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24-07-26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精选8篇)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第1篇

当前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

问题与对策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办案规模、工作力度与发案状况不相一致,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预防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反渎职侵权队伍的整体素能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都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任重道远。当前,反渎职侵权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线索“发现难”这个难题。造成这一难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渎职侵权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对于一般犯罪而言,对象范围不仅少,而且知识文化水平普遍较高,再加上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的混同,导致犯罪行为比较隐蔽,不主动出击很难被发现。另外一个方面,当前对于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宣传范围也不够广,因此,很少为普通民众所熟知,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当前线索发现的难度。缺少案件线索来源,就如同无源之水,反渎职侵权案件的办理就难以开展,局面也将陷入僵局。因此,搞好反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摸排,势在必行。检察机关要以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充分保护人权为己任,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发挥法律的惩戒功能,还要体现法律的保护功能;不但要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安全,还要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不但要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

恰相反,现行刑法对渎职犯罪的刑罚规定过轻,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极不相当,表现出“当严不严、罚不当罪”。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是“不落腰包的腐败,而且多为过失犯罪,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被忽视、容忍和谅解。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05年至2009年6月,渎职侵权案件共造成2万人死亡,269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52亿元,渎职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达258万元,是贪污案的17倍,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尽管如此,由于犯罪分子并没有得到实际的好处或者获得利益,因此人们对这类职务犯罪没有像对贪污贿赂犯罪那样反感和憎恶。正因为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到位,直接导致了在现实工作中对渎职犯罪态度不明、打击不力,致使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出现了轻刑化的现象。渎职侵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具有一定活动能力,侦查取证难度大,犯罪证据的固定相对不易,影响了案件的突破,罪行的深挖,使大案成为一般案件,客观上为缓刑和免刑创造了条件。同时由于侦查手段相对滞后,证据收集不扎实、不充分导致公诉不力,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量刑,也导致了案件判决的轻刑化。渎职侵权犯罪也是一种腐败,免于刑事处罚、缓刑适用过多对普通老百姓的实际意义是,腐败分子依然像往常一样自由自

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

对 策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使人们不仅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不仅破坏了现有的法制环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充分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程度对国家未来的发展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这种潜在的危害性比其现实危害更具有破坏力。从而使执法者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提高渎职犯罪量刑幅度,因此通过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的宣传,是防止对渎职侵权犯罪判决轻刑化,提高渎职侵权犯罪量刑幅度的有效途径之一。渎职犯罪轻刑化的遏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靠某一个机关或者某一项对策就能彻底根除,是整个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更要依赖于整个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善。

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在提高,对检察机关是否能办案、办成案民众也越来越关注。检察机关只有通过一系列案件的查处,切实查处那些危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渎职侵权案件,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是正义的化身,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神,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对渎职侵权案件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用通过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才能使反渎职侵权部门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可。检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第2篇

——刘彬斌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

首先笔者认为,现阶段渎检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存在“四难”现象,长期打不开局面:

1、线索发现难。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狭窄,渠道不畅,线索不足,成为制约渎检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有关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情况相当之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寻找案源的主要途径是在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才上门查案,具有较大的偶然性,缺乏稳定性,“等米下锅”,甚至出现长期“无米下锅”的情况。

2、调查取证难。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反侦查能力较强。而且这些人关系网厚,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易订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涉案的当事人也不会轻易谈及案情,这些都为渎检部门的查证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稍有不慎,会功亏一篑,造成负面影响。加上有的检察院侦查人员缺乏,办案装备落后,办案经费拮据,对一些经费投入大的查证工作半途而废,不了了之,最终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

3、案件处理难。渎职侵权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渎检部门不同程度地会碰到以各种理由说情、施压、拆台等现象,有的查到一半就被叫停了,有的已侦结,但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不诉,或被判缓刑,在案件处理上普遍存在从宽现象,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的为数极少。办案工作“只开花不结果”,或处理结果“轻描淡写”,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处于力不从心的状态。

4、法律把握难。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作出规定,重新规定了渎职侵权检察的受案范围。但是,部分条文用语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有关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造成渎检部门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或者新罪名的案件 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如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等涉及的技术性较强;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新罪名没有经验可以借鉴,难以把握。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而司法解释在这些方面涉及较少,检察机关碰到这类案件,束手无策,无可奈何。

其次影响渎检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还有几个主要原因:

1、思想认识有偏差。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数是过失犯罪,而且多数是为公事所致,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假象,有的认为“决策失误不为罪”、“为公监权不犯法”、“改革开放难免交学费”;由于犯罪主体特殊,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人,认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是“费力不讨好”等等。思想认识上同渎职侵权犯罪的严峻斗争形势形成反差,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没有把查办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执法犯罪等渎职侵权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急迫任务而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摆到突出位臵。

2、工作方式欠妥当。现实中,一些检察机关的渎检部门不善于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对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闭目塞责,坐等观望,精神不振或怨天尤人。一是坐等案源上门,有案源来了就查,无案源来就等待观望,对案源情况缺乏调查研究,对积极寻找案源和拓宽案源渠道工作没有动脑筋、想办法,或者对发生在身边的案件线索缺乏敏感性,视而不见。二是同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的渠道不畅,缺乏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案件信息传导系统梗塞,导致案源的流失。此外,当前渎检干警在人员数量方面比例较低,而且在人员配臵上,只有少数检察院将有侦查经验的骨干配臵到渎检部门,新手多、骨干少,人员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加上后勤保障不够,办案经费不足,光靠一支笔、一张纸的落后手段办案,渎检工作的开展难度可想而知。

3、执法环境不和谐。一些地区、一些单位领导法治观念淡薄,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不希望“家丑外扬”,对渎职侵权部门的查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消极对待,出了问题怕影响“形象”,影响“政绩”,所以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该移送不移送,甚至设臵“障碍”,阻挠查处,造成检察机关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执法环境不和谐导致有的检察机关慑于阻力,对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及大案要案抓得不够有力,或者久拖不侦,久侦不结,严重影响反腐败斗争的进程。

4、法律规定有缺陷。法律规定上存在空隙是渎检工作开展不力的法制原因。一是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犯罪的主体局限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唯一例外),使渎职犯罪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两种主体身份的人而不受法律追究。二是处罚规定畸轻。我国现行刑法对渎职罪规定的最高刑期大多数为7年,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在10年以下,极个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往往比其他经济犯罪严重得多,这往往使一些渎职犯罪案件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二、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目前党和人民对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尊重保障人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渎检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大有可为。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加强渎检工作:

首先,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消除“渎职犯罪情有可原”的错误思想,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形式之一。它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阻碍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稳定的大局,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渎职侵权犯罪在政治上造成影响,其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贪污贿赂犯罪,有的甚至有过之而不及。因此,当前解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力度不够、效果不佳、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关键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检察机关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

第二、要加强宣传,提高知名度。渎职侵权检察前身是法纪检察,设立时间不短,但在相当部分群众中仍感陌生。不少群众还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视为正常现象,有的明知是违法行为,但认为“官官相护”,控告也枉然。因此,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渎检工作,了解渎检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当前渎检部门需要下大力气要做的一项工作。渎检部门应把握时机,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适当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使干部群众掌握渎职侵权检察的性质、职能、受案范围、管辖罪名等知识,运用法律武器,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推动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

第三、要拓宽渠道,发掘案源。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更具隐蔽性。墨守成规和坐等举报发现案件线索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形势需要。因此,除了广泛动员群众举报,我们要采取主动走出去的方法,摸查有关案件信息,“找米下锅”:一是从社会接触中收集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与社会的日常接触中要善于“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捕捉有价值的渎职犯罪线索。二是注意从新闻媒体,特别是新闻媒体报道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案件中,追根求源,发现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渎职犯罪的线索。三是从社会热点问题收集犯罪案件信息,在社会转型阶段,社会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工程发包、土地征用转让、证券市场、国有企业转制等都是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渎职犯罪的高发区。侦查人员要有敏锐意识,经常深入这些行业收集发现线索。四是加强同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检察机关内部其他业务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多移交案件线索。

第四、要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渎职检察工作的位臵前移,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做到领导重视,在装备、经费和人员配臵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和一定的倾斜。渎检部门要树立威信,归根到底要抓办案。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这次专项工作查办的重点案件分为三大类: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渎职失职导致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二是负有市场监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案件。三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枉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渎检部门,特别是一些立案空白的地区要突出重点,瞄准三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五、要机构升格,科学设臵。目前,高检院和部分省、市已将渎检部门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这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构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更能体现职责、名称的一致,更具合法性,更便于人们的理解,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顺应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势在必行。另外,针对当前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做好刑法等法律的修改、补充、完善和司法解释工作,使立法工作适应当前渎检工作不断发展的新情况,充分发挥法律在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中的效能作用。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第3篇

一、用电检查现状剖析

1.窃电事件数量增多且较为复杂。与之前违约用电以及窃电行为相比,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窃电手段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 窃电行为时有发生, 且不断呈上升趋势。窃电主体也由原来的居民、高耗电企业等单个、独立行为变为团伙作案, 危害性越来越大, 范围越来越广。

2.窃电技术高科技化。当前, 窃电案件难以侦破、窃电行为难以防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窃电技术越来越高科技化且发展迅速。以前窃电手段多以私拉电线、破坏电表计量或者从电表接线为主, 而当前窃电技术则向高科技发展, 有些已不需要辅助装置仅需一个遥控器就能达到窃电目的, 例如, 遥控窃电器和升流窃电器的使用就能轻松完成窃电, 此外IC卡非法写卡也常常被用在窃电中, 高科技窃电手段较之从前的危害性更大, 传播速度更快, 与此同时, 犯案人员窃电行为较为隐秘, 不易被发现。种种原因给窃电行为的防控造成阻碍。

3.窃电行为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由实际情况可知, 当前用电检查是电力企业日常工作的重点内容, 虽然电力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用电检查制度和措施, 但仅仅将重点放在自身技术的提高上, 并没有对窃电行为加强惩治力度。社会关系强大、惩罚制度的缺失以及执行力度的低下都会导致窃电者气焰嚣张。此外, 部分电力设施产权者拒绝接受检查, 甚至采用暴力手段阻止检查, 使反窃电工作难以开展。

二、用电检查面临的重点问题

1.窃电证据搜集困难, 且无法鉴别证据的有效性。电能区别于其他商品最主要的特点是, 其从生产到运送以及到最后完成销售, 所有过程都同时进行。因而, 窃电行为也与一般商品的盗窃行为不同。根据考察总结, 目前窃电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窃电行为经常找不到任何现场证据, 只要停止窃电并处理好现场便无证据;其二, 窃电工具和装置小巧轻便, 容易隐藏, 很难被发现;其三, 窃电不同于窃取一般商品, 有运输、储藏、销赃行为的发生, 窃取的电能会被直接利用掉;最后, 即便现场抓捕到窃电者, 最后也可能因为搜集不到现场证物而无法定罪。电力企业只有通过调查后才能对电能使用数据加以分析从而得出大概的窃电数值, 不能第一时间搜集窃电证据给电力企业带来了很大损失。

2.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手不足, 检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绝大多数供电企业内部用电检查人员配置人数缺乏, 导致实际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不理想。特别是当前用电客户数量激增, 供电企业并没有相应增加用电检查人员或增加人数与实际用电户数不相匹配, 造成实际用电检查工作质量不高。用电检查工作人员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检查技术以及用电检查设备上的缺陷对都会用电检查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 导致用电检查实效性不高。同国外检查设备相比, 我国供电企业用于用电检查的设备不够先进, 尽管很多供电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不断提高用电检查人员的个人素质和工作技能, 也购买了很多用电检查新设备, 但仍不足以应付快速发展窃电技术, 距离反窃电目标还需继续努力。

3.用电检查程序缺乏规范化。就目前情况而言, 用电检查人员能够准确判定用户的违规用电行为以及窃电行为, 但是在对这些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过程中, 却没有相应的用电检查流程制度作为参考和指导, 造成惩处偷窃电行为时工作人员无从下手或是处理结果缺乏科学合理性, 导致电力管理水平下降, 今后的管理工作难以开展。例如, 当前用电检查越位情况时有发生, 且这一情况越来越严重, 很多电力纠纷案件中, 许多供电企业由损失方变为被告方, 导致案件败诉, 损失得不到补偿。

4.反窃电成本增高。如今, 电力企业经过改革后有些企业已由原来的公有制变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私有制性质。政府制定的一些反窃电措施已逐渐不能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需要企业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自身经济利益和权益。这就使得电力企业反窃电成本增高, 同窃电损失相比, 有些企业选择对窃电行为放任不管, 窃电行为不但得不到抑制, 反而越来越多。

三、电力企业加强反窃电能力的措施分析

1.用电检查与预防措施同步开展。电力企业应以预防为主, 同时不能放松用电检查这一思想为指导, 两者同步进行, 相辅相成, 实现打击反窃电行为保护电力安全的目标。首先, 电力企业应制定一套完善的防窃电制度与措施, 从设备等硬件上不断升级, 提高反窃电实效性。加强用电设备的改造技术, 增加窃电难度, 从而减少窃电行为的发生;此外, 电力企业应加大反窃电设备的购入, 利用先进技术提高反窃电成效。针对当前窃电手段高科技化的形势, 电力企业也应采用高科技的防窃电手段, 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 电力企业要提高监控网络的覆盖率, 使所有供电区域均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其次, 分析供电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 采用线损分析与均价分析等手段, 找出用电异常情况, 锁定嫌疑人;预防窃电行为虽然是用电检查的重点内容, 但也不能放松对窃电行为的抓捕, 传统反窃电手段多将重点放在“防”上, 往往忽略了抓捕工作, 电力企业必须改变传统观念, 严惩偷窃电行为, 实施抓捕工作也是为了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2.加强用电检查队伍建设, 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在窃电案件数量攀升、窃电技术高科技化的今天, 如果用电检查工作人员不提高自身反窃电能力, 很难顺利开展高效的用电检查工作。因而, 电力企业应重视用电检查人员的培训, 定期为其举办培训课程, 学习专业知识以及先进设备的操作技能, 了解当前最常使用的窃电技术, 做到知己知彼。同时加强用电检查人员的实战经验, 让用电检查人员学会分析系统用电数据, 参加偷窃电抓捕行动。此外, 还应加强用电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 明白自己的底线, 坚守自身原则。

3.利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打击窃电行为。电力企业应加强宣传窃电行为的危害性, 同时宣传与窃电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偷窃电行为, 形成打击窃电的社会风气。电力企业在开展用电检查的过程中,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联系公安部门, 如实反映, 同公安部门积极沟通, 配合公安行动, 联合打击窃电行为。在处理窃电行为的过程中,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采取合法途径搜集证据、追缴电费;针对部分窃电行为较严重的窃电者, 应通过法律手段向司法部门上诉, 追究窃电者法律责任, 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通过严惩窃电行为, 表明供电企业打击窃电的决心, 并对其他窃电者起到警示作用。

结语

本文通过剖析当前用电检查工作的现状及面临的重点问题, 提出解决窃电行为的具体措施, 以期为电力企业提供一定参考。窃电手段方式多样, 各供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符合本企业、本地区窃电特点的反窃电措施, 将反窃电工作切实贯彻执行。这不止是在维护供电企业自身利益, 也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稳定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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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傅杨青, 康诗尧.对当代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和反窃电措施的探讨[J].经营管理者, 2013 (25) :196-197.

[3]蔡月蓉.用电检查和反窃电工作中问题和对策剖析[J].科技资讯, 2015 (30) :88-89.

[4]王中亮, 张永志, 李珊, 赵兵.用电检查与反窃电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科技与企业, 2016 (5) :30-31.

[5]徐鸿春.试论窃电行为产生的原因、特点与反窃电对策[J].科学咨询, 2010 (1) :77.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第4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 反渎职侵权 策略

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政府投资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多次要求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肃查办重大工程建设、公共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项目实施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王振川曾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将突出抓好四类案件的查办工作:一、破坏经济秩序和政府投资安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二、涉农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侵害民生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四、司法、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特别是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犯罪案件。

一、当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当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有的基层检察院和部分干警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办案中怕影响部门间关系,顾虑多,畏难情绪大,执法为民的意识和依法办案的勇气不足;二是查办大要案件的能力有待提高,一些检察人员对新形势下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规律把握不准,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学习研究不够,突破案件能力不强;三是反渎职侵权侵权工作的宣传形式和方法不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人民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了解度和认知度不高。

工作中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一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高,认为渎职侵权犯罪只要不谋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轻刑化问题突出,难以起到惩治和警示作用;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不足,一些基层检察院办案经费紧张,办案人员严重短缺,侦查技术装备落后,影响了对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

二、加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中要采取的对策

(一)要提高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识,努力做到区域协调发展。始终坚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深刻理解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反腐败斗争对反渎职侵权侵权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把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反渎职侵权侵权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打破旧的常规,转变发展方式,实施分类指导,坚持不懈地推动反读职侵权工作在不同区域之间的协调平衡发展。

(二)要切实解决工作思路问题,促进规模效应与质量效应综合发展。检察机关必须把保持与读职侵权犯罪发案实际相适应的办案数量、办案规模,与提升办案质量、扩大办案效果相结合,走办案规模、质量和效益相互统一的良性发展之路。办案过程中要形成“三会制度”:1、案前探讨会。线索着手初查之前,要进行充分的探讨,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等各种规定以及初查的切入点,预测将碰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制作初查方案等等;2、案中分析会。针对侦查的阶段性工作与前期取得的证据情况,及时召开分析会,以便适时调整侦查方案和下步的侦查方向,并从审查起诉角度来完善证据。3、案后总结会。及时总结整个侦查工作的经验教训,要求每一个案件都要写出一份总结,确保能及时发现在办案过程中的不足,防止以后再出现类似的问题。“三会”贯穿于案件始终,谨慎侦查,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益。

(三)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施现代化侦查战略。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把证据关、程序关、安全关,切实做到依法办案,把工作效果体现到惩治犯罪、服务发展、促进和谐上来。同时,还要加强反渎职侵权业务基础和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落实,强化侦查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反读职侵权部门的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运用水准,为惩治和预防读职侵权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装备保障。

(四)要突出反渎职侵权工作重点,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加强对重大有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指挥,加大对重特大案件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依法严肃查办经济和社会建设中发生的破坏和谐稳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特别要突出查办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渎职侵权犯罪,涉及民生领域、社会保障的渎职犯罪案件,徇私枉法、滥用司法权、充当黑恶势力和严重刑事犯罪“保护伞”、侵犯人权等危害司法公正的渎职犯罪案件。

(五)不断推进机制创新,形成纵横联动广辟案件线索。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健全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制度,完善对举报的办理、督察、反馈机制;认真落实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线索移送和协查制度等,推动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加强与反贪、控申、公诉、侦查监督及监所等业务部门的内部联系,同时还要加强同纪检、审计、公安等部门的外部联系,挖掘“案中案”、“关系案”,摆脱孤军作战的局面。

参考文献:

[1]李忠诚.反渎职侵权工作如何适应新刑诉法要求[N].检察日报,2012-03-30

[2]杨文书.艰辛探索与创新发展的历程——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回眸[J].检察风云,2010年第19期

[3]陈连福.反渎职侵权工作30年回顾[J].人民检察,2008年17期

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5篇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报告以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请各位代表、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渎职侵权犯罪危害后果严重,不仅导致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领导各基层检察院充分履行渎职侵权检察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今年4月,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6件123人,已提起公诉62件86人,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有罪判决65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33。44万元。其中,立案侦查重特大案件39件,查处乡科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7人(内有副处级3人、正处级1人)。

(一)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深入开展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

根据最高检和省院的统一部署,全市检察机关紧紧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着力加强专项查办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从204月起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侦查破坏土地、森林、矿产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35件47人。年,市检察院督办的祁东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唐先旺、红旗水库管理所所长谭坤山等5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国有土地案,珠晖区检察院查处的区林业局副局长杨良福、茶山坳镇林业站站长尹友良渎职、失职造成50余立方米的重点防护林被滥伐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等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从2008年5月起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主动走访有关部门,调研了解“三农”政策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办案工作。以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农村土地征用以及土地和林权制度改革等领域和环节为重点,立案侦查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发展、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9件16人。2008年,市检察院指令衡南县检察院查办衡阳市三环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有效防止了企业肆意扩张、蚕食农村土地的短期行为。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有力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高发势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防范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从8月起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共立案侦查非法审批出让土地、招标投标、违规征地拆迁、质量安全管理等环节渎职犯罪14件16人。2008年11月8日,引起省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湖南经视频道等众多新闻媒体追踪报道的石鼓区桑园街野蛮拆迁事件发生后,市检察院迅速介入调查,成功查处了“11。8”野蛮拆迁背后的渎职犯罪,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黄文忠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市公证处办证一科科长阳剑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员舒国强、石鼓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刘子展也已被移送法院起诉。该案的查处受到了市委和省院主要领导的肯定和表扬,维护了政府形象,捍卫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围绕保障民生,认真查办民生领域渎职犯罪案件。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立足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查办发生在安全生产、企业改制、社会保障、就业就学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其他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25件32人。市检察院成功查处了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耒阳市公安局原局长肖强、预审大队民警刘初成、灶市水陆派出所原所长王岳峻、蔡子池派出所原所长资建忠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组织、受贿案,四人分别被法院判处二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针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情况,建立了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的工作机制,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依法介入13起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立案侦查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违规生产等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5人。20,市检察院派员介入常宁市三角塘镇企业办煤矿致使13人死亡的“3。21”特大透水事故,立案查处了常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大队教导员易志斌、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兼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吴国春涉嫌滥用职权的特大渎职犯罪案件。

(三)围绕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着力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一是严肃查处司法领域渎职犯罪案件。司法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社会影响尤为恶劣,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全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严肃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犯罪的要求,坚持把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放在重要位臵来抓,严肃查处司法领域渎职犯罪14件16人。市检察院直接查处了耒阳市法院原院长罗亚平涉嫌徇私枉法,衡南县法院原副院长王远鹏、民事审判二庭原庭长谭静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等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二是坚决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犯法,不仅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严肃查办林业、交通、税务、工商、国土、房产、劳动、环保等执法领域渎职犯罪案件31件41人。年,市检察院督办查处了衡东县国税局金堰分局分局长袁忠辉、税

收专管员王绪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流失的滥用职权案;受省院指定,查办了永州市道县原县委书记易光明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的滥用职权、受贿案。

(四)围绕保障人权,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

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依法严肃查办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案件。市检察院督办查处了衡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杨勇、民警李科成刑讯逼供案、湘南监狱三监区采煤二分监区指导员王以钢虐待被监管人员案。

(五)围绕反腐倡廉建设,积极开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6篇

——2008年10月31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次会议上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检察院陈德鹏检察长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200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查办情况 三年来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68人。其中,2006年17人,2007年19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今年1至9月立案查办32人,同比上升68.42%,其中要案1人、重大案件15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61.5万元。

(二)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案件来源途径更加广泛。在所查办的68人中,检察机关内部移送16人,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移交18人,反渎职侵权部门自行发现线索12人,通过举报信发现线索7人,指定管辖和地方党委移交的各4人,受害人举报3人,上级机关和纪检部门交办3人,自首1人。虽然案件来源较广,但还是以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移送、移交,以及自行发现的居多。

二是大要案所占比例较大。所查办的68人中,重特大案件24人,占立案总数的35.29%。其中2006年6人,占立案总数的29.41%;2007年2人,占立案总数的10.53%;2008年1至9月重特大案件15人、要案1人,占立案总数的50%。大要案所占比例较大,尤其是今年前9个月达到立案总数的一半。

三是滥用职权类犯罪比较突出。相互交织,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度和经济建设造成极大影响和危害。所办案件中,大多因贪污受贿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受贿而徇私舞弊不征在所查办的68人中,滥用职权类犯罪37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14人,徇私舞弊类犯罪12人,玩忽职守类犯罪5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54.41%、20.59%、17.65%和7.35%。滥用职权类犯罪在各类型犯罪中相对突出。

四是犯罪主体构成复杂,发案部门相对集中。在所查办的68人中,司法部门13人,占立案总数的19.12%,其中公安机关10人,法院系统2人,司法监狱部门1人。行政机关49人,占立案总数的72.06%,其中林业部门4人,土地管理部门3人,交通系统5人,城建管理部门1人,其他行政执法部门36人。党政机关6人,占立案总数的8.82%。

五是渎职侵权犯罪与经济犯罪

少征税款、不移交刑事案件,如原红岗区物价局局长张立芳因受贿而滥用职权案和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高广海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案,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了政府和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三)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共有54个罪名,其中属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有42个罪名,这些罪名主要涉及工商、税务、房屋土地管理、林业、环保、公安、法院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调整,渎职侵权犯罪不仅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特点,难于发现案件线索,而且一些案件当事人、知情者处于利害关系考虑,一般不愿作证,使一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查处。为了有效破解这些难题,我们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动了反渎职侵权工作平稳、健康、规范、跨越发展。

1、切实改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变被动“等米下锅”为主动“找米下锅”。我们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变坐等线索为主动出击,将过去仅仅局限于几个易发职务犯罪的部门,进一步扩大到社会关注的企业改制、城镇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以及在行政执法机关中权力比较集中、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和部门上来。仅今年就先后立案查办了让胡路区政法委副书记郑彦鹏、让胡路区喇嘛甸镇政府规划助理梁立湘等涉及民生问题的渎职案件20件。2007年4月,大同区检察院在办理区规划建设局张国锋滥用职权一案时,深挖背后的渎职犯

罪,在不到一周时间里连续突破了三起滥用职权案。

2、认真审慎进行初查,确保不让一起案件线索流失。我们注重实现“以人立案”向“以事立案”的转变,努力赢得工作主动权。2006年3月12日,大庆电视台新闻30分报道了杜蒙县一村屯防护林被大量砍伐的事件后,杜蒙县检察院检察长当即指示主管副检察长带领办案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察,找知情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了该县敖林乡好尔陶村原党支部书记韩连山违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擅自决定多出卖防护林174.88立方米,从中收取好处5,000元的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3、积极创新侦查办案模式,努力实现办案工作安全高效。我们针对全市反渎职侵权工作特点,建立了以市院为主体,以县区院为基础的重大、复杂案件侦查一体化运行机制,适时通过组织专案、直接查办、指定管辖、异地交办、分案承办、派员领办、跟踪督办等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开展。三年来,市院督办、参办和异地办理案件达到90%以上。肇源县检察院针对办案力量不足的现状,源,带头办案。6月2日,市院接到群众举报,称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经理房某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1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问题。得此情况后,市院陈德鹏检察长高度重视,主管副创新建立了“1+X”办案模式,即以渎侦一个部门为主导,横向以控申、法警、刑检、监所、纪检等诸多部门为辅的分工合作办案新方式。2007年7月,该院在初查一起同一单位多人涉嫌滥用职权案件中,一次性出警18人,涉及7个部门,所有涉案人员全部在同一时间被秘密隔离固定,案件当天便成功破获。两年来该院通过“1+X”办案模式的成功运用,初查成案率达到了95%以上,所立案件有罪判决率达到100%。

4、充分发挥引领辐射作用,用市院机关自身表率促进办案工作深入。市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不满足于打电话、发传真、下文件,一方面督促基层抓办案,另一方面积极寻找案

检察长亲自带队日夜奋战,仅用两天时间就初步查证了肇州县原副县长李树国涉嫌滥用职权、贪污犯罪的部分事实。尔后,全面查清了李树国在担任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经理、县交通局局长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先后三次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将由筑路工程公司施工工程的利润款160余万元和材料款60余万元在单位核销后全部据为己有,非法获利220余万元的事实,此案一举改变了全市反渎职侵权工作无要案的局面。市院也实现了从2006年办案空白,到今年成功查办2人,且1人为要案的重大突破。在市院的带动下,今年前9个月两级院就立案32人,并全部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办案工作取得了新飞跃。

5、注重源头治理和预防,着力增强执法办案的整体效果。我们在积极查办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对于查处的每一起案件都进行剖析,并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林甸县检察院在办理该县财政局职工刘洪军滥用职权一案时,还发现财政、地税、土地、房产四个部门工作环节上存在不协调问题,该院向县财政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并得到了四家单位的一致认同,会后他们共同开设了联合办证收费大厅,实现了办理房屋产权证“一站式”服务,《检察日报》给予了报道。三年来,全市两级院共发送检察建议69件,接受群众咨询572次,发表广播电视讲话4次,检察长参加接待11次,讲授法制课8次,发放宣传资料3,400份。使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了反渎职侵权工作,提高了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社会认知

度。

6、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中,我们积极争取上级院和市委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支持。一是重大活动及时汇报。如在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和危害能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两级院先后向同级党委和人大汇报20余次,得到了党委和人大的大力支持,仅2006年就立案查办14件14人。二是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如在查办肇州县原副县长李树国涉嫌滥用职权、贪污案过程中,市院主管副检察长和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先后几次到市委请示、报告,得到了市委领导及人大的支持。三是对交办、督办案件和事项及时反馈、回复。三年来共办理省院、市人大、市委政法委交办和督办案件11件,全部做到了及时办理、及时回复。

二、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主要困难

我们虽然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从以往的全省中游跃升到了前列。但是,从全国、全省和我市总体情况看,反渎职侵权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从发案形势看,渎职侵权犯罪呈逐年增多趋势,且分布的领域也呈扩展之势,同时制约工作深入发展的问题仍然存在。

(一)获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还比较难。一是渎职侵权犯罪所具有的隐蔽性、智能性、行业性特点,使案件线索难以发现。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海关等不同行业和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多数人不掌握这些行业的法规、政策,一但有人构成犯罪也很难发现,另外多数犯罪嫌疑人有特殊身份和地位,普遍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二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当部分还是领导干部,案件当事人、知情者出于多种

考虑,一般不愿或不敢举报,有的知情人在不危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根本不举报,使一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查处。

(二)犯罪主体法律界定模糊,法律处罚还相对较轻。刑法第九章将渎职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第九章以外的某些章节,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对一些具体的渎职行为所作的规定,又不能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有的渎职犯罪行为概括进去,这样,就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或者没有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排除在渎职罪的主体之外。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但现阶段,有的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并不是国家机关。如乡政府是国家机关,而乡政府的林业站、水利站、司法所、审计所等则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事业单位,还有招聘的治安巡警、交警,烟草专卖的执法人员,城管部门等人员,他们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实质上都从事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某些国家行政职权。一旦作出违法犯罪行为,尽管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将无法追究其渎职责任。同时,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出现交叉及多重性,某些行政部门领导人往往又兼职经济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定罪,这些人员在双重身份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或指挥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难以定性处理。此外,从近几年法院判决情况来看,60%以上的案犯被法院定罪免处,30%左右的被适用缓刑,总体来说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处罚还比较轻,震撼力小。

(三)人员配备力量相对薄弱,还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办案需要。虽然

近几年全市两级院不断调整充实反渎职侵权业务骨干,但由于受编制等限制,新力量充实不进来,有的基层院干警年龄较大,有的基层院人员太少,无人可调整配备,无法满足办案需要。同时,由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查办的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很熟悉,低头不见抬头见,在查办案件中碍于情面,有时还存在着不愿查、不想查的心理。

三、下步工作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市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大局,依法查办危害民生民利和破坏国家资源、生态环境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推进侦查一体化和规范化建设,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水平。

一是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党委

领导和人大监

督的意识。

紧 紧依 靠党

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坚决落实查办要案党内报告制度,对有影响、有震动的重特大案件,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做到重大案件必须汇报、一般案件定期汇报、动人民群众对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积极性、参与性。同时,也要加大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力度,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召开联席会议,以扩大线索来特殊事项专题汇报。

二是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力度。紧紧围绕民生问题,深入查办危害能源和生态环境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侵犯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犯罪。积极开拓办案新领域,深挖渎职侵权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坚持系统抓、抓系统的办法,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优势。切实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做到惩治和预防工作同步推进。

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全市两级院将于今年末、明年初,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大范围的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公益广告、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增强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了解,调

源。

四是进一步加强反渎职侵权队伍的建设。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的决定》,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公开招录、内部调配等形式,进行人员补充、调整。争取党委和人大的领导和支持,逐步解决经费和装备等方面的问题。加快反渎职侵权队伍专业化建设,市院将于2009年对全体反渎职侵权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努力培育一支政治合格、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反渎职侵权检察队伍。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7篇

一、基本情况

县检察院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十分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我县反渎职侵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市检察机关考核中名列前茅。2004年获xx市政法系统“执法为民”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5年2月、2007年2月分别被市院荣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具体表现在:

(一)办案力度进一步加大。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的领域广,涉案对象是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公务人员,而社会对渎职侵权者有时还比较同情,不象对贪污受贿者一样痛恨,社会比较宽容,共识度比较低,导致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展难,办案力度不大。近年来,县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加大办案力度。2004年、2005年、2006年共受理排查案件13件13人,其中立案侦查8件8人。分别是:

1、xx镇林业站站长xxx违规批准他人炼山,并在发现火情时擅离职守,烧毁森林面积xxx亩的玩忽职守案,王被判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xx派出所副所长吴xx对本应当刑事立案的案件以调解结案,使四人以上涉案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玩忽职守案,x被判免刑。

3、县公管所xxx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追车进行养路费稽查,致被追摩托车发生一人死亡的滥用职权案,x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4、县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xxx对发出《停工通知书》的一建设工程未监督落实,致一人死亡的玩忽职守案,x被本院作相对不诉。

5、原县人民政府外事办主任xxx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潘明知来办证的4人冒充仙居人而予以办理,致4人出境到美国后滞留,至今未归,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x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6、原县人民政府三电办公室主任的xxx,徇私舞弊,擅自多次将三电资金1642万元借给仙居贵金属实业公司,导致187余万元借款至今未能收回的滥用职权案,郭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7、县公运管所驻仙居车站客运管理站站长xxx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一辆无《运输证》的“黑车”进出仙居客运站,从事x至xx的客运4个多月,最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乘客1死6伤的严重后果。吴被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刑。

8、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xx徇私情,对应当作刑事立案的案件,不采取侦查措施,私下会见犯罪嫌疑对象,泄露案情,致使案犯未及时受到刑事追究的徇私枉法案,马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今年已立案1件2人,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二)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不但涉及罪名多,还涉及各线条单位的政策法规甚至是各单位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对办案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县检察院十分注重办案质量,坚持“三会制度”,确保办案质量。一是坚持案前探讨会。线索着手初查之前,在科里进行充分的探讨,探讨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章等各种规定以及初查的切入点,预测将碰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制作初查方案等等;二是坚持案中分析会。针对侦查的阶段性工作与前期取得的证据情况,及时召开分析会,以便适时调整侦查方案和下步的侦查方向,并从审查起诉角度来完善证据。三是坚持案后总结会。及时总结整个侦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写出一案一总结材料。通过上述措施,这几年所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质量明显提高,有罪率100%。2004年至今已侦办移送审判的7件案件全部作了有罪判决。

(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逐步开展。

认真贯彻《xx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把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纳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格局,在重点行业、领域、部门开展系统预防11项,重点工程项目预防1项。采取检察建议等形式,对立案查处的每件渎职犯罪案件特点与发案原因进行书面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及典型案例;深入案件多发单位,以案释法,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教育。目前,职务犯罪特别是一些渎职犯罪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局面正在逐步打开。

二、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社会共识度偏低。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治化水平还不高,执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合法的做法,导致许多执法人员在认识上自觉不自觉的把“不合法的执法行为合法化”,渎职侵权现象比较普遍。另一方面,由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许多人对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抱有同情心理,甚至有少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也过多同情行为人,导致执法尺度从宽。

(二)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还不够健全。

由于部门保护主义比较严重,导致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开展难度大。而相应的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还不够健全。如侦查一体化建设明显滞后,市院没有将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力量统一调配,交叉办案。再如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和案件挂牌督办、通报制度没有建立,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信息不公开,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难以监督,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支持不够有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力度。

(三)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严重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效开展。

xx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前身为渎职侵权检察科,2006年5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并于同年6月1日挂牌成立。目前该局只有工作人员四人,却承担着反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职责,警力严重不足。另外,由于经费紧张,装备十分落后,连起码的打印机都没有配备,电脑也是公诉部门更新的二手电脑,上级检察院要求的反渎职侵权侦查信息库都无法建立,严重影响了反渎职侵权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四)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渎职侵权案件不但涉及大量的法律,还要涉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甚至是涉案单位的会议纪要,对办案干警的业务要求很高。从调查情况看,一些干警还不能完全适应要求,导致侦查工作取证难,成案率偏低。二是存在畏难情绪,对渎职侵权案件不愿查、不敢查。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都是公务人员,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加上一些单位对反渎职侵权工作不理解,对办案干警施加种种压力,导致一些干警产生畏难情绪,不愿深查。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共识。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效开展。据最高检察院的数据统计,渎职侵权犯罪个案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共识度。一是要加强学习教育。检察机关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新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尽快熟悉和掌握新的立案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在领会和掌握新《立案标准》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反渎职侵权意识。二是要加强宣传普及。要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县“五五”普法重要内容之一,把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把新《立案标准》的普及作为宣传教育重点内容,根据各行业、各单位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教育,使每位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在群众中深入持久地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共识度。

(二)要加大办案力度,切实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健康开展。要紧紧围绕上级检察机关确定的查办重点,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基层政权、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案件,加大办案力度。一是要强化举报、控告工作,积极获取线索。要加强对案件信息的管理,努力在提高侦查质量上下功夫。对一些可能成案的线索,要紧紧抓住不放。二是要建立健全侦查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同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制度、协作配合制度,形成合力。特别是要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建立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统一调配警力,最大限度减少反渎职侵权工作 “三难一大”(发现难、侦查难、处理难、干扰大)问题。三是要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行为。要树立质量意识,增强固定证据的能力,确保侦办的案件经得起检验。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规范办案行为,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慎重处理一些处在罪与非罪界限的案件,注重办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要进一步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以贯彻落实《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为契机,把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融入到预防职务犯罪大局中去抓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要认真抓好检察建议工作,通过在具体办案中发现一些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其改进工作。同时,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做到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预防。

(四)进一步提高反渎职侵权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办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因此,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行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克服依赖思想和畏难情绪,切实增强干警捕捉案件线索的敏锐性,使干警善于从不正常、不正当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案件线索;善于从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事故、事件中发现线索;善于从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刑民事案件中发现所涉及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二是要加强业务教育培训。要采取措施,要加强干警的业务素质培训,提~警统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能力、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侦查组织指挥能力和一体化掌控办案全局的能力。三是要加强廉政建设。要继续加强检察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准确规范办案,努力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五)要进一步争取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查办渎职侵权案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第8篇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的概念

反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 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 建立以优化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为目标, 以上级院为“龙头”, 以基层院为支点, 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 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 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 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 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 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渎职犯罪的侦查机制。这是一种符合渎职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的, 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型侦查机制。

二、深化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中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 一些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权、办理反渎职罪侵权案件的过程中, 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 就是只注重本院或反渎职侵权部门自身的力量, 而忽视了与其他院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联络, 遇到跨区域、智能化、关系复杂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 形不成打击的优势和合力, 使过去那种二三个人为一组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侦查模式, 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各院侦查骨干的能力水平各有特色, 有的擅长抽丝剥笋、外围取证, 有的擅长审讯罪犯、突破口供, 有的擅长司法会计、文证审查, 有的熟知某一系统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和规律等。如果各自为战, 不但整体合力不强, 而且侦查人员个性化的特长和优势难以充分发挥, 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很难实现优势互补。

另外,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般担任着领导职务或某一个方面主管职责。由于这类人员身份特殊, 各种关系盘根错节, 给基层院查办案件带来一定困难。一是亲属、朋友、同乡、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网形成的“保护层”使案件查办工作极易陷入困境;二是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着办案工作, 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荣誉、声誉不受影响, 千方百计捂着盖着, 以达到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的目的;三是利益关系作祟, 由于与在案人员存在着某种利益牵连, 生怕“拔出萝卜带出泥”, 从而利用各种关系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施加压力来阻碍侦查;四是个别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 为了其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利益, 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抱着一种消极的态度, 不但不支持查办工作, 反而千方百计地来限制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 造成检察机关孤军奋战的状况。

上述问题, 亟待我们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在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中, 深化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是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最好选择。

三、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实行侦查一体化存在的问题

(一) 可能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由于侦查一体化的办案过程, 常常需要层层审批, 上下之间沟通需要较复杂的程序, 难以形成快速、及时的办案机制, 从而可能导致诉讼效率的低下。同时使得一些检察人员在观念上存在着对各级领导的依附关系, 工作上对领导服从多、独立性少, 在行使职权时经常以领导的意志为转移, 把法律规定放到次要地位,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官积极性的发挥, 妨碍了检察官素质的提高, 从而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实现。

(二) 可能影响下级院和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由于侦查一体化机制将大部分权力上收一级, 如果不能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和考评机制, 可能会影响到下级院和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部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及检察干部的管理缺乏保障, 管人与管事相脱节,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一体化作用的发挥。

(三) 绝对的侦查一体, 可能导致责任不明确

绝对的侦查一体倡导上命下从, 即绝对的服从, 可能会导致发生错案时无法追究直接责任人, 集体无意识、集体不负责的后果, 使得上级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代行下级的权力, 可能出现下级难以拒绝执行上级不正当或不合理命令的问题。

四、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探索

深化侦查一体化机制是一项科学系统工程, 需要有严谨缜密的方法和步骤。遵照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发展的规律和要求, 笔者认为, 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巨大作用,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明确工作职能, 维护领导权威, 必须建立运转高效的侦查指挥机制

第一, 坚持上级对下级的绝对领导, 做到检令畅通, 令行禁止。在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中实现上级对下级的领导, 最好的载体是侦查指挥中心。它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之间是被领导的关系, 与自侦部门、内设机构、下级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开展“专项行动”时, 它的领导体现在决策上;在进行“专案侦查”时, 它的领导体现在指挥上;在办理“一般案件”时, 它的领导体现在协调上;在日常工作中, 它的领导体现在管理上。侦查指挥中心的办事机构是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 主要是承办侦查指挥中心决定的相关事项和服务性工作。

第二, 凸显反渎职侵权局的主体和基层院的基础作用, 做到职能明确, 运行有序。作为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主力军的反渎职侵权局和战斗堡垒的基层检察院, 在开展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过程中, 身份复杂, 既是“指挥员”, 又是“战斗员”, 在不同时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因此, 要制定统一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一体化运行规则》, 明确各自在领办、提办、参办、交办、督办、协办、异地管辖案件侦查及专项行动、专案侦查过程中的职责、任务、地位和作用, 规范执法行为。

第三, 进一步建立快速、灵活、移动的侦查指挥系统, 实现多点远程审讯、案件讨论、联动办案、远程指挥等功能。各级检察机关要培养专门的指挥人才, 依规定设置专门的指挥协调机构, 形成上下一体的指挥网络。同时要加大投入, 在硬件上多做文章, 完成好指挥中心的建设, 提升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一体化的指挥效能, 做到启动有序、指挥有力、流程规范、管理科学、运行高效。

(二) 强调内部制约、注重资源整合, 必须建立统一的内部协作保障机制

一是按照分工负责与资源整合的要求, 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形成“两个延伸”的工作机制。即“侦、捕、诉”协同作战, 通过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提前介入, 引导侦查, 把工作向前延伸, 根据他们提出的指导意见来补强证据, 加快侦查节奏, 节约办案成本, 提高侦查效率。同时, 反渎职侵权侦查部门也要把侦查工作向后延伸, 随时跟踪案件的审查进展情况, 及时听取公诉部门对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迅速补充完善证据, 解决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确保办案程序合法, 办案质量提高。

二是加强与反贪、监所、民行、控告申诉等有侦查或初查权的业务部门的联系, 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 增强侦查工作的整体合力。近年来, 渎职侵权犯罪跨部门、跨地区和群发性、交叉性的特点日益突出, 犯罪案件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易发多发, 窝案、串案人员增多, 案由复合、犯罪交叉、损失数额越来越大, 查处此类案件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显得势单力薄。因此, 要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的作用, 对重特大和有影响的案件, 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侦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 做到资源共享, 责任共担, 相互支持, 实现双赢。

三是争取综合部门的支持, 解决好队伍素质, 办案经费、技术装备的保障工作。加强与政工、计财、技术、调研、办公室、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 搞好干警的培训和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的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奖惩工作;实行检务督察、安全防范、责任追究、错案追究、检务公开等制度;做好宣传调研、制度规范、经验总结和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创新工作;落实办案经费、技术装备、网络建设等后勤技术保障。形成长效机制, 实现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要求。

(三) 制定工作规范, 完善工作流程, 必须建立统一的侦查工作管理机制

一是制定各级院的案件管辖标准, 明确权限, 分级管理, 统一实施。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 结合《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渎职侵权犯罪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和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一体化的要求, 科学制定和细化最高检至基层院的各级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受案标准和工作流程, 明确启动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条件, 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二是建立反渎职侵权的“案件线索库”管理机制, 科学调度, 有效使用, 统一管理。建立上下联通与指挥中心相对应的三级“案件线索库”, 依照案件管辖标准, 实行上收一级统一管理, 无论是哪一级收到的线索, 都要按照级别管辖的要求迅速进库, 由专人统一管理, 进行登记、分类、备存, 交由案件线索评估小组进行综合评估和筛选, 提出初查、缓查、存查及是否启动交办、领办等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 报领导审批, 决定是否进入侦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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