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检查范文

2024-07-25

税收检查范文(精选6篇)

税收检查 第1篇

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之出口货运代理公司税收检查要点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承接出口货物的货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货代公司)被列为指导性检查项目。出口在我国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也带来出口代理行业蓬勃发展。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营改增”的主要行业之一。“营改增”之前,出口货代公司在地税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出口货代公司在国税缴纳增值税,2013年试点地区的税收专项检查应由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即国税局来实行,但显而易见的是,十几年来,出口货代公司一直由地税局管理,国税局管理尚不到一年,企业的经营特点、财务核算、涉税风险并不熟悉。一些出口货代公司正好利用这段时间,从事税收违法活动,偷逃国家税款,因此应当受到税务机关的检查。2013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也提出要重点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的征管风险防范工作。为了更好地了解出口货代公司,笔者对其相关情况及税收风险予以介绍。

一、行业基本情况

出口货代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发货人(货主)与承运人提供居间服务,从中赚取差价或佣金。货物运输根据距离远近一般分为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根据运输工具不同可以分为海运、空运、联运等。本文重点介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一)业务流程

1、国际海运代理

海运代理公司一般需要有稳定的客户(货主),有长期合作关系,能够提供相对充足的业务量;而承运人(船东)方面是一个信息比较公开的市场,根据客户需求寻找合适的承运人是比较容易的。业务流程为发货人提出运输需求,海运代理公司根据已掌握的承运人信息向发货人报价,双方均同意后签订合同,海运代理再与船东签订合同。发货人于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交由海运代理公司办理装船等一系列手续,直到货物到达目的地,此项代理业务完成。海运代理公司也会承接零散客户的海运业务。

2、国际空运代理

与海运代理不同,空运代理公司一般需要有稳定的承运人(航空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能够提供相对充足的舱位;需要航运的发货人或二级代理人寻找具有一类货运资质的空运代理公司。业务流程为空运代理公司与航空公司签订合同,租用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舱位,发货人或二级代理人找到空运代理公司,签订航运合同。发货人于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机场,交由货运代理公司办理装机等一系列手续,直到货物到达目的地,此项代理业务完成。空运代理公司也会临时租赁其他航空公司的航位,但价格较高。

(二)盈利模式

出口货代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要为赚取差价。

赚取差价是指发货人与承运人并不直接接触,由出口货代公司分别与其签订代理合同和运输合同,代理合同价格高于运输合同价格的差额为代理收入。由于此种模式下出口货代公司成为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除赚取差价外,货运代理业还有佣金收入和咨询收入。

二、财务核算情况

出口货代公司虽然使用的运输工具不同,但财务核算大致相同。下面就货运代理业“营改增”前后会计处理的差异加以说明。

例:某货运代理公司,分别与发货人和承运人签订合同,完成代理业务,收取发货人120万元,支付承运人100万元,取得代理业务收入20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营改增”之前

1、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20

贷:应付账款 100

主营业务收入 2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

其中应收账款120万元核算的是收取发货人的全部价款,应付账款100万元核算的是支付给承运人、港口、海关等所有费用,差额20万元就是货运代理公司赚取的代理业务收入。

2、营业税处理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货运代理业实行差额征税,全部营业额中可以扣减支付给承运人、港口、检验检疫、海关等所有费用,差额为应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为5%。

3、发票处理

出口货代公司向境内发货人开具营业税发票,向境外发货人开具形式发票;向境内承运人收取营业税发票,向境外承运人收取形式发票。

4、企业所得税处理

出口货代公司将20万元代理业务收填入年度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1万元营业税填入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第2行“营业成本”为零。

(二)“营改增”之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会计处理

(1)取得收入

借:应收账款 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3.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79

(2)支付运费(假设100万元中有80万元取得试点地区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元取得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9贷:应付账款 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13

贷:应付账款 20

其中113.21万元是出口货代公司的代理业务收入,90.94(72.07+18.87)万元,是出口货代公司的代理业务成本,差额22.27万元就是出口货代公司赚取的代理业务利润。

2、增值税处理

根据“营改增”有关规定,“营改增”之后货运代理业仍实行差额征税,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在进项税额中抵扣,取得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抵减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3、发票处理

出口货代公司向境内试点地区发货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境内非试点地区发货人开具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境外发货人开具形式发票;向境内试点地区承运人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境内非试点地区承运人收取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境外承运人收取形式发票。

4、企业所得税处理

出口货代公司将113.21万元代理业务收填入年度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94.37万代理业务成本填入第2行“营业成本”,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为零(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出口货代公司“营改增”后的税收风险

(一)应税扣除项目多

出口货代公司在营业税中实行差额征税,“营改增”之后继续实行差额征税,即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这部分没有专用发票控制,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可能会扩大应税扣除项目金额,而什么项目能扣除,什么项目不能扣除,国税人员并不熟悉。

1、扣除项目范围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税人员在对一些海运出口货代公司检查时发现,其申报的扣除项目中还包括了检验检疫费、保险费等不在国税函〔2006〕1312号文件列举之内的费用,而国税函〔2006〕1312号文件的列举并没有“等”。企业解释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做的,地税局是允许的,导致国税人员难以判断其是否超范围扣除。

另外,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但有的出口货代公司对政策不熟悉,将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一并在销售额中扣除。

2、支付境外费用真实性

由于出口货代公司的很多运输费用是支付给外国运输企业,其申报的扣除项目中包括大量境外企业开具的形式发票,难以判断真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出口货代公司有大量非英文合同、发票,税务人员识别困难,形式发票是否真实、境外业务是否真实、支付境外的费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转移利润的行为也难以查证。因此如何判断支付境外费用的真实性是税收检查的难点。建议税务机关可对可疑的大额支付进行情报交换。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虚开)是重大税收违法问题,随着“营改增”范围扩大至全国,出口货代公司虚开的可能性也在加大。以前增值税企业都是货物企业,传统应对虚开的手段是票、款、物三结合,而货物又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没有货物的流转很可能就涉及虚开,但现在出口货代公司恰恰没有货物,导致链条断裂,查找虚开行为困难。而且目前各地政府对“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企业实施财政补贴,这便增加了企业虚开的“动力”。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在积极探索“营改增”后应对虚开的方法,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总结劳务企业虚开的应对方法,以加强税收检查力度。

“营改增”后,出口货代公司适用6%税率,运输企业适用11%税率,因此可以说出口货代公司销项小进项大,税负大幅下降。但由于全国尚未全面实行“营改增”,大量运输企业处于非试点地区,因此“找票”抵扣就成为出口货代公司降低税负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应对大额的抵扣发票进行核查,防止出口货代公司与运输企业勾结,切断其利益链。

税收检查 第2篇

检查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麦积区地税局,热烈欢迎各位领导莅临我局检查指导工作!先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在岗干部职工116人,下设4个管理分局和6个税务所,机关内设6个科室和3个直属单位。

目前,我局管辖4274户纳税人,其中企业1230户,个体工商户3044户。2011年1-6月各项收入累计入库24977万元,占全年计划的52.4%,同比增收6131万元,增长32.53%。

近年来,在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践‚聚财为国、收税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以构建‚和谐地税‛为主题,以规范税收管理为主线,创造性地开展地税工作,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税收执法工作情况

一直以来,我们始终把依法治税作为地税工作的灵魂,坚持依法征收,强化执法监督,优化纳税服务,不断规范税收执法,促进了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科学的税收法治观。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尽最大努力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服务于党和政府改善民生的中心工作。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营造法治氛围。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增强法制意识,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执税收法权,树立执法权威。一方面注重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把关,坚决杜绝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文件出台;另一方面加强与政府、企业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党委、政府对地税征管执法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大力开展税收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税法,不断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二是严格依法征税,提升收入质量。我们牢牢把握收入任务这个中心,坚持‚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深入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收入纪律,坚持‚四个不准‛,即:不准预借预缴、不准串换级次、不准贷款集资缴税、不准转移税款。同时加大清理欠税力度,制订清欠计划,建立清欠责任制,责任到人,落实到户,通过实施以票控税、加强税银协作、加收滞纳金

和对欠税进行公告等办法,清缴陈欠,控制新欠。近年来依法公告欠税?次?户,清缴欠税?万多元。

三是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牢固树立‚不落实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在税源紧、任务压力大的情况下,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岗再就业,促进民生改善。2006-2010年共为135户企业,292户个体户减免税款13031万元。

四是规范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坚持依法行政。一是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大力宣传、学习《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上级有关税务行政许可文件的要求,遵循许可项目和程序正确办理各项税务行政许可,严格税务行政许可用章登记管理。二是认真落实‚两个减负‛,积极依托信息化手段大力精简行政审批,切实提高税务行政效能,着力在简政放权、减负增效上下功夫,进一步整合办税厅窗口职责,进一步压缩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审批责任,实现审批流程的再造,依托信息化手段,变审批前的层层审查,为审批后的监督稽核,切实减轻基层和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

(二)坚持‚阳光办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积极探索税收管理规律,全面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使行政执法权的运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良性运作之中。

一是强化税源分析。健全税源管理统计分析制度,深入开展税源分析调查,着重分析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定期采集和分析税源管理数据,按照行业、重点企业、税种等对所辖税源实施结构分析监控,全面掌握重点税源现状,准确判断税收收入形势,及时发现执法中的问题,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加强税源管理。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定期巡查、定期核对、定期传递制度、定期公告制度,强化新开业户、未达起征点管理和停歇业管理。

三是不断深化纳税评估。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同时建立岗责、反馈、督查、考核‚四项机制‛,实行税收管理员和专职评估人员两级纳税评估制度,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

四是积极探索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全面推广使用‚有奖发票‛,对普通发票存根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

(三)坚持规范创新,健全科学严密的监督机制。根据规范执法的标准,全面、科学确定考核指标。制定严密、高效的监督考核办法。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效率,保障监督考核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公正性。一是创新网络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利用综合征管软件、公

文处理、FTP三个系统,探索并实施了执法监督网络运行体系。二是创新监督载体,实施跟踪问效。在严格内部考核监督的基础上,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广泛接受外部监督,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我们着重检查地税干部在税收执法各个环节中,有无违反规定,或执法不到位的现象。今年我们还组成‚暗访组‛,深入纳税人中,查访地税干部的执法和服务情况,促进地税干部廉洁和高效执法。

(四)坚持执法考评,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一是积极落实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细化执法岗位,明确工作要求,严格评议考核,实行每季一考核,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收纳税人和社会的意见,对执法过错行为认真落实责任追究,明确责任划分标准,明确追究范围。二是积极探索创新税收内部执法检查规范化管理。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55项执法检查内容分别制订了具体的检查口径及标准,并明确检查方法。三是通过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广大地税干部的法制意识、程序意识、质量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系统内初步形成了执法讲依据、工作依程序、办事论责任的良好风气,有效地促进了整个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执法更为严谨规范。

(五)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税收执法队伍建设。我们按照注重综合素质、提升执法能力、创新培训方式、实施全员

培训的要求,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培训工作格局。全体干部的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税收执法工作得到了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的充分肯定。

总的来说,我局近年来的税收执法工作在市局的高度重视和区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和新时期税收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真诚欢迎检查组的各位领导为我们指出不足。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完善措施,再加力度,不断开创我局依法治税工作的崭新局面,为推动地税事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强化税收职能与优化税收管理 第3篇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

理论界对税收职能的论述, 虽然观点不尽一致, 但不管怎样表述, 税收的各种职能, 最终都要通过税收征管来实现。征管工作的质量, 对实现税收的职能有重大影响。要使税收职能作用能发挥到最佳状态, 基本前提是有效的征收、规范的管理、严格的稽查, 也就是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1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和税制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 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1.1 单纯追求收入目标, 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日益明显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 我国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亿元的速度递增。除了经济增长、加强征管等因素外, 维系高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为和支持政府行为的税收“超常措施”。1993年全国范围“争基数”, 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38.1%, 其中有个省 (自治区) 增幅在50%以上。1994年“保基数”, 全国工商税收收入又比上年增长26.5%。此后几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数一增再增, 税收收入形势一年比一年严峻。为了完成任务, 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继续采取“超常措施”, “寅吃卯粮”、“无税空转”等现象日益公开化、普遍化。南方某市1998年国税系统担保贷款缴税和私人垫税近400万元, 占全市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收入的1.87%。

任务高压下的税收征管, 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一, 刚性的任务标准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 看似力度很大, 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自我践踏。其二, 大面积的超常征收, 人为改变了正常情况下的税收数量和规模, 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 为宏观决策提供了虚假的数字依据。尤其是以“列收列支”为主要手段的税收空转, 导致国家预决算失真, 虚假的收入信息带来错误的支出安排。其三, 组织收入工作的秩序和程序被打乱, 一些地区陷入“一季度缓, 二季度慢, 三季度紧, 四季度拼”的恶性循环。税收入库不是逐月按计划完成进度, 而是季度、半年、年底呈现高峰, 其他月份走入低谷, 呈现出不规则的“M”曲线, 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调度, 也不利于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更为严重的是, 身为执法者的税务机关借助纳税人预缴税款确保收入进度, 正常的征纳关系演变成一种互利互惠的协作关系, 执法职能受到严重削弱。

1.2 一些税种先天不足, 税收对经济调节乏力

税收的调节职能主要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设计来实现。我国政府在税收立法时, 十分重视税收的调节作用, 一些税种的设置, 首先考虑的是它的调节职能, 其次才是收入职能。比如, 消费税开征的本意是抑制超前消费和高消费, 并通过抑制消费来抑制生产, 税种设置“寓禁于征”的用意十分明显。土地增值税的税种设置目的是抑制房地产开发过热, 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行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种设置目的, 是限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引导投资方向。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的目的, 最终要通过征收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 使一些税种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烟酒。由于大量的欠税和税收流失, 该税种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 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 从中央到地方, 对烟酒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 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扶持政策, 完全偏离了限制消费和生产的初衷。

税收调节乏力, 还表现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中税收作用滞后于调控的需要。换句话说, 某些税种的设置是为了限制某种倾向, 但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 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是截然相反的倾向, 使得税收调控无的放矢。比如, 在当前投资和消费拉动作用不明显、市场低迷、物价走低、需要鼓励投资和消费的情况下, 税收却在限制投资和消费。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急需启动住房消费的形势下, 税收还在“抑制房地产开发过热”。

1.3 财务核算虚假, 税收监督不到位

1.3.1 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 税收差额严重。

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据调查, 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40%。当前的突出问题是, 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违法数额巨大, 触目惊心。在少数地区, 税收违法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组织和引导下的统一行动。1.3.2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 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 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 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 往往使用虚假账目, 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 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 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 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1.3.3某些企业腐败严重, 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和政府官员的腐败一样, 屡禁不止, 局部地区愈演愈烈, 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和顽症。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反映在财务上, 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 侵吞国家资财, 侵蚀税基。

2 税收某些职能的弱化, 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 而是涉及到一些体制的弊端, 有着复杂的原因

2.1 思想原因——国民纳税意识淡薄

几千年的旧税收制度, 是剥削阶级榨取人民血汗的工具, 在人们传统的思想上对税收有一种抵制心理。新中国成立后, 这种思想意识并没有随着国家和税收性质的改变而消除。我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 税收意识的发育先天不足。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个体经营工商业户阶层, 法盲、文盲比重较大, 整体素质较低。纳税人税收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是导致税收大量流失的直接原因。

2.2 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 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是,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 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 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2.2.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后,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往往以多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 实行贷款抵押, 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 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 有时没有标的物。2.2.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 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 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 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 税务机关一般也要作出让步。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 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 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 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2.2.3涉税违法案件处罚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 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 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 久拖不决, 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税案重刑轻判, 轻刑免判, 置严格执法的税务机关于尴尬境地。税收执法中的一系列问题, 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税收法制的刚性和震慑力, 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投机意识和侥幸心理。

2.3 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

2.3.1 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 而是以条

例形式发布, 法规层次低, 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 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 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2.3.2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 可操作性差。只重视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 忽视对相关部门的制约, 尤其是对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税收工作的具体义务和不履行这些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造成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孤军奋战, 孤掌难鸣。2.3.3没有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 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脱节。

2.4 内部机制原因———税收征管机制落后

2.4.1 机构设置条块分割, 重叠交叉, 成本过高, 效能低下。

按企业级次和经济类型实行税收管辖, 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一方面, 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 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 各行业的相互交融, 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 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 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并、撤销、精简、改变职能, 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 直属机构失去存在必要, 城市税务直属分局和区局并存, 给税收成本的控制、机构精简、管理效能的提高带来一定负效应, 也给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带来诸多不便;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 税负不公, 争抢税源, 漏征漏管严重。

税收检查 第4篇

关键词:税收财政原则;税收效率;税收公平;税收财政职能

税收可以使国家政府的财政收入得到有效的增加,税收是一种手段,而税收的收入想要得到更大的提升,必须满足税收的效率、公平原则。通过对税收各项制度原则的协调与改进,可以完善国家的税收制度,也可以优化税收的体系。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提高经济增长的速度,有效地将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只有遵循税收财政的各项原则,才能实现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的相互促进与统一。

一、税收效率可以促进税收财政职能的发挥

税收是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提高税收效率可以增加收集资金的速度。税收财政的目的是为了国家更好的建设,为所有需要资源与资金的部门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满足其各项需求。税收收入的增长有可能是这个国家的总体经济水平在增长,只有提高了税收的效率,才能促使税收收入在国家的各个时期都能得到稳定增长。财政收入提高主要是依靠税收的手段,税收可以调整国家的经济,并且使经济可以稳定持续地增长。阻碍我国经济水平提升的原因是经济增长的方式不合理,经济增长的成本投入过大,而且随着城市的发展,经济的增长开始受到资源环境的影响,经济结构出现问题,使得社会发展越来越慢。我国开始意识到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去调节这些日益严重的问题,其中财政税收政策就可以有效地控制经济下滑以及经济结构不稳定等问题。必须通过有效的手段提高税收的效率,这样才能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化,才能促进国家的经济稳定发展,并且为国家的各项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税收效率的提高可以促进税收征管制度的执行,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也是提高财政收入的保证,提高税收效率符合税收财政的原则。

二、税收财政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矛盾机理

税收财政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分配的手段,税收财政的原则是,首先缴税是每个公民履行职责的体现,赋税可以为国家提供经费保障,满足国家各项经济支出。其次当国家的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国家的需求时,必须增设企业税收制度,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及国家建设的有效进行。从这两条原则可以看出,税收是筹集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且当国家的财政收入需求量提高时,必须通过必要的方法去改进税收制度,增加税收的资金,这体现了税收的弹性原则。税收可以随着经济的增长或者财政需要的增长而自动增长。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很多,比如国家的人口、课税商品的数量,如果过于看重税收财政的原则,会对税收效率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一味地按照政府部门的需求提高税收的次数与金额,会造成政府部门支出金额的浪费,也会使资源配置得不到有效的利用。税收是政府向民众或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是将收入从私人转到公共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税收的收入每年都在上涨,但是过度的征税会使企业与民众承受过大的负担,导致其出现偷税逃税的行为。税收财政原则要求,当税收的收入不能满足国家各项经济支出时,国家必须增加税收,所以虽然国家的税收呈现上涨趋势,但是民众却承受了过大的负担,企业与民众工作的积极性大大降低,长期以往,国家的整体收益必然下降。所以从长远意义来看,税收财政的原则并不利于提高税收的效率。

三、税收公平的判断准则

税收的制度必须公正平等,才能保证税收工作的有效进行,可以说税收公平是税收财政制度实施的前提。税收不公平必然导致纳税人产生不满情绪,而且会使纳税人产生逃税漏税的想法,从而阻碍了国家税收收入的提高。保证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做到相同收入、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当交纳同等数量的税额。不同收入、不同纳税能力的公民应当交纳不同数目的税金。平等不单是在收入、支出、税金方面,还要包括综合效用等方面的平等,必须保证各个方面都要平等,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性。判断税收公平的原则,可以从税收分配准则方面衡量,首先要根据收益负担公平性进行判断,根据公民对政府做出的贡献以及享受利益的数目去判断其应该缴纳的税额,做到享受的利益与缴纳的税额成正比。其次根据天赋能力判断公平性,既纳税人在缴纳完税额后,所得的收入必须与其天赋能力成正比。最后是依据最小牺牲或最大效用判断公平,也就是征税后国家的财政收入能得到有效利用,即判断税收政策是公平的。

四、注重税收财政职能,兼顾税收效率与公平

税收效率的提高可以促使税收更加公平,从而促进社会更加安定。税收效率的提高可以帶来更大的经济效益,这样就可以使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就会大大提升。税收的公平性可以体现这个国家的民主性,而且符合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可以使社会的氛围更加和谐。当然,税收的公平性需要建立在税收效率的基础上,这样才可以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保证国家经济水平的提升。税收效率想要取得一定的成就,其工作也必须在税收公平的原则下开展,只有税收是公平的,才能使公民自觉自主地缴税,如果税收缺乏公平性就不可能提高税收的效率。

一是收入分配上,城乡居民收入和地方间财力差距出现了较大的差距。据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表明,2012年我国基尼系数达到了0.496,收入分配上进入了警戒范围,地区间业已存在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是在财政收入政策上体现了效率优先原则。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从1994年的15%上升到了2012年的25%,但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依然过大,因而我国实质上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在实现公平分配和稳定经济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在促进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增长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与发达国家单一所得税主体税制不同,我国实行的是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的双主体税制,这样的税制结构也决定了我国对效率的优先原则。

三是税收支出上体现出的效率优先。从20世纪90年代到现在,无论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都进展不大,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政方针下,我国的各级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到经济建设方面,而忽略了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速度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各级财政支出中,社会公益性投资的比例一直很低。伴随着市场化改革,从前很多由财政安排的开支如各级企业职工的住房、教育以及医疗等不断进行改革,而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改革又没有及时跟进,造成部分群众生活负担加重,扩大了居民间收入分配差距。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税收财政政策也必须得到相应的改进,这样才能促进国家的经济增长。只有提高税收的效率,并且有效地调节税收财政原则与税收效率之间的关系,保证税收的公平原则,才能提高国家税收收入的金额。只有同时兼顾税收的效率与公平,才能使其相互促进,从而使我国的税收财政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王宇.论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及税制设计[J].理论导刊,2004(11).

[2]肖加元.论税收效率及其评价内容[J].中国证券期货,2011(04).

税收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第5篇

一、检查情况

检查组主要抽阅了第一税务所和管理检查科各5户个体和企业资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执法文书不规范。表现在送达回证未做到一事一回证

;填写不完整,存在漏填项目;欠税的催缴无程序纪录。

2、征管资料不完整。停业、请假无纳税人请假报告,税收管理员也无调查核实资料,调查核实资料存在马虎了草,随便写二句了事行为。

3、处罚不到位。对未申报或延期申报行为有的只加收滞纳金,而未处罚。

4、纳税人上报资料审核不严。如某企业纳税人到地税办理涉税事项,盖国税发票专用章而税收管理也认可了。

5、未按期办理涉税事项。税收管理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涉税事项,或收到纳税人的有关资料,未注明收到日期。

二、整改要求

税收执法行为规范是税收管理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征收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为迎接省局的交叉检查,区局要求:

1、各征收单位在8月22日前对2007所有征收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全面做到征管资料的完整,准确。

2、实行税收管理员资料交叉检查,各片税收管理员22日前提供5户资料交区局,由区局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每户罚款10元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处罚。

3、实行责任究制。凡今后被省、市局查出有问题的征管资料,除对税收管理员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对其分管的所领导一并处罚。

税收检查任务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行使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税收检查权,进一步规范税收检查行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否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了解的行为。

税收管理活动中的申报审核、比对分析、了解询问、责成提供资料、查阅账簿记录、税务审计、税收调查、反避税调查、税收核查、违法调查等均为税收检查的具体表现形式。

第三条税收检查分为案头检查和实地检查。案头检查是检查人员在税务机关工作场所通过综合数据分析、信函调查、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的税收检查活动。实地检查是检查人员依法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或相关方所在场地进行的税收检查活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及其检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税收检查。

第五条税务机关及其检查人员在实施税收检查时,除法定情形之外,应尽量避免影响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检查人员在实施税收检查时,不得收受财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纳税人提供食宿、报销、车辆接送等。

第七条税务机关及其检查人员违反税收检查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申诉。

第二章税收检查任务整合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税收检查任务的整合机制。需要开展税收检查的工作任务,各级国税机关的各部门(含稽查局,下同)均不得自行下发,必须报送扎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整合后导入税源管理平台后统一下发。

第九条各级征管(科技)部门是税收检查工作的扎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征管(科技)部门做好税收检查任务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应加强风险分析识别、排序,发起税收检查工作任务前,应形成列名纳税人的任务清单、工作要求和应对指引,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扎口管理部门进行任务整合并按纳税人归集:

(一)通过行业模型扫描生成的风险应对任务;

(二)根据风险特征事项分析生成的风险应对任务;

(三)各风险分析部门日常分析产生的专项风险应对任务;

(四)总局列名下达的检查核查工作任务;

(五)税务稽查任务;

(六)需税收检查的依职权任务;

(七)其他风险应对任务。

同一纳税人有多个整合任务的,依次按照税务稽查、纳税评估、依职权检查的顺序确定任务执行单位。

第十一条每年七月份至次年六月份为一个税收检查。各级各部门应于二季度初,制定税收检查工作规划,对上级下达和本级发起的可能产生税收检查任务的工作安排进行统筹规划;七月底前,将具体的工作内容、要求、方法指引及纳税人清单提交同级扎口管理部门进行任务整合。

省局征管科技处负责将税收检查工作任务在税源管理平台上进行汇总和按户归集。

市、县局征管(科技)部门负责将上级下发和本级汇总的税收检查任务在税源管理平台上进行整合并按户归集。

第十二条稽查任务与其他税收检查任务整合的,若其他税收检查任务有时限要求,稽查部门应优先处理相关任务内容;若处理其他税收检查任务有专业要求,稽查部门可以请求属地税源管理机构派员参与税收检查。

第三章税收检查任务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应以行业风险模型扫描的涉税风险为主体,兼顾其他风险事项,综合确定税收检查任务。

第十四条税收检查工作任务整合后,扎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任务执行单位,通过税源管理平台分配到相关单位开展税收检查。

确定由稽查部门处理的税收检查任务通过税源管理平台直接推送到Ctais2.0。

第十五条税收检查部门在执行税收检查任务过程中,应先行采用案头检查方式,确需实地检查的,应制作《实地检查申请报告》提交本单位任务分配部门,由该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下级税务机关对同一户纳税人已经实施实地检查,又收到上级下达的与其相关的实地检查任务,应以此前实地检查的相关内容作为结果反馈,不得重复安排检查;此前实施的实地检查不能满足上级下达检查任务要求的,内一般不再组织对该纳税人实施实地检查,确有必要的可列为下实施实地检查的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上级国税机关需要直接实施实地检查的,应告知属地国税机关,若下级国税机关已经实施实地检查,上级国税机关可根据需要调阅实地检查案卷资料,视调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实地检查;若下级国税机关尚未实施实地检查,上级机关应对属地国税机关确有需要实施检查的事项进行整合,属地国税机关应做好配合工作。

上级国税机关实地检查之后,视为年内的一次税务检查,下级国税机关一般不再安排实地检查。

第四章实施实地检查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国税机关实施实地检查,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在办公场所通过综合数据分析、第三方数据比对、信函调查、电话询问等方式确实无法履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法定职责;

(二)有明确的目的,周密的计划,具体的检查工作事项清单;

(三)委派的检查人员中应当明确主查人员,主查人员必须具有胜任检查任务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主查人员对整个实地检查工作负责,协助检查人员对协助检查的具体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工作任务,一般采用信函调查或电话询问等方式,不进行实地检查:

(一)核实或采集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对特定政策或特定纳税人群体进行调研、效应分析的。

第五章实地检查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国税机关或检查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需要实施实地检查的,应书面陈述实施实地检查的理由并制作《实地检查申请报告》,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在一个(公历,下同)内对同一纳税人属于首次实地检查的,须经区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同意;

(二)在一个内对同一纳税人属于第二次实地检查的,须经地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同意;

(三)在一个内对同一纳税人属于第三次实地检查的,须经省国税局审批同意。

省、市局实体化直接应对需要实地检查的,若依照前款规定审批机关的级次低于本级,由本级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需实地检查,视为一次实地检查:

(一)税源管理机构在实施实地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严重违法情形,依法移送稽查,稽查局需要进一步开展实地检查的;

(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结论提出异议,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补充调查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需实地检查,由本级负责审批,不受实地检查次数限制:

(一)司法机关、其它行政机关依法请求国税机关限时协查、调查的重大涉税事项;

(二)实名举报且有明确线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依据国际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由国外税务当局提起、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国际反避税、情报交换等税收检查任务。

区县级国税机关的税务分局依据前款规定需要实施实地检查的,由区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第二十三条稽查部门在处理协查工作时,对仅要求一般性调查的协查事项,应通过案头检查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稽查部门可以实施实地检查,由本级负责审批:

(一)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

(二)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证明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或者受托方检查发现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

第二十四条实施实地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结合《税收检查事项处置方式参照表》,明确检查的工作目标、检查人员工作分工、工作任务清单及相应的检查方法,并据此制作《实地检查工作预案》。

第二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对列明的检查事项进行逐项(综合)检查,不得在检查预案制定的检查任务之外,自行扩大检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国税机关实施实地检查,应当制作书面的《税务检查通知书》,载明实地检查的范围、检查人员身份。

实施实地检查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

第二十七条检查人员在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在实地检查过程中应当制作《实地检查工作底稿》,于每一个检查工作日向所在单位报送《实地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终结三日内报送《实地检查工作报告》。第二十九条《实地检查工作底稿》应记录当日实地检查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检查结果;《实地检查工作报告》应对任务事项内容和《实地检查申请报告》列明的检查内容逐一作出具体说明和解释。

第三十条税务稽查人员制作的《税务稽查报告》视同《实地检查工作报告》;稽查任务与其他税收检查任务整合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对稽查任务及整合处理的其他税收检查任务一并作出具体说明或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实地检查过程中,应听取数据情报管理部门的意见,明确专人按照数据情报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数据信息情报采集工作,制作《情报采集报告表》。

第六章税收检查过程监管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税机关应研究建立制度性检查规范,制定菜单式的调查项目表和检查方法指引,规范信息系统应用,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依据等,强化对税收检查过程管理,确保税收检查过程始终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要把税收检查全部纳入税源管理平台实施统一管理。所有税收

检查任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必须录入税源管理平台,税务稽查在Ctais2.0中完成全过程操作,执行结果由系统同步到税源管理平台。税收检查的执行部门要通过税源管理平台对正在实施的实地检查程序、方法、工作报告等进行指导、跟踪和监管。

第三十四条各级征管(科技)部门负责实地检查的审批,跟踪分析安排到次年进行实地检查的任务执行情况,定期通报税收检查任务下发、执行等总体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任务归属部门负责对实地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法和结论等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具体任务执行情况。

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应以《实地检查工作底稿》等电子信息为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省局巡视办,各级监察、督察内审部门应加大对税收检查的执法督察,以《实地检查工作底稿》电子信息为重要原始凭据,依托税源管理平台对同级和下级国税机关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级税收检查执行单位应通过设置实地检查专业岗位、专业部门、专门机构,不断提高实地检查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转变管理方式,突破实施税收管理就必须实地检查的传统思维,积极引导采用内部数据分析、第三方数据比对、信函调查、电话询问等案头检查方式处理税收检查工作任务,审慎实施实地检查,不断提高税收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强化税收程序法律规则的应用,认真梳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充分运用税收核定、特别纳税调整及其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等程序法律规则,明晰征纳双方在税收管理中的举证权利和责任,切实减少对实地检查的依赖。

第四十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数据分析工具、分析模型应用、指标筛选、情报转化路径等方面的培训,在充分开展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和工作预案的编制培训后再启动税收检查工作。在税收检查实践中,不断研究提炼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定期开展案例的交流研讨、观摩推广活动,不断提升税收检查人员的实践应用能力。

第四十一条基于纳税人申请的税收检查任务不适用本办法,其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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