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合同补充协议

2024-08-08

付款合同补充协议(精选6篇)

付款合同补充协议 第1篇

工程付款补充协议

**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

发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 月日签订的《三亚凤凰水城B区第Ⅱ、Ⅲ、Ⅴ标段室外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佳创-9,以下简称“原合同”)。

由于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造成增加工程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

一、合同金额:原合同金额:RMB7,500,000元,现增加合同总金额约为:RMB1,780,700元(大写:壹佰柒拾捌万零柒佰元整),详见附件:B区Ⅱ、Ⅲ、Ⅴ标段园林景观合同外签证及设计变更部分清单。

二、付款方式:执行原合同。

三、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未述事宜,均执行原合同。

五、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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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合同补充协议 第2篇

补充协议(按揭付款)

1、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应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之日一次性代收,银行按揭费用和合同备案手续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收取。

2、买受人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提出退房,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同意买受人退房的,买受人按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退房申请之日起60日内扣除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将余款退还买受人,该房屋由出卖人另行出售;出卖人不同意买受人退房的,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3、前期物业管理由出卖人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买受人应严格遵守临时业主公约和物业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4、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5、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付清首付款后7日内提供按揭银行所需的资料、交纳银行按揭所需的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关的委托手续。逾期15日内,买受人参照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5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参照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2)项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6、由于买受人提供的按揭资料银行未能通过或买受人未按银行要求办理按揭手续,导致不能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不能办理按揭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出卖人处办理更改付款方式手续,双方同意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剩余房款在更改手续完成后15日内付清;若买受人未按期更改付款方式,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该房屋另行出售。

7、在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的过程中,如遇银行信贷政策发生变化,买受人须无条件接受新的信贷政策,出卖人继续为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8、买受人若未按期向银行还款累计达到2次,导致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承担回购义务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参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2)项承担违约责任,该房屋由出卖人另行出售。

9、本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等由双方正式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外,其他任何允诺均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0、为保证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甲、乙双方自愿到六盘水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双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谈如何履行合同付款法律审查手续 第3篇

一、合同付款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分批次签订的合同, 不按合同约定申请付款, 而是根据收据、送货清单等申请支付, 易出现合同与送货不符的情况。如在某类材料采购业务中, 甲方根据生产计划与乙方签订了若干份不同批次的采购合同, 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乙方将不同批次的材料混在一起送货。每送一批货物让甲方签收一张收据, 乙方再根据收据提供发票进行挂账或结算货款。实际操作中, 对不能及时结清货款的业务, 甲方财务部门一般是按不同厂商划分明细科目挂在“应付账款”科目, 同一厂家的应付账款余额往往对应于一份或数份合同。结算时乙方主张按收据结算货款, 甲方主办部门按照收据和挂账余额到财务部门申请付款。此时, 一张付款申请单常常包含了同一厂商若干份合同的应付款项, 通过合同管理人员逐份对照合同审核, 发现收据与合同约定不符, 存在多送货多收钱的情况。

2.合同履行过程中, 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或续签手续, 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比较常见的是合同签订和付款的主体不一致, 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范围或工作量增减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异常或出现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测的“情势变更”等客观情况。如有些合同签约主体是公司总部, 收款人却是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其开户行、账号、税号与合同记录不一致;再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某项设备购销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办理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更名为丙公司, 但在付款时直接按丙公司申请, 使得收款单位与签约单位不符;再比如某项工程建设合同实施过程中, 因设计变更使工作量增加、工程结算价款大大增加, 结算时未提供变更手续, 仅凭甲方现场代表的签字办理结算;再比如, 某物资采购合同订立后, 发生价格暴涨, 合同主办部门仅仅口头解释材料涨价为众所周知的情况, 未履行合同变更手续就以新商定的价款申请付款。

3.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存在超前或多付合同价款的情况, 容易造成多支付合同款项难以收回。如在工程建设合同和物探施工合同结算中, 合同主办部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和按工程进度付款, 而是超过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 从而造成实际支付的合同款项远远超出合同的约定, 或者工程结算中没有扣除甲供材料, 造成预留的工程尾款尚不足扣除甲供材料金额;再比如,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时, 造价部门已经审减费用, 由于经办人缺乏工作经验, 没有仔细审阅结算书, 申请付款时仍然按审核前的金额支付, 造成多付;还有的合同前期已预付了部分款项, 由于合同主办部门合同付款台账不健全, 发生重复申请付款的情况。

4.实际付款时合同主办部门不能及时提供验收单据等基础资料作为付款依据。如在物资采购合同结算时, 有的合同主办部门仅口头解释材料已投入使用而未出具材料入库单、质检报告等资料就申请支付合同款;在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 有的合同主办部门提供的乙方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报告》缺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代表的签字等。

5.合同主办部门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 存在违约付款的索赔风险。如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若付出劳务或提供服务一方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且达到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条件时, 接受劳务的甲方应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实际执行中, 甲方在较为强势的情况下, 往往更容易忽视合同条款关于付款的约定而自行其是, 不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 从而埋下可能发生纠纷的隐患, 发生付出劳务方请求索赔的情况。

6.在合同履行不畅通时, 若不能及时进行书面确认, 很可能因为时过境迁而在结算时发生争议, 其中以履行延迟最为常见。如甲乙双方签订的某项技术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 甲方法律事务部门发现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已过但对方未提供相应的服务, 当向合同主办部门询问才知悉对方软件调试工作遇到技术难题尚未交付。由于双方有长期的合作关系, 经办人认为如果此时根据合同条款终止合同将会造成我方更大的损失, 为防范结算存在的潜在纠纷, 法律事务部门要求合同双方应及时书面确认工期延误这一事实, 便于合同结算环节再行处理。

7.未按合同约定预留质保金或提前支付质保金, 出现质量问题时发生维权无力的情况。如工程施工和设备买卖类合同, 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往往对质量保证有相应的约定, 并承诺质量保证期限和预留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付款时, 合同主办部门忽略了质保条款, 有的未预留质保金, 有的提前支付质保金或有的虽然预留了质保金却在申请付款时要求全额支付合同款, 而财务部门往往更多关注的是合同付款手续的完备性、签章和付款凭证的齐全性, 忽略质保条款直接支付款项, 使质保条款形同虚设, 真正出现质量问题时必须通过繁琐的法律手续才能维权。

二、如何履行合同付款前的法律审查

目前, 付款类合同主要有采购合同、修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劳务合同、供用水 (电) 合同、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等, 通过建立合同主办部门、法律部门和财务部门付款审查联动机制, 履行合同付款前的法律审查, 不仅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 使法律事务人员提早介入并关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以及结算时的法律风险, 而且还可以使法律事务人员参与到合同的履行过程之中, 提早关注结算时的法律风险, 排除合同无法“关闭”的隐患, 使合同付款环节的法律审查和合同签订环节的会签首尾呼应, 把住了“入口关”与“出口关”, 更好地发挥法律结算审查的作用, 防范和化解企业的经营风险。总体来说, 合同付款的法律审查手续主要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明确审查主体, 认真履行合同付款法律审查程序, 实行合同付款分责审查制。合同付款的法律审查主体是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 审查程序应严格按照内控流程进行 (见下表) 。首先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履行法律和财务审查手续, 按内控审批权限报请领导审批后, 财务部门方可支付合同款项。分批次执行的合同, 由合同主办部门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 分次申请付款, 如此反复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办理合同关闭手续。

在合同付款审查中, 按照“各负其责, 分责审查”的原则, 明确合同主办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合同付款审查中担负的职责, 共同做好合同结算工作。

合同主办部门作为合同签订、履行和终结等相关事项的直接承办部门, 应全过程参与到合同管理的生命周期之中, 跟踪合同的履行动态, 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约定事项, 提出合同的付款申请。法律事务部门作为合同的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应重点从法律角度做好合同付款的合法性审查, 审查合同签订后是否得到正确、有效的履行, 使合同的法律风险得以提前预防和有效控制。财务部门作为企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 重点从财务角度审查付款手续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备性。

2.把握审查方法, 严格执行合同付款环节的实质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确保合同付款手续合规合法。合同付款的法律审查是对已经签约合同履行的法律审查, 应采用实质性和符合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法律审查。

(1) 重点审查申请付款合同的形式 (合同结算依据) 与实质 (结算内容与合同约定的符合性) 是否一致, 具体方法是将合同付款申请单与双方签字生效的合同文本对照, 核对合同的签约单位与申请付款单位主体的一致性, 以及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要求的法律依据是否齐备、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2) 审核内部程序审查手续 (看复核、验收环节的完备性并做出合规性判断) 与外部实体审查程序 (看申请支付款项所对应的合同义务和对方履约情况并做出外部法律风险判断) 是否相符, 具体方法是查看对方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期限履行义务, 合同主办部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手续, 并根据合同约定和合同类别查验相关验收资料和要件是否齐全。

不同类别的合同应当有不同的验收记录。如物资买卖合同, 需查验物资入库单和质检报告, 审查其是否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所交付的货物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工程建设合同申请支付进度款时, 查验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签字情况和甲方现场代表会签的《施工进度报告》, 审查该工程形象进度与进度款是否和合同规定是否一致, 工程完工、支付工程款时查验该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审查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施工、达到质量要求, 是否取得地方建设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对于有质保约定、留有质保金的合同, 质保期满支付质保金时, 需查验合同主办部门提供的《质保金支付说明》, 审查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情况说明、使用单位的意见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否齐全;设备采购合同申请支付设备款时, 查验由设备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和使用单位等会签的《设备验收记录》, 审查设备是否按合同约定交付, 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钻井、物探等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付款时查验甲乙双方共同签章认可的《工程费用结算单》, 审查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合同约定工作量是否一致, 如存有差异是否有相关说明和依据。

(3) 在实行符合性和实质性审查时, 还应注意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发生对方违约、不能履约等异常情况, 合同对方单位是否与我方发生过不良债务, 通过审查建立完善供应商信息库和资信级别档案, 详细记录供应商的资质和资信情况, 以供日后查阅。

3.加强审查监督, 建立合同付款审查信息反馈和牵制机制, 不断完善合同付款的法律审查制度。在合同审查过程中, 通过改变原来的主办部门提出、领导审批、财务支付的程序, 建立合同主办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动的流程化审查和信息反馈制度 (见附表《××公司合同付款申请单》) , 充分发挥合同内部控制管理不相容岗位的牵制和制约作用, 达到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效果。这就要求合同付款审查时, 合同主办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立《合同付款台账》、《合同付款法律审查台账》 (见附表) 和《合同付款明细账》, 主办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及时记录、适时更新合同款项支付情况。通过对账可以审查已审签完毕的付款申请单是否足额支付, 使财务付款和法律审查付款保持一致, 避免重复审签。

在合同付款法律审查过程中, 为了总结经验、规避法律风险, 法律事务部门还应根据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详尽识别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源和法律风险点, 书面记录合同付款法律审查存在的突出问题, 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提出管理建议, 及时跟踪问题的进展情况, 直至问题得以解决。

附表:

备注:合同付款申请单由主办部门填写, 报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 交财务部门付款会计统一办理付款手续, 付款会计办理完毕付款手续3日内将存根联转交法律事务部门留存。

摘要:本文着眼于合同付款环节的规范化, 分析了目前合同付款审查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并从合同付款法律审查的主体和程序、审查的方法及审查监督等三个方面对如何履行合同付款前的法律审查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合同付款,法律审查,必要性,建议

参考文献

[1].美国项目管理协会编著.王勇等译.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4

如何正确选择出口合同付款方式 第4篇

经济全球化给商界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参与国际竞争的机遇,更多种类的商品在更多的国家销售。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为中国的出口贸易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我国通过不断增长的出口贸易,大大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出口贸易在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但是,随着出口贸易中货物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加,出口贸易的风险不断增加。对于出口方来言,每笔交易中安全及时收回货款自然是最重要的,所以说,在众多风险之中,如何规避出口收汇的风险总被出口商认为是最关键的。

出口合同条款中,最直接与收汇挂钩的就是付款方式。本文我将结合多年来在出口业务实际操作中所得到的一些经验,对于出口付款方式的选择,总结出一些能在工作中具有指导意义的做法,供大家参考。

一、选择付款方式及其需要注意的因素

在出口贸易中经常用到下列三种付款方式:

货款预付(PAYMENT IN ADVANCE)、信用证付款(PAYMENT BY LETTER OF CREDIT)、银行付款交单(D/P)。必须注意,它们提供的支付保证是不同的。这三种支付方式的优越性和可靠性,对于出口方来说是依次递减的。

确定付款方式之前,必须要通过多种途径对买方的资信要有深入的了解,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通过多方核实,才能断定对方的实际资信情况,不能只凭借一时的印象,或是盲目的主观判断,有可能会铸成大错。选择付款条件,还要看货物价值大小和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此外,对方国家的政治局势是否稳定,是否有信用保险,这也是出口方需要考虑的。有时,甚至是对方的商业文化(commercialculture)和双方的语言障碍(language barriers)也成为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为“误会”也可能导致关系恶化和支付困难。政治局势,尤其需要特别注意,政府班子的更替、罢工浪潮的发生、甚至是政府的某种行为,都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比如,进口许可制度的出台、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港口或内陆运输工人的罢工等,都可能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这些问题都是在选择付款方式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二、付款方式优越性和可靠性的分析

1.货款预付

对于出口方来说,货款预付是最为有利的一种方式,特别是第一次同买方作生意,或者是买方国家政局不稳、经济比较混乱的时候。对于买方来说,虽然预付货款一般有利于货物早日起运,但是究竟能否做到早日起运和保证货物质量,他是没有把握的。因此,买方在预付货款前一般要求卖方提供银行担保,不过这样一来,又增加了卖方的财务负担。所以,在买卖双方建立了正常的贸易关系后,通常不大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2.信用证付款

信用证是进口方银行(开证行)应进口商(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给出口商(收益人),承诺当出口商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时,将会作出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须付款,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又独立于合同。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与货物无关。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具有独一无二的特点。首先,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其次。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而且,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之负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一般信用证项下都会附有货运单据,称之为跟单信用证。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我推荐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虽然可以通过选择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来规避风险,但也并非万无一失,还会产生以下的问题:

(1)进口商不依据合同开证。按照惯例,信用证条款应与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2)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3)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如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针对以上问题,出口商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

银行和出口商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跟单信用证对出口方来说,要注意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单据,严防信用证事故。否则单证一旦出问题,造成单证不一致或单单不一致,信用证的安全性就大大降低。

单证缮制与信用证规定的差异一概称为不符点。轻微的不符点比如某个字母或标点符号的错误,不造成歧义,对交易性质无实质影响的,一般开证行也会接受,仅对每一个不符点扣罚几十美金就算了。可较大的错误,特别是数量、金额、交货期方面的错误,就严重了。开证行会通知出口商(受益人)不符点的情况,并暂时中止执行信用证支付。待受益人与客户(开证申请人)協商,客户愿意接受不符点同意付款,才会支付,同时不符点费用照扣。可见,不符点将直接导致信用证失效可能。一般地,在把单证交付国外开证行之前,国内出口商的开户银行(信用证通知行)会应出口商要求预先审核一遍,发现错误及时更改。但此时货物已经出运,很多情况既成事实,不符点无法更改了。此时,在确认客户会接受的前提下,可以“不符点交单”,承担不符点扣款,完成信用证。但这样做的风险很大,万一客户不接受或中途变卦,出口商难免蒙受损失。

切忌,不符点交单一定要特别慎用。只有双方经过长期的贸易往来,而且事先得到进口方的许可才可以进行,既便

如此,也不是百分之百保险的。例如,我司曾经出口法国一批服装,由于交单的单据一个字母的错误,遭到对方银行的拒付,导致钱货两空,这就是由于我司没有和对方在以前没有进行过合作,对进口方的资信情况尚不了解,而且又不慎在单证中出现了不符点,被对方拒付。有些资信良好的进口方,也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变得捉摸不定,就好像今年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一些原本资金状况良好的公司纷纷陷入危机,这时的不符点交单就很不保险了,对方完全可以以此不符点拒付货款。

3.银行付款交单

D/P是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的缩写,是银行托收的一种,卖方将单据交给银行,通过当地托收行,买方付款赎单提货。在此过程中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它是托收方式中的一种,属商业信用。与其他有银行信用做担保的支付方式相比,手续简便,但是收汇风险较大。

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

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開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我建议选择即期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的风险比起信用证要大得多,由于银行在D/P托收过程中,银行虽参与其中,但只是提供服务,并无非收妥不可的保证,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这对委托人而言,是致命的。资深的外贸人员会通过银行先查询对方客户银行的同业授信度以及国家风险级别,客户诚信度来决定是否该客户能否做D/P,只有对付款人作充分调查,认可其信誉的基础上,才能以此方式结算。

在使用付款交单结算过程中,委托人还应注意:与买方签订合同时,对于结算方式、单据名称、详细分类及份数、托收费用由谁负责等条款必须清楚;委托人到银行办理托收时,在托收申请书上必须清楚地表明付款人名称、地址、开户行名称和地址,尽可能详细,避免出现代收行找不到付款人的现象。

付款交单对出口商而言,最大风险是进口商信誉问题。若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口商不去银行赎单,趁机要求降价或因为市场变化,拒收货物,那么进口商就要在当地贱卖货物获奖货物退运回来。所以必须增加出口保险系数,可同其他付款方式结合使用,例如,要求对方先预付比分货款,余款使用付款交单,这样做既可以节省银行费用,又可以降低风险。因为只要市场不出现剧烈变动,对方一般不会宁可损失预付款而不去银行赎单的。

根据我的经验,使用付款交单的付款方式,出口商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选择诚信客户。

(2)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应该是:TO SHIPERSORDER;TO THE ORDER OF XXX BANK。

(3)在提单通知方栏,以通知代付行为佳。

(4)在市价走低时不要采取此方式。

(5)考虑在CIF或CIP成交时,投保“买方出口收汇险”,增加风险防范手段。

(6)在未收款期间多与客户联系,了解市场情况,一旦市场走低,采取果断措施直至出货。

新版买卖合同之付款协议 第5篇

付款协议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之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直接支付或通过上海中原

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原”)转付给甲方部分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上海中原并将代为保管的(若有)定金计人民币元整转付甲方,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全额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该首期房价款中是否包含房价尾款:

□否

□是甲方同意:该房价尾款计人民币元整由上海中原暂为保管。

2、待签订本合同且公证处出具本合同之公证书(若有)后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赴上海市区

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送件),上海中原收执收件收据后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3、待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日内,甲、乙双方应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

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同时乙方应自行支付或上海中原代为转付给甲方房价尾款(若有)计人民币元整。

4、依据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付款协议例文二:上手无抵押,本手要贷款。

付款协议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之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直接支付或通过上海中原

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原”)转付给甲方部分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上海中原并将代为保管的(若有)定金计人民币元整转付甲方,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全额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该首期房价款中是否包含房价尾款:

□否

□是甲方同意:该房价尾款计人民币元整由上海中原暂为保管。

2、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贷款银行申请人民币元整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乙

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后七日内向该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关协议,办理一切相关手续,支付一切相关费用并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若需)。若乙方之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于本协议第3条所述送件当日将其补足并支付给甲方。

3乙方第二期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待乙方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且公证处出具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

书(若有)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赴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送件),并由上海中原收执收件收据。待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该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收到他项权证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通过贷款银行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

4、待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且贷款银行将上述第二期房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后日内,甲、乙

双方应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同时乙方应自行支付或上海中原代为转付给甲方房价尾款(若有)计人民币元整。

5、依据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付款协议例文三:上手有抵押(房东自行还贷),本手不贷款。

付款协议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之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将部分首期房价款计人民

币元整交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原”)暂为保管,上海中原并将已代为保管的(若有)定金计人民币元整转为首期房价款,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并暂由上海中原保管的全额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该首期房价款中是否包含房价尾款:

□否

□是甲方同意:该房价尾款计人民币元整由上海中原暂为保管。

2、待上述事项完成三个工作日后,且于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限内,甲方应自筹资金至抵押权人处全

额还清其尚欠抵押权人的借款余额,并将从抵押权人处取得的该房地产之他项权证、注销抵押申请书、还款凭证等交上海中原代为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而后个工作日内上海中原将代为保管的首期房价款转付甲方。

3、待签订本合同,且公证处出具本合同之公证书(若有),且甲方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后个工

作日内,甲、乙双方赴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送件)。上海中原收执收件收据后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4、待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日内,甲、乙双方应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

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同时乙方应自行支付或上海中原代为转付给甲方房价尾款(若有)计人民币元整。

5、依据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付款协议例文四:上手有抵押(买方首期款代为还贷),本手不贷款。

付款协议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之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将部分首期房价款计人民

币元整交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原”)暂为保管,上海中原并将已代为保管的(若有)定金计人民币元整转为首期房价款,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并暂由上海中原保管的全额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该首期房价款中是否包含房价尾款:

□否

□是甲方同意:该房价尾款计人民币元整由上海中原暂为保管。

2、待上述事项完成三个工作日后,且于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限内,乙方同意上海中原将保管的首期

房价款开具本票转至甲方账户,由甲方用于全额还清甲方尚欠抵押权人的贷款余额(首期房价款若有剩余,剩余部分转付甲方;首期房价款若有不足,不足部分由甲方自行补足),由上海中原收执从抵押权人处取得的该房地产之他项权证、注销抵押申请书、还款凭证等原件,并代为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3、待签订本合同,且公证处出具本合同之公证书(若有),且甲方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后个工

作日内,甲、乙双方赴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送件)。上海中原收执收件收据后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4、待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日内,甲、乙双方应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

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同时乙方应自行支付或上海中原代为转付给甲方房价尾款(若有)计人民币元整。

5、依据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付款协议例文五:上手有抵押(房东自行还贷),本手要贷款。

付款协议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之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将部分首期房价款计人民

币元整交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原”)暂为保管,上海中原并将已代为保管的(若有)定金计人民币元整转为首期房价款,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并暂由上海中原保管的全额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该首期房价款中是否包含房价尾款:

□否

□是甲方同意:该房价尾款计人民币元整由上海中原暂为保管。

2、待上述事项完成三个工作日后,且于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限内,甲方应自筹资金至抵押权人处全

额还清其尚欠抵押权人的贷款余额,并将从抵押权人处取得的该房地产之他项权证、注销抵押申请书、还款凭证等交上海中原代为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而后个工作日内,上海中原将代为保管的首期房价款转付甲方。

3、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贷款银行申请人民币元整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乙

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后七日内向该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关协议,办理一切相关手续,支付一切相关费用并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若需)。若乙方之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于本协议第4条所述送件当日将其补足并支付给甲方。

4乙方第二期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待乙方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且公证处出具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

书(若有)且甲方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赴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送件),并由上海中原收执收件收据。待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该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收到他项权证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通过贷款银行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

5、待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且贷款银行将上述第二期房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后日内,甲、乙

双方应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同时乙方应自行支付或上海中原代为转付给甲方房价尾款(若有)计人民币元整。

6、依据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付款协议例文六:上手有抵押(买方首期款代为还贷),本手要贷款。

付款协议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之公证手续(若需)后日内,将部分首期房价款计人民

币元整交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原”)暂为保管,上海中原并将已代为保管的(若有)定金计人民币元整转为首期房价款,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并暂由上海中原保管的全额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该首期房价款中是否包含房价尾款:

□否

□是甲方同意:该房价尾款计人民币元整由上海中原暂为保管。

2、待上述事项完成三个工作日后,且于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限内,乙方同意上海中原将保管的首期

房价款开具本票转至甲方帐户,由甲方用于全额还清甲方尚欠抵押权人的贷款余额(首期房价款若有剩余,剩余部分转付甲方;首期房价款若有不足,不足部分由甲方自行补足),由上海中原收执从抵押权人处取得的该房地产之他项权证、注销抵押申请书、还款凭证等原件,并代为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3、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贷款银行申请人民币元整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乙

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后七日内向该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关协议,办理一切相关手续,支付一切相关费用并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若需)。若乙方之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于本协议第4条所述送件当日将其补足并支付给甲方。

4、乙方第二期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待乙方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且公证处出具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

书(若有)且甲方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赴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送件),并由上海中原收执收件收据。待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该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收到他项权证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通过贷款银行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

5、待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且贷款银行将上述第二期房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帐户后日内,甲、乙

双方应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同时乙方应自行支付或上海中原代为转付给甲方房价尾款(若有)计人民币元整。

6、依据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付款合同补充协议 第6篇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签订的编号为****的《 ****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因乙方要求涉及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由甲方资料室进行编制。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本工程仅涉及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由甲方资料室进行编制,不包括工程见证取样(试验)、竣工图、联系单等,甲方将收取原合同造价5%的资料费。试验检测要求到甲方下设恒信检测商谈。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公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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