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2024-07-14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精选5篇)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1篇

地名命名申请材料

(前四项均一式四份,盖公章)

1、**(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地名命名申请书

2、**(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平面位置示意图

3、**(拟命名的楼盘名称)楼座分布示意图

4、**(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

5、**(拟命名的楼盘名称)规划、土地许可证复印件

以下内容摘自《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1998年7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3年6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的认知习惯;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三)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和外国词汇音译的词语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一地一名,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五)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乡(镇)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村名命名。

第八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反映地 1 名的类别属性。不得仅用专名作地名或在同一地名中使用两个通名。

第九条 本市市区内新建居民区的名称使用下列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居住总户数在三千户以上,并有与其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花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园、苑: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山庄:依山而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别墅:建筑物容积率不超过零点五。

本市市区内新建大型建筑物使用大厦作通名的,应当是具有一定体量和高度的单体建筑物。

本市市区内新建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城作通名的,以居住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以科技、工业、商业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五万平方米以上。

本市市区内新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广场作通名的,占地面积应当在八千平方米以上,相对完整并有二千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

使用前四款规定以外的通名的命名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同音: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二)市区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

(三)同一县(市)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

(四)同一乡(镇)内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第十一条 地名的命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乡(镇)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办事处名 2 称的命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居名称的命名,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但涉及邻市边界和国家另有规定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等名称的命名,市区范围内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范围内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涵洞、堤坝、水库等名称的命名,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由投资者提出申请。对城市道路,申请人在道路竣工后三个月内未提出命名申请的,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命名。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港、场和公路等名称的命名,由专业部门征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属市、县(市、区)管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登记手续。市区范围内的,到市民政部门办理,民政部门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给标准地名使用证;县(市)范围内的,到县(市)民政部门办理,领取标准地名使用证。对自然地理实体和市区内城市道路、桥梁的命名,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市地名委员会评议。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地名申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民政部 3 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准、登记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地名: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行政区域名称,变更自然地理实体和专业部门使用的站、台、港、场、公路等名称的;

(二)因城市道路起止点、走向或指位功能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

(三)因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名称的;

(四)因实行地名有偿冠名需要变更地名的。

变更地名的申请、审批、登记,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地名引起的地名标志(含门、楼牌)、户籍登记、房地产登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变更手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提出变更地名的申请人承担;根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变更地名引起的,从有偿冠名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 地名体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地名: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自然变化消失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注销;

(二)因城市建设消失的,由建设单位报市、县(市)民政部门注销;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取得标准地名使用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的,由规划部门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注销地名。

第十五条 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的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不得作虚假不实的申报。

第十六条 经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或者变更地名。

第三章 地名的有偿冠名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的有偿冠名,是指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申请,用体现企业的名称或用商标、品牌作专名命名地名,并向申请人收取地名冠名费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水库、广场、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新建的居民区、非自建自用的大型建筑物可以实行有偿冠名。但对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实行有偿冠名。

第二十条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拟定地名有偿冠名项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地名有偿冠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进行。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地名有偿冠名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地名有偿冠名使用年限不得少于二十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转让有偿冠名的地名。

第二十三条 提出地名有偿冠名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供地名有偿冠名申请书和拟冠名地名分析报告、合法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民政部门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参与地名有偿冠名的拍卖、招标或协议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与取得地名有偿冠名资格的申请人签订合同。取得地名有偿冠名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地名有偿冠名费。民政部门对支付地名有偿冠名费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手续和设置地名标志;对未支付地名有偿冠名费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地名有偿冠名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地名有偿冠名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名管理相关的业务支出,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逐步实现我市地名标准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内外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自然村、片村、市区及城镇内的居民区、地片、街、路、巷、弄等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山、河、峡谷、湖、泉、瀑、海、海峡、海湾、水道、港湾、群岛、岛屿、半岛、群礁、礁、沙滩、岬角以及地形区、关隘、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企事业单位、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大型人工建筑物、纪念地、游览地、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市辖区、县(市)的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职能机构,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承办辖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任务;检查、监督标准 地名的使用;

(三)组织、检查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臵、管理和更新;

(四)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建立并管理地名档案;

(五)组织地名学术研究,编辑地名工具书,开展地名咨询服务。

地名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体现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尊重当地群众的习惯和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市范围内的乡、镇名称,市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居民住宅区、街、路、巷等名称,一个县(市)、郊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街道、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乡、镇名称,一般要与其政府驻地自然村名称相一致。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地名命名、更名后,凡以当地主地名命名的各级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名称,都要与新命名、更名的主地名相一致。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单纯序数命名。

(六)地名的汉语拼音拼写,一律按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拼写规则》为统一规范。

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不利经济建设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经与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协商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规范的名称和用字。

第六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本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更名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制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七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自然村、片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审查,经同级民政局审批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三)市区街、路、巷、居民住宅区、工业区和大型人工建 筑物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区地名办公室申报命名、更名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审查、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郊县(市)城镇由主办单位或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郊县(市)地名办公室审查、民政局审批后,由郊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四)市区内新建的居民住宅区、楼宇、工业区、道路、桥梁及大型人工建筑物的名称,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编造建筑计划、送审设计蓝图的同时,向所在区地名办公室申报命名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审查、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开发建设单位无证当理由的,规划部门在审批上述建设项目时,应协同执行本条规定。郊县(市)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郊县(市)地名办公室审查,民政局审批后,由郊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企事业单位、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各业务部门提出方案,征得所在地民政局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所在县(市)、区和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六)海域、岛礁等名称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送市民政局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我市与郊地、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地名办公室会同邻地、市地名机构协商提出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送省地名机构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县(市)、区内的自然实体名称,经所在县(市)、区的,提出意见,送市地名办公室审查,由市民政局审批;市内跨县(市)区的,经有关县(市)、区协商提出意见,送市地名办公室审查,由市民政局审批。

(七)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写出文字报告,填写《福州市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四至图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一律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和市、县(市)、区地名机构汇集出版的地名工具书为准。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为各单位提供地名咨询服务。凡公开出版的地图上的地名,应经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审查。凡使用非标准地名印制的福州市地图、导游图等,不得发行销售。

第九条

对于未经报批擅自命名更名,拒不使用标准地名,或不经咨询滥用地名而造成地名混乱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民政局有权责成其检查改正,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对拒不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告其命名、更名无效。

第十条

在城镇街路巷、集镇、村庄、交通要道路口、车站、码头、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其它必要设臵地名标志的地方,应设臵地名标志,由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监督。

市区街、路、巷标志牌、门牌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安装、更新,市城建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郊县(市)城镇街路巷标志牌与门牌的制作设臵,可参照办理。

新建楼房门牌号码,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地名办公室申报编码。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统一编排公布的门牌号码,不得自行编造或更改。

对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的,由市、县(市)、区市政管理部门和民政局责令其复原、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应建立地名档案资料室,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负责管理并接受上级地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以济南市为例谈地名图集的设计 第3篇

关键词:地名,图集,版面设计,色彩设计

0 引言

伴随着济南市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城镇化建设的迅速推进,济南的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一批一批的新建筑群拔地而起。由于新的居民区、学校、铁路、公路、水利、桥梁、公共绿地等各类地名不断出现,市民生活和城市管理都需要更为适时、精准的政区地名资料。地名工作也日益被政府所关注,地名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方面也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济南市地名图集》(以下简称图集)是一本反映济南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现状的大型专题地图集。图集以更好地为城市和经济发展服务为宗旨,采用地图符号为表述语言,全面、系统地反映济南市的行政区划以及地名现状,信息权威、层面广泛、内容详尽、要素丰富,是适合任何人群使用的工具书,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艺术性、使用性和存史性。

1 图集设计

1.1 设计原则

1)采用行政区划地名为图集的主体,在版面编排、要素选取、符号设计、表示方法、地图用色等方面都独具特色。

2)按照“为民服务”的宗旨和主线进行设计与编制,克服纯客观的叙述,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寓于每一幅图中。

3)图集中各行政区划地名的科学分类、分级都采用济南市民政局的最新权威资料,符号设计易读易懂,表现方法也力求直观形象。

1.2 图集开本设计

图集设计为大16开本,展开页尺寸为426 mm×291 mm(中缝空5 mm),单页面为213 mm×291 mm。初定约240页,4色印刷。

1.3 内容结构设计

图集以济南市所辖行政区划为制图区域,涵盖济南市六区三县一市。图集内容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序图图组,包括济南市概况,济南市沿革图,济南市卫星影像图,济南市中心城区正射影像图,济南市市政区图,济南中心城区图(包括中心城区图、东部城区图、西部城区图)。第二部分是行政区划图组,主要包括济南市六区三县一市的政区图及六区三县一市所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图。这部分图组为本图集的主要内容,采用民政部门的最新区划调整资料,以街道办事处、乡(镇)图为最小单元,详细到自然村、行政村的大比例尺地图,其内容详尽、资料准确、查询便捷。主要表示的地名有区、县、乡、镇、街道、村、居住区、道路、桥梁、河流、湖泊、机场、车站、公共广场等。第三部分为地名索引,主要包括行政区划索引、道路索引以及居住区索引。

1.4 版面设计

图集在内页页眉上应表现图上内容所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名称,所在县(市)区在济南市的位置示意图,和图上单元所在位置的示意图,方便读者对应位置进行查阅,使图集的编排更加人性化。

1.5 色彩设计

图集以表现地名为主题,封面、封底、第一部分序图图组和第三部分地名索引选取较稳重的蓝色为基调,第二部分行政区划图组通过设计不同的色调对各县(市)区加以区分,使读者能更加快速、准确地查找内容,每种色调设置多种饱和度的色彩,增加整体色彩的对比和层次感。

1.6 符号设计

在地图符号设计上力求新颖、美观,并符合以下一般原则:1)系统性:地图符号的系统性可以准确地反映所表达现象的层次关系,有助于人们认识事物的内在联系,逻辑清晰。2)象征性:注重符号与对象之间的自然联系,使符号能被读者接受。3)清晰性:尽量用简洁的图像表现丰富的信息。

2 图集表示内容

图集要求表现内容标准、完整、全面、清晰,着重表现六类标准地名:

1)各级政府驻地。各级政府驻地包括省政府驻地、设区市驻地、县(市)区驻地和乡(镇)、街道驻地,分别采用相应图标配以注记表示。

2)行政村、自然村、居委会、住宅小区。行政村采用村委会符号、注记和村庄面表示;自然村以村名表示;居委会采用村委会符号、注记表示;住宅小区以小区注记表示。

3)大型建筑物、企事业单位名称。大型建筑物采用建筑面配以注记表示;企事业单位以符号和注记表示。

4)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乡(镇)、街道办事处图中,凡是涉及山体的图幅都加入山体影像以表示山体地貌,山体影像从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上抠图、调色制作,山峰以注记表示;图上宽度大于0.6 mm的河流用双线河按实地宽度依比例尺表示,宽度小于0.6 mm的用粗细渐变的单线河表示。

5)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等名称。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采用相应符号配以注记表示,开发区以注记表示。

6)道路、桥梁、广场、隧道等名称。城市道路设置不同的宽度来区分道路级别,并加注道路名称表示,对高速公路、高架路、国道、省道、外环路设置不同的色彩,高速公路加注高速公路名称及编号,国道、省道加注道路编号,高架路、外环路加注道路名称;桥梁以符号表示,有桥名的桥梁加注桥梁名称;广场采用注记表示隧道采用隧道符号和注记表示。

3 结语

《济南市地名图集》给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公安、邮电、交通、税务、工商等部门和农村基层单位,提供了必要的地名资料,不仅方便各行各业工作,而且还为今后济南市经济开发建设提供更详细的地名信息服务。

参考文献

[1]祝国瑞.地图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祝国瑞,郭礼珍,尹贡白,等.地图设计与编绘[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新西兰海底地名管理工作初探 第4篇

摘要:作为开展海底地名工作相对较晚的国家,新西兰通过制定技术标准、缔结多边协议等一系列措施,为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确立了原则和工作程序,确保海底地名工作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体现本国特色。这些措施有效促进了新西兰海底地名工作的进步。

关键词:新西兰,海底地名,标准,协议,提案,程序

中图分类号:K901;P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78(2015)01-0019-05

Abstract:As a relative late comer to the area of undersea feature names, New Zealand developed standards and signed protocols with relevant parties, and established rules and process for the naming work of undersea feature. These help undersea feature names of New Zealand conform to common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with national features.

Keywords:New Zealand,undersea feature names,standards,protocols,proposal,process

引言

海底地理实体是海面以下的地球表面可识别的部分。海底地名管理是海洋测绘与地名工作相结合的交叉领域,是随着海底探测技术的进步和海洋开发事业的发展日益引起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新兴事业。新西兰作为南太平洋上的一个岛国,其在海底地名管理方面的经验很值得我们了解、研究。新西兰开展地名工作相对较晚,通过制定技术标准、缔结多边协议等一系列措施,为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确立了原则和工作程序。

一机构与涉及海域

新西兰负责海底地名工作的部门是新西兰地理委员会(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简称NZGB)。该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通常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是新西兰地名工作的主管机构。新西兰科学家很早就参与了国际海底地名研究工作——据笔者所知,新西兰海洋研究所(New Zealand Oceangraphic Institute,简称NZOI)等部门出版的海图中,就命名了很多海底地名,如巴勒尼海山群[Balleny Seamounts。65°40′S,161°45′E。1995年5月,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 of Undersea Feature Names,简称SCUFN)根据新西兰海洋研究所海图的标注将这一地名收入国际海底地名词典]、邦蒂深海水道(Bounty Seachannel。45°15′S,172°00′E;46°15′S,174°00′E;46°15′S,179°00′W。1995年5月,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根据新西兰海洋研究所海图的标注将这一地名收入国际海底地名词典)等;另外,21世纪初,新西兰国家水与大气研究所的罗伯特·福尔克纳(Robert Falconer)博士就已经是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并提交过南太平洋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建议[1]。但长期以来,新西兰政府并未对海底地名工作进行过集中统一的系统化管理。直到2008年5月颁布《2008年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法案》,海底地名工作才被正式纳入新西兰地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并下设了海底地名委员会作为海底地名工作的咨询机构[2] 。

新西兰目前对新西兰大陆架以内,以及南极洲的罗斯属地(Ross Dependency)大陆架上的海底地名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新西兰地理委员会认为,自己对于本国领海范围之内的海底地名有专属管辖权,而对于领海以外新西兰大陆架上的海底地理实体,以及罗斯属地大陆架上的海底地理实体,新西兰享有优先命名权[3]。罗斯属地是从南极点沿着160°E和150°W经线向北延伸至60°S的地区,包括南极洲维多利亚地和罗斯冰架的部分地区,以及南大洋上的罗斯岛、巴勒尼群岛和小斯科特岛等岛屿。新西兰对罗斯属地的领土要求始于1923年。当时英国议会做出决定,任命新西兰总督兼任罗斯属地的总督。虽然1961年生效的国际《南极条约》冻结了世界各国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但新西兰一直将罗斯属地视为自己的海外直辖领地。

二国际协调机制

由于自己开展海底地名工作较晚,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意识到其他国家曾就新西兰相关海域内的地名向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提出过命名建议。如2005年俄罗斯向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建议,将位于巴勒尼群岛以东的海山群(66°55′S,170°45′E;67°55′S,172°40′W)命名为“阿科波夫海山群”(Akopov Seamounts),将该海域的一座海山(66°48′S,173°05.0′E)命名为“纳赛尔海山”(Nasyr Seamount)[1]。很多此类建议已经得到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批准,成为国际通行的海底地名。如“阿代尔海槽”(AdareTrough。69°00′S,171°30′E;69°30′S,172°00′E;70°45′S,173°00′E)是由美国提出命名建议, 1997年6月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批准的。“艾斯林海槽”(Iselin Trough。71°30′S,171°30′W;71°00′S,169°00′W )是1996年美国提出命名建议,以美国海洋学家的名字命名,1997年获得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批准的[4]。更有一些海底地理实体,虽然新西兰进行了命名,但最终没有被国际社会接受。如“奥克兰兹海崖”(Aucklands Escarpment。55°00′S, 164°00′E;49°00′S,166°00′E),其专名在新西兰海图中标注为“麦夸里”(Macquarie),在美国海底地名咨询委员会(ACUF)地名词典中记录为“奥克兰兹”。1995年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批准使用“奥克兰兹海崖”这一名字,理由是该地理实体临近奥克兰群岛。“海鹰海山”(Umitaka Seamount。67°25′S,167°00′E)其专名在新西兰海图中标注为“巴勒尼”(Balleny),在美国海底地名咨询委员会地名词典中记录为“海鹰”(Umitaka)。1995年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批准使用“海鹰海山”一名,而“海鹰”这一专名来源于20世纪60—70年代日本的一艘船名[4]。endprint

作为海底地名工作领域的后来者,对于那些已经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别国命名的海底地名,新西兰很难推翻,但又不愿意被迫全部承认。更重要的是,新西兰认识到,应向其他国家宣传新西兰在海底地名问题上的立场,尽力保证新西兰在海底地名问题上的发言权。为了既不与其他国家发生冲突,又尽力争取自己的海底地名权益,新西兰采取与相关各方缔结国际协议的办法,逐步增强自己的话语权。1986年,新西兰地理委员会与美国地名委员会南极地名咨询委员会(USACAN)达成协议,分享两国对南极洲罗斯海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5]。经过进一步努力,2012年,新西兰与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国际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Antarctic Research,简称SCAR)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意大利、韩国等国家签署了《新西兰海底地名命名议定书》。在这份文件中,新西兰声明自己对其他国家就新西兰相关海域内的海底地理实体提出命名建议不表示反对,但强调:尽管新西兰尊重其他国家的命名原则,承认有观点分歧之处并努力解决分歧,但协商需要时间。这或许会导致某一方正式确定的新地名无法得到其他各方的认可。如果其他国家不就其命名提案与新西兰协商,技术上的风险难以避免。例如,可能会重复命名,可能不符合毛利语地名拼写规则等。因此,新西兰要求其他国家在命名前,与自己进行协商[3]。这份国际协议对于确保新西兰的海底地名管辖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笔者所见到的唯一一份为了保护本国的海底地名权益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签署的多边国际协议。另外,新西兰明确允许采用双重地名,这应该也与确保在任何情况下新西兰都拥有对相关海域命名权的目的有关。因为一旦其他国家抢先对新西兰主张海域内的海底地理实体进行了命名,新西兰方面通过采用双重地名的形式,可以继续保有命名权力。

三命名基本原则与通名选取

新西兰地理委员会对于哪些地理实体可以被命名,以及它们可以使用哪些事物或者人物的名称命名,都在NZGBS 6000《海底地名临时标准》中进行了规定。另外,还设计了海底地名专用的提案表。为了保证新西兰主张海域内的海底地名稳定并符合国际标准,在NZGBS 6000中,新西兰地理委员会强调指出:“本标准中确定的准则与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准则尽量吻合,以确保海底地名在国际层面的一致性。”[6]并认为这样有利于在航海、救灾等工作中充分发挥海底地名对顺畅交流的重要作用。从标准中的内容分析,新西兰基本采用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制定的海底地名标准化原则,例如:全部或主体(大于50%)位于领海之内的海底地理实体,新西兰可独立进行命名;已使用多年的海底地名,即使不符合命名法的通常原则也应被接受;一国的地名权威机构遵循国际通行原则命名的超出其领海范围的海底地名,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应该接受;对于各国领海内的海底地名,其他国家应当承认;当两个地理实体具有相同名称时,先命名的地名应该予以保留[6]等。由于采用这些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保证了新西兰海底地名管理工作与国际海底地名工作的节拍基本一致。

同时,根据新西兰的具体情况,很多海底地名标准化原则也体现了新西兰特色。例如,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对于纪念性地名规定:“依据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UNCSGN) VIII/2决议的意见,一般不接受用在世人的名字命名。特殊情况下,采用在世人的名字命名时(最好是姓氏),仅限于为海洋科学做出重大杰出贡献的人。”[1]对此,新西兰进一步明确规定,反对使用地名建议者本人、亲戚、朋友的名字命名海底地理实体[5]。又如,针对一地多名的情况,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规定:“当一个地理实体有两个不同名称时,较老的地名应该予以接受。”[1]而新西兰则规定“也可以使用双重地名”[5],为保护本国的命名留下了余地。

在地名通名方面,新西兰规定了71条海底地理实体通名。与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确定的54条通名相比,新西兰使用的通名多出17条。

表1的统计表明,新西兰在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使用的通名以外,增加了部分通名。当然,世界很多国家在开展海底地名工作时,都有一些独具特色的通名。那么,作为这一领域的后来者,新西兰新增的通名是否沿袭了其他国家的做法?为此,我们将新西兰使用的通名与美国地名委员会目前定义的55条海底地理实体通名(美国地名委员会《海底地理实体地名标准化政策和准则》规定了69条通名,但其中14条是将复数形式单列的。而新西兰都是将单复数视为一条,为便于对比,将美国地名委员会规定的通名中单复数形式合并计算,视为55条)进行对比,发现新西兰使用的通名比美国使用的多出15条。

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是海底地名领域的国际专业组织,其确定的通名是世界各国专家协商一致的结果。美国是海底地名工作领域最先进的国家,已经命名了近5000条海底地名。美国确定的通名多数与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通名一致,也有一部分并不一致。例如,对于“隘口”,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使用Passage和Gap两个通名,美国则仅使用Gap。新西兰在确定海底地理实体通名时,首先是遵从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做法。如果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确定的通名与其他国家的通名不一致时,采纳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的通名。因此表1和表2的通名没有出现交叉。例如,在表2中“隘口”这个通名的Passage就显示为新西兰使用而美国未使用的海底地名通名。

另外,新西兰增加了部分通名。这一部分全部采纳了美国使用的通名,如“海底阶地”(Bench)、“海底山脉”(Cordillera)、“海底平台”(Flat)等。新增通名包括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增加了部分群组性通名,第二种是对某些地理实体类型进一步细分。第一种情况,如将包括海岭、内部海底高原及海盆的群组地理实体统称为“海底山脉”(Cordillera),将一系列相连的海脊或海山统称为“海岭”(Range)。第二种情况占的比例更大,如将小型海底峡谷称为“沟谷”(Ravine),将海底峡谷(群)或海底谷(群)的分支(群)称为“海底峡谷分支(群)”[Fork(s)],将陆架上的海底谷称为“陆架谷”(ShelfValley)等。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用Guyot、Tablemount两个通名表示比顶部相对平坦光滑的海底平顶山,新西兰又增加了Mesa,定义为“大陆架上孤立、广阔的平顶高地,边缘相对陡峭”(an isolated, extensive, flattopped elevation on the shelf, with relatively steep sides)。按照笔者的理解,Mesa应该是指发育在大陆架上的孤立的海底平顶山。又如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用hill、knoll两个通名表示比海山矮的海底凸起地形,新西兰又增加了Mound,定义为“低矮、孤立的圆形小山”(a low, isolated, rounded hill)。这样一来,地名通名多样化了,但命名时如何选择通名会费些脑筋。也许正是这个原因,这些通名的使用率好像不太高。在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批准的官方海底地名中,并没有看到有上述这些新增的通名[7] 。这些通名能否在海底地名命名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待观察。endprint

四审批流程

新西兰地理委员会在海底地名审批方面的流程如下:

第一,提出提案的个人(或组织)需要首先检索新西兰官方地名录中的现有地名,以避免重复命名,还应开展其他必要的研究和协商。新西兰地理委员会鼓励开展地名协商,建议提案者尽量与国家水与大气研究所、外交与贸易部、环境保护部、地方议会等部门进行协商。开展协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资料是审核地名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所有的地名提案必须填写新西兰地理委员会规定的提案表并发送给新西兰地理委员会。为了充分解释命名原因,要尽可能多地提供地图、海图,能说明地名提案适用于某一地理实体的书面材料等相关资料、信息。

第三,新西兰地理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命名提案后,会开展研究、调查、证实,如果需要的话还会进行研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新西兰非常重视保护土著毛利人在地名方面的权益,因此在审查海底地名提案前,会依据新西兰《毛利地名协议》的规定听取毛利人的建议、意见。

第四,海底地名咨询委员会首先审查提案,并向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新西兰地理委员会开展提案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新西兰的地名命名原则。

第五,地名批准后,通过新西兰公报的形式向公众宣布,并收入新西兰官方地名录、数据库中。对于超出新西兰12海里领海范围的海底地名,新西兰地理委员会研究后提交给国际海底地名小组委员会讨论[8] 。

五结语

截至2012年11月,新西兰地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的海底地名有186条,其中除了少量沿袭的老地名外,2008年以后新增的地名有175条,占94%[6] 。由此可见,新西兰的海底地名管理工作虽然起步相对较晚,但通过采取理顺管理机构、研制技术标准、与相关各国和国际组织签订有利于保障本国海底地名命名权益的协议等措施,新西兰的海底地名工作近年来得到较快发展。新西兰在海底地名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很值得其他国家研究、借鉴。

参考文献

[1] 中国地名研究所.国际海底地名研究资料编译[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3:13,165,336,335.

[2] 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 (Ngā Pou Taunaha o Aotearoa) Act 2008[EB/OL].(2008-05-22)[2014-12-01]. http://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8/0030/latest/DLM1065412.html?search=ts_act_new+zealand+geographic+board+act&sr=1.

[3] 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Protocol for Undersea Feature Naming[EB/OL].(2012-08-31)[2014-12-01].http://www.linz.govt.nz/regulatory/placenames/proposegeographicname/proposingunderseafeaturenames.

[4] GEBCO.undersea feature names Gazetteer[DB/OL].(2014-06-03)[2014-12-01].http://www.ngdc.noaa.gov/gazetteer/.

[5] 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Proposing Antarctic Feature Names[EB/OL].[2014-12-01].http://www.linz.govt.nz/placenames/proposeaname/antarcticfeatures.

[6] 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Interim standard for undersea feature namesNZGBS60000[EB/OL].(2009-03-13)[2014-12-01].http://www.linz.govt.nz/regulatory/60000.

[7] New Zealand Geographic Board.New Zealand Gazetteer of Official Geographic Names[DB/OL].[2014-12-01].http://www.linz.govt.nz/regulatory/placenames/findname/newzealandgazetteerofficialgeographicnames/newzealandgazetteersearchplacenames#zoom=0&lat=-41.14127&lon=172.5&layers=BTT.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5篇

关键词地名转译与管理;《徐霞客游记》;文化生态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9)09—0018—06

众所周知,作为旅游业三大支柱之一的旅游资源对旅游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我国将于2020年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游记类典籍中地名记述数量众多,虽然并非专业文献,追溯所到之处的“得名之由”及探求所涉地域的命名理据也原非游记一定要包含的内容。尤其是中华游圣徐霞客(1587—1641年)所撰奇书《徐霞客游记》(现存60多万字),据权威数据统计所载行经地名就有1万多处。旅游地名记录遍及每页每段,有些段落甚至每一行都有,几乎举目皆是,因而在《徐霞客游记》的典籍外译、研究与评估中不可小窥。出于对传统地名翻译不足(即对语言转换的理解存在表征性偏狭,竟至“忽略语境,只顾为单词、词组和句子贴等值标签”)的认识,笔者拟以徐霞客研究为切入点,从美籍华人李祁的《徐霞客游记》英文节译本的不足或缺憾谈起,通过汉语拼音方案的运用(之于国家统一形象)、地名翻译的范式及其变通以及音译、直译与文化传神意译原则(之于国际交流意象),探讨广泛意义上旅游地名翻译规范管理可能的向度。并以此顺势说明从仅囿于字面形式的翻译(语言转换)逐步拓展为对文化内涵的翻译(形式上的转换和内涵上的能动性阐释)的意旨所在,以期从全球文化生态的角度阐发其中蕴涵的旨趣意义与文化“软实力”。

一、《徐霞客游记》英文节译本信息概述

与其他任何古典名著研究一样,《徐霞客游记》版本与相关文献资料的整理工作十分重要,专家们为之付出了很多的努力。可以说,徐学研究方兴未艾,正在并将得到海内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诸多领域越来越多的关注。遗憾的是,就《徐霞客游记》文本本身的外译情况而言,选译精本居多,如汉学家雅克·达教授(汉名“谭霞客”)20世纪90年代就曾出版了法文选译本。直至当下,尚还未能找到英文全译本。而英语世界唯一的节译本,是1974年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的The Travel Diaries of HsaHsia-k'o(Li Chi著,以下简称“节译本”)。这一不争的事实,在《汉籍外译史》第五章“中国自然科学著作的外译”第九节“《水经注》和《徐霞客游记》的翻译”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

节译本作者Li Chi,即美籍华人文学家李祁(1903—),祖籍湖南长沙,获得金陵大学学士、英国牛津大学文学学士学位后,曾任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中国研究中心研究员,1966年又出任加拿大温哥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亚洲研究系教授,1971年荣任名誉教授。她主要研究中国文学和英国文学,擅长新儒学文学批评。节译本的第一篇导言是完全没有中国血统的外国人亨利·斯瓦茨所写,题为“对大自然之爱:徐霞客及其早期的旅游活动”;第二篇导言则是李祁自己所写,题为“徐霞客生平”。正文部分,共包括14篇译文(主要是名山游记),是将《徐霞客游记》中的部分篇章拆分组合而成的。如分别把《游天台山日记》与《游天台山日记后》、《游雁宕山日记》与《游雁宕山日记后》中的3次游历合并放在了一起,而把《楚游日记》拆开来,将衡山(HengShall,Hunan)单辟一节,使之与恒山(Heng Shan,Shanxi)一节比照对应。单从语言层面上讲,李译《徐霞客游记》还是不愧于原文的文笔生动、记叙精详的。但具体到地名细节来说,包括正文主体以及最后的注释与地图索引部分,全书翻译模式之单一,因客观历史条件所限引发的不合规范或错讹之多,令人始料未及。因篇幅有限,笔者仅根据旅游地名翻译的基本范式,结合相关例证作简要的分析点评,并依此说明其文化生态内涵及软实力何在。

二、语言转换(1):汉语拼音方案的运用与地名的翻译

交际是有关编码与译码的心理活动过程,其主要目的是意义的获得,交际规范或符号译码代码系统的共享对跨文化交际非常重要。而实行代码系统共享,首先必须依赖一套约定俗成的系统。不规范或错误的拼写会给跨文化交际带来诸多困难,并对拼音规范化这一目标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而这也是与译者的专业素质相违背的。

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中国地名,不仅是国家统一的标准,而且也是遵照国际标准的做法。《徐霞客游记》节译本中,仅以提到的两篇导言为例,旧式拼音比比皆是。标题Hsti Hsia-k'o拗口不说,内文中山川湖海方面,无论是Pei-p'an Chiang(北盘江)、Ch'ien-t'ang(钱塘江)、Lake T'ai(太湖),还是LittleCold Mountain(小寒山)、Sha-shan(沙山)、Chi-tsuMountain(鸡足山),专名与通名部分一律沿用历史上遗留下的、外国人根据自身语言习惯制定的“威妥玛式”(Wade System)旧拼法,如不看上下文连国人回译还原起来都非常困难。

威妥玛式是1867年英国驻华外交官威妥玛(Thomas F Wade)拟订的汉字注音方案。1912年翟理斯(H A Giles)编的《中英字典》采用了“威妥玛式”并略加修改,成为后来英文的常用拼法,称为“威特一翟理斯式”(Wade-Giles Modified svstem)。威妥玛式旧拼法等虽保持了接近英文拼法的一些特点,但并不完全迁就英文的拼写习惯;语音系统又不符合汉语普通话的语音规律,且极不科学。它的最大缺点是没有充分考虑汉语的语音特点,拘泥于国际习惯,沿袭了前人使用送气符号来表示声母的办法,在汉语普通话400多个音节中就有160多个音节带有各种附加符号,造成书写方面诸多困难。而在实际应用中送气符号常常被省略不用,因而造成极大的混乱:导致许多不同读音的汉字都拼成了同音字,如张、常都拼作Chang,于、尤都拼作Yu,朱、储、居、瞿都拼作Chu。相同的汉字却有可能有不同的拼法,如河北拼为Hopei而湖北拼为Hupeh,同为“北”却有Pe、Pei、Peh几种拼法。再如青岛拼为Tsingdao,而青海拼为Chinghai,同是“青”拼写也不同。而南方方言的引入,更是增加了拼写的混乱,如厦门(Xiamen)依闽南方言借用葡萄牙文Amoi的写法就有了英文变体Amoy。

因此,继1958年颁布《汉语拼音方案》后,考虑

到威妥玛式拼音方案其海外影响甚远,1975年与1977年我国政府先后组团出席联合国第六次地名专家组会议和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明确提出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的国际标准,并得到第三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的批准。1978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文字改革委员会、测绘总局、外交部、中国地名委员会“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从1979年1月1日起我国对外文件、书刊中的地名罗马字母拼写一律改为汉语拼音,结束了百余年来的混乱而进入了统一而科学的新时代。继1981年ISO文献工作技术委员会第19次会议将《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中国专有词语的标准之后,1984年12月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与国家测绘局联合制定了《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部分)》,使我国汉语地名的具体拼写更趋完善,并进一步应用到设计盲文、手语和旗语中来。

从《徐霞客游记》节译本的出版年代推断,成稿日期自当早于20世纪70年代。因此,一方面我们不能以超越当时历史条件的眼光苛求作者“跨越未来”;另一方面,现在无论是在正式场合还是非正式场合,都应扬我国威,宣扬拼音使用的规范化。否则,可能更为严重的是,除英语使用“威妥玛式”外,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使用罗马字母的语言都可根据自己的语言特点各有不同的拼写法。这样一来,同一个中国地名在不同的罗马字母语种里拼法就会不尽相同(更不用说还有另一套斯拉夫字母体系)。如“北京”汉语拼音为Beijing,英文、德文拼作Peking(音近皮坑),法文拼作P6kin(音近白干),西班牙文拼作Pekin(音近皮干),极其混乱。现在,城市代号(city code)规范为BJS(Bejiing),国际各航空公司也早替换掉PEK(Peking)一词。上世纪末出版的权威地名词典Merrian Webster's Geographical Dictionary(3edition)里,采取的就是“名从主人”的原则,将规范汉语拼音的中国地名作为正选条目,如查得旧拼法的Pekin/Peiping,词典均告知参见主词条的字样“See BEIJING”。这不仅是一个地名的拼法更改,还标志着一个时代的转换。

上述地名的音译不只是简单的拼音拼写问题,还涉及下述更复杂的情况。

三、语言转换(2):地名翻译的范式及其变通

根据国家标准中的《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GB/T17693.1—1999)(英语)与中国地名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发布的上述《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汉语地名中的专名一般音译,按汉语拼音方案处理,首字母大写且连写(但不需连接符),通名则一般意译,人名派生的地名原则上也依其同名同译。这是业内公认的地名翻译总则,并随之衍生出如下四大范式:

扩展开来,不外乎音译、直译、意译、音译加意译、音译加直译、直译加意译等几种,但无论如何,通名部分(即类别名词)是应该意译而不应一味地音译处理(比如“莲花峰”中的“峰”就是表示景点类别的通用名字)。如果站在历史的今天重译《徐霞客游记》,也就不该通篇全是Ling(岭)、K'eng(坑)、Yen(岩)、Ch'i(溪)、T'an(潭)、Ch'iu(湫)、Chang(嶂)、Tung(洞)、Shih(石)、T'ai(台)、An(庵)、Ssu(寺)、Kung(宫)、Yiian(园)、Ch'iao(桥)、Ch'ieh(街)、Ko(阁)这样偏狭的“贴等值标签”的举措,这是其一。

其次,从操作层面看,无论地名是什么,类别往往具有共性。根据地名通名轻易就可判断其为自然景观还是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名字往往由表示地理或地貌特征的词语组成;人文景观则具有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宗教等色彩,是历史发展的物证。《徐霞客游记》中出现的自然景观名字中一般包括山(mountain;mount;hill)、岩(rock;crag)、峰(peak)、崖(cliff)、沟(ravine)、溪(stream)、岭(ridge;hill)、潭(pool;pond)、瀑布(waterfall)、泉(spring)、湖(1ake)、洞(cave)、池(lake;pond;pool)、峪(valley;ravine)等,人文景观的名字中一般包括寺(temple)、塔(pagoda)、楼(tower)、宫(palace;hall)、庙(temple)、陵(tomb;mausoleum)、祠(shrine)、园(garden)、山庄(villa)、亭(pavilion)、庵(convent;nunnery;temple)、台(altar;telTace)、阁(hall;pavilion)、斋(house;hall;study;loom)、石窟(grotto)与园(gardens;park)等字眼。

《游记》中较难翻译的是景点类别前面名字的翻译。单纯采纳拼音的译法不是不可以,为地名的翻译可以说是确定了“基准点”,但它尚不能满足我们处理生动、复杂、多变的语言现象的需求,也不能讲出地名的来龙去脉,因而往往是不够的。笔者搜集汇总情况如下所示,变通套用后可基本满足需求:

1、类别名词+of+(形容词+)专有名词,如国清寺(Monastery of Serene Realm)、真觉寺(Monastery ofTrue Awakening)、独秀峰(the Peak of Unique Beauty)。

2、类别名词+of+数字+专有名词,如千佛阁(the Pavilion of a Thousand Buddhas)、万春亭(thePavilion of Ten Thousand Springs)、五百罗汉山(theMountain(Five Hundred Arhats)。

3、修饰语+类别名词+介词短语,如鹿岩精舍(the Fine Villa on Deer Cliff)。

4、名词+-ing短语,有些表示动态的景点名称往往使人浮想联翩,是对该景点极其形象的描述,如盼客松(the Guest Expecting Pine)、三潭印月(theThree Pools Mirroring the Moon)。

5、-ing短语+介词短语,如花港观鱼(ViewingFish at Rower Harbor)。

6、类别名词+动词不定式,如镇海寺(theTemple to Guard the Sea)。

7、(类别)名词+定语从句,如鬼见愁(sightsThat Discourage Devils)、飞来峰(the Rock That HewHere)。

四、文化转换:音译、直译与文化传神释译原则与地名的翻译

本雅明在《译者的任务》中说:“原作的语言和内容,像果皮和果肉一样浑然天成”。借用本雅明这个比喻,语言载体与所载信息也是果皮和果肉的关系,密不可分,语言载体的转换与所载信息的转换永远都该同步进行。至于什么情况下采用什么译法,笔者以为,就需要译者坚持“以读者为中心”和“内容优于形式”两大翻译原则——所谓“以读者为中心”,是指面向海外的大众,提供的信息资讯要全面,译文文本要通俗易懂;“内容优于形式”则是指不必拘泥于原文的形式,在忠实于原文内容的基础上可对原文进行释义、增补、删减、类比或再创造,从而提高可读性和易接受性。

源语地名文本译出后如希展现得像湖光山色那样清晰,则需避免望文生义,用余光中先生的话说还要对源语文本“体贴入微”。关系到具体的“体贴”方式和程度,务必要查阅相关资料再确定译法。一概采取音译往往不能给人带来新奇感,更不能充分反映一国的地学文化。异化法在地理翻译中较常见,目的就是尽可能保留地名的原貌和特色,又不必完全迁就外国人而因此丧失中国文化特色。如何保留原文的文化与历史内涵当是题中的应有之义。这不仅是诸如对黄山不能望文生义就认为是“黄色的山”的问题。再接前面所讨论的意译不该过度的LittleCold Mountain(小寒山):《徐霞客游记》的开篇游“游天台山日记”中不只有小寒山,还提到了国清寺与寒山、寒山湖等,这是因为高僧寒山(与拾得同被尊为和合二仙)在此居住70年之久的缘故。另外,对苏州的寒山寺,也有的将其译成了the Bleak/ColdMountain Temple。而根据历史资料,寒山寺始建于南北朝,唐太宗在位期间寒山曾担任寺庙住持,因而得其名为寒山寺,所以最好采取汉语拼音加直译的方法译成the Hanshan Temple。

再如前边提到过的武夷山上的狮子峰,如果将其单纯地音译,对于中国文化知之甚少的外国旅游者来说都只会片面地知道这是一座山峰,但至于究竟是什么样的不得而知。只有使接受者产生相关联想,充分利用在西方世界狮子是百兽之王的背景知识,才算得上是成功的语言交换。否则的话,就等于是放弃了这笔财富,势必会影响译文的阅读效果,无谓地增加读者的认知成本。在这个认知范围不断扩大、认知内容不断增多、而上天却仍不“加我辈以年”的全球化时代,选择翻译策略时自然应考虑如何做才能达到所谓的“读者友好型”的标准。

宗教方面的地名,如观音岩依照选取常用词原则表达为Goddess of Mercy Rock众人可以理解,把观音说成Bodhisattva(菩萨)勉强说得过去,用梵文Avalokitesvara则最为恰切。同理,节译本中的Chi—tsu Mountain,即徐霞客应丽江木增土司之请留修而历时三月才告成的《鸡足山志》四卷(历史上第一部)中涉及的鸡足山,是佛教禅宗的发源地,传说为摩诃迦叶尊者入定之山。如译为Chickenfoot-shapedMountain是取其形;而只有译为Mount Kukkutapada(梵文kukkuta义鸡而pada义足,即《大唐西域记》卷九之屈屈吒播陀山),才与其为中国五大佛教名山之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大理景区主要景点的地位相配。

徐霞客提到这些地名时,自然对这些地方的自然风貌和文化意蕴了然于胸。但因为个体生命的有限性决定了个人的认知范围,译者的学识才情即便与原作者接近也难以完全重合。所以,准确翻译这些地名正是转换其文化意蕴的前提。正如同旅游观赏并不排斥对所观景物有关知识的探寻一样,翻译工作时的探寻越深入,决定翻译产出方式的活动余地就越大,准确率就越高,对自身能力的提升以及给潜在介绍对象带来的审美享受也就越有益。联系到《徐霞客游记》文本的翻译转换和传播流布来说,地名的“隔”与“不隔”及语言的“隔”与“不隔”(借用王国维《人间词话》的术语)与其说是挑战,倒不如说是翻译时应当不断追求的崇高目标。

五、外译管理的意涵

开放的中国、逐步走向富强的中国需要了解世界,而世界要想走向和平、稳定、幸福,也需要和中国人在心灵上沟通。回顾人类近代200年的历史,凭借着首先实现了工业化生产的优势和先进的杀人武器,欧洲(后来扩展到北大西洋两岸)自视为世界的中心、人类文明的唯一拥有者(认为其他地方的人们都是愚昧、荒蛮、落后的)、绝对真理的持有者和传播者。直至现在,世界的思想界都有着两个截然对立的思潮:文明冲突和文明对话。文明冲突论的实际后果已为全世界人民所目睹;文明对话论还局限在学术的范围内,但是却越来越深入人心。文明对话才是拯救人类唯一之道。要对话,要让被地域隔开的不同地区、民族的人们沟通,就急切地需要语言、翻译这座文化之桥。毋庸讳言,由于中华文化长期被无情地打击,也由于自身的封闭以及种种文化的、政治的原因,我们通往世界的桥梁太窄、太少了。一方面,中华文化走出去极为困难,在各个领域能够用外语交流的人太少。这在汉语还没有足够的世界话语权的当前,尤其显得跟不上时代。另一方面,对话机会的坐失,又严重地限制了中国学术界的视野,放缓了中华文明在与其他文明对话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速度。当然,这并不仅仅是中国自己的事。当生活在“文明中心”中的人们经过痛苦的反思,认识到文化本身是多元的,应该提倡多元对话,特别是希望和中华文明对话的时刻,这一局限的后果愈发显得严重了。

“语言这只变幻不已的蝴蝶,只有通过译者耐心的捕捉和展示,才会获得不同国度和语言的人们的青睐与欣赏。”国际译联主席毕德以此表达自己对构筑异质文明之间桥梁的同行们的期盼。就在今年5月出版的《求是》杂志上,国家外文局副局长兼中国译协秘书长黄友义先生发表署名文章,其中有这么一小段话:

国际翻译界公认,翻译工作者最擅长做的事是把外语翻译成自己的母语,而要把母语翻译成外语对每一个翻译工作者来说都是一种很大的挑战。但是,由于当前中国发展的需要,也由于中国语言文字的特殊性等多种原因,世界上目前没有足够的翻译人员能替中国承担庞大的、日益增长的中译外任务。中译外的翻译工作不得不主要由中国翻译工作者承担,而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种状况都不会得到根本改变。因此,向世界说明中国,提高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实现当代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的顺畅交流,是时代赋予中国翻译工作者的历史责任和神圣使命。

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许嘉璐教授,在21世纪初的一次国际汉语教学研讨会上也说过如下话语,得到了各国与会者的普遍赞同:“上帝犯了一个‘错误,让各地区、各民族的人语言不通;我们就是要建起语言之桥,纠正上帝的‘错误,让人类互相了解,友好相处,只有这样,世界才可能和平、繁荣”。

地名翻译及其管理,就是应该着力建设的众多语言之桥中重要的一座。提起地名工作,专业领域

的学者定义说地名是区别各种地理实体的语言文字代号。而笔者则认为,地名是一条川流不息的河,它从历史中向我们走来,又从我们身边缓缓流过。如将语言翻译拿“构筑人类心灵之桥”作比,依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来,我国的地名翻译这座桥刚刚开始筑基,还远没有铺到桥身!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近期预测:国际语言环境建设与国际化城市建设相结合,将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内容。这也从另一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一项伟大的事业往往需要几代人的心血,每一位“一字不苟,千金之诺”的奉献者都是应该受到尊敬的。地名翻译及其规范管理的进步,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长期的生活体验和知识积累的过程,是对时代的感悟和工作经验的有机结合;它需要多学科的合作,需要社会对地名认知水平的提升。它终将展示给世人的,是一个融时间、空间、人类活动的各种信息于一体,具备各种不同层次的检索手段和链接方式,完全开放的、具有无限开发潜力的历史地理信息系统。

六、结语:前景展望——“景清意明”的旅游目的地翻译

综上所述,汉语拼音方案的运用之于国家统一形象、地名翻译的范式及其变通以及音译、直译与文化传神意译原则之于国际交流意象的意涵均已不言自明。

何谓对原文语境关注充分、对源语文本体贴人微?如何才能做到转换后的果皮和果肉依旧浑然一体?或者说,怎样才能让语言载体之转换与所载信息之转换同步进行?或者甚至包括李祁(如果依然在世)在内的翻译实践者会问:翻译一个个小小的地名,有必要了解这么多条条框框和历史文化背景吗?

笔者的回答是,绝对必要,而且越多越好。这是因为:首先,只有当你对原文做到了体贴入微、尽窥其妙,译文才有可能做到用字不妄,也才有可能保障句子与语篇层面的正确性。虽然说所了解的语言规范或历史文化背景不能直接转换成译文,却会像原文一样在译文的字里行间留下语迹,减少译文读者的认知成本。正如余光中先生所言:“译者仍然是一种学者。他可以不落言诠,可以述而不作,却不能没有学问;不过他的学问已经化在他的译文里了”。为了译文读者能以最低的认知成本获得最佳的认知效果,译者就必须付出更多的认知成本。其次,文化传统的翻译,究其本质,事关文化生态体系的构建。文化要素既有共通性、一致性,也有独特性、多样性。文化要素的共通性、一致性,是本民族文化认同的基本载体;而独特性、多样性则是全球文化生态系统健康存续、稳定发展的前提。因此,文化生态绝不仅是一些概念、规则、结构、模式。它更是一种姿态、一种信仰和憧憬,是一种精神的礼节和宇宙的风度。地名的记叙与转译,循此宏观层面大而化之,目的也就不仅是对过去的简单记忆,更是促进今天文化认同感、增强民族自信心,乃至文化自觉与文化建国的手段。而只有当译者付出了足够的认知成本,源语文本所负载的文化信息才有可能随着语言转换进入目标语文本,也才有可能达到著名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境界。时有发生、屡见报端的事实也证明,沿用旧译称谓、一名多译、译音不准、音译与意译混淆(译界常举的反例如Leeward Islands“背风群岛”译为“利华德群岛”)等现象的发生,说明地名转译的准确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语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衷心希望借此篇与大家共勉,充分意识旅游地名英译景清意明的旨趣所在:全球文化生态之语境与民族文化的“软实力”,不仅在语篇之中,同时也在语篇之外。如果借用德里达的名言“Ⅱn'y a pas dehors-texte”,那就是“文本内没有插图,文本外也没有?”思虑体悟之后,不妨我们都知行合一,见行、见心、见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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