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2024-08-01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精选7篇)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第1篇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一、书记员的基本条件

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些规定,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工作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他像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任职条件是较为严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5)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第四条又做了禁止性规定: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记录工作

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 2

分: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二)诉讼中的工作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它完全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书记员在整个诉讼中的工作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接到案件起诉后,书记员应对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完整进行全面审查,经检查无误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二是庭审的准备及庭审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它包括各类诉讼文书的填写和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检查应到庭的人员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在开庭审理中书记员要根据法官的部署及安排,细心做好各项工作,重点是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在闭庭后,书记员还要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三是裁判文书的送达及案件的移送工作。对已经依法审理作出裁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地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依法办好审查、接受手续。四是执行工作。对于需要执行的案件,书记员要具体办理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并协助执行官做好执行工作。五是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

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材料都应随时整理。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将所有诉讼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三)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

在实践当中,书记员应当办理的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文书、材料的收发工作;2.司法统计工作;3.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工作;4.信访接待工作;5.协助法官起草司法文书;6.在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调查案件事实工作;7.有关领导或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也都具体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任务。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具有“书记员”的法定职务,依法参与办案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所以,作为法院内部的一种专业人员,书记员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

从工作过程来看,书记员既具有依附性又有独立性。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审判案件的记录、文字、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诸项工作,故书记员是法院的非核心人员。但是,在职责范围内,书记员并非具有绝对的依附性,而是独立地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见,书记员工作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四、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

(一)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各类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

每一起案件,在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大量的工作,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等,也都需要依靠书记员的协助,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书记员工作,也就没有审判活动。

(二)书记员工作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

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审判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笔录,就是必须由书记员完成的主要任务。如果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实或不准确,就会影响诉讼文书的质量。

(三)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

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要独立或配合完成许多工作,其工作的好坏,对能否保证案件质量有直接影响。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是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如果一起案件在处理结果上没有错误,但卷内材料不全、记录不清或者出 5

现错漏,使事实被误解,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质量。所以说,书记员工作直接关系、反映着办案质量。

(四)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

经过书记员制作、整理、装订起来的各类审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这些档案资料是国家的财富,不仅对国家制定法律、确定各项方针政策有重要的查考作用,而且对法院自身总结工作,尤其是再审、复查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卷内没有书记员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字迹潦草,其他人看不清、看不懂,别人就无法了解案件,也就难以对案件的原处理结果作出正确与否的评判。可见做好书记员工作不仅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

五、书记员素质的基本要求

书记员队伍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工作质量直接反映和影响着整个审判工作质量。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更加繁重,作用更加突出、责任也更加重大,迫切需要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作为法院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书记员队伍,如何适应新的法官管理体制,如何在辅助法官办理案件中发挥更大作用,如何能够稳定和建设好这支队伍,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高书记员的整体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首先,书记员应当具备坚强的政治素质。书记员的政治素质,具体包括为政治立场和思想观点等方面。要求书记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法制,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书记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特殊性及重要性不仅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而且还要

求书记员也应当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第三,书记员应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书记员虽无权直接办理案件,但其诉讼记录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在记录中才能得心应手,才能保证记录的清、准、快,才能为法官的正确评判提供可靠的第一手材料。同时,对一些案件的形式审查也离不开法律专业知识。第四,书记员要有过硬的记录技能。书记员的工作主要是记录,准确无误地把诉讼活动的每一个细节、过程如实记录下来。工作强度大、知识面广、责任心强,这就要求书记员在扎实的协作基础上掌握过硬的记录技能,才能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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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第2篇

一、单选(共 6 小题,总分: 40 分)1.本讲提出的党支部书记当好支部工作负责人的要求不包括()

A.要充分发挥各支部委员的作用,形成合力 B.要抓住中心工作,带动其他工作 C.要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

D.要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群众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2.中国共产党召开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开始建立党支部的时间是()

A.1921年 B.1923年 C.1925年 D.1927年

3.党章明确规定,在农村工厂等社会基层单位,凡有党员()人以上的,均应成立党支部。

A.2 B.3 C.4 D.5 4.在决策过程当中,必须坚持科学理论的指导,立足于本单位、本部门的现实实际,运用科学的决策方法,遵守严格的决策程序是指决策的()

A.科学化 B.合理化 C.民主化 D.法制化

5.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我党目前面临几大考验,其中不包括()

A.执政考验 B.改革开放考验 C.市场经济考验 D.维护世界和平考验

6.党支部书记的基本职责不包括()

A.组织好本单位的各种会议 B.抓好党支部班子建设 C.抓好支部党员队伍建设 D.抓好本单位的群众工作

二、多选(共 4 小题,总分: 20 分)1.本讲认为,党支部书记的角色是()

A.党支部书记是支部班子的排头兵 B.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工作的负责人 C.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工作的决策者 D.党支部书记是单位党员群众的带头人

2.本讲认为,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

A.不好好读书学习B.不勤奋读书学习C.不善于读书学习D.不认真读书学习

3.党支部书记要想做好决策,必须坚持提高决策的()

A.科学化 B.合理化 C.民主化 D.法制化

4.本讲认为,提高党支部书记的素质应强调()

A.理论和政治素质 B.道德品质素质 C.科技文化和业务素质 D.心理和身体素质

三、判断(共 5 小题,总分: 40 分)1.创先争优活动中的“创先争优”是指广泛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

正确 错误

2.支部在决定重大问题时,严格执行一人一票表决制,支部书记同其他委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只是这一票分量不同。

正确 错误

3.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学习实践活动的延展和深入。

正确 错误

4.党支部书记在听取群众意见时,不仅要听取与支部意见相同的意见,更要注重听取与支部意见不同的意见。

正确 错误

5.中国改革开放非常成功,被概括为“中国模式”,我们只要沿着这个模式发展下去,就可以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功。

浅析法院书记员工作交往礼仪 第3篇

关键词:书记员,司法礼仪,工作交往

礼仪是在社会道德、习俗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司法礼仪源于司法的程式性要求, 是现代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书记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队伍中的重要一员, 在工作中要遵守的礼仪规范有两部分, 一是遵守普通公民应普遍遵守的礼仪要求, 一是遵守书记员职业身份所要求的司法礼仪规范。

一、书记员在工作中应遵守司法礼仪

(一) 司法礼仪及书记员礼仪内涵要求

司法礼仪是在司法活动范畴内对司法工作人员仪容、服饰、语言、举止等方面的礼仪化、仪式化要求, 是司法活动的主体 (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等) 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以及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书记员礼仪是司法礼仪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即书记员在从事职业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以及自身社会交往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它有助于书记员践行书记员行为准则规范, 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体现法律的公正威严。

(二) 书记员遵守司法礼仪的重要性

法袍、法庭和法槌都是礼仪在司法中的物象, 司法礼仪本来就是司法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对司法礼仪的重视和实践程度是反映该国法治发展和司法文明的“晴雨表”, 也能体现其社会精神文明的整体状况。书记员遵守司法礼仪, 首先, 有利于完整体现司法权威, 增强司法公信度。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第一线的工作人员, 可以让公众从最细微之处体会司法公正和权威。其次, 有利于树立书记员职业形象, 充分展示书记员的个人素质。书记员的言行举止符合法的礼仪, 体现法的精神, 书记员文雅庄重, 能展示书记员的职业素养, 体现书记员的个人内涵和魅力, 对于书记员个人进步和职业成长有益。最后, 从职业道德的高度要求书记员遵守礼仪, 有利于提高书记员履行审判职责和法律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因此, 书记员工作中必须要遵守司法礼仪。

二、书记员在工作交往中应遵守的司法礼仪

(一) 书记员应勤于业务

书记员作为法官助手, 主要是协助法官工作, 工作内容涉及审判前后、执行、调研、信访和办公等多方面, 工作对象涉及法院内外多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审判相关的众多人员。书记员与他人进行良好公务交往的前提是自己做好本职工作, 否则不但会影响自己的工作进程, 更极大地影响法官和其他同事的工作。因此, 书记员应勤于业务。

1. 尽职尽责。

书记员作为法院工作人员, 虽然不直接审判案件, 但其工作却对案件审判举足轻重。因此, 书记员不仅要具备高度责任感, 必须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行事, 要尽职尽责。

2. 专心致志。

在庭审前后和日常工作中, 书记员有许多具体、细致、琐碎的工作要做。比如填写各种诉讼文书、庭审过程记录、装订案卷卷宗等, 因此, 书记员必须养成专心、细心的工作习惯。

3. 严守时间。

书记员本身从事的工作具有特殊性, 要做好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庭后整理等工作, 每一个工作环节都非常重要, 因此书记员要严格遵守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要求, 遵守时间, 不擅自离岗, 严格按照国家和法院、检察院的规章制度请销假, 因病、因事不能到岗时, 需提前请示、报告并征得上级批准。

4. 公私分明。

书记员不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处理个人私事, 也不能泄露与案件相关的内容信息, 更不应与案件有关系的人进行私人交往。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 书记员就应该全情投入烦琐、细碎又重要的工作中。在工作之外, 书记员的一言一行不能涉及任何与工作有关的内容。做到公私分明、内外有别是书记员重要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 书记员内部工作交往礼仪

1. 与同事工作交往增强平等互助意识。

书记员在工作中需要与多个部门的同事共事, 因此要提高与同事的共事能力, 结成良好的工作伙伴。这就要求书记员在工作中讲大局、协作配合, 共同提高。同事之间要相互关心和帮助, 要相互信任和支持, 要以诚待人, 不搞特殊小团体。注意以下细节。 (1) 做一个友善热心的工作伙伴。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上都应该主动关心同事, 当同事遇到困难时应该及时伸出友谊之手,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热心帮助。 (2) 做一个磊落守信的工作伙伴。当书记员与同事有物质往来之时, 一定随时做好备忘录, 爱惜自己、他人和公共的财物, 借钱借物都要及时归还, 更不能有贪污受贿之举。 (3) 做一个人格高尚的工作伙伴。书记员要以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标准要求自己,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同时也遵守道德准则。与同事相处的艺术是真诚信任, 注意不非议他人、不谈论隐私、不搬弄是非。 (4) 做一个积极主动的工作伙伴。书记员对自己分内工作尽职尽责, 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 保证团队工作效率;对自己工作失误影响团队工作进度或者造成同事间误会, 应主动承担错误、道歉说明并积极改正。 (5) 做一个和谐有度的工作伙伴。与同事相处不卑不亢, 把握合适的分寸和尺度, 既不过于亲密, 也不冷若冰霜;与异性同事相处, 应注意语言文明、行为文明, 要保持适当距离, 要洁身自爱。

2. 和上级工作交往增强服从意识。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 法庭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 直接接受所在合议庭的领导。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 负责完成审判和执行中的辅助性工作。因此, 书记员要有大局意识, 服从上级, 服从命令, 一切工作听指挥。可注意以下方面。 (1) 自觉维护领导威信。在工作中书记员应尊重上级的领导, 不在领导、同事和他人面前卖弄才能。不随意议论、指责、非议、诽谤领导, 不能故意捉弄上级, 使其工作出错或当众出丑。 (2) 主动服从工作安排。书记员工作要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程序, 不能越级越位, 不能擅自行事。 (3) 积极做好辅助工作。对领导的工作可多出主意, 多提意见和建议;在工作中给领导提意见时, 应讲究方法, 应注意场合, 不可当面顶撞。 (4) 工作努力认真。书记员应通过脚踏实地、扎实高效的工作, 保质保量地完成团队任务, 支持领导的工作, 赢得领导的认可和信任。

(三) 书记员外部工作交往礼仪

1. 注意与访客的关系。

书记员作为在庭审前后直接面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在第一时间, 同时也是全程时间和当事人面对面接触, 书记员的工作直接受到当事人的检验, 书记员的工作形象也直接代表法院的形象。一个能很好地遵守司法礼仪, 讲礼貌、懂得尊重他人的书记员, 更具有亲和力, 更能让当事人产生信赖感, 从而对司法裁判也更愿意服从并遵守, 有利于协助法官处理好案件,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书记员在接待因工作关系来访的客人时, 要做到真诚帮助、一视同仁、不厌其烦。在处理具体工作时分清轻重缓急, 有计划性, 注重质量与效率。在待人处事时不卑不亢, 坚持自己的原则, 对于在工作中遇到的压力和困难, 能够灵活应付, 泰然处之。 (1) 以礼相待。书记员应做好来访者的接待工作。要主动起身迎接, 热情问候。注意使用礼貌称呼, 对老人、女性、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要多照顾。客人告辞时, 书记员应起身相送, 握手作别, 表达感谢, 互道再见。对于年老体弱者, 书记员可将其送至门外。 (2) 同理共情。对来访者要认真耐心地倾听, 有问必答, 并做好记录, 以表示重视和关心。对于某些情绪不稳定的来访者, 应使用同情、理解的语言予以沟通, 辅以安慰, 耐心引导, 切忌表现厌恶情绪。 (3) 公正平等。书记员对所有来访者都应该一视同仁, 不能以貌取人、亲疏有别, 更不能凭个人好恶和心情行事。 (4) 真诚耐心。书记员应端正工作态度, 作为直接面对当事人的司法工作人员, 应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遇到来访者求助时, 要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 真心实意、细致耐心地尽个人所能帮助他人, 解答问题, 有求必应, 为群众排忧解难, 不能不理不睬、推诿扯皮, 更不能侮辱、愚弄、欺骗他人。 (5) 善于引导。书记员对喋喋不休的来访者可先告知来访者讲述要点, 适当提醒对方无关紧要的事情尽可能少说或者不说。如果来访者喋喋不休地把无关紧要的事情说个没完, 可以适当启发其表述心里想说而又表达不清的话。当其偏离话题时, 可以婉转告知对方尽可能把问题表述清楚。 (6) 理智果敢。面对态度比较极端、明显带有对立情绪或有闹事倾向的来访者, 应始终保持以礼相待的气度, 语言简洁文明, 语气稳重果断, 说理透彻有据, 措辞恰当完整。

2. 规范与上下级法院的工作交往。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二审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判后, 诉讼即告终结,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裁定。书记员在参与审判的过程中会遇到一审案件当事人上诉至上级法院,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的工作。书记员在与上下级法院对应部门、对应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交往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稳重严肃, 不卑不亢。上下级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不是从属关系, 而是平等的工作伙伴, 相处应该相互尊重、彼此平等。不能对下级法院工作人员颐气指使, 也不需要对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阿谀奉承。 (2) 规范严谨, 提高效率。按照法律要求和规章制度, 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提高工作效律。在交接相关材料时应该细致严谨, 谨防造成材料遗漏和遗失。

参考文献

[1]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试行) [Z].

[2]赵丰.谈规范司法礼仪与树立司法权威[J].法制与社会, 2010, (3) .

上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 第4篇

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是日本《经济学人》周刊在2011年6月14日一期刊登的一篇日本经济学家田代秀敏的文章《人民币开始显现第三大国际基础货币实力》。文章中提到,英国汇丰银行最近对全世界21个市场的6000多家企业调查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今后半年内,中国的人民币将超过英镑,成为仅次于美元和欧元的第三大结算货币,根据这项调查,计划在半年内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的企业,在东南亚占到了16%,其中3%的企业使用人民币将超过英镑,中东分别是13%和10%;此外,美国彭博社对1263名投资和贸易分析师进行的调查显示,57%的人预测人民币将在5年内实现与外币的自由兑换,还有19%的人认为人民币将在5年内成为各国储备外汇的货币,31%的人认为10年内将会实现。换言之,50%的人预测人民币在2022年以前将成为国际储备货币。

田代秀敏的看法代表了近两年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国际地位和未来发展态势的基本看法和态度,作为亚洲地区大国的发行货币,中国的人民币不断上升的国际地位到底体现在何处呢?

首先,人民币逐步成为国际主要流通货币。改革开放后,中国老百姓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走出国门、游览世界成了很多老百姓提升自己、愉悦生活的选择,周边的亚洲国家就首先成为了人们的选择。但是在2005年之前,老百姓走出国门,还是很麻烦的一件事情。原因就是,人民币在当地不流通,人们在出国之前必须到银行里兑换旅游目的国家的货币。就拿中国的周边国家来说吧,目前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和韩国是旅游的热点区域,但在2005年之前,人民币不仅不在当地流通,而且可兑换的银行少之又少,国人去这些国家就必须兑换足够数量的当地货币或美元才成。

但2005年以后情况就有了很大的不同,中国人再去中国周边的这些国家时,再也不用担心购物的外币不够用了。在这些国家可以用人民币购买商品的购物店越来越多,而且可以用人民币兑换本国货币的兑换店和银行也日益增多。人民币同本地货币和美元一样,可以用于支付和结算。尤其在2004年12月29日,中国银联宣布,从2005年1月10日起正式开通“银联卡”在韩国、泰国、新加坡的受理业务,中国持卡人可以在韩国、泰国和新加坡使用“银联卡”进行购物消费、也可以在这些国家的取款机上支取一定限额的本国货币。中国游客在自己居住的酒店和宾馆、购物的商场都可以看到每日公布的人民币与本地货币、本地货币与美元的比价,基本上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办理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业务,也可以随时用人民币兑换欧元、日元、韩币、英镑等其他国际货币。除了中国的周边国家,在欧洲的德国、法国、西班牙、比利时和卢森堡等国家,中国银联也逐渐开通了中国“银联卡”ATM(自动取款机)的受理业务,中国旅游者无论是在近邻国家旅游,还是远赴欧洲,都可以自如地拿着人民币畅游。

可以说,人民币在越来越多的亚洲国家内成为流通货币,表面上体现的是当地为刺激游客需求所制定的便利措施,但实质上体现的是人民币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和人民币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其次,中国近年来注重边境贸易的发展,在“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政策指导下,中国和周边国家在边境地区协商设置了许多小型自由贸易区,边境线周围的居民可以在自贸区的集市贸易市场内进行商品买卖、自由交换,这一方面可以促进两国人民的交往,互通有无,另一方面满足边境旅游发展和经济互利共赢,所以,边境贸易在现在看来,其态势发展良好,影响积极。

在原来的边境贸易中,作为支付和结算货币的通常为美元。但近些年,随着中国与周边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双向层面的经贸往来与旅游投资的发展,人民币的流通范围越来越广,人民币逐渐成为贸易交往中的支付与结算货币,逐渐实现了同交易对象国的货币自由兑换。以笔者的经历为例,在中越边境自由贸易区的集市贸易市场内,以国境碑为分割线,两头排满了密密麻麻的摊位,出售着地方特色和本国的商品。但无论是来自哪边的摊主,销售的是越南产品还是中国商品,大家习惯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当然,购买者也可以使用越南盾,但越南摊主表示更喜欢旅客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其理由一是,人民币升值不断,二是人民币已经成为边境城市的结算货款、进行商品交易、当做硬通货储备的货币之一了。除了在中越的边境贸易外,从中俄、中朝、中缅、中老等双边边境贸易来看,人民币几乎成为这些国家内所有的边境城市甚至全境的硬通货货币之一。在中国周边的许多国家内,大多数与旅游有关的行业、部门以及商品零售业均受理人民币,并且每天定时公布人民币与本国货币的比价。所以,毫不夸张地说,人民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事实上的区域性货币,这彰显了人民币地位在地区层面的不断上升,同时还有力地推动了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的地位的不断提升。

随着港澳陆续回到祖国怀抱,内地和港澳地区的经济交往和联系不断密切加深,在港澳地区,人民币在过去的10多年里,经历了从被拒收到“全流通”,从仅限于方便个人业务到开放机构经营的巨大变化。尤其是在2003年“港澳自由行”的政策开始实施后,每年相互探亲和旅游人数更是与日递增,人民币的兑换和使用更加普遍,香港和澳门的绝大多数商家都接受人民币付款,各地区也都有人民币的兑换店。资料显示,目前单是香港就有100多家货币兑换店和近20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兑换业务,由于港币可以随时兑换成美元,而人民币兑换港币的方便度不断增加,致使人民币可以利用港币这个中介兑换成美元。据专家估算,目前在香港流通的人民币已达700多亿元,成为仅次于港币的流通货币。

如今,香港正在努力打造人民币离岸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10年7月19日签署修订后的《香港银行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使人民币在香港的流通障碍基本解除,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又迈出一步。该协议可以说是为人民币在香港的流通“大松绑”,其中,企业兑换人民币不设上限;所有企业、机构均可以开设人民币账户,资金可以实现跨行转账,容许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开发和销售人民币产品;香港银行可向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企业类别或贷款种类同样不受限制。该协议的内容还包括个人和企业均可在港自由进行人民币跨行转账,这意味着投资者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在香港自由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香港有了充足的人民币投资产品,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后,才有较大动力以人民币形式保留资金,而不是结算完成后便将资金转回如美元等国际货币并汇出市场。自2004年人民币离岸业务在香港开展后,6年的成绩不俗,截至2010年5月底,香港银行体系人民币存款达847亿元,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认可机构76家。在将募集到的人民币资金回流到内地投资的回流机制形成后,人民币国际化便可迈出“两大步”——增量和扩容,即大力发展人民币产品,让市场有空间使用人民币,继而令人民币流通规模进一步扩大。如今,香港正坚定不移地走在回流机制构建的路上。

其实,香港和澳门仅是人民币流通国际化的一个缩影和代表,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调查统计,人民币每年跨境的流量大约有1000亿元,在境外的存量大约是200亿元,以此算来,人民币的供给量约为2万亿元,这意味着境外人民币大约是人民币总量的1%,人民币作为支付和结算货币已被许多国家所接受,人民币国际化日益明显。

法院书记员工作流程及经验技巧 第5篇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记录工作为主并协助法官办理审判有关事项的司法工作人员,书记员工作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书记员工作职责,任务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下面以民事诉讼为例谈一下书记员工作中的流程及一些经验技巧。

一、书记员工作职责概述

书记员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和其他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书记员的具体工作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参加案件调查、调解;协助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担任合议庭(含独任庭)的全部审判活动的记录,包括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同时还要接待当事人,听取意见;收集保管审判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和文件资料,填制、核对、发送诉讼文书。案件审理终结后,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件材料,还得由书记员整理立卷作为国家诉讼档案,办理归档手续。

二、立案阶段立案庭书记员的基本工作任务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五项内容:⒈制作应诉通知书与受理通知书;⒉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⒊记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庭务会讨论案件笔录以及讯问笔录;⒋协助承办法官计算案件受理费;⒌录入立案信息;⒍将立案材料移交相关的审判庭。

1、要审查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民事诉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要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2、要审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发现有遗漏,则在通知其领取其他诉讼材料时一并要求补齐到位,以避免在开庭后才发现遗漏,此后当事人有可能不予配合的情况发生。

3、要检查立案的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根据诉状的内容核对立案案由是否规范、是否有当事人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是否遗漏了诉讼当事人。如发现有不妥或者错误,应当即时报告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审查确认。

4、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的《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是一个固定格式的文书(送达回证的格式设计应科学、规范和统一),要把上面的项目填齐了。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时,要被告在送达回证上签署姓名、日期以及联系电话等(系自然人被告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在备注栏内注明近亲属关系的性质;系法人工作人员签收的,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工作部门和职务),要告知被告在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提交《民事答辩状》。被告不提交《民事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送达相应法律文书时,一定要要求当事人准确无误地签署姓名和日期)。

5、收到被告《民事答辩状》以后,书记员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民事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由原告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在这期间,可能会有当事人到庭,而法官有可能需要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此时则要对当事人作一个《谈话笔录》。民事审判中的《谈话笔录》,总的要求和前面陈述的一样,但在当事人的项目记载上要注意规范:是自然人的要记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要记成多少岁)、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这就是我们民事审判中经常提及的“前六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明单位的全称(以该单位使用的公章为准)、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记载职务的时候要注意根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表述记载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者经理。

三、庭前准备工作细节与技巧

1、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时,应要求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名或盖章,注明实际提交日期),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来法院领取证据材料副本,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方当事人经通知不来法院领取的,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加以注明)。

2、在开庭时间、地点确定以后,书记员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将合议庭(独任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实践中这项工作可以和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以及《民事答辩状》(副本)时同时进行。

3、庭审时间确定以后,书记员要做好以下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值庭法警是否到庭。

①标志牌是否齐全并摆放到位;

②扩音设备是否完好;

③值庭法警是否到位。

(2)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出庭人员身份,查验有效身份证件,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指定席位就座。(法庭笔录不能仅抄录民事起诉状上相关内容,应将经查验核实的真实身份情况计入笔录)当事人是公民的,核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核对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核对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及执业证书;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核对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当事人的关系(法庭笔录中可记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3)要求到庭当事人在《签到表》上签到,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以避免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借故不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因送达地址不确定而发生裁判文书送达困难的情形。

(4)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传票》和《出庭通知书》。

(5)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起立宣读):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6)请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入庭(起立)。

四、以法庭笔录为主干的民事审判笔录制作

(一)关于法庭笔录

书记员在记录法庭活动时,字迹要整洁,内容要全面,防止出现字迹潦草,错字、别字、漏字的现象,更要注意逻辑、语法等。为记好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在开庭前阅卷,熟悉案情,尤其是对有些专业名词和术语要提前掌握。审判人员应与书记员配合默契,如遇到记录的内容比较多或特别重要时,应放慢速度,等书记员记好后再进行下面的步骤。从书记员的角度来说,当无法跟上庭审进度(节奏)或听不清时,书记员一定要当场向当事人或法官提出,而不能敷衍带过,以避免对查明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造成不利影响。下面的情况应在庭审笔录中应着重记明:

1、审判长(员)归纳的案件没有争议的事实;

2、审判长(员)归纳的案件争议的焦点;

3、审判长(员)归纳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重点;

4、对于不动产案件,不动产的由来、权属以及历史和目前的变动情况;

5、对于侵权赔偿的案件,损害或者侵权的事实、过程、过错责任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包括伤情、程度、医疗、护理、交通等法律规定的项目费用)以及双方对赔偿数额的意见;

6、关于债务案件,债务的由来和形成情况(即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形成的债务)以及双方在债的发生过程中达成协议或者约定的情况;

7、关于离婚的案件,要着重记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情况、婚姻缔结的过程、生育情况、财产形成的情况、离婚的真正原因、矛盾的焦点以及双方对共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的意见等等。从总体上说,庭审笔录制作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要依审理程序如实记录,客观真实地反映审理的进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要在笔录中明确反映出来,这既是检验办案质量,实行审判管理的依据,又是反映审判人员驾驭庭审能力的第一手资料;

2、要注意记录的准确性,尽可能记准原话、原意;

3、对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尽可能记全原话或原意,另外,在庭审过程中,如有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和纪律,被审判人员制止、警告或者采取措施的情况,也应记入笔录备查。对于庭审中发生的其他意外或者反常情况,必须如实记载。

五、制作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工作

一份民事判决书的形成,要经过以下这样的程序:拟稿→核稿→签发→打印→校对→盖印。

拟稿即撰写判决书,是承办案件的法官的工作。

核稿和签发根据法院关于审判权限管理的具体情况决定,这一阶段书记员的工作就是文书流转,即审判员将判决书撰写好后,由书记员分别将草稿交由核稿人核稿,签发人签发。经签发人签发的稿本,是判决书的定稿,是判决书的标准稿本,亦称为判决书的原本,是进行打印复制正本的标准依据。

打印是将原本转化为正本的过程,现在法院的办公自动化已经很普及,汉字录入、文书的排版、编辑都是书记员的工作。校对。根据实践,文书校对方法有以下三种:

1、读校,也称“唱校”。即一人读原稿,其他人核对校样的校对方法。读原稿的人要以记录速度把原稿字、词、句和标点符号读清楚、读准确。对文中出现的空行、提行、另面、另页、着重点、数字、符号或特殊格式等都应读出或说明,对

容易混淆的同音字或生僻字亦应说明。看校样的人注意力则应高度集中,根据所读原稿,看阅校样是否一致。如发现差错,应即以校对符号标出,以便更正。

2、对校,又称“点校”。即由一人所进行的先看原稿再对照校样的校对方法。对校时,一般将原稿放在校样的左上方,左手点原稿字句,右手执笔点看校样,默读文字,手随之移动,逐字逐句校对。对校前,可先看一遍原稿,心中有个数,然后点校默读中,一般每次以一个句子或10个字左右为宜,以利既能看清原稿,又能及时发现校样的差错。

3、校红,也称“核红”或“复红”。这是文书校对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指将最后一次的校样与经更正差错印出的清样相校对、复核的一种方法。这是对整个校对质量的最后把关。一般要求校对人先将校样中标上改动符号的文字、标点等,对照清样是否已得到改正。然后再将清样通读一遍,是否完全正确无误。这就要求更认真、细致。力求在文书印制前,杜绝任何差错的存在,以保证文书的印制质量。

注意:校对过程中,若发现原本有误,需立即报告拟稿人,校对人不得修改原本。

六、民事诉讼卷宗的立卷和归档立卷就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每个案件审结后,将零散的诉讼文书按照立卷原则和要求,组成案卷、装订成册的工作过程。

(一)诉讼卷宗立卷的范围和程序

1、关于诉讼卷宗立卷的范围

从总体上说,凡是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审理过程的文书和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都属诉讼卷宗的立卷范围。归纳如下:

①凡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以一定程序和定式编写填字的规范性司法文书。②有关机关制作的执法文书,例如检察机关的抗诉书、撤回抗诉书、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涉及诉讼活动的文书。

③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的材料,例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申请书、保证书、信件以及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材料。

④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形成的文书,例如出庭函、民事诉讼的代理词

⑤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的工作记录和依照证据法规定收集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图纸、照片、音像资料等等。

当然,这么多种的诉讼材料并不是全部要立卷归档的。其中,有一些材料不需要立卷:a 答复当事人到有关单位处理的;b 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c 没有证据作用、没有保存价值的信封;d 内容相同的各类重复材料,如当事人散发的内容相同的重复来信可以剔除,但是有领导同志批示的仍应保留(副卷)。e 常用法律、法规的复制件;f 法律文书草稿,是指未定稿或初稿;g 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2、关于诉讼卷宗立卷的程序

(1)平时注意及时收集诉讼文书

做到收集及时,手续完备。书记员要注意将每个案件的卷宗封面的案件编号分别摆放,做好收集的准备;此后每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按照形成的自然时间顺序,分别摆放在案卷封面后面,做到收集及时、齐全、排放有序,便于案件审结后组合案卷。

(2)检查和调整卷内诉讼文书

案件审结后,在正式组卷时,还要再进行一次检查,看看诉讼文书是否收集齐全,已有的文书中法律手续是完备,并及时补正。还要检查每份文书是否内容重复的文件,卷内只保存一份,但领导有指示的重复文件仍应保留。一个案件诉讼文书多的可以立分卷。另外应保留三份裁判文书夹在卷内,以便日后利用。

(3)排列卷内诉讼文书

(4)剔除金属物、修补整理文件

①剔除金属物。为了防止卷内诉讼文书日后受金属装订物(订书钉、回形针、大头针)氧化锈蚀,损坏文件,在装订案卷前,应一律将文书附着的金属物予以剔除。

②修补、复印文件。

A、对破损的诉讼文书,应进行修补和复制。

B、褪色的文件复印。将褪色的不便长期保存的文件进行复印。常见的需要复印的文书有:原来文书的字迹是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笔书写的、原来文书是传真件的。因为用这些材料书写的墨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褪色或挥发,不利于长期保管,经过复印以后的复印件和原件一并归卷。

C、复印、复制、贴补文书,一律用A4纸。原文书不是A4纸的,需要A4纸粘贴。

D不能将卷内文字材料订入装订线内。若遇文字材料太靠左边,则应另行黏贴一条空白纸后再行装订,以保证卷内文字材料完整,便于将来阅卷。

③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要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将中文译本附在后面。

④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因为邮票的邮戳上附有邮件发送的时间)。

(5)编写案卷页数、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和封面(6)装订案卷。案卷的装订要牢固整齐,以便于保管和利用,防止文书散失和损坏。诉讼卷宗的归档,书记员在完成立卷工作后,应及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这就是归档。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立卷归档质量,书记员在立好卷归档前,应经承办该案的法官检验,法官检验的内容为:

(一)卷面案号、原被告与裁判文书是否一致;材料是否收集齐全;无关材料是否剔除。

(二)材料制作手续是否完备,如笔录是否清晰无错漏,制作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是否填写清楚;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签名。

(三)法律文书原本、正本核对无异。

(四)诉讼文书排列正确,页数编号无误。

法院书记员的职责 第6篇

1、负责案件开庭、询问调查、合议庭合议、宣判等各种笔录工作;

2、负责打印、校对、送达、装订法律文书;

3、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中协助法官开展工作;

4、负责整理、装订案卷;

5、完成调研宣传信息任务;

6、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书记员要求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现在开庭审理案件大多是运用计算机进行庭审记录,这就要求书记员练好速录的基本功,不仅要懂,而且要熟练操作,提高记录速度,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适应繁重的审判工作需求。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第7篇

一,《管理办法》的施行现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这种高度计划性的人事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革,它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审判制度的需要。《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有学者对旧有书记员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总结为:

1、书记员队伍不稳,专业素质整体不高。

2、大量书记员转任为法官,造成法官队伍膨胀。

3、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

针对如上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以及试点改革,结合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需要,最终确立了书记员聘任制。2003年,最高院联合中组部、人事部出台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下达书记员政法专项编制,要求地方法院用于招收聘任制书记员。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人事部、财政部、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由此,我国法院的书记员单独序列聘任制管理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作为新生事物的书记员聘任制已然突入法院旧有人事管理体制中,而《管理办法》更作为第一个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首开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先河。书记员聘任制更被赋予了“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突破口和加速器”、“人事制度破局之举”的期望。然而五,六年过去了,这一制度施行的如何,却不尽人意,由于聘任制书记员不能再向法官转变,有些地方法院已经变相废弃这一制度,再招录新人时刻意规避“聘任制书记员”,改为招录“科员”,“工作人员”,“审判辅助人员”。这些人进院后干的实际是书记员的工作。那些已经进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们,他们的处境现在极为尴尬,前途不明朗,情绪已然产生了波动。有的甚至已经跳出法院,另谋出路。社会上关于书记员聘任制的存废之争,聘任制书记员能否晋升法官之争悄然增多起来。

不可否认,书记员队伍职业化是法院队伍建设改革的必由之路,打破以往的旧模式,“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晋升模式。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单独管理不再向法官自然转变也是当然之选,然而通过“书记员聘任制”达到这一目的却不是明智之举。

二、书记员聘任制管理之弊端。

保障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打造一支与现代审判制度相适应的专业化书记员队伍是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在选择采用聘任制对书记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时,就是考虑到要把书记员与审判员、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区别开来,期望通过单独序列、单独适用的“能进能出”聘任制来实现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稳定。事实上,立法者在突破旧有体系思维束缚、大胆首创聘任制之时,就意识到“聘任制”可能对新的书记员产生观念上的冲击,也反复强调书记员聘任制并不以通过书记员的个人稳定来实现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稳定,而是以书记员的职务序列的稳定来保障书记员队伍的稳定,即书记员个人对这一职业的认识与感受并不作为主要参考,因为个人干不好、不想干大不了就是辞退、辞职罢了,只要及时在书记员职务序列内补充上新的书记员就可以了,就可以保障书记员队伍的员额稳定。

然而,如同一支编制完好但却军心不稳、军纪涣散的部队不能打好仗、打硬仗一样,仅保障书记员序列的稳定,而不注重书记员个人的人心稳定、精神状态,同样无法实现书记员聘任制改善法院书记员工作的目的。就目前看来尽管书记员序列稳定,但书记员的人心不稳,工作态度不稳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这一问题仍是现在我国法院系统的一大不稳定因素。

(一)聘任制书记员的身份认同危机

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招考首批聘任制书记员时,很多报考人员都不知道两年前颁布的《管理办法》,即便是临时参考招考人员提供相关政策资料,仍旧无法理解聘任制书记员的“聘任制”三个字。在2006年《公务员法》出台前,这一问题更为明显。人们报考时,就反复向负责招考的人询问“聘任制书记员”是否是公务员?然而即便是反复地解说,人们仍然很难理解号称“金饭碗”的公务员为什么也会有聘任制?也要签合同?

在当今社会,人们参加公务员考试首先看中的就是公务员工作的高度稳定性,其次才是工资等方面内容。当聘任制书记员招考时,出现了“聘任”、“合同管理”等字眼时,很多人就误解为“聘用”,更有甚者把聘任制书记员误判为法院里的高级“临时工”。在现实的人际关系中,相互介绍过程中除了自报工作单位、职务外,身份问题也占有相当的分量。到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们,要在之后的生活中反复向亲朋及其他人解释聘任制书记员也是公务员,而这种解释非但没有增加他们对自身公务员身份的认同感,反而越发令他们对自己的身份产生了不确定。这种身份认同危机在聘任制书记员与“录用制书记员”一样通过了司法考试却因其受单独序列和聘任合同管理而不能直接“转任”法官后,变得更加严重。

(二)聘任制书记员的职业认同危机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虽有这样的规定,但在基层法院的实际工作中,书记员的工作是包罗万象的,几乎所有法院和法官认为书记员的工作无非就是庭审记录,抄抄写写,整整卷宗,归归档,跑跑腿及其他一些辅助性的工作谁都能干,除了主持庭审,撰写裁判文书,其他所有的,琐碎工作,都成了书记员的“本职工作”。书记员成了法院里全能型的工作人员,也无怪乎聘任制书记员会认为自己是“打杂的”。立法者设立“书记员聘任制”也可能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工作的不被重视,亦或歧视加重了他们的自卑感,现在再加上个“聘任制”使他们更加抬不起头来,法官的优越,书记员的自卑,这样的情绪充斥着他们,他们又怎能乐于书记员工作。

(三)聘任制书记员的职业发展危机

根据前述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聘任制书记员在其职业生涯中,不仅不能转任为审判人员,而且在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将受到较大的限制。

1、不得转任法官。《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就是关闭了在我国通行多年的由书记员在一定条件下转任法官的通道。该办法明确,书记员就只能是书记员,无论多么优秀,都只能作为法官指挥下的辅助人员。

2、职级晋升无法得到保障。《管理办法》第15条虽然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由于各级法院评优,评先,晋级,晋职普遍侧重于法官,以法官办案的质量和多少作为其晋升的依据,缺乏与聘任制书记员相匹配的晋升标准与渠道,很多资力较老、能力较好的法官长期不能解决职级待遇问题,更何况书记员了。书记员的职级晋升只能是空中楼阁。

没有了发展前途和上升空间,个人的价值追求得不到实现,谁还愿意再干这个书记员,除非这人不思进取,胸无大志。

(四)法官任命的不公正,加剧了聘任制书记员心里的不平衡。

《管理办法》只限制了聘任制书记员向法官的转变,却并未限制以其他身份进入法院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后被任命为法官,比如法警,科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都可以被任命为法官,这也是许多法院招录新人时不再招“书记员”,而改为招录“科员”,“工作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巧妙地规避了“聘任制书记员”这一尴尬的问题,这样看来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后,早于上述人员进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们,尽管通过了司法考试也

难圆“法官”之梦。难怪那么多的人抱怨最早以“书记员”进入法院的人是《管理办法》的牺牲品。同样通过公务员考试,占用政法专项编制,其他人员不限制,单单限制“聘任制书记员”,这样的不公正待遇谁心里能平衡。

(五)聘任制管理对书记员队伍的稳定起到反作用。

在上述四类危机的共同作用下,聘任制书记员队伍弥漫着消极悲观的情绪,而这一情绪则会直接影响到法院书记员工作的开展和进步,单独职务序列为阻止书记员队伍的临时性、非专业性的目的也必将受到影响。因为与旧体制下“书记员——审判员”模式中书记员职业的相对过渡性和临时性相比,聘任制书记员对书记员这一职业的认识更是彻头彻尾的“临时性”:

1、法院对聘任制书记员的需求决定书记员职业是临时性的。“由于书记员工作对年龄和一些技能有一些要求,所以我们在这个岗位上实行聘任制也是考虑到这个职业的特点,就是说书记员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可以另选其他的职业。”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如是说,在大多数书聘任制书记员看来终有一天——无论是五年、还是十年后——他们都会被法院“抛弃”,他们也更加有理由确信自己只是法院里的“临时工”,法院在招收他们时就确定了他们作为职业必然是临时性的,所以才会有聘任制这一作法。

2、正因为有太多的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着聘任制书记员“短暂的”的职业生涯,同时与琐碎繁重的工作任务相比,政治经济待遇较低和职业发展前景黯淡也影响了书记员的职业抉择。聘任制书记员注定是不能以书记员为固定职业的,在目前看来“书记员”只能是他们职业旅途短停站。

在这种情况下,聘任制书记员如何能静下心来做好本职工作?又如何会把书记员工作当作一项事业来用心钻研?人民法院为提高书记员的业务素质、改善法院书记员工作现状而谋求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最终却会因为书记员队伍的基石不稳而事倍功半。

三,书记员聘任制与《公务员法》相悖。

《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但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须知人民法院的许多事项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以及指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保密局制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保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所规定的范围,具有秘密以上密级的审判工作内部重要部署、计划、总结和报告;判处和执行死刑案犯的统计数字;对死刑案犯执行死刑的具体时间及方案;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审理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内部布署、方案及尚在研究的意见、请示、报告;可能导致被告人逃跑、报复、串供、毁证、匿赃等妨害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及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诸如此类皆为秘密。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内部的秘密是无处不在,涉及诸多方面。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的规定,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然而,书记员的职责和作用远远高于上述规定,贯穿于每个案件的始终,而绝非像社会一般公众所认知的庭审打字员之角,对于如此重要之角色采取聘任制是不是与公务员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四、对人民法院书记员人事制度完善的再架构

(一)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要求一个长效而稳定的书记员管理制度。

讨论这一问题需要从书记员在的职责和作用谈起:

书记员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如实地反映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调查笔

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书记员都应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方法。除此之外,从一个案件的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整个过程,都是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的。包括在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中,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办理好收案的各种手续。在审理案件中,作好庭审准备,包括填写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将法庭审理的合部过程如实详尽地记录下来。闭庭后,书记员应当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并将依法审理作出的裁判文书及时地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的手续。对于执行工作,协助法官办理好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随着诉讼活动的结束,要及时将整个诉讼活动有关的文书立卷、装订、归档。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在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这都需要书记员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的全过程,其次,书记员工作还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就是书记中工作的任务,再次,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都要独立或配合法官完成许多工作,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质量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最后,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经过书记员制作、整理、装订起来的各类审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这些档案不仅对国家制定法律,确定各项方针政策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且对法院自身总结工作,尤其是再审、复审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长期以来法院内部存在着“书记员是作为向审判员过渡前的临时职业”的观念,书记员工作的作用也被人忽视。被弱化为承担法庭记录,案卷的整卷,归档等事务性工作,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很多人理解书记员就是“打字的”、“打杂的”,如此重要而有强专业性的工作,在缺乏相应的较为完善的书记员社会培养教育体系的情况下,书记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主要依靠法院内部对任职书记员就职后的培养教育以及书记员个人对业务的钻研、经验积累。要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就要求书记员个人必须有从事较长时间书记员工作的意识,需要他们“乐于”并“安心”从事书记员工作;另一方面,法院必须要有一个长效的用人制度,既要预见到法院对书记员的长期需求,又要做好长期培养、长期使用的规划,更重要的是留住书记员(这也是书记员制度改革的立意之初)。书记员聘任制在这方面的作用远远不够,甚至起到了反作用。不弥补缺陷、改变现状,恐怕人民法院又要陷入“招录新人、重新培养、在不稳中工作几年、不满现状主动辞职/消极工作遭辞退、再招录新人”的循环中。在聘任制书记员交流的网上论坛里[10],甚至有人写出了《法院改革应该废除书记员序列》文章。另外,随着法院诉讼收费的降低,法院受理的案件与日俱增,法官办理的案件增多,感到累,感到疲惫,于是法官要求提高政治待遇,增加法官津贴,殊不知每一个案件的完结从立案,到送达,到开庭,到整卷,到归档,最后到执行,那一个环节没有书记员参与?他们默默奉献了那么多,不仅待遇没有丝毫增加,反而大大降低,丧失了正式公务员身份,变为“聘任制”,有的地方甚至连“公务员”待遇都不能享受,只能享受地方“事业单位人员”待遇。这样的反差岂不更加伤了“聘任制书记员”的心

(二)尽早建立与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相适应的书记员管理机构与职务设置是落实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的关键。

仅有空泛、概括性的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和可望而不可及的行政级别晋升,是不够的,《管

理办法》并没有细化规定出具体的书记员(书记官)职务体系,使得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没有着力点。无法操作。实行书记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就要尽早实施书记员集中管理模式,使书记员队伍在独立于法官队伍之外,在配合辅助法官开展工作的同时,保持书记员的独立性。

1、在法院内设立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如称为书记员处),该机构与法院其它审判业务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为平级单位,规范并界定书记员处与审判庭对书记员管理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书记员的行政管理、业务培训检查考核等项目的落实,保证书记员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变目前的分散管理为相对集中管理。在坚持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的前提下,建立一支专业的与法官序列相对独立的书记员队伍。

2、书记员实行相对集中管理后,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各项有关书记员管理的规章制度,诸如《书记员管理暂行规定》、《书记员岗位职责》、《书记员工作条例》等等,进一步规范、明确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行为规范等,使每个书记员在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打破以前分散管理时工作的随意性,理清法院与书记员之间职责的界限,让书记员能够更专注于本职工作,致力于提高自身专业化技能和工作水平。同时健全书记官管理制度,包括书记官的任职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工作程序等均要有相应的制度落实。依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级,如助理书记官、书记官、副主任书记官、主任书记官、书记长等,书记官的最低职级可以考虑低于法官最低职级一级,并实行书记官职务终生制,保障书记员可以按序列正常晋升。

3、重视书记员的职业素养教育,对书记员进行有计划分阶段的技能培训;建立《书记员业绩档案》,档案中应包括反映书记员工作实绩、业务能力的材料,根据该材料来识别书记员工作能力的强弱、贡献大小;设计科学的《书记员岗位责任考核办法》、《书记员奖惩办法》,改变过去那种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境况,用同一种标准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对书记员进行考核、奖惩,同时也增进书记员之间的相互了解,让他们知己知彼、取长补短、相互竞争、共同进步。

(三)聘任制不是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的唯一选项。

将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里的专门人员单独序列、单独管理,这是我国法院人事制度迈向现代化的人员分类管理体制的必经道路。但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与聘任制并不必然关联。书记员制度改革的立意是单独序列而并非聘任制,集中在如何留住书记员确保书记员不再向审判员转化,侧重于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性。而就目前的社会现实看来,公务员聘任制的立意和落脚点主要是放在人员的“出口”上,也就是侧重与公务员队伍的流动性。由此看来,二者甚至可以说是有一定的矛盾。事实上,仅有单独职务序列就足以实现改革的目的了,而聘任制则是画蛇后又多添“一足”罢了,仅此“一足”不仅不能实现两足行走或是四足爬行,甚至对原来的蛇形都形成干扰。

即便是考虑到书记员的出口问题,聘任制也不是必然选择。《公务员法》中并不是没有对不能任职的公务员采取措施的规定,在《公务员法》第83条就作了辞退的相关规定,只是现在在我国的公务员体系中,仍然根深蒂固地扎根着“铁饭碗”思维,而没有很好地利用该条款,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辞退的人少之又少。《公务员法》颁行以来,也有部分省市招录了聘任制公务员,但在一片叫好声中,也有人质疑目前聘任制公务员不过是人事改革的点缀[11],在整个庞大的公务员体系中,仅有极少数的职位(大多数还是新设的)进行了聘任制改革,象征意义远大过实质作用,远未冲击到旧有的公务员,也难以形成“鲶鱼效应”。现实中,已经有一些任职不到两三年、通过了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选择辞职的方式,跳出了《管理办法》所设立的重重危机。对他们个人来讲,是跳出无解困境、找寻到了解困之路,但对国家来说,则是又要重新面对短缺书记员问题,即便是及时补招书记员,仍要付出重新培养教育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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