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鼓励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2024-08-28

财政部鼓励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精选9篇)

财政部鼓励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1篇

财政部鼓励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财政部2012年12月发布《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分析人士表示,该办法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相关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执业需取得证券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与金融业务相关的企业。

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如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其中,集团控股类金融企业母公司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具有较好的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具备相应的财务承受能力,不得因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出现亏损,影响金融企业长远发展。

在个人缴费部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缴费部分(不含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性缴费)的25%,以后逐步提高。在职工和金融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部分职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金融企业年金缴费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职工工资总额的5%。

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原则上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有条件的大型金融企业可以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并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进行说明。

另外,近日有消息称,相关部门正酝酿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人社部公布数据显示,企业年金近5年的总体收益率达到8.87%,比同期通货膨胀率3.71%高出

5.16个百分点。

财政部鼓励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2篇

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天津市将对建立企业年金给予税收优惠。目前已有15家金融机构获准在天津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等业务。

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 第3篇

一方面, 社保基金的风险承受度相对较低, 必须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尽可能高的收益, 不可能为高收益而去冒高风险;另一方面, 社保基金是长期资金, 追求长期稳定的收益。

一、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

1、允许进入成本列支太少。

目前有26个地区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比例介于4%~12.5%, 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12.5%以内的部分, 可从成本中列支。根据国资委135号文件, 中央企业可在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4%。但这仅限于企业年金基金征收阶段, 在基金运营和支付阶段还需纳税, 同时, 除新疆外, 还没有针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2、税收优惠政策未普遍体现。

由于相关优惠政策, 特别是税收优惠尚未落实或力度不够, 许多有实力、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尚处于观望态度。国外实践经验证明, 对企业年金缴费实行免税或推迟征税, 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目前, 大多数国家 (如美、英、日等国) 一般在企业和职工缴纳年金费用及年金基金投资这两个环节免税, 只在退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时进行征税。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和职工都享受到税收优惠, 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源头上应以税收优惠政策拉动, 资产运作中应以风险控制, 但目前我国的企业需求没有释放, 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出台, 投资环境不理想, 监管体系尚未建立, 配套法规缺失。

如果缺乏税收优惠, 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就缺乏优势, 即使是经营效益优良的企业, 也将更愿意选择即期型员工福利而不愿意选择企业年金这种预期型员工福利。而对于国家而言, 税收优惠则是以微量的直接税收让利调动企业的内部资源, 进而实现增进劳动者福利及国民福利的目的, 显然税收优惠促使企业年金的发展符合国家利益最大化。因此, 在国家的政策支持中, 税制的优惠是最重要的政策支持。

3、运行成本的制约。

我国社会保险中企业征缴费率已超过了企业工资总额的30%, 接近国际上通行的警戒线, 加上住房公积金, 再建立企业年金, 过重的税费负担使很多企业心有余而力不足。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 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等压力普遍沉重, 企业的理性决策是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员工最需要的地方去, 而企业年金相当于“期货”, 与其建立企业年金, 还不如增加员工当期收入, 以解决更现实的问题。

同时, 按照劳动保障部23号令的规定, 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 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没有明确列支渠道。企业年金的收益呈不确定性, 而委托管理的成本却呈刚性, 在企业年金缺乏收益保证的情况下, 较高的运行成本也使一些企业望而却步。

4、市场风险的影响。

理事会受托在企业年金起步阶段是个非常好的创举, 能够实现资源的自我开发和利用。同时,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相对稳定, 而市场形势则变幻莫测, 目前急需解决的是理事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必须强制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 中国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 必须改变以前的自愿建立原则, 而实行强制建立: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 都应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违规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1、从企业来说。

尽管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 但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仍不乐观, 如果按照自愿建立的原则, 则企业年金制度很难在全国推行。即使是在国有企业效益较好的时候, 也存在企业不愿意建立职工年金的倾向。在国有企业中, 受多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 企业的短期行为被强化, 以致于在企业收入分配上, 经营者更注重满足职工现期收入增长的要求, 以调动职工实现当前经济目标的积极性。而企业保险的效应主要不是现期的, 而是预期将来的, 当前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用较弱, 也不直接反映企业现任领导的政绩。这种长短期效应的差别性, 促使经营者宁肯多发奖金、多提工资, 而不愿意为职工建立养老年金。而在快速发展的非国有制企业, 利润最大化是其主要的经营目标, 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是其利润的扣除, 因此如果法律不强制这些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非公有制经济是不太可能主动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的。

2、从企业职工来说。

企业职工也有类似的短期心态, 认为几十年后的事情看不准, 不如现在多拿钱实惠和实在。加上在我国没有形成劳资协商、谈判机制, 劳动者个人甚至工会组织与单位的力量相差悬殊, 没有法律的强制推行, 劳动者很难督促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特别是企业年金制度将要成为养老保险体系的主干, 从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内在要求出发, 也需要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3、从国家制度来说。

在以前单一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体制下, 我国的企业年金处于补充从属的地位, 实行的是自愿建立的原则。现在企业年金将成为整个社会体系的主干, 不再是补充性的层次, 因而其建立也不能再是自愿的了, 必须强制推行。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 规定了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企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是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 三是民主管理基础较好。从当时的背景来看, 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限制国有资产的流失, 预防国家财政税收的减少, 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是今后这样的限制就不能再要了。企业年金不再是可有可无的补充, 而是社会体系的重要一环, 因此应将企业年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的各类用人单位, 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因此, 企业年金制度虽然是企业行为、自愿建立, 但实质上与国家政策有关, 受到政府监管, 至少带有半强制行为, 应该是强制性。否则, 国家政策无力执行,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将更加艰难。

由国家鼓励到企业实施, 由政府、企业管理到市场化管理的过程,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经历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探索和企业年金规范三个阶段, 这与我国经济社会水平的发展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而担负国有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资源正是我国启动企业年金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

三、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总规模仅为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10%左右。据统计, 未来三年企业年金总量每年将增长1000亿元, 各类企业年金总量可达5000亿元左右。据保监会预测, 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世界银行更是乐观地预测, 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 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 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才起步, 需要参照、借鉴国外的经验。但是, 中国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经济、社会状况与国外发达国家有很大差异, 国外成功的经验未必能够成功复制, 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做法。因此, 既借鉴国外经验又尊重中国国情, 才能使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营与管理尽快走上规范和高效的轨道。

企业员工退休后需要养老保险这一生活支柱, 员工退休后步入弱势群体, 而弱势群体是输不起的。企业年金基金是私人财产, 受委托管理这部分资产的机构也输不起, 尤其是理事会性质的受托人没有任何承担风险的能力;就是法人受托机构, 其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极其有限, 况且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遭遇风险的赔偿责任。因此, 应建立一套完整地确保受益人资产安全的制度, 比如风险准入机制。运作企业年金不仅要具备市场准入资质, 还应该建立风险托底机制, 比如再保险机制、投资担保机制等, 还有配套的监管机制以减缓企业年金运行风险, 而资产运营风险让受益人承担是不公平的。作为市场行为, 用户是有选择权和知情权的, 他们会从业绩、份额、品牌等方面选择最好的机构, 企业年金的投资不是短期行为, 不是图一时收益较高, 而应是长期较好。企业年金基金是长期投资, 不是投机。目前我国市场尚缺乏适应企业年金性质和特点的保本和适当收益的金融产品, 应针对性地开发适合企业年金的金融产品, 提高基金收益率, 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财政部鼓励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4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年金制度;探索思考

企业年金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提高了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在国有特大型煤炭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尤为重要,不仅可以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也能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我国在企业年金具体立法方面还是空白,缺少相关政策支持,导致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不规范。淮北矿业集团为切实维护职工利益,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安徽省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有关政策,于2005年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按照“法人受托全分拆模式”规范运作的企业年金项目,2006年5月,淮北矿业集团与中诚信托在北京正式签订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托管合同,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了账户管理合同,与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等3个投资管理人签署了投资管理合同。合同的签订,标志着淮北矿业集团企业年金计划正式启动。

淮北矿业集团作为国有特大型煤炭企业,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积极进行探索。2004年,隨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方法》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加之煤炭市场的好转,企业初步具备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依据和经济基础。2005年初开始,淮北矿业集团不失时机地把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到议事日程,组织专人先学习领会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并在学习外部经验、反复征求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订了《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年金试行方案》,在2005年6月报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淮北矿业集团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1淮北矿业集团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成功做法

1.1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企业年金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薪酬福利结构的一部分,是企业用于吸引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淮北矿业集团在册职工10万多人,年龄结构复杂,退休人员多,且下属企业效益差别大。面对职工平均收入偏低的状况,淮北矿业集团充分认识到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于调整企业当前的薪酬福利结构,完善分配制度,提高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构建和谐矿区的重大意义。同时,企业正在实施转型发展战略,急需留住人才和吸引外部人才,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促进淮北矿业集团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又十分紧迫。因此,淮北矿业集团选择了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企业年金制度。

1.2企业年金缴费照顾大多数职工和低收入者的利益。企业年金所需费用,是按照规定采取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方式进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数额控制在实有参保职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在分配的时候采取平摊法,就是根据缴费总额按月平均划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原则上按本人上年度岗位绩效工资的5%缴纳,设上限而不设下限,若本人上年度岗位绩效工资的5%,超过企业为职工个人缴费标准时,个人按企业为职工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即个人缴费上限是企业为职工个人缴费的标准。由于在企业缴纳部分采取平摊法,个人缴纳部分又采取设上限不设下限的方式,既保证了公平性,又充分考虑部分低收入职工的情况,尽可能使所有职工都能享受到企业年金带来的利益。

1.3让实施年金制度前退休的人员也享受到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2005年1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虽然不具备参保条件,但考虑到这部分人对企业的历史贡献,让他们也能够享受到实施年金制度带来的好处。淮北矿业集团规定,在企业执行企业年金期间,对已退休人员实行生活补贴,补贴金额按季发放,直接划入其养老金存折本。

1.4在待遇支付时设置过渡期,保护即将退休职工的利益。对于在2015年前退休的职工,由于个人账户储存资金较少,为保护这部分人的利益,对于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职工,自退休次月起,按实际参加企业年金年限(含企业年金中断年限)等额分月支取年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支取完毕后,再按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有关补贴标准进行补贴。2014年12月31日后退休的职工,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分10年等额支取。

1.5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实行激励政策。为鼓励职工为企业多做贡献,对为企业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实行一定的激励政策。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企业当年按其本人上年度岗位绩效工资增加10%年金;对获市、集团公司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企业当年按其本人上年度岗位绩效工资增加5%年金。

2完善煤炭企业年金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2.1慎重选择企业年金的外部运作机构,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为保证企业年金的稳健运营,降低风险,淮北矿业集团成立了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企业年金的管理工作。考虑到理事会缺少专业人才,为实现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淮北矿业集团决定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在2005年三季度,又成立企业年金基金运作调研组,对具有资格的多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分别对受托机构的业绩、市场美誉度,对托管机构的托管规模、托管基金类别、专业团队以及内控制度,对账户管理人的账户管理系统、服务承诺和服务能力、内控制度,对投资人的经营业绩、经营理念、团队素质及团队精神、管理层状况、决策程序、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管理等进行全方位的考察、比较和筛选。

淮北矿业集团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运作机构的原则是,坚持在安全的基础上获取最大利益。因此,淮北矿业集团的企业年金基金选择了“法人受托全分拆模式”进行运作,分别选择了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机构。目前,淮北矿业集团企业年金基金已经进入安全投资运营阶段。

2.2健全煤炭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确保煤炭企业年金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年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为企业年金运营管理涉及到投资、法律、市场营销等方面,立法部门应借鉴国外比较成熟和先进的做法,做出更细致和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规定,煤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也必须有相应的规范制度。要进一步加强系统监管,强化业务经办的追溯、回溯功能,强化系统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形成企业年金实时反映的管理网络。

2.3完善煤炭企业年金管理结构。煤炭企业年金理事会实际运作中由于专业人才的缺乏,难以有效发挥理事会受托监管责任。合理的聘请外部专家有利于提高理事会决策能力和监管水平。为加强企业年金的规范管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一定要选择由国家认定的企业年金监管部门与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对管理机构的运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使企业年金由原来的企业自建自管,完全独立于企业和所有管理机构的资产,这样年金资产的长期安全和保值增值更有保障。

财政部鼓励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5篇

10月18日,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和市金融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财政将对全市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

所谓研发准备金,是指为保证企业研发项目的资金需求,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开展研发活动前,或研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研发准备金制度,则是指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对全市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市、区(县)财政将安排预算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并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性拨付。

也就是说,享受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应当建立并运行研发准备金制度,同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及执行等情况进行备案。备案截止时间为当年2月底前,在重庆市经信委资金申报网上完成备案。

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市经信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当年度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通知。企业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市经信委资金申报网上进行申报,并在受理截止前,报送相应书面材料到所在区(县)经信委。

申报受理后,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审定结果将按程序向社会进行公示。预计每年六七月,企业就可领到补助资金。

相关新闻

由市经信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下称“细则”)。细则将推动重庆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

研发准备金是指为保证企业研发项目的资金需求,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开展研发活动前或研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据悉,对全市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市、区(县)财政将安排预算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分级承担的方式,按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并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性拨付。享受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应当建立并运行研发准备金制度,同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及执行等有关情况进行备案。

另外,还将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管理机制,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分享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打通银企对接障碍,深化银企合作,推进金融机构对完成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的企业实施信用贷款授信等金融创新政策。

对于申请研发准备金的企业,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当年度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通知。企业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市经信委资金申报网上进行申报,并在受理截止前,报送相应书面材料到所在区(县)经信委。中央驻渝企业及市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申报,由相关区(县)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程序办理。

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区(县)经信委会同财政局、科委、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金融办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各部门审核情况,提出企业研发投入拟补助计划上报市经济信息委,对初审未通过的企业,由各区(县)经信委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初审后市经信委将联合各部门进行复核,对复核未通过的企业,由市经信委退回所在区(县)经信委并说明原因。复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对补助额度进行审定。

财政部鼓励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6篇

杨长汉1

三、**集团建立企业年金的运行模式

**集团准备向国家争取以集团为单位经办企业年金的资格,并将**列入企业集团建立企业年金的试点单位,按照集团经办的管理思路确定企业年金的运行模式。由于企业年金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为了从长远考虑企业年金工作,维护稳定,在目前各地方企业年金管理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模式。集中管理是指由**(集团)总公司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统一管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统一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设立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及企业年金监督管理部门等;分级实施是指由各参加企业年金的单位根据**(集团)总公司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原则和限制条件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缴费标准、分配及支付水平方式等;提供职工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跨单位调动的动态信息。各参保单位相应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和监督管理部门。

评析:**集团根据自身特点,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模式。既保证了集团企业年金方案设计的统一性,又根据各参加单位的情况,体现出了方案的灵活性。这样的模式设计适合企业以集团方式建立企业年金。但是“集中管理”只能是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因为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及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分别应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充当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来进行。

(一)实施此种管理模式的理由

1.通过集中管理可以制定统一政策,全局考虑企业年金工作,便于总体控制和对所属企业提取、分配进行监控,避免各单位水平高低悬殊,引起不必要的攀比。

2.账户的统一管理与年金集中支付有利于员工在系统内合理流动时企业年金关系的转移和衔接,保护员工的应得利益,维持企业年金的连续性。

3.分级实施便于所属企业确定企业合理的缴费水平和支付水平,集中管理可以形成集团的合力,增强整个集团的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年金管理的目标

1.近期目标:企业年金建立初期,主要以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服务为主。2.远期目标:待积累一定的管理经验,具备一定的规模后,可向社会上拓 1 文章出处:《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与管理》

杨长汉 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展服务领域,为非**单位提供企业年金的管理服务。

评析:根据23号令:作为受托人,“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因此,**集团的远期目标:为非**集团单位提供企业年金的管理服务不符合现行规定。

四、企业年金的组织机构、相互关系及主要职能

(一)**(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机构及工作职能

1.企业年金理事会

**(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由总公司人事、财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及集团成员单位代表组成。其中理事会主席由集团主管领导担任,副主席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各直属单位代表由各单位企业年金理事会推荐产生。

评析: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组建及人员构成基本符合现行制度规定;但根据20号令,应当明确:在企业年金理事会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主要职能:具备受托人与委托人双重身份,对各单位企业年金理事会及职工而言是受托人,对**(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及投资运营机构、企业年金资产托管机构而言是委托人。

具体职能包括:接受总公司职工及各单位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负责集团企业年金政策、基金投资管理运营政策的制定;批准集团企业年金重大事项;决定企业年金的管理方式,选择企业年金经办人、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并对其账户、投资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接受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处理职工关于企业年金方面的投诉。其根本宗旨是保障受益人利益。

企业年金正常运转后,企业年金理事会将有关企业年金的运行情况、投资运营情况向集团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汇报,有关重大决策如有必要也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评析:关于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具体职能,描述不够准确。同时,作为委托人,企业年金理事会,不直接制定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运营政策,而应选择委托相应的投资管理人来运作。其具体职能根据23号令应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受托人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接受委托人、受益人的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基金管理报告。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 15 年;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企业年金经办机构

**(集团)总公司以企业集团经办企业年金的形式向国家申请经办资格,经获准后成立企业年金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人),接受**(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人)委托,负责企业年金账户的管理,处理年金计划的日常事务;负责评价所属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负责基金的收缴和待遇的支付及企业年金关系的转移;负责基金收益的调整及分配;负责向委托人提供运行信息及其他行政事务;接受职工的咨询等;监督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运行,同时接受企业年金理事会、国家及企业内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评析:根据对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描述,它的职能更接近于账户管理人。在23号令中,对于账户管理人应满足的条件及职责规定的非常清楚。作为账户管理人,首先它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由企业设立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的形式是否合理和合规值得商榷。

此外,企业可以在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内部设立相关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及监督。

3.企业年金监督管理机构

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企业内部监督由集团总公司监督、审计部门担任,同时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工作职能:监督集团范围内企业年金运行情况,接受职工关于企业年金的投诉,委托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具体处理投诉情况。

(二)**集团各直属单位企业年金机构及工作职能

1.企业年金理事会

具备受托人和委托人双重身份。对本单位职工而言是受托人,对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而言是委托人。企业年金理事会由本单位人事、财务、工会、社会保险等部门人员及职工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的重大事项,批准本单位企业年金的实施方案,执行集团总公司的企业年金政策,受理本单位职工的投诉。

2.企业年金管理部门

本单位成立企业年金管理部门,其主要的职责是:执行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的统一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初步确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缴费标准、分配标准;负责职工人员动态信息的提供,接受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处理本单位职工的投诉及接受职工的咨询。

3.受益人

对本单位企业年金理事会而言又是委托人,一般指企业职工,是依法享有获取企业年金权利的人,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参加者。

(三)其他关系人

除上面提到的按照集团“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运行模式涉及的企业内部有关机构及人员外,还会涉及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等主要社会关系人。

1.投资管理人

指经**(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选择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主要按照企业年金理事会规定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组合比例进行企业年金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确保企业年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定期向企业年金理事会提供投资运营情况,接受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及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评析:指由**(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选择委托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国家规定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2.托管人

根据委托协议,接受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委托,代为安全保管年金基金资产。投资管理人既要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也要受到托管人的监管,并且还要接受投资管理人、中介机构及市场的监督。具体职责包括:保管年金基金的各种资产;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监督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不予执行,并向受托人及政府监管机构报告;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年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长期保存年金的会计账册、记录;出具投资管理业绩报告,提供年金保管情况,并向受托人及政府监管机构报告;年金计划、保管协议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评析:指根据委托协议,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其主要职责: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企业年金基金各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 15 年; 国家规定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3.中介人

指经国家认可的专业性机构,如审计机构、精算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

审计机构:对受托人、管理人、保管人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对基金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精算机构:评估年金基金的负债水平及受益人的未来待遇。

投资顾问(机构):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等提供书面的投资政策咨询和投资策略咨询。

法律事务所(律师):为受托人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评析:中介人指经国家认可的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为企业提供企业年金方案设计; 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 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咨询;对企业年金管理绩效进行评估; 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增加: 4.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指根据委托协议,由受托人委托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计算企业年金基金待遇; 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 15 年;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5.受益人

受益人指对本单位企业年金理事会而言又是委托人,一般指企业职工,是依法享有获取企业年金权利的人,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参加者。

图1.6.1 **集团企业年金组织机构及关系图

五、企业年金管理总体工作流程

评析:**集团的企业年金管理的部分工作流程与现行法规相冲突。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年金度行办法》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在**集团建立企业年金涉及的各关系人中,企业年金理事会处于各方的中心地位,属于决策机构;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作为经办机构执行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定,具体选择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报理事会通过,执行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职能并向理事会报告,**集团企业年金管理的总体工作流程如下。

1.**(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实施方案,选择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报企业年金理事会通过,并在银行开立企业年金专户。

评析:如前所述,**集团所称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实际上行使的是账户管理人的职能。因此,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者应当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然后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再选择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

2.基层单位根据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缴费标准等事宜,并经本单位年金理事会批准后具体实施。

3.基层单位企业年金管理部门整理员工数据库,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基础数据报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将企业年金缴费汇入总公司企业年金专户。

4.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核对缴费数据,核对无误后将收到款项转入托管银行账户,由投资运营机构负责投资管理。

评析:由于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定位模糊,其在企业年金管理中的地位及职责令人致疑。集团应当考虑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专门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

5.职工发生跨单位工作变动或办理退休手续时,由职工所在单位提供变动信息,由总公司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或年金支取手续。

6.末,由投资运营机构提供基金收益情况报告,总公司经办机构确定收益分配办法后经年金理事会批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并向职工所在单位公布分配情况。

实际上,如缴费、账户转移、支取等专项工作流程可在制定企业年方案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

六、**集团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框架

**集团企业年金方案涉及的内容包括:实施主体及条件、组织机构和决策程序、资金筹集和缴费标准、享受条件等。在资金来源、缴费标准、记账方式、享受条件和计发办法方面可按以下思路设计。

1.实施的主体及条件

实施主体为**集团各所属单位,主要条件为:经营状况稳定,有经济承受能力,净利润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评析:体现了企业年金非强制性的原则。

2.组织机构和决策程序

**集团建立企业年金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按照本报告第三部分所描述的内容确定。决策程序:由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和各单位企业年金经办部门提出需要决策的事项,由集团企业年金理事会进行决策,重大决策还应经过集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评析: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地位有等进一步明确。3.资金筹集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资金筹集可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1)在企业经营状况比较稳定,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时,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的比例,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2)允许将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提取出来留给企业作为建立企业年金的资金;

(3)企业自有资金。

评析:国家于2000年《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首次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列支(仅在试点地区)。2003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根据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4.企业年金的分配原则及分配方式

由于建立企业年金是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吸引优秀人才为主要目的,因此在分配上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所谓“效率优先”是指在单位缴费上向优秀员工和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倾斜,体现企业对他们所做成绩的认可。所谓“兼顾公平”是指企业员工共同享受企业的发展成果。

在企业年金的分配方式上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制度。企业缴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个人缴费按规定比例缴纳。这样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可由本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企业缴费的1/2。企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实账管理。

根据**集团岗位类型较多、船岸职务类别差别大的特点,可考虑从职务、工龄(企业工龄)、岗位、突出贡献奖励、照顾老龄补偿等因素方面,设计企业年金的分配标准。比如在计算员工的缴费标准时确定个人缴费的综合系数,包括职务系数、工龄系数、奖励系数、岗位系数及老龄补偿金等,充分体现企业对员工贡献的认可。

5.企业年金的计发

由于企业年金实行缴费确定型的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储存模式,账户积累原则上完全属于员工个人所有,不具有共济和调剂的功能。企业年金参加者可选择领取的方式,对于选择按月领取的,月领标准按照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领取至账户储存额不足月标准时则进行一次性结算,终止支付责任。

评析:此处的1/120类似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120的依据是职工退休后的平均余命,是用预期寿命的70岁减去退休时的60岁,即10年,再乘以12,即为120。企业年金的领取应当更加灵活。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以选择分5年、10年、15年等按月领取,然后再具体设计领取方式。

6.享受条件

企业员工必须为企业服务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才可完全享受企业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的所有权,比如为**集团工作满20年享有全部归属比例。不满20年的按照工作年限享受账户的归属比例,满2年享有归属比例10%,以后每增加2年归属比例增加10%。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本息则自始至终完全归个人所有。

评析:企业年金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策略,一方面,企业员工必须为企业服务达到规定的工件年限,才可完全享受企业年金账户企业缴费部分的所有权,比如为**工作满20年享有全部归属比例。另一部分,为了减少企业员工的流动性,最大限度是留住人才,还应该规定一个开始享受企业年金权益的最低工作年限。比如,可规定工作满5年的,方可开始享受企业年金权益,归属比例为25%,然后,每多工作一年,归属比例增加5%。

具体归属比例可以由企业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可以考虑工作满10年就可享受完全的企业年金权益,同时每多工作一年的归属比例也应适当增加。

7.账户的转移和继承

(1)员工在**系统内部调动工作时,账户关系随同转移,但不转移账户基金。

(2)员工辞职或调出**系统时,按照归属比例转移账户基金,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员工因违纪、判刑等原因离开**系统的,则不享有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

(4)员工在职身故的,企业年金账户按照归属比例可以继承。继承人由参保人指定,未指定的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析:(1)员工在**系统内部调动工作时,账户关系随同转移,但不转移账户基金,也不能领取基金。

(2)员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按照归属比例转移账户基金,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员工因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4)员工因违纪、判刑等原因离开**系统的,则不享有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

(5)员工在职身故的,企业年金账户按照归属比例可以由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退休职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除以上方面外,还应包括个人账户的对账及投资收益的分配等,这里不再详细说明。

文章出处:《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与管理》

杨长汉 著

财政部鼓励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7篇

记者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了解到,沈阳市今年将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并出台相应的办法。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作用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满足职工较高养老保障要求,从而有效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

作为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保险,年金将作为一种福利。企业如果能给员工提供年金,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自己企业对人才的吸纳力,也可以具有对人才形成长足的吸引力。

企业年金是由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自愿实施,由企业与职工以及年金的管理机构共同商定缴费的标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一般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8。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或定期从本人所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领取企业年金,没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提前提取。

财政部鼓励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8篇

一、企业年金在国企实行的意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前提下, 接受国家政策指导, 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 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 可以有效补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 从而提高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通过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和人才长效激励机制, 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 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从某种程度上说体现在人才的竞争上, 吸引并留住人才, 是企业成功的要素。根据针对国外企业的统计, 长期激励在高管薪酬中比例高达60%以上 (Mercer, 2004) (具体比例如下图) 。

针对国内企业的研究则表明 (TPP&IPSOS, 2004) , 大多数的员工 (70%) 都比较关心退休后的收入水平, 但同时大多数的员工 (73%) 目前都还没有开始为退休做财务方面的安排和打算。而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相对较高的薪酬完全在任期中实现, 没有将收益延期到退休以后, 经营者往往由于惧怕退下来以后收入的巨大落差, 造成在任期间作出短期行为的决策, 这一点也成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比较头疼的问题。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一方面能够丰富薪酬福利体系, 体现公司对员工的长远考虑和关怀, 从而可以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另一方面, 通过设计企业年金权益的延期归属计划, 可以为人才铸就“金手铐”。企业年金建立后,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资金并不即时归属个人, 而是与员工效力年限及相关工作表现挂钩, 这样, 员工一旦中途离职, 就会面临企业年金方面的较大损失, 从而增大其离职成本, 起到挽留员工的目的。

二、替代率及职工退休收益评估

替代率是指员工退休后每月可以支配的养老金占该员工退休前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 员工退休后, 与工作相关的支出会相应减少, 因此养老金替代率保持在70%~80%的水平是比较合适的。70%~80%的替代率水平可以保证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与退休前相比不会有太大的落差, 从而解决了员工退休收入问题的后顾之忧, 使员工对企业产生归属感并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

在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 员工退休后能够获得的养老金主要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基数的11%计入个人账户, 领取时则每月领取个人账户累积金额的1/120;基础养老金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0%;“中人” (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 实施后退休的人) 由于个人账户累积量不足, 还可以获得过渡性养老金, 相当于对参加社保前的工作年限的补偿。

对于收入水平相当于目前山西省社会平均工资的男员工, 其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大约在50%, 收入越高, 替代率水平越低;同时, 女员工由于工作时间比男员工短, 替代率水平也略低。因此社保养老金不足以保证退休后的生活, 企业年金是企业可以考虑选择的有效解决途径。

企业年金替代率, 可以作为评估企业年金计划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 实现20%~30%的替代率, 可以有效地提高综合替代率, 从而保证退休员工的生活水平。以下举例说明企业年金收益评估:

假定一位男性员工, 今年35岁, 上年月工资2000元 (即年缴费基数为24000元) , 缴费比例8% (企业与个人合计缴费) , 年投资收益为3%, 年工资增长率为5%, 则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累积示例如下表:

则该员工到60岁退休时, 可以一次性获得127810元的退休金。如果将这笔资金转换成月领至身故 (至少领取10年) 的退休金, 则每月可以领取675.73元 (按照现行笔者所在公司转换年金条款计算) , 大约相当于退休前月收入 (81273/12=6772.75元) 的10%。相应的, 同等情况下, 35岁女性员工 (55岁退休) 的替代率约为6.3%, 25岁男性员工的替代率约为16%, 25岁女性员工 (55岁退休) 的替代率约为10.5%。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时的年龄越大, 企业年金的替代率越低, 女性员工的替代率低于男性员工的替代率 (因为女性员工退休早, 且由于女性预期寿命大于男性, 转换年金的价格也比男性高) 。

加上基本养老保险的50%替代率, 达到60%的替代率水平, 距离70%的目标值还差10%, 可采用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来弥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制度主要采用确定缴费型, 即DC计划, 以上演示建立在确定收益的基础上, 只是为了对替代率指标作出比较, 企业可以据此调整缴费水平、评估企业年金投资效果。

三、企业内部平衡与方案设计

基于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对传统, 涉及员工利益的分配计划在运作上均要求简单、易操作, 所以在实务中, 企业年金缴费方案的设计一般直接采用与现行工资挂钩, 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思路。这样的设计对现行工资制度的要求较严, 工资高的, 企业年金缴费也就高, 退休后享受企业年金的收益也就多。但是, 企业年金作为员工薪酬福利的构成部分, 要符合企业人力资源战略, 在长效激励设计上, 还应考虑到企业内部各种关系的平衡问题。员工较年轻、流动性较大的国有企业, 可以更多考虑业绩 (工作表现) 因素, 与个人工资挂钩, 同时, 为了留住关键员工, 可以对关键岗位进行适当倾斜;员工年龄较大、体制较为传统的国有企业, 可以适当考虑工龄、司龄、级别等因素, 并对临近退休的老员工进行适当倾斜;在某些行业, 国有企业的重组过程中, 往往会出现大量即将退休、或未到退休年龄却被精简的人员, 能否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安置问题, 关系到该类企业重组工作能否顺利进行, 除了买断工龄、内退等措施, 为这部分员工提前做好企业年金计划, 能使他们老有所养, 后顾无忧, 从而配合企业转制工作的正常运作, 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 可采用一次性缴费且完全由企业缴费的方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对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 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企业年金缴费, 可根据其任期考核结果, 适当提高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企业盈利并完成国资委下达的经营业绩指标, 人工成本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以及人工成本指标控制达到国资委相关要求的, 可按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盈利指标未能达到国资委核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企业亏损, 以及人工成本指标较高时, 应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或暂停缴费。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的缴费水平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 合理确定缴费水平, 避免互相攀比。

四、企业年金缴费成本与财务状况预测

企业年金缴费, 不能超过企业的财务能力。一般来说, 首期缴费的规模比较容易控制。但是, 企业年金计划是一个长期的计划, 并且其缴费计划一般都在方案中明确, 不宜频繁修改。这就需要对企业年金计划的中长期现金流进行预测, 并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吻合, 确保企业年金缴费始终在财务允许范围之内。如果国有企业未完成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或亏损的, 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 不能继续企业年金缴费, 也可以理解为, 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金缴费需要根据经营业绩情况做调整, 企业缴费可能出现中断, 待经营状况好转后, 再延续缴费, 个人缴费则不受此限制。

按照山西省企业年金税优政策, 企业缴费占上年度工资总额4%的部分可在税前列支, 以下举例说明企业年金缴费评估:

假设公司上年度工资总额5000万元, 经过测算, 企业年金缴费 (企业缴费部分) 大约占工资总额的4%, 预计工资总额每年以8%的额度递增, 则预计未来10年缴费规模为 (单位:万元) :

也即企业缴费在10年间增幅为100%, 平均每年增加10%, 这也是随着年度工资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企业年金缴费作为国有企业人力成本增加的一部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需要关注的是增加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对总成本和利税指标的影响, 以下做简要分析:

企业年金缴费增加的是国企的人力成本, 对于实行工效挂钩制度的国企来说, 实发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工资结余是已经提取出来的费用, 作为应付给职工的工资, 可以考虑列支4%以外部分的企业缴费。经了解, 一般国有企业的总成本中, 大约有10%为实发工资成本, 以工资为基数提取的各项福利费用约占59%左右, 具体为:

应付福利费14%, 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1.5%, 基本养老保险费20%。

基本医疗保险费7.5%, 失业保险费2%, 工伤保险费1%, 住房公积金11%。

合计为工资总额的59%。加上企业年金占比4%, 共计63%。其中企业年金缴费占福利费用总和的6.35%, 实行企业年金计划前与后, 对总成本的边际成本影响率为:

总成本×10%×63%×6.35%=总成本×4‰

对净利润的影响值为:

总成本×4‰-总成本×10%×4%×33%=总成本×2.68‰

浅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意义 第9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账户积累;未来保障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8-12-2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的建立具有普遍性原则,但并不是说任何企业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只有满足了建立的条件的企业才可以有资格建立起企业年金,并完善具体的企业年金制度,其职工才可以参加企业年金保险。具体需要满足的要件如下:

①企业要具备建立企业年金必须具体一定的经济能力。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是盈利的企业,能够按时完成国资委核定的经营目标,有能力保障年金运营资金的充足,能够实现年金运营资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充分保证员工的利益。如是亏损企业或者是未完国资委经营目标的企业,在未实再扭亏为盈和未完成经营目标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建立企业年金的。

②企业要建立企业年金必须有足够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不能因人工成本过度的增加,导致企业年金的建立成为企业的负担,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力,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经营业绩下滑,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适度下调企业年金缴费的费率,也可暂停企业年金的缴费。

③企业要建立企业年金基础管理工作一定要规范、民主代表制度要健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前提是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且企业职工都已履行了保险缴费义务。企业有完善的管理体系,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后实施。

1 企业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即企业所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情況,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改善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还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达到良好的社会效应。在国外,企业年金一般被称为私人养老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或雇员年金计划。

2 企业年金的特点

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三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它与与公共养老金、个人储蓄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便它们之间并不予盾,各有各的特点,在保险体系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它们之间是不可以互相替代的。

2.1 自愿建立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不同,它是由企业在参加了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本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来建立的。企业职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或者是不参加。

2.2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

企业年金资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按企业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从企业成本中列支。其中,企业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按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由企业在本人税前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企业和职工的共同缴费,即体现了企业的责任,又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同时有利于增强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增强企业年金的保障程度和保障水平。

2.3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额、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对应投资运营收益;其中,个人缴费及收益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根据企业制定的办法进行确定。这样的模式的好处是:个人账户完全归职工个人所有,使职工明确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利益关系,未来不会对企业产生过多的依赖和期望,便于职工在调动或退休时账户的提取。

2.4 企业年金资金的市场化管理运营模式

国家或政府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但不直接干预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基金运营,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依规监管。企业主要依托信托形式进行管理,企业和职工做为委托人,企业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做为受托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来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将具体的管理职能交给专业化的商业机构运营管理,分别是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这个模式的设计,在保证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审慎、专业的投资运作,以取得绝对收益、战胜通货膨胀及业绩比较基准为目标,为企业年金账户谋求长期稳健增值。

2.5 合理节税

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企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利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企业为职工购买企业年金,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对于企业的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在投资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由于企业年金保险作为福利计算,只在最终扣除相关税金,而其他的投资形式将会在每年扣除相对应的所得税,这样的话,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保险与企业其他的投资形式相比,将会获取更大收益。 职工个人购买企业年金,可以将退休一次性支付调整为按年支付,通过延长支付时间,降低个税适用税率,账户余额继续投资运营,随着年金账户的逐步积累,节约个人税收支出,企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作用会越发显著。

3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意义

①有利于养老保险“一体化”的改革,同时还能够改善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只能够保障广大退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企业年金的建立在基本满足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可以提高退休员工的生活待遇,使退休员工能够过上更加自信、幸福的晚年生活。

②建立企业年金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演变成为企业人力资本间的竞争、高素质人才的竞争。吸引和留住这些人才不仅要靠当期的薪酬福利,更要将眼光放远,将未来的退休保障计划列为一项重要的措施。企业年金作为一项延期支付的劳动报酬,它是企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发挥好这一杠杆作用,让职工对未来的保障产生预期,能够将企业的未来利益同职工未來的利益有机的融合在一起,会使职工产生归属感和主人翁的意识。这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来看,不仅是完善和扩展了薪酬保险分配机制,充分调动起职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对企业留住和吸引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③建立企业年金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措施。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的社会保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常发挥着的“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并且它的作用是其他所不可替代的。对于企业而言,要构建和谐企业,就是要解决好广大职工的养老保障的问题,让员工老有所养。当前,笔者所在单位在这方面就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随着企业的逐步发展成熟,离退休人员数量越来越多,对于社会统筹外补贴要求越来越多,与同行业的退休待遇攀比越来越严重,然而,当前企业所面临的在职及一线员工所需的薪酬、保险福利等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下,无力更多的满足退休职工的统筹外项目,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建立企业年金。实现企业独自负担转变为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从目前已运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来看,在此种模式下的职工,退休后所获得的收益要远远高于未参年金企业的退休职工的收益。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既体现了公平性,又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爱,职工又得到了实惠,最终达到了企业的和谐和社会的和谐,是一件利国利企利民的好事。

综上所述,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在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是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在合法合规,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是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的建立不仅是企业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员工的利好举措,也是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它不仅有利于完善企业薪酬福利体系,对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树立了企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美好形象和应承担的责任。

参 考 文 献

[1] 对我国企业年金的两点思考[J].财会月刊,2003(13).

[2]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3.

[3] 企业年金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M].中国金融出版社,

上一篇:人身保险会计财务笔试题下一篇:李炳亭高效课堂启动仪式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