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课,代课和调课的规定

2024-07-25

关于停课,代课和调课的规定(精选5篇)

关于停课,代课和调课的规定 第1篇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关于停课、代课和调课的规定

为了保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停课、代课和调课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教学单位(教学系部、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

2.各系、部、教研室要组织教师认真按照教务处排定的课程表按时到指定教室上课,任课教师一律不得自行停课、代课和调课。

3.全院性的停课、代课和调课由要求调动部门报经院长或教学副院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4.教师因故需要临时调课,必须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一般应提前三天由教师本人填写调课申请单,写明调课理由,拟出调课方案,征得有关教师及教研室主任同意,经系、部主任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2次课(4节)以内经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务处下发调课通知;超过2次课须经教务处长批准,并由教务处下发调课通知;凡超过10学时(含10学时)或教师需调整一周及以上授课时间,必须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并由教务处下发调课通知。

5.教师因病及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应通知系、部、教研室代办停课、代课和调课手续。6.需要调整课表或更换授课教师时,应由教研室提出方案,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学副院长批准后交教务处办理。

7.教师调课一般要安排代课教师或互换课程,不得采取集中补课方式,特殊情况空课时,必须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否则不予调课。

8.所有停课、代课和调课等课堂教学以及排定的自习时间的变动,都必须由教务处下达调动通知,其他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

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2004年6月

关于停课,代课和调课的规定 第2篇

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对停课、调课作出如下规定:

一、每个学期根据教学计划编制的各年级、各班的课程教学安排,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任何系(部)、教研室、学生班级或教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凡需停课、调课都必须填写停、串、调课申请单,待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三、因重大活动需要某一学科或全院性停课、调课的,应由系(部)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四、各系(部)因公需要停课或调课的,在系(部)批准的基础上,一天之内由教务处批准;一在以上三天以内的须报教务处长批准;四天以上由教务处转报主管院长批准。

五、教师因出公差、因病或因急事必须请假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并事先通过系(部)办公室通知所任教的班级。需要调课或补课或请人代课的,二节课之内由系(部)主任批准、作出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三到六节课由教务处批准并作出安排。所缺课一定要补上,凡需要事后补课的,具体补课时间、地点由任课教师与教务处协商解决,教师不得私自与学生协商后停课、调课、补课。

六、公共课、选修课教师因故必须停课、调课的,应通过教务处批准并统筹安排解决补课事宜。

七、在课程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得擅自抽调学生参加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活动,确因特殊需要,必须通过教务处批准。

关于调课、代课制度规定 第3篇

1、事假:

事假一律要求自行调课。

2、公出:

由学校安排公出的,连续公出2天内由年级组长批准后自行调课,连续公出2天并且调课节数在6节以上后,由学校安排代课,如需学校安排代课应事先告知学校教务处。

3、病假:

病假由学校安排代课,但必须在病休前一天请假,报学校批准,如急诊须在上课前请假。病假一律需医院证明。

⒉缺课教师凭批准后的请假条到教导处领取代课单交代课教师,假完填好后上交教导处存档,逾期不报不予认理。

⒊行政及有关人员出差、开会(属公务)缺课,由相应班级教师代课,也须填好代课单及时上报。

⒋经校长批准后的病事假才可请代课。私下调课、无请假手续的换课皆不计入代课时数,并要坚决杜绝。

⒌假前一律凭代课单进行统计,不追补,不增减。

1.语数学课老师因公(函授)外出二天(含二天)以内的,自己和其他学科老师协商调好课到教导处办理调课手续;三天(含三天)以上的到教导处办理代课手续。

2.其余学科老师因公(函授)外出一天的,自己和其他学科老师协商调好课到教导处办理调课手续;二天以上的到教导处办理代课手续。

3.病假、事假的办理代课手续。

4.临时代课,每节1元。

5.连续代课3天及3天以上,并按课表上课的,每节3元。

6.严禁教师私自调课,一经查实,除严肃批评外,将按每节10元从考核中扣除。

关于停课,代课和调课的规定 第4篇

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各项教学活动,稳定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不断地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特对排课、停课、调课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教学任务和开课计划的编制

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学校每学期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顶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实践报告等教学环节。

第二条 教学任务的依据是******职业技术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教学计划的,所在系(部)应组织骨干教师进行充分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教务处审查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业技能能手可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新进教师,可先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但须在一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

第五条 教学任务的下达。

1、教务处于每学期的第10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通过教学管理系统下达下一学期所有课程的教学计划,请各系(部)根据本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仔细审核,若发现教学计划与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符,应将意见填写在教学计划初稿上,经系部教学主任签字盖章后,于12周将纸质版交给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各系(部)审核后的教学计划在每学期的第13周向各系(部)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各系(部)按要求落实好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条件后,把相关信息录入到教学管理系统中。安排好教学任务是编排课程表的基本依据,各系(部)安排教学任务时,必须合理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写清任课教师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要求,注明教师上课需要使用的教室类型、预计上课学生人数等。

第六条 落实教学任务的原则。

1、坚持择优聘用的原则。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业务的前提下,尽可能把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安排在教学第一线,以保证教学质量。

2、教师每学期承担教学课程原则上不能超过3门,其中初次任教的课程不能超过2门;助教每学期初次任教的课程只能为1门;根据我院师资现状或专业发展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的教学任务。

3、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必须安排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根据需要可以配备辅助教师,以保证辅导、答疑、实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质量。

4、新开课的教师和开新课的教师(讲师及讲师职称以下的教师)应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在接受开课任务前,用半学期以上的时间进行系统备课,由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组织该课程所在专业的教师听重点章节试讲后,确定是否可以承担开设新课的任务。

5、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一般不得指定特定上课时间,但对教学场地有特殊要求的可提前说明。

第七条 全院任选课程由各系(部)于每学期第10周按照学院的规定程序上报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教务处统一排课,并上网公布任选课的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主讲教师、适应对象等详细内容,以便学生选择,确保新学期第一周准时开课。

第八条 教务处将各系(部)落实的教学任务汇总后,于第15周在网上公布下学期的教学任务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处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实践教学任务安排由各系(部)根据教学计划落实,并于开课前一学期第16周将课表送达各实验室、主管教研室及相关指导教师,并报送教务处备案。其中各专业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时间安排须在理论课排课之前完成。

第二章

排课

第十条 排课应遵循教学规律,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保证课表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第十一条 排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各系(部)配合协作进行。课表编排的原则是先排公共必修课,后排专业课。艺术系的专业课(含必修和选修)由系(部)自主编排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我院教学安排实行二学期制(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每一学期包含19-20个教学周,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制定的《校历》为准。

第十三条 实行全天排课制度,每节课授课时间为45分钟,上午包含1、2节和3、4节两个授课单元,下午包含5、6节和7、8节两个授课单元,晚上包含9、10节一个授课单元。第十四条 周一至周日均为正常授课时间。周二下午、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安排教学活动,但全校性选课、重修班课程及文体活动课程因教学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报教务处及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安排在周六、周日进行。

第十五条 排课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并应统筹考虑课程性质、教学条件和教师课时负担,力求使每个班、每节课的安排科学、合理。排课时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特殊规定外,每学期平均周学时一般不超过28学时,不低于20学时。

2、教师平均周学时一般不超过14学时,最高不能超过18学时。

3、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各班每学期全部课程的教学场所应尽可能相对固定。

4、尽可能将主副课程、文理课程、难易课程、理论与实验课程等合理搭配安排。

5、同一个班同一门课程一般不能安排一天授课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同一门课程每周两次或三次授课时间要间隔合理。部分课程(如艺术类专业课)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特殊安排。

6、尽可能给主干课程、难理解难学的课程等分配好的上课时段。

7、体育课一般不安排在上午1、2节,体育课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其它课程。

8、有利于充分利用教学设备和条件的原则。在排课前必须对现有教室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对共同使用的场地、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科学的安排,使各种类型的教室达到最大的使用率。

9、对不同班级开设的同一教学要求的同一门课原则上实行平行排课,学生可以在开课的前2周内选择教师进行听课,选课人数少于30人的教师班不开课,选课人数多的教师班根据情况实行大班教学,但最多不超180人。课表由教务处根据选课结果调整。

第十六条 为确保教学秩序稳定、课表准确无误,课表初稿编排后发至各系(部),各系(部)教务干事应认真校阅,保证授课教师、教室、课程不相互冲突,如发现课表与原下达的教学任务不符,应将意见填写在课表初稿上,经教学主任签字后,反馈给教务处。

第十七条 初排课表在第16周内完成后,需要进行选课的课程应公布给学生选课;学生选课按《******职业技术学院选课指南》的规定进行,选课应在第18周内完成。

第十八条 教务处或各相关系(部)根据学生选课结果对课表进行调整,在第19周前完成报教务处,教务处印制全校实际开课计划和课表,公布并下发各有关单位,系(部)教务干事要及进将课表发到主讲教师本人和学生班级及实验室、机房。第十九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和避免课程冲突,课程表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除教务处根据统筹安排调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课表。

第二十条 教师应按课表中规定的时间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如确需提前结束的,教师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教研室主任以及系(部)主管教学主任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章 调(停)课

第二十一条 调(停)课包括调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更换任课教师、代课、停课等。教师要严格按照学校排定的课表上课,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准调(停)课。擅自调课、缺课、停课者,经发现按相应的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因公外出或因事确实需要临时调课者,应事先在系(部)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调(停)课单,一次调(停)课在4学时以内,由教务处批准,一次调(停)课在4学时以上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属临时停课者,还需提出今后补课的具体安排。

第二十三条 教师因病、因事(突发性事件)来不及办理调(停)课手续的,应采取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在上课前通知系(部),系(部)应及时将调(停)课通知单送到学生班级,以免影响学生上课。事后应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凡未补办手续或理由不足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遇到节假日、全院性活动必须调(停)课的,按学校的通知执行。第二十五条 调(停)课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教务处;一份交课程所系(部)存档;一份交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采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务干事须通知电教中心或相关部门做好教学准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停课,代课和调课的规定 第5篇

为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完成,现对课表的编排和调课、上课、停课作如下规定:

一.调课

1.为保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允许随意调课、停课。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临时调课:

(1)教师因突发事件不能上课,如因病不能上课,需提供病假(病历)证明。

(2)教师因工作需要不能上课。(须提供有关会议通知等证明)2.教师因故不能上课的时间超过一周时,一般应另行安排教师代课。代课须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教研室提出安排意见,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同意后执行。

3.教师申请调、代课均应在系部填写调、代课申请单,办理审批手续。如教师因突发事件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其他教师或教研室主任代为办理,教师调课申请经系部主任批准后,由系秘书及时登记并填写调、代课通知单,负责通知有关班级和教师。不得打扰正常教学秩序,并于上课前一天送教务处备案。

4.凡未经教研室、系部主任、教务处同意,擅自调代课者,不计其课时工作量。并按“关于教学事故的界定及其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二.上课

1.任课教师必须准时上课,不得误课、迟到、早退。教师误课或迟到、早退,均按“教学事故(差错)规定”处理。2.正常的教学活动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任何人不得占用学生的课内学习时间,不允许干扰教师的正常上课。否则,任课教师有权拒绝,并报告教务处。

3.上课期间,手机、寻呼机必须关机。三.停课

1.校内各级单位和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停课。遇到全校重大活动需要停课时,必须经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同意,由教务处通知。各系部应根据教务处的教学安排通知实施。

2.教师因故不能上课,一般应和其他教师调课。如确实无法调课而要求停课的,需由本人以书面形式说明要求停课的原因,报系部、教务处批准(停课须有补课时间,否则不予审批和备案)。停课一周或一周以上,需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教师因特殊情况停课按病(事)假处理,事后应补上所缺课时。

专职教师应全力保证按时足时授课,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

教师因公、事、病调课,由组织人事处分别作为公假、事假、病假认定和处理。

主讲教师的主要职责在教学,无论因公、因私其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次数在四次以上(含四次)者,应记入本人本学年业绩考核表,并不得参评本学年度进行的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已经2006年10月9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调课 上课 停课 抄 送:全院各部门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10月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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