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承包经营合同书

2024-05-29

医院承包经营合同书(精选9篇)

医院承包经营合同书 第1篇

医院承包经营合同书

在审判实务中,一般都认为,医院不得承包经营,医院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无效。但是,如何适用法律,却值得商榷。

一般做法是以医院承包经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无效。国务院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登记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第七十九条规定:“转让、出借、出卖执业许可证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还有,卫生部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中重申:“医疗机构的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据此认为,医院承包经营是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况且,卫生部在重申卫生行业纪律中还进一步明确了不准医院内部科室进行经济承包。若如此说,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企业营业执照也不得出卖、转让,那企业承包经营不也是出卖、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吗?事同一理,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许有人会说,企业承包经营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允许。因此可以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公法原理,得出企业承包经营(出卖、转让企业营业执照)有法可依为有效,医院承包经营则法无规定即禁止的结论。可这样解释似乎也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不相符合。该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规定,即有具体、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范,而不是无规定。再说卫生部禁止医院内部科室经济承包的文件,充其量算作部委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那么,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可按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理来认定其有效呢?个人也持否定态度。其理由是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同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前者具有很强的社会公共利益性,事关每个人的伤病治疗,事关全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具有社会保障性。而企业行为则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一般不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当年国家为什么允许企业承包经营,一则能使承发包双方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二则仅由承发包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利益决定,不涉及任何第三人,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医院也照此进行承包经营,寻求承发包双方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则势必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这绝不是理论推导,已为现实中不少搞经济承包的医院乱收费,滥用药、不对症扩大检查的行为所证实,害得患者苦不堪言。可见,医院不能搞承包经营的根本问题是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个人认为,医院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此,认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也于法有据。那么,医院不谋利何以生存发展?医院生存发展的基本理念就是但求救人,不图其利,就是悬壶济世。至于医疗成本投入当然应由患者承担。如果医院经营发生亏损或者生存发展需要支持,国家和社会都要承担资助的义务。

虽然无论持何种观点,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当认定无效无疑。但是,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后果如何处理,则又有不同意见。分歧的焦点在于对承包经营期间的承包费给付、投资收入或者经营亏损等作何处理。至于对合同尚未履行不再履行或者在履行当中停止履行的.问题倒无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按无效作有效处理。即承包方应支付发包方的承包费不返还,未支付的应当补交;承包方的经营收入归其所有,亏损由其承担;承包方添置的设备归其所有并自行处置,如系添附则按添附处理。此外尚有其他损失则按过错大小分摊。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即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系双方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如系其他非法所得,应适用民事制裁予以收缴。比较两种观点,前者难以成立,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处理还是应当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其理由如下:一是在理论根据上,前者错误,后者正确。前者主张无效按有效处理,首先在逻辑上自相矛盾,混淆了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的界线,失去了国家司法干预合同效力的意义。有效和无效都一样,何必还多此一举否定其效力呢?对于有效合同,司法应当保障当事人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对于无效合同,司法应当否定其履行行为,排除其对经济社会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使双方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司法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对所有合同均适用,不能区别对待。其次,前者主张双方当事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予返还即无效按有效处理,实是对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之“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不当理解。以为作为发包方的医院将医院经营权交付给了承包方经营,承包方支付了承包费给发包方,二者本应相互返还,但经营权一经使用无法返还了,只能折价补偿。如何折价,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一方使用经营权一方获得承包费虽然无效,但其对价却具有相当的客观真实性,可将承包费视为折价补偿金。而且,在对诸如无效施工合同等某些无效合同的处理中,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也允许如此操作。双方不能返还时,按事前双方认可的价值折价补偿,相互抵销当然合法合情合理。但是,前者错将医院承包经营权合法化了。正如前所述,司法之所以否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关键在于法律既未设立也不保护医院承包经营权,所谓的医院承包经营权压根就不是一种民事权利,如何会有价值体现,又怎么能折价呢?同理,那种认为如果医院单方退还了承包费给承包方,医院让承包方白经营了,医院啥也没得到有失公平的理由照样不能成立。至于说承包方可能获得除去医疗成本支出外的非法所得,通过审计鉴定后,完全可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追缴返还和收缴制裁的方式处理,承包方亦不能获取任何违法所得。双方为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样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按过错承担。总之,前者主张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在处理上具有不能返还、无需返还、单方返还有失公允、只能适用补偿抵销的特殊性难以成立。而后者,完全符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排除合同可能产生或者已经产生的违法影响,回复到正常法律关系状态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价值追求上。因此,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与一般合同无效的处理并无二致。二是在适用法律上,前者于法无据,后者有法可依。医院承包经营合同在现行法律规范上都没有特定地位,其无效的处理当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过,依照合同法处理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后果,则依据充分。首先,尽管医院承包经营合同不是合同法上明确的有名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合同法总则中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以及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四条三款关于无效合同(无效民事行为)认定和处理的一系列系统规定,均能满足于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处理各种情形。

综上所述,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处理没有特殊性,其无效的认定和处理,都应当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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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承包经营合同书 第2篇

乙 方: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经董事会研究确定,将其所属的 分公司交由乙方承包经营,乙方承包后,该公司在行政、技术资质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上,仍然隶属于甲方。

第二条 乙方承包经营后, 分公司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乙方承包分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分公司经营前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清偿,承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清偿,若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 乙方每年按所承包工程的总标价加决算审定价及议标决算价款的 2 %向甲方交纳承包费。

第六条 乙方用个人所得对 分公司固定资产的投资,其产权归乙方所有,承包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

第七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有权对外联系工程、洽谈业务,但工程承包合同必须由甲方对外统一签订,在委托代理处由乙方签章。

第八条 乙方对承包分公司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并在经营管理方面有如下权利:

1、机构设臵权

2、人事任免权

3、专业人员聘用权

4、奖惩、招用和辞退职工权

5、自定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奖金分配权

第九条 乙方承包经营 分公司纳税和交纳各项相关费用后剩余的利润,由乙方自主分配,分配的办法乙方也可以同职工协商决定。

第十条 乙方在承包 分公司经营期间,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等,属于单位应交部分由乙方负责交纳。中标工程所收统筹费必须进甲方专户。决算审定后工程总价款差额部分及议标工程中统筹费属乙方,在统筹费不足的情况下,乙方在营业外开支账户中支出,并进入当年成本。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和统筹基金,其中包括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第十二条 乙方必须如期交纳税金,严禁偷税、漏税、欠税、拖交,否则造成一切经济的和刑事的责任均由乙方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以 个人资产 作为本合同担保,相关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负责办理,同时由 作为本合同中乙方的保证人。

第十四条 甲方对分公司的施工经营方向、工程质量、合同履约率等生产经营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甲方对分公司的财务有监督和审计权。

医院承包经营合同书 第3篇

近年来, 临洮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紧紧围绕“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的目标, 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受让方应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前提下, 严格遵循“平等协商,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合理有效配置耕地资源, 积极引导群众多形式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有序流转, 促进了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2014年按照中央提出的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度规模主体流转的要求, 鼓励和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流转, 不断提高规模化程度, 流转方式主要以转包、出租为主, 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农户土地面积不断增加, 农村土地流转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临洮县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100.8万亩, 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17.12万亩, 流转率16%, 其中转包8.27万亩, 转让0.15万亩, 互换2.05万亩, 出租6.16万亩, 其他0.49万亩;签订流转合同2.8万份。

二、临洮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㈠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够规范随着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逐年增加, 在流转合同中没有标明流转双方情况、地块名称、四至界限、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限、流转方式与实际流转方式不符、责任不明确、条款等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 甚至个别农户在流转过程中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只是口头协议, 为今后发生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留下了隐患。

㈡土地流转服务仍不够到位, 致使合同不规范运行乡镇和村委会对合同的审核鉴证监督不力, 流转交易没有全面展开, 农村土地流转只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将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和农户联系在一起进行协商, 签订流转合同, 服务机构参与的力度不够。出现流转费协商不具体、合同与当地实际不符、合同过期、无委托代理等问题, 甚至出现个别经营主体和村委会签订一份流转合同, 而没有经营主体同每户承包地农户签订合同的。

㈢个别流转经营主体不按流转合同规范履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活动虽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但个别流转经营主体并未按合同规范履行。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土地流转的发展, 需要我们深入实际, 调查了解, 确实查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解决流转合同与实际运作相脱节的具体情况, 完善规范流转合同的运作机制, 保证土地流转的健康运行。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注意的事项及解决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应注意的事项较多, 笔者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时签订内容和应注意的事项和解决措施作以归纳。

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内容及规范填写

1.在流转合同中要填写流转方 (出让方) 、受流转方 (受让方) 的姓名、住所和联系电话, 当事人是农户的, 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同时, 还要填写流转土地的名称 (地块名称) 、四至坐落 (东南西北相邻的地块名称) 和面积 (长宽的长度和面积的亩数) 。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 即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为30年, 即1996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因此, 签订合同时, 填写时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到2025年12月31日计算。如2013年9月30日签订合同, 到2025年流转期限为12年, 合同自2013年9月30日起生效。

3.流转费及支付方式。流转双方协商流转价格, 计算年总流转费, 并确定流转费于每年几月几日支付以及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的方式。

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及解决措施

1.流转土地的用途。农户承包的耕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不能用作建筑、商业等其他用途, 乡镇、村要做好监管, 相关部门共同监督防止改变用途。

2.违约责任。流转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按合同约定或合同签订违反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由此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应按合同的具体条款调解、协商、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流转合同违约责任具体条款签订时, 流转双方要考虑详尽、内容完善, 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3.土地流转双方的主体范围一般限定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流转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进行, 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既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也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4.土地流转合同以乡镇为单位, 统一规范合同文本。乡镇现设有土地流转服务站, 具有指导签订流转合同的职能, 对本乡镇的流转价格、用途等流转内容较为熟悉, 甘肃省土地流转合同样本目前都有, 因此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实际有操作价值的流转合同是当务之急。

5.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及时续签, 对未续签的及时征求农户意见, 或办理续签手续, 或退还农户土地。对期限过长、补偿过低的土地流转合同进行检查, 依据情势变化及时纠正, 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以村、组为单位统一签订的表式流转合同予以纠正, 未纠正的, 必须按规范文本及时纠正。土地流转合同应该是农户与流转入土地的一方直接签订, 否则予以纠正。

6.农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 应当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7.当事人可约定的其他内容。对于合同条款中约定不详尽的、涉及具体利益必须注明的事项。如灌溉水费由流转的哪一方具体交纳等, 这些事项应由流转双方协商而定, 并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摘要:文章介绍了临洮县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分析当前土地流转合同中应注意的事项, 提出解决措施。

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探析 第4篇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包方将公司的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发包给承包方,同时承包经营期间的经营风险也转移给承包方,以换取承包方交付的稳定承包金的合同。在1993年制定了《公司法》后,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制度逐渐被现代企业制度所代替,然而民营公司的承包经营在近年来,呈现了遍地开花的局势,这就引起了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相关问题的探讨。

笔者在阅读了从中国知网上检索到的45篇研究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论文的基础上,发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之争在学术界尚无定论。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笔者利用北大法法意网的裁判文书库进行了梳理。笔者检索到的公司整体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有55份。通过对这些判决书的阅读,笔者发现在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的实际处理中存在以下现象:①实务中股份公司的承包经营是及其稀少甚至没有,主要还是有限公司的承包经营。②在55份判决书中,没有一份判决书否认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有些是没有涉及效力认定问题,直接处理争议问题,也就等同于默认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大部分尽管涉及到效力认定问题,但也只是草草一句“该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合意达成,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分析学术界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研究和实务界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处理可以看出:①理论界过于注重对合同效力的研究,忽视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公司承包经营实例,忽视了联系实际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具体问题的研究。②实务界尽管基本上确认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但缺乏说理,对理论界的研究缺乏回应,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基于以上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公司承包经营问题上的研究和处理的总结和评析,笔者对该问题作一番梳理,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鉴于实践中出现的基本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包经营问题,笔者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基点讨论。

关于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三种意见:有效说认为,公司承包合同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保护。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则并非强制性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合意对此改变;无效说认为,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则是强行性规则,公司承包会破坏公司的分权治理结构,对承包费的约定也会破坏公司法确立的利润分配规则;折中说认为应当区分公司形式给予不同对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放松管制。

由理论界的争论看来,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认定的焦点在于公司法上强行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分野的问题。但目前大部分人只是从公司法的发展理念和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观念去分析,从具体规范的解释和实证上的考究方面去研究的人极少。因此笔者希望从这两个方面去探讨这个问题。只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笔者就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的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既属合同,判定其效力的法律依据自然是《合同法》和《公司法》规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数种情形,理论界争论的关键在于(五)项,即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就看其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两个问题需要作出判断:一是《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范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二是若认为其为强制性规范,此两类规范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38条、47条、50条、54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这四条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内部的分权制衡,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从文义解释上讲,该些条款没有“应当”“必须”等强制性词汇,也不好直接认定是任意性规范,因此该种解释方法无法判定其性质。从体系解释上看,《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8条和第47条对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的表述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第50条对经理职权的表述是“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体系解释可知,对于经理的职权,公司章程能够变更《公司法》的规定范围,而对于《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公司章程只能补充未规定的职权,不能变更已作出的规定。再者,从整部《公司法》来看,对于公司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替代的选择性或任意性规范,《公司法》都作了“例外除外”的说明,而在这几个条款所确立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并无其他选择。由此可知,立法的意图是要求公司建立该四个条款所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无疑。因此这种结构性规范应当是强制性规范。

那么这种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的还是管理性的呢?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07年5月30日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两个规范作了阐述:“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我们以该观点来看公司法结构性规范的性质。首先,《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违法其结构性规范的合同条款无效;其次,有限公司利益相關者仅限于股东、管理人员、承包人、债权人等范围,而且作为有限公司来讲,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是比较小的,即使承包合同对结构性规范进行了变更也基本不会牵涉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据此,有限公司的结构性规范也仅仅是管理性规范,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即使违反了《公司法》的结构性规范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的分配性规则,2005年《公司法》已经将其设置为任意性规范了,因此承包费条款也并不会违反《公司法》的哪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实证的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如果一概认为其违反了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否定其效力,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从笔者阅读的公司承包的65份判决来看,都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經营合同的效力。在绍兴市中院审理的A置业有限公司与B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书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可作了如下解释:“三家股东以承包协议的方式发包合营公司并无不当。在承包协议中各方约定,杭州C公司有权决定合营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命。(下转第196页)

(上接第193页)该约定系各股东对合营公司治理方式的自主选择。该种情形虽非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之常态,但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上诉人承包经营合营公司时,对合营公司预期可得之利润应有合理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由其实际经营合营公司、由被上诉人以承包款形式收取固定红利的约定,权利义务均衡。”其他判决书尽管缺乏说理,但相信也应当是与绍兴中院持相同或类似的理由从而认可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

三、公司制度架构层面的分析

对于具体的承包合同来讲,承包人所获得的权力是不一样的,因此笼统的讲承包会突破公司法规范是不正确的。再者,承包并不意味着公司资本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会议制度、解散清算制度的“破产”。这些规则还是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的。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所获取的主要是有关经营的决策权和执行权,通常也仅仅是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作出暂时的部分限制,这些限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并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也仅仅是公司制度的一小部分改变,并不会威胁到整个公司制度架构。而且股东和监事会对承包人仍会依据公司法对承包人享有监督权和诉权,权力制衡体系仍旧存在。

综合以上观点,无论是从规范分析的角度还是实证考究的角度,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都不应轻易否定。再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即使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有某条款确实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应否定其他部分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8年3月第22卷第2期。

[2]张如海:《公司承包经营的法律效力与法之规制》,载《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12期。

[3]李志强,马宁:《公司承包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载《行政与法》2011年11期。

[4]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

承包经营合同书 第5篇

为了确保企业经营资产保值与增值,使资产经营管理市场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商务局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经总店(以下简称甲方)研究决定,将总店下面一楼三间门面房承包租赁给罗兴海(下以简称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形式:

实行个人大包:即:基数包死,确保上交,超额全留,亏额自补。

二、自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至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止,租赁期限为五年。第三年满后,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按比例增加承包费。

三、承包经济指标及结算办法

1、每月租赁费伍仟元,全年陆万元,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一次交纳半年承包费叁万元。

2、承包押金: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清承包押金贰万元整。此押金同时也为乙方违约金。

四、资产及其他问题:

1、甲方向乙方提供营业场地合同期满后交回甲方必须 1

保证门窗完整无损,否则折价由乙方赔偿。

2、租赁期内形成的债权债务乙方自行清理,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3、乙方为发展经营需对门店进行装修、改造、扩建修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全部费用乙方承担。合同期满或乙方提前终止时装修改造修缮项目中的不可移动部分无偿移交甲方,可移动资产家具,用具由乙方自行带走,将房子交回甲方,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4、租赁期内,各级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各种收费或摊派等均由乙方承担,不得抵交租赁费。

5、乙方用电、用水和供电、供水单位联系,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但必须保证用电、用水安全,由于不安全发生问题对甲方房屋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6、本合同不因甲方法人代表变动而变更,乙方保证不转租、转让合同。乙方私自转让合同,将房屋转交他人使用,甲方有权封门,终止合同,并扣罚乙方所交全部承包押金。

7、乙方无故(不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和政策变化)终止合同,应当按违约处理,甲方不再退还承包押金。

8、合同期满,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前乙方应按期将房

屋交给甲方。否则,每推迟一天除应承担每天租赁费外,另加罚乙方每天120%。以此类推计算,直到第十天仍不腾房,甲方有权封门,并以乙方的商品折抵罚款,剩余商品由乙方搬走,如乙方不搬,甲方每天收乙方保管费50元。并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租赁房屋在使用期内因下雨漏水,下水道不通,电线老化,需整修线路等与饮食服务公司物业联系,交费维修,物业费每平方米1.2元。由于乙方装修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由乙方维修,甲方不负任何维修费用。

10、甲方要求乙方在装修门店时必须用耐火材料,符合消防规定,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11、乙方若不按时交承包费,每拖欠一天罚款100元,依次类推计算,直到第十天仍不交,甲方有权封门,并按合同第四项第八条处罚。

五、甲方权利、义务:

1、对乙方经营实施行政管理和业务监督指导,提供信息咨询,进行质量检查。

2、支持乙方按合同签订的经营范围经营。乙方不得私自改变经营项目。确因变更经营项目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协助乙方落实搞好各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照章纳税,守法经营。

2、有权决定内部管理,用工、劳动分配办法。

3、尊重职工民主权益,接受群众监督,服从甲方监督管理。

4、健全账务,加强核算,搞好资金管理。

5、积极参加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抓好门店安全保卫工作。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由于国家政策,法令改变,需要变更合同时,双方协商修订。

2、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及城建规划拆迁,整体改造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合同可提前终止或变更,双方损失自负,乙方无条件将房子交回甲方。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3、乙方非法经营,违法乱纪,擅自转让合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

4、乙方不注重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效益低落,服务质量下降,影响甲方声誉,经公司检查批评三次或问题严重,上级及电台、报纸点名批评一次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门店割隔转让、转包、转租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必须严格把住进货质量关,保证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7、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继续租赁经营。

八、此合同同时替代《安全责任合同》。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确保安全经营,不得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并同时接受上级各单位检查,出现问题应及时上报,责任重大的应立即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章)

乙方:代理代:

承包经营合同书 第6篇

二、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三、如经营需要,对abc进行改造更新,及所属区域内新建经营场所,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须经abc股东会审核同意方可实施超过15个工作日不答复,视为同意。对固定资产投入主要指设备更新的批量购买要事先报abc股东会认可。

四、若以abc的无形和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必须经abc股东会同意,否则将追究承包经营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对顾客服务要规范,认真做好顾客投诉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卫生清洁用品和食品的采购程序以及质保鉴定体系。

六、诚实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

据合同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合肥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直至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4份,股东各执5份,董事会秘存1份。

甲方签字: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乙方签字: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丙方签字: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签定地点: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第7篇

甲方:

乙方;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业规模种植,经村“两委”同意,甲乙双方就土地承包经营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位置及面积:

该宗土地四至位置:。该宗土地总面积:。

二、承包经营期限:甲方自愿将自家的口粮地亩承包给乙方种植,承包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承包价格定价详细如下:2013年10月至2027年10月每亩每年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不足年份的按月、天计算)。

四、承包费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清理完土地上的附着物并负责把土地旋耕一遍,乙方验收后,付给甲方第一年的承包费,以后每年的9月15号前付清下一的承包费,如到期不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限期10月5号前把土地恢复原状,如到期土地未能恢复原状,介时连地面附着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每年付承包费给甲方共同委托人(),由委托人发放到各地主。

五、承包期内:乙方不得有卖土、破坏土地的行为,乙方苗木正常作业需带土球甲方必须同意,乙方需在承包地段内设运输道路以及建设护林房、铺设浇水管道等的正常经营行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止,否则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土地租赁到期后恢复土地原状,乙方不准用垃圾修路,如果用石子铺路,乙方预付甲方修路押金20元/米。

六、承包地段内,甲方原有的水井,承包期内供乙方无偿使用,并保证供电,使用期间如出现设施损坏,由乙方负责处理,承包到期后浇地设

施应完好无损归还甲方。

七、承包面积:原有农田路不在甲方租赁面积之内。

八、承包期内,如遇政府征地行为,土地的补偿费用归甲方受益(甲方应退还乙方本的交租金的剩余部分,按实际天数计算),有关地面附着物跟乙方投入的固定资产(如房屋、管道等)的包赔,由乙方受益,甲方不得干涉。政府征地后,乙方下以后按剩余亩数付给甲方承包费。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流转土地乙方可采用承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受益由乙方享有,但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包。

十、甲方负责租赁期间内保障乙方租赁土地无权属争议,乙方不准用土地赔偿债务。

十一、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执行以上条款,不得因双方法人代表的变动及土地的调整的变动而变动。如一方违约,承担赔偿对方双倍经济损失(乙方赔偿甲方为双倍租金,甲方赔偿乙方以本地苗木价值的双倍计量)。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到期后可根据双方协商优先延包给乙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医院承包经营合同书 第8篇

1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基础

1.1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不同

对于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说, 两者在权利属性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 权利的主体存在着差异。在土地承包权中, 主体主要是该集体中的成员, 具有非常显著的身份属性;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 主体可以是该集体中的成员, 也可以是其他产业的经营人员, 对成员的身份属性没有太大的限制;其次, 权利的内容存在着差异。对于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说, 在权利内容方面不管是利益表现形式、现实性还是所涉及的其他因素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最后, 权利的性质存在着差异。对于土地承包权来说, 具有一种成员权的权利, 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具有较强的益物权, 两者权利的性质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1.2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救济制度存在差异

在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过程中, 分离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两者的救济制度不同,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 两者侵权的形式存在不同。对于土地承包权来说, 侵权形式的主要表现是发包方争夺以及非法制约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形式为:在承包期内, 发包人无缘无故将土地收回、调整土地的承包商或者是强行制止承包商继续承包等;其次, 针对上述问题的救济制定不同。土地承包权实际上是成员本身的权利, 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 一旦受到侵害, 要按照《物权法》中第63 条第2 款的规定来进行救济, 土地承包人员可以根据法律行使撤销权;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损害时, 可以按照《物权法》中第33 条规定进行全力的保护。

2 商河县白桥乡的概述

2.1 商河县白桥乡的地理情况

白桥乡坐落在济南市的北郊, 位于商河县的东南方位, 是黄河冲积的平原, 土质非常肥沃, 而且四面环水的状态, 主要河流有土马河、徒骇河以及商东河等, 水资源相当丰富, 生产条件也非常优越, 是商河县20万亩大蒜基地, 被称为济南市科技兴农示范基地。白桥乡的交通非常便利, 与县城的距离在20公里左右, 与220国道只有8公里, 西面直通省道248线, 南面直到济阳县城。

2.2商河县白桥乡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所需的资料

在进行白桥乡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时, 需要大量的资料为其提供数据支持, 这些资料基本上全部是利用浙江浙大万维科技有限公司的WalkISurvey软件进行整理和汇总的, 其中主要包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料、农村土地所有权数据、数字正射影像图、基本农田划分数据、发包方资料、承包方资料、农民信息、行政区界限、代码以及主要的地形数据和电子信息等。数据汇总完成后, 由商河县白桥乡农经站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并将相关数据交给测绘单位进行工作, 确保所有权分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上述资料的整理和汇总, 确保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路径

3.1 数学基础的确立

在进行数学基础的确立时,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 坐标系统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统;第二, 高程基准采用的是1985 国家高程基准;第三, 比例尺采取的1:2000 的比例;第四, 投影方式为3°分带, 中央经线117°的高斯- 克吕格投影;第五, 计量单位的选取。对于长度单位来说采用的米, 要保留小数点的后两位, 面积单位采用的是平方米和亩, 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的是公顷和亩, 也是保留小数点的后两位。

3.2 精度指标的明确

在分离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时, 要进行精度指标的明确, 具体的内容如表1、表2 所示:

3.3 相关资料的调查

在进行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时, 要对下面的资料进行调查:首先, 发包方的调查。在分离白桥乡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时, 发包方主要是村民委员会, 由白桥乡农经站负责调查, ;其次, 承包方的调查。在白桥乡中, 承包方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 获取承包方信息也由白桥乡农经站负责, 在工作中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更改;再次, 承包土地的调查。要对承包土地的面积、名称、界址以及用途等进行详细的调查, 为相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

3.4 土地的测量

在进行承包土地的测量时, 可以使用统一配置的GNSS接收机对土地界址点的坐标进行获取, 从而测量对应的土地。制作土地分布图。

在进行土地分布图的制作时, 利用浙江浙大万维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WalkISurvey软件来进行。

3.5 土地面积的计算

通常情况下, 要想计算土地的面积, 可以先测量界址点的坐标, 之后再利用浙江浙大万维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WalkISurvey软件来进行土地面积的计算。

3.6 公示审核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的建立

所有数据采集、汇总完成后,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核, 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修改, 然后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并按照相关规程建立数据库, 对数据进行统一动态管理,

4 结语

综上所述, 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对确保农民的利益, 搞活农村经济, 提高农村生产力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要坚定不移地进行下去, 从而实现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分离。

摘要:近年来, 我国的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处在快速发展的阶段,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对农业规模的发展起到了限制性的作用,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承包权当作土地流转情况下的制度来说, 缺少相应的理论支持。因此, 一定要充分明确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 实现两者的分离, 将两者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本文以商河县白桥乡为例, 分析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的分离情况。

关键词: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

参考文献

[1]张力, 郑志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法制构造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 2015 (01) .

[2]丁文.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J].中国法学, 2015 (03) .

论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第9篇

摘 要 本人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探讨。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经营 合同

一、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股东承包经营公司是指公司或股东作为发包人与承包股东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同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者支付一定的承包金,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的一种经营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包经营公司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包股东对承包期间公司的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二是承包经营期间所得的全部税后利润除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上缴的承包金之外全部归承包股东享有。三是承包股东能否取得承包利润取决于自身的经营能力和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而公司的收益(或说股东的分红)具有确定性。四是发包公司或发包股东事先概括授予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享受为开展承包经营所必需的广泛经营管理权限,公司治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权限受到相应的限制和影响。

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争议

如何在公司的治理结构、控制经营权的分配、利润分配和财务制度层面上避免公司制度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在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对股东承包经营公司合同的效力大概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即无效说,有效说和折中说。

无效说主要是根据公司机构法定的原则,从对传统意义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违反出发否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为在公司承包中,承包股东以对公司经营承担较大的风险为代价取得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打破了公司法关于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定安排,从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而有效说主要从股东意思自治的精神出发,认为合同法赋予了股东根据真实意思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极大权利,认为法无禁止则有效;折中说却区别对待,认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条款在没有违反公司法中强行性规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其有效,反之则无效。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只要没有违反强行法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之间自由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均应认定为有效。

三、从公司自治的角度看承包经营合同

法律来源于生活,法律的运用不仅要合理还要符合时宜,不能背离社会现实。小型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真实意思对公司运营方式所作的自主选择,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我们就没有理由加以否定和排斥。

2005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开创了公司自治的新时代,充分鼓励了公司自治的精神。一方面通过增加倡导性和赋权性规则给当时人以更大的经营自由,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主权来鼓励公司自治,法律允许公司和股东根据自身情况,对公司章程做个性化设计。研究新公司法我们还可以很容易看出:针对不同的公司类型,即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公司法对它们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这是因为二者在设立基础、信用基础上也的确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很明显,相比较而言,应当允许有限公司比股份公司有更大的自治空间。新公司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首先,体现在公司章程上,由于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投资者人数有限,具有协商沟通的便利和基础。公司法赋予了当时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让股东自己制定适合的规则,所以公司章程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可以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这是和股份公司大有区别的,股份公司由于其公司规模的庞大,投资人数的庞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法律不得不对其公司章程涉入更多的干预,不能允许其采取太多的任意性规范。同样,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新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安排和内部纠纷处理更多地交由公司,从新《公司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全体股东可以自己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从四十二条可以看出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股东自己约定,从四十三条可以看出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也可以由章程自主规定,第五十条还规定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经理等内容。但是股份公司便有所不同,由于其公司治理经营牵涉了太多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结构也复杂庞大,必须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才能有效运行,因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大量强制性规定进行规范运作。

具体到实践中,我们从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中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中也可以看出:法院对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或者回避或者默认为有效,并没有运用其司法权对承包经营问题进行强制性干预。可见,司法在对公司内部关系问题进行干预时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内部救济穷尽原则”,也就是说法院也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理念,一般情况下,只对纠纷当事人提供程序性的救济,并不对其内部实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干预,除非在自治失效的情况下,或者有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或严重损害公平的情况下,司法才进行适当干预。因此,在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承包合同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公司承包经营有其存在的正当性。

实践也同时证明:承包经营模式确实又能使一些经济效益差,业绩不佳的小公司得以“重整旗鼓”,甚至“起死回生”,赢取了令发包公司和承包股东均满意的结局。所以,公司内部承包的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广大经营者们只要选择了承包经营这种模式,也要充分相信自己的判断力,争取使承包经营这一运作模式为有限公司市场带来更蓬勃的生机。

参考文献:

[1]宁金成.公司治理结构——控制经营者理论与制度研究.2007.3.

[2]李德智.公司法新论.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12.

[3]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

[4]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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