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央行独立性

2024-08-09

浅析央行独立性(精选8篇)

浅析央行独立性 第1篇

浅析基层央行履职难点及职能与作用 基层央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派出机构,是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基层央行的职能发生改变,如何在地区经济发展中有效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成为当前基层行工作的重点。

[关键词]央行职能作用

一、基层央行履职难点

基层央行处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交会点上,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中,既要认真履行上级行赋予的各项职责,又要有效传导和实施货币政策,以实现国家货币政策目标、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促进辖区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基层央行的调查发现,基层央行履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上有畏难情绪,认为基层央行贯彻货币政策手段有限,没有金融宏观调控的能力;二是认识上有误区,认为金融宏观调控是总分行的事,与基层央行无关;三是工作上存在错位、缺位或越位的现象,不能有效传导实施货币政策、正确履行职责。基层央行应提高对宏观调控政策的理解力、贯彻力与执行力,认真履职、服务经济、服务社会。

二、基层央行角色分析

第一,地方政府的参谋与助手

基层央行在辖区既要传导实施货币政策,又要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加强与地方职能部门的联系,发挥金融统计、监测、分析等资源优势,及时向地方政府反馈辖区经济金融运行情况,为改善辖区经济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建言献策,促进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提高实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协助政府部门,处理金融事务,提供金融咨询和帮助,增强政府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监督、协调、管理、合作。第二,货币政策的传导者与反馈者

基层央行是货币政策传导的神经末梢,是“窗口指导”的前哨。一要结合辖区实际,通过对经济、金融监测、分析、调查研究,及时总结辖区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取得的成效,反馈辖区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二要认真履行上级部门赋予的职责,独立、自主地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金融宏观调控措施,做好金融服务,切实保障货币政策在辖区的正确执行和有效实施。

第三,金融机构的辅导者与代言人

基层央行在辖区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作用,具有超然地位。一要加强横向和纵向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央行与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作机制。二要结合区域经济金融特点, 在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积极推动辖区金融改革和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金融宣传,增进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对金融的了解。三要推动金融环境建设,参与企业改革, 协调、组织金融部门联手制裁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落实金融债权债务。四要超脱利益局限,在金融机构之间公平、公正执法,维护金融秩序,树立基层央行的权威性。第四,公众利益的维护者

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存在着市场风险。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因为金融风险,伤及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基层央行在辖区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要突出中央银行宏观性和社会性职能,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和金融资金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

三、基层央行职能分析

第一,积极维护辖区的金融稳定

中央银行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角度,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基层央行处于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第一线,对维护辖区金融安全和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央行的各项职能作用,利用各种工具和手段,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第二,有效传导和实施货币政策

中央银行职能调整后,基层央行把传导和实施货币政策做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于日常工作中。一是强化“窗口”指导。二是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牵头组织各家金融部门开展行之有效的银企互动活动。三是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四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五是成立辖区金融组织,指导、协调、促进辖区金融业务的发展,为央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搭建平台。

第三,加强监测分析工作

对社会经济、金融情况准确的统计、调研、分析和预测,是央行正确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一是自上而下建立监测点,培养专业人才,负责辖区经济、金融监测工作,设立经济、金融监测点,明确监测对象和监测内容,运用科学的手段,收集、整理经济、金融资料和信息,为宏观决策服务。二是建立辖区统一的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监测指标体系。三是进一步完善监测分析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协作机制,改进分析方法,提高中央银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提高辖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及处置能力。第四,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了解辖区经济、金融运行状况,围绕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针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究,深入剖析,及时反馈为各级部门决策服务。一是抓住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关键环节,坚持出精品、出建议、出思路的原则,更好地发挥调研的指导作用。二是整合调查资源,发挥货币信贷及调查统计部门的优势,实现信息共享、工作互动,提高调研质量。三是加强对调研信息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意见,从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方面建立调查研究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大调研格局,拓展调研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第五,优化辖区金融生态环境

基层央行要从辖区实际出发,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加强教育引导,营造诚信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意识。二是部门联动,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债权。三是发展征信业,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从制度上加强约束和规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管,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六,加大金融宣传和金融知识的普及

使社会公众了解金融改革,了解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了解和掌握金融知识,自觉地参与金融改革,执行金融政策,遵守金融法规,提高政府、企业、社会公众运用金融知识的本领,使金融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建设。通过金融宣传和金融知识的普及,使社会各界关心金融、热爱金融、进而支持金融。为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浅析央行独立性 第2篇

(我们单位招的保卫人员是2011年南昌中支统一在全省招聘,我支行只要二个名额,所招人员在总行有备案,而不是支行所招聘的,支行可没有这个特权、职能哟!)

写手注意,我发现你们写的文章开头都很长的,其实没有必要,我觉得应该短些会更好点,如:近年来,总行先后印发了《关于人民银行分支行押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分支机构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目的是逐步改善守押岗位人员年龄老化、力量不足的现状,从而切实保障基层央行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因此,聘用一些合同制人员担任守库押运工作是大趋势,经过一年来的运行中发现很多问题,值得关注:

1、自从保卫部门招收二名合同制守库人员快一年了,存在问题:1.工资待遇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作为年轻小伙子,而且年龄也已24、25岁了,虽然工资在地方上略高些,但相对快成家立业的小伙子来说生活压力还是很大的。(工资待遇是这样的:

1、工资收入按高于当地劳动力市场同类岗位工资价位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劳动报酬正常调整制度。

2、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建立安置费制度,在本人离开守库押运岗位后一次性发给本人。安置费根据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标准计发。其中,月工资按照本人离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除了这些,就没有其他平时、年终福利费),合同制守卫人员由于不属于正式编制,较正式人员,不能完全享受正式人员的福利待遇,难免有的同志心理不平衡产生消极想法,导致在工作中的消极对待,这也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2、当地本单位没有建立和完善合同制队员的“走留”制约机制。

3、当地本单位没有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和没有建立了每月或年终考评公示制度。

有利的方面:

1、增加了活力,主要表现在原来6人时每位保卫人员超负荷量很大,增加二人后压力减少,从而切实保障其他人员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其他职能,(因为保卫工作不单单是保卫金库安全,而且还有综合治理,风险防范,安全管理等工作)。

2、保卫部门战斗积极性高,战斗精神旺盛。

3、思想稳定,工作态度端正。

4、保卫部门内部竞争评比性强,工作任务完成好。

5、有利于队伍整体文化水平的提高。

央行独立性的测算模型研究 第3篇

(一) 现有的央行独立性系数模型

央行独立性始终是现代金融学界的一个经典问题, 所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即指中央银行不受其他机构力量的干扰, 自行决定货币政策、控制货币供应量、维持物价稳定以及履行一系列相关职能的能力。要研究央行独立性对经济的作用关系, 必须科学地测算出独立性的具体数据指标。对此, 各国学者早有研究。较为经典的独立性系数模型有7种, 其中有4大模型最为重要。下面对上述4种模型进行简单的比较[1]。

1. Bade-Parkin系数

影响因素被分为三个层面:央行是否作为最终政策权力机构、政府成员在央行组织中的参与程度、央行决策层人员独立于政府的任命是否达半数以上。央行独立性大小被分为4、3、2、1四级, 级别越高独立性越强。

2. Cukierman系数

选取4个变量组, 分别为与央行行长有关的变量、与央行及政府政策冲突问题有关的变量、与央行最终目标有关的变量、与限制央行向政府融资有关的变量。根据变量的下设分类条件个数n将区间[0, 1]分为 (n-1) 等分, 满足不同的条件即赋予相应位置上的独立性数值, 从高到低分别为1、 (n-2) / (n-1) 、 (n-3) / (n-1) 、…、1/ (n-1) 、0。

3. GMT指数[2]

变量的选取涵盖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 划分为15个单一的层次。所有变量的下设条件个数均为2, 符合某一使独立性强化的条件时赋值1, 否则为0。

4. LS模型

将影响央行独立性的因素分为3类:目标独立因素、经济独立因素、政治独立因素。最终数值是经过权重调整的加权平均系数。

(二) 现有模型存在的优化空间

1. 现有模型的共性和央行独立性量化研究经验

我们可以归纳出四大模型的共同特征:

(1) 将影响央行独立性的因素大致归为组织结构、与政府关系、政策、融资等方面[3]。

(2) 独立性分数的量化虽源自不同的分析方法, 但其数值大小都与独立性强弱呈同向变化关系。即大数值表示较高的独立性, 反之亦然。这符合一般人的思维习惯。

2. 对现有模型的思考和不足分析

以上四大经典系数模型, 对央行独立性的测度分析已经相对科学合理。虽然这些系数在具体数值上彼此各异, 但所代表的独立性程度却大体相当。但在接下来的研究却对四大模型产生了一些疑问。

(1) 各国模型所得出的独立性系数是否存在绝对数量上的具体意义?

(2) 前3个模型中, 各个变量为何被赋予完全相同的权重?各因素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否真的完全一致?LS分析中, 又是如何得出属于每个变量的不同权重的呢[4]?

(3) 如果出现独立性分数完全相同的两家银行, 是否能够说明两国的央行独立性真正实现了完全相当呢?

资料和其他学者的研究表明, 事实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1) 独立性本身是一个“质”的概念, 将质的概念加以量化, 其间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兼容”的情况。这一方面表现在从“质”到“量”的转变, 没有一个确定的数值标准;另一方面, 很多质的特征根本无法量化, 若强行为之, 则必将带来生硬转换对真实信息造成的扭曲。独立性分数决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 数值并不代表任何绝对意义, 仅用在“独立性”这个变量上区分一个次序。

(2) 从绝对的意义上讲, 所有变量等权重当然是不合理的, 但正因为独立性分数只是一个相对意义上的指标, 权重相等可以看作是统计上的简便操作。每个变量在进行下设条件分类时, 均服从独立性严格递减的排序, 因此一般不会出现独立性弱而被赋予高分值的错误现象。LS分析中, 研究者赋予发展中国家较大的政治目标权重, 因为对于这些国家而言, 政治稳定显然是最为重要的因素, 因此应该得到较大的权重, 但权重究竟多大为宜, 其实无关紧要, 因为独立性系数本就是一个相对数。

(3) 倘若出现完全相同的独立性分数, 并不能说明二者独立性完全相同。其一, 影响独立性的目标不可能被列举完全, 在未列出的因素上, 二者可能有所差异;其二, 变量在划分时存在一定的区间跨度, 从而抹杀了独立性的实际差异。例如, 若设行长任期六年及以上者独立性为1, 反之为0, 则行长任期十年的央行与行长任期六年的央行具有相同的分数, 但实际上二者独立性差异甚远。现存模型的主要缺陷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可能出现两家央行采用某一种模型测定出的独立性分数相同, 从而难以对二者的独立性进行比较。二是只采用一种模型的思路难以覆盖各大模型的参考指标, 无法得出一个相对平均和稳定的分数值。

二、央行的横向独立性指标———Id (Idependence coefficient) 相对分数模型的提出

(一) Id相对分数模型的简单计算原理

通过对各主要国家的央行独立性研究, 以及对四大模型的优缺点总结, 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了衡量央行独立性的新体系———Id分数模型。Id分数模型是央行独立性指数CBI中的一种, 采用完全相对数排序的方法, 忽略数值的绝对意义和权重, 事先锁定研究范围, 将每个研究对象在各个变量的下设条件下进行严格排序, 然后将所有变量的分数依次相加得到总分数。

(二) 相对分数模型的独立性参考指标确定

我们选取5大变量组, 具体的分类和说明如下:

1. 组织变量

行长基本指标:行长的产生方式、离任方式等。受政府影响小者, 自我控制力强, 独立性大;人员任期指标:央行人员的任期。任期长、可连任者, 自身力量大, 因而独立性大;其他权力指标:央行人员在其他部门的任职状况, 不兼职者, 专职服务于中央银行的各项事务, 受其他部门的干预小, 央行独立性大;决策机构指标:以决策机构的具体工作决定。有利于决策机构作出独立、自主决策的工作方式者, 独立性大;人员综合指标:央行的组成成员结构比例。其中非政府人员参与央行组成的比例大者, 受政府干预小, 独立性大。

2. 政策变量

货币政策制定权指标:一个经济体货币政策制定权的归属。满足下述公式:央行独立决定>央行主导与政府共同决定>立法部门审定>政府主导与央行共同决定>政府独立决定;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指标:一个经济体货币政策计划实现的最终状态。央行自定目标>由政府参与的目标;与财政政策关系指标: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之间相互影响的程度。影响财政政策>互不干涉>受财政政策影响;流程指标:以决策流程的具体工作而定, 有利于央行独立完成整项操作、缩减时滞、抗拒外来力量干扰者, 独立性强;监管指标:央行独立行使监管权>与政府共同行使监管权>政府独立行使监管权。

3. 资金变量

资金内部来源指标:央行设立和运行的资金构成状况。私人独资>成员国合资>公私合资>国家独资、无本金;资金外部来源指标:央行通过外部融资获得资本金的能力和有关限制情况。央行不允许向一级市场融资者, 政府很难通过央行与一级市场的直接联系干涉央行政策, 故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4. 与政府关系变量

透支贷款指标:央行向政府透支贷款的要求。不允许透支贷款者, 政府无法通过要求获得央行的财政透支或者贷款弥补赤字, 所以独立性较大;期限指标:央行向政府贷款的期限长短。期限短者, 央行独立性也较大;附加条件指标:央行向政府给予资金优惠时附加的条件。附加条件多者, 央行独立性也较大;范围指标:央行给予资金或其他政策扶持的机构范围限制。范围窄者, 机构数目少, 贷款义务也少, 独立性较大;其他限制指标:央行向政府或其他金融、非金融机构放贷的各种限制规定。限制多者, 央行放贷灵活, 义务刚性低, 独立性大。

5. 法律变量

法律地位指标:一国法律所规定的央行地位。四权分立 (央行作为其中一极) >低于“三权”但地位独立的机构>直接隶属于最高行政部门>直接隶属于非最高行政部门;法律职权指标:一国法律所规定的央行职权。法律规定的权力大、职能广者, 法律保证强, 独立性大。

三、央行的纵向独立性指标———Id (Idependence coefficient) 综合分数模型的提出

(一) Id综合分数模型的简单计算原理

1. 相对分数模型的缺陷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 相对分数模型依然存在着操作上的问题:

(1) 指标数值过于“相对化”, 分数值除与各家央行的实际独立性有关之外, 还取决于研究对象。这就使得用相对分数模型计算出来的央行独立性分数, 只能依托具体的研究范围而存在。工作量大, 且每次求出的数值运用效率较低。

(2) 相对化的分数值使每一家央行的独立性程度变得模糊, 我们无法根据相对分数来判定某一家央行的独立性究竟处于哪个档次。

(3) 相对分数模型只适合于研究同一截面上不同个体的独立性水平, 而若要研究一家央行不同年度的独立性演变, 则比较困难。由于很多指标在同一家央行内部不会出现太明显的变化, 这给排序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 Id综合分数模型的提出

针对相对分数模型在时间序列数据分析方面的弊端, 笔者提出了纵向衡量央行独立性的综合分数模型。借用相对分数的推算原理, 我们同样坚持下述假设:央行独立性指标仅为相对数, 其高低大小只表示独立性的强弱, 无实际代数意义。因此, 7种经典的测量模型所测算出的指标值, 尽管量纲各有差异, 或以1作为完全独立性数值, 或将独立性分为不同的等级, 但在相对数的假设之下, 都可以进行统一。

与相对分数模型不同, 综合分数的计算并不依据研究对象独立性指标的强弱次序, 而是将所研究的某家央行各年度的独立性状况分别代入7中经典的模型中, 算出相应的7个独立性指标值。笔者设完全的独立性分数为10。然后, 将各个指标按照比例换算为10分制指标。公式如下:

某一模型测算出的独立性数值/该模型的完全独立性数值=调整分数/10 (其中, 调整分数即为换算而成的10分制指标) 。

再将调整后的7个指标计算算术平均数, 即为综合分数。综合分数在实际研究中不能孤立存在, 还要结合独立性的环比变化量和环比变化率综合分析。特称作“综合分数三表”。

综合分数具有如下优势:

(1) 坚持了相对性原理, 所得出的独立性指标与用经典模型计算的指标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保持稳定。

(2) 由于综合分数模型以7大经典模型为参考, 其数值代表着各种模型的共有理念, 相对合理, 且比较固定, 可以反复适用于各种研究, 不必重新计算。

(3) 能够比较出同一家央行不同时期的独立性状况, 克服了相对分数模型只适用于截面数据的弊端。

(二) 综合分数模型的实证研究

笔者通过对中国1984—2010年央行独立性的分析, 得到了调整后的10分制指标值, 笔者得出“综合分数3图” (见下图) , 3图从上到下以此表示综合分数、环比变化量、环比变化率) :

由上述图表可以得出如下信息:

(1) 中国央行独立性在1993年以前均处在极低的水平, 1993—2003年逐步波动攀升, 2003年以后维持在6的水平,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但与自身比较, 进步已颇显著。

(2) 1993—2003年间, 中国央行独立性振荡很大, 但总的上升波动强于下降波动, 总趋势上升, 表明中国央行独立性呈现增强的态势。

综合以上分析, 由笔者尝试提出的综合分数模型, 配合“综合分数三表”, 对一个经济体的中央银行独立性分析, 与公认的研究结果高度一致。这也证实了本模型设定的合理性。

四、结论

(一) 相对分数模型与综合分数模型的比较

笔者结合实际经验提出了测定央行独立性的两种模型:一是研究横向数据的相对分数模型, 二是研究纵向数据的综合分数模型。二者的比较 (见下页表1) :

(二) 央行独立性探究的启示

笔者由此得出衡量央行独立性的一些内在规律:

(1) 央行独立性分数永远是一个相对意义的概念, 其具体数值不具有实际经济意义。

(2) 在仅需要严格区分不同央行之间独立性强弱的研究中, 排序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3) 如果央行独立性需要一个足以判别其独立性水平的分数, 此时排序失去了效力, 需要赋予各个参考指标以特定的数值, 才能测算和把握。

如今, 关于央行独立性的测定研究依然在继续, 笔者尚不成熟完善的两个模型, 是对现有模型的思考和补充, 希望能够对央行独立性分析的研究工作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1]陈资灿.央行独立性、国家信用冲突与币值稳定[J].金融论坛, 2013, (4) .

[2]魏强, 陈华帅.关于中国央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的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9, (9) .

[3]叶森.从金融危机美联储独立性的体现浅析央行独立性问题[J].时代金融, 2011, (12) .

修法给予央行更多独立性 第4篇

“十八大”提出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蓝图,而这当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把我们国家引入法制的轨道,那么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危机之后,各个国家总结教训的方式,便是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运行规则,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应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

目前中国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金融法律体系,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和《担保法》。法律不是越多越好,而是需要体系更加完善,执行更为有力。对金融业法律进行修订的原则,应该是功能立法、行为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

当前,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格局往往成为制定法律规范的障碍,应该逐渐改为以功能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原则。在修订法律时,很多部门都要从自己监管的机构来考虑,而没有更多考虑在同样的法律关系、市场行为下,如何统一、规范。我在人大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法时,深深的感觉到,当一个跨几个行业、跨银证保的一个资产管理的行为实施时,要协调各个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和行为规则,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我们不得不迁就现有的监管格局,在有限的空间内对同样行为做出一定规范。

我个人认为,未来几年应该重点修订的主要是四部法律。

强化与制衡——《中国人民银行法》

在金融危机当中,唯一能够向市场提供流动性的金融业定海神针是中央银行。其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决定是它在金融业中的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从这个目标出发,未来如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四个方面的重点:

一是货币政策由国务院来确定,但在执行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手段和工具方面,应给予中央银行更多的灵活性。多部门之间的沟通是必要的,但如果中央银行没有相对独立性,在很多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方面,前瞻性、有效性就难以保证。《人民银行法》中写到货币政策委员会,但是它只是一个事后咨询的咨询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包括一行三会、财政部和统计局等国务院重要部门,还有业界的代表,在委员会中充分发表意见,在决策方面发挥更多作用,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二是需要建立一个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句话在2003年修订《人民银行法》的时候就提及了,但现在还没有一个制度性协调机制,基本上是靠国务院领导的巡会制度来协调一行三会和财政方面的关系。中央银行承担着最后稳定的责任,应承当牵头任务;

三是统一制定清算结算制度,规范电子支付结算工具和网络发展。现在电子支付系统、网络系统已非常发达,电子货币也已存在。时代发展需要中央银行在更宏观的角度,对新形势进行研究。电子货币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支付结算的制度方法应由中央银行来统帅。

四是要与财政形成权力制衡。中央银行是发钞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替国家经理国库、建立制衡机制,是财政稳健运行的需要,这是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三大职能之一。但是在我们修订预算法时,在中央银行经理国库还是代理国库上争论不休,现在该有个决断。经理国库并不意味着中央银行要对库款进行经营,而只是对国库的出入库进行认证登记。财政是会计,中央银行是出纳,出纳和会计必须严格分开,权力没有制衡就会形成腐败。

更加与时俱进——《商业银行法》

17年来,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风险控制业务范围的规定应做相应的修改。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风险控制都应该在法律中体现。现在对《商业银行法》批评较多的是75%的存贷款比例,其实如有流动性管理,这个比例的重要性与上世纪90年代相比已相差很多。就为这75%的比例,到了月末和季末的时候,商业银行存款就会搬来搬去。这种存款来回搬家的状况干扰了经济正常的信息,因而对于这些风控的指标我们应当进行重新审视。

银监会成立时之,除了商业银行外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财务、金融公司,还有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信托公司,于是专门立《银监法》来约束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种单独为监管当局立法,只有在中国才有,我认为应按业务和功能来立法。如果按照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来立法,就可以把《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合并成为银行业法来规范信贷市场。让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人他们去放贷,即民间资本阳光化;吸收大额存款的金融机构和吸收小额存款的金融机构的行为也应该去规范。这两类机构应该在银行业法中来规范起来。

进一步加强监督力量——《证券法》

我国证券业发展非常迅猛。《证券法》立法后已修改过一次,今后如修法还有三点要注意。

一是中国法律对证券的表述太狭窄,不利形成市场秩序,不利各类权益证券化,从而限制了资本市场发展。现在在金融市场上有很多事是可以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解决的,而且社会也有这样的冲动。我们在清理整顿各类的交易场所,其实他们都有一种,想把交易标份额化然后进行交易的冲动。证券就是权益的一个代表,只要份额化它其实就是证券,无份额化也是证券。我们不把证券作为一个权益代表表述,使得证券市场上权力分割非常多,证监会的监管权限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是中国尚未建立做市商制度,证券交易缺乏无缝对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票定价机制远未完善。股票定价不是最后IPO时再来定价,实际上应该每一个股份制的企业的股票都应该有一个合法交易场所。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关键是要建立做市商制度,由做市商来判断哪个企业的股票值不值得对它做市,做不做得来交易。最后能不能够公开上市交易,那是多次交易过后的结果。

三是资本市场利益巨大,虚假肆意操纵市场行为难以杜绝。如果监管手段不足,违规成本过低就难以形成抑制力量。尽管上次修订法时,对证监会的监管权利加大,但对于现在资本市场上的一些利益操纵行为威慑力还不够。

聚焦财富管理——《信托法》

财富管理是金融业发展的广阔天地,而《信托法》仅对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信托经营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对于财务信托尚无法律规范。在明确法关系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的监管原则,进而实现功能监管是财富管理健康发展的保证。

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第5篇

一、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人们之所以要明确责任,是为了“定纷止争”,而各类纷争实际上都与一定的利益相关。当某种利益获得法律上的保护之后,它就被称为法益。不同的法律保护不同的利益,即法益。为了使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受侵犯,法律通常会确定侵犯法益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确定必须符合该法律的宗旨。这种违反法律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被称为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后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1]而实际上,对义务的违反就意味着对法益的侵犯。由于各种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尽相同,它们赋予其相对人的义务也就不尽相同,那么违反义务后所承担的责任(即所称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也就会不尽相同。

在确定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时,我们首要考虑的是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即损害结果)。在评估此种影响时,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个体主义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只会对与其直接交往的人产生影响,对第三人则不会产生多大影响。因此我们在考虑一个人的行为,或者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时,无须考虑所有的其他人。个体主义对民法的影响较深,最明显的是合同的相对性。整体主义则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或者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必然会影响到社会中的其它人,这种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

在考虑经济违法行为的影响时,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究竟应该从个体主义出发,还是应该从整体主义出发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先分析经济法的立法本位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特征。WWw.11665.com首先,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导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是经济法区别于其它传统部门法的本质性原则。其次,经济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即显著的负外部性,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在考虑其主体的行为时,必须从整体考虑,不仅要考虑其行为的直接作用对象,而且还要考虑其行为的外部性,考虑其行为对不特定的其它经济主体或者整个社会有机体、市场秩序的间接影响。比如企业间的合并,从民法上看,也就是说从个体主义看,是企业本身所享有的、自由的经济决定权的行使,此种自由权利的行使,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就无可厚非。但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却规定,当企业间的合并达到一定标准时,必须向主管机构申报,不申报不得合并。从表面上看,这是对企业自由经营权的一种干涉,不过,如果从整体主义出发,从企业合并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出发,某些企业间的合并虽然短期看来没有产生任何的不利影响,反而促进了规模效应,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合并可能会导致经营者的过度集中,独立利益主体的减少,进而破坏市场原有的竞争状态,损害市场秩序。所以,经济法在对其主体的行为进行评估时,总是会以社会本位为指导,并注重经济行为特有的外部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功能

我们知道,经济学最重要的假设就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其实,人的理性假设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学只是发现了它,并不是创设了它。人不仅在进行经济行为时是“理性”,在实施任何其它行为时也是“理性”。[2]也就是说,“理性”只是人本身的一种决策机制,它决定人们如何做出决定,做出何种决定。我们的有些决定是理性的(通常认为是正解的决定),有些决定是感性的(通常认为是错误的决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理性”只能相对于某一个人来说,不能相对整个社会来说。

因此,本人认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也是具有理性的。也就是说违法主体也是具有理性的利益主体,他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也会有成本与收益的考虑。如果他看到违法的成本低于其违法收益时,他会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法律在确定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就必须使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

如何才能保证违法者违法的成本高于其违法的收益呢?首先,我们应该准确地分析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各种成本。违法成本指的是组织或个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所应付出的代价。一个违法行为往往存在着两种成本。一种成本是指违法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考虑的、法律强加于其身各种“处罚”,另一种成本是指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影响或损害。[3]法律的目的是通过明确前一种成本(即法律责任),来防止后一种成本的产生(预防功能)或弥补后一种成本(弥补功能)。由于经济违法行为显著的负外部性,它不仅会造成个人成本(对个人利益的损害),还会造成社会成本(对社会利益的损害)。所以经济法在进行成本弥补时,不仅要弥补个人成本,还要弥补社会成本。由于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导的,它更注重的是社会成本的弥补,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忽视个人成本。例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就是一种对个人成本的弥补。经营者在实施垄断行为时,不仅会直接损害其它经营者与消费者,还会对整个市场秩序与竞争机制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在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后,整个社会会因此而增加一种风险:即其它经营者可能进行的仿效。所以,这种风险也是一种社会成本。我们知道,弥补是指使受损害的.利益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反垄断法在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成本时,采取的是表现为“惩罚性”赔偿的“少额”赔偿。[4]虽然这种赔偿额高于垄断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的、可见的损害,但是相对于垄断行为对市场秩序与竞争机制所造成的损害,以及给社会带来的“仿效”风险而言,这种赔偿是不足的,是“少额”的。

三、经济法的责任体系

如前文如述,法律是为了使其保护的法益不受侵犯,才规定法律责任的。因此,法律在确定法律责任时,总是以其背后的利益为考量的。由于各个部门法背后的利益考量不同,其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但是,我们这里所讲的法律责任,不是指的如“罚款”等责任形式,而是各种具体的责任形式,从一定的利益考量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组成的责任系统。就一个具体的部门法而言,它不可能只采取某一种责任形式,而只是对某一种或一些责任形式更加偏重,这种偏重恰恰是由其背后的利益考量驱使的。例如在反垄断法中,罚款条款占整个法律责任条款的比例高达55%。[5]因为反垄断法要通过“罚款”这种责任形式,来保护竞争秩序――其背后的利益考虑。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独立性浅析 第6篇

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财务会计监控机制松懈、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全面整顿和规范财务会计的工作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委派财务总监是其重要的举措之一。近几年来,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也引发出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仅就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独立性问题作以下分析。

一、如何认识财务总监的独立性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主要责任是:①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保证公司财务会计系统的健康运行,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②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③对参与拟订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④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这些责任也就决定了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同注册会计师一样也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对此首先必须确立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在企业经营管理体系中的独立地位,这就需要解决财务总监由谁委派、对谁负责的问题。

现行规定明确指出财务总监要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这样的双向负责制,在实务中往往使财务总监左右为难。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虽然在企业缺乏独立地位,但有利于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总会计师制度所证明了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逐步完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分离,由于经营者和股东之间目标不完全一致和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就可能操纵财务职能,损害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国家这一股东并没有真正地人格化,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如果财务总监向经营者负责,就会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侵害,也就难以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财务总监仅对董事会负责,不受企业经营者的直接制约,无疑增加了财务总监的独立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同时董事会还可以从财务总监那里获取更多的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和投资风险分析等信息,使股东的利益得到较为有效的维护。由于财务总监独立于企业经营者,就有可能受到排斥,处境孤立,但这可以通过直接规定财务总监的职责来为其充分发挥职能创造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财务总监与注册会计师的超然独立却有明显的不同,正确认识财务总监的独立性对推动财务总监制度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财务总监应该具有的独立地位

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表示审计意见。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也只有摆脱与企业的直接利益关系,在任职上相对独立于企业经营者,才能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有效地建立财务监控机制,也才能建立正确、及时、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系统。

尽管如此,也并不是说财务总监独立程度越高越好,这样会忽略财务总监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控制财务风险、提供财会专业服务的职能。绝对地强调财务总监要独立于企业,不利于他全过程地实施控制,也就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客观要求,是企业外部社会审计监督机构才应具备的。过分地强调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会使其成为企业的“局外人”或者“经济警察。”,只进行监督,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也难以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无法监控企业战略决策与管理的全过程,这显然不是设置财务总监的初衷。

但是,财务总监若不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就会回到过去总会计师的任职基础上来。所以,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必须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组织体系,以保障财务总监工作的独立性,但又不使之孤立。财务总监与总经理是“同一战壕里的战友”,财务总监是财务资源调配的第一把关人,对企业的财务风险的把握有独立的发言权,对企业的现金和中长期投资有集中的控制权。然而这些权力的运用都是以规范系统的方式进行,整个大局并不受制于财务总监的个人意向。财务总监还必须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和外部审计的质询、考评和监督。通过横向和纵向的制衡效应,更会促进财务总监认真处理和协调好与各方面的关系,深入企业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控制企业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专业服务。

三、如何确保财务总监的独立地位

对于在工作中如何确保财务总监的独立地位者认为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1.要抓制度规范和组织体系建设。“制度规范”指会计法规和财经制度。目前,《会计法》仍然沿用总会计师的职责定位,虽然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的责任,强调建立单位内部会计制约机制,但仍难以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这就需要修改完善和细化,最好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在财务总监双重职能的行使和对董事会、总经理双向负责的方面更需要详细说明,否则就难以规范运作。

现在实务中已形成财务总监岗位设置的多种模式:如董事会委派制、总经理委派制、政府机关委派制等。各种委派制模式中最能确保财务总监独立地位的当属政府机关委派制,这种模式明确财务总监只行使监督权,而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采取的纯粹是政府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政企不分的表现形式,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总经理委派制下财务总监的地位则类似于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独立性实难保证。而董事会委派制则既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财务总监的独立地位,又不会使之孤立,这种模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公司内部不同岗位与不同职能的分工和协调,有利于公司管理的高效运作,而不会在公司内部制造新的人事矛盾和无谓的“权力制衡”与“对抗”。总经理和财务总监都是董事会委派,职能不同、责任不同,但可以分工协作、共创业绩。因此,需要积极推行董事会委派制模式,并进一步完善其组织体系。

2.必须割离财务总监与企业的直接利益关系,这是使财务总监保持独立性的重要措施。财务总监若与企业存在直接的利益(包括报酬、福利、晋升)关系,就有可能在某种利益驱动下,产生“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财务总监的待遇和奖励应由董事会确定,费用在董事会经费中专项列支、企业代发,国有独资子公司可以由母公司发放。还应规定财务总监不得接受所在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以确保财务总监的独立性。

3.建立总经理与财务总监的联签制度。即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财务事项都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合签字方能生效,这就保障了财务总监工作的独立性,使其有职有权,并在财务资源调配、企业风险控制、投资控制方面形成其独立的发言权。

4.建立财务总监的任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兼任企业正副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企业正副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财务总监。

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第7篇

胡超405409409072

【摘要】独立董事是股份公司两权分离条件下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保护公司内部弱势群体而产生的,独立董事的设置合权利行使是行使是法律强制的结果,独立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我国应该依赖于独立董事的声誉机制,并取决于有效的激励机制设计。被立董事不是要剥夺公司决策者的权利,而是要对决策过程中可能的失误进行纠偏,以保证决策者更好地行使决策权。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本文介绍了独立董事的定义、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概况,提出了政府在立法、激励与监督三个方面的构想。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 1

Analysis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bstract

Independent directors is a stock compan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to prevent “internal control” and “due to the dominance” to protect vulnerable groups within the company resulting from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to exercise the right to set the combined exercise of law enforcement results, independent effectively play the role of directors in the country should rely on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reputation mechanism, and depends on an effective incentive mechanism design.Li directors is not to be deprived of the right corporate decision makers, but decision-making process may be correcting the mistake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policy-makers to better exercise their decision-making authority.This shows that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role is immeasurable.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overview of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proposed government legislation, incentives and supervision of three ideas.Keywords: Independent directors;Corporate Governance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独立董事(通常由市场、财务或法律方面的专家出任,故又称为专家董事),就是在其任职董事的公司中不同时担任经营管理职务, 不持有公司的股份并与公司或经营管理层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早在1940年的美国《投资公司法》中,就规定至少需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1979年成立的由大型公司的200名总裁级人物组成的“企业圆桌”组织(Business Roundtable)积极认同独立董事机制,并建议外来董事的人数应足以对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1977年经批准,纽约证交所要求每家上市的本国公司在限期内设立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层,独立进行判断。到1989年,对《财富》杂志前1000家公司董事会的统计,74%是外部董事,83%的公司中外来董事占多数,这表明独立1我国从上世纪90 年代末开始,着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1997 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就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2001 年8 月16 日,中国证监会又专门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强制性要求。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23 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董事在美国已形成制度。

当前,在世界许多国家, 独立董事制度的影响不断扩大,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评估与平衡作用已被现代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四年多以前,广东科龙集团在香港上市,按港方要求聘请了四名独立董事。此后,我国国内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也大都设置了独立董事。为此,我国对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在董事会人员结构方面还有特定的要求(外部董事名占1/2 以上, 并有2名以上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作了规定,但对国内A 股上市的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不过,随着公司制改革的推进,对于公司治理结构认识的深入,如今不少国内公司制企业也开始主动聘请经济、财务或法律专家担任独立董事,其中不乏成功案例。

1999年,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请来两名独立董事,并根据其意见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突出主业。在房地产等领域收缩战线。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增加80%多,并一举扭亏为盈。对于独立董事,白云山公司的感受是,就如同伸出了一根天线来接收更广阔的信息,企业决策有了监督,减少了失误。

鉴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积极作用,我国经济界、法律界已对其普遍认同。2008年4月召开的全国企业改革与宏观工作会议上,国家经贸委明确提出今后在大型公司制企业中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肯定独立董事制度积极性和必要性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许多企业聘请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改善董事会形象或仅仅将其作为聘请顾问的新形式,而没有真正认识到它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独立董事数量少、地位低、权力小,在董事会中只是一种点缀而已。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远没有形成。目前88.27%的独董是由大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提名的,独董与控股股东实际上存在着“ 雇佣”关系,充其量只能算是个外部董事。在许多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一股独大”以及“吞噬”小股东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独立董事正常工作和基本职能的实施,影响了公司治理秩序和社会的和谐。

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必须为规范市场秩序采取相应举措,不断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我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立法完善。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人数和职能的设置。

首先必须确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法律地位,以便独立董事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师出有名”。明确规定大型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必须在董事会中设置独立董事。

其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占有足够的数量和比例以保证其决策地位和发言权,从而是董事会能更好地发挥决策和监督的作用。

第三,在经理的工资薪酬,公司财务预算,审计等一系列需要独立进行的重大决策确定应由独立董事全权负责。工薪和财务等独立性问题的决策公正性和客观性是关键而且与日常经营无直接联系的,因此独立董事所特有的善良动机、独立判断和良好远见能有效保证决策的公正和客观。我建议参照美国的作法,在董事会下设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来专门负责这些事务。2 根据2008年2月20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订的国内A股上市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类公司的董事会人员构成情况。

(2)任职资格。

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即规定独立董事的出任条件。我国《公司法》第57条、第58 条规定董事任职的禁止性条件,但没有积极条件的规定。

我认为:

首先,为保证独立董事保持“独立”,在任职禁止条件中除包括《公司法》的原有规定外还应增加“无利益性”条款。即独立董事必须从与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士中产生。具体判断标准可借鉴美国律师公会的界定:只有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或经营管理者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才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以下情形不符合“独立性”:与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密切的家庭关系或类似关系;与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的业务或专业联系,以致经常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涉,如公司和投资银行或公司律师之间的关系。

其次,独立董事要给董事会带来外部经验、知识并为公司提供科学稳妥的决策。其自身就必须拥有丰富的知识、良好的专业素养。

因此,规定独立董事任职的积极条件是必要的。拟借鉴我国仲裁法的类似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在财务、经济、法律等专业领域有足够的从业经验和良好业绩。明确规定最低从业年限或者必须具有专业高级职称,以确保独立董事的素质。

(3)选拔制度。

为避免独立董事由内部产生而丧失其特有的“独立性”,建议仿照美国模式,允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的选举可考虑采取累积投票制和大股东表决权限制两个方法:

第一,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98条第1项规定,“股东会选任董事时,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权,除集中选举一人,或分配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多者, 当选为董事”。此项立法一般称之为“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起源于美国,系摄取国会议员之比例代表制精神,而应用于公司董事之选举,其基本思想乃源自于“公司民主”理论。经过此一制度的设计,可以防止股东会中多数派以其优势地位而把持选举,使少数股东也有将自己的利益代表选入董事会的机会,以示公允。

第二,表决权的股东基于股东权的持有对于股东会决议事项为否可表示之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表决权以所持有股份为计算标准,即“一股一权”。为限制大股东操纵,可以借鉴台湾公司法中对于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制的立法精神。(台湾“行公司法”第179 条中有如此规定“一股东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者,应以章程限制其表决权”。)并拟应于公司法中明文规定限制之标准,其效果才能真正起作用。

(二)激励机制。

建立激励机制,是为了给独立董事提供更好的“舞台”,让独立董事在其中能“心甘情愿”地为公司带来“精彩的演出”,使企业呈现出一排派“热闹而祥和”的氛围。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一定的激励对独立董事自身是有利的的。但如何把我激励的一个“度”,仍然是一个难题。“度数太高人易醉,太低又起不到效果”,因为,每一个独立董事个体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因此,如何把握这个度呢?例如,很多大型企业都有直接薪酬制度。这在一方面,满足了独立董事的需求,但“金钱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我们不能把人的行为来量化,因为,从人类行为学及心理学的角度看,量化不一定会起到很好的激励效果。在此基础上,陈欣(2009)提出了“间接薪酬”制度这一概念。他认为,“独立董事的劳动报酬不从公司直接领取,而是由非赢利的自律性中介行业组织根据一定的规章发放给独立董事的一种薪酬制度。”并强调,“独立董事的职责是以外部人的身份介入公司事务,监督内部人的经营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保护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权益。”有人建议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董事费。而关于董事费给付方式,目前还没有通行的作法,有些企业考虑是不是给独立董事一些期权或股权,让他们与企业发展有更密切联系,但同时又有影

响他们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担心。这还有待理论界进一步探讨。

(三)监督约束机制。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59条和第123条规定了董事的义务,其立法目的主要是防范董事的“私心”,防止以权谋私,相对业务执行董事而言,独立董事的“责任心”问题则更为关键。因此,明确董事的“善管”义务成为立法必要。在明确董事“善管”义务时,应注意建立一套对董事主观状态的评判标准,譬如,判断董事善管义务的履行,以普通谨慎人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情形下所应具有的注意、知识和经验作为衡量标准。并同时规定董事违反善管义务的责任和责任追究主体,这样就能使董事善管义务更具可操作性,能有效约束独立董事。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工作中,国家政府机构背负的担子是沉重的,各级政府必须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让独立董事们既独立又“懂事”。

参考文献

[1]傅建英.独立董事制度浅析.法制与经济,2008(1):93~94

[2] 刘燕鸣.独立董事的生命力在于既独立又“ 懂事”.合肥 ,企业改制:10~11

[3] 张运所.独立董事界定标准探析.天津,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1):49,51,53

[4]朱志砺.独立董事手记.广州,改革与理论,2002(2):11~15

[5] 陈欣.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完善.佛山,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33~35

[6]周涛.独立董事制度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武汉,当代经理人,2006(3):3~4

[7]阚京华.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南京,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4(1):86~90

[8]王平心,吴清华,殷俊明.独立董事制度之弱化治理效应:一种理论假说及其证据.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37~42

[9]罗跃龙.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四个问题.经济体制改革,2004(1):98~100

[10]王新驰.论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作用的有限性.当代财经,2002(3):57~60

[11]沈明.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法学研究,2009(1):87~88

[12]刘钦.浅析我国独立董事“不独立”现状及其出路.长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7(9):49~52

[13]张治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制度安排.北京,商业研究,2002(10):33~34

[14]周仁仪.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与运行机制的改革.企业管理,2009(22):167~169

[15]何问陶,王金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证分析.财贸经济,2002(9):61~64

浅析央行独立性 第8篇

关键词:三元悖论,独立性,汇改

根据克鲁格曼的“三元悖论”理论, 汇率稳定、资本自由流动和货币政策独立性三个目标不可同时实现。“三元悖论”不但阐释开放经济中三大金融目标不可兼得的矛盾性, 而且成为汇率制度选择问题的一个基本的理论分析工具。根据“三元悖论”理论, 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 汇率制度的变化与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之间是否存在严格的此消彼长关系?2005年7月21日, 中国实施汇率制度改革, 人民币不再钉住美元而是参考一篮子货币定价, 放宽汇率波动范围。汇改后, 人民币汇率波动增加, 定价更加市场化, 然而汇改对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的影响如何?这一问题值得研究。

一、文献综述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 克鲁格曼在“亚洲发生了什么”一文中阐述了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是资本流动情况下的固定汇率制度, 并首次明确提出了“三元悖论”的原则, “三元悖论”即不可能的三角, 指的是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资本的自由流动、固定汇率制这三者之间不能共存, 三者只能择其二。然而, “三元悖论”在使用上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 货币政策是相对独立的, 要保证货币政策的完全独立是很难实现的;其次, 在汇率制度方面, 有些国家是有管理的自由浮动, 比如说我国这种介入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之间的体制, 克鲁格曼并没有纳入思考范围中。最后, 资本的完全自由流动也是一种极端情况, 部分的资本开放也是一种中间状态, 并没有纳入“三元悖论”范围中。不难看出, “三元悖论”没有论及有关介于固定、浮动之间所谓的“中间汇率制度”的选择问题。“并没有令人信服的理论说明, 为什么不可以在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两个目标的抉择中各放弃一半, 从而实现一半的汇率稳定和一半的货币政策独立性” (Frankel, 1999) 。胡祖六 (2003) 根据资本完全流动、汇率稳定、货币政策独立这三个开放宏观经济目标不能同时实现的“不可能三角”命题判断中国出现了资本完全流动、汇率稳定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不独立现象。在汇率制度选择方面, Eichengreen (2003) 的研究指出, 中国加速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趋势不可逆转, 只有固定汇率制度转向浮动汇率制度, 才能完全化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并且保持中国货币政策独立。

上述文献, 讲述了“三元悖论”及其缺陷, 并对其在中国进行了实证研究, 论证了固定汇率制的不稳定性, 以及固定汇率制向浮动汇率制转变的必然趋势, 然而在这一转变过程中, 当资本流动不变的情况下, 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如何变动的, 却很少提及, 这正是值得本文研究的地方。

二、模型结构与数据说明

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中央银行为实现通货膨胀目标而调控货币供给量的决策独立于本国政府机构, 不受其干预;另一方面是当一国经济从封闭状态走向开放乃至完全融入世界市场的过程中, 本国货币市场利率是否受到资本流入、外汇储备增加和国际市场利率冲击。我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保持货币的稳定, 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保持较低的通胀率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条件, 相对而言, 在一些发达国家, 保持较低的通货膨胀率成为了中央银行的首要目标。在我国国内政府机构对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的影响可以通过国家财政支出 (FR) 来衡量, 因为如果央行缺乏独立性, 就会随着国家财政支出的增加而扩大基础货币供给, 通过乘数效应, 扩大货币供给;而国外市场对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影响可以通过外汇储备 (FER) 的变化来衡量, 因为在固定汇率制下, 意外的外汇供需变动会影响汇率, 因此可以通过外汇储备的变动情况来衡量央行货币供给的独立性;而当央行以较低的通货膨胀率为货币政策的调控目标时,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将成为影响货币供给的重要因素。

本文以我国加入WTO后的十年为研究区间 (2001年到2011年) , 假设我国资本流动的管制总体不变, 在此基础上, 因2005年7月21日开始汇率改革, 人民币开始进入升值通道, 以2005年8月为固定汇率向浮动汇率转变的转折点, 研究汇率制由固定向浮动转变的过程中, 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变动情况。选择FR、FER、CPI和M1四个变量2001年到2011年的月度数据建立模型, 检验各个指标对货币供给量M1的影响:

M1t=C+αFRt+βFERt+γ1CPIt+γ2CPIt-2

相关数据来源于中经网数据库 (CEIC) 、CSMAR数据库以及中国财政年鉴整理而得, 其中, M1、FR、FER、CPI分别代表货币供给量M1的环比增长率、国家财政支出的环比增长率、外汇储备的环比增长率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环比增长率 (相关数据由收集到的数据以2001年1月为基期计算而得) ;考虑到CPI对货币供应的影响具有滞后效应, 回归中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选取当期和滞后两期值。

三、计量结果

1. 平稳性检验

运用Eviews 5.0软件, 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 以确定变量的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1, 可知四个序列都是平稳的。

2. 货币供应的独立性检验

对模型做OLS回归, 再对模型的残差序列做ADF检验, 以检验模型设计的合理性。对2001年1月到2011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得到回归方程。

其中, 括号内数值表示t统计量, 其显著水平分别为:**为10%、*为1% (下同) 。

对该计量模型的残差做平稳性检验如表2。由表2可知, 计量模型的残差序列是平稳的, 以上回归不是伪回归, 模型设计较为理想。

从回归结果可知, 外汇储备 (FER) 的增长对M1有显著的影响, 当FER增长1%, 会引起货币供给M1增加0.156%;当财政支出 (FR) 增长1%时, 会引起M1增加约0.02%。

3. 汇率制度改革对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影响

为了检验汇率制度改革对我过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影响, 进行Chow稳定性检验, 由于我国于2005年7月21日开始汇率制度改革, 因此, 选择结构转折点位2005年8月, 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可见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可以拒绝模型稳定的原假设, 则说明了2005年8月以后, 影响中国货币供给的因素发生了结构性变化。接下来, 分别对转折点前后进行回归。

3.1汇改前

对2001年1月到2005年7月的数据进行回归。

对该计量模型的残差做平稳性检验 (D.W=2.0991) , 结果表明该计量模型设计是合理的。回归结果说明, 当财政支出 (FR) 增长1%时, 会引起货币供给M1增加约0.028%, CPI的变化对货币供应的影响较小。然而, 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 外汇储备 (FER) 对货币供给的影响并不显著。

3.2汇改后

对2005年8月到2011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得到回归方程。

对该计量模型的残差做平稳性检验 (D.W=2.2009) , 结果表明该计量模型实证结果真实可信。回归结果说明, 汇改后, 外汇储备 (FER) 的影响增大, 当外汇储备 (FER) 增长1%, 会引起货币供给M1增加0.29%, 而财政支出 (FR) 和CPI的增长对货币供应的影响前后变化较小。

四、结论

1. 货币政策要保持独立性, 中央银行必须独立于本国政府机构, 不能因为政府财政支出的增加而增加货币供应量;从计量模型来看, 财政支出的增加会影响货币供应量, 然而, 相应的系数较小, 且汇改前后变化不大, 则说明一直以来政府机构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影响较小, 且央行独立性的变化并非来自国内。

2.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的稳定, 保持较低的通货膨胀率是中央银行的首要目标, 这意味着, 随着通货膨胀率的升高, 央行会降低货币的供应, 反之, 会进一步增加货币供给量;因此, 通货膨胀率与货币供应增长率之间是一种负向关系, 这与模型回归结果一致。

3. 以2005年8月为固定汇率向浮动汇率转变的转折点, 根据计量模型得出, 随着固定汇率向浮动汇率制的转变, 外汇储备对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影响进一步增强, 说明货币供给的内生性进一步增强, 央行的独立性降低了;可见, 从固定汇率向浮动汇率的转变过程中, 央行货币供应的独立性并不是增加了, 反而是降低了。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在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 由于外汇储备增长过快, 为确保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有序推进, 防止汇率单方面过快升值给实体经济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央行会对汇率进行一定的被动干预, 即买入外汇, 投放基础货币, 从而避免汇率大幅波动, 即使汇率有管理的浮动, 结果, 就会形成在由固定汇率向浮动汇率制的转变中央行的独立性却反而降低的现象;同时, 这也说明我国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 以建立有效的浮动汇率制, 增强央行的独立性, 确保比值的稳定, 降低通货膨胀, 为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货币环境。

参考文献

[1]保罗.克鲁格曼.萧条经济学的回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胡祖六:“人民币汇率制度须作变革”, 《国际金融报》, 2003-6-13

[3]FRANKEL J, ANDREW R.1999.The endogeneity of the optinom currency area criterion[J].Economic Journal108:100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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