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小作坊承诺书

2024-06-28

食品生产小作坊承诺书(精选10篇)

食品生产小作坊承诺书 第1篇

生产加工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超市郑重承诺如下:

一、对购进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售出的食品有完整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做到来源可查,流向清楚;

二、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三、不使用非食品的原料或者变质的或者来源不明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四、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不生产销售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从事已登记备案的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生产销售未登记备案的食品;

七、生产的食品仅在本超市内销售;

八、生产的食品每季度至少送一个批次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送备案部门留存。

九、本作坊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有限公司(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食品生产小作坊承诺书 第2篇

为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食品生产加工市场秩序。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小作坊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规范生产,认真履行生产者的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负全部责任,承担因本单位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满足生产加工需要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生产食品安全、无毒、无害。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检查制度,保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三、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原辅料、生产加工容器及包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查验登记等制度,严格按照标准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登记和备案制度,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动时,及时做好变更登记。杜绝非法添加及滥用添加剂的行为发生。

四、建立健全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定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五、建立完善不合格食品召回和处理制度,严格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和处理记录,并留存不合格食品处理影像资料备查。

六、配备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机构(人员),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等部门积极做好人员急救和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并立即封存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七、建立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消费者反馈意见,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极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要求,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人(单位)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食品小作坊“素描像” 第3篇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年8月17日发表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显示,到2006年年底,在质检总局已调查的448153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小作坊有352815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78.7%。其中,证照不全的223297家,占49.8%;无证无照的164149家,占36.6%。

张大妈的小摊生活

在北京市马连道早市必经的小路旁,张大妈的鸡蛋煎饼摊的生意显得分外的热闹,与其他游走的煎饼摊不同的是,张大妈在居民楼旁租了个5平方米的临时搭建房,每月租金500元。一帘之隔,吃饭睡觉都在里边。

对于记者提出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张大妈对此还无所知,不过,她懂得一个浅显的道理,只有把自己做鸡蛋煎饼的原料尽量做得干净和可口了,她的回头客才会越来越多,毕竟,她的摊位已经不是流动的了,她靠的是周围住户的稳定客源。

至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取得,对于张大妈来说似乎非常遥远,她悄悄地指给记者离这不远的山西面食作坊里那个卖煎饼的同行说:“他家的孩子有残疾,政府照顾才给发个证,像我们这样的,申请了也没戏。”

当谈及自己的小生意,张大妈显得十分的“专业”与得意:“我这个做煎饼的原料是五谷的,现在的人越来越要求健康了,五谷的煎饼卖得最好。我每天要凌晨三点起来调这个五谷浆,早调的话味道就不一样了,那个薄脆,都得拿好油炸,香菜和葱要每隔三天去岳各庄上货,香菜要放在塑料袋里,挂在通风的地方,这样才不至于放一天就蔫儿了……”

张大妈在和自己老客户的交谈中,也知道从去年到今年以来一直持续的“经济危机”,对此,张大妈的感受是:“来买煎饼的和以前差不多,不过像葱、香菜和炭都比从前贵了,现在外边的煎饼流动摊越来越多了,生意不如以前了,我以前都是上午十点多就收摊,现在已经是全天在卖煎饼了。”

当记者问及为什么选择做这种无证的冒险生意时,张大妈也显得有些无奈:“不做这个怎么办,我现在四十多岁了,丈夫死得早,孩子还在上高中而且又那么好学,一年的学费加生活费就要将近1万多元,别说我现在有这么个小摊生意可以供她上学,就是没有,我也要想办法让她上(学)……原来我是看电梯的,做这个摊虽然辛苦,但我自己能做得了主啊,一个月去除成本外,大概能有三千多块,比过去赚的多很多……”

“那城管来了,怎么办啊,干这行可真不容易啊。”面对记者的这个问题,张大妈颇为神秘地对记者说,“刚开始那会儿,城管来了,说让我把突出的摊位拆了,我很快就给拆了,把摊位放在了现在这个屋子里,城管第二天看我的动作这么快,也很高兴,看我们娘俩可怜,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现在基本也就不怎么管了。”

2007年7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将食品小作坊界定为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中国到底有多少家小作坊仍然是个谜。有机构统计说是50多万家;也有人认为,远远不止这个数,因为很多分散在人烟稀少的农村,根本没有登记在册,实际数量可能接近100万家。无论准确的数字是多少,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小作坊涉及面非常大,从业人员至少上百万,影响到的消费者更是数以亿计。目前我国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和加工环节处于“小”和“散”的状态,并没有形成规模化和产业化。

食品小作坊≠黑作坊

如今,提起食品小作坊,许多人会联想到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苍蝇乱飞、污水横流、垃圾遍地的生产加工场景,以及鬼鬼祟祟里外忙活的身影。而一旦这种联想与食品挂上钩,小作坊便成了引发恶心和愤怒的肮脏罪恶之所。小作坊差不多堕落为“黑窝点”的代名词。

其实,食品小作坊不等于黑心作坊。质检总局当初的一纸限令——小作坊产品就此不能进入正规市场——让无数小作坊做大做强的理想就此破灭。这不仅对于只能在非正规商场购物的低收入消费者不公平,而且一些产品品质优良但还不具规模的小作坊从此可能失去了发展的机会。把小作坊都等同于黑作坊,将其打入商品流通的底层,把不安全不可靠的帽子生硬地强加给小作坊,并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好政策。

食品小作坊≠劣质

前段时间搅动每个国人神经的“三鹿奶粉事件”以及整个奶制品行业的三聚氰胺风波足可以说明:小作坊不等于劣质, 大企业不等于优质。在市场准入和市场地位面前, 对大工厂、小作坊都应一视同仁, 不应该有规模之限, 只应该有产品是否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之别。

一些小作坊大有存在的必要。中国传统饮食文化, 千年传承, 靠的就是小作坊, 就是在经济发达的欧美, 也存在很多食品小作坊。有关部门此次出台的小作坊禁入超市的政策, 人为地提高了食品加工的门槛, 保护了大企业的利益, 损害了小作坊业主和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带有明显歧视性。如此管理思路, 亟须认真反思。

因此,对于食品小作坊的态度,不能搞一刀切。一些食品小作坊的不规范行为, 确已成为食品安全的最大隐患。对于黑心作坊, 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像张大妈那样无证但却便民的“亚健康”食品小作坊应该加强监管与扶植,还有另一类生产条件和产品都合格、方便服务百姓的承载着传统文化的老字号小作坊应该“反哺”,为其创造更有利于其生存和传承的环境,只有加以区别,方可对症下药。

本文将食品小作坊界定为如下三类:

黑心食品作坊:生产问题食品的小作坊;

“亚健康”食品作坊:生产卫生条件较好, 但是没有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 需要政府的扶持方可“转正”, 取得真正的“健康”, 是目前食品小作坊的主体。

食品生产小作坊承诺书 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小作坊;摊贩;监管制度;法规

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数量众多,分布十分广泛,由它们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提出“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目前,许多省级人大常委会还没有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关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还比较落后,监管效果不太理想。因此,迫切需要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研究。

一、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制度情况

2005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之后,许多地方相继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只有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内蒙古、江苏、江西、山东、广西、海南、甘肃等由当地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浙江等由当地质检部门印发,安徽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发,天津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印发。

(一)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界定

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没有界定。从22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政策法规来看,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界定虽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不少差别。

1、食品小作坊的界定

根据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由7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者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根据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指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50万元左右,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基本范畴。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云南、陕西、宁夏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不完全一样,如表1所示。

可见,食品小作坊的主要特征包括: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7或10人以下),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以手工制作为主,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主要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一般是个体工商户或微型企业。从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关系来看,食品小作坊包括制售分离、现场制售和前店后坊三种类型。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环节的关系来看,食品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两种类型。

2、食品摊贩的界定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食品摊贩进行界定,天津、山西、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和宁夏对食品摊贩进行了界定,如表2所示。

可见,食品摊贩的主要特征包括:没有固定店铺,一般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营业,主要从事食品销售、现场制售散装或简易预包装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从有无固定经营场所来看,食品摊贩分为固定摊贩和流动摊贩。从业务类型来看,食品摊贩分为流通类摊贩和餐饮类摊贩。

(二)监管职责分工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以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采用“分段监管”方式,按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三个环节来划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以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统一由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管。对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一般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市场准入要求

对于食品小作坊,北京、吉林、河南、海南、云南、宁夏等地要求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即按个体工商户要求),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浙江、福建、河南等地要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天津、广东等地实行登记证管理。河北、安徽、河南等地实行备案管理。山西、吉林、上海、浙江、湖南、陕西、宁夏等地实行许可制度。

对于食品摊贩,天津、广东等地实行登记卡管理,陕西等地实行备案管理。山西、吉林、广东、陕西、宁夏等地要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问题分析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概述

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许多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生产条件简陋、管理水平不高、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监管难度大。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毒豆芽”、“毒腐竹”、“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监管不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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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在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了44.8万家食品企业,其中10人以下的小作坊就有35.3万家,约占总数的78.8%;证照不全的有22.3万家,约占总数的36.6%。2013年食品小作坊的抽检合格率仅为20-30%,近年来一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件是食品小作坊造成的[2]。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不先进、执法人员数量少、资金得不到保障、监管资源配置不合理,是导致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监管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3]。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都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但截至2014年底,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只有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地方性法规。

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数量少、食品安全检验资源少。以陕西省为例,2012年全省食品企业和小作坊有2.4万家,省、市、县三级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编制为183人,人均监管131家。全省106个县,其中81人县建立了食品检验实验室,但只有两个县的食品检验实验室经过了认证。[4]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巨大,对每家抽检一个样品,按照每个样品每次检测花费500元计算,一年下来抽检费用是个不小的数目。2008年,广东省安排用于加工食品抽查的经费仅为2000万元,不足实际需求的三分之一。[5]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对策研究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促进社会就业,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应予以保留,但要加强监管。针对上述问题,今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应做好如下一些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立法和修法,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方面,还没有通过人大立法的地方,应在完成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尽快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办法,并报当地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获得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已经制定相关法规的地方,应在完成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尽快组织力量对原法规进行修订。

在区分不同情况、不同性质的前提下,地方法规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把握处罚标准和力度,重点加大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生产经营行为,而对属于卫生标准不合格或生产经营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行为等,可通过加强引导和适当的处罚,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

(二)采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方式。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多,分布广,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有限,依靠传统的监管手段和人海战术肯定监管不过来,必须采用信息化手段,创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模式。

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建档工作,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据库。数据库应包含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负责人身份信息、主营业务信息、行政处罚记录信息、投诉举报记录信息、信用记录信息等。

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系统。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据库为基础,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系统。该系统应具有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网上投诉、网上咨询等功能。

组织开发一个方便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手机应用程序(App)。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达5.57亿,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占85.8%。许多消费者都有智能手机。通过App,消费者一旦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可以马上进行在线举报,方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图索骥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三)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开展综合执法。

监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主要靠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面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巨大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有限这一现实,应重点打击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不法分子。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制售病死猪肉及其制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的查处力度。而对于不卫生、生产经营设施不达标、没有办理证照等但生产经营安全食品的行为,予以从宽处理。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实现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负责人的全生命周期监管。

食药监部门与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加强执法合作,开展综合执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综合执法大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开展执法检查。

(四)实行连带责任制度,从源头控制。

对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常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工业火碱、双氧水、“AB粉”、“无根素”、罂粟壳等。为此,要对这些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有效监管,加强源头控制。对把这些有毒有害物质销售给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黑作坊”多位于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人员多来自外地,生产加工场地基本上都是租赁的,而且位置普遍比较隐蔽。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另一方面,把场地出租给“黑作坊”的出租户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一些“黑作坊”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为这些“黑作坊”提供场地的集贸市场经营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督促出租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对小作坊进行监控。

(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于抽检费用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各地食品安全罚没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抽检费用。

参考文献

[1]谢素芳.监管食品小作坊小摊贩须用法律手段——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J].中国人大,2012(03):9-11.

[2]刘录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3]许显辉.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法治化[J].行政法学研究,2013(02):78-84.

[4]刘江,钟圣荣,魏琳.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难点及对策[N].中国工商报,2011-08-24.

[5]刘亚平.走向监管国家:以食品安全为例[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

韦文英1,中共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秘书长,主要从事区域发展战略、区域营销、区域价值及现实问题研究。金江军2,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公共政策研究。姚卫浩3,北京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主要从事产业经济研究。

食品加工小作坊承诺书 第5篇

一、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严格按照审报工艺流程,食品各家配方生产加工食品。

二、不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三、不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不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异常的食品;

五、不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食品;

六、不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动物的头、蹄、内脏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七、不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

八、不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不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不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不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十二、做好原料、产品检验工作,建立原料采购、检验、登记制度,食品销售台帐登记制度,实现产品可追溯。

本单位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果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食品生产加工类小作坊名称:

地点: 电话:

负责人:(签名、盖章、手印)

监管责任人: 公章:

监督举报电报:

食品生产小作坊承诺书 第6篇

关于食品小作坊开展质量安全承诺书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渭南高新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全市食品小作坊“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我委决定从今年5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五个一批”为主要工作目标,即通过实施食品小作坊综合整治,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小作坊;积极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督促引导一批食品小作坊进行生产条件改造取得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坚决关闭一批无证照、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小作坊;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黑窝点。通过努力力争全市食品小作坊整体质量上台阶。

二、范围对象

辖区内没有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从事食品加工的小作坊。食品小作坊是指按照《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1

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定义规定:生产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简陋,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经营者。

三、工作内容

全市食品小作坊实行质量安全承诺书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排建档阶段。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通过“进村、进户、进点”的方式,认真摸排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情况,及时建档、归档。

(二)监督规范阶段。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摸排建档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进行一次拉网式监督检查,从严从细从实掌握食品小作坊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对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小作坊要加大查处力度。

(三)审核签订承诺阶段。签订承诺书之前,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据《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当地食品小作坊逐一进行审核,重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看是否整改到位,尔后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予以依法取缔。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的签订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

事日程,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组织,严密实施。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小作坊综合整治方案,落实监督职责,采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措施,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督促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组织实施好这次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工作,坚持按条件审核签订承诺书,坚持“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各单位在签订过程中变相收费、搭车收费、以证收费等现象的发生。

(三)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活动的目的意义,是广大群众和食品小作坊责任人及从业人员真正了解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质量安全承诺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宣传活动深入到社区、农村、企业、店铺,激发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努力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1附《渭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有条件生产审

查细则》

2附《渭南市食品小企业小作坊有条件生产质量安全承

诺书表样》

食品生产小作坊承诺书 第7篇

我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加工销售的食品品种为。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管,瑾承诺:

一、严格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加工原料、辅料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购进生鲜食品、食品原料、辅料的,查验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是否齐全。

二、对于采购的食品加工原料,要向供货商索要“一票通”凭证,凭证上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不能提供“一票通”凭证的,采购方要如实填写食品购进查验记录。

三、制售分离式食品加工作坊向商场、超市、餐饮环节销售自己加工制作的食品、半成品,必须向购货方开具“一票通”凭证。

四、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五、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六、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生产工艺改变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自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七、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疾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所有从事食品加工和临时雇佣的工作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八、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九、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十、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

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十一、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防止待加工食品与食品原料、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污染源。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十二、不制作、加工、销售下列食品: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

十三、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食品加工单位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承诺人签字:

某市食品小作坊卫生安全状况调查 第8篇

1 各类食品小作坊基本情况

见表1。

2 存在的卫生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无证照现象普遍, 原因各有不同

调查的1304家食品摊贩, 仅部分有固定加工经营场所且提供消费行为的包子、烧饼店, 珍珠奶茶店、蛋糕房及烤吧等提供了原卫生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其他均无任何证照。走访过程中也调查了不办理证照的原因, 大致有六种情形:一是相关部门不作为。如卤菜加工销售, 质检部门拒绝发证的理由是没有检验室, 加工规模小, 不具备相应条件, 不宜办证;药监部门不予办证的理由是卤菜销售点不存在消费服务场所, 因而不归该部门管理。再比如鲍徐镇一家酿酒点, 最近2年无任何部门上门对其进行监管, 所有的索证资料还停留在2年前的状态。二是撤迁原因。如南山寺路烧烤一条街、十胜街麻辣烫等, 均因撤迁原因长期处于无证照经营、无部门监管状态。三是流动摊贩老大难。尽管城管部门有对其疏导的责任, 但颁发卫生服务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的职能却归药监或工商部门, 这种现象导致“两夹皮”。四是政府疏导成了无证“保护伞”。泰州的6家便民疏导点是一种规范化管理的政府行政行为, 达到了美观和统一的效果, 但不能代替卫生行政管理。一些经营户存在这种“已经有人管”的思想观念, 就不去关注卫生状况改善和卫生风险防范的事情。五是“子母”公司经营分散。蛋糕房如红五星食品厂、妙麦、麦香村食品公司等20家蛋糕加工销售点, 在门市大多销售自身企业加工的食品, 同时现场也进行蛋糕的裱花加工, 有的工商部门发了食品流通许可, 部分卫生许可证过期未及时校验, 其他蛋糕房情况也基本类似。部分卤菜经营户采取前店后作方式, 由于没有明确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就处于无证经营状态。六是“盗版”食品。走访中也发现, 有些特殊食品如散装食品、进口食品、代理食品、冷冻水产品, 存在分装后打印代理商的标识, 只领取了原厂卫生许可证, 这中间就存在安全风险, 未明确工商或质检负责监管。

2.2 加工点分散隐蔽, 排查难度大

如调查到的190家豆制品加工点中, 具备一定加工规模的只有10家左右, 目前领取质检生产许可证的只有“节节高”1家。绝大部分分布于城乡结合部, 有的甚至安扎在农村居民居住村内, 隐蔽性极强, 且分散度高。分散加工方式给相关部门监管带来极大的难度。豆制品加工点流动性更强, 加工工具价格低廉, 各职能部门取缔后, 立即重买器具换地方加工, 存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以此来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卤菜加工点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

2.3 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低下, 基本无“两证”

调查的3291名食品从业人员, 初中以下学历占70%以上, 文化程度低、卫生法制意识淡薄。象豆制品加工、油炸、面点类等从业人员大多为外来务工人员 (豆制品多为湖北、安徽人) , 法制意识差, 人生地疏, 不会主动去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所有上述类型的食品加工过程中, 从业人员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没有一点食品安全意识和相关知识, 凭经验使用, 存在滥用乱用添加剂现象, 这是食品安全的最大隐患之一。

2.4 卫生设施不全或缺如, 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差

调查的1304家食品摊贩, 总体卫生状况不尽如人意。具体表现在水池、防鼠防蝇防潮等卫生设施基本没有, 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差, 特别是建在居民居住区中的卤菜和豆制品加工更严重。再如, 包子、烧饼、珍珠奶茶、油条等小吃分布广, 加工场所条件简陋, 无最基本的卫生设施, 如上下水水池等, 也没有就餐场所, 因而食药监不予许可受理。

2.5 其他如环保问题

部分豆制品加工、卤菜加工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生活废水、垃圾、直接排入河道, 废气直接排入空气中, 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还有半夜三更的噪声扰民现象等, 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3 结论

3.1 政府应加大投入

将豆制品加工、卤菜加工、放心早餐等集中加工点纳入食品放心工程, 切实减免相关费用, 增加吸引力, 让生产加工经营者切实有利可图, 才能长久集中加工、集中管理, 规范他们的行为, 让市民吃上放心食品。

3.2 加快立法, 明确具体监管部门责任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部门监管不力被认为是主要原因[1], 《食品安全法》授权地方政府对因监管职责不清、难以监管的小作坊可以根据当地实际, 制定部门法规确定监管部门[2], 因此, 应尽快立法, 从法律上解决监管推诿扯皮现象。

3.3 建立切实可行的多部门联动机制

重点是克服官僚主义、狭隘思想, 树立大局观。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保护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不能有效联动的最大障碍[3]。解决这个问题, 只能从体制机制上做文章[4]。

3.4 加快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和管理网络化建设

重点是推进信息网络化传递建设和信息互通渠道畅通工程建设。让食品安全协调部门与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能第一时间掌握安全信息、第一时间作出决策、第一时间处置, 只有这样, 食品安全才能有保证。

参考文献

[1]钱玉华, 陈东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现状及对策[J].中外医疗, 2009, 29 (3) :134-135.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编写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及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2009:3.

[3]梁颜.地方保护:别让护短抄了监管的后路[J].江淮, 2005 (9) :43.

食品生产小作坊承诺书 第9篇

关键词:食品生产 监管要素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22-0050-02

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

“定义”是一种语言逻辑的形式,它可以让我们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者进行命题,它的作用是确定一个对象或事物在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然后让对象和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显示。定义是唤醒事物的前提,对事物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的定义,所以在一个实质性的讨论中来界定定义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它能有效地发挥其自身作用。因此,针对实际情况,在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管理发展的每个地方,以及在日常工作中,首先给予食品小作坊一个精确的定义。如果我们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不同的术语,定义的不准确,将直接影响食品小作坊的管理,如果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能准备的和明确的定义,就会造成执法部门在对食品安全监督的工作中丧失主动性,因此,我们必须要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一些特征,制定出定义其的原则。

1.1 安全

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数量大,覆盖范围广,因此如何监控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非常棘手,有效的预防食品安全事件成为政府保障国民健康的重要任务。

1.2 方便

在中国和日本食品工业的发展的今天,大多数的食品已被大规模,自动化,标准化生产,据不完全统计,获的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90%,可以说是能够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基本需求。食品小作坊存在的价值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种类多,可以让他们获得更多更方便食品。食品小作坊,因其规模小,分散等特点,在销售渠道同目前正规企业相比较,能提供一种有效的补充,以方便群众的购买需求。

1.3 和谐

和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反映:一是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和谐共存。在此之前,小作坊产品的存在,因为它可以在小作坊认证企业的有效补充,小作坊有自己的销售规模,有固定的购买人群,但一旦扩大生产规模,增大销售面积,将对获的食品安全卫士许可证的企业产品销售的影响不小,会影响彼此之间和谐共存的气氛影,是不利于粮食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1.4 定量

食品小作坊应明确的目标或任务。根据实际情况,从数量,详细的数据,测量范围,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的考虑,食品小作坊应该尽可能的量化其定义,避免过多的自由,为了使定义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也有利于执法部门更好地开展工作。

1.5 动态

事物的发展都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基于不变于变之中。其结果就是旧事物遭到淘汰,新事物取而代之。动态性就是对事物变化的一个总结和显示。现代社会进步飞快,食品工业不断的变化和扩大,这就需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存在的条件也具有动态性,小作坊要能不断的生产出更新换代的产品,是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需要。

2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产许可的具体要求

《食品安全法》九十二第三款:“在粮食生产和小作坊食品摊贩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如下要求:(1)生产场地整洁,卫生。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应清洁,远离或在指定的距离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2)生产设备,设施和设备的要求:要全面,运行良好。基本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应该,也要有相应的卫生,通风,防尘,防蝇,防鼠,洗涤设备或设施;(3)设备布置要求:严格的布局和合理的工艺,生产过程中应防止交叉污染的食品加工直接入口食品,不让食物接触有毒物质和不干净和卫生材料;(4)健康的人员要求:小作坊的员工都有健康证,有无传染病和其他疾病的食品质量与安全;(5)生产整个过程:记录工作过程的销售记录,原辅材料均详细记录采购,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必须做的,但其他的要求,如质量管理等关键过程的记录的控制点,因为小车间员工的整体文化水平较低,不能进行综合管理,所以没有硬性的规定和要求。

3 实行出厂产品强制检验制度

根据中国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查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生产,检验证书号码,买家的名字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的内容”,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用于食品的生产,也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的委托,检查。”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意图可以看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他们生产的产品必须是强制性的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于其自身的生产条件和局限性,有必要对食品生产加工范围限制。为确保安全,原则上应禁止或限制高风险食品加工或现代食品加工生产,只允许生产和低风险的处理和传统食物的风险,准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目录”。

参考文献

[1]沈堃,食品小作坊的制度化管理,商场现代化,2010,12.

[2]刘正义,基于QS制度的县级食品工业发展研究——以安徽省固镇县为例,[学位论文],山东:大连理工大学,2009.

[3]吴艳雯,湖北农村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科技资讯,2009,31:235-235,237.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2007,8.

小作坊承诺书 第10篇

小作坊承诺书1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二、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三、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

四、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对本单位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

五、产品使用简单包装,产品不超出本乡(镇)级行政区域销售,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xxx

20xx年xx月xx日

小作坊承诺书2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生产场所保持清洁,有防尘、防鼠、防蝇设施,生产区附近不得有污染源(厕所、牲畜圈舍等),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

二、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委托检验,生产加工的食品用于满足周边村屯百姓生活需要。

三、严把原、辅材料进厂关,实行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使用的原辅料种类与明示的内容一致。

四、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

五、不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添加剂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六、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七、使用的储存容器清洁、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要求。

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

小作坊承诺书3

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山西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内外环境、场所设施、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

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六、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适时提升改造为食品生产企业。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小作坊承诺书4

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山西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内外环境、场所设施、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

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六、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适时提升改造为食品生产企业。

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

小作坊承诺书5

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我公司(厂)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作为公司(厂)的法人代表,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

2、食品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避免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3、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不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5、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6、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7、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厂,不销售。

8、产品销售区域最大不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

9、自觉接受政府和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如发生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公司(厂)及我个人愿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

小作坊承诺书6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食品小作坊业主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保证本单位生产的食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关标准。保证食品出厂前进行标识、感官、商品量的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抽检。

二、保证本单位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三、保证本单位的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不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发霉变质原料生产食品。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物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添加物质到质监部门备案。

四、保证本单位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五、保证本单位生产的食品使用简单包装,保证本单位生产的食品仅在本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县级)内销售。

六、保证本单位建立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添加物质、包装材料等相关产品进货索票索证,生产过程控制,食品出厂前检验和食品销售等记录,实现可追溯,保证不合格的食品能及时召回。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小作坊承诺书7

为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食品生产加工市场秩序。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企业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规范生产,认真履行生产者的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负全部责任,承担因本单位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满足生产加工需要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生产食品安全、无毒、无害。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检查制度,保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三、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原辅料、生产加工容器及包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查验登记等制度,严格按照标准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登记和备案制度,及时向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动时,及时做好变更登记。杜绝非法添加及滥用添加剂的行为发生。

四、建立健全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定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五、建立完善不合格食品召回和处理制度,严格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和处理记录,并留存不合格食品处理影像资料备查。

六、配备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机构(人员),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配合开发区食药监局、卫生等部门积极做好人员急救和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并立即封存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七、建立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消费者反馈意见,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极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要求,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八、所生产的产品只在开发区区域内销售。

请予监督。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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