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2024-07-24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精选8篇)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第1篇

安全工作责任书

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维护本矿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员工人身与公司财产安全,通过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以个人为元素,以班组为单位,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负起责任,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从而形成个人保班组、班组保中队、中队保全矿,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局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所物供部(以下简称甲方)特与部门下属职工(以下简称乙方)订立安全生产责任书,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必须按照各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要求乙方严格遵守;

二、甲方应明确界定乙方的“岗位职责”。乙方应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中确定的工作任务,确保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三、乙方必须落实甲方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目标并进行分解;

四、特殊工种新上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操作规程作业;

五、发生工伤、设备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矿领导汇报,同时必须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六、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的处理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七、每月按晋神公司相关奖罚制度发放安全奖,本矿职工每月“三违”一次的根据情节处以200-1000元罚款,次数达到2次的人员,扣除本月安全奖的50%,达到3次的人员,扣除本月安全奖;达到3次以上的,待岗培训,只发基本工资;

八、在井上、下或工作岗位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除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外,对打架双方都给予500—2000元的罚款,并待岗参加学习班;

九、多人、多工种作业,无安全措施,现场无专人指挥和监护者,罚跟班队长200元;

十、入井人员不带入井证或拒绝让检身工检身、登记,严禁入井,否则罚款100元。

十一、严格执行“五不准”规定:不准上班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不准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准上班时间到茶社、歌厅、洗浴场所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准参与赌博。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部门):物供部部门负责任人:

乙方(员工):

年月日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第2篇

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县人民政府对2009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目标和要求,并与有关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签订此责任书。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决定》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控制考核体系,实行县级政府领导包乡(镇、街道办),乡(镇、街道办)领导包村(居、组),包村干部和村组干部包片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三、进一步明确和理顺煤矿监管体制,认真制定完善花名册,增加和充实监管力量,确保煤矿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加大对非法采煤窝点的打击力度,杜绝非法煤矿事故的发生。

四、及时准确上报煤矿安全有关信息,严肃查处私挖盗采事故,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时报批结案。

五、定期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彻底砌封辖区内私挖盗的采煤窝点,并贴上封条、打上码号。认真组织煤矿安全的巡查检查,杜绝私挖盗采。

六、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消号制度。落实监督好煤矿安全驻矿人员。

七、市政府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规定的事项,纳入本责任书考核范围。

八、本责任书考核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县安委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监督单位:正安县人民政府履行责任单位:

监督责任人:履行责任人: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策略 第3篇

一、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一) 安全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不足

在煤矿安全管理的过程中一部分的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较低, 没能够树立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观念。甚至个别的管理人员认为井下条件不好, 安全事故难免等错误的认识。加之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期性、任务艰巨性认识不足, 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 往往会出现一些盲目乐观、不能够坚持长期抓安全的思想。

(二) 部分管理人员执行力不强

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的过程中, 存在着部分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综合能力低的问题,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安全要求的落实和本单位安全工作实际状况的分析与结合。不能够创新与实施安全管理, 而是机械的套用, 安全管理浮于表面、遥控指挥等问题突出。缺乏深入井下考察, 实施现场办公的能力与问题的预判能力。也有部分干部怕得罪人, 在面对安全生产违章的时候, 往往存在着得过且过的心理。这些问题的存在, 给煤矿的安全管理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三) 部分职工的业务技能素质待于提升

在煤矿生产的过程中, 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的采掘者, 往往其文化程度、业务能力较低, 并且短期用工问题的存在, 使得煤矿生产与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加上煤矿井下地质等条件的复杂性, 很容易使得煤矿生产出现违规操作、侥幸心理。如何提升煤矿工人的业务技能与整体素质, 成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

(四)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待于进一步提高

随着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不断加大, 各个煤矿企业基本上都能够制定相对完善的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并且结合煤矿的实际出台了相关的考核政策。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生产军令状等也是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多有实施。但是, 现实的状况却没有制度层面的理想。这主要是因为相关监督制度缺乏执行的刚性。对煤矿发现的安全隐患往往存在处罚重、奖励轻的问题。

(五) 安全管理工作超前意识不强

由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内容多、任务繁重、工作压力大, 在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不能够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缺乏从系统的角度出发来审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对安全工作规律的把握。这些问题的存在, 导致了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处在较低的层次, 缺乏一种良性的安全运行来支撑煤矿的生产, 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创新意识、超前意识不足, 影响了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

二、煤矿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的策略

(一) 提升煤矿安全管理的领导意识与责任心

在煤矿生产的过程中, 煤矿领导的安全管理意识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煤矿安全规程中提出, 各级行政正职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人, 需要高度的重视安全管理工作, 切实肩负起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 更好地推动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性、科学性与人性化的提升。

(二) 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的全员培训效果

在煤矿生产的过程中, 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需要通过不断的培训来提升其效果。培训的内容既应该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规以外, 也要涵盖矿井的实际进行安全生产操作、应急防备等。通过科学的培训, 提升煤矿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 掌握基本的安全逃生技能与煤矿生产的操作方法。通过培训, 达到每个员工都能够自觉、高效的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的行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方式是多样化、多路径的。既可以借助安全图片展、放映安全事故案例、针对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 也可以借助安全知识、生产技能竞赛等方式来实现。

(三) 规范煤矿生产的安全制度建设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综合性强、管理内容多、管理人员复杂的工程, 在管理的过程中, 需要通过全员管理、全过程管理、全方位监控、规范化管理等措施来实现。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过程中, 需要构建完整、系统的煤矿生产安全制度建设体系。第一步, 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制度, 通过目标管理制度的制定, 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的细化与良好。同时, 为了提升管理的效果, 需要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 把各部门及个人的安全效果与经济利益挂起钩来, 实行目标激励, 在这个过程中实现广大职工群众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积极性的提升。

(四) 煤矿安全生产的质量标准与要求不断提升

在煤矿生产的过程中, 质量标准化作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要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要强化安全认识, 加强安全领导, 做好安全与质量、安全与产量、安全与成本之间的关系分析。其次要加大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再次, 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对于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安全检查要做严做细, 通过有效的考核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大对危险因素的整改与规避。第四, 要将采煤、掘进、通风等进行重点管理, 全面展开, 实现全员管理与全过程管理。

(五) 提升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与系统化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在安全管理的过程中, 要改变传统的事后追责, 向事前预测的模式去转变。借助有效的安全分析与生产分析, 就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诱因、发生时间等进行有效的预测与评价。进而为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 提供准确、高效的依据和支持。第二, 要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检查表的使用效果。通过运用煤矿安全生产检查表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 便于进一步的提升煤矿安全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摘要:本文以煤矿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为研究内容, 就提升煤矿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水平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参考文献

[1]林杨.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难点问题及对策探讨[J].安全与健康, 2010, 02.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第4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将安全生产管理落到实处,必要引入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机制,定期对煤炭企业各种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规范的审计,以发现和彻底消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运行。

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是为查明安全生产的状况,与规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收集和评价相关证据,并把其结果传达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有组织的过程。煤矿引入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遗漏或忽视之处,及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在安全管理中具有预防性、前瞻性的特点,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审计

(1)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使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发现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堵塞漏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有利于安全投入的及时到位和有效实施。为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可以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督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督查安全费用是否真正用于安全投入,是否挪作他用;通过审计,评估安全投入的实效性;通过安全审计,可以统一安全投入统计口径,避免安全投入统计的随意性,保证安全投入的真实性。

(3)有利于激发煤矿企业加强基层安全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增强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的意识;有利于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二、煤矿安全生产責任审计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是一个新课题,还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以及规定的内容,还在实践中探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中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职责开展审计,如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安全资金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专款专用;安全配套项目、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划得到有效落实。

(2)审计的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要由政府审计机关、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审计一至两次。

(3)审计结果的分类、管理和奖惩。把被审矿井划分为A、B、C、D4个类别,A类为安全矿井,B类为基本安全矿井,C类为安全较差的矿井,D类为安全不合格的矿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审计报告审定煤矿安全程度的类别,并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煤矿整改。同时,要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类别实施动态管理。发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严重,达不到审计评定类别标准或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予以降级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结果,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政策,设计专项资金,对煤矿企业实施奖惩。通过审计,被评定为A类矿井的建议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责任者予以重奖;被评定为D类矿井的予以重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经常遇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措施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操作困难,无章可循。应通过试点,探讨行之有效的办法。安全责任审计具体标准和办法要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统一制定,安全责任审计应从经济责任审计中脱离出来,形成有独立地位的安全审计部门,保证这项工作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2)在实施中容易发生部分煤炭企业、安全监察人员和审计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一些煤矿对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所以,要加大对煤炭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各相关部门要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对拒绝接受安全审计的煤矿,必须依法查处。

(3)审计标准把握不严,审计结果失真,就会失去了审计工作的指导作用。因此,必须要严格审计标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质量。这项工作具有较复杂的技术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参加审计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以严肃的科学态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强烈的责任感,把握审计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和针对性;按照审计标准,确保审计质量,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要建立煤炭企业自律机制,合理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组织机构,正确运用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安全责任审计人员的素质,建立安全责任审计质量考评机制,确保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铁锤.建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制度推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创新.中国煤炭,2003年

[2]康钟琦.现代审计学原理.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8

[3]管锦康.现代审计学原理.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4.5

[4]中国煤炭经济研究文选编委会:中国煤炭经济研究文选,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0.5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第5篇

序号

项目

检査内容

检査依据

检査主要资料及方法

检査结果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査1次本 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六)强化部 门监管责任。

査阅检查记录,是否明确检查时间、检查 的点、检查内容、结果处理。

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 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 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 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 〔2018〕32号)二、健全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是否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内容;是否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要点。

赤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查阅理论中心组学习记录、宣传记录。

上级工作安排部署落实情况

《关于转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0]482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预判预防煤矿重大风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158号)、《转发关于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60号)、《赤峰市发改委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赤发改煤炭字〔2021〕55号)》、《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132号)等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198号)关于转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题责任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14号)赤峰市发改委关于印发《2021年市发改委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23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落实4月14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43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52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煤矿瓦斯防治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310号)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72号)等文件的落实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发〔2018〕 51号)第二章职责,第十条(一)。

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发文、工作方案、检查记录等。

日常监管情况

执法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是否制定及月度监管执法计划,并按 照计划开展监督检査。监管执法 计划制定完成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或备案,经批准或备案后报上一 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 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 32号)一、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四)实施计划执法。

查阅及月度执法 计划、政府批准文件。

对类煤矿监管次数,对D类煤矿严 各落实盯守或巡査责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 32号)。

査阅现场检查记录及盯守或巡査记录。

对直接监管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每年 至少开展1次系统性的监督检查,对 煤矿的上级公司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 督检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 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一、监管执法 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五)突出重点。

査阅现场检査记录。

检査前制定检査方案,对发现问题严 格处罚处理、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及 时复核验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 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 监监察〔2018〕 32号)三、严格监管 执法程序,(九)遵循规范流程、(十)制定检查方案、(十一)严格处理处 罚、(十二)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査阅检查方案、执法 文书、隐患问题复核 验收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 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第七条。

査阅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检査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监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煤矿进行一次动态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印 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 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 煤局字〔2018〕 106号)第五章动态 检查,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第6篇

各级人员通风管理

安 全 工 作 责 任 制

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

目 录

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责任制总则........................1 各职能部门职责....................................2

一、企业法定代表职责...........................2

二、矿长职责...................................2

三、总工程师职责...............................2

四、生产副矿长职责.............................3

五、安全副矿长职责.............................3

六、机电副矿长职责.............................4

七、生产技术科职责.............................4

八、安全科职责.................................5

九、机电科职责.................................6

十、通防科职责.................................7

十一、采掘队职责...............................8

十二、救护队职责...............................8

十三、工会职责.................................8

十四、财务部职责...............................9

十五、后勤组职责...............................9

十六、瓦斯抽放队职责...........................9

十七、打钻班职责...............................9

十八、瓦检员职责..............................10

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责任制

总 则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全矿各级人员的“一通三防”工作职责,使煤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防止通风、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通风管理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有关制度、规定和措施,各科室必须按时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规定。安全科和通风科负责监督贯彻落实执行情况,对违反行为,煤矿将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全矿各级部门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必须把 “一通三防”知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

四、所有入井员工都有责任看管并爱护好“一通三防”设施及其设备,对破坏“一通三防”设施及其设备的行为,煤矿将认真组织追查分析,对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将从严处理。

五、每月安全科负责组织定期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不少于3次的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落实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人,并进行跟踪督办。总工程师负责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专题研究“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

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企业法定代表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法律、法规、条例、文件。审定煤矿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以及设备、材料等的投入计划,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审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办法,承担重大灾害性事故抢险指挥工作,负责审查矿井灾害性预防措施。

二、矿长职责

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一通三防”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指令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3、定期听取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的情况汇报,保证“一通三防”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及材料。

4、负责组织矿井灾害预防及应急救援议案的审核及实施。

三、总工程师职责

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1、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一通三防”治理方案。

2、审定“一通三防”工作设计、治理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

施。

3、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循环风、微风以及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4、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或领导反映情况。

5、有权调动“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涉及“一通三防”的工作及其技术方案,煤矿其他行政领导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作任何改动。

四、生产副矿长职责

1、生产副矿长承担“一通三防”工作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职责,根据煤矿行政的安排和总工程师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完成“一通三防”工程。

2、在安排生产或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一通三防”工作。

3、督促有关单位“一通三防”责任及措施的落实。

五、安全副矿长职责

安全副矿长承担“一通三防”工作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职责。

1、贯彻“一通三防”的安全法规、文件、指令,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2、对有“一通三防”隐患存在的作业地点,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3、对“一通三防”、“三违”人员及破坏“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查处。

4、按照规程、法规、上级文件和指令要求,把好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关。

六、机电副矿长职责

机电副矿长承担“一通三防”工作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职责。

1、建立合理可靠的供电系统,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风。

2、监督管理好机电设备,确保机电设备安全工作。

3、组织人力物力按时完成机电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

七、生产技术科职责

1、在编制矿井开拓延深、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时,要同时考虑到“一通三防”的技措工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承担其相关责任。

2、在安排开采顺序、采掘接续时,要同时考虑到“一通三防”工作,做到有利于“一通三防”管理。

3、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一通三防”工作。

4、参加“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审定。

5、及时检查并掌握巷道的完好状况,对失修巷道及时安排修复,保证矿井风流畅通、稳定。

6、了解掌握矿区井田周边的小煤窑颁布情况和开采情况,发现越界开采或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请地方政府及时对其进行处理。

7、组织开展瓦斯地质工作,努力掌握瓦斯与开采方法、地质构造等因素的规律及其相互关系。

8、及时掌握“一通三防”工程施工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

9、在组织编制审定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及应急救援议案时,必须充分制定“一通三防”的具体内容。

八、安全科职责

1、参与“一通三防”措施的审查,熟悉采掘安全措施中“一通三防”工作内容。

2、负责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工作现场落实,兑现。因现场作业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改变施工工序或方法时,必须监督有关部门先修改或者重新编制“一通三防”措施之后再进行施工。

3、按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一通三防”有关内容进行作业跟踪检查,凡“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实的,坚决停止作业,落实“一通三防” 工作之后方可恢复作业。

4、对“一通三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各连队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质量达标工作进行验收评定。

5、监督检查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监督井口20米、抽放站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6、负责分析追查“一通三防”方面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破坏通风设施的行为。

九、机电科职责

(一)、机电

1、构建安全经济、合理可靠的供电系统,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对机电运输系统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2、保证通风、排水、抽放系统安全供电,确保矿井不停风,不淹井、不停瓦斯抽放泵。

3、敷设的供电线路和安装的机电设备必须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标准要求,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风。

4、负责维护好职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防止电器设备失爆。

5、熟悉供电系统,按要求准确指挥停送电工作。

6、机电硐室的防灭火器材必须齐全、可靠。

7、负责管好用好职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

8、督促专业所属口按时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按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做好工程移交工作。

9、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完好状况,消灭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10、实现采掘供电分开,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供电线路。

11、在考虑供电线路的敷设和机电设备的安装时,必须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标准要求。

12、监督入井设备的完好性,杜绝不完好的设备入井。

(二)、运输

1、对职责范围内的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维护质量、防爆性

能负责。

2、监督检查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严禁用明火取暖。

3、负责按质按量及时完成矿临时安排的“一通三防”工程。

4、严禁用车撞风门,电机车在大巷行走时,要注意保护好瓦斯抽放管路。

5、按规定安装除掘进以外的所有防尘管路。

十、通防科职责

1、组织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和年、月计划,对年度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进行鉴定。

2、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瓦斯监测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3、在总工程师的批准之下,组织进行局部通风系统的调整。

4、按时组织完成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措工程。

5、按质量标准构筑安全可靠的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

6、对矿井各连队“一通三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其情况定期向总工程师汇报。

7、对抽放钻孔进尺、封孔质量、管路安装及回收、瓦斯抽放率进行检查验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

8、负责抽放钻孔、地质钻孔、注浆钻孔等各类钻孔的施工。

9、负责测定瓦斯抽放参数,合理分配各抽放点的抽放负压。

10、负责全矿抽放瓦斯管路的维护和放水工作。

11、负责分析,考察瓦斯抽放效果,提高矿井瓦斯抽放率。

12、负责矿井瓦斯泵房的管理。

13、依据威水煤田地质情况,结合比德矿井实际,积极开展治理瓦斯的技术攻关。

14、加强通风调度工作,随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并每天负责向煤矿分管领导、调度室汇报,特殊情况随时汇报。

十一、采掘队职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质量及防爆性能负责。

2、负责管理好施连队域内“一通三防”设施。

3、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在无作业规程或无安全技术措施、无风电闭锁、无水、无喷雾设施等情况下,不能安排掘进或回采作业,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4、负责清扫本职范围内的煤尘,防止煤尘堆积和飞扬。

5、对自身的火工品管理负责。

6、协助通风瓦斯队治理本职区域内的瓦斯。

十二、辅助救护队职责

1、加强体能训练和业务学习,提高救护队的抢险作战素质。

2、维护好救护装备,确保装备质量随时都处于完好状态。

3、按批准的措施规定组织排放瓦斯和启封密闭。

4、参与抢救“一通三防”事故,负责火区封闭工作。

十三、工会职责

负责编制员工培训计划,承担对井下员工特别是特殊工种的“一通三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质。

十四、财务部职责

负责供给“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其专用资金配置。

十五、后勤组职责

承担对井下、地面炸药库的管理。认真做好火工品的发放和登记工作。负责木厂的防火管理工作。保障“一通三防”物资的供应。

十六、防突队职责

1、在科长的统一领导下,全面管理好瓦斯抽放工作。

2、熟悉井下抽放管路系统,掌握了解各抽放地点的抽放情况。

3、调节好重点头面与其它抽放地点的抽放关系,做到突出重点,抓住一般。

4、负责现场领导各种瓦斯管路安装、回收、撤卸、整改和维护。

5、提供管路安装回收及弯头加工的加工计划及数量。

6、对抽放钻孔,连接钻孔的管路系统经常派人维护堵漏。

7、做好钻孔测压和抽放测流工作。

8、对瓦斯管路安装回收的现场安全负责。

十七、钻探班职责

1、在队的领导下,按矿上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有关的打钻工作。

2、深入现场进行督促和落实打钻的钻孔布置兑现情况。

3、对各打钻地点进行钻开工之前的运输线路、水、电、管、线、现场环境条件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然后作好上钻的所有准备工作。

4、平时组织专人对钻机进行检修维护,备用好零配件,确保钻机处予完好状态。

5、根据煤矿或队的要求,严格对钻孔进尺、封孔、连管质量进行考核抽查,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

6、打钻过程中出现事故或钻进不正常时跟班随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处理。

7、对所有打钻地点的现场安全负责,经常对打钻地点进行检查,有安全隐患的地点要亲指挥进行处理,确保打钻人员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施工作业。

8、负责对组织钻工现场操作技能培训,提高所有钻工的打钻技术水平。

9、对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钻场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拒绝进钻施工。

十八、瓦检员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指挥。

2、持证上岗,熟悉掌握通风、瓦斯、煤尘及煤炭自燃的一般知识。

3、掌握所用瓦检器的结构、性能、原理和操作方法,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检查和管理工作。

4、熟悉所辖范围的通风系统、防尘洒水系统、防灭火注浆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防治瓦斯措施及避灾路线,监督各系统的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值班室或调度室。

5、按时参加班前会,了解当班的安全工作重点和要采取的措施,服从值班领导的指挥和班长的工作分配。

6、严格认真的按规定检查所辖范围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温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禁止瓦斯超限作业。

7、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漏检、假检、误检。

8、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通风系统、防尘洒水系统、防灭火注浆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通风设施、局扇、风筒、棚栏、密闭、监测设施的检查和巡视,监督施工单位按措施要求搞好现场通风管理工作。

9、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认真填写班报记录,做到记录“三对口”。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第7篇

(豫政[2009]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监管监察任务,切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炭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煤炭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煤矿业主、实际控制人等)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排查治理隐患;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解聘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

(二)未制订本企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未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的;

(三)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

(四)不执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的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闭及其他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措施的;

(五)对本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

(六)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非法用探矿权、采矿权作抵押的;

(七)不按规定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和维简费;

(八)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配备人员,不按资质等级标准使用特种从业人员,不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的;

(九)非法用工,不依法与全体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依法为全体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

(十)有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其他煤炭生产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446号和豫政〔2008〕51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二、各级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各级政府必须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实行煤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分管行业领域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分管领导对本级政府直接管理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和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指导本辖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制定停产煤矿复产验收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验收;督促煤矿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监管部门基础建设。

各级政府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体责任中,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督促及时上报、对登记备案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三)接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停产停工、停产整顿或关闭煤矿的报告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煤矿该停产停工而没有停产停工的、该关闭未关闭的;

(四)由于工作疏忽或不负责任,作出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决定给煤炭生产企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或给政府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省辖市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2处以上、县(市、区)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1处以上非法开采煤矿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

(六)对公告关闭矿井超过关闭期限未达到关闭标准的。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能,必须做好所辖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察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对省属煤炭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市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源整合方案的审批、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的核定、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工作,对审批、核定等职责负有审查把关责任。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煤矿救护队伍建设及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准入管理工作。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监管

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上级授权,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有审查把关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符合国家或省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新建项目的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煤矿新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有审查把关和监督管理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组织认定资源枯竭矿井,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负责对无证采矿、非法盗采、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对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批准扩储、发放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等负有审查把关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非法开采和破坏性采矿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及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负责煤矿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颁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煤矿违规使用爆炸物品和向正常生产矿井、未开工生产、停产整顿等煤矿违规供应爆炸物品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供电企业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对关闭、违法违规等煤矿依法中断供电和防窃电负有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煤矿的无照经营行为负有监督和牵头依法查处取缔的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对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和损害矿工基本权益的行为、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负有监察责任。

监察机关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负责调查处理。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察责任中,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不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查出的煤矿隐患没有及时跟踪整改和复查的。2.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下达停止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指令的,对违背停止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指令而继续生产的煤矿没有及时提请有关政府关闭的。3.对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矿井不按规定标准验收或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4.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矿长资格证,未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1.对煤矿改建扩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资源整合方案审批和矿井图纸资料审查把关不严,该批不批、不该批滥批造成不良后果的。2.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煤矿不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或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证件过期未作出处理的;接到有关通知后,对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煤矿未暂扣或不及时暂扣生产许可证,或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依法吊销或不及时吊销生产许可证的。4.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中弄虚作假的。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1.不依法履行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职责,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的。2.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过期未作出处理的;接到有关通知后,对被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未暂扣或不及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依法吊销或不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而同意施工和投入生产的,或该审查不审查的。

(四)发展改革部门:1.违规或越权核准(审批)煤矿新建项目的。2.不按照国家或省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核准煤矿新建项目的。3.对煤矿新建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把关不严的。

(五)国土资源部门:1.对发现并查实的无证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不按规定予以制止和处罚的。2.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证件过期未作出处理的,对地方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依法吊(注)销或不及时吊(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接到有关通知后,对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煤矿未暂扣或不及时暂扣采矿许可证的。3.对不具备扩储条件的资源枯竭矿井批准扩储的。4.对不具备扩储条件的资源枯竭矿井不上报关闭的。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发照的。2.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发照或执照过期应下达停产指令未下达的、应当暂扣煤矿企业营业执照而未及时作出处理的。

(七)公安部门: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煤炭生产企业使用、购买、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2.对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举报煤炭生产企业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3.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移交的非法开采、破坏性采矿等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不按规定及时立案侦查的。

(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非法用工、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未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的。

(九)供电企业:对违法、非法及依法关闭的煤矿供电的。各产煤省辖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具体办法,明确和落实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职责,扎实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工作。要按照豫政〔2008〕51号文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8〕90号)要求,采取更加果断严厉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第8篇

近几年来, 随着煤矿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越发凸显。做好煤矿职业卫生工作, 让所有矿工享有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近几年江苏煤矿职业卫生工作回顾

自从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划转以来,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煤炭企业积极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职业健康理念进一步提升, 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明显提高, 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的保障能力有所增强。

煤矿企业的做法主要有:一是设立了工作机构, 成立了领导小组, 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工作部门。二是加强了制度建设, 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框架体系。三是加大了资金投入, 部分煤矿对职业卫生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了积极探索。四是完善了防治措施, 生产过程中的防尘系统逐步完善, 噪音超标场所采取了消音措施。五是加强了监督考核, 部分矿井定期对综合防尘措施进行检查考核,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进行了相应处罚。六是增强了职业健康监护意识,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了定期健康体检。七是加强了防护用品管理, 在防护用品采购上实行招标, 从源头上控制了不合格产品的流入。

从监管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将煤矿职业卫生纳入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 制定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目标。二是开展了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活动, 带动和促进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三是结合实际, 制定了江苏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监察实施细则》和《职业卫生工作指导意见》, 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要求。四是开展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组织编写了培训教材, 举办了专题培训班。五是梳理了有关法规和标准, 为着手制定监督检查规范奠定了基础。六是建立了职业卫生报告制度, 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和职业病患病情况进行了定期分析汇总。七是启动了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开展了专题调研和专项监察。

2 煤矿职业卫生面临的形势和存在问题

现阶段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和监管工作不力等因素, 导致目前职业卫生形势还相当严峻, 这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更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从江苏煤矿职业卫生现状看, 所面临的形势亦不容乐观。一是大部分矿井老化, 作业点多, 危害因素复杂, 重视程度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职业危害防治基础还很薄弱。二是近50%矿井进入-800 m以下开采, 作业场所高温高湿危害日趋严重, 地温治理成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难点。三是职业危害防治手段仍较传统, 井下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稀释及气候环境的调节, 主要靠喷洒、通风来解决, 部分作业人员难以完全避免伤害。四是尘肺病仍是威胁矿工生命健康的第一杀手, 防尘工作任重道远。

近年来, 煤矿企业虽然做了一些工作, 但仅仅是初步的, 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改进。具体表现在:一是观念转变不到位;二是规章制度缺乏针对性;三是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不正常, 多数煤矿没有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检测评价;四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不规范;五是从业人员的防护意识不强;六是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不到位。

3 推动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思路

根据国家煤监局的总体部署, 结合江苏煤矿实际, 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 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的有关国家标准;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要求, 大力推进技术进步, 改善劳动条件, 加强防护工作, 坚持标本兼治, 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十一五”期间, 煤矿企业应重点加强粉尘和地温治理工作, 尤其在粉尘防治方面, 应建立和完善井下防尘系统和设施, 从源头上控制粉尘危害;应提高综合防尘装备水平, 有条件的煤矿装备煤尘断电装置、高压远程强雾灭尘装置、实现煤尘超标自动断电。国家将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 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将普遍实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完善相关的法规标准体系, 加大职业危害监察执法力度, 严肃职业危害事故查处。同时应加快实施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中心建设、煤矿地温治理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

4 对当前工作的几点建议

(1) 认真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利用广播、电视、刊物、板报等广泛宣传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营造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氛围, 增强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2) 切实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煤矿作为责任主体,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应全面负起责任, 真正把职业危害问题解决在企业、解决在基层, 努力降低职业病患病率和死亡率。

(3) 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做到内容具体, 责任明确, 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 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责任人。应明确目标责任, 实行严格考核, 实现闭环管理, 坚决杜绝职业危害事故, 用有效的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工作制度, 保障职工安全健康。

(4) 认真开展职业卫生全员培训。开展职业卫生全员培训, 是不断提高煤矿职工防护能力的重要手段, 是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煤炭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规定》, 把职业卫生全员培训作为重要内容, 组织好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对参加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 发给“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在开展培训过程中, 应注意总结经验, 推广典型做法, 创新培训形式, 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5) 规范做好职业卫生日常工作。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规定, 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对职业卫生情况进行检测评价, 并将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存档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严格执行职业卫生告知规定, 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告栏, 公布有关制度、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规定, 按照体检周期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 和配备标准, 按期足额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并督促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统计报告规定, 按照《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分析业务规范》及职业卫生报表要求, 实事求是地报送季度和年度职业卫生报表和分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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