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宗教和社会的关系问题

2024-09-19

探讨宗教和社会的关系问题(精选9篇)

探讨宗教和社会的关系问题 第1篇

探讨宗教和社会的关系问题

宗教话题一直是当今社会热点话题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中,宗教团体是社会中的一份子。我国一直奉行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

探讨宗教和社会的关系问题 第2篇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胡岩

中华民族报20031219第3版

◆事业发展的需要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以下简称《基本政策》),即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基本政策》的产生,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当时,党在指导思想上已经完成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然而,宗教方面的拨乱反正工作仍然举步维艰。一方面,我国宗教界的教徒和广大信教群众强烈要求尽快恢复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另一方面,对“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观点,还存在教条主义的理解,使党的宗教政策的落实十分缓慢。形势要求我们在宗教工作方面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宗教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的理论思考。

在此期间,邓小平对民族、宗教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他在1979年听取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情况汇报时指出,民族、宗教工作中还存在很多政策问题,应予重视。在1980年8月与十世**大师的一次谈话中也明确指出:“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这些指示,目的都是要避免在改革开放之初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发生偏差。

《基本政策》印发之时,正值党内和理论界思想活跃,对于宗教问题的各种观点激烈争辩之际。一方面,“左”的思想还禁锢着一些人的头脑。仍然有人片面地、教条主义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突出地表现为表面上坚持“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实际上拒绝在新的形势下进行理论创新。另一方面,关于改革开放条件下应当如何界定党的宗教工作的任务、目的,开始有新的观点提出,但是还不很成熟,尚未得到全党和理论界、学术界的认同。例如,当时及后来一段时间,学术界有一种提法是“促进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基本政策》通篇没有提“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也没有提“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而是指出,“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实际上,这一表述中已经包含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

《基本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对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概括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其必然长期存在的根源;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宗教问题还受到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注意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的情况,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为;处理宗教问题主要要反对“左”的倾向,但也要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倾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特别要警惕和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活动;处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努力奋斗。

◆历史经验的总结

上述观点是在比较系统地总结“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在此之前(包括“文化大革命”之前),我党对于宗教工作没有做过如此全面的总结。然而,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党的统战工作部门在总结党的民族工作时,对于宗教问题已经有所涉及。1953年7月,第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以下简称《总结》),初步提出了我国的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长期性、国际性和复杂性“五性”;简明扼要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宗教的态度,认为宗教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宗教的消灭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总结》还就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和少数民族中的共产党员应当如何对待宗教问题作了规定,明确提出:“这些少数民族中劳动人民的觉悟分子和革命知识分子,虽然存有宗教信念和感情,却承认党纲和党章,并在实际上积极执行党所号召和指示的工作,对于这样的劳动人民中的觉悟分子和革命知识分子,在经过了一定的考验之后,应该允许其入党。不要把放弃宗教信仰作为入党的一个条件,让他们入党后,在长期的党内教育和革命实践中,帮助他们逐步冲淡和消失其宗教信仰。对于少数民族党员的一般生活习惯(如不吃猪肉等),不论其与宗教信仰有无关系,不仅不应干涉,而应加以尊重。对于那些整个民族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如回、藏、维等民族)中的党员,还应该劝告他们在宗教仪式和生活习惯上不要脱离本民族的大多数人民。”

《总结》产生的那个年代距今已将近半个世纪,我国少数民族信仰宗教的状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今天已经不能简单地照搬那时的一些提法,然而毛泽东所称赞的《总结》中的实事求是和理论创新的精神,仍然是我们今天应当发扬光大的。

在《基本政策》中,还提出了一个十分新颖的词汇——“随顺”,“我们的同志,特别是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适当尊重和随顺民族的风俗习惯。这当然不是说,对于那些不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也不应当依据本民族大多数人的意愿进行适当的改革;但是不加分析地把民族风俗习惯同宗教活动混为一谈,是不妥当的,是不利于民族团结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随顺”一词反映出我党对于我国少数民族中宗教问题认识的深化,体现了党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据笔者所知,在我党关于宗教问题的文件中,此前从未使用过。

这样的宗教观是实事求是的,而不是教条主义的;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而不是脱离实际的。实际上,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周恩来都曾反复提到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但是后来,在极左思潮泛滥的时代,我们的许多党员干部把毛泽东、周恩来的上述思想统统忘记了。从《总结》到《基本政策》,其间经过了将近30年。然而,无论是在少数民族还是在汉族群众中对于宗教的信仰均未发生根本的改变。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社会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环境的变化,加上其他一些原因,信教群众的人数还有所上升。

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当中,如何对待宗教,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简单地把一切宗教斥之为鸦片,把少数民族电的那些虽然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是实质上已经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组成部分的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笼统地视为为宗教活动,不讲“随顺”,表面上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实际上是行不通的;或者说短时间可以,长期则行不通。这样做,会使我们脱离群众,会降低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影响力,从而在实际上削弱而不是加强党的领导,特别是党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工作的领导,会使我们自己变得耳不聪,目不明,变得信息不灵,会使某些矛盾逐渐积累。总之,会贻误而不是有助于我们的工作。

因此,《基本政策》要求:“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在这些民族中执行共产党员不参加宗教活动规定时,也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以利于联系群众。”另一方面,重申了“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的规定。同时,要求党的各级领导“一定要善于具体地分析各个拳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的情况,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剖和联系,并且正确地加以处理。

一定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根本大法的确认

1982年年底,新宪法颁布,进一步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第四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宗教团体争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显然,1982年《宪法》中有关宗教信仰自由问题部分内容的修改,与《基本政策》的印发有着密切的联系。

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做好宗教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和四化建设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指导宗教工作的重要文件,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要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谱写新的篇章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从事宗教工作的同志,对于《基本政策》,尤其是对于中国共产党对于宗教问题的认识缺乏了解,不愿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而是依旧简单地重复“鸦片”说。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青年干部,甚至不知道我们党在改革开放之初还印发过这样一份文件,这是很不应该的。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如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新课题。

2001年12月,党中央召开了21世纪的第一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江泽民就如何处理好新形势下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作了讲话。讲话通篇贯穿着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贯穿着“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尊重实践、尊重群众的科学精神与党性原则,体现了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他提出,在宗教问题上,要从革命年代主要强调与宗教作斗争,变为建设年代强调不信教群众与信教群众的大团结;要从一度强调宗教在阶级社会中被统治阶级所利用,因而具有精神麻醉的消极作用,变为实事求是地肯定宗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有消极作用,也有积极作用,既要限制消极因素,也要调动积极因素;要从一度把信教群众视为落后面、消极力量,变为将他们视为自己人和积极力量。总之,要把宗教工作作为全党的、全局性的工作。再次强调了宗教的群众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肯定了我国各宗教自身的改革和进步,重申了我国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各族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要求全党重视宗教工作,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从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总结》中对于我国宗教问题(主要是少数民族工作中的宗教问题)的理论认识,到1982年3 月《基本政策》,再到2001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是如何在半个多世纪解决中国宗教问题、特别是中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实践中,坚持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而《基本政

探讨宗教和社会的关系问题 第3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劳动权益,安全卫生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速度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另一方面又为城市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然而, 农民工在城市中处于一种边缘境地, 他们非城非乡, 亦城亦乡, 非工非农, 亦工亦农, 不被城市所接纳, 是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 他们的工资被拖欠、克扣, 工作环境恶劣, 经常超时超强度劳动。同时面临着工伤、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因此, 农民工问题关系到工业化、城市化和“以工补农、以城促乡”, 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农民工的界定与结构特点

1984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首次提出“农民工”一词, 随后在中国社会学界、经济学界大量应用, 后来成为一种通用的名词。“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特殊称谓, 是指兼具农民和工人双重身份的劳动者, 其特征是持有农村户口, 有承包土地, 但在城市或城镇、乡镇企业工作, 从事非农生产和经营, 以工资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人员。农民工是个非常庞大的群体, 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做出不同的分类: (1) 根据农民工务工单位所在地是乡镇还是城市的情况, 可以分为在乡农民工和城市中的农民工。 (2) 从职业分化上, 可将农民工划分雇主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和完全打工的农民三个层次。 (3) 根据农民工技能可分为体力型、技术型和智能型农民工。

农民工的结构特点: (1) 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 且男性居多。他们大多数从事低技能、重体力劳动为主的第二和第三产业; (2) 就业具有季节性、不确定性且流动性强的特点; (3) 以从事建筑业、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 (4) 户籍在农村, 具有农民和工人的双重身份。由于户籍上的差异, 农民工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生活条件等方面都不如城镇职工。

二、农民工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 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然而, 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和城市职工虽然在同一工种、同一岗位中干一样的活, 但由于身份是临时工, 工资要比城市职工少很多。这是由于农民工的工资完全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二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费。虽然农民工要经常加班加点, 但是很多农民工却得不到应有的工资补偿。大部分农民工都因为担心失去现有的工作而不敢向工作单位索要加班费;三是拖欠工资。依据《劳动法》规定,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然而在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中工资拖欠问题屡见不鲜, 许多农民工数月, 甚至数年都拿不到工资。

(二)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缺失。

社会保障权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然而, 目前大多数城市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难度大, 大部分企业未能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原因是:首先, 农民工就业状况不稳定导致参保困难。其次, 社保制度门槛高、转移难。农民工在城市务工, 已经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且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在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 通常以员工流动性大、农民工不愿投保为借口, 少报、瞒报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从而达到少缴社会保险金的目的。

(三)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差, 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

对于工作环境, 我国《劳动法》第50、52条早就作了相关的规定, 而部分用工单位却着眼于眼前利益, 为了降低生产成本, 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 完全无视法律的规定。导致生产操作车间环境恶劣, 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通风降温等设备都没有。农民工拿着最低的工资, 却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 他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 致使农民工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较高。

(四) 超时间、超强度劳动现象普遍。

一方面与城镇职工相比存在同工不同时, 城镇职工可以按时下班, 而农民工却必须加班;另一方面, 一些私营企业中大多采取计件工资制度, 企业只与职工规定每件产品的工资额, 并不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 而计件单价又很低, 使得职工不加班就完不成当天的工作量, 由于想得到更多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不得不通过加班来获得。有些企业甚至通过扣留部分工资做押金, 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长时间的加班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三、解决农民工劳动就业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 推行劳动合同签订制度。

能按时足额的领到自己的劳动报酬, 是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后的首要要求。政府应采取措施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及其合法性。农民工在就业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大多数都因为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合同不规范、不合法。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可以保证农民工的工资和加班费按时足额发放, 保障其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工作时间等方面的权益。使得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真正建立平等的劳动关系, 实现“同工同酬、同工同时”。

(二)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阀”, 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最后依靠。目前, 我国农民工还没有被纳入到城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归根结底是重新调整国家、企业和农民工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大问题。一是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 逐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二是在制度设计上, 要适应农民工流动大的特点, 使其社会保险权益可以转移接续, 并保证其在流动就业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免受侵害。三是由于农民工工资收入远低于城镇职工, 参保能力有限。因此, 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低标准准入的原则, 实行低费率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 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 加强职业安全卫生保护。

首先, 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对农民工较多的中小企业及乡镇企业的检查力度, 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的要定期整治, 并且严惩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中的违法行为;其次, 各级政府都应加大对职业安全卫生的财政投入, 扩大职业安全卫生的覆盖范围, 保障职业病防治等所需的费用。

(四) 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 提高其基本素质和职业技能。

目前, 城市对进城务工农民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工作单位提高了对农民工文化和技术水平的种种要求, 从而导致缺乏文化和技能的农民工选择就业的领域越来越窄, 就业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 加大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提高其基本素质, 增强其就业竞争力是解决农民工转移就业和减少其失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高灵芝.农村社会保障概论[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7

[2].简新华, 黄锟.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J].2007, 6

探讨宗教和社会的关系问题 第4篇

(一)农村宗教管理是关系到和谐社会构建成功与否的重要问题

目前,中国的信教群众已经超过一亿,专门的宗教院校74所,宗教活动场所有10万多处,这些宗教人士和场所多数集中在农村地区,而且农村地区的宗教信仰人数还在不断地上升,已经成为了不容忽视的现象。如果农村宗教问题管理不善,将会影响农村地区的安定和繁荣,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所以,农村宗教管理是关系到和谐社会构建成功与否的重要问题。

首先,农民的宗教信仰是中国极具政治敏感性的重要问题。随着农民信教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农村百姓加入到信教的组织当中。因此,中国共产党只有做好宗教管理工作,才能够得到信教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才能够巩固和扩大执政基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其次,农村的宗教管理影响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从积极方面来说,农村信教群众和宗教管理人员也是生产力的一部分,他们为经济的发展贡献出了自己的力量。同时,在宗教教义的影响下,信教群众还自发地开展架桥铺路、开荒种地等公益性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此外,有的地区为了发展经济,将目光放在“香火经济”上,以举办庙会来吸引外来旅游观光人员,或者在宗教场所开展旅游服务,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从消极方面来说,农村宗教热的兴起,使得宗教建筑过度修建、宗教祭祀礼仪活动频繁进行,造成了大量的人力脱离工作岗位,破坏了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增加了农民群众的生活负担。

(二)构建和谐社会为农村宗教管理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契机

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有利于农村宗教管理的规范化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普通群众的利益,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调动农民群众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确保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这给农村宗教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张法治,利用法律规则来保证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有序进行,力求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就为农村宗教管理纠纷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利用法律来解决宗教问题,不仅能够减少宗教问题和冲突,而且能够规范宗教组织的行为,规范化管理宗教事务。

和谐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有利于农村宗教管理的和谐发展。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它标志着社会的进步程度。要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科学、合理的制度是根本保证。建立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方面的制度,能够有效地引导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实现。同时,这些制度能够保护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在庞大的信教群众之中,有许多人生活在贫穷地区或处于底层地位,尤其需要公平正义之光的照耀。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时候,要特别关注这一群体,让他们在政治、经济、司法、公共服务等各方面都能够和其他群众一样享受改革开放成果。

和谐社会对于诚信友爱的坚持有利于丰富宗教管理的伦理道德思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诚信友爱的提倡就是要求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互相包容、文明礼貌、团结互助,营造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社会氛围。这与宗教伦理道德中的诸多内容是不谋而合的。此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出现的新内容、新方法等也丰富着宗教教义和理论,给宗教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和谐社会充满活力的本质有利于宗教管理的创新发展。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充满创造活力、创新活力的社会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广大信教群眾的积极性和创造能被充分激发出来,创造成果也会受到尊重和保护,这对于创新宗教管理体制、优化宗教管理手段、推进宗教本身的发展是极为有利的。

和谐社会对于安定有序的要求为宗教管理提供了稳定的外部环境。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与农村宗教内容高度契合。宗教作为农村群众的一个精神支柱,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为农村宗教管理和发展提供了诸多的有利条件,二者相辅相成,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关系。

二、农村宗教管理现状及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加强农村宗教管理的措施

(一)农村宗教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农村宗教人员和组织获得了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但是,随着市场化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宗教的发展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的趋势,邪教和迷信思想混杂其中,给和谐农村的建设造成了阻碍。主要原因有:

首先,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有了很大的变化,地区经济成了农村各项工作的重点,这给宗教发展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宗教场所过度发展。在一些地方,政府看到了宗教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为了吸引外来人员观光旅游,过度开发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将宗教场所当成旅游景点来开发渲染,将讲经布道、开光迎佛等宗教活动当成招商引资的途径,罔顾农村地区的现状和宗教人士的意愿,过度开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疗、教育等行业的改制政策并没有给农村地区的群众带来较大的实惠,反而加重了农村群众的负担。例如,因为城乡发展不均衡,现在农村有些地区的大龄男青年要娶上媳妇,最起码的条件就是在城里有套房,而县城的房价越来越高,这就给农村群众带来很大的负担,使得群众精神失衡,看不到未来,害怕面对现实,宗教某些教义具有心理调适功能,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调适了农村信教群众的心理平衡。

其次,宗教管理干部素质不高,人员缺乏。通过调查可知,目前农村地区几乎没有专门的宗教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是由其他人员兼职担任,而且负责宗教管理的干部对于党的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不甚了解,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宗教知识都不知道。对于农村地区的宗教信仰,他们认为信教无非就是几个妇女老人没事的时候聚在一起念念经、烧烧香、拜拜佛什么的,产生不了什么危害,所以放任自流,不管不问,更不用说什么管理了。此外,还有的宗教管理干部对于信教群众产生偏见,认为宗教信仰与社会主义是势不两立的,所以对宗教活动采取干涉的行为。这明显不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村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伤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情感,也使得信教群众对政府产生了敌对态度,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最后,西方国家意识形态的渗透严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势力从未放弃过对中国的势力渗透和西化影响,宗教被他们视为最好的分化工具。在农村地区,影响范围最大的宗教就是天主教和基督教,这两个宗教是从西方传过来的,并非中国的本土宗教,所以这就给了西方某些地下势力和分裂势力以可趁之机。他们利用宗教集会、宗教活动来对农村百姓进行洗脑,企图瓦解党的群众路线。

(二)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加强农村宗教管理的措施

首先,完善机构设置,加快机构改革。对于农村宗教管理,党和国家下发了一系列的通知,指出为加强宗教管理工作,各省、市、县要健全政府宗教管理机构,如果已经配备有专门的机构,列入政府序列;如果没有设置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可与部门合署办公。这一文件下发之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得到了重建,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宗教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在农村地区,这一政策的落实被打了折扣,虽然有的地方也设置了宗教管理部门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是这些部门不具有执法资格,因此,在遇到宗教问题的时候畏首畏尾。此外,宗教管理人员编制紧缺,经费困难,有的地区甚至连最基本的办公条件都不具备。针对这种情况,农村地区的宗教管理实行了网络制和责任制,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乡镇民族宗教事务所、村宗教联络处形成从上到下的三级网络,覆盖整个农村地区的宗教管理事务。同时,这三层机构签署责任认定,形成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全面管理农村宗教事务。

其次,加强对农村宗教人员的管理。农村宗教人员包括宗教管理人员、宗教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加强对农村宗教干部的管理,就要引導宗教管理干部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和科学发展观,对于宗教的法律、法规和宗教的教义、教条进行学习,增强他们的服务理念和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宗教知识水平,培养出一批具有马克思主义思想理念、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具有高水平的服务精神和高素质的宗教管理队伍;提高神职人员的素质。农村的神职人员,大多数是兼职的,有的是家庭出现了问题,有的是看破了红尘,有的是常年有病,多半是半路出家。他们的宗教信仰不虔诚,文化水平比较低。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宗教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息息相关,所以提高神职人员的素质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务。要采用培训、再教育、学习等各种方式来提升神职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引导,引导他们明辨是非,增强法制观念,使农村信徒紧紧团结在党的领导之下。

日本结婚仪式和宗教的关系 第5篇

摘要:日本的结婚仪式有神前结婚式、基督教结婚式、佛前结婚式和人前结婚式等等。其中,基督教结婚仪式最受现代日本人的欢迎。基督教结婚式和神前结婚式、佛前结婚式从字面上看都跟宗教有着紧密的关系。但实际却并非如此。本文试从这三种结婚仪式的举行方式、形成原因等方面入手,分析这三种结婚仪式与其对应的宗教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神前结婚式 佛前结婚式 基督教结婚式 宗教

中图分类号:G1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1)02-0186-02

现在在中国。提起结婚一般都只剩下婚宴可值得留恋,结婚仪式已经渐渐消失了。而在日本,结婚仪式却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其中,有这么三种结婚仪式――“神前结婚式”“基督教结婚式”“佛前结婚式”――是现在日本人选择较多的。特别是基督教结婚式是最受日本人欢迎,选择度最高的结婚仪式。众所周知,在日本,基督教的信众并不多,教徒只有人口总数的不到1%。但为何会出现基督教结婚式盛行的状况呢?此外,神前结婚式和佛前结婚式真如字面所示和神道教和佛教有着密切联系吗?我们一起来探探究竟。日本结婚仪式的历史变迁

1.1 日本古代的结婚仪式

曾有西方人评价日本为“没有结婚仪式的国家”。从日本古代的历史来看。的确可以这么说。日本结婚仪式的起源应追溯到日本最古老的历史神话传记――《古事记》和《日本书纪》。据这两部书记载,神话人物伊邪那岐命和伊邪那美命两人立天之柱后绕柱一圈结为夫妻。这么简单的形式在当时被视为结婚的仪式。对于形式主义的西方人来说的确没有办法将其看成是结婚仪式。

到了平安时代,贵族中有这样一种仪式――“男女结合订下誓约后,男性必须连续三日到女性邸宅。一般要在夜晚时分去到第二天天未亮时回来。回家后要写信赠答。到第三天男女双方吃糕饼以示祝贺。然后,由女方家宴请亲友。这段婚姻即被承认。”是当时“招婿婚”和“访妻婚”盛行的产物。

进入武士时代之后,结婚仪式上随着结婚形态的变化有了一定的发展。原来的“访妻婚”“招婿婚”在武士阶级渐渐被“娶妻婚”所取代(当然,平民阶级中仍保留“招婿婚”者居多)。所以,在男方家开始举行一些比较盛大的仪式。又由于武士阶级讲求等级。在仪式上也开始有了很多限定。到了江户时期,“娶妻婚”已逐渐被大众接受,“自宅结婚式”开始流行起来。

1.2 明治时期

明治初期,“自宅结婚式”仍较为流行。到了明治30年代开始,开始崭露头角的“神前结婚式”因被当时的皇太子嘉仁(后来的大正天皇)和九条节子(后贞明皇后)的结婚仪式所采用而流传开来。到了二战前后成为日本结婚仪式的主流。

1.3 现代日本的结婚仪式

20世纪80年代,日本一代红星山口百惠和三浦友和的基督教式婚礼,以及英国戴安娜王妃和查理王子的婚礼被媒体曝光之后,基督教婚礼就成了众人神往的形式。再加上当时基督教教徒的多方努力,一些基督教教堂开始向非教徒的新婚夫妇开放。加上当时经济高速发展的推动,很多饭店开始设教堂式婚礼场地,为新婚夫妇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至今,基督教结婚式仍是日本人的首选。

当然,现在除了基督教结婚仪式外,还有很多结婚仪式可供自由选择。而且因为泡沫经济后日本经济发展的持续低迷,很多年轻人开始倾向于不举行结婚仪式。这也成了现代日本值得讨论的一个话题。神前结婚仪式和日本神道的关系

2.1 神前结婚仪式

神前结婚仪式,原来是在神社或氏神面前举行的。现在多在宾馆或专门的婚礼会场设神殿举行。仪式一般需要30分钟左右。首先在“巫女③”的引领下按新婚夫妇、媒人、新郎父母、新娘父母、双方亲属的顺序入场,最后“斋主”才人场。神职人员宣布仪式开始后,“斋主”合掌向神礼拜。之后用币帛在众人头上轻轻掠过以示洗礼、清除污秽。斋主开始念祈祷文。待斋主念完祈祷文后新婚夫妇开始行“三三九度”之礼⑤。礼毕新郎致辞。之后,新婚夫妇及参礼众人持玉串@向神行“二拜二拍手一拜”之礼。礼毕,双方执酒杯互贺。众人再次向神礼拜后按入场时的顺序依次退场。

2.2 和神道教的关系

神前结婚式在江户时期曾经出现过,但却没有广泛的被采用,直至明治时期由于被皇室采用而传播开来。或许,神前结婚式和皇家婚礼的结合,会让人误以为是日本“国家神道教”的影响。但事实上,当时的日本正处于“脱亚人欧”时期,凡事效仿欧美,正致力于建立近代国家体制。此时的皇家婚礼其实也是当时的改革派们宣扬政治的一个幌子。试图以此来统一民心,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神的国家”――这也是对欧美以宗教控制民心的一种效仿。

所以,虽然日本自古就与神道教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神前结婚式却是到了近代才传播开来的,说明它和历史的传承没有太大的关系。和神道教更是没有太大的关联。即便是有,也是当时政府用来推动“文明开化”的手段之一。基督教结婚仪式和基督教的关系

3.1 基督教结婚仪式

现在日本流行的基督教结婚的形式是模仿基督教徒结婚式而形成的。他们举行仪式的地点一般不是在教堂,而是在与教会无关的一些专门为婚礼设置的场所(如现在的很多宾馆都有这样的会场)或教会特设的一些场所举行。

一般情况下,是由牧师(现在教会应时代需求有派遣牧师,宾馆等地方可以直接聘请牧师)来担任主持。和电视中的情节差不多――新郎站在祭坛前等待身穿美丽婚纱手捧鲜花的新娘。新娘手执父亲之手慢慢走过红地毯。父亲将女儿的手交到新郎手中……然后圣歌响起,圣经的朗读声荡漾。再在牧师的引领下两人结下生生世世之盟,交换结婚戒指,退场。

3.2 和基督教的关系

众所周知,基督教在日本的发展并不顺利。江户时期曾一度毁灭性地驱逐迫害基督教徒。直至“黑船”敲开了日本国门,闭关锁国结束。日本开始朝着近代化发展,在日本隐匿多年的基督教徒才开始恢复原来的活动,西欧才又派遣了一批传教士。但即便如此,日本迄今为止的基督教徒仍只有人口总数的l%。原因想必大家都很清楚。因为基督教的“一教论”和日本国民的传统宗教思想(多神论)不符。但是,宗教思想的脱离却没有影响他们对基督教结婚式的热爱。据网络调查现代日本人在选择结婚仪式时仍有50%以上选择的是基督教结婚式。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基督教结婚式发展的背景。二战后20世纪50年代以前,基督教婚礼是有严格限定的――非教徒是不允许在任何基督教场所举行婚礼的。60年代末,日本经济开始高速增长,在此背景下,一些新教徒开始在教会外设置会场接受非教徒婚礼的申请以增加收入。到了70年代,婚礼产业运运而生,推动了大众的需求,所以这些会场已渐渐无法满足需求。80年代,之前提过的偶像明星和王子公主的婚礼在媒体的宣传大大推动基督教结婚式的发展。这时,很多宾馆开始设置基督教教堂式结婚会场,打造浪漫的基督教结婚仪式。

由基督教结婚式的发展可以看出,日本的基督教结婚式和基督教其实没有关系。当然,它的发展有基督教徒的推动力量不假,但举行结婚式的人们却是和基督教毫不相干的非教徒占绝对多数。即使在婚礼上牧师都宣读了圣经,但有多少新人真正在聆听?这种婚礼仪式只不过是日本人对西洋的一种向往和崇拜的产物。对于他们来说洁白美丽的婚纱比基督教教义更有吸引力。佛前结婚仪式和佛教的关系

4.1 佛前结婚仪式

佛前结婚式原本是在寺院举行,或请僧人到家中举行。但现在也多是把仪式场所设在结婚专用的会场或宾馆,当然也有些寺院有专门用于举行结婚仪式的别院。仪式上虽有派别差异,但大致都是先请父母亲人入座后,新婚夫妇才进场,然后向佛合掌礼拜。主持仪式的僧人开始念经,新婚夫妇致辞。再由主持赠与众人念珠(这是佛前结婚式区别于其他结婚仪式最明显的标志)。最后大家再次礼拜完退场。

4.2 和佛教的关系

佛前结婚式也不是自古就有的,是到了近代才始由佛教日莲宗所创。当时正好是神前结婚式盛行的时期。

佛教是倡导“六根清净、四大皆空”的宗教。“色、性”是佛教的大忌。女人是“万恶之源”。他们怎么可能去借结婚仪式“传教”?可是在现代的日本,不但佛前有了结婚仪式,就连和尚也可以结婚了。只能说,随着时代的进步,日本的佛教也开始改革。在神前结婚式盛行的时代创立佛前结婚式正是他们在激烈的宗教竞争做出的一种努力,采取的一种策略。

所以,在佛前举行结婚式时虽然念经,大家手持念珠,而且一般佛教徒才会选择佛前结婚式。可是从它的起源及发展来看却和宗教本身没有太大的联系。只是竞争中佛教徒们为争取立足之地而采取的方针策略。

综上,神前结婚仪式、基督教结婚仪式和佛前结婚仪式都是从近代才开始产生的,并非日本古已有之的仪式。并非是具有传统特色且和宗教联系紧密的结婚仪式。他们之间的这一关系,恰好反映了日本人的宗教意识。

探讨宗教和社会的关系问题 第6篇

宗教与民族的关系问题,无论是对宗教,还是对民族,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一个民族的特定的社会生活孕育、产生了该民族的宗教信仰。宗教产生以后,又在各民族的发展中逐步发育壮大,并对各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及精神生活产生着久远而深刻的影响。可以说,任何一种宗教都有不同程度的民族性,任何一个民族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宗教性。因此,宗教和民族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一、宗教对民族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宗教作为各个民族精神生活的一部分,是依赖于民族的经济、政治的发展的,但宗教作为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反过来也要对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宗教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具有二重性,宗教对民族发展的影响同样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二重性特征。一个民族的共同宗教信仰有益于增强该民族成员的认同感,有利于促进该民族内部的团结,增强民族的内聚力。特别是在遭到外来的民族压迫和宗教压迫时,对宗教信仰的捍卫实际上就是对民族利益的维护。另外,以宗教形式反映和保存下来的民族的宗教文化中的精华,是该民族宝贵的文化财富,对发扬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也是起到积极作用的。有的宗教既主张出世,又主张入世,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促进了信仰该宗教的民族素质的提高。如伊斯兰教的注重“两世吉庆”,强调人的后世的永恒福乐是最高幸福的前提下,也允许教徒享受今世生活,通过正当手段谋取生活资料,享受现世的物质福利。特别是鼓励经商,致使穆斯林善于经商 而为世人皆知。另外,有些民族或某一民族内部如果不能使自己的宗教或教派比较快地适应现代社会,仍然固守传统陈旧的东西,甚至将宗教信仰等同于民族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宗教信仰的极端化往往会导致该民族一些成员的狭隘性和盲目的排外性。尤其是以宗教信仰作为标志用来处理社会多方面的关系,对这些民族的发展也不利的,甚至还会导致教派之间和民族之间的冲突。

二、非法宗教活动对民族关系的影响

妥善处理宗教问题,维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以党关于宗教的基本理论政策为指导,探索宗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影响和定位,努力以宗教和睦促进民族和谐。

在新疆门户逐渐打开,步入全球化进程中,周边地区的人会以经商、工作、学习、探亲和旅游活动的形式进入天山南北,也有世界其他国家的人以留学、探亲、经商、以及互通婚姻等方式滞留于新疆。伴随他们的也会有外国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宗教风俗等,这难免会鱼目混杂,其中不乏非法宗教活动。如非法举办经文班点,违规修建寺庙教堂;煽动宗教狂热,破坏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宣扬民间封建迷信活动,骗取钱财;宣传邪教,欺骗蒙蔽群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教育、司法;披着宗教外衣,秘密组织反动组织,欺骗教众,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分裂祖国和颠覆政府,危害国家安全。这些非法宗教活动的滋长和蔓延会影响民族团结,破坏祖国的安定统一,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现阶段,在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民族地区的民族 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我们事业的成败,在新世纪,我们应从战略的高度,分析和把握民族宗教问题对民族关系的影响因素,研究和解决跨界民族,人口流动、宗教信仰及民族发展等民族宗教问题的可行之策,以期为将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民族关系提供一种参照和背景针对新世纪民族宗教问题的新情况、新变化对民族关系的影响,应当从六方面着手加以解决:一是加快开发的力度,促进建设和发展,缩小经济区域差距;二是加强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三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四是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取缔非法宗教活动;五是坚决反对分裂主义阴谋,加大打击力度;六是建立良好的周边关系,加强交流与合作。

三、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在民主基础上的高度统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足中国国情,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创造了世界多民族国家结构的新形式;从国家制度层面尊重各民族的差异性和自主性,重视和强调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创造了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发展的新形式;坚持国家帮助、发达地区支援与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创造了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新模式;真正实现各族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广泛参与国家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管理,探索了民族实现形式的新途径。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具有巨大优越性和旺盛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形成以自治民族为主、各民族共同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政治局面;能够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能够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能够有效抵御境内外分裂势力的渗透和破坏,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努力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前进的航标和指引,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必须立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必须着眼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坚持国家利益和中华民族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和分裂活动。

四、搞好宗教和民族的关系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民族工作要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抓手,突出做好民族工作这一重点,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大力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宗教工作要围绕“建设和谐宗教,服务和谐社会”目标,以创建和谐寺观教堂为抓手,突出积极引导服务社会这一重点,着力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着力突破宗教工作难点。总结经验,坚持创新,进一步开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的新局面。

1、坚持把握形势、前瞻谋划,立足主动适应取先机。要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份量和任务越来越重,制止违法非法宗教活动、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的工作任务仍较重,一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任务非常繁重,宗教界内部管理能力弱、教职人员队伍素质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自身建设任务十分繁重等工作形势。

2、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足真抓实干创佳绩。(1)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切实加强领导,在行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统筹谋划和推进各项工作。(2)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始终把维稳工作作为第一责任,坚决克服松懈思想,大力推动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法依规处理有关问题,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努力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3)积极引导宗教服务社会。支持宗教界积极开展社 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4)狠抓工作落实。要在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大力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着力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着力突破宗教工作难点上下功夫。

3、坚持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立足探索创新争标兵。一要努力创新民族宗教工作体制机制。要指导支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创新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民主办教机制,创新服务社会的机制平台,推动宗教事务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二要努力探索民族宗教工作新领域。大胆开辟和探索做好少数民族务工群体的教育服务管理工作新领域。三要努力创新民族宗教工作方式方法。要克服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的倾向,主动适应新情况新变化,不断探索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

4、坚持细处着力、持之以恒,立足基础工作见功夫。要持之以恒地做好做实宣传信息、依法行政、调查研究等基础性工作。一要做好宣传工作。以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文件精神为契机,以普及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为重要内容,坚持正面的舆论导向,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着力提高覆盖面和有效性,为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营造良好氛围。二要做好信息工作。既要坚持行之有效的信息工作制度,又要大胆创新信息工作机制方式,确保信息的客观准确和时效性。

五、坚持优化素质、强化作风,立足自身建设出战斗力。一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和改进新形 势下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党组织的建设,进一步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二要巩固和扩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查找出来的民族宗教工作提出的整改落实措施要逐项逐条落到实处;三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宗教工作队伍作风建设,以抓作风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四要加强民族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培训教育,通过培训进一步促使“三支队伍”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五要积极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以开展读书活动为载体,引导民族宗教工作干部职工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完善知识结构,提升思想境界,增强素质能力,培养高尚情操,在学习中增强战略思维、创新思维和辩证思维,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六要继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教育广大民族宗教工作战线的党员干部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和道德情操,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真正把功夫下在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上,努力创造经得起人民、实践、历史检验的实绩。

宗教的本质和社会意义 第7篇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主要特点为,相信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实体,该神秘统摄万物而拥有绝对权威、主宰自然进化、决定人世命运,从而使人对该一神秘产生敬畏及崇拜,并从而引申出信仰认知及仪式活动。”

上面是《百度百科》对宗教的基本定义。

我觉得宗教不仅是人类社会的意识形态,还是人类的本性必然表现的形态。人类是靠精神活动支配社会活动及个人行为的高级动物。动物是靠本能生理欲求支配活动的动物。而宗教的主要特点就是靠共同的精神信仰来集合人群,并要求人们遵循一定的宗教教义来规范个人的行为和观念。从这个特点可以看出,所有的正常人类都有信仰【对真理的信仰】。就连所谓的“唯物主义无神论”者和“科学主义”者们也不例外。因此,只要你信仰某个主义,你就是信仰宗教。你说别人的宗教信仰是“封建迷信”,其实你比人家更“封建迷信”!因为除去宗教的名称,所有的宗教都有一个共同点---教义。离开了教义,宗教就没有了内涵。所以,宗教的本质就是人类精神活动和道德行为的基础性指导原则【教

义信仰】。换句话说,宗教教义就好比电脑的源代码程序。源代码程序是电脑的“灵魂”,是电脑的一切运算记忆功能活动的基础。人类若失去了信仰,也就失去了人的本性,与动物没有本质的区别。人类的后天患的精神分裂症和忧郁症等精神疾病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丧失了信仰或信仰混乱。因此,宗教对人类社会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宗教是人类精神【灵魂】活动的管理者和指导者。没有宗教信仰,人类社会就会崩溃,陷入无边的混乱,与禽兽界没有本质的区别。谁若不信,可以调查全球每一个国家和民族,看看哪个没有宗教信仰?

就说当今中国吧,中国现执政党是以“唯-物-主-义”【无神论】为标榜的。其实它本身就是典型的“政教合一”政权组织。它更强调信仰。只不过它的信仰【教义】经常有点变化而已,这从它的口号变化可以证明。如果它的基本信仰--“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改变了,它就成为非政教合一的“社-会-民-主-党”了。这个宗教教派的组织性特别强,这是它能“腐而不败”的主要因素。这个教派有一个显著的特色,即全靠对个人的崇拜来维持本教的社会权威和党员对教义的信仰。例如对马-列等“导师”的个人崇拜,对“四个伟大”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为了维持这种个人崇拜,这个教派甚至不惜在国家首都的中心广场兴建陵墓---毛主席纪念堂。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宗教并存的多民族社会。中国的原始社会时代,各家族或部族都有自己的图腾崇拜--对自然界万物有特定标志物的信仰崇拜。中国最大的民族--汉族的原始图腾崇拜是形象凶恶的龙,龙其实就是蛇的变形。而蛇在基督教的《圣经》中是教人【亚当和夏娃】学坏的邪恶化身。不知从什么时候,汉族开始信仰崇拜龙这种形象邪恶的怪物。中国从东汉末期开始从印度引进佛教,2000年来,佛教在中国民间发扬光大,与中国官方的政教--儒教【道教的一个分支】在中国社会并驾齐驱。儒教在官场和读书人中流行发展,佛教在民间流行发展。这两个主要宗教分别管理支配影响着仕人阶层和庶民阶层的精神活动。其它还有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等一些被排斥限制的宗教在中国艰难的生存着。

动物不会想知道自己是怎么来的.只有人类总想知道万物从何而来。动物也不会追求真理,因为它们没有人类这样的大脑。因为人类的大脑里有追求真理的理性机制,而动物则没有这种理性机制【不排除有些动物如大象,海豚,鲸鱼、类人猿等高级动物有一点理性】。这种理性机制【其实就是宗教信仰机制】难道真的是进化而来吗?大千世界万物真的也是进化而来吗?进化是什么?进化就是变化发展。然而,我们不难看到,万物的进化是有方向性和特定形态的。宇宙万物的变化都是有章可循,即有一定规则的。这规则显然是先于进化过程而存在的。而大千世界和这规则的创造者显然不是人类,而是人类目前还无法真正了解的万能造物主---上帝。而真正的上帝只能有一个。如果有多个上帝,宇宙和大千世界就乱套了!可能会存在一些比人类还有智能【神通】的魔鬼与上帝捣乱,但是都敌不过上帝的智慧和能力。

探讨宗教和社会的关系问题 第8篇

一、迷信应当远离权力

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是一个民族的精神支柱, 然而在科学还没能解答所有问题的今天, 现实中充斥着各种迷信之风。明星名人拜访, 领导官员接待, 企业商人夹道欢迎, 小到办公室风水摆设, 大到国家项目的开工建设, 大师们耍着神奇的戏法, 甚至有些“大师”依仗“超自然神力”与权力纠结在一起, 扮演着隐秘的“拍案者”。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决不能参杂任何迷信的东西, 要分清迷信与政治的界限, “特别注重从世界观和社会政治的角度把握宗教问题”[1]作为掌握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 更要考虑阶级立场和政治立场, 迷信已不是个人的问题。列宁在文中指出:“就国家而言, 我们要求宗教是私人的事情。但是就我们自己的党而言, 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宗教是私人的事情。国家不应当同宗教发生关系, 宗教团体不应当同国家政权发生联系。”伪科学的世界观与科学的社会主义世界观是难以融合的, 更不能参与到国家政权中, 当伪科学占据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的内心, 个人信仰与政治权力相混淆, 公权力的滥用就难免被利用。

二、迷信现象的缘由

(一) 社会经济因素

19世纪末20世纪初, 资本主义处于帝国主义阶段, 社会矛盾空前加剧, 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也是对抗性的。列宁说:“对于依靠他人劳动而过活的人, 宗教教导他们要在人间行善, 廉价地为他们的整个剥削生活辩护, 向他们廉价出售进入天国享福的门票。”列宁这里揭露的是经济因素, 是针对工人来说的, 他们是“资本的奴隶”“一生为他人干活”, 在饱受贫困、失业和压迫的情况下, 宗教可以使他们忍受人间的苦难, “从而使他们忍受这种统治, 使他们放弃革命行动, 打消他们的革命热情, 破坏他们的革命决心。”[2]。

(二) 权利的迷失

迷信宗教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和历史渊源, 但迷信已不是被剥削阶级忍受资本家剥削那么简单, 如今, 我们面临着一些文化人, 知识分子, 党和国家领导干部迷信宗教, 迷信“大师”, 迷信风水的问题。处于科学兴盛的时代, 长期接受了社会主义教育, 思想和实证已日趋成熟,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支持社会主义, 也不能仅仅用“经济压迫”来简单形容背后的原因。科学为社会主义主持了公道, 列宁也认为社会主义能够吸引科学来驱散宗教的迷信, 但权力令少数人丧失了理智, 投奔了各种“大师”, 而党的要求, 人民对于朴素幸福生活的向往都被忘记得无影无踪。

(三) 迷信成为一种手段

被迷信的东西牵着鼻子走, 除了自然崇拜, 认识论根源, 社会经济因素外, 社会大环境影响、自身定位不清、脱离群众、国家政治制度不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不健全、干部作风问题、理论修养问题等都是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封建迷信或宗教迷信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众多手段之一, 迷信影响着个人, 也败坏党和国家政府的风气, 挑战着法律的底线, 更重要的是, 它使得公权力受到挑战, 拉开了党与群众、政府与群众的距离。

三、如何应对这样的问题

(一) 理性认识两者的关系

看待问题, 我们要坚持真理, 也要有历史的眼光, 不能走极端, 更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做到在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同时, 消除封建迷信;维护公民宪法所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 预防危害的发生, 做好整体的协调工作。的人好比是鸦片者, 政权决不能被迷信侵蚀其国家机体, 放任侵蚀那只会导致对权力的无限贪婪, 倘若掌权人精神被掏空, 千疮百孔了, 那就是民族的灾难了。因此, 我们要承认这样的问题, 也要正视这样的问题, 保证在政府可控可制的范围内, 防止被有不正当意图的人加以利用, 危害国家安全, 使人民遭到损失。

(二) 找准“病根”

社会主义还处于完善阶段, 这是我们要面对的现实, 它使得某些官员、领导、干部产生扭曲的权力观、金钱观, 被有意者利用, 这才为封建迷信、宗教迷信提供肥沃的土壤。他们的心理发生歪曲, 寻求宗教的庇护, 以此谋求升官发财。然而我们要走到对其“宣战”的地步, 就有小题大做之嫌了。端正这部分群体的态度, 自觉培养起科学的世界观, 创造现实条件促进迷信与崇拜的消亡, 加快自身的制度建设或许才是途径。

(三) “两拳”出击

“两拳”出击, 指的是既要做好宣传工作, 也要创造条件, 从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上击毁迷信的认识根源和经济社会根源。列宁曾说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觉悟。他在《政治鼓动和“阶级观点”》一文写道:“教育在人民中愈普及, 宗教偏见愈被社会主义意识所排挤, 无产阶级胜利的日子就愈近。”现代教育, 有利于这种迷信观念的逐渐破产。我们要重视宣传也要善于宣传, 有些内容很好, 但通俗化的程度不够, 我们要培养多种方法, 克服粗放的灌输、片面化的理解使人们接受进去。迷信是历史的产物, 它的消亡必须伴随着历史的进步, 我们要创造现实条件加快消灭迷信的土壤。

参考文献

[1]龚学增.全面把握与科学评价列宁的宗教观[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07, (10) .

探讨宗教和社会的关系问题 第9篇

在全球现代化的过程中,有一个持续不断、引人注目的世界性现象,这就是新兴宗教的风起云涌。学界称之为新宗教运动。

据权威的《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统计,全球宗教信仰者约占世界总人口的79%。其它21%是非宗教人士和无神论者。宗教信仰者中大多为传统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的信众。然而,特别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一方面从与传统宗教有关的教派中不断分化出许多新的宗派,另一方面,又有许多与传统宗教无关的信仰团体层出不穷,盛衰变幻,共同构成了新宗教运动的气象大观。作为新兴宗教重要发源地的美国,到上世纪90年代初,十几年内仅新增的宗教团体就有2500多个,当时日本合法登记的宗教组织(宗教法人)总数在185000个以上。在欧洲、非洲南部、韩国和中国台湾,也都是这类新宗教重要的活动舞台。在中国,随着对外开放的全面推进,这种新宗教运动的影响也从上世纪80年代起不断渗透进来。一些新宗教运动的著作被不断翻译引进。作者从最近参加的中国无神论学会学术年会交流的信息中了解到,中国当今宗教热的持续、信教人数的不断增加,宗教影响的不断扩大已是不争的事实。这其中除了传统宗教的影响之外,各种民间宗教以及类似于新兴宗教的信仰团体,也以种种名义和形式活动并吸引信众。特别在西方国家,一些新兴宗教发展成为跨国组织,其中一些极端团体已对相关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安全构成了威胁。可以说,全球范围内的新兴宗教,不仅吸纳着为数众多的人群,也对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安全产生着不可忽略的影响。研究现代化过程中的新兴宗教,已成为国际学术界的一个重要领域。

新宗教运动是一把“双刃剑”

新宗教运动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它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表现出真实的复杂多样性。从它产生的原因来说,多方面反映出对社会状况和文明结构的某种怀疑和不满;从它出现的面貌来说,有的是对正统宗教的改良,有的是对传统宗教的否定,有的是从根本理念上变革,有的是从方法手段上创新;从它演变的过程来说,极少数生命期很长,实际已转变成正统宗教教派,大多数是出现快、发展快、消亡也快,有几十年的存活期是很少见的。

最为复杂多样的是它们的社会功能、社会作用。一方面,作为对现存社会结构缺陷的怀疑和不满,它表征或孕育了某种改革的因素;另一方面,作为对社会现状的补充和完善,它的活动空间相当广泛———有对人的生活、情感、理想的关怀;有对人权、人性的呐喊;也参与到反战运动、生态保护的社会活动中;……它们以自己特有的视角和眼光观察社会和人生,观察文化传统和政治现实。

如果说,新兴宗教在给部分人群提供某种可接受的生存意义和价值,帮助一些人從心理上化解社会不平等造成的伤害,给人们提供群体归属感,有助于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较积极的作用外,作为双刃剑的另一面,在一定条件下,它也具有社会负功能,有时甚至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动荡和伤害。从世界范围内看,新兴宗教的一部分在演变的过程中,逐渐走向极端,发展成为cult。(这里cult一词与中文语意最接近的是“膜拜团体”或“邪教”)。例如众所周知的日本奥姆真理教、美国人民圣殿教等就是其中的典型。前者曾在地铁站放毒,造成5500多人受伤、12人死亡、14人终身残疾;后者曾造成900多人自杀身亡。其头目均受到法律严惩。

变异的邪教组织危害极大

在国际学术界,一般认为,邪教(cult)是由当代新兴宗教蜕变或衍生而成,它们是新兴宗教中的极端部分。中国在处理邪教问题时,曾经提出过“邪教不是宗教”的命题,主要是考虑到在实践中有利于将邪教逐出“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圈,也有利于宗教界人士批判邪教。随着治理邪教工作的深入开展,人们已经认识到邪教具有宗教性,并已成为多数人的共识。这种与国际学术界共同的认识,既有利于看清邪教的欺骗性、复杂性,也有利于做好信众的教育工作。虽然邪教在当代新兴宗教中只占少数,但它的绝对数量以及危害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并日益成为国际学术界的热点。

据美国专门研究邪教问题的机构“国际膜拜问题研究会”估计,在全世界较活跃的邪教组织有3000-5000个,在过去和现在已经裹挟了至少数千万人。另据有关资料的不完全统计,美国有1000多个具有邪教倾向的团体组织,不少震惊世界的邪教惨案发生在美国。在西欧和南欧18个国家中,有1317个狂热教派,英国有604个。法国内政部情报司的调查表明,法国有邪教团体173个,其中的40余个具有危险性。西班牙全国有200个“具有破坏性”的邪教组织,其信徒约近1万人。

许多邪教组织的活动已经超越国界,成为跨国组织,成为国际安全的一大隐患。例如总部设在美国的科学教派(The Founding Church of Scien-tology),其分支遍及欧美和南非,在世界65个国家建立了700个以上的活动据点。文鲜明在韩国创立的“统一教会”(Unification Church),在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300多万信徒。美国9·11事件的发生,也使人们更加明确地看到极端宗教对国际安全的危害性和对其研究的紧迫性。

在中国,也有一些打着传统宗教幌子,实际已经严重变异的邪教教派或新兴教派,如主神教、观音法门、灵灵教、门徒会、法轮功等,他们都有宣称世界末日、拯救人类及精神控制的特点。在新疆及西藏地区,宗教极端势力的恐怖活动或自焚事件也时有发生。一些西方舆论指出,“自焚是一种受到蛊惑的宗教狂热行为”,“往往是无知或被洗脑而产生的狂热宗教意识造成了自焚,与伊斯兰极端主义倡导的自杀式袭击本质上无异”。而恐怖暴力活动更是受到普通大众和国际舆论的反对。

邪教问题是世界性的,也更是各国如何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为此,1993年世界人文主义与道德联合会(International Human-ist and Ethical Union,简称IHEU)强调,“要对全世界具有破坏性质的邪教和教派给予深切的关注。”欧洲共同体(EC)1982年和1996年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宗教和信仰自由,防止邪教犯罪的决议。法国是走在反邪教斗争前列的国家,2001年5月其国民议会以压倒多数通过了《反邪教法》。其它一些国家也以不同方式对那些具有危险倾向的cult团体或组织进行管理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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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控、防范与平衡极具挑战性

虽然世界各国都公认处理好宗教及邪教问题对于社会安全及和谐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如何在保护宗教自由与防止邪教犯罪之间进行把握调控,對各国都仍然是极具挑战性的问题,并存在着很多争议。例如法国《反邪教法》的公布,虽然得到法国人民的普遍拥护,却遭到某些cult组织的激烈反对,多次向一些国际人权机构控告法国政府,要求撤销有关法案。美国、欧洲议会以及法国的天主教和基督教领袖也不赞成这项法律,认为它危害了人民的基本自由。其它国家在对有关邪教问题进行处理时,也遭到各种压力和争议。

一般来说,西方国家所说的邪教,主要是对新兴宗教中那些已经触犯了刑律的教团,从其具有反社会的恐怖活动,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等犯罪行为上来定性的,而不是把信仰内容和组织形式当作定性的尺度。对此,专门研究邪教问题的“国际膜拜问题研究会”的原则也是,关注事实,而不是教义;达到教育的目标,而不是贴标签。然而,如何把握这其中的尺度,哪些是应该限制或打击的,哪些是基本人权应该允许存在得到保障的,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之间,政府控制与个人自由的边界是不相同的。这其中既有各国国情不同的原因,也有发展阶段不同的原因,以及对特定规律认识不同的原因。作者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通过对历史上以及国内外大量相关事实的研究认为,把握这个问题的原则应该考虑到:

一、作为个人或微观来说,人权(包括宗教自由权利)不只是单纯以己为中心的主张或要求,而更是人和人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相互的关心和责任。在主张和实施个人权利的时候,同时要关心不影响到他人和整体的利益,不能因自己的主张和目的就随心所欲甚至超越于法律之上。个人或小团体的人权应该是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的统一。

二、作为政府或宏观来说,人权是顾及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权利。当各种群体、各个阶层的利益相互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最大限度地平衡与照顾到最广大民众的利益是政府的责任。如果有某些团体或组织的权利主张和行为超越限度,损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政府有责任对其进行限制与调控。

三、无论个人、政府或国际社会,在面对复杂问题或紧迫问题时,都有可能出现反应过度或反应不足两种倾向。例如各国在对待邪教问题时,有时会过于宽松,以至于邪教泛滥,对信教人群本身和社会安全都造成伤害,甚至酿成重大悲惨事件;有时会反应过度,损害了人民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也带来消极的后遗症。因此要清醒地意识到,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规律、不断纠正偏差,是个人也更是政府和国际社会的重大责任。

四、在建立安全和谐社会的共同理想之下,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和处理相关问题的理念原则、边界界限、方式方法,应该进行充分的交流讨论。一方面,各国互相尊重,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和认识强加给别人,另一方面,各国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充分了解和学习别国有益的实践经验和先进理念,才能不断进步,共同走向美好的未来。

(责编 冯春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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