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人员党性教育

2024-06-27

法院工作人员党性教育(精选8篇)

法院工作人员党性教育 第1篇

法院部门季度总结报告法院工作总结报告法院教育实践活动总结报告

法院工作总结报告法院教育实践活动总结报告

法院部门季度总结报告在取得成绩同时,对照院党组的要求和办公室的职责,我们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部门人员结构、素质与工作任务 的发展要求还有差距。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法院部 门季度总结报告。

欢迎阅读。

法院部门季度总结报告 120xx 年,办公室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分管院长直接指导和各庭室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法院工作中心,牢固树立为领导服务、为审判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意识,增强参与司法政务能力,提高管理司法 事务水平,较好地发挥了办公室参谋助手、督促检查、联络 协调、后勤保障等综合作用,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 顺利开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0xx 年主要工作

一、做好文秘工作,为领导决策参好谋 坚持把参谋服务放在核心位置,提出了“文字无差错、材料创精品”的要求,悉心做好公文和各类文稿的起草、审 核工作。

全年共审核、制发各类文件 221 个,起草领导讲话 发

言材料 15 份,各类汇报、调研、总结以及经验材料等 56 份,约 45 万余字,其中 5000 字以上的大型综合材料共 12 份。

起草了市人大五届六次会议、全市法院院长会、全市法 院工作汇报会、全省法院“大学习、大讨论”院长论坛等重

要会议的工作报告和领导发言,8 月起草的我院审判工作情 况汇报,得到市委领导充分肯定,并作出了重要批示。

围绕党组中心工作,加强决策调研和督查。

月,由徐 院长带队,深入到各区县法院,对两庭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 的检查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就全市人民法庭修建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有关建议,向院党组、市委政法委、省法院作 了汇报。

考察眉山、雅安中院信息化建设,制定了我院计算 机网络建设初步规划。

全年完成上级机关和院领导交办事项 督查督办 15 件。

二、做好信息宣传工作,为树立法院良好形象尽好力 健全和落实信息报送制度,改进信息报送技术手段,努 力提高信息质量和效率,为上级机关和领导科学决策、指导 工作提供参考。

全年编辑《法院工作简报》60 期 158 条,同 比分别增加%和%,被省高院、市委办、市委政法委等采用 47 篇。

加大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积 极宣传全市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和物质装备 建设的工作成就;积极宣传全市法院广大法官积极践行“公 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

在《人民法院 报》、《四川法制报》、《遂宁日报》、遂宁电视台等媒体上刊 播了宣传法院工作的图片 16 张、稿件 53 篇;策划、制作“三 大主题活动”、“大学习、大讨论”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展观”活动展板 4 期,各类宣传标语 12 幅。

协助中央电视 台《中国法制报道》、《今日说法》栏目对我院审结的胡安戈 投毒致其父母死亡案进行采访报道,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为法院有序运转铺好路 发挥“中枢”作用,抓好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全院性 事务的统筹协调。

筹办或协助筹办全市法院院长会、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各类会议 20 余次。

尤其在今年 3 月 省法院刘玉顺院长和 9 月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王怀臣到 法院检查指导工作,在时间紧、人员少、头绪多、材料急的 情况下,办公室人员加班加点,精心准备,圆满完成了会议 和接待工作,受到市委政法委的表扬。

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全年共接待来人来客 146 批次,1800 余人次,累计接待会议 87 次,保障干警午间安全、卫生用餐 252 次,15120 人次。

做好机要保密和公文处理工作,收发中省市各类文件材料、机要信件 500 余件,及时传送文件、电报 400 余份,未发生 延误、丢失和泄密事件。

加强与目标考核部门的协调,认真 完成综合治理、督查督办、保证目标以及整体目标任务考核 的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和迎检工作。

加强了对基层法院办 公室、行装科的工作指导,促使其职能更好发挥。

四、做好人大联络工作,为内外沟通搭好桥 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增进人大代表了解、理解和支持 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也是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 重要途径。月,徐院长带领办公室、执行局人员,陪同市 人大副主任张忠慧等一行深入到各区(县)法院进行执行工 作调研,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报告了全市法院执 行工作情况,有力推动了我市执行工作的开展。

完善与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制度,定期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召开 座谈会 5 次,致函征询意见 125 份;认真督促办理代表建议 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督办件 6 件;一

年来邀请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参加公开听证、旁听重大案件庭审等 160 人(次)。

五、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好务 坚持勤俭高效抓后勤,优质精细搞服务,保证了各项工 作正常开展。

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了审判和其他工作用 车,驾驶人员任劳任怨,不计得失,全年安全行车累计 44 万多公里,共消耗油料 543653 升。

同时厉行节约,驾驶人 员擦洗车辆 2350 余次。

全年整理各类档案 210 卷,办理调 档查阅 780 余次。

依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 29 件,标的金额 5744 万元。

严格财务管理。

狠抓财务制度落实,强化内部机制管理,做到了票据帐目清楚、现金无误、开销合理;草拟各类拨款 请示和经费申请 30 余份,上报各种财务报表、报告 1300 多 份。

1-11 月份,总支出万元,其中拨入基建、偿还基建借款 740 万元,专项支出 1220189 元,共收诉讼费 2357642 元,收罚没款 601 万元,退诉讼费万元。

案件款往来 500 余笔,新增案件款亿元,已支出亿元,现有余款 9786562 元。

同时 积极与财政协调,为困难干警争取解决医疗费用

万元。

20xx 年被评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决算先进集体”。

努力改善办公设施。

改造办公室 12 处 24 间,制作隔断 42 个,铺设各类线路 1600 余米,安装窗帘 200平方,整改 卫生间 8 个,衣帽间 6 个;改造了新闻发布室、阅览室、档 案室和 6 楼会议室,建造了健身房、羽毛球场等运动场所,并对部分设施重新布局和增设。

购置安装空调 24 台、文件 柜 23 个,办公桌椅 6 套,会议桌椅 126 件对机关大院的各 类设施和配套附件,做到随时巡查、清点和维护,对各类管 道、管线进行疏通、维修 40 余次。

积极参与创卫,使办公 区域的卫生、绿化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和提升。

对中央政法 专项补助我市法院价值 220 余万元的物资装备,如安检设备、庭审监控设备、车辆、电脑、办公桌椅等,发放到各基层法 院,大大改善了基层办公、办案条件。

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按照院党组安排,第一时间抢购饮 水、食品、消毒液、雨衣、照明器材等救灾物资,价值 5 万 余元,连日送往受

灾的什邡市和绵竹市法院。

参加治安巡逻 值勤、守护饮用水源 23 人(次),为夜间值班干警提供照明、就餐等后勤保障 20 余次。

对震后的办公楼、宿舍区进行了 3 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因地震损坏的和平路家属区房墙维修、加固 80 余平方米。

六、做好队伍建设工作,为事业发展固好本 以开展主题教育为契机,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今年 来按照院党组的安排部署,扎实开展“三大主题活动”、“解 放思想大讨论”、“大学习、大讨论”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 发展观”活动,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理论学习,开展深入讨 论,先后召开支部党员学习大会 12 次,干警均写出了心得 体会和自查报告。

一年来,办公室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 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 识进一步牢固树立。

同时在部门内积极倡导实干奉献精神,营造团结和谐氛 围。

从落实院内各项规定入手,强化全体人员的遵规守纪意 识,转变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在办公室成员中树立善 于学习、勤于思考、乐于奉献、敢于开拓的精神。

一是加强 内部学习,树立奉献意识。

我们每周五按时召开室务会,组 织大家对有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学习,同时结合各项教育活动 对办公室人员进行教育,使全体人员做到谋事而不谋人、奉 献而不埋怨,经得住工作艰苦,耐得住生活清苦。

二是注重 整体团结,强化和谐氛围。

要求全体人员在工作中大事讲原 则,小事讲风格,有事大家干,困难大家帮。

今年以来,办 公室人员时刻把团结放在首位,创造了和谐融洽、互帮互助 的工作环境,心齐、气顺、劲足,促进了全年工作任务的圆

满完成。

工作中的不足 在取得成绩同时,对照院党组的要求和办公室的职责,我们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部门人员结构、素质与工作任务 的发展要求还有差距。

二是在信息的采编上还存在质量不够 高,前瞻性不够强,上级有关部门转发率不高等问题。

三是 因工作繁重,头绪众多,还存在服务不到位的地方。

四是长 期辛苦工作,个别同志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有所弱化。

上 述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将着力加以改进和完善。

20xx 年工作打算 20xx 年,我们将在党组的领导下,进一步强化办公室职 能,切实做到参谋更到位,协调更有力,服务更优良,保障 更细密,推动办公室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紧紧围绕党组决策开展 工作,增强参谋服务的主动性、创造性,提高重大文稿的撰 写水平,强化决策调研,将调研成果转化为推动法院发展的 思路和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

建立完善督查工作责任 制,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保证党组决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持政令畅通。

三、进一步抓好信息工作。

加强信息培训,健全信息网 络,拓宽信息来源,畅通信息渠道。

同时做好深层次综合性

信息的采编、报送,提高信息质量和适用性,完善考核奖惩 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强化干警事业心和责任 感,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以出色的工 作、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形象,服务领导、服务审判、服务 基层。

五、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

力争使我院的局域网建设 开通,更好的为审判管理和

审判工作服务。

六、进一步完善后勤保障。

提高司法事务管理水平,继 续抓好财务管理,当好家、理好财;继续加强机要和保密工 作、公文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继续加强物资装备建设,改善办公、办案 条件。

七、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健全联络制度,创新联络方式,认真处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增进人大代 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法院部门季度总结报告 2 上半年,办公室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 中心,认真履行办公室的职责,增强办公室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进一步提高,确保了我院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开 展。

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搞好日常服务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办公室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服务 工作:一是牢固树立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思想。

注重培养成员 服务意识,将“为了审判,服务审判,促进审判”作为工作 出发点。

二是牢固树立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思想。

在办公室工 作中,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及时向领导提 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管理,发挥了参谋助手的作用。

三 是牢固树立为干警服务的思想。

在办公室工作中,注重为干 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后勤保障.二、做好日常政务工作 上半年,办公室各项政务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办公室 内勤 xxx 累计收发文件余份,平均每份文件要经过领取、登 记、送领导批示、交办、办理结果登记、存档等六个环节,无一出现差错;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做到了少花钱多办事。

办 事员 xx 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对枯燥繁琐的日常工作能以 饱满的热情,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其中年光记录会议通知 就达份,没有一例延误。

微机员 xx 工作认真负责,为了完 成文件及判决文书的打印工作,经常加班加点。

档案员 xxx 共入档判决书份,做到件件有登记,保证了各庭室能随时入 档。

研究室主任 xxx 同志上半年累计撰写工作报告、实施方 案、法院信息份,其中被中院采用份,被政法委采用份,为 我院的宣传工作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财务室在仅有两个人的

情况下,克服种种困难,认真细致地完成了所有工作,没有 一笔差错。

三、做好事务性工作。

院办公室承担着大量的事务性、日常工作,如转发文电、接听电话、撰写材料、布置会场、安排值班值宿、组织劳动,等等,这些事情虽然具体、琐碎,但也事关全局,如果不经 意中出现的丝毫差错,都会给全局工作造成损害。

为了做好 事务性工作,办公室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能,制定了办公 室具体工作岗位职责,将任务分解到每一个办公室成员头上,使成员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快捷。

这样,抓好执行和落实,强化管理,保证了各项事务性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在 XX 年年法院工作报告的起草印刷过程中,办公室全体成员每天 加班到深夜,有时甚至是通宵达旦,没有一人说苦叫累,出 色的完成了任务。

四、完善规章制度。

今年上半年,在院党组的指示下,办公室对原有的法院 规章制度进行了汇总、补充,制定了并完善了《高阳县人民 法院制度汇编》,使我院的行政、财务管理做到了制度化。

五、加强车辆管理。

为加强对警车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我院制定了警车 管理办法,对于司机管理,警笛、警灯的使用,警车的停放,安全驾驶等方面做了规定,同时对司机进行了安全驾驶教育,从而使我院警车使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六、配合党组,做好各项组织工作。

今年,办公室除了做好日常工作外,还在院党组的正确 领导下认真进行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教育活动的开展、接访工作的安排、县城卫生区的清扫、防 非的值班工作及召开各种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在这些工作 中,办公室的同志积极筹备,主动热情地为大家服务,保证 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加大办公室成员培训力度。

按党组安排,结合办公室情况,我们认真学习了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结合我们的工作,谈感想谈体会,加强成员作 风培训,使成员树立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更好地为 审判工作服务。

当然,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我们一 定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继续本着服务 全院的宗旨,尽心尽力的完成好各项工作。

法院工作人员党性教育 第2篇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启动以来,xxx法院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精心谋划,强化领导,挂图作战,推进有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凝心聚力

迅速启动队伍教育整顿。一是上下联动、组织领导到位。第一时间成立以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为教育整顿工作扎实开展提供组织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全院抽调xx名骨干力量组成综合协调、材料信息、问题评查、宣传报道四个专项小组,工作专班实现实体化运作。二是精准发力,动员部署到位。先后召开党组会xx次、领导小组工作例会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例会次,层层传导压力,开展专题培训,统筹调度部署工作。研究制定《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方案》和《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具体措施、时间安排、牵头领导和责任部门,要求各部门照单明责、有的放矢、压茬推进,坚决把上级各项部署要求落细落实。三是从严要求,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对学习教育环节各项工作落实、考勤纪律、会风会纪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要求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进行补课,确保参学率100%。

二、创新形式

推动学习教育入脑入心。对照《学习教育环节工作任务清单》,做到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确保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一是线上学+线下学。在内网、官方微信设立“教育整顿”“党史

百年·微诵读”等栏目,及时发布队伍教育整顿开展情况,推送队伍教育整顿应知应会、重点知识、党史知识,方便干警随时随地学。汇总教育整顿理论学习必读篇目,购置、编印“六读本一汇编”,发放专用笔记本,规定每日学习内容,建立学习台账,组织集中测试,迅速掀起督学导学、竞相学习的浓厚氛围。二是研讨学+辅导学。开展“一把手”讲党课活动,同时,组织干警收听收看市委书记、主题党课。邀请专家学者作党史学习教育专题辅导讲座,加深干警知史爱党、知史爱国的情怀,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斗志。三是集中学+自主学。将学习教育融入支部“三会一课”,开启“晨训晚学”模式,利用工作日上午8:20至8:40时间段开展“党史·微课”活动,利用周一、周三晚间2小时围绕队伍教育整顿重点学习教育篇目进行交流研讨,利用“周末课堂”组织干警重走本地红色资源、观看红色电影,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积极督促干警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开展个人自学,并根据学习情况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实现学有所思、学有所获。通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有机结合,解决了工学矛盾,保证了学习时间和效果,实现了学习教育全覆盖。

法院工作人员党性教育 第3篇

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 其是否能依法行使审判权对我国法治进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加强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利于促使其更好的行使审判权利, 以服务于国家和人民。具体来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加强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 有利于保持法院队伍思想纯洁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坚持党的领导, 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构在思想政治上要与中国共产党保持高度的一致。而这就需要不断加强法院的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 把坚持不懈地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放在首位, 通过这种思想上的教育和自身的锻炼, 使其并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将先进的思想外化于行为, 依法合理地行使审判权, 更好的服务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

(二) 加强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 有利于保持法院队伍清正廉洁

腐败问题已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不得不直面的严峻考验,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 腐败问题同样考验着我国各机关的廉洁性。所以此时对于法院而言, 加强其思想政治教育, 提高其新思想政治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使得法院组织成员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 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

(三) 加强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 有利于保持法院队伍的人民性

彻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特征, 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就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本。“天地之间, 莫贵于民”, 权力来源于人民, 权力更要服务于人民, 因此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 要加强思想政治上的教育, 使得法院工作人员牢牢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为人民群众掌好权、用好权。

二、国法院思想政治教育的问题与现状

(一) 教育内容的片面性

目前我国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更多的是政治性的教育, 毋庸置疑的是政治教育是其重要的一部分, 但对于其他方面的教育也同样必不可少。在进行政治教育的同时, 要加强道德教育、思想教育, 只有系统全面的教育结构才能使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挥整体作用。而且各种教育的目标要以实现公正审判为目标, 实现审判的公正性是所有教育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 一旦偏离这个航道, 所有的思想政治教育将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成为一种仅仅是为教育而去教育的形式化存在, 单一的政治上的教育很难完成这一使命, 所以对于教育内容上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非连续性

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 其以审判作为一切工作的核心确实无可厚非。但保持法院队伍思想政治上的先进性是确保审判公正的重要环节, 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不容忽视, 而在我国法院系统中, 思想政治教育经常成为一项突击性的作业, 在一段时间内集中性的进行思想政治上的教育和宣传, 忽视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进行防微杜渐的教育, 殊不知这很难对法院组织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发挥作用, 大多情况下只是流于形式, 成为一种表面上的工作, 很难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三) 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落后性

思想政治的教育不仅仅外化的灌输式教育, 更应该是内化的自我反思、自我教育。单单外在的填鸭式教育很难起到真正提高法院组织成员思想政治觉悟的作用。在我国法院组织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 一般采取的正是这种集中统一式的说教方式, 这种陈旧的落后模式早已过时, 教育效果自然乏力。再者这种教育方式只是单一方向的教育, 无法做到真正的交流, 无法使得听受者在认清自己的问题的基础上, 进行自身思想政治问题的修正。而且不同阶层的成员存在不同的问题, 传统的教育在内容方式上进行批量化的处理, 这种一刀切的教育毫无针对性可言, 过于大众化, 使得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本身成为临行公事化的无用功。

三、对于我国法院组织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问题, 我认为应从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促进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收到成效, 使得我国法院更好的服务于人民

(一) 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内容

法院组织在我国承担着审判的重要角色, 掌握着对某个行为合法违法进行评判的权利, 对法院组织成员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便在于提高这种审判的公正性。政治性的教育在整个教育体重中自然占有显而易见的政治作用, 鲜明的政治立场即站在人民利益的一方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 但法院组织成员尤其是法官的道德素质、思想素质也同样不容忽视, 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加强了法官的自律性, 在各种诱惑面前不为所动, 把精力专注于眼前的每个案件;增加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的人文关怀, 更多地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二) 建立长期的教育体制

“十年树木, 百年树人”这句话指出了教育的成功本身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而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同样在我国的法院的政治教育中要将长期连续的教育作为重点, 把思想政治教育融于日常的点滴当中, 建立长期的教育机制, 摒弃以相关部门文件为导向的教育模式。由于长期性的教育体制的建立, 需要建立匹配的健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评估机制, 分阶段调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式内容, 并评估上一期间教育工作的成效, 从而做出相应的调整, 提高整个教育的科学性。

(三) 提高法院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

在教育的具体做法上, 要建立双向的交流体制, 要让法院组织成员在充分认识自己问题的基础上进行反思, 并结合思想教育的具体内容来纠正自己的问题, 从而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境界。在教育的具体内容上, 要做层次化的处理, 对于不同阶层甚至年龄段的群里进行区别对待, 做到因人施教, 因材施教。

四、结语

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对于法院实现公正审判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以往的教育不论从内容上, 还是方式上都明显已无法承担这一职责, 本文的意图就在于建议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法院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体系, 使得法院将人民让渡的权力更好的服务于人民。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加强法院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性, 接着分析了我国法院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和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当前法院思想政治教育的几点策略, 以求更好的达到服务于民的目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服务为民

参考文献

[1]包虹.简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J].科教文汇·教研, 2010.3.

汶上法院创新执行工作模式 第4篇

汶上法院根据相关行业关于“动态执行”的基本原理和运行法则,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并且参照了大量的执行工作的实证案例,在司法及执行工作中有不断开拓创新,引用和确立在“真情对话工作机制”引领下的“动态执行”工作模式。也就是在参照和吸取司法实务中关于“活查封”和“软查封”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真正做到了使被执行人和被查封的财产在双方或者是多方共同参与及有效监督下,在执行法官主持和协调下,在真情沟通和和谐对话的基础和氛围中,主要是通过教育和感化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且有条件地允许被执行人占用和使用被查封物,在不损害被查封物实际应用价值的前提下,完成对被查封物的合理处置和充分应用,以实现物权的合理价值的最大化。

动态执行理论很早就在执行工作中或多或少的显现,只是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律制度。对它的研究、规范和运用必将对推动司法实践,对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自该制度实施近一年以来,就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案件和解率大幅提升,司法公信力越来越高,该院执行信访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各百分点。

法院工作人员党性教育 第5篇

一、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

(二)坚持把问题导向贯穿始终。

(三)坚持把领导带头贯穿始终。

(四)坚持把边查边改贯穿始终。

(五)坚持把建章立制贯穿始终。

三、整顿重点

(一)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

(二)思想观念方面

(三)工作作风方面

(四)廉洁自律方面

四、方法步骤

(一)思想发动,提髙认识(3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学习,深刻领会(3月到4月10日)

(三)深入剖析,自查自纠(4月20日前)

(四)整改落实,总结提高(4月底)

五、工作要求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方案(法院篇)

为加强全市法院队伍思想和纪律作风建设,切实解决法院干警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有力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在3至4月集中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着力解决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强化“四个意识”,让“严”和“实”成为法院干警的政治责任和优良作风,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敢于担当的法院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

以强化法院干警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为重点,切实加强政治纪律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加强作风建设奠定思想基础。

(二)坚持把问题导向贯穿始终。

强化群众监督,眼睛向内找问题,多从自身找问题,联系实际找问题,盯住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关键少数,把握重点、精准发力,追根溯源、见物见人,把问题查深找准摸透。

(三)坚持把领导带头贯穿始终。

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自己真正摆进去,落实“一岗双责”,以上率下,带头勤于学习、带头查摆问题、带头整改提高。

(四)坚持把边查边改贯穿始终。

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持标准、不走过场,用工作的实绩、群众的满意来检验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的成效。

(五)坚持把建章立制贯穿始终。

有针对性地完善工作制度、行为准则,建立健全纪律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抓早抓小,防患未然,深入抓、持续抓,避免不良作风回潮反弹。

三、整顿重点

(一)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

1.认真查找和解决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不鲜明,没有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问题。

2.认真查找和解决政治信仰缺失,不信马列主义,信宗教迷信;不讲班子团结,搞团团伙伙;上下级之间称兄道弟,讲哥们义气;在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教育活动问题上不把自己摆进去,做局外人,持观望态度的问题。

3.认真查找和解决政治言辞偏激,口无遮拦,惯于传播小道消息,议论网上热门话题,甚至丧失党性原则,传播政治谣言、政治笑话,对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说三道四的问题。

4.认真查找和解决阳奉阴违,我行我素,对中央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或者消极应付,不去落实的问题。

5.认真查找和解决理想信念淡化、宗旨意识不强,个人重大事项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问题。

(二)思想观念方面

6.认真查找和解决领导班子自身不硬、指挥不力、不敢担当,对全盘工作安排部署不周、管理松散、不管人、怕惹事的问题。

7.认真查找和解决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缺乏团结意识,推诿扯皮、矛盾上交、责任下卸、不求作为,得过且过的问题。

8.认真查找和解决不安心本职工作、当甩手掌柜、工作被动应付、疲沓拖拉、敷衍塞责的问题。

9.认真查找和解决干事激情不高,业务能力不强,精神萎靡、状态低迷,干事不用心、出工不出力、串岗溜岗的问题。

10.认真查找和解决大局意识不强,服务意识淡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个人利益至上,特权思想严重;对党组决定瞎猜疑、乱评论,违反组织原则恶意“告状”的问题。

(三)工作作风方面

11.认真查找和解决官僚作风严重,缺乏为民意识,处理案件方法简单粗暴,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等问题。

12.认真查找和解决工作随心所欲,不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案、办事的问题。

13.认真查找和解决工作效率不高,不服从工作安排,布置任务不按时完成,立案后久不开庭、合议后久不宣判,执行案件具备执行条件而无故拖延执行的问题。

14.认真查找和解决工作质量意识差,责任心不强、法律文书出错,上传案卷不及时,出现纸质卷宗电子卷宗内容不同步以及在人事、后勤、行政管理等方面出现的差错问题。

15.认真查找解决不遵守法院规章制度,不履行请销假制度或不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上班迟到、早退、旷工、假借外出办案办事逃班的问题。

16.认真查找和解决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的问题。

(四)廉洁自律方面

17.认真查找和解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二条规定不彻底,存在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官僚主义、奢靡之风的问题。

18.认真查找和解决纪律观念淡薄,接受当事人吃请或财物,以权换利,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问题。

19.认真查找和解决在办案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财物,以及公车私用等问题。

20.认真查找和解决公款公物管理混乱、查封扣押财物长期不处置、挪用执行案款的问题。

21.认真查找和解决监督检查不认真、教育整顿走过场、纠正违规不坚决、查处违纪不敢碰硬等问题。

四、方法步骤

全市法院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从x年x月开始,至x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思想发动,提髙认识(3月底前完成)

召开全院干警大会进行动员,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干警对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整顿重点,提出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活动,院主要领导与分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部门每名干警分别开展谈心谈话,指出干警个人存在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促进广大干警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到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来。

(二)组织学习,深刻领会(3月到4月10日)

以党支部和部门为单位,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广大干警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有关纪律作风、廉政方面的规定。要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两个《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队伍教育管理严防发生因法院干警行为失当引发负面舆情的紧急通知》、本院相关规章制度等文件。

(三)深入剖析,自查自纠(4月20日前)

要强化问题导向,紧紧围绕法院职能及新常态下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着力查找法院工作及法院干警身上存在的问题,并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防止搞形式走过场,通过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市法院干警要紧紧聚焦“四个方面”的21个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要找出事例、剖析危害,以小见大、见微知著,真正做到“把自己摆进去,把问题找出来”,对查摆出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认真进行反思,列出整改时间表和台账。每名干警要结合学习教育情况和自身存在的问题,撰写自查自纠报告,报告严禁照搬照抄,严禁只讲成绩不谈问题。中院机关个人自查自纠报告以部门为单位于4月20日前统一交政治部,活动结束后政治部将进行通报。

(四)整改落实,总结提高(4月底)

在教育整顿活动中,对一般违纪行为,采取组织谈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解决,积极“自我消化”。对于主动发现问题并积极改正的干警,可给以减轻或免予处分;对严重违纪的干警,要认真调查落实,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纪律处分;对于隐瞒不报,凡群众检举(包括负面舆情)一经组织查实,严肃处理,给予纪律处分。在查处相关人员的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失职责任。在教育整顿活动中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审执各环节干警行为规范,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明确全市法院干警在从事公职时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以此约束法院干警的日常行为。教育整顿活动结束后,各县区法院和中院各部门于4月底前向中院政治部写出专题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法院成立纪律作风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各区县法院党组书记是本院开展教育整顿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要对分管的部门负责,层层落实“一岗双责”。要把开展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作为履行党组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要结合自身实际,细化活动方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法院督查督办及时跟进,在开展审务督查活动时把各县区法院和中院各部门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不定期进行督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二)严密组织,狠抓落实。

全市法院要主动作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查找问题要在“准”字上下功夫,在“实”字上做文章,既要充分发挥广大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又要开展帮教和指导。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要分轻重缓急,逐项解决,让干警切实受到教育。

法院工作人员党性教育 第6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

我市组织全体政法干警参观北安监狱,我听了在押犯人的报告后,对“整顿工作作风及廉政建设会议”的内容又有的新的体会: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范文网【】

认真学习“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执法活动六条禁令”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严治院十条禁令”,及通过对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已的理论知识水平。

二、借助反面警示自己

听了在押犯人的报告后,更深刻的认识到违法违纪其实与每个人的距离都很近,日常工作中不会注意的小细节,在不断放大后也会成为犯罪的导火线。所以要不断注意自己的言行,以“零违纪”为目标,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来约束自己。

三、对照差距,提高工作质量

“警示教育”只有深入贯彻落实下去,只有严格的执行下去,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做为一名新入法院的人员,我所能做的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落实《北安市人民法院执法活动六条禁令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杜绝耍特权、抖威风、冷横硬冲、吃拿卡要等纪律作风问题,切实提高工作质量。

法院工作人员党性教育 第7篇

2004年以来,XX市法院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提高司法能力,加大从严治院的力度,院领导班子团结干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法官、干警的综合审判能力、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认真执行了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了审判职能,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判工作任务。同时注重法院队伍建设,做到“关口”前移,严防违纪,队伍曾经呈现着的散、乱、差现象有了明显转变,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平安、和谐XX做出了积极努力。在今年州、市两级人大代表评议调查期间,评议组向全市人大代表发出人大代表评议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调查表共173份,征求对市人民法院涉及民事审判八个方面工作满意度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度达97.9%。院长XXX也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优秀共产党”称号。一个原本队伍思想懒散、战斗力不强、形象不佳、甚至有个别法官走上犯罪道路的基层法院,仅用两年多的时间内,就能取得这样的成绩,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狠抓教育整顿,强化队伍管理,提升司法能力切不可分。

一、好班子掌好方向-http://

领导表率展风范?。2004 年以来,院长XXX无论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上,都始终做到了“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去做;要求大家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以特殊的人格魅力,影响和带动了党组“一班人”,使XX市法院呈现出一派生机。

班子建设是关键。院党组深刻认识到建设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对于推动工作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围绕这个目标,从组织上加强了院领导班子建设,市委给予了大力支持,院领导班子成员按“四化”要求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一批学历高、能力强、素质高的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同时从思想作风上加强了院领导班子建设,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活动,如 “司法公正树形像”、“司法为民主题教育”、“ 星级创优”、“创建云岭先锋工程”、“共产党先进性教育”和“向蒋庆同志学习”等活动。在思想建设上,用较多的时间和较大的精力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强化班子成员的党性意识、大局意识、公正司法意识。在作风建设上,院长在各种会议上反复要求班子成员要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系、利为民所谋,在班子中形成了团结、民主、务实、创新的良好作风,较好地发挥了班子核心作用。“团结、苦干、廉洁、创新”的团队精神,已经成为了XX市法院党组和全体法官的共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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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才强院显能力

(一)以人为本作理念。XX市法院坚持以人为本、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大力实施“人才强院”战略,重视人才、重用人才,充分发挥人的潜能,提高人的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符合职业化建设要求的法官队伍。

?一是建立人才引进机制。针对法官队伍断层和专业人才严重不足的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协调组织人事部门,争取增加事业编制,经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考试,引进财会、书记员等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到相应岗位,将现有审判人员最大限度地充实审判一线。

?二是完善人才培训机制。以建设“学习型”法官队伍为目标,制定了法官培训计划,打造学习的平台,法官队伍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及现代司法理念等职业素质得到大幅提升。

?三是健全人才使用机制。自2004年以来,该院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让大批年富力强、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优秀法官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

(二)提升能力是捷径。近些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大量更替,法官面临着终身学习的压力。怎样保证在繁重的办案任务之下,学习领会好其法律精神并及时准确地运用于审判实践,以及如何去弥补立法的不足,使人民法院能够从容地应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和案件纠纷?XX市法院较好地答出了这一时代考题。

1、领导做表率。在全面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支持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不断提高学历层次的同时,院长XXX利用工作之余,攻读法律研究生的课程。院领导的示范作用激发了法官们的学习主动性和热情,参加集中培训、报考学历教育、业余钻研法律在院内已蔚然成风。现有法律研究生2人,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法官占全院法官总数的70%,有2名同志正在积极参加全国司法资格考试。

2、强化再教育。以不断的教育培训、坚持不懈地接受新的司法理念,使新理念以提速的方式转变为干警的自觉行为,以便在实践中具有统一的执法尺度,认同法院的统一目标和追求,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准则来行动。为此,XX市法院以多种渠道强化对干警的培训:一是离岗培训和学习深造。通过几天至几个月长短不等的离岗培训,对法院工作人员“充电”,学习先进的司法理

念、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法学理论的发展,从而较快地提高素质。二是专题研讨会与案例研究。通过举办专题研讨会和进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会,既可以群策群力、集中众人的智慧,使司法尺度更加统一,也带动一大批审判人才的成长。三是参观、交流、考察。通过对先进法院的参观、学习,与先进人物进行交流,获得较大和较快的提高。四是合理的职务轮换。让干警在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岗位上轮流工作,既丰富受训人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管理能力,又培养他们的协作精神和系统观念。

三、好制度育出好队伍

(一)制度是法院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保障

法院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符合其发展的规章制度,才能实现司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近两年来,XX市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制度建院为核心,加强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即审判工作指导制度、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审判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工作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制度,使XX市法院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了由以人管人向以制度管人的转变。对审判、执行工作、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等管理工作进行了量化和细化,先后制定了《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考评办法》《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等规章制度,并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二)制度必须落实才能达到建章立制的目的。

1、落实学习制度,规范学习教育。采取组织集中学习与干警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定时定员,雷打不动,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知识学习并重,加强对干警的教育,提高干警综合素质。

2、落实党组议事制度,规范领导决策。严格按照《党组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充分发扬民主,发挥集体的智慧,不搞个人说了算,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3、落实各项审判管理制度,规范审判流程管理。按照院里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加以落实,确保案件流程管理落到实处,发挥实效。2004年6月,州法院在XX法院召开了立案工作现场会就是对立案制度的肯定。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通过对干警的违法违纪苗头及时谈话诫勉,达到闻者警醒的效果。从开展和新上岗及新增人员的廉政谈话活动开始,到如每周都组织干警观看廉政教育录像,全年实行了 “廉政保证金”制度等,强化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不廉不公问题的发生。并在院长与党组成员之间、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之间、部门与干警之间分别签订了《廉政建设和无违法违纪目标责任书》,增强了法官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被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市级一等奖、州级二等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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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学习型法院,出学习型成果

(一)在学习型领导带领下努力建设学习型法院

党的十六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建立学习型社会的目标。XX市法院领导把学习作为做好工作的第一要务,把大力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新形势下法院领导干部提高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两年半来,克服较为突出的工学矛盾,围绕“创建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目标,拓展学习领域,改进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使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立足于打造学习型法官队伍,鼓励干警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和有关培训,建设“学习型”法院,培养“专家型”法官,全面提高法官的综合司法能力,是XX市法院实施素质工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注重理论学习与调研

调研能力也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份。院党组要求法官干警,不仅要通晓法律驾驭庭审,更要善于研究法理,具备高质量的调研能力。每年都为法官规定了全年应当完成的调研任务,并针对不同的审判岗位规定了明确的调研题目,要求他们认真开展调研,按时上交调研成果,在全院形成了院领导带头,全院法官共同参与调研工作的良好氛围。两年多来院共在省、州、市新闻媒体发表调研、宣传文章150多篇,提高了法官的综合理论水平。2004年,XX市法院建设学习型法院的经验文章《学习是支撑基层法院建设的坚实栋梁》还被原最高法院刘家琛副院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基层法院建设理论与实践》一书收编。

(三)抓紧质量促进效果,实践公正效率主题?

法院是法律适用机关,法官的使命就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做出公正的裁判,进而实现司法公正。为此,XX市法院注重案件质量,在庭审环节,积极推进庭审方式改革,坚持公开审判制度,推行判断、判后答疑等做法,开展了庭审观摩评议、庭审技能竞赛等活动,以透明的庭审活动、准确的证据认定、充分的庭审说理,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

法院以理服人的最佳方式就是制作出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的高水准裁判文书,XX市法院就此积极展开优秀法律文书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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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同时把案件的社会效果作为评价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把提高案件调解率作为审判人员的一种敬业追求,2004年该院还被州委、州政府授予“全州法院调解工作先进单位”称号。XXX法庭庭长XXX同志被评为全州“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五、建一支过得硬的法官队伍

(一)以队伍建设为根本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院党组主要从三个方面抓队伍建设,一是政治素质教育。通过组织法官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像”教育活动,以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法官干警“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意识,进一步端正执法的指导思想。二是审判业务素质教育。通过组织法官干警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听取专家教授辅导以及到发达地区先进法院跟班实习学习,达144人次。同时鼓励和支持提升学历,有效提高了法官、干警的业务水平。三是常抓不懈地开展廉洁自律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实行廉洁自律保证金制度,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党纪政纪教育、审判纪律教育,严肃查处个别法官轻微违纪行为,大大增强了法官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有效防范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以先进理念为指导。院党组一班人在院长XXX的带领下,通过不断加强学习和教育,引导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等现代司法理念,并不断增强职业道德观念,培养法官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职业意识,建设一支过得硬的法官队伍,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为有源头活水来,春风化雨笑颜开。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了全院法官政治素质的提高,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司法为民的工作热情不断提高。全院法官和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认真实践着司法为民的要求,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三)用高尚人格显魅力。在全院形成一种“比办事效率,比案件质量,比审结期限,比调解结案,比职业形象和比工作绩效”的浓厚氛围,保持昂扬锐气,把先进的司法理念运用到工作中去,思想上有新境界,工作上有新举措,改革上有新突破。使全体法官不为权势所屈,不为金钱所惑,不为人情所动,向社会展示法官特有的人格魅力。

六、人民法院人民先 司法文化育新院

(一)司法为民谱新篇。随着司法为民活动的深入开展,XX市法院全体干警达成了“人民法院人民当先”的共识,即:一是神圣的审判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法院必须以人民为先。“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必须恪守的政治立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立足岗位,尽责履职,掌好权,用好权,切实维护好、发展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二是要正确行使权力,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院的判决为什么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关键在于法官地位的独立性;法官职业的专业性、技术性;法官行使权力的法定程序性。为此我们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必须做到:要具有强烈的社会公平正义感和崇高的职业道德。要具备较高的法律业务素质,争当法律专家和行家。要依法定程序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要有效监督权力。严格按照“法官法十三个不得”、“六个严禁”和“八个不准”的要求,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查处,确保人民法院队伍的质量,完成“司法为民”的神圣使命。

(二)司法文化育新院

法院工作人员党性教育 第8篇

作为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主要推动力量的欧盟,2在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这套法律体系为欧洲一体化发展以及欧盟内部和各成员国的活动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欧盟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分为基本渊源、派生渊源以及一些特殊的渊源。[1]

基础性法律是欧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联盟的基础条约和后续条约。从法理上讲这些条约往往被视为宪章性条约,是一种类似国内法中宪法性质的法律。派生性法律是指根据基础条约所赋予的权限,由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所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法律。除此之外,在欧盟法体系中,法的一般原则和判例作为不成文法也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基础性法律的规定大多比较笼统,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利用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则对各项实体法进行补充。法的一般原则3主要是从成员国的法律秩序中共同的原则或观念中引申出来,构成成员国共同的法律基础。与基础性法律一样,这些原则对各成员国具有直接约束力。而在英国和爱尔兰加入欧共体后,受普通法系影响,欧洲法院在其判决中经常提及过去的判例,并通常遵循其先前确立的判例,构成事实上的法律渊源。作为辅助性的法律渊源,欧洲法院判例的重要程度因欧盟立法的特点而异,欧盟立法越原则,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创立补充性原则的余地就越大。[2]

欧洲法院的判例在整个欧盟法体系和秩序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有关内部市场的条款、非歧视原则以及第235 条1,为欧洲法院的司法行为提供了法律基础。上述条款确保在条约没有提供必要权力以及需要采取必须行动的情况下,向欧共体授权以实现其目标。尤其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77 条2赋予了欧洲法院可以对成员国法院提出的有关条约解释和共同体机构行为合法性的问题,做出先行裁决(preliminary ruling)的权力。虽然欧洲法院的先行裁决表面上仅是解释和阐述欧盟法,但这种对欧盟法解释和阐述的本身,即隐含地表示了欧盟法效力的优越地位。[3]同时,欧洲法院1963 年对“荷兰通用运输诉荷兰国内税收管理局案”和1964年对“弗拉米尼奥·哥斯达(Flaminio Costa)诉意大利国家电力委员会(ENEL)案”的裁决也分别确立了共同体法的“直接效力”和“共同体法至上”两个重要原则。而正是欧洲法院的上述裁决,使得欧盟法律得以直接并入成员国国内法律体系,从而加强欧盟法效力,保证欧盟法的有效和统一适用。[4]

二、教育在欧盟基础性法律中的缺失

对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据说欧盟之父让·莫内(Jean Monnet)有一句名言:如果重新开始的话,我会从教育开始。尽管这句话的出处甚或真伪已无从考证,但很多人宁愿相信莫内的确这样说过。或许这从一个侧面可以体现出教育在如今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早期建设中的缺位。

教育向来是塑造民族国家公民意识与身份认同的重要途径,由于事关国家主权具有高度敏感性,使其成为成员国难以割舍和让渡的重要职权。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并没有明确的教育领域的职能与政策。与教育相关的规定只是模糊的涵盖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社会政策之中,而且仅限于与经济活动和共同市场建设具有密切联系的职业培训活动。该条约第118 条和128 条分别规定:“应推动成员国基础和高级职业培训的密切合作”,[5]以及“应制定有助于国家经济和共同市场的和谐发展的共同职业培训政策的一般原则”。[6]上述有关条款表明,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之初还是将经济一体化作为首要任务,而在更为广泛的社会、文化事务领域还鲜有举措。后来的事实也表明,即使在签署多年以后,该条约第128 条基本上仍未得到实施。有分析甚至认为,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前,条约第128 条规定简直就是“一纸空文”。[7]

1992 年欧洲一体化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继续保留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18 条,同时对第128条做出重大修改。《马约》将“社会政策”修订为“社会政策、教育、职业培训与青年”,从而使教育正式进入到条约调整范围之内。其中针对的是教育领域的第149 条规定:“共同体将鼓励成员国间的合作为高质量教育的发展做出贡献。”[8]针对的是职业培训领域的第150 条规定:“共同体将实施职业培训政策。”[9]但即使如此,两个条款都指明,欧盟的行动只是对成员国的支持或补充。这与作为《马约》中心内容通常也是共同体行动主要特征的“辅助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是高度一致的。事实上,《马约》确认教育领域是各成员国的职权范围,共同体不谋求各国教育系统的统一,也不会实施建立欧洲教育模式的共同政策。经《里斯本条约》调整后,上述条款同样也只是作为欧盟的“支持权限”即“联盟可以采取一切行动以支持协调或补充成员国的行动”的方式,被重新载入《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65 条和第166 条。

三、欧洲法院判例对欧盟高等教育治理的补充

尽管欧盟基础性法律中的职权范围中并没有包含教育,然而欧洲法院一直寻求通过立法和政策的方式推动高等教育一体化的发展。欧洲法院通过其对条约的解释权,使欧盟得以在共同体层面上采取教育领域的行动。即便是最初的“职业培训”同样留下广阔的司法解释的空间。欧洲法院通过对学生流动学习行动以及反对因向外国学生收取额外费用而造成的不公平对待等问题的裁决,使《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28 条的内容得到不断新的阐释和发展。[10]的确,20 世纪6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处理有关教育和研究案件的增多,欧洲法院在该领域的影响也不断增强。欧洲法院所涉有关高等教育案件主要集中在与教育及教育性质相关的概念问题,以及一般原则的适用性问题,尤其是非歧视规定和欧盟公民权等。[11]

(一)“卡沙格兰德案”与教育管辖

欧洲法院一直积极而强力维护学生平等接受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12]并在保障此权利的过程中,通过司法手段逐步建立对共同体教育事务的管辖。1973 年“多纳托·卡沙格兰德(Donato Casagrande)诉慕尼黑市案”即“卡沙格兰德案”便是典型的案例。

意大利籍的多纳托·卡沙格兰德在联邦德国工作期间,其孩子于1971~1972 学年就读于慕尼黑市的一所中学。卡沙格兰德希望获得《巴伐利亚教育资助法》(Bavarian Law on Educational Grants)第12 条所规定的每月70 马克的教育资助。慕尼黑市拒绝了卡沙格兰德提出的享受该福利的要求,其理由是该法只适用于联邦德国国民、无国籍人士以及受到庇护的外国人。于是,卡沙格兰德向巴伐利亚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其后,欧洲法院在对该案的先行裁决中认为,虽然教育与培训政策并非属于共同体条约授权共同体机构行使的职权,但这并不意味以某种限制性的方式将权力的行使移交给共同体,只要其性质是影响教育与培训政策执行中所采取的措施。欧洲法院指出,根据《欧共体理事会第1612/68 号条例》第12 条规定,尽管成员国政府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决定该条款适用的条件,但他们必须在本国工作者子女及居住在该国境内的其他成员国工作者子女之间无差别的加以实施。[13]

欧洲法院在该案中的裁决赋予欧共体在必要情况为实现共同体目标,在其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以外采取合法行动。“卡沙格兰德案”连同后来的“格拉威尔案”(Gravier Case)所做出的决定,使得教育与培训在共同体内获得更加重要的位置。而且更重要的影响是,此后在教育领域越来越多的决定采取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而非单纯的在政治层面采取的行动。[14]同时,“卡沙格兰德案”后,欧盟通过有关文凭互认的立法、欧洲法院的判例,以及教育流动项目,成为欧洲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参与者。[15]

(二)“布莱佐案”与职业培训

欧洲法院通过判例而形成的绝大部分教育权利,实际上都源于欧共体基本条约中有关职业培训的规定。这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就是“文森特·布莱佐(Vincent Blaizot)诉列日大学及其他相关院校案”即“布莱佐案”。

布莱佐及其他16 名法国籍学生以学生身份取得在比利时的居留许可,其居留的主要目的是在比利时列日大学、鲁汶天主教大学等院校进行兽医学专业学习。其攻读的课程学制为3 年,完成学业后可获得预备文凭(preliminary diploma),如果继续进行3 年学习可获得博士学位。在读期间,校方要求布莱佐等人每学年除了要缴纳所有学生都需要缴纳的注册费外,还需缴纳补充注册费,而比利时学生则无需缴纳该费用。在接受布莱佐等人的诉讼后,列日初审法院就“为获得预备文凭和最终学位而接受的大学课程是否适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 条的解释”问题,向欧洲法院提出先行裁决。在本案听证过程中,面对各方就职业培训与大学教育的严重分歧,欧洲法院坚持在“格拉威尔案”裁决中的意见:为某种专业、行业或就业的资格做准备,或为这种专业、职业或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的任何形式的教育,无论学生的年龄和培训的层次,即使该培训项目包括普通教育内容,均应被视为职业培训。欧洲法院进一步指出,欧共体条约中的有关条款以及这些条款所期望达到的目标,都没有明确表示对职业培训的概念做出限定,甚或将所有大学教育排除在职业教育之外。欧洲法院裁决认为,兽医学的大学学习项目包含在“职业培训”的意义范畴之内,由此向希望就读该学习项目的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学生收取补充性的注册费,构成《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 条所禁止的以国籍为由造成的歧视。[16]

“布莱佐案”连同“格拉威尔案”一起构成欧洲法院对“职业培训”概念的完整的司法解释。这种解释通过扩大“职业培训”的概念范畴进而打破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界限。这一方面使得职业培训得以覆盖几乎所有的教育领域,另一方面也使得欧共体以“曲线”的方式将管辖范围延伸至包括大学教育在内的普通教育。

(三)“格拉威尔案”与学生流动

对于高校学生的流动的法律问题,20 世纪80年代中期欧洲法院对“弗朗索瓦·格拉威尔(Fran-觭oise Gravier)诉比利时列日市案”即“格拉威尔案”的判决影响最为深远。

法国学生格拉威尔1982 年到比利时列日皇家美术学院卡通艺术专业学习4 年制高等艺术教育课程。她希望能够免除1982~1983 学年要求学习高等艺术教育的外国学生所应缴纳的24,622 比利时法郎的注册费。1983 年10 月,校方致信格拉威尔,告知她提出的要求遭到拒绝,其理由是外国学生应该意识到这种教育不是免费的,必须缴纳注册费。此后,由于未能及时缴纳校方要求其支付的两个学年的费用,格拉威尔1983~1984 学年的注册也被校方拒绝,并导致其在比利时的居留许可无法获得延长。在此情况下,格拉威尔向列日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列日初审法院决定提请欧洲法院就卡通艺术课程是否适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有关职业培训规定等先决问题做出裁决。欧洲法院审理认为,比利时国籍学生无需负担高等艺术教育费用,而外国学生则要承担部分费用,如适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这种基于国籍的不公平对待应被视为该条约第7 条所禁止的歧视。欧洲法院还认为,尽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没有将委托共同体机构在教育组织与政策领域开展活动,但接受和参与有关教学课程和学徒培训,尤其是职业培训,并非与共同体法律毫无关联。欧洲法院援引《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28 条指出,共同职业培训政策是共同体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对那些以人员自由流动、劳动力流动和改善工人生活水平为目标的活动。通过职业培训,使学生在希望工作的成员国获得有关资格证书,使其在有关成员国完成培训并发展其特殊的才能,将特别有助于促进人员在整个共同体内的自由流动。欧洲法院最终裁决:(1)要求其他成员国学生缴纳注册费,以此作为接受职业培训的条件,而对本国学生不收取同样的费用,有违《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 条的规定,构成对国籍的歧视。(2)“职业培训”包括由高等艺术教育机构提供的卡通漫画艺术课程,只要该机构能够为学生准备某一特定专业、行业或就业的资格,或为其提供从事这种专业、行业或就业所必须的技能。[17]

欧洲法院的上述裁定具有重要意义,裁定为学生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奠定了法律基础。[18]欧洲法院对“格拉威尔案”的裁决导致了两个结果:第一,它赋予了欧共体学生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成员国在尊重学生这一权利时应付出的相应责任;第二,鉴于将高等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个部分,欧共体应对高等教育负有责任。而更为重要的是,该案发展了学生自由流动的权利,也为欧共体20 世纪80 年代推出的一系列高等教育行动计划提供了先决条件。一些学者认为,“格拉威尔案”对欧共体理事会决定采取欧共体委员会提出的“伊拉斯谟计划”有着直接的影响。[19]欧共体在后来的报告中也承认,欧洲法院对“格拉威尔案”的裁决为1986 年后欧共体推出的“伊拉斯谟计划”以及第二期“可米特计划”等一系列教育与培训计划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20]

(四)“格勒讷案”与教师流动

尽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48 条规定“工作者”(workers)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然而在公务人员以及教师是否属于工作者上一直存在分歧。1986 年欧洲法院对“德博拉·劳里- 布鲁姆(Deb-orah Lawrie-Blum)诉巴登符腾堡州案”的裁决打破了对“工作者”的狭隘理解,将教师提供教学专业服务的自由纳入到工作者流动自由的范畴之中。而在教师跨国流动开展教学活动方面,“安尼塔·格勒讷(Anita Groener)诉爱尔兰教育部长及都柏林市职业教育委员会案”即“格勒讷案”又为后续的教师流动扫清了法律障碍。

荷兰籍的格勒讷自1982 年9 月起在爱尔兰都柏林营销与设计学院担任兼职教师。1984 年7月,她申请该校的长期全职美术教师职位。根据爱尔兰《1930 年职业教育法》(Vocation Education Act1930)的规定,各职业教育委员会所有雇员的人数、资格、报酬及聘任均需通过教育部长的批准。而教育部长行使该权力主要依据的是《V7 备忘录》(Memorandum V7)1和《第28/79 号公函》(Cir-cular Letter 28/79)。2由于没有语言能力证书,参加爱尔兰语课程学习后也未能通过考试,这使得格勒讷和校方试图通过签订临时合同以及获得语言能力豁免等措施,使其获得全职教师职位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为此,格勒讷在都柏林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涉及到对共同体法律解释的问题,都柏林高等法院向欧洲法院提出先行裁决。欧洲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虽然《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没有禁止成员国采取保护和推广其国家语言和第一官方语言的政策,但是执行这类政策不应侵害包括工作者自由流动在内的基本自由。在任何情况下,为实施该政策而采取的有关措施中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与其所要实现的目标相一致,而且使用的方法不得造成对其他成员国国民歧视。欧洲法院指出,实施这种语言政策的教育意义不可否认,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国家第一语言知识也并非不合理。然而,根据《欧共体理事会第1612/68 号条例》的规定,对教师施加的具有充分的该语言知识的要求应被视为,是与其职位性质所要求知识相一致的一种条件。而且,非歧视原则要求不得强加任何有关必须在国家领土内获得语言知识的要求。基于上述原因,欧洲法院裁决指出,根据《欧共体理事会第1612/68 号条例》第3(1)条款最后一段的含义,只有在所涉语言要求系作为推广国家语言政策的一部分而实施,而该语言同时又是第一官方语言,以及该语言要求是以一种适当的和非歧视的方式加以实施的条件下,才需要对公立职业教育机构长期全职讲师职位的语言知识要求做出证明。[21]

欧洲法院对“格勒讷案”的裁决是教师自由流动的基本权利胜过成员国文化利益的典型案例。“格勒讷案”表明,教师与其他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士一样都被视为是工作者,他们同样可以自由流动并从中受益。然而,该案在少数语言这个敏感议题方面来看也存在很大争议,只是欧洲法院在涉及教育的社会文化职能时,并没有完全回应成员国提出的主权要求。[22]

(五)“内里案”高等教育机构流动

随着包括教师和学生流动在内的人员流动在欧盟的迅速发展,教育服务流动成为一个新的产生摩擦和争议的领域。1989 年,“欧共体委员会诉希腊案”就已为非国民举办学校或提供教育服务扫除了障碍。在此基础上“,瓦伦蒂娜·内里(Valentina Neri)诉欧洲经济学院案”即“内里案”,则进一步为高等教育机构流动提供服务给予了法律保障。

意大利籍学生内里报名就读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并期望完成4 年学业后获得国际政治专业荣誉学士学位。由于英国《1988 年教育改革法》(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第216 条规定,大学可以通过另一种体系授予学位。教育大臣据此批准一份教育机构的名单,该名单中的机构可以提供任何为获得受认可机构授予学位做准备的课程。欧洲经济学院3也在此名单之列。因此,为避免在英国学习期间高昂的住宿费用,内里决定在欧洲经济学院的意大利分支机构学习有关课程。当内里在欧洲经济学院热那亚分校注册第一年课程,并预付400 万意大利里拉费用后,她从意大利官方渠道获知,欧洲经济学院无权组织大学层次课程,在意大利完成学习获得的大学学位即使在英国可获得法律认可,但在意大利也无法得到认可。内里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的支付,而且无法在协商的基础上获得退款,于是向热那亚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热那亚地方法院就意大利国家法律规定和行政举措与《欧洲共同体条约》有关人员自由流动、开业权利以及提供服务自由等规定是否相一致的问题,向欧洲法院提出先行裁决。欧洲法院在审理中指出,《欧洲共同体条约》第43 条要求消除开业自由的限制。所有阻止、妨碍和有损于享有该自由的措施都应视为构成这种限制。欧洲法院认为,像欧洲经济学院这类组织课程旨在使学生获得学位,从而帮助他们进入就业市场的机构,成员国主管机构对这种学位的认可非常重要。而根据本案中意大利方面的行政措施,完成欧洲经济学院提供的大学培训课程后所获得的某种学位无法得到意大利认可的情况,有可能对学生就读这些课程造成妨碍,并由此对欧洲经济学院在该成员国内的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的影响。欧洲法院最终裁决认为,本案主要诉讼程序中有争议的这种行政措施,即根据两成员国大学达成的协议,由一成员国大学向另一成员国提供学位准备课程,而该成员国大学授予的学位不能被另一成员国认可的情况,有违《欧洲共同体条约》第43 条的规定。[23]

“内里案”表明,教育机构可以从欧共体条约中有关机构流动的规定中获益,但同时学术性目的的非认可的文凭也成为机构流动的制约。在该案中,成员国由于要对其政策选择负责,因此其自主权确实受到限制。而欧盟的利益则要求扩大对基本自由的解释与应用。[24]

四、欧洲法院有关高等教育判例的影响与展望

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作为主导性机构的欧盟已获得欧洲规则、欧洲机构以及欧洲跨国社团等三个维度超国家治理的能力,[25]这种治理能力的增强反过来也促使其得以在更广阔的领域和更深入层面开展行动。欧洲法院作为欧盟的司法机关,在共同体的建设与发展乃至欧洲一体化之进程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可能是其他任何国际司法机关所无法比拟的。欧盟立法体制的特殊性,使得欧盟的法律制定往往滞后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而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活动恰好弥补了立法机制上这个弱点。[26]欧洲法院在有关教育案件中一直支持根据共同体需求的变化对条约做出广泛的解释,尤其是将这些案件与最初并不适用于教育或研究的法律规定联系起来。[27]历史和实践表明,欧洲法院的判例的确对于高等教育一体化的推进和发展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法律保障。

然而,欧洲法院的某些裁决,尤其是以强化平等接受教育等原则为名而不惜对成员国国内教育系统施加巨大影响的做法,在成员国也遭致相当大的歧见。欧盟成员国一直认为,教育政策是一种典型的与欧盟行动具有密切联系的政府间合作领域,但不能真正成为欧盟自己开展行动的领域。[28]欧盟成员国对欧洲法院以司法积极主义方式推进教育一体化的批评持续不断,对高等教育和研究领域法规的发展也怀有高度谨慎的态度。它们对欧盟对其自身政策和改革的干预,以及基于欧盟调控权力而逐步形成共同教育政策,都明确表示出担忧。[29]一些国家的政治家甚至疾呼,合法的国家社会文化利益遭到严重的侵害。[30]奥地利总理沃尔夫冈·许塞尔(Wolfgang Schüssel)就直接对欧洲法院表达过激烈的批评。许塞尔指出,欧洲法院应牢记,教育是一种保留给国家政府的政策领域。他在接受德国《南德意志报》(Süddeutsche Zeitung)采访时指出,近年来,欧洲法院已系统地扩展了欧共体的职权,甚至是在那些欧共体法律显然没有授权的领域。如,欧洲法院的裁决突然出现在女性在德国联邦军队中的作用,或外国学生进入奥地利高校等这些明显属国家法律管辖的范围。丹麦首相安德斯·福格·拉斯穆森(Anders Fogh Rasmussen)也曾对奥地利《标准报》(Der Standard)表示,我们很容易觉得,欧洲法院做出的作为判决依据的决定,实际上与我们所达成的作为欧盟发展的政治基础并不完全相符。[31]

对于上述质疑和反对的声音,欧盟在共同体教育政策的行为方式上也在发生转变,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在立法活动上发生了从欧洲法院到部长理事会的转变。正如有学者观察到的,在某种程度上,欧洲法院已不再在单一市场的支柱下,以干预主义法理的方式来促进学生个体的自由流动。欧洲法院法理发展动力集中在广泛而有目的性的解释《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28 条,并以此作为立法行动的法律基础。从这个意义而言,在教育法发展上,欧洲法院目前所发挥的更多地是常规的解释性而非立法的作用。[32]尽管如此,在高等教育领域,欧洲法院对欧盟法的解释仍将对界定成员国与欧盟机构界限发挥重要作用。[33]

摘要:历史和实践表明,欧洲法院的判例对于高等教育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法律保障。然而在此过程中,欧洲法院以司法积极主义方式推进高等教育一体化,从而对成员国教育系统的干预和影响也引发成员国的批评。对此,欧盟试图在教育政策的行为方式上做出调整,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在立法活动上发生了从欧洲法院的到部长理事会的转变,欧洲法院所发挥的更多的是常规的解释性而非立法的作用。而从未来发展来看,在高等教育领域,欧洲法院对欧盟法的解释仍将对界定成员国与欧盟机构界限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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