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的方式

2024-09-13

农民工讨薪的方式(精选6篇)

农民工讨薪的方式 第1篇

农民工讨薪的方式

农民工讨薪一直是这些年的热门话题。自2003年10月24日,温家宝总理为重庆市万州区库区移民熊德明讨薪,掀开了农民工“讨薪”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新话题,引发全国“讨薪风暴”,引起各级高度重视,使不少农民工实现了拿到拖欠工钱的愿望!

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农民工无法讨回工资,其中不免有些人做出偏激的举动。在此,农民工理智、快速、合法讨薪有三种正常渠道:求助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向劳动监管部门进行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不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满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个办法由于过程漫长而且程序复杂,若非迫于无奈,一般较少采用。

现阶段,中国处于发展阶段,存在很多矛盾,农民工讨薪问题就是其中一个长期的社会矛盾。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决定社会财富的大小。而贫富不均的矛盾只会使社会财富减少,进而激化社会矛盾,农民工讨薪某种层面上也属于这类矛盾。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改革分配制度,逐步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关键是提高城乡居

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特别要抓紧解决农民和农民工两个群体收入增长较慢的问题。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工和农民的社会财富建筑的基础,工商业的发展都要从农业上集资,而工商业的资金盈利又很少回流到农业上,导致农业的滞后和生产力的匮乏,进而影响工商业的发展。中国现阶段的发展陷入一种慢性自杀式的循环中,社会财富不断的缩水,首当其冲的是农业与农民。

现阶段提出的科技兴国的道路,提倡工业与农业的结合,从本质上改变原有的生产模式,解放生产力,供给工业发展的原有资本积累,同时带动相关工业产业的发展。通过市场和政府的干预政策,是调整工农比例和贫富差距主要手段。

农民工讨薪问题所反映的社会矛盾,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都会存在,但是相信在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共同改良的作用下,会朝着一个美好的方向发展。

(园艺学院花卉与景观设计1班201030050535周芬)2011-12-13

农民工讨薪的方式 第2篇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前置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民工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果引发诉讼,则需待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讨薪小妙招:

第一步: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卡、工资单、上岗证、欠条,完成任务记录等可以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据。

第二步:拿到这些凭据后,就可凭这些凭据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交涉,要求对方支付本人应得的工资报酬。

第三步:如果该用人单位继续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就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投诉提示:凡发生在建筑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据及时向区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投诉;凡发生在非建筑企业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证先到企业所在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投诉,也可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农民工讨薪的法律思考 第3篇

一、被欠薪的原因分析

(一) 自我原因

1. 文化水平低, 职业技能差

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文化水平不高, 进城务工却又缺少一技之长, 因此只能在服务行业和建筑行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事基层工作。然而这些行业也要求员工拥有一定熟练度, 但多数农民工进入工作之前, 并没有进行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 由此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甚至造成雇佣单位的损失。在建筑行业则表现为不能按时完成工程, 工程质量不合格, 由此给雇佣单位造成了损失, 雇佣单位便倾向于从其工资中扣除。

2. 缺少法律知识, 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工因为其对法律的理解能力较差, 很多农民工既不要求与用工者签订劳动合同, 也不知道保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并未完全脱离土地, 他们在农忙时回家农作, 在农闲时进城务工, 这就使得他们更希望拥有一个灵活的务工方式。因此, 部分农民工在明知跟随包工头打工, 会有被拖欠工资、缺少社会保险等风险时, 仍然愿意为了一份可以说走就走的自由而放弃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劳务公司固定职工的机会。

3. 讨薪心切, 不愿走漫长的诉讼程序

虽然我国《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可是, 多数经营者或由于资金短缺或防止工人流失, 总会拖欠工人部分工资, 甚至部分建筑单位只在每月发放几百元的生活费, 其余工资约定年末统一结清。因此, 农民工讨薪一般都集中于年末, 并期望能在春节回家前将工资要回。此时一旦企业出现问题或是故意拖欠, 那么农民工就会面临没钱回家过年的境地, 即使有法律途径可以走, 但是漫长的诉讼道路并不能使农民工马上拿到钱, 这也是农民工宁愿走极端途径甚至违法方式以求迅速解决问题, 也不愿意去寻求法律帮助的原因之一。

(二) 欠薪方原因

1. 雇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较大, 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供过于求, 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很难与雇佣单位讨价还价, 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雇佣单位为了逃避企业责任, 减少用工风险, 更不愿主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在发生劳动争议后, 农民工举证就相对困难。

2. 雇佣单位资金链紧张, 无钱支付工资

由于经济不景气、资金链断裂、三角债等原因, 有的企业就容易陷入无法按时支付给农民工薪水的困境。建筑行业则突出体现为“债务链”上的原因。所谓“债务链”, 即建筑队或者包工头未支付民工工资是因为这些建筑企业本身就被拖欠了工程款。 (2)

二、现行农民工讨薪救济制度

为了解决我国的农民工讨薪难问题, 我国建立了多项保护农民工利益的救济制度, 当农民工面对欠薪问题时, 既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手段要回自己的薪水, 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监察、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调解可以通过寻求工会帮助;劳动监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让其依职权监察, 查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仲裁则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也可以拿着欠条或其他证据去法院起诉。下面我们主要对这四种救济制度进行介绍。

(一) 工会调解

我国《劳动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并指明工会的职能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工会法》第3条则规定了我国境内的一切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也有相关规定,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 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节协商。因此, 农民工也有权利参加和组织工会, 当其被拖欠工资, 需要帮助时, 便可以求助于相应的工会组织。

(二) 劳动监察

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拖欠工资的情况下, 劳动监察大队可以进行“两责令”。所谓的“两责令”, 一是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二是逾期不支付的, 可以再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 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如果“两责令”以后, 用人单位仍然不履行, 那么, 劳动监察大队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可以称为“一申请”;总结而言, 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拖欠工资的情况下, 劳动监察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责令一申请”。 (3)

(三)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是指发生劳动争议后, 当事人依法向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并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我国《劳动法》第79条就规定,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 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也可以不进行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同时,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是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

由此可见, 劳动仲裁是当前我国较为重要的一项劳动者维权手段。农民工在遭遇欠薪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进行讨薪。

(四) 法院诉讼

《劳动法》第79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后, 当事人可申请仲裁, 如若对仲裁裁决不服,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要求,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 制裁职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 (4)

三、现行救济制度的缺陷

(一) 工会角色的缺失

工会作为一个“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 应当在解决劳资纠纷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而根据前述相关规定, 农民工也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但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分布较分散, 加之目前基层工会组织不健全, 尤其是在民营、外资企业中, 普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 即使有也大多操纵在企业方一边, 缺乏独立性, 这些都造成工会职能严重缺失, 未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

(二) 劳动监察部门的角色错乱

在实际运用中, 劳动监察部门的“两责令一申请”并未能体现其应有的作用, 其主要原因无外乎劳动监察部门并无权力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采取强制措施, 经过“两责令”, 欠薪企业完全可以无动于衷, 然后劳动监察部门还要去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然而,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的投入, 例如调查取证难、责令周期长, 这些都不能满足农民工讨薪的要求。因此, 劳动监察部门帮助农民工讨薪从“两责令一申请”演化为“催讨和协调”, 其劳动监察权异化为了“催讨协调权”了。 (6)

(三) 法院诉讼道路曲折

1. 取证难

在农民工进行劳动纠纷诉讼时, 由于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法院只能依照客观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证据处理,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但是, 因为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往往已经经过了长时间的索要或已经穷尽了其他救济手段, 由此导致在诉讼时大部分证据已经灭失, 给法院查证带来困难。按照民事诉讼法举证的有关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 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只能按农民工举证不能裁判农民工败诉。

2. 执行难

农民工在经历了漫长的诉讼之后, 即使如愿得到法院的判决执行, 通常也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 本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老大难问题, 而在农民工讨薪问题上, 执行难的问题则更加突出。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或收到法院判决后, 为了逃避财产被执行, 事先隐匿、抽逃资金等手段更是层出不穷。所以, 单单是一纸判决书很难让农民工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

四、现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 建立农民工工会

农民工由于其较大的流动性, 因此导致工会建立较为困难。但是, 早在2004年湖北省总工会就做了组织农民工工会的试点工作。通过采取流动会员管理模式, 发放全国总工会统一的流动会员证, 使农民工可以转移会员关系, 从而有效的保证农民工的会籍。在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 可以找到组织, 寻求维权帮助。

(二) 明确劳动监察部门职责

监察部门对农民工讨薪进行的一系列协调工作,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却干扰预防性监察工作的开展。这也让农民工形成了对劳动监察的依赖, 不去寻求其他法定程序进行维权。因此, 要将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明确, 将协调工作交由工会等其他部门进行, 而劳动监察部门则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察职责, 使雇佣单位不再敢违法用工, 不再敢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进而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被欠薪的问题。

(三) 劳动仲裁中加入保全程序

我国在《仲裁法》第28条规定了, 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财产保全的制度。同样的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无论是在商事仲裁还是民事诉讼, 都存在合理的财产保全制度, 以此保障胜诉方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为保障农民工能够顺利将钱拿到手, 亦应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加入财产保全这一制度。

(四) 完善劳动纠纷诉讼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 劳动者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39条第二款再次强调, 对于劳动者“无法提供”并且“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 仲裁庭可以让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 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举证倒置, 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却不提供的情况, 从而对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劳动纠纷诉讼中建议也设置相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进一步保护农民工合法利益。

为进一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司法机关也可以尝试建立相关执行救助制度, 面对相关欠薪企业无财产执行时, 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都没有的农民工相应的救助, 发放应急救助金, 以解其燃眉之急, 可在执行完后再扣除此前发放的部分。

五、结论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 或者更正式的说是人类设计的、构成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 (7) 它并不只是法律、规章这么简单, 更重要的是对制度的执行。农民工讨薪难除了制度设计上存在部分缺陷, 更主要的原因还是对现有制度执行不到位。要想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需要的不仅是制度的完善, 还需要对制度的贯彻实施, 这就需要政府的部门树立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包括对责任的理解与认识 (责任观念) 和相应的行为 (责任态度或负责的行动) 。 (8) 此外, 我们的时刻监督也将是一份帮助农民工讨薪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陈会昌.道德发展心理学[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 2004:337.

[2]朱雁.农民工讨薪难的法律思考[J].法学论坛, 2009, 24 (1) :17-21.

[3]黎建飞.拖欠民工工资中的法律问题[J].法学杂志, 2004, 25 (2) :50.

[4]王伦刚.劳动监察权运行的法社会学分析[J].天府新论, 2011 (5) :82-85.

[5][美]诺斯.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发展[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2 (5) :9.

[6]张天蔚.理清拖欠民工工资的“债务链”[N].北京青年报, 2003-12-8.

一个用法律讨薪的农民工 第4篇

受助者:丁士村(化名)

受助情况:打工被拖欠4年的加班费,后在法律帮助下获得部分赔偿

受助时间:2008年

救助者: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世春

2004年3月,27岁的丁士村(化名)从山东老家来到北京,在一所大学的食堂里做起了临时工。为了逃避可能的法律责任,食堂没有与他以及其他外地打工者签订合同,更没有给他们办理任何保险。他们没有说什么。打工者是弱势群体,能有一份工作,能拿到工钱,就已经很不容易了。

国家规定劳动者有双休日,但人的肠胃却不休息,所以在食堂干活的他,每周七天只有半天休息,每天还要干10个小时。而老板,从未“想过”要给他们加班费。

就这样,他在这里辛辛苦苦地一干就是4个春秋。今年,我国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打工者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他们签证合同。丁士村和其他打工者也越来越意识到应该争取自己的权利,于是在今年3月联合向大学的后勤集团领导递交了申请,要求补发多年的加班费,并且按规定办理各项保险。对方感觉到问题严重,也为了逃避新法规的制约与惩处,对这些正当要求绝口不提,反过来要求他们在空白的合同上签字,被拒绝后,就以清退相威胁。万般无奈下,丁士村等人只好违心地签了字。就连这样用工者可以随意填写、随意杜撰、没有任何公正而言的合同,也只有一份,他们签完字后马上就被收走。

不得已,丁士村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将用工单位告上法庭。但如何打官司,如何打赢官司,却难住了他。好在经过一番打听,他找到了专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找到了韩世春律师。5月27日,韩律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用工单位补偿丁士村从2004年3月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费、拖欠加班费补偿金以及2008年2月至3月底的双倍工资共计7万多元,并且补缴各项社会保险。

虽然丁士村已经在这里工作了4年,但大学拿出他被迫签字的那份合同,上面却赫然写着他是2008年初新来的。如何证明他与单位4年的事实劳动关系?在韩律师的提示与帮助下,他找到了2007年后勤集团颁发给他的先进工作者证书,上面不仅白纸红字,还盖着大红公章;还有有他签字的学校食堂安全检查记录册。学校不愿意承认这些物证,但也拿不出证据来反驳他,于是法庭判定物证有效。遗憾的是,用人单位对各种书面物证只有两年的保存义务,更早的各项文字记载基本都被销毁或者丢弃,所以,7月25日,法院最终只判定用人单位赔偿他2006年1月到2007年12月31日这两年的双休日加班费和拖欠加班费补偿金一共19419.21元。

虽然没能大获全胜,但在没有真实公正合同的前提下,韩律师能够通过荣誉证书等物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为丁士村争取到部分补偿,这已经非常不容易了。在采访中,丁士村激动地说:“义联真是太好了,就是太少啦。我们农民工是弱势群体,需要这样的机构来帮助!这次我们这么成功很不容易,打个官司最短也要两个月,多数人都拖不起!”

我可怜讨薪的农民工兄弟诗歌 第5篇

遮不住遥望故土的视线

沉睡已久回家的梦

被腊月的寒风,猛然吹醒

弥漫着思念

暗凝的珠泪

涌流的情感

回家的念想

如潮水般的倾城而出

涌向漫过高速的路端

掩埋已久心底的家

一张张焦虑牵挂等待

亲人的眼神

如长满双茧撕裂伤口的手

把心一点点的撕扯绕缠

迷茫如黄土困惑的脸

写满了酸涩的泪,和倦意

穿着枯草一样的衣衫

挪动着沉重麻木劳累

的身躯

只是想出力挣点钱

养家糊口

这微薄的梦想

有时也会变的是那么

的惆怅遥远

成为遥不可及的梦幻

我可怜讨薪的农民工兄弟诗歌 第6篇

回家过年吧!

珍爱草介一样的生命

那生命不是你自己

的专利

而是全家老小的擎天柱

是亲情骨肉的心啊!

不必拿宝贵的生命

做血淋淋的抗争

那些黑了心肠的老板

不会因你死去的生命

而良知的发现

他们是现实中

披着人皮,喝人血

吃人肉的豺狼

在他们的眼里,民工

只不过是如蚁一样的生命

良知的发现

只能靠那还不健全的法律

才能为你讨回那一点血汗钱

相信吧!

乌云不会久遮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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