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施工许可证

2024-07-25

江西省施工许可证(精选9篇)

江西省施工许可证 第1篇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文

号:赣建安[2004]33号 发布日期:2004-11-18 执行日期:2004-1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等活动。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省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具体实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省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5、施工机械保养维修制度;

6、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制度;

8、分包单位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9、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0、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以企业文件正式发布。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应当符合资质等级要求并满足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需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任职。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配备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细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材料一式四份: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七)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十一)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前款第(二)至第(十四)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所属企业,由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对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征求相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企业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同意不再审查的企业,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申请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确需增加副本数量的,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或跨地在本地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赣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应逐级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报告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和《意见》第二十四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和《意见》第二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上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按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罚。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细则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细则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施工许可证 第2篇

根据国家电监会、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两起电厂灰渣库事故的通报》的精神,华中电监局、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转发了该文。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江西省决定从今年起,在江西省的火电厂灰渣库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并规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出示电力业务许可证。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具体实施办法的文件中要求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火电厂(含厂矿企业自备电厂)的灰渣库,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2007年1月1日起,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灰渣库,不得继续投入生产运行。所有火力发电企业向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接受初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受理,在核发证时必须征求华中电监局的意见。同时规定火电厂申请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资料必须出示电力业务许可证,否则不予颁发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了更好的推行本项制度,该省专题举办了一期火电厂灰渣库安全许可工作会暨举办灰渣库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华中电监局江西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就火电厂灰渣库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和电力业务许可工作进行了说明和布置。

江西省施工许可证 第3篇

2013年, 陕西省有71家水泥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即将到期。为了切实做好水泥企业到期换证、取证生产工作, 帮助指导企业解决好在此期间遇到的各种问题, 2013年5月7日, 陕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西安召开了水泥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会议。陕西省130余家水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陕西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王奇处长、陕西省工信厅原材料工业处宋亚朝副处长到会并就有关生产许可工作作了讲解。此次会议还特别邀请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刘保秋主任就水泥产品产业政策问题进行了专题辅导, 并在现场解答了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

据悉, 目前陕西省已有获证水泥生产企业140家, 规模以上企业119家, 2012年共完成水泥产量7 552.7万t, 全国排名14位, 同比增长16.3%, 占全国水泥总产量3.46%。

江西省施工许可证 第4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效果

1.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产生的背景

安全是煤矿企业的重中之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是煤矿发生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抓好现场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974年开始建井,1978年投产,原为林县县办煤矿,2007年5月改制为永煤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公司。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多水平、上下山开拓。现开采的二1煤层厚度0.54~8.37米,平均厚度4.3米,倾角5°—20°,煤种属于贫煤,煤质松软,硬度0.279,顶底板均为泥岩,平均厚度5米,属“三软”煤层。巷道返修率较高,施工技术力量薄弱,施工人员大都来自农村,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差,导致井下施工地区存在很多隐患,严重制约着企业安全生产。为彻底根除这种弊病,规范职工行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管理原理

2.1系统原理

局部的创新工作要适应整体工作的要求,也就是局部服从整体,创新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创新工作必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分析,用系统的观点看问题。

2.2人本原理

创新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职工是企业的绝对主体。创新工作必须尊重人、依靠人、为了人,这是人本原理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也是该项目的目的和要求。

2.3责任原理

安全工作必须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和分工,把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利益等分配好,统筹考虑,层层落实。

2.4效益原理

效益是管理的永恒主题。安全是员工最大福利,任何组织的管理都是为了获得某种效益,效益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项目的推广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无法估量的。

3.在井下施工现场应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3.1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

(1)工作地区各生产系统完善、合理,符合生产条件,不存在重大隐患(以上级隐患划分为准)。

(2)工作地区存在的一般隐患不反复多次出现。

(3)有设备准运证。

3.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程序

(1)现生产地区初次领证:由安全监察部牵头,安全生产六部室参与,对井下所有施工头面进行一次联合验收,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施工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安全监察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全监察部再组织验收,符合条件后,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新开工地区,开工工作准备好后,由施工区队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监察部组织六部室进行联合验收,符合开工条件的,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由施工队再准备,再申请,安全监察部再牵头组织验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后,只要发现不符合发放条件之一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后,当班整改的,恢复使用,否则,予以吊销。吊销后,施工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安全监察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全监察部牵头组织验收。

3.3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1)新开工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组织整改,否则,视为非法生产。

(2)初步推行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组织整改,否则,视为非法生产。

(3)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组织整改,否则,视为非法生产。

(4)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施工地區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随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施工地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

2)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当班不能处理的。

4)现场存在的较大隐患不能按期整改的。

5)其它需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3.4安全生产许可证悬挂位置

(1)采煤工作面:下巷最里刮板输送机机头附近5米范围内。

(2)掘进工作面:窝头后50—100米机头附近5米范围内。

(3)开拓工作面:最前一个硐室内。

(4)扩修头:扩修后5—10米范围内。

(5)新开口掘进或开拓工作面:开口处10—15米范围内。

3.5处罚

(1)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安阳大众煤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处罚办法(试行)》、《大煤[2010]267号文》之停头停面规定进行处罚。

(2)现生产地区初次领证未取得的,按吊销处罚。

(3)非法组织生产的,按三级非伤亡事故处罚。

(4)安全生产许可证丢失的,只能组织整改。否则,按三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罚。

(5)整改期间出了事故,按事故性质级别加倍处罚。

(6)如施工地区存在重大隐患,或者较大隐患不按期整改的,到该地区检查人员未查出,一经发现,给予不负责任的检查人员处罚一次不低于300元;查出重大隐患或者较大隐患不按期整改的,不禁止施工或者不告知相关人员(现场安全员、瓦检员、跟班副队长、班长、调度室)的,一次处罚不低于300元。

(7)对于私自涂改《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内容的人员,一次处罚不低于100元,查不到涂改人员的,对施工队现场负责人一次处罚不低于100元,属于有人指使的,对指使人加倍处罚。

(8)毁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价进行赔偿,并一次处罚不低于200元。

(9)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按规定进行吊挂,一次处罚当班安全副队长、班长各50元。

4.《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井下施工现场的实施效果

(1)通过本项目的实施,现场各类隐患得到有效遏制。有效地消除了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明显减少。隐患整改效果显著提高,井下现场安全大环境基本具备。2010共查处各类隐患7801条,2011共查处各类隐患5710条,下降率为6.8%。

(2)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工程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今年以来均达到了省一级标准。

(3)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同时也纠正了员工的不规范行为,“三违”现象大幅度下降,员工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实现了“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质的转变。2010共查处各类不规范行为275人次,2011共查处各类不规范行为122人次,下降率为55.6%。

江西省施工许可证 第5篇

许可项目名称: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四)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

(五)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43号)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公告时间)受理4个工作日 审核5个工作日 现场检查5个工作日 集体审核3个工作日 公告7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复审3个工作日 审定2个工作日 制作许可文书2个工作日 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受理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其作为申请人获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所涉及品种的生产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等,需按本程序重新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表:(登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入“行

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2、申请核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要用正式文件,说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许可范围。)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生产场地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

6、生产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图、生产厂区总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检验场所以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

7、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图纸需标明真实尺寸;

8、拟生产品种及其《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质量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标签说明书样稿;

9、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配方、工艺流程图;

10、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11、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2、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连续三批样品检验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

13、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近1年内的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

14、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简历、学历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登记表;

15、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出示其身份证明原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实;

16、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当提交该部分工艺说明、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储存运输要求、受托方合法生产的证明文件和委托、受托双方合同;

17、其它有助于许可审查的资料。说明:

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增对应剂型的品种仅提供:1、2、8、9、12、15、16、17项材料。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每份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填报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信息应与申请材料内容一致。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4、经补正材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材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所属审查机关。

6、《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材料一并转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限:4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按照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岗位责任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组织现场检查。

时限:5个工作日

三、现场检查

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岗位责任人:现场检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由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负责组织选派3 名以上(含3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对申请企业现场进行检查,汇总审查结果,形成《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报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时限:5个工作日

四、集体审核 标准:

1、对现场检查报告和检查结论进行确认;

2、将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名单在省局网站上公示;

3、根据审查结果和公示情况提出审核结论。岗位责任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公示期限内没有出现对公示企业的投诉、举报等问题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同意通过现场检查的结论。

2、出现问题的,组织对公示企业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再作出结论。

3、按照标准对检查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4、确认现场检查报告和检查结论是否规范、有效。必要时勘察现场。

5、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6、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

五、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资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分管处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将申请资料与复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与复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 六: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的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省局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定审定意见,将申请资料一并转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一并转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七、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和加盖的省局印章准确无误;

5、《行政许可决定书》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

6、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制证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将审批档案移交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制证人员,双方签字确认;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制证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省局印章。时限:2个工作日

八、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和《受理通知书》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并要求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领取《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2、受理中心定期将已办结的材料用袋子或文件夹装好,移交给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立卷归档保管,双方签字确认。时限: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下午14:30—18:00(夏季)咨询与投诉机构

陕西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6篇

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资料:(全套两份)

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文件;(申请的文件必须是正式红头、正文表达清晰、准确,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表样)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省环保厅或地市环保局的批复文件。)

4.现有或拟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以表格的形式,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活度或技术参数、所在工作场所、用途、生产厂家和时间、类型等基本信息。)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的复印件清晰、且应在有效期内、检验记录齐全有效、申请项目应在经营范围内,并加盖单位公章。)

6.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设立的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本单位下发的设置该机构正式文件的复印件,复印清晰,并与本单位目前实际情况相符。)

7.辐射工作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由环保部门颁发,内容真实有效,复印清晰。)8.辐射相关管理制度;(①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②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执行“放射源转移、转让、收贮”等备案制度;⑤人员培训制度;⑥辐射人员岗位职责;⑦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⑨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录;(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10.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相关资料;(如果产生放射性“三废”则需要提供此材料)

11.辐射工作场所“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或者现场核查笔录或现场核查登记表。)

广西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 第7篇

内容涵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条件,以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通过多方面,多角度阐述及分析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意义及如何办理。

首页给讲解下什么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必备资质,又叫做文网文。在行业中叫法颇多,如网络经营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许可证、网络文化许可证。下文统一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意义

 即为什么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目前,行业抄袭成本极低,生产力过剩。抄袭成功产品,或未授权使用某些成功IP,带来了非常丰厚的利润,致使行业侵权案例不断,产品雷同。

 2014年,有报道称称北京文化部执法队将对两家手游开发商进行处罚,原因是这两家公司没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自行运营手机网游,这一情况开启了国内手游运营商需要资格的先例。END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1 即如果我们不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会受到什么法律处罚,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未及时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2.2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END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1.1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和文化厅《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备院法制办公室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

END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1.1申办内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2.2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社会公民

3.3申请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到当地文化局办理

4.4 申请材料:申请书、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场所方位、平面图、设备清单

5.5

办理机构及地方:文化局

6.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7.7

办理程序:审核申报材料→现场审查→合格者填写表格→发证 END

江西省施工许可证 第8篇

日前, 安徽马鞍山市人社局与市住建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要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开工手续前, 应为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否则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马鞍山市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 (含追加的合同价款) 为基数, 暂按1.2%的费率一次性缴纳参保期内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后, 须携带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合同, 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管处窗口或市人社局征缴中心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江西省施工许可证 第9篇

关键词:作业许可;施工安全管理;应用

一、作业许可的概念及在成品油销售企业施工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大约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壳牌、杜邦等国际知名的石油化工企业在总结自身多年的安全管理经验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和管理标准,并最终形成了国际石油天然气工业通行的管理体系。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HSE管理体系先后在国内被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引用为企业标准并不断完善,为提高国内石油天然气工业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从中石油、中石化重组以来,两大石油公司不断加快油库、加油站的布局调整,抢滩终端销售市场,中海油也大力实施上岸战略,数量众多的民营企业和道达尔等外资企业也加入进来,在大陆地区形成了数千座油库和近十万座加油站的巨大规模。这些不断发展变化的成品油销售企业,其在建设以及运行维护中的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很有必要加以关注。而作业许可在成品油销售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应用程度,与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是密切相关的。

我们可以把成品油销售企业的作业管理分成常规作业、应急处置作业和非常规作业三大类。进行常规作业,员工只要遵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就能确保安全,应急处置作业需要按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或应急预案执行。那么,在进行非常规作业时,就必需按作业许可的相关程序执行才能确保安全。这样,我们对整个作业管理在流程管理上才能实现全覆盖。如果没有一个合理有效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来对非常规作业进行规范的话,要想保证施工安全,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200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了《作业许可管理规范》,把作业许可纳入HSE管理体系当中,作为HSE体系的重要要素和重要方法之一,在系统内开始全面推行。作业许可指的是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或操作规程未涵盖到的非常规作业(包括承包商作业),事前开展作业危害辨识,提出作业申请,验证作业安全措施,并最终获得作业批准的一个过程。它需要通过作业人员填写作业许可证,由具有审批权限的批准人签批后按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相关作业。

一个完整的作业许可流程,主要包括了作业申请、作业批准、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四个阶段。当一个作业许可涉及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火作业、挖掘作业、吊装作业、管线打开作业等危险性大的作业时,还需要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通过相应的专项作业许可证来强化对这些专门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

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在进行作业申请时,应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预案。具有批准权限的批准人在签批作业许可之前,应当审查确认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工作是否完备,相关人员的资质是否与作业性质相符,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有效。作业实施之前,所有现场参加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安全交底,熟知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作业完成后,申请人和批准人共同确认作业现场没有安全隐患,方可签字对许可证予以关闭。

二、作业许可在成品油销售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应用现状

推行HSE体系和作业许可制度以来,作业许可的意识和观念在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施工管理部门得到了普遍的树立和强化,作业许可的制度在绝大部分入围承包商中也得到了比较好的贯彻执行,对提高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通过近年来对HSE体系的内部审核发现,在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在作业许可的申请环节,施工单位派出的作业组织者对面临的风险辨识不齐全,防控措施准备不充分,或者对待作业许可证的填写态度不严谨,敷衍了事。体现在作业许可证上面,填写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如在审核某施工单位油库清罐进行动火作业时填的许可证时,应按要求进行气体检测,但在许可证中没有看到气体检测的数据,对风险因素的辨识也很不齐全。

二是在作业批准环节,批准人存在未取得规定权限审批或不认真审核申请人填写的作业许可证,以及不到作业现场认真核查施工单位的作业准备、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全部满足安全要求的问题。比如,审核某加油站的作业许可证时,发现该许可证的批准人为该公司加油站管理科科长,而该公司的HSE体系文件中对作业许可的批准人表述为该公司主管领导或指定授权人,并且没有发现授权文件,属于无权审批。再比如,在审核某加油站2012年3月开工的某项施工资料时,发现从事临时用电作业的电工李某的电工操作证已经于2012年1月到期,不具有从事电工作业的资格,不能批准该员工从事临时用电作业,但批准人对此未加认真审核,仍然批准了该作业。

三是在作业实施环节,存在施工单位作业人员不按批准的作业许可程序和安全要求作业,建设单位现场监督人员不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及复核的问题。在审核某油库进行清罐所涉及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时,发现施工单位只用了一台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气体检测(许可证中只有一个检测数据,而规范要求同时使用两台检测仪进行检测),并且仅有施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该作业要求建设单位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复核并签字确认)。

三、加强作业许可管理,提高成品油销售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持续改进是HSE体系的一个重要思想。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而言,以推行好、贯彻好作业许可制度为重点,持续改进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是要在各个层级的工程管理部门中加强对作业许可制度的宣传和培训。要通过宣传和培训,使各层级的工程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部门的工程管理人员都能清楚掌握作业许可相关规范的具体要求,能够主动识别作业风险,研究和落实防控措施,并据此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近年来,中国石油的销售企业经常安排地市分公司一级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班子成员接受有关作业许可的专题培训,并每年安排3—4批进行集中考试,公开考试成绩。通过对分管领导的培训,自上而下地督促工程管理部门不断提高作业许可管理水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要加强对施工承包商的管理。中国石油的各销售企业高度重视对承包商的管理工作,全面坚持了中国石油对承包商进行“五关”(资质关、 HSE业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现场管理关)管理的传统,对承包商制定了严格的入围政策、过程监督政策、定期考核和淘汰政策。其中,承包商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已经成为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河北销售所属的保定分公司每年都在年初项目开工前由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所有入围的施工承包商开展一次专项作业许可培训,并要求承包商根据甲方的制度要求加强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培训。

三是通过定期检查或专项审核等形式,加大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监督力度。好的制度要想得到好的执行,必然需要好的监管。从HSE体系推进的角度来说,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管理负有直线责任,安全管理部门对工程部门的施工安全管理负有督导责任。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尤其是涉及作业许可的作业,审批前要严格按要求认真审核,作业实施过程中要按要求做好现场监督和复核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要通过作业许可专项审核等形式,及时发现作业许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工程部门把好施工安全管理的关口。二者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合理分工,共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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