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监督审查方式

2024-07-25

创新监督审查方式(精选8篇)

创新监督审查方式 第1篇

之三:创新监督审查方式

形势发展了,任务变化了,工作方式方法就要跟着转变。纪律审查工作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聚焦纪律,就必须深化“三转”,不断探索创新有效、管用的监督审查方式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防止一阵风。

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要加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规范管理。对于问题线索,首先要清理,然后分类处置,决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了几轮“大起底”,做到了动态清理、分类规范、梳理清晰、处置得当,取得良好效果。任何一个线索的处置都是政治,必须体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判断和任务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今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定期清理线索,确定审查重点。要不断夯实这项工作,全面掌握所联系地区、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情况,深入分析研判“树木和森林”状况,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纪律审查要改变以往贪大求全的模式,注重综合效果。过去查办案件工作有种倾向,总想着务求完美、“吃干榨尽”,直接把人送上法庭;非得把违纪和违法的所有问题都查清楚,结果是旷日持久、一拖再拖,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风险隐患。纪律审查要突出党纪特点,依据党章党规党纪进行。要讲成本和效益,不能不计代价、纪法不分。严峻复杂的形势要求我们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加大力度就要转变方式。纪检机关不是党内的公检法。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涉嫌犯罪可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针对一些能够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问题,也要及时办理,不能放任自流。近来中央对部分违纪者给予党纪处分和降级等组织处理,结果公布后,社会效果好、警示作用大,这也是当前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一种有效方式,今后要注意探索运用。

从严治党、严明纪律,监督执纪的方式就应该多样化、经常化。有的听到问题反映就要找本人核实,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有的可通过谈话函询的方式,让有反映的领导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楚,谈话内容要记录在案,形成完整的廉洁档案,如有隐瞒就是欺骗组织,查实之后要严肃处理;可以让领导干部把谈话函询的问题在民主生活会上讲一讲,这样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也就开实了、有针对性了,也是一种创新;有的人主动向组织交待了自己的问题,这应该鼓励,处理上也要有从轻的考虑。有的领导干部所管辖的区域和部门发生了许多严重问题,自己却像个没事人一样,既不向上级报告,也不作出检讨,对此就要进行问责,通过调离重要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使其吸取教训,继续干好能够胜任的工作。从纪律上严格起来,抓早抓小,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又是治本。今后除了坚决对那些问题严重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立案调查,纪委还要更多地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工作,实现监督执纪常态化、长效化,这样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做实了。

不管是减少腐败存量还是遏制腐败增量,都要有多种方式来处置。万事开头难。纪检干部要切实转变思路、创新方式,只要方向对,认准了方向,就一步步向前推进,把党的纪律真正严起来。(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创新监督审查方式 第2篇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纪委聚焦主责主业,创新举措,压实责任,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不断推动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

强化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根据《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针对机关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党员干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相关要求。健全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重要时间节点的常态化提醒、明察暗访、专项治理等机制,以机关带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和公务接待专项检查。在印发廉洁过“两节”通知的基础上,春节前又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各支部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将春节期间是否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情况书面报告机关纪委,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压力传导到位。

把握重点环节,创新监督方式。针对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的特点和税务总局机关干部出差较多的实际情况,创新方式方法,制定有效措施,全程监督党员干部出差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遵守廉洁纪律情况。一是要求总局机关各基层党组织认真履行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责任,督促总局机关党员干部签订出差廉政承诺单,形成“协同监督、共同担责”的监督机制。二是要求接待单位如实填写出差廉政监督卡,实事求是地评价总局机关党员干部出差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形成“两头把关、双向发力”的监督链条。三是在追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洁纪律人员责任的同时,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严肃追究接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充分发挥以机关带系统的导向作用,形成“机关带头、系统看齐”的良好局面。

严格执纪问责,巩固监督成果。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继续把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违纪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干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露头就打,着力发挥第一种形态的作用,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防止干部由犯小错滑向严重违纪违法深渊。实事求是用好第二、三、四种形态,通过层层设防、步步拦截,违纪必究、执纪必严,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为党员干部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

创新企业监督方式研究 第3篇

一、加大防范治理力度, 强化企业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 首先必须在加大防范治理力度上下功夫。

1. 贴近企业实际, 突出监督重点。

将监督检查重点放在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上, 是目前提高监督效果的关键。针对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 解决成本管理、数量质量管理、资金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和监察。要围绕企业管理过程中资金运作、资本运营、产权交易等, 解决和防止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 解决员工关注的疑点、热点、难点问题。

2. 深入研究企业在体制、机制、政策、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或薄弱环节, 研究提出治本之策。

通过深化企业改革, 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资产管理, 抓好经营管理者队伍,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轨道, 减少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逐步铲除滋生腐败和条件和土壤。

3. 加大惩治力度。

企业的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因为在惩治中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惩治要起到震慑作用, 消除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从而有效的遏制腐败现象, 就必须严肃执纪、严惩不贷, 使其政治上身败名裂, 经济上倾家荡产, 心灵上巨大忏悔, 加大搞腐败的风险和成本, 使违法乱纪者或跃跃欲试者望而生畏, 不敢越雷池半步。

二、拓宽企业监督管理的空间, 形成群防群治的合力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机制的不断发展, 腐败空间越来越广, 涉及到的领域越来越多, 这些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 给实施企业管理和监督机制提出了很多新的更高要求。因此, 必须扩大眼界、拓宽领域, 在监督范围上有一个新发展。

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管理, 生产经营考核的项目和标准都发生了变化, 从主要考核产值、利润转为考核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实绩。涉及项目多、层次深, 而企业的产品质量、成品核算、工作效率、经济效益、安全和浪费存在的问题, 往往掩盖着党风廉政问题, 这就要求企业监督在范围上由低层次转向高层次, 以新的内涵、新的角度加强监督检查。监督必须从在相对封闭环境形成的办法转向开放式, 扩大监督范围, 使党员干部和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置于有效监督视野之内。从单一技能转向复合技能。违纪违法案件的日趋复杂, 给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不熟悉市场经济知识, 不掌握有关专业知识, 是难以揭露存在的重大问题, 就是揭露了也很难查下去, 当然更谈不上从源头上去研究采取防范的措施。这就要求纪检监察人员要广泛涉猎新知识, 开阔视野, 这样才能在越来越复杂的案情中, 在腐败分子越来越狡猾的反调查手段中, 使违纪违法事实大白于天下。

三、创新监督形式, 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

加强对企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减少腐败滋生的环境和土壤, 必须勇于创新, 在监督形式上走出新路子, 求得多途径, 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监督网路、监督体系。坚持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使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群众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不正之风有真切的感觉。一些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就在于缺乏公开化和透明度。在企业内部要把企业审计监督、职代会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有效的结合起来, 使企业内部监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 党政齐抓共管, 纪委组织协调, 部门各负其责, 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达到监督形式的多重奏。

1.坚持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 把防范腐败的关口前移, 要以党政“一把手”和新任中层管理者教育为重点, 把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作为经常性和及时性的课题, 常抓不懈, 警钟常鸣。要做好思想预防, 及时进行谈话教育, 对有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对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或经营管理者, 要面对面的批评教育, 督促其尽快改正, 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各种时机, 要事先敲警钟, 打“预防针”, 增强免疫力。同时要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 及时补充和修订制度条规, 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强又实用的监督职能, 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2.强化对领导干部职权行为过程的监控机制, 对重大事项决策权的运作过程实施有效监控。“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应由集体决策的都必须由领导班子按决策程序、议事规则集体讨论, 减少使集体决议徒有形式或利用手中权力搞“政策谋私”。在财物支配权的运作过程中实施有效监控, 完善财务审批监督制度, 使财务“一支笔”审批行为受到有效的制约。对建筑工程项目经管权实施有效监控, 要执行建筑工程项目直接经管与监督审核相分离。对内部人事管理权的运作实施有效监控, 对干部的使用、调配, 都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做到选贤任能。杜绝用人问题上的腐败风气, 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任人唯亲, 是政治上的腐败;官僚主义, 是管理上的腐败;嫉贤妒能, 是思想上的腐败;论资排辈, 是观念上的腐败。对买官卖官之类的腐败行为要予以重点防范。

3.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要明确并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一级管一级, 一级对一级负责, 层层强化监督力度, 党政一把手既要管好自己, 又要对同级班子成员和下级班子一把手负领导责任。严格的界定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 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并且要确保纪检监察监督部门的相对独立性。不断强化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和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 推动各个部门既各司其职, 发挥优势, 又互相配合, 协同作战。消除监督的空挡、漏洞, 提高监督制约的整体效能。

四、创新监督方法, 坚持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相结合

把监督直接切入企业经营管理中。廉政监察的成果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效能, 促进效能监察的开展;效能监察是伴随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的, 并贯穿于全过程, 为廉政监察提供问题线索, 使廉政监察得以深化, 二者互为补充, 互相促进, 相得益彰, 共同构成了维护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廉洁高效的监督机制。为此, 加强监督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来开展, 要注意从开展效能监察入手, 直接切入业务工作, 渗透到管理的全过程, 从原材料、人财物、安全和服务等方面来揭露和处理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

创新监督审查方式倒逼权力进笼 第4篇

扎紧制度笼子,解决“牛栏关猫”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建章立制非常重要,要把笼子扎紧一点,牛栏关猫是关不住的,空隙太大,猫可以来去自如。为此,该局围绕构建“不能腐”的目标全面织密制度笼子,紧扣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实施《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关于深化“五德”教育着力构建“不想腐”制度机制的实施意见》、《淮阴地税局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季度工单》、《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监督问责暂行办法》,以及《领导干部廉情约谈制度》等配套制度,将制度管理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日常督查、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化、常态化。纪检监察部门重点从3个方面对制度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一是制度是否实现全覆盖、无死角。从局党组织建设、选人用人、业务工作、内部管理等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针对性强、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靠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良好机制。二是制度标准是否具体、严格。要求制度必须量化、可操作,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权空间;不断拓展单位制度体系外延,完善制度督查以及违反制度的责任追究等内容,确保制度的落实效果。三是制度内容是否突出问题导向。围绕容易产生腐败的岗位和环节建章立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漏洞;突出人事、财务、行政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强化分级督查,解决“稻草人”问题

制度“稻草人”现象指的是制度徒有其表,形同摆设,毫无价值。部分制度为什么成了“稻草人”?原因有很多方面,但关键还在于对这些制度督查不到位,执行过程中存在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一是突出主业,把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与税收征管工作相融合。以税收征管系统为载体,借助科技手段促进制度程序化,按照大集中系统设置的岗位职责,分解执法责任,规范流程运行,把征管信息审核与征管质量考核、执法检查、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相结合,辅以必要的人工评审,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税收征管质量。目前,该局90%以上的事项都可以在网上进行,相关处理情况都会在网上“留痕”,通过拉网式的数据比对,实施同步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和解决。二是优化环境,把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与地税文化建设相融合。在内刊《淮阴地税资讯》开辟“廉风讲堂”专栏;积极参与省、市局举办的廉政书画竞赛;统一制作了廉政屏保桌面、廉政工作牌,明示了各自的廉政坐标;完善办公区的楼道、走廊的廉政文化宣传牌,打造廉政文化走廊;并将廉政文化融入其他各类载体,营造时时见廉政、事事知廉政的氛围,在潜移默化中有效督促税干自觉把廉洁执法作为干好工作的底线。三是提升素质,把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与税干基础教育相融合。定期组织税干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举办反腐倡廉知识讲座、收看“聚焦民生”行风政风热线节目等廉政教育活动。同时,还重视家庭建设,将触角延伸至八小时以外的家庭,积极开展“廉内助”评选活动,并成立了“廉洁守纪家属监督工作委员会”,有效地筑牢反腐倡廉的“家庭防线”。坚持“下沉一级”,分别从各支部择优聘任了7名兼职纪检监察员,进一步前移执纪监督关口,协助推进淮阴地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通过常敲警示钟,常吹清廉风,不断增强反腐倡廉的渗透力。为了确保廉洁执法,该局还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四级督查”机制,围绕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效果,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纪检监察负责人,各基层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级开展督查,一级督查由单位负责人自查自纠,二级督查由分管领导督办整改,三级督查由单位纪检监察负责人督促检查,四级督查由各基层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巡查,通过体系化的分解督查,确保制度执行的责任和压力层层传递。截至目前,该局绩效管理考评中,追究直接责任人43人次,连带92人次。

严格问责追究,解决“纸老虎”问题

制度“纸老虎”现象指的是制度威慑性不够、执行不严厉,没有“带电”运行。对此,一是强化考核,促进责任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区局绩效管理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形成鲜明的倒查倒逼工作导向,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追责有力,提升正风力度。成立党组监督、业务部门监管、纪检监察巡查和“第三方”社会监督组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保证了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刚性约束,推动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尤其注重对违反制度行为的问责查处,建立“三级追责”机制,对因制度执行不力,基层单位、科室普通人员被问责2次(含2次)以上的,视情形分别对基层单位、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负责人进行追责;基层单位、科室负责人被问责1次(含1次)以上的、视情形分别对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负责人进行追责;班子成员被问责1次(含1次)以上的,视情形分别对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负责人进行追责。此外,该局通过函询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加强对各项纪律规定、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形成了强烈的震慑效应。三是注重创新,切实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制定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把主体责任排进“课程表”,同时配套实行“季度工单”制度,明确17项主体责任,涵盖任务、相关责任人、完成时限等,有效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提高制度刚性,解决“破窗效应”问题

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了一个“破窗效应”理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而这窗户又得不到及时地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一个单位制度出现“破窗效应”的无序状态,“一把手”负有第一责任、主要责任。解决“破窗效应”,必须坚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不断提高制度刚性。对此,该局专门出台了落实“两个责任”的监督问责办法,对单位因制度建设不到位,致使部门职责范围内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将对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以此来倒逼“一把手” 要敢抓敢管、真抓真管、长抓长管,决不能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听之任之,形成尊制度、守纪律、明规矩的良好氛围。

创新监督审查方式 第5篇

隆昌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

隆昌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近年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提出的“建设川渝经济合作隆昌试验示范区”的要求,立足于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以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果为着眼点,以“驻点巡查”为有效载体,以强化“三重一大”为监督检查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迈出了纪检体制改革可喜的一步,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一、“驻点巡查”的目标任务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驻点”人员对“驻点”部门的以下情况进行具体督促、检查和指导: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二是执行民主集中制以及有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方面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三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四是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定及重点工作推进的进度情况;五是落实行政效能、投资软环境和机关作风建设工作的情况;六是县委、县政府要求督查的其他事项。

二、“驻点巡查”的具体要求

一是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驻点巡查”工作。“驻点”部门须为“驻点”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相关工作研究会议须提前通知“驻点”人员出席或列席;二是要求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要深入了解和认真研究所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工作特点和目标要求,明确工作重点,讲究工作方法,派出专人到“驻点”部门扎实开展工作,推进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三要 求对“驻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跟踪督办,督促“驻点”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对收集的群众意见建议和案件线索及时上报;对“驻点”部门如何更好地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进一步加强对人、财、物的监管要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四是要求“驻点”人员要正确履职,完成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增加“驻点”部门的负担,不影响“驻点”部门的正常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或情况,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将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五是要求“驻点”人员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后,须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由县纪委征求“驻点”部门对“驻点”人员的评价意见,并纳入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驻点”人员的绩效考核。

三、“驻点巡查”的主要做法:

(一)固定“两种联系形式”熟悉联系部门工作内容由被动力变为主动。一是兼任联系部门党组(党委)成员。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成员之初,常被联系单位“遗忘”,召开会议通知参加,制发新闻文件忘记报送。为此,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印发了《关于试行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兼任联系部门(党委)成员开展“驻点巡查”工作实施意见》,将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联系部门的形式以兼任其党组(党委)成员的方式固定下来。这样联系部门的干部就可以“明正言顺”地参加会议,对部门作出的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不适当的决策或决定,也更加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定期到联系部门驻点办公。规定驻点联系干部每周在所驻点联系部门驻点办公1-2天,以进一步贴近联系部门的干部职工,拓宽收集民情民意的渠道,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纠正。各联系部门也为驻点干部落实了必要的办公条件,并在文件传阅上享受部门班子成员同等待遇。

(二)明确“七项驻点职责”,确保驻点联系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加强学习,认真研究所联系部门的职能职责、业务性质、工作特点和目标要求;二是参加联系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和相关工作研究会议,重点了解有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三是利用在联系部门驻点的时间,深入群众,重点了解部门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对人、财、物的监管要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四是督促联系部门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及重点工作部署;五是督促联系部门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投资软环境和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六是对驻点工作发现的问题,督促联系部门及时整改;七是及时上报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和案件线索。

(三)严格“两项联系措施”,确保驻点联系干部的独立性。一是严格纪律要求。为防止驻点联系干部由于兼任党组(党委)成员而出现被“同化”或不敢监督的情况,要求驻点联系干部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不得增加联系部门的负担,不得影响联系部门的正常工作,对违反工作纪律特别是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或情况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上报而没有上报甚至隐瞒不报的,将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二是严格绩效考核。为防止驻点干部凌驾于所联系部门党组(党委)之上或因与联系部门关系不融洽而影响联系工作,县纪委监察局每年定期征求联系部门对驻点干部的评价意见,对部门反映较强烈的驻点联系干部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并作为驻点联系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四、“驻点巡查”取得的成效

(一)整合了监督力量。在没有进行体制改革以前,部门的纪检组长虽然从名义上说是县纪委的派驻人员,但就实际讲,受所在部门的支配,且身兼数职分管很多分外的工作,对重大问题的监督常是力 不从心,对“一把手”的监督就更难了,体现在一是纪检组长在班子中“无位”。纪检组长在同级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既是动力员,又是裁判员”,而且还要在本单位领取工资、福利等,这就造成了监督的局限性,使得一些部门纪检组长对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存在畏难情绪;二是纪检组长对同级监督“无力”。部门纪检组长长期工作生活在本单位,不仅要受亲情、友情等影响,碍于情面,怕得罪人,打不开工作局面,遇到群众反映问题常常在事化小,小组事化了。有案不查,查而不处的问题时有发生。从而易形成两种局面,即:一种是干脆把监督流于形式,一团和气;另一种是互相拆台,造成班子不团结。但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后,派人员全部收回,实行对单位“驻点巡查”,派出机构人员与联系部门相对“脱钩”,独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么腐败工作,二者这间是纯粹的监督与被监督者的关系最大限度的扭转了原纪检组长身兼数职,多头应付的局面。

(二)树立了监督权威。通过“驻点巡查”以“三重一大”为重点,加强了对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通过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树立了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权威。2009年通过“驻点巡查”了解到隆昌县黄家镇莫家村二社存在谎报退耕还林面积的问题,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高度重视,立即会同所联系部门县林业局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并由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牵头,抽调县林业局黄家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通过查阅黄家镇历年来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资料、走访村民、调查当事人等,查实黄家镇莫家村二社社长黄××自2000年来谎报退耕还林面积43.95万亩,伙同村干部郑××等人采取编造虚假手段套取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7万余元,除3万余元用于该社修公路等公益开支外,其余4万余元被黄××等几人私分。私分的公款已全部追回,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万余元,因黄××等人涉嫌贪污犯罪已移送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通过案件的查处,及时在所联系部门进行警示教育,对案例进行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在坚决予以查处,从而引导联系部门党员干部要切实把法律、法规转化为严格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增强了监督实效。纪工委监察分局在监督检查中严格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联系部门“三重一大”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确保对部门重点工作的监督,使监督更细致、更到位。一是加强对部门重大决策的监督。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过参加或列席部门党组会、行政会等相关会议、审议有关方案、开展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重大决策、5000元以上财务资金的监督,参会率达100%,并在参会中对提交研究的事项进行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就予以否决。如;有部门提出职工值了夜班后要给予补助,参加了突击性工作后要给予补助,都因为实行津贴后不符合相关政策进行了否定;二是加强对部门重大项目安排的监督,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重大项目的监督,纪工委监察分局开展了专项督查工作。尤其是对体育公园一期工程、乡镇文化站建设、农村沼气池建设、“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上进行了专项督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三是加强对部门项目资金的监管。重点加强了对所联系部门专项资金、灾后重建和国家拉动内需资金的监督。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台帐式监督掌握资金运行情况;二是通过走访调查掌握资金的落实情况。2009年4月下旬深入界市、桂花井等乡镇检查30多口沼气池,对建设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6月上旬深入李市、渔箭、界市等乡镇对文化站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切实保证每个站16万元的国家拉动内需资金的正确使用;对体育公园一期工程建设进行了全程监督,确保了200余万元新增中央投资的正常使用;对“天保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通过查面积看背资料、查帐 务看兑现、查问题看整改的方式对全县18个乡镇退耕还林任务下达、项目实施、政策兑现等方面进行了督查,重点开展了对资金兑付的监督,确保了2009年我县退耕还林工程顺利通过国家林业局的阶段检查验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了项目建设质量。

(四)监督中促进了发展。纪工委监察分局始终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在报务中促进发展”理念,突出“三抓”,有效促进联系部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一是抓指导促规范。以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为契机,指导所联系部门对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效促进了机关廉政建设。如:针对县林业局在车辆使用、生活接待、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突出,干部职工意见大的情况,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立即与单位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指导其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的规范,使该局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最大限度的杜绝了电暗箱操作。二是抓稳定促和谐。纪工委人员在“驻点巡查” 过程中,既严格履行职责,又当好参谋助手,共促各谐发展。如:驻点人员在了解到个别联系部门事业人员津补贴未落实,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可能造成集体上访时,及时与财政等职能部门进行衔接沟通,在吃透相关政策精神后,与部门局党组研究,在不动用专项资金和不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下,通过在节余的办公经费和县财政拨的工作经费中筹集资金,解决了事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使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抓治理促行风。在“驻点巡查”中了解到县烟花爆竹管理秩序较为混乱,还出现了群众匿名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反映。对反映出的问题,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反映属实,当即责成该部门将有关人员调离烟花爆竹行业管理工作岗位。并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行了广泛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提出了解决对策和措施,从而有力地纠正了行业不下之风,促进行业规范管理,得到了广大经 营户的广泛称赞。

创新监督审查方式 第6篇

延伸监督检查职能效果明显

哈密地区纪工委监察分局自2011年6月成立以来,通过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和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有效发挥了纪工委监察分局职能作用,发现党风廉政责任制、效能建设、党务公开及执法监督等方面的问题280余个,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1200余条。使地区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职能得到有效延伸。主要监督方式是:

日常工作报告。实行地直各单位“五重一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事件处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向所负责归口监督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目前,被监督单位纪工委监察分局书面报告工作105份。

列席重要会议。纪工委监察分局列席所负责监督单位召开的“五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各类会议。目前,列席会议135次。

召开相关会议。纪工委监察分局在所负责监督的单位及其所属系统召开工作汇报、工作动员、征求建议、意见反馈、考评考核、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的反腐倡廉会议。目前,已组织召开相关会议79次。

开展工作谈话。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等形式,与所负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进行工作谈话。受地区纪委监察局的委托,对所负责监督的单位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并督促其及时整改。对所负责监督的单位的中层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目前,已开展各类谈话79人次。

开展工作巡查。经地区纪委监察局批准,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地委、行署中心工作和地区纪委监察局的工作部署,按照《地区地直纪工委监察分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规定,集中一段时间进驻所负责监督单位进行巡查。目前,已开展巡查5次。

实施专项督查。根据地委、行署和地区纪委监察局阶段性重点工作,围绕反腐倡廉工作重点、地委行署的决策部署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就某项或某几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目前,已开展专项督查12次。

受理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严格执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受理群众的信访举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受理的信访作及时在地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进行登记备案,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的信访举报提出初核建议。并按照地区纪委监察局批准的权限,对所负责监督的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政纪问题进行或立案调查,提出调查处理建议。目前,受理信访举报10件,查办案件6件。

组织检查考核。定期不定期对所负责监督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全覆盖式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及时向被监督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其及时整改。年终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全年检查考核,并充分运用日常检查、季度检查和半年考评的结果,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综合评定。目前,已组织检查考核16次,发现问题280余个,及时督促其整改,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1200余条。

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地委、行署中心工作和地区纪委监察局

创新监督审查方式 第7篇

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材料

拓展司法监督方式、提高司法监督实效

xx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创新开展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活动

探索开展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活动,是发挥代表作用,保证司法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近年来,xx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积极开展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活动的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为规范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活动,促使相关人员依法监督,县人大内司工委坚持以下几点要求:

(一)明确列席人员条件,严格资格限制

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人大代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较强的参与热情;监督职责履行情况较好;社会经验丰富,具有相当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对相关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非案件利害关系人。

(二)明确列席人员职责,依法规范行为

参加列席活动的人大代表行使的权力和必须承担的义务包括:对审判委员会活动程序和案件实体裁判进行全过程监督;在-1-

讨论案件时,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可能发生的效果发表意见;只享有发言建议权,没有表决权;不能对判决施加压力;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三)明确列席案件类别,突出监督重点

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监督的案件为以下六类:(1)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的、久拖不决的案件;(2)对于严重困扰法院工作的民事、行政、刑事和执行涉诉信访案件;(3)典型的以钱代法、以情代法等关系案、人情案;(4)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刑讯逼供等可能造成冤错案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5)涉及人大代表或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司法人员违法的典型案件;(6)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或人民法院建议由人大代表列席的其他案件。

(四)明确列席程序启动条件,实现工作无缝对接

县人大内司工委经过对案件研究,认为属于应列席案件范围的,及时向常委会主任汇报。经主任会议集体讨论,认为可以启动列席程序的,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三日前通知县人大常委会,告知会议的时间、地点,以便列席人员提前做好准备。

(五)明确问题处理程序,依法予以解决

对于人大代表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所发现的适用法律不当、运用法律适当但社会效果欠佳、裁判结果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暗箱操作导致显失公正等问题,列席代表可以发言予以指出,如

果问题严重,列席代表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材料给予汇报说明。常委会在调查研究后提出整改意见,但不作具体干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充分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工作效果

(一)有利于提高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列席人大代表在认真了解和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对审判委员

会关于案件定性、适用法律、社会效果的讨论和认定过程进行监督,能够有效增强案件承办人员、相关庭室、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切实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认同感。

(二)有利于法理情理兼顾,促进社会和谐

人大代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审判工作提出建设性意

见,对促进审判委员会多方位考虑案情、提高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法”、“理”、“情”三者的高度统一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如,在2010年8月的一次列席活动中,在听取了审判委员会委员们对两起涉及村委会与村民的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讨论后,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对案件发表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引起各位委员的高度重视,他们表示在判决时予以考虑。判决结果使原被告双方都比较满意,消除了不稳定因素,社会效果非常突出。

(三)有利于更直接地接受人民监督,促进法官队伍建设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人大代表列席审判

委员会会议,就是法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过程,就是法院尊重人民当家做主权力的重要体现,使法官进一步坚定“为人民掌权、为人民办案”的立场和信念,促进其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增强司法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增强审判的权威

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听取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案件事实、定案证据和法律适用的讨论和认定,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对提高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引导社会改变对审判活动的模糊认识和不信任感具有积极作用。

三、几点体会

xx县人大内司工委通过开展人大代表列席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活动,为促进法官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要坚持遵守法律和解放思想相结合,敢于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创新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法律性强、程序性严,需要坚定不移地遵守和执行,但这并不是墨守成规、思想僵化的借口,相反,只有坚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才能更好地将法律的贯彻实施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破解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提高监督实效。xx县人大内司工委为进一步提高庭审监督的实际成效,锐意创新,积极探索,同时结合其他地市开展此项工作的一些做法,逐步摸

索出一条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的新方式,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要坚持监督和支持相结合,促进监督工作和审判工作共同提高

我们始终坚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的工作理念,让被监督部门明白: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落脚点不是为了“挑刺”、“找麻烦”,而是为了帮助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依法裁判,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在开展此项活动之初就明确要求:要把监督与支持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要在法律和县人大常委会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开展活动,切实保障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要把监督和提供帮助相结合,列席代表要认真向我委及常委会反映审判委员会在开展工作方面所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努力帮助其解决问题,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三)要科学对待独立审判权,正确认识依法监督和尊重审判独立的关系

独立审判权是审判活动的灵魂,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维护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绝不意味着排除国家权力机关对其的监督。县人大内司工委认为,通过拓展对法院司法活动的监督形式,不断提高监督力度,能够减少甚至杜绝来自各方面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维护社会公正,促使司法活动更加独立,实现依法监督和尊重独立审判权的统一。

(四)要把握参与的界限和程度,依法合理对列席活动各环

节进行规范

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必然以个案为切入点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人大代表不宜也无权直接干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工作,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审判机关的专门职能。为杜绝为行使监督权而干扰法官的独立审判权现象的出现,xx县人大内司工委严格遵循不直接处理案件的原则,对列席人大代表的资格、监督内容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权限以及问题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限制。

高校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探讨 第8篇

(一) 工会财务管理机构不健全、财务核算不规范

工会经费要管好用好, 加强和完善工会内部控制制度是前提。近年来, 虽然高校工会组织体制不断完善, 工会经费支出的内部控制也在一定程度得到提升。但是, 由于某些高校领导对工会财务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 一些高校仍然没有建立完善的工会经费管理机构, 经费支出的内控制度缺失。主要表现在不按规定设立工会会计机构, 工会会计、出纳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由于行政财务经费支出管理手段日益完善, 许多费用从行政上无法支出, 工会经费成为某些领导干部的“小金库”任意列支。多头开设银行账户, 会计账目混乱, 隐瞒、截留转移工会经费, 甚至出现部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损公肥私, 谋取个人私利等情况。同时, 工会支出的原始凭证也有待规范, 以白条、三联单抵库现象非常严重。部分高校工会会计档案也没有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现状堪忧

通过审计发现, 高校工会很少建立完整规范的固定资产账册。即使偶尔添置一些健身设施, 也只是在“资本性支出”科目中反映而已, 与《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背离。同时, 通过审计还发现, 某高校工会虽然设立了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立并完善了工会资产管理相关办法, 但在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漏记或少记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册或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导致固定资产无法进行账实核对、长期未进行盘点清理以及报废资产存在先处置后审批等问题。资产管理制度和机构形同虚设, 严重影响到了工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 工会经费内审机构 (经费审查委员会) 自身存在的问题

1.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缺乏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本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其职务任免应事先征求同级经审会主任的意见, 经审干部不得从事经审监督范围内的经济管理工作, 经审会及其办公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工会年度预算, 保证经审专用经费的使用。

可见, 经审委员会无论从机构、人员还是经费上来说, 都无法独立于同级工会, 而且在各高校工会机构中, 由于工会工作人员配备严重不足, 经审委员一般由财务人员兼任, 其独立性可想而知。

2. 经审工作法律依据不健全影响经审效果

(1) 虽然从制度层面赋予了高校经审委员会审查高校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 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 并向高校工会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职能和地位。但事实上经审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的审查仅停留于形式、流程, 根本谈不上实质性监督, 其日常工作也仅停留在为工会服务层面。对发现的违规问题由于自身独立性限制而无法反映, 如审计发现工会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工作人员补贴情况, 这明显违反相关规定, 由于自身也是其中的受益者, 这样的监督可想而知。

(2) 经审的地位限制了其审计工作开展的有效性。经审的内审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只能“避重就轻”。对审计发现的明显违规行为, 但是又可以从核算层面来反映的问题, 经审人员往往将其归结账务处理问题。

(3) 经审工作的实效性取决于经审结果的落实, 这跟学校领导对经审工作的重视程度密不可分。否则再好的建议、规划, 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3. 经审审计方式的单一性

随着一些新兴工会组织的建立, 经审委员会对工会经费审查单纯依靠一种组织方式和自身力量已无法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 只有通过内外审计资源整合, 注重调整和优化审计组织方式, 不断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 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力量, 采用多元化审计方式, 才能促进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工会经费审查中应把握的几个主要环节

(一) 加强工会经费收缴、工会经费支出、工会固定资产等方面的审查

1. 审查工会经费是否依法足额收缴

(1) 行政拨付工会经费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目前, 高校当年工会经费拨付金额在编制当年行政预算时即已确定。编制的基数往往依据上年度本单位实际发放教职工工资总额数及预算当年可能开展的一些大型活动。审查中重点关注行政拨付工会经费是否按期足额到位。

(2) 教职工个人工会会费交纳的审查。重点审查个人会费计算的基数是否真实;审查个人会费交纳比率是否正确;审查收取会员会费开具票据是否规范。

2. 审查工会经费使用是否合规合理

(1) 原始凭证及相关手续的审查。重点审查工会经费收支业务中以白条、三联单入账问题, 此外, 审查中还要关注原始凭证真实性、有效性、相关手续的完整性, 会计科目运用的准确性。

(2) 工会经费支出结构的审查。在工会经费审查过程中, 重点审查各项支出占工会经费总支出比例的合理性。一般而言, 用于工会自身建设和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以及维权、培训的支出应占工会经费总支出的70%以上为宜;通过对工会开展工作的综合评价, 重点审查工会经费使用的效益性。通过对工会经费支出流向的跟踪审查, 重点审查以转账方式划拨至商场、酒店, 转移、套取工会经费的行为。

3. 审查工会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1) 固定资产建账情况的审查。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这就给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审计中要以工会“资本性支出”为线索, 以是否建立固定资产账册, 是否制定了工会固定资产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审计重点。

(2) 账实是否相符的审查。许多高校工会缺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甚至连兼职管理人员也没有。而且往往随着上届工会主席换届或离任, 其资产也随之消失了。审查中, 在关注工会固定资产账实是否相符的同时, 要重点审查历年固定资产增减情况;工会主席移交清册;以及损毁报废的固定资产相关证明。

(二) 提升经审委员会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成效性, 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高校经审委员会作为高校工会的法定审查部门, 承担了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常规审查监督职能, 工作内容具体包括高校工会年度财务收支审计, 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查工作。

1. 合理配备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各高校重点抓好队伍建设, 树立良好形象, 应将财会、审计的专业人员充实经审队伍, 加强工会经费收支实质性审查力度, 尽量避免走形式。目前, 各高校工会经审队伍存在人员配备不足, 审计任务繁重, 专业人员严重紧缺、知识结构单一, 年龄结构偏老的问题, 强化工会经审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针对这一现实, 各高校在经审干部的选用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在经审干部的选用上, 不断提高专业人员比例;借用社会审计力量, 发挥其帮带作用, 以解决经审组织力量不足的矛盾;加强经审干部的专业培训;强化经审干部的廉政教育, 不断提高经审干部廉洁从审的意识和能力, 树立工会经审干部在工会内外的良好形象。

2. 高校工会主管领导要充分重视经审工作, 为经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方面的保障, 配备专业的审计力量, 突出其监管地位, 为经审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3. 强化审计结果的切实运用, 将经审依法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合理化建议落到实处, 充分发挥经审工作的实效性。

(三) 完善经审工作的法律依据

目前, 经审委员会对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经审委员会监督”的规定, 但是实施具体开展, 在工会法、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 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是我们相关职能机构目前面临的问题。

(四) 推进经审审计方式的多元化

通过经审组织与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工会财务部门的密切配合, 既弥补工会内部审计自身力量和业务知识的双重不足, 又能增强审计结果的可信度, 提高工会干部依法审查审计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经审审计方式的多元化的展开, 有利于提高工会经审干部专业素质。力争通过几年的工会经审工作开展, 建成以经审组织为主体, 以经审干部为主力, 以特邀审计员和社会审计力量为补充的经审工作新格局。同时联合审计机关、税务机关、工会经审干部开展业务大练兵, 切实提高了经审干部的实战能力。

通过经审审计方式的多元化的展开, 彰显出工会经费审查组织方式的多样性、广泛性和权威性。切实加强教职员工对《工会法》、《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了解, 切实加强经审工作的宣传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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