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医疗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问题

2024-09-19

谈医疗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问题(精选9篇)

谈医疗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问题 第1篇

结合粮食工作 治理商业贿赂

XX市粮食局 XXX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贿赂的存在及其蔓延,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毒化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粮食部门作为即承担政策性业务,又实施经营性业务,同时负有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和粮食安全的职责,极易产生商业贿赂现象。在全社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就全面治理商业贿赂谈谈学习体会。

一、对商业贿赂的认识

商业贿赂的本质,说到底其实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环境的收买、亵渎,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大敌,更是社会法治、正义的大敌,而要彻底战胜它,不仅需要从市场经济层面加强治理,更要上溯公共权力的源头,规范权力与经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真正实现公共权力从统治型向治理型、政府职能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型。应该说,我国今天的商业规则形态还未摆脱两种商业传统的制约,一是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一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商业影响。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商业交易的进行与完成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也就是说,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而来自计划经济时代的商业规则残余则表现为,政府权力还掌握着多余的资源置配权,许多可以由市场来置配的资源,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如此一来,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也正因为商业贿赂存在着顽固的社会土壤,所以,虽然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涵盖了对商业贿赂的制裁,但商业贿赂还是被许多人视为见怪不怪的行为。商业贿赂也就成为人情社会结出来的毒果子。

二、商业贿赂的行为危害

1、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它的存在和发展,干扰了经营者间的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经营的企业论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奇怪现象,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2、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3、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诸多有关假冒伪劣产品案例表明,它们之所以能在全国通行无阻,其主要法宝就是在其经营中大兴商业贿赂之风。

4、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原因。

5、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信贷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安定团结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6、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参予竞争企业的运行“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贱踏。

7、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同时,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三、结合粮食部门实际,治理商业贿赂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干部职工普遍接受一次法律教育,认识得到提高,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和行政行为,健全相关规章制度,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取得明显进展,为促进粮食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健全机制,加强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原则,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到岗到位,建立责任机制,形成整体效能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网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三)组织学习,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胡锦涛、温家宝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讲话,学习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意见》(中办发[2006]9号)文件精神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要将反商业贿赂纳入廉政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诚信教育、廉洁从业守法经营结合起来,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认识,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意识,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舆论氛围。

(四)突出重点,自查自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应对本单位经营活动中不正当交易行为逐一排查,自我纠正,着重查找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认真查找在监管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监管手段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查找有无利用职权干预经营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问题;查找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和其他不履行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商业贿赂的行为;查找思想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潜规则”等错误观念,明确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一方面,要坚决查纠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如:(1)粮食购销经营、储备粮轮换,军粮供应;(2)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资产评估变现、企业承包租赁、资产出租;(3)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4)办公用品等政府采购、企业物资采购、财务结算等方面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要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在经济活动中收受贿赂、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核查,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区分正常经营活动、一般违纪行为和严重商业贿赂案件,既要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界限,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把握适度,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维护企业稳定,促进企业发展。

(五)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管理和制度方面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突出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总结经验教训,规范经营行为,健全内控制度。一要建立企业自律机制,制订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增强自觉抵御商业贿赂意识,进一步推进机关作风和行风建设,建设粮食行业诚信体系,树立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二将防治商业贿赂作为惩防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制度规定,推进机关政务公开、企业企务公开,明确行权程序,规范运行流程,对权力运用进行全过程监督,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资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监督检查,要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制约,完善财务审计制度,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切断不正当资金渠道。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加快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管理机制。

谈医疗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问题 第2篇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

期的到来,商业贿赂广泛盛行在各行各业,渗透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以说是无孔不入,而且往往披着“正当”商业回报的外衣,具有一定的普通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和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它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必须得到根本的遏制。

建设领域交易链条比较长,上游是业主、发包商,中游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商,下游是一些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等。一般说来,处于交易链条上游是的强势者,它就容易受贿;下游是弱势者,它就只能行贿;承揽到施工任务的承包商地处中游,既可能行贿,也可能受贿。

施工单位,有很多机会与建设方、业主、监理、分承包商、物资材料供应商等发生业务和工作关系,商业贿赂有其生存的土壤和条件。本文仅就施工企业为获得自身合理利润迫不得已向业主、监理、设计采取的不正当商业交易作一简单剖析。

一、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现状

(一)承揽项目和招投标过程中

在工程项目招标中,一些发包方利用发包权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或收取好处后强行指定承包方;一些施工企业通过贿赂其他企业进行陪标、串标,或向发包方、评标委员会成员、发包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直接行贿,谋取中标;有的又将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从中收取贿赂。在材料设备采购中,供应商通过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行贿,导致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舍近求远、舍优求劣,购买使用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

施工企业签订一项总包合同一般要走过获得信息——项目跟踪——疏通关系——建立信任——确定招投标价格——中标开工的诸多过程。“狼多肉少”的市场现实让很多施工企业饥不择食,甚至不择手段。为承揽到一个工程项目,大多施工企业要费时一年或几年时间去跟踪信息,投入几万或几十万的费用去疏通各级关系。在这些环节中,商业贿赂应运而生。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

由于市场运作机制不完善和业主片面追求投资效益,在设计、设备制造费用一涨再涨的情况下,不得已将不断降低工程造价的压力转嫁到施工企业身上。招标方(代表投资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采取压价的手段一般有三种:一是以初步设计文件和初设图纸为依据,并根据批准概算静态值下浮一个较大比例确定出招标标底,要求施工单位总价包干,且不调材料价差。概算中的材料价格与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价格有一定的差距,这个差距本应在预算中予以追补,然而,业主不但不追补差距,反而不断压缩工期,更加剧了施工企业增大施工成本。二是让各投标方先报价,然后取其平均值作为招标标底。从表面上看,标底价是投标方报的,似乎很公平。但业主们都知道,投标方为了中标,竭尽所能在投票价格上下功夫,所报价格往往比概算低得多,招标方更是有利可图。三是直接采用最低价中标,迫使投标者不得不忍痛压价,一般比合理价格压低10%以上,甚至还有压低至20%左右的。

即使这样,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中还会有一些设计变更、不可预见因素或合同未包含的工程量以及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等等,这些情况按规定也应该办理相应的签证等手续,以适当增加施工企业收入,但由于业主或监理对经济利益的过分注重,致使提高工效的设计优化、正常的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审核、工程量的核实以及上下工序的验收等,这些正常工作也迫使施工企业通过或重或轻的商业贿赂行为来实现。

(三)工程竣工结算时

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招标方把“粥”煮得很稀,让“饥不择食”的建筑施工企业喝进的“粥”不少,但能吸收作为企业“营养”的并不多,致使施工企业的产值利润率连连下降,甚至还出现个别企业在某些工程上干得多亏空越多的反常现象。

所以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得不做最后一博,所花费的力量和费用甚至高于承揽任务和招投标时。通过商业贿赂,取得发包方负责人和结算审核人的认可,将一些人为因素较大的索赔、价差调整、零星工程量估算等归入囊中,达到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增加,实现工程最终结算的合理价格。

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昭示出施工企业太多的无奈,太多的隐痛,太多的不得已。

二、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难点

据统计,近五年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

罪案件逐年上升,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却始终非常小,尚不到1%。这足以证明商业贿赂的隐蔽性。施工企业更是将商业贿赂隐藏于人情往来中。许多商业贿赂行为中,当事人之间的贿赂倾向并不明显,完成的商业交易并不能与他们之间的“回扣”往来完全对应。比如,很多交易双方的当事人原本就是熟知的或者很要好的朋友,在没有进行经

济业务交往活动之前就素有礼尚往来和感情联络,当他们之间因某一工程建设需要发生了商业交易之后,很难正确区分和明确办公室他们的礼尚往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知晓商业贿赂的人员很有限,除高层几个主要责任人,还有或许就是秘书、财会人员、驾驶员了。但他们之所以参与这些,往往也是很会“意会”领导的暗示,悄无声息地变通处理相应费用,让财务账面合理合法、不留痕迹。再者,作为施工企业内部,即使有人知道内幕,但都会认为仅是对业主、监理或设计方的正常交往,是为企业好,为职工有“饭碗”,为施工顺利开展,所以也鲜有人站出来揭露。

类似这样的灰色地带,为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存在提供了相当大的生存空间,也成为了执法机构难以进入的沼泽区,为治理商业贿赂带来了相当多的难题。

三、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治理的对策建议

当商业贿赂已经变成行业的“潜规则”,施工企业自身无力对抗的时候,当人们对其几乎快要习以为常的时候,国家专项治理商业贿赂的号角吹响了。建设系统更是重拳出击,加大力度进行专项治理整顿。

尽管施工企业在整个建设领域链条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多样的,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对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来讲,起着主导作用的外部环境。

(一)出台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在我国,目前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对产生商业贿赂的外因的治理,政府和社会起主要作用,主要是积极配合整个社会转型,逐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反商业贿赂法》应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现实中,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变幻多端,且不断翻新出奇,法律要避免商业贿赂变换形式逃脱处罚的可能性,对不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作明文规定,除明文规定之外的所有行为,皆构成商业贿赂。

加大审计力度,增加对公司会计账目管理方面的责任规定,建立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商业贿赂虽秘密进行,但知情人肯定有,比如会计、出纳、审计人员。法律应严惩一切做假账的行为,倡导对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商业贿赂行为不报就是犯罪;对行贿受贿双方主体及知情人,任何一方只要举报,就可豁免刑事及行政责任。法律必须提供举报人无罪和对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制度、保护制度。

(二)以合理价格中标来保障招标投标的公正公开

虽然中国的建筑市场很大,但建筑企业鱼目混珠,导致竞争十分激烈。建筑业目前还是一个劳动力密集型和管理密集型的产业,它对资金的需用量和对技术的要求应该说还不是太高。国家应该提高建筑公司准入门槛,将那些非诚信经营、社会责任感差、技术力量弱的施工企业淘汰出市场,使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最低价中标虽然是我国工程招标市场的发展趋势,但在市场条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最低价中标法必然导致企业不惜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恶性竞标。目前市场上很多的项目实际中标价已经严重低于成本,其带来的后果只有两个:要么是企业长期亏损经营以至破产倒闭,要么就是偷工减料搞“豆腐渣“工程。

我们强烈呼唤符合中国特色的“合理价格中标“办法,而不是弃最低价中标而不用。根据中国国情,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香港等的成功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业改革大方向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建立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工程担保制度等。采用缴纳巨额保证金制度,不仅投标前缴纳报价10%的履约保证金,中标后还要缴纳报价30%的中标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给真正有实力的企业以公平合理的中标机会。

招标人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业主标底,并控制标底的合理性,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有效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尽量降低企业投标成本,科学设置投标程序。

(三)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规操作的成本

形成社会合力和高压态势,重拳出击,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让违规操作、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付出应的代价和惨痛的教训。

(四)鼓励并发挥公众、媒体的监督作用

开展宣传警示教育,构建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思想道德防线。推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体系标准,制定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系列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效机制。

据国际权威机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商业贿赂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谈医疗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问题 第3篇

一、我国治理商业贿赂法律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 “商业贿赂”作为正式的法律术语使用第一次出现在1996年11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该法第2条第2款以定义性规范的形式对商业贿赂进行了解释, 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将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 给中间人佣金的, 必须如实入账。接收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八个罪名, 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和公司企业人员的贿赂犯罪两种。如第1 6 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处。”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在经济往来中, 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以受贿论处。”第389条规定:“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以行贿论处。”

另外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还制定了大量禁止贿赂行为的行政规章。2006年以来, 针对反商业贿赂的形势需要, 国务院许多职能部门纷纷制定了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办法, 如国土资源部的《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国资委的《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建设部的《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等等。

二、我国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上个世纪8 0年代酝酿起草的, 当时实施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1993年正式实施后, 十几年下来了, 还没有修改过。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已经产生了许多当时立法中没有预料到的情况, 商业贿赂行为也在不断花样翻新, 并在众多行业有蔓延之势。而国家工商总局的《暂行规定》, 只是一个部门规章, 层级过低, 无法协调各有关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当中涉及的实体、程序方方面面的问题。

行政处罚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常用手段, 在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外对于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非常严厉。如美国1977年颁布的《海外反腐败法》是世界上惩治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公司一旦卷入贿赂丑闻, 行贿者面临的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公司商誉的损害以及巨额罚款, 还有大大提高的运营成本。相比之下, 国内对商业活动中行贿者的惩罚轻了许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而言实属微不足道, 难以达到处罚效果。

刑法中“贿赂”的范围狭窄。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己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 甚至提供性贿赂等多种方式。贿赂的内容由以往的财物, 扩展到其他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无论行贿罪还是受贿罪其贿赂范围都仅限于“财物”, 明显不能适应当前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同时, 刑法中贿赂的范围仅限于“财物”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财物或者其他手段”缺乏衔接, 不能够协调统一。

综上所述, 我国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是立法滞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与不合理, 使得实践当中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曝光、立案和处罚, 商业腐败被发现的几率很低。也使得各执法部门对商业贿赂的理解不尽相同, 查处商业贿赂的尺度不一。因此, 当前我国治理商业贿赂, 需要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出台。

摘要:治理商业贿赂是个社会问题, 要综合应用法律、经济、道德等各种手段来进行。其中通过完善法制, 对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遏制, 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关键词:商业贿赂,法制,现状,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峥:“商业贿赂犯罪立法缺陷探析”.《法学天地》, 1997年第6期

[2]李恩民:“商业贿赂犯罪问题探讨”.《新疆社科论坛》, 1998年第1, 2期

[3]吴焕新:“论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治理”.《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第5期

谈医疗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问题 第4篇

关键词: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侦防对策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医疗卫生在现代人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令人心忧的是“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却日渐成为阻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毒瘤。而医疗系统领域的腐败行为正是阻碍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是“看病难,看病贵”的幕后推手。

一、医疗系统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

(一)涉案人员以领导干部和主要部门负责人为主

在商业贿赂犯罪中,犯罪分子多为各涉案单位的领导,“一把手”或者是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其往往掌握着该单位的决策权,业务管理权等。在行贿人或人情或重利的引诱下,加之思想堕落腐化,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从2004年至2006年2月,四川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医药系统职务犯罪89件共115人中50%以上涉案人员都是带“长”的,包括卫生局长,医院院长,卫生所所长,医院药械科科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等等。从2005年5月到2006年1月,全省各地的36名医院院长、副院长被依法查处。

(二)手段隐蔽,作案手段多样

商业贿赂犯罪的手段隐蔽性强,主要证据类型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商业贿赂犯罪因案发部门通常账目混乱,存在小金库,账外账,明暗账甚至有些资金根本就不入账的情况,增加了调查工作的难度。贿赂犯罪多为现金交易,避开正常的金融监管,双方多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发案后调查取证难度极大。近年来,贿赂方式也出现了多样化趋势,除了在医疗领域传统的折扣,回扣外,还有顾问费,介绍费,赞助费等,高级场所的奢侈宴请,娱乐消费,帮助受贿者的孩子出国留学等等。实物贿赂也逐年增多。

(三)窝案,串案增多,群体性犯罪突出

在广州省高州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收受医药回扣案中,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该院9个科室39名医生收受药品回扣共282.8万元。其中,4个科室主任以集中收受药品回扣的方式,不当牟利后在科室内33名医生中私分,个人最多分得27.335万元,最少分得0.47万元。另有382名医生主动上缴回扣款305万元。司法部门对涉案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全部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对涉案金额较少和主动上交回扣款的医务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处理。案件群体性倾向突出。

(四)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广泛存在致使“回扣”、“暗箱”、“红包”的不良社会风气恣意蔓延。导致了医患关系的对立。据权威调查,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生的情况。近三年来,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患者打砸医院事件5.42起。腐败活动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破坏社会和谐,破坏经济建设和大局稳定。

二、医疗系统商业贿赂案件的具体侦防对策

(一)积极收集线索与发现案件,扩大案源

就检察机关而言,只有提高案件的发现和线索的收集能力,才能切实有效的提高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侦破能力,起到更好的侦防效果。在此类案件的发现和线索的收集方面,我们可以建立和巩固与医疗卫生系统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该领域职务犯罪查处的协调工作。例如建立检察信息联络员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犯罪易发部门物色“检察信息联络员”。对所聘用的信息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赋予相应的任务,确保信息人员能及时反馈所在部门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同时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活动规律、个性特征等情况,为侦破案件提供证据来源或直接提供证据,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帮助。对于有突出表现的联络员,应给予奖励,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这不仅能够拓宽案件来源渠道,而且也能起到犯罪预防作用。检察院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开展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专项斗争。同时加强宣传,善于造势,将查处该类案件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举报方法和渠道及一些此类典型案件的案例在报纸、电台、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报道,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在检察院门口设置专栏。加强广大群众对查处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也有利于在群众中收集此类案件线索。

(二)完善监督机制,严厉惩处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犯罪

对于医疗卫生领域的腐败易发环节,要积极的发挥检察院的监督职能。诸如建筑承包,医药回扣,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法事项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发现犯罪现象时要主动出击,积极侦查,打击犯罪。同时,要和其他具有反腐监督职能的纪委部门,审计部门,公安部门,药监部门等部门加强合作,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形成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监督合力,预防犯罪的发生。对医疗购销领域商业犯罪要加大打击惩处的力度,要重打击受贿者,也要重处罚行贿者,重视打击现案,也要重视预防再犯罪的问题,加强再犯罪的预防,防止贿赂犯罪的蔓延。

(三)增加侦查力度,依法收集证据

此类案件证据的收集一向是侦查工作的难点。在证据的收集方面,首先,我们要重视口供。由于此类商业贿赂案件具有犯罪手段隐秘,犯罪人文化程度较高等方面的特殊性,给案件证据的收集造成了极大的困難。口供的价值就比较凸显。侦查人员应当注重讯问的技巧,在讯问前,围绕犯罪嫌疑人进行系统调研,对学历背景、为人处事等方面做足准备,做到知己知彼。同时,侦查人员也要充分了解在医疗卫生领域存在商业贿赂犯罪的具体环节,对其记账,报销等程序了然于胸。其次,不能过分依赖口供。这就要求我们在对案件充分侦查的基础上,广泛的收集证据,与口供相互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侦查途径的选择上,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方面入手,注重调查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关系人。同时,对其亲属的收入情况也要做些调查,防止其通过亲属挂名股东等形式收受贿赂。

谈医疗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问题 第5篇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好范文,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维护公平竞争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和省、市局及《××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现就我县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项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掌握政策,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逐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重点和方法

(一)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治理的重点是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行为;

二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本文转载自[,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三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

四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

(二)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坚持把思想教育和提高认识贯穿整个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始终。针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敦促来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按照企业自查和监管部门自查相结合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局也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主要是认真查2003年以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突出问题。

(三)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案件与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严肃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特别是利用行政执法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案件,重点查办大案要案,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动员鼓励有关人员举报投诉,注意保护举报投诉人。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做好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

(四)建立健全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在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的基础上,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着重建立起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敦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利用一段时间开展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强化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认证后的督查。积极推进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体制改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使药品流通渠道由分散向集中、透明、规范、高效的方向转变。

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县实际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信用体系建设,划分企业信用等级,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

营企业商业贿赂,是全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之一。我局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维护公众健康与安全、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理解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决贯彻中央的决定和市、县政府的部署,迅速行动起来,深入、扎实地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生产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重点,找准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促进整个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坚持条块结合,按照职能分工,牵头组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工作,精心安排好各项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度。加强与检察、公安、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配合与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派专人督促整改。

谈医疗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问题 第6篇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近年来,随着医药产业的不断发展,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和追求更大的商业利益,以回扣、开单提成等手段,进行商业贿赂,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不正当交易。还有一些掌握着审评、审批等行政权力的工作人员,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搞权钱交易。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增加了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甚至给人民群众造成了疾苦;也诱发了某些药品监管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是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中央和省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都决定,对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前不久国家局、省局和市局相继召开了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下发了有关文件和治理方案。根据市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XX县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我们要结合我县药品市场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保证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二、明确任务,把握重点,认真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对全县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如下部署。

(一)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市局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县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监管工作实际,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总体目标:通过自查自纠,使药械工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深刻的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坚决纠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错误观念和行为,使企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通过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严惩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监管制约机制,堵塞监管漏洞,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经过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建立药械工商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营造药械经营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监管水平,切实做到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二)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工作重点

确实抓好上级确定的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6个重点:

1、药械工商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

2、药械工商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广告宣传、投标竟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3、药械工商企业在认证发证、检查验收、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

4、药械工商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5、药品监管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6、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械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

(三)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指导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药械工商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2、统筹部署,有序推进。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治理工作推向深入。

3、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要以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药

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的问题为重点,着力治理各企业以及药品监管机构表现突出的问题。

4、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

工作的主要内容

1、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要突出抓好四个阶段的工作。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5月)。广泛宣传国家、省、市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按照县局《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思想动员,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认清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阶段为查摆问题(6月到7月)。开展调查摸底,摸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分析药品监管工作的现状,掌握商业贿赂行为易发的关键环节和岗位;着重查找2003年以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突出问题,同时认真查找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查找出的问题逐一核实查证,确定重点,分类处理。

第三阶段为分析整改(8月到10月)。要从体制机制、经营理念、监管理念以及思想道德观念入手,深入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的内在规律、表现形式及其产生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

第四阶段为总结提高(11月到12月)。全面总结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巩固提高治理成果。

2、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方面,是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有效手段。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是两项重点工作,不能理解为前后两个阶段,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在查处工作中,一要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查找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来信来访、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县局向社会公布治理商业贿赂的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鼓励有关人员举报投诉。二要建立案件协查机制。要与检察、公安、工商等执纪执法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对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监管系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加大查处力度,深挖背后的商业贿赂行为。三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正确区分正当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对主动交待问题、悔过自新、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四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县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开展自查自纠、群众举报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组成重点案件督查组,到一线进行现场督查。五要严肃查处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谋取不法利益,特别是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案件。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3,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我局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建设手段,引导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树立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自觉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营造科学监管、依法行政、规范经营、公平交易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

第一,要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要求,县局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我担任组长,XXX、XXX任副组长。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二,要周密安排部署,加强协调配合。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我局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工作中要主动与纪检监察、检察、工商、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

第三,要加强调查研究,提高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调查研究是做好治理工作的基础。我局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及时总结经验,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县局党组成员将分别带队对重点、难点工作进行调研,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四,要加强对药品监管队伍的管理,提高队伍素质。要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科学监管理念,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近年来,我县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必须看到,我们这支队伍的现状,与党和人民的期望,与药品监管任务的要求还有差距,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一定要非常重视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

医疗系统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 第7篇

中央决定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后,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起来,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办案重点开始指向商业贿赂,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商业贿赂多发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始组织专项治理的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工作。可以说,一场反商业贿赂风暴正在全国掀起。

但一些人对此持一种观望甚至怀疑的态度:专项治理工作真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真能彻底刹住让人深恶痛绝的送回扣、吃回扣歪风?真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实惠?不会是作秀吧?

开江县人民医院两任院长刘登友、罗俊生因收受药商回扣去年被检察机关查处;该医院原外科医生肖启伟,举报当地医疗腐败现象后的遭遇,前不久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卫生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强烈反响;4月20日,据新华社的报道《一份令人震惊的药品回扣清单》,披露了该医院医生吃回扣,开高价药的内幕,更是令人震惊。

如此一个处于风口浪尖上的县医院,经过反商业贿赂风暴洗礼,现在怎么样了呢?

据新华社5月12日的报道《舆论高压下的卫生院》告诉了我们这样两个事实:一是药品大降价。以前报道过的8种回扣药品,有5种药品已经停止使用,目前仍继续销售的3种药品价格降幅分别为19.9%、20%、32.3%。二是医风大 1 变化。多次参加山村巡回义诊活动的陈远珍医生说:“坐在诊室里,很难体会到老乡们缺医少药的痛苦,到了山里看到很多村民人均年收入还不到600元,连买几角钱的止痛片都是奢侈的消费。现在我脑海里常常浮现出他们的眼睛,不忍心再开贵药。”

对普通人来说,反商业贿赂的期望无非是,通过打破商业活动中的“潜规则”,消除腐败现象,使他们看病不再难、用药不再贵,上学不再难、读书不再贵,出行不再难、买房不再贵,等等。众所周知,正是送收回扣、提成等行贿、受贿的“潜规则”,增加了商业机构的经营成本,商业机构又把这多出来的成本强加到人民群众身上,从而加重了他们看病、上学、购房等负担。如果“潜规则”不再好使,腐败行为不再滋生,人民群众那些额外的负担也将不复存在,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一些困难也就好解决得多。总之一句话,反商业贿赂要让老百姓得到真正的实惠。

谈医疗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问题 第8篇

王某, 原系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陈江医院院长, 于2006年初到2007年4月持续收受药品供应企业回扣人民币9万元, 被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缓刑2年。

山东省某医院为了增加本医院的收入, 对能向本医院介绍做CT检查的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给予提成、旅游费等方式, 促使其向该医院多介绍病人, 使医院从中获利8万多元。工商局对该事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的处罚。

河北省某医院在2003年到2005年间被爆出在10多万张处方中, 大量存在供药商推销的药品, 案件涉及医生71人, 涉案金额达到20余万。

某医院在药品招标采购中, 共购买各供货单位的药品2447万元, 实际付款1941万元, 少付506万元为药品经营企业的让利款, 医院通过招标药品让利获得不正当利益, 当地工商局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没收医院全部所得, 并处于18000元的罚款。1

从以上四案例可以看出:

(一) 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存在形式多样性

医药代理商要想在最快的时间推行自己的产品, 就不得不向各级代理商让渡部分的利益, 而且要想药品、设备进入医院, 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需要向医院交付各种费用, 如入围费、场务费、专家评审费用等, 因此医药代理商为了能够使自己的产品能够顺利快速进入医院并取得良好的销量, 回扣就成了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宝”。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正在向给予医疗管理者、工作者各种回扣、出外旅游费服务、帮助医院进行办公设施维修等多种形式发展。

(二) 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存在隐蔽性

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属于商业贿赂的一种, 因此其也具有商业贿赂的一般特征, 多采用一对一的形式, 事后很难取证。并且因为双方有共同利益, 常常会相互保护, 很难查处, 而且现在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也逐步由原来的账外“回扣”, 慢慢地向咨询费用、旅游费用转化, 其存在的形态更具有隐蔽性。

(三) 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涉及人员广

从上述四案例不难看出现在的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案涉及面之广, 几乎渗透到医院的各个层面, 从医院到有处方的医生, 基本上都很难置身事外, 这种现象无疑对我们打击该种违法犯罪活动增加了难度, 他们之间又有共同的利益, 会相互庇护, 加大执法和惩处的难度。

二、领域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一) 与现存的医疗体制有关

虽然我国的医院大部分还是保留着事业编制, 但是医生的收入本身并不高, 大部分的收入跟其业务量息息相关, 想增加收入只能提高自身的业务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跟政府允许医疗机构可以“以药养医”有关, 很多的医院医疗设备已经老化, 为了弥补医疗机构自身的空缺, 很多的医院就在药品上下“功夫”, 就出现一些供药商向医院、医生给予回扣的做法。而且我国在刑事领域对受贿罪规定的不够全面, 规定非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受贿罪的主体, 受贿罪与公司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这就出现了医院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的主管人员可能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喜的是在现有的刑法修正案中, 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 数额较大的, 也将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表示商业贿赂行为已经进一步纳入了刑法的规制中, 对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是一个有效的保障, 虽然现在在查处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一些相互庇护的现象, 对医疗骨干不敢严查打击, 但这也为打击该种犯罪提供了一些理论上的支持。

(二) 与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不严有关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管理局都是医疗领域的执法部门, 该市场是否能够公正、廉洁运行下去, 很多时候都与其执法部门息息相关, 在我国一年审批通过的并允许上市的药品多达1万种, 而美国一年审批通过的新药才一百种。对药品的审查程序监管不严, 造成大量药品同时上市, 笔者认为这也是造成这种医疗商业贿赂的一种原因, 造成药品供货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形成的一种抢占市场的情形, 再加上在执法的过程中各个部门相互多头执法、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大量存在, 给医疗商业贿赂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三) 与市场体制不健全, 造成医务人员非正常心态

主要是因为现在的市场监管机制不严, 对药品的定价没有基本的指导, 导致很多医药公司虚高药品价格, 然后将利益让渡给医务人员, 以增加其药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 而在这种潜移默化中一些医务人员已经不觉得这是商业贿赂行为, 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商业习惯。在这种非正常的心态下导致一部分的医务人员成为医药供应商手中抢占市场的资本, 最终一步步丧失了基本的道德, 从而导致法律底线彻底沦陷。

三、治理对策及建议

(一) 加强社会诚信机制建设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笔者认为首先应针对这种行为广泛开展诚信宣传, 引导企业自觉树立法律意识, 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促进法律意识的提高, 充分运用舆论作用, 鼓励大家与商业贿赂活动作斗争, 对出现的贿赂行为及时查处和曝光。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教育人们改变思想, 不再对潜规则的束缚无动于衷, 树立自身的法制信心。其次对药品供应商应建立诚信档案, 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记录归档, 对这种企业在以后的投标上给予限制, 对其法人的信用在以后的商业活动中也要给予一定的限制。

(二) 改革执法体系

首先应该对现存的执法体制进行改革, 我国医药领域现在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 常常会出现相互推诿, 不好的领域出现真空地带, 好的领域人人都争, 很显然不利于市场的正常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设立一个单独的执法机构, 协调、管理在医疗领域中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 集中执法, 打击在该范围的违法犯罪活动。这种单独的执法机构的设立对医药领域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部分领域无人执法的现象都是一种很好的制约。

(三) 加大惩处打击力度

要加大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对涉案人员要一查到底, 绝不姑息, 各级执法部门要充分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给予商业贿赂的医药公司, 收受商业回扣及各种名目手续费的医生、主要负责人, 加大处罚力度, 不能因为害怕涉及面广, 就不敢管、管一半。只有增大惩处的力度, 增大违法成本, 才能对违法犯罪现象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

(四) 建立治理医疗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医疗事业是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 在面对看病贵这个问题上, 我们应进一步加快医疗行业自身的改革。首先, 是应该让药品的价格透明化, 挤出药品中存在的多余的水分, 完善政府指导价, 建立完善的价格反馈机制。在药品的定价方面应该实事求是, 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 社会成本, 合理定价, 摒除商业贿赂存在的土壤。第二, 建立一个独立的药品招标机构。其独立于医疗机构, 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组成集中采购组, 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负责本地的医保定点药店、医院的药品采购, 并及时地通过政府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做到信息公开。

摘要:商业贿赂是我国商品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 出现的一种非正常现象。而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作为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存在本身加剧了看病贵、看病难的这一现状, 严重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虽然现行法律对医疗方面的商业贿赂行为有所规范和制裁, 但还不够全面和完善, 如何有效治理医疗方面的商业贿赂已经受到社会各方广泛关注。文章通过案例对医疗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机制。

关键词: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法律治理

注释

人行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成因及对策 第9篇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商业贿赂出现以来,各国都采取措施加以禁止,世界各地的相关立法就足以证明各国政府对商业贿赂的重视。今年国务院、中纪委分别召开廉政工作会议,明确要加大惩治商业贿赂的行为。联想到人民银行系统,笔者试着从商业贿赂的概念,特征及表现形式,阐述商业贿赂的危害,并结合人民银行系统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浅析个人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对策。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受贿,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重。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2.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化。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3.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4.商业贿赂是廉政建设的毒瘤。商业贿赂既是违法犯罪行为,又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及表现形式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成极大的危害。

1.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参予竞争企业的运行“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贱踏。

2.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但是,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3.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在我国以建筑企业为例其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内。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同时,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

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4.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和诱发经济犯罪。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已查处的高官腐败案件证明,腐败通常与商业贿赂相联系,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贿赂案,田中内阁

因此垮台。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贿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因此,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已经成为经济领域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

5.商业贿赂损害国内投资环境,降低国外投资的吸引力。随着近来曝光的“朗讯**”、德普“回扣门”事件,国际舆论对我国投资软环境的不利评论将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国际形象也受到一定的冲击,商业贿赂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

作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商业贿赂在人民银行系统主要涉及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服务类、项目招标、车辆保险、业务交往等活动中。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单位或个人收受经营者以现金、实物回扣方式的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以软回扣方式的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等。

三、强化商业贿赂治理的对策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盘考虑和部署。作为人民银行系统,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需要群策群力。笔者根据当前国内加大惩治商业贿赂的形势,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快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进程。针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加大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的额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诚信财会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构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健全征信管理体系,加大反洗钱力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

(三)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推行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制度。

(四)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监督机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一项,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当前在人民银行系统反映强烈的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服务类、项目招标、车辆保险、业务交往等活动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自上而下的巡察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和举报工作,强化纪检监察、内审的检查作用,在查处商业贿赂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纪违法行为的合力。一是要发挥纪检监察惩处职能。对查处接受商业贿赂的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行政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对触犯刑法的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立案侦查。二是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结合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形势加大纪检监察执法力度,检查人民银行系统干部职工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方针政策、决定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人民银行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三)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作用,加大内审审计力度。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基本建设管理专项审计、财务资产管理专项审计、大宗物品采购审计等。发现和查找商业贿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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