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2024-07-25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精选8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第1篇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纳税对象的规定不够全面。也就是说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现象的不断涌现,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11项应税项目已经不能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了。一些该征的项目没有列入应税项目。例如“股票转让所得”,企业缴纳所得税,但个人却未缴纳所得税;还有现在的个人外汇买卖,对其所得没有征税。

2、分类税制模式导致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课征。各项适应的税率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同,因而使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有办法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纳税。所以,现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力是工薪阶层,却不是高收入阶层。

3、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不统一。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超率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制。每一项所得都有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扣除标准,在计算上比较复杂,这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也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边际税率为45%,比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边际税率要高。从各国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过高会影响政府税收收入的取得,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

4、费用扣除标准有待提高。在当前经济中,政府储蓄率和企业储蓄率不断增长,居民储蓄率却在下降,呈现出“国富民穷”的迹象,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减少300亿财政收入,这对5万亿的财政收入来说微不足道,却对更多工薪阶层意义重大。在社会保障制度短期内难有大进展的情况下,个税的“减税”和“让利于民”,将对促进公平、保障民生有重要意义。税负公平是最重要的税收原则之一,如果能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纳税人甚至可以容忍较高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

1、税收法律关系当中,征税人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个人所得税制的制定主要是约束纳税人行为,而对征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很多地方以发展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布实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比如为地方利益对“名人”和“权贵”默许偷税等。

2、税务机关不依法实施税收处罚。强而有力的税收处罚才能保证征管有效性,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税收处罚的力度过弱反而会在某种程度上刺激了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

3、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我国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人员执法的监督检查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外部监督也尚未形成公正严明的纳税人监督征税人的监督机制。因而一些非合法的执法现象层出不穷,比如一些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中饱私囊,以情代法,以权代法,其重要原因是缺乏监督其行为的机制。

4、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监控。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上秩序混乱,税务机构很难了解个人真实的收入,个人收入方式多样化、个人收入隐性化,这些都给税务机构合理征税提出难题。

5、申报纳税制度不健全,征收手段落后。我国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整套科学现代化的计算机征管系统。无法得知一个纳税人每月取得哪些应税收入,不合法的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因而,个人所得税收大部分是由工薪阶层支撑起来的,因为他们基本上是由单位代扣代缴。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第2篇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1、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增长的市场驱动力明显不足

2、商品供过于求的状况日益严重3、3、推动投资增长的主要动力是政府行为,缺乏市场机制的内在推动力。

4、4、通货紧缩的压力有所加大。去年以来,我国价格走低的迹象越发明显,通货紧缩的压力有所加大。

5、金融贷款总量增速下降,资金供应渠道不畅的问题突出。

6、就业矛盾突出。目前,我国的就业矛盾已到了十分严峻的程度。对下岗、失业、待业、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大量的待就业大军,政府部门、经济学家们不仅对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不一有不同的看法,同时对就业的主要矛盾是总量问题还是结构问题的观点也不尽一致

7、尽管当前我国经济运行存在上述问题,但同时也存在难得的机遇。一方面是国际资本目前正大量向发展中国家流动。去年,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已呈现出恢复性增长态势,投资额增幅为10.4%。另一方面我国市场需求空间大、机会多。我们应该抓住这一扩大需求的机遇,从增加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调整财政资金的投入使用方向、增加就业、促进出口等方面入手,加大政策调整力度,保持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谈谈如何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一、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战略的基本涵义

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恢复性发展、创业性发展、模仿性发展、曲折性发展、快速发展和又好又快发展这样一个长期、艰难和顺序的发展过程。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充分体现着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战略的重要作用,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战略,指导、调整和制约着经济的发展

二、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针和重大战略的理解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反映,是对我国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的深刻把握

2、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对经济发展指导原则的新发展新跨越。其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其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坚持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其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进一步扩大内需。其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其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通过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路径的理解

首先,要更新发展理念,这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要前提,有什么样的发展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和经济增长方式,要摈弃片面追求GDP产出而不计资源环境成本投入、只重视物质财富积累而忽视人的全面发展、只考虑当代人不顾及后代人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之路,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投资消费出口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真正做到又好又快发展。其次,要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放在“四位一体”的新发展模式中去把握,赋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新的涵义。“四位一体”的新发展模式中去把握,赋予经济发展以新的涵义。

我看现行税制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第3篇

宏观税负较重

宏观税负是指全国税收收入占当年CDP的比重, 反映的是政府与社会 (企业、家庭、个人) 的经济分配关系。2009年, 全国税收收入为6.31万亿元, 当年GDP为33.5353万亿, 据此计算, 宏观税负水平为18.81%。与前几年的数据相比, 纵向提高并不明显, 横向上看, 甚至低于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最低水平。

但是, 在中国, 税收绝非政府唯一的收入来源。除了税收, 政府收入体系中还有非税和基金, 比如近年来万众瞩目的土地出让金、各类“使用者付费”、社保收费和形形色色的收费项目。如果将这些因素加在一起, 即使是官方的估计, 宏观税负也在30%左右。国内一些学者测算后发现, 经过调整后的我国宏观税负最高可达45%, 这就达到IMF统计的世界发达国家43.3%的平均水平了。

这一税负水平到底高不高?站在不同的立场上, 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从社会一级来看, 一方面, 企业普遍认为政府的税收比较重, 利润较薄;同时由于近年来生活成本急剧上升和社会保障的不健全, 大多数家庭和个人都面临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巨大压力。另一方面, 我们也确实看到近年来政府雄厚的财政实力, 如高达2.45万亿的外汇储备、急剧扩张的各类基础设施投入, 包括4万亿刺激经济的特大手笔……因此一个比较一般性的看法是, 居民收入特别是劳动者报酬在整个国民收入中占比过低, 即所谓的“国富民穷”。从国际方面看, 有一个用来衡量一国税收负担指标叫做“税收痛苦指数”, 在《福布斯》杂志的排名中, 我国2009年为159, 居全球第二位。另外世界银行一个名为“Doing Business”的项目, 自2002年以来连续发布全球183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成本, 我国也长期居于后十名之列。

税制结构不合理, 税收功能不健全

我国税制的基本特点是间接税占比过大, 而直接税占比较小, 因此可归为以流转税为主的间接税制, 表现为增、消、营为主的流转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0%左右, 而以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为主的直接税仅占30%左右。这种体制的好处是政府组织收入相对容易, 税务部门主要面对企业, 税收征管难度不大, 众多的消费者虽然是间接税的主要负担者, 但并不知情, 因此付税时没有什么意见。从某种程度上讲, 这是我国长期实行间接税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现在的情况是, 尽管间接税在组织收入方面有优势, 但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却基本无所作为。由于间接税可随商品、服务的销售过程进行转嫁, 因此税负的最后归宿既不明确也不稳定。如住房, 需求弹性很小, 那些表面上由开发商、经销商交纳的出让金、营业税等非常容易地就被加入到最后环节的销售价格中, 转嫁给购买者实际承担。反之, 一些日常生活用品, 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很大, 生产者和经销商转嫁税收的难度就要大一些, 包含在价格中的税收很可能由参与该商品流通的所有主体共同承担。因此, 政府难于通过间接税达到定向瞄准、准确调控的政策目标。

在当前收入分配已成为最大的社会矛盾和焦点的情况下, 政府的当务之急在于控制收入分配差距, 税收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调控手段。但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则令政府有心无力, 难有作为。在我看来, 这种税制还潜藏着巨大的隐患与风险, 那就是公众不能直接面对公共服务的成本, 这既使公众产生“政府应当免费、低价提供公共产品”的天真想法, 也使公众难以产生参与公共事务、监督政府的意愿, 事不关已, 高高挂起。从长远来看, 这对促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有弊无利。

税收征管方式陈旧落后, 基础数据与基础管理还不健全

当前, 各方面已基本上形成共识的、可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作用的税收改革建议, 如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的转化、房产税的开征等, 都由于税收征管方面基础数据缺失、税基评估量大繁杂、现行税收征管机构不能适应等原因而迟迟不能付诸行动。正如中国社科院高培勇所长所言, 在税收改革方面“我们知道目标在哪里, 我们甚至知道该如何走到目标那里去, 但我们就是行动不了”。

此外, 随着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成为现在和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的基本发展方向, 现行税收制度也越来越暴露出难以承担此任的诸多乏力之处。资源如何节约使用、环境如何保护、落后产能如何淘汰……都已成为催生现行税制改革的强大外部压力。

我认为, 要准确认识当前税制面临的种种问题, 一方面要密切结合当前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社会矛盾突出的背景, 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随着经济增长、生活条件改善同步而来的纳税人意识明显增强的现实。以前者而论, 传统以组织收入为主要功能的税收制度不能承担当代调节收入分配的新任务, 两者之间形成尖锐矛盾;以后者而论, 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渐生长的“纳税人权力”意识与历代流传下来、至今仍然在一定程度存在的以“乾纲独断”为特征的“政府权力”意识之间的严重背离。

以现代观念来看, 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 纳税人在交税时, 天然地具有知晓政府如何花费税收和通过代表参与决定如何花费税收的权力, 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公众渴望知道政府是如何花钱的, 政府收支决定是如何做出的, 等等。如深圳的吴君亮自办“中国政府预算网”, 以宣传、介绍其他国家预算公开情况的方式敦促我国政府公开预算;上海财大连续两年发布了各省政府预算透明度指数;一般公众强烈呼吁政府公开“三公消费”的相关信息……尽管我国政府已对此部分做出了回应, 但还远远不够, 表现为已公开的政府预算信息的范围还比较小, 内容仍然过粗, 公众参与政府预算决定仅停留在极少数的个案上, 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所以, 诸多表面上看属于税收的问题, 其实是“政府到底把钱用到哪里去了?”、“效果如何?”的集体心理纠结, 以及在这一表象下的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制度性缺失。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第4篇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环境与居民的收入分配不断变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和发展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个人收入来源应该缴纳的财政,它的主权是国家在征收税。个人所得税税收作为一个收入标准的测线,灵活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优势。在英国已经有200年的历史,在世界得到广泛推广和发展,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税收和税收结构。

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很多国家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中,目前在一些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地方政府收入的27%。世界经济高速发展和政府经济政策的实施,导致个人所得税在这一时期快速发展,为了减少穷富之间的矛盾,为了摆脱危机与社会冲突,需要调整个人所得税,从原来的分类所得税制度,到现在的综合所得税,可以说,个人所得税是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品,是适合经济的发展。在今天的世界上。个人所得税税率不仅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政府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和控制标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以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为11类,不同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年、季、月的优点是可以广泛应用的法律渊源,税源监控,防止偷税漏税,征收简便,易于区分不同收入税率的规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广泛,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所有项目收益,不能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能力,导致多个所得税收入少,并减少所得税的收入来源,纳税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低收入之间的差距和矛盾。例如,A一个月收入1600元,由工资和薪金收入。B一个月收入1800元,其中1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800元。然后一定的应纳税所得额:(1600-800)×10%=80(元)。B应付工资:(1000-800)×5%=10(元),报酬:800-800=0(元)。A的税金额为80元,B收入较多需要缴纳0元,A和B的不公平现象是显而易见的。

收集方法落后,税个人所得税漏税严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是当前纳税人义务,可是,现在偷税漏税现象普遍。同时,在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偷税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有助于其逃避责任。受计划经济体制和粗放型经济增长的影响,成本意识薄弱,奢侈浪费严重;此外,混乱的分配秩序使个人收入多元化难以控制。在除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可以监控,其他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基本上失去了控制。另一方面,为本地的个人所得税,大大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经济运行的稳定性,不能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拉大。

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社会财富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在我国,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5.8%;上层阶级包括私人老板,歌手,演员,明星和建筑承包商等,他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个人收入的3%,他们上交个人所得税,无法明确他们具体收入多少,一般这些比较富有的人他们具有多元化的收入渠道,在银行没有一个统一的帐户,银行不明确,税收不太清楚。这些富裕的人有时现金较多,与银行的个人账户没有直接接触,收入难以控制。因此,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体。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膨胀变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构收入,实际上并不能反映实际收入的真实水平;二是自然收入水平的提高,因为纳税人名义收入造成的通货膨胀将提高纳税人到一个更高的收入水平,从而受制于高税率。这两种失真的通货膨胀无疑将带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公平。为了消除不公平的影响,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税收指数化”,对于税率结构的指数化,各国一般都根据所有收入水平实行指数化调整;对税负减免而言,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纳税人扣除等实行指数化,并对受通货膨胀影响较大的生计扣除等予以相应调整。

修改相应的税率,个人收入来源的有效控制。现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费扣除的实施具有确定性,扣除限额扣除相结合的综合推理方法,但在实现中有很大差距,不能体现量的原则。根据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收入和经营收入应该是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可降低至3~4级,最多不能超过5,最高边际税率也应该向下做适当调整。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一是支付能力原则,根据纳税人的婚姻,对于人口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二是费用扣除考虑维持家庭工人和员工的教育和培训费用,并与失业,养老,医疗,住房和其他系统相匹配,力争实现税收公平;第三是“费用扣除标准”指标的实现,扣除成本和有关的价格指数,根据零售物价指数调整扣除额,使税收负担合理,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在实名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参加保险,银行存款,就业服务和纳税申报,并统一网络管理,有助于税务机关控制。为了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可以用纳税收入的能力来衡量。

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如美国公民正常收入,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个人所得税文件,使所有的收入都在税务号码下进行。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用真实姓名,个人收入透明,收入中税收能够在有效的控制。

充分发挥了扣缴义务人的角色。实施源头控制,由支付单位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现行税收法规。这种做法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也改变我国现阶段税收征收管理手段落后,专门收集实力不强,迫切需要形成社会网络采集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发挥扣缴义务人作用,建立扣缴义务人的档案,标准扣缴税款申报程序,监督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宣传履行扣缴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税收扣缴工作。

积极遏制逃税现象

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逃税调查。针对中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偷逃税现状,国家应该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加强有力的执法力度;逃税的纳税人,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罚到它破产,促使其他纳税人积极交税。纳税人和逃税构成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扩大纳税人知情权。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纳税光荣”不能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增加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宣传,我们可以相信,主动纳税的义务将大大增强。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的财政预算,财政支出的透明度,纳税人真实感受当家作主。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理解税收,在正常运行中政府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密切相关的,通过使用纳税人的钱,政府部门接受监督,纳税人的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浪费。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第5篇

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体制建设任重道远。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体制性障碍,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还很多,城乡二元结构还未根本破除,各种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的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农村综合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例,尽管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已近20年,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还普遍存在许多制度性、技术性、操作性问题。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农村信用社没有发挥应有的支农作用;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又过窄,而且随着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完成,贷款业务又进一步萎缩;商业银行出于自身经济效益考虑,将部分分支机构从县乡退出;农业的保险制度落后,农业商业保险规模小,险种单一。二是农村资金流失严重。农业银行及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农村吸储能力很强,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却较少;城市信用社下乡揽储挖走部分资金,转向城市。三是缺乏农村特点的贷款担保制度。在现行信贷政策下,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自身不能提供有效的贷款抵押担保,难以得到需要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势必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通过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国家的政策扶持和完善农村金融风险规避机制等三方面加大金融支农的力度。

2.农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农业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

(1)国家对农业发展的投入严重不足,农业发展缺乏后劲。一是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不足,其占国家基本建设投入的比重,“六五”时期为5.1%,“七五”为3.3%,“八五”为3%,可见逐年减少。由于基本建设投入不足,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老化严重,全国约有1/3的水库带病运行,60%的排灌工程急需维修,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逐年下降,遭受灾害面积逐年扩大。二是农业科研经费严重不足。我国农业科研经费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不到0.1 %,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比重不到0.2%,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由于利益的驱使,社会、企业和农户对农业的投入也不多。没有建立国家、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的财政、金融、税收、农产品价格补贴等体系和运行机制,农业投入不足已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缓慢的主要因素。

(2)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结构性矛盾突出。虽然我国目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已初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农业生产品种结构单一,产品结构层次低;农产品加工业滞后,农产品增值困难;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落后,难以形成规模经营;缺乏科学的区域布局等等。

(3)农业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脆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难以持续提高。我国人均自然资源少,加上在相当长时期内耕地缩减、淡水短缺、人口增加的趋势不可逆转,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还在继续恶化,我国农业发展的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趋紧,导致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难以保证。

(4)农业服务体系不健全,科技、信息等服务滞后。我国农业服务体系长期以来以推广和服务为主,目前,农业服务体系存在队伍膨胀、机制不活、负担太重、观念滞后、服务能力低、市场组织化程度低和经济效益低等各种问题,很难适应市场农业发展的要求。

(5)农产品流通渠道不畅,农业资源优势难以转化为经济优势。我国目前许多农村地区个体贩运户规模小且不稳定,区域市场发育不全,大宗农副产品难以及时有效地销售出去,远远不能适应农产品的流通要求。

3.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滞后,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改革开放以未,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各种民主形式和实现途径被创新性地探索出来,广大农村居民参与基层民主建设的积极性不断增强,自身的权益也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但是,在新时期新情况下,我国目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面临很多挑战,主要表现为:

(1)农村基层组织缺乏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性。我国目前一些农村党员干部思想观念陈旧、能力不足,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思想僵化、志气退化、组织弱化“三化”倾向比较严重,致使党组织在农村的战斗堡垒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

(2)村民自治发展存在诸多问题,如村委会直选中的贿选问题,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两张皮”的问题、村民自治中乡政村治异化的问题、村民自治中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推进,导致农民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

(3)乡村宗族势力挑战村民自治。农村宗族势力的存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强制性的国家权力退出农村有关,是农村在适应现代政治的组织资源缺失状态下传统势力的恢复。宗族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村落中集体组织的不足。合理利用宗族组织可以大大降低农村社会运行成本,对发展农村生产和村民自治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宗族文化与民主政治毕竟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文化,宗族势力对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许多消极影响。宗族势力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入侵到农村基层政权,成为农村治理体制的组成部分,从而利用基层政权的力量牟取私利或扰乱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宗族势力很容易被黑恶势力所利用,从而形成以宗派宗族为基础的、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的邪恶势力。因此,农村基层民主要发展,必须逐步清除宗族势力。

(4)人口流动使村民自治发展面临新的挑战。一定数量素质较高的村民的存在是村民自治的组织基础,但我国目前农村农民的大量外流,严重地削弱了村民自治的组织基础。大量高素质农民的外流,一方面使村庄中可供民主选举的高素质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减少,由此直接导致村委会工作能力的下降;另一方面,留在村里的农民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他们有很多对行使民主的程序和意义不太懂,从而容易导致民主的程序流于形式,民主决策也很容易异化为少数村干部决策。

4.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缓慢,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使我国农村社会面貌得到了很大改观。但是,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难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要。农村教育基础依然薄弱,中小学师资队伍数量不足、办学条件差、留守学生多等问题十分普遍,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任务相当繁重;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健全,基层医疗卫生基础薄弱,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十分突出;农村公共文化资源十分短缺,不少地方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破旧残损、年久失修,没有文化活动场所、没有文化活动设施、没有文化活动内容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农村社会福利严重滞后于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社会福利机构匿乏、社会福利覆盖面狭窄、地区发展不平衡、各福利项目发展不平衡、缺乏统一的组织管理等诸多问题;农民生育观念与国家政策有很大差距,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任务十分艰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致使农村居民公平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难以保证,极大地抑制了农民消费水平和发展能力的提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障碍。

5.农村环境问题非常突出,生态环境治理任务艰巨。我国目前农村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安全受到了很大威胁。这些问题突出地表现为:

(1)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由于受自然和人为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当地局部生态平衡遭破坏,进而在整体区域范围内造成生态功能失调,生态调节作用减小,各类自然灾害频发。

(2)农业污染加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地膜等化学投入,造成严重的地面污染,不仅导致农作物减产、农产品品质下降,而且对土壤、水、生物、大气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极大地影响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

(3)居民生活污染严重。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村生活污染由分散走向集中,各种问题日渐严重。主要表现在:农村生活垃圾数量增多,而且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没有进行有效处理;生活污水任意排放,致使河流、湖泊污染严重;生活取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对当地空气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第6篇

摘要„„„„„„„„„„„„„„„„„„„„„„„„„„„„„„„„„„„1 关键词…„„„„„„„„„„„„„„„„„„„„„„„„„„„„„„„„„1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现状„„„„„„„„„„„„„„„„„„„„„„„„1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2

(一)税基过窄,个税占税收总额比例过低 , 严重制约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2

(二)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不符合公平效率原则„„„„„„„„„„„„„„2

(三)税负计征显失公平„„„„„„„„„„„„„„„„„„„„„„„„„„„3

(四)税率设置不科学„„„„„„„„„„„„„„„„„„„„„„„„„„„„„3

(五)个税征管制度不完善 ,税款流失严重„„„„„„„„„„„„„„„„„„„„3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政策建议„„„„„„„„„„„„„„„„„„„4

(一)逐步加大个税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提升个税地位和作用„„„„„„„„4

(二)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分类综合课税模式,促进税负公平„„„„„„„„„„„„4

(三)确定灵活的个税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扣除指数化调整,公平税负„„„„„„„„5

参考文献„„„„„„„„„„„„„„„„„„„„„„„„„„„„„„„„„„

5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税务专业税务101班,刘祥)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列入了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并随之成为备受社会关注、改革最为活跃、潜力最大的税种之一。我国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自1994年开始实行的,途中经历了几次改革调整,从大体上来看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比较符合,但近几年,随着社会民众的收入逐步提高,收入结构出现不平衡以及经济来源多元化,税务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需要针对出现的问题做出更深入的全面的改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现状;问题;对策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别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类。

各类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规定。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特许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采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各类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的费用减除规定和不同的计税方法,按月或按次征收,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基过窄,个税占税收总额比例过低 , 严重制约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范围的确定采用分项列举的方式,极大地限制了税收范围的扩大,造成很多税收漏洞。同时,现行税法规定了大量减免和优惠项目,目前有免税项目1

4项,减免项目3项,税前附加减除项目4项,暂不征税项目9项及其他优惠项目2项,减免优惠之多可谓世界之最,这使得征税范围被大大缩小了。

在我国的统计年鉴中,个税收入被单列成一项计入税收总收入是在2003的统计年鉴中,之前的个税收入都是被列入其它收入中,这也足可以看出当时我国的个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比例之低。从2002年开始,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逐年上升2006年开始出现下降,2002年—2007年基本上处于6% —7%的水平。我国个税收入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时的20万元增加到2007的3185.58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达6.98%,已经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后的第四大税种。

但比照国际经验,我国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显然偏低。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般为30%~50%,发展中国家也达到 8%~12%。随着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大变化,个人所得税对税收收入的贡献也应大大提高,个人所得税完全可以成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中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偏小,比重偏低,严重制约了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

(二)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不符合公平效率原则

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元,其中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 000元,如果扣除2000元的免征额 ,另外10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很难充分体现。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l 1类,并按不同的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分别征税。但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征税范围有限,它主要着眼于有连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单项所得(且多为工资薪金所得),很容易造成逃税、避税行为,可能造成纵向的不公平,导致所得来源多、收入分散的人少缴税,所得来源少、收人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不能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于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三)税负计征显失公平

个税税负公平的实现,需要合理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纳税人的净所得,即扣除了各项必要费用后的纯收入而不是毛所得。现实生活中,由于地域差异及家庭的实际情况,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统一规定纳税人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 扣除额显然是不合理的,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

(四)税率设置不科学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有两套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如: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对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而对一次性收入奇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

这样复杂的税率模式在当今各国的税收制度中都是罕见的,而且与我国当前的税收环境也不相符:边际税率过高,不利于民间投资资本的形成,抑制经济发展;累进级数过多,在实际执行中第五极到第九极的税率形同虚设,最高的边际税率竟达到45%;不利于吸引高科技管理人才,一定程度上反会促使纳税人设法逃避、隐匿应税所得。

(五)个税征管制度不完善 ,税款流失严重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个应税项目(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并相应规定了会计与审计理论研究每个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及计税办法。但问题在于,如此繁多的征收项目,却缺乏足够有效的监管路径。税务登记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漏征漏管的现象比较严重。

2.现在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单位代扣代交,税务部门对工资部分大都是征了税的,这一制度能直接管住的就是普通工薪阶层,然而对补助多数没有征到税,外快和额外收入则是大量逃税。个税申报纳税面窄,征管手段落后,调节力度不够等管理缺陷,造成工薪阶层成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我国出现了穷人税负重而富人税负轻的“逆向调节”局面。

一方面,工薪阶层的工资、薪金所得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为1737.06亿元,其中65%的部分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而据统计显示,我国目前20%的人拥有80%的社会财富,个税的调节功能被严重弱化;另一方面,不少自由职业的高收入者、企业经营者反而能够轻易逃税。在去年的个税自行申报中,年收入超过l2万元的纳税人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截至2007年3月26日,全国自行申报人约100万,只占实际应申报人数的20%,这种结果不得不使人重新审视个税申报制度。同时,税法对偷逃税款行为的惩罚不够重。补税罚款是最常用的手段,这种轻度处罚非但不能起到“罚一儆百”的作用,反倒会有负面的示范作用。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政策建议

(一)逐步加大个税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提升个税地位和作用

拓宽税基,扩大税收范围是当前税改的重点之一。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采用“反列举法”将一切没有明确规定给与免税的所得项目全都纳入课税范围。这样,则无论是周期性所得还是偶然所得,无论是由货币表现的工资、薪金所得还是与此同质的实物所得、福利收入,无论是正常交易所得还是可以推断确定的劳务所得都被包含在征税范围之内;在发达国家,个税收入均是后来居上,逐渐超过其它税种而成为税收主体。以美国为例,早期其个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也不大,到了20世纪40年代,这一状况发生了根本改变,到了90年代,个税收入在联邦总收入中的比重已经达到了45%左右。我国目前的个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约为6%~7%,最高时达到7.28%(2005年),从税制建设的角度看,为了提升个税的地位,必须提高其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从近中期看,应逐步将个税比重提升至10%左右,随着国民财富的累积,未来应将个税建设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

(二)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分类综合课税模式,促进税负公平

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所以,以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核算单位,制定差异性征税标准才能真正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既能坚持量能负担的原则,又能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是一种较为理想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相对于我国现行的分类征收制,更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因而要积极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由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方向转变。可将个人收入分为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对于个人劳务收入,如工资、薪金等实行综合征收的方法,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财产性收入及非经常性收入,如稿费、彩票中奖收入等,依然采取分类征收的方法。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税负收入不公的现象。但这种分类综合所得税的实施,在客观上既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又要求税务机关有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同时整个社会也应具有高度健全完善的信用体系。因而我国必须在完善税制的基础上,积极地加强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目前采用综合制课税模式的国家数量最多,采用分类制和混合制的国家数量较少,且多为发展中国家。税收理论和实践看,综合制是个人所得税必然的发展方向。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已经有相当数量的高收入国家和中低收国家放弃分类制和混合制,转而采用

综合制。由于征管水平和外部环境的限制,近中期我国还无法直接转向完全的综合制,应从“小综合”逐渐过渡到“大综合”。即先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采用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模式。在远期,随着人均收入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再转向完全的综合制,更好地促进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三)确定灵活的个税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扣除指数化调整,公平税负

个税扣除标准应该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而非所有地区使用同一标准,根据各地区平均的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家庭消费水平、物价及各种费用支出水平,划分税收征管区域,进行分别征收管理。

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由于通货膨胀可能会导致纳税人名义收入的提高,使得纳税档次提高,加重了其税收负担,尤其是对于那些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其收入升幅的纳税人,这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可能会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再分配效果。为使个税的征收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避免和减小通货膨胀对纳税人的消极影响,我国应采取所得税指数化措施,如将个税费用扣除额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

参考文献:

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第7篇

□曾琼军 陈晓瑜

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制是从1994年1月开始实行的,至今已有6年多的历史,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运行的实际效应与当初的目标效应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当扩大内需成为目前主要的宏观经济目标时,现行的消费税制更暴露出它的局限性。

一、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

(1)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2)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重征了增值税。(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会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现行消费税征收的税目少且拘于格式化

(1)我国目前只对烟、酒、汽车等11个税目征消费税,对许多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尚未征税。这导致消费税制在宏观调控上力度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如:我国目前许多高档消费品市场供大于求,矛盾突出。据报载,1997年我国VCD的总产量超过1500万台,而全国市场需求量仅1000万台左右;1998年全国VCD的总产量达5000多万台,但市场总容量不超过1500万台,而其中进口产品又占据了约20%的市场,更加剧了VCD生产过剩的现象。另一方面,各地歌舞厅、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桑拿浴室、按摩房比比皆是,经营者有暴利驱动,吃喝玩乐者常常有公款作后盾,公款消费屡禁不止,而此类超前消费行为却未征消费税。(2)涉及对生态环境有害的应税消费品也太少了,对破坏生态的恶劣行为起不到抑制作用。(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消费品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常用品或生产资料,如:摩托车、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

三、消费税的税率不尽合理

现行税目中护肤、护发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已属于生活必需品,税率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还高;汽车轮胎属生产资料性质,且在对其征税后还要对小汽车征税,有重复征税现象,属所征税率过高之列;烟的税率在40%到45%,与大多数国家相比,税负处于较低水平;与卷烟一样,烈性酒如白酒的过多消费会影响人体健康,且过多的生产也浪费粮食,其税率偏低,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属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消费还会污染大气环境,税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也是较低的。

四、目前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过于单一

(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再次,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因为消费者是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商品经过的流通环节越多,价税转嫁次数也越多,商品涨价也就越多,而消费税的隐蔽性特点又使消费者无从区别价税,在递层累计的基础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针对现行消费税制中不尽完善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将消费税由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增加税收透明度

(1)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离,消费者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负担了税收,负担了多少,不存在任何隐蔽性,既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又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方向。(2)明确体现了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需求的政策,如香烟,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对其课征高税,价税一分离,消费者一比较,价格与税款孰高孰低清晰明了,反映了国家的政策倾向。

二、适当调整并扩大征税范围

(1)应增加对一些税基宽广、消费具有超前性质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价高利大的高档消费品进行课税,如保健饮料、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皮革制品、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移动电话等。(2)对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等,以及特殊服务行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虽然已对其征收营业税,但实行的是浮动税率5%-20%,再加上主观因素掺杂的成分太多,因而税率最终确定的选择度较大,无形中给税款流失开了口子。应将其从营业税范围划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相对加重征税程度,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可限制奢侈消费行为。(3)增加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的征税,如卫生筷、塑料袋等。(4)对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可少征或不征消费税。

三、调整部分应税产品的消费税率

对于烟、烈性酒、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可适当提高税率,真正做到“寓禁于征”,同时,也有必要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来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保护环境;另外,针对目前我国消费疲软、生产过剩现象,政府可利用税收,一方面通过扩大征收范围以抑制盲目投资,另一方面,也可适当降低某些产品的税率,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如可适当降低小汽车、摩托车的税率,也能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甚至可以取消征税。

四、拓宽课税环节

消费税征收环节不应仅局限于生产与进口环节,还可推行到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商品交易会现场及消费行为发生时刻,并可采取多环节并行征税的办法,以此扩大税基,增加收入。(1)增加对批发、零售等环节征收,可体现调节的目的,减轻生产企业的负担。(2)对烟、酒等某些市场需求量大、物价上涨快的行业,可多环节并行征收,以防止企业用转移利润的方式避税。(3)对金银首饰、各种高档娱乐、高档电子电器的消费行为开征的消费税,可在消费行为发生时缴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第8篇

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政府可利用税收手段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保护环境。世界各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针对环境资源问题的税制,我国的资源环境税制是从改革开放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按调控目标可分为对资源开采的税收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对资源进出口税收政策,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资源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关税等。我国资源环境税制的制定为我国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在实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还不能充分发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促进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

一、现行资源环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税设计不当。现行资源税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在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一是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合理利用资源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二是征税范围过窄,只是对原油、天然气、金属和非金属矿、盐等资源征收资源税,而且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资源税侧重于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而对可再生资源则没有给予应有的政策重视和支持,以至森林无度砍伐、水土流失严重、沙漠化现象日益严重:三是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使得企业对开采而无法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负任何税收代价。

(二)环境保护的税费关系尚未理顺。现行环境保护政策主要是政府收费,税费关系尚未理顺。环境保护的行政收费法律层次低、设计不合理,税收缺乏系统性、针对性,相互矛盾,未能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作用。第一,行政排污收费未能解决好环境问题。一方面,虽然我国排污收费的面比较宽,包括污水、废气、废渣、噪声4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但收费标准过低,所收取的费用远远满足不了治理环境的需要,起不到限制排污的调节作用,且排放标准定得较低,导致了企业宁愿交纳少量的排污费,也不愿主动治理或少排污的情况。另—方面,目前的排污费返还方式不利于环保资金的统筹使用与合理安排,根本无法形成环保的综合治理。此外,在征收方式上,排污费是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大,而且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第二,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缺乏,大多为临时性、阶段性的保护政策,表现出零星、分散的特点,缺乏系统性。第三,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优惠政策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非常欠缺。第四,某些优惠减免措施在扶持或保护一些产业或部门利益时,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起了推进作用。如为保护农业而对农膜、农药尤其是剧毒农药等减免增值税等。

(三)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税制设计不合理。我国现行主体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等,都与资源有效利用密切相关,但其设计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1)现行增值税为生产型的,不能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进行抵扣,使得环保、资源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缺乏更新和改造资金,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而且,增值税减免在促进资源利用方面覆盖范围过窄,没有对节能产品免征或适用低税率的规定;对能源产品普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构成了产品最终价格的一部分。(2)现行消费税在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其利用效率方面发挥的作用有待加强。目前我国对汽油和柴油征收消费税,但是油品的总体税收负担为23%左右,大大低于国际水平,不利于提高石油的使用效率。还有,对塑料制品、竹木筷子、白色污染品等有损于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消费品还未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从2006年起,一次性木筷子、木地板等已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结构不合理、税前扣除标准低。对环保企业的发展、技术开发投入缺乏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对节能设备投入也没有税前扣除和加速折旧的优惠。对企业生产节能产品、开发技术和使用节能设备的鼓励作用有限。

二、资源环境税制的优化对策

鉴于我国资源环境税制存在的不合理、不系统、不科学之处众多,需对其进行合理科学规划、设计和优化,以更好发挥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

(一)资源税的优化。根据资源税的不足,建议进行如下改革:(1)扩大覆盖范围: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藏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显然,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显得过窄。如果考虑到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考虑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优质耕地资源、渔业资源等。对现行资源税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成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2)调整计税依据。资源税是对开采利用国有资源征收的税,只要开采了国有资源,均应缴纳资源税,而现行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中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显然不合理。本着简化税制的原则,应将计税依据改为按开采数量计征。(3)提高税率,充分体现国有资源的价值。对原油、金属类矿产资源、矿泉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稀缺度高的自然资源从高设计税率,其他类资源可相对从低设计税率,以体现国有资源的价值以及对自然资源稀缺度的调控。

(二)开征各种环境税。环境税能够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抑制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从而对改善环境资源有显著的刺激作用。我国还不存在完全法律意义上的环保税,而排污费法律约束力不足,设计不合理,难以发挥环境保护作用。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将宜于以税收形式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实行费改税,分期分批开征以下税种:(1)空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改为税,对固定的大排放源(如电厂、工业区)进行定期监测,依据监测数据计征税金;对小排放源则直接按其消耗燃料的含硫量来征收。碳税是对油、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征税,税基是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来确定,不同燃料由于其排放量不同,税率应不同。(2)水污染税。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3)垃圾税。可先对工业垃圾征税,然后逐步对农业垃圾、生活垃圾征税,其计税依据可以选择按重量征税、按体积征税、按住房面积征税或按人均定期定额征税。可以借鉴荷兰的做法,以生活废弃物为例,根据每个家庭装满垃圾箱的数量和每个垃圾箱的单位税额来征收。(4)噪音税。可考虑对特种噪音,如飞机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税。

(三)相关税制的改革与优化。现行主体税种在征税范围、税种类型和税率等方面需做相应的调整与优化。(1)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把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危害的消费品都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如对在生产消费或处理过程中,对环境有害的电池、一次性餐饮用品、塑料包装袋及其他一次性商品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现代生活中琳琅满目的各类洗涤用品,如洗涤剂、洗衣粉、洗衣液等等,它们大都是含磷的非环保型产品,即使是不含磷的上述产品,长期使用也会破坏环境。因此,也应将此类产品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以此体现国家限制污染性商品的生产与消费政策。(2)扩大增值税免减征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可以考虑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节能新产品适用低税率或者给予免税;对环保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3)调整进出口税率。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预期污染而又难以治理的进口原材料、产品征高税:对进口环保设施和材料则采用低税率,对能耗大、污染强的出口产品降低出口退税甚至征出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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