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风险评估制度

2024-09-08

学校风险评估制度(精选9篇)

学校风险评估制度 第1篇

学校风险评估制度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校风险评估机制。把学校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制定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对重大事项实施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充分尊重和运用预测评估结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学校稳定问题的发生。实现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有机统一,确保学校的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学校风险评领导小组

三、主要内容

在学校的改革发展中,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改革等重大事项都要进行风险评。

每个重大事项实施或出台前,由学校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客观、准确、公正、实效的原则,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责任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事件对师生有重大影响的,由校长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凡涉及教学工作的决策由教务处、教科室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凡涉及师生参与的重大集体活动由团委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凡涉及建设、后勤管理和改革的决策由总务处负责进行评估。其他工作部门在本部门作出涉及全校性的重大决策前,应主动进行风险评估。

五、工作程序

(一)确定评估对象,全面掌握情况。对拟定的每个重大事项,都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查阅、收集相关文件、资料,调查专家、业主、相关领导,召开教职工及利益相关的人员代表座谈会,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等方式,了解掌握所评估的对象的有关基本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二)缜密分析预测,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了解掌握到的有关重大事项的第一手资料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分析预测,科学、客观地作出评估。

(三)制定维稳预案,落实维稳措施。针对预测评估结果中的涉稳较大隐患,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充分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原则。

学校风险评估制度 第2篇

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关于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对我校党风廉政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要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二、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学校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树立廉洁从政的意识,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财政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决定,并认真对照检查,切实贯彻执行。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表现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擅自招生,任何人不得以权谋私,放弃原则。

四、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用公款支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有关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应婉言谢绝,实在谢绝不了的价值超过200元以上的应按规定上交办公室进行登记,统一处理。各种会议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五、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六、外出执行公务活动一律按规定住内部招待所或政府宾馆;不得利用出差、开会或学习等工作之便绕道公费旅游或接受有关单位邀请游山玩水。

七、严格管理机构经费,节约经费支出,坚持勤俭办一切事情。

八、任何人不得利用上班时间炒股。

九、不准以学校名义为任何单位筹资作证;也不得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禁止私自从事经商等营利活动。

浅论高职学校财务风险评估及预警 第3篇

我国的高职学校, 多是由原有的中专或者教学机构合并等方式扩大经营的, 区别于普通本科高校, 它的职业性更强, 对于学生的实践能力要求更高, 对于学生的培养成本相应也较高。高职学校在扩大经营过程中, 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资不抵债等现象发生, 使得财务风险隐藏在高职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中。近几年, 特别是教育系统改革的过程中, 高职学校不断发展扩大, 但是也偶有盲目扩张、过度负债、管理不利、风险意识不强等现象随之而来, 对高职学校的教学、科研、发展等各项工作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高职学校财务风险成因分析

(一) 收入能力下降和银行贷款等导致的风险

高职学校的收入来源主要有财政预算、学费收入、科研经费等几项, 前两项都是与学生数量相关的, 最近几年, 学生就业效果不好、适龄学生留学、考生人数减少、本科院校录取门槛降低等因素均引起高职学校生源减少, 直接影响财政和学费收入, 导致收入面临风险。高职学校为了维持经营和发展, 转向银行贷款, 甚至大型的基建与大宗采购等都依靠银行贷款这个单一的融资渠道, 贷款缺乏理性, 高职学校在办学经费紧张的同时面临高额的贷款利息, 常常产生银行贷款利息按期无法支付等风险。

(二) 内部控制缺失与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

高职学校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细化, 细节欠斟酌, 对于具体内容偏离实际, 或不够严密, 太泛泛, 或流于形式, 高职学校将通用的内控模式套用于自身时, 未能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其自身因素与时俱进的进行修正和调整。如在经费使用上, 缺少有效监督和管理, 未能给予真正实施开展工作以有效性的指引。在大型基础建设方面, 可行性分析不够精细, 盲目扩建。在资产管理上, 教室、实验室等资源闲置, 设施设备管理维护不善。在采购环节, 受高职学校自身经营性质局限, 在大宗设施设备与图书采购环节缺少阳光采购机制。在预算控制的制度方面, 或预见性低, 或内控执行力度差, 缺乏有效性。

(三) 在财务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上缺乏系统性

高职学校财务风险评估与预警就是指在对风险情况进行财务数据分析后识别风险类型及等级等信息, 对风险损失量化, 确定量化指标, 明确各种财务风险的预警指数和临界值, 设计风险预测模式和预警流程的系统机制。多数高职学校都未设定财务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 风险源排查不彻底, 已存在的财务风险管理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不完善的模块, 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表面化、形式化, 给各项工作留下风险隐患。

三、高职院校防范财务风险的有效途径和思路

(一) 合理拓宽经费等收入渠道

高职学校应从资金管理上加大力度, 在筹资融资上, 积极探索更有效的方式, 增加校企合作定向培养、社会力量联合办学, 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 降低银行贷款等融资的比率, 此外, 要加强对银行贷款的管理, 对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要有系统的规划。在科研项目上争取早日落实生产,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实现效益。对于有条件的高职学校可以将食堂、闲置公寓开展社会化经营, 也可以将闲置的教室、场地积极对外出租, 获取营业外收入。高职学校也可以根据师资规模、社会就业岗位需要等情况适时开展面向社会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职称的靠前培训, 从多种途径解决资金困难问题, 改变单一依靠贷款的局面。

(二) 加强预算与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随着我国高职学校的整体发展, 对高职学校的科研项目也越发重视, 因此, 如何切实有效的开展科研经费的利用效率确保费用不被挪用、不被浪费很有必要。高职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科研经费控制制度, 确保资金合理运用。在经费的具体使用上, 要尽量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 注重投入成本与生产效益的比重关系, 特别是对于大型基本建设方面, 要加强好基本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避免无度的债务扩张模式。预算管理对于高职院校讲, 是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及需求对高职院校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予以优化、考核, 对资产分配的过程进行管理, 对内部资金运用给与科学预算。加强预算管理, 确立预算管理的地位, 坚持收入支出统一划入预算机制的管理模式, 同时将高职院校取得的各项科研经费进行统一管理, 落实专款专用政策, 具体费用开支做好项目统计与独立核算工作, 建立明确账目管理方式。在二级院系独立核算的过程中, 定期对高职学校管理机构申报预算及资金的利用情况, 既放权, 又很好的集权, 做到二级院系的财务活动在高职学校的可控范围内操作。在高职院校的资产管理过程中投入现代化控制手段和技术, 科学开展控制措施,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优势, 开展资产动态管理。根据不同资产的性质, 进行分类管理, 形成系统化的资产管理体系, 将资产管理纳入到高职院校的整体管理体系中, 不断开发资产使用价值, 对生产和科研等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要加大保护力度, 并确立无形资产的归属地位, 避免资产流失。构建现代化信息系统平台, 强化信息共享的职能, 监督资产管理制度具体实施, 通过加强资产模块的管理, 有效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三) 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

目前很多高职学校尚缺乏财务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 即使有的高职学校有相关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 但是不够量化, 更多侧重于定性分析和凭借经验得出结论, 而且也尚未应用信息系统来从事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作。

本文认为高职学校在建立财务风险管理系统时首先要对财务数据进行准确分析, 资产负债表、资金计划、各时段预算、银行流水、贷款使用明细等都是可以分析的原始资料, 在此基础上, 设置相关量化风险指标, 如偿债能力指标、运营绩效指标、收益能力指标和校办企业投资风险指标, 具体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资产负债比率、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 以及资金周转率、应收账款和账龄等指标, 在分析方法上可以用综合指数法、模糊数学方法等, 同时高职学校的财务风险管理系统应以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前提, 实现科技化、自动化的管理, 对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以及对指标的设定、预警、风险信号发出等充分运用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 在对各类风险源的监控上应综合静态与动态的功能, 为各种财务风险的规避、防范、转移和抵御提供技术支持。此外, 财务风险管理系统是要为高职学校各类财务风险损失实际降低提供手段和方式的, 需要全校共同认真对待, 系统的设计、运行、修改、完善都要依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反复验证和修订, 同时注意系统完善的投入要考虑成本因素, 应以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和分析为前提, 充分考虑系统投资的效益。

四、结束语

高职学校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 在内部控制与管理上, 要提高财务风险意识, 做好现金流的管理工作, 在资金使用上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加强信贷资金及贷后管理工作。在构建财务风险评估及预警机制上应用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 加大动态管理技术力量, 确保风险评估及预警机制更科学有效, 对财务风险防范、预测和财务危机的应对上要科学及时。总之, 财务风险的管理是一个循序渐进和不断修正的管理过程, 高职学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 才能保证高职学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对教育系统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 自主办学等多项措施产生的作用也日益突显, 高职学校快速发展的同时产生的管理问题也日渐增多。扩大招生, 生产、教学、科研综合项目的开展, 高科技研发项目建立, 外部投资加大等企业行为的经济事项, 给财务管理方面带来的风险越来越大, 原有的经营模式和风险管理系统已无法满足新的高职学校管理体系。本文从高职学校的财务风险出发, 对引发财务风险问题的原因展开分析, 提出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对财务风险进行科学预测评估、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等具体的策略。

关键词:高职学校,财务风险,评估,预警

参考文献

[1]景静.基于模糊评价法的高职院校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分析[J].商业会计, 2013:80-82.

[2]冼永光.高校财务风险预警指标的建立及运用[J].企业经济, 2011 (3) :165-167.

英国高等学校的学术评估制度 第4篇

英国高等学校评估制度实行多年,已成为英国政府和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局(Quality Assurance Authority,QAA)是英国高等学校评估的一个主要机构。此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质量评估由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通过研究评价运动(Research Assessment Exercise,RAE)进行;英格兰教师培训局和教育标准办公室、苏格兰教育督导团、威尔士教育督导团以及北爱尔兰教育与培训督导团分别对所属学校教师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各高校也设立了内部质量保障程序;获得某种专业或职业资格的个别课程由专业、法定或监管机构进行鉴定。例如,英国医学总会对英国的医学课程和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进行鉴定。

英国高校的学术评估制度(Academic Audit)是对英国高校教育质量和标准进行评价的重要评估制度。学术评估由QAA组织实施,通过学术审核,确保大学教育质量和标准得到维护和提高。学术评估采用一体化的新评审方法,侧重于教学质量和学术标准的设立、维护与提高。学术评估周期是6年。周期内,每个学校和所有学科都接受一次评估。现就QAA机构及其学术评估制度作以下介绍。

一、QAA简介

QAA成立于1997年。在此以前,英国有三个评估系统:(1)学术质量审核,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各大学设立并进行评审;(2)教学质量评估,由高等教育基金会进行评定,以确保政府投资用于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3)专业资格鉴定,由专业和法定机构对专业课程进行鉴定,以保证课程设置能够提供行业所需的部分或全部技能。1997年,在上述三个评估体系的基础上,英国成立了QAA,并开始实施高校学术评估制度。QAA是一个独立机构,其运行经费来自高校的筹款以及与主要的高等教育拨款机构所签署的合同经费。QAA董事会由14人组成,其中,4人由大学和学院协会任命,4人由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指派,另外6名成员来自工商、金融或其他行业并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制定政策和发展战略,聘请首席执行官负责日常运行。QAA定期出版《高教质量》。

QAA独立于政府,公立执行机构代表大学和学院协会,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专门机构。主要任务包括:(1)评估大学教育质量和标准,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标准得到维护和提高;(2)评审高等学校授权其他合作机构开设的课程和颁发的学历学位具有相同的学术标准;(3)审核与国外授予英国学位的学校之间的学术合作关系,评判英国学校在国外授予学位的标准和课程设置质量,增强英国大学和学院在海外办学的信誉;(4)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中心、社区活动中心或者大学设置的大学预科课程;(5)就高等教育学校申请学位授予权和大学资格向政府提供咨询。

QAA评审人员大多数是学术界人士,但必要时,评估组也会从工商业及其他行业吸收成员。QAA每年聘有大约1 000名学术界人士担任评审小组成员。通常,评审人员来自两方面:(1)专业评估员,需具有相关专业丰富的教学经验或相关领域和职业丰富的经验;(2)评估协调员,通常在多学科领域具有高教专业评审和质量评估方面的丰富经验。评估组通常由3~6名专业评估员和一名协调员组成,评估员数量将根据学校全日制学生数量来决定。所有评审人员在参与学校评审前都接受培训,培训内容与即将开展的评审类型相结合。通过培训,评估人员需了解评审的目的和目标,掌握评审程序、数据采集、分析和检测以及形成判断和准备报告的技能等。

二、学术评估方案和内容

QAA的中心工作是评估英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标准,评估共分两方面:(1)审核各大学和学院为管理其总体教育质量和标准所采取的手段;(2)审查各个学科领域的学术水准和教学质量。为做好大学评估,QAA编写评审手册,制定评审方案,确定评审内容。每年评审的程序、原则和内容保持不变,重点是保证学术标准和质量的确立、维护和提高。学术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学校的每一学科领域做出学术标准和水平的评判,包括:是否有清晰并且和学位学历框架及相关的学科基准表述相符合的学习结果;教学计划的设计是否能够实现欲达到的学习结果;评价学习结果时所用的评估手段是否有效;学生取得的成绩是否与欲达到的学习结果和学位、学历水平相符合。

第二,对学校学习质量做出评判,对照教学的总体目标和课程设置考察预定学习结果,在学校的每个学科领域内,对提供给学生的学习机会的质量进行判断。评审人员考虑以下几方面:教与学的有效性,即有关大纲内容和课程设置目的;学生进展,即招生、学术支持、学业的进步;学习资源,即图书馆、设备、住宿和工作人员是否充足,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利用。

第三,校级评估涉及整个学校所承担的质量和标准管理方面的最终责任,尤其牵涉到学校作为发证单位对学位学历颁发权的使用。例如,考察学校批准、监督、评审学术课程的程序,学校对外界检查员、学科评审和其他外界审查的反应程序,学校评估程序的总体管理,学分制度的总体管理,与其他学校合作的管理等。

三、评估程序与评估方法

学术评估主要包括三个过程:评估前的准备、评估阶段和评估报告的发布。

1. 评估前的准备

评估前的准备包括根据学校提供的课程信息与学校共同确定考察的范围和内容,确定评审计划、评审小组和评审时间。步骤是:(1)学校自评。评审前,每所大学或学院首先要进行多次内部的自我审查,确定其自身优势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形成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给QAA,报告作为外部评审的一个重要条件和文件。(2)召开预备会议,评审协调人与学校指定的教职人员参加,要求校方准备诸如最新的学生数据,了解评审的方法等。

2. 评审阶段

在校评审时间通常为6周,其间,评审人员将充分收集有关材料并核实与自评报告是否相符,在此基础上对学校的学术标准和质量做出评价。

主要方法包括:(1)根据需要召开多种评审会,包括教职工会议、在校学生会议、往届学生会议,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2)收集材料,包括学生作业,学校各委员会、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内部报告以及外部考评人员和审计机构的报告;(3)教学情况评审主要通过学校的报告、课堂教学观察计划、学生调查问卷分析及反馈、教学资源的使用和学生的表现情况等进行;(4)根据对学校学术标准和质量的评审情况做出评价,其中,对学校学术标准和水平做出“值得信赖”、“部分值得信赖”或“不值得信赖”的评价;根据学习质量情况做出“值得表扬”、“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价,表扬——学校的工作绝大部分运作良好,极利于预定结果的实现,通过——能够实现预定的结果,但还有缺点需要改进,不通过——提供的条件不足以实现预定的结果,急需大幅度的改进;根据学校维护和提高学术标准和质量情况做出“总体可信赖”、“部分值得信赖”或“不值得信赖的评价”。如果评审组对学校做出“不值得信赖或不通过”的评价,则QAA将派员参加评审(价)会议以确保采用正确的评审方法,但不参与评价。

各评估类型中的评审内容及结果见表1。

3. 公布评审报告

评审结束后,评审组根据评审和评价情况形成报告并征求学校对报告的反馈意见,经修改后报QAA公布。其中,学术标准和水平的评审报告涉及预定学习结果的合理性(与相关课程基准表述、学位学历框架以及总体教学目标有关),教学计划的设计和评估安排的有效性(与欲达到的学习结果有关)和学生的实际成绩;学校学习质量的评审报告涉及教学资源的有效性和对促进学生学业和成绩的学术支持的有效性;有关学校在标准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评审报告涉及学校颁发国内、国际承认的学位学历的程序和过程的健全性与安全性,尤其是课程的批准和评审,学分和学位学历安排的管理以及评估程序的管理。

报告列出的行动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危急——对学术标准、学术质量具有威胁,急需改正;可取——有威胁到学术标准和(或)学术质量的可能,需进行预防性或较缓和的改进;合意——有增强学术质量的潜能,并(或)能进一步保障学术标准。

评判结果是按照可信赖的程度给出的,这种方式可以用来评判学校在学位学历标准和课程质量管理上的有效性。如果学校诸多方面被归为“危急”(需要采取根本性措施)一类,造成整个质量保障计划效率低下,那么,学校的安排不可信任。如果只有少量记录归为“危急”一类并且这些措施易于施行,或者大量的记录是“可取的”,那么就只能说学校的安排是“部分值得信赖”的。其他情况下可以说学校“总体可信赖”。

四、评估结果的反馈

如果不同意评估结果,学校可以提出投诉或申述。投诉表示对评估的有关工作不满意,申述表示对评估的某种看法和决定不赞同。学校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申述,条件是评估组对学校学习质量做出“不通过”或对学术质量做出“不值得信赖”的评估决定。如果评估结果是“不通过”或“不值得信赖”,一般来说,一年之内会再进行一次正式的评审。

如果不赞同评估决定,有关学校须在收到评估报告初稿时提出具体意见;如果意见被采纳,学校在收到报告第二稿一月内提出书面申述,提出评估方法上的问题导致“不通过”或“不值得信赖”的结果并说明理由。QAA董事会下设机构将负责学校申述问题的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提出维持或修改评估决定,或选派新的评估组重新进行评估,给出新的评估意见。QAA董事会将在收到书面陈述三个月内答复有关学校。如果评估结果修改为“通过”、“值得信赖”或“部分值得信赖”,评估结果将被记录为通过。如果陈述程序完成,评价结果已做修改,评估报告即可发布。

五、高等学校评估的意义

评估可以确保公共教育经费有效地用于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鼓励学校修正在教育质量维护方面的不足;同时,评估结果将作为高等教育拨款机构实施学校经费拨付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发布评估报告,可以鼓励学校改进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共享好的办学经验;也将为公众提供高等教育信息并促进公众对高等教育情况的了解。

需要说明的是,QAA不进行大学和学院排名,英国大学排名主要由一些报纸根据不同渠道的信息评选和发布。

(作者单位:中国驻英国大使馆教育处)

家长学校教学评估制度 第5篇

家长学校教学评估制度

1、教职工要按时到班,保证上课时间,授课质量,为学员建立考核档案。

2、认真备课,认真上好每次课。

3、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把握教学方法。

4、坚持家访制度,及时吸收家长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5、经常总结教学的成败得失,不断上新的层次。

6、每课时要有规范系统的教案:授科内容一定要慎重选择,符合授课对象的要求。

7、带头学习家教知识,提高家长素质和家教水平。

8、协调或帮助学校搞好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9、了解家长对教学方面的要求,及时与家长沟通孩子的成长情况。

学校去极端化工作评估激励制度 第6篇

根据精河县教育系统去极端化工作的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分析研判水平,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的精神和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每周召开一次去极端化例会。

2、参加人员由去极端化小组领导班子以及全体教职工。

3、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本校矛盾纠纷隐患排查调处和去极端化工作信息,日常接访中掌握的信息、班主任上报的信息等

4、会议由去极端化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

5、特殊情况,去极端化小组可随时召集全体人员开会研究,处置突发事件。

6、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信访综治维稳信息。

学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评估报告 第7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XX区教体局,关于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活动精神。进一步强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意识,建设反腐倡廉制度体系,逐步形成齐抓共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度,努力做到制度建设与业务建设相互促进。现将中心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评估报告如下:

一、对学校领导班子采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组织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评价客观,促进了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从测评结果看,群众满意度较高,多数单位评价等次为“好”的比例达到了100%,最低的也达到了95%。

二、学校对教师进行召开教师代表、学生家长、群众代表、人大代表进行征求意见进行评议。通过评议,教师们能够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能够关心学生,没有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暗示购买辅助读物现象,也没有办辅导班现象,他们能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满意度100%。

三、搞好制度创新。坚持改革创新,适应从源头上加大预防反腐败力度的需要。针对教育改革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针对一些腐败行为常常采用边缘的、间接的、隐蔽的方式进行的实际和特点,以规范权力正确行使、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空间为目标,制定出台一批新的制度和规定,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为深入推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建立规范学校教育收费办法、政务、校务公开制度和满意学校创建、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办法等多项制度,同时开展领导干部廉政承诺活动,公开举报电话,签订廉政责任书,要求做到“七不准”,即“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冷硬横推”、“不准敷衍塞责”、“不准漂浮虚假”、“不准欺上瞒下”、“不准乱收费用”。在教师中开展“教师诚信宣誓”、“签教师廉洁承诺书”、“ 教师职业道德承诺书”、“严禁办辅导班承诺书和送”“教师给学生和家长的一封廉洁承诺信”等活动,使教师自觉做到身不为虚名所累,心不为金钱所动。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将廉洁教育作为实现教学过程中“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风险评估制度 第8篇

一、高等学校贷款的特点

高等学校贷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高等学校贷款是指高等学校自身和学生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狭义的高等学校贷款是指高等学校自身购置设备和校园基本建设的贷款。本文研究的是狭义的高等学校贷款。高等学校贷款有如下特点:

第一,大部分贷款属于信用贷款。高等学校不可将其资产作抵押,也不能为其他单位作担保,高校也很难找到为其贷款担保的单位。大部分校办企业的规模较小,可能提供的资金担保也较小。在高校贷款时,银行往往提供许多限制条件:以学费收入作为抵押或工资代发放权。

第二,高校相应的配套资金不足。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划拨建设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国家预算划拨资金往往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且拨资金明显不足。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要30%的自筹资配套资金,但许多高等学校根本没有能力提供30%的自筹资金。

第三,贷款投资期限较长。高校贷款的期限一般较长,因为贷款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建设周期较长,资金占用时间很长。高校贷款政府往往给予一定的贴息政策,通常情况下高校有能力偿还因借款产生的利息。但是本金的偿还具有一定的难度,高校往往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进行资金运作。

第四,还贷资金来源不足。高校的经费主要来源有学费收入、教育经费的划拨、校办企业的收入等。但是这些资金来源非常有限,并不足以偿还高校贷款。

二、高校贷款风险及类别

(一)高校贷款风险的涵义

高校贷款风险是指高校在运行过程中因贷款失当而造成的主客观条件恶化或其他情况致使高校的资金、财产、信誉遭到损失的可能性。高校贷款风险与企业风险相比有其固有的特点:一是政策性强。高校的贷款额度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如果政府给予支持则高校很容易贷到资金。二是潜伏性强。高等学校的贷款风险不容被发现,难以按照常规方法进行估计,具有很强的潜伏性。三是无盈利性。四是非补偿性。五是无再生能力。

(二)高等学校贷款的风险类别

1、利率上升风险。国家的利率政策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进行调整。当国家存在通货膨胀时会提高利率,使得高校的资金使用成本上升,高校的还款压力增大。当国家存在通货紧缩时会降低利率,高校的还款压力降低。利率政策对高校贷款的影响较大,存在较高的风险。

2、高校资金匮乏风险。目前,我国高校贷款数额巨大,几乎所有高校都有贷款。随着扩招的进一步加大,高校基础设施存在严重不足,许多高校开始大兴土木建设新校区。有的高校贷款数额惊人高达几十亿。目前我国高校贷款总额在3000亿元以上,平均每所高校的负债额超过1亿元。巨额的贷款不仅增加了高校的办学成本,还影响到高校资金的正常运转。

3、再筹资风险。高等学校连续扩招,高校建设所需资金大部分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贷款,高校的贷款数额增幅较快。高校负债高筑,加大了其再融资的难度。当高校向金融机构再融资时,金融机构会提出许多苛刻条件,来降低自身的风险。如提高利率、提供第三方担保等。这时高校的融资能力明显降低。

三、高等学校贷款风险评估体系设计

(一)高等学校贷款风险评估体系设计原则

第一,灵敏性原则:风险评估体系要求要有较高的灵敏度,能够检测出高效贷款存在的风险。

第二,互补性原则:评估体系中各指标应该相互补充成为一个系统体系,客观地反映高效的贷款风险。

第三,数量性原则:评估体系将各风险指标进行量化分析,用数据指标反应高校贷款风险的大小。

第四,特殊性原则:高校的贷款与其他法人组织的贷款风险有所不同,在设计该指标体系时要能够体现高校贷款风险的特殊性。

(二)高校贷款风险评估体系的构成(见表1)

四、高等学校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实证分析

以河南某高校为例,2009年12月31日基本资料如表2所示(本年需还贷款为4500万元)。

依据以上数据,指标计算如下:

资产负债率=130819000/608921000=0.2148,说明在总资产中有21.48%是通过借债来筹资的,长期来看还是安全的,但是仍然很低。

本期安全系数=(12000000-92600000)/45000000=0.6089<1,说明本期资金收入净额不足以支撑到期债务,财务状况比较紧张。

已获利息倍数=8100000/6800000=1.19>1,说明该高校获利能力对利息的偿付是有保障的。

总体分析,该高校财务状况不容乐观,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个风险主要来自于举债,这是在近几年高校合并热、建设热的形势下许多高等学校存在客观贷款风险。

参考文献

[1]、罗昆.化解高等学校巨额贷款负债问题的策略研究[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7(2).

[2]、介新.高等学校贷款风险问题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胡新华.高等学校贷款探析[J].事业会计,2007(4).

[4]、徐少锋.论中国高校的筹资对象与策略[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3).

学校风险评估制度 第9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监管;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程序规则;评估模式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1-0129-006

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大头娃娃”奶粉、红心鸭蛋、多宝鱼到三聚氰胺、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故一桩桩上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事故的剧增使公众心理陷入种种恐慌,其不良影响使食品行业健康发展面临巨大困境。关注食品安全、解决食品危机,重振食品工业、保障食品畅通已迫在眉睫,其首要任务是转变食品监管理念,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界定及其重要性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界定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一种被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食品安全长效治理机制。1995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召开联合专家委员会,首次在食品安全领域提出风险分析的新理念。风险分析系统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个部分。“风险评估”是指,各种可能对人体产生已知或潜在的不良健康影响的危害(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的概率的科学评估。[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进行风险管理、风险交流的基础,是正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风险管理的前提,它为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是整个风险分析系统的核心部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在国外运用广泛。最早把风险分析引入食品安全监管的国家是美国。1997年美国发布了总统食品安全计划(presidents food safety initiative),指出风险分析在食品监管中的重要地位,并要求国内所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间应建立“机构间风险评估协会”。[2] 2002年欧盟颁布了《一般食品法》,建立欧盟食品安全局,专门从事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2003年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直属内阁管理,由7位食品安全方面的资深委员组成,由其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日本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为基本措施,以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为首要原则,对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监控实施科学评估。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井然有序,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构建。经验借鉴未必总是有效的,但合理吸收总胜于闭门造车,应创设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制度,构建和完善一套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加强与食品相关的危险因素的系统评估。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行政机关转变执法观念,监管理念将由事后监督变成事前预防,能根本改变被动的、事后处理的旧理念。要实现监管效率的最大化,需以危险性评估为基础,明确监管重点,侧重把执法资源配置在那些高风险的食品或其危害方面。

其次,有利于推动相关学术研究的发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检验检疫技术密切相关。科学全面的监测数据是进行风险评估的前提,有效风险评估能有力推动食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检验检疫技术的发展。我国与之相关的毒理学研究、食品污染数据库建设、检验检疫技术等都较薄弱,滞后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将阻碍相关学科发展及其成果应用。

再次,有利于保障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与食品紧密相关的产业若要健康快速发展,需以食品安全为基础,推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向纵深方向发展。“没有形成系统的风险评估机制,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导致消费信心下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产业的健康发展才能得到保障。”[3] 风险评估制度能减少食品产业链条中的监管漏洞,确保与食品相关的产业健康运行。

最后,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与国际相接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食源性疾病呈现出流行速度快、影响范围广、跨国性趋势明显等特点,食品安全监管应更严厉。发达国家依托健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以食品存有风险为借口在国际食品贸易中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阻碍我国食品工业走出国门,民族食品的国际贸易遭受重大损失。为了应对国际食品贸易危机,应借鉴国外先进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经验。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现状反思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加快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立法进程。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的基本原则和保障体系。此后,国务院、卫生部分别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另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机构得以相应创设。2007年成立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最高学术与咨询机构[4],它为风险评估实施提供了人力保障和技术支撑。2009年卫生部组建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各有关部门推荐的医学、农业、食品、工艺、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011年设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全面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交流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技术性的工作。[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立法及其实施得到全面展开,但由于该制度建立较晚,欠缺充分的实践经验,难免存有一些不足。endprint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不足的反思

1.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虽已出台了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等。除了卫生部制定的专门性规范之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规定多分散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风险评估法律不全面,缺乏体系性、规范性的制度内容,且其效力较低。可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体系薄弱,系统化的立法仍待推进。虽然风险分析已纳入法制轨道中,但风险评估法律制度不健全会导致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冲突,风险评估内容规定过于原则性、宽泛性,缺乏清晰准确的界定和合理限制。另外,我国尚未设置科学具体的风险评估程序,评估指标设计较抽象,评估对象范围不具体,评估责任主体不清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已具雏形,但许多与其相关的配套制度仍处于缺失状态,风险评估的启动程序、信息公开度、风险评估救济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亟须建构。食品安全监管有力的欧美国家有条不紊地进行风险评估,其重要原因就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体系非常健全。美国自《食品和药品法》颁布以来,制定大量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法律规则,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和监控措施以及健全的司法审查体系。[6]法律规则数量增多不一定能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公正、效率,但法律体系不足会成为制约风险评估顺利开展的瓶颈要素。与发达国家法律相比,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体系还处于落后环节,欠缺完整统一的立法设计。

2.规范内容欠缺全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是专家依据其掌握的科学知识进行论证,其作出的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的论断必然具有不确定性,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这就要求法律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进行有效规制,使其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然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欠缺有效的规制内容,主要表现为:首先,欠缺风险评估规划制度。食品安全监管具有明显被动性,多数情况下食品监管部门是被新闻媒体推着向前迈进,监管部门常在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中充当“灭火队”角色,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计划性、拓展性和前瞻性工作开展不足,这主要是由缺失食品安全科学规划所致。其次,风险评估的启动程序不足。风险评估缺失会使食品安全风险难以预防,事故频发,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风险评估的过度适用,会浪费国家资源,还可能会演变成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阻碍技术进步,妨碍贸易自由。相关法律规则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程序作了简明规定,但实际上并未发挥重大效用,因为风险评估的启动权完全由卫生部掌握,而作为评估主体的风险评估者仅充当执行角色,这使得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者处于相当的被动地位,无法有效抑制风险评估产生的种种问题。这种由卫生部单方启动风险评估的模式,较为僵化,欠缺严谨,协商机制明显不足,无法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致的弊端。再次,相关信息公开不足。法律规范对风险评估信息内容公开的规定较少,食品安全内容公开的多为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评估的数据、方法、程序等重要内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卫生部应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相关规则仅对风险评估结果作出信息公开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全过程的透明性不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的封锁,会导致评估结果丧失公信力,会使评估过程缺失公众监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并不意味着所有风险评估过程和信息都应封闭,风险评估组织者和据以进行风险评估的数据、方法等重要信息需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评估的风险预防效果才能得以实现。最后,法律责任不具体。风险评估多为内部行政行为,不直接设定、变更或废止被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很少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是法律授权进行风险评估的事业组织,它在履行职权过程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对其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责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文件几乎都是授权性的规定,缺失相应的责任内容,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尚不明确。

3.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为避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受到不良因素干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风险分析制度中明确规定,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应分离。虽然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6条也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但仅由一效力较弱的部门规章来规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设置,降低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关的独立性、重要性,有些“大题小做”。其他法律法规对风险评估委员会的行政依附性有着较多规定,例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采取了“理事会决策监督管理模式”,但评估中心的理事长单位是卫生部,副理事长单位为国务院食安办、农业部,理事单位分别为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仍凸显强烈的行政隶属性,该评估属性违背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其独立性、权威性和科学性难以保障,不利于风险评估积极规制效果的实现。从机构设置、组成人员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仅为卫生部的一个下属单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一项多部门相互协调合作的工作,主要由卫生部启动,国务院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风险评估中心实施评估,再由卫生部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公众通报评估结果。此评估过程具有明显的卫生部主导性,以及对相关部门数据的依赖性等特征,风险评估的科学性、持续性不足,难以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产生。

4.评估模式较单一。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专家委员会主要依据其掌握的专业知识作出具有相当理性的判断,但与普通公众根据主观直觉的判断难免存有一定冲突。倘若一项风险评估结果无法让公众信服,此风险评估的社会效果将不乐观,政府据此采取的风险管理行动就会受到重重阻扰,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将不易实现。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全部由各类专家成员组成,缺少公众的参与,专家“理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并不能带来合法性的预期。2010年“圣元奶粉致女婴性早熟”事件中,卫生部虽通过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了专家检测和评估的结论,即婴儿乳房早发育与食用圣元乳粉无关,但涉事家长对评估结果仍充满怀疑和不信任。[7] 风险评估专家理性与公众直觉间的冲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的单一性应向多元化转变。endprint

三、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法律体系

健全的风险评估法律制度能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系统合力,应加强其法律体系建设。应进一步制定和细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和实施管理细则,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对象范围、实施程序、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特别应建立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风险评估内容和标准,确保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件的可控性。应建立科学风险评估的实体制度和程序规则,积极加强事前预防、注重监管的源头治理,应运用食品安全风险真实数据和监测信息等规范风险评估的方法内容。构建风险评估制度应明确矛盾的大小、分清问题的主次,在一定程度上需摆脱政府“运动式”执法,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的规范性、透明度。国家应尽快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的认定和资格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应科学设计评估机构专家小组和技术成员的选聘、工作程序及责任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程序、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救济、评估者的法律责任等应尽快建立起来,逐步完善和细化其风险评估内容。最终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支撑,其他法律法规相匹配的多层次、系统化的结构严谨、操作性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体系。

(二)规范风险评估程序内容

1.制定风险评估规划。对食品中的农药或兽药残留、铅等重金属问题,应制定具体的监测、评估计划,形成常规性、程序性工作事项,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风险预防的有效性。对三聚氰胺、苏丹红等问题,应健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保证在突发事件中,风险评估工作能及时有效开展。总之,风险评估工作应事先制定具体的计划目标,明确风险评估工作的程序步骤,以及细化风险评估方法,特别应注意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的平衡。

2.规范风险评估启动程序。风险评估制度的过度滥用会形成技术壁垒,妨碍贸易自由,应严格规范风险评估的启动程序。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认为,确定是否有必要开展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者与风险评估者反复沟通后的决策。若要实现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应对风险评估启动程序进行变动,改变由卫生部决定评估启动的做法,重点规定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在启动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明确风险评估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

3.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风险评估应是客观的、透明的、记录完整的和接受独立审核、查询的,有必要加强风险评估信息公开,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仅公开评估结果是不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据此进行评估的信息材料、评估方法、会议记录等信息都应公开,全方位的信息公开有利于减少公众的困惑和恐慌。另外,应不断扩展信息公开渠道:可定期召开会议,邀请相关利益方或公众参与,与公众进行互动,了解公众所需,增强公众对风险评估决策的认同度;积极利用传播媒体,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相关风险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利用网络和咨询论坛等最大限度与社会公众交流,满足其参与权和知情权,风险评估工作应深入基层社区,最大限度保护公众权益。

4.设置合理的责任条款。在不能排除专家不会受到权力、利益影响的情况下,有必要为专家设置责任条款。法律授予专家权利,他们在实施风险评估时也应履行相应义务。专家义务可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要求专家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谨慎履行职责,避免过失;忠实义务要求专家勤勉履行职责,谨遵职业操守。在专家违反注意义务时,仅当存有重大过失或瑕疵才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过失应免责。专家违反忠实义务时,其法律责任应严厉执行,只有专家严格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风险评估质量才能有效保障。

(三)增强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为了促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应提升其机构的权威性,风险评估机构的设置应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增强其机构的独立性和其工作的有效性。风险评估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深厚的专业应用性和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特别应包括与食品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还应吸纳独立的研究机构、咨询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把评估结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决策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最重要、最直接科学依据,以保障风险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应制定科学可行的专家聘任标准和遴选程序,确保评估专家从公共利益出发独立作出判断和提供评估建议。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其下设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8] 食品安全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不是正式的国务院部门,不占用政府编制,但其规格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建议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设置于食品安全委员会之下,其地位与国务院部门相当,以免受卫生部等部门的强制干预,风险评估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将更显著。日本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直属于内阁领导;美国设立总统食品办公室,专门从事食品监管工作;欧盟设立欧洲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对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负责。这些都充分保障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值得借鉴和参考。另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独立实施风险评估不受任何单位和社会团体干涉的规定,应在实践中继续遵循和强化。还应扩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人员范围,把粮食等领域与食品相关的专家吸收进该评估委员会,依托和利用现有的医疗和疾病防控体系,搭建与国际接轨的评估平台。

(四)重构风险评估模式

食品危害具有多重性,危害的多重性意味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也应具有多重性。为了适应风险评估的实际需要,国家需要重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应该摒弃单一风险评估模式,建立综合评估模式。通过多元化评估主体运用多样性评估方法对各种复杂的与食品相关产品多种性状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以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价值冲突,促进建立多种利益主体的妥协与共识机制,确保风险评估结论的相对公平和最佳化。其评估组织应由多元主体组成,至少应包括专家、媒体代表、消费者代表、企业界代表、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人员等;评估原则的多元性应包括分析性原则、协商性原则等;理论预设的双重性,即客观实在性、社会建构性;评估范围的广泛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应扩大到政治的、道德的、文化的和心理的多重维度;评估方法上,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应综合运用。摒弃单一评估模式,构建综合评估模式,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将更加科学、权威。[9]

四、结 语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异常严峻,“食品安全由量的安全问题向质的安全转折构成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基本社会背景”[10],国家正积极转变监管观念,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为食品安全监管理念转变和制度创新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它将迅速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现状。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构建已具雏形,但制度设计中仍有诸多不足,完善风险评估制度既需不遗余力、长期的制度改革,又要积极创设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评估实体制度和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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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5791329.htm,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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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蓝志勇,宋学增,吴蒙.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市场根源探析——基于转型期社会生产活动性质转变的视角[J].行政论坛,201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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