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修理业管理

2024-07-28

机动车修理业管理(精选8篇)

机动车修理业管理 第1篇

【颁布日期】1999.03.25 【实施日期】1999.03.25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8号

【时 效 性】有效 【分 类 号】210301199901 【内容分类】治安管理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

治安管理办法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

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吨贫龋?BR>

(二)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监督做好查验、登记工作;

(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改正。

治安责任人的责任,不得因承包、租赁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承包、租赁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同时承担前款规定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 严禁利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进行走私、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第七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第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

(三)收车人姓名。

第九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

第十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发现下列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一)证明、证件有变造、伪造痕迹的;

(二)送修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或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或车辆有其他明显改动、破坏痕迹的;

(四)送修人要求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

(五)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

(六)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赃物嫌疑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留,并开具凭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是赃物的,应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承修单位可以按正常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改装、拼装、倒卖;

(二)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而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

(三)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

(四)回收报废机动车;

(五)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六)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

第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

(二)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

(三)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

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规定不予改正的,会同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修理业是指经营各种机动车辆修理和具有汽车喷漆、划痕修补等专项修理功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销机动车配件的商店。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是指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提供,仅供参考 ***

机动车修理业管理 第2篇

安管理的规定

更新日期:

2010-9-13 11:10:56

索 引 号:530100-010526-20100913-0001 名 称: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修理业的治安管理,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修理业的企业和个人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对本市的机动车修理业实行治安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具体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各县(市)区公安局治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机动车修理业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机动车修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机动车修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项目、增加经营种类、停业、转业,变更经营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除到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外,还应当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治安责任人的责任,不得因承包、租赁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承包、租赁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同时承担前款规定的治安责任。

第六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承修机动车时,应如实查验并登记以下项目:

(一)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送修人的联系方式;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接车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接车人联系方式。

第七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改装、拼装、倒卖;

(二)改装车型;

(三)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

(四)回收报废机动车;

(五)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六)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车辆时,发现下列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

(一)证明、证件有变造、伪造痕迹的;

(二)送修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三)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或车辆有其他明显改动、破坏痕迹的;

(四)送修人要求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

(五)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

(六)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赃物嫌疑的,应当予以扣留,并开具凭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属赃物的,应及时返还。

公安交通管理、刑事犯罪侦查等部门在执法办案中需要查找的嫌疑车辆,应书面告知同级治安部门,由治安部门向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报查找。

第十条 各县(市)区公安局治安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修理业的治安监督检查等日常治安管理:

(一)定期与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签订治安责任书,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治安责任制度;

(二)定期组织、指导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治安责任人和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治安培训;

(三)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查的信息要及时与盗抢机动车辆信息进行比对,严防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公安局要扩大情报信息来源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经调查核实的举报线索,由办理案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物业管理业涉税热点问题释疑 第3篇

问题:某物业公司外购部分卫生清洁服务, 取得的保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保洁服务, 未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其取得的保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简易计税方法, 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问题:物业公司进行修缮服务涉及的税目有哪些内容?

解读:修缮服务, 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一般纳税人提供修缮服务, 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修缮服务, 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修缮服务, 征收率为3%。比如, 电梯保养服务中的电梯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 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就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问题:某物业公司对一块闲置未开发的土地雇人种植蔬菜与水产养殖, 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物业公司从事这种免税减税或使用较低税率的兼营项目一定要单独记账, 分清不同税目的收入来源。如果未单独核算甚或是一笔糊涂账的话, 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 反而可能面临最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问题:某物业公司 (一般纳税人) 销售、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取得的途径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但现有政策对于各种途径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该如何把握不动产取得的时间节点?

解读:在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政策明确以前, 可以暂按以下原则把握: (1) 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 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 (2) 以自建方式取得, 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 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 (3) 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 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 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 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 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问题:某物业公司最近收到一笔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转租业务收入, 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吗?

解读:根据相关规定【财税 (2016) 36号文】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 若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 再进行转租, 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若是在2016年4月30日后租入的不动产, 则应该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我公司租赁设备一次性收到全部租金, 如何确认收入?

解读:根据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 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根据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 在租赁期内, 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问题:我公司经营租入的房产发生了改良支出, 如何入账?

解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范围主要包括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因此, 经营租入的房产改良支出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问题: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营性租入的不动产在营改增后发生改扩建、装饰装修支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分2年抵扣?

解读:根据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6) 36号附件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 对其经营性租入的不动产发生改建、扩建、修缮、装饰支出的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扣除。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用于新建不动产, 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 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 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 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 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问题:租赁费按简易计税办法5%计算税款, 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 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我公司取得的园林绿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适用税率是多少?

解读:物业公司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 其取得的园林绿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根据相关规定【财税 (2016) 36号文】, 园林绿化属于其他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小规模纳税人为3%。

问题:我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收到物业公司的劳务费发票, 是计入劳务费还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解读: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 (合同) 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 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某物业公司自查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 发现相关会计科目记载有误, 少缴了几千元税款, 这种自查并主动补缴税款的行为, 是否还需要同时交纳滞纳金?

解读:纳税人自查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 补缴少纳的税款的同时需要交纳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 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比如, 某省国税局就明确规定:对自查确认的应补税款, 由纳税人在自查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 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并按规定计算缴纳滞纳金, 同时向主管国税局稽查局报送自查情况报告等相关完税凭证复印件。

小结:关于税收风险与防范

税务风险目前已经被公认为企业经营中的最大风险。物业管理在服务业中显然又属于涉税风险较高的行业。物业管理由于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涉及的税种多和涉税事项复杂的特点, 客观上决定了其与税务机关在具体税项问题上存在争议相对较多。由此, 确保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对于企业掌门人而言自不待言。所谓税收风险是指企业因为税收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因主客观原因导致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发生偏差, 遭受税务等部门的查处而增加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的可能性;二是企业因多缴税款或未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等而减少应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机动车修理业管理 第4篇

1 机动车修理业火灾危险性及不安全因素

1.1 建筑结构简陋、耐火等级低。尤其是个体修理户,大多用油毛毡搭建。

1.2 无防火间距,布局不合理。车库与住宅毗连在一起,既没有防火间距又没有防火墙。

1.3电气线路混乱,乱拉乱接情况普遍。机动车修理业安装的电源线几乎都是临时线,照明灯都不是防爆的。有的冬天还在车库内用电炉、火炉取暖。

1.4 车库内易燃物品成堆,吸烟问题严重。许多机动车修理辅内存放着大量易燃物品,汽油乱存乱放,火险隐患较突出。有的库内还有家具、餐具,有的工人在清洗零件的汽油桶旁吸烟,随地乱扔烟头。

1.5没有配置消防器材,自防自救能力差。有的不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不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不会使用灭火器材,不会扑救初期火灾。

1.6 大部份修理部,集作业间、库房、食宿于一室,堆放的橡胶胎和常备的汽油、柴油都是危险品,而室内同时进行焊接作业,火星飞溅,取暖做饭,明火不断,令人触目惊心。

2、机动车修理业火灾预防措施

2.1 深入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针对机动车修理业火灾危险性特点,制定宣传计划。重点宣传消防管理规定、建筑防火规定、修理业管理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规定。

2.2 大力加强监督管理,层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火险隐患。

2.3 严格建审制度,杜绝私自乱建。对没办理审批手续已经建成使用,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按照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立即进行整改,补办审批手续。对符合建筑防火规范和安全防火要求的,发给“消防安全许可使用证”或“消防安全合格证”。

2.4 深入进行安全防火检查,积极消除火险隐患。公安消防及有关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作用,经常开展对修理业的安全检查。消防监督及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互相协调,制定整改方案,一同检查治理。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强调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一时整改不了又不能保证安全的,消防监督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依法予以查封或取缔。

2.5 制定规章制度,落实整改措施。治理整改机动车修理业存在的火险隐患,单纯依靠检查提出几条意见不行,监督部门必须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并抓好落实。

机动车修理业管理 第5篇

【发布文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发布日期】2004-11-22 【生效日期】2004-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营运业是指从事客货出租汽车(含车辆租赁服务)和长途客货运输活动的行业;机动车修理业是指具有汽车喷漆、划痕修补等专项修理动能,经营各种机动车修理活动和经销机动车配件的行业;机动车交易业是指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活动和经营管理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行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是指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行业。

第三条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机动车营运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各区(县)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机动车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工商、市政工程、市容环节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经营者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每年应分别与市公交公局和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签订治安责任书。

治安责任人的责任,不得因承包、租赁经营等原因转移他人。承包、租赁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租赁等期间应同时承担前款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机动车营运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机械性能良好和安全防护装置完好;

(二)禁止在客运出租汽车车窗上张贴有色膜、反光纸或者悬挂窗帘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粘贴物;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条第六条 机动车营运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

(二)发现可疑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禁运载赃物、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严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妥善保管车辆,停止营运时应将车辆存放在停车场(库)或其他安全场所,不得随意停放;

(六)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及时通知失主或将物品上交公安机关或主管机关,不得隐匿乘客遗失的物品;

(七)专线营运的车辆,不得违反规定串线或跨区营运。

第七条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学习;

(二)出市区或到偏远地区营运的,应向本单位报告并到公安机关设置的治安检查站进行登记,接受检查;

(三)夜间营运时(夏季乌鲁木齐时间20时至次日凌晨5时,冬季乌鲁木齐时间18时至次日凌晨6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女驾驶员不得单独运营,如果运营必须有办理陪车手续的人员坐陪;

2.前排驾驶员副座严禁乘坐男性乘客;

3.前排两边车门卡锁,在车内收款。

第八条第八条 客货出租汽车及长途客运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二)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防止遗失被盗;

(三)严禁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和其他管制刀具;严禁携带迷信、淫秽的印刷品和物品;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违禁品乘车或利用乘坐的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维护公共秩序,积极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

(六)乘车出市区时,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九条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安全隔离装置,并逐步配备通讯报警和其他安全装置。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拆卸和改装安全隔离装置。

第十条第十条 机动车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经营者,发现下列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一)证明、证件有变造、伪造痕迹的;

(二)送修车辆与行使证或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码有改动痕迹或车辆有其他明显改动、破坏痕迹的;

(四)送修人要求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

(五)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

(六)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机动车修理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经营者,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机动车修理业经营者承揽更换发动机或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登记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经营者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机动车修理业经营者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和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机动车修理业经营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改装、拼装;

(二)为无合法手续的车辆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

(三)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

(四)收购、销售被盗窃、抢劫车辆或无合法手续的车辆及机动车配件;

(五)明知是交通肇事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机动车交易业经营者交易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购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交易机动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码、厂牌型号和车身颜色;

(三)交易的时间、地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机动车交易业经营者和参与交易人员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所得机动车而交易的;

(二)交易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被更改或损毁的车辆;

(三)交易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及其他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经营者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报废机动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车身颜色;

(三)收车人姓名。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经营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

(二)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三)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执勤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查验营运机动车辆、驾售人员证照、乘客的身份证件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公安机关可根据侦破案件的需要暂时滞留车辆,暂扣当事人的证照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并开具凭证。经查明确系赃物,依法处理,不是赃物的,应及时退还。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切实保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帮助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及时对治安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三)经常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法律宣传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执勤人员在执行公务和检查时,要统一着装,出示有关证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文明执勤、秉公执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的其他行为,依照公安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的《乌鲁木齐市客货出租汽车业、长途客货运输业、汽车维修和交易业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电动车充电器不变灯修理 第6篇

电动车充电器不变灯的修理

关于电动车的充电器长时间充电不变灯的现象.有时候,是电池干枯造成的有时候,是充电器本身的故障导致的不变灯.如果发现此现象要及时的判断是谁的原因如果不及时修理会把电瓶充坏的.今天我修了一个48V的充电器.用户说刚发现充电器充电一晚上也不变灯.经判断是充电器本身的故障.打开充电器后把它的输出滤波电容(470微法63V)换了充电正常了.此电容有可能只是容量小了,一般用万用表是测不出来的更换此电容最好换一个容量比原先的大点的以免的再发生此故障.充电器里有一个电容烧坏了,虽然不影响充电,但还是要赶快修好。电池也不能充过。电动车充电器是怎么实现充电的时候亮红灯,,充满电以后亮绿灯的主要是通过检测充电电流,刚开始充电时,充电电流很大,此时红灯亮;当充满电时,充电电流变得很小,然后通过开关管切断充电回路,此时绿灯亮

电池一年以后很多会这样,原因是旧电池满电电压比新的要低了!而充电器充满翻转电压不变,所以不会变绿灯。可以改变充电器电压或改变电流取样电阻值来改变充电器的翻转电压

一般来讲就是变压器次级输出端负极至电瓶负极中串联的0.1殴取样电阻,正常为1W或2W电阻

取样电阻是检测充电电流的 也用来判断电池是否充满

取样电阻用来监测电流大小,它串联于电路中,流过的电流越大电阻两端的电压越大。使用时将其两端的电压作为反馈信号。判断电池是否充满

原是0。5欧3瓦,现用1欧水泥电阻并代换行吗?大了会烧开关管,先谢了

水泥电阻行吗?它和取样电阻材料不一样,怕起不到保险做用。谢了。

你说的是开关管源极的那个电阻吧,功率够有地方装就行了

4.直流电压输出过高

这种故障往往是由稳压取样和稳压控制电路异常所至,在充电器中,直流输出、取样电阻、误差取样放大器、光耦合器、电源控制芯片等共同构成了一个闭合的控制环路,任何一处出问题会导致电压升高。

维修方法:由于充电器有过压保护电路,输出电压过高首先会使过压保护电路动作。因此遇到这种故障,我们可以断开过压保护电路,使这压保护电路不起作用,然后测量开机瞬间的电源主电压。如果测量值比正常值高出1V以上,说明输出电压过高的原因确实在控制环路中。此

时应着重检查取样电阻是否变值或损坏,精密基准电压源(TL431)或光耦器(PC817)是否性能不良、变质或损坏。其中精密基准电压源(TL431)极易损坏,我们可用下述方法对精密稳压放大器进行判别:将TL431 的参考端(Ref)与它的阴极(Cathode)相连,串1OkΩ的电阻,接入5∨电压。若阳极(Anode)与阴极之间为2.5V,并且等侍片刻还仍为2.5∨,则为好管,否则为坏管。

5.直流电压输出过低

根据维修经验,除稳压控制电路会引起输出电压过低外,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输出电压端整流三极莒、滤波电容失效,可以通过代换法进行判断。

(2)开关功率管的性能下降,导致开关管不能正常导通,使电源的内阻增加,带负载能力下降。

(3)开关功率管的源极通常接一个阻值很小但功率很大的电阻,作为过流吴护检测电阻。该电阻的阻值—般在0.2~O.8Ω。如该电阻变值或开焊、接触不良也会造成输出电压过低。

(4)高频脉冲变压器不良,不但造成输出黾压下降,还会造成开关功率管激励不足从而屡损开关管。

(5)高压直流滤波电容不良,造成电源带负载能力差。

(6)电源输出线接触不良,有—定的接触电阻,造成输出电压过低。

(7)电网电压过低。虽然充电器在低玉下仍然可以输出额定的充咆电压,但当电网电压低于充电器的最低电压限定值时,也会使输出电压过低。

维修方法∶首先用万用表检查—下高压直流滤波电容是否变质、容量是否下降、能否正常充放电。如无以上问题,则测量一下开关功率管的电极的限流电阻以及源极的过流保护殓测电阻是否变值、变质或开焊、接触不良。若无问题,再检查—下高频变压器的铁芯是否完好无损。除此z外还有可能就是输出滤波电容容量降低,或开焊、虚接;电源输出限流电阻变值或虚接;电源输出线虚接等。

这些困素都不要放过,都应仔细检查,确保万无—失。

6.散热风扇不转

这种故障原困主要是控制风扇的三极管(一般为8550或8050)损坏,或者风扇本身损坏或风叶被杂物卡住。但有些充电器申采用的是智能散热,对于采用这种方式散热的充电器,热敏电阻损坏的概率是很大的。

维修方法:首先用万用表测量—下控制风扇的三极管是否损坏,若测得此管未损坏,那就有可能是风扇本身损坏,可以把风扇从电路板上拔下来,另外接上一个12V的直流电(注意正、负极),看是否转动,还要看有无异物卡住。若摆动凡下风扇的电线,风扇就转动,则说明电线内部有断线或接头接触不良。若仍不转动

,则风扇必坏。对于采用智能散热的充电器来说,除按上述检查外,还应检查一下热敏电阻是否接触不良或损坏、开焊等。但要注意此热敏电阻为负温度系数,更换时应注意。

设备修理管理 第7篇

1、修理管理规定:

1、设备的日常维修本着谁使用、谁保养;谁损坏、谁修理的原则,由各使用或检修单位负责,并实行包机制。各单位根据《煤矿机电设备检修制度》编排好班检、日检、周检、月检及年检计划,并严格落实预防性检修制度,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2、设备日常性检修所需的材料配备件由各设备维护单位上报材料计划,物管科统一购进。物管科应在井口物资超市建立机电设备配备件一站式服务平台,放置刮板机、皮带机及各类开关的通用易损耗材。因材料、备件缺失导致设备停机影响生产的,按照生产影响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确因设备损坏后在工作现场无法修复需要更换的,由设备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按照程序委托修理厂家进行小修、中修或大修。

4、设备修理的评审立项:同台设备修理次数较多,经鉴定论证,虽通过修理能勉强运转,但是精度和效率明显低下的;或者经过修理,虽能恢复其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值的60%的,对于这类损坏的设备应进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立项。

5、设备修理工作要围绕着“质量、价格”两个核心进行开展,要严格执行修前鉴定、修中监督、修后验收制度。(1)修前鉴定 设备进厂后,承修单位对设备进行拆检后,出具自检报告报设备管理单位,由设备管理单位组织设备修理专业验收成员对设备的损坏情况进行修前鉴定,现场拍照,并填写修前鉴定单确定修理方案。

(2)修中监督 设备在修理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设备修理专业验收成员参加修理的过程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有:设备损坏更换的零部件质量、零部件装配的工艺及其它修理的隐蔽工序。监督中要保留文字或图片资料。对外购的轴承等成品零部件,承修单位要提供产品合格证。

(3)修后验收 设备修理完工后,承修单位按照机电设备修理验收标准自检合格,出具自检报告报机电科。机电科按照设备的种类组织设备修理专业验收成员参加现场验收,验收参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设备修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修后验收单方可出厂使用。

4、为了提高修理过程监督的水平,确保设备修理的质量把关,公司成立设备修理专业验收小组。

大型设备小组:由机运保三家单位的机电队长或机电技师中抽取人员组成。

井下移动设备小组:由机电科、保运、采掘区的机电队长或机电技师中抽取人员组成。

电器专业组:由电管员、使用单位机电队长或机电技师中抽取人员组成。鉴定及验收,有关单位应根据修理厂提供的鉴定验收申请单上的设备的类型,安排有关的专业人员参加,否则每缺席一次罚使用单位正职各200元。

2、内部机电修理厂管理制度

(1)日常需要进厂小修的设备,由机电科设备组、经管科、设备回收单位周二共同进行鉴定,鉴定时零部件齐全的,修复时缺少零部件,一律由机厂负责配齐,费用自理。鉴定时,缺少零部件的,机厂按修前鉴定单进行加工配齐,保证设备修复。机修厂要严格执行设备维修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2)修理厂要根据常修的设备提前备好零配件,严禁从其他待修设备上拆卸配件使用,发现上述行为的,每次扣除月度修理费用的5%,急用设备修理确因无零配件时,应告知机电科设备组经过备案后,方可拆卸,并限期复原拆卸的设备,否则扣除本台设备的修理费,并对机厂负责人按照拆除部件的原值进行处罚。

(3)修理厂必须保证生产所需设备,特殊情况时必须加班加点,因设备积压失修影响生产使用的,每次扣除当月修理费的10%。凡是急需修理的设备,由机电科安排修理,维修单位必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否则,影响生产公司做出的处罚由修理单位承担。

(4)修理厂对其修后设备自检合格后周二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司相关专业验收组周三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设备完好交接手续,能入库的小型设备一律由修理厂负责送到设备组库房,库房管理员按照设备验收单负责接收;较大型设备或无法入库的设备留置修理厂保管,修理厂负责留厂设备的完好、齐全,如有丢失损坏由机厂赔偿,由此造成影响生产的,责任由修理厂承担(设备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备案)。(5)设备维修实行赔付制。修理后的设备必须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有承修方免费修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保修期不少于六个月。

(6)设备修理要严格执行修前鉴定、修中监督、修后验收制度。设备的修前鉴定和修后验收,由公司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在设备的修前鉴定和修后验收过程中,由公司分管领导安排基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对修前鉴定和修后结果负责。

(7)设备鉴定、验收时间;内部机电修理设备每周二下午进行鉴定、周三下午验收,急用设备鉴定及验收机电科另行通知。鉴定及验收使用单位必须安排专业人员参加,否则每缺席一次罚使用单位正职各200元。

2、如在万源公司机厂修理设备时

(1)必须严格的按照有关修理制度和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2)按照更换配件费+工时费结合内部市场化价格目录按一月一合同、一月一结算。

(3)设备维修实行赔付制。修理后的设备必须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有承修方免费修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保修期不少于六个月。

3、单位自修设备,(1)对有自修能力的单位,设备领导小组要积极推动。各单位需先申请后鉴定,经机电科、经营管理科共同验收并签字,合格后方可入库。

(2)修理配件计划纳入单位月度材料计划中,经设备鉴定小组鉴定后,修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月底从单位材料费中扣除。修理工时费,公司按核定的修理工时给予奖励。(见修理工时表)

4、设备外委修理

外委修理的需使用单位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送机电科,机电科按相关程序进行修理。

(1)设备修理实行质保金抵押制。质保金为设备修理价格的10%,修理后的设备质保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大型、精密设备的质保期不少于六个月。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由承修方免费修理,并相应延长质保期,影响生产的,根据情况扣减承修单位的质保金。由机电科记录上报,财务科执行,纪委进行监督。

(2)外委设备因修理质量问题影响生产,造成公司上罚款的,由承修单位支付。

(3)对连续两次影响生产的修理厂家,应取缔其与我公司的修理业务。

(4)对在质量抽检中连续出现两次修理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坚决取缔其与我公司的修理业务。

(5)严禁承修单位把设备转包给不具备修理资质的单位,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其与我公司的修理业务。

4、其他规定

(1)、对设备修理程序上,我公司实行先内后外、同质比价的原则,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先公司厂点,后外部厂点。

(2)对综采、租赁设备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设备租赁中心安排计划进行修理,修理完毕经设备租赁中心组织人员验收后方可使用。

(3)对非生产性设备的修理机电科要全过程参与并做好修理台账。

(4)对大修后的40KW及以上的交直流电机必须有检测站试验报告,方可验收。

酒店管理业核心竞争力研究 第8篇

现阶段, 我国酒店业面临具有管理优势、规模优势、资金优势、技术优势、制度优势的外资酒店的强劲挑战。如何培育和提升中国酒店的核心竞争力, 迎接外国酒店的挑战, 已经成为餐饮行业内最为关注的焦点。

1 如何培育酒店的核心竞争力

酒店的核心竞争力, 是指酒店在市场竞争中取胜获利的能力。它主要表现在酒店当前的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能力上。具有战略性和长期性, 不仅仅是一种外部的“卓越”, 更多的是一种内部支撑外部卓越的能力, 主要体现在品牌、管理、服务和酒店文化等诸多方面。

1.1 树立酒店品牌, 发扬品牌文化

品牌是代表某一种产品或服务的广为人知的名称, 是酒店最重要的无形资产, 也是酒店建立竞争优势和未来盈利的基础。拥有一个强势品牌是酒店竞争力的源泉, 它可以为酒店创造长期优良的经营业绩。

品牌具有提升酒店价值的作用。品牌特色越鲜明, 就越容易获得顾客的认知, 越能增强顾客的购买信心和忠诚度。酒店品牌文化凝聚着酒店的经营思想和营销理念, 是酒店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 是酒店文化对外辐射的窗口。可以说, 酒店品牌文化是酒店价值观的结晶。一个成功品牌的培育绝不是单靠广告所能形成的, 它首先必须培育一个卓越的品牌文化, 要求酒店的所有员工都遵从基于酒店特定品牌的信念和行为, 以带有高度价值和附加值的服务质量, 向顾客兑现酒店的品牌承诺, 达到百分之百的顾客满意。因此, 酒店文化对酒店竞争力的强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2 提供立足标准化, 走向个性化的酒店服务

更新竞争观念, 重新认识竞争本质, 是酒店业在全球竞争致胜之前提。服务标准化是不可逾越的阶段。标准化是基础, 个性化是趋势。如珠海度假村的“量化管理”模式。长期以来, 珠海度假村坚持两个准。第一, 前厅服务坚持“359”标准, 入住接待限时3分钟, 结账5分钟, 别墅区退房9分钟;餐饮服务“15-15-20”的标准:上第一道菜15分钟, 客房送餐15分钟, 送别墅区餐20分钟。

在标准化基础上应力求个性化。著名管理战略家约瑟夫派因在其著作《规模化定制:21世纪竞争新前沿》一书中写道:20世纪是大规模生产、流水线的世纪, 21世纪则是在规模化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的世纪。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则是在高效率的基础上为顾客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 (定制化服务) 。定制化服务作为一种新的服务方式, 其主要特征就是以顾客需求为导向, 以现代信息技术和柔性管理手段为支持。定制化服务模式要求酒店从业人员既要掌握客人共性的、基本的、静态的和显性的需求, 又要分析研究客人的个性的、特殊的、动态的和隐性的需求。强调的是用心为客人服务, 要求充分理解客人的心态, 细心观察客人的举动, 耐心倾听客人的要求, 真心提供真诚的服务, 注意服务过程中的互动沟通、情感交流。定制化服务是以提高客人的满意程度为基本准则, 追求的是极致的效果。

1.3 培养一支组织层次完备的人才队伍

人力资源是酒店各种资源中最为宝贵的资源, 是生产要素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 是酒店管理的主要对象。松下幸之助说, 松下公司的主要产品是人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拥有人才, 谁就拥有明天”。酒店业的人力资源培养分为两个部分:领军型管理人才培养和普通员工培养。

在饭店管理层塑造起一批具有前瞻性眼光、系统性思维及创新性理念的领军型人才, 为饭店管理引领正确的航向, 提升其面对激烈竞争的生存能力。在亚洲文化价值作为核心支配力的地区, 领导人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 成败与否, 全系一身, 联想总裁柳传志深谙此道, 在其著名的柳氏“三大管理法宝”中将“搭班子”放在首位, 他认为, 一把手是有战斗力的班子的核心, 也是推动企业发展的关键。对酒店管理而言更是如此, 上海凯悦饭店之所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威震上海滩, 与其总裁王宝臣的决策有着直接的关系, 1999年11月《财富》论坛在上海召开, 而几个月前凯悦饭店刚刚开始装修, 按照常理这么大的工程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装修完毕, 近乎天方夜谭, 但他力排众议, 采用各种手段加紧施工, 最后饭店的装修工作在论坛开始前完成, 参加论坛的各人也能顺利入住“华夏第一高”的饭店品牌, 随着财富论坛的召开而声名远播, 凯悦饭店也从此确立了其在上海酒店业中举足轻重的地位。由此可见企业核心人物的带领作用对企业至关重要, 企业的竞争从某种程度上讲, 实际上就是领导人之间的素质竞争。

对于劳动密集型的酒店行业来说, 普通员工的素质对酒店的发展也相当重要。因此, 全面培训员工各方面的素质, 最大限度地开发员工的潜能,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使有限的人力资源发挥出尽可能大的作用, 是酒店文化管理的核心, 是提高酒店竞争力的关键。

2 结语

综上所述, 面对国内外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我国酒店管理业要化压力为动力, 培养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打造品牌, 发扬品牌文化、提供立足标准化, 走向个性化的酒店服务, 同时, 重视人力资源队伍的建设, 以在未来激烈的酒店市场竞争中赢得生存和发展。

摘要:面对国内外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我国酒店管理业要化压力为动力, 培养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树立酒店品牌, 发扬品牌文化、提供立足标准化, 走向个性化的酒店服务, 同时, 重视人力资源队伍的建设, 以在未来激烈的酒店市场竞争中赢得生存和发展。

关键词:酒店管理业,核心竞争力,品牌,定制化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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