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自筹经费研究生协议书

2024-06-08

吉大自筹经费研究生协议书(精选11篇)

吉大自筹经费研究生协议书 第1篇

2013年自筹经费硕士学位研究生

协议书

根据研究生招生专业教学及科研工作的需要及考生本人申请,2013年吉林大学______(学院、所)(以下称甲方)招收自筹经费硕士学位研究生壹名。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自筹经费硕士生(以下称乙方)

姓名:性别:

出 生 日 期:专业:

二、乙方在学期间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本人自理。

三、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指导,学习年限 __年。培养费(学费)共计元,由乙方支付。按国家文件规定,原则上自筹经费学生学费按年交纳,即每学年开学二周内缴齐当年学费,也可自愿一次性交齐所有学费(详见《吉林大学2013级研究生入学交费须知》)。

逾期未交学费,学校将不予注册,不安排学位论文答辩,不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乙方在学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其他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经考试合格并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发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五、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若出现学习成绩不合格、因病及其他原因中途退学、被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和开除学籍等情况不能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均由乙方本人负责,甲方不退还学费。若乙方因病经甲方批准休学,本协议可自动延长一年,延长期间需交纳相关培养费用,相关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因其他原因延期毕业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毕业后就业,参照非定向生就业办法办理

七、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确需变更时,应形成书面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由乙方本人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持壹份,招生办公室备案留存壹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招生专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吉大自筹经费研究生协议书 第2篇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招收自筹经费研究生的精神,经入学考试和审核,复旦大学(甲方)录取同志(丙方)为自筹经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并与复旦大学无锡研究院(乙方)联合培养。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录取丙方以自费形式攻读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并按甲方硕士研究生的要求进行培养和管理,学制二年(具体以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丙方第1学期在甲方进行课程学习,第2学期开始在乙方或者乙方推荐的无锡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第4学期后期在甲方进行学位论文的答辩等工作。经培养合格,由甲方颁发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

二、丙方愿意以自费形式向甲方交纳培养费。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培养费(不含住宿费)每人每学年壹万元整(金额大写),丙方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将当年的培养费汇入或交付甲方,否则不予注册。丙方若延长学业,须根据延长时间续交培养费;如因故退学,所交培养费不予退回。

三、丙方在读期间的医疗保障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体系,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丙方入学时,须将其人事档案、党团关系转至甲方,户口(非上海生源)依自愿原则由丙方确定是否转入甲方。

五、丙方在学期间不得更改培养类别;如违反校纪校规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甲方将终止其学业,并将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六、丙方毕业时,按照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双向选择”或甲方帮助推荐的办法就业。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培养单位:复旦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盖章)培养单位:复旦大学无锡研究院(签章)学生(签章):代表:代表:家庭住址:单位地址:上海市邯郸路220号单位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邮编:邮编:200433邮编:214131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21)65642673联系电话:(0510)-85620566

传真:(021)65644159传真:(0510)-85620586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注)复旦大学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五角场支行营业部

吉大自筹经费研究生协议书 第3篇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招收自筹经费研究生的精神,经入学考试和审核,复旦大学(甲方)录取同志(乙方)为自筹经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录取乙方以自费形式攻读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并按甲方硕士研究生的要求进行培养和管理,学制二年(具体以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经培养合格,颁发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

二、乙方愿意以自费形式向甲方交纳培养费。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培养费(不含住宿费)每人每学年壹万元整(金额大写),乙方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将当年的培养费汇入或交付甲方,否则不予注册。乙方若延长学业,须根据延长时间续交培养费;如因故退学,所交培养费不予退回。

三、乙方在读期间的医疗保障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体系,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入学时,须将其人事档案、党团关系转至甲方,户口(非上海生源)依自愿原则由乙方确定是否转入甲方。

五、乙方在学期间不得更改培养类别;如违反校纪校规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甲方将终止其学业,并将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六、乙方毕业时,按照硕士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双向选择”或甲方帮助推荐的办法就业。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培养单位:复旦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盖章)学生(签章):

代表:家庭住址:

单位地址:上海市邯郸路220号邮编:

邮编:200433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21)65642673

传真:(021)65644159

年月日年月日

(注)复旦大学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五角场支行营业部

吉大自筹经费研究生协议书 第4篇

(专业学位)

甲方:山东大学

乙方(考生):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甲方决定招收乙方为2011级自筹经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为,学制年。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乙方的培养、管理及学位授予工作。

2.甲方为乙方提供与其他研究生同等的学习、生活条件。

3.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就业派遣等事宜。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培养费 20000 元,可分缴纳,甲方根据乙方缴费收据给予报到注册。第一学年培养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缴纳完毕,未按期缴纳培养费者不发放录取通知书,其他学年培养费根据相关规定缴纳。

乙方延期毕业的,应另行缴纳培养费,具体标准参照《山东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乙方因故(包括违法、违纪、病退等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中途自行终止学业的,具体缴费标准参照《山东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乙方如在甲方住宿,须缴纳住宿费,具体标准参照《山东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2.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将人事档案寄送到录取学院(部、中心),人事档案不到者不发放录取通知书;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后由毕业学校统一寄送。

3.乙方入学报到时,须将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转入甲方管理。

4.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者,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三.其它事项

1.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乙方结束学业时止。

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吉大自筹经费研究生协议书 第5篇

根据国家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甲方)与广西大学(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参加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中录取 为 专业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2~3年,学习期限2~5年,于2012年9月入学,按国家自筹经费研究生分配办法执行。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待遇,住宿费、书籍费及到外地调查、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的旅差费自理。

二.乙方职责

1.乙方负责制定培养方案和学习计划,按国家有关要求,组织教学和科研,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籍管理等,奖惩办法和计划内研究生相同。

2.自筹经费研究生凡按计划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评审的,发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凡因故未修完课程或课程考试不合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甲方职责

1.甲方(不含MBA学生)培养费6500元—10000元/生.年(以物价局批复的专业收费标准为准),MBA学生培养费16000元/生.年,在新生入学报到一周内付给乙方,凭缴费单据注册入学,不按时缴费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甲方必须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学习。

3.甲方必须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交清当年培养费,不按时缴纳学费注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甲方因种种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经乙方批准,可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相关手续按广西大学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协议自2012年9月起生效,有效期至学生毕业时止。六.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一份考生留存。

吉大自筹经费研究生协议书 第6篇

为进一步发挥高等学校培养人才优势,适应社会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西北大学接收考生申请自筹经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经过协商,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招生专业:

二、自筹经费研究生姓名:

三、西北大学负责招生与录取工作,并负责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其标准、要求与西北大学研究生相同。

四、培养费(不含住宿费、书本费等)由考生承担:每生每学年培养 费不包含工资、医疗费等。

五、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故退学或被取消学籍,培养费退还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筹经费研究生、西北大学各持一份。

西北大学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公章)

吉大自筹经费研究生协议书 第7篇

2011年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同学经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协商,自愿攻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1年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考生,参加了201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经考生与学校协商,自愿攻读专业的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导师为。

二、自筹经费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3年。

三、学习期间待遇: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可以转户口、档案,工资关系(注明工作年限)转入的自筹经费研究生,学校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助学金、奖学金,未转工资关系的不发放助学金、奖学金。学生本人负担医疗费、住宿费等。

四、学籍管理: 自筹经费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休学、因故退学、违反校规等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自筹经费研究生毕业后,分配就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需按国家标准向学校提供自筹经费共计壹万捌千元整(18000.00元)。可平均分三次在每学年开学时缴纳,申请两年毕业的研究生须在论文答辩前交清所有费用。请在每学年开学前(八月底)将款汇至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海东地大分理处, 账号11-***,或将现金交至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财务处。请注明2011级XXX(研究生本人姓名)研究生培养费。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3年,一式三份。经双方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因人事变动而改变。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请于5月31日前将本协议书签订完后,寄回或送至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过期未寄回或交回者,按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处理,学校将另外录取他人。

九、此协议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生效。

研究生签字:院(系)主任签字:导师签字:院(系)盖章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研究生院盖章:

自筹经费硕士协议书(实践类) 第8篇

(绘画、设计、建筑类)

应考生自愿申请和迫切要求,经我院向上级部门请示并努力争取,教育部及市研究生招生办特批准2011年中央美术学院招收计划外自筹经费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若干名。“自筹经费”培养形式指由招生单位通过单位创收、导师科研经费及社会集资来筹措研究生的培养费,国家不拨培养费。鉴于此,招生单位中央美术学院(简称甲方)与自筹经费研究生(简称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于 2011年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中确定乙方为专业研究方向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

二、上述自筹经费研究生名额列入甲方研究生招生规模之中,报教育部批准后,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由甲方发出录取通知书。

三、乙方培养费以自筹经费方式缴纳,每年2万元。乙方须于入学前将学费通过银行汇入学院。未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学籍注册,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乙方在学期间的培养及学位授予与公费研究生一样,按甲方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学制三年,如因乙方原因延期毕业,乙方将按学院规定另行缴纳相应的培养费。乙方在学期间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助学贷款、生活补贴、公费医疗待遇等。

五、乙方录取后,其户口、档案及党团关系等转至甲方。毕业时按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就业。

六、乙方在学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学籍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纪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八、自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须认真履行此协议。若乙方违反此协议,将以自动退学处理。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单位公章:

工程硕士自筹经费培养协议书 第9篇

甲方(学员本人):

乙方(培养单位):河北联合大学

根据国家关于工程硕士录取有关要求,甲方已被乙方正式录取为领域工程硕士研究生,甲乙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养目标

甲方应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掌握所攻读工程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能够利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并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二、学制

从甲方入学到获得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时间最短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员在攻读学位期间,到乙方学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半年。

三、培养方式

甲方须征得本单位同意后方可报到入学,如因甲方未征得本单位同意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完成学业,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在课程学习期间,学员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课程学习(面授),其余时间学员应在单位利用业余时间自学;论文工作期间,学员可在单位结合有关课题,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

四、入学及结业方式

已参加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入学联考,且成绩合格并被乙方正式录取的甲方,按规定修满学分(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须达到规定要求),并通过了论文答辩的,可授予河北联合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虽被正式录取但学位论文答辩未获得通过、或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只发给河北联合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学习证明。

五、培养经费

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乙方培养工程硕士的收费标准为每人22000.00元/届

(人民币贰万贰千元整)。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培养费合计元,按学校规定时间一次性全部缴清;书籍资料费按实际发生额交纳。除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学员所交纳的培养经费一般不得要求乙方退还。

六、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保存一份。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户名:河北联合大学

开户行:建行新华道支行

帐号:***059866666

用途:工程硕士培养费

甲方(学员本人签字):

二〇一二年三月日

吉大自筹经费研究生协议书 第10篇

甲方:东北师范大学 乙方:

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的相关规定和《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事宜签订本协议,并承诺认真履行协议条款。

一、甲方接收乙方在甲方_________________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限为2年,自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年____月。

二、乙方以___________(在职、非在职)身份_____________(脱产、不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

三、乙方在站期间,参与甲方合作教授或研究小组的工作,在合作教授的指导下,确定并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成果指标。

四、乙方在站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成果指标(低于甲方规定博士后出站基本标准的以基本标准为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乙方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的所有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甲方享有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期间的科研成果(论文、项目、专利等)必须以“东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术专著(一般应有3篇以上论文支撑)须注明“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后文库”。符合《东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按规定给予奖励。

七、甲方对乙方在站期间的经费、工资、住房、出国、配偶及离、退站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八、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乙方无故自行终止本协议,须赔偿已使用的相关博士后经费。

十、乙方期满出站或离、退站时,本协议即行终止。

十一、本协议第四、五、九条由乙方与合作教授协定。

十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共一式四份,甲方、设站学院、合作教授、乙方各一份。

方:

甲方代表:

合作教授:

(公章)

****年**月**日

吉大自筹经费研究生协议书 第11篇

自筹经费研究生国家不负责就业,毕业时,由学校提出就业意见并予以推荐,毕业生自谋职业,找到用人单位后,学校所在省(区、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派遣;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要转入学校。自筹经费研究生录取前要与招生单位签订自筹协议,一般被学校录取的自筹资金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待遇。

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生之间应分别签定委托培养合同。委托生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委托生在学期间和毕业后享受与国家计划内硕士生相同的待遇。

委托培养研究生和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培养费用的来源和毕业分配的办法不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之后回委托单位工作;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其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生毕业时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就业制度,而定向生按合同规定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

定向生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1)由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

(2)从参加全国统考的在职人员中选定;

(3)从推荐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人员中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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