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2024-06-22

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精选6篇)

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第1篇

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第一,成立改制工作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第二,提出改制申请。由企业向发改委提出改制申请,发改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式的批复意见。

第三,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首先,选择改制方式,制定改制预案。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改制形式,制定改制预案。预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债、人员、经营、效益等情况);改制模式(包括改制的主要思路,改制形式,按照政策规定可采取的人员安置办法,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办法);实施步骤(包括从宣传发动到报批实施各阶段的日程安排)。其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征求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改制预案意见的基础上,将改制预案、资产评估报告书、拟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职工名册、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对企业改制的基础条件、成本来源、改制形式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初审,然后将预案回复企业。

第四,改制方案上报审批。首先,企业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回复的预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其次,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及职工代表

大会、股东会的决议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发改委审查批复。

第五,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企业要根据资产评估要求,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对本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并委托具有验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核实资产。有核销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应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原产权归属不清的;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界定。

第六,资产评估。根据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申请,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对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七,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经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其次,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手续,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及安置费用使用意见等,并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再次,办理工商、税务、土地、房屋、债权、债务等权证变更手续和价格交割手续。

第八,办理新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注册的相关手续。以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为例,主要程序如下:

①完善改制方案。拟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改制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职工持股会议。

②改制企业保留国有股权的或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其股权设置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

③签订发起人协议书。企业改制方案征得全体发起人同意之后,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设立公司的有关事宜。

④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填报公司名称申请书,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⑤新股东认缴股款并验资。根据改制方案设计的股权结构,愿意投资改制后企业的股东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

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

三、国有企业改制应注意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具体事项繁多,其中蕴涵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会涉及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对特定行业管理等多方面问题,如不能逐一妥善解决,就会功亏一篑、前功尽弃。在改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并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方针政策。

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据有: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等。结合上述相关方针政策,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要体现政策要求。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改制应充分考虑到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模式构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产权的流动性,但是不能片面追求所谓的“流动性”而将国有企业一卖了之。因此,改制过程中应当考虑克服到改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如应当妥善安置职工以避免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要符合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会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细节问题,这些实施细节将是未来签署改制相关协议的内容,将涉及到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改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注意是否违反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企业改制经常会涉及股权转让、新设公司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必须遵守。

2、改制过程中涉及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应注意需要公司相应的权力部门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3、改制过程中涉及公司股权向非股东方的第三方转让,须以其他股东的放弃其优先购买权为前提。

4、改制过程中涉及债权债务转让问题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原债权人的同意,未通知债务人或经债权人同意将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三)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国家出台过很多法律规定,如国资委专门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1、改制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形成相应内部决策文件(具体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意见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资产评估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转让定价的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不得直接确定交易价格。

3、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如有竞买者,应进行拍卖或招投标;如无竞买者,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4、应确保涉及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事项均能得到妥善解决。

5、企业资产转让时应当充分考虑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商誉等)的价值。交易价格中要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6、关于付款方式的问题。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可在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转让后一年内付清。

(四)要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

改制涉及国家、企业、职工、银行、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能否兼顾各方利益是影响改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其中国企改制首先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利益,这是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具体涉及到改制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对改制企业职工的现有状况进行了解,如:职工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障情况、安置费用预算等事项,这是安置职工的前提条件。

2、对于企业改制前的遗留问题应当首先解决,即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清偿。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就改制后企业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和总额等情况制定出妥善的处理措施。

4、原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应由改制企业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改制企业应了解原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规章制度。

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第2篇

一、拟定方案

1、由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改制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作出同意改制批复。

2、改制企业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专班,拟定改制方案(可与审计、资产评估同时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方案中至少需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范围(改制企业附属厂一并纳入改制范围的应予以说明);

(3)职工安置办法;

(4)资产处理方式(含土地处置形式);

(5)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6)改制后企业发展思路和措施。

3、企业改制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

4、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组织审查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5、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见武汉市改制企业名单)改制,经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方案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大型企业改制应报市国资委同意。

6、改制企业将审核后的改制方案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对改制形式、涉及资产范围、职工安置办法、资产拟处理方式、负债处理方式、参与竞价的企业内部人选等重要事项,必须逐项审议,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7、改制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连同职工代表签名报改制方案审核部门审核,由审核部门作出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1、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改制评估立项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批复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评估立项。

3、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进行一次性全面评估。

4、改制企业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送同级国资部门初审,其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的由土地规划、房产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

5、改制企业将经审核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企业内公示3个工作日。

6、改制企业将公示结果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国资部门收到公示无异议的报告后,出具确认文件。

三、资产损失审批

1、改制企业对资产评估中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

2、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分别报同级国资、财

政部门审批。

3、市属企业中凡累计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由市国资办审批。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产损失、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长期投资损失以及应付福利费红字等损失由市财政局审批。

市属企业中凡累计损失达到或超过上述金额的,分别由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初审,报国资委研究同意后下达审批意见。

四、审核职工经济补偿、安置费标准

劳动社保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进行审批,对有关补偿标准进行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

1、职工经济补偿标准;

2、离退休人员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

3、伤(病、残)人员的生活和医疗补助费;

4、职工遗属、精简返乡人员生活补助费。

五、进场交易

1、批准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批准,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市国资办批准。

2、成立交易项目评议小组。

3、申请挂牌。由产权转让方向产权交易市场申请公开挂牌,并提供相应资料。

4、挂牌。按照改制企业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公众媒体上发布,并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挂牌,挂牌时间为15天。

5、资格审查。对参与投标竞买方的资格进行审查,收缴竞价保证金。

6、挂牌竞标。挂牌期间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方的实行竞价交易,挂牌15天后无两个及两个以上购买方的进行协议转让。

7、评议、确定中标人。由评议小组根据评议规则,经评议后确定中标人。

8、鉴证。产权交易所对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产(股)权交易鉴证书》。

六、签订协议、缴纳认购资金

1、按照武政办[2003]66号文件规定政策计算后,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与受让方(或买受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

2、购买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认购资金。

七、其他补偿资金弥补

对国有资产(包括转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授权运营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报同级国资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联系函。

1、财政部门办理财政借款转增资本金、土地出让金返投手续。

2、房产部门办理改制企业使用售房资金、公房置换手续。

八、资产处置审批

1、企业拟定资产处置方案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批。

2、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方案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批,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国资部门备案。

3、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方案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其中大型企业改制的应向市国资委报告后下达审批意见。

九、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第3篇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含义及改制现状

1.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多种理解。

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

(1) 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 如按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

(2) 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及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种涵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相同的股东, 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 企业法律形式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

(3) 更广泛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 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 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 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 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 是进行企业改制时, 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 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为方便说明问题, 本文以下所指的国有企业改革均属第一种情况。

2. 国有企业改制的现状。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实现了重大突破, 主要表现在:

(1) 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

(2) 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

(3) 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明显转变, 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4) 国有企业负担大大减轻。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1. 成立改制组织, 拟定改制方案;

成立以企业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 拟定初步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应当对改制采取的形式进行初步的预定。

2. 出资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国有企业要改革, 征得主管部门和出资人同意的原则必不可少。

3. 政府指定部门审批。

首先, 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其次, 需要通过其他相关部门的认可;最后, 由当地政府对改制方案正式出具批准文件。

4. 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企业清产核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同时应当有出资人和职工代表参加。要防止国有资产的部分财产流失;对于国有企业还要实施财务审计工作。

5. 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企业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91号令) 的规定, 实施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 形成以改制方案为核心的改制文件。

改制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清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情况;改制成本的测算 (员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和安置费用) ;资产债务处置;经营者、员工和其他股东认缴股款或出资情况;新公司股权结构设置;其他需要报告或申请的内容。

7.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 对企业改制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等方案, 财务状况、审计情况、资产评估、不实资产核销及产权交易等重大事项都应在企业范围内实行公示, 同时将相关政策告知职工, 充分调动职工支持企业改制、参与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8. 实施全体员工身份置换。

首先, 应当确定员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政府文件规定或参照同类企业员工身份置换的补偿标准, 实施全体员工的身份置换, 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可采取现金或股权形态;其次, 对需要安置的人员, 如距5年退休的人员, 因工伤残人员、职工遗属、精神病患者等, 应当计提安置费, 以资养人;最后, 由于改制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 这就要求企业解除和职工之间原有的长期或终身的劳动就业合同, 并重新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9. 取得债权人支持。

企业进行改制, 合并、重组必须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1 0. 股东认缴股款或出资。

根据改制方案设计的股权结构, 愿意投资改制后企业的员工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 (股份有限公司) 或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 。

1 1.

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或首次股东会议。

1 2.

变更公司的登记与税务登记。

1 3. 进行相关权属登记。

国有企业改制必然引起国有资产产权的权属变化, 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权属登记。

三、国有企业改制中应注意的问题

1. 正确认识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指导。

(1) 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充分认识国有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抓大放小”只是改革策略, 而不是不重视中小企业。这是因为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发挥了国有大企业难以替代的作用。因而各国也都非常重视国有小企业的发展, 采取多种法律与行政措施扶持小企业的发展。如美国有《谢尔曼法》, 日本制定了《禁止垄断法》, 德国有《反对限制竞争法》, 在维护垄断资本利益的同时, 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竞争局面, 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改革的总体原则是:一要把深化企业改革同企业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二要同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 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突破口, 通过产权流动与重组, 优化国有资产结构, 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三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要在保证企业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前提下进行, 妥善处理好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和安置, 保证离退休职工老有所养。

(2) 改革的目标、形式和步骤。进行国有企业改革, 最终目标是使企业摆脱经营困境, 提高经济效益,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实践表明, 所有国有企业全部搞好搞活是不现实的, 因此会出现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与一般的企业破产所不同的是企业的破产资产优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企业可以实行不同的改革形式。各种改革形式不能说孰优孰劣, 但不同的改革形式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却也是事实。在实践中要坚持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在改革的步骤上, 既要认识到国企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认识到改得越早, 工作越主动, 效果越好, 否则拖的时间越长, 困难就越多, 代价就越大, 贻误改革良机。同时又要认识到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虽然任务紧迫, 但也不能盲目蛮干, 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引导国有企业改革, 循序渐进、积极稳妥, 条件成熟一个改一个, 切忌只求数量不讲质量的盲目改革。

2. 在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 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1) 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土地资产处置的基础工作是显化土地资产价值, 这就需要对土地进行评估, 涉及到土地作价问题。在进行企业资产评估时, 原则上企业占用的土地要经过评估作价, 增加企业的净资产, 但是土地评估入账后, 企业净资产加大, 企业的出售价格也就相应提高, 而购买者的能力有限, 企业价格过高其出售行为也会受到限制。鉴于这种情况, 可在企业出售过程中, 对资产数额较大的企业,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 对土地实行有偿租赁使用, 而不作为资产出售, 从而降低企业的出售价格, 推动企业的出售行为。 (2) 国有资产变现过程中应遵循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国有资产变现是指国家将固化在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 通过证券市场的配售、回购、存量发行及场外协议转让等方式出卖, 变为由国家掌握的活资本, 重新投入亟待加强的国有经济领域的行为。此过程应遵循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国家股是普通股的一种, 从理论上讲应该同股同利, 同股同权,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 国有股的价值未能得到市场的承认。因此, 国有股变现时, 必须充分考虑到这种现实。要减少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就需要政府部门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 严格把好三关:一要把好资产评估关。企业的资产评估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共同审定。同时要注意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 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二要把好产权界定关。谁投资谁就拥有产权, 以明确投资责任, 承担投资风险。三要把好资产收入关。对出售国有股份一定要收上来, 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搞好监管运营, 以期用最少的国有资本去渗透、辐射和控制更多的社会资本, 提高国有资本的增值能力和运营效益。

(2) 宏观配套政策与管理问题。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宏观政策不配套的问题,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的战略部署,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重大问题, 并做出决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1)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督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维护所有者权益, 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 完善授权经营制度,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的监管制度。 (2)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 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 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 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 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中央和地方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的管理。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 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继续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3) 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 引入竞争机制, 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继续推进和完善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的改革重组。加快推进铁道、邮政和城市公用事业等的改革, 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监管。

关于改制企业工会组建情况的调研 第4篇

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情况

近年来,大多数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尊重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还存在改制和破产资金不足,改制中职工民主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已完成改制和破产的企业遗留问题尚待解决,改制后企业内部分配差距拉大,工会工作机构被撤并、工会干部兼职化现象严重等问题。

改制企业基本情况。涟源市共有国有集体企业109家(县属企业),其中国有企业91家。至2009年11月,已改制106家,只有运输总公司、煤炭总公司、自来水总公司三家国有企业尚处于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宣传当中。

改制企业工会组织的基本情况。改制企业改制前有工会组织106家,在职职工17959人,离退人员5264人。至今,安置职工20185人,移交社保退休人员3665人。企业改制后工会组织7家,会员人数1697人。各级工会组织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与企业相融共进、共同发展。

改制企业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改制企业改制后有工会组织的工会主席均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2人,兼职工会干部23人。

改制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涟源市总工会坚持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必须召开职代会,并规定了职代会“两不开”原则,即职代会准备不充分不开,职工分流安置等重大方案未经相关部门预审不开。同时明确职代会召开坚持“三必须”,即改制企业的工会负责人必须进入企业的改制领导小组;工会代表必须进入企业改制工作班子;凡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职工分流安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问题,必须在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后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涟源冶炼厂在研究分流安置423名职工时,认为停产重组是执行涟源市政府指令,不需要召开职代会,结果引起职工强烈不满。涟源市总工会得知情况后,主动介入,将必须召开职代会的意见多次与该公司沟通,该公司经慎重考虑,接受了市总工会的意见,分别召开了由工会干部、公司管理层、一线工人参加的3个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尤其是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在职代会召开前一周将职工分流安置草案发到职工代表手中,职代会以82.6%的同意率通过了补偿分流安置方案。

改制企业的地位及工会作用发挥情况

各级工会组织站在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做好国企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地把参与国企改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上大有可为。

进一步加强国企改制中的民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作用。涟源市总工会站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更加主动地把坚持完善职代会制度作为发展基层民主的重要任务来抓。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毫不动摇地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许多侵犯职工权益,甚至引发事端、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往往是由于职代会的职权没有落实、职工民主权利被忽视所导致的。因此,要严格按照全总《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改制中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

进一步做好国企改制中的维权和帮扶工作,切实推动解决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问题。坚持以职工为本,既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又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确保企业改制所需各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职工安置费用依法按时足额发放,妥善解决国企改制中和改制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经过几年的努力,帮助改制企业基本解困7家,为困难职工办理低保619个,办理医保3600人,帮助企业引进发展资金200多万元;通过组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办法,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800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396人,并切实加大对改制企业困难劳模的帮扶救助力度,多方筹集帮扶资金20多万元,帮扶10多名省级以上特困劳模解决生活上的燃眉之急。

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切实促进企业与社会和谐。在改制过程中,涟源市总工会积极配合党政有关部门,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把说服教育职工与解决职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向职工群众讲清楚有关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协助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引导职工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畅通信息渠道,几年来共接待改制企业职工来信来访500多件次,对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反映。努力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切实把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以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与社会和谐。

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工会建设,切实发挥企业工会作用。加大改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力度,督促其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同步做好改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无论企业如何改制,都支持不能随意撤并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确保在改制中工会组织不断层、工会工作不断线,工会资产不流失。已经合并或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的,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纠正。上一级工会大力支持和推动改制后的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切实发挥改制企业工会的作用。

切实加强对改制企业工会参与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会参与国企改制的相关工作机构,专门派出3名市总工会干部进驻改制企业,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一方面深入车间、班组和职工家庭了解情况,宣传政策,呼吁职工支持改革;另一方面,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联系与沟通,约访企业代表,认真反映职工的正当诉求,帮助职工合法维权,积极参与研究妥善安置职工的具体方案。支持改制企业工会主席切实履行职权,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维权。严格按照《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依法保护改制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的,依法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予以解决。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及时了解和把握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切实推动问题的解决,对于不能及时发现重大问题或虽已发现却不及时上报、不作为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合市委政府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国有企业改制后,工会组织急剧减少。其中的主要原因,国有集体企业合并重组的少,变卖给个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做门面、住宅、办公用房的多。由于至今还没有在商铺、店面建立工会联合会,没有对改制国有集体企业中转行从事商业行业的职工进行“二次覆盖”,从而导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工会组织与工会会员比改制前减少94%、90%。

少数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工会组织被撤销、工会工作机构被合并到党群工作部、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被大量裁减等现象。这种做法,严重削弱了企业工会组织,严重影响了企业工会工作,致使企业管理者与职工群众的沟通渠道不畅通,劳动关系矛盾得不到及时调处和化解,成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影响了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国有改制企业工会的活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其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据调查,“一块牌子,一枚公章”、一无活动、二无制度、三无经费、四无影响的改制企业工会仍然存在。少数改制企业经营者对《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认识不足,把工会当成“摆式”。 “空壳工会”、“挂牌工会”情况比较严重,规范化任务艰巨。改制的企业工会主席履行工会工作职责难,以前揣国家的饭碗,现在成为非公有制企业的打工者,一时观念转不过来,怕老板“炒鱿鱼”,不敢理直气壮开展工会工作;有的跟不上形势发展,造成工作被动。

切实加强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加强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重要任务。涟源们要始终把抓基层、打基础、强机制、增活力作为重要着力点,立足当前,放眼长远,把加强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不断开创基层工会工作的新局面。

大力推进“双措并举,二次覆盖”工作,把更多的改制企业下岗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双措并举”是指根据区域或行业特点,将区域内或同行业的小企业、商贸、餐饮、加工等行业组织起来,组建成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同时,推进工会干部管理体制改革,通过社会化公开招聘等方式,建设一支不端企业饭碗的职业化工会干部队伍;“二次覆盖”是指所属企业工会对本企业会员和职工覆盖的同时,工会联合会实现对所联合企业工会和职工的再次覆盖,这样即使某个基层工会因企业改制停业、关闭等原因而不复存在,职工依然可以依托所在基层工会联合会寻求帮助,从而有效破解单个小型非公企业工会组建难、职工入会难、企业工会作用发挥难的问题。按照“典型引路、先易后难、全面推广”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双措并举、二次覆盖”工作,力争用一至二年时间,使涟源市小型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和工会主席职业化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把加强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和谐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广泛开展“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竞赛活动,结合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以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为载体,引导职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的重点和难点,积极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为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建功立业,与企业共克时艰、共谋发展。要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重点,把创建活动向纵深推进,构建党政主导、依托三方、工会运作、各方配合、改制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代表组织规划和落实好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下功夫把创建活动覆盖到更多的改制企业,推动和谐企业标准进一步完善,活动层次进一步提升,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把它打造成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品牌。

把加强改制企业工会基层组织建设与维权维稳工作结合起来。越是在困难的时候,越要关注民生,越要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要深入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着力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督促改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做到不减员,规范改制企业裁员减薪等行为,避免出现恶意关闭企业、欠薪逃逸等行为,确保职工经济利益不受损失。要积极推动改制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劳动报酬等重大事项。要推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履行好劳动合同。继续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扩大集体合同对中小企业的覆盖面,增强实效性。积极推进改制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要健全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制度。积极探索在不同地区、行业和企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和基层联合职代会等多种职代会制度的实现形式,进一步推动公司制改制企业实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努力提高职代会、厂务公开制度的建制率和覆盖面,推进厂务公开、职代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要加强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督促改制企业落实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制度和措施。要大力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有效帮助改制企业职工解决生活困难,为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作出努力。

把加强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与加强改制企业工会干部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加强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是工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更好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改制企业工会面临的繁重任务对工会干部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加强改制企业工会干部队伍的建设。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转变作风抓落实,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切实解决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等方面与科学发展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努力做到政治立场坚定、业务能力过硬、群众观念牢固、工作作风严谨,不断提升服务科学发展、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与水平。

企业改制上市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5篇

(一)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按照当前实行的先规范改制,后股票发行上市的原则,企业首先必须规范地进行股份公司改造,在股份公司完成设立后,由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满一年后,如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才能提出股票发行的申请。企业规范地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

1、工作准备

(1)主发起人设立改制工作筹备委员会。(2)选择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3)召开筹备委员会,并制订工作计划。

2、改制工作的实施

(1)提出企业改制方案和股票发行上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的设立方式。设立方式有整体改制设立、部分改制设立、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等形式。

②注册资本的确定。为了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要求相衔接,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

③股权结构的确定及发起人情况。为了避免出现变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嫌疑,发起人的个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一般不应超过30个。

④出资及折股情况。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必须与主营业务相关,并办理过户手续。

⑤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确定。公司的主营业务必须突出,即主营业务收入应占总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的利润占总利润的70%以上;控股股东不得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⑥股份公司应当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系统,不得形成严重的关联交易。对所形成的关联必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

⑦改制的企业应当分离其办社会的职能,剥离非生产性资产,控股股东与拟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2)各发起人起草并签订发起人协议书。

(3)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公司名称预核。设立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公司应到省工商局进行名称预核。

(4)有会计师事务所对主发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5)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的章程除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外,还应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衔接。

(6)发起人认缴股款,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情况进行验证。以实物、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款的,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7)召开发起人大会,审议章程、推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股份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的报批。公司主发起人或筹委会提出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报请省政府批准。

(2)省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并通过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上市辅导及申报材料制作

股份公司设立完成后,即可进入辅导程序。

1、股份公司与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全公司签订辅导协议,并进行上市辅导。在辅导期间,股份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对公司的运作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2、在辅导期满一年后,由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对公司辅导及规范改制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制作股票发行申报材料。在辅导期将满一年时,发起人应与主承销商及各中介机构共同制作股票发行申报材料。

4、在申报材料制作完成后,由主承销商对申报材料进行内部核对,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推荐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5、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

(三)股票发行审核阶段

根据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规定,股票发行的审核程序为:

1、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2、初审

证监会对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同时,在初审过程中,就发起人投资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将初审报告和申报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4、核准发行

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核准。

5、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四)股票发行上市

1、股份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即可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2、发行人、主承销商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日期。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开展股票发行市场推介活动。

4、股票发行。

5、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6、与交易所签署上市协议。

7、发布上市公告。

8、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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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上市概述

改制上市是指企业以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以上市为目而的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改组行为。

改制上市的目的

1)、通过企业改制上市,满足《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

2)、提高资本利润率,以利于取得较高的股票发行价格,尽可能增加上市公司的市值,以期在二级市场上树立良好形象。

3)、通过企业改制上市,理顺公司内外的各种关系,实现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系统和非生产经营系统的分离,使企业上市后构成较完整的产供销运营体系。

4)、通过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并注入优质资产等手段,以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减轻企业对社会的负担,提高公司资产的营运质量和效率。

5)、调整和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集中突出主营业务、品牌优势和重点发展方向,提高经营业绩,改善财务指标,提升企业的总体竞争力,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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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上市的要求

(一)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按照当前实行的先规范改制,后股票发行上市的原则,企业首先必须规范地进行股份公司改造,在股份公司完成设立后,由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满一年后,如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才能提出股票发行的申请。企业规范地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

1、工作准备

(1)主发起人设立改制工作筹备委员会。(2)选择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3)召开筹备委员会,并制订工作计划。

2、改制工作的实施

(1)提出企业改制方案和股票发行上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的设立方式。设立方式有整体改制设立、部分改制设立、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等形式。

②注册资本的确定。为了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要求相衔接,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

③股权结构的确定及发起人情况。为了避免出现变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嫌疑,发起人的个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一般不应超过30个。

④出资及折股情况。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必须与主营业务相关,并办理过户手续。

⑤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确定。公司的主营业务必须突出,即主营业务收入应占总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的利润占总利润的70%以上;控股股东不得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⑥股份公司应当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系统,不得形成严重的关联交易。对所形成的关联必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

⑦改制的企业应当分离其办社会的职能,剥离非生产性资产,控股股东与拟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2)各发起人起草并签订发起人协议书。

(3)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公司名称预核。设立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公司应到省工商局进行名称预核。

(4)有会计师事务所对主发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5)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的章程除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外,还应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衔接。

(6)发起人认缴股款,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情况进行验证。以实物、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款的,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7)召开发起人大会,审议章程、推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股份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的报批。公司主发起人或筹委会提出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报请省政府批准。

(2)省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并通过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上市辅导及申报材料制作

股份公司设立完成后,即可进入辅导程序。

1、股份公司与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全公司签订辅导协议,并进行上市辅导。在辅导期间,股份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对公司的运作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2、在辅导期满一年后,由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对公司辅导及规范改制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制作股票发行申报材料。在辅导期将满一年时,发起人应与主承销商及各中介机构共同制作股票发行申报材料。

4、在申报材料制作完成后,由主承销商对申报材料进行内部核对,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推荐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5、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

(三)股票发行审核阶段

根据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规定,股票发行的审核程序为:

1、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2、初审

证监会对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同时,在初审过程中,就发起人投资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将初审报告和申报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4、核准发行

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核准。

5、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四)股票发行上市

1、股份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即可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2、发行人、主承销商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日期。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开展股票发行市场推介活动。

4、股票发行。

5、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6、与交易所签署上市协议。

7、发布上市公告。

8、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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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改制的根本目的

企业改制的本质应是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伴随着相当一部分企业改制,企业资产将以多种形式转化成新的经济资源,流向最能使其产生价值的配置主体。

企业改制的根本目的是要确保企业生产力的解放,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主体,并获得可持续发展。企业通过改制,不断提升具体应对市场竞争和市场发展的水平,真正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从而为股东创造最大的价值。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积极引进境外资本、民营资本成为改制企业多元化股权结构中的一部分,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率。对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企业改制重组时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1、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拟发行股票和上市,其前提条件是该企业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必须细分为股,才便于市场交易。整体资产(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不便于进行买卖交易,只有等额分割为股份,交易才能便利。设置股份的目的,在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按照《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按照我国证监会的规定,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至少运行一年,目前已经停止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企业改制上市都必须通过发起设立方式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并进行上市前辅导,才可以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因此,拟上市的企业设立为股份公司的均属发起设立性质。但在发起设立中,根据现行的操作方式,主要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新设设立,即五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个公司;二是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性质为集体、全民或有限公司资产(包括净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尔后采取对企业进行增资扩股等方式改制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三是变更设立,即将原有限公司性质公司按公司法第99条规定将原公司的净资产额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股份总额(即注册资本)。变更设立的也要符合《公司法》对发起人不低于五个的要求。

上述三种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中,考虑到拟上市公司业绩连续计算问题,故近二年来较为普遍的做法为后二种,即改制设立和变更设立。但因为按照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对于连续三年盈利,只有“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因此,对于已为有限公司性质的企业而言,较多选择通过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并且往往在变更设立之前,为了合乎公司发行上市条件而进行不良资产剥离、资产重组等行为。但最近证监会颁布的《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由持续经营企业变更形成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应采取整体重组的方式,不得进行任何资产和业务的剥离。”所以,拟发行上市企业在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务必注意政策、规范的调整,以避免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2、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办社会”以及为自身经营服务所形成和占用的资产,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派出所、交通队、社区政府、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研究所、职工培训学校、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倒班宿舍、娱乐设施等。对剥离后的非经营性资产,可考虑采取下列处理模式:(1)独立实体模式,即将非经营性资产形成独立的法人实体。此模式适用于那些有盈利能力的非经营性资产;(2)代管模式,即将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交由当地政府,同时委托企业代管;(3)控股公司管理模式,即对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交由控股公司直接管理,其补贴由控股公司提供。对于保留在控股公司且对股份公司继续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将由控股公司与股份公司签订后勤服务保障协议,前者对后者按社会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应妥善处理好以下问题:如何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稳定住那些未进入股份公司的职工情绪,减少和消除社会震荡,同时增强这一块资产的造血能力,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提高资产的营运质量。

3、经营性资产的重组问题

经营性资产并非一定全部进入股份公司。在下列情况下,需考虑剥离经营性资产:(1)长期未产生效益或营运效益低下的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2)基于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考虑来剥离的一部分经营性资产。企业发行上市往往是整个集团发展战略的一部分,由于控股公司要力避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与上市公司主业无关的经营性资产往往应留在控股公司。实践表明,是否剥离某一部分经营性资产并不是绝对的,需要全面、综合地分析各种因素。一般来讲,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股份公司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和独立的营运能力。按照我国证监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1997]13号):“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原则上不允许将部分车间、厂房或部分生产线包装上市,也不允许将互不相关的生产企业捆绑在一起上市。”199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59号文)中又进一步重申了13号文对“资产完整”的有关要求。可见,上市主体必须要保持生产经营体系的完整性。那种将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部门留在控股公司,上市公司只负责生产的做法是不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要求的。

(2)经营性资产的运作效率和筹资效果,即比较分析各块经营性资产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及其对筹资效益所造成的影响。一般来说,“含金量”高的经营性资产盈利能力强,运作效率高,有利于改善筹资效益,拓展资本运作的空间,提高上市公司的营运质量。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4、资产重组中的土地资产处置

公司上市前的土地资产处置在企业重组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改建或新设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地价评估结果经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按此规定,上市公司的土地资产有三种处置方法:(1)企业可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优点是,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便于公司灵活地进行处置。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的最高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减去原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限。(2)国家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公司,定期收取租金。其优点是,土地租金相对低廉,股份公司无须支付太多的现金流量;相对较小的资产规模有利于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为今后的资本扩张腾出空间。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时,应以保障公司的长远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着重考虑土地的租用年限、缴纳租金的合理依据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抵押。(3)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作价后,界定为国家股,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其优点是可以增加净资产量,调整负债比例。

对土地资产的处置以何种方式为好,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考虑:(1)企业的净资产值。即拟上市企业的净资产值是否达到股票发行上市的最低标准,如尚有不足,就要优先考虑以土地资产作价入股的方式来增加净资产。(2)企业的盈利状况。土地资产折价入股会使上市公司的股本扩大,净资产增加,相对稀释其每股收益。当企业盈利能力的降低可能影响到公司上市筹资计划时,就要优先考虑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3)企业的资金状况。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时数额甚大,因此,当企业资金紧张造成支付压力很大时,就只能考虑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土地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对企业发行上市和长短期利益均有着相应不同的影响,必须深入分析,全盘考虑,统筹兼顾,权衡利弊,以选择合理、可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5、关于商标、工业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的处置

主要由拟成立的股份公司使用的商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在重组时应划入股份公司;双方必须共同使用的商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可以保留在控股股东单位,由股份公司按照许可协议进行使用;或进入股份公司,由控股股东按照许可协议进行使用。对“商誉”等不易辨认的资产,可以经过评估后折价入股。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以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来确定。

三、股份公司拟上市前的辅导和验收

1、辅导的目的

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具体为:

1)规范其公司运作,满足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25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公司设立、变更及组织机构的规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与转让的规定;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与义务的规定;关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掌握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等有关资本经营的业务知识和具体操作方法,其资本经营水平得到提高;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掌握上市公司监管、持续责任及股权运作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上市后运作的规范与高效;

5)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公司的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及人、财、物体系;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公司的关联关系及交易。

2、辅导对象

1)董事会成员;

2)监事会成员;

3)高级管理人员;

4)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

3、辅导内容

1)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上述人员责任义务的条款及与发行和上市有关的证券知识、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2)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规范;

3)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保证股份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的独立和完整;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结构,并实行规范运行;

5)依照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有效运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4、辅导时间

不少于12个月。必要时可申请向企业所在地证管办申请延长辅导时间。

5、辅导备案和验收

拟上市公司与辅导机构签定辅导协议后,要按照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证管办报送辅导备案材料,并每三个月报送一次辅导工作汇报材料,12个月期满后向企业所在地证管办申请辅导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即结束辅导期。有效期三年,三年内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申请。

四、股票发行方式的历史变革与现状

1、历史变革

1)由审批制到核准制

2001年3月17日以前,企业发行股票基本采取计划管理的办法,发行额度由国家计委下达,中国证监会向各省、市(区)和各部委分配。A、B股都曾采用额度管理的办法。简单地说,一个公司要发行多少股票、怎样发行以及何时发行,决定权并不在公司,也不在于承销机构,而在于中国证监会。

2)管理方法变化

①1996年以前,中国证监会向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全年可使用的“发行额度”,由各地区选择上市公司并核准发行额度。

②1997年以后,中国证监会除公布总控额度,向各地方政府分配“发行家数”,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额度。

③1999年开始,要求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改制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运行一年以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④2001年3月17日后,实施核准制,所有公司均可以申请公开发行 股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审核后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证监会不作实质性的判断;公司和中介机构对自己的判断和意见负责。实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

3)不断出现新的政策导向

① 早期几乎没有对公司所属行业的限定;

② 1997年开始要求拟上市公司兼并一家亏损企业;

③ 1997年下半年开始支持若干行业,又限制若干行业(不支持金融、商业、房地产企业上市);

④1999-2000年间鼓励高科技企业发行上市(推出“双高”认证制度);

⑤ 自2001年实行核准制后,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推荐赢利能力强、管理良好、运作规范、未来发展有潜力的公司。

2、保荐人制度是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方向

当前,无论是从宏观经济和企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面看,还是从适应WTO对证券业开放的具体时间表看,现行的核准制和通道制度已经难以满足需要,而保荐人制度无疑是改革的方向。境外创业板市场一般都采取保荐人制度,如香港创业板要求两年保荐期。在这一期间,保荐人不仅要关注企业的经营,而且企业出现任何问题,保荐人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保荐人还要随时听候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的聆讯。这主要是因为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大都是高风险企业,为了让市场接受这些企业,必须让作为中介机构的保荐人承担起必要的责任,于是保荐人制度就出现了。

从实施的条件看,目前我国境内已经开始逐步具备实施保荐人制度的条件。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体系已逐步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也已建立起来。其次,在监管与市场双重力量的推动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模式已逐步转型,更加关注优质项目,而不过分追求以上市为唯一目标。三是证券公司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已具备了对所推荐上市的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未来的发展状况作出较为客观评价的能力。四是我国证券市场正逐步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上市公司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五是随着对外开放的进程加快,加上WTO对证券业的具体要求,使得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必须开始逐步由粗放式经营转向集约式经营。

保荐人制度不仅要求证券公司对发行人的质量有准确的判断,而且还要在一个保荐期内承担相当的责任;也正因为如此,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得到强化,从而使得证券公司的行为更加长期化。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保荐人制度的推行本身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但可以肯定的是,保荐人制度的推行,将引发我国投资银行业务深刻的变革,并对市场参与各方造成极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将根据自身的需求自主决定是否上市,政府的作用主要集中于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它们的执行。由于历史和体制性原因,目前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冲动非常强烈;而在实行保荐人制度下,企业就不得不考虑自身的现实资金需求,以及是否能找到适当的保荐人的问题,因为保荐人必须为其保荐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第6篇

程序及应准备的文件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3)、股东会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如原法定代表人为董事会选举产生则还应提交免职的董事会决议);

(4)、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5)、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6)、转换时涉及投资人或注册资本变化的应提交初始投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不变的,只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不变的,需提交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7)、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11)、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12)、转换同时股东新增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

(13)、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4)、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

(15)、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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