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2024-07-13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精选9篇)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第1篇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定向抽查工作

实施方案

为加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按照省工商局工作部署,决定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开展定向抽查。为做好本次抽查工作,制定实方案如下:

一、抽查对象

本次专项抽查工作的抽查对象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中有下列四种情形的企业:(一)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的;(二)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的;(三)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的;(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涉及全区共37户企业,省局已于12月7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协同监管平台将企业名单派发至我局。

二、检查内容及抽查结果处理

一是登记事项检查。

检查内容对应《XX省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中“登记事项检查”的全部事项。分别为: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登记事项检查根据《工商总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开展检查及后续监管。

二是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关联信息进行核查。

经查询,我区被抽查的XX户企业均为2013或2014年报未报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继而导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按照省局通知要求,对于因2013或2014年报未报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继而导致“列黑”的企业,应核查其补报的未报年份的报告是否真实准确。

存在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按照《工商总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相关要求进行办理。对于本次抽查内容,只如实公示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后续处理中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因其已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不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抽查时间及结果录入

各单位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办案、谁录入”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任务。对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要严格依法处理,保证履职到位,不越位,不缺位。

四、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本次抽查,既是完成总局部署抽查任务的重要工作,又是应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及我省广大企业急切诉求而开展“黑名单”信用修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迅速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抽查工作任务。

二是加强学习,注重宣传。

各单位要加强对《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学习,在检查过程中对社会各界做好宣传工作,扩大社会知晓度。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企业,指导其开展信用修复。对发现被检查企业在经营异常名录中的,加强法律服务工作,提醒其尽快依法申请移出,以最大限度减少“列异”企业存量。

三是注重总结,及时汇报。

各单位要注重总结和归纳抽查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及时上报。对于涉及软件操作与技术保障事项,要及时与企业注册局或信息中心联系。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第2篇

一、制订背景

《办法》的制订是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作出依法规范。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黑名单制度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设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同样符合国务院其他文件的明确要求,《办法》的出台使得黑名单在制度层面有了保障。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制订的目的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定义、工商内部的管辖分工、黑名单的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黑名单的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二、列入情形 《办法》列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的十种情形分别为: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五种情形下,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即如果企业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搭售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在两年内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则该企业可以被列入黑名单。另外,在第七种情形下,如果企业存在广告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商品性能或服务内容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假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商品或服务效果等《广告法》明确禁止的虚假广告行为,且在两年内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企业发布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

三、直接的惩戒措施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可以实施一般惩戒,其措施包括: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被列入黑名单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有关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列入黑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黑名单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11月10日公布了9起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具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银行贷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体现了各部门协调监管企业信用的阶段性成果。

四、联合惩戒对企业的影响 关于落实建立和完善联合惩戒的机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38个部门于2015年9月14日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于2015年11月10日正式对外公布。该《备忘录》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影、出版在内的30多个领域。在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方面的限制,也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限制失信企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融资授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等。《办法》的出台是国务院进一步在部门规章层面建立黑名单制度的体现,配套更早些时候由38部门联合签署的《备忘录》,将极大地有利于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搭建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和联合惩戒机制。同时,《办法》也是对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各部门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数据、共享信息,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和其他各部门间建立起信息交换机制,由国家工商总局定期将黑名单提供给各部门,各部门在接到数据后,依法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于企业而言,《办法》的出台对企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更加注意避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否则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将可能面临各部门的联合惩戒,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以医药企业为例,一旦发生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医药企业可能面临卫计委根据《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作出的联合惩戒,包括禁止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在两年内购入该医药企业的产品,或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等 附: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八条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第3篇

城市人群流行“周末宅生活”

“早晨睡到自然醒, 然后一整天足不出户, 自己动手做饭、看DVD电影、上网、读书、听音乐, 或者干脆发呆。”这是一名普通公司职员对他双休日生活的描述。而像他一样, 如今周末双休日选择足不出户的“宅生活”城市人群日渐增多, 休息时间他们更愿意选择隔绝现实, 拒绝社交。

和通常意义上的“宅生活族”对比, 选择“周末宅生活”的多为平时工作压力较大的城市人群, 他们在日常工作任务繁重, 人际关系和生存压力使得这一人群更加需要独处的空间来放松和自我调适。

源自20世纪80年代日本出现的名词“御宅族”的“宅”字, 本指过分沉迷于动画、漫画、游戏, 足不出户的有收藏癖的人, 但目前在中国却成为一种流行的生活状态。

国际

日本内阁首次集体拒绝参拜靖国神社

近日, 日本首相菅直人履行承诺, 没有参拜靖国神社。与此同时, 日本内阁全体成员8月15日也无一人参拜靖国神社, 这是自二战结束以来, 日本内阁首次集体拒绝参拜靖国神社。

菅直人曾在就任日本新首相时指出, 靖国神社“祭祀着甲级战犯, 首相和内阁成员的正式参拜是有问题的”。他表示自己不会在任职期间参拜靖国神社。菅直人及其内阁不“拜鬼”, 体现自身与自民党执政时期政策的区别, 这与民主党上台时倡议实现“历史和解”的理念相吻合。菅直人及其内阁拒绝参拜靖国神社的做法也符合民主党“自由主义”倾向的亚洲政策。

落马贪官

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 中共中央纪委对深圳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许宗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 许宗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巨额贿赂;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收受巨额礼金礼品, 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生活腐化。

许宗衡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 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经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议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决定给予许宗衡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军事

美国发布报告称中国或今年建航母

近日, 美国五角大楼公布了向国会提交的题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军事与安全发展》报告。

重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第4篇

省内·NEWS

◎ 明年要建10大公路

日前,《车与人》从云南省交通厅获悉,江底—石林、昆明高速绕城线西南段、磨黑—思茅、石林—锁龙寺、锁龙寺—蒙自、武定—昆明、金厂岭—六库、隔界河—德钦、保山—腾冲、石屏—元江等10个项目已成为2009年云南省重点公路项目。目前这些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已在做积极的前期工作,一批工程也将争取尽快开工建设。

◎ 云桂铁路明年开建

新南(宁)昆(明)铁路(又称云桂铁路)有望明年开工建设。新南昆铁路(又叫云桂铁路)将直接通过目前不通火车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境内,经石林、弥勒、丘北、广南、富宁、百色、田阳、江西村至南宁,设计时速均为200公里/小时,预计2015年建成。

◎ 思江等3条路明年升级

承载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这“边三县”乃至缅甸经济发展主干道的思澜二级公路三期工程已开工建设,明年思茅至江城、宁洱至景谷、景谷永平至临沧景临桥3条公路将以“省市共建”的合作方式进行改扩建,改造后的3条公路将升级为二级公路。据悉,“省市共建”将为全省的交通建设提供一个样本,推动全省公路的新发展,3条公路的改扩建工程预计到2010年12月底完工。

聚焦·FOCUS

◎ 昆明目前不采取限行措施

目前昆明没有考虑采取单双号或尾号限行等交通管理强制性措施,如采取限行措施,将会向市民进行听证。

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市政府启动实施了“缓解主城交通拥堵一年行动计划”,如打通断头路,提升支次路,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增加路网密度,吸引市民乘坐公交,减少私家车的使用率等。对现有道路进行清理。同时,进一步清理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根据道路实际和管理需要,合理设置必要的交通设施,完善交通标牌、标识,优化路口交通信号配时,对道路交通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从而实现交通指挥管理系统的连续性、完整性,杜绝减少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交通干扰,保障良好的通行条件。目前,昆明市城区1400多名交警,全部上路疏导交通,保证24小时有人疏导交通。同时,在现有600多名保通员的基础上,再新增1000名保通员。

◎ 两年后昆明停车不犯愁

昆明市将试点推广“城市满天星方案”,以有效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城市满天星方案”最终应该达到每500米至600米的居住圈、商圈拥有1个小型立体停车库的效果,规模据实际需要,开发可大可小。第一批已经开始建设5个立体停车库,如果顺利,2年后,昆明将有12——15个立体停车库。

◎ 西二环高架年内通车

昆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文荣日前率队督察二环改扩建工程进度,他现场强调,“二环快速系统明年10月完工通车,一点不能含糊。”媒体首次获悉政府对二环高架快速系统完工通车时间的刚性要求:二环高架全线无红绿灯,快速路必须在2009年10月完工通车。其中,最早开工的西二环高架线,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工。新昆洛路入城节点菊华立交桥,也要求在今年12月31前完工。

◎ 经桥路断交封闭施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第5篇

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信息公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的;

(三)有其他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组织、审核流程、审核责任。

第五条

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其门户网站或上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在门户网站(甘肃统计信息网)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链接到有门户网站的市、县统计信息网。

未建立门户网站的市县级政府统计机构通过上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第六条

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公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及时、鼓励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建立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库,在联网直报监测或在统计调查中发现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异常且不能做合理解释的,应列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并告诫企业自我检查更正。

统计信用异常的企业整改到位,政府统计机构应从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中移除;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经依法查实具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将作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由负责查处的政府统计机构公示其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

第九条 严重失信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或提请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公示。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批准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做好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做到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违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第十一条

下级政府统计机构未按照本细则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统计机构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府统计机构予以更正;认为政府统计机构在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公示失信企业信息之前,要提前告知失信企业。

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和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对举报者依法予以保护。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应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邮件地址。

第十五条 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严重失信的,其信息公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6篇

1、客户失信违法行为及责任追究

1.1 客户失信违法行为:

·提供伪劣标的物;

·逾期供货或不供货

·逾期付款或经催付款仍不付款;

·客户利用合同欺诈我公司财物;

·其他失信违法行为。

1.2 责任追究措施

·取消赊销条件(信用额度、信用期限);

·停止供货;

·取消供货资格;

·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追究;

·采用仲裁、诉讼手段追究失信违法行为责任。

2、公司失信违法行为及责任追究

2.1公司员工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穕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 ·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

·逾期供货;

·拖欠货款;

·其他失信违法行为。

2.2 纠正措施及责任追究

·及时采用书面通知或信函,通过特快传递或派员直接送达客户或供应商等;

·依法赔偿相关供应商经济损失;

·对质量不合格,影响客户使用,按合同规定理赔;

·对违规或违法人员,按公司《员工行政违纪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立案侦查处理。

3、合同纠纷处理

3.1 发生合同纠纷,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及合同签约人员应立即向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及信用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向信用管理办公室提供合同纠纷材料、证据等。

3.2 信用管理办公室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提出解决合同纠纷的措施和方法,报送分管信用管理办公室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3.3 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必要时,信用管理办公室可配合处理;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由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必要时请公司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有关业务部门须配合处理。

3.4 所有合同纠纷的处理均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

3.5 当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发现有关客户或供应商利用合同合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立即向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在分管副

总经理、总经理同意的情况下,信用管理办公室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举报。

3.6 在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合同纠纷同时,公司对因客户或供应商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

3.7合同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负责派员采取措施,收集和整理有关证据,其中包括客户或供应商财产状况等证据情况,及时向法院提供信息,在证据可能丢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8 向法院提交原始证据时,信用管理办公室应事先复印并保存原始复印件,向法院提交原始凭证后,应向法院索取原件证据的收执。

3.9 所有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均应建立记录,其中协商会议记录、谈判记录、协议书、申请书、诉状、答辩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均由处理合同纠纷的负责人转送信用管理办公室保管备案,有关业务部门仅保留复印件(正式文本有多余亦可保存原件)。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第7篇

一家企业违规排污,收到的罚单可能不只来自环保部门,它还可能无法获得政府供应的土地,企业发债也会受限。

这是因为环境信用体系的建立。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金融等机构应用。

引入信用机制,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引导企业环保自律和创新环保监管方式的有力举措。建立企业的环境信用记录,将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与其他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并向社会公开,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法氛围。

近年来,围绕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生态环境部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对环保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文件。

在实践中,生态环境部联合证监会对江苏辉丰等严重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堪称经典案例。江苏辉丰污染环境为何引发证监会关注?

2018年第18期《中国经济周刊》刊发《辉丰股份遭遇环保督察风暴背后》,对江苏辉丰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了详细报道:作为农药企业,辉丰股份(002496.SZ)启动A股上市之际,其涉嫌污染环境,偷埋暗管排放有毒污水等情况就被曝光,但在质疑声中仍于2010年11月上市。近8年来,不断有村民和媒体揭露其污染行为,直到今年被相关部门彻底查处。

近日,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供的资料中,回顾了对案件处理的部分经过,从中不难看出,生态环境部、证监会、深交所等均参与到对江苏辉丰的惩戒中。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主任马军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对案件的处理进行了分析:“多部门联动的力度比过去大很多。生态环境部的行动非常快速,通知了证监会,涉及违法的部分还通知了公安部门,对涉案人员进行了拘留。信息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分享,是联合行动的一个基础。各部门的分工不一样,生态环保部门进行监管、通报,公安部门对涉案人员进行拘留,证监部门则不是从环保角度,而是从信息披露角度入手。”

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江苏辉丰作为上市公司,理应严格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所受到的环保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信息。但是企业在今年被爆出环境违法事件后,其2017年年度报告中被发现均未披露任何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据了解,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江苏后,先后两次将群众对江苏辉丰的举报交办当地政府部门,但盐城市及大丰区在查处过程中,仅就企业环境管理提出整改要求,未对偷排高浓度废水问题开展针对性调查,最终以举报不实为结论向社会公布结果。

对此,马军说:“政府的诚信也会影响到企业诚信,比如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政府发布的信息本身就是各界进行评价、判断的依据,如果这个依据本身失实,很可能造成误导。” 联合惩戒效果明显,江苏辉丰遭遇跌停

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环保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具有全面、直观、公开、共享等特点。全面,是指环保信用评价全面反映企业环境行为。直观,是指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以颜色标识,直观醒目。《办法》规定,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识。公开,是指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共享,是指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l展改革、银保监、证券、国有资产管理、商务等部门,作为联合奖惩的依据。”

在对江苏辉丰的处理中,除罚款、对涉案人员采取包括刑事拘留在内的措施,联合行动还对企业产生了其他实质上的影响。据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江苏辉丰4月23日周一开市即跌停,此后连续两天分别下跌3.10%、2.56%,反映投资者对该公司价值预期的市盈率持续、急剧下降,5月23日市盈率仅为12.38倍,是联合行动之前(4月19日)的37%。”

7月19日晚,辉丰股份公告称,因两项目环保违法,公司收到江苏省环保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马军评价说,信用体系的建设,能使多方参与进来,并调动市场力量。“市场的力量往往是更优选择,它较少占用行政资源,并和商业行为结合在一起,奖优罚劣。江苏辉丰被曝光后,股价下降趋势明显,对公司来说,带来的后果可能比证监会和环保部门的罚款更严重,因为股价是上市公司特别看重的。”

亚洲清洁空气中心北京代表处总监付璐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说:“目前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变化,核心是把责任落实到企业头上。过去政府管得多,但现实是企业数量大,很多事情管不过来。环保法修改后的一个方向是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就必须由企业承担,包括企业必须向政府提交相关环境信息。” 如何确保环境服务机构诚实守信?

“建立信用评价,是否只是政府的任务值得商榷。政府当然应该参与,但作用更多地集中在监管和信息充分披露方面,这只有政府才能做到。但在国际上,建立信用评价主要是第三方在做。尤其是对环境信息的运用,包括使信息容易被获取,这方面可能市场的能力更大。”马军说。

严重违法按上限处罚 第8篇

2月20日上午,云南省交警总队在昆楚高速公路昆明西收费站隆重举行全省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启动仪式。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刘新春参加启动仪式并发布启动命令,高支队杨红波支队长作了动员讲话。从2月20日至3月31日,我省交管部门将展开针对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展开统一整治行动。一旦发现上述情况交警将从严处罚。云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将与治安岗亭、派出所,多警种联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40天的严重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此外,除了全省6次集中统一进行的整治行动外,各州市还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多警种联动,对辖区内突出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整治。据高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行动特别突出一个“严”字。一旦发现车辆出现严重违法行为,一律通报车辆所属单位,并将按上限进行处罚。

■新闻发生在:红河

红河交警火眼金睛识假币

日前,弥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发现一名持有假币人员,民警检查后发现当事人李某共持有假币7张。为查清假币的来源,民警当场对李某进行讯问。经讯问,李某称他并不知道这是假币,并说钱是2月17日在弥勒县竹园镇某银行取的。目前,民警已向大队领导作了报告,并通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前来处理。(张丽珍)

■新闻发生在:普洱

景东集中整治交通违法

景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从2月20日起,全力组织,持续开展为期40天的遏制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整治行动中,民警根据县内超速行驶违法行为的发生情况和导致事故的特点,确定省道小景线为查处超速违法行为的重点道路,在小景线设置流动测速点,投入现有的1套雷达测速仪对小景线进行全面监控,严查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同时,采取流动巡逻与固定执勤、区域联勤相结合的勤务方式,加强事故多发路段、时段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客车超员以及倒运超员乘客规避检查的违法行为。(田发贵)

■新闻发生在:楚雄

南华交警走进出租车公司

近日,南华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来到南华县鸿运出租车运输公司,出席该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会上,南华交警给全体出租车驾驶员上了一堂交通安全常识课。民警通报了今年以来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同时要求全体出租车在专项整治期间自觉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和指挥,杜绝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共同努力营造一个道路畅通的交通环境。(夏勇余春燕 )

昆明“无车日”暂停

为使“无车日”活动更具人性化,有效利用现有道路资源,缓解交通拥堵,为二环快速系统改扩建工程建设创造条件,经昆明市“无车日”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2009年昆明市城市道路全面改造建设期间,暂停实施城市“无车日”活动(9月22日的全国性“无车日”仍按城乡住房和建设部的通知要求执行),待二环快速系统改扩建工程完工,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得以缓解后,再行组织“无车日”活动。

新闻链接:

昆明市根据原国家建设部要求,在昆明主城一环路以内区域(不含一环路)开展了以“绿色交通与健康”为核心主题的“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及无车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之后,在总结首次“无车日”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做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继续开展“无车日”活动的决定,“无车日”活动已共计组织14次。

■新闻发生在:曲靖

高科技装备民警

按照公安部“科技强警”战略方针和公安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作为全市交警系统移动警务系统推广使用的试点单位,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麒麟大队依托支队公安交管移动信息平台,积极协调中国移动曲靖分公司,为144名民警配备了移动警务通,在全市交警系统率先实行了移动警务办公与网上信息和具体业务的有机衔接,推进了信息资源向现实战斗力的转化。目前,大队新配发的144台移动警务通已全部投入到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

曲靖将建绕城高速

曲靖绕城高速今年内将开工,预计用2-3年时间完工,建成后,将连接昆曲、曲陆、曲胜、宣天四条高速公路以及市内道路,形成珠江源大城市交通网。据悉,目前规划工作已经结束。工程完工后,曲靖中心城区的交通压力将得到很大的缓解。

■新闻发生在: 临沧

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培训举办

2月28日,2009年云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培训班在临沧市云县举办。此次培训属全省性的检测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为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机动车安全检验业务,为期两天。培训第二天全体参训学员到临沧市机动车检测站参观学习。此次培训班的举办,为做好新时期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加强各地的交流合作、扩大认识和了解,为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康凤娟)

交通安全宣传到乡间

日前,双江县公安交警大队开展了以“平安出行,拒绝违法”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2月24日至27日,大队借双江县城、乡镇街天之机,在城区繁华路段、乡镇集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整治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紧紧围绕“平安出行,拒绝违法”交通安全主题。采取设立咨询台、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群众讲解了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此次宣传活动。期间,大队共出动警力32人,警车15辆,接受群众咨询400人次,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李竞)

■新闻发生在:丽江

多渠道宣讲交通安全

丽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日前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近年来,丽江市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把交通安全宣传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每年组织专兼职交通安全宣传人员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活动,全市从2006年至2008年期间连续三年杜绝了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三年之内下降了43.5%,为当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交通安全环境。(李忠智)

■新闻发生在:迪庆

抗雪保通

近日,迪庆普降大雪,大雪使得迪庆多条道路通行受到影响。为此,迪庆州交警支队、香格里拉县交警大队抽调精干警力,上路巡逻、深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对雨雪天气中营运的客运车辆实行面对面监督、指导活动。在此次抗雪保通工作中,全州各级交警部门共出动车辆26辆,人员115人次,巡逻路段包括国道214线、旅游东环线、香乡线、香维线、香德线等共计600余公里,有效保障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新闻发生在:版纳

打洛“推丘”见实效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第9篇

第一条 为规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进一步增强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是指将本省范围内经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级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会商协调机制,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召集,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组织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制定失信严重程度分类规范、认定程序,以及按照本办法将严重失信黑名单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情况,会商协调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各地、各部门共享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加大信用联动奖惩力度。

第四条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

(二)各省辖市信用管理部门归集和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

(三)其他依法获得的严重失信黑名单。

第五条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行业)统一的严重失信行为分类规范,向社会公开并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辖市严格按照分类规范认定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

第六条 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将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来源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定期推送到各省辖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系统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认定单位应当于当月10日前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上月严重失信黑名单,特殊情况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八条 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信息: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的姓名、个人身份证号(隐去月、日号码段);

(二)主要失信事实;

(三)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四)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九条 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有效期为:社会法人自认定之日起7年,自然人自认定之日起5年。认定单位明确其他有效期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对其被公示严重失信信息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由认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复核和处理。复核后认为异议属实的,认定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停止公示并发布更正通知。异议不成立的,认定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维持原公示内容。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被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公示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有效期届满的;

(二)按规定可以撤销公示的;

(三)异议经复核属实的;

(四)其他可以撤销公示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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