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目标路径已清晰

2024-05-26

收入分配改革目标路径已清晰(精选4篇)

收入分配改革目标路径已清晰 第1篇

收入分配改革目标路径已清晰 还需拿出有力措施 人民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 朱书缘)今天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郑功成第一时间作客人民网解读“解读政府工作报告”。谈及备受关注的收入分配问题,郑功成指出,目前,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和路径问题是已经解决,下一步关键是要拿出有力的措施,来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缩小不同群体的差距,来规范已经失范的分配体系。

郑功成分析认为,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当前的收入分配差距是30多年改革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结果。当然其中要包括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鼓励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倾斜式的政策取向,同时,也和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保障水平很低、没有对贫富差距进行有力的调节有关系。正因为存在着分配失衡、分配不公、分配失范的现象,所以导致了社会矛盾产生,不同群体之间的心理对抗加剧,并且波及到社会生态,所以,贫富差距在我们国家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我主张要通过公正的收入分配制度,来缩小贫富差距。

郑功成说,收入分配改革由于它实质上关系到对国家、企业、个人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在已经形成了既定的利益格局,并且产生了强势的路径依赖的背景下,要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任务其实是异常艰巨的,它绝非一日之功,也不可能一药奏效。于是要在明确目标、路径的条件下,坚定不移地稳妥推进。

郑功成认为,从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国务院2月5号出台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看出,改革的目标和路径问题已经解决了,下一步关键是要拿出有力的措施,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缩小不同群体的差距,规范已经失范的分配体系。如果说社会财富的分配是公正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是适度的,社会当然一定是安定祥和的,国家的发展也一定是健康的。这应该是我们新一代的领导集体带领我们一起努力的方向。

收入分配改革目标路径已清晰 第2篇

二、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

三、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

收入分配改革目标路径已清晰 第3篇

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不管是官方还是民间都认为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4的警戒点,①不断有人预言中国会由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而引起社会动荡。既然把收入分配差距与社会动荡挂钩,当然就引起了包括高层在内的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重视,中央也在不断研究和推出收入分配改革的方案和措施。但是,中央出台的相关政策在实施中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推行不断受阻,效果大打折扣;②二是社会对近期推出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并不满意,一些人认为没有真正解决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问题,收入分配改革的力度不大,一些长期遗留的收入分配问题在方案中没有得到根本解决。③这些情况的出现需要我们反思: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如何形成的,以中央政府为主体的收入分配改革能使收入分配差距缩小到多大程度?收入分配的调节对象是什么,收入分配改革应设定何种目标?这些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不解决,把希望只寄托在中央出台的政策上就可能南辕北辙。

一、收入分配改革的主体

一提起改革,人们总是会想到政府,认为只有政府才是改革的主体和责任者。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同样有这样一种认识,认为政府有责任、有能力把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但是,这是一种对政府责任无限扩大化的错误认识。收入分配改革也如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首先要界定的是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政府与市场、社会在收入分配上的职能与责任。因为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既有政府渠道,也有社会市场渠道。必须要认清收入分配差距形成的原因是什么,然后才能找到改革和调整的主体及其责任,由此寻求收入分配改革的途径和办法。人们在存量财富和流量收入上的差距是由不同原因造成的,存量财富的差距可能来源于遗产继承、偶然获得或社会资产泡沫等非连续性方式。对于存量财富的差距,可以在财富持有和所有权转移时通过征收遗产税和财产税方式加以调节,这方面有的已经做了一些试点,如房产税;有些还没有开展,如遗产税等。这种财富差距的调节责任确实在政府,需要针对不同财富的性质、资产增值的特点和获得途径设定相应税种加以调节,控制因财产占有不同而引起的社会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

对于流量收入,政府只能对财政供养人员进行调节,而对通过市场交换获取收益的社会成员只能通过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进行调节,很难进行全面的控制。对于财政供养人员的收入分配,并不是设置一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分配就可以的。在过去计划体制下,除了农村地区,城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实行基本统一的工资标准,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小,但是收入分配的“大锅饭”造成的效率低下的教训十分深刻。在财政供养体系下,不同性质的机构存在不同的公共目标,统一的收入分配标准抹杀了工作性质的差别,收入分配没有起到对效率的激励作用。中国财政供养面太大,涉及的领域很多,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加以规范。以教育与卫生两大系统为例,二者虽同属社会事业性质,有相同之处,但工作性质与特点却有很大不同。教育系统的工作相对明确,风险较小;而卫生系统尤其是临床医疗工作风险较大,工作量衡量中隐性成份较多。教育系统与卫生系统如果用同一收入分配标准,卫生系统比较收入低,人才就会向教育、商业、药品生产与销售等行业转移,卫生系统的服务质量必然会下降。④实际上,即便是在教育系统,其工作性质也有很大差别,幼教与普通教育、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与普通教育、高等教育本身的不同层次都存在很大差别。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可以实行较为统一的收入分配标准,如普通教育,但不能要求所有教育系统都实行统一的收入分配标准,如高校中的科研工作量的衡量和报酬就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⑤

收入分配差距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在大政府的背景下,不仅有庞大的政府机构,还有政府举办和管理的文教卫生等各种事业性单位和存在于不同行业的大量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些完全不收费,有些则可以通过收费来解决部分经费;而国有企业有些提供的是公共品,有些提供一般竞争性产品。政府属下的不同性质工作人员如果要求都实行统一的收入分配标准,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而政府连财政供养人员的收入分配调整都很困难,更何况对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调节呢?

收入分配改革的主体不能只是政府,也有市场。社会成员主要是通过市场交换由市场决定其收益,市场波动既可以使一些人一夜暴富,也可以使一些人瞬间倾家荡产。在这样一个变动不定的市场分配方式下,风险与机遇就成了收入分配的重要因素。虽然资本在市场分配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资本获得收益也不是稳定和直接的,也是要在竞争和市场选择中来实现。此时,对于每一个从市场中获得收益的人来说,市场就具有了一种超越个人的力量,个人是在不自觉和不可控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一分配结果。因此,市场机制的完善、市场地位平等与否都会影响市场主体的收益。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确实在收入分配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政府不是可以超越市场和历史条件的决定一切的力量。政府不是万能的,只是社会的委托机构,同样面临着信息缺乏、资源与手段有限等问题。因此,社会财富不存在一个超然的分配主体,收入分配不过是社会成员利益博弈斗争的产物。收入分配活动虽然受制于生产活动,但收入分配活动却融入了人们对利益的理解与追求。人们不能完全脱离生产与交换活动来决定分配,但是在分配问题上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在收入分配的具体实践上首先要解决好政府方式与市场方式之间的关系,各自承担各自范围内的责任。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长期收入分配实践中也认识到,单纯依赖市场分配不能解决收入分配差距和矛盾,效率至上的分配原则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各国处理的方式也不同,有的偏向政府主导,有的偏向市场主导。但是不管如何,总体上是与这些国家民众对收入分配基本原则的认识有关,与其国情有关,也是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摸索和调整的。在市场分配与政府分配之外,许多国家还积极发挥慈善等社会第三次分配方式在分配中的作用,使分配方式更加丰富多样,从而多渠道地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

反观我国在收入分配上的实践可以看出,过分强化政府分配职能,只能使分配模式单一化。单一化的分配模式无法适应社会多层次的现实需要,更不能有效把握社会经济活动千变万化所带来的收入分配机遇。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可以适当提高,但是,当社会主要压力来自生产力发展问题时,收入分配就不仅是一种消费资料的配给工作,而是关系到生产积极性和生产要素投入等问题,收入分配所承载的这些功能不是政府所能提供的。如果政府控制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收入分配必然也在政府控制之下,此时差距可以马上缩小,但收入分配对社会生产的激励作用就十分有限。如果政府不控制或不能控制社会生产,政府对收入分配总体上就无能为力,因为分配方式是与生产与交换方式紧密相联的。

政府也好,市场也好,当前中国的首要任务还是要发展生产力,因此收入分配必然要服从与服务于生产与交换,政府与市场在收入分配上的关系取决于政府与市场在生产与交换上的关系,而从根本上还是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和需要。

二、收入分配改革的对象

许多人认为收入分配改革的对象是高收入人群和富人,认为是这些人拉开了收入分配差距,引起了社会不满,因此提出要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调节力度。从统计意义上看,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是基尼系数计算的主要方法,因此说高收入人群使收入分配差距凸显出来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是,不能以此将富人和高收入人群看作是道德上的罪恶者。统计上的收入差距是数据性的,并不具有道德意义上的评价。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差距是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表现,但是这只是数字上的表象,必须分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对其收入形成差距进行分析才能找到收入分配改革的对象。

高收入者的收入所得主要分为几块:一是工资薪金所得,这是劳动所得。二是实业经营所得,通过投资经营企业,管理劳动与资本相结合。三是虚拟经济投资经营所得,如股票、期货、黄金、古玩等投资经营。这些虽然没有参与实体经营,但是通过市场交换所得,需要预付资本并承担风险,也是一种合法所得。四是资产增值,如掌握的股票、土地和房产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发展而增值。这些资产的投资不是一种投机交易,而是在整个社会资产价值增加后随之增值的。五是灰色收入,通过各种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收入,总体上是处于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缘,如权钱交易等。⑥在收入分配改革时应该对于这些种类的收入区别对待,根据不同的种类采取不同的措施。

第一种是工资薪金部分,这主要来自劳动所得。如果高收入人群没有占有社会资源,不是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领导者,⑦而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应该与其他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视同仁。不管收入高低,都是正当收入,可以依据收入所得税的累进税率交税,但是税后就完全没有接受再分配的义务。

第二种是实业经营所得。实业经营对社会贡献明显,经营者不仅要投入预付资本,还要自己付出劳动进行经营管理。对于这种企业经营所得,只要合法经营,依据相关法规照章纳税,也是通过市场合法合理方式获得的收入,也不能把这种收入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的对象。

第三种是虚拟经济的投资经营所得。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具有补充作用,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投资具有高风险与高收益的特点。虚拟经济的投资面向社会,所有人都可以做,由于机会均等,收入透明,承担相应的税收后也不应该再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的对象。

第四种是存量资产增值。在市场经济完善和经济发展平稳的社会里,资产短期增值的空间并不大,通过资产投资来进行投机性经营很难。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货币投放过多,资产泡沫化现象严重,因此资产投资转为投机现象十分严重。在资产泡沫形成过程中,投资资产几乎都可以获得巨大收益,资产增值形成的财富分配差距就成为当前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根源。一套房产交易获得的增值收入相当于一个人工作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工资收入,资产在短期内形成的巨大增值效应完全扭曲了社会收入分配的正常机制,使人们对财富的价值和收入的来源产生了颠覆性的看法,人们的心理平衡被打破。⑧但是,资产增值收入从根本上来源于社会,应该将其增值收入的相当一部分交还给社会。收入分配的改革对象应集中到对资产增值的税收征管上来,通过房产税和遗产税等财产税的征收使资产价值增值回流社会。

第五种是灰色收入。虽然我们有时也把一些地下的经济交易称作灰色经济,但是,最主要的灰色收入就是指权钱交易。通过权钱交易,掌握权力者在正常工资收入之外又获得了其他收入,而且一旦权钱交易达成,这种灰色收入往往远大于正常收入。行贿之人之所以愿意行贿,是因为通过对权力资源的购买,可以获得比市场价格更低的条件和更高收益。可见,不管是行贿者还是受贿者,都破坏了正常的社会收入分配机制和格局,导致社会收入分配秩序混乱,拉开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从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比较来看,低收入人群往往只有劳动这一项收入来源,而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却是多样的。但即便如此,社会也不能简单地将高收入人群作为改革对象,不能简单地通过行政手段的“限高补低”来解决收入分配差距。如果这样做,不过是把社会仇富心态从民间转入了政府,其结果是对财富的暴力瓜分,放弃了对合法财富保护的宪法理念,也必然引起社会效率下降,减少人们对社会财富增长的追求。

收入分配改革的对象不应该集中在富人身上,而是应该集中在对收入来源的控制上。对于上面所说的第一、二、三项收入来源的收入所得,只要照章纳税,接受了所得税的调节,社会人群之间依旧存在的收入分配差距就有合理性。因为高收入人群是依据效率或贡献原则来参与了分配,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社会不能强行进行再分配。而对第四种收入来源,应该建立更加充分有效的调节标准和手段,通过遗产税、房产税等方式把资产增值收入的相当一部分交由政府进行再分配。对第五种收入来源,尤其是官员的贿赂收入,既然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法律上有明确界定,在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较大,应该成为当前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对象,加大打击力度,杜绝这一类收入形式的存在,理顺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

以基尼系数高低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是非常有害的。基尼系数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指标可以参考,但切忌绝对化和泛化。

基尼系数计算时把人口五等分,用占人口20%的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来计算基尼系数。基尼系数过高说明高收入人群占有了社会主要收入,这确实应该引起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视,应该积极探索各种方式去调整和改善收入分配状况。但是,基尼系数是一个数据统计性的比较,既忽略了数据背后的实际收入形成的不同途径和手段,也忽略了现实社会的不同结构和情况。用北京金融系统的白领工作者与西部落后山区农民进行收入比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中国自身是一个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是长期的,正处在不断变化和上升的转型时期,不同行业和区域存在很大差异,用基尼系数这一指标来衡量中国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是对中国现实社会的无意义抽象。

此外,这一抽象使人们集中在收入分配的结果差距上,以为只要政府让高收入者多缴税,再把所缴的税通过转移支付给低收入者就可以解决收入差距问题,这是对收入分配调节的一种极其简单且有害的想法。收入分配问题不是孤立的,不能用一种方法就可以解决收入分配差距。即便没有税收和转移支付成本,政府拥有完全的收入分配信息,政府也不可能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因为,比收入结果差距更重要的是收入来源中的能力与机会差距,而落后地区收入低正是由于能力与机会缺乏。

把发展不平衡且地区差异很大的中国作为一个统一体来进行基尼系数测定不具有真正的经济学和社会学意义。中国不能以此目标进行收入分配改革,因为我们无法控制收入形成的能力与机会。在不断上升并且转型变化迅速的中国社会,机会不断变化,风险与机遇并存,许多行业都在社会和市场变化中浮沉,市场中的企业更是天天在为生存奋斗,没有什么是固定不变的,收入也是如此。

人们对收入分配差距的高低自然会从各自的角度加以评价。人们更多关注的是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合理性,而不是结果的绝对平均。群众对以权谋私深恶痛绝,就是因为这种分配损害了社会公平,是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占有社会财富的一种不劳而获,是权力异化的一种表现。如果公权力得到有效制约,权力寻租受到打击,收入分配是公开的,那么人们也就会接受社会收入分配存在的差距,认可通过市场或社会正常途径获得的收入分配存在差距的合理性。人们对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评价来自于比较自己的劳动收入与相似工作的人的劳动收入之间的差距,而不是对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绝对数差距的理解。

只要社会提供了更多的比较与选择的机会,实现了起点与过程的公平,人们就会接受结果的差异。因此,收入分配改革不能只在收入分配结果上打转,而是要着眼于提供更加公平的环境、更加公开的机会、更加合理的分配手段。

注释:

①关于基尼系数警戒线,国际上有一个通行的标准是0.4,但是,对于这一指标,国内还有许多争议。既有对基尼系数测定准确性的质疑,也有中国国情特殊性对警戒线设定的疑问。徐映梅、张学新在论文中提出的中国基尼系数警戒线是0.45。而国家统计局在2013年1月18日公布的2003—2012年的基尼系数均大于0.45,但没有超过0.5。而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中心公布的基尼系数估计的2010年基尼系数为0.61,与统计局该年的数据0.481相差很大,引起了学界和媒体的争论。这说明,基尼系数不仅是一个统计数值,它还被倾注了过多非理性的主观情绪。问题不在于基尼系数数值本身的准确性,而在社会对收入分配差距程度的主观感受与官方统计的区别。

②机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从2004年开始推行,政府机关普遍实行了这一政策。但时至今日,许多事业单位依旧没有实行这一政策。一方面,因绩效工资改革需要增加工资,部分地方政府以财政紧张为由不愿承担绩效工资增资部分;另一方面,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实行何种绩效工资考核标准难以制订,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一再拖延。由于政府机关率先实行了这一政策,拉开了与事业单位相同级别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使社会对政府先自行增加工资的改革举措不满,实行和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职工对绩效工资的评价也从期待转为失望的倾向。

③社会反响强烈的养老金双轨制并轨问题在2013年国务院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中没有得到明显体现,使社会对这一方案的价值产生疑问。

④近些年医患矛盾加剧,医院和医生拿药品回扣、医学院招生困难和医生向非医疗行业流动等现象说明了在卫生行业的收入分配体制中存在严重问题,已经导致这一行业的发展面临困难。

⑤课题经费变相成为科研人员生活补贴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只是把课题经费完全用于科研耗费的支出而没有考虑科研人员在其中的劳动贡献和报酬,必然会出现这种现象。

⑥王小鲁认为“灰色收入”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也包括那些违规违纪但不违法的收入,比如一位官员的儿子结婚,收受了远高于普通人的结婚礼金;第二是实际上非法,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非法的收入,比如受贿所得。”

⑦国企高管的收入既有市场化的一面,又有非市场化的一面。如果国企是面向市场竞争的经营性企业,高管工资应该与经理人市场接近,以便吸纳优秀人才从事经营。但是如果是垄断行业或非经营性企业,高管收入就不能比照经理人市场工资水平,而是根据其工作强度参照其身份加以管理,内部人员收入差距不能过大。因为这种高管的管理绩效不能用市场效益来进行衡量,而是用管理效率来体现。他们不是通过自身努力而是靠占有社会资源使企业获得了收益,因此这样的国企高管收入不能市场化,而是应该参照公务员标准来进行管理。况且这些人本身就有干部身份和级别,与机关领导干部之间可以相互交流,当然应该参公管理。

⑧《人民日报》2013年6月1日刊文:《辛苦几十年打工,不如单位分套房》。这一现象一方面反映体制不同引起的收入分配差距,另一方面也反映资产泡沫带来的社会分配关系的混乱。一个人工作几十年的收入还抵不上一套房产的价值,人们就会对劳动的价值持怀疑态度,把自己的精力和财富全部转移到资产投机上来,进一步推动了资产泡沫化。

[1]徐映梅,张学新.中国基尼系数警戒线的一个估计[J].统计研究,2011,(1).

[2]王小鲁.阻断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灰手”[J].人力资源,2010,(8).

[3]吴练达,高璇.从三次分配看中国分配问题的严重性[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2,(2).

[4]岳希明,李实.真假基尼系数[J].南风窗,2013,(5).

[5]黄新华,林立芸.国内收入分配差距理论研究述评与展望[J].贵州社会科学,2012,(2):68-74.

收入分配改革目标路径已清晰 第4篇

关键词:公平正义;收入分配;有效路径

中图分类号: D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6-08-1

1 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制度以维护制度的正义

1.1 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收入分配的主张

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马克思说过:“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各尽其能按需分配。马克思提到:“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最终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马克思认为理想的社会形态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列宁认为“在这个新的、更好的社会里不应该有穷有富,大家都应该做工。共同劳动的成果不应该归一小撮富人享受,应该归全体劳动者享受”。

1.2 我国在制度层面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的路径

1.2.1加强政治体制改革体现公平正义理念 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1.2.2缩小收入差距让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公平正义是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相一致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就是共同富裕,这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1.2.3加强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调节收入差距,缩小收入差距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政府的宏观政策中,财税政策是缩小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之一。

1.2.4改变制约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系 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逐步取消城乡户籍所带来的差别;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加大对农民的补贴力度;对务工农民的培训常态化,提高务工农民的技能,改善他们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上学难、看病难的难题。

2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保障收入分配改革顺利推进

2.1 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的关系

2.1.1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区别 一是二者含义不一样;二是所属范围不同。

2.1.2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联系 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二者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力,法律法规对于实现公平正义是一种强有力的保障,仅仅依靠道德力量是不够的。

2.2 法律在收入分配改革中的作用

首先,法律是保障收入分配改革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其次,当收入分配有违公正之时,法律可以起矫正作用。

2.3 收入分配改革中法律方面的具体实践

以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公平正义的执法保证收入分配改革;以正义的法律监督促进收入分配改革。

3 个体以正义之心进行价值选择

3.1 改革的过程中个体以符合道义的方式获得收入

亚当·斯密的两部巨著将人总结为:人是道德人与经济人的统一。所以人的道德和经济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追求幸福,这是每个人、每个社会的最终目标,但是获得幸福的手段和基础,是占有一定的财富。财富的获得必须坚持义务为本的责任意识。道德经济人在获取财富时应该遵循两个原则:一个是合法,即经济行为要合乎现实的法律法規的要求,不能违法。这是在获取财富的方式上的底线原则。另一个是合德,即经济行为要合乎现代文明的公共道德准则。道德经济人而不是经济道德人,强调的是将道德置前,用德性来约束经济行为,使财富的获得能够最大化的带来社会效益。

3.2 改革的过程中面对有失公允的分配敢于伸张正义

正义感作为人的一种高级道德情感主要指追求正义、伸张正义的道德意识和行为。我们国家保护人们的合法收入,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薪酬,实现幸福价值的手段是多元的。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应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这就要求个体在进行价值选择时,要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

同时,在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许多显性的和隐性的有失公允的现象,由于个体在知识层面、权利意识、关注点等方面的不同,因此,对这些现象并不是能很好的辨别,但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将发现的,确为不公的现象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诉诸相关机关,这是个体维护社会正义的一种表现,这种做法的辐射效应也将会带动社会的正义氛围,从而推动收入分配领域公平正义的实现。

总之,在收入分配改革的过程中,个体在进行价值选择时,首先要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对实现幸福目的之手段用正义或者说正当性来衡量、来判断。对发现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敢于伸张正义,督促有关机构或人员对有违正义的现象加以改正,为收入分配改革构建正义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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