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语言暴力

2024-07-02

家庭的语言暴力(精选6篇)

家庭的语言暴力 第1篇

家长最伤害孩子的话 潜伏在家庭的语言暴力

不知道以下的声音你是否熟悉—— 父母之间相互指责

“你怎么这么没眼力劲儿,没看见被没叠,地没擦呀?你说你,一个大男人成天待在家里,有什么出息?一瞅你我就来气,外面不成,回家也不干呀?你说,我哪儿指得上你……”

“怎么了,又喝酒了吧?你说你跟你那帮狐朋狗友成天混在一起有什么出息?我看着他们没一个顺眼的,你呀,这辈子算没什么指望了!”

“就不爱跟你回去,一看见你爸妈我就来气,上次我就嫌有一道菜不好吃,这下他倒没完了,唠叨了那么多,你爸还添油加醋,哦,来你们家我就是受气的呀?”

“哪儿那么多废话呀?!”

“我就讨厌你成天挞拉个脸,跟谁欠了你似的,有话就说,有屁快放!”

——母亲:“你成天就知道自己的工作,从来不管儿子,现在他几门功课不及格了。”

——父亲:“养这个家容易吗?我没日没夜地忙,为了什么?叫你少打打牌,多管管儿子,一上牌桌就下不来。”

——儿子:“别吵了!你们看看人家的爸爸、妈妈,谁像你们只照顾自己!我不及格就是你们害的!”……

这些语句体现出一个共同特征——指责和埋怨从而形成“家庭相互指责黑三角”。在这样一个“黑三角”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有一个较为固定的指责对象,家庭问题往往在相互指责和埋怨中不了了之、不欢而散。家庭未了结事件越多,家庭生活就越是沉闷或紧张,危机四伏。对子女来说,更会形成一种只知道埋怨外界的人格特点。

宋老师特别提醒家长:要学会让孩子说话、听孩子说话、理解孩子说话。许多家庭教育问题最根本的原因都是家长通过“随口乱说话”传递出来的。所以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话不要乱说如:

侮辱讽刺型语言暴力的施暴者通常会对施暴对象使用一些蔑视、侮辱、讽刺性的话语,他们的本意是希望以此激起孩子的羞耻心,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典型的话语如:(1)你简直是个废物/饭桶/白痴!

(2)你可真行/真不简单/真厉害!(用其反语义)(3)你这个无用的东西/不孝顺的孩子!!(4)跟你说过多少次了,你就是不长记性,你的脑袋长到屁股了去了吧?

但事实上,这种类型的语言暴力对施暴对象的伤害最为严重,矛头直指施暴对象的自尊}L}和人格,从最本质的层面对施暴对象造成伤害,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受到这种语言暴力以后,激起的却是施暴对象对自我和他人的敌意,而且会产生自我谴责、自暴自弃或以过激行动反抗、抵制教育,严重影响了施暴对象的心理健康。

贬低压抑型有些施暴者面对施暴对象时,其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常常用贬低、压抑方式发泄对施暴对象的不满,尤其是在批评的过程中,总爱加用“从来”、“每次”、“总是”等夸大的字眼来表示全面而彻底的否定。典型话语:

(1)你根本不是读书/画画/弹钢琴的料!

(2)你要是能考上大学/重点班/研究生,太阳从西边出来!(3)世界上再也没有比你更笨的了!

这样做的后果,会让施暴对象形成一种低能力的知觉,而且很容易泛化使其觉得自己一无是处,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做得了,长大以后也不会对社会有所贡献,从而产生自卑的心理。这种施暴者带给施暴对象的无能力感会毁掉其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未来的信心。

家长对孩子进行教育时,经常会在与其他孩子进行比较中对孩子施加语言暴力,典型话语如:“你们班的某某同学都不学习比你考得好,看来你就是不行!”“某某人都是个弱智,人家还会这些题目呢,你怎么就不会?我看你比弱智都傻!”等等。利用身边的孩子进行比较从而对自己的孩子造成贬低压抑,比单纯地进行贬低压抑更能打击孩子的情绪,造成的伤害更为严重。因为这种方式一般是找一个在某方面在这个小区或者班级已经很差的孩子来进行比较,自己的孩子本身已经认同了对方的低评价,而家长对其进行的更低评价会让他们产生自己是最差的这种感觉,长期这样做就会让孩子彻底从内心丧失了在某方面赶超的希望,从而造成终身的伤害。

因此,施暴者对施暴对象的这种武断而粗鲁的态度,会给孩子或学生的生命首先涂抹上了一层沉重的“黑色”。

威胁恐吓型有些施暴者常用威胁性的话语恐吓施暴对象,尤其是对于一些年纪很小、对语言缺乏判断力的幼小孩子。典型话语:

(1)我再也不管你了,随你便好了。

(2)告诉你,你再不听话/再不睡觉/下次再考成这样,我就不要你了。(3)做不完作业,不许吃饭、不许睡觉!

如果施暴对象只是偶然听到父母讲这类话,精神压力会很快解除,对孩子的危害比较轻;但是,如果父母的语言习惯很难改变,常常是在教育过程中已习惯于使用这类威胁性的语言,这就会使孩子的心理形成长期的压力,产生担惊受怕的情绪,不敢积极地行动,对其生命潜能产生了终身压抑,将来面临单位的上级、权势部门等等也会产生精神压力和主观上的害怕情绪,将会严重影响其将来的个人成长和事业发展。

抱怨哀求型施暴者面对施暴对象犯错误时,通常会表现出消极无力的心态来,尤其是一些在施暴者看来无可奈何的错误。典型话语如:(1)求求你别这样行吗!

(2)求你让我们省点心好不好?

(3)我走/求你转个学,行不行?我实在教不了你了!(4)你太不懂事了,太不听话了,我怎么生了你这么个倒霉鬼?!(5)妈妈打你,都是为了好!

(6)妈妈生你的时候,别提多受罪了,差点儿要了我的命!

(7)这孩子就这样,什么都听不进去,还跟我撒谎,你说,我养他/她有什么用?

这类话语对施暴对象的心灵具有很强的杀伤力。目前,在我国的教育中,这类情况相当多见。我们认为,这类语言在当时或许能够起到一点作用,尤其是对已懂事的孩子,但施暴对象难以意识到自己错在哪里,因而无法发自内,L}地对父母或者老师表达自己的歉疚,这会让施暴对象体验到一种无力量感,无法知道以后的努力方向在哪里。

强迫关怀型这种类型的语言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父母与孩子之间。目前,我国家庭普遍是独生子女,尤其是在城市。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常常表现为时时刻刻都要用语言将孩子纳入自己的掌控之中,时时处处让孩子听自己的话,从而使孩子失去了主体性和自我选择的权利。父母用自己的理性干预孩子自然发展,依其经验、理念去建立孩子的生活,用自己的意愿去控制孩子的发展方向,剥夺了孩子切身体验生活的权利,将来孩子步入社会会难以真正独立。

——“反正我尽到我的责任了,你爱学不学!”有这么一句话,前面所有的教育都白搭了!孩子可能反而在心里反弹一句:“我就不学了!看你把我怎么着!”

——有的母亲批评了孩子之后叹口气:“哎,都怪你妈命不好哦!”这下孩子更有借口了。

——有的父亲教育完孩子说一句:“看你这个样子,不成器的东西!”

另外,类似的话还有:“爱管闲事”、“傻瓜”、“没用的东西”、“去,上一边去,快点。”“我没有时间带你去玩,有玩的时间多学习一下行不行?”“你长大不会有出息的。”“我再也不想看见你了,你怎么这么烦?……”这些话都会严重伤害孩子的自尊心,教育的结果适得其反。

七成家庭存在子女成长问题

据统计显示,约有73%的中国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子女成长问题。而不善于与孩子对话,是中国近3亿家庭所共有的问题。家长与孩子对话的结果往往是“噎死孩子、憋死孩子、急死孩子、吓死孩子”。子女大量的心理问题就源于父母不恰当的语言表达以及因此而生的误解与矛盾,并且在持续的“语言软暴力”环境中,这些心理问题被延续、固化甚至激化。

代沟问题应引起家长重视

为解决教育的代沟问题,宋承昊说,采用″情感牵引教育法″能够改善并促进沟通。他以曾辅导过的案例进行分析,在家庭教育的过程中,有时候,“无声胜有声”式的教育更有感染力和影响力。换句话来说,对孩子怎样说、说什么,这是沟通的重点。而只有与孩子保持良好的心灵沟通,才能培育出身心健康的孩子。而且家长应该积极看待教育问题,并把教育孩子看成是自己人生中的第二次成长机会。情感牵引教育法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不让孩子形成任何不良的情绪习惯,要让孩子保持心情轻松,心态平和,随时都能够集中精力投入到眼前的行动中去。这就意味着在家庭教育中,有时无声言语胜过有声说教,教育不在于话的多少,关键在于说出的话能否对孩子的内心真正产生影响。近年来,宋承昊按照“情感牵引教育法”已为近十万名大、中、小学生提供了不同形式的心理辅导,为近千个家庭提供了心理咨询。宋老师总结说:“家长对孩子说话,怎么说比说什么更重要”。

受到各种各样的“语言伤害”以后,施暴对象会显出多方面的变化。语言暴力对孩子最常见的影响有以下几点:

1.学习成绩下降。受到“语言伤害”的孩子,在学习过程当中会不能集中精力,出现精神恍惚的状态,进而影响了孩子的学习成绩。学习需要全身心的投入,受到语言暴力的孩子大部分无法继续全身心投人到学习当中。尤其是如果语言暴力是对孩子学习成绩方面的负面评价的时候,孩子会对自己的学习能力、学习前景等出现怀疑,进而对语言暴力所描述的内容产生认同,最后导致学习成绩下降升学困难,流入社会成为问题青少年。

2.出现逆反心理。在语言暴力的干涉下,施暴对象会对施暴者产生逆反心理,孩子会对家长或老师的语言暴力所干涉的事情做出与家长期望值相反的举动来,甚至完全走向家长或老师初衷的反面,家长和孩子的关系疏远,老师成为学生眼中无法亲近的对象。尤其是某学科老师的语言暴力直接会浇灭学生对这门功课学习的热情,最终导致对这门功课失去兴趣。

3.导致自闭倾向。语言暴力会严重伤害到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挫伤他们的学习积极性。教师平时说话带有讽刺挖苦的语气,或者长期和一些“问题孩子”不说话,有意识地冷落他们,将会对孩子的自尊,合和自信心造成很大的伤害。这种“隐性暴力”对孩子的伤害是很大的,会导致孩子的性格扭曲、孤独,也就是说家长对孩子会造成“精神刺伤”。

4.影响将来的身心健康。一些看似无意识的言语,却可能刺伤了学生的心灵,这种伤害比较隐蔽,其实质是对孩子精神的虐待,是对孩子的一种变相惩罚。如果家长对孩子不够尊重,出言不逊,恶语伤人,那么很难想象孩子日后会以宽容和尊重的态度去对待别人,对待社会。受到语言暴力的孩子会表现出两方面的倾向。有的性格偏执、语言张狂,有的极度自卑,畏首畏尾。

怎样才能做到与孩子“好好说话”,达到良好沟通呢?宋承昊提出“让孩子说话、听孩子说话、理解孩子说话”的主张。他说,家长本身必然也会有缺点,随着孩子降生,家长要把教育孩子当成是自己第二次成长的机会,与孩子共同成长。宋承昊通过解答家长们提出的诸如孩子学习成绩不好、与同学间关系紧张、早恋、甚至离家出走等问题,解析了一些家长在教育孩子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和无意中常犯的错误。他认为,当前家庭教育面临着一种“无序”状态,主要表现在家庭教育中缺失父亲式的阳刚教育、自我成长教育、智慧教育和注意力的养成。而且家长们又都过于高估自己,根本没有意识到孩子们也有自己的内心世界和情感世界,从而加剧了家庭中两代人的冲突、矛盾、隔阂,造成孩子的反感和叛逆行为。

家庭的语言暴力 第2篇

终于提起笔来,给你写这封信,也许它会给你平静的心带来些许动荡,也许会让你“暴跳如雷”,但不管怎么样,请你耐心地把它看完好吗?憋在心底的话压得我好累,很想很想和你好好沟通,但我的嘴真的很笨,也许不知道怎么又会把你惹恼,所以这样的沟通会让我们的硝烟少一些吧。

在我看来,似乎无论我说什么或有什么想法,只要是与你的不同,你的口中永远都是“神经”或是“有病”,眼中永远是一副让人心寒的不屑,是你的无意识,抑或是我的太敏感?

我一直在想,是你的压力太大,你很累,你很辛苦,是我关心你不够,是你的身体不好,来为你的一次又一次的发作寻找理由,来说服自己,原谅和容忍你的随意谩骂和语言暴力!直到那天我彻底崩溃!我到现在也忘不了那天你抱着女儿恶狠狠地对我说:“你简直是个白 痴!”像对待一个敌人或是一个仇人?这真的是我女儿的父亲对他的妻子说的话吗?听到这句话,我的身体已僵硬如一根木头,一块铁块,那一刻,我的心已如冰块,冰到极点,冷到极点!不想争,不想吵,那一刻,我已麻木到想蜷缩成一团。这真的是一位受过高等教育的男人对他的妻子说的话吗?我无法相信。从小到大,没有被人这样深深地侮辱和伤害过,而这两次被人喊滚蛋,被人称做白痴的话语,居然是从自以为最亲密的人的嘴里说出来,真的无法接受。别的妻子应该都是希望丈夫能够时常陪伴在自己身旁,但我现在可能真的是变态了,我居然会很害怕你进家门,害怕和你同处一室。当你回到家里时,我竟然无法轻松,我会感到紧张,无助,觉得你象是一个炸药包,随时随地,一件在别人看来很小的事情,都会成为导火索,都会引起你的爆炸,你的咆哮,你的暴跳如雷。

当我面对你时,有时竟然感受不到这是一个血肉之躯,竟象是面对一位陌生人,象是一座冰冷的墙。晚上躺在你的身旁,我竟然会问自己:“这个躺在你身旁的男人,是你自认为最亲近的人吗?我无法回答!当你有时搂着我问我喜欢你吗?我觉得难受极了,也许我对你的爱,已随着你一次又一次的爆发与冲击,一点一滴地掏空了。

上周五晚上当你母亲咆哮如雷地对我的女儿吼到:“看我不把你的眼睛抠下来!”“看我不打死你”!时,看着女儿因为惊恐以至咳嗽而把晚上吃的东西全都吐出来时,只因为女儿因为折纸而没有好好接你的电话。那一刻,我真的只想逃离这个家,逃离这个令人感到窒息的家。那一刻,我知道你为什么会是这么神经质了,这是会遗传吗?

最近一直在看中央台的《心理访谈》,好几期的主人公和你的状态很相似,从专家的分析中也学到很多。

在我看来,你是一位非常棒也很聪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你学什么都很快,对很多领域,学科也懂得很多,当然这一切都可以有人教你,你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来学习。但只有一样,没有人可以教你,那便是如何与人建立亲密的关系,如何处理家庭关系,如何去爱人与被爱。而在这一点上,父母也许是孩子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老师。往往父母的影子会在儿女的身上重演,一但事到临头,自觉不自觉地沿袭的还是父母的说法和做法,因为自小听到的和看到的,都已入骨入髓的成了身心的一部分,又没有别的参照,别的样板,一但需要有所行动的时候,信手掂来的,便是父母当初的举动。

小时候最痛恨家庭暴力的孩子,长大后照样打老婆或对老婆进行语言暴力;小时候最恨父亲动不动让家人“滚”的孩子,等他长大了,要表达自己的脾气时,说出来的还是“滚”。专家说的对,若要知道自己的婚姻生活怎么样,看看双方的父母便够了。

我从小到大的生活环境简单,平和,单纯,妈妈话多罗唆,爸爸不善言词,我不能说他们生活的很幸福,但他们从来不会对自己的亲人恶语相向。在我以前看来,连对别人说句“笨蛋”这样的话都认为是骂人,都会觉得伤害别人。所以真的无法接受你的所谓无心的话语,或在你看来只是一句口头禅的话语。

和你的父母相处了快两个月,我这才明白了你的脾气,性格以及语言为什么会是这样!想你从小到大都生活在一个充满争吵与指责的环境里,长大后便重复着类似的生活吧。我想你的父母对个体而言,他们都是老实人,但他们真的不懂如何对待自己身边最亲的人。我并不想对你父母的婚姻生活和生活模式做任何评价,我只是想让你知道,我不想让我们的婚姻也走成你父母那样,真的不想让我们的婚姻变成你父母婚姻的翻版,我不想过你父母那样的生活。

有时侯也觉得你母亲在你父亲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千般挑剔,万般指责下,竟然没有崩溃,真是很了不起了。我只是但愿能比你母亲幸运一些,但原不要成为神经质的人。毕竟你是一位受过高等教育,有教养的男人。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如果你觉得我们还能一路走下去,请你从今以后停止你的家庭语言暴力,起码要让女儿觉得你是一位让人尊敬的,有礼貌,有教养的父亲。我真的好担心随着女儿的长大,在这种家庭氛围下,会让她学会什么?

充满暴力的家庭,让人学会残忍与凶狠;充满猜忌的家庭,让人学会撒谎与欺骗;充满敌意的家庭,让人学会恐惧与斗狠;充满羞辱的家庭,让人学会内疚与忧心忡忡;充满容忍的家庭,让人学会忍耐与宽容;充满奋斗的家庭,让人学会鼓励与自信;充满大爱的家庭,让人学会关爱与无私;充满正义的家庭,让人学会公平与诚实;充满安全的家庭,让人学会信任与自爱;充满贫困的家庭,让人学会勤奋与节俭;充满金钱的家庭,让人学会懒惰与贪婪;充满和睦的家庭,让人学会友善与博爱......文化素养、语言与教育的成败

作者:boge 来源: 日期:2012-8-1 20:16:27 人气:15 标签:文化素养 儿童语言教育

国外的一些研究人员发现,在教育系统内,上层社会的儿童比下层社会的儿童能取得较好的成绩。伦敦大学的B,伯恩斯坦教授认为,社会阶层一与教育的成败之问存在着一个环节,这一环节就是语言。

伯恩斯坦在1958年一1973年之间发表了一系列论文,逐步形成了一种理论。他认为,许多下层社会家庭的一个特征是,家庭成员的不同身份界限分明。例如,父亲之所以具有权威,是因为他的身份是一位父亲。伯恩斯坦把这类家庭称为专制型家庭,这是与民主型的家庭相对应的。民主型家庭在上层社会中相当普遍。在这类家庭中,每个家庭成员的地位、权力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是按照各人不同的特点‘’协商的”。有没有经过充分协商,这会反映在言语方式上面。下面这段谈话可能发生在一个专制型家庭里。

孩子:我可以吃冰淇淋吗?

母亲:不行。

孩子:为什么不行?

母亲:因为我说不行。

这位母亲粗暴地拒绝了孩子的请求。为了使这种请求显得合情合理,她就依仗了母亲这一身份所具有的权威。

在民主型家庭里,相应的语言交流可能是这样的:

孩子:我可以吃冰淇淋吗?

母亲:不行。

孩子:为什么不行?

母亲:因为,如果你现在吃了冰淇淋,过一会儿你就不想吃午饭了。

这位诊亲富有逻辑的话语使拒绝显得合情合理,既实现了她的意图,又使孩子愉快地接受了拒绝。

伯恩斯坦并不认为处于上层社会的父母,比处于下层社会的父母更理智、更精明或更善于言辞。但是他强调指出,如果两类儿童在幼儿时期听到的大多数语言都有这种言语方式的差别,那么我们就能预料,上层社会的儿童在五六岁人学时,同下层社会的儿童相比,他能理解并产生较多不同的语言信息和‘精制的语言代码”elaborated core,下层社会的儿童可能同样聪明,但是他仅能掌握“有限的语言代码”,尽管这种代码作为一种表达工具也许已具备足够的复杂性和完善程度,但是这种语言不是多半属于上层社会的教师、书籍,学校的语言,或者说,不是能在教育系统内取得成功的语言。

我以为,伯恩斯坦重视语言对教育成败的作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认为语言是家庭教育中惟一的影响源,这就不免有些言过其实了。我们认为,在家庭生活中,除语言外,父母的行为、情感、人格等也在时刻对儿载发挥着教育影响。当然,父母的行.为、情感、人格等因素对儿童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语言来实现,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几种因素也可以独立地通过非言语的形式.直接作用于.儿童。另外,伯恩斯坦认为家庭语言环境是造成不同阶层的儿童成长差异的原因,这就从根本忽视了这种差.异的来源—一处于劣势的经济状况和低下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下层社会的儿童如果想取得学业的成功,要比.上层社会的儿童困难得多,他们要花费更多的精力来对付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

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第3篇

(一) 家庭暴力的概念

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一) 》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做了明确的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容易致使夫妻双方的婚姻破裂, 最后导致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解体。在家庭中, 丈夫对妻子的暴力, 是对妻子肉体上的严重伤害, 但更重要的是在心理留下疤痕, 在妻子的精神和心灵上永远不能消除。 (2)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配偶之间在进行暴力的同时, 儿童也常常不能幸免, 直接或间接的作用于孩子的身上, 给他们幼小的心灵留下了永远不能消除的伤疤。 (3) 容易导致以暴制暴。有些受到家庭暴力迫害的妇女, 没有通过正确有效和合理的方法来解决, 通过以暴制暴才能摆脱自己所面临的困境, 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受虐妇女综合征”, 将其施暴者残忍的杀害。 (4) 制造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家庭暴力的影响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个人、家庭本身, 而且最终会扩展到社会, 以致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 家庭暴力发生的缘由

1、历史因素。长期受到旧社会传统封建思想的深刻影响, 一些长期遭受到家庭暴力迫害夫妻之间的争吵是很正常的现象, 有很大一部分受害者觉得有点儿尬尴, 谁会把有损自己脸面的事情拿出来说呢, 出现了不敢告诉和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2、制度原因。尽管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有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预防、制裁和惩罚家庭暴力的现象都不尽完善。3、心理因素。这是导致家庭暴力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一些受害者往往都认为自己遭受到家庭暴力是有损于脸面的事情, 而不愿意寻求社会的帮助, 即便在某些情况下会有有关部门的介入, 但他们只是想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停止暴力, 不希望自己所爱的人受到法律和刑罚的制裁。4、经济因素。在许多经济落后的地区, 男性的收入是全家主要的经济来源, 这样导致家庭的其他成员在经济上形成了依附关系, 离开家庭就无法生存, 就任由施暴者进行各样的暴力行为, 一直忍受生活在那样的家庭坏境中, 长此以往就慢慢习惯了那样的生活状态。

二、法律规定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 立法层面及缺陷

我国现阶段确立了以《宪法》为基础, 包括《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在内的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在国家级立法上制定相关法律来保障实施。 (1) 《宪法》中确立的男女平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规定是我国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 《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相关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对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给受害者照成严重伤害构成犯罪的, 将给予严厉的惩罚。 (3)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尽管我国阶段有许多的法律法规都对家庭暴力都做出了一些相关的规定,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都太宏观了, 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 实践中操作起来很困难。例如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禁止虐待、歧视、残害妇女”等法律条文, 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一) 》中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 在认定的时候很难按照其所规定的定义来确认, 这样就会使法院对认定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的认定难上加难, 在当时的初步批评教育下, 施暴者能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 但是不能确保其以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最终也没有认真的处理对待, 草草的结案。

(二) 司法层面及缺陷

不断地改进我国的司法程序,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甚至是消除家庭暴力现象, 这不仅仅需要我国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的有关立法, 而且更需要我国相关的司法程序来保障相关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实施并且最终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每个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 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在定性和量刑上都有不同的认识, 对家庭暴力案件不够重视, 认为只是家庭的内部事务, 丈夫与妻子之间有小摩擦出现打骂的情况也是很正常的现象, 并且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时, 也没有及时的收集、固定证据, 在法庭上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遭受到家庭暴力, 仅仅凭自己的陈述很难让法官来认定, 导致司法工作人员草草的结案, 最终还是没有解决受害人所面临的处境和问题。

三、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

(一) 立法层面

在结合我国司法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在立法内容上的选择: (1) 要细化家庭暴力的概念。即就是要结案件的具体情况, 清楚明白地规定在什么样的程度下才构成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 构成什么样具体的罪名, 应该受到什么样具体的惩罚。 (2) 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干涉机构。我国现阶段干涉家庭暴力的主体主要有村委会和居委会, 社会机构有妇联, 司法机关有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机关, 干涉的部门较多, 就更需要在充分的了解各个机关的特点之后, 明确相互之间的分工, 发挥各自的优势, 从而避免各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 从而更好的保护受害者。 (3)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的制裁应该更加的科学合理。对家庭暴力施暴者最严厉的措施是处以刑罚, 若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加清楚明白的规定其所适用的条件, 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案件中, 特别是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中就能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 司法方面

完善司法程序, 确保家庭暴力的案件能得到及时有效合理公正的裁判。具体的完善措施可以分为三点:第一, 立足于现有的法律法规, 形成成功的判例, 推进立法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个专门规定家庭暴力的法律, 在这现阶段的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比较模糊的规定, 没有具体可以操作实施的细则。第二, 建立及时规范的司法鉴定程序。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严重侵害的受害者, 受害者应及时向有能力鉴别的医院进行损伤识别, 这样可以在以后的诉讼中使自己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第三,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 尤其是涉及到家庭暴力案件, 改变司法人员的观念, 提高司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让他们从心里彻底改变以前那种错误的认识, 真正的了解家庭暴力受害, 充分运用自身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 做出更加合理公正的裁判。

(三) 开展法律援助和救助

充分地利用现阶段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来预防制止和惩罚家庭暴力的行为。

(四) 加强道德教育,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消除传统的封建残余思想, 通过各种不同的教育活动的形式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 最终达到消除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

(五) 进行综合治理

使用多种方法宣传家庭暴力, 让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 这是一个新的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手段, 并且能够吸引更多的群众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 用全社会的力量来治理家庭暴力这种社会所存在的陋习。

国家完善的立法模式能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并且最终为解决家庭暴力案件提供强有力的后盾支援, 确保家庭暴力案件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但是, 家庭暴力在当下不仅仅是一个通过法律手段就能够简单解决的问题,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 只有通过对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和对弱势群体儿童、妇女、老人的有效性保护才能消除。从一个更高的方面来讲, 对家庭暴力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的抑制和预防, 不仅可以使家庭和谐稳定, 更重要的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口号, 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阙祥才.家庭暴力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 2004.9.

家庭的语言暴力 第4篇

当初,周亮选王颖为妻,是觉得她能管得住自己;王颖选周亮为夫,是看中他是一支潜力股。然而婚后,他们都痛苦地发现看错了彼此。

周亮是独生子,从小就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养成了桀骜不驯的性格。大学毕业后,进了上海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稳定,他想找一个能管得住自己的女人做老婆。最终,在众多的相亲对象中选定了王颖——一所学校的语文老师。

初次见面,周亮就被王颖泼辣的性格所吸引。那天,刚吃过饭,周亮习惯性地点燃了一支香烟,突然被王颖夺去掐灭了。王颖命令式地说:“刚吃完饭,怎么能抽烟呢?对身体多不好啊!”从小到大,第一次有女人这样管教他,周亮不禁怦然心动。而王颖对周亮的印象也非常好——周亮不仅高大英俊,工作也稳定。

在恋爱中,既是出于对周亮的爱,也是平时做老师爱教育学生的习惯使然,王颖对周亮关怀备至,事无巨细地唠叨,比如“饭后不能立即喝茶”,“黑皮鞋怎么能配白袜子呢?”……王颖的这些唠叨,“革新”了周亮20多年来随心所欲的生活,他也十分享受愛人的唠叨。

2005年“十一”,周亮与王颖喜结连理。谁知,结婚第二天,周亮就痛苦地觉得王颖的唠叨变了味。那天早晨,周亮从甜蜜中醒来,走到阳台上,点燃了一支烟。还没抽两口,身后突然响起一声尖叫:“大清早的,怎么就抽烟?”周亮回头一看,蓬头垢面的妻子站在身后,双手叉着腰,凶神恶煞地看着自己。

不等周亮回过神来,王颖又接着说:“空腹吸烟,对身体很不好,我跟你说过多少遍了,你怎么就是不听呢?!”

周亮委屈地说:“今天是我们新婚第二天,我是因为高兴才抽的。老婆大人就放我一马吧!”王颖却不依不饶:“只要是烟就会有毒的。”周亮赶紧闭嘴,迅速灭掉烟,躲进卫生间洗漱。

之后,王颖的手中就像拿着一把无形的尺子,只要见到丈夫就必须要量一量。周亮洗衣服时,她会说:“你看看,这领子、这袖口,你连衣服都洗不干净,还能干什么?”周亮做饭,她会说:“做饭怎么不是咸就是淡,一点谱都没有,让人怎么吃呀?”周亮办事情,她更是牢骚满腹地说:“看你,连话都不会说,让人怎么信任你呢?”

时间一久,周亮不再认为妻子的唠叨是爱的表现,简直是家庭噪音,让他越来越烦。他像是一头被锁进笼子里的困兽,痛不欲生。周亮开始害怕回家,甚至对婚姻也有一丝恐惧。就在周亮对这份婚姻感到疲惫时,女儿妞妞出世了。妞妞的到来,并没有分散王颖的注意力,她对周亮一如既往地唠叨。

唠叨也就罢了,很快周亮愈发痛苦地发现,妻子的唠叨像是预言一样,竟一一应验了……

痛苦,

妻子的唠叨如同难缠的紧箍咒

周亮在家有久坐上网的毛病。王颖时常对他唠叨:“坐了半个小时,就要站起来走动走动!”有时周亮无视她的唠叨,王颖就添油加醋地说:“你这样久坐,迟早要坐出毛病来!”

没想到,周亮果真如王颖所说——坐出了毛病。2007年5月底,周亮腰椎间盘突出,住进了医院。然而王颖给予的不是安慰,而是强调自己当初的唠叨是多么的有预见性:“我早就告诉过你,不要久坐,你就是不听。现在好了吧,躺在医院里受罪!”身体上的病痛本就令周亮心情郁闷,妻子还在他的伤口上撒盐,那一刻周亮恨不得把自己的耳朵堵上。

此后,周亮放弃了与王颖沟通的想法。王颖说什么,他一律无视。周亮的不还击,逐渐使王颖成了“话唠”。

2008年春节,周亮开车送单位领导回江苏老家过年。虽然他有4年多的驾龄,但跑长途还是第一次。临行前,王颖嘱咐他说:“路上要当心,行车时注意力要集中,思想千万别开小差!”周亮怕她再唠叨下去,搞不好又会说出什么不吉利的话,连忙一个劲儿地点头:“知道了,我会注意安全的!”

周亮安全将领导送回了家,在返回途中,接到了王颖的电话。她的“唠病”再次发作:“你的安全带系好了吗?千万别疲劳驾驶啊!如果在路边停车,千万要记着打开双闪灯啊……”周亮烦躁得立即关了手机。

没想到,王颖一语成谶——周亮赶路中想起了妻子的唠叨,低头查看安全带时发生了车祸,导致周亮的双腿骨折。

“叫你小心开车,你当成了耳边风,你看你现在这个惨样,还要我来照顾你!”王颖又唠叨开了。而周亮却反复回想起这次车祸的原因。他想到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明显感觉到了安全带已经系在身上,却还要低头查看呢?难道妻子的唠叨给了他危险的暗示,最终导致了车祸?

想到这里,周亮回想到上次腰椎间盘突出的事,难道也是妻子的唠叨在作怪?经过咨询医生,他得知,腰椎间盘突出不排除思想负担过重的原因。

了解到这些后,王颖再次唠叨时,周亮不禁对她吼道:“你就不能消停一会儿吗?你迟早要把我‘克死’!”王颖寸步不让:“我唠叨不是为了你好吗?要是别人我还懒得说呢!”

周亮康复后再开车时,王颖旧事重提:“千万要小心啊!别再低头开车了!”周亮对上次车祸还心存余悸,妻子的“提醒”让车祸的场面在他脑海里反复出现。慢慢地,周亮不敢再开车了,甚至连坐车都有些害怕。

2009年9月,因工作突出,王颖被提拔为学校教导处副主任,而周亮却原地踏步做着小科员。一天晚上,王颖见周亮晚饭后无所事事地上网玩游戏,又忍不住唠叨:“你就不能看点书?整天玩游戏有意思吗?”周亮一愣:“看什么书?”王颖哭笑不得:“看你这个傻样,就是一支垃圾股!我真是瞎了眼,找了你这种不思进取的家伙!”

周亮的脸顿时涨得通红,他“腾”地一下从椅子上站起来:“谁有用,你找谁去!”王颖更加恼怒:“你还不让人说啊?你要是真有本事,能当这么多年的科员?”周亮气得浑身颤抖,拿起茶几上的玻璃杯摔到了地上。

此后,王颖又多次刺激周亮,说他无能。周亮发誓要出人头地,以此封住妻子那张整天唠叨不停的嘴。2010年年初,周亮听说一家快递公司正在上海招募加盟商。眼见最近几年快递行业很红火,他辞去了公务员的工作,借了50万元钱,成立了该快递公司上海分公司。孰料,由于前期市场调研不充分,再加上经营不利,短短半年时间,他就亏损了15万多元。最终,公司只得关门。

“我早就说了,你不是做生意的料。看吧,果真被我说中了吧?”生意上的失败已经令周亮痛苦不堪,妻子的冷嘲热讽让他再也忍不住内心的委屈与愤怒。就在此时,4岁的女儿妞妞跑过来,指着他说:“妈妈说得对!爸爸,你真没用!”

妻子的唠叨,已经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了女儿。这一幕,深深地刺痛了周亮,他对妻子以及他们的婚姻彻底绝望了。

胜诉,家庭语言伤害也可怕

周亮提出离婚,不但王颖不同意,指责他是负心汉,就连周亮的父母也站在王颖那边指责他不懂得珍惜。婚没有离成,家又不想回,周亮只好在外面租了房子,搬了出去。

2011年1月,周亮一纸诉状,将王颖告上法庭,请求法官判决离婚。然而,法官在经过充分了解后,认为妻子的唠叨不应是丈夫离婚的理由,劝他们“庭外和解”。

离婚诉求被驳回,周亮非常郁闷,几乎抓狂。绝望、郁闷、烦躁,如同魔鬼一样紧紧地攫住了周亮的灵魂。

2011年2月底,周亮被医生查出患有轻度抑郁症。2011年3月,周亮和朋友外出吃饭时,认识了一位律师朋友。律师朋友听完周亮的心事后,说:“王颖的唠叨,属于一种语言暴力行为,你可以到法院去起诉她。”随后,在律师朋友的帮助下,周亮以侵犯健康权、人格尊严为由,将王颖告上了法庭。

2011年4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争论不休。妻子的唠叨真能导致丈夫的身心受伤吗?法官中场休庭,并立即找来了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位高级心理咨询师。心理专家指出,心理学中有个“罗森踏尔”效应:如果你给一件事物传递一种不良暗示,事情往往会真的变得糟糕;如果你始终给它们一种良性暗示,事情会出现转机,或是变得更出色。所以,王颖对周亮的唠叨,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其实是一种诅咒。

听完心理专家的分析后,最终,法官认定,王颖的语言侵犯了周亮的健康权、人格尊严,依法判处王颖赔偿周亮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8万元,周亮的其他损失由他自己承担。随着法槌落下,这起全国首例家庭语言暴力案定案了。

庭审完毕,王颖泣不成声。直到这时,她才深深地意识到,自己的唠叨竟给丈夫带来如此深刻、不可挽回的伤害。

编后:在婚姻中,爱是做出来的——无论什么时候,两个人一起做一件事,永远是最好的磨合与交流,而不是唠叨出来的。如果你没办法在二人生活中制造乐趣,就算口才比于丹还强,恐怕也只能起到加剧婚姻无趣的作用。■

家庭暴力的防治 第5篇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美国司法部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显示,美国每年发生近50万起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事件。据美国全国犯罪受害者中心提供的数据,在18岁至65岁的美国妇女中,几乎每4人当中就有1人正在或曾经受过家庭暴力,每年由家庭暴力造成的医疗支出达6100万美元,直接和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15亿美元。[1]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最早在1993年第48届联大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该宣言界定了“对妇女暴力”的含义,列举了行为表现,同时要求各国遣责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且不应以任何理由逃避其所应承担的义务。许多国家通过刑事、民事立法或单项家庭暴力立法反对家庭暴力。

一、我国家庭暴力防治现状

(一)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我国家庭暴力情况不容乐观。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目前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2009年,某市25岁女青年董珊珊结婚一年就遭丈夫殴打致死;2010年3月,某省一名3岁女童因不会背古诗被家长打死。[2]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3]

(二)现行制度规范及其存在的问题1.现行制度规范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家庭暴力。其中有4个条款体现了对家暴实施者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是我国法律中目前有据可循的有关家庭暴力概念的唯一规定。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对家庭暴力防治作了原则规定。

2.存在的问题首先,未能揭示家庭暴力中施暴方有着强烈控制欲的本质。表面上看,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呈多样性,但在这一切表面原因的背后,施暴者强烈的权力欲望,是引发家庭暴力唯一的、也是共同的动机。不管是伤害受害人,还是当着受害人的面自虐或自杀,不管是不同意分手,还是为了达到分手目的,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受害人顺着自己的指挥棒转[4]。

其次,未能涵盖其他重要控制手段。家庭暴力除身体暴力外,还有性暴力、心理折磨以及经济制约和物质剥夺这三种类型。[5]如前所述,家庭暴力是加害人使用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无助而屈服。而能使人屈服的,并不是只有身体暴力。性暴力、心理折磨和经济制约,也是家庭暴力的“家族成员”,因为它们同样可以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屈辱和无助等心理反应,从而让加害人达到控制目的。

第三,受害人群范围过窄。国内外研究发现,暴力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更常见于有或有过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如离异夫妻之间、恋人或曾有过恋爱关系的两人之间、以及同性恋伴侣之间。调查表明,恋人之间和离异夫妻之间暴力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远远超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的频繁度和严重程度。国际社会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已经从上世纪70年代的“配偶暴力”,发展到现在的“亲密关系中的暴力”[6]。将家庭暴力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使遭受恋人、前恋人、离异配偶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无法获得法律平等保护。

(三)具体防治实践及其问题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目的的行为。2008年7月七部委中宣部、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以及全国妇联。联合制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公安机关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道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所谓“人身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其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为法律依据。,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陈某的申请而签发,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禁止作为丈夫的被申请人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裁定的有效期为3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7]2008年9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国第二道“人身保护令”,禁止丈夫华阳(化名)威胁、殴打妻子张丽芳(化名),在3个月的有效期内,如果他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原告及其家属,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相关处罚。同时,还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警方监督被告,一旦发现其继续施暴,要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张丽芳人身安全,该裁定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8]截至2010年1月,全国各试点法院共签发了43份人身保护令。[9]

“人身保护令”接连出鞘,折射出我国防止家庭暴力理念的重大转变,改变了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消极做法,开辟了国家公权力防治家庭暴力的新途径,尝试运用司法手段,将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保护。同时,人身保护令对于预防暴力的再发生、及时制裁施暴者、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等方面都具有实质性的价值。

但是,保护令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实际问题。由于《指南》既不属于人大立法的范畴,也不属于司法解释,只是法院的内部指导性文件,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只能为法官办案提供参考。因而,有些法官在审理婚姻案件时认为,“人身保护令”的操作性不强,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法官知道“人身保护令”的存在,也可能因为觉得其实际作用不大或并非必须的法律程序,而没有采用。亦有律师诙谐地认为,“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治安处罚的就处罚,但无论法院是否发出过人身保护令,一旦发生,都要按原来的法律程序处理,法院不能以发过保护令为由,直接抓人处罚,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身保护令主要是起威慑作用,就像警方贴的“严厉打击双抢”等标语,警方肯定不能抓到歹徒后说,我都贴过标语了,你还抢,我要重重处罚你。” [10]可见,“人身保护令”在现实中并非如预期的那样乐观,在许多地方与许多方面都遭遇软肋。

二、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家庭暴力的防治

(一)美国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特殊司法规制1.健全的民事保护令制度美国联邦及各州都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包括《家庭暴力逮捕法》、《预防家庭暴力与服务法案》、《被害人权利法》、《民事保护令》等,这些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为美国司法介入家庭暴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民事保护令是法律赋予被害人最直接、最常用的法律救济手段。它准许妇女可以先不提出离婚请求,而单独向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根据2009年的数据,美国法中民事保护令的适用主体范围非常广,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其他家庭成员、无血缘或婚姻关系的同处一室的成员、现有或曾有过约会关系或亲密关系的当事人、拥有共同子女的未婚者、其他的当事人。而且,美国一些州将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明确纳入了民事保护令范围。

2.警察主动介入家庭暴力案件美国的反家庭暴力运动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在此之前,美国警察机关允许警察自由决定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从1970年代起,美国各州相继在相关制定法中增设调整家庭暴力规定或者另行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法干预家庭暴力。这类法律的内容主要包括:禁止令、强制警察干预、向受害人提供权利保障说明与资料、设置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及妇女庇护所,主动调查妇女受暴真相,并提供紧急救援、强制施暴者接受行为治疗等。[11]

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全美警察部门开始扬弃传统的不逮捕政策,改以强制逮捕政策或推定逮捕政策。在实施社区警务改革后,对应警务模式的改革,美国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也出现了两种模式,传统警务模式和社区警务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中,警察执法的要点并不同。在传统警务模式中,其要点包括:公布家庭暴力处置政策,发生家庭暴力后即派遣警察赶赴现场,警察进行现场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现场拍照取证,对施暴者实施逮捕,进一步调查,进一步拍照取证,对警察进行家庭暴力的执法培训。在社区警务模式中,其要点包括:根据法律要求派遣两名以上警察到现场,详细了解施暴者的各种行为,根据确定的家庭暴力模式解决问题,了解传统警务模式中警察实施逮捕时不会考虑的问题,现场了解被害人的主张,与社区内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进行合作[12]。美国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妇女暴力侵害条例》,授权受害者在联邦法庭提出诉讼,并赋予警察跨州追缉施暴者的权力。大多数州规定受害者在不能从加害人处得到必须的赔偿时,可以起诉警察局或政府。美国有些州采取了强制性起诉的政策,即对于投诉来的家庭暴力案件一旦立案,不分自诉或公诉案件,检察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要向法院控诉。即使受害人要求撤诉并且拒绝支持公诉行为,检察官仍然必须继续这个案件的诉讼过程。这种强制性起诉措施,对施暴者是一种严厉的震慑,让他们知道进行家庭暴力是犯罪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的,这样做的结果使家庭暴力事件明显减少。

3.家庭暴力案件专门法庭美国一些地方法院设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专门法庭,以便及时、有效地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家庭暴力专审法庭能够更加专业细致地从事案件审理,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家庭暴力专审法庭为解决家庭暴力提供了相对充足的司法资源,对家庭暴力的介入更加细致有力。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1.台湾的保护令制度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正式实施。根据其第14条,保护令的内容多达13项。实务中核发最多的是“禁止施暴令”。根据台湾地区“司法院”“司法统计年报”,2005年1月至2009年4月台湾地方法院共核发保护令12345件,其中禁止实施家庭暴力50604件,占41%。[13]法院核发保护令,用来约束加害人的行为或者课以加害人特定义务,以保护被害人及亲属不受加害人的伤害。保护令分为紧急暂时保护令和一般暂时保护令及通常保护令三种。紧急暂时保护令是当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而有急迫危险时,由检察官、警察机关或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以言辞书面或电信传真方式向法院申请,被害人没有直接申请此项保护令的权利,法院受理后,除有正当事由外,依法必须于四小时内核发紧急暂时保护令,以快速提供被害人保护;一般暂时保护令当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尚未逢急迫危险情况,但却有安全上的现实考量,需要法院在审理终结前发核发暂时保护令时,法院应予以接受;通常保护令当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但无急迫需要保护情形是,可向法院申请通常保护令。法院受理后,会定期开庭审理,待审理后认定被害人确有核发保护令保护必要,会核发保护令。通常从申请到核发,会需一个月以上时间。保护令一般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保护令核发后,由警察机关负责执行,对保护令内禁止的行为及遵守的事项,应命加害人确保遵行,且得在被害人住居所守护或采取其他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必要安全措施。加害人如有违反保护令之行为,如持续骚扰或出现在被害人的周遭等,一经警察机关发现,警察机关得以现行犯径行逮捕,并即解送检察官进行侦查。即便非现行犯,但有证据足认违反保护令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继续侵害家庭成员生命、身体或自由之危险,也可以径行拘提之。[14]

2.警察应对家庭暴力的规定1999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实施后,针对这一法案的实施,台湾警方改革了对家庭暴力的反应机制,采取了一系列防治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如在警察部门内部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单位,落实家庭暴力防治官专职制,推行家庭暴力安全计划,制定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操作规程,使用家庭暴力案件现场处理箱,提升一线警察处理现场及搜证的能力,建立家庭暴力数据库,简化家庭暴力处置程序,加强警察处置家庭暴力能力的培训等。目前,台湾警方在干预家庭暴力模式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现场操作流程,其通常包括六个环节:一是只要有人报案,警察就必须到案发现场了解情况;二是中止暴力并缓和情势;三是逮捕现行犯;四是现场搜证与调查访问;五是收集证据,证实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以作为警察处理和受害人申请保护令的依据;六是协助受害人申请保护令。[15]

三、我国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对家庭暴力行为处置的执法,强化“司法介入”力度我国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力度,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2004年6月22日,我国河南省首家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漯河市“反家暴合议庭”正式成立,为我国推行专门的家事法庭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了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宝贵经验。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的司法介入已经有了新的进展。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指南》,在全国确定了9家试点法院。其中,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经过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专门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合议庭、设置全国首个反家庭暴力立案专窗、制定出台了规范化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操作细则,初步设立了“申请――立案――听证――裁定――执行”的审理模式等等,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16]

其中,无管辖权案件可申请紧急保护裁定等颇具实践操作性,值得进一步推广。[17]但目前香洲区人民法院所推行的人身保护裁定还只是“确保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就人身保护裁定的内容而言,还可以进一步拓展、深化,就人身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而言,还应当进一步扩大到诉讼范围之外,以充分发挥人身保护裁定的作用范围。[18]

从完善法律保护机制来说,还需要我国立法机关进一步总结经验,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将《指南》的内容上升到立法,尽快出台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确规定保护令制度,真正实现家庭暴力的事后惩治向事前防护的转变。

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在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的基础上,应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案件的专门审判庭。对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审理,防止久拖不决。公安部门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及时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起诉。对于性质、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受害人不愿起诉,也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人民检察院要通过行使监督权,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和审理的法律监督。即通过法定程序对公安机关实施立案监督,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家庭暴力案件提起抗诉,这是强化“司法介入”力度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建立完善的警察介入机制首先,在将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明确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统一公安、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明确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要及时、有效的干预,从而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思想上,警察机关要转变原有观念,将家庭暴力的防治视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视为我国现阶段维护人权、保障治安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工作中,警察机关要突破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纠纷”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认识误区,无论是领导机关还是社区民警,都要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导致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诱因,要增强合理运用法制、行政等手段防范家庭暴力的意识,提高处理家庭暴力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将家庭犯罪防范纳入到社会防范工作之中。

对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第6篇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 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q####j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

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国家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既有经济的因素也应该有社会的因素。但是目前,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经济的成本和经济的产出作为标准来制定政策。这对于解决现实的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忽视社会问题作为代价。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普遍、长期和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未能将其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加以考虑。这首先表现在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投入上。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同其他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数据基本是各省市的社会团体所作的调查。这些调查无论在调查方法还是在数据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其次,对于一些涉及到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社会压力因素是影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国家的公共政策对于失业、下岗人员还没有建立完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子女就学,老人医疗上并没有制定特殊的政策。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多家庭矛盾会演化成家庭暴力行为。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虽然我国的新刑法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例如当前我国集中整顿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政策。但是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在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被害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司法机构求助时,还必须得到施暴人的经济帮助。这本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这在受害人的自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因此,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国家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水平低下,导致解决家庭矛盾的手段简单化,很容易诉诸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教育的问题也影响了受害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惩罚条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普法教育。家庭暴力是对大多数家庭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应包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对家庭暴力处罚的案例、国家的相关政策、重点家庭暴力的报道、家庭教育的方法等,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关心家庭暴力、关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重视社会调解是中国预防犯罪的优势。中国历来具有调和家庭纠纷的习惯。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同时,我们也要严格划清社会调解和司法惩罚的界限。社会调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家庭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能化解在初级的阶段,而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司法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作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机构。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的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比如妇女权利法律语音热线,北大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援助对象不能涵盖所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援助机构还受资金来源、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正所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注释:

① SeeRichardJ.Gelles,  DomesticCriminalViolence,  inMarvin E.WolfgangandNeilAlanWeiner,ed.,  CriminalViolence (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82)pp.202.②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 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③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54 页。

④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26 页。

⑤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28 页。

⑥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⑦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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