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合同会计处理

2024-08-14

远期合同会计处理(精选7篇)

远期合同会计处理 第1篇

远期外汇合同会计处理

布时间 :2006-12-14 10:34:06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

现代资本市场为企业提供了多种方式的套期保值工具,从而使企业规避包括汇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成为可能。随着企业涉外业务的增加、规避外汇风险需求的增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各种外汇套期业务的数量将迅速增长。研究新的经济业务对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成为会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问题。由于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较为简单、最为常用的套期工具,而且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又涉及套期会计的一些核心问题,因此这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远期外汇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

远期合同(forward contract)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远期外汇合同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远期外汇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质:首先,它是一种外币业务。目前会计理论中关于外币的定义有传统法和“功能货币”法两种。

传统观念认为外币是公司总部或集团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功能货币”指的是某一级别的企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本文并不试图讨论采用何种外币概念的会计方法能更好的实现会计目标,而是假设在给定外币概念的条件下研究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问题。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经常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汇率问题。

其次,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该类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与那些预期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业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并不发生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这一合同却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的权利或义务,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而且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设和推测上最佳估计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折现值。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应该由合同规定的到期日的远期汇率决定。

最后,签订外汇远期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尽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对外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所谓套期保值指的是通过购销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的变动方向与被套期项目相反,从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风险导致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套期会计的目的是要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通过对衍生工具的使用规避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的效果以及准确公正地评价管理当局运用这些工具进行避险活动的策略及其业绩。

二、远期外汇合同的划分及其会计处理

(一)投机与套期合同可以将远期外汇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是投机于外汇价格走势,另一类对基础合同(被套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做出这种划分的目的是对两类性质不同的远期外汇合同进行符合各自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如果远期外汇合同用于投机,持有期间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各期加以确认,如果远期外汇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则应当采用一些特殊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

划分一项远期外汇合同是用于投机还是套期的标准是评估衍生工具预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项目在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当且仅当远期外汇合同的签署有效降低了报告主体范围内的外汇风险,该合同才适合套期会计。合同类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这为管理当局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和途径。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当局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档。这种备案性质的文档不仅可以防止管理当局通过任意选择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实现期望的会计结果,还有助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对远期外汇合同处理的公允性进行职业判断。同时管理当局还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远期外汇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将专门讨论披露方面的问题。

(二)FASB 133号公告关于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FASB 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用于套期的远期外汇合同进一步划分为四类,即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对预期交易(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所谓对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就是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以对冲某项已被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外汇风险。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进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冲减。其中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的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套期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间差异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认为是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

远期外汇合同不仅可以是基于已确认的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还可能基于一项可辨认的外币承诺。所谓外币承诺指的是一项将在远期成交的按外币结算的合同。可辨认承诺与受险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同,该承诺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人账条件,但与其相关的外汇风险仍然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规定是尽管基本承诺不作为资产和负债入账,但汇率变动对外币承诺以及远期外汇合同产生的影响均应作为损失或利得加以确认(均基于远期汇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远期外汇合同是基于一项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交易,此时称作对预期的现金流量套期。

由于没有像承诺交易中对交易进行价值调整的基础,所以在会计处理时仅考虑衍生合同的价值变化。具体的做法是将远期外汇合同在套期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独立项目累计下来。当预期交易实现后,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再从综合收益中转出,并调整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取得成本。

另外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还可能签订远期合同以抵消外币变动对净投资额的影响,此时称作对实体净投资的套期。在会计处理上对实体净投资进行套期而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发生的汇兑损益不作为净损益而是直接调整净投资额,因为该种套期产生的损失或利得类似于股权权益的折算调整。

远期合同会计处理 第2篇

袁东欧 王奇彬

2006年中国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其中有一个最大的亮点是会计期末对各类资产的水份都需要挤干——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政策有的制定了专门准则(8号准则——资产减值),有的在相关准则中约定。

当提到资产减值,执业会计人员脑海中总会自动浮现出这样一笔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XX资产减值准备

上述会计分录对于大部份行业来说,的确是正确的,但是具体到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这个特殊行业来说,对期末存货发生减值而机械运用上述理论则值得商榷。

一、存货准则相关减值的回顾

《会计准则——存货》中有关减值事项主要涉及到会计核算分类中的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等流动资产。在会计期末出现减值迹象时,再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当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小于帐面价值时,才对存货计提减值损失。为了更好的计算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又将存货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直接销售的待售存货,可变现净值=预计售价-销售环节税、费;第二类,为生产而持有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产成品的预计售价-产成品销售环节税、费-进一步加工费用。“预计售价”有两种确定方式:一种是签有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按合同价确定为预计售价,另一种是没有合同售价的,按市场价值确定。通过上述存货减值的测试,计算存货减值损失:

即:帐面价值-可变现净值=测试值

①当测试结果大于零时,则将差额作为存货减值损失——需要会计核算;

②当测试结果小于或等于零时,无需计提减值损失——不需要会计核算。

计提存货减值损失时,会计帐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减值准备

通过上述会计核算,将存货减值损失作为利润表的一项栏目单独列示,抵减了利润总额。

二、建造合同行业对存货减值的运用

建造合同准则属于特定行业确认收入和成本的计量方法,主要是针对资产建造期限超过一个会计期间或超过一年的行业,其中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大型船舶和飞机制造企业。执行建造合同行业有关存货减值损失既有直接通过“资产减值损失”反映,也有间接体现在准则对收入、成本的确认之中,其收入、成本的确认方法如下:

第一步:计算相关总量指标

预计总收入=合同初始总价±后期增减变更

预计合同总成本=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未完工程预计成本

完工百分比= ×100%

第二步:确认当期收入、成本或预计合同损失

当期合同收入=预计合同总收入×完工百分比-以前期间累计确认收入

当期合同成本=预计合同总成本×完工百分比-以前期间累计确认成本

预计合同损失=(预计合同总成本-预计合同总收入)×(1-完工百分比)-以前期间累计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预计合同损失计提条件是:预计合同总成本>预计合同总收入

通过上述有关收入、成本以及预计合同损失确认的全过程,可以看出执行建造合同行业在会计期末减值处理事项上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已完工程(相当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或产成品);二是其他存货(除已完工程之外);三是未完工程(相当于不可撤销的待执行合同转为亏损合同)。现将从上述三个方面减

值处理作出解读:

(一)已完工程减值处理

已完工程部份,对普通企业来说相当于在产品或产成品,会计期末发生减值时,普通企业按照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单独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对于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特殊行业,计提已完工程的减值损失,则是间接隐藏在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的确认之中,没有单独计提减值损失的过程。因此,执行建造合同行业已完工程减值损失间接体现在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两个栏目反映。

(二)其他存货减值处理

执行建造合同行业中已完工程(相当于在产品)已单独提出来计提了减值损失,因此,其他存货则是将已完工程剔除以外的普通存货,其减值处理又具有的特定性,故单独作为一类存货分析解读。理论探讨有两种计提减值方式:第一种是,首先按照存货的预计市场价格计提减值准备,将存货减值损失计入损益,这种理论同存货准则产生矛盾,存货准则中为生产而持有的存货,减值测试应从最终产品是否减值来判断存货的减值损失,因此,直接按预计市场售价与帐面价值来计算存货减值损失方法不可取;第二种是,将会计期末存货的帐面成本(不计提减值)等额作为“未完工程”预计成本考虑,则转入未完工程的减值处理。

(三)未完工程减值处理

已完工程成本+未完工程预计成本(预计总成本)>预计总收入时,则按《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计提未完工程的减值准备。该准则的减值损失计算方法是:预计合同损失=(预计合同总成本-预计合同总收入)×(1-完工百分比)。从计提计算过程中可看出两点:第一点,从计算公式“1-完工百分比”则表示为“未完工程”,因此,预计合同损失只反映未完工程,不反映已完工程的减值损失;第二点,“未完工程”已超出了“存货”的概念,对应的减值也就超出了存货减值的概念,对未完工程计提减值准备,更为贴近“预计负债”的含义。现行建造合同准则对减值的帐务处理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三、建造合同行业存货减值解读

(一)减值损失计提

难道执行建造合同行业的所有存货都不需要对存货计提减值准备吗?答案是否定的。

是否需要对执行建造合同行业期存货计提减值准备,除了满足减值迹象的条件外,还需要将期末存货量与未完工程需要量进行比较,另外是否是为生产而持有的存货。

当企业不是为建造合同标的资产的生产而持有的存货,仍按照《会计准则——存货》的相关规定计提减值损失及帐务处理。当企业的存货是专门为生产建造合同标的资产的生产而持有的,则按《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还需要比较存货量与未完工程需用量的关系确定会计处理办法,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当期末存货量小于或等于未完工程需要量时,存货帐面成本中隐藏的减值全部转移到未完工程的预计成本中,再按未完工程减值测试计提减值损失;当期末存货量大于未完工程需要量时,说明期末存货量已不完全是为生产而持有的存货,超出未完工程需要量部份,仍执行《会计准则——存货》的减值条款,会计期末按普通行业的减值准备计提减值损失,未完工程需要量部份又回到《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未完工程减值会计帐务处理

目前《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对未完工程减值损失的会计帐务处理理论采用的是通用的资产减值损失的方法计录,即: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未完工程”是将要建造而尚未建造的资产,谈不上拥有和控制的经济资源,明显不符合“资产”的会计定义。“未完工程”不属于会计期末帐面上的一项现存资产,则谈不上资产减值损失,而是企业的一项现时义务,因此,将其按照《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的“预计负债”进行列示或反映更为准确。或有事项准则中企业会计期末持有不可撤销的待执行合同转为亏损合同,当不可撤销的待执行合同期末无对应的现存

存货时,产生的待执行合同损失则通过“预计负债”反映。未完工程发生的减值损失,同不可撤销的待执行合同转为亏损合同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未完工程发生减值损失时,确认为预计负债更贴切,并且保持了相同经济事项处理的一致性。

作者简介

姓名:袁东欧 高级会计师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四通街5号金鹏大厦

邮编:550001

电话:***

工作单位: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邮箱:yuandongou@163.com

姓名:王奇彬 会计师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四通街5号金鹏大厦

邮编:550001

电话:0851-5745718

谈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 第3篇

在作为衍生工具的远期合同中, 目前最常见的是远期外汇合同。远期外汇合同是指客户与外汇经纪银行签订的由银行按照双方约定的汇率 (远期汇率) 在未来某一时期以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的契约。

一、远期外汇合同的特点

远期外汇合同在签订时, 相当于一个生产企业签订一份购销合同, 因此, 它是一份待执行的合同, 在签订时它没有形成资产或负债的价值,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外汇汇率的变化, 就形成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以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为: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 不做账 (备查簿记录) , 在持有期或到期对其进行会计确认处理。

企业签订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一般有两种, 其一为交易性, 买卖合同, 赚取合同价差收益;其二为持有至到期买卖外汇。现分这两种情况对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二、交易性买卖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

交易性买卖远期外汇合同是指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买卖合同, 当企业认为能够取得最高价格时将合同出售, 以赚取利润 (也可能损失) 。

例1:A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与外汇经纪银行签订了购买100 000美元的2个月期的远期外汇合同, 合同约定2个月期的远期汇率为¥6.52∶$1, 外汇经纪银行于10月31日签订的1个月期的远期外汇合同汇率为¥6.58∶$1。

1.A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 企业的风险与收益是对等的, 因此没有形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无需做账务处理, 在备查簿中登记即可。

2.2010年10月31日, A公司所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汇率 (¥6.52∶$1) 与市场汇率 (10月31日签订的1个月期的远期外汇合同汇率为¥6.58∶$1) 相比较, A公司将可以以较少的人民币购入美元, 这时该远期外汇合同就形成了企业的金融资产, 其价值为6 000元[ (6.58-6.52) ×100 000]。

3.如果A公司2010年10月31日认为该合同是2个月来的最高价值, 继续持有可能会带来贬值, 当天将远期外汇合同进行转让交易, 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6 000元, 这时, A公司的金融资产减少6 000元, 增加企业的银行存款6 000元。

同时A公司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账务处理为:

A公司通过交易买卖远期外汇合同实现收益6 000元。如果汇率走势和上述情况相反, 那么A公司将形成金融负债, 最后通过交易就带来损失。

三、持有至到期买卖外汇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

持有至到期买卖外汇远期外汇合同是指企业签订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不是以交易为目的, 而是持有合同到期, 为到期按照合同要求购入外汇而签订的合同。

例2:仍以例1中提供的有关资料, 假设2010年11月30日到期, 当日美元中间价为¥6.60∶$1, 卖出价为¥6.61∶$1。其有关核算方法如下:

1.A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不做账。

2.2010年10月31日, A公司形成了企业的金融资产, 其价值为6 000元[ (6.58-6.52) ×100 000]。

同时A公司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2010年11月30日, A公司所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汇率 (¥6.52∶$1) 与市场汇率 (11月30日银行美元卖出汇率为¥6.61∶$1) 相比较, A公司远期外汇合同的价值为9 000元[ (6.61-6.52) ×100 000], 原金融资产 (衍生工具) 账面已记6 000元, 因此补记3 000元 (9 000-6 000) 。

4.2010年11月30日到期, A公司以合同汇率¥6.52∶$1购入100 000美元, 支付人民币652 000元 (6.52×100 000) , 得到的100 000美元以11月30日的记账汇率 (¥6.60∶$1) 记账。

同时A公司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

A公司由于签订了远期外汇合同, 于2010年11月30日购入美元时, 按照合同规定的汇率 (¥6.52∶$1) 购入, 而当日银行卖出汇率为¥6.61∶$1, 因此公司总计少付人民币9 000元 (6.61×100 000-6.52×100 000) 。由于美元账户采用银行美元汇率中间价记账, 本月给企业带来账面损失1 000元[ (6.61-6.60) ×100 000], 所以, 因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购入美元带来的总收益8 000元, 其中6 000元收益确认在10月份, 2 000元收益确认在11月份。

浅析远期外汇合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4篇

在人民币汇率不断升值的背景下,资本市场日益发展,企业的涉外业务不断增加,如何处理好远期外汇合同的账务问题,关系到许多进出口企业的风险,因此这一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本文从签订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出发,来浅析远期外汇合同的账务处理,计量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远期处汇合同的价值。

一、远期合同与远期外汇合同概述

随着企业涉外业务的增加,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各种各样的金融工具应运而生。衍生工具常见的类型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期权合同和互换合同四种。

其中远期合同(forward contract)是20世纪80年代初兴起的一种套期保值工具,它是一种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确定时间,以确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合约,是双方承诺以当前约定的条件在未来进行交易的合约。远期合同是必须履行的协议,不同于可选择不履行权利的期权。远期合同也与期货不同,其合约条件是为买卖双方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而定制的,是通过场外交易达成,而期货则是在交易所买卖的标准化合约。远期合同规定了将来交换的资产、交换的日期、交换的价格和数量,合同条款因合约双方的需要不同而不同。远期合同是现金交易,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在未来的某一特定日期交割一定质量和数量的商品,所以,买卖双方一旦签订远期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均拥有金融工具交换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权利构成了相应的金融资产,义务构成了相应的负债,又由于价格可以预先确定或在交割时确定,因此,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远期合同的价值就能可靠的加以计量。在作为衍生工具的远期合同中,远期合同主要有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同、远期股票合同。

远期外汇合同(foreign exchange forward transaction)是远期合同中的一种,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又称期汇交易。是外汇买卖双方对将来要交易的外汇币种、数额、汇率和交割的时间等达成协议,并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到规定的交割日期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实际的收付结算。远期外汇合同在签订时,相当于一个生产企业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是一份待执行的合同,不具有资产和负债的特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外汇汇率的变化,就形成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以笔者认为: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不进行账务处理,但需要在备查簿记录该事项,等到实际交割时再对其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通常,订立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持有至到期买卖外汇,其买卖目的主要是为了套期保值,持有即将到期的外汇债权人和短期外汇的债务人,他们与商业银行订立远期外汇合同,按约定的价格,在将来到期时进行交割,来避免出口销售收入减少的损失和进口产品成本上升,以控制结算风险;二是交易性买卖远期外汇,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投机,对外汇远期看涨的投机者和对外汇远期看跌的投机者,他们订立远期外汇合同就是投机,在预期外汇远期汇率将要上升时,先买进后卖出同一交割日期的远期外汇合同,在预期外汇远期汇率将要下降时,先卖出后买进同一交割日期的远期外汇合同。笔者现以这两种情况为例对远期外汇合同的账务处理进行浅析。

二、远期外汇合同的账务处理

持有至到期买卖外汇远期外汇合同是指企业签订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不是以交易为目的,而是持有合同到期,为到期按照合同要求购入外汇而签订的合同。

(一)持有至到期买卖远期外汇合同的账务处理

例1:飞天外贸公司在2009年11月1日和外汇经纪银行签订一远期外汇合同,合同约定:2个月期购买90 000美元,远期汇率为¥6.43/$1;11月30日,外汇经纪银行于11月30日签订1个月期的远期外汇合同,汇率为¥6.49/$1。假定: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时,当天美元中间价是¥6.50/$1,卖出价是¥6.51/$1。

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飞天外贸公司在2009年11月1日不做账。

2.2009年11月30日,飞天外贸公司形成企业的金融资产,价值是:(6.49-6.43)×90000=54000(元)。

账务处理:借:衍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54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400。

同时飞天外贸公司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400贷:本年利润5400

3.2009年12月31日,飞天外贸公司所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6.43/$1)和市场上的汇率(12月31日银行美元卖出汇率¥6.51/$1)相对比,飞天外贸公司远期外汇合同的价值应该是:(6.51-6.43)×90000=7200(元),而原金融资产(衍生工具)账面已经记入是5400元,所以要再补记(7200-5400)1800元。

即:借:衍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18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800

4.2009年12月31日到期时,飞天外贸公司以合同汇率¥6.43/$买入90000美元,所以应支付人民币(6.43×90000)578700元,得到的90000美元以12月31日的记账汇率(¥6.50/$1)入账。

飞天外贸公司因为签订了远期外汇合同,在2009年12月31日买入美元时,应该按照合同上规定的汇率(¥6.43/$1)买入,但是,由于当日银行卖出时的汇率是(¥6.51/$1),所以飞天外贸公司总计少付了人民币:(6.51×90000-6.43×90000)7200 元;美元记账采用的是银行美元汇率中间价,所以本月给该公司带来的账面损失是:(6.51-6.50)×90000=900元。

因此,飞天外贸公司由于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买入美元而带来的总收益是6300元,其中:11月份确认收益5400元、12月份确认收益900元。

即:借:银行存款——美元(90 000×6.50)585000投资收益 900贷:衍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7200银行存款——人民币578700

与此同时,飞天外贸公司要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和投资收益账户: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800贷:投资收益900本年利润900

飞天外贸公司在会计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其确认的金融资产,应该填到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而确认的金融负债,则应该填到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

(二)交易性买卖远期外汇合同的账务处理

例2:中汇德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年04月1日和外汇经纪银行签订一远期外汇合同,合同约定:3个月期购买200000美元,远期汇率为¥6.40/$1;4月30日,外汇经纪银行于4月30日签订1个月期的远期外汇合同,汇率为¥6.47/$1。

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中汇德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年4月1日签订远期外汇合同的时候,因为公司的风险与公司的收益是对等的,所以既没有形成金融资产,也没形成金融负债,所以不需要做任何的账务处理,只需要在备查簿中登记就行了。

2.2009年4月30日,中汇德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6.40/$1)和市场上(4月30日签订的1个月期的远期外汇合同汇率为¥6.47/$1)相对比,中汇德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较少的人民币买进美元,而与此同时该公司的远期外汇合同也就形成了公司的金融资产,其价值是:(6.47-6.40)×200000=14000(元)。

账务处理:

借:衍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14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4000

3.假设中汇德股份有限公司判断,4月30日是该合同3个月来的最高价值,如果再持续拥有的话有可能会贬值,决定在4月30日将此合同转让,交易价格双方约定为14000元,那么此时,中汇德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资产就减少了14000元,本公司的银行存款相应增加了14000元。

即:借:银行存款14000贷:衍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14000

与此同时中汇德股份有限公司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4000贷:本年利润14000

可以看出:中汇德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买卖远期外汇合同收益了14000元。

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会计处理探析 第5篇

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会计处理探析

作者:田四海 王冀宁

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8期

一、亏损合同概念及其会计处理原则

(一)亏损合同概念 亏损合同由待执行合同发展而来,其中,待执行合同指的是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或有事项新准则对企业亏损合同的定义为:“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即“孰低原则”。

(二)亏损合同会计处理遵循的原则 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以下两点原则:(1)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2)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不需确认预计负债,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二、具体会计处理过程中的误解及解析

(一)具体会计处理过程中的误解 或有事项新准则虽然对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作了简要的说明,但并未在讲解中结合具体实例予以阐述,以帮助会计人员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准则的意图。也正因为此,在具体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解释和答案。对于亏损合同会计处理第二点原则的规定,很多人作了如下的理解:如果合同存在标的资产,不管是选择执行合同还是不执行合同,一律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则再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通过下面的例子来说明会计处理中普遍存在的误解:

[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2009年发生如下事项:

(1)2009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A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10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300件A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A产品300件,成本总额为120万元,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为11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A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

(2)2009年8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B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10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丙公司销售300件B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B产品300件,成本总额为120万元,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为10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B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

因上述合同至2009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履行,编制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处理如下:

(1)A产品:

①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110万元低于成本120万元,因此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10(120-110)

贷:存货跌价准备10

②计算最低净成本:

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20-300×0.3=30(万元)

不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300×0.3×20%+(120-110)=28(万元)

③甲公司应该选择不执行合同,即支付违约金方案,共发生预计亏损28万元,超过资产减值损失(10万元)部分共计18万元确认为预计负债,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18

贷:预计负债18

(2)B产品:

①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100万元低于成本120万元,因此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120-1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20

②计算最低净成本:

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20-300×0.3=30(万元)

不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300×0.3×20%+(120-100)=38(万元)

③甲公司应该选择执行合同,共发生预计亏损30万元,超过资产减值损失(20万元)部分共计10万元确认为预计负债,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0

贷:预计负债 10

(二)具体会计处理过程的解析 上述会计处理并未真正地遵循准则的相关规定,尤其在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因此,在进行减值测试时我们首先要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以销售合同价格还是以市场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这完全取决于企业是选择执行合同还是不执行合同。因此,对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相应会计处理:①计算最低净成本,得出预计亏损,选择是否执行合同;②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果选择不执行合同,则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为市场销售价格,如果选择执行合同,则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③比较预计亏损和减值损失,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为此,对例1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重新表述:

(1)A产品:

①计算最低净成本:

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20-300×0.3=30(万元);

不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300×0.3×20%+(120-110)=28(万元);

预计亏损为28万元,显然甲公司会选择不执行合同。

②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因为选择不执行合同,年末存货留存企业,此时合同价无效,所以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为市场价格110万元,而成本为120万元,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10(120-110)

贷:存货跌价准备10

③比较预计亏损和减值损失:

预计亏损28万元大于减值损失10万元,因此确认预计负债18万元,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 18

贷:预计负债 18

(2)B产品

①计算最低净成本:

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20-300×0.3=30(万元)

不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300×0.3×20%+(120-100)=38(万元)

预计亏损为30万元,甲公司会选择执行合同。

②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因为选择执行合同,因此以销售合同价格90(300×0.3)万元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此时成本为120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120-9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0

③比较预计亏损和减值损失:

预计亏损30万元等于减值损失30万元,因此不需确认预计负债。B产品的会计处理和之前存在明显的区别,原因在于在进行减值测试时,甲公司选择了执行合同,那么市场价格将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应该以合同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计提减值损失,这样处理才符合准则的相关规定。那么,是否只要选择了执行合同,就不会存在确认预计负债的情况了呢?其实不然,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只要选择了执行合同,且拥有标的资产数量大于或等于合同数量,对于合同数量那部分存货,预计亏损就是减值损失(按存货成本与合同价之差确认),因此不存在确认预计负债的情况。(2)当选择了执行合同,只有当拥有标的资产数量小于合同数量时,才会出现确认减值损失后仍要确认预计负债的情况。[例1]中的 B 产品就属于此处的第一种情况,对于第二种情况,可通过下例说明。[例2]2009年8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C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10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丁公司销售300件C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C产品200件,每件成本0.4万元,预计生产其余100件C产品每件成本也为0.4万元,200件C产品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为65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C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因上述合同至2009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履行,编制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处理如下:

①计算最低净成本:

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200×0.4+100×0.4)-300×0.3=30(万元)

不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300×0.3×20%+(200×0.4-65)=33(万元)

预计亏损为30万元,甲公司会选择执行合同。

②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因为选择执行合同,因此以销售合同价格60(200×0.3)万元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此时成本为80(200×0.4)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20(80-60)

贷:存货跌价准备20

③比较预计亏损和减值损失:

预计亏损30万元大于减值损失20万元,因此确认预计负债1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 10

贷:预计负债 10

此外,在亏损合同的相关事项中,“标的资产”这个概念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它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涉及交易范围的资产,如:企业在签定销售合同时,某项产品已完工入库,这可以说明“合同存在标的资产”;假如这项产品还没有完工,就说明“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按此规定,如果企业只是专门购买了生产该项合同产品的原材料或者企业本身拥有生产相关产品的原材料,那么这些原材料并不是合同中所指的标的资产,自然也就不能按照上述的处理原则先计提减值准备再与预计亏损比较后确定预计负债,而是直接将该事项视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进而按预计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期末对于企业拥有的原材料,应仍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损失,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企业专门为合同购入的原材料在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以合同价格作为估计售价计算可变现净值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2)不是专门为合同购入但企业本来就存在与生产合同产品相关的原材料,首先要看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数量是否超过合同数量,未超过部分以合同价为估计售价计算可变现净值,超过合同数量的部分以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估计售价计算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小于成本的,计算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上述两种情况的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新准则中增加了亏损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并作了特别的强调,凸显了亏损合同会计处理的日益重要性。由于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有关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或确认预计负债的账务处理可能对所得税产生影响,因此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中力求做到准确和规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编辑 代 娟)

远期外汇合同套期保值分析论文 第6篇

一、远期外汇合同套期保值举例

远期外汇合同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为购销商品(或劳务)而形成的应收、应付款事项进行的套期保值;其二是约定外币的套期保值。我们以进口业务外币应付款的套期保值为例进行说明。

美国A公司记账本位币是美元,A公司于20×7年2月1日向德国B公司购买特种材料,货款按欧元结算,计EUR100000,将于同年4月1日支付。为了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A公司于同日与外汇经纪商签订了一项按EUR1=USD1.8270购入100000欧元、二个月到期的期汇合同。设当时外汇市场有关汇率如下:

20×7年2月1日即期汇率:EUR1=USD

1.8265

20×7年4月1日即期汇率:EUR1=USD

1.8274

根据以上汇率,我们可知:

按外汇交易合同签订日即期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182650(美元)

按外汇交易合同规定的远期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182700(美元)

按外汇买卖实际交割日即期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182740(美元)

20×7年4月1日,A公司根据远期外汇交易合同用182700美元向外汇经纪商购买100000欧元,用来偿还货款。而在当日,100000欧元市场价值为182740美元。

二、对远期外汇合同签订及保值作用的质疑

从上例,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两个问题:

质疑一:远期外汇买卖双方中,如果外汇经纪商明知合同到期日会使自己遭受损失,双方会签订远期外汇合同吗?

在上例中,A公司在20×7年4月1日根据远期外汇合同用182700美元向外汇经纪商购买100000欧元,在当日,100000欧元价值为182740美元,外汇经纪商损失40美元。

我们知道,远期外汇合同签订时,只要不是出于其他目的,合同双方都是认为合同将对自己有利,或至少是自己不会因此而蒙受损失。但是这个合同究竟对谁有利,要在合同到期日方能确切地知道。远期外汇买卖是外汇业务当事人转嫁外汇风险的.一项重要的措施?外汇经纪商不是慈善家,如果在2月1日,他预计4月1日,自己将蒙受40美元的损失,那么,这个合同将不会被签订。如果远期外汇合同无法签订,远期外汇合同套期保值就无从谈起。

质疑二:远期外汇合同一定能避免外汇风险吗?

美国A公司在4月1日按远期汇率折算实际支付的货款额为182700美元,比按购货日即期汇率折算的货款额182650美元多付50美元,并没有完全保值。如果不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支付额则为182740美元,远期外汇合同使A公司节省了40美元。但是,这一个结果必须要在4月1日才能确切地知道。汇率变动受很多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4月1日的即期汇率,可能使A公司不止节省40美元,也可能使A公司节省额低于40美元;如果4月1日即期汇率为EUR1=USD1.8260,那么,A公司在4月1日只要182600美元就可购得100000欧元,与按合同签订日即期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182650美元相比,A公司丧失了潜在收益50美元;与按远期汇率折算的182700美元相比,A公司则多付了100美元。

远期外汇合同不一定能完全避免外汇风险,它只能避免部分风险,在某些情况下,还有丧失潜在收益的可能。

三、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一般是外汇买卖交易中的企业方,在预见到汇率的变动将使自己受到损失时,主观上设法把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的一种方法;它把未确定的损失通过合同的方式变成已知的、确定的损失

由于2月1日远期外汇合同的签订,使美国A公司确切地知道,到结算日,A公司的损失金额是50美元。远期外汇合同的签订把未确定的损失变成已知的、确定的损失,A公司主观意图是避免结算日汇率低于EUR1=USD1.8270而造成更大损失。远期外汇合同的另一作用是,A公司可以事先较为准确地确定与德国B公司交易的成本和实际收益?

四、远期外汇合同套期保值的提法不够准确

前面已经分析,远期外汇交易的结果不一定使外汇完全保值,远期外汇合同还有可能使参与交易的企业方丧失潜在的收益。因此,远期外汇合同与外汇保值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远期外汇交易不会必然有保值的结果,“保值”只是签订合同的企业方对合同寄予的一种希望。“远期外汇合同套期保值”提法有误导人们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之嫌。最好将“保值”二字删去。例如,“远期外汇合同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改为“远期外汇合同套期交易的会计处理”,或者“远期外汇交易的会计处理“似乎更为妥当。

[摘要]远期外汇合同不能完全避免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上的外汇风险,有时甚至可能丧失潜在的收益,“保值”不是履行远期外汇合同的必然结果。一般地,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是外汇买卖交易中的企业方,在预见到汇率的变动将使自己受到损失时,主观上设法把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的一种方法;它把未确定的损失通过合同的方式变成已知的、确定的损失。

[关键词]远期外汇合同远期汇率即期汇率保值风险

远期外汇交易是一种买卖双方事先签订合同,规定买卖外汇的数量、汇率和将来交割外汇的时间,到了规定的交割日,买卖双方再按合同规定,卖方交汇,买方付款的外汇交易。在远期外汇交易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称为远期外汇合同。远期外汇交易的特点是交易双方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即已确定外汇买卖金额、价格(远期汇率)和实际交割日期,在交割日期未到之前,双方都不必交付货币,在交割日双方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收授货币,而不受其间汇率变动的影响。

一般理论认为,远期外汇合同最主要的作用就在于它能够避免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上的外汇风险。外汇风险,又称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市场汇率的不确定性而使记账本位币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通过远期外汇合同,能够事先将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上的外汇成本或收益固定下来,有利于经济核算,避免和减少外汇风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远期外汇合同套期保值。

参考文献:

[1]梁莱歆主编:高级财务会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7月第2版

远期合同会计处理 第7篇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3号公告 (SFAS NO.133) 中“套期”的定义以减少对价格或利润风险暴露为基础, 认为“套期”是利用衍生工具避免远期损失。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在第39号公告 (IAS NO.39) 中的定义, “套期是指指定一个或多个套期工具, 以使其公允价值的变化全部或部分地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化。”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公告 (CAS NO.24) 将其定义为“公司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 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 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 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由此可见, 作为公司规避风险的一种活动, 套期就是为了降低某一项目的财务风险而持有与其风险相抵的另一种项目。

IAS NO.39、CAS NO.24和SFAS NO.133对套期关系分类不完全相同。IAS NO.39把套期关系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国外主体净投资套期;CAS NO.24把套期关系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SFAS NO.133则把套期关系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外币套期, 其中外币套期又可再分为外币公允价值套期、外币现金流量套期以及对国外营业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 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国外主体净投资套期 (或称为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外币套期) 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国外主体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国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套期会计是针对套期活动开展的特殊会计方法。该方法“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来处理”, 用期货市场上持有的期货合约的平仓赢利冲减现货市场上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 目的是“对称地确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净收益 (或净亏损) 之间的抵消影响, 实现套期工具损益以及被套期项目损益在确认时间上的配比” (SFAS NO.133) 。CAS NO.24参考IAS NO.39中的相关定义, 认为套期会计是“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消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国际会计界针对三类套期实施的会计被称作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和国外主体净投资套期会计 (或称作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

二、套期会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范

套期会计的一般处理程序为:在套期开始时, 首先确定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内容, 进而指定应属于哪一类套期类型, 再利用已有的文件资料预测套期是否有效;在套期存续期间, 于每个会计报告日测算套期的实际有效性 (只有当套期工具事实上能够有效抵销被套期风险的利得或损失或者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时, 才可以继续使用套期保值会计) , 并开展相应的账务处理程序;套期活动结束时, 将套期工具平仓, 核算套期活动实现的盈利 (或亏损) , 并完成套期终止日的套期会计处理 (见图1) 。

SFAS NO.133和IAS NO.39是国际上关于套期的、比较完善的会计规范之一, 我国也于2006年颁布了最新的CAS NO.24。将这三个会计准则进行对比后得到如下结论:

开展公允价值套期时, 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另外SFAS NO.133还要求, 被套期项目如为期末按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开展现金流量套期时, 套期工具为衍生金融工具的, 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 且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 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 IAS NO.39和CAS NO.24认为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 并单列项目反映, 而SFAS NO.133认为应直接确认为“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AOCI) , 但三个准则都要求, 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时, 将这一权益 (或AOCI) 金额同期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 (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 , 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开展国外主体净投资套期时应遵守的会计规范与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规范相同, 不再作详细解释 (见图2) 。

三、基于现金流量套期期汇合约的会计处理

期汇合约是指外汇买卖双方签订的、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日期把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契约。利用期汇合约, 可以预先确定外汇业务的收益和成本, 防范汇率变动带来的损失风险。签订期汇合约是一种特殊的外币交易业务, 不仅可以用于对已发生的外币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进行套期保值, 还可以用于对外币约定进行套期保值和对外币投资净额进行套期保值等。因此, 那些经常暴露在外汇利率变动的风险敞口之下的国际贸易公司, 就可以利用期汇合约, 有效的转移外汇风险, 最大限度的减少汇率变动带来的经济损失。

[例]一家美国公司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建造一家加工厂, 预期2005年春季完工。工厂建设完工后需要安装一款德国设备, 设备预计将于2004年12月买入, 货到付款。2003年10月1日, 设备价格是2000000, 按照0.8美元/欧元的现行外汇比率, 折合1600000。公司担心欧元的价格会在未来时期内上涨, 于是决定当天指定一份套期保值, 买入2000000欧元的货币远期合约, 到期日是2004年12月31日, 交割价格是0.83美元/欧元。公司管理层将该期汇合约指定为对预期设备购买的现金流量套期保值, 预计设备购买为被套期项目, 期汇合约为套期工具。由于被套期项目的到期日、货币种类、货币金额与套期工具的到期日、货币种类、货币金额相符, 所以套期开始日, 即2003年10月1日, 该公司管理层认为套期完全有效。假设借款年利率是12%。套期存续期间, 现货和期货汇率如表1。

(1) 2003年12月31日, 期汇合约的期望公允价值见表2:

其中, 期货保证金的变动金额见表3:

2003年12月31日, 设备的预期购买价格的变动金额见表4:

2003年12月31日, 期汇合约价值增加了26786, 这些增加值被视为变动美元贴现金额, 使得设备的价格为35714。这时的德尔塔率是0.75 (26, 786/35, 714) , 不是很接近1.0, 允许继续使用套期保值会计。

将远期合约的价格调整为估计公允价值, 将市场利率变动导致的价值变动计入留存收益 (或AOCI) , 将期货保证金价值变动的导致的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收益。分录为:

(2) 2004年12月31日, 远期合约的期望公允价值见表5:

其中, 期货保证金的变动金额见表6:

2004年12月31日, 设备的预期购买价格的变动金额见表7:

2004年12月31日, 期汇合约价值增加了40000, 这些增加值被视为变动美元贴现金额, 使得设备的价格为40000。这时的德尔塔率是1.0 (40000/40000) , 允许继续使用套期保值会计。将远期合约的价格调整为估计公允价值40000, 增加了13214。将市场利率变动导致的价值变动计入留存收益 (或AOCI) , 将期货保证金变动导致的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收益。留存收益 (或AOCI) 账户记录的金额是64286 (100000-35714) 。

(3) 2005年, 将设备第一年的折旧入账, 并将留存收益 (或AOCI) 中与折旧有关的部分按比例转入净损益。

如果公司不为这笔外汇支出套期保值, 那么, 由于美元贬值欧元升值, 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需要支付的设备款将是﹩1700000, 而不是2003年10月1日确定的金额1600000。也就是说, 由于外汇汇率的不利变动, 公司损失了100000。但是由于采用期汇合约为该笔设备购买进行现金流量套期保值, 期汇合约在期货市场上实现了40000。这样, 损失就缩小到60000。

参考文献

[1]石本仁、洪泓:《IASB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制定历程及特点》, 《财会通讯 (综合版) 》2005年第3期。

[2]宋迎春:《美国套期保值会计处理的主要步骤》,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年第5期。

[3]冷刚:《固定利率贷款套期的会计问题探析》, 《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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