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检讨书范文

2024-08-22

过期食品检讨书范文(精选7篇)

过期食品检讨书范文 第1篇

篇一:工作检讨书 工作检讨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对于本次卫生部门突击检查,我们艺家人所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作为酒店公司负责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对于此次突击中出现的餐厅卫生,食品卫生、油水分离及油烟净化方面的问题,一定本着认真负责人的态度加以解决!该整改的地方整改,该加强的地方加强,望各位领导督查我们的工作!

对于接下来的工作,我们打算全面的检查和整顿,主要还是从三个方面进行:1,服务形象和服务质量;2,食品卫生;3,安全隐患 服务形象和服务质量方面:加强对员工的整体性培训,要让服务员明白做服务就是做感受,不是做假象,是出自服务员内心的真诚,为此服务员一定要做到微笑服务,形意结合;在菜肴方面,增加菜肴品种,提高菜品质量,让客户吃的满意!食品卫生方面: 定期对仓库和餐厅进行检查,仓库做到无过期食品,无三无产品,无变质食品;餐厅保持整体环境卫生的清洁,尤其注意对蚊虫、苍蝇的扑灭。

安全方面: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方面的普及,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在各个角落配相应的防火防电器材,做好防火,防电,防盗,防恶性事件的发生。总之,我们一定重视此次突击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服

务方面的不足,改善整体的服务质量,保持酒店各方面环境卫 生的整洁,让客户来也满意,去也满意!2012年7月27日篇二:工作失误检讨书 工作失误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在2013年5月30日那天,卡特连杆的工作人员和公司的质量工程师到车间现场做msa质量分析报告,被测量的尺寸是k19连杆210序大头两端面的距离69.57±0.038(单位:mm),现场10件k19连杆中有3件产品是上公差,有3件产品是下公差,有4件产品是中间尺寸,三轮测量下来,我的数据是在69.500到69.550之间,后来朱老师告诉我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我把千分尺上的“10”读成了“0”,导致我测量的数据与实际值相差0.1mm。还有现场的环规的有效期是2013年5月28日,审核当天,被卡特的工作人照相,针对这件事,我将原因分析如下:

第一,由于我是刚上岗的新员工,自己的操作技能不够熟练,在测量过程中不够细心,对外审没有经验,在测量数据的过程中我十分地紧张,导致了误读千分尺上的数据。

第二,由于千分尺上的数字较模糊,现场的光线较暗,当时我测量的位置正背对光线,所以把千分尺上的“10”读成了“0”。

总结以上的种种原因,下面是我在以后工作中要做到的。

第一,加强自己的操作技能和自己的理论知识,熟练自己的本质工作,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和负责,更加细心地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

第二,态度决定命运,细节决定成败。只有端正自己的态度,清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踏踏实实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件小事,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有所进步,岗位技能才会一步步提高。通过这件事,我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做了深刻的反省,我用行动来证明自己的觉悟,请领导相信我!

至此 敬礼!

检讨人:xxx 2013年6月2日篇三:东坝监管所过期食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东坝监管所过期食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为确保群众饮食安全,东坝监管所根据县局工作部署,两人一组,分两个小组对辖区流通食品经营户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以过期食品检查为重点的食品安全大检查,一查许可证。检查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之内,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确保经营者资质,把关流通食品销售环境。二查票证。检查食品流通经营户“索票索证”制度的落实情况,经营户进货的把关情况,把关进货链,方便食品问题溯源。三查标签。检查食品标签是否齐全、符合规范。重点检查预包装食品名称、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散装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在装盛器皿上标明,方便消费者查看、食用和保存食品。四查范围。检查食品经营户是否超范围经营婴幼儿配方奶粉,督促超范围经营婴幼儿配方乳制品的经营户提升其经营环境、建立婴幼儿配方奶粉专柜,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增加经营项目。此次检查,我所共出动执法人员45人次,检查经营户300余家,发现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经营户23户,无照经营户8户,共下架过期食品30余袋、过期饮料63盒。对四家过期食品的经营行为启动了简易处罚程序,共计罚款2800元。东 坝 监 管 所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过期食品检讨书范文 第2篇

我个体工商户于20xx年2月2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许可执照,执照为长期执照。有效期到20xx年2月2日。现在我单位执照过期没有前往复审复照,已经超出经营许可期间2个月多20天。在这期间我单位经营额为0.69万元,违反经营所得1930元。

我作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对于营业执照过期的事情应该很清楚,超期经营就属于违法经营了。我过期未予办理违反了工商管理法规,理应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

在此,我写这样一篇检讨,希望贵局能够从轻处罚,我个体工商户会立即纠正错误。立刻复照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检讨书:xxx

过期食品不应再销售 第3篇

记者走进一家中型超市, 发现这家超市没有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记者向售货员打听, 售货员告诉记者, 他们超市没有设立专门的临届食品销售专柜, 如果有即将过期没有售完的食品, 就把它挪到超市入口收银台旁边, 打上促销产品的牌子就行了。平常这种促销的情况很少, 所以不用设立专门的专柜。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 临过期的食品必须开设专柜销售, 而在实际操作中, 很多超市都没有设立专柜。另外, 超市对过期食品的销毁制度也不完善。在这家超市的牛奶货架前, 一位女士正在买牛奶, 拿了一款三元的高钙牛奶正准备离开时, 突然又扔了回去, 嘴里还说道:“都过期了, 还摆在这儿卖, 太坑人了吧。”记者走上前去, 拿起来仔细一看, 生产日期是2014年6月5号, 而保质期写的则是50天, 已经过期6天了, 而这家超市竟然没有把过期的牛奶下架, 而是公然地把它放在货架上售卖。摆在此款牛奶旁边的几款牛奶, 保质期都是30天的, 大部分都快到期了, 这些牛奶不是作为临界食品售卖, 而是摆在货架上正常售卖, 这样做很容易误导消费者。随后记者拿着牛奶去询问超市负责人, 负责人态度懒散地说道:“这有啥啊, 过期也没几天, 超市里天天开着空调, 坏不了, 很多人买都没说什么, 你要是不放心就不要买。”说完不再搭理记者, 也没有去把货架上过期的牛奶撤下来。

发现了一款过期的牛奶, 是不是还有其他过期的食品仍在售卖呢?于是记者在该超市转了转, 发现竟然还有1款已经过期和即将过期的食品摆在货架上售卖, 而这个食品是面包。

众所周知, 面包的保质期比较短, 销售不完很容易过期。记者发现, 在货架上的面包生产日期大部分都是2014年7月27日, 极少数生产日期是29日的, 大部分保质期在3到5天, 最长的保质期写的是6天。而此时, 不管是3天的保质期还是5天的保质期, 都已经过期了, 保质期是6天的也即将过期。记者拿起已经过期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7月29日的、保质期是3天的面包, 发现它已经软的变形了, 开始碎开了, 跟没过期的时候完全不一样。一位在买面包的老太太, 她已经在那挑了很长时间了, 每一个基本上都看过了, 她对记者说道:“面包都不太好, 不太安全啊。”说完还掰了掰手指数了数, 说道:“都过期了啊, 那还搁这儿卖啥, 也没有搁冰箱里放着, 吃着也不知道安不安全, 还是算了吧。”说完放下面包, 走出了超市。

过期食品危害几何 第4篇

鸡蛋引发的心肌炎一名患者因食用了在冰箱里存放过久又再次加热的鸡蛋,而频繁吐泻急诊入院,经过三天的治疗,吐泻症状基本消失。但患者觉得胸闷、心悸,活动后尤其明显。经进一步检查,患者被诊断为并发中毒性心肌炎。

专家指出,食物中毒分为:“生物型”和“化学型”两大类。“生物型”中毒,是指过期食物受沙门氏菌、弧形杆菌、大肠杆菌等细菌感染,引发恶心、呕吐、腹泻甚至呼吸、循环衰竭等突发性疾病;此外,过期食物在受细菌感染的同时还有可能发生化学变化,产生黄曲霉素、亚硝胺、丙烯酰胺等物质,导致食用者“化学型”中毒,诱发癌变、心血管疾病甚至基因突变。

上述病例中的食物中毒,属于常见的“生物型”中毒。鸡蛋的蛋壳上本来就很容易携带沙门氏菌,而存放过久的鸡蛋,沙门氏菌大量繁殖,再加上加热时间不够,鸡蛋未完全煮熟(蛋白与蛋黄没有形成凝固状态),这样的鸡蛋被食用后,会造成沙门氏菌的感染。大量沙门氏菌产生的内毒素损伤了患者的心肌细胞,使其心电活动不稳定,所以引发了心肌炎。

过期食品的认知误区

保质期=保存期 保质期又称最佳食用期,国外称之为货架期,指食品的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在适宜的贮存条件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果色、香、味没有改变,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仍然可以食用。而另一种叫保存期,即产品可食用的最终日期。在保存期之后,食品会发生品质变化,产生大量致病细菌,如果食用,则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和急性传染病。所以,过了保存期的食物,必须做丢弃处理。

不浪费是“美德”很多人认为,食物过期后只是口感变差、风味改变、质量下降,只要没有严重发生变味,就应该尽可能吃掉,以避免浪费。事实上,一些食物如水果放置时间长了,会出现部分腐烂变质,各种微生物就会不断的加快繁殖,产生大量有毒物质,这些有毒物质会向未腐烂部分继续扩散,即便吃的是未腐烂部分,其中的毒素依然会对人体呼吸、神经等系统形成威胁。

冰箱等于保鲜柜有些人以为,只要把食品放进冰箱里就不会变质。事实并非如此。首先,很多微生物繁殖的适宜温度范围为4~6℃,而大部分冰箱冷藏温度并没有达到4℃以下,即使达标,也只能延缓细菌的生长繁殖,却并不能杀灭微生物。此外,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往往会发生冰晶析出、粘连等现象,而反复冷藏。且生熟食物交叉放置,不但影响口味,还易引发食物变质。而一些速冻食品更不能长期冷藏,反复冷冻导致维生素缓慢分解损失,最好在出厂日期后1个月内吃掉,谨防引起胃肠疾病。

警惕保质期玩“障眼法”

个别生产厂家和不法商贩受经济利益驱动,采取涂改生产日期、弹性标签、随意标签等各种手段给过期食品更改“生日”,之后,再进商场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识别真正的食品保质期。

而超市自制的食品,无论是馒头、面条等主食,还是酱牛肉、凉拌菜等熟食,超市工作人员通常都是在称重后,再往塑料袋上打上日期,这个日期显示的虽然是当天的日子,但这些食物究竟是哪天生产的,消费者根本无从知晓,更有甚者,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肆无忌惮利用食品标签涂改日期,或二次包装,随意扩大保质期。

食品保质期做“减法”

在通常情况下,保质期内食品的质量是有保证的,但并不排除因包装不良、贮存或运输条件不佳而影响质量,也可能出现不法经营者更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现象。食品质量应包括其固有的色、香、味、形、营养成分等。例如,玻璃瓶装汽水的保质期为3个月,如果二氧化碳含量明显减少,就有利于细菌繁殖并使口味变差。又如纯巧克力的保质期是6个月,如果巧克力表面出现发花泛白、色泽不一致,含有的脂肪就会酸败,并产生有毒的物质。肉禽类罐头的保质期为24个月,时间长了,罐头内壁涂层会脱落,出现异味,结果使食品的营养价值降低。食品出现以上情况时,即使未超过保质期,也不应再食用;超过保质期的包装食品,即使未出现肉眼可见的“变质”,也应严禁食用。由此可见,食品保质期虽然有规定,但是消费者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定型包装的食品,在保质期内的总体质量是好的,但除了白酒等少数产品外,食品越接近保质期,其质量下降越明显。你可能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保质期内的瓜子已不香,饼干已不脆,牛肉干已不鲜,甚至有霉变、生虫的现象。因此,不要等到食品接近保质期时才吃,要养成给保质期做“减法”的习惯。定型包装食品一旦打开,保质期将大大缩短。因为开启包装后的产品已非原来出厂时的面貌,也达不到“原装”的各项要求,外界的空气、水分、细菌随之而侵入,不但细菌数迅速增加,而且还加速了食品的氧化过程,可能会产生一些有毒物质,至少口味会变差,重者会使食者出现中毒症状。因此,定型包装食品最好一次性吃完。对于液态的富营养的易变质食品(如各种保健食品),要及时密封、冷藏保存,并尽快吃完,否则极易变质。

两招练就“火眼金睛”

购买食品,要通过看外观、看包装、看是否涨袋、看是否有沉淀、闻气味等方法仔细鉴别,而对于商家玩的“障眼法”,消费者也要练就“火眼金睛”。

第一招:辨别包装出厂食品首先,看日期色泽。真的生产日期标注,干净利落、色泽发亮,假的生产日期标注通常模糊不清,日期周围留有墨迹。有的食品,在改日期时,因为原日期可能擦拭不干净,就会在同一个袋子上出现两个日期。其次,可以用手擦拭。产品包装上的原生产日期,一般是钢印打上和电喷的生产日期,用手无法直接将其擦掉,而改过的生产日期,用手轻轻一抹,颜色便开始变浅,再用力抹几下,生产日期便变得一团黑,看不出字的模样。第三,看日期颜色。一些正规大厂家为了避免过期食品被小商贩更改日期而故意选用难以模仿的烫金字,而违法供货商造假时通常都会选择成本较低的黑色颜料。

第二招:小心超市自制食品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识,注意包装是否完好,标签不完整、包装破损的不要买,必要时可闻一闻有无异味。尽量选择新鲜的、刚出锅的食品,少买容易腐败、变质的凉拌菜。热卤制品买回去后最好再重新加温,凉拌菜买回家后最好再增加一些醋、蒜等调味品杀菌;警惕自制食品的打折促销活动,此类活动大多是针对马上要过期的食品进行的,安全指数不高,不要贪图便宜而大量购买。

知识链接

常见食品保质期

乳品:新鲜乳品冷藏保质期通常是7天,如果暴露在常温下,几小时就会腐败变质。

奶粉类食品:马口铁罐装密封充氮包装为24个月,非充氮包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塑料袋装为6个月。

食用油:通常的保质期是18个月,这是以包装未开封为前提的。开封后食用油的保质期会相应缩短,最好3个月内食用完。

米面:米面的保质期常温下是6~12个月不等。如果在北方,只要不放在高温潮湿的地方,储藏条件也正常,可以延长到24个月。,但米面一旦发霉,绝不可食用。

酒类:11~12度的省优级熟啤酒为4个月,普通熟啤酒为2个月;10.5度的熟啤酒为50天;果酒为6个月;汽酒为3个月。

面包糕点:一般冬天为7天,春季3-5天,夏季1-2天。因为含有水分,如果保存不当,面包糕点也许隔天就会发霉,一旦发霉,必须弃食。

蛋类:没有固定的保质期,3-5周内一般都是没有问题的,但蛋类每过一个星期,质量就会下降一个等级,必须尽快食用。

过期食品的危害 第5篇

食品发霉变质的同时会分泌出霉菌毒素,当人食用发霉变质的食物时,容易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时间长了会引起细胞癌变,导致癌症发生。并且霉菌毒素化学及物理稳定性较强,简单的处理加工及烹饪很难去除霉菌毒素对人体的危害。霉菌种类很多,广泛分布于自然界,大多数对人体无害,但某些霉菌的产毒菌株污染食品后,产生有毒的代谢产物及霉菌毒素,目前已知的主要霉菌及其毒素,已有200余种,但与食品关系密切而危害又比较严重的主要有:黄曲霉毒素、黄米毒素、青霉毒素和镰刀毒素、环氯素、杂色曲霉素、F-2毒素等。而污染及危害最大当属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特别是黄曲霉毒素B1是国际公认的致癌物质。

黄曲霉毒素包括:B1、B2、G1、G2、M1、M2、P1、Q1、毒醇、H1、GM等。他们结构相似、均有很强的毒性,一般在中性及酸性溶剂中较稳定,PH9-10强碱溶剂中分解迅速,耐热性很强,一般烹调加热温度黄曲霉毒素很难破坏,只有加热到280度以上时它才能发生裂解而被完全破坏。黄曲霉毒素主要污染粮食及其制品,除此之外,各种植物性与动物性食品能被广泛污染,如花生、玉米、大米、棉籽被污染严重;还有护套、杏仁、榛子、高粱、小麦、黄豆等其他豆类,蛋、奶、肝、干的咸鱼等也均能被污染。

营业执照过期的检讨书 第6篇

前言:营业执照是确保个体工商户合理有序经营的资质凭证,也是一个法规凭证。营业执照有一个有效期,确保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有一个清醒的营业意识,知道工商管理部门是要定期核检复查的,确保个体工商户在符合营业执照的要求内进行经营活动。而营业执照过期不去办理,就违反了工商法规,营业执照过期这段时间的经营就是非法经营了,肯定是要受到工商管理处罚的。

尊敬的工商管理局:

我个体工商户于2月2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许可执照,执照为长期执照。有效期到2月2日。现在我单位执照过期没有前往复审复照,已经超出经营许可期间2个月多20天。在这期间我单位经营额为0.69万元,违反经营所得1930元。

我作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对于营业执照过期的事情应该很清楚,超期经营就属于违法经营了。我过期未予办理违反了工商管理法规,理应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

在此,我写这样一篇检讨,希望贵局能够从轻处罚,我个体工商户会立即纠正错误。立刻复照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餐饮单位使用过期食品处理 第7篇

2015年12月底,某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一家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馆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菜籽油进行监督抽检,在其食品库房内抽取了该餐馆依法采购的来源合法的菜籽油样品3桶(同批号8桶,剩余5桶),每桶价格40元,货值金额共320元;现场检查还发现库房的货架上放有5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豆瓣,货值金额共50元,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

2016年1月底,该餐馆的菜籽油检验结果判定为属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抽检后,该餐馆已使用完4桶,获违法所得160元,还剩下1桶菜籽油未使用。

■在对该餐馆库房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怎样处理?执法人员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该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立案查处。

理由是:根据2012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相关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

十五、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应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9月30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食品处理区”的定义是:“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由此可见,食品库房包括在“食品处理区”的范围内,在该餐馆库房内检查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豆瓣,并未明确标明不再继续使用,则应该“视为违法经营行为”。

因此,可以认定该餐馆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应该以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立案查处。

理由是:参照上海市2012年出台实施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适用指南(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仓库等贮存场所发现的,包装上未标明不再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处理。在厨房、冷菜间等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发现的,且未明确标明不再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理。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原则比较切合实际,也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精神实质,如果在厨房和凉菜等操作间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未明确标示为不合格的、不再使用的食品,就应认定其属于违法经营。本案中,在该餐馆库房内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豆瓣,并且未明确标明不再使用,就应该认定其“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不能简单地认定其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该餐馆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进行处罚。笔者也比较赞同第二种意见。

■在对该餐馆使用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应怎样处理?执法人员发表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

理由是:该餐馆采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将其作为加工制作菜品的原料,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处罚。

理由是:该餐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理由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该餐馆采购菜籽油依法实施了进货查验,并向销售方索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检验报告等复印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批菜籽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该批菜籽油的进货来源,食品采购验收记录等完整齐全,完全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但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免予罚款处罚”等的同时,应没收该餐馆的违法所得280元(含抽样款120元)和1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过期酱油用了还是没用?一起简单案件里的证据和法律问题

主持人、听证员:

受当事人Arland牛肉面馆的委托,GSZF律师事务所接指派我担任听证申请人Arland牛肉面馆代理人参与听证会陈述、申辩、质证、辩论;现将代理词提交听证会,请斟酌予以采纳:

一、听证告知事实和违法行为定性认定、处罚所依据的法律和拟作处罚决定的内容:

1、事实经过

2016年5月24日,XY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申请人牛肉面馆操作间食品柜台内一瓶未开封已过保质期的HW牌酱油调味液,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扣押该瓶酱油并提取为证据,制作并送达《扣押物品决定书》及《物品清单》。事后两名执法人员传唤申请人店长HQZ食药监提交购货清单,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2、行为定性

(1)认定当事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

(2)认定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4、拟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1瓶;(2)处以50000元的罚款;拟予以5万元罚款。

二、拟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行为和事实不成立,缺乏相应事实和证据支持,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当。

1、全部证据无一证明申请人“使用”了超过保质期限的酱油“生产”和用以生产出“食品”。

《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及扣留提取的一瓶未开封酱油等全部证据仅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申请人操作间货柜内放置有一瓶未开封已过保质期限的HW牌酱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使用过此已过保质期的酱油并生产出食品。除外,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均未涉及对申请人面馆当天“制售”的“食品”(如面食和凉菜)中是否使用了“酱油”等细节性和针对性的调查,无一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申请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和“生产”出食品的事实。牛肉面馆是饮食操作行业,其经营食品行为参佐有制售和服务三种行为,首先是加工制作等生产行为,其次是现场销售已经制作加工好的食品并为现场消费提供服务的行为;一瓶储放在操作间的酱油,其性质上不等同于放置在商店货架或饮食店餐桌上的行为,操作间属于非直接消费或非要约销售的封闭空间,系不对消费者或客户开放进入的生产加工区域,故相对销售、制作、服务三种行为确定于制作或加工形式的生产行为,仅当有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加入其它食材发生物理或化学反应“生产”或“制作”出终端“食品”时,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才能适用与之相对应的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而不对应同条同款同项下“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2、办案机构对“违法行为”和“活动”等法律概念及逻辑层次发生认识判断错误。

本案办案机构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项关于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活动范围划分中,法律明确规定:“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据此认为餐饮服务即属于食品经营而不是食品生产,因此就本案申请人是否“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生产出食品”所涉及到的是否有“使用”行为?是否使用于“生产”行为?是否使用于生产而生产出“食品”的三个细节事实都可以在所不问,可以一律视同商业销售的“经营行为”予以处罚。办案人员办案机构甚至听证机关笼统地将餐饮服务的操作间其制作加工行为认定为食品经营行为,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违反形式逻辑的错误认识。

申请人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是对“本法”适用的“活动”范围和类型所作的列举和划分,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法定原则,具有可罚性的主体和对象是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因此,行政处罚所认定的客体对象是“行为”而不是“活动”。显然办案机构和人员混淆了《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中“活动”概念和《行政处罚法》中“行为”概念二者的区别及不同的适用场合。对该组法律概念的把握粗放、模糊、失之于准确,是导致将饮食操作间明显的加工制作“行为”代之以食品经营“活动”来处罚的认识性错误。办案机构将处罚的对象宽泛扩大到“活动”而不准确区分到“行为”,将(1)《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位阶上“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两大范畴最高层次概念,与(2)各个特殊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诸各活动类型列举划分的概念,与(3)《行政处罚法》和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中法律规范的结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其中“行为”的最低位阶概念,打乱混淆了“食品经营活动和行为”对应于以上3个位阶上形式逻辑的范畴、概念、层次。《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第(一)项到第(六)项各项是并列关系,在形式逻辑上属于上述3位阶之(2)即中间层次的概念,在“食品生产经营”的概括划分之下将各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分类列举,各项之间不存在相互包含或替代关系,不具有普遍的分类定性规则效力。反之,则将《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项将餐饮服务注释为“以下称食品经营”扩大解释上升到《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两个更高位阶概念范畴。等于赋予该法条关于活动的划分以等同于行为划分的普遍的效力。则情况下,举例如大量的食品物流、冷藏企业的食品经营行为,同样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只能按照第(五)项规定被认定为“食品储存和运输”分类,从逻辑推理上就会得出食品物流和冷藏活动不属于广义的食品经营行为的结论这样一个谬误。可见,本案办案机构以为只要是餐饮服务活动就可以一律以食品经营活动来认定和处罚,认识是严重错误的。

3、违法行为的对象认定错误,认定违法行为与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罚依据不一致。

本案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但所指违反的法律禁止性义务却指向和引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而在该第(三)项里却没有“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的规定,第(三)项确定是指:“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项所指不是“经营行为”而是“用”„„“生产”的行为和生产出“食品”的结果行为。办案机构认定的行为与演绎规则中的行为模式不一致,这个不一致延续到了处罚依据当中,发生法律适用颠覆性的错误。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其处罚依据中,分述了生产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供选择适用,即“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之前是生产行为,与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行为模式相一致,与办案机构定性的经营行为不一致,“或者”之后是经营行为,与办案机构定性行为貌似一致,但与办案机构定性的依据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不一致。貌似一致是不是说办案机构引用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来定性违法行为是画蛇添足的?支持此说的理由有二:一是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行为模式本身就包含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二是一个法律规范可以分布在同一法条中也可以分布在几个法条中,如答案肯定,则本案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不能说是错误的,仅需要修改表述而已。如答案否定,则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前后的法律事实是关联的,其关联内容并不能替代置换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或者”之后虽曰“食品经营行为”,但该处食品经营的对象特指经营“上述食品”。“上述食品”是什么呢?就是特指“或者”之前的:“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不论本案被查获的一瓶超过保质期限的酱油被认定为食品原料还是食品,它本身都构不成“上述食品”,仅当“使用该酱油生产食品或生产出食品”才属于经营“上述食品”,才具备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可罚性。可见,即使单从食品经营角度说事,办案机构的处罚依据也仍然不具有法律行为对应性、法律事实的针对性。办案机构从行为定性到违法行为认定到处罚依据三步所完成的法律适用、前后不一致、概念模糊、逻辑出错、整个定性是错误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不足,导致本案事实不清,缺乏直接证据定案。

听证会出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复制)单》、《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未开封已过期酱油实物”等证据,经代理人质证认为:行政处罚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没有一组证据能证明:(1)申请人使用过此过期酱油;(2)申请人使用此过期酱油生产食品;(3)申请人使用过期酱油生产出食品等对应于据以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违法行为。尤其是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之王的《现场检查笔录》缺失执法当时对是否使用了过期酱油制作凉菜等食品的现场检查行为。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不足,导致本案事实不清,除被查扣的酱油不具有关联性外,缺乏直接证据定案。

四、此过却彼罚,过罚不相对应、过罚不相适应、过罚不当。

申请人出示被查同日由同一执法人员送达的因同一事实被查处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通知书》各一份,证明:申请人在“建立食品经营台账、操作人员持有健康证、操作间消毒不符合规范或法律规定”等方面有明显的违法和过错,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前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前置程序,不同的违法行为所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此过错,首先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整改,在一定期限整改不到位,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对上述违法行为及过错,申请人已经依法承担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法律责任。办案机构又以本案的处罚依据拟实施行政处罚,实则是此过彼罚,过罚不对应,过罚不当。

五、办案机构行政执法错误地适用推定原则。

办案人员辩称申请人缺乏被查当时的食品经营台账记录,不能证明没有使用过过期酱油,现场有过期酱油,法律上就视同使用了过期酱油,该“推论”是明显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是地地道道的“推定违法”或法律责任“张冠李戴”,《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违反食品经营登记台账的行为或者“储存”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法律规定可罚的自有其相应法律责任条款,办案机构无权推定延伸至“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范围。行政法禁止“推定事实和推定违法”与刑法的禁止类推原则其法律原则具有相通性,即处罚法定和罪刑法定原则。在餐饮服务操作间放置一瓶超过保质期限的酱油固然有食品安全危险性即其社会危害性,但对此行为的处罚则必须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本案的处罚依据处罚的不是一种“危险犯”,而是“实行犯”,即,不是针对放置了一瓶未使用过的过期酱油的危险性而设置处罚,而是针对“使用该瓶酱油生产出食品”的实行行为而设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处罚。

六、适用法律错误。

《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明确的定性是“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原料的行为”。但所依据的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表述却是“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认定和适用法律已然不一致了,进而适用的处罚依据既不是“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又不是经营“上述食品”,而仅仅是经营“一般食品”。经营非上述的超过保质期限的一般食品,完全不在该条该款该项法律规定的处罚之列。其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综上,本案拟行政处罚事实不成立、证据不足、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过罚”严重不相适应。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望听证机关查清事实,作出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听证意见。

代理人:列子御风

2016年 06月 24日 ●餐饮单位食品库房中发现过期食品如何处理

案例:2013年7月11日,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在该酒店食品库房货架上发现有5袋过期预包装食品保鲜银杏仁(2012年12月8日生产、保质期为6个月)。经调查,这些保鲜银杏仁是2013年3月9日从合法渠道购入的,为合法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共购进10袋,至检查时已经使用5袋,已使用的5袋无法查清是过期后使用的还是在保质期内使用的。

在对该酒店进行处理时,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项“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明确规定了餐饮服务属于食品经营。关于经营的概念,对于餐饮服务来说,从采购、贮存到使用整个环节都属于经营行为,不应该分开对待。该酒店食品库房中贮存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了餐饮服务属于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是对食品经营者贮存和检查食品的专门规定。该酒店食品库房中贮存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止,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能查清的事实是,该酒店食品库房中发现过期食品,该食品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购进时食品在保质期内,已经使用了一部分,但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酒店将过期食品直接或者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不能将该酒店的行为定性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第一种意见不正确。

二、食品库房中有过期食品,说明该酒店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落实,没有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这种行为《食品安全法》有专门法条规定,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酒店的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两种处理意见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不同,分别属于质量罚和行为罚。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同,对当事人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综合案件事实和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定性,然后作出处罚决定。

有些餐饮经营者认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在操作间或者库房不算违法,不能对其实施处罚,只有加工销售给消费者后才能对其实施处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餐饮业的特点是即时制作加工销售,操作环节和影响因素多,是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高发行业,因此,国家对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非常严格,食品无论是存放在操作间还是库房,都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在餐饮单位发现过期食品,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在烹饪间、凉菜间等操作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视为正在使用的食品,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而在库房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则应当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当然,在餐饮单位什么地点发现过期食品并不是案件定性的唯一依据,重要的是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若确认餐饮单位已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并出售,如购进时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并已经加工使用了一部分,剩余的过期食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都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进行处罚。若只是发现餐饮单位贮存有过期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已使用并出售,则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进行处理,因为该法条是《食品安全法》对未按规定要求清理库存食品做出的处罚规定。

库房发现过期食品能否以经营论处

2015年12月底,某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一家餐馆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菜籽油进行监督抽检,在该餐馆库房内抽取了其采购的菜籽油样品3桶(同批号8桶,剩余5桶),每桶价格40元,货值金额共320元;现场检查还发现库房的货架上放有5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豆瓣,货值金额共50元,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

2016年1月底,该餐馆的菜籽油检验结果为属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抽检后,该餐馆已使用完4桶,还剩下1桶菜籽油未使用。

在对该餐馆库房内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处理时,有执法人员认为,应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立案查处。理由是2012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相关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

十五、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应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应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9月30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处理区”是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由此可见,食品库房包括在“食品处理区”的范围内,因此,应视为该餐馆的违法经营行为,按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因为执法人员只是检查时发现库房货架上存有5瓶过期食品,但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餐馆将过期食品直接或者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因此,不能定性为经营过期食品行为,而应以该餐馆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立案查处。在此可以借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出台实施的《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适用指南(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即在当事人仓库等贮存场所发现的,包装上未标明不再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处理。在厨房、冷菜间等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发现的,且未明确标明不再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理。也就是说,在餐饮单位发现过期食品,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本案中,执法人员在该餐馆库房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豆瓣,并且未明确标明不再使用,应该认定其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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