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依法治国范文

2024-05-26

谈谈依法治国范文(精选8篇)

谈谈依法治国 第1篇

谈谈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根据中心组理论学习的计划安排,在自己先行学习的基础上,今天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有关依法治国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意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什么叫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

线和基本方针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段论述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到兴国安邦的战略高度来实施。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

依法治国,是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年志。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发展,是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密切相联系的。我国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三条:一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二是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三是以发达的法律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思想基础。

一般地说,实行法治的社会必须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就是经济较发达,一般居民生活比较安定,社会秩序稳定,有一定程度的民主,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等。在金钱就是一切的社会里,有钱有势的人违法犯罪,往往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在阶级斗争的激烈时期,资产阶级政府往往置自己制定的法律于不顾,自己破坏法治原则,违背依法治国的方针,而以残酷的手段,对反剥削、反压迫的广大劳动、进步人士实行血腥的镇压。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国家,能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但是,社会主义国家要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方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具备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相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相当完善,社会主义新文化要相当发达。

三、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提出、发展和完善的。依法治国的实践,必须坚持这一方向。

(二)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力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同时,依法治国也是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执政的重要方式。

(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依法治国重要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权基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依托,依法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治国方略。人民民主专

政决定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符合时代的精神的法。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主要表现在: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

(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四)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

五、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

(一)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的十八大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学法、遵法、守法,努力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

(二)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但总体上说,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文比水平仍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这是一个影响依法治国进程的极重要的因素。人民群众始终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力量,要通过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逐步深入人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文明道德风尚,形成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

谈谈依法治国 第2篇

早在春秋时期,百家争鸣,法家学派自成一家,在当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可以看作是“法”的精神的一次宣扬。伴随着秦朝的统一,使中华大地上出现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的不断更迭,在这期间中国的传统文化不断发展,“法”的精髓已经植入了中华民族的本身。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万物百废待兴,新中国各项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同时法制建设也开启了新的篇章。但是“十年文革**”摧毁了中国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薄弱基础,虽然中共在以后的时间里不断的进行弥补,依旧没有改变公民淡薄的民主法律意识。为此,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了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即依法治国!

何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为什么要实行依法治国?从小的方面说就是完善、普及各行各业法律,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从大的方面说就是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体方面个人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

1、实行依法治国,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健全与否的前提。新中国初期的法律单一,立法不完善才使得在文革时期甚至出现了“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思想,领导人的权威大于法的权威,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法律不完善的原因,实行依法治国可以修补法律漏洞,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2、实行依法治国,是民主建设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中华民族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人民心中的“人治”大于“法治”!这样人民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无法实现公民自己的民主权利,又谈何让人民翻身做主人?因此,实行依法治国有利于国家权力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2、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真实意义与成熟形态的依法治国,即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故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3、实行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可以说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能够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制文明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法制完备的社会。依法治国反映了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4、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需要。依法治国可以保证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样就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能力。

谈谈乡镇政府依法行政 第3篇

关键词: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 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社会事务, 依法进行有效的管理活动。依法行政的范围, 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 其核心是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 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的需要, 更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但是, 政府尤其是在一些较为偏僻的地方, 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依然有着诸多障碍。

一、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障碍

乡镇是中国由县管辖的基层行政单位。一般为县政府所在地或工商业贸易活动为主的小城镇居民点, 相当于乡一级政权。由于历史原因, 存在许多政府依法行政的障碍:

第一, 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不高。造成我国基层政府中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 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 这是我国建立法治政府的一大重要障碍。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是我国执行行政职能的基本主体, 如果不解决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 那么依法治国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第二, 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民众作为行政执法的土壤, 他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可以直接影响行政执法, 意识强则促进依法行政, 反之, 则放纵违法行政。而在我国, 民众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 在很多百姓的头脑中, 还很难找到“法律”两个字。在面对执法时, 他们不知道自己拥有什么权利, 也不知道将如何补救自己受到侵害的权利, 这无疑为违法行政提供了温床。

第三,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乏力。从理论上讲, 我国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体系是相当完备的, 有党委, 上级政府、人大、政协、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等多种监督部门。这些主体中监察部门是专门的监督部门, 但监察部门往往又同时是党的监察机关, 从某种程度上讲, 使得其监察职能弱化。而且, 《行政监察法》并没有规定对违法行政监督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给违法行政提供了宽松的环境, 再加上行政工作的繁多与违法行政的隐蔽, 监督乏力也就在所难免了。

第四, 用人制度的缺陷为违法行政提供了温床。我国的用人制度主要是“选举制”和“任命制”, 而“选举制”也带有“任命制”的精神内核。在具体操作中, 往往是领导者个人以组织的名义决定个人的政治前途。这种用人制度就容易促使执法者为迎合领导意愿违法办理“人情案”和“关系案”, 从而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带来了诸多障碍。第五, 宗派及黑恶势力的干扰与基层政府权威的弱化。近些年来, 宗派及黑恶势力的发展较为猖獗。这些势力将触角伸向党、政、军等国家机关, 织结成一个个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宗派等黑恶势力称霸一方, 欺压百姓, 藐视政府, 干扰政府的工作。在宗派等黑恶势力发展的同时, 其背后往往有某些政府部门人员的支持, 使得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执法的力度得不到加强, 政府部门的威信受损。在宗派等黑恶势力强化和政府权威弱化的情况下, 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不敢依法行政, 近些年来派出所等政府机关被冲击, 公安干警被黑恶势力殴打等事例便是明证。

除了以上依法行政的主要障碍之外, 还存在着一些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因素, 如基层政府领导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及紧迫性认识不够;各部门将自我利益看得高于全局和长远利益等。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方法与措施

(一) 推进依法行政的方法

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依法行政至关重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责任在政府, 关键在领导。乡镇政府各部门都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宏伟目标, 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工作的整个过程, 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基础性工作、全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一是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二是要科学规划, 精心组织, 认真实施《纲要》;三是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统一;四是要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五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六是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七是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管制约, 认真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政府及部门的主要领导人, 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 切实负起责任, 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加强对贯彻执行《纲要》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努力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二) 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

胡锦涛曾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强调指出:我国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 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 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 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人大监督以及各方面的监督, 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也是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政府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如何推进依法行政, 我认为应该采用如下措施推进依法行政。

1. 提高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首先, 对新进入国家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严把“进口关”, 除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招考外, 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其次, 对在职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系统培训, 建立起以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为主体的依法行政培训体系, 并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再次, 严格施行执法资格证制度, 没有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最后, 要畅通“出口关”, 对不愿留在行政执法队伍中的和经过两次以上培训仍拿不到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则可以采取自愿和强制的方法使其离开行政执法队伍。

2. 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应该讲, 随着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我国民众的整体素质包括法律意识相应地提高了。但是, 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府及法律工作者要进一步想方设法来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为依法行政创造外部环境。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有如下办法:

一是把普法教育落到实处。对基本的法律知识, 可采用黑板报、墙报、广告牌、横幅、条幅的形式像做广告一样进行宣传, 做到家喻户晓。二是成立专业法律知识宣讲团, 通过电视或面对面地进行法律知识讲座, 并解决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政府每年组织几次村民代表和居民代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及竞赛, 其产生的影响绝不是培训本身学员学到了多少东西, 而是政府在倡导什么。三是要成立专业的面向百姓的法律援助与咨询中心, 对百姓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经常的免费援助, 设立热线电话。

3. 完善监督制度

多头监督导致监督不力, 需要我们重新审视这一制度。除原来可以进行监督的主体仍可进行监督外, 我们必须明确专职的监督部门———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要对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并做到奖惩分明。鉴于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存在责权脱节现象, 可以考虑在《监察法》中增加对依法行政监督不力应负的法律责任。

另外, 要建立依法行政定期汇报制度, 各单位和部门要将依法行政情况定期向上级和监察部门汇报。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在年终作出总结和鉴定, 并有相应的奖惩。

4. 改革用人制度

现行用人制度容易形成下级盲从上级, 甚至违法乱纪以博取领导欢心的局面。改革用人制度就是主要让老百姓来决定官员的去留升降, 让服务对象来给服务者打分。具体做法可以是:党委或政府决定提拔或任命人员时, 提出较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后由老百姓和服务对象决定人员, 对于老百姓和服务对象选出的人员, 只要不存在明显的问题, 就可以放心使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公职人员能够相对勤政廉洁与他们奉行的由服务对象决定人选的制度是直接相关的, 其成功经验我们当然可以借鉴。

5. 加强政府权威

近些年来, 从中央到地方查处贪污腐败的力度加大了, 效果也较为明显, 但仍需要继续加大查处和惩戒力度。对于比较盛行的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 应下大力气惩治, 对问题存在多、反映强烈的单位及人员要进行坚决的惩处, 促使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不敢冒头, 将国家各机关和部门转到亲民爱民的轨道上来, 进而回归政府权威。对于宗派等黑恶势力, 首先要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束, 将黑恶势力与国家机器剥离开来。然后, 对黑恶势力进行决不手软的打击。只有消灭了宗派等黑恶势力, 正义才能得以伸张, 依法行政才能在健康的环境中进行。

总之, 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工作是高度重视的, 相对于此种要求而言, 基层政府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量是不够的, 这需要引起基层政府的重视, 也需要法律工作者更加努力的摇旗呐喊和工作, 为这一系统工程尽一份心、出一份力, 尽到自己的责任。现代法治理念告诉我们, 法治国家的政府是一个责任的政府、服务的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讲, 依法治国重在依法行政。正是基于此, 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的依法行政问题更是意义重大。

谈谈对“依法从严治企”的认识 第4篇

关键词:企业管理从严治企管理模式

在对企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贯彻落实“依法从严治企”的思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抓好制度建设。在建设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关注企业的内部,另一方面需要以开放的思路准确把握企业的外部环境,即宏观把握,其意义在于解决具体的制度问题,以及制度建设层面的问题。可操作性作为制度的生命,在建设制度的过程中,需要立足于企业的实际,同时突出问题的针对性。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哲学需要通过制定的制度得以充分的体现,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另外,制度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晰界定是非,避免出现大而化之,含糊其辞的情况。

1刚柔相济,思圆行方

在对企业进行从严治理的过程中,需要突出一个“严”字。对于规章制度来说,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在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坚持制度的严肃性、原则性,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制度的“刚性”。但是,从规章制度实施的目的和效果来看,在实施方法方面,制度具有一定的柔性色彩。制定实施规章制度,如果缺乏刚性,就容易导致规章制度成为“橡皮框子”,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其规范、约束功能丧失。对于员工来说,规章制度一方面是一种规范和约束,另一方面更是一种引导,制定实施规章制度其目的在于形成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因此,在制定实施规章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体现适度的柔性。例如:在员工中需要进行深入有效地宣传引导从严治企的理念及各项制度,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让员工看到为企业发展带来的好处,进一步赢得企业的认同与支持。对于违章者来说,一方面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利用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员工进行耐心地疏导。通过上述举措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内部的矛盾,同时可以防止刚性反弹、激化矛盾等。因此,在建设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坚持“思圆行方”原则,即谋划制度时,对其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同时注意实施的方法,进一步体现“圆”的柔性。

2合法合理,突出合法

依据法律,对企业进行从严治理。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从狭义上讲“法”是指企业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广义上讲,法是指企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企业在管理实践过程中,对于法的理解以广义居多,其实质在于认真执行“法治”的管理理念。在从严治企的过程中,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通常情况下会涉及合法与合理的问题。对于企业来说,本质上合法与合理是统一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理与合法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现象。

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合理与合法之间的矛盾,本文认为:

2.1合法的绝对性

企业的“法”,需要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指导下,以确保大多数员工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依据法定程序制定而形成,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并保护企业与员工的整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上的“合法”性要求,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是绝对的。

2.2合理的相对性

在实践活动中,相对于“法”来说,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内,“理”通常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局部性、个别性和和特殊性。一个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在整体“合理”的基础上实现效益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对企业所有成员的公平性。所以,整体“合理”的要求要高于个别“合理”的要求。对于企业来说,建立和完善良好的秩序,需要坚决贯彻“依法管理”的思想,进一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

3严格管理,严中求“公”

在从严治企的过程中,需要真正体现“严”与“公”。对于企业领导者来说,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做到严字当头、敢于承担责任。

在严字当头与敢于负责的关系上,“敢”字是重点,如果没有“敢”,“严”就无从谈起。对国企领导干部来说,“敢”代表一种精神,这是党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员工来说,认识和接受“从严治理”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制度的合理程度、“执法”公正程度等会对员工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当前,随着员工的法治观念、民主意识不断增强,进一步激发了员工追求公平、公正的愿望。因此,在从严治企的过程中,企业领导者需要以身作则,一方面坚持原则求“严”,另一方面要客观公正求“公”。否则,将会难以实施严管,最终导致企业管理的失败。

参考文献:

[1]北京市电力公司纪委书记柏磊.依法从严治企有效推进企业制度建设[N].国家电网报,2009-05-1.

[2]盛洁.提高依法治企意识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J].理论建设,2012(08).

谈谈依法治国 第5篇

和体会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此后,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对此做出强调,并将此上升为全面依法治国全局部署的重要举措,这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提升,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勾画出了更加清晰的奋斗愿景。下面我从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十六字方针提出的重要意义

总书记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法治”精神,综合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了新的法治建设目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准。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四者缺一不可。

比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新十六字方针有了三大发展。一是,立法从解决“有无”问题,转变为解决“科学”问题。30多年前,中国面临的是“无法可依”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的今天,其主要问题已是“立法是否科学”。二是,将“司法”列入“法治元素”,将“公正”明确为司法的价值目标。三是,提出和强调了“全民守法”的要求,没有全民守法的基础,就没有真正的法治。

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是我们党对30多年来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体现,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从基础打造到系统建构的演进。从重点突破向全面展开的战略推进,是实现“中国梦”“法治梦”的重要步骤。

二、新十六字方针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从实践出发认识世界,认为世界是统一的,即世界统一于物质,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是物质决定意识,从而形成了科学的、彻底的体系。世界统一于物质要求,想问题办事情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世界是按照它本身所固有的规律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事物的内部矛盾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正是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促使事物不断的向前发展。

总书记指出:学哲学、用哲学是我们党的一个好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当今时代依然有着强大生命力。当前,我们党面临各种考验、危险和挑战,如果缺乏理论思维的有力支撑,是难以战胜各种风险和困难的,也是难以不断前进的。广大党员干部要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自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武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使马克思主义哲学成为自己的看家本领。

总书记强调要尊重客观规律,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政策、推动工作。因此要深人实际调查研究,透过现象看本质,认清事物内部存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然后再从规律出发制定政策推进改革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是在体现和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地制定政策。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说明中就强调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

三、新十六字方针的时代内涵

(一)新十六字方针蕴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时俱进的品格

XX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我国从无法可依发展到有法可依,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相对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是一个更加复杂和艰巨的过程。依法治国的目标并未全部实现。这既需要立法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以及全民信服法律,也需要公权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审判。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则将大大降低法律的公信力;如果司法审判背离法律规则,必然影响法律威严。当执法和司法都难以得到民众信任时,全民守法将成为空中楼阁,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则无法实现。所以,新十六字方针紧密结合国情,在对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空出问题全面分析的基础上,不固步自封,对现阶段法治建设作出切合实际的方向性指引,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时俱进的品格。

(二)新十六字方针标志着中国法治发展进入精细化发展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表明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正进入法治轨道,实现了有法可依,得以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国家发展问题,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史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里程碑。但另一方面,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许多关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以及社会关系重大调整法律规范体系还欠缺完整性、完善性,在制定出的法律、法规中还有不少法治价值缺失的内容,一些已制定出的法律其精细化不足,在执行中遭遇到实施条件的制约。今天,法治良善化、精细化发展是法治建设的重点工作,一系列的法治活动都需要进行细化,进行配套制度的系统建设,这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现实课题,成为我国法制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新十六字方针所包含的价值要求,必然敦促着法治向良善化、精细化发展。

(三)新十六字方针是法治建设基本要求的简洁表述

1.科学立法重点强调了立法的科学性。立法的科学性是我国立法工作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实践中法律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仍很突出,究其原因,就是长期立法工作随意性、严谨性不足,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在我国,实行科学立法,要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就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循立法的科学理论,着手加强几个机制建设:

一是科学合理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主体和立法决策和立法协调主体,适当将行zd规和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吸收到法律中来或者说由法律予以规定。二是完善的立法程序。在立法工作中要实行更加广泛的协商,扩大和促进博弈,努力形成共识。进一步丰富方式方法,采用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列席和旁听、公民讨论、专家咨询和论证、媒体讨论、信访等形式,并使群众参与立法制度化、法律化。三是提高立法技术和艺术。完善立法体例、规范立法的语言。四是进行严谨细致的立法论证。对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出台时机,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法律实施一定时间后的评估,发现问题,加以改进。可见,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是我们党鉴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现状,所作出的立法工作重点上的一个重大调整,标志着中国的立法工作已从数量型转向质量型。

2.严格执法强调的是法律的权威性问题。法律实施过程中,执法承担着相当大的任务,而执法不严是法律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严格执法关乎法律权威并决定着法律的生命力。如果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同事不同罚,社会就失去了起码的公平公正,很可能会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坚持严格执法,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才能发挥治国重器的作用,彰显公平、伸张正义,全社会才能形成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

3.公正司法充分展现了社会对司法的一个基本价值要求。关于司法目标到底是什么,我国一直在不断的根据形势的发展而做相应的调整和变化。从XX年的“公正和高效”,到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提出了“公正、高效、权威”。体现了每个历史阶段,社会情势所要求的司法目标。但是不管再怎么变,公正一直是司法的最高追求。其实无论是高效还是权威,最终都要服从并归结于公正。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从注重总体公正到注重实现总体公正与个案公正相统一转变,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从注重结果公正到注重实现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相统一转变,严格依程序办案;从注重实质公正到实现实质公正与可感受公正相统一转变,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要注重树立公平正义的形象,注重规范言谈举止,恪守司法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让人民群众看到、听到、感受到公正的实现。

谈谈依法治国 第6篇

1.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以严格规范执法行为.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的能力和水平.3.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形成权责统一,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4.加强公共监督和问责制度建设;5、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7、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8、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障改善民生,加强学习、培训,真正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制约和监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等行为,严肃查处,真正落到实处。

谈谈依法治国 第7篇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

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

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谈谈依法治国 第8篇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须坚持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基础地位

依法治国思想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邓小平同志在其著作中没有明确提过“依法治国”这四个字, 但依法治国的思想却尽显于他的治国理政中。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依法治国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要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改革开放初期, 邓小平同志就对民主和法制有过论述, 他主张“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2) 。”随后, 针对党内外出现的新情况, 邓小平同志再次强调法制的重要性“现在对党的工作来说, 重点是端正党风, 但从全局来说, 是加强法制……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 没有法制不行。” (3)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4) 所以, 加强法制、依法治国一直是邓小平同志强力改革的重要思想主张。邓小平同志也是第一个科学将“人治”与“法治”划分开的领导者, 认为“法治”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治国方略, 从而解决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问题。邓小平同志对于法制建设也有自己的看法, 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都有所要求, 如他提出的“十六字方针”, 即“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5) ”, 对我国当前法制建设仍有重要意义。邓小平同志提出依法治国的一些基本原则, 如民主与法制的原则、保障法律权威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法制教育的原则等也是我国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须坚持的重要理论原则。在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方面, 邓小平同志汲取以往经验并借鉴其他国家发展成果, 立足实际, 强调建设法治国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健全法律法规, 科学立法; 司法公平公正, 确保司法独立性; 执法严明, 保证法律权威;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增强民众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 造就一大批专业法律人才和营造人人知法、守法的法律氛围; 完善监督体系, 扩充监督渠道, 保证权力制约与平衡; 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等。总之, 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包含了对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多个方面的重要思想, 而这也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对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科学继承和发展。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渊源, 其思想博大而精深, 它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指导思想。所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须认真学习和贯彻邓小平同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法治思想和精神内核。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须充分发挥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实践价值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树立法律权威的里程碑到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治国基本方略已清晰反映出邓小平同志法律实践的思想轨迹。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总设计师, 邓小平同志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 不断摸索总结, 提出了科学系统的法治思想。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和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的法律实践, 深深影响着我国的前途和命运。它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与发展, 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推进了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 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首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邓小平同志在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确定经济立法等方面有重要论述, 对经济犯罪也常抓不懈, 严厉打击。同时, 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础上, 邓小平同志主张以“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来促进经济体制的法制化。在“两手抓”战略思想的指导下, 党领导全国人民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法规,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促进了国家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其次, 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 没有法制保障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 而没有民主的法制也发展不下去。所以, 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 须加强法制建设, 充分协调好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 党不能取代政府, 不是国家机关应该行使的权力坚决不超越权限乱使用, 把握好国家机关的本职工作, 绝对不能以党代政, 以言代法。同时要深化国家行政体制改革, 努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及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建设廉洁、民主、法制的社会主义政府, 推进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最后, 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推动了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面对我国法治建设跟不上经济发展的现状, 党和国家着力重塑法律威严。邓小平同志积极倡导要坚持不懈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事业,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法制教育不断兴起, 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形成和完善, 法律权威得到进一步落实。在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指导下, 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 我国的法学事业得到恢复和发展, 法学教育途径和形式更加多层次和多元化, 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越来越多, 法学专门人才也层出不穷, 法学事业迎来发展期。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不断发展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必然要求

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理论支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及法治国家目标的确定, 是对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发展、深化及具体运用, 也是发展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必然要求。20 世纪70 年代的中国经济基础不健全, 民主法治不完善, 而当时国际上许多国家已通过法治促进了本国的发展, 在这种对比和对民主法治急切需求的情况下。邓小平同志根据当时国情世情领导人民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历程。随后从党的十五大到党的十八大关于法治建设的主张充分体现了对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丰富和发展。1997 年, 党的十五大首次确立了依法治国的纲领, 并对依法治国的内涵做了科学界定 (6) 。党的十六大“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中。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然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社会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 伴随而来的社会不公平现象, 社会潜规则盛行以及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等问题也有所凸显。如有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完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立法中存在互相偏袒, 为争夺利益, 借立法之机, 以不正当手段来固定、扩大、甚至攫取不应有的权力。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犯法, 司法不公、干涉司法、司法腐败等问题。部分领导干部滥用权力, 知法犯法, 以各种形式贪污腐败侵占公共利益等, 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种种违法犯法事件往往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个人自我规范不强素质不高有关。无论是“苍蝇老虎一起抓”的大力反腐还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都需要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效保障, 都需要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也迫切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尤其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的背景下, 各国之间交往更加密切, 国际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需要个体国家不断加强对本国法律的修缮, 优化依法治国环境, 铺设好国际国内法治化建设道路, 而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公正司法和法制教育等方面都有重要指导作用。因此, 当前要在领会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精髓的同时不断与时俱进地推进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使其不断适应当前发展实际, 呈现生命力。

总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是国之发展需要, 是人民福祉之所在, 是必须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 要充分发挥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法治化建设, 这也有利于我们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有个科学全面的认识, 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科学论述和决策部署, 为更好地开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提供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

[2]李步云.论法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9.

[3]郭学德主编.邓小平战略思想研究[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1996.

[4]顾德欣主编.邓小平国际战略思想研究[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 1997.

上一篇:西医内科学心得下一篇:化学与生活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