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草公文范文

2024-07-23

如何起草公文范文(精选6篇)

如何起草公文 第1篇

公文写作快速成文五技巧

公文是实用文,是为解决现实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处理具体事务而撰写的。而问题的解决、事务的处理又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因此,公文写作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其价值和作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时效性上。有的公文在领导研究决定后就需要立即起草成文,交付使用;有的则要求在工作过程中制作,与工作同步进行,工作结束,公文也要完成。所以,公文写作任务常常来得急,要求处理也快,这就要求公文写作者要掌握快速成文技巧,争取一稿成功。

以往人们对公文快速写作大都局限于从结构模式方面进行研究,视角狭窄,成果较为粗浅。本文试图从更为广阔的视角进行审视、研究,力求厘清影响公文快速写作的相关因素,并在公文写作思路和结构模式的联系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留心搜集资料,善于参考借用

资料的积累、储备是快写的基础。如果平时没有各种写作资料的充足积累和储备,遇到公文应急写作就难免会有“无米下锅”的尴尬。所以,作为经常性的公文撰稿人员在平时工作中就应有意识地注意搜集和积累相关资料,做搜集资料的有心人,有备而无患。平时要留心各种事情,“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凡是与公文写作有关的事情和问题都要想一想。记下来。工作中经手的各种文件、会议记录、报表、总结、计划、报刊等文字资料都要注意保存,不要随意丢弃。这样日积月累,就能搜集到许多有用的资料。然后对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适于自己使用的资料库,一旦有了写作任务,马上就能派上大用场。有些资料需要根据新的写作语境进行概括、重组,有的资料则可以直接取而用之。另外,旧资料还可以帮助、启发写作者疏通写作思路,安排结构布局和进行语言表述。

当然,公文写作只靠平时积累的资料是不够的,还应该辅之以写时搜集。但平时积累是基础、是保障,没有平时积累,公文快写是行不通的。

二明确行文目的,确立公文主旨

行文目的,即公文的制发意图。公文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而制发,是为解决现实问题,为“做事”而写的,有明确的目的性。行文目的是公文写作的动力因素,表现在文本中就形成了公文的主旨,它决定和制约着公文写作的方方面面,是公文快速生成的第一要素。因此,公文写作之初,首先第一步工作就是要明确行文目的,确立公文主旨,弄清楚为什么要写这篇公文?写给谁?写这篇公文究竟是要做什么事?只有明确了这三个问题,才好下笔行文。这三个问题的答案就是行文目的和公文主旨的具体内涵。如果主旨含糊、目的不明确就仓促行文,结果不是写不下去就是“下笔千言,离题万里”,欲速而不达。

公文写作大多都是领导授意,文秘人员执笔,领导意图是形成公文主旨的原创因素。因此“明确行文目的,确立公文主旨”,就要善于领会领导意图。领导在布置写作任务时,要认真聆听,最好能边听边记,有不明确的问题要当场请教,要善于领会和把握领导讲话的重点、要点,以便顺利形成主旨。此外,确立公文主旨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迅速摸清这项工作或活动的背景、内容、要求和重点,以及它与现阶段中心工作的关系等相关情况,对工作全局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吃透上下两头,在领导意图和实际工作需要的结合点上动脑筋,确立的主旨才会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了解公文种类,选择适用文种

公文是一个文章大家族,种类很多。我国现行法定公文主要分“党”、“政”两大类,党的机关公文有14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有13种。不同文种功能各异,适用范围也不同,因此选用文种也是公文写作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只有选对了适用的文种,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文的效用。有人比喻:“选错了文种,等于搭错了车”,要想达到行文目的,无异于南辕北辙。因此,选用文种一定要慎重,不可马虎。

如何正确选用文种?限于篇幅,笔者不能展开细述。概括讲,就是要了解、熟悉公文种类,作者只有具备相应的文体知识,熟悉不同文种的功用特点,才能根据行文需要正确选用文种。而了解、熟悉公文种类的功用特点和适用范围,最权威的依据就是两个公文法规性文件: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1996年5月3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另外,有一些特点、功能相近,适用范围不太好区分的容易混淆的文种,使用时要格外注意,不要用错。如公告、通告和通知,奖惩性决定与表彰批评性通报,报告与请示,请示与请批函,批复与批准函,报告与意见等。如何区分这些容易混淆的文种,另有专家学者撰文专论,此不赘述。四遵循思维规律,理清写作思路

快速写作要求作者要有清晰的写作思路(套路),主要写什么内容,分几个步骤、层次,如何开头和结尾??都要成竹在胸。

公文程式化特点明显,同一文种、类型公文的写作思路大体是一致的,它们都遵循共同的思维程序和规律,给公文快速写作在构思环节奠定了基础,这就是人们所谓公文写作思维模式的功用。如祈使类公文的目的和作用是告知受文者:发文者欲做某事,并要求受文者有所行动(帮助、执行、遵从),所以其写作思路就是: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如命令、决定、大部分的通告、通知以及请示、批复、函、意见等祈使类公文都可以运用这种方法构思。而告知类公文的目的和作用则只是让受文者知晓某事,并不要求有所行动,所以写作思路就是:为什么做——是什么——怎么样。如公告、一部分通告、通知以及通报、报告等告知类公文可以运用此法构思。绝大多数公文的写作思路都可以分成这样前后相互关联的三个步骤,有人称之为“三段思维法”。当然,这只是就大类而言,如果具体到某一文种或某一文种小的类型,写作思路还可以划分得更细一些。如事故报告的写作思路可以分成四步:(1)情况介绍:概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严重后果以及事后的善后处理隋况;(2)分析原因: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3)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4)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处理。

熟悉和掌握各类公文写作的思维模式,遵循逻辑思维规律,就能迅速理清公文写作思路,达到迅速构思、快速写作的目的。

五掌握结构模式,迅速判断套用

文章结构是作者思路的书面物化形式,公文作者的写作思路反映在文本结构中就形成了公文的层次安排。如上述“三段思维法”表现在公文结构中就形成了公文的三个大的层次(部分),一般公文写作教科书将其概括为:缘由——事项——要求(或结语),这就是公文内容的逻辑结构模式。它是对各公文文种结构特点的概括和总结,适用于许多文种的写作,可作为公文结构的基础范本参考、借鉴、套用。这三部分的常见写法如下:

开头缘由部分主要说明发文原因、依据、目的,开宗明义,概括地交代行文的基本意向或情况,并提起下文,让读者知道为什么发文。这部分写法有一些较固定的模式,常见的有概述式、根据式、目的式、引述式等。中间事项部分围绕行文的基本意向展开内容,叙述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和解决问题的原则、方法和措施,让读者明白怎么做。常见写法有段组式、条款式、小标题式等。结尾要求部分提出要求、请求、希望、号召等,常用一些惯用语和请求式、总结式、强调式、呼应式等模式作正文的结束。也有公文不要专门的结尾,正文写完,自然结束,全文只有两部分。

如何起草公文 第2篇

注:(个人从《现代文秘》杂志上看到的,感觉很实用,拿上来与大家共赏,出处及作者附后)

公文起草,亦称草拟,打草稿,是指公文起草人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融合上级文件精神、总结本地成功经验、摒弃不适本地发展的做法,在机关单位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构思文件的过程。公文起草应做到:

一是公文起草要讲政治。在内容和文字表述上要做到“三个符合”(符合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复核精简文电的要求,符合党委和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如何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两个关键环节,深入研究政府职能转变情况下公文所面对的具体情况,切实转变原有的思维模式,从服务的具体角度,监督的角度、管理的角度来思考和研究政策措施,在公文中切实体现出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二是公文起草要守法律。要复核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不与相关政策相背离、不与法律撞车。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规范性文件和设计法律法规的政策性文件,要征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发出的公文合法、有效、统一、规范。

三是公文起草要学习。“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文起草要注重学习,多看群众实践总结的材料,多参与群众工作,从材料中凝神,从实践中聚要,认真汲取上级文件的精神,努力从各种会议纪要中挖政策,结合本地的实践,挖掘上级文件内涵、探究本地群众实践,提出适合本地发展的新措施、新方法。常言说,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只有平时聚材料,才能在起草公文时一气呵成。

四是公文起草要谋大局。要以谋全局的思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能只考虑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更不能用发文件来扩张或强化自己部门、单位的权力。起草公文时有几点要着重考虑:行文意图是关键、领导指示是要求、受众因素是目的,公文起草需要思考行文意图,从中找措施;研读领导指示,从中选思路;考虑受从因素,从中选择语言。

五是公文起草要领悟。“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不会抄”。“抄”就是一种“悟”。要多看一次好公文,分析公文好的构思、写作方法、重点笔法等,将好的公文重点拆解,分层领悟,用脑消化、用心吸收、创新思路、巧妙利用。对实用性公文要认真领悟,潜心研究,并结合自己的思考,想出新的意见,提出新的看法,创新好的思路。

六是公文起草文种选择要谨慎。选择公文文种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发文机关与主要受文者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间本来的工作关系,选取为这种关系所允许的稳重;二是发文机关的法定或规定权限,明确发文机关的职责、权力范围,选择与之相符合的文种;三是行文目的、公文要求和表现公文主题需要的具体文种。

七是公文起草要务实。公文起草要从群众和工作的实际出发,不能从上级文件中抄理论、从材料中抄方法,要从群众实践中找措施、谋思路。公文起草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所提的措施仔细调研,从群众需求中求答案、找方法。“文章合为时而著”,公文起草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要适群众所需、为群众所谋、与当地实际发展相吻合。

八是公文起草要简洁。公文是一种公务文书,是处理公务的工具,起草公文时要全面考虑、准确表达,最大限度地凝炼蚊子,简介内容。说问题开门见山、讲措施一步到位、提办法言简意赅,少谈假大空、多做短平实。

选自《现代文秘》 作者寇纪东

浅谈如何起草经济合同 第3篇

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企业越来越重视经济合同的签订,通过对经济合同签订的关注,从源头防范经营法律风险,更好地实现经济交易目标。下面就如何签订一份好的经济合同,结合合同理论和自己的实践经验谈谈一些认识。

1 好合同的标准

评价一份合同的好坏有多个标准,例如,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结构合理等。概括而言,衡量一份合同的质量好坏有如下3方面的标准。

1.1 合法性

合同的合法性是质量和价值的前提条件,具体内容包括:合同主体合法,适格,没有混淆,交易标的合法、清晰和明确,有客观可以计量和评价的标准或方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表达真实和完整,合同履行正常和异常两种途径的责任分摊方式和处理程序规定明确等。

1.2 商业性

合同的价值还体现在合同内容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即确保各方能够获得令其满意的经济利益,包括了双方利益是否达至平衡、合同内容是否可以得到切实执行以及合同双方容易控制合同风险等具体内容。

1.3 专业性

为确保合同的商业性,合同应体现出体例严谨、内容齐全、用词精确、表述有序等专业性特点。

2 合同的表述要求

起草合同条款的时候,在表述上,一是要清楚规范,因为合同条款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书是规范各方当事人如何进行交易,如何控制交易,分配和防范风险,保障权利和解决争议的纲领性文件。一要注意意思准确、无歧义、无矛盾,防止各个主体的前后称呼不一致、状态描述、标准界定模糊的现象,如:金额和履行时间使用“大约”、“相当”的泛称;二要各方权利义务、交易程序清晰明了,可操作、可执行;三要整体效果要主次分明、行文简洁、条理清晰。

3 合同的必备条款和起草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合同条款要保证完整性,否则就会因为条款漏项,存在争议空间,影响交易安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8个必备条款,分别是: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下面对上述必备条款在起草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简单分述如下。

3.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的名称应当准确,最好依据营业执照填写,否则在对方当事人的确定方面,以及将来发生争议时责任主体等方面都可能发生问题。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但与单位的内设机构订立合同,应有单位明确的书面授权。对方订立合同的代表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应单位机构的负责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单位的授权书,并要求加盖公章。对方是自然人的,姓名应当和身份证的一致,最好在姓名后面也注明身份证号,以便明确主体。

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能约定了通知义务,或者以通知作为对方某一项义务履行期届至的条件,或者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当解除权行使条件具备时,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方式做出。当发生了不可抗力时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当发生了违约事实以后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损失,如此,我们发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通知是经常发生的,且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通知不仅要做到实际到达,且要做到通知的可证明。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明确住所地的法律意义还在于确定案件的诉讼管辖或合同履行地点。

3.2 标的和标的物

合同标的即法律关系客体,合同的类别不同,标的和标的物所体现的形式也就各不相同,如买卖合同标的物是某种不动产(土地和房产)、动产(设备)以及权利(股权或债权)等;建筑合同标的物是某项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作;劳动合同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等。标的物条款决定了你要买的是什么,你要租的是什么。如果约定的不明确,则可能有苦难言。举例说明:对于一个建筑料公司,其既生产又销售,并且销售不同的品牌,不同厂家的产品。某建筑公司与其订立买卖合同,但对于产品的品牌及生产厂家未予约定。在交付时,厂家向其交付了其他厂家出产的产品,建筑公司则有苦难言。所以标的条款应当尽量明确清楚货物名称、别称、品种、规格、型号、商标,生产厂家、原产地、等级、使用标准、花色、特定使用要求、配套等,对方提供的有关产品的说明、保证,也应将其作为合同附件。

3.3 数量

合同必须明确标的数额,如买卖合同中发货的件数、每件的金额、总计的金额、运费支出的金额,借贷合同中贷款的数额及利息的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造价、预算数额等。数量条款同标的物和质量条款一样是合同的要素,对于合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数量条款的核心在于——明确可执行。

数量条款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是具有相当的特殊性的,在建筑未完工时,对于有些建筑材料,尽管通过施工图可以预算出大概,但在订立合同时,关于材料购进的确切数量是很难确定的。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而言其主要的客户就是建筑商,因此,其完全了解且亦必须适应此种数量之事先不确定性。惟要注意的就是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的约定预定数量、定期交货数量、总量确定后的余货的处理办法。

对于数量条款,重要的还有计量的单位、方法,计量、依据,都必须在合同中规定的具体而明确,不能笼统含糊。

3.4 质量

在标的确定的情况下,最重要的便是质量条款了。对于质量条款而言,其最核心的同样是——明确可操作。对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应在合同中直接引用完整的标准号。国家标准及其他标准并非只得原本照用,对于特殊的使用要求可以提出特殊的更高的质量要求。正如前所述,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是不允许予以降低的,否则合同有关质量条款将依法无效。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其标准与本企业使用要求有差异的,应明确约定质量要求,并提出特殊质量要求的理由。此目的在于表明对方当事人对此特殊要求的必要性是明知的。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审判中有种根深蒂固的过错责任观念。

3.5 价款和报酬

价款与报酬条款对于合同双方均是核心条款。双方均会在价款的数额上尽全力进行较量。关于价款数额的多少是由双方的谈判实力与谈判技巧决定的。在合同的约定中,重要的在于如何计价。在约定总价的同时应当约定计价的单量与单价,如每吨xx元。计价依据上应当明确是依据验收单确定的数量,还是依据入门单据,还是依据装车量,总之,应当尽可能的明确,否则难免不生异义。

3.6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的期限,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时间范围,这是双方的义务。以货物买卖合同为例,一方是交货期限,而另外一方就是付款期限,逾期即属违约;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地理位置,合同履行地点对于诉讼管辖权具有重要的判断作用;履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方法,如货物是自提、送货上门或是代办托运;付款方式是现金支付还是托收承付或是支票转账,这些内容写清对于完成合同任务以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制约都有重要作用。

3.7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受的法律制裁措施。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逾期利息、没收定金、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条款,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比较好,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清晰明了。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此约定纯系浪费笔墨。如果约定违约责任就要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违约金条款一般可约定甲方应当( ),未( )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3.8 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当事人双方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式,例如选择诉讼或者仲裁方式,选择争议解决地点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约定目的在于合同如发生争议,将合同争议交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来裁决,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实务中约定仲裁条款,多是由于看重仲裁一裁终局,周期较短,或是对司法裁定没有信心而特别约定进行仲裁。法律对仲裁条款的约定是非常严格的,要求必须具备明确的仲裁机构名称和仲裁事项。实务中约定无效的情况非常多见。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可以起草为:“凡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请(必须明确、具体的注明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合同双方不愿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可以约定诉讼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但约定是有范围要求的,只能在以下几个法院进行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双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合同谈判确定,争取在合同中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4 结束语

总之,经济合同的签订是企业实现经营目的的重要工具,起草合同的过程,又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交易风险的过程,所以说,每个企业都应当重视合同起草工作,提高合同签订水平,以保障经营目标顺利实现。

摘要:经济合同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合同起草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交易目的的顺利实现和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就如何签订一份合格的经济合同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怎样“尽快”提高公文起草能力 第4篇

充分认识公文起草的重要性,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俗话说,怎么看决定怎么干。年轻干部只有充分认识公文起草在机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才能增强使命感和光荣感,尽心竭力地做好这项工作。能不能起草质量好的公文,直接关系机关形象和权威,关系机关决策部署和落实。有一年,我所在的单位拟请一位上级领导作报告,上级领导批示:“拟同意,请代我起草讲稿,去不去,看讲稿起草得怎样再定。”我单位连忙组织人员起草,最后上级领导审阅通过,来单位作了报告。试想,如果讲稿通不过,本单位在上级领导心目中的地位将会受多大影响。列夫·托尔斯泰说过,一个人若是没有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心。年轻干部要想“尽快”提高公文起草能力,首先必须树立强烈的责任心,这是走向成功的重要保证。

培养兴趣,热爱公文起草工作。人常说:“爱好是最大的动力,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热爱公文起草工作,才能从内心产生做好这项工作的动力。起草公文是一项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发挥以文辅政作用的重要手段,要求自己必须时刻注意学习观察,善于思考研究。记得2000年初,我刚担任办公室负责起草文稿的副主任,单位主要领导问我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起草得怎么样了,我回答,有的处室还没报上来,等收全了就汇总出来。领导微笑着说,你这个办公室副主任不能这样当,要主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超前谋划,不能当事后“诸葛亮”。从此,我开始注意掌握和研究本单位的工作全局,各处室报来的材料只作参考。眼下各级机关都比较重视培养能写文稿的人,上级部门招调干部都非常注重文稿起草能力,年轻干部要练好这项基本功,这对以后成长进步是非常有益的。

厚积薄发,多读书、多思考、多积累。老话讲:“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可见多读和能写有直接关系。非洲有一种长得很高的草叫“尖毛草”,在最初的半年只有一寸高,之后每天长一尺多,几天就长到一两米,原来在最初的半年里它一直在长根,超过二三十米。巴西有一种“火红花”,一开始小得可怜,但八个月后迅速生长,枝叶能把一亩地盖上,原来它也是先长根系,后长枝叶。梁启超学问深厚,当年写《清代学术概论》,本是应朋友之邀为一本书写序,但动起笔来不能自已,字数超过了原书内容,只能单独成书。这些事例,充分证明了夯实基础、勤奋积累的重要。现在网络十分便捷,有的年轻干部起草文稿直接从网上找来资料东拼西凑,这样起草公文的能力永远提高不了。积累材料,平时要做到案头不离“三个本”:剪报本、摘抄本、日记本,经常“六个注意”:一是实际,干什么、学什么、积累什么;二是新颖,老生常谈、人人皆知的不用;三是综合,正面的、反面的,历史的、现实的,完整的、零碎的,权威的、民间的,都留心积累;四是及时,看到了赶快记下来,以免过后找不到;五是持久,长期坚持,积少成多;六是使用,经常翻阅应用,使之成为“活”素材。

在干中学,多实践、多练习、多写作。起草公文没有许多理论可讲,也没有什么“窍门”和“捷径”,指望读几本“写作知识大全”之类的书籍或参加几次培训,就能很快提高公文起草能力不太可能,關键是要多写作、常练笔,“只有干得多,才会经验多”。年轻干部要主动承担文稿起草任务,把这项工作当学问对待、当事业去做。除完成领导交办的文稿起草外,要特别注意业余写作,无论是理论研究、学习心得、工作体会,还是杂文、散文、诗歌等都是练笔。机关单位无论哪个处室、哪个岗位都有业务值得研究,要结合实际自己给自己出题目,篇幅不必贪大求长,关键是不偷懒。工作、学习和生活有了新感触,赶紧写下来,一时思考不成熟也没关系,先写出草稿,放一段时间,再慢慢思考成熟。

潜心钻研,多总结、多请教、多揣摩。毛泽东教育领导干部要学会“抓两头、带中间”的工作方法,即抓先进典型和落后典型,促进中间大多数。这个方法也适合学写公文,正如鲁迅讲,文章应该怎么写,要从已有定论的作品中去领悟;而不应该怎么写,则应从未定稿中去领悟。一要注意研究公文范例,从中发现规律。二要虚心向领导和高手请教,从中学人所长。领导改过的文稿,不要随意丢弃,要琢磨为什么那么改。这些年,领导改过的稿子我都留存着,时常翻阅,收益颇多。三要从自己过去写的稿子中吸取教训,有针对性地改进,一日一点儿小进步,坚持下去必有较快提高。

公文起草规范 第5篇

第一节 公文种类

第一条 检察机关的公文是检察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办公室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吉林省党的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需要,开展检察公文的起草、校核工作。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办理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个人,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三)意见、办法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 用于发布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六)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七)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一)函 用于机关之间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十三)院领导或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用于检察工作的文稿。

第二节 公文起草过程

第三条 公文形成、处理过程:

(一)公文的拟制、校核和呈批。

(二)公文的核发、印制和用印。

(三)公文的利用、管理、清退和销毁。

(四)公文的立卷和归档。

第四条 积极参与电子检务建设,利用检察局域网研究开发检察办公业务软件,逐步实现公文网上传输、传批、传阅、签批,促进检察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公文起草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指定专人负责,一般由一人承担,重要的可以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指定若干人承担。

第六条 公文起草人接到任务后,应立即着手了解起草行文的目的、内容,领会领导的意图和思路,收集有关资料,做到吃透“上情”,了解“下情”。

第七条 向省人大的工作报告、全省检察长会议上的文件、讲话等重要文稿,在起草前,可报院领导决定,通知相关部门按要求提供素材。在起草过程中,需有关部门提供详细资料的,起草人可商有关部门继续提供资料。

第八条 重要公文拟稿前,应拟定提纲,报院领导认可后,开始拟写初稿。多人起草的文稿,应事先确定主题、思路、框架,做好分工,协调有序进行。初稿形成后,应统一观点、文风和语气等,力求公文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防止前后矛盾、重复或不协调。

第九条 凡是内设机构召开的专业会议,需检察长出席并讲话的,业务部门起草初稿后,由检察长办公室修改后送检察长审定;分管副检察长出席讲话的,业务部门起草初稿后,经院领导指定,检察长办公室可参与修改。

第十条 检察业务中的综合性、全局性文件,业务部门起草初稿后,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审稿;或由检察长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稿。起草重要文件应当在检察长的主持、指导下,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起草人要围绕领导的意图进行深化、拓展,积极发挥起草人在起草文稿中的参谋作用。

(三)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四)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五)开门见山,文字精炼,用语准确,篇幅简短,言之有物,文风端正。

(六)要着力创新,反对东拼西凑,敷衍成章。

(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的汉字和标点符号的使用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的要求,计量单位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八)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九)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三节 公文格式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的公文应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文件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下级机关公文的版头应小于上级机关公文版头。省检察院公文版头字高22毫米。

(二)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用三号黑体字标注于公文首页的左上方。

(三)紧急程度 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用三号黑体字标注于公文首页的右上角;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 由机关代字、发文和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一般只标注文件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横向居中标注于版头与星线之间偏下。上报公文的发文字号可标注于版头左下方,与“签发人”相对应。发文字号用四号仿宋体字排印。号用中括号括起。顺序号自每年第一件起按发出顺序编排。

(五)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用三号楷体字标注“签发人”,并在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六)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用二号宋体字,居中排印。

(七)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决定、公报、规定、意见、通报、会议纪要等文种,一般不标注主送机关。

(八)正文 作为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文中大小题号要按以下顺序使用:

第一级“一、二、三„„”,用三号黑体字。

第二级“

(一)(二)

(三)„„”,用三号楷体字。

第三级“1.2.3.„„”

第四级“(1)(2)(3)„„”

一般公文应尽量避免采用多层次结构。

文件使用的字体字号,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如是国际标准A4型(297毫米×210毫米)的,每页22行,每行28字;如公文用纸 幅面是16开型(260毫米×184毫米)的,每页19行,每行25字。印发(转发、批转)××的通知,通知正文用三号楷体字,被印发(转发、批转)文件用三号仿宋体字。

(九)附件 公文附件,应当置于正文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附件要另起版,标题用二号宋体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

(十)发文机关署名 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一)成文日期 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排印。决议、决定、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打印文件的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与正文不在同一页时,应在空页左上角标注“(此页无正文)”。

(十二)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机关印章。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做到“齐年压月”。

(十三)印发传达范围 用三号仿宋体字加括号空两格标注于成文日期的左下方。

(十四)主题词 按上级机关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主题词”三字用三号黑体字,词组用三号宋体字,词组间空一格。

(十五)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主题词下方,用四号仿宋体字。

(十六)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文末页下端。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用四号仿宋体字置于文件末页下端两条间隔线中间,印刷份数用五号宋体字加括号置于间隔线右下方。

第十三条 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印。

公文用纸幅面规格提倡使用国际标准A4型,也可采用16开型。左侧装订。

第四节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上报的公文应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下发的公文也应尽量简短、精练。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三)机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行文。检察长办公室根据检察长(党组书记)授权,可以向下级机关行文;机关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机关发布指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检察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六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标注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严禁在“报告”及其它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业务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第五节 公文校核和签发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对院领导或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前的下列公文进行校核:

(一)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名义印发的文件,包括规范性文件、重要会议文件、院领导的重要讲话、通知、通报等。

(二)以中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名义向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或省委政法委的报告、请示以及有关重大案件的专报。

(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

(四)需要在《吉检办通报》上刊发的院领导同志讲话。

(五)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

(六)院领导同志交办的需要核稿的其他文稿。各业务部门以本部门名义行文的文件及办理具体案件依法履行法律手续等程序性文件不在检察长办公室的核稿范围。

第十八条 凡属核稿范围内的文稿中,涉及法律适用重大问题的,须另行送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九条 校核的主要内容:

(一)有无发文必要性,对没有必要行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提出不发的意见,供院领导决策时参考。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送核文稿与现行有效的检察工作文件是否矛盾,防止文件内容相互矛盾,以保证检察工作的连续性。

(四)送核文稿中涉及其他机关或本院其他部门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防止文件内容与其他机关或本院其他部门的规定或意见发生冲突。

(五)送核文稿是否具有可行性,防止文件内容空泛、不解决实际问题。

(六)送核文稿的逻辑、文字以及数字、标点符号的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做到层次清楚、文字精炼、数字准确、标点正确。

(七)送核文稿的文种、格式是否准确规范,发送范围适当。

(八)文稿内容涉及有关业务部门业务范围的,是否经过协商并履行会签手续。

第二十条 公文校核的基本要求:

(一)着眼检察工作全局,贯彻集中统一思想,克服和防止政出多门。

(二)坚持少行文、行短文,克服和防止文件过多过滥、长篇大论。

(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稿工作,做到严肃、认真、及时。

(四)保守秘密,不得将所审核文稿中的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二十一条 公文送核时除提供文稿清样(含附件)外,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以便核稿人员全面掌握情况,提高审核质量:

(一)发文纸。各部门需要送核的文稿,应按规定填写发文纸。

拟发《吉检办通报》的院领导讲话,不填写发文纸,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在呈批单上提出意见并报院领导本人同意,或由院领导本人直接作出批示。

(二)领导批示。

1.属高检院或省委领导同志批办、过问事项的文稿,应附高检院或省委领导同志批示。

2.院领导批示交办的公文,在文稿送核时应将批示原文附上。

3.院领导对文件起草作出口头指示的,承办人要将领导指示记载在呈批单上,或单独附记录稿。

4.文件起草过程中,院领导对文稿作出批示或直接修改的,送核时要将院领导批示或修改稿附上。

5.有承继关系的文稿,高检院领导、省委领导和院领导在前件上有批示的,送核后件时应将前件批示一并附上。

(三)主办部门负责同志签署的意见。送核的文稿,须经主办部门负责同志审阅并签署报送审核、签发的意见。

(四)起草文件时使用的有关资料和材料。有助于核稿人员准确把握送核文稿内容的重要资料和材料,文稿送核时应一并附上。

(五)拟发《吉检办通报》的院领导讲话,送核时应附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 审核、修改本院各部门有关材料总的要求是:熟悉有关部门材料反映的内容,理解材料起草者的意图,努力做到体现院党组对工作宏观把握上的要求,反映部门工作特点,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审核、修改各部门起草的有关材料过程中,对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应向有关部门咨询,或经院领导批准后调阅原始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审核、修改本院各部门以院名义起草的有关材料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核有关部门材料后,要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阅。

(二)对作修改的部分内容,要在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材料起草人的意见后,报请院有关领导审阅。

第二十四条 文稿如需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检察长办公室可退回送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公文须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检察长签发。

第二章 公文处理规范

第一条 公文处理是办公室对日常各种文件的签收、登记、分送,以及对有关公文的起草、审定、签发等事宜。

第二条 机要收发及文件管理人员对通过机要局传递的所有秘密级文件,在交接过程中应进行认真核对,检查登记各类公文的内容或编号在交接中是否差错,并盖章、签署收件人姓名及收文日期。

第三条 管理人员应将签收公文分上级来文、下级请示、同级呈送件,逐件进行登记、加盖收文章并准确填写收文内容。

第四条 文件采用簿式登记、电脑输入等方式,进行简登和详登。登记内容包括:

(一)文件类分为:收文序号、日期、来文单位、文件标题、文号、份数;

(二)请示报告类分为:收文序号、日期、送文单位、内容、送阅的领导。

同级呈阅件,一般是情况报告或简报类,均可简登,只记来文日期、期数。

第五条 收到文件即在当日阅文,管理人员先登记编号,分类立夹。送阅文件(简报)按照阅文范围的规定,急件即办,并填写送阅文件单,分送各位领导阅文。

第六条 党委、政府和高检院的重要文件先送办公室主任阅处,根据主任要求传阅。

第七条 办公室文件按顺序传阅,送院领导阅文,每天上班后送阅一次,急件及时送阅。文件送阅顺序,一般先送检察长阅,然后依次送各位副检察长和其他党组成员阅。涉及分管工作的文件先送分管领导阅批,然后续传。

第八条 本院各部门报请分管副检察长阅批的文件、请示件,直接送有关领导阅批。

第九条 简报、情况信息类,分发各位领导,由机要秘书直接送阅。送领导阅示的急件三天后领导未阅退的,机要秘书应催阅。文件传阅完毕,机要秘书应在文件上注明各位领导阅文时间。

第十条 省院办公室收到下级院需要答复处理的请示件,一般送职能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如果写有请示省院领导的,登记后交机要秘书送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机要秘书要随时掌握传阅文件动态,特别注意重要文件(电报)去向和领导批示情况。

第十二条 领导批示转发或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党组秘书转有关部门办理。

主要领导批请有关领导阅办的,送有关领导阅办,由党组秘书负责将阅办意见回复主要领导,并送办公室主任阅知。

领导批请有关部门负责人阅办的,由机要秘书送阅。

第十三条 对各部门上报的请示件,院领导批示后,一般在二日内退呈报部门,急件即退,并办理签登手续。如批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阅办的,由呈报部门转送协办。

由办公室管理的文件,领导批示提请会议传达或讨论的,交办公室主任阅后待用;由职能部门呈送的请示件,交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要在批示的下方作出记录(包括告知何部门何人、时间和说明事项等)。所有批示输入电脑备查。

第十五条 以院、院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办理:

(一)以省院名义转发的有关文件、通知等,职能部门拟稿送办公室主任阅批后,由秘书转送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签发;

(二)以省院名义上报的请示件,职能部门拟文送办公室主任阅后报请检察长审定。检察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检察长审定;

(三)省院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由职能部门拟文报请分管检察长审定;

(四)上报高检院、省人大、省委政法委等机关内设部门的案件报告及情况报告、答复事项函的行文,职能部门拟文后请分管检察长签发。

第十六条 公文(包括报告、请示、批复、通知、函、会议纪要等)一般由职能部门按照格式要求起草公文。

下级机关要求上级机关批转公文,职能部门应提出具体意见,并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及统计数字、引文的准确性负责。在报送公文的同时职能部门需拟通知稿。公文送签前,送办公室主任审核。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起草,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检察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起草,检察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签发。

第十八条 以院党组(吉检党组发)和检察院(吉检发)名义的上行文,分别由党组书记、检察长签发。党组书记或检察长外出,分别由副书记、副检察长签发。下行文由分管检察长签发。以检察长名义的行文,由检察长签发。

第十九条 办公室以院名义行文,由分管办公工作的副检察长签发,政治部行文,由院政治部负责人签发;其他各部门的行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发。各部门以院名义向基层院行文,拟稿后交办公室主任审核。

第二十条 经院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对有关请示事项的答复行文,由主办该请示事项的部门拟稿,分管检察长签发。分管检察长授权的,由该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经院领导口头同意的有关请示事项,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上级领导在检察机关有关会议上讲话稿,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经领导本人审阅,由检察长签发。院领导的讲话,由组织会议的职能部门拟初稿和整理讲话稿,经本人审阅后,以办公室文件转发。

第二十三条 检察院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由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送省院领导签发的文件,统一交秘书科登记后,送领导阅示。

第二十五条 行文处理为上行文、下行文。因工作需要向有关平行或不隶属单位行文,以院党组、检察院、办公室编文号,先送办公室主任阅示,统一由办公室编号、用印、发文。

第二十六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一事一文,并写明主送的机关,如涉及内容需其他相关上级机关阅知的可以抄送。不得越级行文,尤其不能越级请示。

第二十七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根据内容要求应当抄送有关的上级机关。

第二十八条 几个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需要联合向下行文的,部门之间未经协商,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对不相隶属机关一般采用函的格式行文。

第三十条 行文编号应遵循以下规范:

省院向省委行文,编省院党组文号;

省院向高检院、省人大、省委政法委等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行文,一般以省院的名义,编省院文号;

省院向下行文,一般部署重要工作、转发规范性文件和重要会议通知等,编省院文号;

以省院名义转发省院领导讲话,编省院办公室文号;

因工作需要,省院向不隶属机关行文,根据内容,以省院名义,编省院文号;

省院答复案件请示及请示事项,编省院文号;

省院职能部门答复案件请示事项,以省院名义下行文,编职能部门案号。

第三十一条 行文必须有领导签发。公文用印前应对用印文稿进行认真核对,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公文格式符合要求,上行文、下行文机关的关系恰当,主送、抄送机关准确。一律用蓝黑色钢笔修改或签发公文,严格按规定份数用印,不符合要求的行文,一律退回。

第三十二条 省院党组印章的使用范围:以省院党组名义,编省院党组文号制发的案件请示、报告等,干部任免决定或提请任免的报告,由党组书记或分管检察长签发用印。

第三十三条 省院、省院检察长印章的使用范围:以省院、省院检察长名义,编省院文号制发的案件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及法律文书;省院职能部门答复案件请示事项,经分管领导签发,以省院名义下行文。

第三十四条 办理个人身份类证明的,经政治部主任审核,盖政治部章或政治部有关处室章。

第三十五条 标有密级的公文由制作部门装封后,交省院办公室统一寄发,通过机要通信传递。

需要直送的急件,由公文承制部门装封后自行安排递送签收。

第三十六条 外发公文,封装要严密,必须注明密级和编号。信封上标注的收文单位与发文本上的标注的发送单位要相一致。

第三十七条 以省院党组、省院名义上报高检院、省委、省人大、省委政法委等上行文,由办文单位(部门)拟稿,必须由分管检察长并检察长签发,或分管检察长签发并呈报检察长阅知。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报送。

第三十八条 省院上报公文份数除报送有关单位和领导以外,办公室要留一份备查,其他部门起草的也要留存一份备查。

第三十九条 省院报、送、发简报类公文份数及范围必须按照下述规定:

(一)《检察动态》报高检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分管领导,省纪检委、省委政法委主要领导;送省人大内司委、政 协法制委、政法委综合调研处;发各市州分院院和派出院、县(市)区院,撰写稿件的处室存档,并发布到局域网首页《动态期刊》和检察动态栏目中。

(二)《专报信息》按照领导要求和内容需要报高检院、省委、省人大、省委政法委主要或分管领导,存档。

第四十条 领导在外开会带回的文件,应交秘书科登记。所有文件在当日登记完毕(急件即收即登)。

第四十一条 准确登记收文日期、发文机关、文件字号、内容摘要。如是多份文件,应标明总份数。应在文件右上角盖收文章,并填写收文日期、时间和收文编号。

第四十二条 文件按发文机关、内容和缓急情况分类立夹:类同机关;类同内容;正式文件;简报;急件;阅件;批件。文件立夹,需在夹内附文件传阅单并注明送文日期。

第四十三条 文件送阅前,需填写“文件传阅流转单”,准确标明夹内文件和送文日期。

第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文件、密码电报等绝密公文,严格执行阅文范围规定,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准外借、复制以及录用电脑磁盘。经分管领导同意复制的,应把复制件作为重要文件登记保管。

对录用的秘密级公文的磁盘、光盘、磁带或汇编本,应按同级公文保管。

第四十五条 省院密码电报,由市院办公室负责归档,制作归档清单并向市委机要局备案,不归档的密码电报和绝密公文由市院办公室机要秘书统一销毁。

第四十六条 文件管理人员对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按照档案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做到严格按照文书案卷归档办法执行。归档公文必须完整,在规定时间内向市院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七条 文件管理人员对不归档和无保存价值的公文及涉密磁介质应定期销毁,中央和省、市委文件(密码电报)由文件管理人员编造销毁清单,经分管副主任审查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销毁。其他需要销毁的公文,要登记造册,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销毁。

销毁公文的时间,中央和省委文件(密码电报)和高检院等上级部门的文件保存一年后销毁;介绍信和无需存档的法律文书存根,保存二年后销毁。“销毁文件清单”与收文登记簿一并长期保存,经批准同意销毁的文件,应按《吉林省保密废纸回收销毁办法》办理。

公文起草格式 第6篇

各单位、部门:

近期,由于行政办公室对公文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下发公文出现错误,为严格公文起草、审核,确保公文质量,现就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处理意见

行政办公室对公文起草、审核把关不严,对行政办公室主任郝兴军罚款100元,对行政办公室秘书高鹏罚款200元。

二、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公文的起草、办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规范办理流程,确保文件格式统一、严肃、规范,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集团公司行政系统公文处理考核标准》,结合集团公司新OA系统流程及我公司公文处理实际,现就公文办理规范如下。

一是严把公文起草质量。各单位、部门公文起草人员要严把公文起草质量关,杜绝错字、别字、语句不通。凡出现错字、别字的,每字对公文起草人员罚款100元,挂罚负责人50元。

二是严格行文起草格式。公文页面设置,在“Word”状态下,页面边距,上4.5cm,下3cm,左2.8cm,右2.5cm;页眉1.7cm,页脚2.2cm;行间距固定值28磅。“Wps”状态下:页面边距,上45.00mm,下30.00mm,左28.00mm,右25.00mm;页眉距顶边10.00mm,页眉高5mm,页脚距底边22.00mm,页脚高7.00mm;行间距4.40mm。页面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对公文起草人员罚款100元,挂罚负责人50元。

三是严格行文层次序数。文件正文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应为圆点,不能用顿号),第四层为“(1)”;文件结构层次不宜过多,应力求简洁。特殊情况使用第五层为“①”。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置于括号内。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行文中需要变换字体时,可参照如下方式:一级标题使用3号黑体字,句尾不加标点,下文另起行;二级标题使用3号楷体字,可不另起行;三级标题以下均使用3号仿宋体字,不再变字体。一处不当对公文起草人员罚款100元,挂罚负责人50元。

四是严格附件格式规范。公文正文与附件应分开起草,不易用于统一文档。公文附件应在正文之下(空1行)、文件落款之上,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标识“附件”空格,并按顺序用阿拉伯数字注明附件名称,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如果超过一行,第二行左端与附件名称第一个字对齐。成文时附件首页左上角以3号黑体字标注“附件”,有序号时注序号。如附件与正文无法装订在一起,应在附件左上角标注公文文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或加序号)。如“xxx字„2006‟xx号附件l”。附件格式不规范,对公文起草人员罚款100元,挂罚责任人50元。

五是严格公文签批流程。公司内部发文使用协同办公系统,对外、对上的请示、报告、函等使用纸质文件签批。协同办公发文具体流程详见协同办公系统流程图。凡是公文签批流程不规范的,对公文起草人员罚款100元,挂罚责任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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