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2024-07-10

重庆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精选6篇)

重庆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1篇

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适应重庆市体育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体育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水平,促使体育科技与各项体育工作紧密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体育科研以贯彻科技兴体为指导思想,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科技力量,紧密结合体育运动实践,鼓励科技创新,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组织实施的体育科研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项目)。

第四条

市体育局全面负责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市体育局科教处负责具体实施。即负责制定项目计划,组织审议及批准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成果鉴定以及成果管理等。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研究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按要求编写项目申报书和计划任务书,提交项目验收全部文件材料,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对项目目标的实现、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内容,在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下主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

合作单位间协议(或合同)书应含研究任务、协作内容、工作条件、经费分配、经费拨付方式、成果权属等相关责任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按下列要求申报局管项目:

(一)认真如实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申报书》,并将申报书一式四份打印上报。

(二)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表的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能否胜任该项目研究进行认真审核,由单位主要领导人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每颁布的体育科研项目指南,于每3月1日前将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以及电子版报市体育局。填写不符合要求、申报手续不全及逾期申报的项目概不受理。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市体育局负责对招标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组(3-5人)进行评审。评议推荐的优选或备选项目均须填写评分表和综合意见表,对落选项目也要给出综合评审意见。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答辩式评审等。

第十条

项目目评审的主要原则是:

(一)项目申报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范围及要求。

(二)项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的问题或创新

或部分项目经费、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局管项目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中止研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变更或终止。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市体育局备案。项目结余经费由市体育局统一安排。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管理。

(一)局管项目实行资助经费项目、部分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三种。资助经费项目和部分资助经费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按照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制定经费预算,经市体育局审核后拨付。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研究配套一定数量的资金。在确定项目时,对有配套资金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管理费、人员费等。

1、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计算机编程及机时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协作费(外单位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差旅费,业务资料及翻译费、检索查新费,打印、论文发表及出版费,知识产权登记费,调研及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结题验收费等。

理和使用。科研项目有两个以上承担单位的,应按协议(合同)书确定的各单位资助经费额度分别提取,不得重复提取。管理费应按当年实际拨款额的10%提取;人员费应按人员费预算比例的50%提取,其余50%应在科研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提取,不得提前提取。

(四)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研制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权和使用权由依托单位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并纳入相关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项目经费中不得列支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和餐费。确需支出的,可根据项目需要和经费总额情况,在资助经费的1-2%额度内编制公杂费预算,经批准后,以公杂费补贴形式发放给项目主要承担人员。

(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性支出和生活性支出等。严禁“以白条列支”、“以借代支”、“以拨代支”等违规行为。

(七)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1月15日填写本《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并与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经费支出明细,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体育局科教处。

(八)项目结题时应提交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报告,并接受市体育局及有关审计部门的核查。

(九)结题项目的结余资金,经市体育局批准后,优先安

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验收的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评审验收、实地考察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验收合格的,由市体育局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和《财务报告》(含经费开支明细),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以下文件资料共四份报市体育局申请结题:

(一)项目研究工作报告;

(二)项目研究成果报告;

(三)项目主要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或复议三种情况。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按照任务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并颁发结题证书。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体育局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三年内承担市体育局课题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体育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市体育局和项目完成单位共有,项目组全体成员和其所在单位有责任向社会推广体育科技成果,促使其发挥效益。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对外公布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通过鉴定或总结后,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办理成果的归档和登记手续,提交三千字左右能反映本成果主要内容、结论的综合性提要。凡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体育科研成果,由市体育局统一安排向有关部门介绍推荐,有的可列入各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组织推广。包括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择优出版科研成果专辑。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重庆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重庆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2篇

发文时间:2002-07-04文号:渝府发[2002]60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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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计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拟定的《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五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计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二○○二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渝委发〔1999〕1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1998〕1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投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不含城市供水)等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等建设(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项目。一般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大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一)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利发展及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流域规划、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和有关建设投资方针、综合财力状况进行编制,并对拟建设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二)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精神,中、小型水利工程和堤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一并审批。

(三)大型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前,应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由其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等有关工作。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正式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及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阶段

(一)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等进行论证,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全面比较,作出项目建设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的科学结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的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

1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由市计委组织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在充分考虑水利工程专业咨询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计委在综合市水利局审查意见、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3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文件、资金筹措方案、回收资金的办法、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大型水利工程必须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评价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及招标初步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按水利部有关规定组建,大型项目法人机构由市水利局商市计委、市财政局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中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水利工程,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法人组建的初步意见,经市水利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它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计委在审批项目之前,项目法人应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土地预审报告书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市水利局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市地震局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城市防洪护岸工程还需提交市水利局对工程岸线的审查意见、市规划局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涉及航运交通的需提交交通部门关于工程建设对航运、交通影响的审查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文物保护等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出现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型、结构形式等有重要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动较大、工程总投资变动幅度达10(含10)以上等重要情况,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或重新审批。

(五)企业及个人全额自有资金建设水土保持、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大型灌区等水利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建设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库工程(包括新建和病险水库整治)、堤防工程等项目,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一)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应的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进行通盘研究,深入计算论证后进行选定技术方案、确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总概算的过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规定编制,并将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环保措施等纳入本阶段主要工程项目范围,按同等精度编制设计。中型以上(含中型)水利工程,应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单行本,并随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一并上报审批。

(三)初步设计报批前,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水利水电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和完善。

(四)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范围内。如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对工程投资概算进行专项咨询评估;其中,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批。

(五)初步设计报批程序

1大型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水利部和国家计委,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经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后,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共同审批。

(六)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依据。其主要内容如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和防洪工程岸线位置、结构形式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修改、变更等,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批准。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一)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用地的征地、拆迁;

2保证施工的水、电、通信、道路的畅通和场地平整等; 3修建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 4组织招标设计和设备、物资的采购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的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二)除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1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

2大中型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小型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将项目招标文件(含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资质审查标准等材料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备案。其他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送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或市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3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的投资计划;

(3)招标文件及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防洪安全度汛和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6)涉及建设项目的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主体工程现场施工的条件;

(8)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三)项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选择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并能依照授权独立负责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投资的控制以及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一)建设实施阶段是指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过程。

(二)项目法人应按管理权限向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报告;经计划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下达投资计划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必须符合国家计委和市计委有关文件规定,主要包括: 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2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已经批复;

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已经可满足连续3个月以上的施工需要;

7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外部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准备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9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能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三)堤防工程经核准投资计划后,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重要小

(一)型水利工程,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如因地质等原因确需对设计作重大修改(如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堤防工程岸线位置、工程规模、渠道渠线等),技术修改方案须报市水利局审批。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对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概算调整,概算调整报告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和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咨询评估后,报市计委审批。由于勘测设计深度不够而造成的工程重大变更、工程漏项等设计变更而增加的超概算项目和投资,在调整概算时,要对勘测设计单位的勘测设计费用进行必要的调减;因设计优化而减少的工程投资,经审核后,可从减少的工程投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勘测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比例由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单位协商确定,抄有关部门备案。对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自行更改设计方案等违规违章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调概,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对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或工期在3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市有关部门要对其在建设期间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一)生产准备是在项目投产前由建设实施转入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及其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二)生产准备内容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分别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做好与项目建设的衔接工作。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三)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或协议,为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才可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建成; 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质量监督单位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提出了质量监督意见报告;

5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7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拆迁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8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办理完毕且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或已通过审计部门的竣工决算审计。

(三)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并且完成竣工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文件的编制工作。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以及《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的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执行。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重要小

(一)型水利工程由市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其余水利工程由项目属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审查报告是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此外,水利工程还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竣工审计。

(五)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由市档案局和市水利局联合组织验收,也可以在市级部门的指导下委托项目属地的县级档案部门组织验收。档案达标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六)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按《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渝府发〔2001〕28号)的要求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七)对有遗留问题的项目,验收报告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及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和责任人。

(八)水土保持工程的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按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后评价阶段

(一)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的生产运营,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经济效益评价――评价项目的投资效果、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状况;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施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发现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二)项目后评价一般按3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后评价工作,可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财政部门的评价按照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第四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投资要严格控制在审批的概算内。确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枢纽工程、渠系工程投资突破审批的投资概算的,应按程序由市水利局对调概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咨询评估后,报市计委审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以内的投资,由市级和争取中央投资补助40,区县(自治县、市)自筹60;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含10)以上的投资金额全部由区县(自治县、市)自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按审批的概算投资,由区县(自治县,市)包干完成。

第十三条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基〔1999〕144号)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支出,认真按规定编报财务决算报表,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国有资产转固定资产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勘测、设计、咨询评估、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证勘测设计、越级设计;严禁设计单位出卖图章、代盖图章;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接受重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追回工程建设资金等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重庆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3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条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财政部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略)

1. 项目概况表(1-1)(略)

2.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1-2)(略)

3. 资金情况明细表(1-3)(略)

4. 交付使用资产总表(1-4)(略)

5. 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1-5)(略)

6. 待摊投资明细表(1-6)(略)

7. 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1-7)(略)

8. 转出投资明细表(1-8)(略)

附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略)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2-1)(略)

2.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2-2)(略)

3.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2-3)(略)

4.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2-4)(略)

5.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2-5)(略)

重庆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4篇

问:请问制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是什么?《核准办法》的出台对于今后我国境外投资会产生何种影响?

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是今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于今年10月9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发布实施。《核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核准办法》将使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更为有序、高效,有助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问:与以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有哪些新的变化?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改革的精神,简化了审批的程序和内容?

答:与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主要有如下改革:

1.减少程序。改项目审批制为核准制,将原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2.下放权限。国家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新设定的国家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余项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

3.简化内容。与以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规性的审查,减少审查产品方案、财务效益等应由出资人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内容。

4.提高效率。明确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项目核准的机关及权限、核准的程序、核准的条件及效力,增加核准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问:《核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以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是否也需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

答:根据《核准办法》规定,不分企业所有制,不分资金来源、投资形式和方式,对所有境外投资包括新建、收购、参股项目及增资、再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核准。以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也需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

问: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方面,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如何划分?地方的项目核准权是否可以下放?企业是否有项目核准权?

答: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属行政许可,企业没有项目核准权,但中央管理企业对限额以下的项目可自主决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问:《核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如何解释?

答:该款的“有关法规”主要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该文件明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因此,《核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对于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作了明确规定,即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是什么关系?

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是境外投资管理中两个不同的管理环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是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外投资行为从维护经济安全、符合产业政策、保障公共利益、资本项目管理等公共管理方面进行核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由商务部门负责,主要是对境外企业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问:有些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间要求很紧,又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类项目如何办理核准手续?

答: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正式竞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待项目中标或收购条件基本达成一致后,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若需对外签约,应注意写明“需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或类似条款。

问: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何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是否还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还需得到批准?

答:《核准办法》第十六条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的是,项目申请报告不要求详细的技术选型分析、经济效益和敏感性分析等企业决策时所需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内容。政府行政机关不再审批或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可结合自身及项目情况,决定是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重庆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计划,发布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补充耕地计划,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和项目踏勘选址,组织审查项目勘测资料和实施方案,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办理项目入库手续,监管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理,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竣工和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组织实施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与利用等。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专业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选择工程监理,管理工程施工,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工程交接。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当年1月30日前,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补充耕地计划。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新增耕地潜力分布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在3月30日前下达区县补充耕地计划,发布项目指南。第六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补充耕地计划和项目指南,在村社申请、乡镇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项目踏勘选址,确定计划实施项目。

项目踏勘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项目指南,围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产业化发展、新农村建设、城乡区域统筹、扶贫济困、地灾搬迁避让、新增耕地潜力等实际情况,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以土地整理、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土地开发。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计划实施项目,安排开展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可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或公开择优选择土地测绘机构开展项目区1:2000土地勘测。

土地勘测应符合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相关规定,成果应真实、准确、规范。

第八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组织审查项目区土地勘测成果,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九条 计划实施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可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或公开择优选择。

实施方案编制应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准确计算工程数量和合理预算工程投资,并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满足新增耕地确认要求并能够指导项目工程实施。实施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应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广泛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意见。

第十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实施方案,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实施方案评审工作应符合《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核查、备案管理制度。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告知市国土房管局并接受其核查;在办理项目入库手续前,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项目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备案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踏勘选址报告;

(三)项目区最新变更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项目区边界)、1:2000土地勘测成果资料及审查意见书;

(四)项目区最新变更的土地利用现状台帐;

(五)项目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书;

(六)项目1:2000规划图;

(七)项目涉及部门及乡镇、村社、农民群众意见材料;

(八)项目资金来源说明;

(九)项目区现状图片资料(远近景各5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对申请项目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凡资料有伪造、虚假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不予备案,并视其责任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审查内容:

(一)申请备案资料是否齐备、规范;

(二)项目选定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三)项目新增耕地数量是否可行;

(四)项目建设标准、投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新增耕地质量是否满足按等级折算要求。第十五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备案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入库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库手续或不按备案资料入库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不受理其新增耕地确认申请。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按国家、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法人。

第十七条 土地平整等分布较广、技术含量较低且难以量化的建设任务,当地农民群众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的,由承担单位或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村社组织农民群众实施,资金直接兑付给农民;当地农民群众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没有实施意愿的,应征得项目区村民代表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并对实施方式予以公告后,纳入工程施工招标内容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项目应充分发挥项目区基层组织、农民群众的作用,鼓励其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监督。

项目区基层组织、农民群众监督情况作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新增耕地确认的重要依据。基层组织、农民群众参与工程项目监管补助可在工程监理费结余或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项目应严格按经备案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工程施工。确需变更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变更项目实施规模、范围、新增耕地面积、工程重大布局和降低投资标准、建设标准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经工程监理、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和承担单位同意,报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二)涉及变更项目实施规模、范围、重大工程布局和降低建设标准、投资标准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变更备案,取得变更备案通知书后,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方案。

第二十条 变更备案申请由区县国土部门提出,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变更备案申请;

(二)项目变更方案(含图件);

(三)工程监理单位意见;

(四)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意见;

(五)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六)项目区农民群众意见;

(七)涉及变更区域的照片(远近景各5组)。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新增耕地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竣工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自检;

(二)承担单位初验;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应按照经备案及批准的实施方案据实验收。主要单项工程、新增耕地质量等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和发证。新增耕地确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有书面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表;

(四)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齐备、规范。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新增耕地确认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项目新增耕地确认资料

1、申请项目新增耕地确认表;

2、项目备案通知书和入库通知书;

3、经备案及批准的实施方案(含项目规划图,涉及变更的提供经批准的变更方案);

4、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5、1:2000项目竣工图、1:1万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6、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7、项目审计报告;

8、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9、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10、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和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11、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12、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远、近景各5组);

13、项目招投标资料及相关合同、协议书;

14、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5、项目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资料;

16、据实验收项目的图、表、册及验收意见。

(二)项目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图件、表册、责任书。项目竣工图测绘、新增耕地测算分别由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或择优选择。项目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和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经验、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竣工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项目竣工图在项目规划图的基础上实地补测和修测,包括地形、地类和工程等内容,工程内容应进行编号和列表。

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复。

项目审计报告包括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审计内容,由区县审计机关或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新增耕地测算样方测量中,样方布设应按典型性、代表性的原则随机选择,符合统计分析要求。不同坡度、类型的样方数各不少于2个,单个样方面积不小于1公顷,样方总面积不低于建设规模的5%.新增耕地分等报告编制应符合《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图件以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编制,用文字标注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以线条标注补划范围。

项目实施前后图片应具有相同的参照物。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的核查,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通过专业机构核查后,市国土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新增耕地确认专家组,实施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工作。新增耕地确认专家组对新增耕地确认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新增耕地确认程序

(一)听取项目工程建设情况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查阅有关资料;

(三)实地查验新增耕地数量、质量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意见;

(四)反馈新增耕地确认情况。

实地查验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实施总面积的10%.其中,面积超过1公顷的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地块为必查内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新增耕地确认中发现擅自违规缩减项目资金、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项目实施规模、范围、工程数量、工程重大布局等对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影响较大的问题,应中止确认工作。

新增耕地确认不合格的项目,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新增耕地确认。

第二十九条 新增耕地确认合格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经确认并发证的新增耕地,可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或申请市级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经确认的新增耕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2]98号文)同时废止。其它涉及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明确的,执行现行规定。

重庆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6篇

印发《重庆市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暂行)》的通知

江北府发〔2011〕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江北区政府 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强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政府接受捐赠和中央及上级安排资金,以及用前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境内外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合法、合规和效益情况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城乡建委、规划、国土、环保、房管、交通、农林水利、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审查批准的概算)抄送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

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情况和投资预算评审报告。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配合,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五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重点地对以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一)政府重点投资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

(三)其他需要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

第六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的执行和竣工(结)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完决算后编制项目决算报告,报请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八条 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向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未申请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实施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结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项目建设单位在竣(交)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计。

未纳入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自查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工程结算自查结果报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应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待审计后结算。

第十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立项及概算文件、设计文件;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合同及结算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应当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安排据实支付。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项目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项目审计后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不能代替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计的,由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款规定的,由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二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自查结果的,由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在法定职权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和委托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

(四)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四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江北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通知》(江北府发〔2007〕65号文)同时作废。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审计 项目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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