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2024-09-11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精选6篇)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第1篇

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07月04日 00:00 农业部网站

http:// 2012年07月04日 00:00 农业部网站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2013年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据此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农业工程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

二、农业部门应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认真组织项目前期工作。要本着科学严谨、宁缺勿滥的原则,对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把关,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2008-2012年期间承担过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以及拟申报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地方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四、请于2012年8月31日前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以厅(委、局、办)计字文,将有关材料联合报送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时,通过农业部农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逾期未报或未在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〇一二年六月 日

附件:

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5.60,-0.22,-3.78%)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示范项目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新农村建设。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8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13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四川、甘肃、海南、新疆(含兵团)、黑龙江、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区)。

2.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须为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种子企业。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2008-2012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

(2)品种条件。繁育推广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由企业申请的1个以上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

(3)人员条件。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1名以上。具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

(4)设施设备条件。

①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管理体系完善。

②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左右,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③育种机构。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不少于10年)面积100亩以上。

④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经营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5)基地条件。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申报企业应与当地制种农户签订5年以上的制种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

3.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挂藏室、考种室、实验室、检测室、网室、种子加工车间、种子库房、农机具房、晒场等土建工程及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

(2)田间工程:田间灌溉排水渠系、水工建筑物、水源工程、农田整治、地力建设、林网、田间道路及各种圃等建设,包括配套辅助设施。

(3)仪器设备:常规种子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种子加工设备和农机具、灌溉设备、必要的育种仪器设备等。不允许购置其他非种子生产仪器设备及车辆、通用办公设备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鼓励申报企业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6)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7)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永久性建筑设施用地需提供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委托制种合同等复印件。

(8)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9)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子企业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近三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0)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在全国分作物、分县良种繁育基地布局表(提供分作物、分县基地面积数),现有种子加工能力布局说明(说明分作物、具体到县的年加工能力水平)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11)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12)2006-2012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及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的,须提供该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5.其他要求

2013年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继续试行专家评审+集中答辩方式,申报项目单位请提前做好有关项目答辩准备。答辩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根据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要求,2013年重点支持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优质高产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双低油菜、花生、薯类、小杂粮等农作物,及牧草种子原原种、原种扩繁。

重点区域包括:东北优质粳稻、高产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饲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小杂粮及牧草种子等优势区域。

2.申报单位条件

(1)原则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他农业事业单位和涉农企业。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2007年(含)以后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农作物(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以上。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等案件。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水稻原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12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4.证明材料及其他

(1)农业科研等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

(3)项目拟扩繁新品种的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证书彩色复印件、品种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5)项目建设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证明,土地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可研报告须附原原种、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平面图,原原种、原种扩繁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剖面图等,并标明比例尺。

(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区域

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和我国马铃薯种薯生产实际需要,拟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市)开展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建设。

2.建设方向与重点

优先选择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优势区域进行项目建设。项目资金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田间扩繁和储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3.申报单位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的种子企业及农业事业单位(种子管理部门除外),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位、具有品种选育能力的种薯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

(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

(4)项目申报单位须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原则上原种薯繁育现有规模不低于2000亩。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5年。

(6)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灌溉排水渠系、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5.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等复印件。企业有专门育种机构的,要求提供育种设施设备、育种人员、研发经费和近年来主要成果等基本情况材料。

(4)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6)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7)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8)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9)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10)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11)续建项目须提供上一期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上一期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

(5)根据扶持发展苜蓿产业的需要,对申报苜蓿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较强的草种育繁推技术力量;2008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已验收的牧草种子繁育基地,且连续三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续建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5)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6)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

(7)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8)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五)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域(或重点区域)的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中药材、麻类、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项目。其中蚕种场改造项目以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广东、云南等省为重点;茶树良种苗木场建设项目以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广西、四川等省(区)为重点。

2.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除蚕种场以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09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直属垦区农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①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50亩,水果、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300亩;蔬菜、茶叶、花卉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水果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亩。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及生产示范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7)农业部公布的标准园创建单位以及建设地点位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县、并对“示范村”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鼓励申报单位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4.证明材料

(1)企业申报须提供: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二、优势特色示范专项

(一)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扶持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护,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138个畜禽品种优先。

2.申报条件

(1)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

(2)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3)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08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并从事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具有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4)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6)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7)2008-2012年期间承担过农业基本建设畜禽良种工程项目的单位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室、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禽、种畜、胚胎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1)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含)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文件。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二)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示范场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建设大宗品种、优势品种和地方特有品种为重点的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及健康养殖示范场项目。

2.申报条件

(1)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具有较强的苗种繁育能力,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健康养殖示范场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在促进周边农民群众增收方面作用显著。

(2)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2009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市场信誉、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3)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4)项目申报单位在主营品种的生产和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申报苗种繁育项目的单位须拥有固定的苗种繁育基地。

(5)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报水产良种繁育项目的单位同时还应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养殖池塘等生产设施用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鱼池(网箱)、孵化设施、育苗温室、质检室、饲料加工车间、库房、蓄水池、排灌渠系、机井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净化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加工、质检、水处理等仪器设备购置以及苗种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项目申报单位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三)秸秆养畜项目

1.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开展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中小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较快,建设区域相对集中。

③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④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丰富的秸秆青贮氨化饲料推广工作经验,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强。当地政府重视和支持秸秆利用及推广工作。

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户数10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先考虑。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项目资金用于支持肉牛或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的适度规模养殖场户建设秸秆处理设施、购置秸秆处理机械、扩大秸秆养畜规模。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氨化池(项目青贮氨化池建设总规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每个参加项目的养殖场户青贮氨化池建设规模不小于15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等进行品种改良,新建、改建养殖基础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①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组织申报的须提供: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置证明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因为参与项目建设的养殖场户有多个,必须提供每个养殖场户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自筹资金承诺函)。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因为参与项目建设的养殖场户有多个,必须提供每个养殖场户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2.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成效显著,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项目申报单位为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或肉羊存栏5000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在现有基础上新建、扩建的企业优先考虑。

③申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青贮氨化池(青贮氨化池规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等进行品种改良,新建、扩建养殖基础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项目申报企业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3.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成效显著,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养殖基础较好,区域养殖业发展潜力大。

③秸秆饲料专业化生产企业可申报该类项目,申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支持建立青贮氨化池容积15000立方米以上、年生产销售青贮和黄贮饲料10000吨以上的秸秆饲料专业化生产企业。具体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氨化池,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和物资,建设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建设中用于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等设施建设的资金应主要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项目申报企业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第2篇

发布时间:2013/9/13 11:09:00

发布者:zhaijinyong&fgr

文章来源:饲料处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结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战略调整,优化布局,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良种繁育项目要依托良种基地优势产区,助力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供给稳定的良种供应体系,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建立完善良种基地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紧密、有机、长期联结的新机制,确保项目区良种品质和供应能力;优势特色示范项目要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一县一特”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紧密结合、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促进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

………

(三)秸秆养畜项目。

1.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中小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较快,建设区域相对集中。

③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④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有丰富的秸秆饲料推广工作经验,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强。当地政府重视、支持秸秆利用及推广工作。申报单位能够独立使用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 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满3年,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户数5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 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先考虑。申报单位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 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3)建设模式

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肉牛或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实施,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养殖场户选择、可研报告编制、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养殖场户具体承担项目建设内容。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青贮池(项目青贮池建设总规模不小于 8000立方米,单体青贮池建设规模不小于30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新建、改建养殖基础设施,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5)证明材料

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组织申报的须提供: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科技推广计划书(计划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④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3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⑤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项目申报单位需注意,每个养殖场户均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自筹资金承诺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的须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章程;④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⑤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⑥审计报告;⑦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⑧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3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⑨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项目申报单位需注意,每个养殖场户均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自筹资金承诺函。

2.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项目申报单位为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

③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现有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或奶牛存栏500头以上或肉羊存栏5000只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企业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 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池(青贮池规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新建、扩建养殖基础设施,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③审计报告;④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⑤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⑥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⑦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3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⑧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⑨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⑩项目申报企业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如申报单位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3.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①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养殖基础较好,区域养殖业发展潜力大。

③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企业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 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池(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0立方米,不采用青贮工艺的企业除外),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和物资,建设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建成后,年秸秆加工能力不小于10000吨。项目建设中用于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等设施建设的资金应主要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③审计报告;④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⑤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⑥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⑦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3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⑧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⑨项目申报企业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⑩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第3篇

㈠项目实施县概况卓尼县位于甘肃省东南部, 甘南藏族自治州东南部, 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边缘向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 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02°46′~104°02′、北纬34°10′~35°10′之间, 全县地域总面积5317平方千米。卓尼县是丘陵山区县, 也是国家级贫困县, 共辖15个乡 (镇) , 97个村民委员会, 461个村民小组, 总人口10.05万人, 其中农业人口8.86万人, 是一个以藏族为主体, 汉、回、土等十多个民族集聚的少数民族县。2010年国民生产总值73920万元, 农牧民人均纯收入2423元;年末总耕地面积16.19万亩, 农作物总播种面积15.62万亩, 粮食作物播种面积7.43万亩, 油料播种面积3.93万亩;粮食总产量12502吨, 油料总产量4213吨。

㈡项目实施乡概况纳浪乡位于卓尼县东南部、洮河沿岸, 距离卓尼县35.0千米, 气候适中, 属阴湿河谷区。东与岷县毗邻, 北隔洮河与临潭县总寨乡南北相望, 南与迭部县接壤, 岷合公路贯穿全乡。平均海拔高程2300.0米, 多年平均降水量563.0毫米, 平均蒸发量753.60毫米~897.40毫米, 全年日照时数2186小时, 绝对无霜期119天。全乡总面积238.06平方千米, 耕地面积为7606.25亩, 人均占有耕地1.06亩, 境内草场森林面积较大, 农牧业生产中牧业比重较小, 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 其中, 粮食作物以小麦、青稞、马铃薯为主, 经济作物以当归、黄芪、油菜为主。全乡各类牲畜有7120头 (匹、只) , 是一个半农半牧乡, 交通便利, 群众居住集聚。

二、项目建设内容

通过运用自流灌溉和提水泵站工程及配套渠系建筑物建设, 在现有抗旱经济作物和药材种植的基础上, 发展以优质经济作物和药材基地、实施节水灌溉的前提下, 采用农业及林业等措施, 人工集约化种植经济作物、小麦和药材3200亩。

㈠水利措施

1.取水枢纽及提水泵站工程。新建取水枢纽1处和提水泵站1座。

2.灌溉渠道 (或管道) 工程。⑴纳浪村灌区:纳浪村灌区修建砼“U”型断面干渠1条, 渠道长度1.07千米, 设计流量0.15立方米/秒, 断面型式为D60普通型;砼“U”型断面支渠共7条, 流量0.08立方米/秒, 断面型式为D40普通型, 渠道长度1.02千米;砼“U”型断面斗渠7条, 流量0.04立方米/秒, 断面型式为D30普通型, 渠道长度1.82千米;埋设引水管1.10千米, 主干管3.08千米, 支管0.95千米。⑵温旗村灌区:温旗村灌区无干渠, 而灌区设计流量0.27立方米/秒, 修建砼“U”型断面支渠共8条, 流量0.06立方米/秒, 渠道长度1.90千米, 断面形式为D80普通型, 砼“U”型断面斗渠17条, 流量0.075立方米/秒, 断面形式为D40普通型, 渠道长度4.76千米, 埋设主干管4.08千米, 支管1.79千米。

㈡农业措施

改良土壤面积2500亩, 改善灌溉面积500亩, 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200亩, 总面积内还包括新增节水灌溉面积200亩, 扩大良种种植面积200亩, 优质农产品种植面积240亩。

㈢林业措施

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200亩, 约0.21万株。

㈣科技措施

1.技术培训。进行中低产田改造技术、良种繁育技术等培训, 规划共培训1000人 (次) 。

2.技术推广。进行农业技术示范推广, 包括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地膜覆盖技术、优质新品种推广、病虫害化学防治等技术推广。

三、效益分析

㈠经济效益

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增加节水灌溉面积后, 年节约水量10万立方米, 这些水量用于人畜饮水或其他灌区的农田灌溉, 年增加收入可达10.00万元。扩大良种及优质农产品种植面积, 品种改良后农作物增加幅度按20%计算, 农产品优质率为80%时, 这种成果最后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 年增加收入15.00万元以上。粮食经济作物的种植, 尤其是优质粮食生产, 产量为7.8万千克, 仅此项年纯收入为15.60万元。提高机械化程度和采取科技推广措施后节省的劳动力可从事二、三产业, 年增加收入10.00万元以上。

㈡社会效益

1.通过项目的实施, 加强了纳浪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增加农村经济发展的后劲, 可以极大地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可使项目区3200亩的中低产田得到改造, 能够极大地提高土地生产力, 增加各类农作物产品产量, 并可显著提高产品品质, 极大地丰富项目区产品种类和社会供给量, 缓解社会对农产品、特别是副食类产品的需求。

2.通过项目的实施, 促进了项目区作物种植结构的调整, 加大经济作物和优势农产品的种植面积, 充分利用纳浪乡灌水便利、光热资源丰富的优势, 顺应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 发挥优势农产品的生产优势, 从基地硬件建设和农民种植技术培训的软环境着手, 大力创建优势农产品生产的良好环境, 发展全县主导产业, 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与参与, 延长产业链, 增加附加值, 使农民收入得到切实、稳定的提高。

3.通过土壤培肥、人员技术培训和科技示范推广, 提高土壤肥力, 改善农产品品质, 增强劳动者素质, 可为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健康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也是从根本上实现项目区经济全面发展的关键所在。

4.项目的实施可为大量群众提供就业机会, 如运输、销售、信息处理等相关方面, 更多地增加相关就业, 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地的就业压力。

5.项目的实施, 通过整合全区水、电、路、能源等项目和资金, 促进农宅建设, 配套抓好水、电、路以及绿化、美化、硬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生存条件, 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促进项目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㈢生态效益

1.通过营造防护林、农田防护林、经济林体系的生态建设, 可直接增加林业面积200亩, 使项目区森林覆盖率有所提高, 对改善区域小气候、减少水土流失、提高环境质量, 使项目区内农业生态系统进入良性循环起到重要作用。

2.项目完成后可恢复改善项目区灌溉条件, 大大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减少水量损失, 缓解洮河流域水资源短缺的压力, 对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起到促进作用。

3.项目的实施可完善行道树等生态建设体系, 加强绿色屏障的作用, 有效调节田间小气候、防风固沙、保持水土, 对减少项目区风沙危害、防止土地荒漠化起到积极作用。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第4篇

本项目根据申请单位(养殖小区)所在地周边种植业、水域环境和自然条件等,在奶牛和生猪养殖小区,推广“三改两分再利用”治理技术,即“改水冲清粪为干式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固液分离、雨污分离,粪污无害化处理后农田果园利用”。

其中,固体粪便采用强制通风静态垛堆肥技术模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制成初级有机肥,该系统的主要组成为:发酵车间、多级发酵槽、生物质除臭设施、通风管道和风机、专用翻堆车等;液体尿污采用田园利用技术模式进行厌氧无害化处理以后,进入氧化塘,供农田、果园等灌溉利用,为无公害农产品提供有机肥水资源,实现粪污“零排放”,该系统的主要组成为:集污池、调节池、高效厌氧池、氧化塘、固体液体分离机等。

实施两种技术模式组合,根据模式工艺流程进行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相关支持

资金方面,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项目建设采取中央财政补贴、养殖小区自筹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地方财政应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根据养殖小区采用的本指南推广的组合治理技术模式,每个小区补助约7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专用机械购置补助、设施建造补贴和技术培训。拨付方式为中央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养殖小区,由农业部拨付省畜牧主管部门,小区到省畜牧主管部门报账。

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项目采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两级合同的方式。农业部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遴选、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省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服务和监督工作,县畜牧(农业)局(办)要设专人负责,养殖小区所在地方政府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成立项目协调组和专家组,主要负责评审养殖小区技术模式,提出标准工艺设计,进行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检查工程质量。

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由农业部组织验收。农业部和省畜牧主管部门设立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申报条件

一、须为在某一地块集中建造畜禽圈舍、农户分户饲养的生产方式,养殖场和专业村不属于此范围;

二、规模化程度高,类型为年存栏500头左右的奶牛养殖小区,年存栏3000头左右的养猪小区;

三、规范化程度高,总体设计合理,有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区域,并有一定的设施基础;

四、产权明晰,管理组织(如村委会、管理委员会、协会等)运行得力,有章程、制度,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五、辐射作用强,所在县分布有数量较多的养殖小区,治理技术模式能够在当地推广;

六、业主和养殖户具有环保意识,对小区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有积极性。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养殖小区根据本指南要求编制《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项目申报书》,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其编制(资金用途要明确具体,并且不得超出本指南规定的内容);

二、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指南的申报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并签署意见,经地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将申报书提交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指南的申报条件进行项目筛选,提出审核意见,以正式文函向农业部申报;

四、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函、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书)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3份)和财务司(1份);

五、超过申报控制数的、不符合申报材料形式要求的以及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具体事宜,可咨询养殖小区所属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注:本文节选自农业部新下发给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07年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项目指南》,阅读原文件,请登录www.zfxm.com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第5篇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

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和对象

为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特色,从2011年开始,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具体扶持由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由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及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重点: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将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鼓励的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型特色农产品基地项目;龙头企业通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专业合作社直接组织的,将生产、加工、流通紧密连结,形成集约化产业模式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不予扶持的项目:国家有关部委粮油加工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不予立项扶持的项目;龙头企业项目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链末端的项目。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5.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6.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8.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力争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2.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3.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4.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5.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6.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7.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8.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9.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10.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07年底前成立,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3.2008年、2009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

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4.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5.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6.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7.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定代表人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8.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9.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专业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专业合作社。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

2.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3.2009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4.2008、2009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5.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

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7.市场影响力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8.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办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拥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既有地方项目,又有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并采取多元化的扶持方式。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单位、同一不得重复申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80万元(含本数)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上、160万元(含本数)以下。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执行,福建、山东两省按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

(二)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投资的50%。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资金也可部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六、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方式。经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以下简称财政[农发]部门)逐级联合向上申报,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农发)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越级申报概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3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3份。3.项目摘要汇总3份。应按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摘要》(见附件2)格式编写。

4.每个项目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参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摘要的电子版1份。

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七、其他事宜

(一)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格式》(见附件4)。

(二)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

(三)地方财政(农发)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要按照规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项目摘要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http://)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摘要 3.《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第6篇

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供销经联字[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除外)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要求,为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鼓励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更好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组织编写了《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请各有关单位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及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请根据供销总社随后下达的分省分类项目申报通知中有关分省预算指标、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等要求,将项目申报联合行文及项目相关资料上报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

附件: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

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和对象

为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特色,从2011年开始,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具体扶持由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由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及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重点: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将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的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型特色农产品基地项目;龙头企业通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专业合作社直接组织的,将生产、加工、流通紧密连结,形成集约化产业模式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不予扶持的项目:国家有关部委粮油加工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不予立项扶持的项目;龙头企业项目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链末端的项目。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4.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5.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6.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力争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3.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4.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5.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6.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7.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8.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9.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10.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07年底前成立,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3.2008年、2009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4.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5.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6.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7.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定代表人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8.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9.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专业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专业合作社。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

2.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3.2009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4.2008、2009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5.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7.市场影响力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8.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办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拥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既有地方项目,又有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并采取多元化的扶持方式。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单位、同一不得重复申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80万元(含

本数)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上、160万元(含本数)以下。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执行,福建、山东两省按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

(二)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投资的50%。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资金也可部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六、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方式。经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以下简称财政[农发]部门)逐级联合向上申报,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农发)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越级申报概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3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3份。

3.项目摘要汇总3份。应按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摘要》(见附件2)格式编写。

4.每个项目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参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摘要的电子版1份。

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七、其他事宜

(一)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格式》(见附件4)。

(二)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

(三)地方财政(农发)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要按照规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项目摘要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http://)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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