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犯罪心理

2024-05-18

论大学生犯罪心理(精选6篇)

论大学生犯罪心理 第1篇

论大学生犯罪心理

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有关大学生犯罪案件的报道频见于各种新闻媒体,从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人的行为是在人脑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人的犯罪行为也是在人的犯罪心理的支配和控制下进行的,与其心理因素关系密切,通过对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进行分析研究,找出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心理的对策,有助于遏制大学生犯罪,维护高校校园及社会的安全稳定。

一、当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一)类型多样化大学生犯罪多以财产型和伤害型为主,但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

件。大学生犯罪开始向多样化和智能化发展,犯罪手段比一般犯罪表现出高智

能、高技术性以及高隐蔽、高危害性。

(二)犯罪主体范围扩大。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法官在调查中还发现,女大学生犯罪也在增加。

二、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冲击、改变大学生的思想价值观。

许多检察官在办理“校园犯罪”案件时发现,正是社会上盲目追求物质利益的不良风气刮进了校园,动摇了“象牙塔”内众多学子纯洁上进的思想,使得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错位。对物质享受的过分追求诱发和刺激了大学生们去进行偷盗、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大学生甚至抛弃了个人的基本道德,出卖肉体出卖灵魂。据调查,女大学生盗窃,除了少数是因为经济窘迫所致外,绝大多数是因为虚荣心过强,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喜欢攀比,贪图享乐造成的。

(二)大学生心理不成熟。

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时期,其生理和心理都迅速走向成熟但还没有成熟。他们感情丰富,心理起伏大,易冲动,自控能力差;他们没有走向社会却渴望走向社会;他们缺乏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但社会却纷繁复杂,所以,如果没有正确引导的话,大学生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

大学生犯罪,主要原因有自控力较差,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大学生中独生子女是绝大多数,远离父母独立生活之后,对挫折没有准备,一旦遇到比较大的事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

2、心理迷乱,情绪失控。

随着高校扩招步伐的逐渐加快,大学生失业现象也日益频繁,许多大学生的自我预期值开始下降。他们不再拥有昔日大学生身为少量“社会精英”的自豪,而是对前途充满渺茫,这就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导致心理迷乱,情绪失控,失足犯罪。“这是出于一种犯罪变态心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光中教授,在听说了近期的几起大学生犯罪事件后说。他指出,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思想的变化,使得青年一代的观念也大大不同于从前。“他们的思想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颓废、自私等各种不良现象的出现,甚至以此为起点开始走向犯罪。”

3、对法律藐视的心态。

法官在调查中发现,不懂法不是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的大学生大多对法律条文的规定有大致的了解,有的甚至攻读法律专业。在犯罪大学生中,有的学生明明晓得那样做是违法的,但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手段比较高超,不会被查获,所以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这是一种藐视法律的心态。

4、性心理不健康。

大学期间,大学生的生理迅速走向成熟,开始对性充满了好奇和渴望。从青春期开始的逐渐性成熟以及性意识的增强必然使这些刚刚成年的年轻人关注异性。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不引导他们形成良好、正常的性道德观念,再加上受到各种暴力、色情文化的不良影响,就有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如当今校园里发生的多起奸杀命案中就不乏此类情况。

(三)不良社会文化的影响。

近年来,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泛滥,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大学生身心的东西屡禁不止,使大学生的认知产生偏差。

(四)学校教育体制不健全。

从学校方面的因素来看,学校教育体制存在缺陷。学校教育观的偏颇、教师素质问题以及校园暴力都会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比如学校只抓升学率而忽略对学生人生观和思想品德的教育等都会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破坏性的影响。此外,一些学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政策教育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学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而校方对学生的管理却未加强,存在重知识“输入”而轻思想品德的“塑造”,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有的学生夜不归宿、逃课旷课、赌博醉酒等也无人过问。由于未做到防微杜渐,导致个别学生自觉性越来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很容易突破道德的防线而走上犯罪歧途。

(五)家庭教育方面的缺陷。

大学生犯罪家庭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家庭不适当的教育方法和教养方式造成的不良影响。很多家长往往只重视智力教育,而忽略了对子女健康人格的培养。这种消极的教育方式,容易使子女形成敏感多疑、自卑易怒、偏执敌对等不健康的品质,也可称之为人格障碍。当子女考入大学后,有的家长又将精力转移到经济支持上,而对其现实表现和心理成长关注不够。一旦子女犯罪,他们才感到惊讶和后悔。反之,家长的溺爱也是重要的家庭原因。

三、减少大学生犯罪的途径

(一)处罚大学生犯罪后受到相应的处罚是一种减少犯罪的最直接的途径。

它的作用有两个:一方面通过罚款或者监禁等处罚大大减少和控制了犯罪大学生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其他的大学生也起到了一定警示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在以前,刑罚往往是对犯罪的机械的反对,不大注意刑罚的实际效果。而在现代社会,刑罚的重心已由犯罪转移到犯罪人,适用刑罚时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以防止犯罪人再犯罪为宗旨。从处罚上看,犯罪大学生多数是被单处以罚金,少数被处刑罚。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学生有的的确无逮捕的必要,他们改过的几率很大,但学校往往对学生一开了之,实际上有不负责任的嫌疑,所以对于大学生犯罪,一定的处罚时必须的。

(二)预防是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最有效的途径。

预防大学生犯罪是对人才的珍惜,是对社会的责任。每个大学生犯罪案件都是个人、家庭、学校或者社会等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产物,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体现。因此减少和预防大学生犯罪,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明显效果。预防大学生犯罪与预防其他犯罪具有相似性,最根本的措施还在于防范于未然,针对其犯罪原因,实行综合治理,形成一种有利于大学生全面发展的环境,才能收到治本的效果。

大学生的违法犯罪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积极开展预防和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论大学生犯罪心理 第2篇

试论犯罪心理的道德冲突

犯罪行为既是对法律的触犯,又是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侵害或践踏,当然也就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犯罪心理的道德冲突,是善与恶在个体心灵中的`矛盾和斗争,探讨犯罪人在不同情境中道德冲突的不同特点,进而寻找相应的对策,有助于抑制犯罪和改造犯罪分子.

作 者:李小兵  作者单位:郴州公安学校,湖南,郴州,423000 刊 名: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ENZHOU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23(4) 分类号:B484.4 关键词:犯罪   心理   道德冲突  

论大学生犯罪心理 第3篇

关键词:犯罪心理内涵,现状,对策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涵义

理论界关于罪犯心理矫治的内涵及其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的理解。总的来说, 可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罪犯心理矫治, 是指建立在严格的临床治疗概念基础上的心理矫治技术与措施, 它是精神医学或医学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包含“行为矫正” (Behavior Modification) 与“心理治疗” (Psychotherapy) 两方面。申言之, 心理矫治是指运用心理治疗的专门技术对罪犯的不良行为习惯 (如品行不端、酗酒、吸毒、性淫乱等) 进行矫正和对罪犯的心理障碍 (焦虑、苦闷、悲观、抑郁以及某些变态心理、人格障碍等) 进行治疗。广义的罪犯心理矫治, 指从心理学角度研究监狱里采取的各项改造措施 (管理、教育、劳动、生活卫生等) 对罪犯的改善作用与积极影响, 它是监狱心理学及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它不局限于行为矫正, 还提倡对罪犯开展矫正教育, 包括学业和职业技能训练, 社会适应能力和技巧的训练等;它不仅着眼于医学意义上的心理治疗, 而且延伸到社会意义上的矫正治疗, 囊括改变罪犯的犯罪思想、情感与行为, 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的一切活动。国外监狱和我国港、台地区监狱多采用广义心理矫治的概念。

不过, 狭义与广义的罪犯心理矫治的界定, 操作上都有不便之处。采用狭义的医学概念, 则将其实施主体限定于少数临床心理医生, 从而使广大监狱干警游离于这一范围之外;采用广义的监狱心理学的概念, 则因与现行的改造工作雷同, 未能体现其特色。根据中国国情和监狱工作的传统经验, 为了操作方便, 还是采用准广义的罪犯心理矫治概念为宜。在此意义上, 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机关运用心理学原理, 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 包括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诸方面, 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 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 以利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和提高。

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国内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在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应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并找到适宜的解决方案。综观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进展, 尽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效果与预期相差甚远, 水平不高。实践中,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操作不当或专业素质不足, 心理矫治工作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仅仅发挥了对罪犯心理健康的指导作用。表现在:

(一) 罪犯心理矫治常常将心理矫治工作等同于品德教育。

究其原因, 主要在于国内监狱的罪犯心理矫治, 大多是引进西方国家的心理咨询和治疗的理论与技术, 未能形成针对我国实践的适应性理论与技术手段。目前我国必须着手解决以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罪犯心理矫治的目标, 明确罪犯心理矫治与预防犯罪之间的关系, 分析与梳理不同类型犯罪人的特点, 界定狱内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特殊性, 分析罪犯的心理阻抗并寻求消除阻抗的方法。这些问题在我国几乎还处于空白状态, 亟待理论界集中精力予以研讨。在此过程中, 必须注意将监狱系统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的实践经验予以总结, 使之成为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理论的基石。目前我国罪犯心理矫治中所运用的基本技术手段, 如精神分析疗法、认知疗法、相互作用分析法、行为矫正技术等, 也都直接引进于西方, 迫切需要推进本土化进程。

(二) 在监狱系统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主体是通过短期培训的干警。

从各地所选拔的罪犯心理咨询干警的情况看, 虽然监狱部门注意到了咨询干警的年轻化、高学历化, 但心理学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 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 且需要较为丰富的人生阅历和人际知觉能力, 短暂的几次培训是远远不够的。在国外, 从心理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到心理矫治技术的掌握要经过多年的学习和临床实践, 经考核合格才能持证上岗。如美国要求专业人员具有临床心理学博士、哲学博士或教育学博士学位。显然, 国内监狱现有的心理矫治人员, 无论是在知识储备还是技能训练方面都相去甚远, 客观上也难以完成罪犯心理矫治任务。

为真正发挥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实际功效, 我国必须改变监管干警"万能"的错误思想, 实行心理矫治工作职业化。为此, 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司法部第79号令) 第47条规定:“监狱应当配备专门人员, 对罪犯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解答罪犯提出的心理问题。”依该“规定”第49条之规定, 监狱从事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目前取得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书的人大多是心理学、教育学、医学本科毕业或其他专业硕士毕业的高级专业人才。但在监狱系统取得该职业资格的人员仅达到了取得该资格的最低专业素养要求。为促使干警取得罪犯心理矫治专业大专专业证书,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在各省举办了“心理咨询与罪犯心理矫治专业证书班”, 对受训干警进行为期一年的培训。此举使各省不少干警取得了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但仅依赖这些基本上仍较缺乏系统的专业素养的受训干警, 显然无法达到高层次的罪犯心理矫治要求。因此, 除了继续推进这一培训之外, 还应引进一些具有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并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的专业人员。此外, 还应聘请社会上的心理专家和心理医生参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并使该项工作制度化与长期化, 以推动心理矫治工作职业化的进程。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 真正确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地位, 并明确将其地位由“罪犯改造辅助手段”提升为与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及狱政管理相并列的基本的“罪犯改造重要手段”。

(三) 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还存在着适用对象的不充分性问题。

在一项专门调查中, 92名轻微刑事罪犯中, 共有78人认为看守所现在需要心理医生, 占总调查人数的84.8%;7人认为不需要、7人认为无所谓, 各占总调查人数的7.6%。因此, 轻微刑事罪犯确实需要科学的心理指导, 这就要求在看守所普遍开展心理咨询活动, 对轻微刑事罪犯实施心理矫治。

三、完善犯罪人人格矫正措施设想

(一) 认识罪犯, 建立和谐的咨询关系

建立和谐的心理咨询关系, 从罪犯的倾诉、共情、尊重的咨询原则入手, 从细微小事入手, 用关爱的态度、平等的主体、和谐的言行, 与罪犯进行心与心的沟通, 耐心倾听罪犯说出自己的心里话, 才能认识和掌握罪犯人格障碍的成因。同时, 通过心理咨询, 缓解或化解人格障碍罪犯的心理负担, 指导和帮助罪犯宣泄内心的精神压抑和苦恼, 振奋精神, 走出心理困境, 建立和完善罪犯矫治体系。

1、收集信息, 认真甄别。

认识罪犯的前提是收集罪犯个体的信息资料, 包括罪犯的基本情况、生活史、成长史、犯罪史、人格障碍的表现, 加上心理测试分析结果和警察谈话结果, 对每一名患有人格障碍的罪犯进行专项的面谈评估, 从而达到全面了解, 认真甄别, 有的放矢。

2、心理教育、心理调节。

在认识罪犯的基础上, 有针对性地宣讲心理健康标准和心理健康与改造的重要性。结合监狱政治教育, 讲述监狱的性质、任务、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指出罪犯认知上的偏差, 让罪犯认清人际关系和改造的关系、服刑与前途的关系等, 走出心理“围城”。

3、做好预防, 落实跟踪。

对罪犯人格障碍要以预防为主。预防的主要措施是, 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和认识罪犯的状态, 开展个性化教育, 对罪犯人格障碍的发展趋势要进行预测。在预测的基础上, 实行包管包教转化, 对重点罪犯还可以采用跟踪矫治、综合矫治、全程矫治, 形成从监狱到监区的心理矫治体系。

(二) 分析罪犯, 建立配套的治疗关系

心理咨询的个案表明, 罪犯人格障碍大多表现为恐惧、敌对、自卑、焦虑、偏执等心理问题, 由具体问题诱发, 自身又不能正确认识而产生内化, 由此产生罪犯人格障碍。根据abc理论, 客观存在的刺激因素a经过被治疗者内在的非理性的认知系统b的解释, 产生错误的判断, 最后产生不良情绪和行为c。a刺激能否促使c反应, 关键取决于b因素。因此, 分析罪犯, 关键是分析b因素, 找出罪犯根深蒂固和持久的行为模式组成因素, 进一步认识罪犯的个性人格特质, 运用心理学知识研究和分析罪犯个性化人格障碍的成因, 用个性化的矫治方案, 有目的、有计划、分步骤地纠正罪犯人格障碍中存在或产生的非理性的认知结构b, 改变罪犯对外在事件a的看法, 从而清除罪犯的消极心理c。

矫治方案要根据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一是根据罪犯人格障碍的表现和现时改造表现, 安排心理健康的罪犯帮教, 警察有意识地表示关爱, 让他感到监狱和同犯的亲和力;二是根据罪犯的社会行为特征和身体特征, 重新组合罪犯的劳动、学习、生活环境, 让他有新生活的体验;三是根据罪犯人格障碍的个性特征、心理健康程度、自我心理的调整和防御能力, 确定对罪犯的心理帮助内容, 制定完善的矫治方案;四是根据罪犯人格障碍的程度, 会同精神病医师、心理医师, 实行生理和心理同治的方法, 对罪犯人格障碍综合治疗。

(三) 矫治罪犯, 建立科学的教改关系

矫治 (correction) 一词源于西方, 主要是指通过监禁隔离、教育感化、心理治疗和技术培训等措施, 使罪犯逐步适应社会生产而进行的活动。这个活动, 就是监狱机关新时期的行刑目的, 是监狱人民警察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的矫治手段。教育改造与心理矫治形成"双刃剑", 达到政治教育与心理教育并举的功能, 如果抓好以下三个"建立", 可以有效地改造罪犯原有的犯罪心理和恶习, 使罪犯走出沼泽, 走向光明, 建立新的守法心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指导罪犯面对自己, 面对人生;引导罪犯适应社会生活, 树立新生活目标, 改造自我, 塑造自我。

1、建立人格障碍早期干预机制与心理矫治机制

本着“早发现, 早预防, 早干预, 早治疗”的原则, 尽可能将罪犯人格障碍处理在早期或萌芽状态。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 从罪犯入监开始, 监狱就普及心理健康教育, 对其进行心理测试, 使其接受心理矫治。 (2) 培养罪犯自觉接受心理矫治的态度。心理学研究认为, 一个人的自我认识与他本身的实际情况愈接近, 他所提出的目标就愈符合实际, 社会适应能力也愈强。所以, 罪犯若能自觉地接受教育, 就能不断唤醒、激发其主观能动性, 消除改造障碍, 以良好的心态自觉改造。 (3) 加大监狱文化熏陶。利用广播、小报、电视、墙报等宣传媒体, 常抓不懈地为罪犯宣传心理健康与教育改造的基本知识, 增强罪犯的心理健康知识, 增强心理调节能力。 (4) 加强推行心理矫治手段, 加速罪犯的自我调适能力, 遏制和防止人格障碍的发展。帮助罪犯掌握心理保健、心理咨询等自助或他助的方法, 启发罪犯以心理健康标准为改造的参照物, 认识自身不良心因产生的原因、行为和危害, 自我调整心理状态, 消除心理障碍, 增强适应监狱环境的能力, 增强改造的自信心。还可以运用矫治与罪犯配合参与的方法, 直接指出罪犯人格障碍问题。

2、建立与监狱文化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机制

应用心理学对环境的研究表明, 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培养积极向上的情绪和营造融洽的人际氛围。健康丰富的监狱文化环境, 对缓解烦恼、调节情绪、陶冶身心至关重要, 尤其对减轻和化解罪犯人格障碍中的消沉、抵触、防戒等负性心理行之有效。监狱应加大加强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 将其作为罪犯改造的必修课。同时, 警察可以与罪犯互动, 通过专题讲座、现身说法、知识竞赛、座谈会、演讲会、自编自演改造文艺节目、建立文化超市、成立兴趣小组等多样的形式, 集知识性、趣味性和思想性于一体, 寓教于乐, 陶冶罪犯情操, 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另外, 应注重监狱环境的绿化、美化、亮化工程, 让罪犯在激励中进取, 在希望中改造。

3、建立罪犯再社会化预警机制

所谓再社会化就是指罪犯个体原来的思想、生活方式以及行为模式与社会环境的要求不协调, 甚至发生了冲突, 必须断然改变, 而形成对他本人来说是全新的思想、生活方式以及行为模式。这个过程是一个罪犯与改造环境的长期互动过程, 是罪犯通过有意 (接受教育) 、无意 (潜移默化) 的社会学习, 了解角色行为的社会期待和行为规范, 并"内化"为自身行为, 从而使个体行为与社会规范取得一致的过程, 而不是单纯接受外界环境因素, 接受灌输。可见, 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 实际上是通过教育来完成的。实行对罪犯人格障碍的教育, 就应该建立再社会化预警机制, 即要设法激发罪犯接受矫治处理的欲念及对监狱警察的信赖, 排除罪犯的焦虑和敌对心理;防止偏重于监狱教化的说教, 培养罪犯社会道德, 注重对罪犯人格障碍或心理问题的治疗;训练和培养罪犯谋生的技能, 帮助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综上所述, 狱治文明就是政治文明, 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是监狱人文化管理、个性化教育行刑理念的具体体现。只要我们认识罪犯, 分析罪犯, 矫治罪犯, 就能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就能将罪犯改造成为既有健康体格又有健康人格的守法公民。

参考文献

[1]何为民:《试论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及其操作体系》, 载《中国监狱学刊》1997年第1期;

[2]徐春光:《监狱心理卫生教育模式初探》, 载《中国监狱学刊》2001年第6期;

[3]刘邦惠:《罪犯心理矫治在创建现代文明监狱中的地位和作用》, 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

[4]李巧芬等:《轻微刑事罪犯的心理状况调查》,

[5]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sw/200410/20041022194955.htm;

[6]杨波:《人格与成瘾》新华出版社, 2005年版;

论犯罪的心理功能 第4篇

关键词:犯罪;主体适应性;自觉意识心理;潜意识心理;心理功能

心理学理论必须服务于社会实践,这既是心理学的目的,也是检验其理论成熟与否的标准。但是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必须是建立在科学的、成熟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没有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而没有科学理论指导下的实践同样是盲目、低效的实践。因此,在当前强调心理学理论服务于社会实践的思潮下,我们还必须保持一个清醒的认识,即必须将心理学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双行并重,不可偏废。令人遗憾的是,在心理学理论研究相对停滞徘徊的形势下,心理学的应用性研究已呈压倒性优势。笔者认为,这种一条腿走路的现象已成为心理学理论与实践先天发育不足和后天发展缺乏后劲的重要原因和障碍。

这一倾向也深深影响着我国当前犯罪心理学界,特别是我国犯罪心理学起步晚、发展慢、基础薄弱,因而当前这一急功近利的倾向使得犯罪心理学重心过早和过于向实践应用偏离,其所造成的危害和负效应就更为严重。主要表现为:绝大多数研究至今仍停留在现象的描述、经验总结、问卷调查、个案分析等低层次的研究水平上,许多世俗的、未经科学验证的观点和看法仍被想当然地看作是理论信条而通行于犯罪心理学界。由于本文专题所限,现仅简要列举与本文有关的几个较为流行的观点如下:

(1)犯罪心理与行为无论是在伦理学还是心理学意义上,都是一种区别于正常人的、异质性的心理与行为。

(2)犯罪心理学就是通过其学科本身的特殊理论范例和模式来解释犯罪的。一般来说,它只专门适用于解释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

(3)一般来说,犯罪人之所以违法犯罪,其心理学动因不外乎是犯罪人的犯罪愿望及所希望实现的犯罪目标和结果。

(4)既然犯罪是一种主体自觉意识性行为,因而犯罪人总是最愿意选择违法犯罪的方式和手段以实现犯罪目的。

(5)犯罪心理支配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反馈作用通常只能强化犯罪的心理强度而已。

笔者认为上述的诸如此类似是而非的观点已到了不得不予以全面纠正的时候了。它割裂了犯罪的心理与犯罪行为之间能动的、有机的双向联系,割裂了一般人心理与犯罪人心理之间的联系和转化通道,并导致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出现简单化和神秘化两种极端倾向,最终也制约了犯罪心理学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针对上述通行的理论和观点,笔者反其道而行之:

(1)犯罪心理和行为是一种合理的、正常的心理与行为。笔者这里所说的“合理”和“正常”,并不是伦理学上的,而是纯心理学意义上的。也就是说,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与一般人的心理和行为,究其心理实质,都是人对客观现实的能动反映,都是个体为解决主客体相互矛盾而实施的、与客观现实相对应、相一致的条件反射和反应系统。它既完全符合心理学的一般原理和规律,也与一般人的心理与行为相互对应,相互一致。我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认定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常性的。

(2)犯罪心理学并不存在所谓犯罪心理所特有的理论范型。任何解释犯罪心理的理论同时也能够解释正常人的心理,并且应该能够有效解释从正常人心理向犯罪心理转化的过程和规律。否认了这一点,就将陷入犯罪心理预成说和犯罪宿命论。

(3)潜意识心理推力,是发动犯罪行为重要的动因和力量。犯罪行为的产生,不仅需要犯罪人自觉而又强烈的犯罪的目标和结果所产生的拉力的作用,还需要犯罪心理的某种内部推力的作用。任何犯罪行为的发动都应当是这两种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否则,仅仅凭借某种单一心理能量以期发动行为,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也将是十分困难的。令人遗憾的是,在实际的理论和实践应用上,人们大都只看到了前者,即作为自觉意识心理水平的拉力作用,而忽视了作为潜意识心理水平的推力的作用。本文就是针对这一理论研究偏向的反思和反动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4)犯罪行为是最具主体性的行为。或者与其说犯罪人总是愿意选择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以实现犯罪目标和愿望,不如说犯罪人总是不得不选择违法犯罪的方式以实现其目的和愿望。因为,犯罪首先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犯罪作为一种实现主体目标和愿望的手段,其本身并不在乎善恶是非判断,而只是关注于手段对实现目标是否符合简捷性和便利性等主体性要求。

(5)必须重新认识犯罪行为对犯罪心理的作用,犯罪行为对犯罪心理具有的主体适应性功能。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不仅仅只是支配和被支配关系。犯罪行为对犯罪心理的作用也不仅仅只是表现为对犯罪心理强度的反馈作用上。犯罪行为对犯罪心理的作用还有一个至今仍被人们所忽视的功能,即犯罪行为对主体心理的适应性功能。

所谓犯罪行为的主体心理适应性功能,笔者将之定义为:犯罪,作为一种个体行为,是犯罪主体为缓解其内部压力和紧张状态所采取的一种积极能动的外部反应。犯罪行为通过这一心理功能对犯罪心理的发展起重要的调节作用。

任何有目的的行為,都是主体为解决面临的环境和任务而采取的自觉性行为。因此,任何有意识的行为都不是凭空产生的。从其发生学上看,必然有一能够启动行为发生的最小能量或阈值。而这一启动能量反应在心理学上,就是主体内部的压力和张力。否则,主体行为的发生将是不可思议的,而行为(一切行为)则是主体为了消除内部心理张力和压力而采取的一种外化了的反应方式。奇怪的是,人们一般都只注意到了行为对人的自觉意识心理的作用,似乎很少有人认识到行为的这一潜意识心理功能,更不要说对这一功能给予起码的重视了。对这一似乎是很简单的现象视而不见,这始终使笔者感到困惑不解。要知道,如果行为不是有满足心理的潜意识功能的话,仅从理论上讲,心理对行为的启动和发作也将是困难的和不可能的。

同理,犯罪作为主体的自觉意识性行为,也必然导源于犯罪人的内部压力和紧张状态。与一般人的心理和行为一样,犯罪行为只不过是犯罪人采取了违法犯罪的方式以消除其内部压力而已,从這一点来看,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同一般人的心理和行为在心理实质上都是相同的,具有同功同质性。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坚信,导致个体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就是指犯罪人的动机与愿望。因此,要消除和矫正犯罪心理,就是要消除这一犯罪欲望和动机。这一观点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它没有认识到:首先,犯罪心理总是通过自觉意识心理和潜意识心理的双重作用来决定犯罪行为的;其次,犯罪行为也总是以意识的和潜意识的二重方式反作用于犯罪心理活动的。

从犯罪心理的形式过程看,至少应包括以下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即主体需要的潜意识化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由于主体某种需要的缺乏所导致的主体内部潜意识性的紧张感和压力。但由于主体对这种压力尚未达到自觉意识水平,因而只表现为紧张、不安、急躁、焦虑等心理状态。这种潜意识的紧张和压力本身并不具有行为的质的规定性和方向性,而只是一种充满能量并积极寻求宣泄通道的积极性状态,因而可以说是中性的。正因为如此,严格地说,我们尚不能将这一阶段称之为犯罪心理。但对犯罪案例及犯罪行为的回溯式研究最终还是要归结到这一深层心理活动阶段上来。因此犯罪人的潜意识压力和张力既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基础,也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基点和出发点。

随着主体潜意识压力和张力的逐渐增强,主体寻求缓解和消除这种潜在的压力的欲望和要求也愈趋强烈,最终必然导致主体的实践性活动与客观现实发生具体而明确的接触和联系,从而使主体的需要由无意识化向对象化转化。这样,犯罪心理的演化就进入到第二阶段:需要的对象化阶段。犯罪主体这时不但能明确地意识到自己的需要和愿望,而且还把这一愿望与具体客观对象、条件、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联系起来,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动机的确立。必须特别提出的是,无论是在第一阶段还是在第二阶段,主体的潜意识张力和压力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并作为犯罪行为的重要动力,持续在犯罪行为的始终。

因此,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彻底消除和矫治犯罪心理,就不能不考虑犯罪的心理形成的更深层的心理活动。从这一点来看,对违法犯罪人实行严厉打击的措施决不是万能的。其效能只能达到犯罪心理形成的第二阶段,即犯罪的自觉意识阶段。它只能暂时压抑和消退犯罪人的具体犯罪目标和愿望,并不能触及和消除犯罪人的深层心理活动,不但达不到釜底抽薪的效果,还有可能加剧主体的内心的焦虑、压抑和紧张状态,从而诱发其它类型的越轨行为和变异行为,如自杀、激情犯罪、暴力犯罪、心理异常现象的增加。

由此看来,犯罪作为一种缓解个体心理压力的反应,并不是主体的唯一选择。一般来说,能够满足主体心理功能的行为变式是多种多样的,人们通常总是权衡利弊后而选择那些最佳的行为和方式。问题是,为什么在众多可供选择的行为变式中,犯罪人偏偏选择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呢?在收集和分析了大量司法案例之后,笔者逐渐产生了这样一个想法:犯罪作为个体缓解内部压力的反应,是一种主体不得不为之的行为。或者说,犯罪人之所以选择了犯罪,是因为犯罪是一种最具主体性的行为。首先,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处于某种压力状态的个体同时具有合法的和非法的两种行为方式可供选择的话,且这些方式都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和目的时,人们通常会怎样选择呢?笔者认为人们通常会选择合法的方式。既使是主观恶性较深的人,在选择方法、行为手段时也不是刻意追求恶的效果的。因为任何犯罪行为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实现目标的手段,而且由于犯罪人在犯罪前大都能意识到行为的非法性和可能得到的严厉惩罚,因此常常会造成新的,有时是更强烈的紧张和压力。这一点既使是最邪恶的犯罪人在犯罪前和犯罪后有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缓解心理压力和张力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并不是一种最佳的行为,更不是主体选择的唯一行为变式。那么,为什么犯罪人最终仍选择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犯罪行为是最符合主体性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是与犯罪主体的个性特点(能力、气质、性格等)、所拥有的条件及所处的具体环境最相适应的行为。因而,相对于犯罪主体而言,也是最经济、最直接、最简捷、最便利地解决主体所面临的困难和压力的行为。因此才使得犯罪人在众多可供选择的行为变式中最终不得不选择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实现了犯罪的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所以,在某种意义上,犯罪可以说是犯罪主体由于缺乏有效的、可供选择的、符合社会法律规范的行为变式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性行为。

关于犯罪的心理功能到这里已说得够多了,现在该谈谈理论的实践意义了。既然犯罪行为产生的深层心理根源乃是犯罪人的内在潜意识紧张和压力,那么我们就完全有可能通过改变犯罪人的内部心理压力而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样,我们就可把“如何预防和控制犯罪”转化为一个相对简单明了的、可供心理学技术操作的课题上来,即“如何控制主体的内部张力和压力”这一实践命题上来。从犯罪的潜意识功能来看,预防和控制犯罪至少应包括以下五个可操作层次:

第一个层次,主体环境控制层次。

它是通过对可能引发主体的内部压力的客观线索的控制以预防和避免主体内部压力发生的一种操作方法。任何心理活动的产生都是人对周围客观现实的反映。同理,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深层心理——主体内在的压力和张力也必然是主体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对外部现实环境的产物和反映。因而,从理论上讲,要从根本上控制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就必须对可能引发主体内部压力的一切客观线索做到全面控制。但要达到这一层面的操作要求几乎是不可能。这一方面是由于能够发生和加强主体内部压力的客观线索具有无限多样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还由于主体对这些客观线索的反映具有极大的个体差异性。因此,期望通过对客观环境的控制以达到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有效控制是不可能的,在犯罪预防实践中也常给人以防不胜防的感觉。因此,它必须与第二个操作层次联系起来。

第二个层次,主体伦理控制层次。

它是通过对可能引发主体的内部压力的主观线索的控制以预防和避免主体内部压力的一种操作方法。其主要措施就是采取多种有效的方法加强主体的伦理道德观念,以增强人们在面临可能引发心理矛盾冲突与压力的环境下的心理抵抗力和忍耐力。心理学表明:人的伦理道德思想和意识在转化为主体的人格结构之后,能够以潜意识的方式作用于人的心理活动中,从而对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伦理控制是避免和缓解个体内部压力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并已被证明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卓有成效的措施和方法。

第三个操作层次:主体心理控制。

与前两个层次不同的是,前两个层次主要是预防和避免主体内部压力的产生,而心理控制则是在主体压力已经产生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心理学控制技术与方法。它主要是通过心理技术和方法以疏导和缓解主体内部压力和紧张状态,从而最终改变异性反应。犯罪的心理功能表明,既然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心理与动力源于主体内部的紧张和压力,那么缓解这种压力和紧张感就能够直接避免和防止犯罪的发生。大多数违法犯罪案例都表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都有明显的甚至是激烈的思想斗争和矛盾冲突。其内部压力与紧张状态的强度和方向此时往往处于极为敏感的状态,往往一句话甚至一个细微的动作暗示就能影响(增强或减弱)主体内部压力状态,从而使主体打破这一力量均衡状态而采取相应的行为(犯罪或放弃犯罪)。因此,对处于这一心理激活状态的个体而言,这时的心理控制技术与方法往往能起到化腐朽为神奇的教育效果,通过考察每一个司法个案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犯罪事件的发生都有具有偶然性和非不可避免性。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如何发挥和实施心理控制技术与方法,这是犯罪心理学急需解决的理论与实践课题。但也必须指出,心理控制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只是治标的、权宜性的功能性技术,而不是一种治本的方法。因为它只能暂时消退和改变主体的内部压力状态,而不能改变压力源和防止压力的重新发生。因此,它并不能单独发生作用,而必须与其它方面,特别是与伦理控制层次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第四个操作层面,即主体的行为控制。

犯罪的心理功能表明,既然犯罪并不是犯罪主体解决其内部压力最愿采取的行为和最佳行为,更不是主体的唯一选择行为,那么预防和控制犯罪,就可以通过提供给主体以多种可供选择的、能够缓解主体内部压力的变通性、替代性、补偿性行为变式而得以实现。事实上,违法犯罪者与一般人的区别并不仅仅在于两者的欲望和目标方面的区别,而常常是由于两者在实现目标和欲望过程中所拥有的能力和手段方面的差异。因为通过考察犯罪案例就不难发现,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环境和线索并不是犯罪人特有的。事实上,任何可导致犯罪发生的线索都有可能被一般人所遇到,只不过这一线索并没有因此而导致一般人内部压力和冲突,或者既使造成了主体心理失衡状态的发生,但一般人完全有能力和条件采取多种合法的方式和手段以消除和缓解其内部压力而已。因此,我们常说的“好人之所以是好人,是因为他没有作恶的机会”,不如修正为“好人之所以是好人,是因为他没有作恶的必要”更恰当些。本文的行为控制技术为犯罪心理和行为的预防、矫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角度和思路。

第五个层面,主体的人格控制。

这一层次是我们预防和控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最根本的措施,在内容上它实际是上述四个层次的综合。上述的每一个层面的控制中都包含有人格控制的内容,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和作用到主体的人格中去,最终导致人格发生相应的变化。由于人格控制在上述诸控制层面中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稳定性、决定性的特征,因而它也是我们预防和矫治犯罪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和所要追求的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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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犯罪的心理成因及防范措施 第5篇

11法学李延禄1101540158

摘要:近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渎职犯罪比较突出,不仅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而且还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13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其中一半以上的都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

关键词:渎职职权原因防范

渎职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的1997年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渎职罪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了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加大了对渎职罪惩治的力度,这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渎职犯罪的心理成因

1.高人一等的特权心理。中国历史上流行的官本位意识,至今仍在一部分领导中大有市场。他们以官为重、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一旦当了官、有了权,就自以为是、高人一等、目空一切。在他们心里和眼里,少了责任、约束和顾忌,多了权力、“尊严”和地位。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文过饰非,好大喜功,老虎的屁股摸不得,听不进不同意见,更不能忍受任何监督与制约,以个人好恶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决策的依据,这就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

2.“为公不犯罪”的糊涂心理。至今仍有不少人认为:只要不是为个人牟取私利,不揣进自己的腰包,即使不对,再错也不会错得太远,更不会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在“钱不进个人腰包不犯罪”、“为公不犯罪”等心理驱使下,他们即使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责要求和有关法规,但却为了小团体利益、地方利益,甚至劳民伤财的所谓“政绩”、“发展”而胆大妄为,违法操作,盲目拍板。一旦造成严重损失,就美其名曰以“好心办坏事”、“失误在所难免”、“交学费”等为其开脱责任。

3.轻信自负的侥幸心理。一些人认为自己见多识广,经验丰富,处事能力强,经历过“大风大浪”,从来不会也不可能“翻船”。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过于自信,盲目拍板,不认真调查研究,不尊重科学知识,不遵守程序法规,听不进不同意见,最终造成重大损失。

4.贪图享受的虚荣心理。一些实权人物爱慕虚荣、炫耀权力、贪图享受,公家的钱“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挥霍公款再多也毫不心疼,滥用职权违反有关法规慷慨地操大款、比阔气,给国家和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5.得过且过的麻木心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领导,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作风涣散,该审查的不审查,该把关的不把关,埋下严重问题的隐患;问题出现后,又掉以轻心,麻木不仁,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致使造成严重后果。

6.现行体制下的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展开了对城乡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改革为我们的党和社会增加了活力,但在这种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两种体制在发挥有效作用的同时,其缺陷也叠加在一起,使得有的人钻管理的漏洞,抓住时机,混水摸鱼。而在经济生活中,由于政企分开无法解除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权力与经济互相转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的存在,如果缺乏必要的监控机制,一些不正之风便成为渎职犯罪的温床,在这中情况下,政府批文、领导的签字等都有可能成为商品。因此,某些公职人员便可以利用手中的职权与有为了获得批件、批文的人进行权钱交易。在这里,权和钱发生了共振的效应,从客观上为渎职犯罪提供了可能。

二、渎职犯罪的防范措施

1.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强化对权力的制约,而对权力制约的最好方法就是将权力分解。权力的集中能够保证较高的工作效率,虽然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渎职犯罪不容易发生、得逞,但是由于权力较为分散,可能会使工作效率有所下降,同时权力分解之后,被分解的权力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潜在因素,某些权力由多个人或部门享有、行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一旦发生渎职犯罪则极有可能牵涉面比较宽,综合危害加大,预防渎职犯罪是要从根本上去消除渎职犯罪,更主要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代化建设要求高效率。因此,在分解权力的时候,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做到制度和发展的同步,减少或避免因权力分解而带来的在工作中降低效率的情况。

2.打防结合,以案释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打击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打击是治标,预防是治本,只有打防并举,才能标本兼治。通过查办和打击渎职犯罪,既起到威慑和警示的效果,又可以从中分析原因、查找问题,为预防提供思路。一是每查办一起渎职犯罪案件,就要剖析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主客观问题,并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二是以案例为反面教材,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法律意识、职责意识,彻底矫正在看待渎职问题上的不正确心理和认识,在思想上筑起自觉预防渎职犯罪的防线。三是增强打击渎职犯罪的力度。只有严惩犯罪,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律尊严,有力地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论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因素 第6篇

内容摘要: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思考。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自身心理发展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因素中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因素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作用比较突出。有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行为,需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社会因素,同时应加强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方面的工作。本文从社会因素方面讨论了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原因,并就如何从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构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体系,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关键字:青少年;犯罪心理;社会因素;犯罪预防

青少年是指处于由儿童向成年过渡的特定阶段14至25岁的主体。他们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由于目前多方面社会因素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突出,已被国际社会列为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的“世界三大公害”之一。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其自身心理发展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如果了解青少年的心理发展并分析产生犯罪心理的社会因素,青少年犯罪是可以预防的。社会因素作为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诱因,值得探讨。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要社会因素

奥地利犯罪心理学家杜立奥说过:“人的社会性缺陷是人产生犯罪心理的根源。”通过分析目前青少年犯罪情况,可以发现导致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因素诱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因素的影响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使人形成健康的心理,反之,不良的家庭环境对孩子健康心理的形成起着显著的消极作用,导致其人格缺陷和行为偏差。根据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一些背景材料分析,青少年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本身的性格特点,与他们的家庭有很大的关系。

1、亲子关系的影响

培根、蔡尔德和巴里进行了一项交叉文化调查,这次调查发现:在父子之间很少接触的社会中,少年盗窃发生率最高。父母与子女之间缺乏沟通,亲密程度低,使儿童缺乏安全感、信任感,易产生逆反心理,更易接受来自社会的不良影响。

2、家庭结构的影响

家庭结构是家庭成员的组合及亲密程度。不同的家庭结构会在各项家庭职能的发挥上 有所差异。一个理想的家庭应该是父母健在,并且能对子女负起养育责任的家庭。根据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家庭有缺陷的青少年的犯罪率高于完整家庭。(1)父母故亡

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使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受到沉重打击,失去父母的慈爱和教育,这样的孩子往往内心痛苦,精神忧郁,形成孤僻、冷漠的个性,会漂向社会,走上邪路。(2)父母病残

父母一方或双方伤、病、残,生活不能自理,往往失去管教能力,不能很好的尽到对子女的教育责任,使孩子得不到应有的约束,容易犯罪。(3)父母离婚 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造成的双亲不全比因自然死亡而造成的双亲不全,对子女的消极影响更大。父母离异使孩子的心理、人格、行为习惯受到极大的影响,孩子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无法感受到家庭的温暖,认为被父母一方抛弃,易形成冷漠、嫉妒和猜疑的心理特征,对家产生一种厌恶心理,转而投向社会,受到不良人员的引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家庭教育方式的影响

家庭是青少年接受教育的第一课堂,父母教育方式不当,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不良的影 响。不当的教育方式包括简单粗暴和极度溺爱。(1)暴力型家庭

这类家庭中父母教育方式粗暴,对子女要求过严,一旦做错事便打骂体罚,拳脚相加,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缺乏安全感,造成子女与父母在情感上、思想上的对立,产生逆反心理并有伴有暴力倾向。同时子女在受到打骂时,内心并未屈服,因为年幼无力反抗,只是表面服从,易形成表里不一,表面顺从,内心残忍的双重性格。这些都可能成为激发犯罪行为的潜在心理因素。(2)溺爱型家庭

有的父母对孩子过分溺爱,想尽办法满足他们的一切要求,纵容他们的不良行为,使子女养成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不良习惯,形成贪婪懒惰,好逸恶劳的性格,缺乏同情心和是非观念。这种环境下长大的孩子,进入社会后,不懂得如何与他人友好相处,挫折耐受力低,因难以适应社会而导致犯罪。

4、家庭经济收入的影响

经济上贫寒或过于富裕的家庭大都有经济利益矛盾冲突。家庭物质条件不好的家庭,父母只顾赚钱,缺乏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这类家庭的青少年易被高消费所吸引,因经济上无法得到满足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家庭物质条件好的家庭,父母对子女倾向于放任,使其物质欲得到满足,占有欲极大膨胀,一旦欲望得不到满足,便使用过激手段,走向违法犯罪。

5、父母不良品质的影响

根据班杜拉的“观察学习”理论,父母的不良行为,如自私自利、酗酒、吸毒、赌博等都会在生活中或多或少地被子女通过观察、模仿学习到,使孩子形成不良行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双亲,更易于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

(二)学校因素的影响

学校是实施教育的场所,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对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健康心理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很多学校在教育方面仍存在一些误区:

1、教育内容失衡

有些学校以应试教育为主,以成绩的好坏评价学生,过度重视升学率,忽视法制教育和 心理健康教育,教育目的具有片面性,重智育轻德育,使学生道德观念淡薄,法制意识薄弱,缺乏是非观。个别教师对成绩不好的“差生”更是另眼相待,不管不问,这些学生因学校追求升学率而被过早的推向社会。这些辍学生一旦闲散在家,由于他们对社会阴暗面毫无准备和抵抗能力,加之在学习失败中产生的自卑心理和情绪障碍,极易走上歧途。

2、管理制度不合理

一些学校设立了严苛的规章制度,对有缺点的学生采取体罚或退学的教育方式,容易加重学生的自卑感,产生报复心理。一些学校管理过于松散,对学生逃学、打架等不良行为无有力措施加以制止,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校纪不严,不良风气盛行,造成学校秩序混乱,学生因逃课、辍学流向社会,成为社会不良人员。

3、教师队伍素质下降,缺少良好的职业道德

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青少年的成长总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有些教师歧视、侮辱“双差生”,极大地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使学生不自觉地认为“自己不行”,从而自暴自弃。有些教师教学方法陈旧,教育态度简单粗暴,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从而弃学、辍学。

4、与家长缺乏沟通

有些学校怠于与家长沟通孩子成长情况,使双方都无法及时掌握孩子心理、情绪变化情况,不能及时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

(三)居住环境的影响

居住环境对青少年心里健康的发展有深刻的影响,“孟母三迁”的故事说明了这一点。通过调查发现,许多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居住环境中的不良因素有很大的关系。居住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居住环境中不良事物和现象的影响

在一些城市和农村存在着相当多的不良现象,为青少年提供了消极的榜样,如邻里之间因为一点私利而吵架斗殴、偷盗不断、赌博成风。在这种风气恶劣的居住环境中生活,会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2、居住环境中不良人员的影响

在一些城市的居住小区和乡村,存在着一些对社会有危险性的不良人员,他们或为私利预谋犯罪,或存在未改造彻底的犯罪意识。这些人利用居住近、接触方便等条件,有意无意向周围的青少年传播犯罪思想,或引诱教唆法律意识淡薄、自制力不强的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工作环境的影响

工作环境是人们接触较多的社会环境,工作环境中的不良因素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刚刚走出学校的青少年有了独立的经济来源,缺少外部约束,个人行动更为自由,如果工作场所风气不正,由于思想单纯,刚刚进入社会的青少年容易迷失方向,出现犯罪行为。

(五)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1、市场经济的影响

我国处于市场经济时期,竞争不断加剧,贫富差距拉大,失业率增加,大学生毕业等于失业,忍受着待业的煎熬,在内心和社会之间造成紧张的压力,使他们产生悲观失望、自卑等不健康心理,容易犯罪。同时经济的开放使一些青少年看到“不需要多少知识”做个体户、商贩能发大财,就产生“不读书照样赚大钱”的想法,从此不求进取,求知欲下降,贪吃爱玩,游荡社会,逐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社会文化的影响

(1)大众传媒中不良内容的影响

当今社会大众传媒发达,但一些庸俗、不健康的内容充斥其中,青少年认知分辨能力尚未成熟,自制力弱,极易受到不良内容的侵蚀。同时青少年好奇心强,不少青少年模仿传媒中的暴力行为,以身试法。这些不良内容为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互联网的影响

网络因其极大地信息量及方便快捷的操作,正在快速普及。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中,青少年占了很大的比例。网络中充斥的色情和暴力的内容也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人身攻击、格斗为主要内容的网络游戏使青少年淡化了虚拟与现实的差异,引起青少年道德失范、行为越轨。由于青少年好奇心强,自制力弱,容易被网络吸引,沉溺其中难以自拔。成瘾的青少年一旦上网欲不能得到满足,极可能采用非法手段达到上网的目的。(3)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在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不良风气。一些人过着花天酒地的日子,这些高消费对青少年极具诱惑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贪污腐败等社会丑恶现象正在侵蚀着青少年,使一些意志薄弱的青少年放弃原有的崇高理想和信念而变得只追求物质、唯利是图、讲吃比穿,以非法手段捞取钱财。

3、法制疏漏的影响

任何国家立法和司法工作都存在一些疏漏,这些疏漏会成为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因素。如劳改场所对罪犯教育不够,重劳动轻改造,使一些罪犯思想深处的犯罪意识并未得到彻底的改造,在社会中传播犯罪思想,影响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发展。同时新的犯罪手段和方法的出现,但由于打击控制犯罪的手段、装备、人员等落后于形势的要求,对侦破犯罪产生不良影响,使个别青少年抱有侥幸和冒险心理,增强了犯罪倾向。

二、在防止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应做的工作

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有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入手,应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当青少年表现出不良的言行如逃课、大吃大喝、进出娱乐场所等,家长、教师应予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人格、心理、行为习惯并未成熟,如果加以有效地引导,可以从根本上预防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一)加强家庭的教育作用

1、提高家长的素质

家长作为子女的第一任老师,自身的言行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家长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身作则,以自身的优良品质成为孩子学习的榜样,引导教育子女从小养成吃苦耐劳、助人为乐、正直善良等优良品质。同时要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系统地向家长介绍家庭教育、青少年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使其用正确的方法更全面的教育孩子。

2、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家长应与子女多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子女心理、情绪变化。培养子女健康的情绪。家庭成员应互帮互助,彼此尊重,彼此关爱,营造融洽又充满朝气的家庭环境。

3、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家庭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家长要先教子女做人后成才,重视子女学习成绩的同时,关心子女的心理健康情况和思想道德品质,以科学的方法教育子女,既不武断暴力,也不溺爱纵容,让子女在家长的教育中感受到爱和温暖。

(二)发挥学校的教育作用

学校是青少年活动的重要场所,是青少年从家庭走向社会的中间环节。学校的教育管理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学校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要阵地。

1、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学校要把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放到与智力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同时使其懂法、守法,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预防功能,使青少年不敢以身试法。

2、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

学校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学生自我认知能力,使其能够自我调节、自我约束,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和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建立心理咨询室,由专业人员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解答,运用疏导、鼓励、指导等方法予以帮助,促进学生人格、情感发展。

3、采用科学的教育方法

所有教师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责任心,对后进生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对其进行帮助,不随意处分、开除。要创造条件将学校教育向外延伸,补充社会知识教育的不足,引导学生正确对待复杂的社会现象,抵制各种不良倾向,同时丰富课余生活,娱乐身心,陶冶情操。

4、加强学校管理

学校要整顿校风校纪,明确规定应当遵守什么、提倡什么、严禁什么、反对什么。切实解决有些学校校风不正,学生纪律松散等现象,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同时要巩固在学率,减少辍学生。

5、与家庭教育密切配合

家庭和学校是教育青少年的两个主要阵地,互相密切配合,一方面可以使家庭教育得到指导,另一方面也可以延伸学校的教育手段。教师应经常联系学生家长,交流教育经验,听取意见,家长也应主动研究孩子教育问题,亲自参加或辅导学生的课外活动。

(三)完善社会的调控功能

1、净化社会风气

加强社会环境治理力度,限制大众传媒中不健康内容的出现,消除青少年模仿犯罪行为的根源,宣传先进人物事迹,为青少年树立优秀榜样,宣传良知,弘扬正气,为青少年心理健康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大投入,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

目前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还很缺乏,政府有责任为青少年创造更多健康的活动场所,丰富青少年的课余生活。同时对已有的场所应加强管理,使其更好地服务于青少年。

3、加强社会控制

加强社会控制包括加强公共场所和社会方面的治安控制,加强治安巡逻,加强技术性防范措施等。通过加强社会控制,减少犯罪机遇,消除犯罪的冒险和侥幸心理,预防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

4、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通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人生理想、道德情操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丰富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为青少年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5、加强社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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