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论文

2024-07-04

中国法制史论文(精选8篇)

中国法制史论文 第1篇

(20121716王梦影)

中国古代法制“礼法结合”的评议

“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律史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传统的中国社会可是说是一个礼教下的社会,传统的中国法是一种礼教中的法。在中国法律制度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礼与法由分离到对立,进而融合。其二者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文明。

礼治和法治皆人类社会整合之手段。礼,渊源于原始社会之习俗习惯,其以“人性善”为出发点,主张以张扬人的社会属性以巩固和稳定社会秩序。而在“礼”变得羸顿乏力时,法便取而代之成为统治阶级手中另一工具。与礼反是,法自“人性恶”出发,倡以“利”诱民,以“刑”治民。当然,前述“取而代之”非绝对性,事实上礼不仅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之外在特征,且成为其内在精神气质。“中国古代法渗透着礼的精神。”礼法结合体现了法与道德之交融,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之统一,强制性制裁与精神感召之互补,因成中国伦理化法律之最主要传统和特征。

礼与法何时开始结合?礼法结合的进程又如何的?总的来说可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春秋战国时期,为礼法融合的萌芽期。

第二,秦汉时期,是立法融合确立方向和奠定基础的时期。鉴于秦朝专任刑罚而覆灭的历史教训,汉初一些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就宣扬“先王仁义之道”的儒家思想来维持统治,主张制订法律,实施强力镇压,又须提倡德治礼乐。西汉中期“独尊儒术”是礼法融合真正意义上的初始。

第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律”,许多法律都陆续创订了一些礼法结合的制度,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第四,隋唐时期,完成和圆熟时期,“一准乎礼”使得礼法结合达到顶峰。

第五,宋元明清时期,是礼法融合模式的重构时期。第六,近代以来,位立法融合的崩解与当代超越时期。那么何为礼法结合呢?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寓教于刑——“纳民于正轨”、“以德施政,善待民众,先富后教,先惠后使,先教后杀 ”、“不教而杀为之虐”。

二.礼刑并用——自汉武帝起董仲舒为代表的阴阳五行学说成为官方哲学,以此论证“三纲”,作为国家立法原则。把阴阳四时所代表的节气与刑罚的执行相结合,司法推行《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成为一项法制原则流行后世。

三.政刑一体——西周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制礼完成。随着”礼崩乐坏“,以专制和集权为标志的国家机器的运转越来越依靠刑杀威吓。于是,立政与立刑成为各个王朝在建国之初的必然之举。

若要更全面的了解礼法结合,就必须要知道礼法结合在立法上的表现。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看:

一.保护“君为臣纲” 的法律

例如唐律中的“十恶”,一曰谋反,二日谋大逆。所谓谋反,注“谓谋危社很”。

二.保护“父为子纲” 的法律

《大戴礼记• 本命篇》曰“天无二日,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治之也。” 孝经》云“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唐律• 名例• 十恶》注《疏议》解释说“善事父母日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三.保护“夫为妻纲”的法律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君权、父权、夫权是一脉相承的。而父权是君权的延续,夫权则是父权的引伸。按照封建礼教,作妻子的必须敬顺丈夫,要作到“直者不能争,曲者不能讼”(《女诫》),只能做丈夫的忠顺奴仆。从男尊女卑的封建原则出发,丈夫有随意打骂、奴役、甚至转卖妻子的权利,而妻子只有忍受一切义务。如果妻子背离了丈夫,无论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能允许的。《仪礼》曰“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犹日不二天也。”男人尽可以有三妻四妾,女人对丈夫则必须专心正色,从一而终,要作到“耳无途听,目无邪视,出无冶容”(《女诫》)。夫妻在家庭中完全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妻子必须在丈夫的绝对统治之下。这种“夫为妻纲”的封建理论,由于汉儒的鼓吹在汉代就已经系统化了,到了隋唐时期则发展成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了保护夫权的统治,唐律把妻谋杀夫、殴告夫、闻夫丧匿不举哀等行为列入十恶大罪予以严惩。这些立法也都是以封建礼教为其指导原则的。

纲常礼教与封建法律的结合实现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对后世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可以从六个方面看:

一、教化与吏治

儒学成为汉代的统治思想以后,统治阶级认识到“教,政之本也。”政府日益倚重礼乐教化之力,不仅在中央设太学等教育机构,在各郡国也建立了郡国学,儒学化的地方官积极在各地修庠序,推行“礼乐教化”。教化和吏治思想对于文化的普及传播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恤刑原则

恤刑原则源于儒家思想,与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一脉相承,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使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西汉景帝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颂系之。西汉宣帝,诸年八十以上,皆勿坐。东汉男子八十以上,皆不得系。”这段文字体现了汉朝在刑罚适用方面的恤刑原则。宽缓,从而在刑罚适用上体现儒家的矜老恤幼思想,以维护封建伦理道德。

三、特权保障

礼的基本精神在”尊卑、贵贱、等级。“ 这种等级差别性质与封建法律的特权法性质是完全一致的。汉代确立了儒家化的刑法适用原则,汉律将奴隶制时代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正律化,逐步形成了”上请”的封建刑事法律原则,上承周礼八辟之法保障奴隶主贵族等级特权的法则,下启魏晋隋唐议中“请、减、赎、官当”、等封建特权制度,构成了一套系统严密的特权保障系统。

四、专制集权

专制集权的统治,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乏限权思想。皇权至上,一人独占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各级官僚是对上级官僚负责,不是依法行事。官民关系是命令与服从的被动模式。政治权力决定一切的现实,造就民众对权力的超常膜拜,形成权力至上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权力至上与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有限权力观念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是某些时候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

五、亲亲得相首匿

该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汉朝统治者根据这一儒家经典大义得出:家庭成员相互隐瞒犯罪有助于封建家庭的稳定,从而确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在刑罚适用上采取伸礼屈法的态度。

六、天人合一

自然和谐与社会和谐相统一的观点,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的理论基础上的。礼法结合过程的同时,另有一个与之类似的法律‘自然化’的过程,即法律与自然的变化相适应。比如像特赦和秋冬行刑的制度。有学者认为“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观念与精神境界的最高体现,或者说是各种法律制度的终极依据。”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遵循“则天立法原则”,以‘天’为制定法律的最终依据;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实行“刑狱时令”和“灾异赦宥”制度;对于人命案件的处理,适用“以命抵命”的原则……这些可以说天人合一说的反映。

法律和道德是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最重要的两大手段。中国古代法制史关于“礼与法”的关系及其在政治实践中的实际运用,对于今天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己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常常被人们认为是一种人治思想,是同法治思想根本对立的。人们的这种认识,并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本来面目,因而是不正确的。但是,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有其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的。它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过分夸大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以至于在强调德治的过程中也确实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人治。法家就曾经有针对性地指出过这一点。然而,法家又因此而走向了另一种片面性,表现为不加分析地反对儒家的德治思想,否认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德治思想,既汲取它的合理的正确的方面,又抛弃其不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错误的内容。

参 考 文 献

[1]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梁治平.法辨— 中国法德过去、现在与未来[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3]]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2003.[4]刘海年主编.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5]杨鹤奉.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制史论文 第2篇

中国人向来具有崇古的传统,所谓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对法律历史进行研究自是其中应有之意,而对于本国法进行追溯更是由来已久。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困境。

中国法制史虽然是法学本科教育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首先,自近代以来,为了改变法制落后的状况,从政府到学者大规模学习、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受此影响,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泊来的西方理论和价值体系诠释、衡量、评判中国传统法制及思想,始终未能摆脱以国势强弱论文化优劣的束缚。在此背景下,对西方法的推崇和对中国传统法制的贬损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内容与司法实践距离遥远,很难学以致用,所有这些都使得学生对学习法制史的价值和意义产生困惑。

最后,中国法制史是法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蕴含丰富的哲学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文化观念。这样要求教师既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知识,同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史学功底。这无疑增大了教师的教学难度,也容易使学生产生畏学心理。

博登海默曾说过: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学本科阶段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体例和内容趋于定型,至今鲜有变化。在体例上,表现为史学上的断代体编排,限于历史上国家法的静态介绍。

其一,体例上的断代体。基本上都是采取以朝代为单元和线索。这种编排体例,在目录中,既体现不出法律制度的传承关系,也不能突出其发展演变,更无法显示小国法制史的阶段性和整体性特征。

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研究 第3篇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理念,案例教学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专业必修课程之一, 在高效的课程设计中被视为核心必修课程, 但是, 这门课在法律教学实践中却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 高校学生为了拿到学分顺利毕业消极对待的现象是随处可见的[1]。我国社会质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依法治国, 从这个高度上说, 中国法制史课程改革的研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怎样充分调动学生们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带动学生和老师一起深入思考中国法学历史的发展与变迁, 这是摆在现阶段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面前教学的难题。

一、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的意义

针对现阶段的高效学生学习法制史的消极情绪, 研究教学改革, 彻底解决学生们学习过程中的困境及老师课程教学难以开展的问题变得十分关键。

( 一) 寻找多元化的教学方法

众所周知, 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律教学的重点课程一直面临不受欢迎的尴尬境地, 有很多原因使学生们缺少对法制史课程学习的兴趣, 因此, 通过研究教学方式的改革, 寻求多元化的教学机制, 提高法学生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基础。部门法和现实生活比较贴近, 从而能够使学生们在理解的基础上主动的融入课堂学习[2]。因此努力使学生们了解当时法律制度制定下的生活环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比如说, 在儒家化法制史的教学课程中, “亲亲”和“尊尊”两个是法律的重要内容, 在那个时期亲属之间包庇罪行是很正常的事情, 但是在现代法律观念的指导下, 亲属间相互包庇将会构成犯罪, 以至于很多学生不能理解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 改变教学方法, 就是要让学生们可以理解古代中国生活环境下的法律规定, 进而使学生们像学习部门法一样的参与到法制史课程的学习当中。

( 二) 通过教学改革, 解决老师教学难的问题

老师教授法律和学生学习法律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课程缺乏参与的兴趣, 这对老师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学生可以放弃自己的学习, 但是老师却只能通过改变自己来适应学生的改变[3]。学习法律能够提高学生的法律综合素养, 且法律建设的过程就是使法治获得权威认证的过程, 树立法律的权威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实施, 需要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认同感, 和这个民族的精神紧密相联。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能够为学生学习现代法律提供正确的历史逻辑思维角度, 在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 将历史和现代结合起来, 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任务。而教学课程的改革, 将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介绍给授课老师, 对于解决老师教学难的现状具有积极意义。

二、中国法制史教学面临的问题

( 一) 学生缺少学习的兴趣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在时间过程中应用不多, 很多学生认为学习这样的课程意义不大, 尤其在现实就业环境的压力下, 选择课程的积极性大部分都取决于课程的实用性和现实指导性。比如民法和刑法的学习能够帮助学生更好的处理实际生活中存在各种就纠纷, 但是法制史却只是教给我们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这些内容和历史相结合, 不仅难度非常大, 对于以后的就业也没有什么帮助, 导致学生们的学习兴趣不高。另外, 法制史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也很少, 司法考试的范围广, 内容多, 从考试战略上选择, 学生势必会将学习重点放在分值最多的部门法律上, 比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上。

( 二) 教学机制单一化

中国法制史课程范围涉及中华几千年文明, 相关联的法律名词繁多, 法律典籍材料丰富, 一方面增加了学生学习法制史的难度, 比如学习过程中存在认字南, 古文难, 内容难等问题, 无法有效把握学习重点, 另外, 由于学时存在限制, 各高校对于法制史的分配学时一周一般只有2个或者3个课时, 老师想要在有限的课时内系统的传授课程, 一般采取灌输式的教学方式, 无法给学生们留下思考空间和自我发挥余地, 往往导致学生们陷入被动学习的状态。法制史虽然偏向于法学理论的学习, 但是老师在教授法律历史的过程中, 也应当重视古代历史和现代法律的联系, 但是在现实的教学活动中, 很多学校由于师资不足的原因, 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机制出现极端化, 有些高校的教师虽然法制史的理论基础深厚, 但是缺乏法律实践经验, 无法将法制史的理论知识生动的传授给学生, 也无法将法学实践技能教授给学生, 还有些高校的老师则不是法制史方向的教师, 在法制史理论教学上有所欠缺, 法制史的教学变成冷门方向, 很多老师较为关注的都是部门法的教学, 对于法制史课程未投入精力及激情, 课程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4]。

( 三) 法制史教材编排过于僵化

据调查研究表明, 市场上很多法制史教学的教材都存在内容淡薄, 编排僵化的问题[5]。教材的编写以断代史编写为主, 也就是以朝代的变更为主要路线, 从个贷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成果,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以及经济法, 法律制度等各个角度入手进行教材编排, 这样的写法很难系统客观的表现法学思想发展变化的规律及线索, 难免就出现只有点, 没有线的学习弊病。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过程具有连续性, 系统性的特征, 客观上让人觉得大多数的朝代法律制度内容十分相似, 给人以重复和生硬的感觉。据调查显示, 尽管市面上出现了以准提或者案例指导的方式编排法制史教材的创新, 却由于很多老师都已将对传统法制史教材的编排习以为常, 所以, 以案例及专题形式编撰的教材并未得到推广和应用。

三、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的建议

( 一) 改变教学理念

理念的改变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是在学习时不仅应知其然, 还要指导为什么。另外, 不但要明白学习的内容是什么, 还要知道学习的意义是什么, 在和现代法治理念相结合的前提下, 为学习其余的部门法奠定良好的基础。从学科的专业性质上看, 法制史的学习属于法学理论范畴, 学习的要求是要通过对古代中国法律历史的学习, 了解历史上各类法律体制, 使学生们可以站在中国历史的角度去学习其他部门法, 提升法律教学的综合水平[6]。另外从历史的发展性角度看, 现代的法律机制都是从历史长河中演变而来, 能够给后人以经验的启迪与智慧。学习古代中国的法律, 在极大的程度上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学习现代法律。所以, 法制史教学的改革首先要改变教学观念, 变被动的学习为积极主动的学习, 这样才能够激发学生们学习法制史课程的兴趣爱好, 促进教学活动的开展, 教学互长。

( 二) 实施多元化的教学模式

1. 专题式教学

传统的法制史教学课程以朝代历史更替为主线, 内容极为相似, 学生难以辨别各个朝代的具体法律制度。所以, 可以考虑对教学方式进行专题式的改革, 既使学生们对法制史的变化更替进行纵向上的掌握, 也使他们深入了解各类法律制度在横向上的发展变化, 纵向历史和横向比较相结合, 才能够使学生的印象更为深刻, 记忆更为准确。比如,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 首先大概的介绍各朝各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然后, 对学生们容易把握的制度略讲, 对课程重点及难点进行详细介绍, 最后, 在介绍具体的法律规定时, 应当结合同相似知识, 并对它们纵向及横向的演变进行专题介绍, 以达到深入学习的目的。

2. 案例式教学

案例教学起源于十九世纪的美国高校。一般做法是, 在上一次课程完结后, 老师给学生安排应当学习的案例, 学生们通过资料查找的方式做好课前准备[7]。上课时来时将围绕案例中的重点问题, 和学生们一起交流及讨论, 最后再由老师对案例进行总结及点评, 有效的提高学生上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激发学生们的学习乐趣。案例式教学引入法制史教学课程中, 不仅能够提高学生们学习法制史的积极性, 还能够增强师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 使学生们更加深刻的学习古代法律体制, 且古代的法律典籍中保罗了大量的案例, 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探讨, 学生们可以将古今的法律进行对比, 了解各自的优点和缺陷, 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服务。

3. 实践教学方法

古代社会某类法律多面临的挑战有可能和现代法律所面临的问题存在相似之处, 尽管这样, 现阶段法制史的学习还是存在于司法实践脱节的现象。为了有效的解决这类问题, 建议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采用实践教学方法, 利用高校与法院及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 经常性的带法学生们去感受法院及检察院各种形式的司法实践活动, 更好的了解现实生活中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 思考各类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案, 帮助法学生们更好更快的学习法律制度。

任何法学课程的设计都存在学习的意义, 为了更好的实现中国法制史的课程教学, 提高教学质量, 就需要对课程教学进行多元化的改革。这不仅仅是法学专业培养专业型及研究型法律人才的应有之义, 更是弘扬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姚志伟.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3 (3) .

[2]孙光妍.动态与创新——中国法制史课程“721教学改革方案”的探索[J].黑龙江史志, 2008 (4) .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 姬敬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4 (12) .

[4]张剑虹.案例教学法与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 (3) .

[5]刘卫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6) .

[6]曾宪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 (2) .

中国法制史论文 第4篇

关键词 中国法制史 司法考试 本科教学改革

一、历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真题的特点

中国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大概占卷一总分值的8%左右(卷一总分值150分),即10分左右,题型主要集中在选择题部分。其中,中法史试题的分值主要介于6~8分之间,当然也有例外,2003年和2005年的分值分别为10和11分。综观历年司法考试“中法史”真题,其主要特点如下所述:

(一)強调对历代法制及指导思想的总体认识

历年司考“中法史”真题中,占据题数比例最大的不是哪朝哪代,而是对中国历代法制的总体认识,高达16题之多(表1)。在这16题当中,对历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总体考查有4题(2005年卷1第63、64题、2009年卷1第57题、2014年卷1第56题);对中国古代法典总体演进历程的考查有3题(2008年卷1第9题、2012年卷1第18题、2013年卷1第18题)。可见,司法考试“中法史”真题侧重对历代法制及其指导思想的总体认识,而不局限于单独的知识点。在制度及其指导思想总体认识和发展脉络之中学习中法史,是司考“中法史”题目的重点。

(二)注重对专题性法制史的考查

中国法制史传统教学中主要以时间序列为线索向学生讲述法制历史的源流,法制的时代特性较为显著,但与部门法教学不能相对应,致使教学内容的体系性方面常有缺憾。如果能以部门法史对之作补充,则有利于通过纵横结合,使学生对知识的定位更加准确,加强和深化与现代部门法之间对比了解。以选拔实务性法律人才为宗旨的司法考试,已开始注重对专题性法制史的考查,如对中国宪法发展史的考查(2005年卷1第94题),对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史的考查(2010年卷1第15题),对中国古代民事法制史的考查(2007年卷1第10题),对中国古代诉讼制度史的考查(2009年卷1第58题)。部门法史的发展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法史研究深化的重要表现之一,这说明中国法史学界已经开始突破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刑法的陈旧观念而以一种更加开阔的视野来考察中国传统法制,大量宪政、经济、民事、行政法史等研究成果问世。可以看出,专题性法制史既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是实务界所亲睐的对象。

(三)贯概古今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7年和2009年司法考试卷4中,有涉及到中国法制史的分析论述题,分值在20~25之间。如2007年卷4第7题,即要求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素材,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对该问题的看法。该题是一道理论联系实际的典型,它告诉我们,学习中法史不仅仅是对历史的回顾,更重要的是以史为鉴,如何服务于当下社会。中国“无讼”的价值观念乃是在道、儒、法等中国哲学思想的长期影响下,形成的“和为贵”、“让为贤”等根深蒂固的法律思想,老百姓“以讼为耻”,认为“对簿公堂”是极不光彩的事。统治者也力行“德主刑辅”,强调道德伦理教化,不重视运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在中国快速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人们似乎又走上另一个极端,将诉讼当作解决纠纷的唯一或者最主要的方式,动不动就诉诸法院。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司法解决争端的有效性、权威性和终极性特点的基本反映。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诉讼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程序繁琐、费用昂贵,时间持久,特别是难以做到当事人之间不伤和气与维持原有和睦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尽可能减少诉讼,引导、鼓励当事人把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大部分案件尽量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总之,要根据实际情况,均衡得失,采取一种更为恰当的解决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告别无讼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过于强调诉讼的作用,也非法制建设的本意。“好讼”盛行之下,大量的司法资源被无谓地浪费,当事人也为之付出了代价。所以,“厌讼”固不可取,“好讼”的负面效应也必须正视。这就是历史带给我们的经验和教训。

二、《中国法制史》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法学专业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兴趣不大,动力不足,效果不好。现在法学教学观念和方式不但无法满足司法考试的需要,更遑论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历史视角和历史借鉴。

(一)掌握知识的碎片化

在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的教学过程中,很多学生都反映这门课体系杂乱、知识点零散,因而学起来难度大,考试不容易拿到高分甚至不好通过。实际上,中法史兼具史学和法学双重性质,同时也具有法学和史学的双重难度。古代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密切联系,要想理解某一制度必须对当时的社会状况与文化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如果单纯用法律语言去解释,只能使内容更加晦涩难懂。

中国历史上有很多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很容易把心思倾注到对各个知识点的记忆,而忽视了从整个历史长河的视角来把握法律制度的流变。比如说,明清时期“三司会审”中的刑部,其职能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总掌“天下诸刑狱”;大理寺的职能是国家慎刑机关,“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有的学生在学习了明清的司法制度后,忽略了对之前唐宋时期刑部和大理寺职能的回顾,而这一时期,大理寺主管审判,对应的是明清的刑部;刑部主管复核和司法行政,对应的是明清的大理寺。如果学生只是单纯记忆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及其职能,而没能将整个历史时期的司法机关集中起来加以对比学习,那么知识的掌握就比较碎片化了。

(二)缺乏现实关注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要帮助学生认识中国法制的历史演进过程,认识历史上法制的成功与失误,认识当代中国显性和隐性法制的本土渊源,认识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认识在西方法制冲击下中国法制近现代化的得失利弊,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对当今法制建设的正负作用和意义。但在授课过程中,有些老师忽视了对现实问题的关注,只讲课本知识,同时,学生也没有意识将古今联系起来加以对比分析,导致很多学生在学完这门课之后便很快忘记了各色各类的知识点,将中法史知识扔进了历史的海洋。历史只有跟现实联系起来加以分析才具有永恒的魅力,如果单单学习历史而忽略其传承性,缺乏足够的现实关注,那么历史只能是空中楼阁,毫无任何生命力可言。比如说,在讲授汉代“亲亲得相首匿”法律原则时,切勿就事论事。具体来说,在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下,除谋反、谋叛和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皇权的十恶不赦罪行外,亲属间互相隐瞒罪行,即同居相隐不为罪。而在现行《刑法》中,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就会构成包庇罪。比较之后,教师提出问题:我国现在有无必要实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如有必要,哪些犯罪可以适用,怎样界定亲属的范围。进而让学生思考:自清末变法至今,我国引进大量法律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由于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对自身法律传统的总结、理解,导致在法律实践中出现天理、国法与人情的现实矛盾冲突,作为法学学生,应该怎样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三、《中国法制史》本科教学改革的方向

在对中国法制史本科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之后,笔者结合历年司考“中法史”真题的特点,并以此为视角,认为有必要对中法史课程进行相应的教学改革,以达到中法史教学的目的。

(一)对历代法制指导思想发展历程的梳理

学习中国法制史必然离不开对历朝历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深刻领悟。纵观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从中我们可以寻找出其基本发展脉络:中国早在商、周两个朝代就已经形成了相当完整的法律,也开始形成有系统的法律思想。西周统治者提出的“明德慎罚”思想,对于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文化领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家争鸣”时代的学说奠定了以后两千多年法律思想的基本面貌。自秦朝后大一统政治局面形成,如何更好地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成为以后两千多年中国思想界讨论问题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两汉时经改造的儒家礼教逐渐成为一种正统的官方理论,其对法律的定位和论断也就成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因素。思想的争鸣已经过时,不能再被统治者所容忍,只是在若干的具体问题上后世的思想家有一定的发展。鸦片战争开始打破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随着空前的统治危机以及民族危机的加剧,反映在思想界也再次出现了争鸣的局面。维新运动时期,欧美的法律学说开始传入,猛烈地冲击中国思想界,这一趋势在20世纪初依旧存在。然而由于20世纪初中国处在长期的战乱之中,并没有具备建设近代化法制所需要的稳定的社会条件,也没有给思想界充分吸收消化匆忙引进的欧美各类法学流派的机会,更没有创立本土法学学派的可能。尤其是引进的法律制度、法学学说和中国社会脱节,形成了西化的社会精英阶层法律思想和保留传统观念的民间法律意识的巨大鸿沟。

(二)对历代法典更迭与演进的梳理

历朝历代的法典编纂及其演进历程是中国法制史课程的重中之重。宏观地掌握整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动态,是我们学习中法史的基本任务。中国法制文明起源于炎黄时代,自那时起至今,已经历了五千年漫长的进化。在这一漫长的法制发展历程当中,法典的编纂代表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走向。但由于中国古代朝代众多,且每朝每代的法典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更迭,这就造成了学生在掌握这一知识点时存在困难。为了方便大家掌握该知识点,我们不妨将其演进历程做成一张图表,以便更加形象地加以对比分析(图1)。

(三)注重古为今用

在中国法制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让学生从比较法的视野来思考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比如说:(1)在2008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对于年满75周岁的老人的刑罚适用,可以联系中国古代尊老恤幼的法律原则加以探讨。(2)在讲授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即登闻鼓制度时,可以把击登闻鼓这种古代进京上访的主要形式与当今存在的进京上访进行比较,使学生认识古代的“越诉”和“京控”与今天的上访从历史根源上是一致的,进而认识到现今上访形成的原因并深入理解法律文化的传承性。(3)在谈到明代朱元璋“重典治吏”这个知识点时,可以联系当下大力打击贪污腐败的现象,体味传统与现今中央对治理贪腐的决心。总而言之,通过联系当前法律实践,能够赋予中法史教学以更多的活力,必然能够大大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引导学生关注现实法律问题的同时,强化了对中法史知识的理解,提高透过表象从深层次把握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結语

博登海默曾言:“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①学好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现代大学生在学习中法史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学习法制史缺乏系统,不能从古今中外比较的角度去认识中国法制史中的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从司法考试的趋势来看,从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源流过程来理解具体的法律制度,是考试的方向。那么,无论是提高学生学习中法史的兴趣,还是提高学生中法史的理论素养,还是应对司法考试,都需要在教学方面有所改变。教师在教授中法史课程时,应该在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源流和脉络的背景下去讲授某个具体法律制度,应该在古今比较的视野下去讲授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这样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中法史的兴趣,有助于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历史思维。

注释:

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2.

中国法制史论文 第5篇

一、添加中国法制史的原因

客观全面地学习和认知中国的`法治文明发展史非常重要,原因如下:

1.树立依法治国理念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历史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诸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和国民素质教育的问题。”时代要求依法治国,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和《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中要求“了解历史上专制与民主、人治与法治的演变过程,理解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不断强化民主与法制意识。”这是从目标的角度要求,而不是从内容的角度要求。内容不太明确,表述过于抽象。有必要从内容的角度具体表述,提出明确的要求。

2.对历史发展全面性认识的需要

历史发展的全面性、同步性、完整性,要求增强公民对中国法制发展的认识,增强法制意识和加深对中华法系的地位、作用的了解,客观了解中国的法制文化和法治文明。现在看到的只是只言片语、很容易导致一叶障目的不良后果。中国政治制度史的学习肯定离不开中国的法制史。但很少见在讲政治制度史时把法制史也讲得很清楚。所以,有必要添加中国法制史具体明确的内容。

3.运用唯物史观、文明史观、现代化史观和全球史观分析问题时的迫切需要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中国法制史论文 第6篇

一、法人制度和法人制度理论的关系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自从18颁布、19施行的《德国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系统、完整的法人制度以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纷纷效仿德国民法典,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制定单行的法律和条例建立法人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制度形成了不同的法人制度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我国建立法人制度相对较晚,法人制度理论研究工作滞后。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分别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过民法典,但是都没有成功。(注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来维持,缺乏法人制度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直到1986年颁布、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对法人作了专章规定以后,我国才开始建立法人制度,距今仅有十七年的历史。我国法学理论界一致认为,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种传统法人制度理论是对《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的反映,对于依法建立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新型经济组织大量涌现。民办的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被称为“民营企业”,同国营企业一样由工商管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纳入了企业法人管理体系;然而,民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律师事务所等)属于哪一类法人?如何进行管理?传统法人制度理论不能作出正确地回答,《民法通则》不能予以调整。有的学者认为,这些新经济组织可以称为“民办事业单位”,纳入事业法人管理体系,由人事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又有学者认为,事业单位具有明显的国有特征,前边加上“民办”二字,显然不合乎逻辑。学者们众说纷纭,雾里看花。3月我国立法机关决定恢复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首次提请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审议,(注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指出“与民事主体问题相关联的还有法人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现在社会中介组织越来越多,民办、合资办学校、医院等日益增加,很难归入民法通则划分的四类法人。有关民事主体以及法人分类,如何规定为好,需要进一步研究。”(注③)立法机关怎样制定和修改法律,行政机关怎样提高行政管理效果,均需要新的法人制度理论作指导。

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诞生和法人制度新理论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后,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和民办律师事务所等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为了加强管理,有关行政部门纷纷制定了审批和登记的`规章,管理体制可谓五花八门、利弊共存。中办、国办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根据中央统一登记精神,国务院于1910月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宗旨和管理体制等,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政部门是有关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条例》施行后,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未能全面开展,许多有关行政部门仍然坚持自己登记管理,

外国法制史论文题目(模版) 第7篇

5.中世纪法律思想研究 6.中世纪教会法研究

7.中世纪西欧法律二元化的影响 8.古东方法特点研究 9.伊斯兰法律传统研究

10.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的历史实践与理论

11.欧陆法律传统解析

12.法国民法典与法兰西民族文化 13.德国民法典对世界法制的贡献 14.法德民法典比较

15.普通法精神与英吉利民族文化 16.英国土地法研究 17.英美判例法研究 18.英美宪政制度研究 19.英美司法独立制度研究 20.英美陪审制度研究 21.英美律师制度研究

22.英美合同法与对价制度研究 23.英美信托财产制研究 24.英美侵权制度研究 25.英美刑罚制度研究

26.英美法制现代化比较研究 27.近代西方法治思想研究

28.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29.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研究 30.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贡献 31.刑事古典学派刑法思想研究 32.刑事人类学派刑法思想研究 33.刑事社会学派刑法思想研究 34.两大法系陪审制比较研究 35.西方监狱制度比较研究 36.西方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37.西方警察制度比较研究 38.西方法院与法官制度 39.西方庭审模式研究 40.新自然法学思想评析 41.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 42.新分析法学思想研究

43.经济分析法学对现代西方法制的贡献

44.古希腊法律思想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45.罗马法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46.英国近代衡平法的生成与发展 47.英国判例法生成与发展

48.基督教神学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49.日耳曼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50.论罗马法的私法自治精神

51.论教会法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 52.论英国判例法主义传统

53.论美国宪政制度的生成与发展 54.评个人主义时代的法国民法典 55.德国民法发展意义 56.法律的本土化与移植——以日本法制为例

57.汉穆拉比法典对商业关系的调整 58.古印度法律种姓制度特征及其对以后印度法律的影响

59.试论古希腊公法中的民主传统 60.罗马法的借鉴意义

61.试论教会法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

62.论伊斯兰法的特征及其对现代穆斯林国家法律的影响

63.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特点 64.英国衡平法的起源与发展

65.1804年法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

66.1900年德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

67.美国司法审查权的理论与实践 68.资产阶级古典刑法思想在法国革命时期立法文件中的体现

69.美国权利法案的理论与实践 70.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7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所有权制度的变化 72.论日本1946年宪法中的和平条款 73.日本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74.论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75.论经济法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76.普通法中“程序优于权利”如何形成

77.英国信托制溯源 78.英国陪审制的形成

79.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80.试论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81.论洛克的自然权利论 8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剖析 83.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84.论梅因的法律思想 85.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析 86.论凯尔森纯粹法学理论 87.论庞德社会法学理论 88.从柏拉图的“哲学王”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89.论神学法律理论 90.西塞罗的法律观 91.论古典自然法学理论 92.论哲理法学派 93.论分析法学派 94.论历史法学派 95.论社会法学理论

96.从奥斯汀法律命令说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

1、试论《汉穆拉比法典》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贡献

3、罗马所有权制度的发展

4、试论中世纪教会法对西方法制传统的影响

5、试论英国普通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6、试论罗马法对英国衡平法的影响

7、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

8、罗斯福新政立法述评

9、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10、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和发展

11、《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

12、法国宪法的多次变更及其原因探析

13、法、德两国民法典之比较

14、德国《魏玛宪法》剖析

15、明治维新与日本法制的近代化

16、现代西方民法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

17、日本的经济立法与经济起飞

18、二战后日本法的变革

中国法制史论文 第8篇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法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 教育部将它列为高等法学院校本科教学中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然而, 法学院的学生在日常课堂学习中并没有充分重视对这门课程的学习, 更遑论课外的独立思考, 只是在应考的时候, 将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内容当作死记硬背的知识点记忆下来。造成这样的现象, 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急功近利的思想, 认为学习历史的制度对培养当代法律人意义不大, 这是教学对象的心理和学习方法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 还是在当前的教学活动中存在三大误区, 这才是导致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 从史实的角度介绍制度。

这种偏历史学的色彩浓厚的印象, 在学生接触教材的时候还得到了进一步加深。目前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所采用的本科教材体例定型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是采用断代史的方式对历史法典和制度进行编排, 这种独特的知识结构和框架奠定了中国法制史在法学学科中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 也引导中国法制史研究范式的规范化, 曾经具有极其重要和积极的意义。到目前为止, 除了陈晓枫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新编》以外, 这种体例仍是国内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中国法制史教材以及相关著作所普遍采用的体例。但是这种体例也带来了法学色彩淡化的问题。它从静态文本层面介绍中国法制史, 将不同朝代的制度内容以史实的方式呈现出来, 使传统法律制度缺少了延续性和立体性。譬如, 秦汉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劳役刑体系的完善, 以及其对封建时期刑罚体系由肉刑体系向劳役刑与人身刑体系转变的意义, 很难要求法学本科学生基于对各代刑罚制度的史实记忆与掌握, 实现对这种制度沿革过程和转变方式建立起全盘把握, 更不必说对此提出思考。而且对于学生来说, 以法典或其他历史典籍记载下来的历史制度是写在纸面上的文字, 到底这些制度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如何运作, 如何发挥作用, 又为什么会有如此的实现形态, 为什么会发生制度变迁, 等等这些问题, 由于缺乏对制度沿袭的把握, 很难对制度变迁的动因与具体过程产生思考、提出问题以及发现问题。

2. 用历史的维度组织知识。

用断代史的方式组织知识点, 直接影响到学生由此建立起来的知识体系和形成的学习思维。虽然制度史在其内部结构层面注重到了法学特性, 即对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的介绍体例方面, 采用了当代部门法划分的方式来安排具体内容;甚至在各制度内, 教材一般也会用当代部门法所采用的知识结构来串联知识点。不过, 对于大部分的法学院学生来说, 这门课程仍然是以“历史”的形式将过去的制度呈现在大家面前。换句话说, 只看教材, 历史的制度并不是以连贯的传统, 而是以断代的制度史实这种方式, 将知识点串联起来呈现给学生的, 这就造成一种对制度史片断化和平面化的认识:到底“民刑合一”的立法传统是如何形成, 又如何影响到今天中国在法治设计中仍然强调法律惩罚性这种立场的?到底中国古代家族法观念如何发展成为一种价值理念, 从而影响到今天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各种对家庭关系乃至道德关系的立法价值倾向的?中国传统的民法制度当中, 土地私有产权的制度流变如何影响了中国农业社会的产权结构和产权观念, 对当代又有什么影响?诸如此类需要对制度史进行疏通的发问, 恰恰是这门课程设置目的中提出的教学目的, 应当引发学生在这些问题上提出质疑。但由于以史实框架组织知识体系, 学生的学习思维毋宁说是历史性的而非法学性的, 这在依照当代制度框架比较与学习传统制度内容的时候尤其明显:与教学目的所期待引发的思考所不同, 大部分情况下, 学生对传统制度的记忆, 得出的主要结论和思考是传统制度与今天制度的差异, 以及这种差异背后所反映出的社会历史背景———历史分析固然是中国法制史相对其他法学学科的特色学习方法, 但并不是这门学科教学目的中主要指向的训练。事实上, 目前的法制史教材编排, 已经注意在断代史之下, 以当代制度框架来进行传统制度内容的划分, 就是要引导制度知识点向当代部门法知识框架回归, 而不是要让学生建立起古代各项制度“史实”的知识框架。但由于是一次划分的知识点层次, 是以朝代整体更替组织制度沿革, 教学框架倾向于以历史编排知识点, 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容易被动地形成以历史分期认识制度而不是以历史传承认识制度的思维路径。

3. 历史材料解读平面化。

从目前中国法制史教材所采用的历史分期来看, 清末民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水岭, 断代史体例中这个时期构成了一个标志, 即通常所说的从制度上中华法系的解体阶段。事实上, “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古老的时代, 可以看出, 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的特性, 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 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特征。”虽然历史的制度已经不再在现实生活当中适用, 但从传统国家转型而来的当代民族国家, 它的法律传统仍在民族的传承中继续发挥作用, 这正是萨维尼提出的, 一个民族的法律必然有其历史所植入的特性, 这也是法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中对中国法制史教学价值所设定的内容, 即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虽然在中华民族法系制度解体的过程中, 文本最终死亡, 代之以西方舶来的部门法法制体系, 然而传统法制所蕴含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 则植入民族的社会生活方式, 被传承下来。要挖掘出这种制度传统对当代法制意识的影响, 必须要立体地解读传统法制材料, 将它们放到动态的社会过程中, 而不是以解读文本和规范分析来进行平面分析。然而, 在历史分期的情况下解读制度, 文本传承的历史则在清末到民国明显地“断裂”, 这正是在现有的知识框架基础上, 由所形成的材料解读平面化问题所直接造成的。仅从文本的更替来线性地铺陈制度的演变, 学生所接触到的是一个“死去的”制度体系, 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应用性来看, 这些已经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 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社会基础, 从线性的社会形态演进理论的角度来看, 也已经不复存在, 对中国法制史学科缺乏主动深入思考的学习兴趣, 也不难理解了。

二、作为法学学科的中国法制史

从现有的教学误区中来看, 可以说, 它们都没有抓住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学科的特性:一方面, 中国法制史被当作和当前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没有关联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 专业历史只被当作为了完善“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社会科学, 而设置的理论课程。要解决这种教学认识误区所导致的问题, 就要求在中国法制史的课程教学过程中, 教学者必须时刻把握这门课程在整个法学基础教育中的设置价值和教学意义, 凸显法学特性, 充分发掘这门课程对培养职业法律人的现实意义。从学科史的角度考察, “自1950年以后建立的法律史传统基本上出于法学, 它在学科组织和建制上隶属于法学, 而不是历史学”, 虽然在历史学的考据以及材料分析等研究成果方面, 对于法学的中国法制史具有基础性促进作用, “但其渊源不同, 传统有别, 这使得历史学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不尽同于法学的法制史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本质是法学学科, 这并不只是中国当代法学教育的“特色”。以当代法学肈端之地之一的英国为例, 自上世纪开始, 由培养顶尖法律精英的四大律师学院所联合设立的法学教育委员会就在课程中设置了法制史、罗马法和普通法等对传统法制内容进行专门教育。当然, 英美法由于其独特的法律渊源和“遵循先例”的法律实践传统, 决定了历史上的制度在当代法律实践中仍然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制度史的教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对当代规范体系部分内容的教学, 不过也正是这种尊重历史延续的法学教育, 能够让英美法律人职业群体形成高度一致的专业法律思维, 并且基于这个职业群体的延续性和专业性, 极大地巩固着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大陆法系的发源地之一德国, 在构建它的现代法制体系之始, 历史法学派就在德国法学理论中占有极高地位, 在尊重历史传统的同时极大地补充了大陆法系中的构建主义。以德国著名的民法典为例, 虽然历时数百年屡经修改, 然而始终以最初的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和基础, 穿越社会变迁始终效力稳定, 这无疑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历史法学派, 在保证了制定之始, 它就建立在详查历史、充分符合这个民族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同理, 结合历史传统的沿袭来解读本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发生发展过程, 是解读本国法律制度和理解本国法律实践原理的必然路径。具体到当下的法学教育, 法制史的历史回顾, 是服务于对当代法律制度建构和运行原理的了解这个学习目的的;学生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 要了解到在中国社会中到底什么样的法学理念和制度能够成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 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和中国社会的特性相融合。从这个意义上讲, 之所以要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设定中国法制史, 就是要在法律人培养中, 注重他们对本土法律文化及其发展机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部门法训练中强调规范的应用技巧, 中国法制史强调的是不但要训练法律人能够熟练掌握和应用法律的技术, 更要突破“工匠”这个层次, 将法理学对源于西方法治原理的训练和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训练结合起来。所以, 作为法学学科的中国法制史, 它旨在通过历史揭示中国制度层面的各部门法可能在社会中出现的实现形态及其原因, 它依托制度史所传达的内容是法律传统所规定的中国人的法律思维。这就像梅特兰在评价令状制度在英国普通法演变过程中的地位时所指出的:“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 但它们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德沃金也指出:“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 而是由观念界定。”虽然中华法系的文本已死, 但它们转化为观念、价值取向和思维路径等形式规制着中国人的行为, 是一种“事实上的法律”, 而作为法学学科的中国法制史正是在进行这一法律门类的训练。

三、结合部门法训练开展中国法制史教学

无论如何深入探讨中国法制史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应当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如果不对现有教学误区进行反思、有针对性地更新本门学科的教学路径和方法, 这些探讨都只是空洞的价值宣示。实际上, 几乎所有中国法制史的教材都会在其“导论”、“绪论”、“前言”或其他开篇部分, 花上较大篇幅来论述本门课程的学习意义和学习价值, 但这并不能解决实际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从目前所存在的各项教学误区来看, 要实现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学科的教学目的, 一方面, 要深度挖掘制度史中所蕴含的传统因子, 尤其是对当代法律实践还发生影响的部分;另一方面, 要结合部门法教学中所培养的当代法律思维, 来“消化”这些传统制度的影响, 即要使“……当代人能从传统中发掘出协调个人、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有益因素, 这就不能不令人思考和分析其中原因。这种思考和分析不能离开法律框架和制度安排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析, 需要由中国法制史来提供基础知识。”反过来, 通过这样的中国法制史教学, 才能引导学生“理解具体法律制度的发生、发展, 为学习其他法学知识构筑历史基础。”这是“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发挥其法学训练价值的根本路径。并且, 要关联部门法与法制史的学习, 也是依托现有体例进行教学路径革新最可行的思路。从目前过于偏重历史学方法进行教学的误区反思, 要结合部门法的训练来推进中国法制史教学,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教学思路和方法的革新。

1. 立体解读材料, 还原传统法制的实践形态。

立足史料分析开展教学, 无论是历史学还是法学, 都是制度史学习的必然起点。但同样是从一段历史的制度文献着手, 历史系的学生关注的可能是它所涉及的年代、反映的制度事实和历史风貌, 法学的学生则要关注其中的法律问题、法律关系以及当时制度下的法律理念、法律规定, 进一步地, 还应当思考当时情况中的法律实现情况。总而言之, 用部门法的专业范畴和分析框架来“重组”史料, 是法制史教学中对待史料的特有步骤和关键步骤。不过, 由于中华法系的特殊性, 不能将采用部门法思维解读和重组简单地“套用”当代制度术语等同起来, 这隐含了一种预设:文明和文化的同质性。这等于否认了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特色, 和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完全背道而驰;而且为了生搬硬套当代法律框架, 还会“改造”当代部门法中的法学范畴, 反过来会对学生的当代部门法训练造成不利的影响。事实上, 目前在教材编纂体例中, 确实受到了这种思路的误导, 最突出的表现在依据部门法对特定朝代法制进行划分的时候, 提出中国传统法制体系中存在“行政法”和“民法”两个法律部门:应当说当代法治国所说的“行政法”是以有限权力、权力法定等基本原则作为其理论与制度构建的起点的, 中国传统法制规范体系当中有“官箴”、“会典”、“则例”等多种行政管理规范, 但没有一种法律渊源或规范性文件是以限权为基础核心价值的;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民法的部门法划分方面, 虽然新近的考据和考古资料显示, 中国地方家族的内部管理规则中, 对家族内, 包括家族所在区域的民事关系有专门的管理规定, 其中不乏对财产权益的实际处分规则, 然而从当代民法得以产生的“私权神圣”、“个体本位”等基础理念来看, 传统中国社会没有个体人格理论, 法律上个体并不能被认为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的主体, 至于“私权神圣”就更不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既有概念了。从这种角度讲, 结合部门法框架解读, 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既有制度的形式分解, 而需要结合制度所制定与实施的年代背景, 将制度规范的历史存在形态立体地还原, 结合制度规范的实施案例等多种文献资料来解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制度规范的作用机制、立法本位和社会的法观念等。在这种条件下, 将当代部门法训练中习得的概念工具用到传统法制的分析中, 在使用概念工具来对比解析传统制度规范立体实现状态的时候, 首先要求学生能够严格把握该概念在部门法中的定义, 其次还要求在分析规范时, 结合规范的立法思想、立法背景和相关实施案例, 这样才能对规范事实进行全面的解读, 从中“抽取”法律性事实。例如, 使用刑事责任年龄的这个分析工具来解读传统制度中对于年幼、耄耋两种年龄的人所采取的减免刑事处罚的规定, 首先就要求学生明确当代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建立在对行为人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判断基础上, 而对于传统制度当中矜老恤幼的这种规定, 结合封建王朝立法指导思想中的儒家思想成分, 就可以知道, 并没有这种判断基础, 只是出于这两类人的社会危害性有限从而作出的、标榜“仁政”的规定, 二者在形式上虽有类似, 但本质绝不同。

2. 贯通制度沿革, 启发制度变迁的原理思考。

用部门法解读个别朝代的制度规范或规范体系只是第一步, 要引导学生建立起对整个制度史发展走向的宏观把握, 就必须要打通以“断代史”方式呈现的各代法制之间的逻辑关联。贯通各代不同制度规范的沿革历史, 就是要在年代标准以外重新找到组织知识点的框架标准, 这就直接与当代各部门法的划分结构对应起来。事实上, 除了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 各个部门法在本门课程的基础理论教学中, 都会涉及到部门法史的教学;只是目前各部门法史注重的是从西方法治文明中溯源, 而中国的相关制度大多只是一带而过, 这与中国当代法律体系形成于清末民初“西学东渐”的历史情况有关。但借鉴和移植西方制度, 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始终会面临传统制度文化对其进行改造的环节。此时, 将中国法制史中所学习的相关制度内容, 对应当代部门法所建立起来的学科框架, 既能系统纵向梳理制度沿革历史, 又能相应与部门法学习结合起来。经由贯通工作的梳理, 除了能让学生就特定制度、特定部门法在中国的历史发展有宏观的把握, 还能够引导学生就此对古今制度进行比较思考, 追问制度变迁背后的原因, 并对比思考当代相关制度规定中所蕴含的传统因素;并且进一步地, 还可以引导学生在分析当代制度运行的时候, 思考传统因素对制度运行的影响, 由此对制度设计的原理会有更深刻的认识。

3. 部门法框架重组知识点, 理解制度传统的当代生命力。

将部门法训练和法制史的学习结合起来分析制度的变迁原理及其中所蕴含的传统制度文化, 这都不是主要目的, 重点是培养法学院学生作为当代法律人的手段, 包括能够从历史中反思制度原理, 对当代制度建设进行独立思考的能力, 以及基于传统制度所揭示的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 更好地了解并投身法律实践的能力。也只有这样, 才能够将传统制度的学习和学生所处的时代以及个人可预见的职业规划等联系起来, 将传统制度的当代生命力转化为现实的、具体的思考。其实, 从当前公众所追捧的文化产品来看, 历史类文化作品是其中经久不衰的“热门”, 其中更不乏内容涉及比较专业的历史类论坛节目, 这是因为公众从历史中获得了对当代问题的一些解答或启发, 这是历史当代生命力得到体现的直接例证。换句话说, 法制史所涉及的内容并非不能引发学生的关注, 而是需要引导他们从历史中汲取与现实相关的养分, 这是他们理解制度传统当代生命力的内动力。

从专业训练的角度来看, 学习历史是基于一个基本预设:历史的重复性。那么, 挖掘制度史内在的变迁机制, 并以这种认知牵引思考当代制度的设计和实践原理, 是中国法制史教学的价值和意义得到实现的必要途径。具体来说, 立体地还原规范在历史中的运行状态, 并贯穿与当代不同部门法对接的制度沿革, 是要以既定的史实, 印证特定制度设计原理的成功与否, 它的运作机制是否符合社会土壤和它所调整对象的行为机理, 这是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而非一种简单的行为规范技术的精髓所在。恰如中国古代法家即指出, 制度设计应遵循人的本性“趋利避害”, 但一个社会对特定事物的利害判断, 只有有限的部分可以用普世性的标准来进行判断, 相当一部分都由该社会的历史传习而来, 沉淀在传统中。这便是中国法制史要向学生揭示的传统法律文化, 它决定了传统的中国人将在特定制度条件下所持有的价值取向和所采取的行动方式。由于中国当代制度的构建经历了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剧变, 传统法律文化已经不再和有形的制度体系整体共存, 而是散落沉淀到了社会行为方式当中, 在隐形的层面作用于制度的实施过程, 所以, 只有在制度史的还原解读当中, 才能将中国社会在制度中传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重现出来。具备这样的知识储备和思维训练, 再来引导学生学习当代部门法制度原理, 分析当代法律的实施, 学生在分析和思考中, 才能有深刻的问题意识, 并在探索问题解决方案的时候做到有的放矢。

摘要: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必修科目, 目前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要改变这一现状, 必须要凸显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学科的特性, 将它放到法学教育整个体系中, 结合其他部门法的训练, 启发学生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 主动思考中国法律实践的特色和原理, 从更立体的、动态的角度掌握制度史的内容及其对当代法律发展的影响。只有从这样的角度出发, 更新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思维, 推动教学方式和整个法学教育中其他部门法训练方法相接轨, 才能充分发挥这门课程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设置中的意义和作用, 才能让学生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 掌握和了解中国法制的特色和实践规律。

关键词:部门法训练,法学特性,立体掌握,制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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