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标准化考评办法

2024-06-19

河南省标准化考评办法(精选6篇)

河南省标准化考评办法 第1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7〕1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2日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注册地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企业考评按注册地,项目考评按项目所在地),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社会力量承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服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考评情况监督并对评价结果进行运用。

第六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抽查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鼓励倡导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并组织专业承包等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同时确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自评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标准规范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情况纳入项目考评材料。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在基础、主体、装饰等阶段分别进行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阶段性检查和自评,检查整改情况及企业对项目自评情况纳入项目考评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考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监督抽查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项目考评主体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标准规范,分阶段或分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各阶段(次)考评结果做为项目考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项目考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二)项目概况及相关单位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复印件;

(三)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主要包括自评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措施及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进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含每月自评表及项目总的自评表),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五)企业在基础、主体、装饰装修等阶段对项目检查及自评情况;

(六)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整改情况;

(七)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八)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九)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企业考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抽查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对于项目提交资料不全或评价不认真的,责令项目考评申请单位重新提交材料;不重新提交材料的,视为未提交考评材料。

考评结果依据考评综合得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综合得分由项目自评得分、企业检查考评得分、安全监督机构监管考评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30%、20%、50%。

项目自评或企业自评在90分以上的,项目自评机构应提供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突出特点报告、以及10张以上反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特点亮点的照片。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成立相应自评机构或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未按时申请项目考评或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的;

(三)由于生产安全问题、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受到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市、县管理部门2次(含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因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在防火、防汛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考评主体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每月底前将项目考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备案,同时抄送给项目总承包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将定期对全省建筑施工项目按全省项目企业优良率进行排名,并在省厅网站上公布。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项目的考评结果,并及时逐级上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每年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报备。

第二十一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二十二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了解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情况,及时归集整理企业有关信息材料,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企业考评主体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4个月,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企业考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情况;

(三)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四)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三年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五)企业三年内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进行的自评结果;

(六)企业三年内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及项目获得市级(含直管县)以上奖励情况;

(七)企业三年内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八)企业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掌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考评结果告知书。

考评结果依据考评综合得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优良率排名在前15%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70(含70分)分及以上达不到优良等级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综合得分由企业自评得分、项目考评得分、企业考评主体核查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25%、40%、35%。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综合得分由企业自评得分、项目考评得分、企业考评主体核查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25%、40%、35%。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三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二年无新建项目的;

(三)企业考评主体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每季度将企业考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按时提交企业评价主体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评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企业应制定激励措施,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制定制约措施。项目招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或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消防等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或依据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对本行业工程项目和企业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豫建建〔2005〕173号)、《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暂行办法》(豫建建〔2006〕125号)即行废止。

河南省标准化考评办法 第2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日常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质量管理过程中推行质量行为工作标准化和项目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化,并具有可追溯性的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建筑施工企业对 1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自评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本办法,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监督综合考核评价。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建筑施工项目和负责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湖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湖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管理机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自评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组织开展所有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六条(公布平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2

台”)中公布。

第二章 质量行为标准化

第七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标准化是指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50216)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对企业和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

第八条(实施主体)施工企业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实施主体,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相关制度、组建企业及项目经理部两级质量管理标准化机构,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

第九条(实施方案)施工企业应制定简洁、适用、易执行、通俗易懂的质量管理岗位手册,编制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计划,明确所承建项目的质量目标、保证措施,提升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对质量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质量责任,组织质量管理标准化具体实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

项目监理部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编制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监理实施细 3

则,对项目质量目标及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保证措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签署质量终身承诺书,并应在施工现场显眼位臵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公示标牌,将相关质量责任人信息、岗位职责及质量承诺事项进行公示。

施工现场显眼位臵应悬挂项目设计主要性能公示牌,对项目基础及结构型式、抗震设防等级、±0.00以上钢筋含量等涉及结构安全重要指标和防水、建筑节能、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等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工程显眼位臵悬挂竣工验收责任标牌,载明项目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抗震设防等级、设计使用年限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第十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是指按照“施工质量样板化、技术交底可视化、操作过程规范化”的要求,依据国家、省相关现行规范标准,实施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施工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控制的全过程,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关键工序的具体做法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做出的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基本保证条件)施工现场应具备加盖了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用图、试块养护、检验检测、施工测量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配备水准仪、混凝土强度回弹仪等基本测量及检测仪器。对于建筑面积5000m及以上的项目,应在项目现场设臵标准养护室(箱)。

第十三条(材料质量控制)施工现场实施材料标识牌制度。工程用各种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进场检验并建立台账,按品种、规格等分类存放并设臵材料标识牌,载明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进场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等。不合格品应及时处理、清出现场,临时存放处应设臵隔离专区。

第十四条(样板和交底)施工现场实施样板引路和可视化交底制度。

(一)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工序大面积施工前,应根据本项目特点,设臵典型工艺工序实体样板及图文说明,有标准层(段)的工程,应在首层(段)设臵单元分部分项工程工艺工序样板区。实体样板完成后应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确认,并填写验收记录(详见附件1);实体样板及图文说明应能充分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具体工艺做法、标准要求、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方法等。鼓励建筑面积8000m及以上单体、20000m及以上的群体建筑设臵施工样板工艺展示区或可视化交底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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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各道工序施工前应组织质量技术交底,交底应以经审查验收合格的实体施工样板、视频影像、示范操作、动漫等直观形式进行可视化交底,明确各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和奖罚措施等要求,并填写《可视化交底记录》(详见附件2)。

可视化交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在施工样板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及施工班组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必须到场,建设单位应派员参加,并留存交底内容及参加人员影像资料。

(三)对成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重要工序,交底时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明确可视化交底符合性检查控制点。

第十五条(过程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项目施工质量应严格按实体样板、可视化交底、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控制。对于监理单位明确的符合性检查控制点,施工单位应报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通过并填写《可视化交底符合性检查记录》(详见附件3),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质量责任追溯)项目过程质量管控实施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通过实行质量验收责任标牌制度和留存影像资料落实实施。

进行检验批、隐蔽工程等过程质量验收和实体质量检测时,应在相应部位悬挂《过程质量责任标牌》(详见附件4),载明项目名称、验收部位、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施工、监理、操作等相关责任人员姓名,并留存影像资料作为验收归档资料。

第四章 项目考评

第十七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项目考评是指在建筑施工企业每月对项目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自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的基础上,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每季度对项目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单项考评应按《质量行为标准化检查表》(附件5)规定的内容对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单位进行。

项目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单项考评应按《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附件6)规定的内容对项目实体质量及控制逐项进行。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综合考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表》(附件7)进行。

第十八条(考评周期)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当次考评结果栏中注明“中止施工”。

第十九条(项目自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律法规、计划方案对项目全过程、全方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自评工作,填写《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7)。监理单位应对项目质量管理标准 7

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项目自评表中签署复核意见,并通过平台监理报告系统拍照适时上传。项目自评工作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评价管理机构应当每月组织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考评)项目考评主体应成立项目考评管理机构,按照“双随机”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原则统一组织项目考评。

项目考评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督促企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发现项目自评情况严重失实的,应在该项目当季度项目考评评分中扣分。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含考评符合率得分和评定等级)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对于季度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评评价)根据项目考评得分(项目考评符合率×100,下同)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

(一)质量行为标准化及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项目考评得分均达85及以上的为“优良”;

(二)项目考评得分均为70(含70)以上、85以下(不含85)的为“合格”;

(三)项目考评得分在70以下的为“不合格”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当次考评时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2.施工图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 3.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施工的;

4.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室内环境等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的;

5.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问题、隐患的;

6.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并经查实的;

7.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8.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或自评严重失实的,或项目 9

自评表中建设、监理单位复核为“不合格”、推荐意见不明确的;

9.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10.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被核定为“不合格”的; 11.日常质量监督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1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本地区项目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质安监总站,省质安监总站汇总后报省住建厅同意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省质安监总站不合格项目汇总表时应同时抄送其所属市州考评主体。

第二十二条(不合格认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可以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企业接到告知书《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项目告知书》(附件8)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无 10

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项目结果认定书》(附件9)书面告知企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认定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考评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定期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市州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抽查和修正。省质安监总站将根据一体化平台自动统计的结果,结合考评的符合性抽查工作,对季度考评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和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和修正:

(一)项目考评平均得分排名全省市州前1名、县市区前5名的地区。

(二)项目考评优良率排名全省市州前1名、县市区前5名的地区。

(三)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项目的地区。

(四)项目考评得分排名全省前10名的项目。

(五)在一体化平台统计结果和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或有投诉举报,认为有必要修正的其它地区和项目。

省质安监总站对全年季度抽查修正未涉及以上情形的市州项目考评工作的符合性情况,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抽查,并公布各市州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认定项目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建筑施工项目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所辖县(市、区)进行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抽查和修正,结合监督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监督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二十四条(结果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并按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自动统计,将全省每季度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1)和企业项目考评得分情况汇总后统一行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历次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监督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2),并于次年一季度统一行文公布。全省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数量为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 12

列原则确定各市州“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监督抽查符合率 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上 20% 80%-90% 15% 70%-80% 10% 60%-70% 5% 60%以下或未按规定上报抽查符合率 0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质量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三)项目因质量管理原因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公布一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

(五)项目考评等级优良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二十六条(争议处理)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除监督抽查修正的)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 13

单位及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五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七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考评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和通过平台自动统计企业所有承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得分以及企业质量管理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考评评价)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优良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项、全省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获得率按本办法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承建省内项目数总和之比排序为前10%,且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不超过1%的;

(二)企业考评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当年内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条(不合格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办法规定项目考评主体考评认定的企业当年内不合格项目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超过5%且不合格次数超过2次的 ;

(三)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及以上的;

(四)企业当年因质量问题受到省部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五)企业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

(六)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合格认定)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三十二条(结果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企业上企业考评评定结果(详见附件10),并将上企业考评评定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 15

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汇总后行文通过平台予以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市场准入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质量管理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未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或考评周期内出现项目考评不合格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三十七条 对项目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考评主体应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三十八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 16

良行为。

第三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核不合格名单后,对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动态核查机制,结合企业自评情况对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不合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完善考评体系推进标准化建设 第3篇

制定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

评定标准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依据, 严格规范的考评办法是开展考评工作的基本准则。从2005年起, 山东省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冶金、机械等行业的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了一系列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截至2010年底, 我省已先后制定发布了有色、建材、轻工、纺织4个行业的8个考评办法和氧化铝、玻璃制造、白酒 (酒精) 酿造、造纸、食品加工、纺织、化纤等20余个门类的考评标准, 涵盖了主要工贸行业领域。为增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权威性、强制性, 我省将运行比较成熟的9个行业标准上升为安全生产地方标准。2011年以来,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做出了新的部署和要求, 我省根据工作需要, 先后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进一步规范了工贸行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同时, 为扩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覆盖面, 我们还研究制定了日用陶瓷、搪瓷、塑料、家电等标准, 并将在全省发布实施。

开展考评人员培训

考评人员的素质高低, 直接关系着考评工作质量。为此,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主要抓了3个层面人员的培训, 一是狠抓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人员培训。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者, 必须有一批懂标准、会管理、抓创建的工作骨干, 确保自评工作开展。为此, 我省近年来始终把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作为重点来抓, 自2005年以来, 已为全省工贸行业的2000多家企业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骨干1万多人。二是狠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每年都对评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特别是去年以来, 我们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部署要求, 严格标准条件, 重新审核认定了70多家二三级评审单位, 组织对1 200余名评审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 实行考培分离、闭卷考试, 严格考核, 通过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资格证书的, 方可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严把评审单位和评审人人员准入关口。三是狠抓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安全监管人员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者、指导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每年都组织召开座谈会或现场会, 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 对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培训。同时, 积极组织各级安监人员参加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举办的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班、监管业务培训班, 不断提高各级安监人员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意识和业务能力。

强化考评环节监督管理

切实抓好考评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是确保考评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的重要一环。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安监部门及时受理和审核企业评审申请, 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并派员参加, 强化对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 杜绝评审工作弄虚作假、乱收费等现象发生。二是严格考评程序。整个考评过程,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规定的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程序进行, 严格把关, 确保程序合理。三是严格现场审查。要求评审单位在现场考评时, 必须要针对被考评企业的特点, 配齐配足相关专业的评审员和评审专家, 合理划分考评单元, 科学规范开展考评。四是统一考评标准。要求各评审单位加强考评过程管理, 评审人员不得自由裁量, 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 必须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规定的标准条件客观、公正进行考评, 确保考评结论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安全状况。

实施激励约束机制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一是典型带动。坚持典型引路, 推动面上工作开展。山东省先后在工贸行业选择了100多家重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试点, 安监部门通过跟踪管理, 组织专家对试点企业进行专门指导和“诊断”服务, 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过几年来的持续创建, 这些试点企业中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示范企业,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等16家企业顺利通过了国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确定为全国轻工行业的典型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整体工作突出的诸城市被确定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城市。二是政策激励。为调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6]111号) , 制定了一系列激励政策。如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 可不再审查, 延期3年。达标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等。2009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37号) , 明确提出, 参保单位通过三级、二级、一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 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5%、10%和15%。三是考核推动。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内容, 进行量化打分。同时, 在年度表彰名额分配上, 将各市先进数量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数量挂钩, 进一步增强了各级各部门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在推进工作中我们统筹兼顾, 注重抓好4个结合。一是与班组建设、岗位达标相结合, 制定了《企业安全班组建设基本标准》《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指导标准》, 在全省开展班组达标活动, 通过班组建设、岗位达标, 以点带面, 推动企业整体达标。二是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现场考评作为企业全方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 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逐步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三是与企业分级管理相结合, 把企业达标情况作为企业分类、分级的主要依据, 实施动态化监管。四是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结合, 立足源头管理, 把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的有关管理要求, 贯彻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去, 同步开展, 严把安全准入关口。

河南高标准粮田建设将有考评体系 第4篇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年,河南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标准粮田建设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对各地高标准粮田建设进行综合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奖优罚劣。将从组织领导、规划编制、工程进度、资金整合、管理服务等方面,对各地高标准粮田建设进行综合考评。对于综合考评得分高的县(市),给予一定数额的高标准粮田建设奖励资金,安排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重点项目时,还将向先进县倾斜;对于建设进度缓慢、综合考评得分较差的县(市),省财政将视情况取消涉农重点项目申报资格,或减少切块资金安排规模。

据了解,作为高标准粮田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今年河南将完善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绩效考评机制,改变过去一些县(市)“只跑项目、不抓管理,只要资金、不问绩效”的做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专项审计或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视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扣减对项目县的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该项目县自筹资金弥补。对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绩效考评或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直接取消重点县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对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优良、连续3年省级绩效考评优秀且验收总评为优秀的重点县,不再通过竞争,直接进入下一轮重点县建设。

今年,河南还将强化现代农业资金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机制。对取得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继续保留实施;合格档次的项目县(市、区),在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时给予扣减100万元的处罚,扣减的项目资金用于奖励优秀档次的项目县(市、区);对年度考评不合格和连续两年考评结果在良好(不含)以下档次的项目县(市、区),取消下一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县资格。

河南省标准化考评办法 第5篇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二级达标企业(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的考评和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培训、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在长江干线从事跨省航运的企业,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考评结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考评员管理

第五条 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六条 考评员的数量按100家企业不少于10名考评员的比例进行配备。

第七条 报考考评员须符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考评机构提交申请,经考评机构审核,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培训和考试工作。

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第八条 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练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可直接颁发考评员资格证。

第九条 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考评员应受聘于考评机构开展考评活动。

考评员可以受聘于二级考评机构和三级考评机构,考评的专业应为申请的两种专业类型。

第三章

考评机构管理

第十条 考评机构资质类别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类。

道路运输资质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经营类别;水路运输资质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类别;港口营运资质类型含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类别;城市客运资质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资质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经营类别。

第十一条 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同一级别考评机构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一级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认定,二级考评机构由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三级考评机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认定的二级、三级考评机构要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二条 综合性考评中心应符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二级考评机构的条件,各专业考评小组至少应有1名考评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申请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应符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电子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 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的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第十四条 二级考评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考评专业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第十五条 本管辖范围内没有考评机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机构对企业进行考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考评时,参加考评人员必须是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考评员。

第十六条 考评机构应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七条 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考评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客观公正的考评报告,对考评结果全面负责。考评机构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企业考评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申请达标考评。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考评申请。

交通运输企业自评结果应作为申请达标等级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对满足申请要求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企业的申请确定考评机构。第二十四条 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的要求和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第二十五条 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拟达标的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的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举报不属实或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予以发证;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按照经营类别已取得国际或国家级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应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二十八条 通过附加考评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考评员资格:

(一)隐瞒企业重大安全问题的;

(二)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企业财物或者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六)资格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

(七)其他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

因上述

(一)、(二)、(三)、(四)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终身不得从事考评工作;因上述其他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2年内不得申请考评员资格。

第三十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

(一)违反有关考评规定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

(二)考评机构未按照主管机关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或申请换证但未获得认可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考评规定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

第三十二条 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评,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发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三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证书式样和表格格式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印制、发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执行。

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考评实施办法 第6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考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全省危险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完成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在达标考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程、标准为依据,通过实施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考评,落实企业安全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过程控制,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底,完成对中央和省属在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完成对市属以下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考评工作。

二、工作程序

1、申报三级企业先由企业自评,按照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程序和流程(附件

2、附件3),向企业所在地县(区)安监局提出申请,县(区)安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兰州市安监局提出申请;

2、市安全监局组织对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进行考评。申报三级企业《申请书》的填写、需提交的文件以及县(区)安监局受理企业的申请和对企业现场考评的程序方法,参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申请与考评规定执行。

3、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由市安监局颁发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等级证书。

四、工作安排

(一)自评阶段

2009年6月30日前,各相关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安全标准化自评小组进行自评。

(二)申报阶段

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企业自评后,形成自评报告,向考核机构提交书面考核申请。

(三)审核发证阶段

2009年8月1日至9月30日,考核机构收到企业的考核申请后,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报告,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安监局要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开展标准化达标工作的认识,采取有力的组织措施,加强达标评级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目标的完成;各相关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安全标准化工作纳入重-2-

要议事日程,按照《规范》要求,积极开展达标活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规定要求,以及2009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的要求,各县区安监局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单位要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制定方案、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面推进,确保达标工作有序开展。

(三)积极督促,严格审查。各县区安监局要努力完成2009年危险化学品达标工作目标,督促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积极申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三级考评。在受理中,工作人员要仔细审查申报资料,对已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及二级以上,应鼓励企业申报更高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审查部门和人员要对审查结果负责,签署意见,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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