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正规借条

2024-07-16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精选12篇)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 第1篇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范文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范文

内容提要:借条基本格式: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范文

借条

今赵二狗借给王二麻子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0年12月22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10年12月22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王二麻子

2010年6月23日

借条基本格式: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1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 第2篇

今赵二狗借给王二麻子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6月23日至月22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年12月22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王二麻子

农村非正规借贷金融发展原因研究 第3篇

在中国正规金融发展不充分的农村地区,一方面,各级商业银行及中央银行有充足的居民存款;另一方面,许多农户和个体经营户的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结果是,由于贷款条件的限制,农村地区存贷比的下降,中央银行将剩余存款调向资金实力更雄厚、贷款更旺盛的发达地区,导致城市农村地区的贫富差距拉大,农村也因此进入贫困恶性循环。而民间非正规金融盛行,实则重新配置农村资金市场,和正规金融共同发挥作用,让农村地区自有资金支撑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将地区资金更好地留存在当地以促进经济发展。

2 现象阐述

基于《农村非正规金融调查研究》论文调查的湖北、河南和重庆三个省数据显示,发生借贷的61户人群中通过关系借贷高达75.40%,而代表正规金融的银行借贷比例为24.60%,可见非正规金融对于农村资金市场的配置作用很明显。根据调查结果及农户关于借贷问题阐述分析得出一些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占主体地位的原因。

3 原因阐释

3.1 成本方面

3.1.1 显性成本

从调查的对象中可知,通过社会网络借贷的显性成本在小金额借贷中通常比较小,根据调查的数据显示通过社会网络借贷中的小金额借贷时基本不收取利息,而银行贷款则是收取即期的正常的贷款利息,在这一方面相比银行贷款的显性成本较高,而且金额越大,显性成本就高得越明显,社会网络借贷更有优势。

3.1.2 隐性成本

隐性成本主要包括机会成本、时间成本、违约成本、人情债。

(1)通过关系借贷能显著降低时间成本

首先在小额借贷中,从调查农户口中得知,通过社会网络借贷的通过双方协商一致,从出现资金短缺问题到问题解决,整个过程只需要一两天,时间效率很高。

反观正规借贷,就举一个农户向国家申请无息助学贷款的例子,首先,第一道程序需要村委会通过;第二道程序城镇村委会通过;第三道程序才是教育局。考虑到周末双休以及需要备齐各种材料,在第一次申报该贷款时一般要一周左右。一切审批通过之后资金还要过段时间才能到支付宝里提供学费,这就是典型的正规金融审批程序,相比之下通过社会网络借贷的时间成本要低很多,所以正规金融在这一方面要尽量提高效率。

(2)通过关系借贷的违约成本较低

违约成本是一种违反双方合约因此所要付出的所有成本。通过社会网络借贷,借贷双方一般没有严格的要求,多为口头协议。通常没有约定最后还款期限,一般是在朋友有钱的时候或者在自己遇到紧急问题时才会要求偿还,对于有还款日期的即使超过最后期限也不会要求债务人弥补经济损失甚至不会影响下次借贷。

从博弈的角度来看,如果是陌生人借贷的话,一次博弈的违约就会造成博弈的终止甚至是报复,而熟人网络则更多是多次博弈,在道德约束的情况下,资金借入方会自发还款或者资金出借方会同意债务人延迟还款,没有严格的违约成本。而通过社会网络收取利息情况下的还款期限也能通过加息或者口头劝说延长期限,违约成本相对较小。

对正规借贷来讲,一旦债务人违约,则会加重违约经济惩罚并记入债务人征信系统,影响债务人下一次借贷成本,形成信用恶性循环,违约成本极高。

(3)关系借贷的人情债成本较高

向熟人借钱,一方面不收取利息,属于隐性的人情负担,可以物化为或有负债。即在将来的不确定日子里,一旦原债权人要求,这个时候作为原债务人就赋予了对方一项权利,通常在借钱的时候成本越小,意味着将来对方的权力越大,也就是人情债越重。

调查的时候,对此,有四家商店店主提到相比亲友借贷,更偏向于正规金融借贷,甚至愿意出高息给亲友也不愿意背负人情债。个体经营户社交圈子广,考虑资金借贷成本时不仅考虑当期的会计成本,也会考虑远期的不确定性成本,而普通农户借贷时则更像社会人会更多地考虑当期会计成本和亲情、友情,所以可以看出来不同的经济个体的社会网络的复杂程度是不一样的,对应的关系成本也不一样,但是总的来说都是一笔不确定的巨额的债务。

通常熟人之间重复博弈的目的不只是金钱,还有其他的社会人所依赖的关系,人情可以用来补偿金钱上的债务,但是要用以弥补人情债的形式却是不确定的,所以也带来成本的增加。

3.2 社会关系方面

3.2.1 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影响巨大

在生活上依附于土地的乡民,他们平素所接触的是与生俱来的人和物,是无法选择的自然关系、先于我们而存在的乡土人情社会。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一种由于长时间、多方面的接触而形成的思维惯性,最后成了人人遵守的规矩。一位农户解释说,“我们都是一个村的,经常一起干活,我知道他不会赖账不还钱的,就算他不还钱,还可以去他家里要账嘛”。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其实最可靠,因为这是规矩。

3.2.2 社会网络的局限

农业和工业、服务业不同,农业更多具有固定地点的特征,由于农业依附土地,造成人口的流动性较低,这种与土地的固定关系代代相传,不会有太大变动。这是乡土社会的特性之一,即以农业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农民生活区域的固定和交际圈子的范围使其借款的对象多为其亲戚朋友等熟人,他们互相熟识,较为信任,所以也成为了彼此借款的主要对象,简单方便,且资金来源较为稳定。另外,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难度高、贷款利息较高,这也进一步促使农户直接通过社会网络获取资金。

3.3 政策方面

3.3.1 信贷政策执行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货币信贷政策越来越倾向“人性化”“以人为本”发展:小额农贷、支农贷款、农业贷款等一系列扶贫富农的信贷支持,充分体现了国家政策层面上对农村、农业、农民的重视和倾斜。然而,农村货币信贷政策在实施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着政策的执行效果。

(1)央行监管不到位,效力难以约束

央行在货币信贷政策制定方面具有决定性权利,但在后期政策执行方面监管不到位,各商业银行出于营利性目的,对于央行颁布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具有随意性,加之中央银行奖惩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惠农货币政策效果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2)基层金融思想脱节,缺乏扶农主动性

许多基层正规金融机构因农村借贷风险大、收益小,加之小额农贷分散,贷款管理难度大、成本高等限制因素,对农村贷款发放持消极态度,过分遵循二八定理,在思想上和政策上忽略了中小客户市场。

(3)政策金融定位偏离,信贷脱农化

农业发展银行的宗旨是为农村和农业服务,可实际上由于涉农项目基本属于微创经营,该行的货币资本在逐利性下,大多转移到了工业企业项目上,很少投放到“三农”项目上,经营方向几乎与商业银行无异,信贷渐渐脱农化。

3.3.2 执行成本较高,要求严格

(1)银行征信系统不完善,信贷员实地调查成本较高

信贷员实地调查是发放贷款前的重要步骤之一,农村许多地区位于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实地考察对于银行而言,成本高而收益低。通过社会网络借贷正好能弥补这个缺陷,加速资金流动、避免信息不对称,同时较好地规避道德风险问题。

(2)银行抵押担保要求高,小额利率较高,农户难以满足条件

抵押贷款是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一个重要方式,但农民的资产通常为土地、房屋等,缺乏可抵押物,难以满足信贷要求。据调查农户反映,普通店铺贷款限额仅为3万到5万元,而超过额度的贷款手续则更严格繁琐,综合考虑后,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性,银行通常不会将款项贷出。

4 结论

通过对三个不同地区农户借贷行为的实地调查,可以看到处于我国经济边缘的农村地区借贷主体仍是非正规金融,农户们更倾向于通过亲友而非银行借款,其中通过社会关系进行的非正规金融借贷的比重高达75.40%。而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成本方面讲,农户更倾向于向会计成本更低的亲戚朋友借贷;从社会关系方面讲,由于家族观念和地域限制,农户们在心理方面更偏向于通过亲友借贷;而在社交网络中,信任是重要的保障。农村相对闭塞的环境,使得这种小范围的信任得以维持下去并在非正规金融中发挥重要作用;从政策方面讲,信贷政策执行不到位,正规借贷手续过于繁琐及高门槛打击了农户向银行借款的积极性。

这三个方面中,最重要的又是社会关系层面,它既能降低会计成本,又能加强亲友之间的联系,同时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形成的稳定的社会关系的作用,非正规金融对农村资金的配置作用也将长期显著存在,从积极的意义来说,非正规金融的繁荣将弥补正规金融的弊端,更有利于留存地区存款,发展当地经济。

摘要:基于《农村非正规金融调查研究》的调查结果,文章从微观的个人经济成本方面再到社会网络关系方面,最后到国家宏观政策层面三个层面解析农村地区农户及单个经济体借贷行为,以此来说明农户以及个体经营户在社会关系的作用下发生的借贷行为改变了传统银行的资金配置网络,使得资金在该地区得以运用,导致了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的主体地位,促进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也为正规金融想要在农村地区更好地发展提供了改进的突破口。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民间借贷,社会关系,资金配置

参考文献

[1]胡枫,陈玉宇.社会网络与农户借贷行为[J].金融研究,2012(12).

[2]卢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非正规金融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7:1-8.

[3]费孝通.乡土本色[J].文苑,2010(2):1-8.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 第4篇

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十分普遍,但由于出借方与借贷方法律意识不强,因书写借条不规范而引发的官司越来越多。

借条、欠条、收条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它们有哪些区别呢?

特邀专家 周 明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条和收条是天敌

“我把钱借出去,因为借条上少写了几个字,借条竟变成了收条。”每每想起这件事,小李就会懊恼不已。

小李说:我借钱给小杨人民币3万元,小杨出具借条“今收小李人民币3万元整”,但到期该还款时小杨不认账了。争议之处就在这个“收”字上面,这里的“收”,既可理解为“小杨收到小李的还款人民币3万元整”,也可理解为“小杨收到小李的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收到的是“借款”还是“还款”,一时难以分清。结果诉讼时,小李陷入了被动……

专家说法

借条是借款凭证,证明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收条一般指在债务人清偿欠条或者借条后,由债权人书写,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收条与借条两者之间完全是对立的关系。

现实中确实不乏这样的案例,所以我们在书写借条的时候,首先要记得看清借款人的身份;其次要注意标明钱的用途。比如本案中,可以写明“小杨向小李借款人民币3万元,用于××”,这样就可以防止借款人故意混淆概念,再次注意借条落款的签名或盖章,应要求借款人当面亲自书写借条,并正确地签名或盖章。签名应为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不能用小名、绰号等,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名,而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

欠条和收条大不同

吴某拿着“收条”告状,结果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虽然吃了个败官司,但总算花钱买了个教训。

吴某从事装潢店生意,2010年5月份,刘某装修新房,分3次从他手里购买了30张木板,价值约3500元。同年8月份,双方经对账,由刘某写下“收条”:今收到吴某木板30张,落款处有刘某签名。之后,2011年、2012年吴某多次向被告刘某催收货款时,刘某却一拖再拖,最后竟不认账了。

今年7月,吴某拿着对方打的“收条”将刘某告上法庭,索要对方赊欠的3500元货款,没想到因“欠条”与“收条”仅一字之差败诉而归。

法庭上,被告刘某辩称,自己曾与吴某有过买卖木板的关系,但材料款早已付清,其书写的收条不能说明他尚欠货款。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提交的“收条”仅能证明被告刘某收到胶合板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刘某欠付货款,且吴某也没有向法院举出被告刘某欠款的其它证据,因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收条是指收到别人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

例如,甲、乙双方签定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

收条与欠条完全不同,欠条能证明欠款关系,而单独的收条不能证实欠款的事实。所以,收条和欠条是不可以乱用的。

欠条远比借条复杂

张华持欠条一张要求李刚偿还800万元及利息。该欠条写明:今欠张华和田玉、寿山雕件、冻石、刘海戏蟾、观音佛像等物品,共计价款800万元。对此,李刚说是帮张华暂存一些物品,待销售后作为双方合作的资金,在项目停止后,张华写了欠条,李刚签了字,因此双方属于保管关系,且这些物品仅值40多万元。

经法院审理,张华虽持有李刚签名的欠条,但其不能陈述双方买卖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相反,李刚能提供欠条中主要物品的数量、位置和鉴定价格。鉴于张华不能证明欠条背后的法律事实,法院驳回张华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欠条证明的是欠款关系,借条证明的是借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和到期还款义务的凭证,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买卖关系、劳务关系、企业承包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都可能产生欠条,而借条只有借款时使用。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本案中,张华持有的欠条仅证明双方有过财产的交接,不能证明双方的欠款事实,且张华未能向法院陈述具体的欠条形成的事实,自然要败诉。

借条不明利息飞了

方亮和董建从小一起长大,关系很好,两人在多年的交往中也经常有经济往来,但双方都“好朋友明算账”,每一笔借款都留下了借条。

几年前,方亮多次向董建借款,总数达到15万元。“因为一直是朋友,我也相信方亮在具备经济能力时会主动归还借款,所以只是多次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提醒其还款,可方亮虽然口头答应,却一直没有归还。”

最终,董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方亮归还15万元借款和利息。双方书写的借条上写到:今借到董建人民币共计xx元,至有归还能力之时归还,并给付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在借条上载明了“给付相应利息”,但对利息计算方式等未做出明确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最终判决方亮归还董建借款本金15万元。

专家说法

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利息数额或者利息计算办法即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和利率,则视为无息借款。

另外,利率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否则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专家提醒:

这些借条均属无效

1、用途违法: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对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2、乘人之危: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比如放高利贷,且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手段非法: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正规借条如何打

如何写借条才能避免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1、名称: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写“借条”不写“欠条”,因为可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2、当事人: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成昵称或者绰号;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将出借人写成昵称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被法院拒之门外。

3、时间:应写清与借款有关的相应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时间和明确的还款期限。

4、利息:如双方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5、签名:由借款者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

6、书写:一定要注意借款金额的大小写——借款金额要既有大写汉字计数,又有阿拉伯数字计数,且数额要完全一致。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以及语句有无歧义。书写时,应注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和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条人增写其它内容。

的民间借贷标准借条 第5篇

张武德于5月1

借孙章义 张武德

0元盖房

8月1日归还。

的民间借贷标准借条 第6篇

张武德于2006年5月1

借孙章义 20008年5张武德

20000元盖房

8月1日归还。

孙章义

★ 普通民间借贷借条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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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据借条范本 第7篇

[案情]王某于20xx年开始在辽中县大黑乡钱缝村承包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xx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3910元。后王某返还20xx元,余欠191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20xx年6月16日,李某诉至法院。但当年11月6日,在诉讼期间,李某病故,该债权还用不用王某还?

[法官说法]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欠款给法定继承人。

[法官提醒]债权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债权。而对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非正规金融与农村借贷关系研究 第8篇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庞大,随着经济的发展,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中的影响增强。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尤其是防止农村“影子银行”的不利影响,有助于解决“三农”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十六大以来,我国在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加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方面,提供了大量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需求不断增加,农村正规金融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具体体现在:首先,由于我国经济区域发展失衡、农业单位经营规模较小,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难以通过市场化改革适应传统小农经济的发展,农户小且分散的资金需求和农业不稳定造成的还款风险增加了向正规商业银行贷款的难度;其次,农村信贷不足导致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中的不足,满足了农户的资金需求。调查中发现,大量农村人口在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资金时,会求助于非正规金融,其存在有合理性和必然性。与正规金融不同,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制度供给上表现出了很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通过实行重复交易机制和隐含保险、自律、亲友信任(代替实物抵押)、社会性约束的履约机制降低交易成本,这两种机制有效满足了当前的短期资金需求;最后,与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的成本通常更低廉、信贷取得时间更短,运行的方式也更有弹性。

基于上述背景,选择了湖北、河南以及重庆三个省份,研究了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借贷方式及途径)存在的原因与对策,以期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缓解农村金融短缺。

2 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调研围绕着农村借贷现状,走访了湖北、重庆、河南等省的农村地区约80位农户,了解其家庭借贷情况。

通过调研,发现社会网络即亲友关系在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 调查内容

3.1 调查方式

实地走访。分别调查家乡地区的借贷活动现状。

3.2 调查内容

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借款人个人基本情况调查,影响农户借贷的因素主要为年龄(X1),银行利率私人借贷利率比(X2),性别(X3),职业(X4),关系广阔与否(X5),借钱用途紧急程度(X6),金额大小(X7)。

第二部分:农户借贷经历调查,包括资金来源和利息收支情况。在被调查的80人中,61人有过借贷行为,其中通过非正规金融借贷的有46人,占75.40%。私人借贷收息存在两个极端,一是不收息即零息借贷,二是收高息。前者占比较大,约为65.2%。见表1。

第三部分:借贷原因调查,农户选择借贷方式的动机。显然,银行借款利息较低,资金成本较低,但代价较高,主要体现在时间成本上。农户在试图取得银行借款时,要通过繁琐的审批程序,资金需求与应用的时间差较长,这对急需资金的农户来说并不实际。相比而言,亲友关系与面子文化使得农户间的“互帮互助”成为常态,快速的资金获取渠道使得农户退而求其次,因此非正规金融得以发展。

综上所述:

(1)借贷经历上,在这61户有过借贷行为的农户中,通过社会关系网络借钱的有46户,占75.4%;

(2)借贷者年龄上,有51户年龄大于40岁即X1>40,占83.6%,风险厌恶与年龄正相关;

(3)借贷者性别上,被调查的80户农户中,男性比重稍高于女性,占62.6%,年龄在45~50岁之间的比重最大约为53.2%,35~40岁之间的次之为24.7%,职业为农民的占近50%,接着是个体户或外出打工者;

(4)借贷利率上,有28户表示银行利率高于私人借贷利率即X2>1.5,占45.9%;

(5)借贷者上,收入低、应变能力较差的农户占49.2%,而收入较高、应变能力较强的个体户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借贷较频繁,占比38.7%;

(6)借贷者关系广阔程度上,亲友较多的农户更倾向关系借贷,在61人中亲友数量众多的有38人,占62.3%;

(7)借贷金额大小上。61人中,急需用钱的有47人占77.0%,24人借贷金额较大,占比39.3%。见表2。

4 现象概述

4.1 借款基本无须抵押,口头协议和约束是主要手段

农村借贷通常为农户间面对面的借贷行为,知根知底的关系使资金出借者选择忽略风险。相互间的信任让农村借贷摆脱欠条或书面协定的束缚,全凭口头协议,并以农户的个人信誉作为还款保障。家庭关系作为隐性的道德约束制约着借款者行为,因此借款人通常会按时还款。调查中,只有3人有出借资金时写欠条的要求,仅占5%。反之,有43人表示从不要求书面承诺。见图1。

4.2 社会网络及亲疏网络影响借贷金额和成本

农村非正规借贷不同于正规金融的严格审批和资质要求,人情关系重于资历背景。社会网络越广,人脉圈越大,获得资助的可能性就越高;借贷资金的取得多依靠亲友关系提供资金支持,即所谓的人情关系网。

4.3 借款用途偏好为生活所需

农户借款多用于满足生活所需,建房、嫁娶和医疗是资金消耗的主要方式,而创业生产方面的大额资金需要则转向正规金融机构。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通常低于非正规金融组织,所以农户在借款时首先会寻求正规金融的支持,但其严格的审批要求总是让农户们望而却步。调查中发现,61户农户中21人借贷是为建房或买房,占比34.4%;17人是为婚姻嫁娶,占比27.9%;13人遭遇意外事故如家人重病时借款交手术费,占比21.3%;其他商业性用途10人,占比16.4%。见图2。

5 促进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建议

5.1 增加资金供给,发挥农村“影子银行”的积极作用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定义,影子银行是指具有类似银行的功能但又无法直接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和公共部门信用担保支持的金融中介。合会、典当行等非正规金融组织,为农村提供资金支持,客观上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从供给侧解决农村信贷资金短缺、“融资难”等问题。

5.2 减少资金需求,实行“互联网+”农业,增加农户收入

将互联网引入农产品销售渠道,缓解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农产品滞销贱卖问题,通过创收降低农户对小微资金的借贷需求,同时增加农户的还款保障,降低借款中的信用风险。

5.3 促进正规与非正规金融体系合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借贷中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满足农村特殊资金需求,而对于正规金融则可适当“放手”,通过与非正规金融合作为农村提供金融支持,二者相辅相成,优化农户借贷手续,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

参考文献

[1]卢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非正规金融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7.

[2]李成业.让“影子”在阳光下运行——“影子银行”对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影响及其监管初探[J].中国农村金融,2011(7).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 第9篇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经法院要求本人出庭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借款人通过第三人还款,且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已收回借条,出借人自行取回借条后就出借款项提起诉讼主张出借人还款,不构成新的借款关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机械公司。

第三人:唐某。

原告张某因与被告××机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追加唐某为第三人。

原告张某诉称:2012年12月17日,被告因为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于2013年2月8日前归还,月息按2%计算。借款后,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机械公司辩称,被告已还清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2012年年底,因被告经营所需,对外进行借款,通过本公司员工唐某联系后,原告愿意出借款项。借款由唐某持原告银行卡至被告处刷卡交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基于唐某是被告员工,且原告系唐某介绍,故被告通过唐某还款,并按约支付利息3754元。

第三人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内亦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

一审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第三人唐某系被告员工,在其分公司担任经理职务。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2万元,该款由第三人唐某持原告银行卡至被告处刷卡交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第三人唐某将该借条转交原告。

另查明,被告向第三人唐某支付123754元以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该款分别由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同年2月4日支付5万元、7万元;同年2月6日,被告支付利息3754元,由唐某在落款时间为2013年2月6日的载明收款个人为张某,事由为12万元借款利息的付款凭证签署“唐某代”予以确认。

又查明,2013年11月15日下午,原告从被告总经理办公室沙发上的唐某包里取走被告出具给原告的12万元的借条一张。后双方发生纠纷,派出所接警后至现场,在派出所内,原告张某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具证明确认取走上述借条。

诉讼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陈述:被告还款时要求唐某收回借条,唐说没有带。后唐某离职,唐某到公司后把包放我办公室了,说借条在包里。因为早已经归还借款,我也未在意。诉讼中,法院两次通知原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原告未到庭亦未向法院说明理由。

一审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的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还款情况,被告确已通过向第三人唐某支付123754元,以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还款后,第三人唐某已将借条原件交还被告,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因被告清偿而消灭。本院认为,被告虽未直接向原告归还借款,但本案借款出借系由第三人唐某介绍且款项由第三人唐某代为交付,第三人唐某又系被告员工,故被告通过第三人唐某向原告还款具备合理性;同时,结合被告还款金额、还款时间,被告所支付的款项应系针对原告出借款项的还款;另外,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亦可以证实,第三人唐某在被告还款后已将由原告持有的借条原件收回并已交还被告。关于原告辩称在派出所系出具的证明系被迫所写的意见,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说明情况,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故应当认定被告已还清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自行从被告处取回借条,不构成新的借款关系,原告无权依据该份借条再起诉被告要求还款。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案例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以其多样性、灵活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发展、个人创业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也拓宽了民间资本投资的渠道和出路,为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民间借贷的风险渐增,虚假诉讼也呈现多发态势。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占有较大比例,审判实践中,受当事人诉讼能力及证据所限,对事实的认定存在较大难度。为防止虚假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过程中,除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鉴于原、被告本人对借贷过程最为清楚,必要时应当要求原、被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以便提高庭审效率,查明案件事实。

本案中,原、被告对借款12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该借款是否已经还清?原告张某持有借条原件,被告系通过被告员工第三人唐某还款,唐某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增加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从三个方面认定被告已还清借款,分别为:第一,从借款的形成过程来看,被告通过第三人唐某向原告张某借款,款项、借条的交付也都由唐某经手,原、被告并未就借款事宜发生直接往来,故还款时被告亦通过唐某来操作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第二,从还款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还款时间来看,被告虽未直接向原告还款,但通过支付唐某款项的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还款时间等来看,符合双方对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时间的约定;第三,从借条的取得方式来看,原告认可借款后,该借条已由第三人唐某轉交由原告本人持有,如被告未归还借款,该借条应当自始至终由原告持有。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原告再次取得借条系从第三人唐某放置在被告处的包里自行取走,原告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依据上述理由,可以认定被告已通过第三人唐某还清借款,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原告自行从被告处取回借条,不构成新的借款关系,原告无权依据该份借条再起诉被告要求还款。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两次通知原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原告均未到庭亦未向法庭说明理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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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标准的格式—借条 第10篇

民间借贷最标准的格式是借条格式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

民间借贷最标准的格式是借条格式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

8、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借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法帮网律师关于借条的法律意见:

首先,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其次,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还有,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曾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是:一个借款人分几次偿还借款,每次偿还就书写在借条的下部,最后,贷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认借款人前面几笔还款的事实,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偿还。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借款人,判决贷款人败诉。

因此,借条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条不具有完整性作为抗辩,因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作为原告主张撕去的是空白无用的废纸,是需要自己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还有一个是诉讼时效的问题,2年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开始起算,如果从还款日起两年内,你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就丧失胜诉权。虽然从法理上,你只要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就中断诉讼时效,但是,你要证明自己某日确实向借款人主张过债权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贷款人证明),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

因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你可以用两种方式写借条。一种就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之前,要求借款人重新打借条,如果借款人不肯就向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一种方式是:根本不写还款日,因为,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是由还款日开始计算的,如果没有写还款日,就是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开始起算。由于没有还款日的借条中,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要求还款,因此,债务人要证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间也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借款人证明)。而无明确还款日的保护时效是20年,如果自借款之日20年内你还不主张债权,你完全丧失债权。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 第11篇

先看这样一个民间借贷案例:原告何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称,自己和被告张某是表亲,平常有一定往来。某日,张某找到原告,称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借款10万元,原告碍于亲戚情面就答应了,张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现金10万元,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张某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不久后,原告即发现再也无法联系上张某,经多方查找也无音信。故依据张某出具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张某归还借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核实被告张某确已外出下落不明,遂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及传票。在开庭时间,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何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就只有一纸原始借条,那么,承办法官该如何认定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又如何保护未到庭的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 1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那么上述案例中何某举示的借条能否证明何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呢?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何某举示借条证实了被告张某的借款行为,已经做到了自己的应有举证义务,如果被告张某对此借条持有异议或者认为自己并非借条上签字的人,那么此时就应该是被告张某负有举证责任了,而张某经法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己放弃了自己的举证、质证权利,故应由被告张某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借方不仅要对借贷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还应对借款人是谁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被告张某未到庭的情况下,原告何某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诉讼的被告张某就是借条上签字的借款人张某。如果原告举示不出相应证据,则说明原告无法证实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所诉讼的被告张某,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何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关键性证据的证明力上,应当客观地审核认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当向原告何某释明其对证明借款人是谁和借款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并可适

当引导何某尽可能的搜集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比如借款在场人、知晓借款事实的双方亲朋好友或者能确定是借款人所亲笔的其他签名捺印,必要时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最终通过获得其他佐证以证实借条的真实性,达到证明原告主张的目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因为在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机结合的要求和期待下,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接近或吻合,是人民法院不懈追求的目标。而且实践中伪造借条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人民法院既可以也能够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证据,以核实借贷事实本身的真伪。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 第12篇

今借到(债权人姓名)XXX现金人民币XXXX元(小写:XXXX元),借款期限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XX‰计算,按月付息,该借款用于资金周转。

借款人:YYY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ZZZ

XXXX年XX月XX日

注:约定了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在到期之日后两年内,担保人的保证诉讼时效在到期之日后六个月内。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YYY,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ZZZ,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YYY立即返还原告XXX借款本金XXXX元及利息,利息从XXXX年XX月XX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XX‰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ZZZ对被告YYY在本案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YYY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XXX借款XXX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XX‰计算,按月付息,被告ZZZ自愿为被告YYY借款提供担保,被告YYY向原告XXX出具借条壹张,被告ZZZ也在借条上签字表示自愿担保。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XX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XX,XXX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XXX元未付,经原告XXX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1、该民事起诉状是针对过借款期限后,未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借款人支付了部分利息未返还借款本金的情况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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