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落实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2024-06-27

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落实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精选5篇)

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落实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第1篇

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落实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摘要:近年来,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涌进发展迅速的建筑市场,实现对他们有效的管理已成为国家以及整个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虽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已整治多年,但至今仍然存在欠薪问题,给社会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因此,建筑劳务公司应该切实建立工资支付长效保护机制,以确保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农民工 ;实名制;工资支付;机制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02

企业管理工作的效率不仅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水平和社会效益水平的反映。在当下这个信息技术发展的社会,应该采取信息化管理模式,对农民工队伍实施信息化实名制管理,这样不仅使建筑劳务公司可以合理地使用和管理人才,也使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可见,对于当今社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突出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管理创新方式,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不足之处

1.宣传力度不够

《劳动法》虽然已经颁布很长时间,但因为没有足够的宣传力度,在社会上还不具有一定的权威,使得大多数的农民工并不知道这一法律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工会法》 在农民工群体中依旧处于空白和滞后的状态。中国工会的第一重要任务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群体之一,农民工已经脱离了农业产业,属于中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因此,将农民工融入工会中是必然的,让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工因讨薪围堵或聚众闹事等事件发生,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2.部分企业缺失诚信

一些企业故意拖欠货款,严重地缺失了社会诚信,使得欠债不还成为了习惯,最终导致企业之间的债务链膨胀,出现三角债、多头债。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以及建筑企业之间的债务链一环连着一环,最终将损失转给了农民工承担,使农民工处于债务链的最底端,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3.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自己的保护意识也不是很强,在工作时没有和劳务单位或包工头签订劳动协议,一旦发生工资拖欠事件,农民工就处于被动处境。没有劳动合同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就不能确定工资标准以及拖欠的数额。

二、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体系

(一)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1.农民工实名制登记

劳务公司要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填报登记表,并提交市民卡办理的申请书,领取含有实名制申报软件,项目使用的加密锁,并带有二代身份证阅读器以及市民卡读卡器,用来读取农民工的基本信息,配备专用的市民卡刷卡机,用于农民工刷卡进出施工场地。

2.农民工实名信息申报

劳务公司要安排专门的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实名制的申报工作,安装实名制申报的软件,将二代身份证阅读器以及市民卡读卡器连接好,开通网络,并将用于农民工刷卡进出施工场地的刷卡机与安装申报软件的电脑连接到一起。

进出施工场地的农民工信息等级完成后,要从安装申报软件的电脑传输到市民刷卡机进行刷卡登记。已经完成实名信息申报登记但是没有领取到个人市民卡的农民工,可以配置临时的市民卡方便进出施工场地。农民工进出施工场地的刷卡记录会通过网络自动上传。借助市民卡刷卡机具有的拍照功能,可以监督他人代刷卡的行为。

农民工办理市民卡可以享受工伤以及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险待遇,为工资的发放、职业技能培训的参加等提供依据。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方式

1.制度的建立与人员的配备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前,劳务公司要按照实名制开展的相关要求,提前制定出计划,建立起一系列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完善,例如制定门禁管理制度,成立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实名制工作等。在与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要将实名制的各项要求计算在内,包括信息收集、交付实名制卡的押金、实名制卡的制作和领取等,使劳务分包单位可以配合实名制工作的进行。

2.农民工实名制卡操作流程

农民工的实名信息登记可以利用门禁系统落实到每个工人。门禁设备的工作流程是:劳务公司要在施工人员进场时集中每一个施工队中工人的二代身份证,通过识别系统录入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有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并通过身份证识别系统检查施工人员的身份真伪以及是否有不良记录,并做出相应的措施。然后项目部的负责人要将施工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电脑,包括在本市居住地的地址、联系电话、用工主体、工种、进场时间等各项内容,并且要将这些信息输入到市民卡中,对信息进行整理。在门禁软件中添加相应的班组,借助门禁?件对不同班组中工人的信息进行编号,录入相对应的姓名,并给工人开通相应的权限,导出工人信息名单。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构建

(一)确定长效保护机制

目前,国内已初步制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但是距离建立工资支付长效保护机制还差很多。应该加以明确:第一,工资支付范围。工资范围应该涵盖奖金、补贴、计件工资以及计时工资等应支付的工资。第二,工资支付方式。当前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要以货币形式的方式支付工资,严禁以实物替代。第三,工资支付时间。要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假如逾期不支付,则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第四,禁止抵消。企业不得以通过扣除工资等方式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1.构建农民工用工工资档案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在项目施工现场劳务公司需要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并详细讲解劳动保障权益的主要内容,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在聘用农民工过程中,对劳动用工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并规范单位合同制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写明劳动工作内容、劳动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期限、工伤处理方式等条款,并且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构建农民工的工资档案,其中涵盖工资支付表、农民工花名册等详细信息,及时准确无误地存档,并要保存两年以上,方便后期查询。

2.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要求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依据国家规定,保证金比例应为3%中标价。假如乙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方面??付费用的情况,甲方有权利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其它方面应付费用。

3.设置工资预留账户

劳务公司需要结合具体的施工产值情况,科学设置预留金。划入预留金时要确保流入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假如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导致资金困难时,可以通过申请,在总经理批准后,应用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的资金,防止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构建预留账户,能动态地确保农民工工资的顺利发放。

4.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和记录制度

根据《劳动法》中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工资需要以货币的形式发放,对于农民工工期不满一个月,需要按周支付,以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应当直接发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把款项转给其他组织或个人。项目部必须根据劳动合同上签订的支付日期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按月结算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过程中,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对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数额、领取日期以及签字进行记录,并进行现场拍照保存;日后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可以有依据进行协调处理。劳务公司还应该安排专人参加项目部工资的发放情况,在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成后,其劳务进度款剩余的数额才能计提利润或作为其它方面的结余;还必须加强劳务公司的财务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扣留该项资金。

(三)完善监管制度,保障农民工权益

1.加强财务管理监测

劳务公司要完善监测网络,安排好监测人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为了农民工每个月的工资可以结清,在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时要将上月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条件。如果上月工资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清,可以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将当月工程进度款支付给农民工。

2.加快组建农民工工会

农民工作为中国产业工人中重要的一部分,社会应当给予重视,积极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级工会应该组织建设农民工工会,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提高建筑行业、餐饮行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职工维权力度,并探索出有效的解决方法,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设立农民工调查小组

相关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可以按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的同时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为了农民工工资得到保障,可以设立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等现象,一经发现,查清事实真相,并给予严厉的处罚,承担清偿欠薪的责任,以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结语

总的来说,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但可以有效预防农民工工资欠薪问题,还切实体现了企业完备的治理格局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使农民工安心在稳定和谐的企业氛围中充分发挥潜力,促进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胥纯,李长春,黄茂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的调查与建议[J].中国工运,2012(12):26-28.[2]张兴华.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根源与治理[J].经济与管理,2010,24(7):84-87.作者简介:赵国芬(1970-),女,湖南邵阳人,本科,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主要从事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研究。

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落实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第2篇

1.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⑴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⑵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⑶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⑷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1.2.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⑴项目部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⑵项目部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项目部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⑶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⑷项目部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⑸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落实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第3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驻区、区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40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政办发〔〕19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防监控,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住建、发改、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

(二)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招聘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管理台账。建筑施工企业招聘农民工,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内容。未经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政策咨询、发放资料等多种方式,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时曝光。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引导依法维权。加大法律服务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就近便捷获得法律援助。

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一)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由人社部门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建设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存入相应的工资保障金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1.核定应交保障金数额及缴存方式。根据工程造价以超额累进的方式核算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即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4%、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来核定。人社、住建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核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开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通知书,由建设施工单位到指定银行缴存工资保障金。住建部门凭人社部门开出的工资保障金缴存通知书和施工单位持有的银行缴存工资保障金凭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加倍缴存。

2.工资保障金期限。工资保障金的保障期限为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社会公示6个月。在此期限内原则上不得退还保障金,特殊情形由人社、住建部门另行协商确定。

3.退还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并向社会公示6个月后,施工企业(以工程为单位)凭该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申请办理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人社、住建部门经核实该工程无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后,应及时退还施工企业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及所产生的银行利息。

4.工资保障金的监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人社部门处理后拒不支付或无经济能力支付的,人社部门有权动用工资保障金专款代为支付。

(二)落实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凡向住建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人社、住建部门作出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企业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由企业为农民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月将各班组工资支付情况在工地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严禁建筑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委托“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发放。

(三)落实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制度。按照“谁承包、谁支付”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诚信评价制度。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由人社部门定期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行分类监管。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对经人社部门评定的失信企业、经住建部门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对其银行授信给与限制。

三、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一)加强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强化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执法车辆等方面予以保障。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和管理,形成覆盖全区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的网上监察。

(二)开展专项检查治理欠薪问题。人社、住建、公安、水利、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要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季节或元旦、春节、“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前,联合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人社部门要将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公路建设、水利建设、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监察重点,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查等有效方式,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

(三)依法打击欠薪犯罪和恶意讨薪行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要及时受理立案,限期结案;对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恶意讨薪、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四、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

(一)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部门职责,形成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和人社、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国资、工商、工会、发改、财政、经合、教育、信访、金融等部门单位参加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对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和相关区直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

(二)落实部门对主管领域欠薪问题负责制度。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仲裁调解工作,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和依法查处欠薪案件。住建、交通、水利、教育、经合、国资、国土等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的欠薪案件,督促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拨付工程款;对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处理,对拖欠工程工资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经合部门负责协调企业诚信信息共享,监管规模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国资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国有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协助解决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商部门要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在信用等级评定方面给予限制。工会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他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共同配合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落实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第4篇

1、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订立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坚决杜绝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责任制。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全面负责。

4、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公司将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项目部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项目部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公司内部各项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

5、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台帐制度。公司建立健全用工和工资台帐,做好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统计报表工作,切实加强基础管理。

6、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7、依据本工程投入劳力规模制定劳动力工资计划,定时发放工资。工资转款由公司负责定期向项目部拨款并监督

发放执行情况,对拖欠工资等情况严肃处理,找出责任人并进行相应处罚。

8、劳动工资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发放。自觉接受政府有关劳动管理部门和业主监督。15.6 工程保险

为降低风险,开工前我方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办理相关保险。按照风险管理的一般原理,做好“避免风险、控制风险”等环节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解决不必要的纠纷。

作为施工单位,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前能主动防范,事故后能及时补偿。

有了工程保险,就为新技术的应用提供了财务上的安全保障,同时体现了公司领导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和时刻把职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指导思想。15.7 应急预案

15.7.1 对紧急事件的预测 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施工作业面广,地理位置气候特点,容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影响安全、质量、工期目标的实现。针对这种情况,预想到可能触发应急预案的因素主要

有:一、某种原因导致某分项或者某段工程进度滞后,影响总工期的实现;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三、出现特大气象灾害,影响施工。

15.7.2 处理紧急事件的组织机构 为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不良因素影响,最大程度减小不良因素对工期、安全、质量的影响,由项目部组织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总指挥,副经理、各科科长及施工队长为组员组成指挥系统,下辖技术、安全、物资、联络、保卫等应急处理小组。

(1)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三部分组成: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副经理。

成员由项目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各专业工程师、现场管理人员组成。

(2)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以应急预案领导小组为基础,成立应急反应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应急处理技术组、应急处理监测组、应急处理物资设备组、应急处理保卫组、应急处理疏散撤离小组。应急处理工作组 24 小时值班,接到应急通知迅速组织各应急处理组、应急处理突击队赶到现场进行抢险救援。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见图见下页。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3)应急指挥中心 设立应急指挥中心,并有专职值班人员,其主要责任有:记录事故发生区报告的基本情况;按预案规定,通知项目经理部所有人员到达集中地点,并规定时限;根据情况的危急程度,或按预案规定通知各应急处理组织做好应急出动准应急反应指挥部 应急预案工作小组 应急处理技术组 应急处理监测组 应急处理保卫组 应急处理 物资设备组 应急处理撤离组 联络调度

备。

15.7.3 处理紧急事件的程序(1)应急级别划分 根据所出现紧急事件的严重程度,应急级别划分三级:

一级预警,最低应急级别,可以控制的异常事件或容易被控制的事件。

二级现场应急,属于中间应急级别,不会超出项目界限。外部人员和财产一般不会受事故的影响。这种级别表明项目内人员已经不能或不能立即控制事故,需要外部援助(如消防、医疗单位的援助)。

三级全体应急,这是最严重的紧急情况,表明事故已扩散到项目外。根据不同事故类型和外部人群可能受到影响,可决定进行安全避难或疏散。同时需要医疗和其他机构的人员支持。

(2)报警系统和通告程序 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特大自然灾害,我部抢险救援力量不足或者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应立即向上级单位和相邻单位通报,必要时请求社会力量援助;社会救援队伍进入本工地后,由项目部副经理负责联络,引导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

(3)应急处理程序 安全事件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理程序工作流程图见图。

应急处理程序工作流程图

15.7.4 对紧急事件的应对措施 1 15.7.4.1 工期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不良因素影响,最大程度减小不良因素对工期的影响,由项目部组织成立特殊情况赶工期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总指挥,副经理及施工队长为组员组成指挥系统,下辖由年轻人员组成的青年突击队。

由项目部调度每天定时收听天气预报,绘制天气晴雨出现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开始工作 报告有关单位及部门 加强监测 报告工程师 报告业主 报告现场监理 分析原因 恢复正常施工 完成应急处理 调整应急处理方案、措施 实施应急处理方案 观察处理效果 制订应急处理方案、措施 实施应急处理方案

图,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将天气情况向项目部及各工点负责人报告。

特殊情况赶工期领导小组的根本原则是“提前预防、统筹安排、保证工期目标如期兑现”。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根据工地进展情况动员全体人员采取加固、覆盖等方法积极预防,做好准备。

当发生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时,迅速组织青年突击队进行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并采取下列措施将影响的工期赶上。

迅速增加具有丰富经验的劳动力。劳动力的人数将根据情况确定,人员的来源,从公司总部直接派遣。

增加机械设备的投入。当发生因机械设备突发原因造成停机或出现问题影响施工时,立即通过公司内其它工地调拨或从市场上采购、租用来解决。

现场配备备用发电机,当发生停电或电力供应不能满足要求时,启用备用电源,保证工程顺利施工。

对施工进度及劳动资源采取科学的动态控制,根据剩余工程量,采取倒排工期,重新合理安排总体进度计划,在以后的时间内增加劳动力及机械设备,确保各分步工期及总工期进度计划。15.7.4.2 安全应急预案

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根据工程情况主持会议,研究决

定工程安全项目的预警系统。预警系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能起到防止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同时避免和消除对环境产生的重大影响。

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预兆、性质、后果和环境影响做出评估,提出预防重大灾害事故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必要的物资设备准备,一旦发生事故后,组织人员自救、安全撤离灾区执行挽救人员等措施,包括自救方法、撤离路线、报警和警报的方法、抢救组织安排。施工现场备足必需的应急设备:应急照明,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和工器具、应急用品等。

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落实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第5篇

【发布文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3-03-05 【生效日期】2013-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兰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2月1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6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兰、省属在兰企业外)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四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障作用。

(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管理工作。加强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解决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单位,依法对其资质升级推荐、评先评优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限期还款计划,对已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限期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县(区)人民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款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五)维稳、信访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处理上访事件。

(六)国资、交通、水务、工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相关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无照经营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拖欠工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招投标的单位监督管理。对存在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行政机关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

(十一)司法部门应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开辟绿色通道,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各类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要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制度,将农民工务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用人单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告知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月支付工资或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第七条 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单位。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预付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第十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为农民工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帮助农民工获得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能按时落实的,发改等部门不能批复立项。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其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规定而擅自进行建设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以下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建立相关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

(四)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五)其他与农民工工资有关的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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