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为】社区矫正解决方案-矫正工作平台

2024-06-07

【上海和为】社区矫正解决方案-矫正工作平台(精选8篇)

【上海和为】社区矫正解决方案-矫正工作平台 第1篇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多种困难:

 矫正工作人员少,矫正对象活动范围广,易出现矫正对象脱管、失控现象。 相关信息资源不足,导致矫正工作中出现断层现象。 上下级机构间信息沟通不及时同步,导致信息不准确。

和为社区矫正解决方案通过一个信息集成共享的管理工作平台,实现对矫正对象的日常工作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的信息化,从而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

矫正工作平台

随着矫正工作的发展,对社区矫正提出了新要求:建立一个具有业务流程管理的工作平台以满足对矫正对象的管理。但建立这样一个工作平台却面临如下问题:

 矫正工作中诸多流程仍需手工进行,容易导致工作流程不规范。 法律文书送交不及时,发生漏管、脱管现象。

 上级机构与下属单位之间信息不同步,导致数据信息不准确。

和为矫正工作平台解决方案是为社区矫正专门定制的信息管理和业务流程管理平台。满足了基层单位对矫正对象的各类信息及各类业务的管理,同时也满足了上级单位对下属各单位的矫正数据和相关业务的管理,同时支持远程业务审批。

 规范流程

严格按照司法部最新管理条例标准设计开发,可帮助规范矫正工作流程。 联网审批

具备远程网络业务审批功能,快速处理审批业务。 数据同步

数据信息增量同步,杜绝信息延迟、信息不准确等现象。 安全性强

采用分类授权、权限校验、存取控制、定期备份等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的安全。

矫正信息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对基础业务数据进行全面整合,最终实现上下级各单位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动态监管。但诸多问题为工作的实现带来困难,如:

 基础数据不完整,查询完整信息仍需翻阅大量纸质材料。

 矫正对象活动范围广,而管理人员少,很难获得和集中矫正对象的第一手资料。 上下级之间数据信息不同步,造成领导无法及时获得准确信息。

和为矫正信息管理解决方案针对社区矫正的不同管理层次提供了不同产品,用来实现对矫正业务数据、矫正对象信息及各种业务数据信息的信息化管理。

 信息化管理

全面实现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的信息化管理,同时支持矫正对象动态信息管理。 数据实时同步

配备增量数据同步系统,实现上下级数据的实时汇总和交换。 多种分析

提供各分析条件自由组合及多维和标准OLAP数据分析,辅助领导决策。 安全性高

完整的数据自动备份和恢复策略,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矫正人员实时监控

通过先进信息技术与高科技产品结合的实时监控报警手段,可有效的避免矫正人员脱管现象,实现监控工作人性化、增强日常管理高效化,同时有利于缓解监管人员不足的矛盾。但诸多问题给矫正人员实时监控工作带来了阻碍,如:

 矫正人员数量多、范围广且依赖人工管理。

 依赖于人工书面汇报,主管局无法准确及时的了解矫正人员的活动和改造情况。和为社区人员实时监控采用手机定位技术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实时定位,利用成熟的手机无线通信网络对矫正对象进行实时定位,并和矫正信管理实现无缝衔接,大大提高对矫正对象活动范围的监控能力。

 移动轨迹

在电子地图上实时直观地显示矫正对象的所在位置,支持历史移动轨迹显示。 各种报警

对矫正对象越界、矫正时间到期等情况报警。 人性管理

可给矫正对象批量发送通知、问候等各类短信。 联网审批

具备完善的联网审批功能,提高审批效率。 低成本

利用现有手机无线网络,投资成本低。/SPAN>

【上海和为】社区矫正解决方案-矫正工作平台 第2篇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县委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此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平安后新秋”、“法治后新秋”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按照县委会议精神和要求,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张娜担任,副组长由派出所所长张达担任,成员由综治办、民政、司法、财政、妇联。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三、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四、工作目标

一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社区矫正对象不漏管、脱管,减少或杜绝重新犯罪;

二是规范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加强 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工作;

三是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鉴定与奖惩的依据;四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和自控能力,提高矫正质量。

五、工作措施

1.在完成矫正对象衔接工作的基础上,对现有矫正对象再次进行摸底、调查。对矫正对象按犯罪性质、矫正期限及刑罚的不同,分别进行谈话了解,了解他们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情况,详细记录每个矫正对象目前的思想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2.根据各个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矫正方案,建立健全个人档案,按照不同类型记录区分。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坚持电子台帐与纸质台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社区矫正台帐要做到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规范完善相关资料并录入移动信息平台。对每个解矫对象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对解除矫正的矫正对象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3.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在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汇报时给予不同的引导,根据个人身体、工作状况,分别安排社区公益劳 动,参加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另外,特别是对于个别不服从管教的,依法予以严惩。

4.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作用,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派出所的沟通协作。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社区矫正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在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5.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规范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按规定组织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从解决矫正对象实际困难入手,制定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依法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

6.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素质,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素质;使社区矫正工作者达到“六清”:矫正流程清、法律政策清、对象动态清、风险趋势清、帮教措施清、考核奖惩清。

7.坚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安排专人负责系统操作维护,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高效运作、安全稳定,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办事效率和科技含量,强化对重点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强化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治。

8.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加强社会帮教力量。落实社会矫正对象与志愿者1:2的比例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实行动态管理;9.按上级部门要求配足社区矫正志愿者,使社区矫正工作向专业化迈进,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10.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工作目标考核,督促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11..积极树立矫正对象转化改造典型。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监管期间助人为乐、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可以作为矫正对象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同时,对在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制度的矫正对象,根据每月、每季计分考评结果予以一定的惩处,达到警示矫正对象的目的。

1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一是社区矫正报到制度,矫正对象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7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办理各项矫正手续,填写《社区矫正保证书》。二是工作例会制度,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每个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和矫正对象思想动态,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三是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要求矫正对象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每月定期参加公益劳动。四是考核奖惩制度,每月对矫正对象的学习情况、公益劳动表现和遵章守纪情况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评分。五是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司法所建立规范的矫正工作档案,对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社区矫正的有关资料进行统一保管,严格按照“四书” “五表” “一录”的规定格式建立档案,一人一档,单独立卷。

【上海和为】社区矫正解决方案-矫正工作平台 第3篇

2003年,上海和江苏成为全国首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市,2006年,安徽成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三省市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社区矫正工作先后经历了有限试点、全面试点、深化试点和提升规范四个阶段,其主要做法和经验是:

1、党委政府高度支持,组织体系充分保障

一是积极推进组织机构建设。上海、江苏、安徽三省市均自上而下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厅(局)。三省、市、县(区)司法厅(局)全部设立了各个层级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比如,上海设立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级别为副局级,内设综合处、刑罚执行处、教育矫正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处。上海各区县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处(科)。安徽按照“队建制”的模式,全省所有市县全部单独设立社区矫正机构,一半以上的市县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为社区矫正局或支队(大队),增强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和实战功能。

二是大力加强工作队伍建设。三省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逐步建立了以执法人员为主体、专职社工为补充、矫正小组成员为支撑、广大志愿者积极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上海共有四支队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包含民警、专职干部、社工、帮教志愿者、单位会员等。江苏市、县、乡三级矫正机构执法人员平均已达3.6人/市,3.4人/县和1.5人/所,专职社工与社区服刑人员平均配比已达1:14。三省市还大力推进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将心理矫正、教育学习组织、社区服务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培训和推介等项目,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比如上海现有“中途之家”21个,“中途之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安徽全省已有近20家社会组织承接了社区矫正教育和服务项目。江苏拓展社会参与渠道,明确社会参与途径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形成了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是工作经费充分保障。三省市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充足,充分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安徽合肥为例,合肥市政府2012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将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经费、业务费和装备费等纳入市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合肥市辖区的巢湖市、长丰县、蜀山区等按社区服刑人数每人每年2500至1500元不等列入财政预算。

2、制度完善,确保社区矫正运行机制顺畅

一是建立健全矫正工作规范流程。三省市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先后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等配套制度。编印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大纲等。设计社区矫正基础台账及资料格式,对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盒和基础台账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二是建立健全矫正衔接工作制度。三省市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若干规定》、《关于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优化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严格过程监管。

三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协调保障机制。三省市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重大政策性文件,作出决策部署,及时通报和座谈研讨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江苏自2003年试点以来,先后召开省级相关部门协调会议10余次,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召开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6次。社区矫正工作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信息共通互享,及时互通社区服刑人员交付、监管、处罚等信息。

3、严格执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范

一是以平台建设促进执法统一化。三省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社区矫正中心一般按照“五个统一”标准建设,即:统一项目名称、统一场所建设、统一功能规划、统一面积要求、统一规章制度。运行和管理实行“六个规范”,即:规范组织评估、规范接收建档、规范集中宣告、规范教育培训、规范考核奖惩、规范检查指导。上海现有社区矫正中心22个,江苏98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安徽108个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全部建成使用。社区矫正中心充分发挥了整合社会资源、协调调度监管、落实教育帮扶的平台作用。

二是以信息技术促进执法标准化。上海已建成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和社区矫正办公自动化系统,并于2013年开始推广使用电子脚环定位,并建立了社区矫正师资库、资料库、个案库,开发、推广使用移动执法仪、微信等载体。江苏、安徽自主研发了全省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和社区矫正定位系统,将社区矫正各个流程工作全部纳入系统管理模块,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基础信息数据库,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全程信息化管理,形成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信息网上录入、流程网上运转、执法网上监督、质量网上考核”的工作新模式。

三是以监督检查促进执法规范常态化。安徽省社区矫正相关成员单位每年开展联合的社区矫正执法专项检查活动,一手抓执法过程规范,一手抓执法突出问题整改,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整改到位,并出台了社区矫正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社区矫正执法质量考评办法等规章制度,促进执法规范常态化。

4、教育帮扶措施多样,社区矫正质量高

一是推进教育帮扶基地建设。三省市充分利用政府投资,依托企业,积极推进教育帮扶基地建设。上海建立社区服务基地区级19个,街镇218个,“中途之家”21个,过渡性就业基地312家。江苏建立社区服务基地2535个,教育矫正基地1304个,帮扶就业基地1430个。安徽建立就业基地422个,教育基地481个,社区服务基地1293个。这些教育帮扶基地为社区服务、警示教育、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提供了良好的载体。同时,在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普遍建立了心理矫正工作室,建立了“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三个层次的心理矫正模式,使心理矫正逐步实现固定化、常态化,提升矫正方法的专业性。

二是健全社区矫正帮扶机制。三省市积极推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保障机制,社区服刑人员帮扶工作呈常态化。三省市还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按照司法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制定具体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推动各地孵化培育社会组织,构建社会力量参与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机制化。上海现有21个“中途之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上海还成立了“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上海洪智城市小区管理服务中心”是协会的经济实体,又是刑满解教人员的主要安置基地,专门负责刑满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曾经失足的“浪子”重新找到了人生坐标。安徽也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引进社会组织,开展社区矫正非执法类辅助性事务。

二、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启示

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于2005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铺开。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求,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省的社区矫正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借鉴上海、江苏、安徽三省市的做法和经验,我省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和改进:

1、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建设

一是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建设。上海、江苏、安徽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省级到基层,组长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横向、纵向工作联系,贯彻落实各种政策,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我省从省到各市县虽然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但领导小组从组长到成员组成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联席会议不能徒有其名,江苏在这方面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自2003年试点以来,先后召开省级相关部门协调会议10余次。借鉴上海、江苏、安徽的做法,建议省政府及各级政府成立由主要分管的党政领导挂帅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突出司法行政部门在联席会议中的牵头和组织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司法行政部门及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提出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人员队伍建设、硬件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建议,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并检查、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抓好落实。

二是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上海、江苏、安徽三省市全部设立了社区矫正局,社区矫正各项工作非常规范。我省从省级到基层大都没有单设的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在省司法厅要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局,在市(县、区)司法局单独成立社区矫正局(处、科、股),专业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三是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安徽围绕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帮困扶助、心理矫正等五大板块工作内容,先后建立健全了22项制度,形成了具有安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我省在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上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及流程,认真执行审前评估制度,严格执行交付、接收程序,规范操作,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协调保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

2、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硬件设施建设

我省目前还没有建立一所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由基层司法所完成。建议引进上海、江苏、安徽的做法,在全省范围内根据条件、区域建立多个社区矫正中心,统一名称、统一标牌、统一用色、统一设施、统一功能进行建设,建立监管矫正、教育矫正、心理矫正等功能区,并在每个功能区设若干功能室。建议逐步在居委会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室),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两级管理网络作用,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快速、全面、高效的信息。

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一是要大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职化,依照《社区矫正法》,协调推动选派民警管理体制改革。制定专职干部资格准入标准,进一步提升专职干部的执法水平。二是要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发挥社区内离退休干部、法律专家、心理专家、律师、学者等人员的作用,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一对一”、“多对一”的矫正帮教工作,做到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都有人帮教、有人监管。三是要大力发挥社工机构的作用。我省目前还没有社工机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而上海、江苏、安徽三省市的社工机构已经充分参与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诸多方面。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将大量非执法类辅助性事务打包或分项由政府出资请社工机构承担,社工机构的工作人员大都具有社工资质或心理咨询、法律知识,对社区服刑人员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服务工作。建议我省大力培育孵化社工机构,打造社工机构特色服务项目,强调优质服务内容,提倡创新运营模式,鼓励社工服务机构由“政府造血”到“自我造血”的运作模式转变。

4、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

一是要创新管理理念。社区服刑人员是比较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人群,也是需要给予特殊关爱的重点人群,不能单纯“管制”,要量身定做“帮扶”措施,帮助其走出阴影,在阳光下生活。二是创新管理手段,将刚性执法与柔性治理紧密结合,将思想教育与亲情感化有机结合,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自觉地矫正行为恶习,渐渐地修复社会关系。三是建议我省尽快建立一批社区矫正帮扶基地。上海、江苏、安徽各建立了1千多家帮扶教育基地、就业基地、社区服务基地,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实际困难。我省目前没有建立类似的帮扶基地,社区服刑人员帮教方式单一,帮教质量不高。建立帮扶基地,可以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服务、监管教育、就业辅导提供载体,各项帮教措施更容易实施到位,使社区服刑人员尽早融入社会。

摘要:为借鉴兄弟省市工作经验,做好我省人大社区矫正调研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东军同志带领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和省司法厅的同志,于2016年4月中旬,赴上海、江苏、安徽三省市学习考察社区矫正工作,本人作为政法委代表参与了此次的调研。本文主要介绍了上海、江苏、安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和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启示提出建议。

【上海和为】社区矫正解决方案-矫正工作平台 第4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上海模式;评析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5-0113-03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是我国从西方国家引入的一个概念,它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北美和和澳洲一些国家对社区刑罚执行活动的称谓。英法等多数欧洲国家将社区的刑罚执行活动称为社区惩罚,称谓不同主要的原因是行刑理念方面的差异[1]。

在国内对于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也不免受到这个原因的影响,因而形成众多分歧。如以刘强教授为代表的行刑说,其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行活动,是指对罪犯性质比较轻微或社会危害性质较小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活动的总称[2]。以冯卫国教授为代表的处遇说,他认为社区矫正是社会处遇、社会内处遇或社会基础处遇,是相对于传统机构式处遇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3]。以吴宗宪教授为代表的救助监督说,他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和控制活动,其中,矫正主要体现帮助性活动,控制主要体现为监督性活动[4]。其他的还有混合说等。

如今被大多数学者接受的观点为,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理念价值

关于社区矫正的价值所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作者认为对比与以往的矫正方式,社区矫正所独有的最为核心的理念价值可概括为三点:

(一)防止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人在监狱中受到交叉感染

作为一种开放性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由于将犯罪人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其进行矫正,避免了与其他犯罪分子的接触,所受到的是正面的教育,不会像在监狱、拘役所等封闭的刑罚执行场所那样受到交叉感染。

(二)加强犯罪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便于犯罪人复归社会

社区矫正以促进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犯罪人在社区从事法定时间的社区服务,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社区矫正并未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客观上排除了犯罪人继续工作的障碍,实际保持了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避免了其因承受刑罚而被社会歧视和抛弃。

(三)更加符合行刑经济原则

据统计,在我国,一个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执行完毕,国家要在其身上投入至少5万元的费用。同时,我国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设施落后、监管人员不足等问题。因此,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代之以社区矫正等开放性处遇措施,不仅能缓解监狱设施的落后和改造经费的不足,还可以充分发挥家庭、社会在改造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获得刑罚执行的最大效益[5]。

三、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现状

除英美以外国家之外,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社区矫正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根据司法部统计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统计数据,2000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形成了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适用和执行模式,其中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法国为72.63%,在日本,约有3/5的罪犯在保护观察官的监督之下接受社区矫正[6]。

我国于2003年两院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两院两部再次联合发文扩大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在全国共计18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至今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31万人。可以说我国的社区矫正在短短的十年不到的时间里取得了喜人的成绩,特别是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上首次对社区矫正进行确认。此后,2012年两院两部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此次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和执行主体,正式宣布社区矫正进入刑事执行的一体化中,在我国未来刑事执行程序中将扮演非常重要的作用[7].

上海作为社区矫正的试点,最早开始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截止2013年3月社区矫正对象总数为9402人,同比2012年3月增长43.50%,其中管制和缓刑人员增幅最大,分别同期增长93.33%和70.09%。可见上海在自己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依托政策和制度的支持、规范,其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有效、有序的开展。因此“上海模式”对于探索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独具参考、研究意义。

四、上海模式评析

(一)上海模式的优势

与其他优先发展社区矫正的地区相比,上海市最大的特色与优势在于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即政府购买服务,社工群体的大量加入。社区矫正其与监禁刑相比较,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具有更多的社会性,从此意义上讲,上海市的社区矫正模式更符合“社区矫正”的应有之义。“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的矫正模式是上海社区矫正模式的精髓所在。早在2002年上海市部分辖区已经开始社区矫正的有益实践,上海市最大的社工服务中心——上海市新航总站于2004年始建,发展至今无论是社工服务素质还是社工服务经验都相对成熟。同时,浦东新区等区县也逐渐建立起自己的社区矫正中心,一改以前缺乏监督、程序形式化、缺乏严肃性的乱象,社区矫正小区域特色与整体制度规范、统一的模式特点更加明显,这也更进一步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和集约化,对今后的发展极具意义。endprint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各区都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本地资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矫正业务内容,如闸北区各镇司法所在本辖区内建立的“爱的色彩在行动”、“感恩爱心路”、蓝天心理工作室等品牌性工作业务;长宁区“社区检察室”、“蒲公英教育基地”、“未成年人审前调查工作”等,这些都是未来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动力和趋势所在。

(二)上海模式现状的局限性

1.立法滞后

自2011年国务院连续三年将制定《社区矫正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由司法部负责草案起草工作。2013年2月,司法部完成了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提请国务院审议,具体何时才能颁布生效目前尚不得知。因此社区矫正制度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建立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如今最新的最完善的一部社区矫正规章是2012年3月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此办法与以前的相关规定相比已在具体内容、相关程序方面有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实施办法》中关于经费承担的主体,各种违规表现的界定,社工及志愿者的具体工作等诸多具体实施方法、原则、标准均未涉及,仍停留在粗线条勾勒的框架阶段,尚无基本的配套解释。社区矫正制度不能上升到法律高度,具体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底气不足,无法在矫正对象面前树立威信,工作中也滋生出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使的社区矫正只能被扭曲成对矫正对象过度帮扶的畸形发展形态。

2.权责分离

上海模式体现了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的服务外向型和开放型的理念在社区矫正领域的应用,具体方法就是“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在工作中,司法行政人员负责做矫正宣告、集中管理教育等工作,并不涉及太多一线或是个别的案件,只起到宏观把握的作用。志愿者的工作性质具有辅助性、暂时性、不稳定性。现实中社区矫正最主要的主体是社工。法律并没有赋予招聘矫正工作者以刑事执法的权力,导致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对对象约束力不强,矫正效果不佳。矫正社工的工作性质还主要局限于教育、引导、帮扶而缺少惩罚性。据司法部统计,近几年几乎每年上海市社区矫正的重犯率都高居榜首。这样就使得我们开始反思,过于强调社区矫正的教育感化作用而弱化其作为一种刑罚的惩罚性,社工无权力但还包揽绝大部分矫正的职责,基层司法行政人员拥有执法权但因为人力缺乏过于依赖社工的做法都是否还正确。

3.保障不足

(1)财政保障。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仍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当中,所需经费均由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调剂解决。上海市司法局在2010、2011年每年向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支付170万元来用于总部工作和一些调研等总体性工作,其他具体支出如社工薪资、日常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等均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因各区经济水平的不同也自然会出现社区矫正工作水平良莠不齐的情况。如闸北区截止2013年3月社区服刑人员共438人,社区矫正工作人31人,经费投入29万,人均投入经费不足700元,这自然会阻碍社区矫正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我们采访了一名在新航总站工作了10年的第一批老社工,持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根据新航总站的薪资标准,她现在的工资是每月3500元,这在整个队伍中算较高的了。而刚刚加入的社工,工龄短,无任何资格证的,每月大概只有1700元左右,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普通公务员工资在6000以上。

(2)人力保障。调研发现,在上海有的司法所只有一个在编公务员,最多3个,他们要承担的是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十几项工作。所以社区矫正工作别说专人专事,有时连基本工作都无暇顾及。

4.素质欠佳

据了解在社区矫正工作者招聘时无任何专业要求,最终招聘的人员只有12%左右为法学专业或社会工作方面,88%的招聘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工作并无了解或很少了解,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培训成本,影响了专业矫正工作的开展。由于这个职业面对的对象是罪犯这个特殊的群体,对于法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知识都有一定的要求。另外与这些对象交往积累下的沟通和管理经验也更是决定了矫正工作开展的成效。通常一名刚招入的矫正人员需两到三年才能比较熟练地开展一整套工作。现实情况是,矫正社工这个职业流动性特别大,大多都是将矫正工作作为自己职业生涯的跳板,大部分工作人员两年后就开始跳槽,能坚持下来的少之又少,出现年年培训年年新的状况,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无法保证。

(三)针对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的前瞻建议

综上所述结合在调研实地获得的信息,对于上海市社区矫正的发展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1.由于社区矫正的一大优势是节约国家行刑资源,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应参照监狱行刑拨付经费的一定比例拨付给社区矫正机构,此比例应在调研基础上做出,但以矫正对象人均不少于监禁矫正对象的15%到20%为宜,应以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按比例的方式构成,以避免各地域间因为财政投入而造成发展水平相差悬殊的现象。

2.应将社区矫正的行刑职能和帮扶职能分离,由司法行政人员履行行刑职能,由社工来履行帮扶、教育、感化职能,避免再如以往职责混同。适当参考北京模式加强社区矫正刑罚性的色彩。对于社工没有执法权的现状,可以考虑换种途径来树立威信的方法,如将其对矫正对象日常的评价作为司法行政人员评估的重要参考内容。

3.在加强待遇保障的基础上注重选拔素质优秀,真正有能力且热爱这项职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年限。支持社会上成立更多的像新航一样的社会团体,建立充分有效的竞争机制。

4.注重定期的调研和总结,以便能为未来社区矫正立法提供支持,也使其能最大程度考虑和贴合上海自身的特点。

5.对于实施办法的内容,需在本市内出台较为详尽的、符合本地特点的实施细则,从而避免乱象丛生,发展不平衡。如实施办法中规定所有服刑人员每周都必须集中进行社会服务不少于八小时、集中进行教育学习不少于八小时,对于这样集中地做法会给已经正常工作的对象带来极大的不便,所以可以考虑委托至各居委会,让矫正对象各自在自己小区内进行义务劳动和教育学习。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上海市作为最早的社区矫正试点,经历十年风雨路所探索出的可喜成果不容否定,这十年也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真实缩影,但在前进道路上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是不可回避的,这些既是初期发展之必然,也是指导今后完善改良之方向。继续坚持自己的模式,正确理解社区矫正制度之核心价值,结合我国和本市之特点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改革、及时完善,上海社区矫正模式终将为我国社区矫正体系做出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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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强.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J].法治论丛,2003(2):5.

〔3〕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81.

〔4〕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J].中国司法,2003(7).

〔5〕卢吉权.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6):26.

〔6〕刘强.社区矫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

〔7〕颜区良,胡永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J].现代商贸工业,2013(1):35.

2012年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第5篇

中共陇脚布依族乡委员会陇脚布依族乡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1

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陇脚”、“平安陇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外地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探索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运行机制、工作机制和有效办法。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操作。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三、主要任务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二)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三)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四)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因工作变动和工作需要,调整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负责全乡社区矫正的组织工作,协调理顺关系,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陇脚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社区矫正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1、政法、综治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将社区矫正工作列为综合治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并认真检查考核。

2、人民法庭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刑罚执行措施。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社区矫正有关单位,责令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3、派出所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4、司法所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5、民政办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6、财政所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行。

7、党委要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9、科技教育文化综合服务中心要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及时报道。

10、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为矫正为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五、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保障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办、综治办、财政所、文化中心、劳保所、团委、妇联等有关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乡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规划,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村和有关部门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二)加强组织领导。乡有关部门及村,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求取得成效。

(三)密切协调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

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在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四)建立健全制度。社区矫正组织要完善工作例会、联席会议、请示报告、信息报送、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学习培训、档案管理、社会宣传等工作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章可循,有序进行。

(五)切实提供保障。乡要为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队伍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相关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水平、政策水平和矫正技能,确保矫正质量。

中共陇脚布依族乡委员会

陇脚布依族乡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司法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陇脚布依族乡党政办公室2012年5月8日印发

自强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第6篇

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上级《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以下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五种罪犯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

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自强,实现奋力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社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

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四、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五、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社区矫正组织。社区成立由社区书记任组长,社区民警、工作人员、中心租户长为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

(二)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三)社区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自强”建设之中。

(四)要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

(五)定期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组织和协调社区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自强社区

龙王庙乡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第7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司法通[2009]169号)、河北省《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社区矫正工作项目的任务、目标、完成时限及责任制分解一览表》、秦皇岛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县上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我乡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全乡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对于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把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地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三、组织机构、工作队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五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2、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惩戒等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

3、教育制度

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正个案。通过定期谈话、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4、考核及奖罚制度

司法所要建立考核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建议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减刑奖励,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表扬、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提议,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5、解除制度

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各负其则,各司其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

(三)稳步推进。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涉及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的工作。根据县上的安排,我乡为先行试点,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积累总结工作经验。结合我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启示 第8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上海市

引言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自1997 年9 月中共十五大起提出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不断完善各部门法,并大胆尝试引进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新的法律制度。2011 年2 月25 日,我国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次修订中第一次将社区矫正写入法律;2012年1 月10 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社区矫正设立、建设、发展的情况,我们成立了社区矫正调研小组。小组在搜集丰富资料,制定周密的调研计划后,调研小组走访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进行调研。本次调研,调研小组从各个角度深入的了解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如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管理层级、体制的运作,以及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分类、奖惩、教育、日常管理工作等等。从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发展中学习经验,同时总结和思考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启示。

一、上海市社区矫正发展的概况

本着对刑事法律制度以及刑事司法实践的探索精神,2002 年上海市首先尝试选择不同的街道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探索社区矫正监外执行的可行性。2003 年上海市响应司法部的号召将社区矫正试点范围扩大到各区县,2004 年9 月正式对全市进行试点。2013 年上海市已将形成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新航总站与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协助执法的创新开放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教育方面,上海市采取对服刑人员集中教育的方法;在奖惩方面,对服刑人员的监管设立并施行表扬、积极分子等奖惩制度;在日常管理上,上海市对在服刑人员进行移动手机定位管理,并探索在未来引进国外电子脚铐的管理。截至2013 年上海市已经建立起成熟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和管理机制,但仍不断探索与完善。

二、上海市社区矫正的经验

(一)双主体模式分工协作

上海市社区矫正建设采取双主体模式。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双主体配合进行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配合的双主体模式,双主体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在社区矫正中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紧密联系,加强了刑事诉讼程序与社区矫正的结合,使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数据衔接、服刑人员管理等各方面进行有效的沟通与配合。

(二)社会团体力量协助

上海市拥有新航总站和上海市社区帮教志愿者协会两支社会团体力量。上海市新航总站是政府购买服务,由政府通过与新航总站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方式建立而成,政府对其提出明确的要求,并给予明确的经费和名额编制保障。2004 年,新航总站在各区县全面开展工作,分层级呈放射状的建立成各新航分站。现在上海市新航总站对每个区以1:50 的比例进行社工人员的招募和分配。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建立于2000 年,主要工作是为政府部门对刑满释放以及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提供帮助,使劳教人员更好的回归社会,并减少与社会的冲突。该协会帮教工作开展时间长并拥有成熟的组织和工作基础,已经形成规模。2002 年社区矫正试点后,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开始兼顾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在18 各区县分层级呈网状结构建立各区县协会。上海市新航总站和社区帮教志愿者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力量分层级交错的建立,使上海市社区矫正拥有强大的社会团体力量的帮助。社区矫正融入社会团体的力量有利于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更好、更快的融入社会,有利于消除社会人员对服刑人员的抵触心理。

(三)审前调查的前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其对所居住社区有影响的,进行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受委托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由于审前调查的调查量大,规定要求的三个工作日时间短,会出现调查结果不细致,甚至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等问题。上海市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局之间的协助沟通,协调将一般案件的审前调查设置在检察院环节进行。调查的前置给予社区矫正调查以充分的时间基础,社区矫正调查的细致、深入、准确,使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具有更客观、更有力的事实依据,同时也使社区矫正调查意见的采纳率大幅提高,2013 年上半年上海市假释的调查意见采纳率达到90%以上,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暂予监外执行调查意见采纳率也已经达到了90%以上。上海市社区矫正调查的前置制度,尤其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区矫正调查需要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更为细致的调查,如针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情况、心理特征、成长经历、重新犯罪风险评估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调查出具规范性的反馈文件,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上海市将调查前置在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时进行调查。审前调查前置对保护、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融入社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四)日报道灵活管理

日报道制度是上海市特有的对服刑人员管理的制度。由于其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重要性以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上海市开展国际性活动频繁,人口流动量大,因此这对上海市社会治安的稳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上海市根据其自身特点设立日报道制度,在上海市开展大型国际性活动时,以日为单位对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与管理,以此保证社会秩序的有序进行,并降低服刑人员再犯罪的风险。日报道制度对服刑人员灵活的有效管理,尤其在上海市举办世博会期间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社区矫正完善的启示

(一)公检法司协助配合

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离不开上海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的全力协助配合,2003 年上海市社区矫正试点,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从刑事诉讼的启动、数据的交接、审前调查的前置到服刑人员的衔接、管理、收监都离不开公检法司的协商、讨论、配合与协调。上海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系统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共同努力,使得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迅速建立,稳健发展。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司法实践上公检法司为统一整体,各属于刑事司法实践的一部分,为使社区矫正制度以及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有效进行其应在数据的衔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等各个方面进行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使社区矫制度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与刑事诉讼紧密结合。

(二)社会团体参与实施

上海市由于社会团体发展比较成熟,拥有新航总站和上海市社区帮教志愿者协会两支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建立新航总站,使新航总站作为社会团体在政府的组织、协调、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上海市社区帮教志愿者协会创立初期是对刑满释放以及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提供帮助的志愿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现在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展开后参与社区矫正服务。

社区矫正的有力实施必须形成在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下非政府组织、团体、社工、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实施的模式。非政府组织、团体等参与社区矫正可以防止社区矫正政府化、行政化。社区矫正的政府化、行政化会将社区矫正成为监狱的变形体。

(三)建立成熟的社区

上海市具有社区矫正所需要的社区治理环境,拥有完善、成熟的社区组织,这使社区矫正制度的有效行使和建设成为可能。上海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及非政府组织等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协调合作,有效供给社区公共物品,社区组织对公民进行服务。上海市形成以服务为主的成熟的社区组织,吸纳公民参与社区矫正服务。

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化、开放性的行刑模式,需要社会经济条件的支持,社区建设时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社区组织发展建设程度参差不齐,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基础不同。因此我们应加强对社区组织的建设以帮助社区矫正制度的有力进行。

(四)地校合作

上海市社区矫正的建立和探索从试点到建成都离不开与各大高等院校的紧密合作。社区矫正的建立在现实中产生许多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学术理论上的学习与探究也是必不可少的。2013 年,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提出,针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开发一套可操作、可示范的分类矫正流程项目。如今,上海市和高校联合,希望可以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出台针对不同犯罪类型进行社区矫正可操作的分类矫正工作流程,以解决分类矫正困难的问题。增强地校合作的紧密关系,使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拥有丰富的学术理论支持。

(五)学习探索完善社区矫正

上海市社区矫正自2004 年全市试点起至今,不断对其在社区矫正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对已有制度不断审视和完善,并不居于现状而是从长远的角度思考问题。例如,上海市在已经完善了手机移动定位管理后,仍继续学习探索国外社区矫正先进管理技术,思考、探索电子脚铐的使用。孜孜不倦的学习与探索将帮助建设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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