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社区矫正总结

2024-09-16

检察院社区矫正总结(精选8篇)

检察院社区矫正总结 第1篇

检察机关点验讲稿

各位社区服刑人员:

今天我们在这里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大型集中点验活动,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这是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在春节临近结合目前南召“扫黑除恶”专项活动而

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任务是开展法律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一是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检察,支持和保障有关机关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保证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我们南召法院现在对非监禁刑进行调查评估的委托率是100%。也就是说,这里的各位,只要是南召法院做出的非监禁刑判决,都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评估的。调查评估的程序和调查对象适用非监禁刑的法定条件等情况,我们检察机关都是要进行检察监督的。

二是依法开展对监外执行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促进交付执行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防止和纠正因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 “漏管”。

三是依法开展对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检察,防止和纠正监管和矫正活动中存在的“脱管”问题。通过我们检察机关的检察发现,确实存在个别社区服刑人员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劳动、定位手机和本人分离等情况,个别人的“脱管”问题还很严重。

四是依法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和解除矫正、终止执行环节的检察,促进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办理减刑、收监执行以及在刑期或

者考验期满后及时办理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等手续并履行相关程序。

五是注重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防止和纠正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希望通过这个次活动,一是大家要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服从监外执行的纪律,主动积极地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二是通过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逐渐成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三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在今后的生活中,通过诚实劳动,促进个人生活稳定,有效预防再犯罪,实现社区矫正的终极目的,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

借这个机会,我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浪子回头金不换,梅花经冬香满园。在过去的生活中,你们因为思想上的冲动、认识上的糊涂和一念之差、行为上的过激和不理智,等等原因,犯下了违法犯罪行为。“一失足成千古恨”,既给社会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也给自己的家人、亲属带来了身心创伤或心理障碍。一方面,“法不容情”,个人受到了法律的相应制裁;另一方面,“法亦有情”、“法外施仁”、“宽严相济”,监外执行,采取社区矫正的轻微惩戒办法,让大家远离铁窗,远离冰冷,又和家人团聚在一起,重见阳光,重见欢笑,重新回归社会生活,让大家的未来充满希望。每个社区服刑人员都要扪心自问,真诚忏悔,真心向善。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各界和家人亲友没有抛弃、嫌弃大家,对大家寄予厚望,你们一定要迷途知返,珍惜自己,珍惜家庭,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公、检、法、司和民政等相关部门,本着以人为本、宽大为怀的原则,加强对大家的监管、帮教,不搞歧视对待,不另眼相看,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你们的改造自新,付出了大量心血。

每个社区服刑人员,一是要正确认识自己,摆正位置,认罪服法,彻底悔罪,改恶从善,弃旧图新,切切实实告别昨天,认认真真把握今天,堂堂正正看好明天。

二是要按期接受监管,主动汇报思想,参加公益劳动,争取记功减刑,用汗水洗刷蒙尘的灵魂,铸造新我,脱胎换骨,重拾生活信心,重立追求目标,抒写新的人生答卷,奔向美好未来。

三是要把刑期当学期,把各项矫正活动当课堂,努力学文化、学法律、学知识、学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知法守法意识,不折不扣地接受社区矫正和监管,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做自食其力的典型模范。我们相信,“若非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只要我们勇于自新,认真改过,诚实劳动,向善守法,明天会更好。

今后,我们将加大考评奖惩的力度,根据大家平时的表现,对表现好的、生活确有困难的矫正对象,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对在矫正监管过程中表现消极的、不接受监管改造的,将进行批评教育、训诫、警告乃至行政处罚、重新收监。应该说,我县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都能积极改造,按时报到,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有一定的可喜进步。希望在这里的各们社区服刑人员,坚定改造信心,激发改造热情,加速改造步伐,争取早日解除矫正,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在场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监管中有个别不服从监管、日常报到不自觉、个别人员不请假私自外出,等等,在这里我可以告诫大家,你们这样的表现是在铁窗门口再次徘徊,非常危险,非常危险!务必要悬崖勒马、回头是岸、痛改前非,改了,就能成为新人;不改,有可能重新滑进泥淖。对那些不服从改造,不服从监管,不遵守纪律的,我们将维护法律的尊严,该警告的及

时警告,该治安处罚的治安处罚,该收监的一律收监,决不心慈手软,决不姑息迁就。

这里,我对基层司法所提一点工作上的要求:要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六必访”制度,准确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一是入矫后必访,主要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成长环境、犯罪成因等个性化因素。二是重大节假日必访,利用传统节日和重大假日,嘘寒问暖,搞好亲情传递。三是有思想波动时必访,当其受外界不良现象影响后,思想波动强烈,一念之间可能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这时进行走访,谈话交心,化解心结,促进平稳过度。四是遇到困难时必访,要力所能及地尽可能帮助在矫对象解决家庭生活、生产中的实际困难,最起码要让他们能够生存,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对生活充满希望。五是受到奖惩时必访。六是解除矫正后必访。这是为巩固接受矫正期间的成果,对解除矫正后进行跟踪随访,对其家庭成员或亲友通报矫正对象的不足之处,指导家庭及亲友继续督促其改正,真正脱胎换骨,弃恶从善,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我希望,这里的各位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倍珍惜改造机会,用心构筑未来,把过去作为新的起点和加油站,在改造的道路上严格要求,继续奋进。要记住,人的一生其实只有三天,即昨天、今天、明天,痛恨告别昨天,珍惜已到的今天,憧憬奋斗明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回报和造福社会,用实际行动赢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从今天做起,彻底告别昨天,做好今天,迎接新的明天!

检察院社区矫正总结 第2篇

南郑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以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监督为切入点,采取“四个走进”方式,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走进法院刑庭摸清底数,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该院为准确了解和掌握全市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监所检察人员定期到公诉部门、法院刑庭摸底调查,获取判处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等相关准确数据和法律文书等,将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种、刑期、居住所在地等信息输入《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台账》,录入《监外执行检察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微机管理形成详细电子数据库。督促其纳入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中,为全县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坚实可靠的基础。

二、走进乡镇派出所和司法所,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该院牵头召开了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出台了《南郑县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思想、工作职责、工作范围、任务和要求等,并带头抓落实。深入到联系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办法,督促各成员单位狠抓落实。

三、走进社区,了解人犯矫正工作情况督促整改。该院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配合县委政法委召开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整改建议。每年年5月和11月,监所部门、乡

镇检察室人员会同公安局、司法局,走进全县乡镇、社区,对社区矫正工作情况逐人逐档进行检查,发现脱管、漏管等问题,当场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意见。人犯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现象明显减少。

四、走进服刑人犯中,面对面开展思想矫正教育。该院监所部门会同乡镇检察室人员深入重点乡镇、重点社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面对面的法制、思想、社会公德教育。召开帮教矫正工作座谈会。深入了解辖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表现,绝大多数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规定,主动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及必要的社会活动,愿意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90%以上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能够善待自己,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王晓勇

检察院社区矫正总结 第3篇

一、社区矫正的由来

社区矫正是外来语, 也称社区矫治。在国外, 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 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 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统称。

尽管社区矫正在西方国家已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 但迄今为止各国立法中都没有明确界定社区矫正的定义, 学者们也没有对此达成一致看法。现在我国普遍认同的、具有官方权威的社区矫正定义是在2003年7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可以看出, 社区矫正其实是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并利用社区资源对其进行改造的一种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根据这个定义, 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 可以概括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包括五种罪犯: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二、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的依据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晚, 还没有一部正式统一的法律法规对之进行规范。但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并行使检察监督权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具体包括对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监督。而对非监禁刑的监督就涵盖了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即: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措施实施监督, 包括非监禁刑或监禁刑替代措施的适用是否合法、决定和批准机关是否按法定程序做出, 执行机关是否对生效裁判和决定的内容依法实施等, 并对发现的违法情况通过检察建议、矫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予以矫正。

可以看出, 在社区矫正监督活动中, 检察机关不仅有权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和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而且可以依法对刑事诉讼系统中的行刑和矫正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 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缺少专门的法律依据

1、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一般来说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它既具有刑罚执行的工作主体职能, 还具有部分社会性的职能,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执法机关。这导致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能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完整意义上的监督权。

2、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也是程序性很强的执法活动, 需要一套完备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

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 主要依据是两高、公安部、司法部有关文件, 尚没有出台一部统率和调整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法规, 这使得检察机关尽管有权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 但具体对社区矫正这种执行方式的监督依据、监督职责和监督手段等, 都没有具体规范, 缺乏可操作性。

3、地方的社区矫正立法不规范也给检察机关的监督造成困难。

我国的社区矫正采用的是先试点后立法的模式, 各试点地区大多根据自身实际来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试点的做法及探索的有关工作机制往往突破了现行法律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规定, 甚至有的地方性法规相互之间或与上级政策存在冲突, 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系统开展, 这导致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能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完整意义上的监督权。

(二) 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多样化、不规范, 导致检察监督活动难以有效开展

在我国, 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其他机关部门、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起配合协助作用。但各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 真正担负起日常社区矫正工作的是司法行政机关, 由司法局和街道司法所组织协调对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管理教育, 实际形成了作为刑法执刑主体的公安机关退居配合辅助地位, 而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 《刑法修正案 (八) 》中也未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机关。实施主体的多样化引起责任模糊、相互冲突的问题, 致使司法实践与现行法律规定产生了冲突, 检察机关应当以谁为监督对象显得模棱两可。

(三) 检察机关自身定位不准确、配套制度不完善

实践中,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通常是重配合轻制约, 检察机关往往是社区矫正的参与者, 司法行政机关的帮手而非独立监督者。当前, 只有在辖区内有监狱或看守所的检察机关内才设有刑罚执行监督部门, 其工作重心是监狱和看守所, 工作流程和模式一般围绕看守所和监狱展开, 对社区矫正则相对陌生, 一般都是临时借调人员参与社区矫正。

另一方面, 社区矫正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也制约着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如检察机关监督须弄清矫正对象的具体信息, 而这些信息却来自不同的部门, 如缓刑、管制由法院提供, 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由各监狱部门提供, 没有一套规范的信息共享机制, 这会导致执行、监督机关不能及时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材料, 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失控、脱管、漏管。

(四) 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约束力和强制性, 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果。

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一般采用检察建议书和矫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来纠正, 这基本上是一种柔性执法, 对执行机关缺少约束力, 实际中建议或者纠违的内容很少真正能落实, 往往不了了之,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得不到有效维护。

四、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思考

(一) 完善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保障, 加大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首先, 在立法上, 应借鉴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成功经验, 结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 修改目前相关法律规定, 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来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活动, 内容涵盖:矫正机构的性质、工作程序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设置、职责、权利义务、矫正管辖、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等, 特别要明确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的法律性质, 解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律依据不足、监督主体模糊等问题。

其次, 制定与《社区矫正法》相配套的人民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实施细则, 对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方法、对象进行规定, 其内容包括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救济制度、矫正对象申诉、立功及减刑制度等可操作性强的矫正考评体系, 其中要明确规定被监督主体矫正违法的义务性规定, 赋予检察机关矫正违法行为的执行力, 提升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

(二) 建立参与社区矫正的运行机制, 积极探索和建立“社区矫正”平台

社区矫正内容包括教育矫正、监督矫正和帮困扶助三个方面。做好教育帮扶工作可以从根本上预防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检察机关在做好监管工作同时, 也要积极参与搞好帮教工作。

1、检察机关应利用已建立的“检察联络点”, 加强与社区的联系, 拓展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空间, 引导基层组织和帮教组织尽可能地帮助监外执行罪犯排忧解难, 解除家庭、社会的歧视现象, 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创造一个好的改造环境, 从而全方位地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教育力度, 确保刑罚有效执行, 以全力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2、检察机关内部应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管办公室。该办公室可以结合自身的“社区检察官法律服务站”熟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情况, 定期对矫正效果进行检查, 受理监外执行罪犯的申诉、控告, 妥善处理所反映的问题, 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交付本辖区监外执行活动和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重点监管对象情况的突发性变化, 组织司法行政力量和其他辅助力量, 进行多角度、多方式的思想教育引导, 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收监建议、治安处罚、警告处分等。

3、提高对社区专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队伍管理, 注重吸收利用社会资源弥补矫正力量的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除了要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之外, 尤其需要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咨询和引导, 可以邀请高校以及社会上专业人士对矫正对象的心理救治,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检察机关在心理矫正工作上的不足和空白。还可以通过组织安排公益活动、开设技能培训班或者邀请辖区律师或相关法律学者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等多种方式, 使矫正对象在脱离监管后能更好地融入社会。总之, 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仅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而且还可以增强社区矫正的实效性。

(三) 建立公、检、法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必要时建立相互间的联席制度

公、检、法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需要通过建立联席制度, 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可以在政法委的协调和主持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交换和沟通信息, 畅通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信息沟通渠道。

1、统一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加大检察监管力度。相关机关在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相关文书和矫正对象材料的同时, 必须要抄送一份送达检察机关备案, 使其能切实掌握本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在矫正监管中要利用好《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两个文书, 督促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2、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帐, 将法院及矫正机构上报的矫正对象名单及矫正情况进行汇总, 建立一套包括矫正对象个人基本情况、接收矫正教育情况、活动等情况的社区台帐, 及时发现有无脱漏管情况, 针对存在的问题应牵头召开相关联席会议, 通报情况, 解决问题。并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监外执行信息通报机制。

摘要: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对于保证其依法公正运行, 预防和减少再次犯罪, 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非监禁刑

参考文献

[1]周桂萍, 刘超.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J].天津检察, 2010, (04.)

[2]林雪标.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 (11.)

[3]严浩锋.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J].法制与社会, 2010, (12.)

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第4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完善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4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社区矫正是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8条、25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这对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正确行使检察权,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使矫正主体依法积极、主动、正确履行职责,有助于遏制权力滥用,保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矫正对象的脱管、失控问题,减少再犯罪,对保障社会稳定,促进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管理创新起着重要作用。

一、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过“权力没有受到限制,必将导致腐败”。社区矫正机构实际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督,作为非监禁型行刑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同样会被“异化”为罪犯“合法”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加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尤其是在矫正对象的确定、交付环节,加强对法院、监狱等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有助于遏制滥用权力者寻租,防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腐败现象。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执行理论和实践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也是以非监禁刑逐步取代监禁刑占主导地位的国际行刑趋势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新的监管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实施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对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刑罚的依法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近年来,随着世界行刑社会化趋势的发展和我国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社区矫正在实践中的适用比例将逐渐增大。做为代表国家进行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其在将来的社区矫正工作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现代社区矫正不是一个单纯的刑罚,而是一种建立在刑事法律基础之上、以一套制度为保障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在实践中探索了监护制度、报到制度、走访制度、学习制度、迁居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会客制度、惩戒制度等对犯罪人进行限制的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矫正主体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相关矫正制度的监督力度,通过制度设置,由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来制衡司法行政机关的行刑权,有助防止权力滥用以及加强矫正对象人权保护力度,进一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矫正工作机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社区矫正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手段较为单一,如果发现执行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其方式无非是发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且没有相应的法律执行力,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因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以相应的处置权以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在现实操作中,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2008年版),如果被监督单位不纠正违法,对违法纠正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置之不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被监督单位提出,但这只是将矛盾转移到上级部门之间,问题仍然有可能不能解决。根据上述《检察办法》,社区矫正检察手段有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或组织谈话三种。无论是到实地去考察,还是依靠寄送书面材料等都需要比较长的一段“等待”时间,这就造成检察机关不能及时掌握罪犯是否报到,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等现象,使检察监督滞后于执法需求。另外,有些材料如果外地没寄或者其它情况,就无法全面掌握社区矫正执法情况。同时,《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只规定每半年至少展开一次全面大检察,发现的问题只是少量的且时间滞后。在实务中,发现最多的监督事项是不作为行为和不当管理行为,大多属于轻微违法或不尽合理性质;较为严重的诸如交付脱节、监外罪犯脱管失控等受到诸多因素限制,够不上职务犯罪。因此,检察监督职权的有限性和事后性,影响了检察机关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建议检察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并依托该系统向地方党委、上级机关通报执行情况,对执行态势进行评估和预警,为党委和上级机关决策提供依据。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创新发展的路径设计

1.加强对监督管理环节的检察

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惩罚与教育改造的辨证统一,因此监外执行检察重点是加强对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执行活动的监督而不是对具体监外罪犯的活动进行监督。一是加大对监外执行的监督考察力度,督促执行机关更好地落实监管措施。要监督执行机关对监外罪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并发挥作用,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2.赋予检察机关调查知情权

检察机关对检察权所及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了解事实真相,是行使检察权的先决条件。在执行程序中,真正拥有处分权、变更权、裁决权的是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只有建议权、意见权,即使发现问题,法律也没有赋予其调查的权力。因此,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出发,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的调查知情权。通过行使调查知情权,检察机关可随时介入到社区矫正运行当中,相关机关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不能无故阻止。检察机关在此权力行使中,有权调阅相关案卷,相关矫正材料,有权约谈社区矫正对象,有权查阅矫正机构矫正台账,听取相关机关和个人的汇报等,并视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查。

3.赋予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建议权

社区矫正建议权是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的延伸,是指检察官依据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及相关证据,就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向法官提出的具体意见。赋予检察机关社区矫正量刑建议权,就可以把监督的触角延伸至社区矫正的决定过程。检察机关根据事前掌握的情况,可就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向法庭提交书面检察建议,该建议涵盖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调查综合评估材料等。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此建议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刑。

4.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监督方法

当前,检察机关要以新刑诉法为依据,改变目前事后监督的机制,主动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同步”,拓宽监督范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在诉讼阶段提出量刑建议试点,将有条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尽量适用非监禁刑,从而保证审判机关判决非监禁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检察机关应当对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审查机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审查罪犯病历资料和伤残鉴定,向在押人员及医务人员了解情况等措施,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合法性,防止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还要加大查处执行和监管环节职务犯罪的力度,扩大监督成效,增强监督权威,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制定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参考文献:

[1]李川.从特殊预防到风险管控:社区矫正之理论嬗变与进路选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03).

[2]刘红岩.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出路[J].学术交流,2012(05).

[3]魏建文.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4).

检察院社区矫正总结 第5篇

近日,市人民检察院派驻诸往检察室联合刑事执行检察局对辖区诸往、育黎、崖子三镇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上半年专项检查。

据介绍,此次检查旨在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监督职能,保证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此次检查采取座谈、与部分在矫人员交流、查看在矫人员档案等方式,共检查在矫人员档案74宗。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档案中存在在矫人员签名填写不规范,以及部分在矫人员的劳动时间不够等问题,市检察院的检查人员及时向司法所提出口头整改建议,要求其马上改正。

市检察院派驻诸往检察室的负责人表示,此次专项检查旨在通过检查完善档案台账,提高矫正质量,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检察院社区矫正总结 第6篇

联合检察院监所科指导检查司法所

社区矫正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区矫正执法行为,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赤城县司法局联合检察院监所科,对全县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开展全面指导检查,以防止我县社区矫正人员出现脱管、漏管现象,预防我县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及时发现和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对全县18个乡镇司法所的检查中,司法局、检察院工作人员通过实地查阅和询问,重点检查了各司法所的执行档案、工作档案是否规范,包括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否完整、规范、归档是否及时。矫正小组建立是否规范、职责是否明确,社区矫正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日常管理是否规范,包括司法所台帐建立是否完备,日常管理资料是否详细,是否按照管理等级进行管理;信息化管理是否科学、高效,包括社区矫正系统基础信息录入是否完备、详细。

近年来,我县东卯镇在矫的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在我县排名靠前,司法所在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为进一步了解东卯镇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司法局、检察院工作人员实地察看了司东卯镇法所社区矫正人员花名册、详细查看了每个矫正对象的档案卷宗,对照卷宗,逐一记录相关情况。检察院监所科王科长重点询问了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情况。为进一步了解当地在矫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东卯镇司法所联系在矫人员召开了一次集中教育会,会上监所科王科长深入浅出地向社区矫正对象介绍了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应遵守的规定、社区矫正奖惩类型等相关知识,同时与在矫人员进行思想交流,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最后,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仁红光对东卯镇司法所下一步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向及重点进行了强调,并对社区矫正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做守法公民提出了要求。

在此次为期10天的检查中,司法局、监所科一行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逐一记录,作为下次检查的重点内容。各司法所也决心对照此次检查中暴露的问题认真对照整改要求加以整改,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以保证矫正效果。

首个社区矫正检察室成立网 第7篇

XX首个社区矫正检察室成立

近日,XX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室在XX司法局正式挂牌成立。这也是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XX成立的首个社区矫正检察室。

XX社区矫正检察室由XX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负责,派驻专门检察官,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公正廉洁执法等方面进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平安XX、法治XX建设的重要载体。社区矫正检察室的成立,有利于加强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变更执行、日常监管和终止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社区矫正对象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到该办公室进行反映、控告,是司法行政机关主动、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体现。同时,有利于及时对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切实加强对职务犯罪和执法不公等行为的事前防范和惩办,保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促进提高社区矫正执法水平,实现执法公正。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探索与思考 第8篇

一、《实施办法》的特点

《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有序开展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的影响。与原先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比, 主要表现在:一是执法主体的明确化。《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 将矫正工作主体明确为司法行政机关, 并赋予其执法依据, 从机制上避免了由于职责混淆不清而影响工作效果的后果。二是公、检、法、司职责分工更加精细。同时, 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及协作机制, 强化了检察监督。作为社区检察室, 更需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 健全工作机制, 与各部门明确分工, 落实监督。三是适用对象更加明确。以前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五种罪犯。为体现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 保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连续性, 《实施办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 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 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四是矫正衔接更加紧密。实施办法从交付、接收到矫正解除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规定了相应的交付、接收方式, 并对社区矫正人员接收工作涉及的法律文书和送达期限进一步规范。同时, 建立了解除矫正的宣告程序。规定司法所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社区矫正期限,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有关事项。五是奖惩机制的规范化。《实施办法》明确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从而全面完善和优化了奖惩机制, 可以有效改善前述的减刑程序的效果。社区矫正的变更执行更趋规范与合理, 更具可操作性。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执行力度与制度的欠缺。

《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 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执行主体的职能, 相对于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明显欠缺执行力度。例如, 对于某些违法违规的社区矫正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有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 但却没有相应的手段, 而要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要求往往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达到。因此, 有时只能以口头警告等较轻处罚替代应当给予的较重惩罚;又如, 社区矫正人员擅自脱离监管已超过期限, 且下落不明, 经公安机关多次寻找未果。因此执行机关向原判法院申请裁定, 要求将该罪犯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但法院则主张只有找到该罪犯才能出具裁定。公安机关现有内部规定, 没有法院裁定不能采取网上追逃措施。由于罪犯非经网上追逃没有到位, 所以其未能有效被执行刑罚而长期处于脱管状态。

(二) 衔接与宣告不及时。

通过调查发现, 《实施办法》施行后, 在列管衔接环节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法律文书衔接方面。原先是裁判机关将执行文书直接寄送至各公安派出所, 由其对社区矫正人员宣告执行。而现在裁判机关将法律文书统一寄送至区 (县) 司法局, 经传递给相关司法所后, 再对社区矫正人员宣告执行。法律文书流转环节增多, 列管时间难免拖沓, 容易出现宣告不及时的情况。二是在列管宣告方面。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时, 宣告由其主持, 司法所派员参加。而现在司法所作为主体, 宣告由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主持,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派出所派员参加宣告。宣告主体互换后, 公安派出所民警经常发生拖拉、不及时或借故不参加宣告等情况, 列管宣告环节不规范情况时有发生。

(三) 信息传递不畅通。

信息系统是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及监管情况的主要渠道之一, 特别是查询与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而现在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体, 由于其信息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 仅掌握和可查询本辖区列管人员, 无法掌握与查询到本区矫正人员是否可能已被外地列管的情况。由此出现了信息传递不畅通的问题, 因此不能如实反映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列管情况。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探索和实践

(一) 试行社区矫正检察官联络制度工作。

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联络办公室, 监所检察人员定期驻点办公, 及时了解入矫罪犯的诉求, 监督监外服刑人员执行情况、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活动方式。创建检务公开宣传栏, 方便社区矫正人员和群众了解社区矫正检察官的任务和职责。设置检察官信箱、公开联系电话、发放调查问卷, 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就业情况、收入情况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矫正、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的看法, 依此不断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监督方式, 并以社区矫正检察官联络办公室为中心点, 向各个街道延伸, 主动与辖区行政司法所沟通协调, 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触点深入基层。

(二) 加强对非监禁刑适用的监督。

将审前社会调查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 对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嫌疑人, 主动走访其家人、被害人和所在社区, 调查和了解其背景性资料, 为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提供信息支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向检察机关报备, 检察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及时核实补充, 必要时进行联合调查, 并将审核意见反馈法院。对法院的判决情况进行监督, 审查判决的刑种、刑期是否恰当, 非监禁刑的适用是否准确, 努力从源头上把好社会服刑人员进口关。

(三) 参与社会管理, 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推荐机制, 及时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妥善安置、融入社会。结合各地实际和企业情况, 联合司法局创立教育培训基地和动就业基地,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认真掌握专业技术, 提高社区矫正人员就业率, 鼓励社区矫正对象脚踏实地, 靠自已的双手勤劳致富。

参考文献

[1] .康树华.社区矫正的历史、现状与重大理论价值[J].法学杂志, 2003

[2] .陆建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J].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

[3] .吴曦红, 师先义.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J].上海检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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