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07-03

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8篇)

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淄博市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财务

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缴使用管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各级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一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按照“占一步

一、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征缴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执收。耕地开垦费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时征缴,作为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资金,其收支金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未按照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五条

为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以及占用纳入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等地类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均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的征缴标准: 根据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处区域位置及地类的不同按15000-20000元/亩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通过预缴方式进行征缴。缴纳义务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时,将预缴的耕地开垦费缴入财政指定专户,持缴款凭据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非农业建筑用地项目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预缴的耕地开垦费正式缴入市财政专户。

非农业建筑用地项目未能通过审批的,用地报件退件时间退还预缴的耕地开垦费。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实行票据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全市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各类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组织、实施、验收;(二)全市范围内跨区县有偿调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三)购买并储备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四)各类土地整理项目筛选、踏勘、勘测、立项、检查、管理、报备入库等;

(五)全市范围内土地后备资源的调查、调研、评价以及土地整理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等;(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所需文本图件、设备购置、人员培训、数据库的建立及维护等相关业务。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使用办理程序:(一)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由市土地整理机构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补充耕地计划组织区县进行项目申报,并建立项目库。每年根据耕地开垦费收缴情况,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立项。项目立项后,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二)全市范围内跨区县有偿调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项目,由市土地整理机构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市政府关于易地代保基本农田补充耕地和置换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拨付资金。

(三)其他情况使用耕地开垦费项目,由市土地整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支出预算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审定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实施耕地开垦费征缴及相关管理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主要有耕地开垦费征缴、土地整理项目研究、勘测、管理和后备资源调查、专项规划编制、检查验收、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建立及维护、专项业务软件开发利用、耕地保护、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由市财政局按耕地开垦费收入总额的5%以内予以安排,由市土地整理机构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申请,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拨付。第十二条

耕地开垦费收支实行单独核算。市土地整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对 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耕地开垦费征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

第十五条

贪污、挤占、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的,接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土地管理法》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类型包括市级“占补平衡”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其他可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对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市土地整理中心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承担单位(一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选择和运作各类土地整理项目,筹集、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等工作;各区县土地整理中心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单位(一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设立转账进行核算,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类型,实行分级负担。“占补平衡”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市级全额投资;补助项目根据项目所在区域位置按补助标准市级部分投资,资金缺口部分,由项目所在区县负责配套;其他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项目类型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后分级负担。

第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资金收入预算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鞥据项目库项目情况,负责编报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预算编制进行专家评审。对符合投资计划要求的,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预算决算报告,又有自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目全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批。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安苑项目预算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逐步拨付方式。市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计划和预算下达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资金有财政局以专管形式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申请拨款制度。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申后拨、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资金的拨付,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无申请的拨款。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请拨款程序。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及工程施工进度,按照现行预算内资金用款计划管理方式编报项目用款申请,持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报告,竟是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下大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分期分批办理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资金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80%,其余资金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三条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继续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结余资金,按原资金拨付渠道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或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按原资金拨付渠道收回。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管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中单工程规划编制费等。

(二)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的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三)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修建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直接费有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措施费、施工辅助费和特殊地区措施费。间接费有企业管理费、规费组成。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设备费,有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构成。

(五)工程监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成功监理资质 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六)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成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开发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的设定费等。

(七)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

(八)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应在规定比例之内据实列支。前期工程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5%,工程监理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竣工验收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2%,业主管理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之和的2%,不可预见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之和的2%。项目总投资额过小,各项费用按规定比例确实不足以支付项目实际支出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核实并提出追加资金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拨付。

第十七条

利息收入应纳入项目资金核算,用于项目支出。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包括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赂置除外)和无形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弱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用项目资金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设备费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应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项目竣工后,应与项目所在乡镇、村签定相关购置设备移交管护协议。

第二十条 市级用于项目审查、踏勘、勘测、立项、检查以及后备资源调研、专项规划制定等工作所发生曲支出,由市财改局从专顼资金中单独安排,不列入单项项目投资成本。具体使用时,由市土地整理中心按工作量提出使用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各分(县)局提出初验申请,国土资源各分(县)局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申请终验。市土地整理中心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终验,验收合格的项目,审国土资源局下达验收批复文件,市财政局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效果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存在工程质量不达标、挪用工程款、长期滞留资金和预决算及合同管理混乱等问题的项目,可停止拨款,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半年内,未组织决算编报和提出验收申请的,下不再安排承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单位应主动接收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是的反应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土地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淄博市

2010年12月7日印发

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2篇

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为韶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韶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项目资金是指韶关市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耕地指标转让收益部分等)以及其它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采用工程或生物等方式,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对遭到毁坏的土地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应当遵循“占一补一”、“谁开垦,谁收益”、以补充耕地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项目的立项审批、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韶关市农业局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韶关市农业局协同韶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发整理复垦耕地的初验工作。

韶关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要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批准

第七条韶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具体的申报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项目立项后,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组织进行项目的前期测量、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等工作。项目规划设计送相关部门会审,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凡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批准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超出项目预算控制额,工程局部调整的,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审核调整。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指标管理

第十条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初验,然后报省国土资源厅予以验收确认。

具体项目管理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后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市、县分成比例后纳入市级耕地指标储备库,由市国土资源局实行统一调配。

第四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拨付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发生的各项开支,具体包括九项费用:

(一)工程施工费:实施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建设、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按通过审定的项目预算确定。

(二)设备购置费:购置项目规划设计中设计并纳入项目预算的设备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的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等,按通过审定的项目预算确定。

(三)前期工作费: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等,按工程施工费预算的6%比例核定。

(四)工程监理费: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规定进行项目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按工程施工费预算的1.5%比例核定。

(五)竣工验收费:项目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竣工测量费、开发整理复垦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与标记设定费等,按工程施工费预算的3%比例核定。

(六)业主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单一项不超过1000亩的按工程施工费预算的2%比例核定;单一项目超过1000亩的按工程施工费预算的1.5%比例核定。

(七)拆迁补偿费:为实施项目所必须的青苗和林木补偿、坟墓拆迁、建设配套的水利等设施占用土地的补偿等,按本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定。单项补偿支出超10万元的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实际发生费支付。

(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时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项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九)不可预见费: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按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等四项之和的2%比例核定。

第十四条投资规模小、成本较低的项目,其测量、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和工程监理等费用,采取综合费用办法核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垦耕地和项目管理的业务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纳入财政专户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扣除相关成本性支出后结余资金的20%内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建立完善严格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严格的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帐核算。

第十七条项目完工后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组织竣工测量办理竣工验收决算,并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项目工程款支付方式由市财政局按财政性投资方式集中支付。

第十八条凡因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必须按原拨款渠道上缴,用于其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终止的,项目资金应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情况进行统计,建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台帐;应加强对开发整理复垦后的土地实施跟踪管理,严禁闲置和撂荒。市国土资源局将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检查,凡新增耕地种植措施不落实甚至荒芜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市审计局共同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载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语、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3篇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境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含基于农产品深加工产业而形成的相关产业链项目) 。新增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 以及为农产品深加工配套的辅助性固定资产等设施, 不含企业并购重组合作方原有固定资产和省内企业异地搬迁重组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主要包括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外国资本等, 不包括由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债转贷款、财政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投资的项目。补助资金是指省、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补助额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 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 其中, 对大连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 省财政承担应补助额的25%。

补助原则: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遵守公开透明、择优扶持、节能环保的原则。

申报条件: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 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近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管理程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在政府公开网站公布支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 市、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四季度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申报。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在每年11月15日前按行业隶属关系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区农口行业主管部门 (上报数据应是截止10月底或之后的时点数据情况) , 并同时向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报送申请材料各1份。

申请材料: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环评意见书、消防备案审批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预算、财务决算、设备购买发票及入账凭证等固定资产投资有效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审核程序:企业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 由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其中, 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项目申报审核及上报工作, 并负责汇总上报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农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产业规划布局、项目审批、土地使用、环境评价、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财务方面的审核。

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 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由县区政府领导组织召开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形成联合汇总意见, 并于11月22日前将联合汇审意见、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任的承诺书等对口上报至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 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由市政府领导组织召开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形成联合汇审意见, 并于11月底前将联合汇审意见、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任的承诺书等对口上报至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 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由省政府主管领导组织召开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并于12月10日前形成联合汇审意见。

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按照《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程》 (辽财采[2006]30号) 及相关制度规定, 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并于12月15日前完成对经省联合汇审确认合格的项目的审计工作。

中介机构审计后, 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将初审合格项目在相关网站给予公示, 公示期为5天。公示内容包括企业项目名称、所在地、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及拟安排补助资金等。

资金支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 经报请省政府审定, 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财政厅提出下达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 并抄送项目所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项目所在市财政和省财政在12月25日之前同比例下达补助资金到项目所在县区财政局, 并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到所属企业。

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4篇

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月4日正式出台。对这一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申报及审批、财务管理、考核监督等做出全面规定。《办法》明确指出,“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办法》同时规定,在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资金将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这项资金将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三年内——国家将对淘汰类企业用电提价5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不久前明确指出,今后三年内。要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50%左右。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5分钱提高到2角钱;对限制类企业的用电加价标准由现行的2分钱调整为5分钱。具体步骤是:从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类企业用电加价1角钱,限制类企业用电加价3分钱;从2007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5分钱,限制类加价4分钱;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2角钱。限制类加价5分钱。

两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财政部:多项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不久前表示.在“十一五”期间,一系列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新政策将会陆续出台。其主要措施包括;计划通过在政府采购中确定一定的比例,以招标的方式,保证中小企业获得政府订单,为中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创造条件;对小型企业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扶持;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资金支持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科技企业等。

我国修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行。新《办法》沿用了原来的条款式结构形式.对大部分条款都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办法》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实行简易申报,并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修改成“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我国将进一步深化环境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财政部官员10月7日表示,今后在资源上,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不管是新矿,还是老矿,都要为取得矿业权付费。考虑到国有老煤矿实际困难.可采取延期缴纳、折股上缴等方式。但一定要建立起有偿使用的机制。他指出,我国还将强制建立起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和安全投入制度。在环境方面,要确立并坚决贯彻“先支付费用,后取得排污权”的原则,实现初始排污权有偿取得并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解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不久前,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针对促销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七个方面来加强监管:一、提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三、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四、规范促销商品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五、明确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选购安全商品;六、针对一些特殊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七、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外汇局对企业贸易外汇管理将“区别对待”

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29日发布新期定,将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关注企业”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这一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10%以上,或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关注企业”名单,必须提交规定凭证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

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

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

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申报与审定,续建项

目实行核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

为第四季度。

申报项目原则上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击破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

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150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

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场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750亩),片

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

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

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900-6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

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l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1: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它耕地开发有

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l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l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们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发行等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项目具有代表性。l

2、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下策配套、管理机制与手段、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工作比较突出。

l

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l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地主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

和其它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l

(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l

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通过项目建

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

l

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平原地区200

公顷(3000亩)以上。

l

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l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求:

l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

建设期一般为1年。

l

(二)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及有关规定。

l

(三)投资额度:依据当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但项

目投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标准。

l

(四)项目评估论证:重点项目与示范项目应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

行性组织评估论证。补助项目可不予评估论证。

l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

l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l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

l

(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

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l

(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

用现状图;

l

(五)其它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l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计划与预算,每年对续建项目进行核定。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核定续建项目所需材料,上报材料时间为每年

7月。核定续建项目的上报材料包括:

l

(一)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

l

(二)续建计划任务;

l

(三)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l 第三章 项目审查和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

l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其中,对建设规模超过600公顷(9000亩,含9000亩)的重点项目组织进行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备选库);并通知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

位,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和预算,逐级上报。

l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将审核同意的项目排列优先顺序,报国土资源部。每年上报时间不迟于5月底。l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对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符

合部有关规定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

l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项目入库(初审库)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等,组织编制国家项目计划与预算,并通过部专题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确定。l 国家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是在各省(区、市)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从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中筛选。

l 对于续建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保质完成上一项目计划任务与预算且上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原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与期限,纳入项目计划和预

算。

l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将国家项目预算报关财政部,经同意后,收财政部和国

土资源部共同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

l 下达执行的国家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预算

库)并予以公告。

l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l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准下达的计划与预算,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组织项目实施。

l 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和申报的项目计划与预算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执行,并将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备

案。

l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l 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

l 第十七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向国

土资源部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

l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与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l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l 第二十条 年末或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验收或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的结算或决算工作。l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l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l

(一)自查。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县(市、区)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主,自主完成后,向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

将自查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一报。

l

(二)初验。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在本省(区、市)范围内,所有项目初验后,将所

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

l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其中,补助项目委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

l 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项目计划与预算完成情况予以总结和公布。l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在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后确认项目任务完成的,作为该项目下一续建的依据;确认项目规划设计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颁发项目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隔膜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下一项目计划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资格。发现有截

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l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使用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形成的新增耕地不得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补

充耕地指标。

l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

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l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

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l 第六章 附则

l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l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6篇

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发耕地开发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部耕地保护司。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核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地资源部。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四季度。

申报项目原则上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150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7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900-6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产),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1: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它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项目具有代表性。

2、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政策配套、管理机制与手段、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工作比较突出。

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它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通过项目建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

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以上,平原地区200公顷(3000亩)以上。

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于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

(二)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三)投资额度:依据当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但项目投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标准。

(四)项目评估论证:重点项目与示范项目应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补助项目可不予评估论证。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

(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其它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计划与预算,每年对续建项目进行核定。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核定续建项目所需材料,上报材料时间为每年7月。核定续建项目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

(二)续建计划任务;

(三)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查和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其中,对建设规模超过600公顷(9000亩,含9000亩)的重点项目组织进行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备选库);并通知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和预算,逐级上报。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将审核同意的项目排列优先顺序,报国土地资源部。每年上报时间不迟于5月底。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对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符合部有关规定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

第十三条 国土地资源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项目入库(初审库)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等,组织编制国家项目计划与预算,并通过部专题会议或部长办公室会议确定。

国家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是在各省(区、市)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从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中筛选。

对于续建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保质完成上一项目计划任务与预算且上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原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与期限,纳入项目计划和预算。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将国家项目预算报送财政部,经同意后,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

下达执行的国家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预算库)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项目实施。

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和申报的项目计划与预算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执行,并将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

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与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年未或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验收或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的结算或决算工作。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查。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县(市、区)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完成后,向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查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在本省(区、市)范围内,所有项目初验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其中,补助项目委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

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项目计划与预算完成情况予以总结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在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后确认项目任务完成的,作为该项目下一续建的依据;确认项目规划设计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颁发项目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下一项目计划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资格。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形成的新增耕地不得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7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6〕32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规定,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

附件:《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土地整理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 省财政厅、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附件: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任务,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程、标准和规定等,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省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部分和土地出让金省集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省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是指为实现全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利用耕地开垦费进行重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是指项目计划和预算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从组织项目实施开始,直至项目竣工,并完成验收准备工作阶段内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规范管理;

(四)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的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省属单位承担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组织);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可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派对国家投资项目和省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具体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的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或具有土地开发整理职能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省属单位承担的项目除外)。项目承担单位的内设机构和人员配置应满足项目实施管理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由项目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搞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区涉及的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项目区内土地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清晰、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和当地实际,组织编制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发布项目公告,组织勘察项目区,清理项目区现场,编制补偿方案;

(三)组织编制项目工程施工设计图和施工预算,组织有关单位会审项目图纸;

(四)做好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

(五)组织工程实施及其监理的招投标工作,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

(六)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七)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相关制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工程开工前应在项目区公开立牌,发布项目基本情况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基本情况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主要建设工程、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项目施工应实行招标。招标人为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根据自身技术力量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招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或安全性能要求高的(如:桥、涵、闸、站、坝等)单体工程须实行公开招标;工程招标公告须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登载;投标单位必须有相应的建设工程(如基础工程、水利、土建、道路、市政等)三级以上施工资质。

项目施工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受自然地域或环境限制的;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造价相比,不值得的;

(三)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的特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要求,零星、分散的辅助工程(如:土地平整、防护工程和生产路等)可不实行招标,可以由项目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当地农民群众实施。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须有不少于三家单位投标。评标办法须科学合理,应尽可能采用综合评标法,也可以适当采用合理的单因素评标法或合理的最低价评标法等方法,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二条 招标结束后应公示中标单位,公示时间不低于五个工作日。有关单位对项目工程招投标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在条件不成熟地区可直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与建设工程性质相适应的监理资质。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中凡涉及多方利益的均须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条款应齐全,格式规范,合同内容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施工准备后,应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开始组织项目施工。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等出现的问题,并邀请有关项目区群众代表参与监督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责任制,确定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不符合当地实际或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行跟班旁站制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各项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等,有权向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做好设计变更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总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研究解决;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研究解决;

(二)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总预算调整的,国家投资项目和省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省属单位承担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准,省投资项目和省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市、县地方承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保证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可申请局部调整项目区位置。

(一)因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改变项目区土地用途的;

(二)因重点工程建设,对项目区造成破坏,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遭自然灾害损毁,影响项目实施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案变更不减少工程量和投入预算;

(二)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成后的运行和管理;

(三)变更方案在技术上应可行、可靠;

(四)变更方案对后续施工的工期和施工条件无大的不良影响;

(五)变更方案不损害群众利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审查工作,把好审查关。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变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的原因及理由;

(二)变更的内容和范围;

(三)变更前后工程量和投入预算的变化情况;

(四)变更引起的工期变化说明;

(五)变更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及相关计算资料等;

(六)变更方案的群众参与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须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权属调整原则、权属调整的具体方案、对权属调整有异议者的陈述途径和方法、公告时限(一般不低于15天)等。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进行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国土资源局确认。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重视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及时解决土地权属调整中出现的问题;无法解决的,应及时报县级国土资源局研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员必须及时收集、登记、分类和整理归档。同样,项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也必须做好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项目资料可以按文书类、技术类、财务类和其它类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立项阶段、实施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准备阶段、验收阶段和后续利用管护阶段等分类。项目档案资料登记应按性质和时序分别进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承担单位应按项目预算支出范围使用资金,严格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中期和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或上级部门委托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廉政建设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以及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检查、指导和督促,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保证建设质量及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投资项目和省投项目实行实施情况季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季度前十天内对上季度的项目实施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逐级核实上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验收办法和验收规程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主要工作包括:组织测绘编制项目区竣工图、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及其审计、整理完善项目档案资料、落实工程后续管护措施、编写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中发现有虚报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谎报项目完成情况、截留或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形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机构和审计单位等在项目立项核查、规划设计、项目预算、施工、监理、结(决)算审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暂停两年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相关工作。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永久性禁止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内自行用于补充的项目实施管理,各市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办法,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略〕);

(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三)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四)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七)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八)项目实施方案;

(九)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十一)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有关影像资料;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部批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部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费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竣工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8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 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 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 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 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 (指节能能力) 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 (含) , 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含) ;

(三) 用能计量装置齐备, 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 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含) ,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 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 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 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 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 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 统筹核定各省 (区、市) 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 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

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 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 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 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2月底前,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 (区、市)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 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 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 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 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 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 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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