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宣传月知识问题

2024-07-14

药品安全宣传月知识问题(精选6篇)

药品安全宣传月知识问题 第1篇

德江县卫食药局

《药品安全宣传月》

1、怎样识别伪、劣药品?

(1)看标签:购买整瓶、整盒的药品,要先看标签印刷得是否正规、项目是否齐全。国家规定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注册商标、批准文号、药品名称、产品批号、生产企业。其中商标和批准文号尤为重要,如果没有或印刷得不规范,即可视为假药。

(2)看药品:无论针、片、丸、粉和水、酊剂以及药材,凡见有发霉、潮解、结块或有异臭、异味;片剂色泽不一致者,即可视为劣药。标签上都印有有效期,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也可视为劣药。

(3)看药的真假:游医和地摊药贩以及“卖艺人”,这些人为了赚钱,大都信口开河,或说“奉送”;或说“无效退款”等,实则他们在欺骗人,卖的是假药。街头墙上张贴的广告,吹虚所谓“祖传秘方”、“包治”某某的药,基本上都是假药。求神弄鬼“讨来”的药,不需鉴别,都是假药。

2、价格贵的药品是否更安全有效?

药品的价格取决于研制过程的花费、生产的成本等各种因素,而药品的安全性则取决于药品的不良反应和治病的效果。它们是互不相关的两个问题。因此,价格高的药品不一定是更安全有效的药品。

3、小儿感冒用药有哪些注意事项?

感冒是小儿常见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治疗小儿感冒的药物较多,但如果使用不当,会事倍功半。小儿应怎样正确服用感冒药呢?

(1)不要急于退热。发热是身体的一种防御性反应,既有利于歼灭入侵的病菌,又有利于孩子的正常生长发育。但高热时(39℃以上)应在医生指导下退热。退热的最好办法是物理降温,如冷敷、酒精擦浴等。如物理方法不能使体温下降,可配合使用退热药。

(2)不要随便使用抗生素。感冒大多为病毒感染,抗生素对病毒无效。常用的抗病毒药有:三氮唑苷、板蓝根冲剂等。

(3)下列情况可考虑合用抗生素:服用抗病毒药物不能退热;预防6月龄以下婴儿发生继发性细菌感染;血液检查白细胞数明显增高;经常患扁桃体炎;出现支气管炎和肺炎。

无论用何种药物都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剂量不得过大;服用时间不应过久;服药期间多喝开水,以利药物的吸收和排泄;3岁以下小儿肝、肾还未发育成熟,不要口服或注射普热息痛;如小儿或其家庭成员有解热药过敏史者,不要用退热药。

1、审批上市的医疗器械都是无风险的吗?

答:任何医疗器械产品都具有一定的使用风险,被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只是一个“风险可接受”的产品。所谓“风险可接受”产品是指:对被批准上市产品的使用风险已经采取控制措施,在现有认识水平下,相对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产品。

2、何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

3、为什么要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答:任何被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只是一个风险可接受的产品。对医疗器械而言,其上市前评价研究的结果,相对于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和使用范围来说,仅是用于判断是否能够用于人体的阶段性结论,一些发生率较低的长期效应只有在产品投入市场、大量人群长期使用后才可能被发现。只有通过持续开展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才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不良事件,为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提供科学依据,避免或减少同类不良事件在不同时间、地点的重复发生。

4、为什么要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答:是为了进一步了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情况,及时发现新的、严重的不良事件,以便器械监督部门及时对有关器械加强管理,避免同样的不良事件重复发生,保护更多人的用械安全和身体健康。

5、什么样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该报告?

答:获准上市、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并可能或者已经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伤害的事件;重点监测品种发生的所有不良事件。

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该由谁来报告?

答:医疗器械的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意识到一起严重的不良事件时,向监测部门报告。

7、医疗机构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如何报告?

答:一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都是在应用中才能发现,医疗机构是医疗器械应用的主要场所,最容易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要求医疗机构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必须按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中要求上报。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

药品安全宣传月知识问题 第2篇

开展中秋、国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

为保证中秋、国庆双节期间产业园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防止重大饮食服务行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健康、安全的节日。9月17日上午食安办利用宣传车在辖区内开展中秋、国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

“真假药品在色泽、包装、说明书上都有很大差别,只要细心,就一定能分辨得出来。”食安办负责人曾涛提醒消费者,药品应到正规医院、门诊、药店购买;购买食品要留心观察外观、批号、检查产品的外包装、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美姑开展农机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第3篇

泸县鑫怡检测点的况、收费检查组对检测标准改装行为检测表员) 相片随后销售点照、进货火安全、销商提出证农机产账;搞好售后服务生农机安自2014年6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以来, 美姑县农科局以“坚守红线、从严执法”为活动主题, 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农机安全知识。2014年7月12日, 美姑县农科局拖拉机培训场地人头攒动, 场面热闹非凡, 学员们围绕在农机安全宣传放的宣传资料, 不停地咨询农机法律、法规和农业机领。分管副局长吉子石铁认真讲解了农机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农机专业技术人员用当地民族语报案、救助、认定及申请赔偿调解的程序方法以及微粉机、植保机械的安全操作技术要求等知识。 (美姑县农科局杨开文张雪) 展农机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问题研究 第4篇

内容摘要: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安全与人的生命、健康紧密相关,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民生问题。本文以近三年B市C区办理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为样本,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探讨了假药、劣药的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以及主观罪过如何认定等问题。

关键词:假药 劣药 入罪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02条)。药品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安全与人的生命、健康紧密相关,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民生问题。曹建明检察长连续三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都提到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并公布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督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数量,显示了检察机关惩治这类犯罪的决心。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较大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罪条件,将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为行为犯,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犯罪即告成立。2014年12月,两高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何种情况属于“生产”、“销售”行为,何种情况属于“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等办案中不易把握的细节。刑法修正案以及两高解释为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保健食品与药品的界定、是否明知、入罪标准等多方面的疑问,以下就此展开分析。

一、2012-2014年B市C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特点

据统计,2012-2014年间B市C区共受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15件138人。其中,销售假药案114件136人,非法经营案1件3人,销售伪劣产品案1件2人[1]。这些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销售假药案件占绝大多数。数据显示,上述案件中九成以上为销售假药案,极少涉及生产假药的犯罪,反映出我区目前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行为模式主要集中在销售牟利上,而对销售假药的上游犯罪即生产假药的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足。

2.假药品种多样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上述案件中,查处的假药除常见的治疗高血压、风湿、糖尿病、牛皮癣等药品外,美国“注射用A型肉毒素”、泰国“YAHNEE”减肥药、“毓婷”紧急避孕药等成人保健药以及境外的儿童用药、抗癌药等成为假药新宠。部分假药含有我国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成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在减肥药中含有抑制中枢神经、严重损伤肝肾功能等副作用的“西布曲明”。

3.互联网成为非法销售假药的主要途径。数据显示,利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网络的监管漏洞,非法销售假药的案件明显增加。如被告人李某销售假药案中,因淘宝网禁止销售药品,李某要求购买泰国减肥药的买家以“童颜神器面霜”名义替拍,之后再修改价格,但发送货品仍为泰国减肥药。

4.跨境购售成为销售假药新渠道。随着近年来“网络代购”、“海淘”等新兴购物模式的风靡,“海外代购”、“国外网站直售”等跨境购药成为逃避监管的新渠道。如被告人封某某在德国网站直购“Mucosolvan”儿童止咳药,经德国敦豪快递公司(DHL)收货后在淘宝网上向国内买家销售。

5.被告人多为年轻人,文化水平较高。由于美容减肥类药品需求的增加,以及网络和跨境销售的兴起,一些擅于网络营销、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年轻人,有的甚至是在校生或留学生,经不起暴利的诱惑,也加入到了销售假药犯罪的行列中。如销售假药案件中年龄最小的90后亢某,案发时还是北京某大学舞蹈学院的一名大四学生。

二、解析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假药”、“劣药”的认定

1.“假药”的认定

《刑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2015年4月24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假药包括:“(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这一认定是以成分为标准的实质性判断。同时,该条第3款又规定了六种“按假药论处”的情形:“(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六项情形中除第三、四项外,其余均为违反药监部门禁止性或程序性规定的形式性判断标准。

从法律后果上看,假药和以假药论的后果是一样的。但以行政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的形式判断比以成分鉴定的实质判断更为简单,实践中九成以上的案件均是“以假药论”的鉴定意见。一般鉴定部门在作出形式判断后不再做成分鉴定,因而也无法判定其实质危害程度。这也导致部分案件是否假药的争议仍然存在。

例如,近年来高发的销售含有西药成分的保健品案件中,涉案产品到底属于食品还是药品,究竟应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销售假药罪,争议颇大: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涉案产品标有食品批准文号,并未标有药品批准文号,所以应将涉案产品认定为食品,依据两高司法解释,销售添加有西地那非等西药成分保健食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销售假药罪。因为判断相关产品系食品还是药品,不能仅作简单的形式判断,应依据法律规范中的相关定义及物品包装上的标示内容对该产品进行实质判断,认定其性质。由于涉案产品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的西药成分,属于治病范畴,其实质系药品。生产含有西药成分的药品应有国家药监部门的批准文号,而涉案产品并无药品批准文号,应认定为假药。目前,行政部门持前一种观点,拒绝作出是否假药的认定。而司法实践中两种观点的判决均有。

笔者认为,对此类犯罪中产品性质的认定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刑法解释的结论不应超出一般人的认知水平。一般人认知的形成首先来自对产品的包装及宣传的认识,其次才是对产品的使用和体验的认识。因此,认定到底是食品还是药品,应通过审查其包装、说明、宣传等形式要件来认定。该类产品中,其包装及说明书均标注了保健食品的字号,标有“滋肾壮阳、固本扶正、调节人体免疫力”等保健功能,并未有“主治”、“适用症状”、“治疗”等字样,成分上也未显示含有“西地那非”等西药成分,因而其从形式上看,属于保健食品,而非药品,应依法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倘若这些产品标注了“国药准字”等批准文号,并使用了“治疗”、“主治”、“适用症状”等字样进行宣传,或成分中直接标明了一定的西药成分,则无论其是否真正含有药品成分,均应当认定为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

2.“劣药”的认定

关于劣药,《刑法》第142条同样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49条认定。该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限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与假药的标准类似,该条同样采取了抽象概括及列举的定义方式。这一标准看似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样的问题。如曾被央视曝光的“毒胶囊”案件中,对这些“毒胶囊”到底为假药还是劣药争议不断。一种观点认为,“毒胶囊”含有禁止使用的工业废料成分,应当认定为假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其铬超标,应当认定为劣药。[2]

笔者认为,事件中的“毒胶囊”应认定为假药。所谓“毒胶囊”,是指将药品按剂量装入有毒的“空心胶囊”中而制成的固体制剂。首先,以囊材的性质为判断标准的观点,将部分脱离整体单独评价,不利于对事物性质的把握,过多强调囊材的性质而忽视了药品的基础功能——药品疗效性,从而导致性质评价偏离药品本身;其次,“空心胶囊”是一种药用辅料,不是包装材料,当其与药剂结合后,就已成为胶囊剂药品的一部分,囊材的成分也应被视为胶囊剂药品所含成分。当“空心胶囊”被加工制成“毒胶囊”剂时,胶囊中的重金属含量超标也就意味着胶囊剂所含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因此应当认定为假药。

(二)销售假药罪的罪过认定

1.关于“明知”

明知,历来是司法判断的难点之一。有学者认为,本罪的基本犯为抽象危险犯,主观罪过应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3]还有学者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4]但具体到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仍存在分歧。

在查办销售假药犯罪中,多次出现行为人否认明知系假药,辩称自己也在服用,只是帮别人代购。对此种情况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无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该药系假药。理由:一是行为人购买该药初衷是自己服用,且已服用了一段时间并确有效果;二是行为人向自己的亲友或病友提供药品,除了药款及邮费外,仅象征性地收取少量费用;三是行为人始终否认知道是假药。另一种意见认为,认定是否明知不能仅以口供为准,只要有证据证实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没有相关资质,仍从非正规途径购进境外药品并对外销售,即可认定其主观明知。

笔者认为,如果仅以本人供认明知为标准,必然造成唯口供论。判断销售假药的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应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通过全面、客观地分析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以及涉案各环节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言等全案证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系假药,已经怀疑或应当怀疑系假药,不能肯定系真药,仍予以销售的心理状态。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对我国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准入制度的明知;自身无制售药品资质及无能力鉴别药品真假的明知;对药品来源系非正规途径的明知(如通过QQ、微信等网络手段从境外购进药品,不清楚上家身份,也无法确认药品真实来源);行为人在销售假药过程中追逐暴利的表现;行为人对药品真实性的怀疑;行为人涉足药品行业因而对药品常识、管制制度及假药的危害的知晓应高于一般公民,再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故意。

2.关于“以营利为目的”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均以营利为目的,但《刑法》第141条并未将其纳入,因而“以营利为目的”并非本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但有学者认为本罪应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因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名中,该类犯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市场经济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经济准则与行为规范所调整的模式、结构及有序状态”。[5]继“陆勇案”之后,一些从境外购买药品后自用并为病友代购只收取成本的人,辩解自己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而不构成犯罪的也越来越多。[6]

笔者认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即使其低于成本价出售假药,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营利不同于盈利,经营行为允许市场风险,只要是市场交易行为,就应界定为“销售”。在行为人辩解自用的销售假药案件中,可作如下判断:首先,行为人个人从境外购药自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39条第2款“个人自用进口的药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的规定;其次,从行为人以网店等形式先买药再售出的行为来认定其销售行为;最后,在明知自己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将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多次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营利的目的,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三)销售假药罪既未遂的认定

1.销售假药罪是否存在未遂

销售假药罪是指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后,该罪转化为行为犯。司法实践中即存在争议,认为行为犯一经着手即告完成,该类犯罪不存在未遂。

笔者认为,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自然有其特定目的或预期的结果,只不过对于行为犯来说,刑法并未将其目的和预期结果的实现规定为犯罪既遂的条件,但并非行为犯不具有对法益的侵犯。因为,根据犯罪的本质,行为犯也必须具有侵犯法益的性质,否则不可能构成犯罪。[7]行为犯之所以不以行为的完成与否作为既未遂的标志,是因为行为犯的行为与结果往往同时发生。判断行为完成与否同样应以其对法益的侵害是否实现为标准,法益侵害的实现应有一个过程,并非只要着手即告完成。这一过程完全可能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停止,此时即成立犯罪未遂。因此,行为犯亦存在未遂。

2.销售假药罪既未遂的认定

实践中,大部分销售假药案均在库房或店内起获。针对后者是否认定销售既遂,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销售假药既未遂与否应以假药是否卖出即是否成交为准。已将假药销售出去的为既遂;反之,尚未销售即被抓获的是未遂。另一种意见认为,销售假药罪应以假药进入交易的环节为既遂,而不要求是否已经发货或买方已经付款。

笔者认为,销售假药罪不仅包括出售行为,同时还包括以出售为目的的先期买入行为,这是一个完整的假药交易行为。当行为人将买入的假药置于随时可以出售的状态时,其已对作为法益的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对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危险也已相对紧迫,故应认定犯罪既遂。何谓“随时可以出售”,则应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对于已经实际出售的,柜台待售的,或放在柜下暗地里销售的,不论交易是否完成或对方是否付款,均构成既遂。对于行为人为销售而购进假药,尚未购进即被查获的;虽已购进假药,但尚未进行任何“要约邀请”,未将假药置于随时待售的状态的;未上架销售或在库房起获的,则是未遂。

总之,司法实践中对销售假药罪既未遂的具体认定,仍需要司法官依据法律、法理并结合个案的证据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原法条中“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限制性规定,使本罪成为行为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合一。随后,“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刑法》第141条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各种情况,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中有了明确的依据。但是,对于销售假药,数量很少,既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否一律定罪,还是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呢?

笔者认为,虽然刑法修正的目的是为了严密法网,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但并不意味所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刑法》第13条“但书”是总则条款,对包括制售假药在内的所有分则条款均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制售假药行为,仍应通过行政处罚予以规制。对此,“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予以了认可。该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如何判断“少量”、“情节显著轻微”又成为难题。实践中,有的以粒为计量单位,还有的以盒、瓶为单位。[8]事实上,不同药品乃至同一种药品的每盒、每瓶甚至每粒的大小也都可能不同,若简单以此作为入罪标准并不科学。除量化标准外,还需综合考量涉案金额、行为手段、药品属性、适用人群等因素,从而认定其行为是否已侵害或威胁了法益,是否达到了入罪标准。因此,我们期待“两高”在总结各地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经验后,对解释再作进一步的修改。

注释:

[1]由于存在一案数人或一人数罪情况,故以上案件总件数、总人数并不等于各分件数、人数简单相加。

[2]参见张红昌:《毒胶囊事件的刑法学分析》,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3]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50页。

[4]参见储槐植、李莎莎:《生产、销售假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5]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44页。

[6]参见刘炎迅、王欢:《救命药之罪》,载《南方周末》2014年12月18日。

[7]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页。

食品药品知识通俗宣传语 第5篇

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勤洗手,饭前便后,用除菌香皂、洗手液洗手。好方法:1.不吃生、冷、不清洁食物。2.不吃变质剩饭菜。

3.少吃、不吃冷饮。4.少吃、不吃零食。

5.不长期吃辛辣食品。6.剧烈运动后不急于吃食品或喝水。7.不到无证摊点购买油炸、烟熏食品。8.不喝生水,建议喝标准的纯净水。9.不随便吃野果,吃水果后不急于喝饮料特别是水。10.不要去无照经营摊点饭店购买食品或者就餐。

二、判别伪劣食品有妙招

伪劣食品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伪劣食品防范“七字法”》,以通俗易懂易记的方式即防“艳、白、反、长、散、低、小”——防范“七字法”,引导消费者强化食品安全自我防范,以期使伪劣食品因缺乏市场而退出市场。一防“艳”。对颜色过分艳丽的食品要提防,如目前上市的草莓象蜡果一样又大又红又亮、咸菜梗亮黄诱人、瓶装的蕨菜鲜绿不褪色等,要留个心眼,是不是在添加色素上有问题。

二防“白”。凡是食品呈不正常不自然的白色,十有八九会有漂白剂、增白剂、面粉处理剂等化学品的危害。

三防“长”。尽量少吃保质期过长的食品,3℃ 贮藏的包装熟肉禽类产品采用巴氏杀菌的,保质期一般为7—30天。

四防“反”。防反自然生长的食物,若食用过多可能产生影响。

五防“小”。提防小作坊式加工企业的产品,这类企业的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最低,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在此出现。

六防“低”。明显低于一般价格食品,价格太低大多有“猫腻”。

七防“散”。散就是散装食品,有些集贸市场销售的散装豆制品、散装熟食、酱菜等可能来自地下加工厂。

三、识别食品标签的关键在哪?

1、必须标注的内容:

食品标签必须按照《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正确标注各项内容。包括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及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贮存指南、质量等级、保质期等。

2、标签内容齐全,标签内容完整、规范和真实。

3、保质期和保存期的区别

保质期是指最佳食用期,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卫生质量和营养的期限。在此期限内,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内容和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卫生质量;超过此期限,在一定的时间内食品仍然可以食用的。保存期是指推荐的最终食用期,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的质量可能发生变化,食品不再适于销售和食用。

四、食品添加剂为何物? 食品添加剂是指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合物质或者天然物质。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国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和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五、15种食品最易“掺”毒 教你辨别

1.干辣椒(警惕:硫磺熏过,颜色不能太亮丽)

识别方法:硫磺熏过的干辣椒亮丽好看,没有斑点,正常的干辣椒颜色是有点暗的。用手摸,手如果变黄或者细闻有硫磺气味,是硫磺加工过的。

2.海带(警惕:化学品加工,特别绿的不能买)

识别方法:海带肥肥的,颜色特别绿,还很光亮,很可能是用化学品加工过的。一般海带的颜色是褐绿色,或是深褐绿色。正常情况下,新鲜海带通常经开水烫后,再晾干处理,颜色是灰绿色的。

3.蘑菇(警惕:漂白粉泡过,雪白透亮中看不中吃)

识别方法:有的蘑菇雪白透亮,粒土未沾,价格还便宜,很可能用漂白粉泡过,中看不中吃。好的蘑菇生长在草灰里的,难免会沾上草灰。而且正常蘑菇摸上去,有点黏糊糊的,漂白过的蘑菇摸上去只是光滑,不会有腻腻的手感。

4.水发食品(警惕:甲醛泡发,一握就碎)

识别方法:常见的有水发蹄筋、水发海参、水发酸鱼等。不法之徒常利用甲醛或双氧水来加工水发食品。我国严禁以甲醛作为食品防腐剂食用。鉴别时,一是看,如果食品非常白,体积肥大,应避免购买和食用;二是闻,甲醛泡发的食品会留有一些刺激性异味;三是摸,用甲醛泡发的食品手一握就很容易碎。

5.虾米(警惕:用氨处理,要选干爽不粘手的)

识别方法:有商家在虾米发潮后,用氨加以处理,使其表面与一般虾米无异。故挑选虾米一定要选干爽、不粘手、味道清香,细闻有没有刺鼻气味的。

6.西瓜(警惕:激素催熟,子是白的。)

识别方法:用了激素的西瓜瓜皮上的黄绿条纹不均匀,切开后瓜瓤特别鲜艳,但瓜子却是白色的,吃起来无甜味。此类瓜易出现两头不对称、中间凹陷、头尾膨大等现象,表面有色斑或色差大。食用西瓜时,若发现口感不好,尤其是舌头有麻感时,应立即停止食用。

7.枸杞(警惕:硫磺熏制,有酸苦味要警惕)

识别方法:颜色特别鲜红的,光光亮亮可能是“毒枸杞”,颜色略带土色的是天然枸杞;“毒枸杞”摸上去有粘黏感,天然枸杞则相对干燥;另外,天然枸杞酸中带甜,而“毒枸杞”则有很重的酸苦味。

8.豆芽(警惕:化肥浸泡,不能选太粗壮的)

识别方法:自然培育的豆芽,芽身挺直,芽根不软,有光泽且白嫩,稍细,无烂根、烂尖等现象;用化肥浸泡的豆芽色泽灰白,芽杆粗壮,根短、无根或少根,豆粒发蓝,如将豆芽折断,则断面有水分冒出,有的还残留有化肥的气味。

9.大米(警惕:白蜡油和矿物油抛光,鲜亮无比可能有毒)

识别方法:购买的大米鲜亮无比时,很可能大米是用矿物油抛光的。用少量热水浸泡这种大米时,手捻之有油腻感,严重者水面可浮有油斑。另外仔细看,因上油抛光米颜色通常是不均匀的,仔细观察会发现米粒有一点浅黄。

10.银耳(警惕:硫磺熏制,并非颜色越白就越好)

识别方法:银耳的色泽并非越洁白品质越好。银耳经硫磺熏制可去掉黄色,外观饱满充实、色泽特别洁白,但存放时间稍长,约10~20天又会因与空气接触而氧化还原为原来的黄色进而发红。选购银耳时可取少许试尝,如舌头感到刺激或有辣味,可能是用硫磺熏制的。

11.黑木耳(警惕:明矾、碱水泡,有怪味可能掺假)

识别方法:真木耳略嚼后纯正无异味,并有清香气。假木耳通常都有掺假物的味道,如有涩味,说明用明矾水泡过;有咸味,是用盐水泡过;有甜味,是用糖水拌过;有碱味,是用碱水泡过。

12.毛肚(警惕:双氧水、甲醛泡制,又白又大千万别吃)

识别方法:特别白的毛肚是用双氧水、甲醛泡制三四天才变成白色的。购买时如果毛肚非常白,而且体积肥大,应避免购买。用甲醛泡发的毛肚,用手一捏很容易碎,加热后迅速萎缩,应避免食用。

13.茶叶(警惕:铅铬绿染色,提防颜色太鲜艳)

识别方法:铅铬绿是一种工业颜料,具有毒性,正常“碧螺春”色泽比较柔和鲜艳,加铅铬绿的“碧螺春”发黑、发绿、发青、发暗;用开水冲泡后,正常“碧螺春”看上去柔亮、鲜艳,加色素的看上去比较黄暗。另外,正常的“碧螺春”茶叶上有白色的小绒毛,着色茶叶的绒毛则是绿色。

14.腐竹(警惕:加入“吊白块”)

识别方法:“吊白块”是一种工业用增白剂。不法分子为了让腐竹变白、光洁度提高、韧性增强,违规掺入有毒物质“吊白块”。“吊白块”能改善食品的外观和口感,但加热后会分解出剧毒的致癌物质。合格的腐竹为淡黄色,蛋白质呈纤维状,迎着光线能看到一丝一丝的纤维组织;捏一捏,易碎的腐竹质量比较好;取几块腐竹在温水中浸泡,变软且泡出的水是淡黄色、不浑浊的,即为质优腐竹。

15.黄花菜(警惕:硫磺熏制,色泽迷人不正常)

识别方法:为延长存放时间,不法商贩用硫磺熏“陈货”,变鲜变干。二氧化硫超标的干黄花菜多呈浅黄、白色,因黄花菜经过鲜菜到干菜这一制作过程,其色泽应该越来越深,“色泽迷人”的干黄花菜多数为二氧化硫严重超标,其外表浅黄、浅白均属不正常,且有刺鼻酸味。食用之前,最好先用清水浸泡30 分钟以上,再用清水冲洗。

六、如何正确看待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允许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

七、亚硝酸盐、二氧化硫及硫磺等的介绍

1.亚硝酸盐与人体血液作用,形成高铁血红蛋白,从而让血液失去携氧功能,使人缺氧中毒,轻者头昏、心悸、呕吐、口唇青紫,重者神志不清、抽搐,抢救不及时可危及生命。另外,亚硝酸盐在人体内外与仲胺类作用形成亚硝胺类,在人体内达到一定剂量时致癌、致畸、致突变的物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少量二氧化硫随着食品进入体内后生成亚硫酸盐,并由组织细胞中的亚硫酸氧化酶将其氧化为硫酸盐,通过正常解毒途经解毒后最终由尿排出体外,对人体无太大影响。但超量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二氧化硫(7446-09-5)急性中毒可引起眼、鼻、黏膜刺激症状,严重时产生喉头痉挛、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窒息、昏迷甚至死亡。二氧化硫(7446-09-5)慢性中毒,致嗅觉迟钝、慢性鼻炎、支气管炎、肺通气功能和免疫功能下降,严重者引起肺部弥漫性间质纤维化和中毒性肺硬变。经口摄入二氧化硫的主要毒性表现为胃肠道反应,如恶心、呕吐。此外,可影响钙吸收,促进机体钙丢失。

3.中药材经硫黄熏蒸后的残留物是什么?是否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答:一般来说,经硫黄熏蒸后的药材会残留少量的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类物质。中药材及饮片不同于食品,其摄入量相对较少,且经硫黄熏蒸后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中残留的挥发性二氧化硫,经过药材储存等环节,残留量会进一步降低。由于少量残留的二氧化硫进入体内后会生成亚硫酸盐,并由组织细胞中的亚硫酸氧化酶将其氧化为硫酸盐,通过正常解毒后最终由尿液排出体外,再加上机体自身存在有内源性的亚硫酸盐,能耐受一定水平的亚硫酸盐。因此,少量的二氧化硫进入机体不致造成伤害。

八、肉制品消费指南 1.消费者选购食品尽量到大型商场或超市购买,并选择知名、有信誉的生产厂家的品牌。看标签,选择标识规范、齐全的产品,查看标签时应特别注意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清单、“QS”标识等信息,同时索取并保存好购物凭证。

2.肉制品选择颜色纯正的产品,不要购买颜色过于鲜艳的肉制品,此类产品可能添加过量色素。

3.可以根据个人的爱好选择合适的、规模较大、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较好的知名企业的产品。

九、糖果消费指南

1.选购糖果尽量到大型商场或超市购买,并选择知名、有信誉的生产厂家的品牌。购买时看清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QS等信息,并索取并保存好购物凭证,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在选购糖果时注意“一看二闻三尝”。一看:糖果包装应完整无损,色泽正常,不要购买色泽过于鲜艳的糖果。二闻:质量好的糖果应无异味,无霉味;三尝:质量好的糖果口感符合相应类型糖果的口感,如硬质糖果口感应硬而脆,砂糖型应微酥而脆,凝胶糖果有咀嚼性和弹性,酥性糖果口感应酥脆等。

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须知

为加强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以下称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辖区内举办、承办农村自办宴席活动,以及从事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称农村自办宴席,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自办宴席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

所称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队伍或个人,如“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乡村厨师等。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自办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负责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自办宴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

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备案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

保健食品的安全选购与食用

1.认清产品包装上的批准文号和标识。国家正式批准的保健食品都要有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和“卫食健进字”(2003年前),或“国食健字G”和“国食健字J”(2003年后),分别对应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同时,所有批准的保健食品都有“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的标志为天蓝色专用标志,与批准文号上下排列或并列。

2.仔细查看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确定产品的保健功能。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除印有简要说明外,应标有配料名称、功能、成分含量、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注意事项等,还有储存方法、批号、生产厂家。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分辨,一般来说,产品功能是要在包装上予以体现的,同时,保健食品的说明书也是经过评审部门审批的,企业不得随意修改。特别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所有进口的“保健食品”包装上的说明文字也应该是中文,如果只有外文说明,又没有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识,就可以立即断定此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或非法走私的水货。

3.认识保健食品的属性。保健食品的基本属性是食品,起预防作用或辅助治疗作用,更注重安全性;而药品以治疗为目的。真正患病时,还是需要药物来进行治疗。购买保健食品时不盲目听信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以免延误治疗。

4.应根据保健功能选择适宜自身食用的保健食品。任何保健食品都需要标明主要原料和功效成分。认识了保健食品产品的原料和功效成分,可明确该产品所具有的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并非人人适用,目前保健食品的功能很多,适宜人群也有很大的差异,在选购保健食品的时候,重要的是看产品的说明书,了解产品原料、功效成分、保健功能、适宜、不适宜人群等,能满足您的需要。

走出保健食品的消费误区

误区之一:保健品等同于保健食品 社会上通行的保健品一词,概念笼统,规范的提法应是保健食品和药品。保健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具有本质的区别。保健药品则有主治功能。保健食品和药品在批准文号、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上均可以分辨出来。保健食品的批号为食健字,而药品的批号为药准字。误区之二:保健食品能治病

目前一些保健食品故意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界限,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其实无论是多么好的保健食品也没有治疗作用,食品不能治病。无论是保健食品还是药品,请消费者看清批准文号:如果出现食品的食字,而相应广告和产品说明书上又有治疗的疗效,那么可以肯定的是三点:消费者购买的是保健食品,这一广告和产品说明书有虚假成份,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因为无论是多么好的保健食品也没有治疗作用,食品不能治病。

误区之三: 保健食品与药同用

许多患者在使用中、西药物治疗的同时,还服用营养保健品,以期达到辅助治疗的目的。这就产生了它们之间能否同用的问题。营养保健品常由滋补食品和补益中药组成,一般与中、西药物之间并无特殊配伍禁忌,可以同用。但少数补益中药与某些中、西药物之间确有配伍禁忌,若同用,一方面不利于营养保健品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可影响药物治疗效果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反应。同时应避免同服。

例如,含人参的营养保健品不得与萝卜子、五灵脂、藜芦同用,服用人参时也不宜食用萝卜和不宜喝茶。含甘草、鹿茸的营养保健品不宜长期与水杨酸类、甲磺丁脲等合用。因甘草水解后生成甘草次酸,甘草次酸有肾上腺激素样作用;鹿茸也有糖皮质激素成分,与水杨酸衍生物合用易引起消化道溃疡;甘草、鹿茸与甲磺丁脲合用可减低后者的降血糖作用。保健食品常由多种物质组成,实际成分一般难以了解。为避免发生配伍禁忌,应将服用保健食品和服用其它中、西药物的时间错开1-2小时为宜。如有疑虑还可请医生作指导。误区之四:盲目相信产品的广告宣传。

凡是声称自己的保健食品有治疗作用或治疗效果,都是不真实的,也是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对发现上述情况的,欢迎消费者向当地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误区之五:吃保健品可以代替忌口

糖尿病患者吃过某种保健品后就能吃香蕉、蛋糕等含糖分很高的食品,并且血糖不会上升,这是不可能的。目前还没有一种药物能够让糖尿病患者在不控制饮食的情况下血糖不升高,更何况是食品。如果糖尿病患者对任何食品都不忌口,最后很可能导致血糖升高,代谢紊乱,引发心、脑、肾等多种急、慢性病。按照目前的医疗水平,给糖尿病患者服用任何降糖药物的前提就是病人要控制饮食,糖分较高的食品不要吃,否则服药也无法达到控制血糖的效果。某些保健食品称其含有的膳食纤维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肠蠕动,减缓身体对糖分的吸收,但这种减缓毕竟是有限的,病人如果在平时多吃些蔬菜、粗粮,同样可以达到相似的效果。

药品安全知识

1.什么是抗菌药?滥用抗菌药有何危害?

抗菌药一般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的药物,包括各种抗生素、磺胺类、咪唑类、硝基咪唑类、喹诺酮类等化学合成药物。滥用抗菌药对群体、对社会而言,可以引起一个地区某些细菌耐药现象的发生,如果许多细菌对多种抗菌药物都耐药,这种局面更为可怕,即这些细菌感染将变得所向无敌,人类对它们束手无策。如当前耐多种药的结核菌就成了世界上结核病防治的难题。

2.使用抗菌素的四大误区是什么?

误区一:认为抗菌素是退烧药而随意使用。

误区二:认为越是新的、贵的抗菌素疗效越好。

误区三:不少人为保险起见,随意应用抗菌素作为预防用药。

误区四:有细菌感染,不分清原因,立即使用抗菌素。

3.什么是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能治病也可能对人体产生有害反应,常常把这类有害反应叫药品不良反应。我国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是: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不包括无意或故意超剂量用药引起的反应以及用药不当引起的反应。

4.为何服药时一般不能饮酒?

这是酒中含有乙醇的原因。乙醇除加速某些药物在体内的代谢转化,降低疗效外,还能诱发药品不良反应。长期饮酒可能引起肝功能损伤,影响肝脏对药物的代谢功能,使许多药品的不良反应增加,特别是服药时饮酒,使消化道扩张,加速药物吸收,引起不良反应。因此,服药时不宜饮酒。5.老年人用药应注意什么?

一般说,老年人脏器功能退化,新陈代谢减慢,容易发生药品不良反应;老年人往往身患一种以上的疾病,有些老年人还服用一些保健药品、含药保健品,所以老年人用药要特别慎重,不要选用不良反应多的药,适当降低用药剂量,避免长期用药,还要尽量避免不良的药物相互作用。

6.哪些药可能影响儿童的健康?

国内外已有资料表明,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有可能损害儿童的听神经,引起耳聋;多黏菌素、去甲肾上腺素能引起儿童的肾脏损伤;胃复安能引起一些儿童的脑损伤;四环素、氟哌酸等药物能影响幼儿牙齿、骨骼的发育;感冒通能引起儿童血尿。故儿童用药的选择应特别慎重。

7.孕妇用药要注意什么?

孕妇用药,本人可能受到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不少药物还可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损害胎儿的生长发育。如病情确需用药,一定要充分听取医务人员的意见,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8.什么叫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处方药:是指必须凭医师或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凭医师或执业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自行到药店购药应该注意什么?

1、到合法的药店买药。合法的药店是经过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堂内都悬挂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一般合法药店中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2、若知道买哪种药,可直接说出药品名称;若不知道应该买哪种药,可向药店内的药师说明自己买药的目的,用药者的情况(是自己用,还是给孩子或老人买药),以及治疗什么病。应避免与不具备药学知识的促销人员过多接触。

3、购买处方药时必须凭医生处方才可购买和使用。没有医生处方,药店为了您的用药安全不会随意卖给您处方药。

4、在决定购买某种药品之前,应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看是否对症。如果对说明书内容不明白,可向药店内的药师咨询,以免买错药、用错药。

5、仔细查看药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不要买过期的药品。

6、保管好购药凭证,万一药品质量有问题,购药凭证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可与当地药品监管部门联系。

医疗器械科普小知识

医疗器械产品是如何分类的?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外科用手术器械(刀、剪、钳、镊、钩)、刮痧板、医用X光胶片、手术衣、手术帽、检查手套、纱布绷带、引流袋等。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医用逢合针、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脑电图机、显微镜、针灸针、生化分析系统、助听器、超声消毒设备、不可吸收缝合线、避孕套等。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植入式心脏起搏器、角膜接触镜、人工晶体、超声肿瘤聚焦刀、血液透析装置、植入器材、血管支架、综合麻醉机、齿科植入材料、医用可吸收缝合线、血管内导管等。

“保健器材”都属于医疗器械吗?

很多人习惯于把健身俱乐部里的健身器材、小区里的运动器械、体育用品商店里的各种运动器械、各种按摩器具、康复及治疗仪器等统统都称为“保健器材”,这是一种俗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没有保健器材定义,符合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定义的产品应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如何区分药品与含药物成份的医疗器械?

(1)对于产品中由药品起主要作用、医疗器械起辅助药品作用的(如预装了药品的注射器等),按药品管理。

(2)对于产品中由医疗器械起主要作用、药品起辅助作用的(如含药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按医疗器械管理。(3)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按药品管理。

(4)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作为传统的中药外用贴敷剂,按药品管理。

对医疗器械的常见认识误区有哪些?

(1)误区一:医疗器械都是高风险的,医疗器械只有医院才能有,需要医务人员才能使用。依据风险程度,国家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比较低,公众通过一定学习和查阅说明书就可以保障使用的基本安全,很多产品可以家用。第二类医疗器械中有一部分产品可以家用。第三类医疗器械使用风险高,少部分可家用,应严格按照产品注册证书适用范围和说明书要求使用。

(2)误区二:非医疗器械当成医疗器械,如一些健身、“瘦身”、“增高”及保健类产品,被当作医疗器械。非医疗器械,都没有医疗器械注册文号。从这一点,就可以明显区别开来。

(3)误区三:只要是医疗器械,都比非医疗器械更有利于健康。两者不具可比性。医疗器械是特殊产品,其生产和销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管理,具有其一定的使用功能和适应人群;适范围外的,不宜用该医疗器械。非医疗器械的适应范围更为广泛,主要功能不是医疗目的,而是产品各自的功效。

医疗器械产品的适用范围指什么?

医疗器械产品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临床试验基础上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其科学性和法定性。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必须与该产品在其《制造认可表》或《产品注册登记表》中的相应内容相一致,不得随意夸大或变更。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前应仔细查看产品的适用范围、禁忌证、注意事项等内容,搞清楚该产品是否适用。

网上销售医疗器械产品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网上销售医疗器械,应遵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消费者网上购买医疗器械时,要查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在网站首页查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

发现医疗器械造假等行为后,如何举报投诉?

消费者如果发现医疗器械造假,经营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使用 “医疗器械”等行为,可以向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如何看懂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广告中必须标明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广告批准文号。

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批准文号形式有以下三种:

(1)“X医械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

(2)“X医械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

(3)“X医械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其中,“X”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由10位数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号。如湘医械广审(文)第2012070023号,表示是湖南省2012年7月通过审查的,是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审查通过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序列的23号,是文字性的广告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哪些不适当宣传?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医疗器械广告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此类虚假医疗器械广告主要是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篡改审批内容,擅自发布的违法广告;还有一类是非医疗器械产品冒充医疗器械发布的非法广告。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任意扩大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范围;

二是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是会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消费者等形象为产品功率作证明;

四是含有治愈、有效率等内容。

家用医疗器械主要有哪些?都能自行购买使用吗?

可以“家用的”医疗器械也都必须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主要有:

(1)家用治疗仪器:远红外线治疗仪、磁疗仪、理疗仪、中频治疗仪等。

(2)家用检测器械:血压检测仪、血糖检测仪、电子体温表、听诊器等。

(3)家用医疗康复器具:家用制氧机、颈椎腰椎牵引器、防褥疮床垫、矫形器等。

目前,不少医疗器械产品都在向着“家用”的方向推销,也有越来越多人认可其“家用”的方便性。但实际上,一些使用条件比较严格的医疗器械还是应该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购买使用,不能贪图方便。

如使用血糖仪测血糖就需要扎破手指取血液测试,同时对血糖检测器的技术要求也比较高,在购买和使用时要充分考虑。还有一些医疗器械是一部分植入体内,一部分在体外使用,如一些人工耳蜗、某些助听器、人工喉及直接接触角膜的隐形眼镜等,这些器械都需要患者在专业医生的指导培训下使用,切勿自行配置使用。

如何选购家用医疗器械? 从退热贴、体温计、血糖仪、医用棉签、创可贴,到老年人使用的轮椅都属于可以家用的医疗器械,购买时要从产品分类、证照等多个方面入手。

(1)要在医生指导下购买使用。医疗器械是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用的,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医疗器械前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弄清产品的作用机理、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禁忌证等,结合医生的建议和自身情况选择产品。

(2)要学会查看产品证照。所有的医疗器械,包括进口医疗器械在内,都必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可上市销售,包装、说明书上必须印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注册证号。没有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注册证号的,要么是假冒产品,或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证号的真伪。

(3)要学会查看产品分类。我国实行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类。看产品注册文号中“第”字后的第一位数字,是1就为第一类,是3就是第三类,医疗器械只有三个类别,类别越高风险程度越高。如医用棉签,XXX(省、市)药监械(准)字2013第1XXXXX号,为一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XXXXXX号,为三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宜自行购买作为家用,因为这类医疗器械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使用要求也更为严格。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医疗器械时,应该向商家咨询清楚产品类别及其安全隐患,从而选购安全性较高的产品。

(4)要看经营者有没有资质。为了确保购买的产品合法有效,消费者要到正规的药店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在购买时要查看商家是否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售后服务是否有保障。对流动销售、临时设摊销售的产品要慎重购买,以免上当受骗。

(5)不要轻信推销人员的宣传。医疗器械在注册审批时,其适用范围是要经过监管部门严格认证的,所以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查看正式的产品说明书。特别要注意的是,有的商家在推销产品时不按照批准的适用范围进行宣传,甚至任意夸大产品疗效,宣传“疗效神奇”、“包医百病”,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消费者就要特别留神了。健身器材以及一些含“保健”功能的衣服、帽子、鞋、袜、手镯、耳环等都不属于医疗器械,它们只是一些普通商品,不具有治疗功能,且未经过任何的临床验证,消费者若购买这些商品来治疗疾病,不但花了冤枉钱,还会贻误病情救治。

(6)缴费后别忘索取发票。消费者在购买医疗器械时一定要索取购物发票,因为正式发票是购买凭证,在产品保修、质量投诉中用处很大。消费者千万不能图省事贪便宜购买没有正式票据的产品,否则,难以维权。

购买了不合格医疗器械,怎么办?

如果您发现所购的医疗器械产品是不合格产品,建议及时做两件事,维护自身权利: 第一,维权。您应当保存该医疗器械产品和购进发票,直到您的权利得到维护;如果您使用了该医疗器械并造成损害的事实及后果,还要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就医的病历、发票、伤残报告等,当然最好还有使用与造成损害的鉴定报告。维权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一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另一个是从损害赔偿的角度。选择哪一种方法进行,就看是否有利于维权和是否便利进行选择。一般讲,如果购买了不合格医疗器械没有使用,或使用了没有造成危害,您可以直接找商家索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得到赔偿,在这过程中,您可以寻求当地“消费者协会”的帮助,这种方法比较便利。如果您购买并使用该医疗器械,且造成了伤害,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不足以维护自身的权利,这时您应当选择诉讼途径,以损害赔偿来维权更有力度。

第二,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让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以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的秩序。

医疗器械适合“体验式销售”吗?

体验式销售是商品销售的一种方式,但并非所有的商品都能想提供体验就可以体验的,比如汽车试驾,至少要求体验者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医疗器械是特殊产品,有其适用范围、禁忌证、注意事项和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等,有的还有特殊的存储条件、方法,这些就需要产品提供者具备对提供体验医疗器械性能、适用范围、禁忌症、注意事项、储存方法等的了解,同时还要能够对消费者(患者)健康状况作出确切的判断。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不误导消费者(患者),并合理地使用医疗器械,为消费者(患者)解除病痛。

简单地允许生产、经营商通过体验来销售医疗器械,会存在很多风险。

医疗器械“体验式销售”主要有哪些风险?

现在有些公司专门针对老人或其他特定人群在社区或其他场合组织医疗器械“体验”活动,提供一些“医疗器械”供老人免费或极低费用的使用,然后劝说老人花上千甚至上万元的钱购买这些产品,诸如某些按摩椅、磁疗仪等。这一医疗器械“体验式销售”方式,具有一定的消费和健康风险。

第一,产品提供方没有对消费者(患者)健康状况正确鉴别的专业资质和能力,盲目提供医疗器械体验,一旦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也不能也无权作出专业判断,可能直接损害消费者(患者)的健康利益,轻则延误病情诊治,重则造成健康损害,加重病情,甚至危及生命。

第二,销售体验过程中无法提供消费者(患者)的健康相关专业的体验记录,一旦有纠纷发生,消费者(患者)维权困难。

第三,与诊治相关的活动,都应当事前严格审批,而医疗器械采用体验式销售,规避了这方面的法律管辖,给某些不法行为(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消费误导、假劣产品销售等)的存在提供了方便。

第四,已经发现一些“体验式销售”的经营资质、场所、产品等存在“偷梁换柱”现象,有些还具有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应如何规避医疗器械“体验式销售”方式的风险?

从质量与安全角度,消费者在接触医疗器械“体验式销售”时,要注意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产品是否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要查看产品说明书、标签、标识,要分析销售人员对产品的宣传是否超出了医疗器械许可证标示的适用范围。如果有夸大、虚假宣传现象,诱骗或误导消费的行为,不但不能购买,还应该及时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比如,企业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没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是使用假的注册证,都可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以寻求帮助。

使用电子血压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依测量结果自我诊断及治疗有风险,应遵从医生指导。

在普通心律失常(比如说房早、室早及房颤等)的情况下测量会造成误差。请勿对袖带过度加压。会造成手臂瘀血或麻痹。

患有严重的血液循环障碍、血液疾病的患者,请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测量时因手臂受到挤压,可能会导致急性内出血。

请勿在血压计附近使用移动电话或其它发射电磁场的装置。请勿对血压计的本体或袖带自行拆卸和改造。

测量时需保持正确测量姿势,并在温度适宜的房间内测量血压。测量前预先去洗手间。在进食、饮酒、抽烟、运动和淋浴后,至少等30 分钟才开始测量。测量前请至少休息15 分钟以上,连续测量时,请至少间隔2分钟以上。

目前应用较多的助听器有哪几种?

目前我国人群中应用较多的助听器有:盒式助听器、耳背型助听器、耳道型助听器、深耳道型助听器。如何正确选购玻璃体温计?

1.体温计玻璃管应透明光滑,不应有妨碍读数的气泡、刮花、斑点。2.体温计标度线应平直,并垂直于玻璃管的中心轴线。

3.体温计标度线、计量数字和标志颜色应牢固,不允许有脱色现象和影响读数的颜色污迹。4.感温液在体温计毛细孔内移动后,毛细孔壁上不允许有附着感温液的痕迹。

5.购买玻璃体温计时最好找正规药店或医疗器械商店,它们的进货渠道比较正规,更能让消费者放心。购买电子体温计时要注意哪几点?

(1)检查电子体温计外观应无明显裂纹、毛刺、刮伤、脏污,零部件不可松动。(2)检查电子体温计提示音应清晰、响亮,显示屏显示数字应清晰、完整。(3)电子体温计应附有使用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

(4)电子体温计均需在产品适当位置或随附文件上标注:产品名称及型号、生产厂家、产品注册号、执行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电源电压、出厂日期或批号、CMC计量许可证编号、CPA型式评价证书编号(仅红外线体温计适用)。

体温计测体温要掌握什么样的方法?

人体体温会随着时间的变化有所差距,人体体温在清晨比较低,近傍晚则会稍高。所以一天内体温测量结果有轻微差距,这是正常的。

(1)口温测量:将体温计感测头前端放在舌头下,稍用力压住,测量时要将口完全紧闭,期间不要说话,正常口温约36.0~37.5℃。

(2)腋温测量:将体温计感测头置于腋下最前端和身体平行的位置,手臂紧靠身体,确保体温计被皮肤完全覆盖且不受空气影响,正常腋温约35.0~37.0℃。

(3)肛温测量:在体温计前端涂上水溶性润滑剂,插入少于约1.5公分的体温计前端到肛门口,如遇任何阻力马上停止测量。正常肛温约36.2~37.9℃。

(4)耳温测量:测量前将耳道内耳垢或异物清理干凈,将耳朵轻轻向后拉以使耳道伸直,将侦测头放入耳道,按下测量键后即可读值。正常耳温约35.8℃~38℃。

(5)额温测量:测量前将额头附近汗水或化妆品清理干凈,用手将头发拔开,将感温头对准眉心约1~3公分的距离,按下测量键后即可读值。正常额温35.8℃~37.8℃。购买避孕套(安全套)应该注意哪些基本问题?

根据我国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以下称橡胶避孕套)产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购买避孕套(安全套)时查看其外包装上应有以下标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产品在有效期内;产品包装无淫秽图片。另外,在付款后务必保留购买避孕套(安全套)的电脑小票及其他相关单据。使用避孕套可预防哪些疾病?

避孕套除了有很好的避孕作用外,还起到男女生殖器官的部分隔离作用,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隔微生物,预防多种疾病的传播。

预防子宫颈癌:避孕套可以阻止精液和包皮垢进入阴道,故对子宫颈癌有一定的预防作用。预防性传播疾病:一般乳胶避孕套能够部分隔离性传播疾病的一些病原体,如单纯疱疹病毒、沙眼衣原体、巨细胞病毒、淋病球菌、梅毒螺旋体和艾滋病病毒等。

预防阴道炎、宫颈炎和盆腔炎:使用避孕套可以阻止男方生殖器上的病菌传染给女方,故有预防这些疾病的作用。反之,女方患有阴道炎时,避孕套也可阻止病菌传染给男方。

预防精液过敏症:使用避孕套,不让妻子接触丈夫的精液,这样就不会发生精液过敏反应。

辅助治疗某些免疫性不孕:有些不孕的妇女体内存在抗精子抗体。性交后精子进入宫颈粘液,其中的抗体可使精子凝集或制动,使之不能上行入子宫腔,从而导致不孕。若采用避孕套3~6个月,可暂时断绝与精液的接触,待妇女体内抗精子抗体的滴度下降后,停用避孕套后短期内可望受孕。

家用制氧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家用制氧机主要用于保健,不可用于急救或重症病人;或请遵循医生的嘱咐来使用机器;(2)请勿在潮湿的环境下使用制氧机;(3)吸烟时请勿使用制氧机;

(4)使用过程中,注意氧气连接管是否通畅,避免有折死的地方,以免出现故障;(5)切勿使用湿手插拔电源插头,以免触电危险。长时间不使用氧气机请将插头拔下;(6)制氧机使用时请水平摆放,不能将机器倾斜,倒置或将散热排气口堵住;(7)定期清洗更换过滤棉;(8)制氧机工作时应远离火源;(9)湿化瓶中应按要求添加水。

如何理性购买血糖仪?

糖尿病是一种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及时了解自身的血糖情况非常重要,监测、控制血糖是糖尿病患者的首要任务。糖尿病患者对控制血糖采取的任何措施,比如用药,控制饮食,使用胰岛素,对使用结果的了解,也必须通过检测血糖水平,才能心中有数。有些患者使用尿糖试纸,虽然价格比较便宜,但是尿糖试纸不能反映低血糖的情况,所以糖尿病患者在家配备一台血糖仪非常有必要。购买血糖仪,必须注意以下方面:选择一种售后服务好,试纸能保证长期供应的血糖仪;不同品牌血糖仪的试纸不同,不能互相借用。试纸最好购买方便,易操作,在购买时要求销售人员为你示范,并确认你可单独操作。血糖仪的显示屏所显示的数字应易辨认。血糖仪最好有“记忆”功能,以便将你测定的血糖值储存。自测类血糖仪不能用于药物调整,也不能用于胰岛素调整。化妆品鉴别方法或检验方法:

1.做过是判断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仔细观察其做工。看印刷。如果印刷的边缘不整齐,仿货的几率比较大。

2.闻味道。一般正品护肤品,味道很小,很自然,香味雅致,淡雅清新;仿货的香味比较浓,比较香,一种劣质香水的而味道。

3.条纹。膏状体化妆品一般的条纹是较比较均衡清晰的,而仿品则参差不齐。4.千万不要轻易的相信什么防伪码,防伪电话查询,手机查询。CIQ这些东西,全部是仿货厂商自己制作出来的。从味道和造工两方面判断较准。

选购方法及注意事项:

1.购买前检查包装盒上的标签是否齐全。

2.选购膏霜类化妆品和润肤乳液时,可根据个人对香气的嗜好选择不同香型的产品。甚至是无香的产品,香气应纯正、幽雅,无不良异味。

3.选购洗面奶时,可根据个人对香气的嗜好选择不同香型的产品,甚至是无香的产品,香气应纯正、幽雅,无不良异味或耗油味。

使用化妆品时消费者应注意:

1. 观察产品的颜色是否自然。一般化妆品颜色较淡,为白色、淡黄色;若发现颜色变深或者间隔有深色斑点,说明腐败或变质了。

2.闻气味。若原来的芳香有变,有异味则说明被污染。谨防化妆品引发皮肤过敏。使用化妆品前,先阅读包装上的使用说明,特别是使用新品牌产品时,先在手臂内侧或耳朵根部涂少量产品,过24小时后没有出现红肿、发痒等过敏现象,方可使用新品牌产品。

化妆品储存或保养方法:

1.怕热:温度过高的地方不宜存放化妆品。2.怕晒:阳光或灯光直射处不宜存放化妆品。

3.怕冻:化妆品可放在冰箱的保鲜冷藏室保存,不能放在冷冻室保存。4.怕潮:有的化妆品受潮后易发生霉变。

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简报 第6篇

20xx年7月11日上午,五通桥区农业局组织机关党员、技术骨干2人,参加了五通桥区集中开展的主题为“尚德守法 共治共享食品安全”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该局以发放宣传资料和政策解读的形式向群众宣传农产品安全的相关知识,共发放《五通桥区禁用、限用农药品种》、《无公害农产品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资料350份。该局宣传人员还向前来咨询的群众耐心讲解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正确使用农药、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共接待群众现场咨询200余人次。

此次活动,向群众普及了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增强了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营造出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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