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9-22

桐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精选6篇)

桐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1篇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委[2010]2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17号)精神,现就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内涵和重大意义

(一)基本内涵。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土地开发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采取综合措施,对农村“田、水、路、林、村、房”实施全面整治,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良方、土地节约集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城乡统筹发展有希望”的目标。

(二)重大意义。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工作的一项战略性任务。组织实施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安全的重大举措;是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大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是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破解土地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是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要求,以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统筹规划、综合整治,不断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努力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提升耕地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由政府统筹安排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鼓励引入企业、个人参与,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利益平衡机制。

2、统筹规划、集聚要素。按照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科学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整体开发建设,促进农村人口向中心镇、中心村集中,居住向规划安置点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

3、坚守红线、节约土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整治,确保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

4、改革创新、有序推进。正确处理好依法依规与改革创新、当前与长远、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关系,在局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成果,强化示范带动,实现有序推进。

5、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充分尊重和依靠农民,发挥农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考虑集体经济和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认真处理好整治过程中涉及土地权属关系调整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

6、注重特色、保护生态。注重保留当地传统农耕文化、民俗文化的特色和风貌,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住宅和村庄。科学处理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决制止因片面追求用地指标,违背自然规律搞过度整治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等行为的发生。

三、目标任务

围绕“规划科学、村容整洁、设施配套、服务齐全、生活舒适、管理民主”的目标,对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开发整理复垦,加强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全面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引导人口集聚,加快中心镇、中心村的培育发展。到2015年实现如下工作目标:

(一)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庄达到300个以上。其中2010年,启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庄达到56个(含省示范村庄14个),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各启动8个村庄(各含省示范村庄2个)。到2012年,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庄达到150个(含省示范村庄33个)以上。

(二)建设中心镇(含六大组团,下同)27个,中心村200个,其中五县(市)建设中心镇20个,中心村150个。围绕市委〔2010〕17号文件提出的五县(市)城区及中心镇人口规划目标,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县城(含萧山、临平副城,下同)、中心镇和中心村集聚,努力提高人口集聚度。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面积25万亩以上,其中建设用地复垦10万亩以上。

(四)改造农村住房27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县城改造1200万平方米以上,中心镇改造900万平方米以上,中心村改造600万平方米以上。

四、扶持政策

(一)保障资金,拓宽融资渠道

1、明确指标分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以下简称复垦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占补平衡指标)全部归乡镇所有,由区、县(市)负责按乡镇建立账册。复垦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优先满足本乡镇农村建设用地需要,节余部分可申请区、县(市)回购或在全市范围内自行调剂,符合市有关条件的项目获取的节余指标可申请市本级回购,回购价格由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市和区、县(市)在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签订回购协议的基础上,预先支付50%回购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回购资金纳入预算,确保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土地综合整治基金,专项用于土地综合整治和指标回购。

2、明确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中心镇土地出让获取的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外,剩余部分全额返还给中心镇,重点用于农民身份转换的社会保障支出、农民生活补贴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乡镇土地出让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首先用于弥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不足,具体返还比例由区、县(市)政府制定。

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区、县(市)或乡镇政府注册成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公司,积极向金融机构融资。鼓励乡镇政府与专业力量强、综合素质高、经验丰富、资金雄厚的国有企业合作,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升农居环境,彰显地方特色。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获取的复垦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收益,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由各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合理分配。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杭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杭州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要积极完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优势,确保满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合理融资需求,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增强金融支持和政策扶持的协同性。各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贷款,计入涉农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补充耕地指标收益抵押贷款和农民建房贷款,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二)保障用地,规范农村土地管理

1、保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用地空间。各地在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过程中,要做好与县(市)域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预留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用地空间。对近期难以定位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要通过多划定基本农田并在规划文本中明确整治项目的办法,预留用地空间。

2、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新区块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少占用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积极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城镇安置集聚农民所需的住宅用地,应以国有土地划拨方式供地,集中建设公寓式住房,规划居住点人均用地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中心村和特色村安置集聚农民的住房,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建设联立式住宅的,规划居住点人均用地面积一般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

3、保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新区块用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新区块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满足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条件下,随项目实行整体审批,不再办理农转用手续。涉及征收土地的,同步报送土地征收方案。

4、建立农村建设用地规模缩减补偿机制。以行政村为单位,整治后村庄建设用地总面积缩减50亩以上,或建设用地规模缩减20%以上,且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的,按缩减面积的10%核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但核拨指标总面积除以整治后户籍在册农业人口和转移农业人口数不得超过人均10平方米。核拨的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按照当地征地留用地政策进行管理,用于发展三产,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获取的发展留用地指标,可在本区、县(市)范围内调剂使用。若今后因城镇发展需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庄列入撤村建居范围的,核拨的发展留用地指标按1∶1计入征地留用地指标,不重复计算。

5、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今后农民建房要全部向规划居住区集中,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除危旧房改造和抢险救灾外,停止规划区外审批宅基地。对跨村安置建房的,可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发生置换和经济补偿后,应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权属变更。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农村“一户多宅”和“建新不拆旧”的专项整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超占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超占宅基地有偿使用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自行制定。

(三)积极引导,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聚

1、加快中心镇、中心村发展。各地要尽快明确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目标,树立“做地、做环境”意识,完善规划体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中心镇、中心村的品位和承载力,促进人口集中和产业集聚,加快中心镇向小城市转型升级。要大力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培育建设工程,优先鼓励在中心镇、中心村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各区、县(市)要把中心镇、中心村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与其接纳异地农村人口和农村住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五县(市)放弃宅基地到中心镇、中心村安置落户的农户,要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要深化体制改革、强化政策支持,积极推进扩权强镇、扩权强村改革,增强中心镇、中心村的发展能力,适应发展需要。

2、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纳入市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二选一”试点工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对自愿放弃宅基地到城镇安置落户的农户,符合接纳地政府有关条件的,可凭退出证明,享受在县城和中心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本区、县(市)内跨乡镇转移的,人口迁出地乡镇政府应将一定数量的复垦指标无条件转让给迁入地乡镇或区、县(市)政府,并承担相应数量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具体政策由各区、县(市)政府自行制定。

3、落实好农民后续保障。各地要根据农村转移人口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田(地)的具体情况,认真做好转移人口的户籍、教育、社会保险、就业等保障和服务工作,充分保障转移人口的权益,确保其应有待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银行或土地信托中心等各类农用地流转服务组织,要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意见》(市委〔2009〕13号)要求,加大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农用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服务和支持力度,促进规模经营,土地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各地要根据当地二、三产业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帮助农民劳动力转岗转业。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部门联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对未完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任务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将对其进行问责。为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已成立杭州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由农办、发改委、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劳动保障、交通、环保、农业、水利、林业、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门机构,推进工作。要建立市和区、县(市)领导联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项目制度,狠抓重点示范,以点带面,促进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紧密配合、分类指导,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市农办作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需领导小组协调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政策的调研和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总体审查、项目实施的指导协调及项目验收,中心村培育建设及人口集聚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编制和项目申报,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拟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国土相关政策,做好各区、县(市)综合整治申报项目的受理、汇总和初审,项目报批以及项目实施工作,配合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综合整治项目的总体审核和验收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开展中心镇培育建设及人口集聚工作,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策拟制和综合整治项目的审查、验收等工作,配合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市建委负责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指导做好村镇规划的编制等工作,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策拟制工作,配合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综合整治项目的审查、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转移农村人口社会保障、就业等工作;市农业局负责落实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的后续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衔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市电力局、杭州文广集团、杭州电信公司等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确保形成合力,发挥综合效益。

(二)统筹考虑、确定项目。各地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综合考虑资源、资金和政策的整合力度,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在认真分析镇、村领导班子工作能力、群众意愿,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区范围。项目区可涵盖单个或多个行政村,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连片整治,同时可将其他零星建设用地复垦资源一并纳入项目区。涉及跨村安置的,要将安置住房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用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平衡经营性用地等作为建新区块纳入项目区。今后,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统一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不再另行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低丘缓坡改造的,要切实体现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不得将坡度超过25度、林相较好的土地纳入整治范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村(镇)班子领导力量强,村民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意愿强烈;土地综合整治有潜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质量有保证;整治后项目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增减平衡有余;整治后农村住房改造基本完成,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三)科学规划、加强论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要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认真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作。规划建设时要注重农村自然生态环境、古建筑的保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将上级下达给行政村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到地块;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的实施方案;明确农村住房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及其他建新区块的面积、范围和拟开发用途;明确人口跨村、镇转移安置方案;提出资金筹措和平衡方案;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对论证后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告及组织听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四)加强管理、规范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行项目管理,乡镇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区、县(市)政府为申报主体,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项目批准后,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区、县(市)政府组织初验,市政府组织验收,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列入省级示范项目的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复核确认。

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审计制等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的规范使用。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设立区、县(市)和乡镇两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专户,专帐核算。

(五)注重结合、加大投入。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村庄整治、下山扶贫、农民饮用水工程、小流域治理、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联网公路建设、农村电气化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整合相关资金,集中使用,发挥资金的叠加效应和规模效益。

(六)鼓励先进、实施奖惩。对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补充耕地数量多、质量好,盘活存量土地情况好,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升,人口集聚程度高,集镇建设、中心村建设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及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不力,或擅自更改项目规划设计、拖延工期、终止项目实施的区、县(市)和乡镇政府,给予批评和相关考核扣分处理,对项目区内建新区块用地指标在账册中予以扣回,责令补办用地手续,并可暂停项目所在乡镇新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

(七)减免收费、让利于民。严格执行各项收费规定,要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浙价服〔2009〕192号)等精神,减免有关费税,规范收费标准。凡利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一律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或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等补充耕地的相关费用。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的规范和管理,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必须坚持农民自愿、酌情减免的原则。

乡镇政府要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农房拆迁和占用青苗给予合理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要在安置房及其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大对农户的补贴力度,尽量让利于民。

(八)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重大意义和各项优惠政策,激发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抓好重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引导带动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桐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2篇

      索引号:KS102-C0300-2010-022 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暨“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江大政发[2010]112号 生成日期:2010-10-22 发布机构:江都市大桥镇 详细内容:

各村(社区)、果园场:

为认真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将市政府《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暨“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大桥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江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政发„2010‟165号

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暨“四位一体” 长效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扬州市生态创建工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农村环境整治综合整治工作实行“制度化管理,长效化管护,公司化运作,经常化约束”的管理模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促进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六清六建”、“三清一绿”为抓手,以完善长效管护机制为保障,科学统筹,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努力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暨“四位一体”长效管护水平,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为导向,按照全面建设现代新农村的要求,以净化、洁化、美化农村环境和提高农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全力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暨公路养护、河道管护、村庄保洁、绿化植树等“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全面开展以生活污水整治、生活垃圾整治、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化肥农药污染整治、河道疏浚整治和提高村庄绿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使农村面貌发生明显变化,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得到巩固提升,“四位一体”长效管护机制全面落实,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三、“四位一体”整治及具体管护要求

总体上按照水清、路硬、岸绿、田美、村洁的要求,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和日常保洁管护工作,具体标准如下:

(一)村庄环境整治与管护要求

1.房前屋后:房屋整洁,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无露天粪缸,无暴露性垃圾。

2.公共部位:村主干道、所有企业、学校、卫生室、街道和村部周围等无暴露性垃圾。

3.垃圾集中处理:坚持“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城乡垃圾四级处理模式,农户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减量、袋装化,并将袋装化的垃圾自觉放入村组设臵的垃圾池(箱、桶)。村保洁员、清运员负责定期将垃圾池(箱、桶)中的垃圾运送到镇垃圾中转站。

(二)河道(塘)疏浚整治与管护要求

1.河道、村庄河塘疏浚整治:严格按照设计标准疏浚整治,足额完成疏浚土方任务。河道疏浚整治,要恢复原有设计断面要求,河口、河底角成线,青坎齐平,河坡平缓。村庄河塘疏浚整治,要清除淤泥,拆除坝埂,疏通水系,改善水质,清理垃圾,清除杂物,整治河坡,高标准绿化、环境设计,达到景观标准。

2.河道(塘)管护:要求河面清洁,无影响水生态的植物,无漂浮物,无生产生活污水直排;河坡整洁,无生产生活垃圾,无乱建乱堆,无乱种乱垦;河道畅通,无阻水障碍物,无乱填乱挖,农桥桥面干净、整洁,桥洞无堆积物。

(三)农村公路整治与管护要求

路面做到“十无”,即:路面清洁、公路两侧无影响公路环境的棚披和违法建筑,公路路口和拐弯处无遮挡视线的障碍物,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桥下无非公路使用的堆积物,公路和公路用地无“马路市场”及摊点,集镇段无摊外摊、店外店,公路路肩和边坡无影响通行安全和路容路貌的种植物,公路沿线无未经许可的各式广告牌和搭接公路的道口,公路两侧无未经审批的架埋杆线,无公路打谷晒场、焚烧秸秆和损毁绿化,以及无其他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现象。

(四)绿化植树与管护要求

突出成片造林、村庄绿化、绿色通道、农田林网和河道绿化五大重点,扎实推进生态市创建工作。

林业管护主要是路、河两侧树木。其管护标准:河岸、道路两侧树木成活率、保存率不能低于95%。树木修剪规范,树形优美、圆满;定期开展林木病虫害防治,无重大病虫灾害发生或发现病虫害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要明确林木所有权,将管护责任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冬季所有树木下部80公分内进行刷白;每年及时施用复合肥一次;按程序办理手续采伐和补栽;及时清除林下杂草杂物,并注意防火。

四、管理方法

实行河道、道路、村庄环境、绿化综合管护,综合检查,综合考核,全面提高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平。

各村、社区(仅指撤并的原集镇区,下同)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公路、村庄、绿(林)地进行一次综合整治,再交给各保洁员进行日常保洁,对现有的垃圾池要进行维修、配臵、整合。各保洁员既要保洁,又要做好宣传,每天保洁巡查一次。保洁员、垃圾清运员统一着“江都农村环保”标识的绿马甲,并保证重大节日每天清运一次,夏季两天不少于一次,其它时间每周不少于两次。

保洁员人数测算:各村(社区)依据自然村庄分布情况、人口、田亩数来测算保洁员人数,以道路里程、河道长度、村庄人口核定管理工作量。一名保洁员一般以管护2—3个自然村庄(200户左右)为宜,服务人口为600人左右,河道管护约1.5—3公里,道路管护4公里左右。

保洁员、清运员的产生:保洁员的选聘必须进行市场化运作,不得以照顾名义、养人名义指定人员。各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包干区实行招投标形式落实保洁责任。所有保洁员通过竞聘、推荐产生,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可放宽至65周岁),身体健康,肯吃苦、有责任心。承担河塘保洁人员必须具备游泳技能。

保洁员、清运员将由各镇(村、社区)根据考核细则签订劳务合同,如遇考核不合格等原因,按考核细则终止合同,另聘人员,实行量化考核。

五、资金筹措

1.筹措渠道: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暨“四位一体”长效管护资金实行多方投入、分级负担,原则上市、镇、村三级按40%、40%、20%比例筹集资金。以每村5万元标准计,市政府每年每村下拨2万元(不考虑村规模大小,各镇可自我统筹),镇政府每年每村财政承担2万元,各村每年在“一事一议”资金中筹集1万元。

2.资金使用:保洁员、垃圾清运员实行职业化。资金主要用于保洁员工资、垃圾清运费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他部分用于购买、租用管护设备。资金的使用严格按月抽查、季考核、年总评的方式实施量化管理。

3.资金管理: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即由市财政局在镇及村财政结算时统一扣缴,并按时拨付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整治办设立财政专用账户)。所有筹集的资金统一解缴到该财政专用账户,实行财政扎口管理。每年由市、镇审计部门对镇、村(社区)进行审计,杜绝截留、挪用等违规现象发生。

六、工资报酬

保洁员、清运员工资标准(清运垃圾按业务量外包的则以计件运输量按实发放):以保洁范围及保洁量确定报酬,报酬分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一般以每月基本工资400元、考核工资200元、全年工资合计7200元为宜。各镇、村(社区)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管护范围确定工资标准。

七、考核办法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暨“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工作实施市镇二级考核。

市考核:市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督查、考核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暨“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工作。

(1)考核方法:实行月抽查、季考核、年总评的方式,按照《江都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百分考核细则》进行评分。月随机抽查行政村的数量不少于行政村总量的8%,月考核结果纳入季考核内容;季考核行政村的数量不少于行政村总量的25%,季考核结果纳入年总评内容。(2)考核内容:一是考核垃圾收集中转量:每月从市垃圾填埋场收集数据进行分析考核,以管护范围内的单位常住人口总数测算。对各镇常住人口人均日垃圾收集量明显偏低的镇,市考核时相应扣减考核资金。具体标准为:当月收集量达到总量的90%以上不扣分,每下降十个百分点相应扣除当月10%的下拨资金。当季度垃圾收集量达到总量的90%以上不扣分,每下降十个百分点相应扣除当季度20%的考核资金。实行重复累进扣减,扣完为止;二是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报并查实一处河道、道路、村庄未及时清理的明显乱倒垃圾现象的,一次性扣除考核资金500元。接报并查实一处私设垃圾填埋场的扣除镇考核资金1万元并责令立即纠正;三是奖金制度:每年年底市按各镇考核得分的高低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为1-3名,二等奖为4-6名,三等奖为7-9名(如在同一奖项内因分值相同,乡镇数等于或多于该奖项名额的,后面的名次不再递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镇整治办2.5万、1.5万、1万。年度总评最后一名在全市通报批评;四是暗访督查制度: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对各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暨“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工作实行暗访、督查,暗访督查结果计入季考核,与下拨考核资金直接挂钩。

镇考核:各镇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村(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暨“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工作的考核。各村(社区)明确一名村(社区)干部兼任环保员,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暨“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工作,每月组织一次对保洁员、清运员的工作实绩考核。镇每月对村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镇下拨考核资金挂钩。

八、保障措施

1.强化领导,周密部署。各镇要把全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暨“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和生态市创建的基础工程,切实加强领导,整合力量,统筹协调,要按照农村环境的现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暨“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工作。

2.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落实责任,协调一致,整体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暨“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工作。市级部门分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暨“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农村生活污水整治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城建局负责牵头;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垃圾压缩式中转房建设由市城建局负责牵头;畜禽粪便污染整治、农药化肥污染整治、“沼气工程”和提高绿化水平由市农委负责牵头;河道疏浚整治由市水务局负责牵头;道路整治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其他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暨“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工作,在项目选择、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

3.多方筹资,加大投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财政导向作用,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整治的各项补助。各级各部门的项目资金要配套集中使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集成效益。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农村环境整治中发挥主体作用,通过典型示范,让农民群众亲身感受到村庄整治带来的好处,激发农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通过村级基层组织的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建设自己美好家园,在村庄整治中要努力做到让农民自己承担房前屋后的卫生整治和保洁,自觉缴纳垃圾清运卫生保洁费,积极在道路等公共事业建设中出劳出资。引导农村先富起来的能人、民营企业家积极向农村的环境整治提供捐助。运用市场机制,引导金融部门、社会团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向现代新农村建设。同时,积极探索推动农业农村废弃物市场化、产业化综合利用新技术、新路子。

4.集中整治,长效管理。坚持突击性整治与经常性的管理一起抓。强化政府管理,把长效管理工作统一纳入镇、村和有关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中去,并确立财政资金正常补助制度,确保经费落实。要稳定农村保洁员队伍,通过公开招聘、公众测评、定时考核等方式,将报酬与保洁工作成效挂钩,择优汰劣,切实提高保洁成效。同时要建立完善环境卫生准入制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产业政策和生态要求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批准项目选址,环保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环评,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土地和贷款。

5.广泛宣传,全员参与。各镇、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做好广大群众的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暨“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工作的主动性,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戗牌、标语、公开信、会议及村务公开等形式广泛发动农民群众以清理“三堆”(灰堆、土堆、草堆)、治理“三乱”(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搭乱建)、实施“三改”(改水、改厕、改圈),美化“三口”(村口、路口、家门口)为突破,认真落实农户门前“三包三无”责任制(包卫生无杂物、包路面无坑凹、包绿化无枯树),形成人人动手、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用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引导农民积极自筹资金、投资投劳,增强农民的自主意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二○一○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农村 环境 整治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江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发

桐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3篇

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的问题

1) 前期工作存在滞后性。从现阶段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工作内容来看, 综合整治的重点就是对相关项目进行论证、评价、决策, 这一流程影响项目的效益性与可靠性。但在现阶段的整体工作中, 前期工作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主要表现为:a.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 未有整合相关资源, 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现象;b.项目整治质量不高, 存在设计与施工间隔过长的问题, 增加了项目施工的风险性。2) 宅基地置换难。宅基地置换难也是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导致出现宅基地置换难的原因主要为:a.当地居民的乡土情结重, 不愿意搬迁;b.部分居民在确定地基面积过程中出现分歧, 对于未经批准而建立的附属施设的认证上出现偏差。3) 居住点建设和农耕文化存在矛盾。在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 部分农民在土地综合整治的过程中会选择在城镇购房, 但这部分农民在农村拥有宅基地, 大量的人口搬迁容易增加建设成本。部分地区在整治过程中不顾实际, 将农民集中到集镇, 抛弃了传统的农耕文化, 增加农民的生活不适感, 导致生活质量下降。4) 土地整治资金缺乏。在土地整治中, 资金是整治工作的基础的, 但目前广西部分地区在土地整治过程中, 出现了资金缺乏的显现, 主要表现为:整体评价质量下降、维护资金来源渠道狭小等。导致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为:a.政府在管理中, 未有效整合农业生产、水利建设、土地开发等多方面内容, 导致资金使用效率较低;b.与其他地区相比, 广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压力更大, 各地区所能得到的资金少, 导致资金缺口扩大。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 缺少规范性政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综合项目, 涉及到田、水、路、林、村、房等多方面建设内容, 但这些内容由不同部门分管, 不同部门间的政策不同, 导致其管理方向存在一定差异。同时, 部分管理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 整个整治流程缺乏指导。2) 综合整治和规划间存在矛盾。全面推动广西地区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必须要根据本地区的特点与管理要求, 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综合管理办法。但现阶段, 广西虽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但各地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 却出现规划层次不高的现象, 不符合本地区新农村建设的需要。3) 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渠道狭窄导致资金缺乏, 但在现阶段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 上级拨款依然是资金的主要来源, 各个地区的融资渠道管理中缺乏创新, 增加了上级单位财政负担。4) 对农民意见不重视。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主体, 其对整治工作的意见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整治的科学性, 但在实际操作中, 不重视农民意见的现象依然存在, 主要表现为:a.在部分拆迁补偿相对较低的地区, 贫困家庭的生活负担进一步加重, 居民生活质量没有实质性提高;b.只重视房屋建设, 忽视了垃圾处理设置等配套设施建设, 未实现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初衷。

三、整治对策

1) 借鉴先进地区经验。从广西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基本内容来看, 借鉴先进地区的处理经验是一种较为实用的整治措施。以德国为例, 德国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取得显著成果, 经过百余年的发展, 更是确定了更加标准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办法, 提出了以村镇规划、圈定自然保护区、改善生态环境为主线的综合整治办法, 将环境保护作为综合整治的第一要务, 通过优化环境,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对广西相关地区而言, 在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注意环境保护, 利用本地区的环境优势, 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第三产业, 也是土地综合整治的新的发展方向。

2) 分区特色整治。分区特色整治的关键, 就是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 对目标地区进行科学管理。分区特色在我国已有先例。例如, 上海在土地整治过程中, 充分结合不同地区的特点, 对土地整治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探索, 并进行推广。该地区利用本地区经济高度发达的优势, 选取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庄为中心, 联合周围其他村庄, 建立了一个具有综合生产能力的小规模农村经济带;针对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通过“腾地”, 盘活农村住宅地, 并将其用于生产。在应用上述方法后, 上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能力进一步提升。

对广西相关地区而言, 分区特色整治可从以下几方面做起:a.对于农业条件较好的地区, 开展产业发展型土地整治;b.对于畜牧业条件较好的地区, 尽量保持原有格局不变, 在充分满足农民生产要求的基础上, 适当的退耕还牧;c.对于手工业条件较好的地区, 重视产业专业, 争取建立具有特色的农村手工生产基地。

3) 生态优先、基础设施优先、农田优先。优化生态环境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重点, 而基础设施农田等是影响地区生产的重要因素, 因此, 必须要做到生态优先、基础设施优先、农田优先。在整治过程中, 首先要重视工作目标的转移, 以提高土地持续性生产能力为目标, 进行生态保护。从广西的实际情况来看, 优化农业生态结构是实现上述内容的关键, 通过改善不同农作物的分布情况, 满足不同农作物的生产规划要求。同时, 要防止非农建筑包围农业用地的情况, 降低居民日常生活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4) 定制综合性整治对策。建立健全规划引导机制是综合性整治的新方式。对工作人员而言在, 在工作中必须要遵循“可以操作、可以承受、可以落地”的标准, 完善城镇村庄布局规划, 并发挥农民在土地整治中的主体地位;可建立县级单位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村”, 通过树立模范, 实现本地区土地整治的四级联动与多部门协作。

四、结束语

本文简单分析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对工作人员而言, 在工作中必须要充分结合本地区的特点, 重视区域的个性化建设, 发挥农民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的主体地位, 保证土地综合整治的科学、有效。

参考文献

[1]朱丽萍, 彭志宏, 王克强.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土地科学, 2011.

[2]王德钧, 蒲国攀, 刘超.进一步搞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策略[J].资源与人居环境, 2012.

桐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4篇

1.充分认识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重大意义

2006年以来,全省相继在108个镇、3331个行政村开展了新农村建设,深入实施了泥草房改造、绿化村屯、安全饮水、清洁能源、人畜分离、道路建设、美化亮化、村内小流域治理等重点项目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但是,总体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远没有到位、任务相当艰巨,主要表现在部分村屯脏乱差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畜混杂的状况依然存在,畜禽粪尿污染环境现象严重,柴草乱堆、垃圾乱倒、东西乱放、乱涂乱画和街道、庭院、室内不整洁现象突出,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制度建设和经费保障缺位,环境整治存在着东部好于中部、中部好于西部等不平衡问题。

深入开展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是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建设清新整洁新农村的当务之急,是倡导科学文明生活方式、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有效途径,是积极改善民生、拉动内需快速增长的战略任务,是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活条件同质化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新农村建设环境整治工作当成大事、要事来抓,确保一年见成效、两年变面貌、三年达标准。

2.明确开展环境整治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开展新农村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实施新农村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为动力,以清垃圾、清粪堆、清柴草、清路障,改院、改厨、改厕、改圈,绿化、美化为内容,以加强公路线、铁路线、旅游线和城镇郊区环境建设为重点,以建立环保队伍、规章制度、经费保障为前提,加强组织领导,全民动员动手,社会广泛参与,集中力量打好农村环境整治攻坚战役,整体推进村屯环境整治,尽快提升农村环境建设水平,努力创建“环境优美、村容整洁、生态环保、文明向上”的新农村。

在开展新农村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2.1科学规划,分类指导 遵循发展规律,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基础、不同民俗文化特点,实行分类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行旧村改造、异地新建、迁屯并村、民改居、功能分区、社区管理等多种模式,保留传统,突出特色,扬长避短,因村制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确保新农村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有序推进。

2.2点面结合,分层推进 开展新农村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既要抓面、改变整体面貌,又要抓住重点、突出改造重点部位;既要实现普遍推进、全面达标,又要提升一批重点村屯、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2.3广泛发动,全民动手 广泛动员乡(镇)、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积极投工投劳,依靠自己的力量,建设美好家园。推行在村两委的领导下村务理事会管理建设新农村的做法,充分发挥农民群众自我建设、自我投入、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4建立队伍,完善制度 从长远建设需要出发,以村屯为单位,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巩固新农村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3.细化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建设任务

要按照“四清、四改、两化”的总体要求,细化和落实各项新农村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建设任务。具体有20项:

3.1道路建设 通村、通屯的道路和屯內巷道实行水泥路、油路硬化,道路两侧建有畅通的排水沟并及时清除污物,农户庭院保持整洁。做好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3.2.房屋整修 泥草房改造成节能环保新式农居砖瓦房,有条件的对旧砖瓦房统一换彩钢瓦、墙面抹水泥粉刷涂料,更换塑钢窗。

3.3大门院墙 做到统一规划、整齐美观。有条件可进行统一改造,定做铁大门,统一修砖墙、水泥墙面、水泥柱栏杆、铁栅栏、铁丝网栏。也可建设生态榆树墙。

3.4柴草垛堆放 远离村屯,整齐规整,统一堆放在下风头。

3.5垃圾处理 实行户收户集,统一堆放、转运和填埋,做到日产日清。主要村屯(含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景区等村屯)设有垃圾箱和垃圾堆放点。

3.6清理粪堆 清除村屯内、道路旁大小粪堆,选择村屯外适宜地方合理堆放。

3.7卫生厕所 推广粪尿分集式生态无害化卫生厕所、沼气厕所等多种类型,保证通风、清洁、无污染。有条件的建设室内水冲卫生间。中心村屯要建标准化公共卫生厕所。

3.8清洁能源 结合改厨,积极推广沼气池、秸秆汽化炉、秸秆气化站,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推广节能吊炕或“地火龙”。

3.9人畜分离 结合改圈,推广建设远离村屯的畜禽养殖小区,推进牲畜、家禽标准化集中饲养,逐步杜绝散放散养。做好畜禽粪尿无害化处理。

3.10安全饮水 保证村屯地表水和地下水没有污染,无异味、臭味,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里边的水保持清洁。饮用水没有高氟、高砷、高汞和其它有害物质超标,有条件的推广引用自来水。

3.11绿化美化 绿化美化村屯,创建绿色家园。道路两侧及村屯四周、荒山、荒坡、荒滩、荒沟种植树木,巷道两侧及庭院前后有序种植花、草和树木,有条件的打造村屯景观带。

3.12村屯亮化 有条件的村屯实施亮化工程,主要街道、巷道和庭院大门两侧设立路灯,主要街路的商铺、企业设置美观灯饰。积极推广节能灯和太阳能灯。

3.13村屯小流域 村屯内流经的小河流,河岸两侧砌浆砌石,河道清理干净,河岸上边要绿化美化,铺好人行道。

3.14村部等建设 村部、村卫生所、村小学和其他公共服务场所,房屋院落建设新颖美观,绿化美化层次分明,室内外卫生整洁,办公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3.15健身广场建设 按照城建部门绘制的效果图,建设健身广场,广场硬化,艺术性地种植花草树木、修建桥涵、水系、雕塑,配套各类体育健身设施。

3.16广告标语 村部、健身广场等地方可设美观整齐的村务公开栏、各种宣传栏,主要街道两侧院墙可粉刷醒目的宣传标语,也可绘制各种有益健康、文明、向上的宣传画。

3.17功能分区 以村屯为单位,进行合理规划、功能分区建设。有条件的可划分生活居住区、工业开发区、特色农业园区、畜禽养殖小区、办公健身区等。有旅游条件的,还可划分旅游景观区。

3.18集市管理 有农贸市场或定期集市的村屯,要设立指定的贸易场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保证道路畅通。

3.19旅游景点 有自然景观、古迹、旅游景点的村屯,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环境卫生管理,确保旅游舒适和安全。

3.20其它方面 保证村屯内无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泼乱倒现象,管理有序。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空气质量好。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事件,杜绝随意砍伐林木、破坏草原、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积极消灭村屯及室内外老鼠、蟑螂、蚊子和苍蝇,提高公共卫生水平。

4.强化环境综合整治的推进措施

开展新农村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必须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全力推动,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4.1加强领导,纳入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新农村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加强部署,统筹安排,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地每年都要在春秋各规定1个月时间作为环境整治月,进行集中整治、突击攻坚、重点突破。

4.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新农村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重大意义,多渠道、多侧面宣传报道环境整治先进典型,利用图片、展览、现场观摩、介绍经验、文艺表演、新旧村面貌对比等多种形式展示环境整治取得的重大成果,努力营造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4.3加大投入,提供支持 要充分利用国家扩大内需、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加大民生改善力度的有利契机,多争取和谋划一批农村道路、清洁能源、基础设施、村屯绿化美化等建设项目,加快环境整治步伐。省、市、县三级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中,都要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专门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采取专项补助、以奖代投等形式,调动基层和农民群众开展环境整治的积极性。

4.4建章建制,规范管理 要建立健全村屯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完善村屯环境卫生管理村规民约,约束不卫生、不文明、不健康行为,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要建立保洁制度,落实农户包保责任,保证街路、巷道、庭院、村屯整体干净。建立每周一次的全民卫生日制度,集中搞好室内外卫生,不留死角,彻底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

桐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5篇

范建设实施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协议》,扎实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不断深化整体推进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建设)的内涵,成为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镇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效抓手和重要平台,现就我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继续实施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积极实施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统一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整体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的国策,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优化用地结构,更有效地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产环境,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经营,确保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产业化规模,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为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和绿色崛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以政府主导为主和国土搭台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必须依靠各级地方政府为主导,统筹各部门资源,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以国土搭台为原则,以土地整理政策、资金和城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整合各职能部门的资源和职责,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工程,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创新。要根据各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土地利用和水利基础设施状况,结合项目区生态、文化、民俗等特点,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开展项目建设。

(三)规划先行原则。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项目选点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及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项目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防止低效投入和重复建设。

(四)整村推进原则。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整体推进”思路,在统一规划和设计的基础上,土地整治项目要以村或镇为单位,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做到整治一个,改造一方,造福一方。

(五)农民自愿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从农民的实际利益出发,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项目的申报、实施要充分尊

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提前知情和全程参与。

(六)整合资金原则。各相关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记其效”的办法,以土地整治资金为主体,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项目区建设,发挥资金的聚集效应。

三、实施目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中资金统筹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结合项目区实际,开展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和村级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更新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包含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土地整治示范项目两部分内容,对这两大部分要实行分开实施、分开管理。在示范建设中中央支持资金要优先安排重大工程,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重大工程建设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全国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内安排,以灌区水利工程为依托,具备水、土、环境等基础前提条件,集中连片实施,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标。以完善和优化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条件为主要任务。实现粮食主产区的农业集约化和产业化生产。

示范项目的确定和建设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安排在城镇郊区和土地供求矛盾突出的城镇化地区。示范项目建设要突出以农地整治为重点,开展对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整治。在开展示范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切实维护好农民的根本权益,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如涉及增减挂钩政策的,要按增减挂钩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挂钩指标的控制。

四、建设任务

从2010年到2012年,中央政府投入24亿元,省政府投入不少于24.4亿元,实施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在项目区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根据部省合作协议,全省要完成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229.59万亩,其中建设基本农田179.85万亩,预计新增耕地20.73万亩,提高粮食产能2.74亿公斤,治理钉螺面积34.05万亩。

1、重大工程建设任务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涉及南昌县、进贤县、新建县、星子 县、瑞昌市、乐平市、高安市、樟树市、上高县、万年县、鄱阳县、余干县、永丰县和渝水区等7个设区市14个县(市、区),今年完成建设规模34916公顷,预计新增耕地3345公顷。三年共建设134393.33公顷。

2、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涉及宁都县、大余县、赣县、渝水区和

贵溪市等3个设区市5个县(市、区),今年完成建设规模5357公顷,预计新增耕地431公顷。三年共完成18666.67公顷。示范项目建设要真正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五、加强规范管理

保障措施执行

1、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建立由监察部门牵头,国土、财政、审计及当地群众参与的项目监督机制;建立一整套监督检查验收制度;加强项目信息备案和动态跟踪力度,完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投标、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等管理办法,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明确监督职责,规范监督内容,拓宽监督渠道,实现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监管。

2、加强考核,严格奖惩。省政府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制订专项考核办法,进行任务考核,其结果作为市、县两级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通过强化督查和考核,促进形成分级负责、逐级推进、上下共同努力的工作格局。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用地指标、建设用地增减挂和专项资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挂钩。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成效突出、资金管理规范的县(市、区),在用地指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并对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质量差、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大、弄虚作假以及其它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除依法依纪处理有关人员外,并相应核减下一有关资金分配规模、建设用地和增减挂钩指标。

3、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规操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统筹各项土地资金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有关部署,此次我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具有范围大,任务重、周期长等特点。所以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加强廉政建设也是重中之重。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加强对工程,尤其是资金的监管。其次,要提高各级责任单位的廉政意识,将廉政建设贯穿始终,建成透明工程和农民满意工程。再次,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集中统一和奖惩分明。

4、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挥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的宣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消除农民的思想顾虑,提高农民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信心,增强农民参与的自觉性,主动协作的积极性。

5、加强基础建设和技术指导,提高专业水平。加快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完善土地整治行业管理的技术规范体系。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加大技术指导和审核把关力度,提高工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培育和扶持土地整治中介机构的发展,建

立项目建设资质准入制度,严格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切实提高项目参建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6、加强执行力度,落实政策措施。首先,在工程建设中,要建立畅通的省、市、县三级管理模式。保证各项措施和资金安排落实到位。其次,要掌握工程进展中的具体情况。指导和推进工程的顺利完成。再次,定期验收工程的竣工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到位。

六、统筹项目管理

发挥联动效应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两部和省政府共同建设的重大民生工程,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领导,成立江西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监察、审计、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卫生、水利、交通、环保、建设、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移民扶贫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同时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土地整治。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作为土地整治工程实施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要求,各负其责,多措并举,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示范工程的

顺利进行。

2、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规划、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和完成建设目标任务负主要责任。并成立乡镇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协调市县和乡镇的具体事项。

3、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投入力度。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特色、注重创新的要求,加快农村土地整治规划修编,既考虑长远,又立足当前。省、市、县都要认真编制好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同时要按照省部签订的协议,切实抓好全省和项目所在县(市、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项目三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等。各地要根据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使用的原则,在市、县分成部分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基础上,结合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实际情况,统筹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交通、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开发等相关涉农资金,积极拓宽农村土地整治资金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鼓励当地农业龙头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参与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4、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各地要将增减挂钩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统一管理,加强引导,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尊重民意,有效整合农村建设用地,改变过去 “散、乱、差”的局面,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形成集聚效益和规模效益,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强周转指标和节余指标的管理,保证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

5、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项目建成后,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和“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要求,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发展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区可引进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一条龙的农业规模化经营体制。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6、完善制度和推进专业机构及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围绕制度设计、技术服务和人才支撑三个方面,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标准、制度体系等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和拓展土地整治的内涵,建立政府奖励和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保障机制,加强土地整治工作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精通业务、作风

优良、纪律严明的专业队伍。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加强从业队伍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提高从业队伍素质。

七、专项资金引导

整合涉农资金

(一)资金来源

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计划总投资48亿元。分别由中央政府投入24亿元,省政府和地方政府投入配套资金24.4亿元。其主要构成为中央分成的新增费、省级返还地方留成的新增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同时整合其他部门相关涉农资金以及吸纳社会资金和农民投工投劳等进行补充,确保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工程资金足额到位。

(二)资金整合

根据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统筹各项土地资金、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请示》的文件精神,按照以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引导,带动地方统筹其他土地整治资金投入,对各类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工程的建设。其中新增费是专项用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相关支出。在中央政府安排24亿元资金的同时,地方配套资金可按因素法统筹分配新增费和地方分成的新增费等方法解决。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可以从国

家分配和地方留成的新增费中优先配套安排农村土地整治的重大工程和示范项目支出。

积极搭建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平台。编制和确定农村土地整治的发展规划以及计划,引导和带动涉农资金的重点投向。各相关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记其效”的办法,以土地整治资金为主体,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项目区建设,发挥资金的聚集效应。以县级自主整合和统筹安排涉农资金的工作模式,大力促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积极探索涉农资金整合的运作模式,以重大工程和示范项目为纽带,对大小项目资金进行捆合,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充分发挥资金的叠加效应。完善对涉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户、专账、专用”的要求,从而达到对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保障作用。

(三)资金使用

各级政府要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的办公经费予以保障。对中央资金和涉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别制订新增项目资金和各类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分配、拨付、管理、监督等各环节工作。由县领导小组按审批后的实施方案、到位配套资金、上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向省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资金,经省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拨付至县财政,由县财政按进度拨付至工程指

挥部。

工程指挥部要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做到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按预算支出范围使用,严格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

示范建设工程款的拨付,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由工程指挥部负责批准和拨付。如果由村民直接参与施工的,要共同签字确认完成工程量,最后由工程指挥部签付工程款。

县领导小组应加强对示范建设资金统计监测,派专人负责全面跟踪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按月度或季度逐级上报。最后,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要及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预拨前期工作经费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监督措施,保障项目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完成项目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项目资金的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分三次拔付。首次,在项目立项批复后,将省级配套资金拔付给各项目实施县(市、区);第二次在项目实施时,待中央财政投资资金到位后,拔付中央财政资金的60%给各项目实施县(市、区);第三次,在项目竣工前,将中央财政资金剩余未拔付部分金额拔付给各项目实施县(市、区)。各项目实施县(市、区)的配套资金根据中央投资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拔付比例同期拔付。

项目实行质保制度,项目管理单位要将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的10%作为质保金。

八、严格要求

创新发展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营造开展土地整治的浓烈氛围。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高度重视。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利于充分挖掘农村土地整理复垦潜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破解建设用地保障难题;有利于扩大农村投资,激活农村市场,释放农村消费潜力,确保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有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纳入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2、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认真落实各项土地整治的具体措施。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综合协调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按照省里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项目实施统一步调,整体推进。乡镇要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发动、工

作协调、矛盾调处等工作。

3、突出重点,创新特色,大力扶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各地要明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把它当作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工作通盘考虑,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根据重大工程和示范项目的侧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加强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充分发挥基层的主观能动性,创特色、出亮点,各设区市树立1-2个项目典型,起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示范效果。

4、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在土地整治中的作用。

必须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争取群众支持放在首位。对运作模式、规划设计、耕地整理、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全程吸收群众代表参与,通过公告、听证、公示、票决等方式,广泛征求村民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每个项目必须得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才能实施。要创造条件,让当地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扩大农民在当地就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桐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6篇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在成都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立项后,在政府指导下,实施建设用地整治复垦的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和对田、水、路、林进行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农地整理项目(简称“整治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整治项目按照《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申请立项批复。

项目区规划编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四条 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符合整治项目立项要求的村方可申报开展整治项目。整治项目以一个以上完整行政村为单位申报立项,其中: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申请整理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0亩;农用地整理项目整理覆盖区域原则上不超过15000亩。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的农用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

第五条 立项流程

一、立项申报

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申报整治项目,也可委托他人或各类经济组织,申报整治项目。项目报经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完成后,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整理办”)申报。

二、立项技术审查

市整理办受理立项申请后,分别委托成都市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简称“整治中心”)和成都市规划地籍事务中心(简称“规划地籍中心”)对农用地整理项目和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整治中心和规划地籍中心审查后,分别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三、立项受理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将立项资料和技术审查报告送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审查资料是否齐备,资料齐备的大厅受理接件后,将资料分送各相关处室进行会审。

四、立项审核

农用地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牵头审核(会审)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立项批复;

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方式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规划处牵头审核(会审)后下达立项批复。需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会审)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立项批复抄送市整理办。

第六条 立项材料(详见附件1)。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整治项目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他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代理机构,按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以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申报的项目,农民集体和农户可持立项批复,到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寻找投资者;也可以以其他方式自行寻找投资者。

第八条 整治项目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川国土资发〔2007〕53号)、《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08〕68号)、《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的要求实施。整治项目自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完成复垦整理工作。

第九条 整治项目实施涉及占用农户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各类土地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必须征得该农户同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实施主体编制切实可行的土地权属调整实施方案,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通过调田撵地、互换、一次性货币补偿等方式妥善解决。土地权属调整落实后,由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整治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指导落实。

第十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要符合《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等要求,充分体现“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原则。规划设计方案经区(市)县整理办审查,报市整理办备案后才能动工建设,其中,市级示范点规划设计方案经市整理办审查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涉农资金在整治项目实施中的聚合作用,采取“1+N”模式打捆使用项目资金,优先集中安排在整治项目区统筹使用,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等城乡一体化建设。

第十二条 整治项目的复垦工作,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监管督促,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的技术要求,确保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三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指导,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指导实施单位保留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对比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 市整治中心负责对整治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规划地籍中心配合。

第十五条 整治项目实施规划一旦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和更改。实施过程中确因农户意愿变化、建新区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发生变化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程序统筹一次性上报项目变更申请,经项目立项原批复部门批准变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整治项目验收按照《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立项、验收技术规范》要求,由项目申报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整治项目实施的组织建设、制度落实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执行情况及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建设工程、新增耕地及拆旧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及城镇建新区用地情况、指标归还情况、项目区群众的满意程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和成果利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验收流程

一、建设用地整理项目验收流程

(一)整治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初检,对照项目立项实施规划图,逐一核查竣工验收拆旧图斑和影像资料成果,并对初检成果负责。

(三)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汇总竣工验收资料,将验收资料和土地权属变更情况上报市整理办,市整理办委托市规划地籍中心负责验收技术审查和现场踏勘,抽查的拆旧地块数量不得低于实施总量的20%。市规划地籍中心对核查的拆旧复垦地块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处室踏勘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抽查的拆旧地块数量不得低于实施总量的20%。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验收合格证,并登记核发《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五)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需申报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其拆旧图斑必须可复核,原则上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中的集体建设用地图斑为准。在挂钩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并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验收合格证。

(六)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未落实的整治项目不予验收。

(七)目验收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将已复垦的耕地交由农民集体或农户耕种,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所在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复垦耕地移交手续。移交后的土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复垦的耕地用作非农建设。将复垦耕地作用作非农建设的一经查实,相应核减区(市)县已验收挂钩项目建新区周转指标。

二、农用地整理项目验收流程

(一)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整治中心和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村参加,对竣工项目的工程完成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初验,并对初验结果负责。

(二)市整治中心应对竣工的农用地整理项目工程的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在上报验收前进行现场核查。

(三)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审查、完善竣工报验所需的图件、资料,并按规范编制成册,报送市整理办,市整理办委托市整治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四)技术审查通过后,市国土资源局约请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对竣工项目工程和新增耕地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验收合格证。

(五)成都市投资农用地整理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三个月内,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项目决算审计、整改和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 验收材料(详见附件2)。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条 整治项目实施中,涉及建设用地整理拆旧地块因农户意愿变化,调整补充地块超出10个以上,或集中居住区位置发生变化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申请项目变更,变更方案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农用地整理工程和资金预算发生变化的,也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业主可凭验收合格证书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可用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持证准入或用于交易。持证准入竞买成功后,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竣工验收时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由项目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责成并督促有关责任方按验收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暂停申报项目、扣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项目编制及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在全市范围内暂停从事项目相关工作三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在实施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按党纪或政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整治项目立项材料

一、建设用地整理项目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按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立项要求。

(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

1.农民集体和农民开展综合整治项目的申请;

2.完成农村产改确权颁证证明文件;

3.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立项申请;

4.项目实施规划(文本、图件);

5.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6.搬迁农户意愿;

7.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

8.建新区地灾评估备案表;

9.其他论证意见。

二、农用地整理项目

(一)农民集体和农民开展综合整治项目的申请;

(二)完成农村产改确权颁证证明文件;

(三)项目1:2000地籍、地形测绘成果资料;

(四)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文件,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

(六)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书,项目规划设计图及数字化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类);

(八)区(市)县政府出具涉农资金集中使用计划和承诺函;

(九)村民会议纪要,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

附件2:

整治项目验收材料

一、建设用地整理项目

(一)区县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自查报告;

(二)项目区竣工报告、竣工图、勘测定界图;

(三)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四)《土地权属调整实施方案》、《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方案》、土地权利证书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资料;

(五)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

(六)乡、镇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七)复垦耕地质量报告。

二、农用地整理项目

(一)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审核批复和市国土资源局的立项文件;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自查(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请示;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的验收意见;

(四)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施工设计文本图件,涉及规划设计变更的文本及批准文件;

(五)项目竣工图、竣工报告;

(六)竣工勘测定界图(1:2000的一份用于报省厅,1:5000或B0规格纸的三份)及数字化成果(主要控制点应设立固定界桩);

(七)项目经费收支决算情况表,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八)《土地权属调整实施方案》、《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方案》、土地权利证书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资料;

(九)项目招投标(比选)工作总结报告、文本;

(十)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十一)新增或复垦耕地的质量检验报告,新增耕地和复垦耕地的承包协议或颁证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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