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整理

2024-07-01

经济法案例整理(精选6篇)

经济法案例整理 第1篇

法律关系 1、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网友答: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假设本回答中3的合同合法有效)本人所能理解的法律关系这只有这么多了,内容中已说明关系的主体。另:1.委托关系:赵钱之间 2.买卖关系:赵孙之间

3.质押关系:李周之间,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4.民间借贷关系:李周之间 5.运输合同关系:李吴之间

6.违约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李吴之间 7.赠与关系:李李之间 8.不当得利关系:赵孙之间 9.买卖关系:孙李之间 2、2002年10月17日,某村(原告),与某县供销合作社(被告)签订预购白菜合同规定:原告提供白菜170万斤,每百斤定价1.70元;合同经鉴证后有效,问:(1)本案中当事人所形成的关系,属于哪一种经济法律关系?说出理由.(2)界定该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分析要点:

答:(1)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因为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一方违约。

(2)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某村、某县供销合作社。客体为白菜。内容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与义务。

3、某县为发展经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国企改制,将本县原国营啤酒厂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管理科学,该公司的运营良好,啤酒的市场销路很好,为本县财政收入作出了贡献但是好景不长,几个月后,上海某啤酒公司所产啤酒进入本地市场,严重冲击了本县所产的啤酒,该县经济主管部门见状十分忧虑,遂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凡需啤酒应从本县啤酒公司购买。另外,暗中要求税务机关提高外地啤酒的税率。

问 1.分析本案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2.对于某县经济主管部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1.本案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主体为该县经济主管部门及上海某啤酒公司。客体是啤酒的销售行为,内容是经济主管部门权利管理本村的经济管理,义务是维护所有公司的合法利益,上海某公司权利在村里进行合法的经济活动,义务生产质量及格的产品。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甲向鞋匠乙订做皮鞋10双,合同签订后,乙已备好10双皮鞋的原材料,并已完成了3双。甲突然向乙提出解除合同。问:

(1)该案属何种经济法律关系并分析该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2)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1)该案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且要素为:主体甲与乙,客体为乙的加工承揽行为,内容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该案甲应接受3双皮鞋并付酬;甲应赔偿乙为准备其余7双鞋的原料等相应损失;余下7双皮鞋的完成工作应停止

4、甲国家机关为举办会议需要向乙单位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借合同。但在会议举行日,乙单位因未能腾出礼堂供甲国家机关使用,致使会议不能如期举行。甲国家机关据此解除了与乙单位的租借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解析】在甲国家机关与乙单位之间形成的租借法律关系中,由于乙单位未能按时提供礼堂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一行为是引起双方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5、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乙企业来完成,双方签定承包责任书,约定乙企业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生产任务,请问: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答:甲乙企业间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是乙企业,客体是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内容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承包的生产任务。

公司法+企业法

1、某服装有限公司,是以服装零售为主的公司,股东是两个私营主。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28万元,并于1995年10月正式成立。公司决定两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某机关工作的张某作为公司的经理。此时,张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张某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该服装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的服装。

问:在上述案例中,有哪些作法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10分)

2、甲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老张自行经营,盈利10万元。后因投资人老张年老体弱,很难管理经营企业,便委托小张管理企业。由于小张不会管理与经营,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而准备解散和清算。

问:(1)老张可否决定解散企业?

(2)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可由谁清算?

(3)企业解散后的15万元债务由老张承担,还是小张承担?为什么?(4)企业解散的财产应按什么顺序清偿?

(5)如果甲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10分)答:(1)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老张可以自行决定解散。(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老张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3)由老张承担。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小张不是投资人,而是受委托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不承担企业债务。(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更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5)如果甲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人老张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8分)答:存在以下各违法之处:(1)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2)甲、乙以商标专利作价出资超过最高限额注册资本的20%。(3)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4、陈某是一个体商人,1995年2月,他与两位朋友一起发起组建明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陈某出资25万,为公司负责人。公司开始经营后,买下了陈某从事个体商业时进的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公司没有给陈某货款,而是讲定赚钱后再还钱给他。由于缺乏经验,明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步履维艰。为改变被动局面,陈某决定参与一项投资活动。没想到这又是一个错误决策,不仅公司血本无回,还欠下了更多的债务。最终,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

1997年2月,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陈某既作为债权人,又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参加了会议。在会上,陈某强调自己也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货款。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同意。他们认为陈某几乎拥有公司全部股份,实际控制和负责经营明珠公司,那么明珠公司就是陈某的私人企业,陈某就是公司。所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某无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破产财产。

在清算过程中,与陈某共同举办公司的另两位朋友也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陈某自始至终都在欺骗和利用他们,是陈某决定由公司买下了他原先卖不出去的货物的,又是陈某决定对外投资的,现在他们两人用来养老的钱都被陈某坑骗完了,陈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

问题:

(1)请判断明珠公司的企业形式。(2)请分析陈某与明珠公司的关系。(3)陈某是否需要赔偿两位朋友的损失? 答:(1)明珠公司是公司,不是陈某的独资企业。如果是陈某的独资企业,根本不可能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陈某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陈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即使陈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经营失败负有主要的责任,但也不能否定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资格。(3)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对其两位朋友有欺诈行为,因此陈某不必承担赔偿他们损失的责任。相反,这两位朋友应当对投资所要承担的风险有所认识和准备。

5、案情:顾勇是一名国企职工,近年来企业效益不佳,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他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因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1)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他欲成立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该先辞职。

(2)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3)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

(4)独资企业也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

(5)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的恶意的。

(6)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

6、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2)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3)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4)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问题:该合伙协议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答:(1)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是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该合伙协议中对出资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2)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排除这一责任,否则约定无效;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而且分配利润承担亏损的比例应当相同,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4)法律规定,某些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改变企业的名称、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这些事项合伙企业的部分合伙人不能自行决定;

(5)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能减轻合伙人的负担,而使企业的债权人蒙受损失、增加风险。

7、案情:兴华股份有限公司是兴业实业公司与其他两个公司一起于1992年5月14日在上海发起设立的。该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成立时,不仅发起人拥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部分职工也拥有公司的股份。

1995年10月16日,兴业公司将其所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5000股,价值50万元转让给宏达贸易公司,银货两讫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同年11月,股票行情下跌,股市萧条,宏达公司致函兴业公司,主张上次转让股票无效,理由是双方虽然交换了股票和股款,但这些股票没有背书过,故转让行为无效;而且据说发起人不能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所以转让行为更是无效的。兴业公司不同意宏达公司的主张,认为转让的股票虽然尚未背书,但双方已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双方交换股票股款,协议即生效。既然协议已生效,那么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宏达公司在股市繁荣时迫切要求买下兴业公司所有的股票,股市萧条时又声称转让行为无效,这是违背诚信原则的。

在此股市萧条时,兴华公司的几个董事和一些职工也沉不住气了,看到公司股票逐日下跌,怕损失越来越大,打算尽早抛掉手中拥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在与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经常业务往来的客户中,个体户李某也持有兴华公司的股票。1995年12月,李某因经营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负债累累,其大量债务中也有欠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李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请求兴华公司以市场价、或者略低于市场的价格买下他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股票3000股,帮助他渡过难关,公司负责人婉言拒绝了。李某又请求兴华公司赊一批货给他,他愿以这3000股股票为抵押,也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李某非常不高兴。兴华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其指出,公司不能接受他的请求是因为那是违法的。问题:

(1)兴业公司和宏达公司签订的股票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兴华公司的董事在能否转让其拥有的本公司股份?为什么?

(3)兴华公司能否接受李某的建议,向其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或以此做抵押? 2.答:(1)股票转让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只有按照法定的形式进行,转让才是有效的。兴业公司和宏达公司虽然签订了股票转让的协议,并交换了股票和股款,但他们在转让记名股票时,却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背书和变更股东名册的手续,所以是无效的。

(2)兴华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内不能转让其拥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除因减少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如果兴华公司接受李某建议,那是违法的。

8、案情: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题: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 答:(1)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

(2)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9、案情:ABC公司是中国某市甲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由国有的A企业、集体的B企业和香港的C企业各出资三分之一组成。公司董事会由A企业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业的厂长王某和C企业的副董事长宋某三人组成,由王某担任董事长,宋某担任副董事长。1995年3月,A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宣告停业整顿,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的董事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林某不能再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了。与此同时,林某发现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以自己的名义在乙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私营的“金泉贸易发展公司”,也生产销售矿泉水,商标为“清泉”。王某发出了大量引人误解的促销广告,使许多消费者都以为“ABC”公司和“金泉”公司是一家,“清泉”水就是“金泉”水的姐妹产品,一下子就打开了“清泉”水的销路。王某还运用其“ABC”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对公司的销售员下达了推销“清泉”水的考核指标,许多客户只得在硬性搭配下既买“金泉”水,又买“清泉”水。问题:(1)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董事资格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2)王某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1)本案中A企业因违法被停业整顿,不是吊销营业执照,所以不影响林某继续担任公司董事。

(2)王某身为“ABC”公司的董事长,又注册成立“金泉”公司,经营与“ABC”公司有竞争的同样的产品,还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强行扩大与“ABC”公司有竞争的产品的销售份额,损害了“ABC”公司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3)王某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其违法所得交归公司所有。公司还可以根据王某的情节和后果,给王某以处分。

10、李某是A电器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1999年7月,A公司所在地的K市出现罕见的高温,空调供不应求。于是李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H市购进一批总价为200万元的空调。之后,李某将该批空调销售给C公司,获利10万元。A公司董事会闻讯后,认为李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应当忠实履行其职责,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应属无效。于是,董事会作出决议,责成李某取消该合同,并由A公司将该批空调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空调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毫无关系。双方争执不下,A公司将C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应如何处理双方的争议? 答:(1)A公司总经理李某违反了《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A公司有权将李某的获利收归公司所有。

(2)A公司无权取消李某与C公司的销售合同。李某以B公司的名义购入的空调,然后转售给C公司,并未用A公司的名义,也未动用A公司的资金,因此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属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不需要得到第三人A公司的同意和追认。至于李某身为A公司董事经营与A公司类似业务,属于A公司的内部事务,A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对外效力。11、1997年10月,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兴办一合伙企业,后因效益不佳,并对外欠下3万元。此时,丁有意加入合伙,经与甲协商,由甲将其出资转让给丁,乙、丙知道后未表示异议。一年后,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不得已宣布解散。经清算,合伙企业有6万元债务不能偿还。问:对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答:前面3万元欠款甲乙丙丁都要承担偿还责任,后3万元欠款由乙丙丁承担。

甲乙丙因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要共担风险,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只要入伙时企业债务已亮明,丁在知晓情况下未表示异议仍愿意加入的,就要对加入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甲乙丙丁都要对之前3万元承担责任。而对于甲退出后新形成的6万元欠款,因甲已退出,无需承担责任。所以乙丙丁对后3万元债务承担责任。12、2、粉装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4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粉装公司管理混乱,自2002年起,陷入亏损境地。2006年2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2006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须知道。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务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请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粉装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法》第九十八条同时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粉装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未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财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盒财务情况说明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13、中、日两家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合资经营企业,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资本600 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480 万美元(含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100万美元,现金280万美元),日方投资120万美元(含专利权作价25万美元,以合资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价15万美元,现金80万美元);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资企业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总经理为企业法人代表;合资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可以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来筹集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最后,鉴于合资企业是长期项目,因而不规定合营期限。

请问:上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有哪些法律问题?并说明理由。合同约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不正确的,应予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日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低于法律规定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外方出资比例;日方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时错误的。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出资;合同约定以股东大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不正确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而非合同中约定的总经理;合同约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是违法的。合资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组织形式,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其股份一般也不允许任意转让。14、2008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专利技术出资。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乙以设备使用权出资,丙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合伙协议约定,甲为企业负责人,负责企业事务的执行,企业所获利润按1∶2∶2的比例分配,亏损由甲承担。(2011年1月)

请回答:

(1)三人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3)协议约定的亏损承担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出资方式合法,合伙人依法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2)利润分配方式合法。因为合伙人依法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利润分配的比例。

(3)亏损承担方式不合法。因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协议不能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乙、丙也应按出资比例对亏损承担责任。

15、2008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 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6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初,甲提出退伙,乙、丙表示同意,9月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9年5月,乙、丙因经营亏损决定解散合伙企业,两人平分合伙企业现有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财产,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银行货款到期,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没有了,遂要求甲、乙、丙偿还全部贷款。(2010年10月)请回答:(1)丙以劳务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是否应偿还合伙企业欠银行的6万元贷款?为什么?(3)乙、丙要解散企业依法应如何清算?

答:(1)合法。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使用劳务出资。

(2)应该偿还,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第一确定清算人;第二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第三清偿债务、分配财产;第四申请注销登记

16、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后甲因突发脑溢血死亡。甲尚有一个年满16岁上中学的儿 子。问甲:死亡之后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其儿子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请说明理由。

答:甲死亡后,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属于当然退伙。甲的儿子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决定性的条件在于全体合伙人是否一致同意。因为甲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合同法 1、2002年12月,甲汽车贸易公司与乙乡镇企业订立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2003年2月向乙方交付新卡车一辆,价款12万元,并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付20%的定金。合同订立10天内,乙方依约向甲方付定金24000元,余款提货时付清。2003年2月乙方付款提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该车系旧车翻新,主要部件经常发生故障,便向甲方提出异议,并于4月提出退货。甲方拒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乙方向法院起诉。乙方认为甲方有欺诈行为,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判定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经查:该车确系旧车翻新,但经维修尚可使用。

问:(1)该合同应为无效还是可撤销的合同?为什么?

(2)乙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当?此案依法应如何处理?(10分)答:(1)该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因为甲汽车贸易公司采用欺诈手段与乙乡镇企业订立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2)不得当。乙方应以汽车贸易公司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法院应撤销合同,裁定乙方返还汽车,甲方返还定金24000元,并赔偿乙方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某减速厂与某煤站订立了三台自打蜂窝煤机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按国家定价每台10万元,交货期为2001年7、8月各交1台、2台,违约金1万元。减速器厂拖至当年10月才交了1台,并以国家调价为由,以12万元索价,否则,就终止合同。煤站不同意,要求减速器厂赔偿因逾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1.5万元,还要求从速交付另二台打煤机,减速器厂为此诉至法院。

问:(1)打煤机应按哪种价格支付?(2)减速器厂实际赔偿多少钱?(3)该合同能否终止?

(4)违约责任由谁承担?(8分)答:(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乙所有,因为技术T是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完成的附属技术发明,属委托发明。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委托发明专利申请权属约定不明的,专利申请权属归发明者。(2)公司甲可以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驳回乙的专利申请。

3、甲公司于2000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问:(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1)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做了实质性变动。(2)不成立。因为乙公司未能在要约答复期内做出承诺,“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的答复是新要约。(3)是。因为乙公司在要约答复期限内以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做出了承诺。

4、甲公司于2000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问:(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答:(1)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做了实质性变动。(2)不成立。因为乙公司未能在要约答复期内做出承诺,“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的答复是新要约。(3)是。因为乙公司在要约答复期限内以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做出了承诺。

5、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2004年10月下旬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提供柴油机50台,单价6000元,总价款30万元。甲方自提自运,货到验收后10日内付款,违约者处以5%的违约金。2004年10月20日,甲方通知乙方10月28日派车提货。届时,甲方到厂后发现该厂经营管理不善,只能提供20台柴油机。甲方将20台机器逐一验收后,装车返回。途中,一车因路滑地陷,发生事放,车辆及所载10台机器皆毁.仅汽车一辆即损失1万元。其余车辆载货物安全返厂,由于乙方未按时足量供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甲方请求赔偿。经查上诉事实属实,合同合法有效。

问:(1)本案中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2)违约方应支付多少违约金?赔偿金?

(3)已毁损的10台柴油机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它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履行义务。(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000元,赔偿金3万元。(3)已毁损的10台柴油机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为这和乙方的违约行为无关,且损失发生在乙方交付义务履行完毕之后。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双方约定:(1)甲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应在2001年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2)2001年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款项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前乙公司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3)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交付乙公司。(4)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01年10月2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交付了第一批服装。2001年12月5日,乙公司突发大火,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公司支付第二批款项200万元。经乙公司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公司在2002年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掉,于是于2002年2月1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同时表示可以结清乙公司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公司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甲公司在得知乙公司发生火灾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在是否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答:(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乙公司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公司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乙公司的延迟履行致使甲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甲公司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合同。

(3)乙公司将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合法。甲乙双方应将其争议按照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4)仲裁委员会应当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公司时解除。在本题中,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

7、甲公司于某年3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一封信函,表明愿意向乙公司提供一套设备,价格68万元,并附有详细资料,同时在信中特别说明:乙公司若在受到信函之时15天内不作答复,将视为同意。3月8日乙公司受到信函,之后一直未作答复。同年4月3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了该套设备,而乙公司拒绝受领。问:乙公司能否拒绝受领?为什么?

答:可以拒绝受领。虽然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有效的邀约,但乙公司未作出承诺。通常情况下沉默不表示承诺,承诺应当以通知或积极的行为作出。

8、某甲于2003年4月21日向某乙发出一份信函,要求向某贸易公司订购200吨钢材,价格每吨3200元,款到后交货。并特别强调:请务必在收到信函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否则即视为同意。时隔15天后,某甲见某贸易公司并未有拒绝的表示,即向对方汇去钱款,并要求对方立即交货。贸易公司断然拒绝某甲的交货请求,除非某甲肯以每吨3500元的价格成交。于是某甲将贸易公司告上法庭。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某甲无权请求贸易公司履行义务,因为对方未作出承诺,合同不成立,除 非某甲对对方的反要约作出承诺,以新的价格成交。

9、甲公司于某年3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一封信函,表明愿意向乙公司提供一套设备,价格68万元,并附有详细资料,同时在信中特别说明:乙公司若在受到信函之时15天内不作答复,将视为同意。3月8日乙公司受到信函,之后一直未作答复。同年4月3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了该套设备,而乙公司拒绝受领。问:乙公司能否拒绝受领?为什么?

答:可以拒绝受领。虽然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有效的邀约,但乙公司未作出承诺。通常情况下沉默不表示承诺,承诺应当以通知或积极的行为作出。

9、王某有私房三间,经协商,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某交付了价金。3日后,李某了解到王某要出售私房,遂与王某协商,愿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私房,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了7万元购房款,王某和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过户手续后,王某找到丁某,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并退回了丁某交付的购房款,丁某不同意,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王某则以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给自己。

问:(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应由谁享有?为什么?

答:(1)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王某和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房屋所有权应归李某。本案诉讼标的物系房屋,房屋是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时起转移,如果仅仅交付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有权不视为转移,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具有公示效力,可对抗第三人。本案中,丁某虽与王某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购房款,但因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并未转归丁某,丁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关系。相反,李某与王某办理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归李某所有,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物权关系,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丁某不能主张李某与王某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丁某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丁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10、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 签定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期,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情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现依据合同法规定。问: 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 1.有效。

 因为公司的内部约定对外不能对抗善意当事人。

 在本题中,甲公司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是公司的内部约定,不能 对抗外部的善意当事人乙 公司。

 2.理由成立,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在先履行合同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后,后 履行合同一方应当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否则先履行合同一方可解除合同。

知识产权

1、某医学院教师王某发明了一种教学仪器“眼球仪”,获得了国家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其后,王某与浙江某教学仪器厂订立了专利实施的许可合同。半年后,王某发现某省教学仪器公司买进的150台眼球仪与自己的发明专利完全相同,但不是上述被许可厂家生产的。经调查,这批眼球仪的制造者是南京某教学仪器厂,该厂是仿照从市场上买到的浙江某教学仪器厂的产品生产的。同时,王某还发现某大学实验室也仿制了几台眼球仪,在科研中使用。

问:(1)谁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为什么?

(2)王某可通过什么途径请求保护自己的专利权?(6分)答:(1)在本案中,南京某教学仪器厂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就属于侵权行为。南京某教学仪器厂未经王某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所以构成专利侵权。在本案中,某大学的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因为专利法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2)王某可以请求有关专利机关处理。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接到请求后,经调查发现侵权行为属实,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王某的损失。王某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依法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2、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方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甲公司知道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

问:(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渠道解决?答:(1)应按原价格10万元支付;(2)减速器厂实际赔偿费为1.5万元;(3)因煤站要求继续履行,所以不能终止该合同;(4)违约责任由减速器厂承担。

3、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首先是自己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乙厂则认为该商标自己已经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甲厂侵犯了乙厂的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对“菊花”的使用。理由如下:(1)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利权。本案中,甲厂虽然使用“菊花”牌商标在先,但未注册,所以不享有专用权。(2)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先申请原则。乙厂尽管使用在后,但其先申请并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3)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此,在乙厂将“菊花”牌商标注册后,甲厂虽使用自己首创的品牌,也构成对乙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和债权

1、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问:(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

(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7分)答:(1)无权。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2、某顾客从某百货公司买得一台电视机,于2004年4月26日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时,该电视机发生爆炸,造成顾客右眼失明的严重后果。后经产品质量检测部门鉴定,该电视机本身存在缺陷。请判断下列各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顾客某甲康复后,找到某百货公司要求赔偿,某百货公司以不能证明该电视机的缺陷是由其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

(2)后经技术鉴定部门鉴定,该电视机的缺陷是由生产者某电视机厂造成的,该产品属出厂时没有经过质量检测的不合格产品,该生产者应负赔偿责任。

(3)顾客甲要求该生产厂家赔偿其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同时由于其右眼失明,不能再担任在其原来单位所承担的工作,而被其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生产厂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顾客甲的要求是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的。

(4)该生产厂家不同意为其安排工作,顾客甲与该生产厂家发生纠纷,该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顾客甲要想获得合理赔偿,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5)顾客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即必须在2005年4月26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答:(1)错。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时,消费者向销售者索赔时,销售者应先行赔偿。(2)对。产品缺陷在出厂投入流通时已经存在。(3)可以要求赔偿,但不得要求安排工作。因为这不是法定责任形式。(4)错。还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或提出仲裁请求。(5)错。顾客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2年。3、1、乙受甲的委托保管高档文曲星,按双方约定乙可以使用。一日乙去朋友丙家做客,丙看到此物功能强大,使用方便,非常喜欢,经与乙商量便以略低于市场同档次新型文曲星的价格买下。丙使用一段时间后,把此物送给其叔丁做生意使用。不久,丙因病去世,故丁对此物非常珍视,保存了起来。但丁家被盗,此物丢失。丁随即贴出告示,称“若送还,酬金100元。”不久,一9岁儿童戊称其捡到一个盒子,里面恰有此物,并将其还给丁。但在索取100元酬金时,丁以戊是小孩,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拒绝给他酬金。双方遂起争端,戊拒绝将此物交给丁。恰好,甲找上门来,称该物为当初自己所遗失,并出示了发票;乙则提出,丙当年买此物后没有给钱,要求返还此物。经查证属实。另因戊年幼,将该物随意摔了一下,部分功能不能使用,并把液晶显示屏摔裂。请问:(1)该物应为甲、乙、丁、戊人中谁所有?为什么?

归丁所有。戊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所有权。丙善意取得,对该物享有所有权;故其赠与行为有效,丁取得所有权。甲的所有权因善意取得二消失。(2)丁应否偿付戊报酬?为什么? 应该。《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承诺履行义务”。故丁应该给戊报酬。

(3)乙的请求能否支持?为什么?

不能。乙只对丙享有债权,不能直接对此物行使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4)甲的请求能否支持?为什么?

不能。甲已失去所有权,但其可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市场竞争法

1、请指出下列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请说明理由。(1)湖北省武汉市政府于1992年4月做出规定:“全市凡财政拨款单位新增或更新轿车,应由政府集中采购,并按用车标准选用富康轿车。车辆定编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定编,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它车型不予上牌。”(2)“娃哈哈”饮用水有限公司在中央电视台播放系列“金鱼存活”对比广告。(3)在中原国际博览中心,郑州市发售中国福利彩票,金奖奖品是50万元人民币和一辆“捷达”轿车。

(4)郑州某西服生产厂家的广告营销词是:100%退换货保证,“0”风险经营,经销商定能快速占领市场,赢得成功。

(5)2000年“五一”期间,郑州黄河游览区把缆车票和门票捆在一起出售,游客无论是否愿意乘坐缆车,都必须购买包括此项消费的门票。答:(1)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不具有溯及力。(2)是。诋毁商誉行为。(3)不是。行为主体不是经营者。(4)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5)是。搭售行为。

2、珠海某商厦于2007年4月15日起在当地报纸连续3天刊登商业广告,称凡5月1日至5月3日到该商厦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多买多得,经抽奖获得一等奖的,奖金2万元。5月2日,李某到该商厦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0687523。5月5日,该商厦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一等奖一个,号码为00687523。该商厦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布于商厦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5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于5月6日、7日在当地报纸两次公布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李某从报纸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5月13日到该商厦兑奖,该商厦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

请问:该商厦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对李某是否具有拘束力?为什么?

答:某商厦发布有奖销售的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因为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邀请,目的在于引导其来百货大楼购物;李某依广告指定的期限在该商厦购物,并申请领取奖券,是向该商厦发出要约;商厦同意购物并支付数张奖券是对李某要约的承诺,此时商厦和李某之间有奖销售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内容并未约定兑奖期限;商厦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因此对李某不具有拘束力。

3、贵州某甲厂生产的“玉叶”牌名称为“千里香”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千里香”名称,“香”字占据瓶贴1/2面积,极为醒目。

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清玉”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酒的名称为“久久香”,其中“香”字也占瓶贴的1/2,很是突出。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

①甲厂生产使用的是“玉叶”商标,乙厂使用的是“清玉”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 ②甲厂商品名称为“千里香”,乙厂商品名称“久久香”,根本不同,没有构成假冒; ③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该行为?(2)乙厂的辩称是否有法律依据?在对“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认定上应根据哪些准则? 答:(1)乙厂的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首先,被仿冒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千里香”酒,在特定地区深受欢迎,属于“知名”商品。其次,被仿冒的名称、包装、装潢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千里香”的名称、瓶呈葫芦型及突出的“香”字都属与通用名称、包装、装潢不同的“特有”。

(2)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来判断及异时异地隔离观察是认定时的准则,乙厂的商品的外型及瓶贴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在外观上、内容上、观念上都使消费者容易误认,实际交易中消费者不可能将两个商品放在一起仔细辨认,所以乙厂的辩称是没有根据的。

4、A市甲、乙两公司均生产同一种类的热水器,因甲公司的产品使用方便、制热效果好,因而市场占有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为了提高销售量,秘密地支付给甲公司的技术员张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通过张某,乙公司获取了热水器的核心制作技术。之后,乙公司运用获取的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造。同时,乙公司在市电视台和市消费者报纸上发布广告称:我公司的热水器质量可靠、持久耐用,其他厂家的热水器质量无保证。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为诱惑,使得本市的几家大型商场的采购人员只采购自己的热水器。李某因相信乙公司的宣传,在商场购买了一台乙公司的产品,但在使用过程中,因热水器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李某小女儿的右手被烫伤,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试分析:

1.在本案中,乙公司的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对于张某的行为,甲公司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3.李某可以向谁主张赔偿? 答:1.乙公司行贿,获得技术,该行为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乙公司广告发出使人误解的宣传,是对产品质量的虚假表示;乙公司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竞争者的信誉,属于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乙公司向本市大型商场行贿,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

2.甲公司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公司员工张某,可以开除。并且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损失。3.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销售乙公司货物的商场赔偿。市电视台和报纸在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广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甲花400元在A商场买了一块手表,次日发现手表时走时停,于是要求商场退货。商店售货员说,货售出后只能修不能退。问:(1)甲能否要求商场退表?为什么?(2)甲需要通过什么渠道、方式解决纠纷? 答:(1)产品自售出7天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甲购买手表,在次日即发现时走时停,属性能故障,可以要求商场退表。(2)先找销售者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2、2001年5月1日,某市振兴家具城举行大型家具展览。前来参展的新兴华家具公司通过金声广告公司宣传其新品红木家具,吸引来很多顾客。王某在看到广告介绍后,来到展台,并在导购小姐的介绍下买回一套红木衣柜,价值6万元。后经专家鉴定,确认该套家具并非红木所制,市值仅为3万元。王某到振兴家具城要求退货,家具城答复家具展览已于2天前结束,且自己并无责任,要求王某到新兴华家具公司解决。王某遂以振兴家具城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振兴家具城承担法律责任。

(1)在展览结束后,振兴家具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2)王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这项争议? 答:(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因此,王某可以选择向振兴家具城或者新兴华家具公司要求赔偿。振兴家具城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2)王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争议: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1)冰箱不合格。因为冰箱无合格证不能证明是合格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立法精神,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即是经销不合格产品。(2)法院不能依靠“可能性”来审理案件,原告拿出没有合格证的证据,被告拿出可能性证据,更何况被告已愿意向原告赔偿3000元,意味着双方只是在责任程度上有争议而已。(3)赔偿王某实际损失。

3、某超级市场采用开架售货方式,允许进店的顾客自带包、袋,并在商场门口张贴了告示“收银员受公司指示,有权查看顾客带入铺内的包、袋”。倪某、王某一日来市场购物,商场两服务员怀疑其偷拿了市场东西,迫使倪某、王某解开衣扣,打开手提包让其检查,倪某、王某认为商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请求法院判令商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问:(1)商场是否有权对倪某、王某搜查?为什么?(2)商场侵犯了倪某、王某哪些权益?(3)商场应承担什么责任?(9分)答:(1)商场没有权利搜查倪、王二人。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商场工作人员盘问、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尽管有公告内容在先,但公告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2)商场侵犯了倪、王的人格权,安全权。(3)商场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担保法

1、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

答:

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2、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2.5万元。

3、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某印染厂决定进口一套先进的生产设备。该厂现有资金5万元,需要向他方借款。于是,1998年8月,印染厂以本厂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向该市工商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如果到期不能清偿贷款,由银行以拍卖汽车所得价款受偿。合同签订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由于进口设备尚需五万元,1998年10月,印染厂又向自己的关系户某机械厂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并以已设立抵押的那辆汽车再次抵押,双方也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1998年11月,印染厂用来和抵押的那辆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1999年4月,机械厂要求印染厂归还8万元借款,否则将申请拍卖被抵押的汽车。工商银行听说后,认为印染厂未经其同意,将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侵犯了其抵押权。而印染厂答复说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就没了抵押权。试分析:

(1)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1)印染厂用已作抵押汽车再次抵押有效。《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印染厂以价值20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抵押财产价值的余额是10万元,第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8万元、并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印染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

(2)《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灭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上述规定可知,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20万元应作为抵押财产由工商银行和机械厂先后受偿10万元、8万元。

3、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0年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问:

(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2)工商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5)设李某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能否中止租赁合同?

(6)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

答:(1)继续有效,参见《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

(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一齐转让。

(3)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即先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5)可以。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张某将房屋抵押之后方租给李某,因此抵押权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

(6)根据《担保法》第55条之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厨房系对主房屋设定抵押权后新建,故不属于抵押物,但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屋时,可以依法将厨房一齐拍卖,但对拍卖厨房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王某有私房三间,经协商,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某交付了价金。3日后,李某了解到王某要出售私房,遂与王某协商,愿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私房,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了7万元购房款,王某和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过户手续后,王某找到丁某,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并退回了丁某交付的购房款,丁某不同意,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王某则以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给自己。

问:(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应由谁享有?为什么?

答:(1)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王某和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房屋所有权应归李某。本案诉讼标的物系房屋,房屋是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时起转移,如果仅仅交付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有权不视为转移,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具有公示效力,可对抗第三人。本案中,丁某虽与王某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购房款,但因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并未转归丁某,丁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关系。相反,李某与王某办理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归李某所有,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物权关系,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丁某不能主张李某与王某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丁某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丁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5、甲因经商向乙借款15万元,甲用自己使用了一年的富康轿车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天,甲开车与他人相撞,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因车受损,乙向甲提出了如下的请求:(1)甲提供新的担保物;(2)甲要将5万元提存;(3)请求甲提前还款。案件诉讼到法院,乙的哪些请求不能成立?

答:(1)乙的第一项和第三项请求不能成立。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据此,乙的第一项请求不能成立。(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乙的第三项请求不能成立。

6、开元公司建设商住楼,建设中,因资金短缺,向银行贷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银行向开元公司贷款2000万元,开元公司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到期不还,该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充抵贷款。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开元公司又向大发公司借款500万元,开元公司以同一在建工程作抵押,为减少税费,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开元公司再向中原公司借款300万元。到期后,开元公司未能偿还上述三笔款项,除在建工程外又无其他财产,中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元公司还款。银行和大发公司知道后,也起诉开元公司还款。银行认为,开元公司已约定,如不能偿还贷款,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充抵贷款。现还贷期已到,开元公司无力偿还,该在建工程应归银行所有。大发公司认为,开元公司也以在建工程作抵押从大发公司借款,该抵押有效,大发公司应当优先于中原公司受偿。

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1)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在建工程可以设立抵押。(2)开元公司与银行的抵押进行了登记,故该抵押权有效成立,但由于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开元公司到期不还贷款,该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此为流质条款的约定,按照担保法,流质条款无效。银行因设定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能直接将抵押物据为已有。(3)开元公司与大发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因未进行登记,抵押物又是不动产,故该抵押权不成立,大发公司应与中原公司同等受偿,不存在先后问题。

7、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冯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某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冯某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某预付定金4干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某,要求支付运费,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某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某无力交付蒋某的修理费1万,该设备现已被蒋某留置。现问:

(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某与蒋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4)陈某要求对该音响设备行使抵押权,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答:(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根据《担保法》第43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冯某与朱某之间质押关系有效。由于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由于冯某与朱某之间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该设备交与朱某占有,故质押关系有效。(3)朱某与蒋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修理合同关系)和留置权法律关系。(4)对该设备,应由蒋某优先行使其权利。因为留置权是为了恢复标的物本身价值而发生的权利,在各担保权中应最优先。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

8、甲为加入A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03年3月5日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丙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乙依约向甲交付借款。不久,甲加入A合伙企业。

借款期满后,乙因经济业务欠A合伙企业4万元,因此向A合伙企业主张,就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A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A合伙企业拒绝。随后,乙请求甲偿还借款,并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

(3)A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

(1)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而甲乙双方只约定了借款数额、期限和利率条款。

(2)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A合伙企业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乙只能向甲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合伙企业主张该项债权。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丙作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9、甲、乙两公司在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50万,由丙提供担保,债务已届清偿期未还,被提起诉讼,要求返还50万贷款和6万块钱的利息。该市中院判定丙也负连带赔偿责任,后执行庭,先后十八次对丙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共计76.7万元,其中包括一张5000元的收条(房地产评估的收条),此外,还将丙的14套房产查封了36个月,而并没有拍卖、变卖,致使丙因此损失了15万多,后丙向甲乙追偿,未果,在该中院起诉,判定甲乙赔偿丙76.7万元及利息。甲乙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可被追偿额不应以强制执行单据所显示数额,只能以农村信用社开局的贷款收回凭证所示数额为依据。

该案件应该怎样处理,依据是什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丙在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为76.7万元远远大于主债权56万元,因此,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保证人丙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对债务人甲、乙行使追偿权。

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从执行中多获得的不当得利,丙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对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合理的执法行为,丙可以要求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相应的赔偿。

甲乙并未从丙的超额清偿中获取不当利益,而且对于丙的执行损失,甲乙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论是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法理推导,都不能要求甲乙以强制执行单据所显示数额赔偿,只能要求甲乙根据贷款合同实际应承担的主债务和利息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10、甲、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则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商业银行,该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4)设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享有什么权利?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答案](1)该保证合同无效。因为甲、乙之间的合同系违法拆借资金行为,无效。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为无效。(2)有效。此系金融同业拆借行为,合法有效。(3)丙、丁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丙、丁在乙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5)戊享有对甲全部债权的追偿权;也可以向丙、丁主张一半债权的追偿权。

(6)可向甲、庚行使。

(1)在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时,二者之间的借款行为系违法的资金拆借行为,应为无效。依《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 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各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为无效,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的,仍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依《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八)项之规定,商业银行之间可从事同业拆借。故甲、乙同为商业银行时,二者之间的合同可视为同业拆借行为。

(3)本题所涉法条有二:

《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可知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可见抵押担保并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终止。

(4)《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可见,本案中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负保证责任。

(5)所涉法条如下:《担保法》第46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57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 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 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本题中的抵押担保合同对抵押的范围未予约定,依第46条之规定,担保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和费用。抵押物拍卖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故乙可直接从戊处得到清偿。又依《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与保证共存时,双方可分别约定担保范围;如果未约定各自的担保范围,抵押权率先被执行的,抵押人可向债务人追偿是应有之义,关键在于其还可以向保证人追偿,其追偿的范围应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此时应视为抵押担保责任与保证担保责任相互均等。具体到本题,抵押人戊的抵押责任为总债务的一半,丙、丁二人的保证责任为总债务的另一半。当然,这是以抵押物变现的价值高于总债务额的一半为前提的。如变现价值低于总债务额的一半,则余下部分全由保证人承担。《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2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 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 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6)应适用法条有三:

《担保法》第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 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 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通意见》第3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丙、丁作为保证人与戊作为抵押人,彼此并未约定担保范围,在戊的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灭失 后,丙、丁作为保证人依法应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而本题中丙、丁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担保法》第12条之规定,应为连带保证。作为连带保证人之一的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依《担保法》第12条及第31条规定应有权向甲及丙行使追偿权。所不同的是,向甲行使的是全部债权的追偿权,向丙行使的是相应份额的追偿权。由于丙已失踪,庚为其财产代管人,依《民通意见》第32条规定,丁可转而向庚行使追偿权。依《担保法》第58条之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故戊的抵押之债已经消灭,丁无权向戊行使追偿权。

11、某印染厂决定进口一套先进的生产设备。该厂现有资金5万元,需要向他方借款。于是,1998年8月,印染厂以本厂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向该市工商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如果到期不能清偿贷款,由银行以拍卖汽车所得价款受偿。合同签订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由于进口设备尚需五万元,1998年10月,印染厂又向自己的关系户某机械厂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并以已设立抵押的那辆汽车再次抵押,双方也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1998年11月,印染厂用来和抵押的那辆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1999年4月,机械厂要求印染厂归还8万元借款,否则将申请拍卖被抵押的汽车。工商银行听说后,认为印染厂未经其同意,将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侵犯了其抵押权。而印染厂答复说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就没了抵押权。试分析:

(1)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1)印染厂用已作抵押汽车再次抵押有效。《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印染厂以价值20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抵押财产价值的余额是10万元,第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8万元、并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印染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2)《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灭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上述规定可知,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20万元应作为抵押财产由工商银行和机械厂先后受偿10万元、8万元。

破产法

1、甲公司因为负债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了以下行为,其中哪些是违法的?为什么?

A.乙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1年前查封的甲公司的土地 B.甲公司维持生产经营向某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C.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税款5万元 D.甲公司以自己的债权抵消了所欠某公司的债务8万元。

答:A违法。《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B违法。因为甲公司无权行使本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C违法,理由同A D违法。抵销权由管理人行使。《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2、某酒厂系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2年10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调查查明有下列情况:(1)该酒厂有铲车两辆,是租赁某建筑设备公司的财产,且该酒厂欠建筑设备公司租金12万元;(2)红星酒厂对该酒厂有20万元债权,但同时又有15万元债务,该债务尚未到清偿期;(3)该酒厂欠某纺织厂600万元,用自建仓库作为抵押,改仓库现值400万元;(4)某酒厂对该酒厂有50万元债权,于2003年1月到期,但该酒厂于2002年7月提前清偿该债务; 问题:(1)建筑设备公司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2)红星商场对该酒厂债务尚未到期,可否主张抵消权?为什么?(3)纺织厂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假设纺织厂参加债权人会议,可否就600万元债权享有表决权?(4)该酒厂对某啤酒厂的提前清偿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建筑公司可以行使别除权取回自己两辆铲车,但12万元的债权应当计入普通破产债权.2应破产尚未到期的债权债物视为到期,红星商场可以对15万元行使抵消权.3行使仓库400万元的抵押权,200万应当进入普通破产债权受偿;参加债权人会议只能对200万元担保债权行使表决权,如果纺织厂放弃仓库抵押权下方可对600万债权享有表决权.4清偿行为无效,企业破产法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综合

1、案情:1996年5月,金道保龄球馆在杂志等媒介上刊登广告,称凡是在有奖销售期内,十局打到300分的顾客,均能获得一辆“YAMAHA”摩托车(价值为3万元)作为奖励。不少人看了广告后,冲着奖品来到该保龄球馆以试身手,但大多无功而返。保龄球馆生意出奇的好,老板非常高兴,因为十局得300分几乎是不可能的,奖品无须兑现,这样低成本高收益的促销好不让人兴奋。不料一天上午,顾客施俊来到球馆买了十局球票,他不经意地玩着。谁知那天他运气非常好,十局全中,得到了300分。施俊高兴地拿着电脑记分单去服务台领奖。然而,保龄球馆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们不相信300分会出现,该成绩是伪造的,并称有证人和录象为证。双方遂发生争议。施俊要求金道保龄球馆给付广告中所允诺的“YAMAHA”摩托车;保龄球馆则认为施俊“舞弊”,成绩不算数。据查,由于球馆设立巨奖,已被工商部门处罚,广告中的“YAMAHA”摩托车已改为“精美礼品”。球馆所提供的证实施俊弄虚作假的证据材料不足以采信。问题:请根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金道保龄球馆的做法是否合法。答:(1)球馆和顾客施俊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这份广告内容明确,球馆做出的是不容质疑的保证,因此已具备要约的条件。施俊在广告所示期内,用自己的行为承诺了这一要约,并且未表示放弃。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作为债务人的金道保龄球馆应当兑现自己的承诺。

(2)球馆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本案中,球馆根本就没有想兑现奖品的意思,是想利用“有奖销售”来达到增加营业额的目的,其行为属于谎称有奖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另外,一辆“YAMAHA”摩托车价值3万元,远远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最高奖5,000元的限制,也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球馆的行为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施俊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保龄球馆谎称有奖,引诱消费者接受其服务,又不兑现承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济法案例整理 第2篇

一、某开发小区项目,建筑面积约180000.00平方米。。1 该监理企业的资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答:符合规定。因为根据规定甲级资质监理企业可以承接:小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单项工程28层以上住宅工程,本例监理企业是在其资质和业务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该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中项目监理机构的自检和企业的巡检的次数是否满足要求?为什么?

答:不满足要求。因为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每二个月应自检一次,开工7个月应至少自检3次;监理企业每三个月应对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巡回检查一次,开工7个月应至少巡检2次。3 该项目监理人员专业的配置是否齐全,房屋建筑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应按哪几个专业配置?

答:不齐全。至少应按照土建专业、电气专业、给排水专业配置。4 该项目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剧和审批是否符合规范规定?为什么?

答:A:监理规划编制和审批不符合。监理规划应当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编写制定,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B: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和审批符合,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该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里所写内容项目监理机构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方式妥否?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如何履行监理工作?

答:不妥。根据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案例二: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哪些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答: 1)主持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审批工程监理细则; 2)调解业主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参与索赔的处理,审批工程延期; 3)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4)审核签认竣工结算。5)签发工程开工/复工申请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案例

三、某工程,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打桩工程发包给分包位。。

1、提出事件一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有哪些不妥,说理由。答:分包单位向专业监理师提交《报审表》不妥。理由:A总包单位选定分包单位后,就由总包单位报审《分包单位报审表》及相关材料。B:仅审查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不妥;理由:还应审查分包单位业绩。乙施工单位承担的桩基工程的内容和范围。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和上岗证,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设备、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或业绩证明等。

2、事件二如何处理?答:应责令立即停止作业,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将无法出示资格证书的电梯司机清除出场。

3.事件三中的质量事故属于哪一类?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对该事故的处理程序

答:a.属严重质量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小于10万元的为严重质量事故,本案例经济损失8万元。b.工程质量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处理程序(1)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2)责成施工单位进行质量问题调查。(3)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4)审核签认质量问题技术处理方案。(5)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检查。(6)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归档。

案例四: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发包。。

问题1。该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文件中在对哪些方面明确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

答:该监理单位编制监理规划文件中,应当重点围绕投资、进度、质量三控制;安全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明确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

问题2。施工单位在报审分包单位的资质时的做法有何不妥之处? 答:施工在选择了相应的分包单位之后即向总监填报《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经总监同意之后,方可与分包单位正式签订施工分包合同。若总监不同意施工单位选择该分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重新选择分包单位。

问题3.监理部签发《工程延期审批表》的工作中有何不妥之处?正确做法是什么?

答:由土建专监金某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工程延期审批表》这一做法不妥。因为这项工作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

案例五:1:监理日志谁填写,谁签阅,对审阅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 :监理日志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填写,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阅。总监理工程师可以逐日审阅,也可集中每周审阅一次。2:填写监理日志有哪几点要求?

答:内容应真实、准确、全面、力求详细、严谨认真、书写工整、规范用语、简洁明了。

3:监理日志应记录当天哪些情况,问题?

答:①时间和天气情况:时间是构成事件的重要因素,天气对施工质量有直接影响,必须准确记录;

②施工情况:对当天施工内容,工地会议,主要材料,机械,劳动力出场情况记录;

③存在问题:对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影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因素,应如实详细记录; ④问题处理: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结果、签发的证书和单据(备忘录、监理通知单等)、现场直协调内容记录。

⑤其他:包括安全、停工情况及合理化建议等。

案例六:A建设工程属一等规模监理工程,经过招投标。。。1.请指出该监理公司编制“监理规划”的作法不妥之处,并写出正确的作法。

答:① 监理规划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经营、技术部门人员编制不妥;应由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② C副总经理审批不妥,何况又是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

③根据范本(监理大纲)修改不妥,应具有针对性(或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合同等编制)

2.请指出该“监理规划”内容的缺项名称。

答: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监理旁站计划。

3.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能承担几个项目的监理工作? 答: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

案例七:某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1、事件一的不妥及理由:

答:1)建设单位做法不妥,违反了总承包合同的约定。2)分包(乙)施工单位没签合同,进场不合适。正确做法:①首先不同意分包(乙)施工单位进场②给建设单位发联系函③履行监理职责,发挥协调能力:叫总包单位来看是否可行,同时查分包(乙)施工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符合要求,总包同意,在乙施工单位与总单位签定合同后,可以让其进场,若不符合要求,则通知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另选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令乙施工单位退场。

2、事件二处理:

答:1)施工测量开始前,承包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测量仪器的型号、技术指标、精度等级、法定计量部门的标定证明、测量工的上岗证明,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正式测量作业。在作业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也应经常检查了解计量仪器、测量设备的性能、精度状况,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之中。2)去现场,查验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3、事件三处理?

答:(1)不妥,施工单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2)该批钢筋未经取样送检就使用也不妥。(3)监理机构处理: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把该批钢筋剩余部分立即清退出场;对已使用于柱子上的钢筋进行实体取实样送检,若检验结果合格,则同意验收已完成的部分,施工单位可以继续施工,但要按规定处理。若实体检测不合格,做拆除处理。

4、事件四总监做法是否合理?施工单位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施工单位要求不妥。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当工程师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工程进行重新检验。重新检验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原因:1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法违规,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2 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3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4事故现场违规使用易燃材料;5有关部门安全监督不力,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三宗罪”: 施工工程层层分包,雇佣无证农民工,违规使用易燃材料。)

检查过程中,巡查人员发现脚手架专项方案尚未报审,且其他安全施工专项方案也未送审等现象,工地存在部分安全隐患,当时巡查组要求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发现安全隐患后的整改情况如何?施工方案是否经过了监理单位的审批?监理单位发现问题,应该反复督促施工方迅速进行整改。如果施工方拒不理会,应当上报政府安监职能部门,由上级对施工方进行处罚。这些都将作为监理单位责任认定的依据。二 该事件中监理单位引以为戒的教训:

经济法案例整理 第3篇

一、体育教育教学案例的收集

在体育教育教学案例的收集上要本着典型性和鲜明性原则, 既要收集最具有代表性的、最能反映事物本质的、有价值的事例, 同时, 收集的案例也要具有时代感、有明确的指向、富有鲜明的个性。在实践中, 收集内容丰富、有代表性、有价值的体育教育教学案例, 要尽量做到“善听、善看、善想、善用、善写”。

(一) 善听:

多听教师间的经验交流, 多听专家讲座, 多参与评课, 善于从听中归纳总结出最有价值的信息。

(二) 善看:

多看体育学科、专业业务方面的书籍和杂志, 多看课, 善于从看中抓住重点、学习和吸收对自己有用的知识和信息。

(三) 善想:

多想教法、方法和办法, 随堂进行教学反思、反馈, 善于从想中积累经验和信息。

(四) 善用:

多将自己所学、所想的教法应用于体育教育教学中去, 善于从实践中寻找最佳教育教学方法和技巧。

(五) 善写:

多写教学随笔、教学反思、总结、文章、案例, 把有价值、有代表性的案例记录下来, 善于从写中提炼信息、提高自己的撰写能力。

二、体育教育教学案例的整理与利用

(一) 体育教育教学案例的整理

整理就是把杂乱无章的体育教育教学案例整理归类, 一般地讲, 可以简单地将收集到的体育教育教学案例分为体育教育案例、体育教学案例和教师应变能力案例。

1. 体育教育案例:

主要是指关于学生的思想工作、组织纪律性等跟体育教学不直接相关的教育策略案例。如, 对顽皮学生的教育故事、促使体育后进生发生转变的故事等。

2. 体育教学案例:

主要是指关于体育教学重难点、方法、技巧、手段、教学随笔、教学反思、总结等方面的案例。

3. 教师应变能力案例:

关于对突发事件、偶发事件的应变与机动能力等方面的案例。

(二) 体育教育教学案例的利用

首先, 整理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其次, 作为一个能够提供借鉴的教育教学案例, 既可以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成功事例, 也可以是实践中遭遇过的失败, 前者可以提供经验, 后者可以提供教训, 二者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1. 利用于教育学生方面:

部分体育教师在教育学生时往往直来直去、不讲究技巧性, 常常会使学生觉得难以接受。而利用体育教育案例, 则可以提高教育学生的技巧性, 使教学方法更加艺术化、合理化。

2. 利用于体育教学方面:

体育教学案例主要包含教学重难点、教学技巧、手段等, 因此, 有效借鉴体育教学案例, 可以不断提高和完善自身的教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3. 利用于突发事件方面:

经济法案例整理 第4篇

中图分类号:G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13-0066-02

2015年云南省思想品德中考实行全省统一命题,但是由于全省各地州使用的教材版本不同,如何做好中考总复习,整理出一份有利于学生备考的复习资料,成了初三老师们的必修课。

依据2015年云南省思想品德考试标准,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我对“公民的权利义务”这一专题的内容及相关案例进行了整理与研究。

一、知识整理与案例解析

(一)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考试层次要求:B)

1.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什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1)宪法规定的权利,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宪法规定的义务就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怎样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国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各种义务。

(2)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两者具有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3)所以,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3.我们应怎样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正确行使权利:(1)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3)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4)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

自觉履行义务:(1)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2)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3)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二)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试层次要求:B)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1)地位: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

(2)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3)我们应怎样行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① 公民应该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②当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③我们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也负有不伤害他人生命健康的义务

2.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1)地位:人格尊严权是公民作为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2)内容:具体体现为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3)法律依据: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我们应怎样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权?

①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当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如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停止侵害;请求法律保护,向有关门反映;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的隐私权

(1)什么是隐私?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意为人所知或不愿意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秘密。包括三个方面内容:①个人信息,②个人活动,③个人领域。

(2)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3)我们应怎样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当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怎么办?)

①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②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帮助;③必要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案例解析:

拥有自己的秘密是我们长大的标志之一。作为中学生应该保守的秘密是

A.网友约自己单独见面 B.考试时作弊未被发现

C.自己真实的个人信息 D.上学途中被强行“借钱”

【解析】选C。本题考查学生保守秘密的要求。在成长的过程中,有些事情可以保密,而有些事情却不能保密。C正确,保护自己的隐私能获得内心的安宁;A错误,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表现;B错误,是缺乏诚信品质的表现;D错误,是懦弱、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表现。

(三)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考试层次要求:B)

1.什么是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2.为什么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义务? (怎样劝说不让子女上学的父母)

(1)教育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人们独立生活的必要前提,它能唤起人的潜能,从而开辟出人性发展的道路;教育能为人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基,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

(2)对于国家、民族来说,教育成就未来。

(3)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3.什么是义务教育?它的显著特征有哪些?

(1)含义:国家统一实施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基本特征: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4.当我们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怎么办?

(1)当我们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增强维权意识,坚决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2)请求父母、老师的帮助;

(3)向学校、居(村)委会、教育主管部门等寻求帮助;

(4)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我们应如何珍惜自己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

(1)我们要树立远大志向,珍惜在校学习的机会;努力学习,养成终身学习的好习惯

(2)当我们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坚决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

(3)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①按时入学;②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中途辍学;③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案例分析:

材料一 2014年云南省深入推进“营养餐”改善计划,让“营养餐”覆盖全省129个县(市、区)510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覆盖全省290万名农村学生。从3月份开始,云南逐步将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食堂退出承包经营模式,改由学校直接管理,实行零利润经营。

材料二 晕!上自习课时,我溜到操场上玩,被老师抓个现行,狠批了一顿。真是的,学不学习是我自己的事,老师真是多管闲事。

(1)材料一中的措施保护了学生的哪些权利?

(2)材料二中“学不学习是我自己的事”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3)为了回报党和政府的关爱,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我们应当如何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1)问从关键词“学生”“营养餐”,不难判断是保护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生命健康权。第(2)问首先要作出判断然后说明理由,材料二中观点关键错在没有认识到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义务。第(3)问根据所学知识回答具体做法即可。

二、整理与研究时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分析研究考标要求,把握考试难易程度

2.把考标与教材相结合,理清知识体系

3.充分考虑本校学生的学习情况

4.选取案例时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符合考试要求

最新整理诈骗案例,已筛 第5篇

假银行网站诈骗

案例

近日,市民张先生通过链接浏览某购物网站时,按对方的提示点击购买,并打开该网站链接的“银行网页”,他发现该银行的网站制作粗糙,仔细一看,原来是假网页。

■警方支招

银行卡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市民使用网上银行须警惕黑客软件。个别精通计算机知识的不法分子在“网上钓鱼”,设立虚假银行网站,储户如果登录该网站并进行操作,其银行卡的卡号、密码就会被不法分子窃取。储户在使用网上银行时,要特别注意登录的银行网页是否真实,并采取措施加强网上银行的安全性。

网络购物骗汇款

案例

如今,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网络购物。正规购物网站都有网络支付平台,但是一些初涉网购的网民,可能对此并不了解。不法分子以种种理由诱引购物者直接将货款转到其银行账户中,然后骗走购物者的汇款。

■警方支招

不法分子诱骗购物者先“确认收货”,之后并不发货。警方提醒,一定要等收到商品,确认其质量没问题才到后台“确认收货”。网民通过网络购物时,千万不要将货款直接汇到商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内幕消息”诈骗

银行卡诈骗

中行E令形同虚设,手机交易码再惹争议

2011年伊始,中行网银就被卷入了网银引发的风暴眼,对于曾经荣获“最佳网上银行”的中行来说,格外刺目。短短一个月内,众多中行网银客户先后经历了可怕的惊魂300秒,账户内资金瞬间被钓鱼网站洗劫一空。据不完全统计,从1月10日至今,仅浙江就发生100多起同类诈骗,用户损失少则数万,多则数百万。尽管,中行事后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新增一道收集交易码防火墙,但此举一推出就引起颇多争议。

【事件起因】中行网银存漏洞

据了解,中行网银漏洞案件中犯罪分子作案书法如出一辙。受害人均受到陌生手机号码发送的短信,提示其银行网银动态口令将于次日过期,让其尽快登入中行网站进行升级。一旦事主登录短信内留下的网站,所输入的网银用户名、密码、动态口令等就会被钓鱼程序窃取,其网银账户内款项在几分钟内被迅速转走。在这短短的一个多月里,有多少客户的资产遭到假冒中行钓鱼网站的侵蚀,目前难以获得准确数据,但据金山网络云安全中心统计数据显示,近期已有超过5万名用户访问过中行的仿冒网站。

实际上,有关钓鱼网站的诈骗并非首次出现,开通网银的银行都会面临此类困扰,但此次案件大规模的集中在中行,只能说明中行网银系统存漏洞。中国互联网信息举报中心主任助理郝志超曾表示,中行的网银系统有问题,它的动态E令被犯罪分子利用。

【事件发展】事件处理引发争议,监管层警示网银安全

一、手机交易码再惹争议

据了解,中行E令,实际上就是电子动态口令生成器,是由中行推出的一种硬件动态口令牌。它由内置电源、密码生成芯片和显示屏等组成,根据专门的计算法则,每隔60秒会自动更新一个动态口令,要求用户在60秒内输入,以保障网银操作安全。然而,针对中行网银主推的安全工具动态口令,有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专家认为,动态口令虽然一次一变,但这种变化仍然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通常动态口令在1分钟内都会有效。而就是这短短的一分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虽然,当前中行已经对中行E令进行了改进,增加了短信认证这一环节,但仍遭到了不少客户的质疑。而中行的内部员工也认为,将短信提示、权限设置和口令牌分开更安全,即现在将三者集于一身,全部依赖口令牌,有了口令牌,手机号码可以随便改,限额可以改,那短信提示和权限设置就形同虚设。

二、监管层警示网银风险

在中行网银动态口令用户网上资金被盗的案件频发后,数字证书被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认为是网上银行使用中更为安全的手段。

但中国信息安全测试中心发布的信息安全漏洞通报显示,部分银行网银系统所使用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的数字证书控件存在可被远程利用的安全漏洞,对客户端系统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据了解,CFCA的证书应用工具包是基于微软的底层安全接口进行开发的,随着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IE浏览器的不断升级,一些微软原有的底层安全接口不再建议使用。同时随着IT技术的发展,一些软件实现方式也被发现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安全漏洞通报出来后,银监会就此和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以及工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和广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就安全漏洞整改问题进行了讨论,督促金融认证中心加快数字证书控件升级改造及相关安全测试工作。监管机构要求在金融认证中心的数字证书升级版经国家有关信息安全部门测试合格后,各银行应尽快完成整改工作,在3月底之前将整改情况上报。

【事件警示】危机事件拷问银行的内部管理机制

在中行网银事件中,除了网银系统存在漏洞以外。中行的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亦受到了拷问。理由一: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中,只有中行大范围使用动态口令牌,工行、建行、农行、邮储银行等商业银行,多以计算机硬件连接的U盾或K宝为主。相比而言,国内多数银行采取多因素、多渠道的认证方式,安全级别设置较高。但中行网银在大规模的钓鱼案件发生时,只可选择动态口令这一项安全工具,安全防护措施相对简单。

理由二:危机处理能力受到质疑。事实上,中行网银的问题存在了很久,2010年12月各地此类案件就已经非常普遍,但并未引起中行的重视,延误了危机事件的处理时机,直到2011年1月20日才进行了系统改进。

理由三:中行网银系统使用不便。据了解,有不少网友投诉称,中行网银网页慢,脚本老出错,要重新去柜台排队登记手机号码。短信延迟20多分钟,收到后就过期无效。

【风控建议】银行应加强网银的风险管理及危机处理能力 从当前中行网银事件的爆发到现在,尽管中行进行了危机处理操作,但仍难令消费者信服。很显然,危机的爆发,在引发中行网银声誉风险的同时,也折射出银行内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从当前银行业业务发展的趋势来看,网银无疑是未来发展的方向,然而针对网络的安全性问题的质疑,银行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具体而言,银行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是需要建立良好的网络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网络银行自身特点的研究,做好事前分析与防范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制订一整套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规章制度。为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应严格建立“三道防线”:一是各项业务操作全过程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专业检查和辅导以及事后监督制度;三是稽核、内审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特别有必要建立网络风险审计中心和网络风险预警系统。

二是不断提高系统使用的便利性和安全性,防范技术风险。银行需要注重利用先进、成熟的技术手段。在充分利用当前先进、成熟的技术手段,在软、硬件设备方面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搞好网络银行系统的基础建设,灵活使用现代网络技术。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并使用入侵检测系统(IDS),可以将IDS置于防火墙或网关后。此外,还需定期对网络银行系统进行安全漏洞的侦查扫描。

三是建立分级授权内控制度,加强业务审计力度。主要包括:业务审计、转账限制以及交易额限制。业务审计,主要是指,审核检查与监督要贯穿商业银行网络银行业务操作与管理的各个环节,既要有非现场的时候集中检查与监督,又要有现场实时在线监测与监督。而转账限制主要是指对账户性质、资金流动等内容加以限制。而交易额限制指的是,不同品种的单笔交易额,应对当日累计交易额等进行限制。

各投资失败案例整理 第6篇

 2015年12月3日,公众号“金融视界”爆出,e租宝深圳分公司被经侦突查,40余人被警方带回调查。e租宝回应称,真相是其代销公司协助调查。

 2015年12月8日晚间,新华社发文称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随后e租宝官微确认被调查,并声明暂停业务。

 接着,北京和上海两地的e租宝办公室被警方入驻调查,包括e租宝总部所在的北京呼家楼安联大厦。据当时在附近的朋友反应,公安人员很快锁上大门并接管现场,对员工展开问话,直至当晚9点后警车仍未离开。

 同时,广州和佛山的分公司办公室也被公安局经侦支队贴上了封条。 2015年12月9日晚间,多方消息证实e租宝母公司钰诚集团的总部牌子已经被摘。

 随后,e租宝实际控制人丁宁被抓,多省调查部门已确定e租宝及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钰诚系账户全部冻结。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至2015年12月3日,e租宝成交总额突破728亿,在此次事件中受影响损失惨重的有上万投资人。

汇总:

e租宝成立于2014年2月,为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主打品牌。e租宝属于标准P2P投资模式,即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小额资金聚集借贷模式。e租宝是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对于投资者的收益,e租宝承诺“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 样的产品,中行收益率6.5%,e租宝高达14.6%”,面对这样保本保息、灵活支取的收益条件受到了众多投资者的青睐,使其最终上当受骗、血本无归。e租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e租宝的推销人员在宣传时称,e租宝产品保本保息,哪怕投资的公司失败了,钱还是照样有。用承诺回报隐忧投资者,本身就是最高法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明确司法解释。而承诺保本保息,已经违反银监会风险提示的理财产品销售要求。

对于投资品的收益来源,e租宝对外宣称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但是实际e租宝并没有实质性的项目进行投资或发展,向投资人承诺的“买设备,租赁给企业”的模式也没有实施,项目平台的资金透明程度不明显,投资人也无法查询投资标的相关事宜。

自2006年开始出现网贷平台,随着近几年住宅房地产热度的降低,市面上没有出现较为抢眼的投资形式,使其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国内涌出一大批网贷交易平台。但截止到目前为止,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已无法计算,针对这样的网贷交易平台形式所出现的各种高风险似乎没有太好的规避方法和出现问题的补救措施。对于此次e租宝事件中的投资人,公安机关已经开辟平台进行信息登记,之后等待案件结果。据业内人士分析,虽然形势不乐观,但把钱要回来也并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一旦走上法律程序,有可能会耗费很长的时间。

上海申彤投资集团(大大集团)事件始末:

 2015年12月15日,网传上海申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申彤集团)旗下的理财平台大大集团涉嫌非法集资被警方调查,公司资金兑付困难。消息还称目前集团4名高管被羁押,分别为大大集团总裁马申科、首席市场官徐英义、上海市总经理刘文俊以及近日被免去职务的前首席执行官单坤

 2015年12月17日晚间,大大集团于官网发布声明,承认大大集团及其母集团申彤集团正在积极配合经侦,不过用词为“开展例行检查工作”  大大集团江西省公司告知客户和员工,总部正接受上海公安部门调查,自己作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处理资金的权力,省公司暂停营业等待相关部门给出定性结论。

 2015年12月25日,大大集团发布声明承认接受调查取证,相关账户被依法冻结

 2015年12月30日,网曝大大集团总部整栋大楼已被警方查封

汇总:

上海申彤大大集团成立于2013年,其公司定位为做中国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线上产品大大宝累计投资接近1亿9千万,是申彤集团“最赚钱的子公司”。

大大集团在产品推出之际就“100万理财立返35万”的本息保障承诺,面对起投金额至少为100万的私募产品,大大集团给出了及其“亲民”的价格——20万起投的私募。除此之外,大大集团还对外宣传执有民营银行拍照,这无疑向外界宣布“私募产品虽然要向银行托管,但是大大集团可以自身担保”,高收益却风险低的噱头引得投资者纷纷入股。

2015年,受e租宝时间的影响,遇到资金兑付方面的困难,甚至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甚至于希望通过逼迫全体员工购买公司内部产品来度过危机,引来内部强烈不满。最终,警方涉入调查。

碧溪家居广场

事件始末:

 2003年,碧溪家居广场在北京各大媒体打出“16万产权商铺热卖”广告,投资者购买即可得到每平方米4元的租金,先后有2000多人购买碧溪广场产权商铺,涉及金额逾6亿

 2004年9月底,碧溪家居广场开始拖欠投资者租金  2004年10月,碧溪家居广场悄然停业

 2004年11月5日,碧溪家居广场向投资者发出保证函,承认广场三层以下在出售给投资者前抵押给银行,相关商铺无法办理房产证,但保证将尽快补发所欠租金

 2004年12月,9名投资者起诉碧溪家居广场

 2005年4月20日,丰台区法院判决,投资者与碧溪家居广场签订的合同无效,碧溪应在判决30天内退还投资者的购房款,但至今判决仍未执行  2005年10月17日,北京警方以碧溪家居广场涉嫌非法集资将董事长王宝平控制

 2005年10月至今,投资者通过各种途径维权,讨要购房款

 2007年1月13日,投资者岑建荣服毒自杀,遗书希望死后能拿回32万的购房款

 2008年6月18日,从北京产权交易所获悉,北京房地产市场上红极一时的产权投资商业碧溪家居广场即将拍卖。

汇总:

4000个商铺铺位、6亿人民币的巨额投资,打了水漂。在北京房地产市场上红极一时的碧溪家居广场不仅让数百名投资者血本无归,而且成为北京甚至中国房地产市场最大的产权投资陷阱案例。

2003年,碧溪家居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商铺,并对外宣布了收益率。面积大约是13.34平米,单价当时是一万二,承诺购买商铺后每平米给租金是7块钱,其中有3块钱是由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费用和一些运营费用收取,给每个业主的返利税前利是每平米四块钱,按季度,共358天返还。对租金的担保是有两块收入,物业管理公司所收的费用中,有一部分钱作为风险基金;还有部分担保就是同公司旗下的碧溪饭店的营业收入做担保。这种“高收益、低风险”的形式使得许多投资者纷纷集资购买。

从碧溪家居给的受益方案来看,投资者的回报是以商铺租金为主要来源。碧溪家居广场以碧溪家居广场未完成的6万平方米二期工程和碧溪温泉饭店的营业收入做担保,因为任何经营都存在风险,营业收入具有不确定性,遇到营业情况颓废时,担保势必难以执行。而且,只有当碧溪家居广场对二期工程房产享有完全产权,并确定该工程没有申请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这6万平米的工程才具备担保资格,否则就是无效担保。

泛亚事件:

泛亚有色金属投资交易所于2011年成立,有正规手续,但它后来在其旗下名为日金宝的网上融资出现了巨大漏洞,延续了数年疯狂的围猎资本游戏。最终资金链断裂,20多个省份的22万投资者的430亿元资金难以讨回。

泛亚一直对外宣称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平台,成立伊始,泛亚就把它的商业模式与国家稀土战略安全捆绑在一起,推出了3种交易模式,第一种为保证金20%的订金交易,属于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第二种叫货物抵押融资,也叫受托,主要赚取的是交易滞纳金,不参与价格波动,固定收益,无风险;第三种叫全额预订。其中,大多数投资者都选择了第二种。因为泛亚在解释第二种交易方式时,明确表示其具有固定收益、无风险的特点,年化利率最高能达13%。

关于收益来源,泛亚指出日金宝是基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供应链体系的一款互联网金融产品,委托方为有色金属货物的购买方,受托方为“日金宝”的投资者,即一名投资者购买了“日金宝”,其实质是为有色金属货物的购买者(委托方)垫付货款,委托方按日给受托方支付一定利息。但投资者名义上将资金借贸易商,实际上是借给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获得万分之3至万分之3.75每日的收益。然后泛亚作为实际借出人将资金借给贸易商,收取万分之5每日的利息。这么一来一回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赚取万分之1.25至万分之2每日的收益。最后,贸易商用借来的钱支付货款,取得货物,并支付给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每日万分之5的利息。泛亚在这过程中赚取利差。当市场进入饱和状态时,泛亚的收入无法增长,于是泛亚将从投资者手中集资来的钱直接从生产商手中买入有色金属。泛亚本身担当起了贸易商,它就需要支付给投资者每日万分之3——万分之3.75的利息。

垄断地位没有如期到来。随着2015年来股市转好,大量资金赎回,泛亚终于无法完成兑付,开始限制每日兑付额度,到最后一分钱也拿不出来。

木樨园世贸商业

一个商业地产项目,在9年间,出现几百位业主断供、前后上千起司法诉讼、800多户小业主极尽各种维权手段:静坐、游行、上访、起诉„„围绕北京木樨园世贸商业中心项目所产生的产权纠纷持续数年的拉锯战令人叹为观止。这场罕见的商业地产纠纷所牵涉的商业欺诈、一铺多卖等至今迷雾重重。

木樨园世贸商业中心在2003年底对外出售,约有600多户业主在2004年购买了该的商铺,按照合同规定,产权办理本应在2005年完成。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当时,开发商还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协议,开发商恒泰基业以‘统一经营、统一出租、统一管理’为由,与所有业主签署了‘委托经营协议书’,分期向业主支付收益,年收益规定为购房款的10%,这份协议直接造成业主们的困局——掏钱买了商铺,但至今没有产权证,也没有实际使用权。期间,多次拖欠租金的现象也屡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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