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不加班制度

2024-06-22

公司员工不加班制度(精选13篇)

公司员工不加班制度 第1篇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中技集西南分[2004]15号

公司员工加班制度(试行)

由于公司的业务繁忙,部分员工在8小时工作制内无法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需要加班,公司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员工在公司加班都可领取加班工资或给予补假待遇,经总经办研究决定,对于员工加班制度有以下的规定:

1、公司员工加班,需部门主管同意加班,在次日将加班时间和内容上报总经理核查、审批。

2、部门主管要求加班。公司员工必须配合部门主管完成工作。

3、公司员工在本月加班需领取加班费用的,需及时写申请到人事部(申请单上应有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再由人事部门上缴财务部核算加班工资。

4、公司员工在本月内不愿领取加班费者,需及时写申请到人事部(申请单上应有部门主管签字确认),由人事部发于补休条,可在第二月补休。

5、公司员工未经部门主管同意私自加班者,均不可享受加班费用和补假待遇。

6、公司员工加班若享有加班工资待遇的,则不享有补假待遇。

7、员工在补假一天的情况下,须提前一天向部门主管提申请,部门主管在补休条上签字认可,将补休条交于人事部后,方可同意休假。

8、员工在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按《国家劳动法》规定执行。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2004年3月22日

主题词:加班制度

抄送:中国建筑技术集团公司西南分公司各科室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公司西南分公司2004年3月22日印发 总经理:雍军签发共印6份

公司员工不加班制度 第2篇

2008年5月刘先生应聘到M公司担任出纳工作。公司要求必须服从加班安排。刘先生口头同意了M公司的要求。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08年6月1日起的三年劳动合同,约定刘先生月工资为1000元。刘先生工作了半年后认为公司的超时加班严重,一方面自己的身体吃不消,另一方面如果完全按法定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每个月都在350元以上,个别月份还超过500元,因此2009年春节后即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遭到了公司拒绝。2009年2月刘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实际加班情况支付加班工资。M公司称其已经将职工的加班工资事先说好,并且按约支付给刘先生。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每月向刘先生支付津贴200元、春节期间过节费600元的签收单。刘先生的仲裁申请,是否会得到支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本案评析】

单位要求加班,员工可以说“不” 第3篇

2010年4月29日下班后,王乾化收拾好东西准备离开公司,主管叫住他,要求他留下加班。王乾化告诉主管,自己身体不适,累了一整天,作为电焊工不适宜继续工作。主管坚持要求王乾化加班,他没有理睬,径自离去。

次日,王乾化到公司上班,公司派人找他谈话,双方不欢而散。5月6日,公司再次找王乾化谈话,王乾化拒不认“错”。公司以王乾化多次辱骂主管、有严重打人动机为由,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作出解除王乾化劳动合同的决定。

回家后,王乾化越想越气,凭什么要逼我加班?凭什么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5月7日,愤怒的王乾化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情况,称自己因健康原因不能加班被解除合同,要求赔偿。劳动部门回复他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途径为自己维权。于是,王乾化向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万元、补缴社会保险。

2010年7月9日,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昆山某公司支付王乾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39.6元。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昆山某公司不服,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昆山某公司向法院提供《员工手册》及签收单。《员工手册》上规定,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侮辱、恐吓、诽谤或骚扰之行为,属不可容忍的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几份证人证言:2010年4月30日.公司部门经理林道明和主管吴志强让王乾化到人事部,就工作中一些安排配合问题与王乾化沟通。王乾化说前一天在主管安排加班后,自己不想加班,并与主管发生言语冲突。在沟通过程中,王乾化情绪激动,威胁经理和主管,甚至采取攻击性动作,将手猛伸到距经理脸部10厘米处,后被拦下,沟通无法继续。公司认为,王乾化辱骂经理和主管,态度极其恶劣,造成极坏的影响,他们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辞退王乾化,并无不当。

王乾化却认为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因为证人吴志强的陈述可以证实自己当时已说过身体不适才不加班的,当天与自己一个工序的6个人都没有加班,昆山某公司仅对自己一个人谈话并找自己进行处罚是不公平的。“在谈话过程中,经理宣布将我开除,理由是不配合加班,而不是现在公司起诉的以暴力相威胁。”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昆山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王乾化加班,应当及时通知王乾化并经他同意。王乾化已向主管说明身体不适,电焊工属于特殊工种,昆山某公司要求王乾化连续上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合理,应当认定昆山某公司要求王乾化加班没有理由。昆山某公司找王乾化谈话的前提是,公司要求王乾化加班而王乾化没有加班,但王乾化没有加班有合理的理由,且并不是王乾化一人没有加班,工序中6人均没有加班,昆山某公司本身存在过错。

根据上述认定,昆山某公司安排王乾化加班本身存在过错,王乾化对此作出抗辩的理由正当,昆山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认定王乾化多次辱骂主管、有严重打人动机依据不足,不予认定,故应当认定昆山某公司违法解除王乾化的劳动合同,昆山某公司依法应当向王乾化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0539.6元。

昆山某公司仍旧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俗话说:人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作为企业员工,往往都以为单位的加班安排肯定是必须无条件服从的,而不管自己的身体是否适应等情况,有的工人因连轴转而严重超出身体负荷,甚至出现不堪重负而自杀的悲剧。据负责审理此案的相关法官介绍说,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单位要求加班不合理不合法的,员工完全可以说“不”!

当然,该法官也指出,以下4种情况是不能拒绝加班的:(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费,加班费必须按照制定的标准支付。

(摘自《前卫·大案》)

公司员工不加班制度 第4篇

2008年1月1日,王某入职A公司,担任财务主管职务,后于2010年5月辞职。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王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存在大量延时加班,但只有三分之一的部分申请了加班审批。

本案例已收录于《劳动法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北京市律师协会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当事人概况】

申请人:王某,A公司财务主管 被申请人:A公司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1日,王某入职A公司,担任财务主管职务,后于2010年5月辞职。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王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存在大量延时加班,但只有三分之一的部分申请了加班审批。A公司向王某支付了该部分的加班费。但是,对于其他三分之二的部分,虽没有申请加班审批,但A公司为其报销了延时期间的餐费和出租车费,且报销单记载为“加班餐费和出租车费”。对于该部分,A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2010年6月,王某将A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A公司支付上述三分之二延时部分的加班费人民币5.8万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1.45万元。【审理过程】

审理过程中,王某主张,对于其主张的在职期间的延时加班,A公司为其报销了相应的加班餐费和出租车费,且考勤记录亦显示延时加班情况属实,故A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加班费。

对于王某提出的上述主张,A公司认为:

(1)王某主张的加班时间未经批准,加班不属实,A公司不应支付加班费。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超时加班必须向直属部门的主管提出申请并得到书面批准后才能安排加班。”A公司已经向王某送达的《员工手册》亦明确规定:“员工需要加班的,必须先从其上级经理处得到书面批准。员工得到书面批准后加班将获得加班工资,或依照中国劳动法律和法规与上级经理协商另行安排调休。”事实上,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王某基本上每月都按照公司的规定,填写过加班审批表,并按月申报了加班时间,A公司亦依法向王某支付了加班费。所以,作为A公司的行政主管,王某对“加班必须得到书面批准”的规定是非常清楚的。对于王某在仲裁中主张的延时加班,均没有经过其主管经理的书面审批。经A公司核对,在王某主张的延时加班期间,A公司也没有安排王某从事任何工作。基于此,A公司认为王某主张的加班是不真实的,王某并未在该时间内从事任何公务活动,A公司不应向其支付加班费。况且,如果王某主张的加班确实存在,其为何不在其按月提交的《加班申请表》上一一列明,而是部分申请,部分不申请?应当指出,A公司作为业内知名的跨国公司,是非常注重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对于经过申请的确实属实的加班,A公司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的。

(2)王某申请报销的加班餐费、出租车费属于违规,不应据此要求加班费。如上所述,作为A公司的财务主管,王某对“加班需要书面批准”、“经批准的加班才能报销加班餐费、出租车费”等规定是非常清楚的。但是,王某不仅没有认真遵守,反而凭借作为财务人员的便利,将与工作无关的餐费、交通费予以报销,严重违反了A公司的财务制度,侵犯了A公司的利益。并且,在王某提交的报销单(后附报销的发票)中,亦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之处,明显可见其报销违规。比如,王某报销了2010年1月18日、19日的出租车费,但其本日考勤并未延时;部分日期的出租车票时间要早于其离开办公室的时间,明显不合理;等等。对此,公司将所有的矛盾之处、不合理之处列出明细表提交给了仲裁庭。A公司据此认为,报销单反映出的诸多问题说明,王某的报销行为是违规的,其不应据此主张加班费。对此,A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员工加班补休制度 第5篇

铭晟发【2016】 ZD004号 签发:

加班补休管理规定

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特殊情况下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各部门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1、员工加班前须填写《加班确认单》,经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行政部备案后方可安排员工加班,否则视为无效加班。

2、如遇突发事件下班后安排员工到岗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总经理电话申请,于加班第二天补办《加班确认单》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3、如因公司组织活动等特殊情况需同一部门集体加班的,本部门必须至少于加班前一天出具加班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报公司行政部备案方可安排员工加班,否则视为无效加班。

4、员工加班公司不计发加班费一律安排员工补休。各部门要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安排员工补休,补休原则上安排在当进行,不允许跨年。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当年休完的,应在年末报公司批准后顺延,否则视为放弃补休权利。对放弃补休权利的员工,年末行政部统计后作为员工年终奖参考依据。

5、6、员工于正常工作时间外需要延时工作者,视为履行职责,不作加班处理。保安员及维修工等轮班制员工按排班表工作,逢法定节假日轮班上岗者,视为加班,安排补休。

7、8、员工申请补休按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加班确认单》按一人一事填写,员工申请补休时,行政部在其《请假单》上注明存假时间,以便员工本人对补休时间统计的备查。

9、公司组织员工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如安排在上班时间之外的,一律不计为加班,各部门为提高本部门员工专业技能而安排在上班时间之外进行的专项培训不计为加班,例如保安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消防演习、工程人员的实操培训等。

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第6篇

员工加班管理制度模板

1.企业如需完成生产任务或处理紧急事故,员工须在规定之外的时间工作时,视为加班。员工加班按以下规定办理。

2.员工加班管理

(1)一般员工加班

①生产部人员加班的,由生产部根据生产计划和生产工时确定加班人数和加班工时数,各车间负责人安排加班人员,并填写加班记录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档。

②管理人员如需加班的,须有部门经理报行政主管批准,同意后,填写加班单。

③加班人员的加班费,由财务部门每月核准后,随工资一起发放。

(2)科长级主管加班

①主管人员加班最迟应到22:00点,实行打卡制。

②夜间加班、遇紧急且重要工作或紧急事故处理时,主管人员必须到场,亲自督导。

3.加班考核

(1)一般员工

①主管人员对员工加班情况应予以核查,如有未达到预期效果者,加班费不予发放。

②次日,主管人员应根据生产标准计算员工加班工作是否与相符,不符者,按其实际加班时间核算工时和加班工资,并上报给人力资源部。

(2)科长级主管

主管人员如有应加班而未加班者,致使工作延误或发生异常情况者,扣除本月奖金;同样情形发生两次及以上者,予以免职。

3.加班工时核算

(1)一般员工/

3①凡需三班倒工作者,应由部门主管以劳逸结合为原则,每周予以调换一次。②对于锅炉、熔炉及机械操作不能停机者,应在用餐时间派1~2人看守,并应在现场就餐,不得远离工作岗位,其就餐时间可按连续加班计算。

③其他员工每天加班工时按8小时计算,如需延续加班,应扣除每天就餐半小时时间。

4.加班工资核算

(1)一般员工

①平时加班,每小时发给每小时工资34%的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加班工资=每小时工资╳34%╳加班小时数。

②周末和节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小时发给每小时工资1.5倍的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加班工资=每小时工资╳1.5╳加班小时数。

(2)科长级主管

主管人员因发予职务工资,故不再发加班工资。车费和误餐费报销。

5.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1)公差外出已支取差旅费的;

(2)业务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从事销售工作的,均不支付加班费;

(3)门卫、夜间执勤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司机等工作情况特殊的人员。

6.加班应注意事项

(1)员工分配加班时间连续不得超过8小时;

(2)加班人员超过5人者,应派专门人员督导;

(3)不得指派临时工、试用期人员单独加班;

(4)应尽量避免法定假日安排人员加班。

7.加班请假

(1)安排加班时,员工不得故意推诿,逃避加班;/ 3

(2)员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加班,应提前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否则按加班时间倒扣加班费。

(3)加班期间因病或因事不能继续工作的,应向部门主管请假,说明原因,否则,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8.其他方面

(1)公休日或节假日加班的,上班时间和午休时间与正常上班一致。

(2)加班期间因机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应给加班人员分配其他工作,或提前下班。

如何面对不爱加班的员工 第7篇

经过和项目经理沟通,觉得他跟公司的氛围格格不入,于是希望他“天高任鸟飞”,他会意的理解了。晚上准备请他吃散伙饭,他却谢绝了。去餐馆的路上发现了他和女朋友提着蛋糕,一问才知道是他的生日。

事实上,我隐约猜到他不加班的原因是刚交了女朋友,他30多岁了,找了个比他小很多的漂亮姑娘,当然会很疼她。可是在我们目前需要加班的工作氛围里,我没有办法保持两全,感到很难过。

三宝

Mr.透透气

首先你需要问一问自己,持续加班是不是一个创业企业所必须的工作方式,还是某些阶段所必须有的爆发力。更需要看清楚,加班是因为员工必须通过这个方式来完成已经约定的工作量呢,还是员工为了在你面前获得印象分在施苦肉计?

所以,你要意识到加班也是有消极和积极之分的。如果一个人心没有在加班,身体却在那里充数,不只是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起码加班餐是公司支付的吧),之后还会因持续加班给自己和员工带来的负面情绪支付代价的。

对于一家可持续性的人才密集型企业来说,对员工的高要求应该和长远的利益补偿机制联系在一起。不然,除了创始人因为受巨大的热情和压力的驱使,对大劳动强度的耐受性比较好,即便是创业团队核心人员,长时间付出而看不到回报后,也无法有巨大的动力把自己的时间做冒险的成本。何况是一个没有股份的员工,他为什么要那么付出呢?如果你根本就没关心他的人生大事,他为什么要为你的人生大事付出所有呢?双方的互动和关心,是一个和谐团队必备的前提。

当然,如果是没有团队合作精神的员工,应该请他走人。问题是,他当初是怎么来的呢?如果他曾经和你一起同事过,确实有自己的专长,也有过愉快的合作,这才是你挑选他的理由吧。从你的话语中其实可以看出,他并非一贯“不合群”,如果他没有女朋友,其实你们兄弟还是会乐在一起的。

看得出来,他不太善于沟通,那么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你为什么不主动和他聊聊他的生活、他对未来的幸福憧憬呢?他找到了意中人,有什么理由要放弃一辈子的幸福来换取成功几率较低的创业呢,更何况还不是他的创业。如果你能让他了解到:如果他帮助你创业成功,他能获得的利益能够为他的家庭带来更多快乐,说不定他会说服女友来公司陪他加班呢。

你在沟通的程序上也有问题。如果是他的工作态度问题,应该先由他的主管出面和他谈,如果解决不了问题,你再出面谈。现在你先跳出来“暗示”,而且完全是单方面要求,无视他的需求。一来效果不会好,因为他连你的面子都不给,为什么要给主管面子呢?二来主管会欠缺解决问题的主动性,认为你主意已定。

其实在他不愿加班的背后,你应该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其中隐藏的问题到底有哪些。比如,他是否觉得份内的事情做好了,已经有功劳,为什么要在那里磨苦劳呢?如果他认为自己的主管在管理上有问题,他又没有办法去解决,也不愿意在你面前越级汇报,他又怎样愿意加班呢?

你也要分析一下自己的局限性。很多老板喜欢员工陪自己加班,这无可厚非,适应这种工作风格的自然会留下来。但是你不需要家庭生活,不等于别人不需要,如果一直用这种标准,恐怕挑选人才就会很受限制。

理性、中立、换位思考、防患未然、善于沟通、不犯相同的错误,都是创业者的必修课,如果你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情愿把和兄弟们加班吃饭的时间省下来,好好琢磨,一定不会再在此类事情上浪费情感。

网友评论

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第8篇

2.职责

2.1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及基层班组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人力资源部。

2.2各部门经理应承担控制本部门加班时间总量的责任,加班时间原则上控制在批准的总加班小时以内(其内容详见《加班考核指标表》)。

2.3人力资源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加班申请单》的加班结算方式及规定标准计发加班工资和累积调休小时数;负责每季度统计各部门加班执行情况并通报给各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

3.适用范围

3.1本公司全体员工。

4.原则

4.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4.2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4.3总量控制原则。对各部门加班时间参照历史数据进行总额控制。

5.内容

5.1加班种类

5.1.1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工作,包括遇紧急事件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到工作现场进行处理。

5.1.2双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周六、日工作,包括四班三运转员工的倒班周末。

5.1.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

5.2加班认定

5.2.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5.2.1.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5.2.1.2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5.2.1.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5.2.1.4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5.3加班审批程序

5.3.1员工加班前须填报《加班申请单》(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审核。原则上各部门申请的加班申请单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单交到人力资源部,收到加班申请单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5.3.2遇紧急情况的,经部门经理批准,可先实施加班,并在加班后下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单》。

5.3.3任何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均不视为加班,不得计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5.4加班免除

5.4.1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劳动节、端午、中秋、十一国庆节)继续工作均算加班,计算加班工资。

5.4.2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工资:

5.4.2.1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人力资源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5.4.2.2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5.4.3下列人员(除文件内容中5.4.1款外)不享受加班工资:

5.4.3.1主管人员及中、高层管理人员(但可以调休)。

5.4.3.2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售后类员工,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5.4.3.3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业务销售人员。

5.5加班工资支付与加班调休

5.5.1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5.5.1.1约定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参照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5.1.2国家法定假加班工资(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x300%

5.5.1.3周末加班工资(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x200%

5.5.1.4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小时)=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x150%

5.5.1.5根据考勤表排班规律,倒班员工如遇倒班周末与法定假日重逢,按200%计发工资。

5.5.2加班调休

5.5.2.1员工工作所产生的加班时间,所在部门(车间)经理应优先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5.5.2.2员工可以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每次调休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车间)经理安排。

5.6罚则

5.6.1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记警告一次处分,扣罚绩效工资100元。

5.6.2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记大过处分一次,扣罚绩效工资500元。

5.6.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工资扣罚,其中50%由部门经理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直接主管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6.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工资扣罚,其中50%由部门经理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直接主管承担。

5.6.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附则

6.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6.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同内容规定自行废止;如有与公司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6.3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7.附件

7.1《加班审批单》见附件一。

注:

1、加班时间、加班事由、结算方式均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2、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申请单(背面)

说明:

1、本表格必须由加班员工本人填写

2、每次加班必须由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批准,未经批准的加班为无效加班

3、请加班者月末将加班申请单交部门,由部门统一交人力资源部

4、加班工资随当月工资发放

员工加班管理制度(草拟) 第9篇

为了提高公司生产力,使公司发展更快捷。现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制作本加班制度。本加班制度为公司劳动制度的一部分,对公司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均有约束效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为了明确加班规则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因工作任务需要加班,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加班指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本职工作,除非确因工作需要外,公司不鼓励加班。无总经理依实际情况指示加班,员工不得加班。

第三条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加班,公司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补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员工。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不论职务、职位如何变动,均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加班审批

第六条 加班情形

(一)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总经理要求,必须继续工作的情况,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三种:

1、工作日加班:员工在每日超过8小时工作后经总经理要求加班工作的;

2、工作周加班:员工在每周超过40小时工作后经总经理要求加班工作的;

3、休息日加班:每周超过五天时经总经理要求工作第六、七天的;

4、节假日加班:当月有法定节假日,经总经理要求加班的。

(二)总经理指定员工加班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员工提出并存档,或因紧急特殊情况可临时电话安排加班事宜。

(三)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紧急特殊情况总经理可酌情安排。

(四)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则不受上述程序和加班时数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加班审批

(一)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者必须由总经理确认。

(二)总经理确认单应明确预计加班时间,精确到小时。

(三)公司员工未经审批在工作日规定时间外或休假日在公司逗留的行为不视为加班。

(四)没有经过审批自愿进行的加班,公司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资及补休。

第八条调休

员工可以根据当月加班记录的实际加班时间,在配合公司安排、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提前两天向总经理申请调休,申请不超过实际加班时间的调休。

第三章 加班纪律

第九条 员工加班应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制度、保密制度。

第十条 员工不得以加班名义在公司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总经理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加班的,员工不得无故拒绝。

第十二条 员工在加班过程中需要请假的,请假制度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本加班制度经全体员工征求意见起草后并自公示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加班制度为公司基本劳动制度,本制度生效后替代在前的任何与加班有关的制度、细则或规定。

员工加班管理的制度方案 第10篇

一、计件工资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本计件工资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直接参与生产车间的全体员工。

二、计件工资管理职责

1、工厂:

1)厂长负责:(1)如实记录当天各组生产的各种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数量,机台生产与辅助时间,保证准确率达到100%;(2)如实统计所生产产品的质量,异常工时,员工绩效考核的数据;(3)合理安排工厂生产计划和调度,及时发现生产异常并及时做出调整计划。

2)工厂质检员负责记录质量指标。

2、人力资源部:

负责根据生产部的统计表计算出员工的计件工资、加班费、奖金、罚款、扣款等。并对计件工资进行核查、监督。并按公司的发展需要以及市场的波动调整工价。

3、财务部:

负责工资的及时发放。

三、工资分配原则

1、质量第一、全额计件的原则。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薪酬管理原则。

3、实行按劳分配、考核定级的原则。

4、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原则。

四、工资类型

1、本公司工厂实行以计件工资为主,计时工资为辅,特殊时期暂行保底工资的薪酬模式。

2、记件工资=当月生产合格产品数量*产品单价*质量系数k。生产合格产品数量来源来于员工的生产日报表。产品单价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工程部制订的标准工时计算,并编写成单价表。产品的单价根据市场以及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整。员工产品的质量系数由工厂质检员根据当月质量指标的原始记录来计算。

3、班组长工资=实际出勤天数/应当出勤天数*当月本组员工平均计件工资*1.3(或个人计件工资)+职务工资*质量系数k。

1)、关于组长参与计件问题:工作需要时,集体计件组组长可以参与零部件组个人计件,多劳多得,但组长不可帮员工做个人计件的事情。凡集体计件的小组,组员按岗位系数分配,组长按当月本组员工平均计件工资*1.3。

2)职务工资系数k由本组月度生产计划完成率、质量指标和5s管理三项决定。

3)新员工培训期不列入本组员工考核,发放保底工资。

五、加班制度

1、原则上公司不要求加班,并严格控制加班。

1)员工加班必须由公司统一安排,由厂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指定的负责人批准方可。

2)新进员工在未培训合格前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3)凡加班任务不明确,或加班不能完成任务者,今后取消加班资格。

2、加班工资发放。凡按规定完成加班工作任务,按劳动法平时加班费为11.38元/小时,双休日为15.17元/小时,法定节假日为22.76元/小时。若按计件工资加班实得高于上述标准者,可按计件工资发放。

六、工资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一)计算工资的异常

1、因客户临时改变产品要求而造成的返工和辅助工时,按7.586元/小时算。

2、上班时间参加公司各类培训活动或者技能培训,培训相应的工时(超过半小时以上)按7.586元/时进行工资计算。

3、因仓库来料需要生产部派人卸料时,按7.586元/时进行工资计算。

4、其他情况再酌情处理。

(二)不计算工资的异常(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品质异常:由于生产线和员工个人原因造成返工。

2、由于前道工序没有控制好,互检时没有发现,使得产品生产时造成不良或报废超出公司规定的范围。

3、对于以上生产质量问题造成的异常返工不计算工资,并应提报相应单位处理。其他情况再酌情处理。

(三)调进、调出人员工资规则

1、临时从外调入人员凡培训合格者列入上述工资考核,不合格者不列入计件考核。

2、调出、调入人员的工资在当天下班前,必须经部门主管的确认。

3、调入、调出人员用《人员调动工资表》进行登记,由双方车间负责人进行签名确认,凭《人员调动工资表》作为工资计算的依据。

七、工龄工资制度

部门员工都享有工龄工资,从入职之日开始计算,每满1年即可获得工龄工资,新的工龄工资激励方案自部门绩效考核正式实施后执行(试运行期间按原来相关规定执行)

八、全勤奖制度

车间所有计件人员的全勤奖标准为50元。

九、保底工资制度

保底工资参照员工级别工资标准执行,凡当月非个人原因引起的产量不足、停线、待料、放假等原因,造成当月全勤且绩效分数处于中等的员工个人记件工资低于保底工资的以保底工资标准发放。凡某月员工只拿保底工资时,个人工资结算时需扣减请假应扣的工资。

十、职务工资制度

1、班组长的职务工资通过通过当月生产任务完成率,产品质量合格率,以及现场管理合格率三项进行考核,生产任务完成率占40%,产品质量合格率占40%,现场5S管理合格率占20%。

2、职务工资最高为300元。

3、职务工资系数k=40%*生产任务完成率+40%*产品质量合格率+20%*现场5S管理合格率。

十一、报表统计

在试运行期间数据收集由厂长负责,员工和各组产品质量合格率由品质主管一月(月底)提供一次;全体员工当月的考核等级和班组长的绩效考核由厂长负责提供,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生效;考勤记录及工龄资料由人事行政部提供;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核程序及工资发放公平性。

十二、工资结构

员工的应得工资=个人计件工资*质量系数+加班费+全勤奖+工龄奖+奖金-罚款-代扣社保-所得税

班组长的应得工资=实际出勤天数/应当出勤天数*当月员工平均计件工资*1.3+职务工资*质量系数k+加班费+全勤奖+工龄奖-罚款-代扣社保-所得税

十三、本计件工资管理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公司员工不加班制度 第11篇

27岁的湖北小伙唐新杰延时加班1.5个小时后在宿舍猝死。公司却以他并非在工作时间内猝死为由,不愿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可据其家人了解,唐新杰长期处于加班状态,每天至少加班1个小时,每月加班总数远远超过36个小时。唐新杰的父母以儿子“加班超过1个小时”为由,将公司告上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并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获得了27万元的赔偿。

加班成为常态,年轻员工宿舍猝死

1988年出生的唐新杰是湖北黄石人,2012年11月4日,唐新杰应聘进了宁波米多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三个月实习期满后,他被分到了昆山分公司做客户服务代表,主要就是给客户打电话推销公司产品。公司实行两班倒,早上九点至下午四点,再从下午四点至晚上十一点,中间各休息一小时,一个月一轮换。

虽然工作繁忙又时常加班,但公司吃住全包,这大大减轻了唐新杰的经济负担。给父母打电话时,他称自己一切都好,就是每天晚上下班后,组长总要求他们把客户名单和客户需求整理出来,经常要加班至凌晨。有时候身体扛不住打盹被组长王进看到了,还会被当着所有同事的面狠狠教训一顿。为此,唐新杰没少打电话和母亲抱怨公司经常加班无法好好休息。

2013年12月11日,唐新杰是下午4点至晚上11点的班。快下班时,王进又通知大家今晚加班。直至凌晨一点多,唐新杰才把工作做完回到宿舍,洗漱过后倒床就睡了。

第二天下午四点半,已经上班半小时了,室友杨洋却发现唐新杰一直没出现。组长王进知道后让杨洋打电话通知唐新杰尽快赶来上班,并让人来之后去办公室找他说明情况。

晚上九点半,唐新杰还没出现。杨洋实在放心不下,偷偷溜回宿舍,发现唐新杰躺在床上,便走过去推了他一把,这才发现对方身上冰凉,早已没了呼吸。他忙叫来了同事,拨打了120。昆山市花桥医疗急救站的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抢救了半个小时,却没能留住唐新杰的生命,医生初步诊断为猝死。同事报了警。昆山市花桥派出所的民警立即立案侦查,查勘了宿舍周围的环境,记录了相关人员的口供后,警方排除了唐新杰死于他杀的可能,并联系了唐新杰在湖北武汉打工的父母唐志强和蒋凤梅。

儿子死因不明,倔强父母收集证据

唐新杰猝死宿舍的消息传来后,唐家人立马赶到米多米昆山分公司要求讨个说法。可公司却坚称唐新杰并非在工作期间猝死,不能算工伤。

2013年12月20日,唐志强夫妇最终和米多米昆山分公司达成协议:公司支付41000元人道主义救助金给唐志强夫妇。12月21日,唐新杰遗体火化,唐志强夫妇拿着剩下的31000元救助金,带着儿子的骨灰回到了湖北黄石老家。

回到家后,亲戚们都劝蒋凤梅夫妇请个律师把这事掰扯清楚。

2014年5月,唐志强夫妇找到了广东惠弘律师事务所的王义宽律师,只希望弄明白一件事:儿子的死米多米公司究竟有无责任?根据唐志强夫妻的说法和昆山市花桥派出所提供的口供证词,王义宽认真梳理了每一个细节,希望可以把唐新杰的猝死鉴定为工伤。可是由于当初没有尸解,所以无法判断唐新杰的真正死亡原因,这为唐新杰是否可以鉴定为工伤带来很大的难度。带着唐新杰的相关资料,王义宽前往江苏省昆山市工伤认定中心,可米多米公司不愿意配合出具任何工伤证明。

事情似乎陷入了僵局。就在王义宽翻查唐新杰室友及同事的口供时,他意外发现唐新杰在猝死前一晚上的是夜班,且被要求加班。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有办法证明唐新杰是因为超时加班而导致猝死,也许可以为他讨回一个公道。蒋凤梅便告诉王律师说儿子经常抱怨公司安排加班。王律师告诉她:“人的身体如果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的状态,很容易出问题。”不过口说无凭,必须有證据证明唐新杰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超过一小时。王律师跟米多米昆山分公司沟通了,但对方始终不愿提供任何考勤表。

在王律师的提点下,蒋凤梅决定和儿子的同事聊聊。根据儿子生前留下的手机号码,蒋凤梅叫了两个他最要好的同事李良和方为出来。在交谈过程中,李良和方为告诉她公司经常安排他们加班,每天2至3个小时。蒋凤梅偷偷地用手机将他们的话都录了下来。

2014年6月,唐志强和蒋凤梅以儿子“加班超过一小时”为由将米多米昆山分公司以及宁波米多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同时告上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加班别忽视员工的生命权

2014年12月1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在诉讼中,唐志强夫妇表示米多米昆山分公司在明知道唐新杰没有按时上班的情况下,仅仅只是要求唐新杰的同事打了几通电话,而在电话无人接听后也不曾派人前往唐新杰的宿舍查看情况,以至于唐新杰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导致死亡,因此米多米昆山分公司应当为唐新杰的死亡做出相应赔偿,要求他们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650760元,由于唐新杰身前未婚,且父母唐志强和蒋凤梅还未到退休年龄,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192140元,以及丧葬费25638元,合计赔偿金额为868538元,而宁波米多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昆山分公司的母公司,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由于无尸解证明不能证明唐新杰的死亡原因是否与工作相关,且唐志强夫妇和米多米昆山分公司就唐新杰死亡赔偿事宜事先已达成协议。2015年1月2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针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唐志强夫妻全部诉讼请求。

唐志强夫妇不服。2015年2月9日,他们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5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15年6月8日,唐新杰一案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唐新杰是否在死前加班这一疑问,强制要求米多米昆山分公司提供唐新杰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这段期间上班的工作考勤记录,同时还需要出具唐新杰2013年6月29人在昆山市花桥医院体检的体检报告。

从唐新杰体检报告中可以看出,唐新杰身前身体各项机能正常,并无任何疾病;而根据唐新杰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的考勤表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工作日中除了2013年10月22日、27日、28日、11月15日、12月9日这几日(除去工作就餐1小时外)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其余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均为8小时或者以上,其中更是有7天超过8小时。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为6个小时,其余均为加班时间,平均每天加班超过两个小时,远远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的规定,同时相加起来,也超过了一个月加班超过36个小时的规定,且米多米昆山分公司不能提供延时加班的特殊原因,亦未举证对唐新杰超时工作提供健康保护措施。

2015年7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宣判,宁波米多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对唐新杰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为270559.8元,扣除已支付的41000元,还应向唐志强夫妇支付229559.8元,而宁波米多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5年10月25日,记者采访时,唐凤梅说她还没有拿到相关赔偿。

唐新杰的悲剧,给所有企业主和员工提了个醒,“一小时”是生命安全的警戒线,每个人都该遵守这条线。

(文中当事人除律师外皆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本文禁止转载,上网)

责编/昕莉

关于公司员工加班的规定 第12篇

为了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加班审批流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合公司全体员工。

1、公司提倡高效的工作,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

职工作,不鼓励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经部门领导批准,计算相应加班工资。

2、公司计件人员的加班已含在计件工资中,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3、业务人员计算提成,不计算加班工资。

4、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门卫、食堂工作人员,不计加班工资。

额外工作量以奖金形式下发。

5、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额外工作视作应尽义务,报酬已包含在标

准工资中。不计加班工资。

6、外出人员加班计单程时间。外出人员加班及补助有外出带队人

员提供,有安装部经理对其加班时间、安装补助进行监控和评估。签字生效。否则视作无效。

7、全体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表》经部门领导,及值班领导签字

审批后交到办公室考勤人员。

8、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员工加班检讨书 第13篇

日晚10点,在办公室加班时,我将17日到提前签了,被领导发现,公司员工加班检讨书。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同志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经过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比较高,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的完成各项工作,检讨书《公司员工加班检讨书》。但近年来,由于对本职工作逐渐熟悉,进入常态,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在使我感到温暖

http://down.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不错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工作中会发生怎样的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我在深感痛心的同时,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是一次深刻的教训。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发自内心的感谢。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大家都像我一样,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为所欲为的不良风气,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领导怎样从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态度来为我们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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