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

2024-09-12

办理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精选12篇)

办理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 第1篇

关于申请xxxx商品房项目办理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文

xxxx管委会经济发展和投资促进局:

xx新区是我市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6年启动开发建设以来,新区规划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进一步完善和加快新区规划建设,是推动新区资源合理配置、功能有效运转、发展充满活力,实现新区高水平发展的决定要素;是实施“重点向南发展再造一个新xxx”,建设超大城市,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城市品质,彰显城市魅力,提升城市形象和影响力,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大举措。

在此基础上,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建设xx市xxxx商品房项目。本项目所在区域处于xx新区核心区,xx城市发展战略转移给xx新区带来新机遇。项目主要情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xxxxx商品房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

三、项目联系人:

四、项目建设地点:xxxxx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净用地面积19941.82㎡,总建筑面积90488.58㎡,其中:住宅建筑面积59034.88㎡,总套数540套;配套公建用房790.58㎡(含物业管理用房181.68㎡、社区居委会用房82.2㎡、文化活动室400.68㎡、公厕56㎡及公共面积70.02㎡);绿化架空层4728.65㎡、地下车库25586.23㎡、坡屋顶阁楼348.24㎡。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所有建筑的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室外配套道路地坪、场地平整、绿化、生态停车场、室外水电等工程。

六、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9532.46万元,项目资金筹措方式为:拟向银行贷款14500万元,其余15032.46万元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七、项目采用及建筑工程技术方案节能、结构工程技术方案节能、电气工程技术方案节能、给排水工程技术方案节能、太阳能热水糸统节能等措施进行节能设计。

望给予批复为盼!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关于xxxxx商品房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评审意见》

xx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4年 月 日

办理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 第2篇

节能登记表评估审查的请示

县发改委

随着全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县城居住人口日益增多特别是地处县城北部的密蜂赵村,随着蔬菜批发市场、综合批发市场入住,在该村附近居住的人口急剧增加,老龄化人口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建设一个老年公寓,经实地考察建老年公寓选址在蜜蜂赵村东,东临清华小区,西邻蜜蜂赵居民区,南邻三星花园,北邻生活路,占地面积约7337平方米,(11.01亩)所用土地规划建设用地,符合尉氏县邢庄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拟建老年公寓约7337平方米(11.01亩)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高级公寓楼房5500平方米,普通公寓楼房3500平方,保健室、娱乐室、营养餐厅、洗衣房等2000平方米,总投资18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

特申请节能评估

开封德川置业有限公司

办理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 第3篇

1 关于节能评估

1.1 节能评估分类管理

(1) 年综合能耗量大于3000t标准煤、500万k W电、100万m3燃气、1000t标准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 年综合能耗量1000t~3000t标准煤、200~500万k W电、50~100万m3燃气、500~1000t标准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 以上两项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应填写节能登记表。根据以上内容观察来看, 其项目自身的年总体消耗量直接达到了3000t的标准等级, 并且其实第一类节能评估方式, 就应当采取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书方式, 从而使得评估结果更加精确。

1.2 名词解释

(1) 节能评估。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来对相应固定资产进行评判, 评判其自身的能源利用是否完全合理, 在进行了综合性的评估分析之后, 就可以开始进行评估文件的编制, 其实编制的文件中必须要包含有节能评估报告书以及节能评估报告表这两个部分, 或者采取节能登记的方式。 (2) 节能审查:依据相关的节能法规, 对于相应的节能资产评估工作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 并且制定出完整的节能审查意见, 要保证意见所具有的客观性实和真实性。或者也可以采用登记表的方式来对其审查结果进行备案。

1.3 节能评估的性质

从以往的单纯对耗能单位能耗的管理, 改为追溯根源, 介入项目前期建设的行为, 这是一个标本兼治、卡住源头的管理措施, 是我国节能管理工作制度上的创新。

2 发电厂节能评估

报告书编制的主要内容暂行办法的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要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的附件1是对所有行业均适用的, 是否应根据发电厂节能的特点对此加以调整或修改, 值得探讨。

3 节能评估方法

有以下六种评估方法。

3.1 政策导向判断法

严格按照国家的所在地法律来对能源节约政策进行规划, 并且在结合了当地的自然资源条件以及周边的能源条件之后, 再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标准来对节能方案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和评价。

3.2 标准规范对照法

依据项目自身所必须达到的节能标准和相关的规范性实来对其评估方式进行选择, 在进行评估之前, 尤其要注意几个方面的硬性指标, 也就是各个强制性标准、规范、条款等, 必须要严格按照规范来执行。

3.3 专家经验判断法

采用大量专家的经验, 以及专家在这一方面所具有的广泛经验、知识、技能等, 来对其判断的方法进行选择。而专家经验判断法仅仅只能够使用在部分技术方案、项目能源消耗方案、能耗方案等方面, 从而发挥极为良好的效果, 并且整个判断流程较为迅速。

4 发电厂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和审查的实施程序

在相应的暂行办法中, 明确标示了各个自治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制度来制定出相应的审查制度, 以及具体实施制度的细则。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土地辽阔, 各个不同区域的能源分布状况有着极大的差别, 而在不同的地质能源的影响下, 也就无法让不同地区之间都执行完全统一的细则, 这就需要当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节能评估的编制、审查细则制定。

4.1 评估报告的编制

(1) 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评估报告制作工作应当直接交由相应的项目投资单位来对评估任务进行委托, 通过中介机构来对评估报告进行编制。而节能评估报告的相应中介机构则是必须要经过自治区自身的经济委员会来进行批准, 只有完全具备了对节能进行规划和节能评估资历的中介机构, 才能够在相应的行业范围之内, 对相关专业进行节能评估工作, 其评估结果有着较高的权威性。 (2)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中, 务必要对相应的编制进行进行署名, 同时还需要详细的记录上编制人员自身的专业、证书等, 其本人也需要在文件上进行签字。此外, 还要有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和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4.2 评估报告的审查

(1) 由自治区节能评估审查中心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2) 审查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由5~7名能源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特别重要的大型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 , 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由专家组选举产生。 (3) 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包括对项目产业政策、节能政策、工艺选择、设备选择、耗能状况、节能措施等的评价, 有相关标准的, 应有定性、定量的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要有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签字, 并附所有参会专家名单。

5 对若干问题的探讨

5.1 节能评估报告书与可研节能分析篇 (章) 的关系

显然, 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可研报告的节能分析篇 (章) 。项目可研报告由专业的电力设计院完成, 对可研报告的范围、深度都有具体的规定, 可以基本满足节能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5.2 关于节能评估报告书的编制单位

(1) 由项目可研报告的完成方编制。由电力设计院编制, 这是目前一般的做法。采用这种方法是投资方较欢迎的, 审查通过率高, 可以节省时间、费用, 且质量有保证。 (2) 由节能服务公司编制。委托节能专业服务公司编制。2010年8月,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22号公告, 公布了我国第一批节能服务公司, 此举在于大力推行节能专业服务工作。但承担编制报告书的节能专业服务公司应有熟悉发电工艺的专家。 (3) 由不承担项目可研报告的电力设计院编制委托给不承担项目可研报告的另一家电力设计院完成, 这是一种较好的方式, 在审查通过率、质量、进度、方面有保证。

6 建议

综上所述, 虽然我国针对能源的节能评估仅仅只是暂行办法, 但是从我国目前的节约能源发展趋势观察来看, 节能评估极有可能在未来构成一种最为主要的管理方式, 并且在我国整个电能产业之中长期的实施。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 由于该评价报告书仅仅只是刚刚兴起, 所以应当召开相应的会议, 来解决其中三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也就是:模块化的标准版本;现行目录的调整和修改;如何应对审查。只有切实有效的解决了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才能够促使我国的发电节能道路走得更远。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S].2010.

高速公路肇事后逃逸案的审查办理 第4篇

一、案件事实与办理情况

2013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豫P68657东风重型车,沿沪陕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891公里300米处,因雾大视线不清,与行人无名氏接触相撞,造成该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侦查机关通过高速监控及现场留下的车辆胶条锁定肇事车。10月2日,在公司通知王某交警部门找其时,其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王某对侦查部门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当时雾大,视线不好,不知道其撞到人。事后王某没有对肇事车辆进行清洗和维修。王某车前有撞痕,但撞痕处及轮胎上没有死者的血迹和人体生物组织。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1)认定王某撞死死者的证据欠缺;(2)王某明知其撞人的证据不足,故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当。据此对王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二、高速公路肇事后逃逸之主观故意的审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因此,应慎重加以把握,实践中应把握两个要件:一是客观要件,即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前,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关于客观要件容易掌握,在这里不再一一赘述。二是主观要件,即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主观要件,涉及肇事者内心活动反映,相对难以把握,而由于高速公路区域的特殊性,判定驾驶者肇事后逃逸远比一般道路肇事逃逸困难复杂得多,这就要求司法人员综合案件各方面的证据,认真审查,作出正确的评判。鉴于高速公路肇事(撞死行人)后逃逸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审查认定肇事者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故意,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要考量肇事者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撞上行人的交通事故。这是认定高速公路肇事者肇事后逃逸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关键所在,也是区别于一般公路肇事后逃逸之处。原因在于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驾驶者在主观判断高速公路上出现行人或其撞上行人的认知程度与普通公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认知度要远远低于后者。在客观上驾驶者要受高速车速、车载车重、天气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故其对在高速出现事故,尤其出现撞上行人事故往往会作出误判,认为不会出现或不可能发生。基于先期的误断,导致有的肇事者在撞上行人时确有不知道的情形。有时即使其主观上认识到有可能撞上行人,也抱着侥幸心理,而辩解其不知道,司法机关在无确实证据证明其知道其撞人的情况下,只能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作出无法证明其明知肇事撞人的评判。

二是要考量肇事者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的基础。在高速上撞上行人与普通公路上撞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着本质的区别,以被撞者死亡为例,只要其不逃逸,在高速上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民事赔偿也基本上不需承担或有保险公司承担。而一旦认定肇事后逃逸,驾驶者不但会被认定交通肇事犯罪,而且要因逃逸被加重处刑,同时民事赔偿也难以逃脱,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也难以避免。故正常情况下,肇事者在高速公路(撞上行人)后逃逸的主观故意要明显低于一般肇事后逃逸,其理性的选择是停车报警而不是逃跑。

三是要考量肇事者对事故轻重和停车检查救助所面临风险的判断。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如大雨、大雾天气,高速公路上视线较低、行驶条件差,驾驶者在心理紧张的状态下对不是大的撞击,很有可能心存侥幸,认为是小的事故不是大的问题,加上驾驶者考虑到恶劣的天气在高速公路停车所面临连环撞击车毁人亡的巨大风险,无形中促使驾驶者产生放弃停车检查乃至救助心理。

四是要考量严密的监控设施对肇事者肇事后逃跑产生的心理威慑。高速公路对在其上行驶的车辆有诸多的监控措施,有收费站出入的监控、有卡口车速的监控等,实际上驾驶者和车辆的行踪相对地置于现代科技的严密监控之下。这些监控措施肯定会对在其上行驶的驾驶者产生一定的心理威慑,如谨慎驾驶、不得超速等,若驾驶者在肇事后逃跑,应该明白是不好逃脱的。监控措施的威慑无形中也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高速公路肇事者肇事后逃逸主观故意的产生。

本案中,侦查机关认定王某在高速公路撞死行人后逃逸,虽有一些证据,但王某辩解其不知道撞上行人,在当时的时段“凌晨三点”、视线“雾大”、重载车辆条件下,结合其事后并没有对车辆进行清理,也不能排除其辩解的合理怀疑,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知道撞人或者在证据有疑问的情况下,王某驾车离开现场,不能认定王某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另外,死者是否为王某所撞的证据也有疑问,虽说事故现场有王某所驾驶车辆上落下的胶条,监控视频显示王某所驾车辆在案发时段经过案发现场,且车辆有撞击痕迹。但在王某所驾车辆没有清洗修理的情况下,车上并没有发现死者的血迹及其他人体生物组织,不排除王某所驾车撞上其他动物或对死者二次碾压的可能性。针对上述两个方面证据上的疑点,检察机关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排除,对王某存疑不起诉是符合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的。

三、高速公路肇事后逃逸的处罚

首先,责任划分应有别一般道路肇事逃逸。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根据案发现场情况,综合分析论证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责任划分是依法推定而来,是交通事故后因肇事者逃逸导致责任不好确定,而责任不好认定的过错在肇事者,故推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是依法有据的。当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而高速撞上行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行人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在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再推定肇事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失公允,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减轻肇事者对事故责任的承担等级,划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其次,认定证据的证明力应高于一般公路肇事后逃逸。一般道路上的交通肇事逃逸的基础前提是肇事者的肇事行为构成犯罪,而后逃逸是该罪的加重情节,而高速公路撞死行人这个时间节点上来说,行为人的行为并未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在前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要认定行为人逃逸,其承担的法律后果无疑要跨越两个层次,即无罪到有罪和有罪到加重处罚的两个跨越。因此这类逃逸在证据的把握上必须严格慎重,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仅从客观上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就草率认定其具有逃逸情节。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且还关乎到对其加重处刑的问题,因此若认定逃逸,证据的证明力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有任何的疑点和缺陷。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把好肇事者主观是否明知其肇事的证据关口,从时间、视线、撞击力度及痕迹、目击证人等诸多因素加以综合分析其主观故意,排除合理怀疑,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示本 第5篇

*************************文件

文 号

关于*****项目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请示

市发改委:

XXX(建设单位)拟投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要求,现已编制完成《***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基本情况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四、项目建设期

五、项目建设必要性

六、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及能效水平评估

七、项目节能措施

现提请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估和审查。专此请示,请批复。

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联系人: 电

话: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节能评估报告评审的请示函 第6篇

工程节能评估报告书评审的请示

县级经信委或发改委: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 [2010] 第6号令)》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稿)》(新发改法规(2010)2807号)要求, 我公司“

##工程” 节能评估报告书委托

##公司进行编制,现已完成本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编制。

项目概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

######工程

二、项目内容:

##

三、项目能源消耗情况:技术改造项目年新增能耗###吨标煤,其中原煤#####吨标煤,水实物量消耗#####万立方米。

现将《

####工程节能评估报告书》随文呈送贵委,恳请贵委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等有关规定,尽快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审查为盼。

附:

#####工程节能评估报告书

节能评估审查申请书 第7篇

泰安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节能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泰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办法》和《泰安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的***** 项目(项目编号:TJS2011-1-***)达到了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节能审查要求,特提出节能审查申请。

请予以受理。

申请单位:********************

2011年*月**日

办理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 第8篇

为推进节能减排,中国“十二五”规划确定了2项约束性指标,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降低17%[1]。除既有项目加大淘汰高耗能设备与工艺力度、节能技改投入、引进国际先进的节能技术与管理模式(如,合同能源管理等)外,在新建项目备案立项阶段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从源头控制项目年综合能耗,是完成“十二五”规划节能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颁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已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节能评估和审查,方可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因此,各地大量投资项目需要节能评估。因此项工作开展时间很短,形成各地节能评估的方法差异较大。笔者所在单位因工作关系现已对西安市几百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节能评估,工作中笔者体会到节能评估和审查必须处理好发展与节能的关系,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目的除如何降低项目综合耗能量外,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将是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关键所在。

笔者根据曾主持评估的西安市某热力公司供热站(下称“某供热站”)改扩建项目案例,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作用进行阐述。

1 案例

1.1 项目建设背景

某供热站现供热面积196×104m2,根据该区域发展规划须新增供热面积约257×104m2,供热面积总计约达453×104m2。供热站现有锅炉房2个,其中,老锅炉房装机容量为60 t/h(装机规模10 t/h链条燃煤蒸汽锅炉2台、20 t/h链条燃煤蒸汽锅炉2台),新锅炉房装机容量150 t/h(装机规模75 t/h链条燃煤蒸汽锅炉2台),供热站总装机容量为210 t/h,仅可满足现有供热面积的冬季采暖需求,无法保证新增建筑冬季采暖供热。

1.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方案

1.2.1 需求分析

区域内既有建筑按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大类统计采暖热负荷,规划新建建筑面积257×104m2,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之比为8∶2的面积比估算采暖热负荷。由于该供热站属市政配套服务,仅提供了供热区域内季节性采暖的热负荷,工业热负荷无法统计,且区内工业项目较少,故该可研报告的设计仅对该区域内规划新增建筑面积采暖热负荷进行统计计算(见表1)。

根据CJJ 34-20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3]该供热站辖区建筑采暖热负荷计算如下。

未采取节能措施的情况:居住建筑采暖热负荷=采暖面积×采暖热指标推荐值=(146.82+205.60)×104×(60~67)×10-6=211.45 MW~236.12 MW;

采取节能措施的情况:居住建筑采暖热负荷=采暖面积×采暖热指标推荐值=(146.82+205.60)×104×(45~55)×10-6=158.59 MW~193.83 MW;

公共建筑采暖热负荷=采暖面积×采暖热指标推荐值(未采取节能措施)=(49.18+51.40)×104×(60~80)×10-6=60.35 MW~80.46 MW;

公共建筑采暖热负荷=采暖面积×采暖热指标推荐值=(49.18+51.40)×104×(50~70)×10-6=50.29 MW~70.41 MW;

其中,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办公,医院、托幼,旅馆,商店,影剧院、展览馆,大礼堂、体育馆等多种类型,可研报告根据该项目特点,公共建筑物类型按学校、办公取值。

根据计算,未采取节能措施时,供热站辖区建筑采暖热负荷为271.80 MW~316.58 MW,折合蒸汽量约为378t/h~440 t/h。采取节能措施时,采暖热负荷为208.88MW~264.24 MW,折合蒸汽量约为290 t/h~367 t/h.

1.2.2 建设方案

根据采暖热负荷计算结果,为保障最不利情况下的供暖需求,供热站供热锅炉设计装机容量应达450 t/h。鉴于由于供热站厂区的局限,该改扩建项目拟在老锅炉房的位置实施,拆除原有4台锅炉(10 t/h锅炉与20 t/h锅炉各2台),新建4台75 t/h层燃链条燃煤蒸汽锅炉,使供热站总装机容量达到450 t/h,以满足目前及不断新增的供热需求。改扩建的新锅炉房在原有老锅炉房位置建设,以形成较大的联合供热站房,便于运行管理。该供热站改扩建项目完成后,可保证供热辖区里规划的新建住宅小区投入使用及原有居民与企事业单位冬季采暖的热负荷需求,并保证一定余量,以适应区域规划建筑面积的变更。

1.3 冬季采暖耗煤量计算

1.3.1 未考虑建筑节能措施耗煤量计算

西安市取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共120天,2 880 h,采暖热负荷为271.80 MW~316.58 MW,采暖所需热量为(271.80~316.58)×2 880=782 784 MW·h~911 750 MW·h=2 818 022 GJ~3 282 301 GJ。按西安市热力公司冬季集中供暖蒸汽(低压)供热折标系数(按上年度等价值统计结果计算),折合标准煤为47.61 kg/GJ,则冬季采暖耗煤量为134 166 t~156 270 t标准煤。

1.3.2 考虑建筑节能措施耗煤量计算

按照同样的计算方法,采暖热负荷为208.88 MW~264.24 MW,冬季采暖耗煤量为103 107 t~130 434 t标准煤。

2 节能评估的分析与计算

2.1 供热量需求的核定

由于供热量需求的数值是锅炉容量设计基础,直接关系到项目耗能量,因此,该数值十分关键。而建筑物类型及建造时间都对采暖供热需求量影响很大,节能评估时对此加以细分。

2.1.1 既有建筑细化分类

对项目辖区的既有建筑除按建筑类型(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分类外,还加入了建成时间分类指标,即1986年前建筑,1987年至1996年建筑,1997年至2005年建筑,2006年以后建筑。

时间分类的依据为,按照中国建筑节能发展的基本目标,新建采暖居住建筑1986年起,1980年至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普遍降低30%,为第一阶段;1996年起在达到第一阶段要求的基础上再节能30%,(即总节能50%)为第二阶段;2005年起在达到第二阶段要求基础上再节能30%(即总节能65%)为第三阶段。

细化分类后,形成项目既有建筑细化分类统计表(见表2)。

2.1.2 新建建筑细化分类

通过与项目辖区发改委联系,了解到规划新建项目现有约193×104m2已通过发改委备案(或正在备案中),其中,居住建筑108×104m2,学校、办公建筑56×104m2,商场、超市12×104m2,医院、托幼7×104m2,其他10×104m2。按区域规划另有64×104m2建筑尚无具体内容,笔者按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为7∶3的比例估算建筑面积,公共建筑中按办公与商场为1∶1估算。

因此,项目区域内规划新建建筑经细化分类,具体为,居住建筑153×104m2,学校、办公建筑65×104m2,商场、超市22×104m2,医院、托幼7×104m2,其他10×104m2。

2.1.3 采暖热负荷评估

项目可研报告是根据CJJ 34-20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计算该供热站辖区建筑采暖热负荷,计算式为

其中,Qh为采暖设计热负荷,k W;qh为采暖热指标,W/m2;Ac为采暖建筑物的建筑面积,m2。qh可按表3取用。

中国从1986年起开始推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30%),1996年7月1日起实施节能50%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目前,新建建筑必须按节能65%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以西安市居住建筑为例,按JGJ 26-201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超过表4中的值。

单位为瓦/平方米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中住宅建筑(采取节能措施)采暖热指标推荐值40 W/m2~45 W/m2。因此,经评估认为,项目可研报告需求分析中计算的所需采暖热负荷过大,应根据建筑物类型、建造时间,结合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限值要求,计算项目采暖供热量需求。

2.2 建设方案评估与建议

按可研报告,该改扩建项目为拆除原有4台锅炉(10t/h锅炉与20 t/h锅炉各2台),新建4台75 t/h层燃链条燃煤蒸汽锅炉,使供热站总装机容量达到450 t/h。该建设方案是以全部建筑均按《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中的采暖热指标推荐值为依据测算的锅炉设计装机容量,并没有考虑到约66%以上的建筑为2005年以后的新建建筑,是按节能65%的节能设计标准设计建造等实际情况。因此,锅炉设计装机容量过大且类型单一,项目投产后特别是在投产初期将形成大马拉小车的局面,造成浪费。

将采暖热负荷评估根据前述经细分的建筑物类型、建造时间,并结合目前现行有效的有关节能设计标准数据重新进行评估计算(计算数据较多,计算过程省略)。同时,对西安市主要热力公司采暖供热锅炉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论证,认为,供热站辖区建筑采暖热负荷一般应在210±20%MW范围内,折合最大蒸汽量约为320 t/h。因此,建议项目建设方案调整为拆除原有4台锅炉(10 t/h锅炉与20 t/h锅炉各2台),新建3台75 t/h及1台20 t/h链条燃煤蒸汽锅炉,使供热站总装机容量达到395 t/h。由于新建建筑是逐渐投入使用的过程,因此,项目可分期进行,建议一期拆除原有锅炉,新建1台75 t/h及1台20 t/h链条燃煤蒸汽锅炉,二期再建2台75 t/h燃煤蒸汽锅炉。

2.3 节能评估计算采暖耗煤量

在相同的取暖日期、时间、冬季集中供暖蒸汽(低压)折标系数等参数下,则采暖所需热量为(210±20%)×2 880=483 840 MW·h~725 760 MW·h=1 741 824 GJ~2 612 736 GJ,冬季采暖耗煤量为82 928 t~124 392 t标准煤。取平均值,则经节能评估的采耗耗煤量比可研报告中采取节能措施的耗煤量降低13 110.5 t标准煤。

3 浅析节能评估作用

3.1 数据细化 寻求节能空间

该项目案例是典型的粗放式节能计算,可研报告的重点是锅炉的选型与运行节能,对计算供热需求量的基础信息统计工作却较为粗略,而供热需求量数据恰恰正是锅炉设计装机容量的关键数据之一,其准确性、合理性直接对项目耗能造成很大影响。

节能评估针对这一问题,通过对既有建筑按建设年代分类,对新建建筑与当地发改委落实,已备案的项目确定建筑内容,核定采暖面积,仅少量尚未确定的新建建筑进行估算。经过节能评估采暖面积的核算数据,更接近真实,为热负荷的准确计算、锅炉设计装机容量确定的合理性打下坚实基础。

3.2 结合节能设计标准,核定采暖热负荷需求量

项目可研报告是根据CJJ 34-20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计算该供热站辖区建筑采暖热负荷,计算仍按式(1)。规范给出的采暖热指标推荐值,对城市、气候条件没有细分,只粗略指适用于中国东北、华北、西北地区,是个统计经验数值,且与现已作废的CJJ 34-2002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中推荐值无变化,以西安市为例,采暖热指标推荐值40 W/m2~45 W/m2,远大于节能设计标准中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节能评估经过对供热需求量的详细统计,1986年以前的建筑占区域总建筑面积的11.2%,1987年至1996年的建筑占10.8%,1997年至2005年的建筑占11%,2006年以后的建筑占67%。2006年以后的新建建筑必须按节能65%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以西安市居住建筑为例,按JGJ26-201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最大不应超过14.7 W/m2。因此,节能评估对采暖热负荷的计算中充分考虑到2006年以后建设的65%节能建筑占总建筑面积的67%这一因素,结合JGJ 26-201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的有关数据取值,使评估计算的采暖热负荷下降约15%以上。

3.3 避免“宁大勿小 一次到位”造成的能源浪费

项目可研报告对采暖热负荷的计算、锅炉设计装机容量的确定,都采用宁大勿小的原则,选用4台75 t/h链条燃煤蒸汽锅炉,且为施工方便,全部一次建设完成,在投入使用后特别在投入使用初期有可能由于新建建筑建成使用较少,形成供热量超过需求量,锅炉运行负荷较低的现象,造成能源浪费。

通过节能评估,建议项目分期进行,一期拆除原有锅炉,新建1台75 t/h及1台20 t/h链条燃煤蒸汽锅炉,二期再建2台75 t/h燃煤蒸汽锅炉。经与西安主要热力公司采暖供热锅炉运行数据的论证,此方案可行。

3.4 延伸管理 提升终端用户节能效益

热力公司的节能措施一般只针对内部,虽不断技改并加强管理,但节能空间已有限。采暖期间常出现锅炉出口蒸汽温度与压力正常而住户室温达不到要求的现象,这往往是居民小区换热站二次转换热效率低、管道保温层破损等原因所导致的。

节能评估结合项目特点,建议项目单位延伸节能管理,对区域内主要小区换热站进行直管或培训。投入运行后检查发现,节能效果显著,现已在西安一些热力公司推广使用。

4 结语

a)节能评估通过区域既有建筑细分、新建建筑详细落实统计,并分别依据建筑年代对采暖热指标的取值进行细分,使采暖热负荷量需求量降低约15%,体现出巨大节能空间和节能潜力,指导项目单位由粗放式节能变为精细化节能;b)通过节能评估精细计算使采暖热负荷量需求量的降低,使项目建设方案由新建锅炉设计容量由4大(即4台75 t/h链条燃煤蒸汽锅)调整为3大1小(即3台75 t/h及1台20 t/h链条燃煤蒸汽锅),并分期建设,避免了项目投产后特别是投产初期形成“大马拉小车”、锅炉热负荷低,造成能源浪费的问题;c)节能评估指导项目单位向外延伸管理,对主要小区换热站进行直管或培训,扩大节能潜力,运行后收效显著,现已在西安一些热力公司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国家节能中心.节能法制与能源管理基础[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EB/OL].[2010-09-17].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0ling/W02010092572054070349.pdf.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CJJ34-20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JGJ26-201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办理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 第9篇

珠节能环保材料项目节能登记表的审查意见

×××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万m玻化微珠节能环保材料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万m玻化微珠节能环保材料项目节能登记表。该项目总投资580万元,主要是对现有车间、设备、水循环系统进行技术改造,购置玻化微珠膨胀炉座、干粉砂浆混合机、除尘器和包装机及输送等设备,改扩建厂房2156平方米,新增销售收入1800万元。

二、项目建成达产后,年节水1800吨,节约标准煤450吨,年节电9.64万度,折合标煤11.85吨(当量值)。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节能登 记表要求实施,并及时跟踪国家和省相关节能设备导向目录的发布,采用先进节能技术。

四、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综合能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5%以上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要求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五、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委提出节能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10篇

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15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23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第24条;

4、《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5、《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对象

1、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1000吨以上(含1000吨)或天然气年消费量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的项目编写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与3000吨标准煤之间(含1000吨)或年综合用电在200万千瓦时与500万千瓦时之间(含2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在500吨与1000吨之间(含500吨)或天然气年消费量在50万立方米与100万立方米之间(含50万立方米)的项目编写节能评估报告表;

3、年综合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综合用电在2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在500吨以下或天然气年消费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写节能等级表;

4、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其他项目进行节能登记。

三、受理机构 常德市发改委环资科

四、审查内容

1、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3、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最高能耗限额,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4、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情况,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5、单项工程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民用项目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6、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标准的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进行节能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合理用能专篇或节能专篇;

4、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含专家论证及评估报告意见);

5、根据节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6、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

7、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进行节能备案等级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理用能专篇或节能专篇。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全部内容。

六、办事程序:

六、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限期: 20个工作日。

办理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 第11篇

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建„2011‟0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除农民自建住宅外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节能标准”修改为“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将其中二处“能源”修改为“能源资源”。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省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 建设主管部门”。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评估;

(四)建筑暖通空调用能设备和控制系统设计评估;

(五)建筑电气系统和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评估;

(六)建筑给排水系统用能和节水设计评估;

(七)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绿色建材应用等节材设计评估;

(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节地设计评估;

(九)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建筑应用设计评估;

(十)建筑风、光、热、声环境设计和低影响开发设计评估;

(十一)建筑能源消耗、能源结构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

(十二)绿色建筑预评价;

(十三)评估前后分项对比及评估结论。”

六、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其中,依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其节能审查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并将该条第二 款修改为第三款,增加第二款“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七、将第十三条中的第四项修改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第五项修改为“建设项目立项依据”;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其他相关材料”。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和其他重要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五名以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设备、电气、材料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重点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中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等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和绿色建筑设计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审查和评价,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九、将第十五条中的“依据国家、省节能政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修改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专家评审意见”。

十、将第十六条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由:

(一)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和绿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二)未按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用可再生能源的;

(三)未按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

(四)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用能产品和设备、工艺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其他节能规定的。”

十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基准建筑规模以上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民用建筑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节能评估机构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能效测评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能效测评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第(四)项修改为“基准建筑规模,公共建筑是指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居住建筑是指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同时具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功能的商住楼或建筑综合体等民用建筑项目的基准建筑规模,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关系折算成相应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后,达到其中一类界限规模的,按该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此外,对部分条文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除农民自建住宅外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资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 应情况的影响;

(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评估;

(四)建筑暖通空调用能设备和控制系统设计评估;

(五)建筑电气系统和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评估;

(六)建筑给排水系统用能和节水设计评估;

(七)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绿色建材应用等节材设计评估;

(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节地设计评估;

(九)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建筑应用设计评估;

(十)建筑风、光、热、声环境设计和低影响开发设计评估;

(十一)建筑能源消耗、能源结构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

(十二)绿色建筑预评价;

(十三)评估前后分项对比及评估结论。

第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应设专页并由各专业编制人员签名(其中建筑和暖通等主要专业应当由相应国家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本机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成果专用章。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编制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对自行填写的节能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申请材料送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确需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节能审查,但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和分级审查。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审查申请;

(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

(五)建设项目立项依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和其他重要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五名以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设备、电气、材料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重点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中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等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和绿色建筑设计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审查和评价,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齐全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并对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核发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需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民用建筑项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 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由:

(一)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和绿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二)未按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用可再生能源的;

(三)未按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

(四)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用能产品和设备、工艺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其他节能规定的。

不予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工程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后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筑设计、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和用能系统设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并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单位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由核发该节能审查意见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基准建筑规模以上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节能评估机构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能效测评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能效测评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项目节 能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一次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

(四)基准建筑规模,公共建筑是指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居住建筑是指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

对于同时具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功能的商住楼或建筑综合体等民用建筑项目的基准建筑规模,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关系折算成相应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后,达到其中一类界限规模的,按该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办理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 第12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项目管理,节能

1 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 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要求, 结合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对项目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1.1 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关爱人的生命、珍视人的健康。我们搞工业化、现代化建设的同时, 环境遭到了破坏, 人民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 一定要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使老百姓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1.2 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需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不仅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还包括生态文明建设, 使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必须看到, 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资源环境的要求难度相当大。今后, 随着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和人口继续增加, 对能源资源的消费需求量将越来越大, 生态压力还会进一步加大, 环境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因此,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 必须更加重视节约资源, 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使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1.3 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 这个阶段往往也是资源环境矛盾凸显的时期。靠过量消耗资源和牺牲环境维持经济增长是不可持续的。人类发展的历史已经表明, 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延续, 与资源环境密切相关。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的恶化不仅会破坏人们的生存条件, 甚至会导致人类文明的消亡。

2 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保障

2.1 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可以缓解我国能源资源紧缺的局面

目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发展相对落后和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紧缺、环境承载力较弱, 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耕地、淡水、能源、铁矿等重要战略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均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2到1/3, 因此必须把资源节约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并且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才能缓解资源紧缺的局面, 以较少的资源和环境代价支撑和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2 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才能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和谐、人与社会和谐和人与自然和谐, 生态文明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道, 构成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政治保障、精神支撑和生态条件。如果对自然资源过度索取, 对生态环境污染破坏, 必然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 反过来将破坏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近些年来, 一些地方由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一再说明了这一点。

2.3 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保障

今后十几年, 我们要继续抓住和用好战略机遇期, 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在这一过程中, 将始终面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容量限制这两大约束。如果继续沿袭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发展下去, 资源难以为继, 环境难以承载,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将难以完成。

3 加强节能工作的主要任务目标

为做好节能工作, 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对此项目工作做了具体的安排布置。节能工作的主要目标为:到“十一五”期末,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 (按2005年价格计算) 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 比“十五”期末降低2 0%左右, 平均年节能率为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 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4 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应采取的重大举措

4.1 构建并不断完善节能型产业体系, 优化用能结构

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要求,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 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 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 避免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能源浪费。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 提高煤炭用于发电的比重, 发展煤炭气化和液化, 提高转换效率。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就有了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就有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证。作为教育极为重要的一个阶段, 高等教育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高校自身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高等教育的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高等教育通过实现大学理念的和谐、发展战略的和谐、管理机制的和谐、资源配置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校园环境的和谐等, 达到自身的稳定与和谐, 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支撑和保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它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进程, 做好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全体人民各尽所能,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社会各界、各行各业履行好自身的职责,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 离开了以培养人、塑造人为根本宗旨而存在的教育, 和谐社会的建设就失去了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基本保证。发展高等教育, 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 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出发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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