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

2024-09-16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精选5篇)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 第1篇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

相同。)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

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异议成立的,写: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 第2篇

小额诉讼程序管辖权异议用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管辖或者驳回异议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 第3篇

摘 要: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客观性、管理的非中心化和交互性与实时性等特征,使得网络案件极具特殊性,同时给传统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带来严重的冲突与挑战。通过对该问题的探讨和对相关新理论的分析,提出将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重视协议管辖原则、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加强国际协调与交流作为确立网络空间管辖权的对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改良传统管辖权规则、完善协议管辖制度、完善不方便法院原则、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关键词:网络空间;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不方便;法院原则;协议管辖原则

一、引言

网络空间,它是指因特网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多种信息活动的场所,与“物理空间”相对,并具有与物理空间许多截然不同的特征。①

网络空间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第一,全球性。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几乎使全球所有的国家及其国民异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任何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因特网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网络空间一体化使其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大和膨胀。

第二,客观性。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这并非是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缆线和程序的客观存在性,而是指由这些外部条件支持着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它不仅是人们广泛进行信息传递的场所,更是大量的民事活动发生的场所。而这无疑是客观实在的。

第三,管理的非中心化。因特网核心技术本身决定了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因特网,这正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第四,交互性和实时性。网络上的行为是互动的,通过网络,你可以主动地发出信息、作出响应,也可以被动地接收信息。这与传统的媒体如电视、电影、广播不同;另一方面,网络可以实时地发送新闻和各种信息,这一点与书刊、报纸等不同,其方便快捷又胜电视、广播一筹。

上述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客观上给传统的民事管辖权制度带来了挑战。

二、网络空间对传统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击

1.国家司法管辖权存在被否定的危险

管理非中心化特征,使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会,它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利,试图以网络的自律性管理来代替传统的法院管辖,以自我的判断和裁决代替国家的判断和救济。

2.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物理空间中,边界、国界等界限都是具体明确的,他们是确定属地管辖的基础。网络空间则无边界可言,具有全球性特点,根本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是很难的,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域之内就更难。

3.传统的管辖依据陷入困境

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等因素之所以能成为管辖的基础,是因为它们和某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关联。然而,一旦将这些因素适用到网络空间,它们与管辖区域的物理空间的关联性顿时丧失,我们无法在网络空间中找到住所、有形财产,也难以确定活动者的国籍或一次远程登录发生的确定地点。

4.使挑选法院现象更加严重

挑选法院并非互联网中的特有现象,但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信息流动的不确定性,使得挑选法院变得空前容易和普遍。这无疑会影响法院管辖权的行使。

三、网络空间下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解决途径

(一)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该原则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具有天然的优势,它摒弃了传统客观论的机械做法,依据多个连结因素,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找出一个与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然后根据该标志的指引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其实质在于软化传统的硬性连结点,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注重法律关系或行为发展的连续性。②

(二)重视协议管辖原则

互联网的无中心化特征强调自由,而协议管辖所反映的是私法自治原则,强调在私法领域人们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协议管辖最适合网络的特点和网络的需要。协议管辖不仅符合私法关系的本质,而且也是对人作为社会主体的尊重。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其纠纷的管辖法院,既可以回避主权者意志的冲突,又可以调动民商事活动主体的积极性③。

(三)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由外国法院审理更为适当,因而放弃管辖权的情况。

如果存在別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该法院实施管辖更具程序上的合理性,且更符合原告诉讼的本意,则受诉法院就应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对该案的管辖。

(四)加强国际协作与交流

表面上,网络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是技术进步带来的,但本质上还是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造成的。所以,要解决网络空间的管辖权问题,不能仅仅考虑技术,应当更多的考虑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最终的解决途径就是各国法律制度的融合,制定出关于网络空间案件管辖权的国际公约。④

四、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网络空间管辖权的思考

(一)中国网络空间管辖权的立法现状

2000 年 11 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关于我国网络空间领域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对我国审理网络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该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001 年 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可以看出该解释对网络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一般规则,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为补充和例外。该规定虽然基本坚持了传统程序法诉讼管辖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和法院明确对网络纠纷案件的管辖,但它的局限性也是很大的:其忽视网络空间全球性特点,在涉外网络诉讼中,必然大大提高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且难以确定准据法;如果在某国该行为为合法,则被侵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一旦纠纷涉及到国外,依照此《解释》我国很可能就丧失了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当然,《解释》中规定:“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使原告所在地也有可能成为法院管辖地。但是这条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实践性不强的问题。因为这一規定己经被严格限制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前提条件下,那么,被侵权人要作怎样的努力,才能向法院证明自己符合“确实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定条件呢?并且,如果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那么,他又能怎么能够向法院提起一个没有明确被告的诉讼呢?在此情况下,这条规定就形同虚设,根本不能起到保护被侵权人合法利益的目的。

(二)中国网络空间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广东佛山永恒温控器厂诉英人岛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案⑤:

本案原告是一家内资电器制造企业,生产的温控器全部在国内销售,被告是位于英国的全球最大的电热水壶温控器制造商之一,其生产的电热水壶温控器与原告的产品存在竞争关系。原告诉称,被告从 2000年起,利用其公司的英文网站(网址 http://www.strix.com ),不间断地捏造和公开发布有关原告及原告产品的虚假事实,以低毁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原告遂向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随即向佛山中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书,认为根据中国对管辖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立法精神,佛山中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异议人公司住所地法院或被诉的侵权行为地(即被告网站主机所在地)法院审理。但佛山中院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佛山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9 条“因侵权行为提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8 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原告的商业信誉受损,原告的住所地即佛山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佛山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不服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最后以与佛山中院同样的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新规则的缺乏,通过法律解释等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将原有的规则适用于网络案件似乎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实际上通过扩大解释“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地”,使得“侵权之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这条传统冲突规则得以适用。虽然它在确定管辖权时仍按传统的方法认定,而且也存在一些问题,但它毕竟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三)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空间管辖权的建议

1.改良传统管辖权规则

网络案件管辖权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在全新的游戏规则尚未建立时, 在传统规则的框架内解决新问题,又不对原有的框架基础产生动摇,采用一种“软化”或者说是改良传统管辖权的灵活方法应该是最佳方案。

2.完善协议管辖制度

协议管辖的广泛运用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取向,符合互联网业界行业自律和网络信息交流便捷的特点,较之法定管辖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目前国内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存在大量的空缺,协议管辖的广泛运用能帮助解决问题。

3.完善不方便法院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能够尽可能消除过于宽泛的管辖权基础带来的不良后果,也是本国法院对其管辖权的自我限制,它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不方便法院原则体现了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精神,是一种有效预防各国间管辖权冲突的方法,值得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

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⑥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该原则的确认,是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也可将其运用于解决网络空间冲击下的管辖权冲突。

4.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基于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特点的考虑,在研究网络管辖权的时候,应当注重国际交流和合作。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参加所有全球统一网络规则的制定过程,这样一方面能在全球网络规则的制定中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争取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网络管辖权制度,为我国新生的网络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宏观环境。

五、结语

网络空间是物理空间的延伸和补充,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空间必将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场所,网络空间的法律问题也必将大量产生。在国际私法中,管辖权作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前提,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网络空间的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成为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大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网民,网络发展异常迅速,涉外网络民事案件必然会大大增加,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立法以逐步和国际网络管辖权发展同步。

注释:

①王德权:《试论 Internet 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中外法学》1998年第 2 期,第 55 页。

②于飞:《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与适用》,《法律科学》1995 年第 5期,第 33 页。

③何其生:《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146页。

④鞠海亭:《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 1 版,第 44 页。

⑤(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 288 号案之《原告起诉状》、《管辖权异议书》、《民事裁定书》、《上诉状》。

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 第4篇

上诉人:张某某,女,1946年10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张云龙,男,49岁,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老韩陵村。

原审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

法定代表人:经会民,原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裁定书,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案件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返还房屋的不动产纠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在青岛,具体房产在青岛市辽源路三号楼四单元403室,按照房屋登记管理区域划分,该房子属于青岛市市北区范围,该房产纠纷应当属于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本案,兰考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将二上诉人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否取得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的管辖权呢?上诉人认为不能。

被上诉人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之诉。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是房屋返还之诉,被上诉人起诉的是物权请求权,两个诉讼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的诉讼,并且后一个诉讼不属于兰考法院管辖,两个案件不能合并审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不动产纠纷规定为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情况比较复杂,不动产的初始取得,不动产的登记情况,不动产的转让情况等信息均在不动产所在地房屋登记机关记载,房屋纠纷的证据绝大部分形成于房屋所在地,因此,考虑到这些情况,国家规定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兰考县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是变相的违法争管辖。

二、兰考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诉讼。兰考县法院立案审查违法,将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径直立案,给上诉人带来诉累。一审法院在审查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应当注意到,被上诉人起诉第一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的是合同之诉,要求后者交付房屋。证明被上诉人在起诉时,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根本就没有交付,房屋未占有,上诉人在起诉时更没有提供对所诉争的房屋具有权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对所诉的房屋没有任何权利,其无权向上诉人主张所有权利或其他权利。被上诉人未向一审理法院提供任何关于其与上诉人有法律关系的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件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三、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的之间的诉讼虽然是履行合同之诉,合同标的是房屋,诉讼请求是交付房产,也可以理解为不动产纠纷,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当属于不动产所在法院管辖。故,兰考县法院对两个案件均无管辖权。

对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是否还有诉讼主体资格,还有待于被上诉人举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权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诉讼,一审裁定驳回了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将该案移送管辖。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

张某某

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第5篇

住所地石家庄市康乐街14号祥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改芹,总经理。

薛建士诉上诉人河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冯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柏乡县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之规定,管辖错误也应再审,故请求贵院认真审查薛建士诉上诉人河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冯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在该案中柏乡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向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一审法院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即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请。

现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该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之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石家庄桥西区。

而另外几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柏乡县,故该案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柏乡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一审法院以“柏乡县中学食堂的标的物在柏乡县,经营权担保的履行地在柏乡县。

”的理由,认定其有管辖权是错误的。

首先,该案只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不存在对柏乡县中学食堂标的.物的争议,不应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其次,上诉人从未将柏乡中学食堂的经营权向薛建士及任何人提供担保,且薛建士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是柏乡中学食堂的担保权人,故一审法院在裁定中称的“经营权担保履行地”是子虚乌有的。

所以,柏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河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一篇:学生德育考核制度下一篇:初二说明文:双面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