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4-09-18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精选6篇)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1篇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南京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950413

【实施日期】 19950413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的 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易行为,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 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 术改造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 饰装璜工程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必须按照本办法 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

(二)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国内私人投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 下的建设工程。

不招标的工程,应当通过议标发包。议标的具体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 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 则。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

(二)负责指导与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机构和标底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

(五)审查施工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

【章名】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

(五)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定标办法,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七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 划;

(三)已经规划部门批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八条 招标单位可以对项目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专业工程进 行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它方式发 布招标公告,接受符合分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报名;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 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条 招标单位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向市招标办递交招标申请表;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单 位;

(六)召开招标会,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答疑;

(八)成立评标组织;

(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当众开标;

(十)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一)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凡属国家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 程序外,招标单位还应当在标书发出之前,将标书及有关资料报南京市计 划委员会核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现场条 件,以及对工程开工竣工时间和质量等级的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和施 工经验的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对编制投标书的 要求及评标和定标的办法、招标活动的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办法、主要材 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以及材料和设备价格的结算办法、奖罚办法、合同价 款及其调整条件、保修金数额及其支付方法等;

(三)技术规范,包括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以及 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等;

(四)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计量方法、清单章节划 分办法、工程量清单汇总表、清单项目表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 数量及价格清单表等;

(五)必要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六)各种文件格式;

(七)其他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标办审核后,招标单位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将要求投标单位垫付建设资金作为招标的条 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补充;确需 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报市招标办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现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 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当报市招标办备案,并分送所有投标单位和编 制标底单位。

第十六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少于15天,一、二等工程不少于30天。

【章名】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是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第十八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由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计算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格中应当包含 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技术措施费和工期奖等。工程质量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三)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 本市标底审查单位的资格,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认定。标底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分行或者其他具有资格的单位审查。

凡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标底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开标前应当严格 保密,不得泄漏。

【章名】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施工企业或者施工企业联合 体,均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施工投标。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投标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招标 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有权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者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批准进入本市投标的证明;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企业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以及平均技术等 级;

(五)企业自有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六)近三年竣工的主要工程以及履约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1万元。第二十六条 交纳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以现金或者支票支付;

(二)由投标单位提供银行保函或者金融机构的保证书。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发现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 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自行退出投标或者 中标后拒签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 量;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以及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九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单位 指定的地点。送达的投标书确需更正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报价 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合同内容等建议方案,并 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其评标时参考。

【章名】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 单位主持。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投资各方及其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 代表组成评标组织,专业复杂的工程或者大型工程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 加。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投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参加开标会 议,并可以邀请开户银行、公证处等有关单位参加。开标时应当当众启封

投标书以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的印鉴;

(三)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影响评标;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六条 评标组织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评标、定标:

(一)综合因素评标、定标:采用评分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投标 单位所投报的工程价格、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施工方案以及施工 企业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单因素评标、定标:仅对投标单位投报的工程价格进行评议,选择其中合理的低标中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定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 必须严格执行。招标单位未按规定定标的,定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八条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得超过7天,一、二等 工程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在7天内将市招标办审核过的中 标通知书发送中标单位,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 知后7天内,向招标单位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向未中 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招标 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将投标保证金退给中标单位。

第四十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在中标 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章名】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给 予处罚: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款招标的,责令不准开工或者停止施工,并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单位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处以10 万元以下罚款;

(三)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以及资金保证等真实 情况的,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四)投标单位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的,取消其6-1 2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除责令责任方承担 对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外,并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2%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招标单位、标底的编制单位或者审查单位泄露标底,影 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标 底价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 编制标底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

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投标单位,取消其对该工程的中 标资格。

第四十三条 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在施工招标投标中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件》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 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施工招标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可以协商解 决或者由市招标办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 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一等、二等、三等工程,按建设部规定的 标准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13日市 政府批转市城乡委的《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2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9-01(京发改〔2006〕1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等。

第八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四)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还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停止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由两个以上的投标申请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共同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其他联合体名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拟安排其直属子公司参与招标项目具体施工任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并提供其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二)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申请该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 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承担招标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不得在其参股、代建、管理或者服务的项目招标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九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标段同时招标,而且需要同时施工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拟投入不同标段所对应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式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投标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四章 资格评审办法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可以采用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评审因素一般应当包括投标申请人以往承担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验和业绩、资信、生产经营状态、财务状况和能力、注册资本金、技术能力、设备状况、人员素质及配备等。

第二十五条 定量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并设置相应分值,以及合格投标人确定方法或者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等内容。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的综合实力进行量化评审,并根据量化得分进行排序。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按排序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投标申请人都应当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定性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以及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等内容。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进行评审。满足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全部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一般应当采用定量评审法。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标段同时招标的,在资格评审时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对应标段的生产资源进行统筹考虑,综合审查。

第五章 资格评审

第二十九条 资格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审委员会负责。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聘请专家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也可以由招标人内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和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资格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投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格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有关要求和规定,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效性、完整性和符合性,企业和项目经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等。

(二)详细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推荐或者直接确定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合格投标人:

(一)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三)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设计、咨询服务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

(六)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同一母公司的几个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通过资格预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资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资审委员会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资审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当经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但应当在书面评审报告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确定投标人,也可以授权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投标人。

第四十条 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评审时所确定的排序,依次递补投标人。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一)资格预审文件。

(二)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审报告。

(三)资格预审结果。

第四十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资格预审,并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于处理决定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资格预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3篇

招标投标是满足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种竞争方式, 它是公平性的。实际上, 招标投标是在采取一种较为特别的程序来订立合同, 目前它已成为我国工程建设和施工领域非常常见的一种做法。监督并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是完成工程的一个重要的步骤, 是整个工程行业的监督管理的一部分, 对于促进工程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重大意义。

1 当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存在的普遍问题

1.1 部分的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以及业务水平低

虽然当前在市场上可以看到很多各种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但是有不少的招标人坦言, 在这些机构里面有一部分代理机构存在着严重缺乏专业的工程类在岗人员的问题。因此, 这部分的代理机构根本不具备相应的能力编制各种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是招标预算。为了完成招标代理的任务, 他们通常会在临时再找一些人采取“突击”的方式完成相关的招标材料。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准难以保障, 工作方式存在不合理, 因此招标工作的质量就无法得到保障了。

1.2 重事中监督, 轻事后监督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监督工作往往是以招标开标以及招标评标这两个中间环节为重点, 对招标前的、招标后的监督却不以为意。招标过程中的监督固然是重要的, 但是招标完成后的跟踪管理也同样是不容忽视的。比如中标后往往出现一些问题, 有时是项目管理人员缺岗缺位, 或人员经常变换, 有时又是中标时是一个较低的价, 但是结算时的价位变化差距相当大等问题。负责对工程招标进行行政监管监督的相关部门在招标活动进行时表现得很重视, 但是在招标完成后就不太关心中标的施工单位有没有按照承诺进行施工, 监理、业主等相关人士也对施工不甚在意, 大家都觉得工程能够开展就得了, 谁做还不是一样, 我还不如少管一事好, 免得又和谁结上梁子。就是这种思想的推波助澜下, 每个人都是各扫门前雪, 对施工不闻不问。这种行为还会导致施工现场为所欲为, 计量计价我行我素, 根本不按照当初的招标、中标、施工文件和合同来计算, 这样在结算的时候价位就可能高出了很多。种种问题的产生, 都是源于中标前后的管理脱节实在是过于严重。

1.3 监督人员专业知识不足

事实上, 有不少的负责招标工作的企业监督人员不具备充足的招标专业知识, 他们多半是来自于企业管理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很显然, 这些部门的人有很多是不太了解关于招标的相关知识的。另外, 他们在参加招标监督工作前并未接受过与招标有关的培训和学习。因此, 他们招标专业知识的不足会让招标的监督成效大打折扣, 于是就很容易形成了一种招标监督“到场”但是不“到位”的现象, 这种监督很难起到什么实际意义。

1.4 采取多种形式规避监督管理

规避监督管理指的就是中介机构、投标人以及招标人等相关投招标参与者通过各种方式逃避相关的招投标规定, 跳出有关的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视线, 以谋取更多不当或非法利益, 牺牲社会、国家或他人的公共利益, 这种行为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行为。逃避监管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对于要开展招标的项目找出众多借口对项目进行肢解或者提出不招标, 规避招标。比如借口技术项目复杂、工艺特殊、工期紧等;采取一些不合规定的行为, 通过合法的形式对自身非法目的做掩护。如一些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再报纸上进行刊登或者迟登报, 或在很小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使得很多投标单位没有得到消息而失去机会, 又如招标文件有着显而易见的倾向性, 再如资质审查流于形式等;通过串标、围标、陪标、抬标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即投标人为了瓜分利益结成同盟, 先定好中标人和中标价格, 最后达到抬高中标价的目的。

2 提高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成效的建议对策

2.1 完善工程招标担保制度

我们可以看到, 一般来说在招标活动中投标人一旦投标成功, 就要在签订承包合同前提供银行保函给招标人, 或缴纳履行保证金。中标人同样要面对一些风险, 可是招标人却没有向中标人给予支付担保义务, 这对中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们建议, 中标人有义务向投标人提供担保, 招标人也应该有义务向中标人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双方都能够忠于合同, 保持良好信用。这样当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得到相应的工程款或招标方发现中标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时都有法律保障要求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立即按照合同规定作为。

2.2 采取全程化、公开化的招标监督模式

招标的公开不应该仅仅是在招标前, 而应该贯彻于招标全程。有关部门应该严格监督, 确保招标负责人做好公开工作。确保招标公告的公开发布, 公布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条件和结果, 开标公开, 询标公开, 及时向外界公开宣布中标结果、中标单位等, 只有这样才能社会的各种力量对招标进行舆论监督, 特别是媒体舆论监督。从招标的开始到工程的完成都进行监督, 要在每一个项目环节都安排明确的负责人, 落实好监督责任, 做到出事后责任能明确到个人。这样不仅能够对工作人员起到鞭策作用, 还能够对责任管理起到一种强化作用, 这样的监督更加到位。对于一些台标、串标、弄虚作假的恶劣的、腐败的行为一定要认真查办, 严格查处。在招标活动进行每一项工程的时候都要备案, 保证问题发生时有案可查, 这样就能快速找出错误所在, 继而改正错误, 也便于要求相关的责任人担负该负的责任。如果可以, 最好是让招标负责人对工程承担起终身负责的责任, 这样就没有招标人愿意冒险而进行不规范招标了。

2.3 严审严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资格

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直接决定了招标的监督水平。因此, 建议相关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从严审严查招标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入手, 要对备案人员进行检查, 确定人员是否为此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如果是一些从外地来到本地的招标代理机构, 那么可以以外省的有关做法作为参考, 按他们的资质进行等级的区分, 还可以对它们的做出合理的、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数量以及办公场地面积规定, 避免给“皮包公司”钻空子。另外, 建议有关的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办法对备有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动态化管理, 及时整顿或清理水平低下或违法乱纪的招投标机构, 规范市场。

3 结语

招标投标工作是工程施工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保障工程的质量, 必须找出招标监督管理工作现有的弊端和问题, 提高关注度, 应用规范、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和操作, 加大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力度, 完善监督制度、担保制度、诚信档案管理, 才能让我国的工程招标朝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鲁业鸿, 陈建平.加强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J].基建优化, 2005 (5) .

[2]翟云霞, 王家勤.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招标的监督管理探讨[J].技术与市场, 2011 (05) .

施工企业经营中的工程投标管理 第4篇

关键词:工程投标 经营 管理

工程投标工作较为系统化,并且其中涉及到多个环节,需要从投标信息的获取一直到信息的跟踪与评估,最后到投标文件编制等进行综合的管理。投标工作需要与施工企业内部不同部门进行协调与配合,从而完成有效的工程投标。施工企业要针对投标工作自身的复杂性与重要性,对于自身经营管理机制与管理理念进行不断的优化与调整,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的提高工程投标管理水平。

1 改变经营理念与经营策略

在开展工程投标工作中,要想切实的提高工程投标管理水平,就需要从改变经营理念与经营策略进行入手,为投标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首先,要对招标信息系统进行构建,并完善招标信息数据库。施工企业要建立专门的招标信息管理部门,对招标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与获取,通过媒体、社会关系、网络、合作伙伴等不同的途径,对不同地区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了解。工程投标管理人员,要对所获取的招标信息进行综合的评审,对信息进行比对与分析,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优势,对招标项目进行选择,提高所选择项目与企业本身的一致性。投标管理人员要对政府建设规划区域的有关招标信息,进行不断的跟踪,保证第一时间获取招标信息,为开展工程投标提供基础。信息跟踪是实现招标信息有效获取的重要途径,并且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对于工程投标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施工单位需要组织专门人员与业主单位进行沟通,加强招标方对于施工企业的了解,为开展下一步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其次,做好公关工作,提供企业信誉水平。施工企业要想获得长期发展,必须要利用区域经营,从而提高自身的发展能力。企业的自身发展,要基于良好的声誉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企业形象,树立良好的企业品牌效应。企业在获得工程承接时,要严格控制施工过程,通过建立精品工程,为日后承接更多的工程提供更好的口碑形象。企业必须要通过提高自身形象水平,才可以在招投标工作中,提高招标方的重视程度,为企业增加中标机会。

最后,施工企业要对于投标方式进行不断改进,提高投标方式的灵活性。由于工程项目具有多样性,而施工企业难以保证自身施工经营范围与招标要求相符合。企业要在发挥自身优势与特点的基础上,可以采用与其他企业联合投标的方式,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体中标率。

2 建立良好的投标工作环境

良好的投标环境是企业实现良性发展,提高工程投标水平的重要保证。施工企业管理者必须要认识到提高工程投标水平的意义,将投标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进行有效的结合,将工程投标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内容来抓。在进行工程投标管理时,要为编标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在提高对投标工作的认识的基础上,还要对投标管理方法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管理者要根据自身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招标信息获取阶段,做好招标信息的管理,拓宽招标信息获取渠道,提高招标信息获取的质量。在投标过程的跟踪上,投标管理人员要对投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且对投标环节中间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报告与反映,促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招投标工作中的审标阶段,要积极的配合招标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投标资料。投标工作需要在完善的投标管理制度下进行,并且保证投标工作按照投标管理制度,规范、有序的进行。对于投标工作中具有重大贡献的员工,要进行合理的激励,有效的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

在监理良好投标环境的同时,施工企业管理者要注重对于专业投标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投标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水平。在投标管理小组的构建上,要注重组成人员的业务能力、公关经验以及市场营销水平。在进行投标操作的过程中,要积极的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进行实践,降低重复劳动,提高投标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目前,大多数企业在编标时,大多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标。在采用计算机进行编标时,也要注重对施工现场情况的了解,实时的掌握施工技术水平,提高对于施工中应用的新工艺与新技术的了解,更好的认识施工企业自身的施工能力,提高编标能力。

3 提高编标水平

在编标过程中,工程投标管理部门要对内部人员进行明确的职责分配,通过有效的分工协作,提高编标工作的质量与编标效率。在进行招标文件分析时,要对于施工现场情况进行明确的勘察,了解实际现场情况,避免出现编标误差。最后,还要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提高施工人员配备的合理性,合理配置工程资源,提高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在开展编标工作中,首先要对于编标人员进行明确的分工,有效的实现分工协作,提高编标质量与效率。一般来说,工程投标组织者进行工程标书分析时,要对于技术与预算人员进行明确的分工,从而有效的提高商务标与技术标的协调性,提高投标的中标率。其次,对于招标文件要进行仔细的研读,并且将招标文件作为编标的基础性依据。编标人员需要深入的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在精神,提高投标文件的可行性,避免由于对招标文件分析不足,导致投标失败。在对于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与业主单位与招标单位进行沟通与交流。再次,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要保证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经济性、合理性、规范性与可行性。投标单位要对于施工中的难点与重点进行重视,并且对于施工方案与计划进行明确的制定,保证工程的质量标准、设计标准等内容。在施工组织设计上,要重视技术、造价的合理性,并且保证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最后,在进行投标报价设计时,要充分的了解市场的变化情况,提高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在编制投标方案的过程中,要控制其中的定额水平,并且对于施工中的定额耗量进行准确的计算。在投标报价中,对于设备、材料的报价要避免更改,并且对于预算进行合理的预测。在分析项目成本消耗时,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工程项目的情况,提高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更好的提高投标中标率。

4 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在加强工程投标管理工作的基础之上,还要做好对投标工作的统计与分析,对于投标工作存在的不足进行不断的改进,从而提高投标的中标率,达到促进企业工程业务承接的目的。在得到投标结果之后,要制定专人对于投标结果进行分析,建立台账,最好投标过程中数据的整合与分析。在进行统计分析时,要对于投标中的技术标、资信标、标价等不同方面的得分进行分析与对比,并且总结与其他中标单位的差距,从而为日后的投标工作提供有效的经验基础。在进行统计分析时,还要按照区域来进行划分。通过划分区域的方式进行统计,可以有效的对竞争对手投标测量进行分析,并且可以更好的发现自身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更好的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投标成功率。

5 结束语

现代社会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施工企业所面临的建筑市场不断完善,规范的市场化需求,使得投标方式成为了企业承接工程业务的必需环节。施工企业必须通过正规的投标,才可以获得工程业务合同。现代社会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剧,施工企业如何提高自身工程投标能力,提高投标的中标率,已经成为企业如何实现自身发展的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

[1]赵莉萍.投标工作:建筑施工企业的“龙头”[J].科技信息,2010(01).

[2]张献伟.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投标工作的几点思考[J].河北企业,2008(09).

[3]罗培娟.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在投标报价中提高中标能力[J].山西建筑,2009(15).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5篇

为加强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投标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铁路、公路、水系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村庄规划绿地,及其他绿地工程。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整地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参与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其设立的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招投标管理实行绿化行业诚实信用制度。

第五条 市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一)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

(二)招标文件;

(三)招投标的组织实施;(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过程、合同签订等)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绿化工程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养护管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三)

(四)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 绿化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二)项目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绿化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应当进入具有规范化的全过程监管能力的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直接发包的需书面告知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绿化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并且熟悉绿化工程特点及技术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进行招标登记,并在有形市场或同时在其他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日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二条 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三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对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即时送绿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应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国家及本市重点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选派的技术专家应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或者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一经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告。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收到书面报告后,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并同时向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评标结果备案后,应在指定媒介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重新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再次流标的,可报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经备案后直接发包。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绿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签订书面合同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责令招投标当事人停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进行处理。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6篇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80729(颁布时间)19980729(实施时间)20090530(失效时间)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文号)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标底 第四章 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6月2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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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行公证。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自治区、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签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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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须向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制定招标公告,经市招标办审定后,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承担该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经区、市政府批准急于开工,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市招标办可以办理议标手续。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第九条 招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市招标办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定;

(四)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五)招标单位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六)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七)市招标办审定标底;

(八)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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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四)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五)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距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咨询代理单位编制。第十三条 标底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及招标文件;

(二)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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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现场条件;

(四)国家工期定额和自治区、市有关工期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经市招标办审定,或由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行审定。

第十五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之前进行。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标底经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如有泄露,招标活动无效。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投标许可证及来银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其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报价总金额及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计算底稿;

(三)施工组织设计(系优良工程需附创优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对要约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由投标单位派专人送达指定地点。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收到标书后,必须签收。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当众放在招标投标箱内,双锁密封,加盖招标单位和公证机关印章,钥匙分别由招标单位、公证机关各持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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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涂改,无法辨认或用纸覆盖填写;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投标书。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标底编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与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组成员等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成员由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出,并由市招标办负责通知其准时参加。若抽出的专家属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应重新抽出人员递补。参加评标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第二十二条 开标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查验投标单位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宣布评标小组名单;

(三)由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投标箱,并检验和启封投标书,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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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是否有效。其中属于无效标书,须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并当众宣布;

(四)按标书送达时间依次宣读标书内容并当众记录;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六)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开标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评标原则上按照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具体评标办法按《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办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定标结果进行否决,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按规定招标即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三)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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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招投标管理职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充分体现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促使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标原则:

评标定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根据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采用计分法。具体计算出各投标单位得分,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

三、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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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报价:50分

1、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之差超出±3%,以脱标办理,在±3%(含±3%)以内者参加评标。

2、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评标标底为评定投标报价的依据。3、报价计算得分:

投标报价-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00%

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含±1%)以内,得满分50分 每增0.1%:扣0.5分 每减0.1%:扣0.3分

4、若参加投标的几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审定标底价±3%的范围,则暂不公布标底,并宣布休会。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案:

(1)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同意加大报价正负百分率的范围(最多不得超出±5%),则可按每增0.1%,扣0.5分,每减0.1%,扣0.3分,计算报价得分。

(2)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员不同意上述处理方案,则由市招标办重新复核标底,若标底无误,由投标单位重新报价后评标。若标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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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则应调整标底价并重新开会评标。

(二)投标工期:10分 1、标底工期即国家定额工期;

2、重点工程成因情况特殊,工期特别紧迫的,经市招标办批准,可将建设单位的要求工期作为标底工期; 3、投标工期等于标底工期,得基本分6分。

(1)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多10天扣0.5分;(2)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缩短10天增0.5分; 投标工期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三)施工组织设计:10分 分十个分项内容考核,每项1分。1、施工布置:周密、合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10分 分十个分项内容考核,每项1分。

1、施工布置:周密、合理 1分 一般 0.5分 欠详,不合理 0分

2、进度计划及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 1分 合理、措施一般 0.5分 不合理 0分

3、施工方案:先 进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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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行 0.5分 不合理 0分

4、质量保证措施:可 靠 1分 需补充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5、平面布置: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6、主要材料、构配件计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7、主要机具配备计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8、劳动力安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9、安全措施:可 靠 1分 需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10、文明措施:完 善 1分 需完善 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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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善 0分

(四)质量、安全实绩: 20分 1、符合招标质量要求者 得基本分5分 2、低于招标质量要求者 不得分 3、质量、安全实绩得分因素

①近三年质量、安全获部优奖每获得1项得3分 ②上获质量、安全区优奖每获得1项得1分

③获上银川地区“凤凰杯”优质建设工程奖每获得1项得2分 ④上质量优良工程率20%以上,得2分

⑤上项目经理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35%以上得1分

⑥上全市性质量、安全检查中获优良工程,每获1项得0.3分 ⑦上来发生2人/次死亡事故,得2分

(五)企业信誉:基本分10分 1、工程经历:有类似工程经历 1分 2、技术装备,适应工程要求 1分 3、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机构健全 1分

4、“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每获1年得0.3分,最高得分不超过 2分

5、遵守管理法规、未受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的企业得2分 受罚1次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企业扣0.5分,扣完2分继续扣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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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济效益好,不亏损企业 1分

(六)若工程图纸尚未出全,又急于开工,经批准可采取不考核投标报价,仅对投标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四项进行评分。

四、中标价即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工期、质量为中标单位投标书所报。

五、根据招标评标小组成员的评分结果,累计相加,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并当场宣布定标结果。

六、因工程特殊需要对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的,其评标规定另行确定。

评标记分表

--------------------------------------

|序|得

|投 标|投 标|施工组|质量(安全)|企 业| 累 |

| | 分

|报 价|工 期|织设计| 实 绩

|信 誉| 计 |

| |

|---|---|---|------|---| 得 |

|号|投标单位

|50分|10分|10分| 20分

|10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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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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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

|-|-------|---|---|---|------|---|---|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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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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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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