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平安保险平安保险

2024-05-22

少儿平安保险平安保险(精选8篇)

少儿平安保险平安保险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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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平安保险平安保险 第2篇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及**;

(四)核辐射、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二)。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本公司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本公司经立案、审核无误后,可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如果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全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 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可申请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已进入领取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九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按失效期间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险单效力。复效后180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章 告知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章 其它

平安保险集团综合经营战略探析 第3篇

关键词:平安保险集团,综合经营

随着我国的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与完善, 国内保险业的综合经营已成为一大趋势。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抓住了时代机遇, 走在了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的前列, 从1988年成立至今的短短20多年中, 平安由一家区域性的财险公司发展为国内数一数二的大型保险集团, 其背后综合经营的理念及战略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一、平安保险集团综合经营战略策略

中国平安追求成为以保险、银行、投资三大业务为支柱的国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在此目标下, 平安在充分考虑了自身及市场的情况后, 确定了集团目前以保险业务为核心, 银行和投资为辅的发展计划, 在大力发展保险业务的同时积极布局银行和投资板块, 采取了多种手段顺利的实现了自身的综合经营。

(一) 保险业内的综合经营

平安成立初期, 仅仅是一家专营财险的地方性保险公司, 但在随后的经营中, 不断积累经营经验, 并在六年后实现了其在保险行业的扩张, 直接新设了平安人寿保险公司, 并从海外引进大量高级管理人才, 迅速占领了市场的空白。截止到2010年底, 平安财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6211569.32万元, 平安寿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5906385.46万元, 已相继成为国内第二大的产、寿险公司。1中国平安又采取相同的新设手段, 分别于1996年、2004年12月和2005年6月相继设立了立中国平安保险 (海外) 控股公司、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和平安健康保险公司, 实现了其在保险行业内的全方位综合经营。

(二) 跨保险行业的综合经营

1. 银保协作

目前, 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就是保险业与银行业之间的相互融合, 并且这种跨行业的合作也成为综合经营的重要推动因子。由于银行与保险业务都需要众多分支机构来推展业务, 因此行业间的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源共享。基于此, 平安非常重视银保合作, 并且选择了以银行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为主的经营模式, 不但实现了银行与保险业务的互补, 而且节约了研发成本, 此外还获得了大量、质优的销售渠道。

2. 股权收购

由于其他金融业与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差异较大, 而直接组建新公司的成本也很高, 并且很难获得审批, 因此平安多选择并购的方式, 首先在90年代初期收购了工商银行珠江三角洲联合信托投资公司改组为全资平安信托投资公司。1991年在深圳成立了平安证券业务部, 开始初步介入证券与信托业务。2003年平安与其最大的股东汇丰合作, 联手收购了福建亚洲银行的全部股权, 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平安银行。平安在2006年又成功收购深圳商业银行, 并于2010年完成了目前国内最大规模的并购案, 成功收购了深圳发展银行。至此, 平安的银行业务已在业内具有相当的竞争力, 并且基本完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改造。

(三) 平安国际化战略

平安在引进多位具有国际背景的高管之后, 明确了通过投资与并购打造平安成为中国第一个综合性金融集团的战略目标。在成功收购福建亚洲商业银行、深圳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以及在香港、上海上市成功后, 平安已经不仅仅满足于一个中国金融集团的定位了, 它的目光已经投向了更远的国际市场。

在我国政府鼓励金融机构走出去的政策指导下, 面对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而处于估值低谷的国际市场, 平安的投资官们认为成熟的投资机遇到来了, 通过收购与平安集团结构相似的国际性的金融集团, 可以使得平安获得无法估量的收益。一方面, 低迷的海外市场可以分散风险企业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 可以提升平安的竞争力, 学习国际先进金融集团在销售、风险管理以及产品设计创新等方面的经验, 以获得极具价值的协同效应。此外, 还可以为搭建平安全球资产管理的业务平台打下基础, 以便为平安未来的国际化道路做好铺垫。因此, 平安选择了收购富通集团来实现其在海外事业的首次扩张, 但结果却并不令人满意。

二、平安综合经营成功经验

平安能够在短短的时间中获得巨大的成功, 其综合经营的总体战略为主要推动因素, 即能够在恰当的时机推动相应的综合经营步骤。并且平安在综合经营中的各项具体经营措施也为平安今天的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 综合经营模式的选择

平安在二十多年的综合经营过程中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 并不是简单的模仿美国或是英国的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模式, 而是采取了渐进式与“大爆炸式”的相结合的模式, 即在明确与完善自身以保险经营为公司主要竞争优势的战略思想指导下, 适时的采取收购或是战略合作的方式逐步建立起平安以保险、银行和投资三足鼎立的未来发展模式。平安作为一个以保险起家的金融集团, 保险领域是其经营的核心, 产、寿险与养老险、健康险等均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并且在平安真正完善了现代企业制度后, 才开始深入涉足银行、投资领域, 特别是在国际上多个保险集团, 如德国新兴的保险集团A achenerand Munchener进入银行领域后, 经营陷入困境的教训下, 采取收购的形式, 先后控股福建亚洲银行、深圳商业银行与深圳发展银行, 使得平安集团控股旗下拥有独立的保险和银行两大业务, 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银行与保险的协作。

(二) 完善的后援集中机制

在保险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后W TO时代, 保险公司若仅仅依靠传统优势, 则很难在竞争中持续保持优势。因此平安深入贯彻以客户为核心的理念, 提升自身服务质量, 通过流程改造、经营策略调整、资源投入等方法提高公司整个服务流程的专业化水平、标准化水平和差异化能力, 大大提高了平安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同时完善了自身的后援管理机制, 实现了集团后援、服务资源的集中, 通过集团统一化的管理, 实现了资源最大化的利用。不仅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成本, 还提高了保险公司经营的效能, 并且整合了人力资源的优势, 达到了组织、技术与人力资源的有效结合。

(三) 人力资源优势

由于平安的综合经营战略的目的之一便是实现销售终端的交叉销售, 形成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因此平安对人才的需求更高。为此平安一方面注重引进海外的优秀人才, 以获得成熟的经营经验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另一方面, 平安更加注重对本土员工的培养, 特别设立了平安金融学院, 为平安输送了大量的高级理财人员。并且这种专业的培训模式作为公司的一种激励方式, 促进公司的各层员工, 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培养自己全方位、多层次的理财知识。此外, 平安还在咨询公司麦肯锡的协助下打造了全新的人力资源制度, 包括人员的聘用、升迁、考核的标准, 激励以及管理发展培训与惠悦的薪酬框架, 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才流失的问题, 为平安的综合经营打下了坚实的人才基础。2

(四) 平安综合经营成功经验启示

首先, 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引入了大量的国际金融集团的进入, 这些金融集团所拥有的雄厚的资源优势与技术优势是我国的保险企业难以比拟的, 特别是在我国“强银行、弱保险”的格局在长期内不会存在根本性质的转变的情况下, 我国的保险企业为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可以效仿平安集团, 以保险为核心, 对银行和投资进行全面布局的经营战略。在完善其保险产业链后, 再开始深入涉足投资和银行等其他金融领域。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在实现了保险圈内的综合经营后再去收购其他的金融公司, 若有恰当的时机, 也可提早着手布局, 但务必要注意公司的经营重心。我国的保险企业若想真正提高自身综合实力, 在综合经营过程中, 一定要明确其核心竞争产品, 涉足其他金融领域不妨作为对其核心业务的支持, 而不是盲目的扩大资本与经营领域。

此外, 目前国际上的金融集团的后援集中是一种发展趋势, 我国其他金融机构可参考平安后援中心的经验, 将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放在首位, 实施服务流程改造和管理创新同步进行的方法,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标准以及管理规范等, 合理设置分支机构的相关配置, 为公司的服务与经营效率的双重提高做出改进。

三、平安综合经营问题剖析

正所谓“成也萧何, 败也萧何”, 平安的综合经营即为其带来了快速的发展, 也使平安产生过巨大的亏损, 如曾经的“富通事件”, 使得平安在2008年的利润近乎为零。因此, 基于平安在综合经营中的实践与国外金融集团的经验, 总结出了平安在综合经营中的一些问题。

(一) 资源整合待完善, 经营效率仍需提高

平安在保险、银行、投资三大领域的迅速完善, 必然会导致一定程度上的资源整合问题。而综合竞争的目标不外乎是更好地利用集团资源提高经营效率, 以及发挥协同效应, 最终促进收入增长。而一旦资源整合跟不上企业扩张的速度, 则所有综合经营的优点都有可能无法发挥, 更谈不上经营效率的提高, 甚至导致各公司风险的传递和经营亏损。考虑上述种种因素, 若平安想在综合经营中有所突破, 则必须尽早实现集团资源的整合, 发挥协同效应。如平安银行和深发展的整合问题。就目前来说, 平安依然是将保险作为其核心业务, 而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又有较大的差别, 因此两行的整合将会是个缓慢的过程。但又由于银监会要求平安与深发展在一年内整合完毕, 因此如何在短期内解决保险与银行业务的冲突将是此次合并最大的挑战。

(二) 风险管理能力不足

综合经营的优点很多, 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企业的投资领域, 抵御投资风险等, 但与此同时, 金融机构的壮大、投资领域的扩展, 也会带来很多其他特殊的风险。

1. 客户资源风险

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优点之一便是集团旗下各个子公司可以发挥集团品牌优势, 发掘现有客户资源, 迅速打开市场, 为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平安作为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经营项目的企业, 在保险圈内有着良好的口碑, 但在目前我国保险业整体口碑不佳的情况下, 一旦在诸如证券、银行等领域发生对集团品牌有冲击的事故, 如2003年平安证券武汉崇仁路营业部员工盗用客户资金260多万元存款的事件时, 将会对集团声誉产生更大的影响。并且平安也没对此类事件也未投入更多的关注, 处置并不妥当。

2. 集中式风险管理的缺点

平安通过高度集权的方式达到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目的, 降低了各分公司的风险, 但与此同时, 总公司的风险便集中了, 一旦发生风险, 则会产生巨大的影响。2007年11月, 平安集团高调收购欧洲富通集团9501万股股份, 一跃成为富通集团第一大单一股东。这一收购标志着平安进军海外市场的决心与行动, 但其结果却是惨痛的。作为金融危机首轮波及的企业, 富通集团的股价从每股35欧元直接跌倒每股1欧元, 直接导致平安200多亿元的亏损和2008年近乎零的利润。3这次平安海外的投资失败为平安敲响了警钟, 一旦总公司的风险战略投资遭遇挫折, 对集团的打击可谓是致命的。

四、平安综合经营改进意见

(一) 明确内部分工, 整合集团资源, 提高经营效率

金融控股公司若想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经营效率, 则必须明确集团内部分工、整合集团资源。首先, 各子公司应明确任务分工, 充分发挥自身的经营特点。然后在集团的整体战略指导下, 充分利用集团的资源优势和品牌优势, 使集团资源达到最优配置, 实现集团全方位、多层次的协作, 以获取集团综合经营的优势。如平安可以充分发挥自身银行网点的销售优势, 培养具有一定保险知识的银行系统的人才, 进行简单的银保产品销售, 同时更加专业的保险人才则可以节省精力, 去销售更加专业的保险产品。此外, 利用平安的品牌优势, 对平安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理财服务, 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 实现全方位的交叉销售, 迅速扩大市场占有量。

(二)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由于平安作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 对于经营中的众多情况很难得到经验借鉴, 并且难以从整体上对自身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总体监控和系统性评估, 缺乏超前性和预警性, 因此, 平安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 包括风险预警机制和危机快速处理机制等, 以充分应对综合经营的特殊风险。一方面, 平安可以与国际领先的风险管理机构合作, 继续发挥平安善于吸收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的优势, 建立并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另一方面, 平安应更加注重对财务风险的管理, 如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资产质量、资产盈利性和流动性等风险管理指标, 可设计出一套符合本集团各子公司的指标系统, 进行集团内部的风险评级, 权衡各个子公司的风险与集团的风险, 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防患于未然在最大程度上减轻损失的作用。

(三) 以市场为导向, 实施走出去战略

保险业的海外投资应是为我国海外企业服务的投资。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方面是我国目前的保险业并没有十分发达, 综合经营也处于试点阶段, 直接进行大规模的海外投资的条件还不成熟, 特别是在金融服务业没有足够的海外投资经验, 海外市场又风起云涌的情况下, 应结合自身的特点, 稳健投资。另一方面, 保险业作为服务业, 一旦本国的海外企业有保险的需求, 便可在自身条件的允许下, 实现自身的海外扩张, 即赢得了市场, 又实现了自身的发展, 可谓是双赢。毕竟, 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其保障性的产品中, 而不是风险投资, 因此, 保险业要想走出去, 进行海外投资, 核心业务保险的投资应作为其探路者, 并在适应国外市场环境、积累足够经验的情况下, 再实施全面走出去的战略。

参考文献

[1]张东华.平安保险集团混业经营实践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 2006.

[2]王春梅.揭秘平安“综合经营”[J].中国企业家, 2009 (14) .

[3]尹文霞.中国平安并购深发展——能走多远[J].大众商务, 2010 (6) .

[4]赵弘真.中国平安投资富通集团案例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 2009.

怎么买少儿“保险”最保险? 第4篇

医疗报销型、给付型大不同

如今针对少年儿童的保险,从家长角度来讲,基本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是给孩子健康,其中就包含囊括小病大病的医疗保险、重疾赔付等险种;其次是防止孩子有意外发生,有各种意外身故残疾保障险;再次是给孩子存钱,其中包括教育金、婚嫁金、创业金等理财险种。

首先要说明的是,商业保险是学校团险的有力补充。

根据中国人寿团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许建伟介绍,保险公司会选择在每年的某个时间前去学校宣传,家长可根据自己意愿选择保险公司。这种产品是保险公司专门为在校学生和幼儿开发的专属产品,大都在80-100元/年,保额却能达到8-10万元,保障范围覆盖疾病、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是其他个人保险产品无法比拟的高保额低保费产品。然而,这种学生幼儿保险是自愿投保而不是强制性的,家长应该充分运用这种保障形式,为孩子制定这类最基本的人身保障计划。

那在选择形形色色的商业保险产品时,如何避免重复投保?

最关键的是搞清楚购买的保险是医疗费用补偿型,还是定额给付型。

医疗费用补偿型比较灵活,平时意外伤害和疾病的医疗费用都能在约定的范围内得到补偿。而重大疾病定额给付险种以合同约定的病种和保额为依据,符合条款规定的确诊后即可按照保额赔付。分红型、两全型产品一般会涉及各类满期金和累积分红,这类产品的优势在于收益稳定、受益人可指定,可作为长期资产的分配和规划工具,是家长为孩子做好各类资金储备的基本手段,也是家庭财产合理配置的重要工具。

父母在为孩子办理意外医疗理赔时,要特别留意一下保障范围,并不是拿着所有药费单据找保险公司就能全额报销的,而是有选择性的报销。比如床位费、进口药品等是否报销,各家公司规定都不同。所以,家长买之前要弄清哪些费用可以报,哪些费用不能报,是全额报还是按照一定比例报,以免到时候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

北大方正人寿青岛分公司业务培训部培训师闰杰为记者举了一个生动的案例。

某位家长在孩子出生后,先后购买了A、B、C三家保险公司的少儿保险产品。孩子生病住院治疗后,花费了大笔医疗费,当家长去到保险公司索赔时才发现,这三份产品都属于医疗报销型,医疗费用的收费清单只能归属于一家保险公司。患者可以任选一家公司赔付,可是赔付额不会超过实际发生额,为的是避免让客户有获利行为。

“给付型就不一样,如果家长是在A公司和B公司投保重疾给付型,在C公司投保医疗报销型。这样孩子一旦生病确诊后,A公司和B公司都能够赔付各自的保额,一次性给付额度总和。而C公司的医疗险会根据实际发生额按比例报销。”闰杰补充说明,给付型保险和报销型保险可以同时投保,互相之间不冲突,并且重疾给付型保险也可以多险累加,而报销型保险,却不是多多益善。

另外多投无益的,还有少儿身故险。为防范道德风险,保监会特别规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因此,身故保障只要买够10万元就可以了。超出限额部分,即便出险也将因为超出限额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拒赔。但是,需要提醒家长注意的是,这一限额只适用于身故保障。其他的如重大疾病定额给付的险种,分红险等,一般不受上面的限制。如果家庭经济条件许可,多买一些教育金保险和重疾险也未尝不可。

根据年龄,转移投保重点

一般来说保险是越早买保费越低,但是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其投保的重点和投保的多少也有所不同。

幼儿时期,由于新生儿死亡几率大,学龄前儿童抵抗能力差,容易得一些流行性疾病,但这时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赔偿率也不高,一般而言,身故时年龄不足1周岁,给付比例占保险金额的20%;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40%;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60%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80%,满4周岁,给付比例才能达到100%。所以建议首先考虑住院医疗补偿型的险种。有能力的父母可以考虑早为子女教育金做打算。

小学时期,由于意外隐患很大,应适当增加意外险的投入,并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考虑未来教育金的储蓄。当然如果家庭条件很好,应该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就考虑未来教育金的储蓄,这样每年保费负担可以减少。

如果孩子已经到了14、15岁,还没有买教育类的保险产品,这时,可以不必局限于儿童险,因为有些非儿童险种16岁或14岁以上就可以购买,这类险种中,宜选择时间间隔短的分红产品,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替代教育金给付。当然,也可以考虑缴费和支取都非常灵活的万能寿险。这个险种不仅有保障性,还有很高的投资性。大人孩子都可以受益。同时,这个年纪的意外险、医疗险也是不可或缺的。

教育金用在刀刃上

“我们的客户以中青年人为主,大多为白领、中产阶层,比较重视教育金方面的理财。尤其是金葵花客户,大多数人的规划是让孩子从高中就开始出国留学。”招商信诺青岛中心支公司培训经理蔺强向记者介绍,现在国外留学的费用中,美国的学费最高,不算生活费,每年学费近30-50万元,澳洲、加拿大的学费基本在10-20万元/年之间,而我国大学的教育费用,则在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

蔺强认为,虽然教育金的理财方式众多:譬如储蓄、基金定投、黄金理财等,可保险产品在教育金组合中的配置不可或缺。

在他看来,教育金的安全性最为重要。因为市场具有周期性,基金、股票等投资无法保证资金安全。之前有位客户,将教育金都用于购买基金,而且全部都是股票型,市场好的时候能涨到20多万元,市场不景气的时候跌到8万多元,资金没有保障,因此不建议家长把教育金用来做太大的风险性投资。

另外,教育金的保险投资要具有可控性。很多人习惯将教育金储蓄起来,觉得既安全又方便灵活。可蔺强认为,无法保证教育金的专款专用是储蓄最大的缺点。当家庭有了其他意外支出,会轻而易举地挪用孩子的教育金储备。

有位家长开始存了10万元的教育金储蓄,爱人的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时,孩子的教育金储蓄就成了周转资金。可当孩子上学需要教育金时,账户上只剩3万余元。

保险的方式既能保证专款专用,还有具备避税避债的特点。尤其是在避债方面,即便是债务官司递送到法院,法官在判决时,也会依据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去判决,一般不会允许从未成年人身上的保险做退保当做现金价值的还债。离婚分割也不会动摇未成年人的保险产品。

最后,用保险产品配置教育金还具有杠杆性的特点。孩子教育金是刚性支出,无论什么情况都要去做准备,而且只多不少。而教育金保险只需每月缴纳几百元保险费,到孩子18岁上大学时就能换来总保费3到5倍的教育金,以小博大。

“对孩子来说,教育金最关键的运用时刻就是18-24岁,招商信诺对此推出的‘真爱未来’产品便是将教育金和健康保障捆绑在一起。”根据蔺强介绍,此款产品如果选择每月缴保费3000元,10年总保费30多万元,到孩子25岁之前将包含50万元的重疾医疗金+固定60万元的教育金+12万元的住院费津贴。教育金将集中在18-25岁之间快速领完,18-24岁连续7年每年领5万元,25岁当年领取25万元;重疾赔付里面囊括了例如白血病、川崎病等规定的30种重大疾病。12万元的住院费,无论孩子感冒发烧还是意外磕碰,只要是住院,就按照每天200-元的住院金赔付,直到领满为止。

北大方正“乐享成长”的教育金产品中,18岁21岁的大学教育年龄,每年可领取保额的25%;大学毕业后,22岁可以领取40%保额的创业基金,28岁再领取80%保额的婚嫁金,总额达到保额的220%。

少儿保险参考书 第5篇

三类必备少儿保险

孩子是我们的未来,每个家庭都是把孩子放在第一位的,买保险家长也会第一时间想到你的孩子,可是每个家庭的经济能力不一样,有的想给孩子买全保险,可是经济上又不可能实现,那到底该先买哪一类保险呢?

第一类:意外伤害保险

儿童自制能力差,活泼好动,好奇心强,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大,据有关部门对全国11个城市4万多名少年儿童进行的调查显示,我国每年有20%~40%的儿童因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或进行医学治疗,儿童意外伤害,已成为当今最严重的社会、经济、医疗问题之一,意外伤害已经超过疾病成为儿童健康的头号杀手。

孩子在婴幼儿阶段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基本完全依赖于爸爸妈妈的照顾和保护:孩子在上小学、中学阶段,要负担照顾自己的责任,但作为弱小群体,为了避免车祸等意外,父母可以酌情为孩子购买意外险,一旦孩子发生意外后,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这一类的保险一般是消费型的都不贵,一年仅需百元左右就搞定

第二类:儿童健康医疗保险

调查显示父母对孩子的健康格外关注。目前,重大疾病有年轻化、低龄化的趋向,重大疾病的高额医疗费用已经成为一些家庭的沉重负担,按照我国目前的医疗制度现状,中国的孩子是不在社保体系之内的,少年儿童这一年龄段基本上处于无医疗保障状态,因此,利用保险分担孩子的医疗费用支出就成为投保儿童保险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重大疾病险投保年龄越小保费越便宜。过去很多公司规定18岁以上才能购买重大疾病险,随着保险产品的变化,现在未成年人也可以购买该险种了,以0岁孩子为例,年缴费1000多元就可以买到10万元保障,而且还可以保障至终身。而这个险种也是近几年才有的,当然也可以考虑定期的或者消费型的重疾。

现在小孩感冒发烧,动辄住院,积累下来,花费也不小。在考虑购买险种时,建议买点附加住院医疗险。这样,小孩万一生病住院,一些医疗费用还可以报销,并获得50元-100元/天的住院补贴,还是很划得来的。孩子抵抗能力相对较弱,且不能及时应对天气或者身体状况的变化,容易发生些感冒等疾病问题,所以合理地选择保险可以转嫁孩子的医疗风险,有效保护家庭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类:儿童教育储蓄险

少儿意外保险推荐 第6篇

少儿意外保险推荐

1.太平少儿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 0-16周岁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少儿

 产品特色: 在合同保障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保障项目:

 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残疾保险金:有

2.阳光少儿意外保险卡

投保年龄: 0-16周岁 保障期限:1年

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意外身故、疾病身故:最高给付5万元; 住院补贴:意外住院津贴50/天...保障项目:

 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有

3.长城长顺少儿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 18-70周岁 保障期限:1年

更多保险险种请访问:http://p.v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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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投保简单 理赔快速 呵护孩子 父母安心 美好童年 长顺相伴

保障项目:

  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

4.如E少儿意外保险计划

投保年龄: 0-6周岁

保障期限:1/2/6个月,最长为1年 适合人群:少儿

 产品特色: 如E少儿意外保险计划提供意外伤害伤残、意外骨折,以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为您的宝贝提供全方位的呵护。

保障项目:

     1.伤残保险金:有 2.意外骨折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有 4.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有 5.意外伤害住院日额给付:有

5.泰康附加新生活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 1-18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适合人群:少儿

 产品特色: 若少儿遭受意外事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门急诊保险金。

更多保险险种请访问:http://p.v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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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 2.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有

6.泰康附加新生活少儿意外津贴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 1-18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适合人群:少儿

 产品特色: 若少儿因意外导致住院,我们按合同约定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1.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有

7.信诚「宝康」少儿意外伤害保险B款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少儿

 产品特色: 专属少儿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障

保障项目:

 1.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8.合众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更多保险险种请访问:http://p.v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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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0-15周岁 保障期限:1年

 产品特色:

保障项目:

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

9.国华附加少儿意外门诊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 0-12周岁 保障期限:1年

 产品特色: 提供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障。

保障项目:

 1.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有

10.人保寿险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与主合同相同 适合人群:少儿

 产品特色: 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保障项目:

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少儿意外保险话术 第7篇

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其实保险也是一样的,越早买越合算,不但保费低,保障期限也越长。

话术二:孩子成长有保障

尽管小孩患大病的机率比成年人低,但是因为不合理饮食,不足睡眠,过重的作业负担以及越来越让人担忧的生活环境,使原本属于成年人专利的大病有低龄化的趋势,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您需要提早为孩子的健康医疗保障做好准备!

话术三:父母对孩子的关爱

孩子是父母的掌上明珠,父母对孩子的关爱除了每天生活上的照顾外,还应该考虑子女未来的教育金,健康医疗费用,人生风险保障!今天您买的不是保险,而是对孩子的终身关怀。这是关爱孩子的必然选择。

话术四:为孩子的未来储备资金

虽然我们很疼爱自己的孩子,但必须承认无论是谁都不能陪伴孩子一辈子。为了让孩子未来的路走的更稳,降低孩子未来的负担,何不现在就为孩子储备一笔钱呢?

话术五:趁经济宽裕时做好孩子教育准备

教育改革让更多孩子拥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问题是费用也大幅度增长了!根据国家教育部统计资料,从幼儿园到大学毕业,一个孩子不含素质教育的花费在内,最少20万元。社会学专家和教育专家都指出:家庭用于教育的支出以每年20%的比例上涨,为什么不趁我们经济宽裕的时候提前做好准备呢?

话术六:强制储蓄孩子未来的教学费用

您一定在为孩子储备未来的求学费用,但存到一定程度,就因为想装修房子,旅游等原因挪作他用,又要重新开始存钱,始终没有办法达到目标。购买一份少儿保险,就是有了一个明确目标的教育计划,保险公司会定期提醒您按时交费,这其实也是一种强制的储蓄。

话术七:真正爱孩子的表现

爱孩子,对他们无私的奉献是天下父母的共同感情,让孩子过上舒适的生活,拥有更多更好的玩具衣服…这些都倾注了父母的爱心,到底哪种方式能让您的孩子深刻体会到我们的爱心呢?莫过于当他每三年收到保险公司送来的保险金,那时他知道这是父母在我很小的时候就为我准备了这样一份厚礼。

少儿平安保险平安保险 第8篇

当前, 在各国的保险立法方面, 保险利益成为其核心,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认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我国的保险法正趋于完善, 在借鉴外国保险法立法成功之处的同时, 针对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立法的缺失, 在保险法的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科学严谨的保险立法探讨。

2. 各国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及对我国保险利益的借鉴

2.1 保险利益的产生

保险行业的保险利益概念并不是与保险制度同时出现的, 它源自保险行业的发展过程中, 为确保人们的社会道德行为规范而创制。保险制度形成的理论依据是大数法则, 将个人与法人出资构成的保险基金作为依靠, 这种制度能够将潜在的损失通过保险基金做承担, 在个体遭受风险损失的情况下, 通过保险基金来弥补和救济个体的经济损失, 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风尚, 因此保险制度能够保障社会中个体成员的经济利益, 确保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性, 避免社会经济发展出现大的波动。社会个体成员能够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获得经济补偿, 这种风险的出现是有一定几率的, 保费与保险金的差额相差几十倍以上, 这就可以诱发参保个体通过不正当的保险事故盗取保险金, 出现了保险业务的道德危险, 其中的不道德行为损害了保险制度, 为了阻止不道德投标人的逆向选择行为, 保险业创制了保险利益制度, 严格审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资格, 维护保险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英国的《人寿保险法》规定, 人寿保险的各种保险险种都需要保险利益, 明确保险利益补偿原则, 即所保险的赔付金额不能大于所保利益的金额。英国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和保单必须有保险利益, 确立了保险利益的含义以及保险利益的时间和保险利益的种类。

2.2 保险利益内涵的界定

在保险制度设立之前, 保险利益被当作保险标的物上的价值, 即保险的目的就是填补所灭失或所减损物上的价值, 也就是利益, 当利益发生了损害就需要进行填补, 这就出现了保险利益, 就是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定价值或利益, 这种界定保险利益的学说就是价值说。保险在以财产保险为主要业务的时候, 这种保险利益的价值学说符合保险行业的发展需要, 因此只有界定保险利益含义的范围, 才能使保险利益在法律上确立起来。保险利益最初的理解为保险标的物上的价值, 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对象。

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和精神上面的利害关系, 这个含义的范围能够覆盖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的要求。综合各种保险利益学说, 保险利益是指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以至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损, 或者因为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 简言之, 保险利益可以认为被法律所承认的投保的法定权利,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受损的损益关系。

2.3 我国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概念的借鉴及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的阐释, 认为法律认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保险利益应是保险人对保险对象的财产具有的合法利益。我国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归属于技术性保险利益, 在我国的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关系, 以此能够确保保险业的分散风险和经济运行的效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 支付保险费用订立保险合同, 在出现保险事故后, 可以通过保险基金来进行风险的转移和补偿。我国的保险利益定位在经济关系上, 这样就能够发挥保险分散风险的职能, 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避免保险行业里面的不当得利现象的出现。保险在本质上是对风险的分散和对个体经济损失的补偿, 这是在社会良好道德支撑下才能得以实现的, 否则会遇到个体通过保险的手段获取额外补偿的现象, 这样就对保险行业造成了危害, 使其他保险人的合理利益遭受损失, 保险就违背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于是财产保险采取了无损害即无保险的方式进行这种违背道德行为的规避, 也就是在保险金额内被保险人仅可在其所受损害限度内请求支付保险金, 这种做法有利于防范保险行业的道德风险。

3. 我国的保险法在保险利益规定方面的缺失

3.1 对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主体的法律认定

从我国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主体的法律认定来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的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2款、第3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承受主体是投保人, 这在保险行业的财产保险发展中存在着缺失。理性的投保人在正常情况下, 在得不到利益的背景下为其他人进行财产投保, 排除了道德危险的可能, 这有利于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候得到经济补偿和救济, 这样保险就发挥了稳定社会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 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 我国《保险法》此前并未给予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按照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推理, 当保险事故出现时, 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那么被保险人就不存在着经济损失, 也就没有权利请求保险金赔偿。从国外的保险业经验来看, 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已得到广泛认同, 因此我国的保险利益主体应界定为被保险人更加科学, 这样才能促使财产保险业得到进步和发展, 才能更加符合现实生活对财产保险的要求。

3.2 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法律认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直接影响和决定了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此前的《保险法》简单地规定了,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却没有规定需要何时具有保险利益, 是在投保时、保险事故发生时还是保险合同存续期间需要具有保险利益。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 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我国近期修订的《保险法》第48条明确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我国的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人就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4. 完善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制度

根据我国保险行业的现实发展状况, 在《保险法》不断补充和完善的情况下, 针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进行分析, 并得出研究的结论如下:保险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应是保险法的核心, 这得到了各国法律的广泛认同, 保险利益可以判定保险合同法律上的生效。对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利益方面的研究, 不够详实和具体, 这阻碍了保险法的深入研究和在保险行业的实际操作效果。在此情况下, 我国的《保险法》通过补充和修订, 对保险法的保险利益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界定为: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使得保险合同具备法律效力。根据修改的《保险法》第12条定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关联关系,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财产保险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得到法律生效。

我国保险利益的完善首要的是加强立法, 保险利益原则应成为保险法中的内容之一, 这样才能确保约束保险合同双方的行为, 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以法律的形式将保险利益原则体现在保险法的各项具体内容之中, 对于违反保险利益原则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制定相应的违反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1]徐玫.保险利益原则与我国《保险法》之修补意见[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3 (4) [1]徐玫.保险利益原则与我国《保险法》之修补意见[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3 (4)

[2]王新红, 肖婧.保险利益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从保护保险消费者角度的思考[J].消费经济.2005, 21 (3) [2]王新红, 肖婧.保险利益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从保护保险消费者角度的思考[J].消费经济.2005, 21 (3)

[3]陈兵涛, 李耀辉.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兼论《保险法》第12条的缺陷及其完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 (6) [3]陈兵涛, 李耀辉.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兼论《保险法》第12条的缺陷及其完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 (6)

[4]陈新农.关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重构[J].法制与社会.2012, (01) [4]陈新农.关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重构[J].法制与社会.201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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