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店小学安全工作简报.第一期doc

2024-09-10

黄店小学安全工作简报.第一期doc(精选11篇)

黄店小学安全工作简报.第一期doc 第1篇

杨营镇京九小学

2017—2018学第一学期安全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安全工作是保护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和生命安全,保障正常教学秩序的需要。我们要从促进社会和谐、促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师生负责的高度态度,处理好学校安全工作,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为师生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二、主要工作及措施

1、成立领导小组

充分重视安全工作,并从人力、制度上进行落实,已确保安全工作的实施。故此我们必须提高思想认识,步调一致,齐抓共管,确保学校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校委会成员为副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要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思想,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各司其职,尽最大努力做好学校周边安全工作,努力清除各种影响学校安全和稳定的隐患,保障全体师生能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学习。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就必须有章可循,确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组织师生学习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定期出版墙报、专栏,定期利用班队会等开展安全讲座,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3、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

(1)、学校与每位家长和班主任分别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2)、制订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4、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关键是要防范于未然。我校将实行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每天都要组织老师对校门口、校园等地方的检查,节假日都要安排老师值班,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每天上放学学校值班老师及最后一节课的老师都要维持好校门口的交通秩序,严禁校外车辆未经同意私自进校。加大对校门口周围的整治力度,尤其是不让小商贩在校门口摆摊设点,校门口不准摆卖东西和停放车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发现重要情况,及时上报,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5、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

学期开始再对学校每个角落进行地毯式的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特别是教室的门窗、学校围墙、供电、等更要定期检查,对较旧的电气设备、电线、灭火设施等进行更换,杜绝隐患。

6、教育教学安全

(1)各任课老师要继续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学生,积极研究学生的心理、生理变化,加强心理辅导,每天晨检时间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2)由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要制订好详细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预案,各班都要周密考虑,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各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来,不能有丝毫大意。

(3)体育课及其他室外游戏,教师要全程监督。活动量大的要向学生讲清要求,问清学生能否参加,不应勉强。

7、交通安全

(1)班主任应把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作为必讲内容,要教育的学生过马路要一看二停三通过。

(2)我校有明确的学生上下学接送制度:要求一二年级学生家长要接送

学生至校门口;要求三四五六年级学生家长送至校门口,放学时由最后一节课的老师护送学生过马路,并且要求学生必须佩戴小黄帽.(3)各班要坚持排队放学制度,切实执行学校按时清校的规定,严禁教师放学留学生,有特殊情况必须与其家长取得联系。

(4)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学。

(5)加强门卫的工作责任,校门口不得乱停车辆,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校园,外来人员进入校园要办理登记手续。

8、教学设施安全

(1)电器、教具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如有故障要及时排除。按规定接插线,接插线前要检查电线绝缘皮是否完好,不得乱拉电线。

(2)体育器械在使用前体育教师或活动辅导老师要认真检查一遍,确定完好后方可组织学生使用。使用时教师不得离开,要随时关注学生的活动,加强保护,防范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上下楼梯右轻走,严禁在楼梯走廊内追逐、打闹。

(5)完善防火设施,设臵警示标志。

安全工作是学校的头等大事,让我们全体职工积极行动起来,人人讲安全,个个关心安全,时时处处绷紧安全这根弦,为把我校建成安全、文明的学习乐土而努力!

京九小学

2017年9月1日

黄店小学安全工作简报.第一期doc 第2篇

安全工作会会议程安排

一、宣布大会开始

二、校领导作安全工作报告

三、传达学习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四、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五、校领导做安全会总结

黄店小学安全工作简报.第一期doc 第3篇

本期案例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32次会议讨论后发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指导 2010年第1期(总第24期)

编审委员会主任:刘玉顺 副主任:陈明国 叶 明

目 录

冒充人民警察,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武金、勒古色力、沈军、安得华、周啊卡抢劫罪………………………………………………………………(2)

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规劝同案犯投案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德斌、彭代彬故意伤害罪…………………………………………………………………………(10)裁判生效之后发现罪犯在裁判生效之前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并明显影响量刑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诉王云贪污、受贿、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6)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冒充人民警察,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当场劫取

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武金、勒古色力、沈军、安得华、周啊卡抢劫罪

【裁判规则】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采取强行搜身、出示警具、语言威胁等方式进行暴力或暴力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文书字号】(2009)攀刑初字第64号(一审)

(2010)川刑终字第149号(二审)

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武金,又名杨洛惹,男,1973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盐边县,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盐边县太田乡旭日村坪子上组141号。200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勒古色力,又名罗正峰,男,1982年3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普格县荞窝镇安木脚村1组20号。200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军,又名沈拉古,男,1981年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盐源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盐源县树河镇团山村4组18号。200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安得华,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盐源县,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盐边县太田乡和平村朱家村组83号。200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啊卡,又名啊卡,男,1985年6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道中桥村高家箐组86号。200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武金、勒古色力、沈军、安得华、周啊卡犯抢劫罪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武金、勒古色力、沈军、安得华经预谋,决定冒充警察抢劫携带毒品的彝族人的钱或毒品,并由杨武金提供了其事先准备好的假冒的警用钱包和手铐等作案工具。

2009年5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杨武金、勒古色力、沈军、安得华在攀枝花市客运中心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被害人伟此木尔刘、阿能么子扎后,杨武金上前自称是警察要检查二人是否携带有毒品。随后,杨武金、沈军、安得华三人将二被害人带往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一旅馆房间内,杨武金、沈军、安得华出示有警徽的钱包、手铐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从伟此木尔刘携带的口袋内搜得现金6万元。杨武金以该现金是毒资为由强行将钱收走,后安得华、杨武金和沈军先后逃离现场。勒古色力来到沈军住处与杨武金等人汇合。杨武金、勒古色力、沈军和安得华各分得现金1万5千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2009年5月31日,杨武金伙同勒古色力、沈军、周啊卡在云南省华坪县宏地乡核桃湾村附近公路上,采取冒充警察的方式从该彝族女子处抢得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块。同年6月3日,杨武金被抓获后带着公安人员在云南省华坪县宏地乡核桃湾村9组公路下山沟内起获藏匿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块,净重346.1克。经鉴定,该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见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杨武金辩称: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杨武金的辩护人提出:杨武金有自首行为,没有实施暴力,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勒古色力辩称:其是与警察合作抓毒贩,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勒古色力的辩护人提出:勒古色力在被指控的第一项事实中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不构成犯罪;被指控的第二项事实应是招摇撞骗罪,勒古色力是从犯。

被告人沈军的辩护人提出:沈军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被告人安得华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招摇撞骗罪,安得华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周啊卡的辩护人提出:周啊卡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武金、勒古色力、沈军、安得华、周啊卡均系吸毒人员。

被告人杨武金、勒古色力、沈军、安得华经预谋,决定冒充警察抢劫携带毒品的彝族人的钱或毒品,并由杨武金提供了其事先准备好的假冒的警用钱包和手铐等作案工具。

2009年5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杨武金、勒古色力、沈军、安得华在攀枝花市客运中心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被害人伟此木尔刘、阿能么子扎后,杨武金上前自称是警察要检查二人是否携带有毒品。随后,杨武金、沈军、安得华三人将二被害人带往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一旅馆房间内,杨武金、沈军、安得华出示有警徽的钱包、手铐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从伟此木尔刘携带的口袋内搜得现金6万元。杨武金以该现金是毒资为由强行将钱收走,后安得华、杨武金和沈军先后逃离现场。勒古色力来到沈军住处与杨武金等人汇合。杨武金、勒古色力、沈军和安得华各分得现金1万5千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2009年5月31日,被告人勒古色力告知被告人杨武金有一彝族妇女将携带毒 品经过云南省祥云县,遂后,杨武金邀约被告人沈军,沈军邀约被告人周啊卡一同抢劫。杨武金、勒古色力先到云南省祥云县,发现该彝族女子后即租车跟踪,沈军、周啊卡从云南省华坪县租车接应,当该彝族女子乘坐的车行至云南省华坪县宏地乡核桃湾村附近公路时,杨武金、勒古色力、沈军、周啊卡采取冒充警察的方式从该彝族女子处抢得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块。杨武金将该海洛因可疑物藏匿于该公路下一山沟内。同年6月3日,杨武金被抓获后带着公安人员在云南省华坪县宏地乡核桃湾村9组公路下山沟内起获藏匿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块,净重346.1克。经鉴定,该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见海洛因成分。

同时查明,沈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安得华。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计量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检报告、户籍材料、证人何建国、潘习陕的证言、被害人伟此木尔刘、阿能么子扎的陈述及被告人杨武金、沈军、勒古色力、安得华、周啊卡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武金、沈军、勒古色力、安得华、周啊卡冒充警察实施抢劫,数额巨大。五被告人冒充警察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取得财物的方法是强行拿走,并非是被害人信以为真而自愿交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招摇撞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五被告人所起作用虽不尽相同,但在犯罪行为中均积极主动,故辩护人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已掌握杨武金等人的犯罪事实,故杨武金和沈军的辩护人提出的“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沈军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抢劫彝族妇女毒品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勒古色力提出“不构成犯罪”及其辩护人提出第一项被指控行为不构成犯 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沈军、安得华、周啊卡的辩护人提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沈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安得华,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9年11月25日判决:

一、被告人杨武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勒古色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被告人沈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四、被告人安得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五、被告人周啊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铐三副、钱包二个、警用T恤一件、制服一件、手机六部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武金、勒古色力、沈军、安得华、周啊卡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杨武金的上诉理由是:没有对他人实施暴力,也没有胁迫,只是冒充警察,对方也只是出于犯法后对国家权力的畏惧而配合,其行为应该是招摇撞骗,而不是抢 劫;我仅仅是被怀疑对象,就主动交代了拿6万元的经过,应该是自首情节;量刑过重。

杨武金的辩护人提出:杨武金在两次犯罪中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而是利用人民群从对警察的配合心理完成犯罪,是一种招摇撞骗行为;本案社会危害性小;主动交代毒品藏匿的地方;请求对杨武金在十五年以下量刑。

勒古色力的上诉理由是: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量刑过重。

沈军的上诉理由是: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初犯;有自首情节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安得华;应定敲诈罪;量刑过重。

安得华的上诉理由是:冒充警察采用诈骗的方法实施犯罪,没有实施暴力,胁迫和其他强制性行为,应定招摇撞骗罪;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量刑过重。

安得华的辩护人提出: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定招摇撞骗罪,而不是抢劫罪;安得华是在他人的安排下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量刑过重。

周啊卡的上诉理由是: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予以确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杨武金、勒古色力、沈军、安得华、周啊卡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冒充警察、出示手铐和带有警徽的钱包、语言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并强行搜走被害人的钱财,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杨武金、勒古色力、沈军共同作案二次,安得华、周啊卡共同作案一次,沈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安得华,有立功情节。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 称“只构成招摇撞骗罪”,经查:各上诉人在实施犯罪中,冒充警察,以检查毒品为名,采用出示警徽和手铐、语言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和人身强制,迫使被害人顺从各上诉人的检查和指挥,并强行从被害人处搜走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定罪处罚,其“只构成招摇撞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称“是从犯”,经查:各上诉人在实施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其“是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杨武金、沈军上诉提出:“有自首情节”,经查:公安机关采用侦查手段,在掌握大量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将杨武金、沈军等人作为重点怀疑对象,并在华坪县凯莱宾馆将其抓获,虽杨武金、沈军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既无主观上的投案意思表示,又无行为上的主动投案,且公安机关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掌握,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六)项、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0年2月22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规劝同案犯投案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德斌、彭代彬故意伤害罪

【裁判规则】

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规劝同案犯自动投案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文书字号】(2009)东刑初字第69号(一审)

(2009)内刑终字第57号(二审)

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德斌,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初中文化,住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办事处中兴路86号13幢157号。1997年5月21日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4月30日因犯脱逃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代彬,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高中文化,住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办事处龙观村7组306号。2009年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德斌、彭代彬犯故意伤害罪,向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6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朱德斌同其女友在内江市市中区东坝街“大众烧饼店”内,与同在此处就餐的李昂发生口角,朱德斌遂打电话邀约被告人彭代彬帮忙。在店外二人持刀致李昂重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朱德斌赔偿李昂各项费用共计45900元。

2008年12月9日21时许,朱德斌在东兴区和平桥“聚贤茶楼”包间内因打牌与刘盛银发生纠纷,朱德斌邀约彭代彬及郑霖霏、何靖、张忠报复。彭代彬等人携刀赶来后,彭代彬从张忠手中抢过砍刀砍刘盛银,刘盛银往包间外跑,彭代彬等人持刀追砍,在茶楼大厅内将刘盛银左下肢等处砍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朱德斌支付刘盛银医疗费用5000元。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朱德斌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德斌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代彬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德斌辩称:其没有邀约彭代彬杀李昂,没有动刀砍刘盛银。归案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打电话劝彭代彬自首的行为。

被告人朱德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昂有一定过错,朱德斌没有邀约彭代彬对李昂实施伤害,案发后朱德斌主动赔偿了李昂经济损失4.8万元并取得谅解,赔偿了刘盛银1.4万元;朱德斌没有直接动手对刘盛银实施伤害,并从彭代彬手中抢过了刀,阻止彭实施伤害。朱德斌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彭代彬属立功表现。

被告人彭代彬辩称:其受朱德斌邀约杀伤李昂,看见李昂要动刀才出手;朱德斌电话劝其自首后主动投案,是自首。

被告人彭代彬的辩护人提出:彭代彬系受朱德斌的指使帮忙,不是主导者和支配者,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又表示愿意对受害人赔偿,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故意伤害的行为与检察机关指控一致,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朱德斌赔偿李昂各项费用共计48000元,赔偿刘盛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000元。朱德斌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打电话给彭代彬说找他有事,要他到东兴区国贸大厦(东兴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办公室)来。彭代彬来之后被公安人员控制,朱德斌向他讲明通知他来的目的。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害人证言、证人证言、伤情鉴定书、伤情照片、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说明、朱德斌的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东兴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和“办案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为被告人朱德斌、彭代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德斌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朱德斌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彭代彬,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彭代彬的行为不是主动投案,不符合构成自首情节的法定条件,其自首情节不能成立。在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中,彭代彬虽系朱德斌邀约参与,但彭代彬行为积极、作用明显,故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宜分主、从犯,彭代彬的辩护人关于彭代彬系本案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于2009年10月13日判决:

一、被告人朱德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被告人彭代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朱德斌、彭代彬均不服,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诉。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彭代彬在接到朱德斌劝其投案的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自首情节成立。原判未认定彭代彬的自首情节系适用法律错误。

朱德斌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彭代彬的上诉理由是:自己受邀约参与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改判。彭代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代彬受朱德斌的邀约、指使才参与伤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彭代彬在接到朱德斌劝其投案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自首成立,请求对其依法改判。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查明的朱德斌、彭代彬故意伤害李昂、刘盛银二人致重伤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相关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09年1月16日,朱德斌被抓获后,在公安民警的规劝下打电话给彭代彬劝其投案。彭代彬随后主动到东兴区国贸大厦二楼刑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审另查明的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为证:

1.东兴区国贸大厦与东兴区刑警队办公室的位臵照片,证实东兴区刑警大队办公室设在东兴区国贸大厦二楼,在该大楼的底楼门面处有“内江市东兴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挂牌,二楼有警徽、“东兴刑侦”字样。

2.东兴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1月16日抓获朱德斌及当 日彭代彬接朱德斌劝其投案的电话后到案的情况。

3.办案民警林旭东、周轩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彭代彬到案的经过。4.被告人朱德斌的供述,证实他到案后公安人员叫他打电话劝彭代彬投案,他按要求打电话叫彭代彬到东兴区国贸大厦二楼刑警队投案自首。

5.被告人彭代彬的供述,证实他接到朱德斌劝他投案的电话后,主动到东兴区国贸大厦二楼刑警队投案。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德斌、彭代彬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二被害人身体,并致二被害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朱德斌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朱德斌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彭代彬,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彭代彬明知东兴区国贸大厦二楼是刑警大队办公场所,接到朱德斌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自首情节成立,可以从轻处罚。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朱德斌关于对其量刑过重及彭代彬的辩护人关于彭代彬系从犯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彭代彬及其辩护人关于彭代彬有自首情节的上诉意见成立,该院予以采纳。

据此,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11月24日判决:

一、维持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09)东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朱德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09)东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第二 项,即:被告人彭代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彭代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生效之后发现罪犯在裁判生效之前有立功 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并明显影响量刑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诉王云贪污、受贿、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裁判规则】

裁判生效之后发现罪犯在裁判生效之前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并且明显影响量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改判。

【文书字号】(2007)攀西刑初字第97号(一审)

(2008)攀刑终字第13号(二审)(2008)攀刑再终字第2号(再审)

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云,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盐边县,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四川省盐边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住四川省盐边县双龙公司家属楼。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于2007年9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云犯受贿罪、贪污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向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云于2002年1月被任命为四川省盐边县林业局常务副局长,2003年4月被任命为盐边县林业局局长,2007年7月被免去该项职务。王云贪污、受贿、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事实如下:

(一)受贿事实

1.2004年3、4月期间,承包盐边县部分林区小蠹虫防治工程的陈煜、钟鑫平为感谢被告人王云对二人在小蠹虫防治工程中的关照,在成都市购买了一套价值人民币323 758元的商品房送给被告人王云。2004年9月被告人王云以其妻赵晓蓉的名义办理了该商品房的房产证等所有权凭证。

2.2004年春节前,承包盐边县部分林区小蠹虫防治工程的毛刚为感谢被告人王云在防治工程中对自己的关照,分别在王云的办公室和盐边县一餐厅内,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王云人民币现金3万元,共计6万元,王云将毛刚所送现金收下据为己有。

3.2004年春节前,承包盐边县部分林区小蠹虫防治工程的李兰辉为感谢被告人王云在防治工程中对自己的关照,在被告人王云的家中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王云人民币现金1万元;2006年春节期间,李兰辉为感谢王云在一次木材交易过程中对自己的关照,再次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王云人民币现金2000元,王云将李兰辉所送现金收下据为己有。

4.2005年春节前,曾在盐边县林区承包小蠹虫防治工程的陈仲学听说2005年盐边县又有一批小蠹虫防治工程要开展,为感谢王云以前在小蠹虫防治工程中对自己的关照,也为进一步与王云搞好关系,争取拿到2005年的防治工程,陈仲学在王云的办公室送给王现金人民币3万元,王云将陈仲学所送现金收下据为己有。

5.2005年,盐边县林业局在实施“退一还二”荒山荒地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的工作中,安排给盐边县国胜乡林业站站长尹富康造林面积7000余亩,国家为此已支付给尹富康造林款25万余元。事后被告人王云认为自己在尹承包该工程中帮了 忙,尹富康在该工程中赚了钱,便安排县林业局下属退耕办主任王永忠(另案处理)找尹拿点钱。后王永忠从尹富康等处拿了10万元现金到王云的办公室,王从中拿出3万元给王永忠,将其余7万元占为己有。

(二)贪污事实

200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云在办公室听下属的县森防站站长彭志江(另案处理)汇报,上级要来人检查,该局还有20余万元的病虫害防治经费没有使用,钱得用出去。王云听后便安排彭志江以造假劳务花名册的方式,将该笔防治经费204300元下发给各乡林业站。同年11月假劳务花名册经王云签字后入帐,防治经费下拔到各林业站后,彭志江又根据王云的安排陆续把钱都收了回来。2007年1月的一天,彭到王的办公室汇报说钱已收回来,王又安排彭志江拿19万元回来,其余1万余元分给各乡林业站长。几天后彭志江将19万元现金拿到王云的办公室交给王。当日下午王云分了3万元给彭志江,其余16万元被其侵吞。

(三)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事实

2005年2月,盐边县电力公司箐河经桑园至新县城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向盐边县林业局申请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根据森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盐边县电力公司所提申请的审核审批权限应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行使。2006年1月4日,被告人王云明知盐边县林业局无权对盐边县电力公司申请占用林地一事作出决定,仍然违反规定,签发了边林函(2005)40号文,同意盐边县电力公司占用林地41.3762公顷,使该公司违法占用林地进行施工得以进行。2006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云又违反规定签发了国有林201.4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经王云同意,郑继刚签发了集体林830余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均用于盐边县电力公司在施工中对所占用林地内的林木砍伐。根据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后认定,盐边县电力公司实际占用林地15.3049公顷,砍伐国有林木274.7立方米、集体林木239.8立方米。王云因涉嫌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被司法机关传唤后,主动如实地供述了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已退还所获赃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任职文件、岗位职责、盐边县林业局发文签、盐边县电力公司申请、集体林木采伐许可证、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攀枝花市林业局文件、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公证书、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发票、结算票据、劳务花名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认为:王云在担任盐边县林业局常务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其下属彭志江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病虫害防治经费,违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贪污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应数罪并罚。王云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07年11月15日判决:

一、被告人王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 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

二、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655758元,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王云不服,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云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与事实不符,认定受贿和贪污的金额有误,王云不构成索贿行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原判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过高,量刑过重。

王云的辩护人提出同样的上诉意见。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云的辩护人二审向该院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王云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故该院不予确信;王云及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与事实不符,认定受贿和贪污的金额有误,不构成索贿行为,有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且无相关证据证实,该院不予采信;关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自首行为” 的上诉理由,原判已予认定,且已减轻判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据此,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8年1月18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云仍不服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攀刑监字第5号决定再审本案。

王云申请再审的理由是:1.一、二审过程中,王云检举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未查实。现曹某某的犯罪事实已查实,其检举属立功,结合原审查实的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2.收取尹富康等人10万元人工造林款的行为不构成索贿。3.贪污金额应为192900元。4.不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5.原审判决没收其个人财产60万元过高。

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王云检举查实,具有立功情节,恳请法院酌情处理。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另查明,王云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检举曹某某受贿一案,经查曹某某原系攀枝花市盐边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盐边县林业局局长,在其任职期间受贿16万元。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8)攀西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1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该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攀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曹某某一案的一、二审裁判文书予以证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下属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侵吞国家公共财产价值人民币2043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425758元,其中伙同下属索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0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云身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王云因涉嫌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被司法机关传唤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贪污和受贿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王云检举被告人曹某某的受贿事实经查属实,王云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该检举在原判审理过程中未查实,因而未予认定,故原判量刑过重,王云提出的该条申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王云的其余申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据此,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于2009年6月23日判决:

一、撤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07)攀西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和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攀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

二、王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 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

三、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655758元,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省委研究室、省委政法委研究室、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检察院研究室、省公安厅法制处、省国家安全厅法制处、省司法厅法制处 发:全省各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省各基层法院院长

执行编辑:舒劲松 王 佳 李海昕 杨鲁静 编审:蒋 敏

黄店小学安全工作简报.第一期doc 第4篇

年级组长发言

各位家长:大家上午好!

首先对各位家长能够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前来学校参加孩子的家长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校在上周,进行了高二学年的月考工作,按工作计划,昨天各任课教师进行了月考成绩分析,今天召开家长会。

家长最关心的还是我们自己的孩子成绩和目前的表现,这次月考的具体情况请会后到班主任处了解,我主要就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学生这段时间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1、部分学生偏科现象严重

2、部分学生的睡眠状况不是很好、身体状态不佳

3、部分学生心理压力大

4、只苦学不会实干加巧学

5、不能正确地估价自己

6、不能正确对待每次考试

7、无目标、无目的的学习

8、部分学生学习不够投入,出现上网、看小说、早恋等现象

9、家长对学生手机的处理(上课、自习、看小说、上qq等,真正用在与家长联系的次数并不多)

这些问题的出现,究竟是什么原因所导致?怎么解决?家长要了解 高二学生心理特点及对策 高二的重要地位

高二是承上启下的一年,是成绩分化的分水岭,成绩往往形成两极分化:行则扶摇直上,不行则每况愈下。在这一年里学生必须完成学习方式的转变。在初中,由于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决定了学生的学习自觉性较差,获取知识主要是从教师那里被动接受。到了高一,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变,但对老师的依赖还是比较重。直到高二,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增强,获取知识一方面从教师那里接受,但这种接受也应该有别于以前的被动接受,它是在经过自己思考、理解的基础上接受。另一方面通过自学主动获取知识。能否顺利实现转变,是成绩能否突破的关键。

高二年级是衔接高一和高三之间过渡的一年,高一年级还是新生,对学校的各方面学习和工作都还在磨合期。高二年级学业加重又面对文理分班,高考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清晰的目标摆在眼前,正是为了高三紧张忙碌的复习工作打下基础的最佳时段。高考的必备知识都是在高二打下基础,为复习提供可能性。高二的学业即使比高一加重,但与高三比起来,依然属于比较轻松的一年,在这一年中高考必备知识以及能力都是学生们所要学习的。高三的主要任务是复习,所有的新课在高二的时候基本上已经结束,因此高二的学习质量直接影响到高三的复习质量,也就直接影响到高考的成绩,其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高二学生的心理状态

人们对高一学生的心理特点研究的比较多,而往往忽视了高二学生的心理特点的研究。高二学生学习的心理特点如何? 高二的学生,大部分都在十七八岁,这是一个脆弱且敏感的年龄,介于成人与孩子之间,心理和生理都在经历着巨大的变化,再加上学习任务日渐繁重,很容易在思考问题的方式甚至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上产生一些叛逆的冲动的不理智的判断,不仅对学生本人,有时甚至对亲人及朋友,也会造成非常消极的影响。进入高二后,我们学生相当一部分已经进入到一种良好的学习状态,他们努力学习,刻苦拼搏,但是也有一部分学生既没有高一时的新鲜感,又没有高三紧迫感,因此进入不了学习的状态。这样就会导致学生在学习上两极分化日益明显,偏科现象严重,孤独感和焦虑感较强。主要问题有:

1、学习上不稳定,心理问题增多。

高一新生刚入学充满了新鲜感,因兴奋心情会使其具有积极的学习和生活态度。而高三的学生由于面临高考,内动力增强,家长和老师对他们给予更高度的关注。高二阶段似乎热情已经淡去,既没有高一时的雄心壮志,也没有面临高考的紧迫感,是一个容易出现动荡和茫然的时期。有的学生会幡然醒悟,奋起直追。有的学生则出现倦怠、厌学、焦虑。因此高二学生会出人意料的出现成绩迅速跃升或大幅下滑。

2、差距拉大。

经过高一一年的学习,学生在知识掌握程度上已较明显的分出层次,即所谓优生和差生。对优生来说,由于之前学得好,他们积极、自信的心理不断得到强化,学习兴趣上升为乐趣,学习已成为自觉的行为,并不断从中得到成功的心理体验。另一部分学生在一年学习中(尤其是在考试中)屡遭挫折,对学习的灰心、自卑甚至害怕等心理也在渐渐固化,出现兴趣转移,偏科等倾向。如学习上,有的学生开始失去信心。充满沮丧、灰心情绪,完全放弃了取得好成绩的愿望,破灌破摔,沉溺于不良情绪之中。思想上出问题的也不在少数。

3、干扰学习的现象增多。

违纪现象增多。已经熟悉了学校的管理措施,容易出现自由散漫,既影响了学习,也给管理增大了难度。

早恋现象增多。高二是高中阶段恋爱发生率最高时期,其中有生理发展和社会影响的因素,还有其心理原因。高二学生所要承受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越来越多,他们非常需要理解和关心。然而,由于家庭、学校对他们的关注不够,导致他们只能从外界获得关爱的感觉。有些学生谈恋爱就是要寻找一种被爱、被重视、被珍惜的感觉。其次,受电视、电影、网络等影响,很多学生把爱情过于美化、理想化,向往浪漫的爱情,因而会模仿成人谈恋爱。

但关系处理起来容易产生纠葛,导致精力投入很大影响学习,甚至成绩会大幅下滑。

每年新大学生们回首自己的高中生活时,常用这样的语言描述:“上高一时,觉得新鲜,忙着适应;高二没好好学,忙着玩了;高三知道学,想学,又来不及了。”从学生的描述中,可以看出,高二是高中生活的关键,高二年级可以说是高中三年中最难把握的一年,她没有一年级的新鲜感也没有三年级的紧迫感,刚升入高中一年级时彼此不很熟悉,要交新朋友,要适应高中生活,要找到在新集体中的位置,这一切都做的小心翼翼;高三时由于高考的迫近,外界环境的压力和自身对高考的思考又让他冷静下来,想好好学习,考上大学;高二年级,学生在班级的位置大概确定,距离高考又遥远,同学之间也特别熟了,各种各样的想法做法都产生了,是最容易玩的疯走的远的时候。

给家长几点建议

鉴于这些情况,我们把我们的想法总结成几点建议,请家长参考:

一、与孩子的沟通问题 帮助学生确定适合自己的理想目标:没有方向,任何风都不是顺风。人生最要紧的,不是你站在什么地方,而是朝什么方向走。有了目标,前进的步伐才会坚定而踏实。目前,最现实的就是想考个什么样的大学,这是每个家长和学生都必须明确的。

二、、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学习态度的好坏决定孩子们从书本和老师那里获得多少东西。他们必须抱着积极的态度对待学习,明白学习对他的人生意义。心理学家、教育学家威尔博特·麦克基说过:态度决定一切。所以我们家长一定要让学生明白端正学习态度的重要性,明白学习对他们人生意义。

三、引导学生做一个主动的人。已经高二的学生了,不能再只是被动地等待别人告诉他们应该做什么,学什么,而是应该告诉他们主动去了解自己需要做什么学什么并且规划它们,然后全力以赴去完成。

四、从长远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的成绩

1、跟以前(高一及第一次月考)的成绩对比

2、看成绩不能只看分数,要与年段平均分对比

3、薄弱的科目多与科任教师交流,找出不足之处

五、注意学生的时间利用情况

1、学生自己每天自由支配的时间不多(早读、下午自习、晚自习)

2、充分利用周末时间,周末两天的时间利用情况直接导致学习成绩(1.5天的作用大于5天半的作用)

3、节假日的时间利用

4、午休时间的利用

六、家长的意识对学生学习成绩的影响

1、不要在学生面前说老师的坏话

2、家长对学生学习情况的关注度,不是只关注成绩,要注意平时的学习情况

3、多与科任教师联系,多了解孩子在校情况(好比看医生和看病)

4、多让孩子找不足之处,不要让孩子找借口与理由

小学工作周报第一期 第5篇

第X周重点工作

一、本周重点工作:

1、(周一)早上,进行了升旗仪式,校领导对升旗纪律、学生入学放学路队、在校纪律、楼道行走规范、校园安全、楼道教师值班、班级卫生情况等进行了要求指导。学生国旗下讲话主要进行了爱国主义教育。

2、周一下午学校教职工例会按时召开。会上,校领导通报了上级领导到我校进行常规教育检查情况,并对通报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特别强调教务教研室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认真落实教师教学工作,及时检查作业、教案批改,查看课堂教学效率,看训练效果。

3、教务教研室定期检查教师办公、教学常规执行、校门口值班情况,校园卫生大评比进行通报。

4、组织学生开展民族团结演讲比赛,以班级为单位,召开民族团结演讲比赛,评选出2名民族团结好少年。

5、本周组织全体教职工贯彻学习“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并召开贯彻学习“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再动员会,制定学习计划。

二、下周重点工作安排

1、做好教学业务的过程性检查,落实好教研组长检查签字盖章制度,落实好办公室主任作业检查制度,落实好学校教学领导力检查执行情况,向常规管理要质量。

2、组织进行语文、数学学科的教研活动。教导处要提前2天安排活动时间,教研组长要充分准备,明确活动主题,明确主要任务,明确中心发言人和经验介绍人,确保教研活动的实效性。

3、继续做好学校安全工作。近期,各地相继出现学生交通等安全事故,根据安排,一是要加强门卫管理,严格落实保安职责,落实好学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做好食品安全创建工作。全体值班教师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做好一日值班,确保学生安全。

4、进一步做好校园环境卫生工作,加大对环境卫生的检查通报力度,杜绝随手丢垃圾的习惯,清理好绿化带内的卫生,安排好学生捡拾垃圾,整理好室内卫生,及时通风换气,确保室内干净整洁无异味。

5、做好冬季保暖工作,秋冬之交,天气转凉,确保冬季供暖工作。

黄店小学安全工作简报.第一期doc 第6篇

阿舍乡中心学校

2015年 第1期

2015年3月3日

2014至2015年春节学期开学安全大检查

2014至2015学年春节学期开学期伊始,阿舍乡中心学校将安全工作视为重中之

重,及时召开全乡校长主任会议,对全乡学校安全工作作部署和强调。3月2日,中心学校安全检查组深入各校对安全工作进行了一次地毯式大检查。此次安全工作重点检查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层层签订、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的落实到位、安全应急预案的建立等情况。二是校舍安全管理。检查校舍建筑设施、体育活动设施安全、其它设

施设备安全状况。三是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的配备、消防设施的更换和维修、疏散通道的畅通、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的用电管理、消防知识教育和演练活动的开展等情况。四是食品卫生管理。食堂炊事人员的健康证、食堂进货渠道的管理。五是交通安全管理。教学活动安全、学生上下学安全、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的安全预案等。

六、校园周边环境。主要检查有无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存在精神病、吸毒人员等危险人群骚扰学校等。

检查组每到一所学校对学校每一个角落进行拉网式排查后,把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梳理、归类,逐项提出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校园安全。

通过此次安全检查,进一步强化了学校安全的管理意识,完善了安全各项规章制度,为新学期教育教学工作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拟稿:罗永福

黄店小学安全工作简报.第一期doc 第7篇

“两基”迎“国检”工作

简 报

第 1期

永昌县刘正小学

“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2月26日

刘正小学

成立“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 为迎接2011年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我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根据《永昌县“两基”迎“国检”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做好“两基”迎“国检"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我县“两基”工作的督导检查取得显著成绩,根据省、市、县迎“国检”工作要求,特成立朱王堡中心小学刘正小学“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组 长:黄登文 副组长:苏录 成 员:李玉元 刘龙 宋开瑞

孙慧忠 闫文俭 安民山

2011年2月25日,学校教研室举行刘正小学全体教师会,重点传达朱王堡中心小学“两基”迎国检的相关文件和我校近期工作的安排。

会上,校长黄登文传达了在朱王堡中心小学“两基”迎国检工作动员会上上级领导的讲话,并就我校如何贯彻会议精神,落实“两基”迎国检有关工作提出了几点意见。黄校长还就“两基”迎国检工作对全体教职工进行了首次培训,首先是领学了《金昌市两基迎国检工作手册》,成立了学校“两基”迎国检领导小组。其次对全校教师提出了工作要求及职责。接下来黄校长就第一阶段工作作了具体安排,要求通过印制标语横幅、发放传单、召开主题队会、开辟宣传专栏等措施做好宣传工作。并要求各班主任开展入户调查摸底工作。

送:朱王堡中心小学 发:全体教师

朱王堡镇刘正小学“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2月26日

xx小学效能风暴活动简报第一期 第8篇

简 报

——第1期——

黑龙集小学德育工作简报第十一期 第9篇

第11期

镇平县张林镇黑龙集小学德育处

2020年1月12日

黑龙集小学散学典礼暨最美家长、孝心少年颁奖典礼

2020年1月12日上午10:00时,黑龙集小学全体师生及家长齐聚操场,参加本学期最后一次隆重的盛会——散学典礼暨最美家长、孝心少年颁奖典礼。

升旗仪式后,杨校长为散学典礼致辞。杨校长首先对本学期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了小结,对黑龙集小学学子快乐学习健康成长表示欣慰,对黑龙集小学师生在各项德育活动和教学比赛中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与祝贺。他表示,学校每取得的一点点成绩,都浸透着师生们的汗水,学生每取得的一点点进步,都饱含着师生们的心血。在学期结束之际,谨代表学校向辛勤劳动、无私奉献的全体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全体同学表示热烈的祝贺!同时,杨校长还从风雅书香、文化浸润;学会感恩、奉献社会;远离危险、文明生活;品味春节、体验民俗等几个方面对学生的寒假生活提出了要求,希望黑龙集小学学子过一个快乐的、有意义的寒假。

杨校长为散学典礼致辞

根据最美家长和最美孝心少年评选方案,各班经过一个月的推荐评选,最终我校评选出了黑龙集小学第一期12名最美家长及15名最美孝心少年。

最美家长评选方案

最美孝心少年评选方案

最美家长、孝心少年获奖名单

由教导处余主任宣读了获奖家长及获奖学生名单,并为获奖家长及学生颁发了荣誉证书。

最美家长合影留念

最美孝心少年合影留念

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孩子们健康成长的土壤。如果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作用就可能大打折扣。所以,我们学校一直非常注重对家长的引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做好家庭教育,从而更好地促进学校教育。

散学典礼给本学期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同时,这也是一个新的起点,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全校师生将再接再厉,让张林镇黑龙集小学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编辑:郭江雅)

黄店小学安全工作简报.第一期doc 第10篇

第 一 期

崆峒区大秦回族乡刘庙小学

“两基”迎国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

提高认识 狠抓落实 迎国检

4月18日下午,刘庙小学全体教师会召开“两基”迎国检工作动员会,重点传达崆峒区“两基”迎国检和大秦乡学区“两基”迎国检的相关文件和我校近期工作的安排。

会上,校长传达了在全区“两基”迎国检工作动员会上领导的讲话和学区“两基”推进会相关精神,并就我校如何贯彻会议精神,落实“两基”迎国检有关工作提出了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两基”迎国捡工作的紧迫感。加快教育发展,实现“两基”目标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技兴国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国家对学校“两基”水平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优和整体的确认,是学校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现在,我校“两基”迎国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人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我校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迎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两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我校“两基”迎检工作顺利

黄店小学安全工作简报.第一期doc 第11篇

(邓州小学数学教研二十组简报)主编:张实现 第1期 2015年元月

古希腊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思想深邃,思维敏捷,关爱众生又为人谦和。许多青年慕名前来向他学习,听从他的教导,都期望成为像老师那样有智慧的人。他们当中的很多人天赋极高,天资聪颖者济济一堂。大家都希望自己能脱颖而出,成为苏格拉底的继承者。一次苏格拉底对学生说:“今天我们只学一件最简单也是最容易的事,每个人都把胳膊尽量往前甩,然后再尽量往后甩。”苏格拉底示范了一遍,说:“从今天起,每天做三百下,大家能做到吗?” 学生们都笑了,这么简单的事有什么做不到的?

第二天,苏格拉底问学生:“谁昨天甩胳膊三百下?做到的人请举手!”几十名学生的手都哗哗地举了起来,一个不落。苏

格拉底点头。一周后,苏格拉底如前所问,有一大半的学生举手。过了一个月后,苏格拉底问学生:“哪些学生坚持了?”有九成的学生骄傲地举起了手。

一年后,苏格拉底再一次问大家:“请告诉我,最简单的甩手动作还有哪几位同学坚持了?”这时,整个教室里,只有一个学生举起了手,这个学生就是后来成为古希腊另一位伟大哲学家的柏拉图。他继承了苏格拉底的哲学并创建了自己的哲学体系,培养出了堪称西方孔夫子的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简单的事情,只要坚持下去,就会真正地锻炼我们的意志,从而促进我们最终的成功。网络学习和“每天甩手三百下”一样,看似每天几个小时的撰写研修日志、教学反思、作业、网上研讨,如果坚持下去,就能真正的促进自己知识的增长,培养自己坚强的意志力,为自己以后教学事业的成功奠定基础。现在我们的培训时间已经开始一个多月,愿我们坚持下去、克服困难、再接再厉,圆满完成本次网络培训!为把自己培养成为

专 家 型 的 教 师 而 努 力 奋

斗!

关于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工程第二阶段远程培训学习的几个问题:

1.学习课程资源;2.参与话题讨论,一方面要参与辅导老师发布的话题讨论,另一方 面要在互助研讨中参与至少2个话题的讨论;3.定时签到;4.发布研修反思;5.上传共享资源.“国培计划(201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培 训项目简要说明

“国培计划(201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培训项目”全员远程培训全面起航啦!首先,欢迎各位一线教师加入我们的大家庭!从今天起,我们将在北京大学远程学习的平台开启长达三个月的学习之旅,衷心的希望各位老师能够在这里度过一段愉快而充实的学习时光!首先,对本项目进行一个简要说明:

(一)培训时间: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3月31日

(二)培训学时:共50学时(必修+选修)

(三)培训内容:以“信息技术有效应用于课堂教学“为核心

加深教师对信息技术应用于课堂教学的理解和认识,建立起信息技术应用的意识。提升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的能力与水平,进一步掌握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课堂教学的方法与技能,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通过培训,打造教师学习共同体,引进优质资源,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建立校本研修良性运行机制;丰富校本研修主题,通过集体备课、观课磨课、课题研究等方式,促进教研与培训有机结合,切实发挥校本研修的基础作用,促进区县教研的有效开展,推动教师培训常态化和教师专业自主持续发展。

(四)培训模式: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相整合、研修社区化与学习常态化相结合 创新培训教学方式,根据网上研修与网下研修、虚拟学习与教学实践相结合,采取有效教学方式,确保培训实效性。将理论学习、案例研讨、教学实践相结合,以典型案例学习为重点,强化真实课堂教学实践,充分利用学科教研组打造本校学习共同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打造区域研修协同体,促进同伴和同行交流合作。

(五)参加区县:南阳市方城县、南阳市镇平县、邓州市

(六)平台角色:区县负责人、区县教研组长、示范校校长、学员

(七)培训证书:拟发”合格证书、优秀证书、资源收录证书 “,其他证书根据实

际实施情况再定 4 1.合格证书

(1)培训者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北京大学培训者集中培训的老师,在全员培训期

间或结束后,由北京大学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国培证书的要求进行发放;(2)区县教研组组长聘书——经过北京大学培训者集中培训后,在全员培训期间担

任教研组组长,由北京大学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国培证书的要求进行发放聘书;(3)学员合格证书——学员成绩在60分及以上。在全员培训结束后,由北京大学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国培证书的要求进行发放。2.优秀证书

(1)优秀示范校——被评为优秀示范校的,该校的校长和学校负责人发放优秀校长

证书、优秀学校负责人证书;(2)优秀区县教研组组长——在全员培训期间担任教研组组长,经过北京大学考核

后,由北京大学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国培证书的要求进行发放;(比例为20%)(3)优秀学员——此证书的名单包括学员、区县教研组组长、示范校校长、区县负责人,区县教研组组长统一按照优秀学员发放证书。学员成绩在85分及以上,在全员培训结束后,由北京大学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国培证书的要求进行发放。3.资源收录证书:被区县推荐的优质生成性资源,再经过北大专家团队的遴选,选中的资源纳入北京大学国培资源库,颁发资源收录证书。4.其他证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证书类型与内容。比如,在区县组织的基于本项目

开展的课堂教学大赛中获奖的老师,可以由北京大学与区县相关单位联合发

学员学情统计(邓州小学数学教研组二十)学员

手机号码 单位 成绩 活动进度

李金良 *** 湍河榆林小学 63.78 69.00% 张云涛 *** 湍河李庄小学 63.39 68.70% 丁锐 *** 湍河金雷小学 63.39 68.70% 12

张花菊 *** 湍河辛庄小学 63.39 68.70% 李明顺 *** 湍河李庄小学 63.39 68.70% 7

张小尾 *** 湍河许庄小学 63.39 68.70% 杨欣 *** 湍河许庄小学 62.99 68.40% 王晓静 *** 湍河辛庄小学 62.99 68.40% 何宗革 *** 湍河水车小学 62.99 68.40% 华兰芳 *** 湍河榆林小学 62.81 63.90% 4

李润生 *** 湍河中心小学 62.81 63.90% 张桃 *** 湍河金营小学 62.81 63.90% 曹良平*** 湍河中心小学 62.81 63.90% 王俊雷 *** 湍河辛庄小学 62.59 68.00% 4

田红丽 *** 湍河中心小学 62.42 63.60% 屈霞 *** 湍河辛庄小学 62.42 63.60% 7

兰菊英 *** 湍河中心小学 62.39 68.70%

崔静 *** 湍河姚巷小学 62.19 67.70% 8 刘闪闪 张玉翔 胡永文 李景涛 裴红普 卢毅 齐桂兰 张小静 杨岩 吴小玲 王勤雪 戴化强 刘霞 齐玲 曹光峰 张红宇 段秋阁 卢晓梅 李晓 冀红茹 马伟 朱颖雪 海卫东习为冰 梁会彬 贾先兰 郑小哲 刘秀胜 崔婉 周建中 武书芬 吴奋飞 李绘林 刘瑞华 张振

京 马江静 曹会云 王海英 李海涛 李尊 金晓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湍河辛庄小学 湍河姚巷小学 湍河张寨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湍河榆林小学 湍河水车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湍河许庄小学 湍河金营小学 湍河水车小学 湍河张寨小学 湍河李庄小学 湍河姚巷小学 湍河李庄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湍河湍南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湍河金雷小学 湍河湍南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湍河李庄小学 湍河湍南小学 湍河李庄小学 湍河湍南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湍河李庄小学 湍河许庄小学 湍河湍南小学 湍河姚巷小学 湍河湍南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湍河金营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湍河十里铺小学 湍河金营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6 62.03 61.85 61.84 61.39 60.39 59.99 59.54 59.19 58.84 57.99 57.99 56.62 56.25 56.25 56.17 55.61 55.28 55.11 55.11 54.81 54.70 54.70 54.70 54.31 53.12 53.12 53.01 52.78 52.45 51.31 50.11 47.81 47.29 46.53 45.89 45.45 41.70 40.90 37.44 35.21 35.01 63.30% 65.90% 58.80% 68.70% 68.70% 68.40% 61.60% 67.70% 58.80% 68.40% 68.40% 62.90% 59.20% 59.20% 54.40% 49.70% 54.10% 49.70% 49.70% 49.00% 49.30% 49.30% 49.30% 49.00% 48.00% 48.00% 48.60% 54.40% 58.50% 49.00% 49.70% 49.30% 48.30% 44.90% 48.00% 58.50% 49.30% 48.60% 49.70% 39.90% 54.40% 6 7 5 2 4 4 7 5 4 2 2 2 5 4 6 4 5 7 6 4 6 4 4 4 4 9 4 2 6 4 2 6 3 1 2 7 5 5 5 2 2 张春梅 杨春梅 谢召君 李辉 邵雪洋 陶云和 刘小战 陈许 *** *** *** *** *** *** *** *** 湍河姚巷小学 湍河湍南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湍河中心小学 湍河水车小学 湍河金营小学 湍河中心校校本部 32.84 31.09 30.73 30.24 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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