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的处罚规定

2024-07-08

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的处罚规定(精选13篇)

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的处罚规定 第1篇

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

目的:规范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适用范围:适用于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

责任: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内容:

1.员工不可将食物带入生产区,生产车间内不准吃东西。

2.员工上班迟到,当月内第一次5分钟内罚款5元,10分钟内罚款10元;第二次5分钟内罚款10元,10分钟内罚款20元;第三次5分钟内罚款15元,10分钟内罚款30元;迟到超过10分钟扣发当日工资;迟到第四次者按停工处理。员工下班早退按扣发当日工资处理。

3.生产区内一律不准吸烟。违反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500元;第四次除名。

4.凡不穿工作服者,不能进入车间。生产车间员工不准穿工作服(衣、帽、鞋)吃饭和上厕所;违反者每次罚款20元。

5.生产车间内不准随意摆放食具、茶杯。食具、茶杯应定点统一摆放。违反者每次罚款5元。

6.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准串岗、离岗、睡岗。违反者每次罚款20 元。如造成事故者,交公司处理。

7.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违反者每次罚款10元。

8.员工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下班前应关闭电源、汽源、水源。违反者每次罚款20元。如造成事故者,交公司按《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编号:SMP-RY-004-4)处理。

9.公司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抛垃圾。违反者,每次罚款20元。

10.员工上、下班,不可代人打卡。违反者,代打卡人及应打卡人每人每次罚款20元。

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的处罚规定 第2篇

为了保障公司各环节正常营运,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员工各项利益,保持正常工作秩序,特规定如下:

1、公司所有员工要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迟到1—5分钟扣罚5元;5—10分钟扣罚10元;迟到10—20分钟扣罚30元;迟到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因迟到30分钟一律不准请假,当天必需正常上班,迟到一次无全勤奖。旷工一次按100元处理,管理人员200元。

2、干私活或进行非工作性上网、玩电子游戏、下棋、打扑克等娱乐活动,一经发现每人次罚款20元。

3、所有员工不准在施工工地吸烟,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4、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电脑设备、工具损坏等后果的,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30%进行处罚。

5、公司人员要保证各自办公区域内的卫生清洁,桌面要求干净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废弃物,发现一次处罚10元/次。

6、公司会议所有人员手机调成振动,不得影响会议进行,违者罚款20元

7、员工要做到人离公司,停止使用时要切断电源,关闭工作灯,违反者处罚10元/次。

8、对一个月内旷工3天以内者(含3天),除旷几天工扣发本人几天工资外,并给予本人旷几天工罚款日工资几倍的处罚。一次旷工

超过三天以上者,部门主管核准,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全年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者(含7天),予以开除。

9、管理层人员要经常虚心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秉公办事,平等待人,绝不允许任人唯亲;要理直气和,以理服人,绝不允许以职以权以势压人,对提意见者和反对过自己的人打击报复。否则,由上一级领导分别给予批评、处分或撤职。

人员奖励制度

全勤奖励50元

一月全部上班奖励200元

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的处罚规定 第3篇

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2008年5月26日印发)

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的处罚规定 第4篇

处罚的通知

各科室:

2015年6月6日,该同志未经允许,私自将外来人员带到寝室过夜,并随意乱丢生活垃圾,违反公司《生活区卫生管理制度》规定,在职工当中引起强烈的反应,对公司形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鉴于该同志上述违纪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为了教育全体单位职工,严肃工作纪律,现决定对XXX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建议单位扣除贺启运该月考核考勤奖和岗位工资,合计3000元。

XX公司

违反执业药师有关规定的处罚 第5篇

主要内容包括:

1、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逾期仍未配备者将追究负责人责任。

2、对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逾期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调离岗位。

3、对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人员,收回证书,取消资格,注销注册,并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的处罚规定 第6篇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很难按平时违纪罚款来界定;

三、所以应该按行政处分等级来确定;

四、不要使用“罚款”一词,改用“扣减工资;

五、处罚必须分两类,一类是单处“扣减工资”(一般应用在情节轻微),另一类是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和辞退或解雇);行政处分同时按等级附带经济处罚(注意:不要使用“开除”);

六、所以,在确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就可以以行政处分等级为标准来划分了;

七、“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法”的精髓,这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宝贵的“唯一”的权利;

八、本公司实例:(本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节选)

5、以下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1)对员工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纠缠等手段,严重妨碍、影响或破坏生产/工作、生活秩序;

(2)蓄意损坏、损毁公司及员工个人资产、财产或各种设备、设施(同时按价值全额赔偿);

(3)在公司内(包括公司外租宿舍)外打架斗殴、赌博、偷盗及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法规;

(4)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侵占公司财产,利用工作之便或公司名誉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5)故意损坏、撕毁公司公开、张贴及发送的各种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

(6)煽动、鼓动员工罢工、怠工,挑拨是非、闹事;

(7)被司法机关处理;

(8)不服从管理,态度、行为恶劣;打骂、纠缠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影响、扰乱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

(9)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包括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

(10)不服从部门及公司的工作班次安排及工作任务安排,经劝阻无效;

(11)自本条例实施起连续旷工3天或内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迟到早退月度累计达5次或累计达10次以上;

(12)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蓄意获取不当利益的;

(13)符合本条例处罚标准、条款中所列的辞退/解雇条件的或受到相同标准违纪处理的;

(14)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及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的处罚规定 第7篇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总后勤部, 武警各部队,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有关人民团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财库〔2013〕21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 我部制定了《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3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财库〔2013〕218号) ( 以下简称新制度)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 现对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 一)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 行政单位应当严 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 二)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 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原账编制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 额表。

2. 按照新制度设立 2014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

3. 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 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 , 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 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财预字〔1998〕49号) 规定的会计科目, 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1。

4. 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按照新制度 编制 2014 年 1 月 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 三) 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行政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 正确实现数据转换, 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 一) 资产类。

1. “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2. “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暂付款”科目, 但设置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转 账时, 应对原账中“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符合上述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对应科目。同时, 按照转入“预付账款”科目的金额, 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

3. “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 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 应收款”科目。

4. “库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库存材料”科目, 但设置了“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库存材料”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属于存货的余额转入“存货”科目, 同时, 按照转入“存货”科目的金额, 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 将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余额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同时, 按照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金额, 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5. “固定资产” 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 1) 对于达不到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 同时, 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 金———存货”科目; 对于已领用出库的, 还应当按照其成本, 在新账中借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 贷记“存货”科目, 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 2) 对于符合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同时, 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 3) 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无形资产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 同时, 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 4) 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同时, 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 科目。

( 二) 负债类。

1. “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但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 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 “应缴财政款”科目。

2. “应付工资 ( 离退休费) ”、 “应付地方 ( 部 门) 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 ( 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 ( 部门) 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 ( 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 ( 部门) 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 “暂存款” 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暂存款”科目, 但设置了“应缴税费”、“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另外, 新制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内容还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符合上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对应科目。如有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的, 还应按照转入“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的合计数, 在新账中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或“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 三) 净资产类。

1. “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结余”科目, 但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和“其他资金结转结 余”科目。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结余”科目的余额 ( 扣除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金额) 进行分析: 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拨款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拨款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2. “固定基金” 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 但设置了“资产基金”科目。转账时, 应当参照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转账规定, 相应地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 分别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和 “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 四) 收入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 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4年1月1日起, 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如有其他原账科目余额, 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转入新账中相应的科目。新账中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 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 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 一) 资产类。

1. 关于原未入账的无形资产。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 借记“无形资产”科目, 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2. 关于原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政府储备物资成本, 借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3. 关于原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 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4. 关于原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成本, 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 二) 负债类。

1. 关于原未入账的应付账款。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账款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应付账款金额, 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 关于原未入账的长期应付款。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长期应付款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长期应付款金额, 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行政单位如有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 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登记新账。

四、将行政单位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

行政单位应当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 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 ( 以下简称“大账”)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行政单位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 “基建工程”明细科目, 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 一) 将 2013 年 12 月 31 日基建账中相关科目 余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 “大账”。

1. 资产类。

( 1) 按照基建账中“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 分别借记“大账”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 2) 按照基建账中“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应收账款”科目。

( 3) 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收款”、“拨付所属投资借款”、“有价证券”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 4) 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 5) 按照基建账中“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 贷记“大账”中“累计折旧”科目。

( 6) 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 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 7) 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 负债类。

( 8) 按照基建账中“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其他应交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应交财政部分, 贷记“大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 其余部分贷 记“大账”中 “其他应付 款”科目。

( 9) 按照基建账中“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 贷记“大账”中“应缴税金”科目。

( 10) 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余额, 贷记“大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 11) 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应付票据”科目贷方余额, 以及“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1年以内 ( 含1年) 偿还的部分, 贷记“大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 12) 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余额, 贷记“大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 13)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和 “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超过1年偿还的部分, 贷记“大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

3. 净资产类。

( 14) 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减去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 ( 实行贷转存办法) 后的差额, 借记“大账”中“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 15) 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和“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的差额, 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 16) 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 “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 “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 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 17)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转的部分, 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 18) 按照基建账中“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余的部分, 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按照上述 ( 1) — ( 18) 中“大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减去贷方合计金额后的差额, 贷记或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 二) 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后, 应当至少按月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大账”。

1. 资产、负债、净资产类。

根据“大账”科目和基建账科目的对应关系 ( 见附2) , 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借方净额, 借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贷方净额, 贷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

对于当期发生基本建设结余资金交回业务的, 根据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 借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或 “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其余部分, 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2. 收入、支出类。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 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其余部分, 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 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

根据新制度规定的支出确认原则, 对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进行分析计算, 按照计算出的数额, 借记“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

行政单位如有从“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列支转入基建账的资金, 还应当在并账后将已列支金额部分予以冲销, 借记“其他收入”科目, 贷记“经费支出”科目。如果行政单位已在“大账”中核算基建资金收支的, 不再按照本规定进行基建资金收支的并账处理。

五、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 一) 编制 2014 年 1 月 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 二) 行政单位 2014 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4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4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时, 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六、其他衔接事项

( 一)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 核算行政单位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核查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 并对无形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累计摊销金额, 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 二)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 核算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累计折旧。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附: 1.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2. 行政单位 “大账” 与基建账会计科目 对照表1. 新2. 行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注: 上表中标有 “* ”号的会计科目为行政单位按照财政部 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的处罚规定 第8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从严治行,维护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银行各级管理行对所辖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财会等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银行信贷、财会等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实施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分为三档:情节一般的,扣发100-2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情节较重的或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300-5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600-1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依据《中国##银行违反信贷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受到纪律处分的,处分期内必须按规定附带经济处罚。

第四条 对因管理不到位和多个环节失误造成的违规行为视情节依照本规定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分为三档:情节一般的,扣发1000-2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情节较重的或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3000-5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或有关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的,扣发6000-10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对单位的经济处罚由主要领导承担30%,主管领导承担20%。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罚:(一)屡查屡犯的;(二)拒绝或干扰检查的;(三)阻挠、拖延或拒不执行处罚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检查人员的;(五)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二)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三)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四)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或主动赔偿违规造成的损失的;(五)本单位或个人抵制无效的。

第七条 在实施经济处罚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理适当的原则。

第八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单位,国家财政、审计等机关有明确经济处罚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以下各章所称罚款,均指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单位扣发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对个人的罚款以百元为单位,对单位的罚款以千元为单位。

第二章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违反信贷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上级行批准擅自突破季度、信贷计划的;(二)未按规定程序调度资金的;(三)资金头寸管理失误导致本行头寸透支的。

第十一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导致计结息错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查、审批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不按政策规定监督拨付财政补贴资金,造成补贴资金未及时拨付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三章 违反信贷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在贷款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的;(二)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进行尽职调查与核实的;(三)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的。

第十五条 在对客户的授信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越权审批授信额度的;(二)未经授权超授信额度向客户提供新增信用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对客户进行授信或信用等级评定的;(四)客户信用出现必须降级的情况,未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的;对客户已经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未及时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的。

第十六条 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查的;(二)未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出具明显错误审查意见的;(三)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第十七条 在贷款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违反贷审委复议制度规定的;(二)贷审会未按规定程序审议表决的。

第十八条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

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审批发放未明确签署意见的;(二)为虚增存款而审批发放贷款的。

第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和借款借据主要要素不全的;(二)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发放贷款的。

第二十条 在贷款使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生客户改变贷款用途的;(二)因未按照贷后管理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管,以致未及时发现及有效制止企业违规行为,导致贷款被挤占挪用的。

第二十一条 在贷款运行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登记贷款管理日常记录和月报台账的;(二)未按规定对贷款企业实物、财务、资金进行尽职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四)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贷款展期的;(五)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风险预兆未及时报告的;(六)未按规定管理信贷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 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销售货款回笼情况进行监管,企业销售货款未及时归行的;(二)对借款人现金管理不力,企业违规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三条 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财务活动状况进行分析、检查、核对的;(二)发现重大情况没有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监测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监测评价客户重要数据资料的;(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未经批准开办相关业务的及不执行有关业务停办要求的;(三)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第四章 违反信贷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贷款管理质量分析工作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贷款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对信贷资产风险变化及时预警的;(二)未按规定标准认定和反映贷款占用形态,贷款质量监测分析报表及有关资料信息失真的;(三)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接收抵债资产的;(二)未按规定保管抵债资产的;(三)未按规定处置抵债资产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资产保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对贷款抵(质)押物的价值变化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变化情况未定期进行跟踪检查,或发现担保能力下降危及贷款安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二)对已发生的政策性贷款风险,没有督促有关部门作出消化计

划和落实资金来源的;对已发生的商业性贷款风险,未及时采取补偿金抵偿、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和诉讼等措施收回贷款的;(三)对改制和破产企业未及时落实债权债务、完善贷款手续和依法维护主张债权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供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的有关资料的;(二)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过程中有逆程序操作等违规行为的;(三)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法律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擅自修改、变动总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文书内容损害银行权益的;(二)按照规定应由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的合同而未审查的;(三)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后,未严格按照法律审查意见办理的。第五章 违反中间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保险代理业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授权,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委托书,未依法签订合同,擅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二)超越《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的授权范围,或未按《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的约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三)对保险单、批单、保费收据和无赔款退费凭证等重要保险单证不按规定管理的;(四)保险代理手续费收入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其他代理业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或超越代理协议约定开展代理业务的;(二)擅自提高或降低代理条件和费率的;(三)代理业务手续费不按规定入账核算的。第六章 违反会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会计核算原则和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换人复核以及现金、转账等各类收支业务的账务处理程序进行会计核算的;(二)对已发生的错账未按规定处理的;

(三)未严格执行计息规则的,利息收支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四)未按规定列收列支、清理有关会计科目、各项临时和过渡性资金的。

第三十三条 未严格执行会计监督检查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对会计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实行岗位轮换、强制休假和回避制度的;(二)会计人员离岗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坐班主任变动未征得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重要物品和重要单证的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印制、使用、保管、检查、销毁重要物品、重要单证的;(二)未按规定使用印、押(机)、证、口令和操作手册的。第三十六条 违反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系统管理员违反规定参与具体业务操作,业务操作人员违反规定修改软件的;(二)未按规定管理使用IC卡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和保管,导致没有备份数据或备份数据无效的;(四)操作人员口令未按规定修改的或遗忘口令造成资金清算、汇划等业务无法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未按规定打印、装订和收集整理归档的;(二)未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等管理制度的;(三)会计档案保管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现金、出纳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核对账款的;(二)白条抵库或票据抵库,账款不符的;(三)出纳长短款不按规定处理的;(四)违反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交接钱箱或金库的正、副钥匙和密码的;(六)对大额现金支取未进行审核、登记的;允许单位和个人超出规定范围、限额提取使用现金的;对单位和个人异常频繁大额提取现金不按规定报告或报批的;(七)未按规定兑换、支付残损币的;(八)未按规定没收、处理和上缴假币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现金业务代理、寄库、押运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签定、履行现金寄库、现金业务代理和委托押运协议的;(二)未按规定进行金库管理、现金押运的。第七章 违反结算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立、使用、监督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二)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卡的;单位预留印鉴卡被盗用或丢失的;(三)对于客户出租、出借、转让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制止不力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

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进行审查,未发现密押、印鉴存在问题的;(二)对客户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对票据、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大额支付、汇划资金应审批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二)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办理款项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第八章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虚列费用、挤占成本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财务收支核算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各项支出的;(二)未按规定摊销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标准、协议收取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和中间业务相关费用的;(四)未按标准计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分摊库存现金利息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财务收支核算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未按规定列支递延资产、税金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列支营业外支出的;(三)未经批准调整以前损益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财务审查审批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建立财务审批委员会或审批权限不明确的;超越规定的财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的;财务费用支出未执行授权管理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或执行不严格的;(二)大额财务开支未经过集体讨论的;(三)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四)超财务指标列支费用或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财务指标控制的。

第四十七条 对需报送税务机关的事项未按规定报送批准或备案,或未按规定申报和缴纳税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

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九章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大宗物品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基建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批准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基建账务核算的,购建项目档案管理不合规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基建项目预决算的;(四)基建项目超过批准面积和额度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固定资产指标的使用与管理不合规的;(二)未经批准购置、调拨、转让、出租、出借、出售、捐赠、置换、盘亏、报废固定资产的;(三)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账、卡、簿核算体系,账账、账卡、账簿不一致的;(四)未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保管、清查、盘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五)违反固定资产入账及折旧的计价原则核算的;(六)账实不符的。

第五十条 违反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有权机构或部门批准,擅自购置应集中采购的物品或劳务的;(二)违反集中采购程序的;(三)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第十章 经济处罚程序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罚的初步意见,经总分行内部监督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做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下达内部经济处罚决定书并建立审批、登记制度。

第五十三条 内部经济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违规事实、对违规事实的判断和认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法规、制度依据和经济处罚的具体意见。内部经济处罚决定应当告知违规单位和责任人申请复审的部门和时间。

第五十四条 内部经济处罚决定,经内部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执行内部经济处罚决定。

第五十五条 各级管理行财会部门在“单位活期存款”下设专户。对各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均纳入本户核算。同时为体现有奖有罚的原则,各级管理行可拿出30%的份额用于奖励发现重要线索、避免

重大风险、挽回重大损失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经济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经济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第五十七条 在复审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超过复审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复审申请的,视同对经济处罚决定认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对本规定中未明确经济处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规定同类或相似条款进行经济处罚。

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的处罚规定 第9篇

致全体员工:

兹有封装事业部林**同志,住于3号宿舍楼A412室,由于个人原因出门忘记将煲药的电饭煲关闭,引起宿舍起火,由于治安员刘**及物业电工李**发现及时才避免了更大的火险损失。

鉴于此,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林**英做出处理意见如下:扣除个人当月绩效300元,以儆效尤。对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切断电源的紧急灭火措施的上述员工提出表扬,并奖励每人 100元。

以上处罚,从公布之日生效,并向公司全体员工通告。

另外,请大家对宿舍用电尤其注意,做到出门关闭所有电源,提高对室内无人状态下的用电安全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若普通员工平时发现类似险情,切勿擅自采取紧急措施而应及时与宿管联系,以免险情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安全,宜居的居住环境。

特此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的处罚规定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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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国家电网公司“三公”调度“十项措施”》和《供电服务规范》,进一步强化行业作风建设,树立宁夏电力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对违反行业作风建设规定的处罚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行业作风建设规定的处罚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政纪处分、待岗、下岗、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对违反行业作风建设规定的处罚分为对责任人员的处罚、单位部门的处罚、对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

第二章违反服务规范的处罚

第四条 违反《供电服务规范》、《供电营业职工文明服务规范》,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㈠不文明服务,言行、举止不严格遵守各项规范要求,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100至300元的经济处罚。一年内三次以上发生上列情况的,除分次给予以上处罚外,给予待岗1至3个月和调离本工作岗位的处理。㈡不认真履行职责,引发客户不满的,给予批评教育、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一年内两次以上发生上列情况的,除分次给予以上处罚外,要调离本工作岗位。

㈢态度蛮横,故意刁难客户,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员工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㈣同一营业场所或单位部门发生三次以上上述情况的,要对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依照对责任人的处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章违反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的处罚

第五条 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罚:

㈠违反规定停电、无故拖延送电,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1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误停电、故意拖延送电等情况的,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待岗1-3个月;对私自拉闸停电的,给

予记大过或留用察看的处理。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给客户和供电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10%至30%的经济损失。

㈡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待岗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㈢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简称“三指定”)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对因“三指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强行推销产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发生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㈣对客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情节轻微的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越级投诉的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

㈤为亲友用电谋取私利的,给予待岗1-6个月,并处以所谋取私利一倍的经济处罚。

㈥对外泄露客户商业秘密的,给予待岗6个月并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㈦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价值不足4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400元至2000元的,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并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6个月;价值20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收受客户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要如数退还,不能退还的,照价赔偿。

公开或变相索要客户钱物,数额不足2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数额在200元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待岗6个月,同时调离工作岗位;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索要客户的钱物由当事人如数退还。

无偿占用客户物品价值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的,给予记过、免职并调离工作岗位;价值达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无偿占用客户的物品如数退还,不能退还的,照价赔偿。

占用客户通讯工具的,给予使用人警告处分。使用期间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负,并责令立即退还通讯工具。

占用客户机动车辆三个月以上的,给予占用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并降级或免职。所占用车辆立即退还客户,并支付客户相应的使用费用。㈧接受客户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的,给予当事人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并由当事人足额赔付客户的所支付的费用,再按客户所支付费用的50%给予经济处罚。

㈨工作时间饮酒的给予1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一个月内两次以上在工作时间内饮酒的给予降职、免职或待岗3至6个月的处罚。

㈩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给予所谋取不正当利益价值一倍的经济处罚并待岗1-6个月,按价值足额退回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

发生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领导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违反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的处罚

第六条违反《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员如下处罚:

㈠供电可靠率和居民客户端电压低于承诺指标,引起客户投诉的给予责任人1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企业所承担经济损失的10%至30%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

㈡供电营业场所电价、收费标准和服务程序不公开或公开不规范的,给予负责人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能改正的给予降职或免职。拒不改正的调离岗位或待岗6个月。

㈢违反供电服务承诺3--10项的责任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至3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一年内两次以上发生的给予待岗6至12个月或调离工作岗位、下岗的处罚。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违反供电服务承诺的,给予负责人警告处分。

第五章违反“三公”调度“十项措施”和行风建设有关方面的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电网公司“三公”调度“十项措施”》的处罚,由公司调度中心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报公司监察部备案,下发各供电局执行。

第八条 天净电能开发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承揽的客户用电工程对公司行业作风形象造成影响的,由天净电能开发有限公司 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报公司监察部备案,由公司监察部监督执行。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所负责的公用供电工程,发生影响公司行业作风形象的,参照此《办法》给予工程建设单位责任人一定的处罚,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给予工程承建单位一定的处罚。

第十条 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中,对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的,给予批评教育和1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对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损失数额不足1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分;损失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内外勾结窃电的,参照徇私舞弊的处罚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对城农网改造和居民客户接电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违反材料价格政策规定、工程质量不好影响客户正常用电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500至1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给予有关负责人200至5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经济纠纷和刑事责任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对有关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对被新闻媒体曝光、被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通报的要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电力公司机关工作人员、所属供电企业的职工、乡镇供电所聘用人员、调度中心人员、计量中心人员及相关多经企业、辅业单位的职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查处,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宁夏电力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关于违反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的处罚规定 第11篇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7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试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内容作出修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名称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四部规章的有关内容都进行了修改。

公司制度违反处罚细则 第12篇

(一)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1、迟到或早退1次,罚款***元; 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计半天旷工。

2、旷工半天计扣一日工资;旷工1天计扣两日工资。

3、不服从主管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履行工作职责者,每次罚款***元。

4、在工作时间内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或上网、游戏者,每次罚款*****元。

5、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会客者、不如实填报出门报备单的,每次罚款****元。

6、在工作区域内大声喧哗、嬉闹、闲谈者,每次罚款*****元。

7、对公司规定应呈报的事项拖延不报或提供虚假资料、数据、记录者,每次罚款****元。

8、卫生值日不执行者每次****元。

9、经核实确因员工原因导致的客户投诉每次****元。

10、工作缺乏责任心,任务未完成当月第一次****元,第二次***元,依次递增。

11、以上各项部门主管级违反按2倍,公司高管违反按3倍处罚。

11、有其他类似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每次罚款****元。

(二)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元。

1、将自己负责管理的公司文件、器材、物品、工具等丢失,造成公司损失者。

2、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或影响他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3、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者。

4、其它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开除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

2、隐瞒重要经历,以不正当手段进入公司者。

3、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者。

4、在公司内打架、辱骂他人不听劝阻者;煽动他人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5、以暴力、恐吓、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防碍他人工作者。

6、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谋取私利者。

7、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贪污、挪用公司财产和收受贿赂者。

8、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第二职业者。

9、任何以公司平台接触的工作关系得到定单不经过公司私自处理者。

10、泄露或出卖公司的经营、市场、技术、财务等商业秘密者。

11、以占有为目的,擅自携出公司贵重财物者。

12、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13、其它严重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关于违反制度处罚决定 第13篇

责任单位:五常市文化体育局 稽查队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队长、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规定: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2、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3、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2、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4、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3、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4、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5、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6、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7、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2、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3、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2、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3、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4、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5、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7、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三、处罚范围与标准

见《五常市文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具有立案管辖权(2)有初步证据证明的违法事实;(3)有明确的行为人;(4)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2、立案程序:文化市场稽查队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稽查队队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文物保护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文化市场稽查队承办人A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印刷经营单位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稽查队队长审核后送局法制部门审查。

(三)审查

局法制部门承办人A对报送的《印刷经营单位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主管副局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人并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承办人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法制部门审查。

(四)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局法制部门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务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局法制部门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发。局法制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五常市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布。

六、处罚决定时限

违反文物保护的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局长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五常市文体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五常市文体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印刷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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