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规定范文

2024-08-25

女职工规定范文(精选9篇)

女职工规定 第1篇

二十六、女工在“三期”期间,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这是以女职工怀孕和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为前提的。如果女职工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则不受上述限制。如果单位在女工“三期”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尽快到当地劳动部门反映以便及时解决。二

十七、用人单位可否调整“三期”内女工的工作岗位?

答: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期”内女工的工作岗位。双方若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有条件地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能以该员工在“三期”内为由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十八、女工在“三期”内有何优待规定?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规定 第2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是指妈妈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在工作日内,每天有两次0.5小时的授乳时间,每天合共1小时,两次可一起用,也可以分开用。每天1个小时的哺乳假视为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发放不应减少,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哺乳假

哺乳假是多长时间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由于哺乳假的时间比较短也比较零碎,我们可这这么安排哺乳假期,可以在中午午休提前半小时回家,晚上下班提前半小时回家。

女职工规定 第3篇

所以, 在2012年4月28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

一、扩大适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覆盖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女职工也以城镇为主, 《规定》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把适用主体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延伸到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所有用人单位以及所有女职工。《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适用本规定。”

二、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现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原劳动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的。《规定》则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 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 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 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不仅如此, 《规定》还特别强调了用人单位要将其“禁忌岗位”告之女职工。如果用人单位用工前没有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其行为则严重违法, 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关责任。

《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除此之外, 《规定》还特别提出, 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职责, 女职工可以根据《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投诉、举报、申诉。

三、规范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

对于产假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 《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 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 《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 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 (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 《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 明确了流产产假, 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2天 (6周) 产假。对于产假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 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 《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

《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2天产假。”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调整监督管理体制, 明确执法主体与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

为保证《规定》实施, 也制定了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因机构改革等原因, 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发生过多次变化。2011年底,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作了调整, 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现场监督检查。据此, 《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明确了执法主体与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 《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还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30万元不等的罚款。经查实造成女职工损害的, 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赔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停止有关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但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 主要包括:

一、立法理念上, 有隐性的歧视女性之嫌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特别”二字, 画蛇添足

新《规定》的名称较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多了“特别”二字,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虽对此并未作特别说明, 但是有些人认为, “特别”二字其实有画蛇添足之嫌, 且不说“特殊困难”的表述是否准确, 规定的具体内容也并非仅针对女职工“特殊”的生理困难。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立法目的应该是消除生理上的性别偏见, 在保护职业健康的同时, 更应从保护女职工平等劳动权利的高度出发, 这也与妇女权利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相关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相一致。

此外, 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内容也不仅限于孕、产、哺乳期, 还有一般情况之下的劳动保护, 鉴于性别歧视下女性的弱势地位, 只有对女职工给予更大范围的关注才能更有利于推动性别平等。事实上, 规定中的很多内容, 如禁止性骚扰条款,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也都超出了单纯的生理特点的范畴, 突破了“特别”的界限。

2. 强调“保护女性”, 但忽视了女性平等权利的实现

比如对“保护”的理解。现有的立法体系下女性往往被归入残疾人、儿童、老年人等弱势人群的范畴, 并被给予特殊保护, 而造成妇女弱势的根源却被忽视了, 事实上, 妇女并非天然弱者, 是由于男权文化下权利、资源、机会的不平等造成的, 与真正的弱势群体有本质区别, 这种误区使得一些涉及妇女权益的立法中过多强调了“保护”而忽视了“权利”的赋予。

本《规定》同样是以“保护”为立法基点, 强调的是对女性特殊困难的保护而忽视了生理特点之下对平等权利如何实现的关注。而考量到规定的具体内容, 在保护的概念下亦存在保护不足之处, 而在某些条款上又有过度保护之嫌。比如定期妇科检查问题, 对女性健康的保护非常重要, 国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定期安排对妇女常见病的检查, 目前很多地区也实现了对育龄妇女两癌 (乳腺癌、宫颈癌) 的免费筛查, 妇科体检问题在2011年的全民征求意见稿中有明确规定, 并规定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但不知何故在正式公布时却被删除了, 为一大遗憾, 是为保护不足。

3. 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过广, 限制了女性就业门槛

《规定》附录中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则过于宽泛。根据国际经验,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应基于对妇女或其胎儿 (或婴儿) 造成特有危害, 其法定适用范围是狭窄的, 以避免剥夺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在制定限制妇女工作范围的规定时, 应谨慎评估禁忌劳动范围和标准的必要性, 并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 这个依据应证明只造成对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及其胎儿或婴儿特有的危害, 而对男性则应该是无害的, 如果对男女劳动者都可能有害, 则不是女职工禁忌劳动的问题, 而是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问题。

比如在经期、孕期的禁忌劳动范围中都涉及了不同程度的冷水、低温、高温作业, 这些禁忌需要有科学、充分的依据来证明其必要性。如果没有科学的依据证明这些禁忌是对女职工及胎儿或婴儿特有的危害, 就是一种过度的保护, 是对女性就业权利的限制。

二、具体条例上:亮点过于笼统, 实际指导意义有限

1.“增加产假”实际意义不大, “禁止职场性骚扰”只一笔带过

毫无疑问, 产假延长和人工流产假期的明确是新《规定》的亮点, 而公众对产假延长至98天的议论甚至质疑让这个亮点成为了热议的焦点, 究其原因是各地或各单位的一些具体规定使得很多妈妈的产假实际上已超过98天, 新《规定》的泛泛规定反而造成了一些认识上的混乱, 使它的立法意义打了折扣。

再如, 关于禁止职场性骚扰的规定应该是新《规定》最具突破性的亮点, 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并未提及, 而且新《规定》中只是一笔带过, 过于原则和简单, 既没有对什么是性骚扰进行界定, 更缺乏对法律责任的任何规定。大量案件表明, 被害人遭受性骚扰之后通常被迫辞职或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有的患上严重的心理和精神疾病, 对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防治职场性骚扰重在预防, 而预防的最有效途径是单位建立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机制和措施, 这已为国外实践所证明。同样, 防治职场性骚扰也是单位创造安全、良好工作环境的必要内容, 因此单位应该为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承担相应责任。新《规定》将性骚扰问题写入是进步, 但过于粗略的规定仍只能是水中看花而已。

2.之前呼声很高的“男性陪护假”无任何体现

而被关注的如何通过立法来减轻女性在家庭和育儿方面过重的负担, 加强社会公共服务的投入、推动夫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问题未能在新《规定》得以体现, 这也使得新《规定》在创新性、前瞻性方面缺乏了我们所期待的力度和作为。

在2011年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 很多妇女团体和专家曾呼吁在新《规定》中增加男性陪护假条款, 理由是设立男性陪护假体现了育儿是夫妻共同责任, 而非女性特定义务, 通过法律的指引功能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观念。目前在美国和其他工业化国家, 法律早已明确父母享有育儿假、陪产假, 以保证父母分担育儿责任和促进性别平等。当前我国至少已有26省市自治区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文件形式, 确立了男性享受生育护理假和相关津贴的制度。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基金大量积余, 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承担此项支出, 不会加重企业和政府负担。而女性在育儿上承担的过重负担已成为就业中性别歧视的重要因素。但最终新《规定》未将男性陪护假条款写入。

3.对社会需对女职工承担的公共服务功能强调不足

此外, 生育作为人类社会的再生产, 其成本应由社会公共服务来承担, 并最终通过立法体现。虽然新《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 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但依然不具可操作性, 公共服务的功能强调不足。目前女职工与生育相关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 企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 政府应给予多种形式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以真正解决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问题。

女职工规定 第4篇

关键词:女职工;工作;重视;素质;提高

中图分类号:D4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4)-07-0059-01

一、当前公路建设企业女职工素质现状

对于公路建设企业而言,行业性质决定了女职工不可能在这样的群体中占有很大比重,她们的工作岗位主要分布在一些辅助性部门。而就目前来看,公路建设企业的女职工在招聘录用时对其文化程度要求不高,所以大部分女职工的文化程度只处于初中、高中和中专水平,而这种文化水平已跟不上现代企业的快速发展节奏。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她们在思想观念、文化水平、创新精神等方面还是安于现状,不进则退。其主要表现在:

1. 竞争意识缺乏。一些女职工满足于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缺少对时事政治及国际国内形势、市场经济等的认识和了解,对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则也不去感悟,总认为自己的工作岗位比较稳定,再想再上个一台阶的可能性很小,认为自己现有的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已经足够应对当前的工作,不需要再进行“充电”学习,自我竞争意识不强。同时,还有部分女职工认为企业效益和前景良好,没有失业的危险,没有必要学习,缺乏危机意识和紧迫感。

2. 学习积极性不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中国“男尊女卑”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企业女职工往往扮演着双重角色,未婚时还能积极进取,研究业务,但是一旦结婚,她们就会认为自己不仅要工作,同时还要承担繁重的家务,自己的主要精力应该放在家庭和孩子身上,就把学习、成才和学技术的事抛之脑后,这种思想和行为导致女职工学习积极性缺乏。同时,一部分女职工只注重眼前利益,对提高自身素质的要求不够强烈,她们认为参加企业女职工组织开展的活动就是耽误时间,还不如多挣点钱实惠,这种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女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缺乏自信心。据相关研究表明,女性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耐力与男性相比占有一定优势,可是最终成才的却很少,虽然有外部原因,但与女职工本身缺乏远大的理想有直接关系。公路建设是比较艰苦的行业,很多女职工总认为自己不用到生产一线工作,只能从事一些较为轻闲的辅助工作,并且自己的文化水平不高,不能像大学毕业生那样从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因此存在着一定的自卑心理,总认为女不如男、自己不如他人等心理反应,缺乏自信心,自卑、自弱、依赖心理较为突出。同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配套的改革措施,如合并机构、转岗分流、人员精简、竞争上岗等等,致使女职工思想波动较大,普遍存在着思想不稳定、岗位不稳定,对自己、对企业、对社会缺乏信心的现象。

二、做好企业女职工工作,提升女职工整体素质

提升公路建设企业女职工素质,关键在于根据女职工自身特点和形势发展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女职工进行教育培训,鼓励她们参加自学,加强专业技术和社会心理素质训练,使其多掌握一门或几门技术,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社会不同工作的需要。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 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对女职工的重视。虽然近年来,女性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但是她们的地位仍处于弱势,企业对其的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此,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内部员工都明确女职工的重要作用,利用法律形式规范女职工的权利,建立专属于女性的公会组织等等。企业领导还要深入到每一位职工内心,了解她们的实际诉求,开展扶贫帮助等活动来解决员工困难,树立服务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女职工的整体实力,使其工作更具效率。

2. 认真规划和实施女职工素质教育工作。在企业深化改革、转机建制的新形势下,为促使女职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公路建设企业各级女工组织应坚持把开展女职工成才竞赛作为一条主线,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女职工素质教育实施方案,并提出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促使女职工素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帮助女职工观念转变,将学习与生存、与生活紧密挂起钩来,不断更新知识,真正实现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确保她们适应竞争的要求。

3. 紧密围绕提高女职工思想政治、道德情操和理论水平,大力开展争先创优竞赛活动,引导女职工从提升人生境界、提升生存质量的高度来认识学习的重要性。根据公路建设企业的发展、女职工需求和岗位特殊需要,为广大女职工整体素质提升搭建平台,定期组织女职工学习现代化知识和技能,进一步提升女职工的竞争实力和建设能力。并让女职工立足本岗,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逐步成长为顺应时代发展的学习型、知识型的新型女职工。

4. 创新教育载体,做到女职工教育与岗位相结合。“巾帼文明示范岗”、“技术能手竞赛”等活动,是新形势下实现女职工发展的有效途径,今后要在抓好载体运用、深入内涵和拓宽领域上下功夫,真正打造女职工发挥优势的坚强平台。针对公路建设企业发展现状,要适时开展女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充分利用小改小革、技术攻关、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卓有成效的载体,促使女职工实现创新成果达标。企业女职委要统一安排,制定方案,严格考核,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模范,鼓励女职工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展示才华和智慧,实现自身价值。这种平台给女职工提供了成长的机会,应该继续深入开展下去。

5.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着力营造良好的女职工成才氛围。

在提拔用人问题上,要适当考虑女职工,督促其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同时,要建立女职工岗位成才的有效机制,要有一定的手段和措施鼓励女职工学文化、学技能,并为其成才提供学习和锻炼的机会,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在不断强化岗位技能培训的同时,积极引导女职工从适应本岗位、本工种、本行业的局限中解放出来,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技能素养,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和综合素质,成为复合型人才,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

6. 进一步提高女职工身体和心理素质。女职工由于承担着家庭和事业的双重重担,身体和心理健康极为重要,不可忽视。所以,企业女职委应广泛组织开展女职工健康达标活动,通过心理咨询、生理健康知识讲座、妇科普查、女职工团体防癌保险、文体娱乐活动等多种途径,促使女职工实现身体、心理素质达标。同时,定期举办女性健康知识竞赛,让更多女职工了解各类疾病对女性身体健康的危害。企业女职委还要以现有的“职工健康档案”为基础,及时掌握女职工健康现状,并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

7. 积极帮助女职工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构建和谐的家庭和工作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及和谐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影响企业女职工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当家庭出现不和谐状态时,女性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公路建设企业女职工组织应把此项工作列入常态化管理,切实帮助女职工树立积极的自我观念,锻炼良好的心态和情绪控制能力,掌握交往艺术,增强沟通能力,进一步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为女职工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和工作氛围,提升女职工的幸福指数和工作效率。

三、总结语

全国女职工产假规定 第5篇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根据《上海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天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32条)

*四川省: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

*陕西省:实行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

云南省: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详见《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

贵州省:实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详见《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2条)

重庆市:实行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详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

西藏自治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西藏自治区没有地方规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9条)广东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详见《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

海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详见《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福建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详见《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

江苏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详见《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

浙江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详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7条)

湖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详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安徽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详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

湖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详见《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

江西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详见《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

甘肃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详见《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27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产假期间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

青海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详见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山东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详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山西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详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

河北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详见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河北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详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辽宁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详见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吉林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天(详见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6篇

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

(卫妇发(1993)第11号)

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1993年11月26日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七条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 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 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 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条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第7、9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的处罚。

第二十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企业,系指全民、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等。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本规定由颁发之日起实施。

海南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第7篇

企业女职工按以下办法确定退休年龄:退休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退休前从事企业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年满50周岁,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确认企业女职工岗位以其退休前最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事业单位女职工按以下办法确定退休年龄:事业单位档案记载为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受聘在工勤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受聘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年满50周岁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事业单位档案记载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受聘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退休前受聘在工勤岗位的,年满50周岁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女职工规定 第8篇

一、必须深刻领会提升女职工干部队伍素质、推进女职工工作创新的重要意义。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女职工干部队伍, 是实现工会女工工作创新和发展的组织保证, 是调动女职工爱岗敬业、积极投身到企业的经济建设当中, 激发创业热情和创新活力, 有力促进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不断提升女职工干部队伍素质, 才能在企业安全、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女职工队伍的“半边天”作用。

二、要大力提高女职工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

女职工干部必须强化尽职尽责的责任意识, 将责任心作为女职工干部必须做好女职工工作、提高水平的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女职工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政治责任感和主动性, 充分发挥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以公民道德基本行为准则规范自己的言行, 尊重人、理解人、爱护人、关心人, 认真学习、准确领会,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树立人本思想, 提高道德水平, 推动工作进步, 构建和谐企业环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弘扬家庭美德, 引领和凝聚广大女职工用正确思路和有效行动推动女职工工作的创新发展。

三、要认真学习工会工作业务, 强化女职工干部培训, 提高女职工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

一个合格的女职工干部, 除了要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 还必须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等有关知识, 只有自身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在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 才能引领广大女职工投身到自觉学习中, 为形成高素质的女职工队伍提供动力和智力支持。因此, 女职工干部把学习业务作为工作中的第一要务, 作为履行职责的第一需求, 在干中学, 学中干, 不断改进思维方式、思想方法。认真学习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增强宣传、协调和参与能力, 全面掌握做好女职工工作的各项本领。而加强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是为更好地服务大局, 服务女职工的迫切需要, 是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必然要求, 也是做好女职工工作的重要保证。我公司每年都选派一些女工干部出外学习, 把外地的好做法、好的经验带回来, 推动我们的女工工作健康发展。

四、要增强女职工干部队伍的参政议政能力。

女性参政议政, 不仅是其自身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表现, 更是建设高素质女职工队伍的必然要求。女工干部是女职工中的骨干, 是女职工参政议政、参与企业管理的代表, 女工干部综合素质的提高, 才能利用自身的特点, 在平时工作中, 激发广大女职工参与岗位练兵、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 并能够注重行业内的业务能手, 岗位标兵, 促进女职工更好的参政议政。

五、转变女职工干部的工作作风, 以提高女职工干部队伍素质。

一是要严明纪律。要与上级的指示精神保持高度一致, 坚决执行与落实上级部门的各项决策、部署, 无条件服从大局。二是要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 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 精益求精的工作方法。三是要增强团结协作的意识, 使大家同心同德, 形成合力, 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四是要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抓大事, 谋全局, 促进工作落实, 切实发挥领导带头作用, 时时处处规范自己的言行, 以身作则。因此, 女职工干部谦虚谨慎、脚踏实地、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 是做好女工工作的根本。

总之, 煤炭企业中提升女职工干部队伍素质对女工工作者自身而言, 要不断地加强学习, 更加努力地工作, 争取做出更大、更突出的成绩, 以“有为”求“有位”, 力求各级领导的认可;对工会组织而言, 需要工会组织不拘一格大胆任用有思想、有创新、肯钻研、不怕苦的女职工干部, 给她们以施展才能的机会, 提高对女工工作的重视程度。并对先进女职工干部进行大力宣传, 形成女职工干部的动力机制, 以此来带动女职工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 借以推进女职工工作的不断创新。

摘要:女职工干部是女职工工作的具体从事者和女职工组织职责的具体执行者。女职工工作要在工作方式、活动形式等方面拓宽思路, 创新的开展工作, 就急需女职工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女职工规定 第9篇

一、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女职工工作的新途径

传统管理模式下的女职工工作机制,由于缺乏一种富有效率,集约束和激励于一体的催人向上的运行机制。使得女职工工作内容繁多、重心不一、压力不足、动能缺乏,一些女职工干部疲于应付一些日常事务性的工作,工作容易浮在表面,以致于女职工工作的发展不平衡,女职工干部的工作热情、服务意识、创新精神、工作质量参差不齐,工作缺乏竞争力和上进心。因此,在女职工工作运行模式、工作方式、活动规则、考核评价等方面,创新思路,构建科学、高效、规范、务实的工作机制,是发挥女职工组织作用、增强活力的重要途径。

1、建立指标考核、量化评估工作机制。健全科学合理的指标考核体系,采取多种考核形式合理评估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如可以组织开展女职工达标竞赛活动,把涉及女职工工作的各项目标、责任、标准、程序细化、量化后,作为年终评估依据,使达标活动避免盲目性,克服随意性,通过规范、科学考核评估,逐步形成促进工会女职工干部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干实事的激励机制。在企业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中,认真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激励女职工学习新知识、创造新业绩。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女职工素质达标登记表,同时帮助不同层次女职工制定和实现个性化达标计划,进而增强素质达标活动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2、建立品牌化效能和示范引导机制。上下联动、狠抓重点、突出特色,形成规模,合力打造富有影响的工作品牌。可利用每年“三八”节在女职工中开展评选企业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先进女职工、女职工标兵岗、文明家庭、和谐家庭等,创建女职工工作品牌文化,在女职工中产生凝聚力和影响力。还可以组织召开先进经验交流会、女职工干部培训班、女职工工作研讨班等活动,把先进的管理经验视为一种宝贵资源,开发出来共享,进一步创新引导型、示范型、激励型的工作载体和工作方法,形成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创新内容,赋予女职工工作新内涵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女职工工作的领域变得更为广阔,女职工工作的内涵变得更为多元化,环境变化也更加快速。女工已成为石油企业各条战线的生力军和一支重要队伍。因此,在工作的内容和活动形式上要有创新,要上台阶方可适应这快速发展的形式。

1、围绕提高女职工政治思想、道德情操和理论水平,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根据企业的发展、女职工的需求和女职工岗位的特殊需要,组织女职工学政治、学法律、学经济、学习现代新科技知识和技能,力争使女职工的文化水平上一个新台阶,技术等级上一个新档次,提升女职工的竞争实力和建设能力。让女职工立足本岗,开展争先创优竞赛,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成为顺应时代发展的学习型、知识型的新型女职工,从而使女职工的管理工作上台阶,为广大女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发展搭建平台。

2、围绕提高女职工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学习成才活动。在企业深化改革、转机建制的新形势下,为使女职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女职工委员会要坚持把开展女职工学习成才竞赛活动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女工工作的全过程。从提高女职工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业务素质入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激发调动女职工爱岗位、钻业务、练技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不同时期的生产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生产攻关和劳动竞赛活动。在具体工作中,要开展女职工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扩大受教育面。要在积极鼓励女职工自学成才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和女职工的自身需求,以知识技能教育为主要内容,开展“精一门,会两门,学三门”的活动,为女职工提高岗位技能和参与多技能竞争提供服务。同时还要继续抓好原有的岗位练兵、技术比赛活动,不断赋予素质教育活动以新的活力与内容。

3、围绕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开展创新、创效活动。针对企业发展现状,开展以“企业靠我振兴,我为企业成才”为主题的一系列创新、创效活动时,可以通过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攻关、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取得各项成果证书、技术专利证书,实现创新成果达标。女职工委员会要统一安排,制定方案,分片进行,严格考核,评比奖励,采取女职工岗位成果发布会、名师带高徒交流会等形式宣传典型和先进。通过在女职工集中的工种开展创新、创效竞赛,不断鼓励女职工学习和钻研技术业务,在企业改革与发展中展示才华和智慧、实现自身价值,从而增强她们为企业的明天奋力拼搏、岗位成才、建功立业的决心。

三、创新方法,实施女职工工作的新举措

以塑造卓越品牌为目标,创新女职工工作机制。作为石油企业工会女工委只有坚持以卓越品牌塑造为目标,引导广大女职工始终站在企业改革发展的前列,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努力把女职工组织建设成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特色明显、女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在以塑造卓越品牌为目标的女职工工作机制创新中勇于实践探索。

1、坚持理念领航,注重体系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做好企业女职工这项事关全局性、长期性、持续性、特色性的工作,必须树立“系统工程”的理念,紧密围绕石油企业发展目标,用系统的思维方式和科学的方法进行统筹规划,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提升,从而形成资源整合,合力推进,适应发展的女职工工作新格局。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把企业女职工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各个层面紧密联系起来,真正发挥女职工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半边天”作用。

2、围绕提高女职工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开展健康达标活动。使健康教育更贴近女职工、深入家庭,要广泛开展健康达标竞赛活动,让女职工通过心理、生理卫生知识讲座,妇科普查、平安防癌保险、健美锻炼、文体比赛,实现身体素质达标。可以通过开展健康教育大课堂,指导合理健身、有氧运动和平衡膳食。同时可定期举办健康知识竞赛,使职工了解各类疾病对女同志的危害。做好妇科疾病普查工作,切实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各女工组织要以现有的“职工健康档案”为基础,及时掌握女职工健康现状,并实施动态管理。

3、强化维权意识,依法构建维权保障体系。不断加强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女职工依法自我维权的能力。可根据全总、省总的要求与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法定形式保护女职工权益在企业得以深入落实。各级女工组织要认真组织开展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会工作条例》、《女职工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维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女职工信访接待,化解女职工劳动争议、及时为女职工排忧解难,把组织的关心和温暖送到女职工中。使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保护契约化、法律化增加了主动性,突出了源头维护。

总而言之,在新时期企业改革改制和迅速发展的形势下,石油企业女职工工作必须在内容与形式上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创新,创新女职工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女职工工作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女工工作的活力,提升女职工素质,才能在新形势下充分维护女职工的权益,发挥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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